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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精选(九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第1篇: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外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和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具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农业保险的立法意义远远超过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如农业保险发达的美国,1938年就颁发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又修订了《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又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台了《农业风险保护法》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办主体等明确规定。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也体现出了强制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制性。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参与。世界大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财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相关行政费用。美国保费补贴按照险种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费用,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据费率不同而有差异,费率高,补贴比例也高,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并承担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二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风险具有巨灾性,使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再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行使政府职能,专注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二、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因而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

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行比较,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

(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

农业保险实践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以及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第2篇: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1.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2.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3.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4.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5.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二、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1.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2.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3.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第3篇: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风险防范

按照中国保监会“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统一部署,自2004年起,全国多个地区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并成立了三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欧洲有一百多年农业保险经营历史的法国安盟在四川成都设立了分公司,尝试在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作为试点省份之一,吉林省自2004年底开始农业保险试点,试点的载体为总部设在吉林省的专业性农业保险机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地方的支持下,2005年,吉林省开办7个品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涵盖大宗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主要养殖品种。承保种植作物总面积40多万亩、养殖畜禽4,000多万头俱,共10多万农户得到保险保障。通过试点,农业保险在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减轻政府救灾、救济压力等多个重要方面发挥了“一保多安”的积极作用,得到各级政府、农民和企业的好评,农业保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已成为政府支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农村建设的必要保障措施。但在下一步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中,应有效结合新农村建设需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办模式、营销渠道、风险防范和加强农业保险公司的自主创新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强研究。

一、发展农业保险服务必须不断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以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三低”问题没有解决好。一是农民投保能力低。农民的低收入水平限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二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这是由我国传统农业长期以来规模小所决定的。三是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低。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人员不足,加之农业保险成本高,造成定损、理赔等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因此,今后应针对这些实际问题,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结合吉林省试点已取得的经验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今后应主要探索以下四种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即通过龙头企业带动订单农户参加保险,打造一条龙头自身保险订单农户种植、养殖保险的链条。在稳步开展链条两端保险的同时,逐步向农户种植、养殖之外的人身和财产保险延伸。2005年,安华农保公司开展的玉米、烟叶、草莓、肉鸡等项政策性农业保险均采取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一是龙头企业可适当给予参保订单农户适当的保费补贴,强化产业化链条的紧密度。二是参保农户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与龙头企业协作,利用其人员、技术、机构等方面的优势,在现场查勘、协助理赔方面发挥作用。如玉米、烟叶种植保险的赔款,就是借助试点地区龙头企业的力量,共同查勘现场,并由出险地企业分支机构代替保险公司及时发放赔款。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即以合作组织为参保范围,向合作组织内的社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利益比较相同等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2005年吉林省梨树县开展的生猪养殖巨灾保险,选择的就是梨树县百信和富邦农牧合作社。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二是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吉林省共有各类比较规范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4,000多个,为这种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三是订单农业的统保模式。即结合行政区划和粮食订单,对试点区域内大宗粮食作物种植成本巨灾保险进行统保的试点模式。2006年,吉林省的桦甸市由政府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按照粮食直补面积实行统一投保,由桦甸市政府组织收缴地方财政补贴和农户自交保费部分,现场查勘由政府组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协同保险公司共同开展,并代保险公司统一向受灾农户发放保险赔款。四是分散经营的营销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围绕农村家庭财产、人身意外和责任保险所采取的。通过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系统和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机推广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等农业管理与服务部门建立兼业代办关系,深入农村,针对分散农户开展保险业务。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民对家财、意外、学平等保险的需求不断加大,这些保险不仅能保障农民不因突发变故而致贫、返贫,而且也是保障新农村建设成果的一种体现。

二、农业保险服务应不断开辟新的营销渠道

农业保险业务的分散性、单个保险单位的小面值决定建立营销渠道的原则应是:以高效优质服务为前提来节约成本;近距离甚至是零距离接近参保农户;兼顾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充分挖掘农村潜在力量。按照这样的原则,应开辟多渠道、多形式、多身份加入的营销渠道。一是农村信用社渠道。农信社是农村网络最健全、与农民联系最紧密的金融机构。通过农信社保险业务,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既能节约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又能促进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二是银行、邮政渠道。在安华农保公司2005年的试点中,农业银行、邮政系统等已开始代办“三农”保险业务。农业发展银行也与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开始探索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与政策性银行的合作。由于农业保险与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形成了良好效果。吉林省于2006年提出要求,由省农信联社、相关金融机构同农业保险公司,对农村特色种植、规模养殖发放大额贷款,并实行先保险后贷款的政策。三是农村经管、农机渠道。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机、农技推广站在农村都有健全的机构和人员,与农民建立了良好的联系渠道,通过他们农业保险业务更容易被农民所接受。同时,通过业务,这些部门能增加中间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发展问题。吉林省共有乡镇780个、9,000个行政村,一旦这项计划开始实施,代办网点可向下延伸到每一个乡镇,触角触及到每一个村屯。这将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机构设置和服务上的诸多难点。四是自行组建直销渠道。吉林省的公主岭市尝试按照这种模式,组建了直销队伍。2005年8月份,在公主岭市的24个乡镇,组建了5个跨乡镇管理的农村营业部、24个乡镇营业分部、240多名农村营销员组成的农村队伍。这些营业部、营业分部的建设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持。通过这种渠道,还能较好地对农业保险进行宣传。

三、农业保险服务应有针对性地设定风险防线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2005年的试点中,从四个方面对农业风险加强预防。第一,加强售后跟踪服务。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为参保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农业保险公司招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广泛的售后技术服务,赢得当地群众的信任,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广泛开展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第二,加强防灾器械投入。比如,在烟叶保险中,根据烟叶种植地域多为浅丘陵、山坡地和地形地貌易发生冰雹灾害的特点,保险公司、省影响天气办公室、烟叶公司共同协调购置了大批的防雹炮,安置在冰雹多发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灾害损失。第三,建立疫情预警机制。为超前做好畜牧业保险疫情监测工作,农业保险公司制定了《养殖业保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养殖业保险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养殖业保险疾病监测方案》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5年,在白城市奶牛保险过程中,技术人员在开展售后跟踪服务发现承保地区发生疫情后,及时逐级上报,公司立即启动《养殖业保险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将承保奶牛进行有效隔离,并派专人密切观测疫情防控情况,使防控措施及时、得力。第四,加强监管和技术指导。在延边梅花鹿保险工作中,农业保险公司专门指派高级兽医师赴承保地区,对承保的梅花鹿进行逐个查体验标,并给保险标的建立疾病治疗档案,与养殖场的技术人员一起研究梅花鹿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经常深入养殖场开展技术指导。在2006年3月初的梅花鹿转场过程中,农业保险公司的两名高级兽医师始终跟随鹿群转场的全过程,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跟踪服务,保证了梅花鹿的安全转场。

