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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事业部制改革方案精选(九篇)

国企事业部制改革方案

第1篇:国企事业部制改革方案范文

一、合理确定改革改制形式,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一)坚持“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原则,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推进企业体制创新,实行以产权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改革。改革改制形式由市国企办(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二)对在国有经济中起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作用的行业和企业,主要包括供水、地方铁路、港口、军工、城市基础设施、粮食储备、垄断性资源开发利用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中的骨干企业等,要加大改组、改造力度,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实现产权多元化和职工国有身份转换的同时继续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

(三)对缺乏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实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民营化改制。

(四)对生产经营已经停止或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依法破产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实行全员解除劳动关系、转换国有身份、按政策分类安置,企业所有制性质及法人资格一定时间内维持不变。

(五)对有条件的企业推进并购重组,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盘活资产存量。

(六)对经济效益差、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

二、规范改革改制程序,健全批准报告制度

企业改革改制必须制订方案,实行批准报告制度,具体操作要按照《市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操作规程》执行,其主要程序为:

(一)提出改革改制申请。改革改制申请由企业报经其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持有单位)审查(产权持有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对企业改革改制的申请)后,报经市国企办(市国资委)核准;产权持有单位为市国资委的,可由市国资委直接提出改革改制要求。

(二)制订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或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与企业或其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后制订。改革改制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情况;企业改革改制拟采取的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负债范围;企业职工安置办法;企业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企业改革改制后的发展思路和措施。

(三)初审改革改制方案。企业或其产权持有单位上报的改革改制方案经市国资委初审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国企办(市国资委)下达同意改革改制《预审通知书》。涉及劳动保障、土地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将改革改制方案所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申请分别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革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改革改制。

(五)批复改革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的改革改制方案报经市国企办(市国资委),由市国企办(市国资委)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由市国企办(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市政府审批,批复文件下达后,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正式生效。

(六)实施改革改制方案。改革改制方案批复后,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所批复的改革改制方案组织实施。

三、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改革改制企业必须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二)改革改制企业必须由市国资委从中介机构备选库选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并按《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核准工作规程》进行核准。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四)改革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市国资委确定的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并按照《市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程》的要求,公开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竞价转让,不得指定受让方,严禁暗箱操作。市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要进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改革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不得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要形式;可以探索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六)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工作由市国资委按《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程》进行。企业核销的不良资产要按照《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的规定,由市国资委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接收、统一管理、集中处置。对企业的不良金融债务,市国资委要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集中打包处置、公司缩水回购、竞价转让变现”,对集中处置的收益要进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

(七)对与原改革改制企业一次性计提的职工安置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相对应的国有资产实行保全措施,除改革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兑现协议外,改革改制企业须用不低于职工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总额的土地、房产等流动性强、易变现的不动产向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抵押。今后,改革改制企业不得再采取在转让前将职工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抵扣、提留的方式。

(八)破产清算组成员由市法院从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指定,破产清算组原则上由市国资委牵头组成,组长由市国资委与市法院协商确定。破产清算组接受市法院的领导和市国资委业务监管及指导。具体的运作模式采取清算组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托管清算;破产清算终结后,剩余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九)市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改制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改革改制企业按承诺期限兑现职工的安置补偿费、股票及集资;对改革改制企业带入的金融债务和其它债务缩水而产生的收益要冲减改革改制时的负资产,对冲减负资产有余的收益要收缴;对改制时带入到新设企业的土地资产要进行清理,对工业用地因改变土地性质而产生的级差收入要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企业无论选择何种改革改制形式与方法,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外,都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转换国有职工身份。职工安置补偿费计算的截止时间:改革改制方案已批复的,以批复的时间为计算截止时间;改革改制方案没有批复的,以年12月31日为统一截止时间。

(二)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补偿费标准和计算办法维持原标准和办法不变,继续按市委、市人民政府发〔2000〕12号文件执行。

(三)对职工安置补偿费采取总额计算、据实支付、及时销账的办法进行。

1、职工安置补偿费由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计算,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再报市国企办(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2、职工安置补偿费,企业能自求平衡的由企业自求平衡,不能自求平衡的以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自求平衡。

3、职工安置补偿费不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而是根据企业支付安置补偿费的实际情况逐年在其净资产中扣减国有资产金额,直至职工安置完毕。

4、每年由企业将实际用于职工安置补偿的资金划入市国资委指定的劳动专用账户。职工安置补偿费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拨付,由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落实到职工。

5、改革改制企业在职工安置补偿费未兑现付清之前,其全部资产的转让变现和担保抵押,必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工商、土地、房产、金融、交警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过户和财产担保抵押手续。改制企业、破产企业和其它改革形式的企业,专项用于安置职工的有资产,其变现所得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市国资委指定的劳动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此类资产在发生产权变更时,须提交由市国企办(市国资委)出具的劳动专户证明,否则,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促进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健康有序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快推进市直国有非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确保改革改制任务按期完成。主管部门要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领导小组和专班,切实组织实施好所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市国企办(市国资委)要加大督办、指导的力度,推进企业改革改制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国资委要与监察和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调查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未与改制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产权持有单位必须及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也可选择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新企业作价入股和留作新企业对该职工的相应债务,但职工应与新企业签订认股协议书或借款协议书。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第2篇:国企事业部制改革方案范文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深化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重庆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公开、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任务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附件1)、重庆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附件2)以及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附件3)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并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改革举措,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许可证件作为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在政府采购中不得将企业取得或曾经取得有关许可证件作为必要条件或评分事项。(责任单位: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市范围内将1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备案事项所需材料,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责任单位: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市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4.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对40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要主动下放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标准和规则,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便利企业就近办理。要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要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设定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可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设定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可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责任单位: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三、配套措施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严禁在国家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之外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审批。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严格“证照分离”,营业执照功能为依法登记企业身份,许可证功能为依法赋予企业经营资格;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许可的,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二)推进涉企经营信息共享。

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要求,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政务数据归集至市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跨层级、跨部门的涉企经营信息共享。市市场监管局要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实时推送至市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市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获取需办理涉企经营许可相关信息,将其纳入对应管辖层级的监管范围,防止监管“缺位”。涉及国家部委业务系统的,要积极向上对接,推动全市涉企经营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三)加强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建立全市统一的涉企电子证照库,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涉企经营信息和电子证照全量归集至“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及市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统一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并实时更新。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层级、跨部门共享互认,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证照应用。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杜绝监管盲区。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以及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前已取消审批或已改为备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依法监管。对非许可类涉企经营事项,已明确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暂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由所涉及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对主管部门模糊、部门职责边界不清的,以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各区县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指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二)健全监管规则。

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逐项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方式、工作流程、处置方法,形成简明易行、务实高效的监管规则体系。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检查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依法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对持证经营企业依法监管、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三)强化协同监管。

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双告知、双跟踪、双反馈”许可办理机制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实行“双告知”,根据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告知企业需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及审批部门,提示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后果,同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认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落实“双跟踪”职责,在企业尚未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时,对其进行跟踪监管,杜绝无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对已提交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的,跟踪办理进度。建立“双反馈”工作机制,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不予许可和准予许可信息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科学合并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依托大数据信息技术,对企业信用、行业安全等风险实行“双评估”,制定风险分级规则,运用评估结果,预警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风险。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用中国(重庆)等平台,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信息实行“双公示”。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相关监管部门要履行配合监管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责任单位: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四)创新监管方式。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措施,试行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化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大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强化信用监管,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畅通信息归集渠道,扩大覆盖范围,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规范信息运用、信用惩戒、信用修复规则,探索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四新”经济认定规则,分类制定监管措施和标准,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探索“无事不扰”、非现场监管等改革措施。探索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建设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能。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实现行业监管事项清单全梳理、监管信息全归集、投诉举报全处理、协同监管全响应。推动综合监管,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专业机构参与政府监管工作,引导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积极构建多元共治协同监管格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职转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商务委负责指导重庆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推进实施。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

(二)强化工作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重庆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市政府部门之间、区县与市政府部门的协作配合,一体化推进改革。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完善政策举措,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要健全督查督办和总结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检验改革成效,对推进改革不力、落实改革任务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推进改革中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强化法治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需要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取得有关机关授权。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在重庆自贸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贯彻落实国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市司法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情况,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梳理“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作相应调整。

(四)守住安全底线。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综合研判、分析评估,逐项梳理风险点,明确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风险防控台账。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针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改革特点,完善监管依据、监管层级、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流程、监管频次,做到全环节无缝监管。要加强协同监管,确保履职到位、落地见效,形成职责明确、协同合力、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

