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精选(九篇)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第1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两节”将至,节庆活动频繁,人流、物流骤增,加之冬季寒潮引发大风大雾,气候恶劣,对水上交通安全极为不利,为做好今冬明春的安全客渡运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地方海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针对目前安全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门部署。要突出重点,深入码头、渡运现场及水运企业,认真开展今冬明春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四客一危”及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和水上运输企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严厉查处非客船载客等有碍水运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严格节假日期间主要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并全面检查总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落实情况,同时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而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乡镇船舶乡镇管”的主体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县水上交通安全现场管理和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巩固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要强化现场监督管理,维护安全渡运秩序;要加强渡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密切注意渡船的安全技术状况,要加大资金投入,配齐救生、消防设施,及时筹措渡船维修更新资金,确保渡船适航,消除安全隐患,对不适航渡船要坚决停航,对不胜任渡工要及时调整更换。

三、乡管员必须积极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规章,严格渡口码头、客渡运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检查,重点时段对渡运现场必须实施“旁站式”监管,维护安全渡运秩序,制止渡运超载、酒后驾船、渡工离岗及其它违法违章行为。

四、渡工必须对船舶的渡运安全负责,坚守岗位,按章操作,遵守渡运“五定”原则,严禁酒后驾船、渡船货用、堆放可燃杂物和捕鱼等行为;渡运时,应当保持瞭望,注意避让过往船舶,采用安全航速渡运,不得抢航或强行横越;无夜航设备的客渡船舶禁止在夜间航行;遇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客渡船应停止渡运并系带牢固防止飘移,并严加管理,避免发生意外。

第2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水上交通 管理现状 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水上交通现状和形势

近年来,随着水路运输的快速发展和海洋开发利用力度加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和威胁也随之增加。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极为复杂,水上活动以客货运输为主。目前,全国有运输船舶和渔船约100万艘,船型多样,技术条件差,船龄普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春运等季节通强度大,通航环境复杂,船员整体素质不高。据估计,在未来的15年内,船舶大型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大、交通流量和交通密度将进一步增加,特别是原油进口量和液体化工品运量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和重大溢油污染的风险。因此,我国将长期面临水上交通安全的巨大压力。

2.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有1984年国家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300件。目前全国水上干线和重要港口、水道的公用航标约2000座,内河航标5000多座,建成沿海无线电、差分全球定位系统(RBN/DGPS)20个台站,为进出我国口岸的中外籍船舶提供了可靠的助航保障。但航标配置需进一步规范,视觉航标需要调整与完善,航标器材质量需要优化,航标器材设备的维修能力需要加强,航标应急反应能力有待提高。

2.1内河航道11.9万km通航里程中,1000t级以上和500t级以上航道分别占通航总里程的6.9696和11.5296,水深不足lm的航道高达5096,水运主航道中5396的航道未达到规划通航标准。

2.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已在沿海和长江下游港口建成交管系统14个,交管中心16个,雷达站43个,覆盖37%沿海主要港口和水域及3096的长江干线水域。但是交管系统的深度功能开发不足,干线水域的覆盖面仍显不足。

2.3水运通信已形成覆盖所有航行水域的全球性通信网络,开放了电报、电话数据移动通信业务,可以利用海

2.4事卫星、中波、短波、甚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实行船岸通信,建成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及18个海岸电台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台。

2.5水上安全监督巡航船艇1300多艘。专业救助打捞船舶170多艘,其中远洋救助拖轮53艘,最大功率达15300kW,2500kW全回转救助拖轮3艘,最大起吊能力2500t起重船6艘,其他辅助船舶100多艘。但是专业救助船舶远不能满足应急搜救的实际需要,特别是还没有专用救助飞机,也没有安全管理巡航飞机。

3.水上交通管理的策略研究

3.1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人员的素质主要体现在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面对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业务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我们可以相应的提出以:“两个转变”和“四个提升”的方法来加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其中“两个转变” 是指将工作重心从以收费为中心向以行业管理为中心的转变,行业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向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四个提升”指的是队伍素质、行政执法水平、内部管理、海事形象的提升;虽然这些的科学管理方法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成绩,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执法人员的素质。但是,有些方面的工作仍需要加强,比如:

①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对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应当提供条件鼓励执法人员加强对政策、法律、法规等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工作,以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的能力;应当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多探讨和交流的机会,尤其是外向型的交流,以促进执法过程的规范,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

②建立健全素质教育考核奖惩制度,完善奖惩激励措施。对能够严格执法、执法水平较高、案件处理能力强的执法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执法水平低、办案能力不强、甚至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不适应执法工作的应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将执法培训考试情况、具体执法办案情况,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以达到通过奖惩促使执法人员更好地学法用法、更认真的执法的目的;

③重视道德情操的培养,加强海事文化建设。培养职工的主人翁意识,通过教育和实践活动促进执法人员的主动服务,主动关心管理相对人。把执法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行动结合起来,把管理和服务统一起来,为海事执法工作打下更坚实的基层,同时,增加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执法,管理,服务三者的结合。

3.2改进方法

推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化管理是依托统一的数字化信息平台,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静态)和事件(动态)的巡查,建立监督和处置相分离的能够主动发现、及时处置部件和事件的一种管理方式。 海事网格化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明显地表现出三个方面的优越性:

①提升海事水上交通风险的管控能力:对通航水域全方位的监控和信息化平台的支持,使海事机构有条件建设起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高速反应的水上应急反应环境,能够及时发现水域船舶和人员的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提高应急搜救管理、指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效率。信息平台提供的资料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分析、确定网格危险源和潜在风险,从而使工作人员能够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排查和解决问题,增强对事故、险情的预防和预警能力,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发现(监督)与处置相分离的处理方式,及任务的分派不囿于发现或者接到求助电话的执法人员(部门)而是由指挥中心根据情况统筹安排,信息传递高效、便捷,资源共享,省去了不必要的交流,压缩了执法工作行动的准备时间,提高了工作效能,尤其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争取了更多的时间;

②降低行政成本,集约利用执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部件和危险源,结合监控情况,均衡并动态调整执法资源,合理安排巡航范围和频度;对重点和重点时段适当加强执法力量。全监控、实时化的电子信息可以做到可视化的“电子巡航”,可以发现诸如砂船碍航、运煤船超载等任何船舶的违规行为,帮助执法人员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了巡航的盲目性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③明确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即工作人员定岗、定职、定责;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执法过程全监控。网格化管理,从技术上,较为彻底得解决管理了责任主体缺位和管理真空问题。

④推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是指定船舶在某些水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包括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等,是对航路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的重要方法,是目前国际公认的规制复杂水域通航秩序的有效手段,代表着船舶航行秩序管理的发展方向。

结语:尽管我国近年来的水上交通事故状况已经有了明显的好转,但仍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我们仍需继续探索水上交通安全的规律,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更加科学的水上安全管理措施,切实保证水上交通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富强.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开发及应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第3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为做好《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认真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立法情况汇报,先后赴杭州、湖州、嘉兴、舟山、丽水市及部分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和水运企业的意见,实地考察航道、渡口、涉水企业等,征求13个省级相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的意见,并赴外省考察相关立法工作经验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水上交通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省水运资源丰富,沿海航道最高可通航30万吨级船舶,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达9762公里,主干航道日均流量超过1000艘次。2014年,全省完成水路客运量3581万人、水路货运量7.3亿吨;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0.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首次达到2136万标箱。目前全省95%的外贸物资由水路运输,浙北内河航运一直承担着全社会60%以上的货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分别于1983年和2002年实施,对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水运业的迅猛发展和水上各种活动的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安全监管任务愈益繁重。地方普遍反映,制定体现我省特色、实用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总结了我省各地的成功经验,总体可行。根据调研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有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从管理水域讲,除水运航道外,还应包括湖泊、水库、城市园林等封闭水域;从水上行为讲,除水上交通外,还应包括渔业、旅游、体育等水上活动;从管理主体讲,除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包括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其他水上活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认为,条例草案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还不够清楚,存在管理边界不清、职责模糊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安全监管的职责,还要更明确安监、公安、渔政、水利、旅游等涉水管理部门的职责,形成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和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条块结合、合力推进的监管体制,解决部门边界不清、职责模糊形成的管理盲区问题。建议对此问题进一步调研后,予以修改完善。