四、农业保险服务应不断进行创新

当前,农业保险试点是在缺乏成功经验和国家配套政策支持的基础上进行的探索。因此,加强自主创新是试点成功的保证。

(一)创新产品。在“三农”保险的产品开发上,应进行大胆创新,尤其是新农村的建设,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拓宽了领域。为开发真正符合“三农”需求的保险产品,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对吉林省20多个县(市)、100多个乡镇、30多家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调研,内容涉及各层次人群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包括种、养两业主要品种的风险与灾害情况,种、养成本与收益情况,不同农民交纳保费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在调研的基础上,目前已引进、改造和.自主研发了“三农”保险产品3大部分、18个类别、132个产品。

第4篇: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推动;政策激励;面板模型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2-0042-06

一、引言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经常受到干旱、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户因灾致贫现象时有发生。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应对农业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承担着补偿农业灾害损失的责任。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应对农业灾害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户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收入从2001年的3亿元增长至2016年417.71亿元,增长幅度相当可观,其增长背后的深层原因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因而农业保险兼具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特性。农业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推动其发展的因素是复杂的。一方面,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户收入的增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及购买能力都在逐渐增大;另一方面, 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系列文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由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随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呈现快速增长。

那么,过去10多年间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究竟是取决于市场推动还是政策激励?或者说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共同作用中,究竟是市场推动作用大还是政策激励作用大?对此学者们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研究。在政策因素方面,有学者通过调查所获的微观数据发现政府保费补贴能够显著带动农业保费增长。另一些学者通过宏观时序数据发现政府保费补贴与农业保费增长呈显著正相关。在市场因素方面,有研究发现家庭收入、农作物风险等反映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存在正向关系;另一些研究发现农业产值、农户家庭收入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显著正相关。国外学者发现风险规避并非是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

上述文献分别利用微观调研数据和宏观时序数据对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研究,并得出一系列有意义的结论,但仍缺乏来自面板数据更为稳健的结论。因此,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引入部分新指标,构建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计量模型,探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究竟是由市场推动还是由政策激励。

二、理论假设与研究设计

(一)理论假设

农业保险产品兼具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二重特性,这也决定了其发展要受到来自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共同影响:一方面,保险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下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农业保险的发展必然与农业保险的需求、供给等市场因素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市场这只“无形之手”难以在农业保险领域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1. 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国内外多年的实践表明,没有政府的扶持以及公共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就难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主要由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在文件的指导下,财政部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列为中央财政预算科目,并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7年起快速增长。据此,本文提出假设H1: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 市场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市场是由各种基本构成要素组成的有机结合体,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决定了市场的形成,推动着市场的发展。市场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可交换的商品、需求方和供给方。农业保险具有的私人物品属性使其发展必然受到农业保险的需求、供给等市场因素的影响。

(1)需求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有经济发展程度和居民收入水平,这些因素主导了保险的需求量与购买力。从农户角度来说,其农业经营规模越大,遭受灾害风险时所造成的损失可能也越大,因此经营规模越大的农户也相对越愿意购买农业保险,这一点在宏观上体现为一国或一地区农业经济发展规模越大越有利于农业保险收入的增长。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2:农业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发展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从农民收入因素方面考虑,在农业保险意愿需求充足的情况下,农户家庭收入是将农业保险的意愿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的重要因素。家庭收入的多少反映了农户购买保险时支付能力的大小,收入增长会表现为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和能力的增加,据此提出假设H3:农户家庭收入增长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损失分摊的重要财务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农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风险。农业保险的这一基本功能决定了风险保障是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要求。一般地,具有较高作物产量风险的农户,更有可能加入作物保险。在具体作物方面,根据对棉花受灾经济损失所做的分析发现,从事棉花种植的风险和损失程度越大,农户为棉花种植购买保险的支付意愿也越高。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H4:农业保险发展与农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风险大小正相关。

(2)供给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农业保险供给是保险产业针对农业生产风险提供的保险产品。农业保险供给因素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可以通过农业保险品种、农业保险公司数量、农业保险的广告与销售渠道等指标来反映。一般地,提供农I保险产品的公司数量越多、其营业网点相应越多,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产品越便利;保险市场上农业保险产品越多,越能适应不同农户应对各种农业风险的需求,也就能促成更多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产品;农业保险的广告与销售渠道越多,越便于农户了解农业保险产品的功能,增加农户对保险产品的购买意愿。由于农业保险品种、保险公司的广告与销售渠道等指标难以观测,故本文主要检验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提出如下假设H5:农业保险供给增加有利于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研究设计

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为了全面有效地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影响因素的情况,本文将在省级农业保险面板数据的框架下展开分析。考虑到2001年以后省级农业保险的相关数据较为齐全,故将研究期间选定为2001―2013年,但由于上海、青海和三个地区的农业保险收入缺少多个年份的数据,因此本文将样本地区选定为除上海、青海和以外的28个省份,其中东部地区10个省份、中部地区8个省份、西部地区10个省份。样本地区的农业保险收入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02―2014),其他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4)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2―2014)。

2. 变量定义。

(1)农业保险发展变量。以往文献多采用保费收入反映保险业的总体发展情况。一方面,农业保险发展规模扩大,直接体现为保费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增加,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壮大。故本文采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作为反映农业保险发展的指标,并利用农村CPI指数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平减。

(2)政策因素变量。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因素主要指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由于农业保险领域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其发展受政府相关政策尤其是保险补贴政策的影响较大。本文以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试点情况为主,结合各省区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及相关政策的实施与否作为虚拟变量;实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地区与年份,取值为1;未实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地区与年份,则取值为0。

