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

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精选(九篇)

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

第1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

关键词:金融发展;金融功能;政策性金融;改革和定位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初,基于功能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的视角分析金融体系和金融中介,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观点(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的金融分析范式的重大转换。传统的机构观点将现存的机构和组织结构作为既定的前提,金融体系的调整与改革一般是在这个既定的前提下进行;功能观点则认为,在长期内,金融中介机构所履行的功能,远比它们在某个具体的经济中采取的形式和开展的业务要稳定得多,而且机构形式的变迁将最终由它们所履行的功能决定。因此应该把金融中介研究的视角定位在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上,然后根据不同的经济金融功能,建立能最好地实现这些功能效应的机构与组织。作为总体金融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研究政策性金融功能,不仅是政策性金融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的一个基础性课题,而且在当前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从功能观视角研究政策性金融,能够科学而正确地认识政策性金融,从根本上澄清对政策性金融的误解、错解乃至曲解,也有助于决策层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

在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研究方面,白钦先、曲昭光(1993)早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的分析,实际上是对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初步研究。白钦先(1998)将政策性金融功能概括为直接扶植与强力推进功能、逆向性选择功能、倡导与诱导性功能、虹吸与扩张性功能、补充与辅助性功能、服务与协调功能。谭庆华(2005)认为,政策性金融具有中介功能、服务功能(基础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核心功能),在扩展功能上侧重于经济调节功能,在衍生功能上侧重于宏观调节功能。国外对政策性金融功能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小椋·吉野等(1984)认为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功能是结构调整功能;日向野(1986)在国内最早提出政策性金融的诱导(功能)效应。此外,W.G.谢波德(W.G.Shephard,1975)从产业组织论的角度分析了在金融业寡占的情况下,设立与民间金融机构相竞争的政策性银行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井手和林(1992)则通过建立同为金融中介组织的政府金融机构与民间银行之间的竞争模型证明,在存在斯塔克尔伯格(Stackelberg)竞争均衡的情况下,经营方针与商业性银行不同的政府金融机构,作为领导方,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行动,能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基于市场原则的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观内容及效用

基于市场原则或市场经济金融体制下的政策性金融功能观,是在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功能和金融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策性金融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性功能为主导,包括基本功能、核心功能和衍生功能不同分类在内的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观。

(一)基本功能。是指各种专业性政策性金融组织形式所共有的、且不同于商业性金融功能的特有的基础性或一般性功能,包括:

1.政策性导向与扶持功能。这是政策性金融首要的、最基本的因而也最能体现其本性的功能,即政策性金融执行政府不同时期的经济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社会稳定政策,对强位弱势特殊群体和地区、领域等所义不容辞地承担的信用引导和扶助支持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欠发达地区以及农业和中小企业等强位弱势产业和群体,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商业性金融至少不愿先期主动涉足其中,而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导向与扶持功能,则要求利用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组织来承担这一特殊的历史使命。

2.补充与辅助性功能。即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只是对商业性金融的诱导补充和对融资对象在不易从商业银行融资时的扶持辅助,而非完全替代、包揽一切金融活动和业务,并从信贷额度、期限、风险、信用、收益等方面,起到补充与完善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

3.有限金融性功能。政策性金融也是一种金融制度安排,具有信用性、有偿性和一定盈利性的基本要求,以提高稀缺而有限的政策性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否则,既有悖于其金融的一般属性、进而无异于财政融资职能,也难以保证这种制度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同时,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属性又完全不同于商业性金融的金融属性,而是一种对金融业务行为有所限制与约束的金融属性,如不能只追逐利润最大化,不能主动竞争抢客户而有损于商业性金融的利益,因而是一种非主动竞争性的自然盈利,否则就无异于商业性金融,也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核心功能。核心性功能体现了维护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既是政策性金融总体功能的基础和主体,也是处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业务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核心性功能也可以说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所有具体业务的导向性功能。核心性功能主要包括倡导和诱导基础上的虹吸扩张性功能,逆向选择与择机而退性功能。

1.逆向选择与择机而退性功能。只有在商业性金融依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或滞后选择或无力选择的融资领域、行业或部门,方能真正显现政策性金融的价值所在和逆向性选择的客观必要性。在这里,政策性金融的市场逆向性选择是结果,商业性金融依市场机制的正向性选择是前提,并且是一个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动态性过程。在市场逆向性选择的项目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后,政策性金融就要在适当时机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如资产转让、减少或停止继续投入等,尽快退出这一融资领域并转而扶持其他行业,以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和市场性融资的主导作用,否则,就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和政策性金融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本质要求。

2.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性功能,或者说是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性功能,简称诱导性功能。即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其特别拥有的信息优势、政策优势等有利条件,不断率先开创性发掘和引领新的投资机会和项目,并以较少的政策性资金直接作倡导性投资,然后在此基础上以小搏大,引致更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免费乘车地跟随投资,从而间接地虹吸和引发更多的民间商业性资金的功能。一旦商业性金融对某一产业和项目的投资热情高涨起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再转移投资方向,并开始新的另一轮循环。这就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取向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机制。由此也可看出,政策性金融作为商业性金融项目资源、风险收益的“勘探”先锋,对于有效开发利用所有的(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金融资源,补充完善金融整体功能机制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作用。

第2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体系;商性金融体系;政策性银行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6-0037-06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的主体部分是商性金融体系,但如果作严格的实际考察,可以发现各主要经济体都不可避免地在商金融轨道之外,存在政策性金融轨道,构成另一种体系。政策性金融具有“政策性目的、市场化运作、专化管理”等特征,是有别于一般商性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的一种金融创新,或可称之为加入政府较强调控作用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

政策性金融的目的,以政府为主体来确立;其市场化运作,是指在具体的微观运营管理中,要按照市场规则(或兼容于市场规则)来运行。这种市场化运作的目的和动机不同于商化(商化是逐利的,而政策性金融却不以逐利为动机),主要是与专化管理一道形成追求绩效的较好机制。“市场化运作”是为了强调政策性金融资源的运用不同于财政资源的无偿公共配置,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考虑项目的有效性和贷款的可偿还性,在具体务的运营管理中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及其要求;同时,必须明确“市场化运作”仅仅是一种手段,它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政策性目的”这一初始的、本质层面的原则,它不等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质属性的改变或商化改革。政策性金融包括政策性融资务,也包括其他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务,如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等。

构建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认识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基本功能,即对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定位问题。这个问题统领着政策性金融体系构建的全过程。从世界上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发展史、经济成长过程可总结的内在逻辑来看,发展政策性金融具有长期性。因此,探讨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基本定位,需要将其置身于我国追求现代化战略目标的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大环境之中,从足够长的历史视角来观察政策性金融的必要性、发展轨迹和特征,然后结合现实国情和当前的突出问题,正确认识政策性金融体系目标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基本定位。

一、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特征与未来轨迹

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起步与发展带有政府主导的鲜明特征,这一进程在我国存在两个不同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在不同历史时期,始终存在对政策性金融务的诉求,金融体系都承担着内容各异的政策性务;另一方面,从大的发展趋势来看,市场力量对金融发展的推动作用在清晰地、渐强地展现,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深度融入国际社会,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速度越来越受到国际、国内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在此环境中,可以预见,深化市场化取向的金融体系改革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且其效率直接关系着我国金融安全和金融竞争力,关系着我国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因此,需要坚持推进和完善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包括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同时,也必须通盘协调考虑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何去何从。

(一)以商性金融机构为主体,重视“商性”和“政策性”双轨并行与协调

就未来发展轨迹前瞻,毋庸置疑,市场化是我国金融发展的主线,商性金融机构必然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但是,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体系的共性特征去考察,纯粹的市场化金融体系其实并不存在,一般都可以观察到伴随商性金融的另一轨――政策性金融体系。对于我国金融发展由政府主导的历史传统,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超常规发展特色而言,如何保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理定位,正确处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性金融机构的关系,重视和实现金融发展,深化“商性”与“政策性”双轨的并行与协调,更是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二)关注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困境的不利影响

1994年,我国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意在金融双轨“分道扬镳”,为国有商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打开了配套的制度空间,也为政策性金融务的规范发展提供了组织上和制度上的保障,被看作是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重要进步。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框架和发展思路,不是更清晰了,而是更模糊了,更令人惶惑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缺失与困境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何种影响呢?