三、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责任。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安全责任作了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条例草案只规定了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职权,没有明确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对经营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建议作进一步调研,明确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并设定相应的罚则。

四、关于乡镇(街道)的管理职责。条例草案第六条对乡镇政府职责作了规定。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和乡镇(街道)反映,对于农(林)生产自用船舶和长度小于5米的其他船舶,只规定由乡镇(街道)登记,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事项,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权。建议明确乡镇(街道)安全宣传、安全考评、船舶登记和管理等具体的管理职责,并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执法。

五、其他问题。

1.有的地方和人大代表反映,条例草案的转致性规定较多,不少转致性规定(如第四、五、七、十七、十九、三十九条等)来自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建议对相关条款予以研究和修改。

2.有的地方、人大代表和企业提出,对船舶护航是公务活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不适宜对费用的内容作出规定。建议对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3.条例草案第五章对水上搜救作了相关规定,有些地方、部门、企业认为,应增加关于水上搜救力量的规定。建议对有关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和补充。

第4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一、当前对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置存在的不正常现象

在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由政府组织调查,取代海事调查,海事人员被排除在外;

2、由政府指定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海事人员不但插不上手,而且往往被作为调查的对象;

3、不是内河特大交通事故,也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组成员中充当配角,失去牵头和领导地位;

4、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部门的权利被扩大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未适用其规定,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取代;

5、事故的调查结论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或也不采用海事机构事故调查技术结论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写,调查报告中出现了不利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言辞,调查报告公开的主体和对象被扩大化等。

二、内河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联系与区别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对于明确处理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主体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内河交通事故都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该说,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属于内河交通事故,但内河交通事故不一定都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是不是安全生产事故,关键要看事故是否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三、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是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是法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神圣职责。

1、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国家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安条例),2002年又根据形势需要重新修改颁布了新的《内安条例》。《内安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央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可见,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有关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而是适用专门(特别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法》。同样,在上述领域出现了生产安全问题应由上述相关部门管理,安监局不是法定的管理部门,当然不是绝对拥有对上述问题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权限。因此,不管内河交通事故、还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应适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管理机构法定职责。《内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第五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内河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依法开展以下工作是履行其法定职责:a、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b、组织有关机构或组织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损伤或疑惑进行技术鉴定、检验;c、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d、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e、对事故船舶和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的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f、针对事故中反映出的各方面的问题,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安全建议等。

3、海事管理机构在内河交通事故中的调查处理管辖权。《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9号)明确指出,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水域是通航水域,负责监督的船舶是除渔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和乡镇非运输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和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由此可见,内河交通事故管辖采取的是属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的管辖权制度,而不是所有内河交通事故均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几种特殊情况:①关于渔船的事故调查处理。a、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b、渔港水域内渔船与非渔船发生交通事故,非渔船的事故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c、非渔船如果进入渔港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d、如果渔船改变用途,从事非捕捞或养殖活动,应当按照非渔船进行管理,如从事商业运输,或休闲的渔船从事垂钓、游泳、游船等服务“农家乐”、“渔家乐”等,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e、渔港水域之外渔船与非渔船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②、关于乡镇非运输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9号)的规定,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③、关于军事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安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考虑到军事船舶的特殊性、重要性和机密性,军事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为:a、军港船舶之间的交通安全由军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b、军事船舶之间在军港水域之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由军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c、军事船舶与非军事船舶在军港水域之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对非军事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④、关于城市园林水域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5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以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为契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查处和纠正船舶违法违章行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创建水上交通安全安定稳定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治理,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通过专项整治,提升执法水平、夯实安全基础、健全管理机制、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安定稳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我局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下设办公室在区地方海事处,联系电话:

四、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整治范围

1.辖管水域和渡口渡船;

2.辖管的水路运输企业和所属的运输船舶;