(3)市场因素变量。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主要受到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的共同影响。在农业保险需求因素方面,主要有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和农业风险控制的需求,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农业增加值和农业受灾面积分别农业生产发展因素和农业风险因素,并利用平减指数将农业增加值转化为真实农业增加值。当农户对农业保险具有潜在需求时,仍然需要具备购买力才能将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需求,故以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作为反映购买力的指标,并利用农村CPI指数对农村家庭人均收入进行平减。在农业保险供给因素方面,鉴于反映保险供给情况的其他数据难以获取,本文以提供农业保险的公司数量来反映其供给情况。

(4)控制变量。除了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一个地区农业经济的重要性、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农村家庭收入的构成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故本文以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反映一个地区农业经济在该地区的重要性,以农村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反映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以农村家庭经营收入占比反映收入构成,并将这三个变量设定为模型的控制变量。关于各变量的名称、符号及相关说明见表1。

3. 模型构建与设定。针对28个省份2001―2013年的样本数据,本文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影响因素的省际面板计量模型,进行平衡面板数据分析,模型构建如下:

[APIit=α+i=15βixit+i=68βicontrolit+ut+ηi+ε]

其中,[α]、[βi]为待估计参数;[xit]、[controlit]分别为自变量和控制变量;[ut]、[ηi]分别度量时间效应和横截面效应;[ε]为误差项。在构建模型前,对各变量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以便考察变量的平稳性是否适合构建面板回归模型。如果面板单位根检验结论表明变量数据适合采用面板模型,仍需进一步对模型设定形式进行统计检验。本文先用F检验来判别是采用OLS还是固定效应模型,以及用LM检验来判别是采用OLS还是随机效应模型;若经F检验和LM检验判别均选择OLS,则检验结束;若经F检验和LM检验判别均为非OLS模型,那么进一步运用Hausmam检验,判断是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如果检验值显著则设定为固定效应模型,反之则设定为随机效应模型。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面板单位根检验

本文对各变量分别采用Hadir Z-stat,Levin、Lin和Chut以及Im、Pesaran和Shin W-stat三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检验,最终结论的取舍以两种以上方法的检验结果一致为准,即当两种以上(包括两种)方法得出的结论为拒绝单位根时,认为对某个变量展开面板回归模型分析是可行的。依据这一判断准则,表2中的检验结果表明对各变量进行面板模型分析是可以接受的。

(二)模型设定检验结果

根据上述模型形式设定的检验方法,应用STATA12.0软件分别对2001―2013年整体(28省)、东部(10省)、中部(8省)和西部(10省)4组面板模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见表3。4组面板数据的F检验均排除了混合回归模型;LM检验的结果表明整体数据应选择随机效应模型,东部、中部、西部3组面板数据宜采用混合回归模型;Hausman检验表明,4组面板数据均应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综合上述三项检验结果,整体、东部、中部和西部4组面板数据最终都采用固定效应模型。

(三)面板数据回归结果与分析

根据上述模型设定的结果,利用整体、东部、中部和西部面板数据分别估计整体、东部、中部和西部4组固定效应模型的参数,表4列示了各参数的估计结果及其显著性检验结果。模型1到模型4均以API为因变量,以AIP、lnAAV、AAI、lnDA、QIC为自变量,分别考察了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

在政策因素方面,AIP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政策变量,模型1到模型3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模型4的回归系数大于零、在10%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无论在整体层面还是区域层面,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均显著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假设H1得到证实。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和“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以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的政策能够有力地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该政策的激励作用可以从2007―2013年政补贴和保费收入的全国汇总数据(见表5)得到进一步的证实。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政策的出台和落实,2007―2013年公共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力度呈快速增长的态势,补贴资金从2007年的21.5亿元递增至2013年的126.88亿元,年均增长34.4%,财政补贴金额与保费收入的比例基本都在40%以上;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50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306.6亿元。可见,财政补贴政策极大地激励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

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

在市场因素方面,lnAAV、AAI和lnDA代表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因素,QIC代表了农业保险的供给因素,这四个变量的参数估计结果见表4,具体分析如下:

1. 整体模型(模型1)中lnAAV的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发展具有正向促进效应,与假设H2相符。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直接表现是农业生产规模的增长。现行的财政补贴发放机制决定了农业生产规模是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原因在于,F行补贴发放主要依据诸如种植面积、养殖数量等反映农业生产规模的指标。

从区域层面来看,东、中、西部在该指标的表现上存在着分化。东部模型(模型2)中的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东部农业经济增长能显著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中部模型(模型3)和西部模型(模型4)的回归系数虽为正,但均不显著。原因在于:一个地区农户风险意识的强弱和农业保险体系完善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受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的影响,中、西部地区的农户风险意识相对较弱;2007年以来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公司数量低于东部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说明了这两个区域农业保险体系还相对薄弱。这两个方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西部地区农业经济增长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促进效应。

2. 各模型中的AAI和lnDA回归系数均大于零,分别与假设H3和H4预期的方向一致,但在统计上均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是由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激发,当前财政补贴发放主要依据反映农业生产规模类的指标,而非农户家庭收入类和农业灾害风险类的指标;这就导致农户家庭收入和农业灾害风险并非农业保险发展的主导因素,从而使得AAI和lnDA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促进效应在统计上并不显著。

3. 整体模型(模型1)中QIC的回归系数为正,与假设H5的预期方向一致,但在统计上不显著。农户在决定是否购买农业保险的决策中,首要考虑其自身是否有购买保险的内在需求以及支付承受能力,其次才涉及由供给因素决定的农业保险的可得性、便利性等条件,这也决定了供给因素并非农业保险发展的首要因素。在区域层面上,东、中、西部模型的QIC指标对农业保险收入增长的促进效应存在差异。三大区域QIC的回归系数均为正,均与假设H5预期的方向一致;东部地区该指标的回归系数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中、西部该指标的回归系数均大于东部地区,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正如前面分析所述,相比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体系的基础较为薄弱;且进入农业保险全面发展时期,在薄弱基础上新增加的农业保险供给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促进效应往往较为显著。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从政策因素来看,一方面,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对农业保险的激励作用在1%的水平上显著,并且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均显著表现出了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连续多年达到了40%以上,最高甚至达到了76%,为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上述两方面表明财政补贴是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决定因素。

从市场因素来看,农业经济发展能够显著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但这一推动作用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有所分化。东部地区推动作用显著,而中、西部地区尽管有正的促进作用,但在统计上不显著;农户家庭收入、农业生产风险这两个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统计上不显著;农业保险供给增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中、西部地区得到了显著体现,但在全国层面和东部地区则未表现出显著的促进作用。

综上,财政补贴是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的决定因素;市场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相比政策因素的显著作用,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影响范围和程度上较小;综合来看,政策因素和市场因素共同作用,激励和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从当前发展阶段来看,政策激励的作用要比市场推动的作用更为显著。

依据上述结论,我们可以得到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的一些政策启示:一是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效率。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实践经验以及本文实证结论表明,建立由政府财政补贴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有效途径。现阶段,一方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和力度;另一方面应当逐步建立多层次、有效率的农业保险补贴机制,保障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二是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农业保险兼具公共物品和市场商品的二元特性,决定了发展农业保险既要发挥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也要发挥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实证结论表明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中,相比政策的显著激励作用,市场的推动作用较小,部分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还不够完善,比如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意识及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不强。因此需要从加强宣传教育、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Vandeveer,M.L. 2001. Demand for area crop insurance among litchi producers in northern Vietnam.Agricultural Economics,26(2).