第一,我们重温1998年的一段表述来分析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任务。

“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是困扰宏观经济的两大难题,经济效益则是困扰微观经济的难题。金融是为经济服务的,资源的配置一资金的配置―进而金融机构的设置要有利于这三个难题的解决。由中央银行控制‘总量’,商银行追求经济‘效益’,政策性银行承担‘结构’调整任务――这是1993年以来金融改革所形成的新的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吴晓灵等,1998)

第二,进一步放宽视野,从社会政策的角度分析,社会进步不仅体现为经济增长,而且体现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王绍光(2008)认为,我国自1978年以来正处于“双向行进”中。所谓双向行进,一方面是向市场经济转型,另一方面是相反方向的社会自我保护。21世纪以来,我国正在出现蓬勃的反向运动,并在催生一个“社会市场”。在社会市场里,市场仍然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但政府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对与人类生存权相关的领域进行“去商品化”,让全体人民分享市场运作的成果,让社会各阶层分担市场运作的成本,从而把市场重新“嵌入”社会伦理关系之中。金融发展服务于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以及我国公共政策对于公共利益与社会和谐的重视,必然要求政策性金融体系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专门承担政策性金融务的机构,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工具,政策性务的要求将长期存在。在新时期,政策性务的内容不仅涉及结构调整领域,也更多地涉及帮扶弱势群体、支持落后地区等社会和谐发展目标。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缺失和功能弱化,可能会产生两类不利后果:一类是在政府主导的金融发展环境中,大量的政策性务将不得不由商性金融承担,这显然不利于商性金融体系的充分发展;另一类则可能是金融服务的供给出现断层,大量的政策性融资需求无法得到规范化和持续性的满足,制约经济结构优化和社会进步。无论是对金融体系效率的损伤,还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侵蚀,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些负面效应都可能被放大,甚至危及经济繁荣和社会安定。当然,政策性金融及其专门机构的

务范围和规模本身也存在适时适度的问题,不能过度扩张。

(三)政策性金融体系与我国金融发展的未来轨迹

鉴于以上视角的考察,政策性金融既然应有其一席之地,那么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规范和发展其实也是商性金融体系在我国真正确立的一个必要条件。我国金融发展的未来轨迹既要坚持商性改革的主线,持续推进商性金融体系的演进与完善,又要明确:在现代金融体系的一般运作层面,相对于商性金融而言,政策性金融的定位是拾遗补缺;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言,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不可或缺;相对于实现“后来居上”的现代化赶超“三步走”目标而言,政策性金融具有战略意义。因此,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规范和发展,并且需要引导商性金融机构以合理的机制适当参与政策性金融务。

二、对政策性银行改革思路的反思及政策性金融的再认识

2007年以来,我国开始进行新一轮的金融体系改革,其重点就是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一个值得重视的倾向是要通过改革将政策性银行逐步转型为以商性务为主的运营模式,甚至直接将政策性银行转变为商银行。整个改革方案的字里行间似乎透露出一种政策性金融已经过时、希望商性金融能够覆盖所有融资需求的信息。这种想法存在偏差,在实践中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完善带来不利影响(贾康,孟艳,2009)。

政策性金融的特征是通过金融手段来实现国家特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意图与政策目标,强调金融机制与财政资金的“互补”结合。政府相当一部分政策性的支持资金,需要借助政策性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式的资源聚集放大、市场化运作、专化管理,努力提高其运行质量与效益。

一般而言,政府参与资金配置的规范途径主要有:一是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实现财政性资金流向市场失灵领域;二是政府可以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一部分财政投入安排或者政府优惠政策,借助于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调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领域。这两种途径相比,预算途径的资金配置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等特点,能够非常直接地服务于政策目标,但是资金规模会受到诸多限制,同时以预算拨款、通过行政安排方式配置资金的效率在开发领域一般较为低下;而以政策性金融方式,可以构建“政策性目的、市场化运作、专化管理”的混合机制和放大机制,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资金以有偿而优惠的、同时也是“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效应的方式运用于某些市场失灵领域。

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从其基本特征看,它是介于财政资金直接投入与商性资金融通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就利率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而言,政策性金融比商性金融更具优势,并且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帮助实现政府产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就效率、规模和灵活性而言,政策性金融比财政直接投入方式更具优势,通过发展政策性金融体系,政府可以较低耗地实现国家政策意图,降低社会运转成本,提高社会资金配置总体效率。

从国际经验看,政策性金融务是长期存在的,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比较强大而且种类多样化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对于采取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发展政策性金融务,可以适当集中有限的资金支持需要重点发展的项目,从而加快赶超步伐。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科技产、中小企的发展以及产结构的转型,还是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珠三角及长三角产转型以及环渤海经济圈的发展、重庆社会统筹试点、北部湾经济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加快建设,等等,都存在资金不足的制约。这些领域的投资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往往超出商性金融务的风险承受能力,迫切需要政府政策性资金的扶植,借以拉动商性信贷资金的投入。而在“三农”领域,相关农户和农企获得商性资金的能力一般更低,带有明显的“市场失灵”特征,更加迫切需要获得政府政策性资金的大力支持。

虽然我国财政每年为此安排了大量补支出,但在很多具体问题上仍不能直接解决和满足某些资金需求。在这些领域,往往使用政策性金融的方式更有效率。如果在金融体系改革中完全取消了政策性金融,这些微利和低利的产和地区将难以获得较充足的资金投入。例如,我国中小企融资难问题与“三农”问题已经讲了多年,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实质性改进,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在制约经济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

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必须能够长期动员和集中一部分资金资源,相应拉动、引致其他社会资源,来满足上述特殊领域和特殊行的资金需求。通过逐步构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来完成这种资源集中和政策资金配置,可以填充补足财政直接支出和商性融资之间的“中间地带”。追求政府财力依托机制转换,实现效率提升的倍加效应,应是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和重新审视与构建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战略性着眼点。

通过改革,应将政策性金融建设作为我国社会资金融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靠政策性金融,完成单纯依靠市场和商性金融无法办到的事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即使我国经济继续得到快速发展,工化、城镇化、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但由于产区分和项目性质等原因,在农、中小企以及大型机电设备进出口等方面,我国仍然需要相应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当然,从长远趋势观察,政策性金融的范围将有所缩小,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最终也会有所降低。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定位和资金供给与运行机制的偏差

既然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构建对于我国这样实施“赶超型”战略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此重要,那么,为什么在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建设并未充分展开的情况下,仅存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却已经有一家被明确要求改制成商性银行,另外两家也一度有可能失去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地位呢?这与我国对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定位错位有一定关系。

从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历程看,对于政策性金融的认识较为模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政策性金融这一概念被政策性银行所取代,似乎三家政策性银行就可以覆盖我国所有的政策性金融领域。狭义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建立,实际成为金融体制商化改革的副产品。这种定位对政策性金融的长远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容易误导相关各方对政策性金融体系存在的必要性看窄。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政策性金融运作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体系所涵盖的领域应该比较广泛,是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务范围所不能全部包含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直未能形成清楚的思路。

另外,在构建我国商性金融体系之初,是将三家政策性银行的产生作为减轻原有专金融机构包袱的配套措施;而在其产生之后的务开展阶段,缺乏对其政策性务持续给予必要资金支持的全面设计,不仅三家政策性银行所从事的政策性务范围界定不够清晰,并且特别是运行机制如何合理构建这一关键问题都迟迟没有解决方案。

财政分配体系在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本金之后,对政策性银行的日常管理运作就很“自然地”拉开了距离,财政部门没有义务和责任继续按照政策性融资务发展的需要去追加政策性金融机

构的资本金。在以财政补贴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方面,虽然主要面向农发行,但也与农发行的资金需求缺口具有很大差距。这样,政策性银行务开展所需资金只能依靠其他来源,特别是在发展的前期,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其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给予的再贷款。

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来讲,虽然其面对的往来对象主要是商性银行,但其商原则也适用于向政策性银行发放的再贷款,即中国人民银行必须考虑这些资金回收的压力。在本应判定和追求政策性金融目标实现程度的监管机构出现缺位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机构,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性目标,其在监管过程中最自然的选择就是逐步实现政策性银行的盈利性,继而利润指标也成为考核三家政策性银行运营情况的核心指标。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后,在履行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职责中,主要还是侧重于微观经营绩效评价,即采用与商性银行类同的经营绩评价体系。这种监管导向的结果就是导致政策性银行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愿意从事收益率较低、风险相对较大的政策性务,从而选择那些务利润较高的企和领域,甚至会凭借其政策性的优势进入明显属于商性金融机构的务范围。这导致商性银行产生不满,而这些问题反映到监管层面,也就导致有关方面在确定政策性银行改革目标之时,倾向于干脆以政策性银行的商化作为基本指导理念。

四、对我国政策性金融基本定位的重新审视

为了合理构建政策性金融体系,促进我国社会资金的全面优化配置,需要重新审视政策性金融在整个国家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摆脱政策性金融制度建设方面的认识误区。

通过对政策性金融的国际经验和我国经济运行的实际分析,本文认为,对于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定位应该是:政策性金融是我国资源配置和金融运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分配和商性金融的必要补充,其重要性不可忽视,发挥的作用要放在战略层面来估量。

从国际经验看,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在某些特定领域为政策性金融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设立了一定数量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资金的合理、公平配置,即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解决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社会资金配置的“市场失灵”问题,使社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支持那些资金运用直接效益不够高但对社会发展又非常重要的领域和区域。另一方面,那些实施“赶超型”发展战略的发展中国家对于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建设会更加重视,它们在追求扶助中小企、“三农”等社会公正目标之外,普遍还赋予政策性金融机构集中社会闲散资金、支持重点产和落后区域发展、支持出口导向型战略、自主创新等经济发展目标,其政策性与国家战略的联结会更为明显,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更为重要。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总量已居于世界前列;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均指标排位依然非常低下,经济发展基础仍然很薄弱,农发展比较落后,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存在大量的短板产和短板领域。因此,在社会资金融通过程中,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和商性金融配置资金,那些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以及急需资金支持的区域,由于资金运用直接效益较低,商性资金很难配置到它们当中,极不利于加快实现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因此,我国现阶段不仅不能收缩政策性金融务,与此相反,还需要合理、积极地发展政策性金融务和大力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实现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统筹发展。当务之急是要以农、中小企以及进出口、自主创新、重点领域技改升级、长期投资、资本输出等领域,构建合理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贾康、孟艳,2010)。

第3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转型;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厌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0-0004-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0.01

我国政策性银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积极承担了增强宏观调控、实现政府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等多重使命,其鲜明的性质和独特的地位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且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给政策性金融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此引发了关于政策性金融应不应该转型、如何转型等问题的探讨和争论。本文认为,归根结底在于其理论研究不成熟,概念、功能界定不清楚等。因此,本文对国内学者关于政策性金融的界定、与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关系、转型等方面的研究进行综述,希望能为国内专家学者对我国政策性金融的转型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以及决策者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