3.辖区内船舶违法违章频率高和水上交通事故多发的航段。

(二)专项整治内容

1.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基层、基础)建设活动。一是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运输生产违法行为,突出“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时段的现场监督检查。二是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继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治理行动,创新工作方式,采取交叉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着力加大对渡口、船舶安全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跟踪结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三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创新工作思路、丰富宣传方式,切实提高宣传效果,重点是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四是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力度,强化经营者、船员的应急自救互救能力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2.继续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街船舶管理站、航运企业之间的安全责任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管,有效打击非法渡运,消除事故隐患;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四长”责任制,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和渡口、渡船、乡镇船舶及渡工档案台账;进一步完善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切实做到船舶适航、配备齐全、船员持证上岗,确保航行秩序良好,杜绝非法载客渡运现象。

3.继续开展内河运沙船舶违法违章运输行为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对辖管水域现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载运输、配员不足、非客运船舶载客等行为。重点对船舶超载运输、配员不足、货运船舶擅自改装加高围板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进一步规范船舶航行和船员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水上运输安全环境。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教育阶段(月日一月31日)

要按照统一组织、条块结合的原则,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要在渡口、码头和船舶集中区利用标语、横幅等有效形式进行宣传。二要通过船员培训班集中安全学习等方式进行宣传。三要组织有影响的新闻媒体单位,深入到整治现场作深度报道,争取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一11月30日)

1、结合安全隐患的全面排除和整治,全面掌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同时加大对辖管水域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力度。

2、围绕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突出主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防事故、保安全为目标,重点整治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按照专项整治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在结合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统一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力求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效果。

4.不定期地深入现场,对各类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整治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交流。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1日一12月31日)

1.各单位要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成效、工作经验和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总结,全面评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和水域监管现状,明确今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2.对专项整治活动未开展或开展整治管理不力的责任单位领导、有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做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保障。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上报区地方海事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及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通过培训、以会代训、专访等多种形式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增强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6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县安委办《黄湖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黄安办〔2012〕16号)和黄湖县地方海事处《黄湖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确保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安定稳定,我所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和上级海事部门的统一部署,在我所辖管水域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以“反超载、防事故、保安全”为主题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全所干部职工的努力工作,真抓实干,上半年水上交通未发生一起大小事故,促进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创建黄湖县平安和谐水运再创新功。现将我所三个月来开展的“百日行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认真履职

     ***海事所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明确把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以“三个服务”为宗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所成立了***海事所2012年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立足长效管理,规范我所辖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水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海事机构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杜绝重特大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实现我县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个月来,我所巡航巡查197次,巡航时间339小时,巡航里程4154千米,出动海事执法人员302人次,其他人员136人次,出动执法车辆43车次,执法车行程1810千米,检查渡口渡船船舶58艘次,办理客运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1450艘次,安全护送旅客29116次,查所违法违章行为12起,实施行政处罚12件,消除安全隐患10起。我所辖区未发生一起有海事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发放宣传材料1500张,向船员及安全管理相关人员200余人安全信息2条,LED滚动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提示627小时,海巡艇高音喇叭巡回宣传乘船安全须知42余小时。

二、 “百日行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1、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主要对我所辖区水域所有渡口渡船和乡镇自用船舶;对通航水域的航道上客货运输船舶、水工作业、采沙场所、浮动设施、占用航道捕捞、养殖、设置渔网和辖区内船舶违法违章频率高和水上交通事故易发的航段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我所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结合节假日、夏季水上安全工作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灾害性天气及汛期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预警和预案,加强对客渡船舶船员的汛期安全培训教育,合理做好春运期间值班安排。提高汛期间防控和应急所置能力,主动应对、大风、大雾、强降雨、洪水灾害,把握重点,周密部署,制定措施,狠抓落实。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监管方案,坚决消除一切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春运期间不发生任何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认真开展清明节、“五一”、端午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我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清明节、“五一”、端午节期间,我所对水路运输船舶公司企业、渡口、渡船和集镇码头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一是对所有渡船进行全面检查,严禁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无保障的渡船运行,加强对船员和渡工的安全教育,严禁违章行驶、疲劳驾驶和超载,要求渡船航行时悬挂救生圈,渡工穿好救生衣。二是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水上交通运输生产安全有序,确保库区通航航道安全畅通。清明、“五一”、端午节期间,我所没有发生一起海事监管责任安全事故。