[2]Just,R.E.,L.Calvin and J.Quiggin. 1999. Aderse S-election in Crop Insurance[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81).

[3]Wright, B.D.,& J.D.Hewitt. 1990. All Risk Crop Insurance:Lessons From Theory and Experience.Giannini Foundation,California Agricultural Experiment Station, Berkeley,April.

[4]Hofstede,C. 1995. Insurance as a Product of National Values,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20(4).

[5]王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

[6]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

[7]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8]宁满秀,苗齐,邢鹂.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决策因素的实证分析――以新疆玛纳斯河流域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05,(6).

第5篇: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最后要价仲裁博弈;政府补贴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引言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可以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民收入,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

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有不少研究成果,但运用博弈模型进行分析的却为数不多。王韧,邓超(2008)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对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分析发现,面对损失程度较高的农业风险必须由政府实施补贴才能实现纳什均衡,指出必须通过制度供给,明确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实施机制,保证充分的补贴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关服务推动措施。

本文利用最后要价仲裁博弈模型来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博弈中的主体。发现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农业保险的最终定价是两者要价的中值;而在政府的支持下,保险公司与农户的福利会更好。本文在最后还对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总结与建议。

二、博弈理论分析

1.理论假设

(1)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户满足“理性经济人”假设,他们的行为是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2)政府是非盈利的,政府的博弈行为是为了社会总效用的最大化。

2.农业保险定价的最后要价仲裁博弈

起初,保险公司开出农保价格,农户开出农保价格。这里因为农民希望价格更低自己才能获得更多收益,保险公司则仅考虑到公司收入,因此。中立的第三方作为最后仲裁人,仲裁人理想的农保价格标准s,并且按照最接近s的农业保险的补贴作为最后的合理结果。如果,农户选择否则选。保险公司和农户要价分别为和,被选中的概率分别为和。

据此,期望农保价格为:

假定农户的目标是接受保险价格补贴最小化的仲裁结果,保险公司则设法使其最大化。双方的要价组合是政府和保险公司间博弈的纳什均衡,满足

且必须满足:

从而双方对农保的要价组合必须满足上面最优化问题的一阶条件:

可以求得

即双方要价的平均值一定等于最后方案的中值,进一步代入求得

表示双方要价之差等于最终方案中值点概率密度的倒数。假设仲裁者的偏好方案服从均值为,方差为的正态分布,密度函数为

因为

所以纳什均衡的保险公司要价为,农户要价为 因而

因此,在政府不干预的条件下,农业保险最终的价格将是保险公司与农户要价的均值。

政府支持下:若政府对农户或保险公司补贴K,农户实际支付的价格为,保险公司价为,其中。因此,无论政府对保险公司或农户补贴,都能让社会的福利变好。

三、总结与建议

1.政府方面

首先,根据上文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博弈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调节作用。政府需要制定有效的政策性农险法律法规。其次,政府需要完善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财政支持系统,通过对政策性农险补贴,提高农户防范风险的意识和参保的积极性。最后,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而给农户和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2.保险公司方面。保险公司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往往对农业保险采取高定价的策略,因而保险公司需要注重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需要用更规范的经营方式控制风险,可根据受灾程度、概率和补偿金额实行差别定价。

3.农户方面。农户需要有长远的目光,明确投保的目的是避险。并且根据自身从事的具体农务和风险选择投保对象,根据保险公司的农保产品以及政府的农保政策选择适合自身风险的农险投保。

参考文献:

[1]谭中明,徐勇谋.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主体博弈分析及风险防范策略[J].保险研究,2009(11):52-58.

[2]王韧,邓超.基于我国农业保险补贴行为的博弈分析[J].金融与保险,2008(7).

[3]谢家智,周振.基于有限理性的农业巨灾保险主体行为分析及优化[J].保险研究,2009(7).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第一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第6篇: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第7篇: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框架设计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一直以来,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救济和救助等方式给农业以保障,而人世后政府对农产品的补贴受到种种限制,农业保险则是为世贸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基于此,发展农业保险就成为一条必然要行的农业保障途径。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尤为重要和迫切。目前看来,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如何设计机制给经济主体提供适当的激励和约束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由此,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也就成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农业保险的一个极为重要视角职称论文。

一、文献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都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较短,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相当薄弱。

(一)国内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文献回顾

国内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者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探索,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在国内实施的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释,开创了我国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后,学界对各种农业保险理论问题重新进行了深入探索,主要以郭晓航(1984)、庹国柱等(2002)、李军(1996)、刘京生(2000)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李军,1996;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庹国柱,2002;龙文军,2004)。农业保险的二重性(刘京生,2000)。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2002;黄英君,2007)。总之,大多数研究文献仍是将农业保险界定在“政策性”保险范畴,对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研究较为浅显。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2004-2010年连续七年中央“涉农”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意见》等的指引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各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步凸现,但农业保险机制依然没有得到很好构建。现有文献大多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探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基于此,本文有必要对这方面的研究进行拓展,并作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为缓解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乏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导向。

二、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内涵及政府的作用

农业保险发展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供给不足,需求有限,出现了“供需双冷”的窘境,导致农业保险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十分重视激励机制的建设问题。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然而,保险业的稳健运行有赖于建立科学的约束机制,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保险业务,更有必要健全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约束机制。

(一)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內涵与外延

“激励”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激励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某种因素的激励作用越大,约束作用亦大。“激励相容”约束表达了激励机制的作用机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必须通过调动员工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是不可分的连续统一体。显然,上述关于激励约束机制的研究是基于公司内部的职工行为主体的研究。