一、政策性金融的界定

(一)政策性金融的概念

国际上对政策性金融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综合大概有国家金融、政府金融、制度金融、特殊金融、开发性金融、财政投融资等几种。而在国内已统称为“政策性金融”。国内学者在总结国内外政策性金融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政策性金融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是一种行为。谢汪送(1998)认为政策性金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及社会政治需要而规定的具有特殊政策意义的金融行为[1]。白钦先、谭庆华(2006)从与商业性对称的角度来定义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对象,以优惠的存贷款利率或条件,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性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如住房储蓄、社会保障保险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债权重组、外汇储备投资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活动的总称[2]。阮红新(2006)认为政策性金融是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对象,直接或间接贯彻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3]。张朝方、武海峰(2007)将政策性金融定义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尤其是政府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即“市场失灵”,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为配合国家特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而进行的特殊的资金融资行为[4]。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是一种活动。马建民、李正奇、周倩(1997)认为政策性金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经济政策所采取的一系列指令性金融活动的总和[5]。曾康霖(2004)认为,政策性金融相对于商业性金融而言,一般是指由政府的政策导向按政府的意图进行的融资活动,其实质是政府对金融活动的干预[6]。杨涛(2004)认为政策性金融是指在政府支持下成立,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单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旨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特殊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7]。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是一种手段。瞿强(2000)将其定义为后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它主要通过建立政府银行或对银行体系的直接干预,以比市场或商业金融更优惠的条件,为特定的最终需求者提供中长期信用[8]。

第四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是一种制度或制度安排。龚明华(2003)认为政策性金融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充当金融中介,以比民间金融机构更低的利率向特定产业实施倾斜式融资的金融制度[9]。王华(2008)认为政策性金融是为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而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以政策性和优惠性为特征,服务于国家特定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目标,因而承担着政府赋予的特殊的经济和金融职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中介机构,其是一种基于战略高度的金融制度安排[10]。

第五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体现一种关系。余汪顺(2001)认为,政策性金融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从事的资金配置活动等经营行为及其金融活动所体现的关系[11]。

第六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就是不以营利为宗旨的金融。谭建学、袁益富、陈学建(1997),臧明仪(2006)认为政策性金融是以贯彻政府政策意图,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等宏观调节措施为目的,不以盈利为宗旨的金融[12-13]。

第七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是一种金融形式。詹向阳(2006)认为政策性金融指的就是政府根据公共建设需要和产业调整的需要,特别是根据工业化过程中基础建设、公共项目建设和“市场失灵”领域的建设需要,以政府手段占有或集中部分资金资源进行配置的金融形式[14]。

另外,王伟、白钦先(2009)重新对政策性金融给以界定,认为政策性金融是在一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最大目标,以政府政策性扶植的强位弱势产业、强位弱势地区、强位弱势领域、强位弱势群体为金融支持对象,以优惠的存贷利率或信贷、保险(担保)的可得性和有偿性为条件,在专门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下实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和制度安排。所谓“强位”是指关系到国计民生、需要政策性金融扶植的产业、地区、领域和群体,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特殊战略性的重要地位;所谓“弱势”,是指这些政策性融资对象由于自身的、历史的和自然的以及特殊时期的特殊原因,造成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和特别弱势的状态[15]。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最为准确和全面,较完整的揭示了政策性金融的内涵和本质。

(二)政策性金融的功能

王曙光(2003)认为政策性金融具有直接扶持和推动功能、诱导、“逆选择”功能、社会稳定功能等[16]。黄河静(2003)认为政策性金融不以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特点决定了它有着不同于商业性金融的功能,即政策、诱导、区域经济梯度整合功能、补充等[17]。龚明华(2003)将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分为四个方面:促进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产生诱导效果、强化民间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补充等[9]。杨涛(2004)认为政策性金融的特殊功能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支持农业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国家进出口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进社会福利水平、优化经济结构等[7]。白钦先、谭庆华(2006)对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归纳最为全面,具体见图1[2]。

二、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之间的关系

(一)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的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是开发性金融的初级阶段,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高级阶段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杜晓力(2006)认为开发性银行是介于传统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之间的一种新型的政策性银行组织形式。开发性金融的存在基础和运行机理仍然离不开政策性金融本质,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与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并行的形态,而是政策性金融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发展阶段、一个相对高级的形式[18]。李扬(2006)[19],罗学东(2007)[20]等认为,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他们认为,一个完备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应当包括开发性金融、支持性金融(从事进出口、中小企业发展等融资)、补偿性金融(从事农业和农村部门发展融资)和福利性金融四个组成部分,其中,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构成部分。张朝方、武海峰(2007)认为,开发性金融是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融合,是政策性金融在引入市场运作原理下新的发展阶段,政策性金融是开发性金融的基础阶段[4]。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张令骞(2009)认为,新开发性金融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是中国开发性金融在政策性金融定义域内无法突围、在商业性金融领域内与其身份格格不入的情况下,有意淡化其金融性质,模糊其业务界限,采取“两栖”经营模式下搪塞社会对其诟病的一项制度“发明”,本身难以自圆其说,因而是反科学的虚拟金融[21]。

第三种观点认为,开发性金融就是政策性金融。夏斌(2007)认为开发性金融就是政策性金融,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称谓[22]。

第四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王伟(2006)认为开发性政策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主体部分,但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却有本质上的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政策性金融从外延上包括开发性政策金融、农业(农村)政策性金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等多种类型;开发性金融从外延上则包括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商业性金融两大类。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交集即为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从某种意义上说,开发性金融理论是政策性金融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但不能由此得出“政策性金融只是开发性金融的一个初级阶段”这种混淆概念的错误结论,也不能说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组成部分[23]。

(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关系

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关系方面基本没有什么争议。张令骞(2009)[21],白钦先、剑眉(2005)[24]等认为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一个民族国家和经济体经济与社会发展稳定中,完整的金融统一体中不可或缺的两翼,二者相互对称,彼此平行、并列,是相互补充的,是平等协调合作的伙伴而非对立的或从属的或竟争的对手。

三、政策性金融的转型

对于我国政策性银行转型的讨论始于2000年。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市场机制尚未成熟,还存在一定的市场缺失或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因而政策性金融要坚持政策性为主的方向,在实现政策性金融“六个协调均衡”基础上,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明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重点,实现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白钦先、王伟(2005)认为不应消弱甚至摒弃政策性金融,正确的态度是努力探寻和确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最佳结合点,实现二者合作博弈下的正向合作均衡,并以法的形式予以确立合作的规则,使其各自的功能发挥达到帕累托最优[25]。胡学好(2006)认为,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与业务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发展变化的要求,部分传统政策性业务受到挑战,新的政策性金融领域有待逐步开拓,提出建立完备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主张[26]。詹向阳(2006)认为,就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而言,政策性金融还有存在的必要,我国政策性银行还应以政策性为主,同时政策性银行转型一定要注意避免加剧金融机构和银行的“同构性”问题[14]。程建伟(2006)认为,政策性金融作为金融体系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市场化应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的取向,但这种市场化是在一定的政策性任务约束下的市场化,要坚持政策性为前提[27]。杜晓力(2006)认为,现阶段我国政策性银行转型应以“保证其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能够充分发挥其职能”为主,而不以过分强调追求自身经济效益和市场业绩为主[18]。王学人(2007)认为应当明确转型的目标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非简单的追随“金融自由化”潮流来限制或取消政策性金融,我国现阶段政策性金融依然发挥很大作用[28]。夏斌(2007)认为仍然需要政策性银行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制度的缺陷,在相当长一个时期会不断出现新“市场不足”,需要有体现政府战略意图的金融业务载体[22]。王华(2008)认为对于我国而言,政策性金融改革所应解决的真正问题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既定的政策性目标与任务,如何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经营模式、体制机制、业务范围等进行战略性调整,增强内部活力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功能的问题[10]。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银行的目标有两类,即商业性目标和政策性目标,可以考虑让政策性银行进入商业化业务领域,或直接进行商业化转型。王威、樊增强(2006)认为需坚持“政策性投资,商业化运作”的改革模式,但完全商业化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当前的目标,政策性银行必须关注政策性职能和发挥空间,适应发展的要求进行职责和功能的相应调整[29]。陈雁媛、钟贤君(2008)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实现政策性银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的需要[30]。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向综合开发性金融转型,兼顾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利益。张涛(2005)认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只着眼于社会利益,不追求自身业绩,强调政府的财政性补贴;而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更多的强调商业原则,通过制度建设、市场建设保持经营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目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进步,传统意义下政策性银行的历史性阶段任务也随之完成。三家政策性银行转型应转型为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31]。周小川(2005)认为,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适应新形势,传统的政策性银行要转变成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财务上可持续的、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32]。姚中民(2006)认为将国家开发银行定位为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法定开发性金融机构[33]。杨元杰(2006)认为政策性金融向商业化转型短期内并不可行,而应向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转型,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服务[34]。伍旭川(2006)认为政策性金融急需向开发性方向转型,政策性银行转型为开发性金融机构,有利于自身可持续发展,配合“经济外交”并支持企业“走出去” [35]。刑会强(2007)认为将有必要存在的政策性银行需要转型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让其既做政策性业务又做商业性业务,政府既给予其补贴和信用支持,又允许其通过市场业绩弥补一部分亏损,这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36]。