第3篇:国企事业部制改革方案范文

为加快我县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确保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规范有序地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职工身份置换为重点,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坚持民营化改造为方向,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全县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营化”原则。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中的国有中小企业中依法有序退出,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2.坚持“一企一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因企施策,一企一策,选择切合本企业实际的改革形式,依法操作,规范运行。

3.坚持“多措并举”原则。把企业改革与发展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外来资本、企业经营层参与企业改革。

4.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企业改革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企业和职工意愿,依靠广大职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5.坚持“公开公平”原则。要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民主决策,公布改革方案,公平、公正解决好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

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

按照“两个置换,一个转换”的要求,确保2007年底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的50%以上,确保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革任务。集体企业积极筹划,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四、企业改革的形式

分别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收购、整体出售、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国有股权转让等形式,一企一策,全面推进企业改革。

五、改革的程序

(一)改制申请

1.企业改制首先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决议。

2.改制企业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国有企业改制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集体企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清产核资

1.批准改制的集体企业要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国有企业要向县国资部门提出清产核资申请。

2.清产核资申请获批后,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共同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对企业全部资产清查核实、登记造册。

3.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对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生的损益,报县国资部门认定批准。集体企业的上述事项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财务审计

1.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整体财务审计,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由县国资部门委托有资质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集体企业财务审计由企业主

管部门的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2.被审计的企业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文件,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集体企业的审计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资产评估

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聘请具备资质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国有企业由县国资部门聘请具备资质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经县国资部门核准备案;土地评估报告分别报县国土部门和国资部门备案。

(五)资产处置

1.企业拟处置资产时,须先制定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制定。

2.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附企业资产处置决议、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资产评估报告书。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国资、国土、企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全面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3.资产处置价格应以评估价为基价,研究确定处置底价,然后通过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依法公开处置。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共同实施。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国资部门、国土部门、房产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改制企业等共同实施,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一般采取拍卖的方式,公开竞价转让。

4.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由县国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改制企业共同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由县政府或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县国土、国资、企业主管部门及改制企业共同实施。出让时,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拍卖方式,公开竞价。如需采取招标、挂牌等其他方式出让时,须经县政府批准。

5.集体企业资产转让变现资金由其主管部门设立专户代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变现资金由县国资部门设立专户管理。

(六)拍卖招投标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均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一般应采取拍卖的方式公开出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的方式,对投标人(拍卖机构)实行百分制现场打分,公开竞标,确定拍卖中介机构。

(七)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2/3以上的职工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集体企业由劳动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国有企业由劳动部门、国资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3.对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及欠缴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应在企业改制、破产终结时一次付清。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享受养老金待遇,同时移交社区管理。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应主动办理参保手续。未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净资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手续。

4.对改制后企业无法安排上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从改制费用中按现行规定标准,一次性预留企业应承担的职工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社保费,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5.对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安排上岗的职工,应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对其经济补偿,其标准:按职工本人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对无法安置再就业的企业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职工本人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经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协商,可按双方认可的标准予以补偿。

六、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分类指导。各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企业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亲自过问抓改革,明确专人抓改革。要深入企业详细了解资产、人员和债务状况,逐个企业制定改革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对改革的形式、职工的安置、资产处置提出可操作性方案。

2.建立调度、信息通报和企业改革协调会议制度。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一月一调度、两月一通报、半年一督查、一年一考核制度,定期向各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改革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推进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将企业改革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随时向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送。

第4篇:国企事业部制改革方案范文

关键词:供水企业 改制形式

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共设施领域投资体制全面开放的形势,使供水企业从过去国有垄断经营逐步实行市场化经营,产权结构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向多元化投资主体转变,是供水企业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管理水平,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出路。在当前改革实践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如何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同时,又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促进改革,使体制改革充分调动供水企业管理者、企业员工、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是我们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战略投资者的不同投资方案,进行正确决策的首要问题。企业改制应该实事求是地认清本地的比较优势和相对劣势,采取多种形式的改革方案,实现多元化投资主体改革目标,择定多样化的改革形式。

改革要处理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

当前,各地的政府领导有各种不同的经营城市理念,有些是“靓女先嫁”筹集资金搞建设;有些是打开优惠政策口子引外资为工作业绩增添光彩。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发挥地方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筹集资金,为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创造条件。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供水企业在这一经济结构战略大转换过程中,既要处理好当前的改革、稳定和发展问题,也要处理好未来的改革、稳定和发展问题。当前的改革是为了未来的稳定和发展,未来的稳定和发展才能保证当前改革方案的最终成功,这是选择改革方案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目标。

改革、稳定、发展是供水企业体制改革中必须处理好的重要问题。供水事业关系群众生活、政府形象、供水企业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等多方面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体制改革和优化资源组合,必然是打破旧的利益关系,建立一种新的分配制度和新的利益关系。这里就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改革的成本有多大,改革的成本由谁来承担责任。在中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较少的条件下,用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用市场竞争机制代替垄断经营机制,不能靠用多数消费者的少得换取少数投资者的多得,也不能靠用国有股东的少得换取非国有股东的多得,更不能靠大量职工下岗来换取经济效益的提高。如果一项改革方案带来资源重新配置和投资者收益增加的同时,引起其它投资者的损失或者广大群众利益损失,后者就会联合起来反对或者抵制这一方案,最终难免中途进程夭折的结

局,如对水价上涨的抱怨、暗地里偷水增多直至对供水设施的破坏,就会增加供水企业改革的成本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一项方案损害的人越多,损害程度越大,改革的成本就越高,反对的范围和程度就越激烈。在一些城市引进不公平的改制方案后,已经出现这样的问题,应引起有关领导重视供水企业的改革形式和改革途径问题。

用市场机制代替旧的垄断经营的供水机制,其优越性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意义是大家认同的和支持的,关键不在于产权改革谁优谁劣的问题,而是用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的途径过渡的问题。根据需要和可能,不能让供水企业一天就“休克”过渡,不能让员工和领导一天都下岗,也不能一天就把水价格改革到位。从旧的体制下各方面利益的平衡状态转到新体制下的利益平衡状态是一个过程。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使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使各方面的利益相对来说做到平稳转换,必须用多样化的方法、多样化的途径,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拘一格,开拓创新的精神去探讨,去实验。供水企业改革方式不可能只是一个方式、一个方法、一个模式,这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的特点所要求的。

改革要综合平衡各种因素之间利益关系

经济学家魏杰指出:“政府拥有或不拥有国有资产的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不是其他。”国有资产无论是从经营性资产转变为非经营性资产,或者从非经营性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都要以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政府领导在实施供水企业改革中,首先要理性地考虑以下问题:

——市场竞争的波动性给城市供水企业生产供应的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所带来的风险有多大,城市建设的现实情况和未来城市发展的前景;对供水事业的安全性、稳定性、连续性有什么样的要求;如何实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把具有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的机制分成几个bot项目,协调成本和管理费用增加是否会低于竞争机制所带来的成本节余,即确定企业整体改制方案和分不同环节改制方案,哪样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现代化企业建设,更有利于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福利的提高。

——过去按照计划投资规模造成的供大于求所形成的沉淀成本是否由新投资者承担,或者转嫁给消费者;未来城市供水发展要求新的企业有没有能力完成。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供水企业冗员,是否可以马上推到社会上,而不会增加财政负担和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长期以来的低水价政策能否马上调整到位,并不会遭到用户的变相抵制等等。

其次,在改制的方式上要处理以下几个层面的关系:

——新的经营方式能够实现企业员工的相当满意和用户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

——新的运作规则能够保证用户需求得到满足,保证企业不断发展,保证政府适度控制。

——企业的服务承诺必须切实可行并得到有效监督、有效控制和必要的奖罚。

——在目前有关法律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的条件下,合作条件、合同条款如何适应未来法律环境问题和相应的免责问题。

除此以外,还有与企业内部经营有关的机构设置、分配制度、成本控制、质量管理等问题由企业内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如何解决等问题。

改制形式多样化的选择策略

根据供水企业具体情况和对以上有关方面的评估,在此提出以下几种情况,供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在多元化改制战略方案中参考。

——由于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流动资金投资额较小,因此规模经营效益的特点十分突出。按照目前供水企业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计算,人工成本超过总成本20%以上企业,其赢利空间很小;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50%以上的企业,企业发展后续动力不足。如果以日供水一万立方米配备十个人这一较先进的标准计算,日供水五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公司,在目前的平均水价基础上提高价格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和体现经营的规模优势。这些经营困难比较大的企业只能靠制度创新优势来解决。这些供水企业可以全部放开,国家不参股也不控股。使出资人和经营者统一起来,减少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只有经营机构;实行机动灵活人事制度,以便减少管理费用。但是政府要同供水企业签定严密的经营合同,明确规定水价、水量、水质等要求,保留政府对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最终裁定权。