而我们对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分析是基于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的研究,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存在一定差异。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界定和规范。所谓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是指通过激励约束因素,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农业保险产品与需求主体购买产品相互作用的形式。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对于农业保险险种设计及其经营技术创新都应贯穿于农业保险发展始终。

(二)政府在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申的作用

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政府政策、制度供给的支持。而我们的研究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就必然要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方可规避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双重失灵”现象,但政府仍要以“有限政府”的角色参与农业保险市场作用的发挥。这是政府角色在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层面的共性要求,具体到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则更为明显和具体。

多数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政府的任务不仅是保证市场自由化和减少扭曲,而且还应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行使职能,用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以规避“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政府规制将会更多地作用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我们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更多地倾向于选择政府规制加以规范,对农业保险实施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内在联系。

三、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构建

一般地,“激励”是通过奖励等相关手段激发行为主体采取某种行为的内在积极性,诱导某种所期望的行为发生;“约束”是指不允许某种行为发生,一旦发生则对行为主体进行惩罚。激励和约束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构成了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整体,也成为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

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基于此,谢家智、黄英君等(2006)曾将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分为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四个方面,并分而述之。IIQ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对经营主体、投保农户和政府三个层面就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的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进行探讨。

1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激励

世界保险发展史说明了保险经营范围伴随保险经营技术的创新而不断拓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农业保险而言,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对农业风险的识别、计量以及损失控制的水平。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事故的发生,进行积极的防灾防损,降低甚至规避损失。此外,具有相关性的农业风险同时也具有局部性,基于保险的“大数法则”,可通过大范围的承保来分散风险。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具有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初级行动团体的技术优势。但现实情况是:农业保险长期以来亏损严重,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都不愿主动经营,甚至视农险为负担,不会主动充当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但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下,保险公司则有可能充当初级行动团体,配合政府的制度变迁并获得相应收益,甚至可能只会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免费搭车者”,享受制度变迁的成果。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必须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激励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的规模和范围。同时,国家应主动投资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农业经营者互担风险的机制,并积极筹建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2对投保农户的激励

近年来,一些省份的农村经济在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稳步发展,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农民致富的进程。这个进程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它也提升了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购买力。但就农村经济发展现实来看,农户购买能力依然极为有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这就要求对投保农户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激励农户扩大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国外实践和立法来看,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二是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即经营费用补贴。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为解决农民支付能力低这一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强化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应主要采用保费补贴方式为主,经营费用补贴为辅,兼顾二者的比例额度。对于保费补贴水平,可以选择按保险标的单位给予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如按农民参加保险的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地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此方法不受保险机构保费价格水平差异和变动的影响,较容易防止保费补贴的失控。

3对政府的激励

基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农业保险存在很强的外部性,最终受益者是全社会的终端消费者,农业保险的开展无疑会扩大整体社会福利,这也是政府产生激励的基础条件。政府必须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技术、研究资料和防灾减损扶持。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主要有洪水、干旱、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大多有一定的气象或地质征兆。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供准确的预测信息。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修建防洪抗旱工程,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防灾减损扶持。这样可以减轻和缓解我国一直以来对农村采取单一的救助救济方式带来的财政压力,成为一种变相激励。

(二)农业保险的约束机制

Hay和Morris(1991)对企业增长理论进行了拓展,表述了决定企业增长的四个主要因素:需求约束、管理约束、财务约束,以及经理所追求的目标。基于此,我们将对农业保险约束机制做出如下细分: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含公司追求目标的约束)、政策需求约束、管理约束。

1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

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亦即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约束。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担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经营,在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发展中担当重要角色。在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扶持培育一定数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对增强农业保险供给和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发育具有积极意义。毫无疑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有别于其他保险经营主体,它一般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成立,必然会享受许多其他保险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的政府资源优势。为有效激励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政府的效能、促使农业保险市场机制的发育,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上,应该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必要的约束。

首先,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其追求的目标进行约束。就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本身而言,农业保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农业风险问题。但在实践中,在保险市场准人较为严格的情况下,投资人易于以经营农业保险为由,获取政府的保险经营许可。进入保险行业以后,弱化农业保险而主要经营其他保险业务。更为严重的是,这部分农业保险公司同样会获得政府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补贴,占用公共资源。因此。应从市场的准入到经营的业务范围都做出较严格的约束。当然,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涉农业务的经营则不应受到任何制约,而应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并可享受农险业务应有的补贴支持。

其次,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财务约束。国际上许多农业保险研究的权威专家在考证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告诫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谨慎考虑发展农业保险问题。对各种组织形式的经营主体,必须规范其内控经营机制。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约束机制。对于公司型的农业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应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

2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约束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表明。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保证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补贴支持,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构成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首先是法律支持。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意义比一般商业保险制度变迁要重要。从国内农业保险试点看,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先由各地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根据中国保监会等部委拟定的《条例》草案,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进行权威性规范。立法部门要尽快研究,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其次是经济支持。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正的外部性(即公益性),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经济支持。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率高,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第三是行政支持。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

3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

迄今为止最为著名的管理约束方面的检验工作是由彭罗斯(E.PeImsc)完成的。而我们所述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则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

首先,就农业风险保障范围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应加以选择。在一定的保险经营和管理技术条件下,必须对风险进行分类、识别。这一过程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承保等环节尤为重要。现代保险经营技术在不断突破可保风险的界限,传统的不可保风险条件在弱化,但许多保险产品经营的失败,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风险保障范围界定不科学所致。能导致农业保险标的损失的风险复杂多样,仅涵盖单一风险的保险方案是不完全的,必须对风险保障范围加以规范。理论上,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与保险费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紧密相关。风险保障范围越宽,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越大,投保对象的保障程度越充分,但保险费率就越高,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越重。从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应对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作必要的约束。

其次,就农业风险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严重影响其经济效益和市场的培育。但由于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使农业投保人无法将全部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一风险缺口要求投保人不得不进行“自保”。正是因为“自保”风险的存在,使农户与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的农业风险管理中形成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道德风险及逆选择发生。而在农业保险实践中,农业风险保障的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和调整。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部分保险(不足额保险)将是最优的均衡结果。此外,最优保险合约应明确规定把保障程度作为损失发生额的非递增函数,即小的损失可以足额保险,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后则实行部分保险。这些为保障程度的约束提供了理论支持。此外,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也很容易得到投保人的支持。

第8篇: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Cox比例风险模型;农户;政策性森林保险;支付意愿

中图分类号:F307.2;F224 文献标识码:A

林业集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于一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但林业生产周期长,容易遭受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属于高风险产业,因此对森林保险有巨大的潜在需求.2009年,我国在湖南、福建、江西三省开展了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森林保险作为专业的风险化解机制,能够有效防御和分散森林灾害风险,减轻农户损失.但是由于森林灾害频发,且赔偿金额巨大,保险公司维持运营需要较高的保费,而高保费又会阻止农户的参保意愿;其次,政策性森林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不存在单独定价的市场.因此,非常有必要测算出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以及分析影响农户支付意愿值的因素.