第四种观点认为,在政策性转型问题上不能搞“一刀切”,因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虽然同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实际的作用和承担的任务、服务的对象各不相同,而且其业务范围随着不同时期和阶段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的变化和政府政策的调整随时进行动态调整。因此各个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其自身的作用、服务的对象、不同的业务领域,有区别的进行改革、完善和转型。持这种观点的国内学者有王伟(2006)[37],蔡华相、胡敏(2006)[38],朱元(2008)[39]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之所以在政策性金融的界定、与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关系以及政策性金融转型等问题出现各种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主要是因为没有对政策性金融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就政策性金融转型问题而言,本文比较认同第四种观点,而其他三种都具有一定的偏面性,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原因如下:第一,政策性金融强调政策性虽然有利于贯彻其政策目标,但却难以解决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亏损的难题。第二,对政策性金融而言,进入商业化业务领域有利于增加其盈利,改善其经营业绩,但这种模式不符合我国国情: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全面商业化的时机尚未成熟。国际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市场化转型都是建立在一国金融不断深化、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基础上的;二是政策性金融业务全面商业化的时机尚未成熟。政策性金融业务涉及的通常是商业金融难以自发解决的领域,很大一部分是市场失灵领域,而从我国实际来看,包括农业发展在内的很多领域还需要大量以非盈利、甚至亏损目标的金融资源投入,同时政策性金融市场化也缺乏依靠市场商业化运行的成功模式。因此脱离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全面实行业务市场化是不现实的。第三,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虽然同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其实际的作用和承担的任务、服务的对象各不相同,而且其业务范围随着不同时期和阶段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的变化和政府政策的调整随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文认为,各个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其自身的作用、服务的对象、不同的业务领域,借鉴和顺应世界各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同时更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和金融生态环境的现实因素,切实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谢汪送.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界定[J].财贸研究,1998(2):53-54.

[2]白钦先,谭庆华.政策性金融功能再界定:功能演进视角[J].生产力研究,2006(11):5-8.

[3]阮红新.论我国政策性金融转型问题[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6(4):4-5.

[4]张朝方,武海峰.论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关系[J].商场现代化,2007(4):272-273.

[5]马建民,李正奇,周倩.对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再认识[J].金融理论与实践,1997(2):39-40.

[6]曾康霖.按科学发展观发展金融事业需要多元化的金融制度安排[N].金融时报,2004-10-19.

[7]杨涛.政策性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IFB工作论文,2004.

[8]瞿强.经济发展中的政策金融―若干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

[9]龚明华.经济发展中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分析与框架设计[J].社会科学辑刊,2003(1):85-89.

[10]王华.国外三种政策性金融模式与中国的政策性金融[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2):84-87.

[11]余汪顺.对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再认识[N].金融时报,2001-12-29.

[12]谭建学,袁益富,陈学建.关于政策性金融几个问题的研究[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3):34-38.

[13]臧明仪.中国政策性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2006:6.

[14]詹向阳.也谈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转型与改革[J].金融论坛,2006(6):3-8.

[15]王伟,白钦先.灾后恢复重建离不开政策性金融强力的支持[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1):8-11.

[16]王曙光.金融自由化与经济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7]黄河静.对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几点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03(5):61-64.

[18]杜晓力.关系问题的理论思考―兼论我国政策性银行转型的依据、方向和评判标准[J].理论探讨,2006(12):25-28.

[19]李扬.国家信用政府目标商业运作[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1).

[20]罗学东.政策性银行的转型思考[J].银行家,2007(12):21-22.

[21]张令骞.中国政策性金融体制异化与回归研究[D].辽宁大学,2009:11-12,119,139-141,127,148.

[22]夏斌.政策性银行改革需正视四个问题[J].现代行业银行,2007(4):16-17.

[23]王伟.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的理论与实践[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6(5):2-4.

[24]白钦先,剑眉.轮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关系[J].上海金融,2005(1):8-11.

[25]白钦先,王伟.中外政策性金融立法比较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2):3-6.

[26]胡学好.中国政策性金融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7]程建伟.政策性银行市场化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6(7):59-61.

[28]王学人.政策性金融转型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J].求索,2007(5):19-21.

[29]王威,樊增强.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取向[J].经济问题,2006(9):25-28.

[30]陈雁媛,钟贤君.德日韩政策性银行的比较研究―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借鉴意义[J].经济研究,2008(6):75-76.

[31]张涛.政策性银行要向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转型[N].金融时报,2005-08-08.

[32]周小川.谈政策性银行改革[EB/OL].中国金融网, 省略/.

[33]姚中民.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的思考[J].理论前沿,2006(9):41-43.

[34]杨元杰.政策性金融的转型之困[J].西部论丛,2006(10):51-52.

[35]伍旭川.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日本的经验[J].银行家,2006(2):96-98.

[36]邢会强.我国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转型及其立法[J].法学杂志,2007(1):65-68.

[37]王伟.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之辨析及其转型定位研究[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6,21(3):42-48.

第4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

科学定位新时期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一,适时转变政策性金融政策着力点。从理论上看,政策性金融通常是作用于一般商业性金融不能企及而又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巨大外溢性的经济和社会瓶颈领域,是为弥补市场和商业性金融缺陷而进行的具有政策导向的金融活动,弥补市场缺陷,实现国家的战略意图和政策目标是政策性金融的基本出发点。市场发育程度、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的变化以及商业性金融的功能强弱,决定了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从国外实践来看,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在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或是收缩业务,或是向商业化或综合开发型机构转变。就我国的实践来看,政策性金融在成立初期的支持重点是“两基一支”和国家粮食收购及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转轨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客观上要求政策性金融的作用重点转向科技自主创新、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和支持“走出去”战略等,政策性金融仍然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是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的,并不能替代政策性金融的有偿性支持。因此,政策性金融向商业化转型短期内并不可行。而向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转型,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服务,关键是要界定清楚贯彻国家政策意图所需的政策性资金规模,可运用的资金来源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实现政策目标的需要。

第二,强化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运作。国际经验表明,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具有政策功能的特殊金融企业,多数是具有盈利的。政策性金融在注重宏观效益的同时,同样要讲求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策性金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就此而言,政策性金融是宏观领域的政策导向性与微观层次的市场化运作的统一体。为确保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应尽可能不干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活动,通过分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形式实现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

第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并保持法律规范的动态适应性。在过去的十余年里,我国政策性金融是在缺乏完整法规制度的条件不断发展的,至今也未形成关于政策性金融的明确法律定位,这与国外建立政策性金融立法先行的做法是不同的。开发性金融活动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导致政策性金融的经营范围和行为边界不清晰,经营范围与商业叉而产生激烈的竞争,影响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有效发挥。为加快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转型,应尽快出台政策性金融的相关法律规范。在目前各政策性金融机构情况差别较大的条件下,可按照“一行一策”的方式,先出台条例,然后逐步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对相关法律规范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

加快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的建设

金融机构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与其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分不开的。政策性金融因其所介入领域具有风险高、期限长、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更为重要,故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机制是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特点之一。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一是深化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下,加快建立政策性金融资本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目前,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是虚置的,且所有者职能割裂,管资产与管人、管事不统一,多个部门都在行使所有者的职责,不利于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可考虑由一个专门机构代表国家作为政策性金融资本的现实所有者,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从所有者出发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二是逐步实现政策性金融机构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可考虑以中央财政为主,吸收省级地方政府参股,同时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框架,努力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同时,在这一框架下加快完善政策性金融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努力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进一步完善国家对政策性金融转型的政策支持

政策性金融所支持领的域通常是社会效益较高而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的领域,一般盈利能力较弱,故国家的政策支持是政策性金融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国际经验表明,政策性金融不仅享有国家的信用,而且还享有政府一系列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除国家开发银行具有良好的业绩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盈利还较弱,在实现国家政策意图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良资产。因此,进一步完善国家对政策性金融持续的政策支持,是加快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在国家预算的约束下,逐步充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是金融机构开展稳健经营的基础,同时在某种程度也决定了其抗风险能力的高低。就国外的实践来看,为国家所有的政策性银行通常比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在过去的十余年时间里,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得到足够的资本注入,资本充足率逐年下降。对于这种情况,可结合建立政策性银行类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以增加资本注入、实行利润返还、发行财政担保次级债券等形式,形成政策性金融补充资本金的长效机制,并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进一步拓宽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

其次,在将政策性金融的国家业务和银行业务分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对国家业务的亏损弥补机制。政府对开展国家业务产生的亏损进行适当的补偿,而不再对商业性业务进行兜底,在促进政策性金融持续开展国家业务的同时,防止政策性银行运用国家信用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

最后,完善政策性金融的风险补偿机制,实现政策性金融风险和收益的平衡。针对政策性业务风险较大的特点,进一步完善财政贴息制度,对各种形式的优惠贷款与其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进行必要的补偿,并将贴息收入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正常的业务收入,改变风险和收益的对比,促进政策性金融的持续经营。或是制订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政策性金融贯彻国家政策目标进行必要补偿。

第5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投资

一、政策性金融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基础

政策性金融,是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

政策性金融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存在有其深刻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中,市场机制和原则虽然构成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协调的基础,但却不能解决经济社会中的所有问题。这不仅因为市场机制本身有其作用的边界,而且若干非经济因素也使市场机制产生许多失效的现象,即所谓的“市场失灵”。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之一的金融市场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充分竞争和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性,导致不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即亦存在着“金融市场失灵”。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就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因此,政策性金融机制并不是完全同市场机制相反的行政机制,它具有财政“无偿拨付”和金融“有偿借贷”的双重性,是两者的巧妙结合而不是简单加总。尽管随着各国经济与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政策性金融的种类、业务方式和运行范围与领域可能有种种变化,但它的基本机制与功能将长久存在并发挥作用。市场经济金融最发达的美国,将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定为永久性机构,正是从长期实践中深思熟虑的结果。