——对有规模经营效益而目前水价暂时不能调整到位的供水企业,可以一次规划、一次审批、分步实施,在水价到位之前可以由财政补贴,也可以无偿使用土地,或者另行安排土地给予补偿。关键问题在于补偿土地的预期价值是看涨还是看跌。土地是城市建设中有限的资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质会越来越明显并且其价值会不断增加。在整体规划的要求下,补偿土地为供水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又可以满足有关投资者的利润预期要求。

——有些城市面临资源枯竭,面临经济转型的艰巨任务。这些城市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供水量呈短期下降趋势,供水单位成本逐年上升,效益下降。在改组改制中可以采取每年核定一次合理利润额,不足部分以国有股权弥补,即合理亏损额由国有股权弥补,实现国有股本逐步退出。这样也便于解决国有占大股时资产和资源处置以及转化障碍较多的问题,有利于转制后的供水企业利用闲置资源消化、吸收下岗职工,出让增值的的土地以弥补亏损。当城市转型后取得较大发展空间,可以再由国有资产公司回购股份,并给予合理利润。

——企业人员超编,管理粗放,机构庞杂的供水公司,可以一次买断资产,逐步减员,上岗竞争,下岗学习。即在改制中划出一定的国有资产作为新企业承担多余人员的安置储备基金,想一次退出的人员可以马上给予补贴并办理手续,其费用由安置储备基金开支。想留下继续发展的可以竞争上岗,竞争不上的可以下岗学习再竞争,下岗学习期间的一切工资、费用冲减安置储备基金。经过几次学习都竞争不上而又想退出的,其补贴费应按冲减学习期间的工资费用核定,即学习时间越长退出时补贴费越少,而早些时候退出的可以带着自己的工资和培训费,直到安置储备基金用完,企业就不再承担培训和竞争上岗义务。

——发展前景较好,又有较大水价调整空间,技术水平具有先进性的供水企业,国有股份可以不控股,吸引其他资金逐渐形成多元化企业。利用“国有股搭非国有股的便车”的方法,提高生产效率和优化现有资源配置。但是国有股东不应做任何保证和承诺,经营者承担国有股固定回报的义务,并由政府进行规范化管理。

——由于某种原因投资规模超前过大,即供水量大于需求量10%以上的供水企业,过渡时期可以把部分国有资产暂时留置,新企业负责管理这部分国有资产,但不计算在新企业资产中,每年财政给予补贴进行维护,待供水量上升时双方再重新议价转让进入企业资产。如果经过五年需求量仍然达不到供水设计要求时,财政补贴停止,同时留置的设施无偿转让给新的合资企业。

——有些目前产权关系复杂,遗留问题较多,引进外资比较困难的企业,过渡时期可以不进行股份制改造,只引进管理机构,进行委托管理。根据具体情况签定五年的经营管理目标,每年签定改善经济、技术的有关指标,并根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给予管理机构合理的报酬,逐步形成优良的资产结构,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股份公司改造。

——对政府决定退出的部分股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完成,即每年国家拿走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同时其它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补偿折旧部分,依此实现协商的股权转让。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管理权利逐步退出,实现平稳过渡,最终实现企业改革。

第5篇:国企事业部制改革方案范文

千呼万唤,国有企业改革新的顶层设计总方案已经成形,不日将正式“临盆”,近期有关内容要点已在部分央企内部传达。一场关乎中央和地方逾15万家国有企业、100多万亿元资产和3000多万职工利益的深化改革,即将开始新的进程。

“国有企业改革酝酿了一段时间,改革文件近期就会陆续出台。”9月9日在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

国资委新闻处相关负责人也向《财经》记者证实,新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总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审议通过,近期将正式对外公布。《财经》记者同时获悉,从9月7日开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已在部分央企领导层进行传达,由此引发外界对于这个总方案内容的全新热度。 方案落定

近年来,由于国企改革的争论旷日持久,政策进退反复,并牵涉各方面的利益博弈,这份重要文件的起草、修改乃至公布可谓一波三折。据几位看到已下发部分央企影印版指导意见的专家透露,从内部传达的主要内容来看,此前长期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在决策层达成重要共识,成为国企改革新的突破口,特别是几个有市场化标签意义的亮点,值得高度关注:

其一,国企分类改革思路明确,有望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国有资本对两类企业的持股比例也有望明确。

其二,国企从“管人管事管资产”转向“管资本”,有望明确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资监管机构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予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三,有望加大国企集团层面的公司制改革力度,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上,将允许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同时强调重点推进董事会建设,“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试图解决部分国企董事会虚设问题。

其四,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上,将不搞“一刀切”,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企改制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企业经营管理。同时,还将优先在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

长期关注国资改革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变,是一大进步。中央首次明确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这意味着,国资委今后不再兼当“婆婆”,要做干净的“老板”。

近日,业界对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总方案的热议,推高了各方对国企改革的预期,也给中国内地股市注入一股暖流,部分国企改革概念股连日出现涨停。对于即将正式公布的新方案,部分学者之间的争议依然针锋相对,但在联办财经研究院院长、国税总局前副局长许善达看来,从各方面传递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来看,一些此前有争议的领域将获得明显突破,国企改革会沿着市场化的方向继续前行。

按照国企改革的渐进逻辑,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多位参与过国企改革方案多轮讨论的权威专家向《财经》记者表示,未来央企层面的改革将加速,或将涌现央企并购重组浪潮。同时,随着改革路线图的细节逐步厘清,操作办法陆续祭出,事关中国经济增长效率和转型升级的国企改革,将有助于消除中国经济的增长抑制、卸去增长拖累,迎来新一轮增长红利。

一些研究国企改革的专家也认为,即将公布的指导意见有的表述并未触碰目前国企发展中的一些体制性顽疾,后续改革仍待推进。据悉,完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改革措施,或将低于外界此前预期,导致国有企业董事会虚置的诸多掣肘因素无法在短期内消除,部分专家呼吁多年的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也待进一步破题。

李曙光表示,指导意见估计将着重提国有企业改革,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改革缺乏总体设计。2008年《国有资产法》并没有引用国有企业概念,因为它包括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等类型,除国有独资企业按老的《企业法》运作外,其余类型均按新的《公司法》运作。有学者关注,此次若过多重提国有企业概念,是否意味着原来那套国企管理制度会有某种程度的回潮?

相关专家提醒,当年制定的这部《国有资产法》也面临与时俱进的问题,在新的国企改革设计总方案公布实施之后,对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也是必然的。虽然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任重道远,但市场化改革取向并未发生变化,至于改革的快与慢、多与少,受制于各种因素,欲速则不达。 多方角力

国企改革在中国从来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议题。经历过1998年国企三年脱困闯关、2003年国资监管体制变革,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从一开始就被外界寄予厚望。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这些全新提法赢得了普遍好评,对位于北京西便门桥旁的国务院国资委来说,过去那一套“管企业”的做法面临调整。如何管好国有资本,对他们和各方面均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2014年11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挂帅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一个能够统领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人社部等部委的改革方案设计组织成立,相关调研、讨论和方案起草随即密集展开。

《财经》记者获悉,几经磨合之后,国企改革的“1+N”方案大致成型于2014年底前后。其中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并出台“1+N”整体规划中的“1”,即深化国企改革指导的指导意见,“N”则包括了由国资委负责的国企功能的定位和分类,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方案,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以及由人社部负责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等。

上述方案的起草和修改,经历了较长时间。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不久,国资委相关部门曾花了一个晚上时间,梳理出7大类、33个题目,分别交给各个司局进行深入研究。例如,发展混合所有制又细分为诸多子课题,国资委的核心司局之一的企业改革局,牵头负责研究“改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探索员工持股等课题。

2014年1月31日春节后,国资委拿出了一个框架性文件初稿,约六页纸的篇幅。一位接近国资委的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从当时看到的这几页内容来看,如何具体落实三中全会精神,有关机构的思路和意见尚不清晰。

为中央出谋划策的还包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官方机构。官方智囊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着国有资本管理体制课题研究的任务,2014年下半年以来,课题组到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湖南、黑龙江、四川、重庆、陕西、江苏、安徽等省市进行了国资改革专题调研,并形成了专门的研究报告。

同时,相关各方对新一轮国企改革展开了激烈讨论,争议的一个焦点是国资委是否需要效仿新加坡“淡马锡模式”、中央汇金模式,完善出资人制度。

在最初一段时间,财政部有关专家建议考虑淡马锡模式、汇金模式,成立投资运营公司,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意味着国资委将做专门的监督者。在一些学者看来,过去国资委既做“婆婆”又做“老板”,承受了较大的社会压力。

受访的国资系统人士认为,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多是行业企业,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中国的国企改革不宜简单照搬所谓淡马锡模式。亦有分析人士提及,考虑到国企资产规模之大和牵涉面之广,应探索形成适合自身国情的国企改革“中国新模式”。

涉及股权和所有制问题的混改怎么“混”,则是另一项颇具争议的话题。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一位官员曾向《财经》记者介绍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有利于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有利于构建一个有效制衡的真正的董事会,实现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

但是,哪些行业可以混合,哪些行业是混合“”?混合以后,国有股占比多少为宜?如何评估国有资产?