3、认真做重点时段、重点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我所通过深入走访、广泛宣传,通过走访辖区水域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涉水行政村委会,了解各地目前水上交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力争向上反映来共同协商来解决,确保辖区水上交通不发生安全监管责任事故。

4、开展船员安全培训工作。“百日行动”以来,我所开展了1期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分别组织辖区乡镇各水安办负责人、船舶公司负责人、客船驾驶员、渡工、部分涉水村村级船管员、自用船主和渔船主等150余人次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强化乡镇水上船舶管员和客渡船舶船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船舶管理员、船员、渡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船员和渡工安全意识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重要一环的认识,任务非常重大,必须不折不扣的履行现场监管职责。要求乡管员认真检查督促存在的问题,结合2012年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坚决杜绝客渡船“带病”渡运和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不发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我所作为基层海事所,我所积极为水运企业和广大船员提供优质服务,将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落在实处,用科学的现场监管和一流的服务作风,展示海事形象,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6、认真开展巡航巡查和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工作。上半年辖区库区水位有明显变化1月至3月份枯水期水位下降,通航条件变差,高溪乡水域未通航,4月至7月库区水位上涨,库区水域通航里程增加,来往船舶增多, 无论水位如何变化我所没有放松对辖区水域的渡口渡船、航道的安全监管工作,用海事巡逻艇和海事执法车坚持对辖区水域进行巡航巡查安全检查,完成了上级海事部门安排的海事监管任务。

7、认真开展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水运从业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从提高人民群众安全乘船意识出发,我所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结合当前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的 “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平稳态势。我***海事所结合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及早筹划、提前安排,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和开展了2012年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紧紧围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活动主题。一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悬挂横幅4幅,县地方处领导带队深入涉水乡镇开展6月安全生产月大型宣传活动2次,向涉水中小学校发放乘船安全须知作业本2000余本,深入集镇码头向群众发放水上交通安全宣传资料4000余份,利用海巡艇高音喇叭在码头渡口巡回宣传水上交通安全须知60小时,LED滚动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提示240小时,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二是加强码头和渡口安全管理,向重点渡口发放安全渡运须知,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开展,加大巡航巡查力度;三是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加强现场监管,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三、存在的问题

1、我所海事执法人员人数少,执法力量弱,在监管过程中有时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

2、我所海事执法人员对海事业务知识的掌握和使用还不够熟练,需进一步接受培训和学习;

3、我所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4、我所辖区内乡镇水安工作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乡镇水安办工作员没有很好履行职责,责任心不强,重点时段渡口码头上的旁站式管理流于形式。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工作,我所将围绕县地方海事处2012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确保2012年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1、继续做好我所辖区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 “打非治违”等专项整治工作;

2、做好“十一”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3、继续做好客运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管理工作;

4、继续做好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集镇码头渡口现场安全监管工作;

5、继续做好今年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7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扣全国“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主题,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改善水上安全基础条件,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深化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意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历打击水上非法运输行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努力实现2009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零”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以水上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非法运输规范治理为重点;

(二)以通航环境、港航企业、港口码头、船舶、从业人员等为排查对象,全面排查、整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职责分工

(一)县交委职责: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工作目标考核,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所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重庆海事局*海事处职责:组织开展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汇同县港航处加强对有船乡镇、运输企业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重点时段“四客一危”船舶、砂石船舶的监管,消除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督促有船乡镇和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县港航(地方海事)处职责:切实加强对有船乡镇、港航企业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有船乡镇和港航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协助有船乡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非法运输的打击,进一步强化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加强重点时段乡镇客渡船舶的监管和支流航道通航安全维护,协助乡镇政府消除全县支小河流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四)县渡口管理所职责:负责全县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协助有船乡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非法运输的打击,强化重点时段乡镇渡口、渡船的监管,协助乡镇政府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