作为公共物品和无市场价值评价常用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评价法在政策性保险效益价值评估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仅就评价对象而言,政策性保险支付意愿的研究就已经涉及农业保险 \[1-5\]、森林保险\[6-8\] 等各种类别.政策性保险支付意愿评价得到广泛关注的局面令人欣喜,然而对于政策性保险支付意愿分析方法仍更多地停留在描述性统计分析层面上,采用计量模型分析的研究也大多采用Logit模型.因此,引进Logit模型以外的其他模型,如Cox比例风险模型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进行分析就十分必要.由于Cox比例风险模型既能够对农户的支付意愿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进行分析,又不需要事先确定支付意愿的分布类型,因此更具有灵活性.为此,本文以首批进行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的湖南、福建、江西三省为对象,采用多界二分选择文件方式的条件评估法(CVM)共获取364份有效问卷,计算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值,并通过Cox比例风险模型分析影响农户政策性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1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0年11月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2011年7月福建省永安市、2011年11月江西省奉新县三省的实地调研结果.每个省各抽取1个县,共3个县作为样本县,然后从每个县随机抽取4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村,每个村随机抽取11户作为被调查对象,样本规模为36个行政村,396个农户.经过数据处理剔除无效问卷32份,剩余有效问卷共364份,其中湖南省安化县123份,福建省永安市121份,江西省奉新县120份.调查问卷主要获取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地区农户个人特征、家庭社会经济情况、林地条件、支付意愿等方面的数据.

2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支付意愿值测算

2.1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描述性统

计分析

对政府给予的森林保险直接补贴的补贴形式不满意

从表5可以看出,农户不愿意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最主要的原因是不了解森林保险或者想了解但缺乏渠道;目前的保费能为大多数农户接受,因为保费太高而不愿意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相对重要性较低.因此,如果能加强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使农户对森林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农户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最终他们不仅接受现有的补贴水平,甚至愿意接受支付更高的价格.此外,因自己家林地面积小,免赔率太高,觉得不合算而不愿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农户也较多;还有些农户因为投保手续麻烦且灾后索赔困难而不愿意参加森林保险.因此,应改善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制度设计,根据林地面积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

3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

因素分析

3.1理论模型

Cox比例风险模型既能对农户的支付意愿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进行分析,又无需事先确定支付意愿的分布类型,应用更为灵活,Carson和Mitchell最早应用该模型来研究消费者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此外,与线性回归模型要求因变量是连续变量或Logistic回归模型要求因变量是0-1变量不同的是,Cox模型的因变量是直到事件发生的持续事件,及生产事件,而且可能是删失数据.通过以上分析,本文中\[B5,+∞)区间的样本为右截尾样本,是删失数据的一种类型.因此本文引进Cox比例风险模型分析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

Cox比例风险模型的关键在于设定风险函数.风险函数又称危险函数(hazard function),表示个体在生存过程中每单位时间的死亡危险度,在本研究中风险函数h(b|X)表示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支付意愿为某一支付值B的概率,是其支付意愿在b水平不愿意购买森林保险而在\[b-h,b)内愿意购买保险的条件概率的极限.

根据表8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性别(X1)、家庭规模(X3)、土壤产量状况(X10)、林地面积(X11)、对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X15)和地区变量(X19)对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具有显著的影响.具体影响程度为:家庭规模越大、土壤产量状况越低、林地面积越大、对森林保险的重视程度越高,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就越高,且男性比女性的支付意愿高.此外,湖南、福建和江西三省农户的支付意愿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为:湖南、福建、江西.

第二,其他未通过统计性检验的因素对支付意愿的影响情况:农户务农时间越长、文化程度越高、从事过务农以外的其他职业、家庭收入越高、林地水土流失状况越严重、林地受灾次数越多、农户听说过政策性森林保险、参加过其他保险、曾为林业生产进行贷款,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越高;而随着年龄的增加,农户的支付意愿降低.

4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实证结果表明,已接受森林保险的农户对目前的支付价格基本满意;其次,湖南、福建和江西三省农户可接受的支付意愿平均值分别为3.61元/亩、2.18元/亩、1.00元/亩.第三,家庭规模越大、土壤产量状况越低、林地面积越大、对森林保险的重视程度越高,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就越高,且男性比女性的支付意愿高.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加大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前文分析表明农户越了解政策性森林保险,其对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将越高.农户是森林保险最直接的需求者,若农户不了解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具体政策、购买渠道等信息,也就没有了投保的意愿.因此,应加大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男性、人口较多的家庭、所经营林地面积较大或土壤产量较高的农户进行重点宣传.

2)结合各省实际情况,改善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制度设计.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设计应考虑各地农户的支付意愿、林地面积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设置差别化的保险费率.此外,三省农户均对综合险的需求最大,但也有不少农户更倾向于费率较低的单项险种,如火灾险、冰雹霜冻险等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各省实际情况,提供更多的保险产品、设定不同的费率水平以适应农户不同的需求.其次,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水平,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工作.保险公司应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网点建设、业务宣传以及人员培训,并及时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实行张榜公布,树立森林保险行业的正面形象,以提高农户对森林保险的信心和评价.此外,保险监管部门应继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创造良好的经营氛围和市场环境;同时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的稳步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3)加强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研究显示仅有8.52%的农户曾为林业生产进行贷款,同时,曾为林业生产进行贷款的农户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支付意愿更高,农户往往因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条件或手续过于繁琐等原因,很难获得贷款.因此,应加强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使包括信贷、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为林业生产服务.

参考文献

[1]AKERLOF George.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74): 488-500.