一些地方官员表示,混合所有制改革雷声大雨点小,主要是担心推进改革若不妥当,或承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之责。部分民企对入股国企既有热情,也有担忧,如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曾公开提及,混合所有制若仍然是国企控股,不等于民企拿钱帮国企吗?这一说法颇能代表民企对国企混改的矛盾心理。

与之相关,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员工能否持股、如何持股,也是广泛争议的焦点话题。

在此前讨论中,一些官员对国企员工持股的正当性提出质疑,但更多主张国企市场化改革方向的专家坚持认为,员工持股是必然会进行的激励制度安排,差别仅在于如何持股、如何界定权益的问题。《财经》记者获悉,反复修改的指导意见最终倾向于明确以“不动存量”的方式进行,即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一位对此持明确支持态度的专家认为,员工当了主人,能有效解决内部人的腐败、浪费和企业亏损问题,国有企业的效率也会随之提升。

在员工持股的行业选择上,比较一致的建议是优先在转制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进行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这与一些地方国企率先进行的尝试形成呼应,早在2012年,上海、江苏、重庆等地就已经开始探索具体的改革模式。

上述改革争论在2014年底开始形成一些多数共识,随着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改革总体方案的讨论与修改进程开始加快。按照分工,国资委负责国企的功能定位与分类改革,发改委负责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办法,财政部负责资本经营预算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人社部则主要负责薪酬改革方案,在其后一段时间,几个改革方案陆续修改成形,提交更高层斟酌。

就在外界对相关改革方案要点多有猜测之际,2015年7月中旬,国家主席在东北考察,针对国企改革提出了“两个坚持”、三条“硬标准”和三个“有利于”,这些重要表述,被视为中国国企改革将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信号。外界因此预期,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总方案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具有历史意义的变化就要发生”。 不搞“一刀切”

中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国有资产和庞大的国企队伍。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14年底,中国各类国有企业共有15.6万户,其中央企约为5.2万户,地方国企约为10.4万户,国企数目居全球之首。

在各类央企中,直接由国资委管理的有112家,财政部直接作为出资人的有6000多家,间接作为出资人的有4万多家。管理央企的两大主体分别是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其中国资委管理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特大型实业央企。财政部企业司也管理部分特大型国有企业,如中国邮政、中国烟草、中国铁路等专营性国企。中央汇金则通过持股方式管理着多数特大型金融国有企业,比如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新华保险、国泰君安证券等。

从行业分布来看,央企主要集中在一些垄断性行业,例如石油石化、电信、金融、军工等,同时也涉及一些竞争性行业,比如房地产、食品等。地方国有企业的行业分布则呈现两个集中现象。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研,地方国企一是向当地支柱产业集中,例如上海市经营性企业资产八成以上集中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陕西、河南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主要集中在能源化工、装备制造、有色金属等行业。二是向公共基础设施领域集中。如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30%的资产集中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湖北省仅交通投资集团一家企业的资产就占省属经营性资产总量的50%以上。

从地域来看,各地的国有企业发展水平不一,例如上海市,国有企业逐步完成从资产到资本的阶段,当地政府正一直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而对于计划经济进入较早,退出较晚的东北地区来说,国有企业对当地经济贡献巨大,改革任务较重。因而,国企改革方案设计应兼顾不同地区,不搞“一刀切”。

对于各方关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多位曾参与指导意见讨论修改的专家均提及,基本共识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因业、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9月9日在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上,辽宁省常务副省长周忠轩告诉《财经》记者,辽宁国企成立时间较长,历史包袱重,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正在制定方案,对企业办社会职能进行剥离。“我们不是简单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是按照市场的经济原则提高国企效率,提高它的竞争力。”周忠轩说。

波士顿顾问公司董事长Rich Lesser在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上也说,“改革是精简国企,提升效率,吸引外部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国企的领导也要提升效率,有所创新,这样才能推动企业在未来的增长,也是更广泛意义上的改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陈清泰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国企改革一个核心问题是,国企集团公司必须整体改制。

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介绍说,当年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但是又急于上市,于是采取保留一个集团公司的方式,把优质资产留给股份公司,劣质资产和大量负债、冗余人员留给集团公司。国资委系统一位官员称,包括上海市在内的一些地方一直坚持整体上市,但是此一方式也有很大的难度。

分类改革是本轮改革着墨较多之处。据悉,多数建议集中于将国企分为商业类、公益类,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督、分类定责、分类考核。

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国企,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引入其他国有或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并着力推动整体上市。

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也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对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

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国资委一直主张对国企实施分类改革,今昔不同的是,国企的分类从三类变为两类。专家们期望,新的指导意见能通过分类,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也有利于未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不过,这项工作操作起来并不简单,以中航工业为例,既有军工类业务,也有商业零售、地产等商业类业务,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能覆盖军工研发时,商业业务对其形成了很多内部交叉补贴。 如何“管资本”

目前管理国有企业的政府部门主要为国资委和财政部,若新的指导意见明确今后国资监管以管资本为主,上述两大部门也将面临新的改革挑战。

在9月6日召开的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学术研讨会上,《财经》记者获悉,前不久,财政部向十多个部门发函征求意见,讨论下一步财政部如何管理国企,哪些企业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应的改革方案如何报批,财政部管理的国企范围多大等。

国资委系统的相关人士也认为,在新的指导意见后,国资委也需要进行相关的自我改革,以匹配其新职能。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陈清泰曾参与设立国资委的决策,他告诉《财经》记者,当时将其定位为特设机构,带有过渡性,旨在逐步解决国有企业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国有企业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管理状态。在当时,国企的国家所有权虚置、分散,以及“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突出。

此前,国有企业的管理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其中,行业主管部门管生产经营,中组部(人事部)管人事,国家计委管基本建设,经贸委管技术改造,财政部管资产,劳动部管收入分配等,这种分散管理体制造成的结果是责任主体的缺失。

国企改革经历了三年脱困之后,急需管理体制上的创新,从而真正实现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此后国有企业迅速做大,并迎来了十多年的黄金发展期,不得不承认,这与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国资委的努力密不可分。

2003年5月13日,即国资委成立不久,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赋予了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任免、考核和奖惩”“承办政府交办的任务”等职责,以及“推进结构调整、推进管理现代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义务。国资委成立之初,实际权责就超出了一般股东权责的范围。

除了股东权责,还有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公共管理权责,涉及企业内部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财务等内部管理权责,决策制度、纪律检查、宣传、党员教育培训等党群工作职责。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公开的255个规章文件进行分析,认为国资委监管范围广泛,监管权责超出一般股东权责范围;监管方式多样,既有行政审批,也有行政指导、通报等;有关规章文件往往覆盖从基本股东权责到企业内部制度等广泛问题。

在股份制改革完成以前,国资领域管理只能采取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模式。多位专家提醒,管资产与管资本一字之差,实质却相去甚远,管资产的法理基础是公权,权责基础是行政隶属关系;管资本的法理基础是司法,权责基础是股份所有权。在当时国企股份制改革完全以前,国企治理和管理问题较为突出,国资委对其进行行政监管有积极意义,因而应历史地、全面地看待职责过宽问题,但是其干预过多却成为国企发展的阻力。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国资委原副主任邵宁曾坦诚,国资委存在“做过了头”的问题,该管的管了,不该管的也管了,有时存在管得过多过细的问题。

国资委直接介入企业经营性质活动,亦引发国企一线人士的抱怨。国资委力推主业管理,即要求国企突出主业,不过过度多元化,一些非主业业务退出,这也令国资委与一些国有企业之间争执不断。

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一片争议声中获得通过。这部法律赋予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是并未明确其他职责的存废。这部法律冲洗了国资委这个特设机构的过渡性色彩,国资委从此集出资人和监管者双重身份于一身。

李曙光认为,2008年《国资法》通过后,国资委强化了它的政府监管功能,弱化了出资人、所有人、经营人的角色,“接下来国资委要做的重点,应该是如何转型做干净的老板这个问题”,李曙光认为,管理者从“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还有很多挑战。

首要是国资监管部门的管理思维。原来既想做“婆婆”又想当“老板”,整个管理体制以及配套的监管体制的现状,都是以管资产和管企业为主。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只能当老板,不能再当婆婆。偏行政职能和监管职能,都要转向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部门。这意味着这些管理部门必须及时转变管理理念,今后国企将更强调资本的回报率、可收益性以及行业竞争性。