二、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评价

我国政策性银行几年来的实践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逐步完善了筹融资机制,加大了对国家基本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资本性货物出口的贷款支持,合理调整了信贷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例如国家开发银行自 1994年4月开始运行到现在已经7年多了,成立时间不长,而贷款的余额已达数千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国家权力代表的身份出现,在法律地位上没有任何操纵、干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特权,而是作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的平等主体参与产业融资活动。它不以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经营风险大、资产流动性差的特点使其具有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多种功能:

(一)政策

主要表现在政策性银行是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基本出发点,通常以优惠的利率水平、贷款期限和融资条件对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提供资金支持。这特别表现在基础产业和农业方面,农业是任何国家的基础性产业,更是弱质性产业,因而需要政府直接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但由于发展中国家财力所限,支持力度有限,只有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可以给农业以直接的强有力的扶植与推进。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则通过开发性的政策性金融对其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给予巨额的、持续性的、强大的直接信贷扶植。在这些领域,政策性金融就发挥主体或主导,而不仅是补充商业性金融的不足或纠正某些偏差。

(二)诱导

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导致间接地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或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风险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的放款,充分发挥其首倡性、引导,从而对政策扶植项目的投资形成一种乘数效应,达到以较少的资金推动更多的资金投入需要扶持的领域和项目的目的。一般说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处于成长前期、发展前途不明的重点产业先行投资,表明了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扶持意向,从而增强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当商业性金融机构对某一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就逐渐减少其投资份额,把该投资领域让给商业性金融机构,转而扶持别的行业,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取向的倡导和诱导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发挥这种“领头羊”的作用,促进了国家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投资效益。在一般情况下,某一项目政策性投资只占20%-30%,并且大部分行业对政策性资金的依存度会随时间的推移而由高向低逐渐下降,这就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资金运用方向和规模的诱导机制。

(三)区域经济梯度整合的功能

政策性金融以政府赋予的区域调控职能为“天职”,根据生产力的梯度分布,把区域信贷政策和产业倾斜政策结合起来,配合政府进行梯度整合,从而有效调动经济资源,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这主要是在商业性金融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将金融资源从低利产业、地区配置到高利产业、地区的情形下,从微观和效率的角度看,这种逐利是合理或有效的。但从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合理性角度看则会带来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失衡。而政策性金融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等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必要工具。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活动领域,例如农业、中小企业、某些基础性产业以及边远落后的地区和行业,正是商业性金融不愿或不予选择的领域,政策性融资活动对这些领域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对产业结构调整、地区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也是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政策性银行的主要功能之一。

(四)补充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承担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力或不愿承担的长期资金信贷业务,主要是补充完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引导补充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过长的项目及低收益的基础设施补充投资;另一方面,直接对风险企业、低收益企业、低资信企业融资,间接地对企业信用形成担保,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其融资。

三、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现状、问题与完善思路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运行以来,较好地完成了原定目标,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余额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额的比例稳定在 10%以上,达万亿元。这对我国国有专业银行转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乃至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入 WTO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其成立时间短、经验不足,在自身经营管理和外部经营环境方面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存在的问题

1.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资产质量差,潜在风险严重。

政策性银行一方面强调资金的来源与运用都是有偿的,需要实现自我循环;另一方面,还要体现政策,其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扶持那些商业性金融不愿贷款、经济效益差而社会效益好、贷款回收期长的项目。这种天然的矛盾性导致政策性银行不得不倾向于政策性贷款一边,忽视了盈利性。加之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不规范,缺乏经营经验,对放出的款项监管力度不够,而且因为有财政的支持,责权利不明确,贷款随意性较大,对款项回收的力度不强。这些都不可避免地造成政策性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低下、潜在的金融风险日趋严重的现实。如农发行在1997年净亏损25亿元,1998年在财政补贴156亿元的情况下仅盈利1亿元。

2.资产负债关系失衡,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期限结构、利率结构不合理,成本较高。

在中央财政财力有限,资本金迟迟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政策性银行主要是通过向中央银行融资和发行金融债券来满足其资金需求。有关数字表明,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的单一融资渠道筹资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80%以上,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这加大了对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倒逼机制,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效性;金融债券的大规模发行不但增加了筹资成本,而且严重制约了资金的长期使用,最终不得不陷入发新债还旧债的境地。

3.委托制度弊端颇多。

从我国政策性银行业务运营的现状看,由于没有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尚未建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其业务将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代办。但这种委托制度由于双方在经营目标、经营宗旨、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上都存在根本的区别,而双方间的具体职责、权限、违约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又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结果无法形成直接的信贷经济约束,致使信贷资产质量难以保证,形成较大的体制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委托关系缺乏竞争性和选择性,客观上存在行“漫不经心”,轻率放贷等现象,使政策性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大受影响;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严重漏损,时常被行和其他相关单位挤占挪用;由于结算传递渠道梗阻,各政策性银行总行对系统内各地区之间资金的调度能力较低,资金闲置和资金匮乏并存、拆入资金与拆出资金并存,使政策性银行资金流动性较差,利用效率较低。

4.从外部经营环境来看,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缺乏法律保障。

由于政策性银行业务活动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资金运用方式和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而我国至今连一般性的政策性银行法规都没有,使得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论是内部经营管理,还是外部关系的协调,都处于一种进退失据的状态。随意干预、变更政策性银行经营活动的事情时有发生,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寻租”、逐利等异化行为也屡见不鲜。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和完善思路

1.明确定位政策性金融,完善其内部经营机制。

政策性金融既具有财政的特性,又具有金融的特征。其财政性表现为,财政必须为其提供资金或是为其寻求资金创造条件,政府必须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政策性银行必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从事业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金融性表现为,资金来源中负债较多,资金运用是有偿的,须还本付息,并有一定收益。因此,既不能把政策性银行当作第二财政,随意扩大业务范围,不计成本,不求效益,又不能允许其经营商业性业务,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争市场、争业务。只有从理论上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实质,才能在实践中把握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和财政投资的界限,避免相互串位,为政策性金融的运行造就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

2.拓宽筹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

财政部门要量力而行,根据每年实际拨付给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或补贴退税额来确定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核定任务数,给政策性银行一定的自,增加其筹资渠道。如借鉴日本经验,开发邮政储蓄存款、基金融资等渠道,加大向国外筹集政府优惠贷款的力度,研究面向社会公众发债的可行性。提高政策性银行内部或行际之间调拨资金的流动性,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减小利息负担。由于财政拨付资本金数额巨大、稳定、且无偿付红利或股息的后顾之忧,因此要建立财政拨付资本金的固定化、合法化机制,这是最主要的低成本资金来源。

3.完善既有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体系,改革委托制度。

政策性银行要能有效运转,需要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一是改变过去那种认为政策性银行无需设立分支机构的想法,要明确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应视业务发展的情况和需要而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或撤并。二是改变由政府指定行的做法,引入竞争、择优机制,通过竞标决定行,同时制定相应的规则,严格规定行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授受双方的权利、责任等事项。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委托质量,降低委托费用,消除“寻租”现象。

4.尽快组建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一些急需政策性金融介入的领域和部门尚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环境银行,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科技开发银行等等。对于这些极具开发价值、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经济发展必需的项目,政策性金融应积极承担起政策性的义务,在这些领域内建立政策性银行,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

第6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

1战后日本政策金融体系的建立

在战后初期,由于战争的破坏,日本经济处于全面崩溃的边缘,资本稀缺、物资匮乏、市场混乱。为了恢复生产,振兴经济,日本政府根据有泽广已教授的建议,实施了倾斜式生产方式——重点对煤炭和钢铁产业生产进行倾斜,并于1947年春设立了“复兴金融公库”,负责给重点产业部门提供低息贷款。尽管该金融公库存在的时间不长1,但它与价格补贴、物资配给政策一起,推动了以“倾斜生产方式”为核心的复兴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到了20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日本政府实施了以钢铁、煤炭、电力、造船这“四大产业为重点”的产业合理化政策。根据该政策,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对重点产业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进行现代化改造。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政府企业内部资本较少,如1950~1962年,企业自有资本率仅为33%。为了满足重点产业设备投资的需要,日本政府先后建立了日本进出口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专门负责提业发展所需要的长期资金,以弥补民间金融机构长期资金的不足。后来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日本政府又陆续建立了9家金融公库,从而形成了2银行、10公库为主的政府金融机构体系,如图1所示。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日本政府为了促进公共投资,根据特别法令出资设立了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日本道路公团等36家公团和事业团,负责对各自领域和地域进行公共投资和管理。

战后日本政策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就是政策金融融资体系,由2家银行、10家金融公库和1个基金组成(见图1),负责对特定领域内的企业提供借款。其资金除部分通过发行债券和从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借款外,主要来自于向政府资金运用部借款。第二部分是政策金融投资体系,由36家公团和事业团构成,负责向各自领域的企业或事业进行投资。

2日本政策金融机制

战后日本政府为了促进产业发展,鼓励民间企业进行设备投资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政策金融机制,该机制主要由运行机制和作用机制构成。

2.1日本政策金融运行机制

日本政策金融运行机制又称为财政投融资机制,是政府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过邮政储蓄等从民间筹集资金,并投向重点产业、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建设等领域的投融资机制。日本政策金融运行大体上可分为编制计划、筹措资金和运用资金三个阶段(见图2)。