[2]SERRA T, GOODWIN B K, FEATHERSTONE A M. Modeling changes in the U S demand for crop insurance during the 1990s\[J\]. Agricultural Finance Review, 2003 (2): 109-125.

[3]宁满秀,苗齐,邢鹂,等.农户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的实证分析――以新疆纳马斯河流域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6(6):43-51.

NING Manxiu,MIAO Qi, XING Li,et al. Analysis on farmers’willingness to pay for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a case study on manas valley, Xinjiang \[J\]. Chinese Rural Economy, 2006(6):43-51.(In Chinese)

[4]孙香玉,钟甫宁.农业保险补贴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以新疆、黑龙江和江苏省农户的支付意愿数据为例\[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9(4):112-119.

SUN Xiangyu, ZHONG Funing. Analysis of influencing factors to the efficienc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ubsidy――a data research of willingnesstopay in Xinjiang, Heilongjiang and Jiangsu Province \[J\]. Journal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2009(4):112-119. (In Chinese)

[5]黄宇峰.江苏省农户农业保险支付意愿研究\[D\]. 南京: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7:23-24.

HUANG Yufeng. A study on farmer’s desire of payment for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Jiangsu Province \[D\].Nanjing: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2007:23-24. (In Chinese)

[6]MARIELLE Brunette,STPHANE Couture .Effects of public compensation for disaster damages on private insurance and forest management decisions laboratories \[J\]. d’Economie Forestière,2007(2):1-32.

[7]MARIELLE Brunette,STPHANE Couture. Amenities and risk in forest management\[J\]. Munich Personal RePEc Archive, 2008(3):1-38.

第9篇: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绩效;评价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155-03

引言

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是农业保险的主要实施者和供给者,他们既肩负着农业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重任,又承担着大量具体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供给工作。他们既对现有农业保险制度条款非常了解,也深刻体验着农业保险实施中各个环节的难点和问题。因此全面、深入、客观地了解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对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开展以来的认知、客观评价和满意程度,是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不可或缺的内容。

本研究采取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基层人员进行了调查。通过对数据的客观分析,一方面从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基本特征和工作特征来了解基层人力配备情况,从而客观找出基层人力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从基层工作者这个重要的角度,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开展以来的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作用和效果,进而研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资金效益以及对农业保险、农户产生的作用。

一、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效果评价的文献比较少。国内外部分学者基于农户角度对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实证评价,但是目前没有相关文献从基层工作人员的角度对实施效果进行实证评价。从目前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多数学者一方面均认为农业保险必须有政策性支持,但是另一方面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国外的相关学者Goodwin and Smith(1995)认为在农业保险经营上,政府应给予投保者予以政策性的倾斜 [1]。Miranda 和Glauber(1997)认为只有在政府财政补贴的条件下,私人保险公司才能够去经营[2]。Bruce A.Babcock 和 Chad E.Hart(2005)认为政府通过提高保费补贴能够更好地实现引导农户购买更高保障的农业保险,提高保费补贴的主要效果是能够消除农业生产者购买更高保障水平农业保险的顾虑 [3]。

国内的相关学者甘亚冰(2010)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财政补贴比例低且结构单一,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巨灾风险基金规模小,财政在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中缺失问题[4]。朱阳生(2011)认为农业保险中的支持政策最终都会实现社会效用的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绩效正逐渐体现[5]。李婷(2011)认为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作物产量、稳定农户家庭收入、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未具有明显的长期效果 [6]。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样本数据主要来自课题组实地调查获得的调研问卷。调查通过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获取第一手数据资料。调查过程共发放129份问卷,收回110份问卷,回收率85.3%。经过分析筛选获得109份有效问卷,有效率99.1%。

(二)样本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

通过分析基本特征发现,样本中男性比例为82.57%,女性比例为17.43%。样本人员的年龄平均为42岁,标准差为7.3,其中年龄主要集中在41~50岁,占总样本的47.71%,年龄比例分布比较符合正态分布。样本人员的学历包括高中、大专本科、硕士,其中大专或者本科学历的受访者在样本中的比例最高,为93.58%,由此可见,从事农业保险的基层工作人员绝大部分具有较高的学历,基本可以达到大专或本科水平,从而反映基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

通过分析工作特征发现,被调查人员主要为政府财政部门、农牧业部门和县级政府、党委等其他部门的官员以及保险公司的经理和员工,其中农牧业部门的有38人,占34.86%;财政部门的有26人,占23.85%;党政机关、政府、疫病控制中心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有7人,占6.43%;基层保险公司的有38人,占34.86%。此外,通过调查基层工作人员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年限发现,样本人员工作年限平均为三年,这是因为大部分从事这项工作的基层人员是从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就开始工作的。

三、基层工作人员对农业保险的绩效评价

(一)制度体系评价

通过分析研究基层工作人员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的合理性与健全性的满意度评价发现,表示比较满意的比例最高,占58.72%;表示非常满意的比例其次,占21.1%;认为一般满意的比例排在第三位,占14.68%;此外,有4.59%的人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合理性和健全性比较不满意。

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规章条款的合理性与健全性的满意度评价发现,表示比较满意的比例仍然最高,占61.47%;有21.1%的人满意度为一般;有11.93%的人认为非常满意;4.59%的人认为比较不能令人满意;只有0.92%的人认为其令人感到非常不满意。

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建设的合理性与健全性的满意度评价发现,大部分的基层人员表示非常满意,占66.06%;但是仍有部分人员认为组织体系的合理与健全程度让人只能一般满意,占22.02%;表示“非常满意”、“比较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人员所占的比例较小。

(二)资金管理评价

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级政府负担比例分配的合理性评价发现,58.7%的人认为比较合理;11.9%的人认为合理程度一般;11.9%的人目前的分配比例比较不合理,由此可见,基层人员对此项可以达到基本满意程度。

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进行评价发现,55%的人认为比较令人满意,22%的人认为令人非常满意,13.8%的人认为一般满意,认为非常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人所占比例很小。

(三)保险投入评价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被调查人员中有48.6%对农业保险工作的人力资源投入力度表示比较满意;22%的人表示非常满意;18.3%的人认为相关部门的人力投入力度一般;8.3%的人认为相关部门的人力投入比较不能令人满意;0.9%的人表示非常不满意。

在资金投入方面,被调查人员中有44%的人认为相关负责部门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表示比较满意;25.7%的人认为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力度一般;20.2%的人表示非常满意;5.5%的人认为度令人不太满意;此外,有0.9%的人表示非常不满意。