国有企业的一、二级企业,即母公司和控股公司或者靠上一层的子公司,都没有“管资本”的概念,仍是过去固有的管资产概念。这又表现为纯粹的国有独资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比如企业的不良资产、历史欠债、员工的生老病死和安置等,但这些都不是管资本的概念。

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和国有企业的经营理念十分关键。多位专家相信,反复修改的指导意见,将对监管者的角色进行更清晰的界定,该管的要科学管理、绝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绝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若这些意见正式,接下来就看具体的落实细则和执行效果。

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上,专家们期望,指导意见能明确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下称两类公司),国资委对这两类公司及直接监管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两类公司对授权范围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两类公司对所出资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

陈清泰告诉《财经》记者,若按上述思路,两类公司的性质和治理结构可能会有一定的特殊性,绝对按照《公司法》设立是不现实的,例如两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属中管干部,由中组部管理,中央任免。陈清泰建议对这些特殊性保持一定的宽容度。

对于两类公司出资的国有实体企业,则不再特殊设置,应完全按照《公司法》设立、运行,使得公司董事会在人事任免、重大决策等问题上保持独立性。

完善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另一个重要且敏感的问题。专家们预期,指导意见将重申要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推进董事会建设。不过受访人士认为,在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并未配套推行的情况下,原则性的重申无法解决国企董事会虚设问题。

央企主要领导的选用,仍然延续按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登记授职,并非一般企业的市场化选择结果。中央企业有副部级、正部级的行政级别之分,央企主要负责人同样对应着不同的行政序列。多数专家认为,这种行政化的选聘、退出机制,使得央企负责人首先会考虑如何对上级负责。

接近国资委系统的权威人士坦言,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已经超出国资委的权限。亦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国企是执政的经济基础,对其主要领导人延续行政化任用机制,也顺理成章。部分优秀的国企领导转身进入各级政府部门任职,有利于相关经济决策和政策实施更加有效。

“现在有一部分国企出现腐败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两种技术路线,一种是不断地叠加、强化外部监管,另一种是认认真真地改善公司治理。”陈清泰认为,现在看来,很多人并不太相信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让人担心的是,人为地扭曲了公司治理,回过头来又否定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6篇:国企事业部制改革方案范文

关键词 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档案管理 影响

人事档案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动态动能的历史记录,也是用人单位的评价机制之一,对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人才计划的发展。而人事制度的改革在政府部门和用人企业早已通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一、人事制度改革前人事档案管理的主要特点

(一)员工的身份象征

员工的工作经验、思想品德、学习问题等情况都充分反应在人事档案中,用人单位可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来决定人才的选拔。用人单位利用人事档案,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奖赏惩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发展人才培养计划。并且员工的人事档案还关乎个人子女的福利问题,已成为员工的身份象征,也与员工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二)限制员工的工具

我国档案管理遵循“人档合一,人走档随”的制度,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工作流动。用人单位掌握档案的提取权,员工的去留也只能由用人单位来决定,员工的迁移位置很难实现与档案统一存在,不利于员工的自身发展。

二、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人事档案的作用日益弱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国家和用人单位逐渐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导致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不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自身的作用日益弱化。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无档生存”

国家《劳动法》的实施,国有企业的“铁饭碗”逐步瓦解,导致员工下岗率变大,对国有单位的依附性大大减弱。为提高生活质量,下岗员工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人事档案的影响逐渐变弱不利于国家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

(二)非国有企业员工“无档择业”

近几年,我国非国有企业发展日益壮大,对员工选拔制度也进行了改革。为适应非国有企业的发展,企业选拔人才时不再以人事档案中的例子为参考内容,而是从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方面着手,通过具体的劳动合同和协议书来考察员工。人事档案逐渐形同虚设,自身的作用逐步减弱。

(三)国家公务员“无档入仕”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中,政府机关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公务员的自身素质修养为重点考察内容,秉着“凡进必考”的执行态度,为没有人事档案的农民和无业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为国家提供更优秀的人才。

(四)人事档案管理自身“缺陷”

目前,人事档案自身存在着“弄虚作假”的问题,制作“水分”材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致使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注意力减小,更愿意通过员工自身工作实践来决定员工的去留问题。并且“弃档”现象也在逐步增加,人事档案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变得越来越可有可无。

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滞后,人事档案管理面临问题

在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推行人事制度改革之后,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相继进行。但相比之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具有滞后性,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推进作用也逐渐减小,导致产生更多的实践问题。

(一)制约员工的合理流动和科学考核

在事业单位中,高层次、能力强的人才普遍存在,对国家的人才建设发展具有良好的帮助作用。但由于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仍然采用传统的发展模式,依据人事档案的记录,制约了员工的合理流动性,致使员工的个人发展面临困难。并且事业单位缺乏除人事档案之外的科学考核方式,依然根据原有人事档案,对员工的职务登记进行划分登记,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对员工和企业发展都存在不利影响。

(二)人才流动秩序混乱

近几年,国家企业单位人才出现大量流失现象,对企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挑战。企业单位为保证人才的正常使用采用“三不要”的做法,即“不要调出手续、不要人事档案、不要迁移户口”。这种做法实施之后,为大量员工解决了工作流动的问题,致使员工“弃档而逃”的现象普遍出现,不利于健全企业人才流动秩序。例如部分员工与单位签订人事和工作合同,合同还未到期就出现违约现象,让用人单位出现“用工慌”问题,更严重的是利用对单位知识的知情权,向其他同类企业举报信息,致使用人单位的发展停滞不前。

四、结合人事制度改革,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改革措施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人事档案管理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出现了诸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人事档案自身改革和外部条件改革两个方面来做,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执行力度。

(一)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应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对应,做好全面改革工作。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为整体改革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有助于国家和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的发展,为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做好准备。人事档案管理改革是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关联的,人事档案管理建立在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之上,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应该成为改革问题的首要解决对象。

(二)消除制约限制管理作用

人事档案对员工具有制约限制作用,解决人事档案管理的改革问题之一,需要从接触制约性入手。不论是国家经济发展,还是单位对人才建设问题,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国家发展需求。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对人才的终身制约问题、提高员工自主择业能力、建立健全正常和谐的就业环境才有利于加强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对人事档案管理的优化性也有较大的提高。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需减少对员工的束缚力,建立平等自愿的工作基础,有利于优化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三)建立专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社会人员流动性的增加需要增加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让社会主体充分接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在这个基础上,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前提,可以建立具有社会性、中立的、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例如该机构需要以遵守国家人事制度、劳动法、档案管理法为基本立足点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合理科学的制度管理章程,为员工提供更加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四)改变人事档案“身份”分类法

在传统的人事档案内容中,依据档案当事人的“身份”,将“学生档案”“干部档案”“工人档案”等分类加入其中。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干部档案”“工人档案”应该改成“员工档案”。根据具体的岗位要求,对一些人事档案的“身份”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人事档案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五、总结

人事制度改革对人事档案管理具有各方面不同的影响力,具有多边性。而人事制度改革因涉及部门过多,所以具体的改革问题还有很多,为人事档案管理提供发展前景。相关部门应结合具体的人事制度改革策略,采取正确合理的改革方法,不断推动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单位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参考文献

[1] 罗剑丽.人事制度改革下的高校人事档案管理与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35):143-146+148.