(1)第一阶段是编制计划阶段。每年7、8月份各个省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资金需求,编制下一年度政策金融预算草案,并交给大藏省。大藏省根据预算收入和各省厅的资金需求,从财政和金融角度进行全面审议后,确定大藏省原案,并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政策金融预算计划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审议批准后,该政策金融计划编制即告完成。政策金融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与资金运用计划。

(2)第二阶段筹措资金。大藏省根据已经被批准的政策融资计划,从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日本政策金融资金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①大藏省资金运用部以委托保管的形势,从邮政储蓄、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部门吸收资金,这是政策金融主要资金来源;②政府经营的建议人寿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③从国家一般会计预算中下拨的资金;④如果吸收的资金不能满足预算支出的需要,则发行国债、政府担保债券,以弥补资金缺口。

(3)第三阶段是运用资金阶段。大藏省依据政策金融计划,将一部分资金分配给政策金融投资部门,由他们对国营、公营事业提供投资;另一部分资金通过政策金融融资机构贷放给企事业单位。一般而言,向政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条件非常严格。只有当企业不能从民间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时,才能向政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2资金诱导机制

为了引导民间资本流向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部门,战后日本政府充分发挥了政策金融机构融资示范作用,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资本诱导机制。该机制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

(1)通过政府机构的示范效应带动民间金融机构向重点产业融资。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处于成长前期、发展前途不明的重点产业先行投资,表明该产业是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从而增强了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信心。当民间金融机构对某一产业的融资热情高涨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就逐渐减少其投资份额,把该投资领域让给民间金融机构,再转而扶持新的重点产业,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取向的倡导和诱导机制。一般说来,战后日本政府金融机构的金融贷款期限长、利率低、条件优厚,企业获得政府金融机构贷款后更容易得到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因为民间金融机构向企业进行融资的时候,政府金融机构的融资起到了信誉担保作用,因而政府金融机构在带动民间金融机构向重点产业进行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刺激民间金融机构向政府重点产业投资的积极性,战后日本政府实施了护卫舰队管理模式——由大藏省担保银行不破产,并对存贷款利率进行严格的限制。限制存贷款利率做法保证了银行能够获取稳定的存贷款利差也即租金。由于该租金是一种相机性租金,其取得与否取决于贷款的规模和质量。由于政府金融机构融资对象都是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向这些产业进行投资风险很小,因此,这种做法极大地刺激了民间金融机构向重点产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日本银行为了支持民间金融机构向从事重点产业经营的企业提供贷款,不仅增加了货币量,而且还直接向这些银行提供最低限度的信贷保证。据统计,在1960年日本每家都市银行都从日本银行获取了相当于300亿日元的信贷,1961年3月每家银行获得500亿日元的信贷,1961年9月每家银行又获得了900亿日元的信贷,这进一步增加了民间金融机构向重点产业融资的能力。

(2)引导民间企业投资方向。战后日本为了扶植重点产业发展,对于从事重点产业经营的企业不仅给与资金支持,还在税收、外汇配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因此,从事重点产业经营的企业通常能够获取较高的收益。当政府金融机构向某个产业投融资表明政府支持其发展,从而增强民间企业投资信心,引导他们向重点产业投资。此外,与民间金融机构相比,政府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方面更为优惠,对企业更有吸引力。但只有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才能够获取政府融资,民间机构要想获得政策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就只能向符合政策目标的产业投资。

3日本政策金融体制的利弊

战后日本大规模的实施政策金融,这种政策金融体制在推动经济高速增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3.1日本政策金融体制的积极作用

日本政策金融体制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产业发展两个方面。

(1)有利于弥补金融市场不足,补充完善民间金融机构功能。通常民间金融机构贷款非常注重贷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对处于成长前期的重点产业而言,由于其发展前景不明朗,融资风险较大;中小企业由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融资风险也较大;而基础产业投资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限长,都很难直接从民间机构获取贷款。由政府金融机构向他们提供贷款有利于解决其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以煤炭发展为例,煤炭工业贷款占复兴金融公库贷款总额的比例,1947年占35%,1948年占38%。到1949年4月,煤炭业设备资金净借入额的98%均来自于复兴金融公库。此外,由政府金融机构向风险大、回收期长的产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信用担保,可以增强民间金融机构向这些产业的融资安全感和信心,促进他们向经营这些产业的企业融资。

(2)引导民间资本投融资方向。政策金融机构由于自身资金规模所限,由其直接向民间企业提供融资作用有限,他们对产业发展更多地体现在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带动上。由政策金融机构先向重点产业提供融资,在政策金融机构资本诱导机制作用下,使民间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向政策支持的重点产业,从而在资金上保证了日本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图3如实地反映了战后日本政策金融在资本诱导方面的效果。

3.2日本政策金融的弊端

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日本政策金融体制在补充民间金融机构不足,引导民间资本流向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日本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金融的缺陷与弊端也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排挤民间事业,与民间金融机构争夺资源。尽管战后日本政府对政府机构的贷款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结束以后,民间企业投资放缓情况下,该限制并不能有效阻止政府金融机构与民间机构在优质客户方面的争夺。与民间金融机构相比,政策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利率和担保等条件更为优惠,对民间资本需求者更有吸引力。因此民间金融机构在和政府金融机构争夺优质客户时……,处于不利地位。

(2)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战后日本政策金融资金最主要来源于邮政储蓄,约占全部政策金融资金的45%。由于邮政储蓄在利率和存款期限方面比民间金融机构更为优惠,并且享受免税待遇,导致民间资金大量向邮政储蓄转移,在经济高速增长结束后内需不足的情况下,邮政储蓄大量吸收本应流向消费领域和投资领域的资金造成了资金的浪费。

(3)阻碍了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政策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贷款和融资担保,使那些从事夕阳产业经营或效益低下的企业获得喘息的机会,不仅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也阻碍了企业正常的新陈代谢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

(4)信息批漏不充分,容易滋生腐败。战后日本政策银行、金融公库、事业团和公团,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融资。与民间金融机构相比,政府对他们监管不严、信息批漏不充分,不仅导致不良资产的增加,也容易引发腐败现象。

4对我国政策金融的启发意义

我国政策金融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93年又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从而建立了我国的政策金融体系。可以预见,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的背景下,政策金融还将在较长时间内存在。研究日本政策金融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政策金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其具体有以下几点。

(1)明确政策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防止与商业银行争夺资源。我国应该建立和健全政策金融制度,规范政策金融机构运行范围。可以参照日本的经验,将三家政策金融机构各自经营业务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定,使其与商业金融机构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区分,以避免出现争夺资源。

(2)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引导功能。政策性银行应该大力开展信用担保、贴息等功能,通过政策融资诱导机制的作用促进商业银行向国家重点产业和基础产业融资。

第7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比较金融;政策建议

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监督关系,即依据各个单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监督机制和权力结构。监督的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提高金融资源公平合理的配置。这种特殊的政策性金融制度监督内涵主要表现为: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权威专家或其他行业人员代表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组合而成的特殊的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权利制衡结构或治理结构,并由董事会(理事会)对机构行使最高的决策、协调与监控的职能权力;由政府直接控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权,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协调与制约,国家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门审计监督,从而从机构外部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控制、组织、约束、协调、保障的特殊监督机制。这样,就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上,构成了政策性金融独特的监督机制和权力结构。

一、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的国际比较

(一)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

日本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高度平行并列与对称,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二者严格划分开来(机构分离、业务分离、管理分离、法律分离),并自成体系。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单独立法予以监督、保障与制约,并多次修改和完善。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等。虽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内被归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类,但它们并不受主要适用于普通商业银行的《银行法》的约束。在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受到政府许多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尤其是受财务省(原大藏省)资金、财务方面的协调与制约的力度较大,但限于政府授权和法定的范围之内,金融公库受主管大臣的干预程度也很大(如公库每季度经营计划必须经主管大臣批准,并定期报告资金运用情况),但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受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厅的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在经过了一番大的改革和调整后,于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正式成立金融厅,其职能定位为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仍不属于其监管。同时,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要接受独立的审计部门即会计检察院的审计检查。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的特殊权力结构集中体现为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织形式,几乎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设有董事会或理事会这种最高的决策权力机构。

(二)德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讲究秩序的德国,政策性金融由政府依法单独监督。德国是最早建立金融综合监管机构的国家,联邦银行业监管局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金融监管当局(因德国银行业可以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属于其监管之列,而是依据独立的法律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制约其行为的,《德国银行法》和德国有关的商法典也不适用于它们。《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第1章规定,该银行是依据公共法设立的法人团体;第12章规定,该银行由联邦政府指定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监督当局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该银行的业务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奉行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补充性原则和中立原则。依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规定,作为一家政府的政策性银行,其业务范围必须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因无利可图不愿意做,或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业务(补充性原则)。同时还规定,该银行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在金融市场上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否则就违背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中立原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该行发放贷款原则上都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借款人,基本不直接发放贷款。但它的具体业务却不受政府干预,始终保持经营决策的独立性、稳定性和灵活性。政府还给予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享受税收减免的特殊政策。德国住房储蓄银行的存、贷款本息免征所得税,德国住房信贷协会的住房贷款也长期享有免税特权。