(五)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的现场监管,抓好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和非法运输的规范治理工作,着力夯实乡镇水上交通安全基层基础。

(六)县经委职责:切实加强船舶建造行业管理,协助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治理低质量船舶和违规造船行为,做好非法违规船厂的全面整治清理工作,督促船舶修造厂按县港航处的运力审批计划进行修造,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行为,提高船舶修造质量,杜绝不合格船舶进入市场。

(七)县旅游局职责:加强对全县通航河流、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的旅游船舶、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协助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和完善风景旅游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船舶、船员等基础管理档案,加强对停靠景区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

(八)县农业局渔政大队职责: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无证无照船舶从事渔业作业,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渔业辅助船超范围从事生产、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长江航道局*航道处、县水务局职责:加强长江干线通航水域航道安全维护工作、严格采砂船舶审批管理,协助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禁非法采砂,对破坏或恶化航道的非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十)重庆长航公安局*派出所职责:负责全县辖区水域的治安行政管理,组织辖区水域安全巡查,协助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维护港站、码头、锚地及辖区水上设施、公共复杂场所和重点地区的消防、治安,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十一)各港航企业安全职责:落实企业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完善安全工作预案,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配合当地政府和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企业隐患自查自改和合法经营,确保所属港口码头、运输船舶安全适航。

(十二)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抽查、督查各有船乡镇、县水上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督促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纪律监督。

五、整治时间及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15日开始,至7月20日结束,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督查检查和总结评估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至4月20日)。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工作实际,按照统一组织、条块结合的原则,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细化工作整治措施,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1日至6月20日)。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各港航企业、船舶单位按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打非”等工作要求逐一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拉出表格,列出清单,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隐患实行登记、销号管理,限期落实整改。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落实“五定”措施限期整治,并将整治情况报县安委会和县交委;属中央在丰企业或市直属企业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务必做到不留死角、盲点。

(三)检查督查阶段(4月21日至7月15日)。由县交委牵头,各县级有关部门,行业管理单位以及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突出重点时段、重点船舶、重点水域和重点部位,严厉打击各种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要开展联合督查,综合治理,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督促当地政府或企业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而导致出现重大后果的单位和企业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至7月20日)。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20日前报县交委,县交委在7月22日前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整治内容

(一)严格落实有船乡镇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各有船乡镇政府要按照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乡镇水上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建设。要成立专门的乡镇船管机构,落实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专职船管人员,持证上岗。要加大乡镇通航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特别是三峡库区新增库周支流水域通航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好库周支流过江电缆、管道等各种碍航物的排查清理,合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解决好库区新增水域的通航安全问题。对水上工程施工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积极汇同海事管理部门强化水上施工工程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完善,属中央在丰企业或市属企业的,要及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单位。进一步强化乡镇客渡船舶、自用船和渔船的管理,明确船舶用途,完善船舶证照,坚决取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载货等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和渔庄趸船安全整治,强化水运安全源头管理。县交委、县港航处要加快全县港口码头规划建设,加强全县岸线和水域管理,严厉打击乱占岸线、水域和“野码头”非法作业行为,严格统一规范管理全县客货码头,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完善安保设施设备,落实现场检查人员,切实加强对旅客和随身行李的安全检查,严禁旅客携带“三危品”和管制物品上船。县港航处要切实加强对全县渔庄趸船的消防、救生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渔庄趸船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方案,确保渔庄趸船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强化港航企业资质核查,督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县港航处要把企业运输资质审查同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紧密结合,督促企业不断加强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在运输资质核查中,对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凡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一律限期整改直至停产停业。要督促企业加强科技兴安建设,所有“四客一危”船舶、长江干支流运砂船舶等重点船舶必须安装船载GPS监控终端,海事处、港航处要加强对GPS终端的运行监管,要将船舶安装、使用GPS终端等助、导航设备情况作为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跟踪,凡无故擅自停机的企业和船舶,要严格进行处理。