第7篇:国企事业部制改革方案范文

XX县二00五年国企改革安排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企改工作力度,加快企改工作步伐,强化领导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抓、抓领导的工作局面,确保全县企改工作按期完成,根据县委、县政府对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总结去年改革改制中的经验与问题,就全县今年的企改工作提出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企改工作会议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发展不动摇,加快结构调整,全力推动国企改革步伐,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合理解决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明确工作重点,落实领导的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打好攻坚战,确保年底完成全县企改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纳入今年改制的23户国有企业,7户集体企业,市上要求上半年完成所有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及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性工作并出具相关报告,6月份至少完成半数左右企业的方案审批,剩余企业赶9月份全面完成方案审批工作,年内所有企业完成改制任务并进行验收。按照上述要求提出以下具体任务目标: 一是要求30户国有(集体)企业在6月份前完成清产核资及评估、工龄身份核定、财务审计等基础性工作。其中煤炭局5户(郭家湾煤矿,沙沟岔煤矿,五一煤矿,煤炭公司,煤产品公司),经贸局2户(铁厂,药材公司),粮食局4户(粮油食品综合贸易公司,第二粮油批发公司,粮贸大厦,综合饲料公司),商贸办6户(百货公司,商业储运公司,副食公司,食品公司,五金公司,商贸公司),交通局2户(县运司,路桥公司),农机中心1户(农机公司),外贸1户,水利局1户(水利开发公司),城建局1户(建筑公司),供销社5户(农产公司,生产资料公司,畜产公司,废旧品回收公司,工业品供销公司),轻工办2户(轻工供销公司,农具厂)。 二是要求5户企业5月份批复改制方案,6月份完成改制任务并进行验收,其中:经贸局1户(药材公司),农机中心1户(农机公司),水利局1户(水利开发公司),交通局1户(县运司),煤炭局1户(煤产品公司)。 三是要求6户企业6月份批复改制方案,7月份完成改革任务并进行验收,其中:煤炭局3户(郭家湾煤矿,沙沟岔煤矿,五一煤矿),经贸局1户(铁厂),商贸办1户(百货公司),外贸公司1户。 四是要求11户企业尽快启动改革改制工作,9月份前上报并审批方案,10月底完成改制任务并进行验收,其中:粮食局4户(粮油食品贸易公司,第二粮油批发公司,粮贸大厦,综合饲料公司),交通局1户(路桥公司),商贸办5户(五金公司,商业储运公司,副食公司,食品公司,商贸公司),城建局1户(建筑公司)。 五是要求煤炭公司参照市上煤炭企业的改制办法,启动股份制改造,力争年内完成任务。 六是要求7户集体企业本着成熟一户,改制一户的原则,不受时限限制,由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年底必须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其中:供销社5户(农产公司,畜产公司,生产资料公司,工业品批发公司,废旧品回收公司),轻工办2户(轻供公司,农具厂)。 七是未列入改制调动考核的其它国有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改制工作,可享受改制优惠政策。按程序上报改制方案,但不进行统一的调度考核。 三、工作措施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自觉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维护和保持来之不易的国企改革良好态势和职工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迎难而上,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确保改制收到实效,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强化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企业改革是件大事,是一把手工程,没有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工作难以推动。这是被去年改制实践所证明了的,今年县委又将国企改革列为十二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之一进行督查,同时充实加强了企改工作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叶兴山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咨询员郭仲伟担任,其余分管企业的副县长为成员,形成企改工作组抓分管县长,分管县长抓部门一把手,部门抓企业法人代表,一级向一级加压,一级向一级负责,任务明、责任清、调度勤、考核严的企改责任管理体系。 各分管企业的副县长为企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企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县委确定的企改工作组负责。全权包干自己所分管部门所有企业的改革工作,担任分管企业改制工作组组长,亲自参与、组织、协调、指导、督办分管部门的企业改制的全过程,经常向工作组汇报改制进度,相互沟通,互相支持。多做实际工作,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所分管企业的改制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若未按期完成者,一是全年分管工作不视为全面完成任务;二是在年底的公务员考核中,不得参与评优考核。 企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企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受主要责任人领导,负责本部门企业的改制工作。要把企业改制工作作为第一要务,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全力以赴抓改革。按照县上任务目标要求,每个企业组建一个工作组,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副组长,并在系统内抽调2名人员和其他综合部门抽调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实施企业改革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改制中的问题,并将情况汇报企改办。细化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确定工作任务标准,把责任落实到人。工作组要在“驻”字上下功夫,严格企改工作纪律,坚持按规按纪办事,脱离机关工作,蹲在企业协调解决有关改制问题。此项工作列为部门全年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行考核,不能按期完成任务者,年底创佳评差中不能评优。 各企业主要领导为企改工作直接责任人。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改制的主体,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各企业法人代表要创造性地大胆开展工作,如实申报国有资产,不得隐报瞒报,争取早日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改制任务,待改制完成后,视改制中的表现可由政府优先妥善安置。 2、强化组织协调,确保企改的质量和速度。 县委确定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组,在企改领导小组领导下,主要负责督促主要责任人的工作,具体协调、督办、指导五个综合工作组的工作,研究处理在企业改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审查清产核资及评估、审计、工龄身份核定等报告,审核改制方案。未经审查的报告不能出具企业,未经审核签字的方案不得提交领导小组研究。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督促、指导企改工作。 五个综合协调工作组的职责和工作办法: ⑴清产核资及评估组。由财政局牵头,武关心任组长,国土资源局胡昕海任副组长,负责对所有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于六月底前全部完成所有改制企业的改制基础性工作。在清产核资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操作,防止因企业隐报、瞒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在资产评估中,土地的价格按照低于市场价格、高于地段基准价为原则评估,其地面建筑不得低评漏评。评估报告要报工作组审查后方可出具报告,并监督参与改制企业的全过程(方案制定,资产处置等)。资产核消在100万元以下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工作组批准,100万元以上的报县企改领导小组审批。 ⑵财务审计工作组。由审计局牵头,张外鸽任组长,负责对所有改制企业进行终结审计等工作,所有企业的审计工作于六月底结束。并监督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方案制定,资产处置等),在审计中要严格、认真、真实的反映情况,待审计结束后,审计报告要报工作组批准后,方可发审计报告书。 ⑶社会保障组。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张亚平任组长,社保中心王建刚任副组长,负责对社会养老统筹等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并核实鉴定改制企业人员工龄身份等情况。在工作中要严肃、认真、细致、如实的反映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认定文件。 ⑷稳定工作组。由县公安局和信访局牵头,任玉秀任组长,郁树荣任副组长,负责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必要时配合工作组随时化解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不安定因素,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⑸企业改制督查组。由监察局牵头,裴新生任组长,负责对所有改制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的向工作组汇报。做到鞭策后进,表扬先进,对工作软弱的要通报批评,拖延不动、顶着不办的要追究责任。 3、要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改制行为。 国企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债权债务清理解除和劳动关系变更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融会贯通中省市有关企改政策,避免生搬硬套、教条操作,原则上小政策服从大政策,老政策服从新政策,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省市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要学政策,懂政策,因企施策,灵活应用好政策,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职工补偿标准不得超过5倍上限、离退休人员不能参与身份置换,资产处置必须分开透明、债务不得悬空等政策一定要执行到位,防止攀比,确保企改平衡过渡。 4、要加强配合,为改制创造宽松环境。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支持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用好、用足、用活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政策,对企业改革要少设障碍,多给支持,遇到问题不能回避、推诿,要主动研究解决,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所有参与改制的有关部门,要在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推动改革。财政部门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能,按照县上的要求,继续做好改制企业有关基础性工作,完成收尾阶段任务,做好企业资产处置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在做好职工身份鉴定、处理劳资纠纷等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业务,指导企业规范职工身份置换工作,协调处理好企业的有关档案封存、移交工作,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摸清底子、掌握政策,尽快拿出我县的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改制企业土地评估及出让和有关土地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大政府土地收储工作力度,指导协调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争取更多企改资金;工商、税务部门要做好改制企业有关税费减免和企业证照变更登记等工作,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金融部门要继续服从大局,积极向上争取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了解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妥善处理企业债务的意见。所有部门都要减少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各方联动配合,全力推进我县的国企改革工作。 5、要精心谋划,把住四个关口。 一是要把好基础性工作关口。集中力量做好清产核资、评估和审计等基础性工作,为整个改制工作奠定基础。县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组织一批业务强、作风硬的专门队伍进驻改制企业,分别对企业的资产情况和质量、职工情况和企业的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出具有关工作报告,作到审计严格,资产评估真实,产权界定清晰,人员状况和类型清楚,为实施企业改制提供详实的依据。 二是要把好方案制定关口。方案编制和审批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企业的改制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审计、财政等部门初后,报国企改革工作组审核,由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是要把好方案实施关口。首先要把好资产处置关,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其次要切实解决好改制方案中的所有问题,确保改制方案全面实施到位。 四是要把好企改验收工作关口。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县上制定出台的验收标准进行,审计部门要参与验收,对改制过程中的财务情况进行验收审计。凡未触动产权、未置换职工身份、未解除债务的企业和遗留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的不得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企业,要出具验收合格文件,作为企业完成改制和资产过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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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国企事业部制改革方案范文

[关键词]人事档案;企业人事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1-0092-2

一、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现状

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是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各类人事档案都参照干部档案的模式进行管理。因此,在阐述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模式之前,有必要对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有个概要性的了解。我国人事档案主要由干部档案、工人档案和学生档案二大类构成。干部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属组织、人事等部门管理;工人档案属劳资部门管理;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部门管理。这二类档案中,干部档案是主体和核心,较受重视,其他类档案均是按干部档案的管理方式进行。企业人事档案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是按照干部档案的管理方式来进行管理的,因此从干部档案管理的发展中可以看到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发展过程。

(一)企业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任何原则都是在实践中总结产生并不断发展充实的。企业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人事档案工作发展的实践中,在不断探索和掌握人事档案工作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逐步地形成和发展完善的。根据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实践的理论总结。