(四)保险流程评价

调查数据显示,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对现行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投保农户的覆盖程度给予较高的评价,其中有65.2%的人认为目前承保面积覆盖程度全面;70%的被调查者认为农业保险的农户覆盖率全面;而被调查者对现行农业保险的承保产品覆盖度的满意程度相对较低,只有50%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承保品种全面约25%的被调查者为现有农业保险承保品种不全面。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者认为内蒙古农业保险应该增加的农畜产品包括蔬菜、设施农业、杂粮及经济作物。另外,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对勘查定损环节的评价较低,有64% 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农业保险工作的勘察定损环节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完善。

此外,有较大比例的受访者认为目前农业保险的理赔模式需要进一步改进。数据显示:有51.4%的被调查者认为理赔模式需要改进,其中8.3%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理赔模式非常需要改进。

(五)财政补贴作用评价

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财政补贴在农业保险工作实施中产生的作用评价发现,绝大部分人认为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其中,认为作用非常大的样本比例最高,占45.9%;其次是认为作用比较大的被调查者,占39.4%;认为作用程度一般、不太大和没有作用的比例非常小。

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财政补贴在农户购买农业保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评价发现,认为作用非常大的比例最高,占55%;认为作用比较大的比例次之,占35.8%;认为作用程度一般的比例较小,仅为6.4%。

(六)农业保险效益评价

通过考察基层人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评价发现,大部分基层工作人员都认为农业保险带来了很大经济效果:一是保障农民收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以来,取得的最重要的经济成果就是通过保险减轻了因灾害给农牧民造成的损失;二是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保险保障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稳定了农村社会经济;三是促进农村保险业发展,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带动了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

另外,被调查人员认为农业保险也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一是强化财政支农惠农效应;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受灾农户得到投入物化成本的补偿,促进和稳定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三是恢复农业再生产,农业保险有利于避灾农业的建立;四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农业保险政策,使得受灾农民能够获得经济补偿,进而安抚灾民的情绪。

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认为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的广泛开展具有多方面的支持作用,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开展四年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目前的农业保险在制度建设和具体实施环节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因此,本文研究得到以下五点结论:

第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基层工作人员普遍认为以政府保费补贴为特征的农业保险实施四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农业保险体现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体现党和政府对三农的大力支持。政府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事业的顺利开展的保障。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推动作用农业保险可以促使专业性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

第二,农业保险条款设计与实际工作脱节。农业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到户,这与国内农户众多、分散经营,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缺乏的社会现实相矛盾;种植业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品种不能充分满足各地区的参保需求;保险责任范围存在问题,种植业保险责任范围中的病虫害灾害应该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健全。部分盟市旗县政府认为其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过高,超过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因此地方政府实行根据财政补贴金额确定保险规模,给农户“分配”承保面积的政策,导致许多农户的保险意愿无法满足的问题。旗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程序过多,目前各级政府财政补贴资金都要从旗县划拨,导致了保险补贴资金到位的时效性较差。保费收入资金管理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导致农业保险结余资金的管理没有可依据的政策,不利于农业保险结余资金滚动,降低了政府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农业保险实施过程存在一系列问题。目前农业保险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均存在一定问题。种植业保险承保环节主要是承保方式应以村为单位,承保的时间较短,对受灾农作物确定损失程度比较困难,承保的品种范围窄,部分地区承保面积受到限制,养殖业保险承保过程中面临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勘察定损环节中,大部分地区进行勘察定损时不能够做到逐户逐地块进行勘察,这主要因为农业保险覆盖面广,涉及参保农户众多,尤其遭受普发性灾害,如大面积发生旱灾等情况时,落实到每一个农户的每一个地块的查勘定损在实际工作中几乎难以做到。另外,灾害进行定损时没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和科学技术手段衡量,导致了农作物的受灾面积和产量的损失程度没有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衡量。在赔付环节中,许多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对农户进行理赔时均是协议赔付,由于当地资源、气候等多因素制约,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并不十分符合保险原理,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经营。因此,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采取协议赔付的模式进行理赔。协商赔付不能长久实施,一旦局部出现协商不妥,会导致整个农保规则失效,甚至隐含过多不稳定隐患。

第五,农业保险人力资源不能满足需求。目前农业保险的人力资源与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不匹配,从事农业保险基层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由于从事农业保险基层工作非常辛苦,更加导致了在保险承保、勘察定损等具体工作中基层保险公司人员的配备不足。

(二)对策建议

根据研究结论,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工作,发挥农业保险更巨大的作用,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加快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健全农业保险管理体制。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在国家的《农业保险法》尚未制定出台的情况下,可先制定适合自治区农业保险开展的暂行条例与法规,从政策、制度、实务等多个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已有的农业保险发展的良好经验和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政府、公司、农户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作用,从而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二,进一步优化设计保险条款体系。建议通过对农业保险险种的科学论证之后,重新修订和完善现行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条款,使之与各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对于种植业保险来说,在保险费率方面,应根据各地的地理环境、灾害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的不同,实行差别化费率。对于养殖业保险来说,要在全面调查养殖户保险需求的基础上,经过科学的论证,认真总结各家公司实施养殖业保险中的问题及经验,重新界定养殖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科学厘定养殖业保险费率,以提高保险公司对养殖保险的供给意愿和养殖户参保的积极性。此外,将农业保险与其他财政支农惠农政策相结合,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功效,引导金融资本向农村流动,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建设可起到巨大作用。

第三,加快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目前从事农业保险的人员虽然对保险都精通,但对农业生产、农业技术知识都缺乏。农业保险在承保和理赔时都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保险公司要重视农业保险业务人才的培养,通过各种培训、学习,让农业保险专业人员迅速掌握相关领域知识体系。

参考文献:

[1] Goodwin,Barry K and Vincent H.Smith.The Economics of Crop Insurance and Disaster Aid[M].Washington DC:The AEI Press,1995.

[2] Miranda.M.J and J.W Glauber,System is Risk,Reinsurance and the Failure of Crop Insurance Market,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on 79,1997 February.

[3] Bruce A.Babcock and Chad E.Hart Influence of the Premium Subsidy on Farmers’ crop Insurance Coverage Decisions,Center for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Iowa State University,April 2005.

[4] 甘亚冰.中国现行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政策绩效评价[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