(四)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水运市场经营秩序。各有船乡镇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执法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对“四客一危”船舶、砂石运输船舶、自用船、渔船、港口趸船、渔庄趸船以及水上施工现场安全执法检查,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秩序,坚决打击非法载客、载货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船员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从业素质。各有船乡镇政府、各行业执法单位要将船员安全培训管理同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严格从业人员适任管理。海事处、港航处、渡管所要严格开展船员“水上基本安全培训”工作,县旅游局要切实强化旅游船、游览船舶驾驶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渔政大队要严格加强渔民日常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水上从业人员有关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实际作业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业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有效减少“人为”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领导。为确保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副县长何涛为组长,交委、安监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海事处、港航处、长航公安局*派出所、渡管所、旅游局、农业局、水务局、航道处、经委、有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交委,由江刚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黄国华、秦光发、王兴健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易一臣、蒋亚林、付依力、陈亚军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与协调,*

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详细、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第8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海事执法 水上交通安全

海事执法对水上交通安全的作用就是提高水上交通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少人为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和趋好。海事执法更注重的是社会功能,现今人们对社会安全的需求越来越强,特别是对生命的安全需求,越来越被人们重视。

下面讨论一下如何做好基层海事执法工作。做好基层海事执法工作,需建立一整套科学、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使海事执法工作适应时代进步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的需要,全面树立崭新的地方海事新形象。

首先,应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努力实践"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要求。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进行方针政策和海事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管理水平,提高海事执法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改善海事执法人员的文化、年龄、专业结构。抓行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遇事多为经营者着想,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纪律严明、办事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执法监督责任和行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建立群众监督机制,杜绝水上"三乱"。及时、准确、全面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确实代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各项管理职能落到实处。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一线的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多途径、多形式的扩大海事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全面展示海事良好的公众形象。

其次,推行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和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律,实行水运企业安管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水上交通事故的致因来讲,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一类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称为责任事故。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性。人为因素,包括个人因素、组织因素和社会因素。根据国内每年事故统计,水上交通事故,特别是内河交通事故,95%以上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或与人为因素有关,而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占不到5%,就是说,水上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或是人为因素参与造成的。而海事执法的重点正是针对人为因素通过不同的手段开展的行政执法。船员大多是放下锄头,走上船头的农民,文化素质低,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操纵技能不娴熟,实践经验不足,虽然经过了专业的培训,也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术,但是思想意识没能得到根本转变,船舶操纵技术也没有达到得心应手,水上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根除,遇有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理。由于利益的驱动,知识的困乏,安全意识的薄弱,大多船员只把安全挂在嘴上,而不是落实在行动中。挣钱和风险划等号,存有侥幸心理。鉴于此,需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在做好市场调查的同时,科学有效地控制运力增长,遏制无序竞争,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运力、经营结构,规范经营环境,完善水路运输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同时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水运企业出谋划策,帮助他们提高经济效益,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监管、政府负责、企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作用。2002年颁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就把县、乡政府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从结果上看不仅提高了政府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海事管理的压力,管理成效显著。条例对各单位所负的安全责任、权力职责、管辖区域进行了制定和划分。基层海事开展水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和开展打击内河水上非法运输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挖掘潜在的安全隐患,通过及时、细致、密集的水上安全检查,查堵工作中出现的漏洞与不足,及时发现及纠正事故苗头,做到防患于未然。海事处罚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十个事故、九个违法"说明水上交通事故大多是违反水上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可见制止水上交通违法,减少违法,就能有效地控制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是有效扼制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

第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建立水上交通遇险应急机制,实现水上遇险救助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近年来地方各级海事组织不断加强水上救助力度,水上搜救也已经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的议事日程,建立突发事故预警报告机制和应急网络,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水上遇险救助措施,引导支持民间船舶及人员建立义务水上遇险救援机制,帮助水路运输企业组建"水上遇险义务救助队",建立了救助预案和管理制度,实行营运船舶、在航船员每日轮流值班制度,实现水上遇险区片联动,提高遇险救助效率,初步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9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范文