(二)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是参照国家干部档案管理体制进行的,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建国以来,企业干部档案和企业工人档案是实行企业自行管理,虽然工人档案由劳资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但所有的企业人事档案仍然由该企业独自管理。这种情况在习惯上被称为企业人事档案的单轨管理体制。

二、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管理模式。但是现行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仍沿袭建国以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管理模式,即职工档案的存放和管理是由政府部门认可的有专职档案管理能力的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能够查阅档案的人多为企业领导及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职工本人不仅无权查阅自己的档案,有的甚至连自己档案里存放着什么材料都无从知晓。

(一)企业人事档案单一的管理模式与企业职工层次的多样性不适应

目前,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大都采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模式进行,即职工档案的存放和管理是由政府部门认可的有专职档案管理能力的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被我们称之为“封闭式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适合本单位内部人事档案来源比较单一,仅限于本机构人员,同时也方便查找和利用,涉及面比较窄,也很有利于人事档案的保密工作。

(二)僵化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与企业灵活的用人机制不适应

我国的企业人事档案实行的是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过去,职工一旦成为国有企业中的一员,就享受到了“干部”待遇,一旦成为干部,这个人便被划入财政供养的范围,在工资、住房、医疗、养老、退休金等方面有了终身饭碗,其人事档案也转入企业人事部门中,由企业进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

(三)企业人事档案的内容不够完备

现代企业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也要完善起来,要能够正确反映出一个人的个人经历、德才情况等。

三、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一)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目标

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应该从传统人事管理模式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方向转变,这是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需要。因此,探索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企业人事管理模式向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转变,是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目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企业经营战略的影响,适当调整企业人才发展战略,围绕着企业自主用人,知人善任的目的,探索新形势下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新特点、新规律,形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机制,从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企业在激烈竞争中不断扩展空间和补充动力,在实现企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满足社会发展对企业用人的需求。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基本要求

1.树立企业从传统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的意识

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对人力资源取得、开发、保持和利用等方面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的活动。它是研究并解决组织与人关系的调整,人与事的配合,以充分开发人力资源,挖掘人的潜力,调动人的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论、方法、工具和技术的总称。

2.树立以人为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

树立以人为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并不是一般所理解的“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而是以谋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的管理。

3.树立主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观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各业都需要大量优秀人才。我国是一个人力资源丰富的国家,但人才资源却存在匮乏与浪费的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怎样才能使各类人才得到合理流动、合理使用,使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其聪明才智,作出较大贡献,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做到“知人善任”、“量才录用”。要做到这些,则必须全面了解各类人才的情况,除了严格考察之外,还需要从人事档案材料中了解人才的分布、使用、专业特长等情况。

四、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途径

(一)转变人事档案管理传统观念,树立人力资源管理新理念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从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向转变,这是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需要。因此,探索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企业人事管理向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人力资源管理转变的途径和方法,使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从事人事管理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二)面对企业人才新需求,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信用档莱新机制

建国以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借鉴干部档案管理的做法,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1992年劳动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这对企业职工档案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相当一部分企业已开始走上科学管理的轨道。

(三)建立开放式管理模式,实现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社会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户籍制度和人事制度都相继进行了改革,与此相关的人事档案工作,若继续沿用党政机关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一模式管理所有类别的人事档案,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要求,特别是企业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流动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如何做好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是人事档案工作者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新任务。因此,必须探索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档案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新模式我们称之为社会化、开放式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第9篇:国企事业部制改革方案范文

传统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内生激励难题是经济运行无效率的根源;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当代中国最重要、最艰巨的制度变迁过程;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要体现投资者保护、经营者激励和员工补偿三个视角的统一和参与改制的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以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统一。

关键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制度变迁;方案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6)09-0016-04

一、传统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内生激励难题与经济运行效率偏低

历史存在过的和现实中存在着的经济体系都可以抽象为某类生产函数,再引入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把社会福利看作最终产出,把生产效率看作中间变量,则在相同的技术变量下,以企业产权结构为核心的制度变量对经济体系的生产效率和社会福利起着决定性作用。请参道格拉斯.诺斯和杨小凯等。传统经济体系的低福利已经为大多数中国人所切身体会过短缺经济时代普遍实行的供给的票证制度和广大老百姓的极度贫困就是这种低福利的鲜明表现。,这种低福利的原因是经济运行的效率偏低,传统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内生激励难题则是经济运行无效率的根源。

国有制经济产生的主要历史条件是用非市场力量剥夺个人的生产资料,在法律上,传统国有企业中的资本属于国家,个人不能拥有生产资料,个人参与企业的前提条件是他是共同体的一员,而不是他是某种资源的所有者,因此,国有企业不能分解和追溯到具体的个人,在国有经济的庞大体系中,实际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的代表人,没有可以追溯的最终委托人。市场中的企业则是在个人拥有生产要素的产权的基础上订立的合约,无论企业的规模多么庞大,组织结构多么复杂,即使年现金流数百亿美元、员工数十万和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的大型跨国公司,其权利和责任都可以最终追溯到个人。所以没有最终追溯人是国有企业与市场里的企业相比在产权结构上天生的致命缺陷。

这种缺陷造成国有企业中法权与事实产权不一致。因为在法律上界定产权比在事实上界定产权花费的资源通常要小,所以在法律上界定产权比在事实上界定产权要容易,这导致产权界定中法权与事实产权不一致。一方面,即使法律把资源界定为私有,但由于执行成本即事实界定私有产权的成本比较高而无法保持私有产权全部的排他性,总有一部分资源滞留在公共领域[10]并最终被其他私人所事实占有。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把资源界定为公有,但由于事实界定公有产权的成本往往很高,私人绝不会在公有资源面前自动却步,他们会采取种种手段攫取公有财产――巴泽尔[10]称之为“福利攫取”,攫取具有掠夺的含义,意指这种获取福利的手段的不正当和所获得的福利的非法性。公共资源的法权与事实产权不一致或分离意味着资源虽在法律上是公有的,但某些私人在事实上建立起了对资源的排他权,即通过控制和使用来获取收益的权利;尽管由于没有法律的保障,这些权利是短暂和不稳定的。用法权与事实产权不一致的框架来分析国有企业就可以看出公有财产的法权和事实产权分离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说的实质,即某些私人成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控制者、使用者和受益者即这些法定公共资源的事实所有者,而使用这些资源的成本却由全民分担。

法权与事实产权不一致内生两个激励难题:(1)财务资本法权与事实产权分离引发的福利攫取行为导致的资源使用缺乏效率是国有企业的第一个激励难题。第一,由于攫取者使用资源的成本大部分转嫁给了其他人,对他来说,面临的是一个远比实际价格低的资源价格,他会浪费这种事实上很稀缺的资源;对其他被迫分担成本的人来说,他们的理性反应是减少对公有资源的投资,对公有资源使用上的浪费和投入上的不足导致资源短缺,这就是公有制经济是短缺经济的根源。第二,攫取者为了掩饰其行为的非法性,被迫采取非效率的方式使用资源,造成资源的进一步浪费,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国有企业管理者惊人的在职消费。第三,攫取是暗中掠夺,掠夺是公开攫取,如果一个社会中攫取行为实际上被纵容,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形成生产行为减少、掠夺成风的行为模式,公有制经济作为短缺经济的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2)人力资本法权与事实产权分离引发的低劳动生产率是国有企业的第二个激励难题。公有制国家的法律把人力资本也界定为公有,但是,虽然公有制经济否认个人的人力资本法权,但它改变不了个人的人力资本事实产权,因为人力资本是天然属于个人的资产(巴泽尔、张五常、罗森等),人力资本的积累和使用过程实际上是专用性知识的学习和运用过程,无论专用性知识的学习还是运用都离不开人的能动性,在个人的人力资本产权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情况下,个人可以凭借其事实上的所有权――控制权来降低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增加别人利用其人力资本的难度。巴泽尔[10]表明,就算是奴隶也可以对奴隶主的命令予以抗拒;奴隶主尽管拥有奴隶的身体甚至可以剥夺奴隶的生命,但他在奴隶制的范畴内也并没有很好的办法控制奴隶的人力资本,因为人力资本只可激励不可压榨[6]。可以想像一下,现代生产所需要的复杂体力劳动、技术发明和经营管理等人力资本的产权怎么可能被一种制度所真正剥夺呢?人力资本法权和事实产权的冲突带给国有企业一种无法克服的内在紧张,其表现是工人们出工不出力,技术人员没有创新的冲动,管理者因循守旧,整个企业效率低下。为了调动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传统公有制经济的代表人很倚重企图改变个人效用函数的劝说法即思想政治工作,通过不断树立榜样,激发劳动者的革命热情和对党的政治忠诚,以诱使劳动者自觉自愿地把所谓的国家和集体的目标,实则是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的效用当作劳动者自己的效用。然而劝说法不是万能的,榜样的力量也不是无穷的,国有企业不得不在一个个既非圣灵亦非傻瓜的血肉之躯面前直面实实在在的激励难题。