(三)美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美国对政策性金融单独立法授权。美国是一个善于并且主要利用间接手段来干预调节经济的国家,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决定其活动宗旨、基本原则、政策方向等一系列“框架”,而具体业务活动、日常管理则不必政府事无巨细统统过问。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是建立在如下三部法律的基础上:1916年的《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的《农业信贷法》和1933年的《农业信贷法》,据此分别建立的美国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在还清政府的投资,成为独立的合作金融机构后,仍受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因此其农业信贷业务不自觉地遵从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成为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力量。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定位制约。以美国进出口银行法为例,该法包括银行设置目的、基本权限、内部组织机构、与政府的关系、银行融资的条件、融资出口商品的重点及种类限制、融资国别限制、融资公正性(反补贴)目的,以及其他一些禁止融资的限制等等。1978年,参众两院又通过了《进出口银行法修正案》,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其他相关法律。通过对进出口银行详尽的法律定位、限制与说明,使银行的运行建立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以便于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由与其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协调与制约,政策性金融监督的权力结构也主要体现于董事会的组织形式上,并由总统直接任命其主要官员。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由5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该委员会3名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任期4年;每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领导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任命,任期4年,8名由会员选举产生,任期2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一个3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成员由总统任命。

二、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的建议

借鉴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及运作机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构筑有本土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监督体制。当务之急是从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主体结构和监督考评指标体系等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中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和结构。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作用的引导,尽量减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动机,有所限制其兼营商业性业务的规模和范围。

(一)尽快出台专门而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

实现依法监督、制约和引导的规范性要求。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既包括对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单独立法,也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监督条例,以及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如《政策性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贷款通则》、《政策性银行不良贷款划分及认定办法》等规章,使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和考评有法可依。

(二)在政策性金融监督主体上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并体现为不同的监督机制和治理结构

通过这两个监督层面或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有机统一,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自我调控机制等相互结合的良好的治理结构,进而为其业务行为提供行动界限和激励机制。宏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应该是国务院“政监办”。即建立一个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和共同组成的权威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负责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总体性协调、规划、考评、人事安排、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督。微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是由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构成的特殊形式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主要负责日常经营决策、政策执行和内部稽核监督控制。之所以称其为特殊的董事会,主要体现在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上。即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和任命的、由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商业界的代表以及学术机构的专家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组成。

(三)制订一套适合政策性银行业务特性要求的科学的业绩考评标准并自成体系

第8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 转型 政策

政策性银行如何发展,完全依靠一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看是否存在市场失灵领域和弱势群体,而不能武断地认为“完全商业化”就是最好的选择和最终的发展方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路径从原理上应该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在市场不足或失灵以及存在弱势群体的领域,不断地动态调整其业务范围,发挥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为商业性金融的进入创造基础和条件。本文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努力和实践:

一、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准确定位

政策性银行作为借助国家信用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金融工具,是进行市场化运作但又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国家信用支持、市场化运作、非盈利性应是新时期政策性银行的三个显著特征。其一,政策性银行需要国家信用支持。这是因为政策性银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利用国家信用可在国际市场以相当低的成本赢得资金,有利于其政策性业务发展;其二,实行市场化运作,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过度依赖财政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并运用市场化方式弥补体制性缺损和政策业务的市场风险,从而增强其应对集中、大额、长期风险的能力,这也是新型政策性银行与传统政策性银行的最大区别;其三,政策性银行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最大化,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虽同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实际的作用和承担的任务、面对的对象各不相同,不能搞一刀切的转型,要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则因“行”制宜地改革。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调整现有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对于国家开发银行,可以考虑建立综合型金融服务体系,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开拓新的开发性金融领域,如中小企业贷款、住房贷款、助学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在中部崛起、西部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区域经济发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应继续保持和强化政策性。拓展其在进口和海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服务领域。对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其政策性,而不是加强其商业性。现阶段我国农村和农业资金极其短缺,中央提出,从“十一五”规划期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所以应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其对“三农”的扶持、开发力度,扩展其业务范围,使其成为“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服务银行”。

二、尽快出台政策性银行法规

因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大部分国家均为政策性银行单独立法。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1994)22号文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依据,具体内容己不适应发展要求,应尽快颁布专门法规,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鉴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繁杂、机构特点不一致,不宜由同一部法律来规范,立法应针对各行不同特点分别进行,单独制订。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类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信用机构的性质、地位、业务范围、经营宗旨、资金来源和使用,以及会计制度、融资方式、利润处理办法、监管体制等,促进政策性银行自我约束、自主决策和健康发展。调整业务范围、通过制度来分离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如果现在出台法律暂时有一定困难,可先由国务院出台一个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立法。立法不仅要体现当前的基本国策,而且要反映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和体制政策的演变趋势,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客观实际发展不断变化的关系,在改革开放中不断规范、充实和完善。

三、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金融机构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与其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分不开的。政策性金融因其所介入领域具有风险高、期限长、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更为重要,故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机制是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特点之。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一是深化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下,加快建立政策性金融资本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目前,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是虚置的,且所有者职能割裂,管资产与管人、管事不统一,多个部门都在行使所有者的职责,不利于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可考虑由一个专门机构代表国家作为政策性金融资本的现实所有者,统一行

使出资人职责,从所有者出发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二是逐步实现政策性金融机构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可考虑以中央财政为主,吸收省级地方政府参股,同时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框架,努力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同时,在这框架下加快完善政策性金融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努力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完善对政策性银行转型的政策支持

政策性银行所支持领的域通常是社会效益较高而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的领域,一般盈利能力较弱,故国家的政策支持是政策性银行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国际经验表明,政策性银行不仅享有国家的信用,而且还享有政府系列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除国家开发银行具有良好的业绩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盈利还较弱,在实现国家政策意图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良资产。因此,进一步完善国家对政策性银行持续的政策支持,是加快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

1.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是金融机构开展稳健经营的基础,同时在某种程度也决定了其抗风险能力的高低。就国外的实践来看,为国家所有的政策性银行通常比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在过去的十余年时间里,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得到足够的资本注入,资本充足率逐年下降。对于这种情况,国家可跟2004年向中行、建行、交行、2005年向工行陆续注资一样,也应对政策性银行注入资本金,给予与商业银行同等的待遇。经国务院批准,资本补充渠道包括:中央财政增资、汇金公司外汇注资、税收返还、地力政府或其他机构参股、社会发债等,中央控股51%以上。出资方式包括:一是由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出资,可采用直拨和外汇储备注资。二是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参股开发银行的资本,可参照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模式,分为实缴资本和待缴资本。三是开发银行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经财政部批准可以转增实收资本。四是准许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或高级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这样可以形成政策性金融补充资本金的长效机制,并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进一步拓宽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

2.在将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业务和银行业务分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对国家业务的亏损弥补机制。政府对开展国家业务产生的亏损进行适当的补偿,而不再对商业性业务进行兜底,在促进政策性银行持续开展国家业务的同时,防止政策性银行运用国家信用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

3.完善政策性银行的风险补偿机制,实现政策性银行风险和收益的平衡。针对政策性业务风险较大的特点,进一步完善财政贴息制度,对各种形式的优惠贷款与其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进行必要的补偿,并将贴息收入作为政策性银行正常的业务收入,改变风险和收益的对比,促进政策性银行的持续经营。或是制订必要的税收减免或返还政策,对政策性银行贯彻国家政策目标进行必要补偿。

4.确定适当的呆账准备率。针对政策性金融盈利能力较弱的特点,在综合考虑亏损弥补和风险补偿的基础上,确定政策性银行适当的呆账准备率,有效防范政策性银行的风险,促进政策性银行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五、确立财政部对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责任

在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监督管理体制中,必须明确财政部的主导作用。调整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体制,以财政部监管为主,由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年度经济计划,统一匡算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和融资规模,并制定适合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的专门监管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同时,可以考虑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各政策性银行的年度业务计划(但不干预政策性银行的具体经营管理),这样既可以保证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性质,又不妨碍其自主经营。建立以财政部监管为主的政策性银行监管体制,不仅有利于对政策性银行开展和完成特定政策性业务活动的考核,而且有利于政策银行保持低成本和合理的负债结构,同时,在财政的实质担保和有力监管前提下,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风险的累积和减轻对金融安全的冲击。

参考文献:

[1]海伦:《央行力促政策性银行转型》.《财富时报》,

[2]张涛:《政策性银行要向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转型》.《金融时报》

[3]刘永刚:《政策性银行转型方向已定: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中国经济周刊》

[4]朱妮 高丽丽:《聚焦政策性银行转型》.《金融科技》

第9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

政策性是家金融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曾经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起过良好的推动作用。本文在充分肯定政策性金融正面作用的同时,详尽了政策性金融良好运作所必须的前提条件和潜在的制度困境,认为政策性金融从其功能定位而言就隐含着向金融抑制的可能过渡,隐含着对金融市场真实价格的扭曲和扰动,隐含着对民间融资部门的抑制和进入障碍,也隐含着金融资源的配置无效率和更大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

政策性金融

金融抑制

市场机制

资源配置

一.政策性金融的特征与功能

金融学界往往关注发展中国家进行金融抑制的经济根源、主要手段以及经济绩效,然而“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制度形式,其经济绩效以及它同金融抑制之间的关系,却常常被者所忽视。白钦先先生《政策性金融论》(载《经济学家》,1998年第8期)曾对政策性金融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初步评价。所谓政策性金融,就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为配合国家特定经济与发展战略而进行的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虽然同其他资金融通形式一样具有融资性和有偿性特征,但是其更重要的特征却是政策性和优惠性,是服务于国家特殊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一种特殊金融制度。政策性金融大量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传统计划经济国家以及某些发达国家,有其积极的社会经济功能,但是从金融抑制的角度来看,政策性金融由于强调国家作为资金配置主体的作用,所以对于金融体系的市场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在此,我们先简要描述政策性金融的特征和经济功能,然后再讨论政策性金融潜在的消极因素和对金融效率的,由此解释为什么在一些国家政策性金融很容易形成一种隐性的变相的金融抑制手段。