安全形势仍严峻

“今年以来,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道路运输、工程建设、港口生产等3个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均呈下降趋势,但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据介绍,今年以来,水上交通虽然没有发生特大事故,但是一般事故呈现增多趋势,主要表现在载运砂石和钢材的运输船舶事故较多。此外,台风以及连续强降雨和洪涝灾害等灾害性天气,也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这些事件反映出某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够严密,安全责任的传导和工作任务不尽落实等方面问题,表明行业在安全预防、监管和应对上存在一定不足。

企业安全生产中,人的因素往往是决定性的因素。据了解,目前水运从业人员总体素质持续下降。港口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素质不高、实操技能较差,有些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即上岗,文化水平低、流动性大、技能缺失。一线船员收入待遇不高,与从事水上工作的环境和压力明显不匹配,导致大量有经验的船员和一线人员不断流失。

据分析,水上交通和港口生产粗放式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当前水上交通仍处于事故易发、多发时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管理面临新挑战

近年来,交通水运企业在主营业务上进行了诸多创新,航运、物流、装备制造以及社会化产业跨领域发展,尤其是基于互联网+的业务开拓,实现了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多位企业安全工作负责人表示,安全管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难度增强。

对于航运央企来说,今年的新挑战来自于企业重组安全工作如何融合。此次会议对央企安全生产情况予以了肯定,今年以来,多家航运央企在整合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管理融合,为重组整合过渡期及深度整合阶段各项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目前,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整合顺畅,安全管理实现初步紧密衔接。招商局集团注重系统性整合,狠抓水路和道路运输两大业务板块安全管理,企业运行安全稳定。

安全管理体系是航运央企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长航油运通过开展安全管理技术研究,“船舶管理提升年”专项活动,推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升船员的适任性、设备的可靠性、环境的适应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讯隆船务对标一级水路客运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要素,扎实推进“平安交通”示范单位创建具体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机制进一步健全、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等,强化了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当前,我国港口呈现出港城一体化的趋势,港口朝着集生产、运输、经贸、服务于一身的多功能方向发展,这为港口消防等带来新的挑战。尤其是在港口危险化学品领域,经过多年的高速粗放发展,聚集了较多的安全风险,成为港口安全的重要难点。”交通运输部制定实施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提升标准、严抓严管,有针对性地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以天津港口为例,去年底以来危险货物管理信息系统已上线,实现了对危险化学品的视频监控和数据监控,实现了港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全覆盖。

“极端天气仍是水上安全的重要威胁因素。”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持续关注厄尔尼诺现象带来的暴雨、大风、高温等极端天气带来的影响,加强了对台风、大雾、强风雷暴等灾害性天气跟踪和监测,及时预警信息,提前防范,有效规避风险。海事部门加强了对恶劣天气限制开航的监管,严格执行大风、浓雾等气象条件严禁客船开航的制度。加强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举行了珠江口海上搜救演习,实现国家、省、市、现场四级全方位联动。

认清形势凝共识

“要切实防止出现认不清、想不到、管不住的问题,全面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强调。他说,对安全理念、安全形势,对应承担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认识不清,就会出现重建设、中发展、轻安全的现象。对外在环境变化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带来的冲击想不到,对传统管理模式不适应的问题想不到,对事故导致的严重后果想不到,就会对安全生产上一些深层次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要解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解决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适应、不适用的问题,解决日常监管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才能切实防止“管不到”的问题。

何建中强调,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九个进一步”的要求,切实抓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何建中要求,以平安交通建设为目标,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以打造企业本质安全为核心,以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为关键,从五个方面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快修订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集中力量完善重点领域管理规定,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二要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责,完善机构设置,提升管理能力,健全管理体系。三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有力开展打非治违,建立“黑名单”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做好事故调查。四要强化监督检查,有重点、有目标、有成效地做好年度检查、“双随机”抽查、重点督查和风险排查。五要加强主动服务,加强安全知识宣贯,支持企业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风险防控人员技术指导。

创新理念保安全

“港航企业的安全工作,每天都是新的,每天都是挑战。”多位来自大型交通运输企业的代表认为,安全是一个企业发展最基本而又最核心的因素,必须创新理念适应企业发展的新形势。

与会代表认为,当前交通运输企业要着力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着力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改善安全基础装备条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着力打造企业本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