总之,传统国有企业由于废除了个人的财务资本产权和否定了个人的人力资本法权,结果在经济组织的运行中只能采用政治组织的运行中采用的代表制,加剧了资源的法权与事实产权分离,导致福利攫取和劳动生产率低下的激励难题。这不仅造成财富的巨大浪费,成为令人触目惊心的国有企业管理者过度在职消费,和在国有企业老总中蔓延而无法遏制的“59岁”现象等国有企业很多无法根治的痼疾的病源;而且堵塞了人力资本的成长道路和财富的源泉,最终导致国有企业无法兑现其最初的福利承诺和大多数工人晚景凄凉以及很多迟暮的管理人员铤而走险。

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制度变迁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和发展成为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主旋律,自农村改革取得初步成功之后,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改革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国内有两种基本思路。林毅夫、蔡和李周[1],刘芍佳、李骥[3]等为代表提出了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率的主张。张维迎[4]和周其仁[5]等为代表提出了通过建立个人财产制度和明晰人力资本产权来改变企业产权结构,提高经济效率主张。虽然市场和产权改革的观点有相辅相成的一面,但在理论上产权改革的逻辑应该优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逻辑,因为只有确立产权才能形成长期有效竞争的基础,所以我们不能同意“企业的竞争机制与产权归属在长期的竞争均衡中是可以分离的”[3]这个超产权论的观点,因为很难想像一种只有压力机制而没有动力机制的长期均衡的存在。从企业改革的实践来看,虽然市场改革与产权改革是交替进行和相互促进的,但现在已经很清楚,改到最后,剩下的硬骨头都是产权问题。因此,只有把财务资本的法权和人力资本的法权这两个权力还给个人,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两个激励难题,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实实在在存在并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只可能是活生生的个人,而不可能是抽象的全民、国家和集体。

将权利还原给个人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实质上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制度变迁。实现现代化是数代中国人的梦想,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必由之路,进行制度和体制创新是实现现代化最重要的条件。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私有财产公有化,这次制度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现代化,今天,进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也是为了实现现代化。因此,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体制和制度创新,其意义远甚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也是最艰巨的体制创新,其难度也远甚于当年的公有制改造,公有制改造只用了短短几年时间就完成了,国有企业改革却已经进行了20年,依然任重而道远。

按照诺斯的观点,制度变迁分为诱致型制度变迁和强制型制度变迁两种基本类型,诱致型制度变迁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渐进的、毋需政府推动的制度演变过程,强制型制度变迁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激进的、由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强制实施的制度演变过程,而在社会基本经济政治制度或体制的强制变迁过程中,这个权威机构只能是政府而不能是其他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改革既具有诱致型制度变迁的某些特征,又具有强制型制度变迁的某些特征,在这一制度演变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管理层、企业员工和各级政府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利益冲突。在企业改革的放权让利阶段,各方冲突很小,变革毋须太多强制;到了产权改革阶段,各方利益冲突明晰化,这表现在各方所主张的改制方案分歧上就是管理层主张实施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最关心有关了断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补偿和以后的就业去向方面的问题,政府最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按照布坎南的观点,制度变革是公共选择的结果,从长期来看并不需要政府主导,但从中国的实际来看,虽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也是既有格局中的利益主体之一,有其特殊的利益,但是除了自身的利益外,政府还是全社会的政府,具有唯一性,在所有的利益主体中政府还必须代表、也是最能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的主体,所以目前政府在制度变迁和制度环境建设方面的责任义不容辞。按照青木昌彦的观点,制度变革是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在各方改制方案的博弈中,最有发言权一方的方案将主导改革进程。这样,国有企业改制实际上就成为政府主导下各利害相关人参与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该体现多个视角和多方利益的统一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多个利害相关人,其中主要涉及政府、企业管理层和企业员工的利益,同时也涉及到从外部参与企业改制的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以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这一强制型制度变迁过程中,虽然政府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最终改制方案不能由政府一家说了算,更不能武断决定,人为制造摩擦、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放大改制在弱势群体身上留下的伤痕,而应该由政府、企业管理层和员工三方协商确定,最终改制方案要体现投资者保护、经营者激励和员工补偿三个视角的统一,否则不仅方案难以通过,就算强制通过了,实施中也将隐患无穷。同时改制方案还必须获得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以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认可即必须在市场上通过,所以最终改制方案还要要体现市场认可视角。

没有体现投资者保护、经营者激励和员工补偿三个视角的统一,某一个甚至两个视角的缺失是导致既有改制方案的提出和实施出现巨大分歧和激烈冲突的根本原因。在政府主导改制并且政府十分强势的背景下,不应该只有一个声音,不应该忽略经营者激励和员工补偿这两个视角。为郎咸平所质疑的海尔、TCL等企业是国内经过激烈市场竞争后生存下来的优质资产,张瑞敏、李东生等创业企业家是其中的核心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了关键性作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他们的人力资本进行补偿和激励对企业下一步的发展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把矛头指向海尔、TCL这类优质企业和张瑞敏、李东生等优秀企业家对中国企业的未来和中国企业家的成长贻害无穷。所以在MBO问题上慎重是必要的,但对其一概加以否定则是错误的,虽然国家已经叫停了MBO,但我们认为这是暂时的。MBO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平安保险上市方案和TCL改制方案都是大型国有企业成功实施MBO的范例,是对企业家人力资本进行补偿和激励的典型方案。这类方案的关键不在于让原经营者拿钱买企业的股份,而是在尊重和承认优秀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多年来物化在国有企业资产增量中的人力资本的基础上,在科学考量的基础上通过赠送一些股份的方式对他们的进行补偿,这类方案的实施将对企业家下一步人力资本的积累和企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反观长虹、九洲、双马和东材等案例,则可以看出企业家人力资本补偿和激励缺失是其中最大的硬伤,他们的不公平的做法将产生强烈的反向激励,将驱使真正有本事的经营者离开国企。所以我们相信只要坚持科学的考量标准和程序公正,作为一种基本的同时也比较成熟的方式,MBO在以后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仍将发挥积极作用。对企业员工的补偿也是改制中不能忽略的视角,改制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对了断职工原有身份进行补偿和实施社保并轨需要巨大的成本,这些成本只能由企业净资产支付。很多企业改制方案遭到职工抵制甚至引起职工闹事并造成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正是忽略员工补偿视角,过高估价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比例国有企业的资产不等于国有资产,在很多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实际上只占一部分甚至一小部分,主要由国家包括土地在内的原始投入、国家的追加投资等可量化的资产和国家对企业的政策支持、政府官员对企业的关心指导等难以量化的资产两部分构成;企业的另一部分资产甚至是大部分资产是企业内部人,主要是经营者人力资本的积累。,过低估价企业家和员工沉淀人力资本价值,对员工的补偿太少造成的。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刚拟好的破产法草案把企业破产时拖欠职工工资和补偿金列在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下一步改制方案的员工补偿视角。

没有体现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以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改制方案不能最终获得市场认可的根本原因,因此不应该不加分析地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来伤害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以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感情,频添本已艰苦卓绝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因为资产流失不是教条式的财务分析,国有资产的质量与价值判断远比简单的财务分析对企业改制的成败重要。仅从简单的经营分析来看,很多国有企业实际价值就已经大大低于其账面价值,因为许多根本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大量的过期存货是不实资产,企业设备的技术折旧也会导致真实资产大幅度缩水。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落后的治理机制、低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贫乏的人力资源极大地降低了其整体资质。这就是为什么战略投资者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缺乏兴趣、民营企业往往只看好企业某些特殊资产、中小投资者对国有企业上市的接受程度很低的根本原因。宝钢前一段时间的增资扩股受到了市场的强烈质疑,如果不是打了一个政策的球,其方案是难以通过的。宝钢算得上最优秀的国有企业之一,从这件事情也可以窥查市场对国有企业价值的判断。大多数国有企业如果没有好的投资者和好的经营方式介入,其真实存量资产还会以惊人的速度丧失,没有接盘企业的优质管理资产的注入,它们将很快变成资不抵债,这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所以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价值除去补偿经营者和员工必须的支付之外,剩余的部分就是市场愿意接受的价值和接盘企业愿意接受的价值,此外再无别的价值,如果一相情愿地坚持一个有价无市的价格和一再拖延时间,必将贻误改制的时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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