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基于这样一种假设: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应同时遵循经济上的有效率性和社会效果的合理性,而在现实经济中,单纯依赖市场机制虽然可能达成经济上的有效率性,但是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却常常遭到破坏,市场机制内部的缺陷使得国家有必要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以政策性融资的形式直接介入资金分配,以实现资金配置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国家出资建立的负责政策性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而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并非利润最大化,而是服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原则也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在项目选择上不以经济效益为首要条件,而是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需要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在贷款条件上,政策性金融的贷款一般期限较长而利率比较优惠,而且在贷款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着“最后偿债人”的特殊角色。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政府除保证充足的资金供应之外还给予种种优惠政策和特殊保护,甚至政府还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经营风险。

政策性金融承担着政府所赋予的特殊经济和金融职能,这同一般金融中介机构有很大区别。政策性金融机构除对某些产业按照政府要求直接扶植和推动之外,还具有一种诱导性的功能,即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方向会对私人金融机构产生示范作用,比如,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一些具有长远发展意义的高风险新兴产业投资,可以向私人金融机构暗示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向,从而提高这些私人机构的投资意愿,促使这些新兴产业迅速成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一种“领袖”功能,反映着整个经济发展的趋势。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来说,它在选择金融服务对象的时候又有一种反常的“逆选择”倾向,即越是在获取资金方面困难的产业部门或者地区,就越是可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这对于某些弱势产业(如农业和中小)、地缘条件差的偏僻地区的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政策性金融还承担着社会稳定功能,因此在国家出现影响稳定的经济因素的时候,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义务按照国家的要求提供及时的资金协助。应该说,在很多国家,包括象日本、德国以及法国这样的发达国家,都存在着政策性金融,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的计划经济国家,政策性金融更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安排。政策性金融是从“市场失败”假设出发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客观地说,它的确曾经或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职能,但是这些职能的实现需要相当苛刻的条件与前提。在这些条件和前提难以满足的情况下,政策性金融的积极功能就难以发挥,甚至有通向金融抑制的潜在趋势。而且,我们通过分析还可以发现,其实政策性金融所承担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而那些运转良好的所谓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秘诀,也正是在于充分运用了市场竞争机制和甄选机制。二.政策性向金融抑制的可能过渡

政策性金融的出发点是试图通过政府所建立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国家金融体系,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长远战略,以此来弥补资金配置的市场机制在实现合理性目标方面的缺陷,达到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社会合理性的协调与统一。这是一种上的非常理想的情形,事实上,政策性金融的全部逻辑没有超越国家干预经济的一整套经济学理由。但是深入考察政策性金融的实施手段、特殊地位以及约束条件,我们就会发现,政策性金融的潜在风险和机会成本是非常高的,由于内部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政策性金融很容易成为一种损失资金配置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从而从根本上与社会合理性目标相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为方式与发展家或计划经济国家的国有金融机构具有较大的趋同性,具有国有金融机构全部机制扭曲的特征。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行为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从理论上说不能脱离政府行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介入,难以保证其决策和经营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在市场机制比较成熟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承担的经济职能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政策性金融功能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我们尝试在下面详细叙述这些理由。

政策性金融的贷款项目选择具有“逆选择”倾向,这是由政策性金融本身承担的经济使命分不开的,而政策性金融与一般商业金融相区分的地方正在于这种经营方式上的“逆选择”特征。在政策性金融中,逆选择倾向与市场机制所要求的项目选择原则产生了矛盾。在多个项目进行资金获得权的竞争过程中,由于政策性金融的逆选择倾向,便必然导致在多个竞争主体之间出现“逆向淘汰”的现象,效益良好的往往会得不到贷款支持,而盈利状况不佳的企业往往获得稀缺的资金,在不同产业之间也是如此,保护落后产业和弱势产业的自身使命使得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项目选择上往往陷入矛盾和尴尬的局面。尴尬的根源是政策性金融的目标函数与商业性金融不同,它面临的游戏规则也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逆选择机制向无效率的借款者提供资金支持,与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也构成矛盾,尽管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政府的强大支持,但是从理论上说它应该具有自我发展和生存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常常被项目选择的逆选择机制和逆淘汰机制所威胁。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来自于它与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政府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它所享有的各种政策性优惠和利差补贴的赋予者,在很多时候,又是最终风险的承担者。因此政策性银行的目标函数便必然包含着政府的意志和愿望,与政府的目标函数扭结在一起,难以保持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身在经营和决策上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恰恰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作为政府出资建立的金融机构,要在项目选择上超脱于政府独立决策,在实践中是很困难的,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假想的理想情形。实际上,政策性金融机构很容易成为政府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执行者,成为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附庸,丧失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生存非常宝贵的自主独立权利。政府自身的效用函数会天然地转嫁到政策性金融机构,而我们发现,政府的效用函数并不总是考虑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而是有更复杂的内涵,因此政府很容易将这些非经济性的目标强加于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来缓解性压力和社会矛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策性金融成为一种隐性的政府拨款,政策性金融机构放弃自己独立的效用函数来完成政府赋予的使命,不承担任何由此带来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所有这些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都由政府来承担。这是经济中稀缺资金配置无效率的重要根源之一。

政策性金融机构成功运作的重要前提是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完善与规范,没有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不能保证其职能的实现。如同其他国家建立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一样,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往往是扭曲的。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担负着特殊的经济和社会使命,因而在经营者业绩的评价上就存在着巨大的困难,我们难以为政策性金融的经营者制定一个比较明确的业绩评价体系。政策性金融经营者的业绩评价标准是多重的,既有一般商业金融的效益标准,也包含着复杂的政府理念和标准、包含着复杂的社会评价准则,而这些理念和准则很难用某种经济指标加以明确的量化,因而也就难以真实和全面地反映经营者的实际业绩。这些在经营者业绩评价方面的困难必然导致业绩评价中的主观性增加,实际中的业绩评价往往与政府的意志密切关联,经营者业绩取决于经营者是否彻底地执行了政府的意志,是否按照政府制定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来配置资金,是否满足了政府对社会稳定性和政治安全性的要求。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很多时候是由政府任命的,或者本身就曾是政府序列的官员,或者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业绩评价的主观性更加明显,而且还会导致经营者行为的扭曲。业绩评价的复杂性与主观性倾向,使得在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很难建立完善的规范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没有良好激励和约束机制,很难对经营者提供有效的激励与约束,这也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配置无效率的重要根源之一。

政策性金融的支持者认为,政策性金融对于其他的民间金融机构起到重要的诱导和示范作用,这可以降低这些新兴部门的投资风险,逐渐吸引私人金融机构对新兴部门的支持,而一旦商业性金融机构对新兴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则政策性金融就会自动减少其份额,将该领域让给商业性金融。也就是说,政策性金融是对商业性金融的诱导和补充而不是替代。这是在理论上颇符合逻辑的一种理想情形,但是在实践中间,政策性金融自动从某个领域“功成身退”的理想做法是很难实现的。由于经济中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现象,一旦政策性金融进入某个产业,就会使得该产业形成对于政策性融资的持续依赖,加上政策性金融本身在经营方式和激励与约束机制上的缺陷,导致政策性金融对于新兴产业的扶持收效甚微。从根源上说,试图依赖政策性金融的首倡和引领作用而使得新兴部门得以成长,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即政府是具有信息优势的主体,而且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处理这些信息,因而政府一般比民间机构更能够判断未来的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只有在政府的聪明判断和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扶持下,新兴部门才能获得发展的空间。而实际上,政府相比于民间部门并不具有信息优势,试图依靠政策性金融来引导和扶持新兴部门在理论是善意的、完美的、逻辑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得到相反的结果,即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控制了新兴部门,抑制了新兴部门的成长,并同时抑制和排斥了民间融资机构对新兴领域的进入。中国通信产业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所以新兴部门的真正发展壮大不可能依赖于政策性金融,新兴部门发展的前提是政府最大限度地给予新兴部门广阔的发展空间,允许民间机构和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我们发现,政府赋予政策性金融的许多经济功能,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来实现,比如对于高新兴部门的扶持,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一般由风险投资市场来完成,美国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动机是风险投资机制,而不是依赖政策性融资机构,相反在政策性融资名目繁多的日本和德国则一直创新乏力。另外,由于政府往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风险承担者,因而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往往不能构成严格的约束,容易引致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因而极易导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为扭曲,在日本泡沫经济膨胀的时期,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对泡沫经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结论

政策性金融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中曾经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承担了重要的政府功能和社会功能,也在某些国家获得过某种意义上的成功。但是对政策性金融的经济功能的任何夸大都是非常危险的。政策性金融必须严格局限在非常狭窄的经济领域之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鼓励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励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而不是运用政策性金融替代民间金融的作用。政策性金融从其功能定位而言就隐含着向金融抑制的可能过渡,隐含着对金融市场真实价格的扭曲和扰动,隐含着对民间融资部门的抑制和进入障碍,也隐含着金融资源的配置无效率和更大的金融风险,发展中国家以及日本等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教训值得吸取。:

Edward S. Shaw (1973): 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onald I. McKinnon (1973): 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Brookings Institution, Washington D.C..

Ronald I. McKinnon (1991,1993): The Order of Economic Liberalization: Financial Control in the Transition to a Market Economy,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Maxwell J. Fry (1982): “Models of Financially Repressed Developing Economies”, World Development 10:731-50.

Maxwell J. Fry (1988): Money, Interest, and Bank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Gang Yi (1994): Money, 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 in China, Westview Press.

Dick Beason & Jason James(1999):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Japanese Financial Markets: Myths versus Reality, Macmillan Press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