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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第1篇: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__市现有__县、__县、__县、__市、__县、__县、__县、__县、__各族自治县、__县等10个民族贸易县(市)。2013年,经各民贸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民贸企业共330家,从2014年8月起,经自治区民委重新核定,__市民贸民品企业为242家,其中2家为民品企业。民贸民品企业涉及制糖业、医药、木材加工、造纸、桑茧、茶叶、书店、酒、果蔬、日用百货等行业。“十二五”期间(数据截止2015年第三季度末)辖区内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贴息贷款共计70.16亿元,获财政贴息1.65亿。其中,2014年度累计发放优惠利率贴息贷款28.3亿元,获贴息6545.66万元;是2010年的34.42倍,增幅3342.5%;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贷款的企业逐年增加,2010年,全市只有17家企业享受民贸民品贴息贷款,至2014年末,全市共有88家企业享受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贴息贷款,增加了71家,增幅417.6%,全市10个民贸县市均有民贸民品企业享受到了国家优惠利率贴息贷款。2012-2014全市年共获得贸易网点建设及民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308万元,其中,__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3年共获得技改贷款贴息220万元;2012年__壮锦厂获得8万元以奖代补生产补助金。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为我市民贸民品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经过几年的健康发展,民贸民品企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也逐年增加,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加快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民贸民品工作联席制度,落实优惠政策。民贸民品政策是一项系统性政策,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协作来完成。“十二五”期间,市人民政府始终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相互协调、共同配合做好民贸民品优惠贴息贷款等工作。如贷款贴息资金2014年前由人民银行划拨,2014年改由财政部门发放后,各民贸民品企业纷纷反映财政贴息资金到位慢,直到9月份,还没能兑现第一、二季度的贴息资金。为此,市民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多次沟通,共同协商兑现贴息资金问题,使我市落实民贸民品企业贴息资金兑现慢情况得到了改善,有效地促进企业发展。

二是制定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相关措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民贸民品优惠政策落实,“十二五”期间,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十二五”期间贯彻落实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__办发〔2011〕247号)和《2013年__市推进民贸民品生产贷款优惠政策工作方案》,制定并印发了__市“十二五”期间各民贸县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实施内容和步骤,由于措施具体可行,“十二五”以来,全市民贸民品企业优惠贷款实现跨越式发展,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有力推进我市民贸民品企业健康发展。

三是在落实优惠政策中做好服务,助推企业大力发展。各部门坚持服务民贸民品企业办实事的理念,对符合申报条件又积极申报优惠贴息贷款、民贸网点和技术改造、以奖代补等专项资金的民贸企业,提供多方位服务,及时引导民贸民品企业用好民贸民品优惠政策。如通过信贷政策引导、支农再贷款支持等方式鼓励承贷行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民贸民品企业,切实解决民贸民品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二)落实优惠政策壮大民贸民品企业,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1.民贸民品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作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我市自2011年落实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以来,民贸民品数量和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一些民贸民品企业由于享受国家优惠利率贴息贷款政策,降低了融资成本,提升了企业盈利的空间,逐步发展为地方龙头企业。如____糖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2014年共享受民贸民品政策优惠利率贷款11.5亿元,获得财政贴息1974.64万元,企业健康稳定发展,2011-2014年销售总额达10.9亿元,企业上缴中央、地方各种税额8074.85万元,年平均解决就业人数达837人,项目惠及全县百姓,也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__县的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2011-2014年享受优惠利率流动资金贷款3.3亿元,获得财政贴息289.41万元,获技改贴息资金220元,企业如虎添翼快速发展,2011-2014年上缴各种税利共15663万元,为地方解决就业200多人,有力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2.民贸民品企业不断壮大,辐射带动农村发展。在我市获贴息贷款的民贸民品企业中,涉农企业占总贷款企业的80%,如糖厂、茶叶加工厂、茧丝厂、农副产品加工厂等民贸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涉及覆盖到民贸县市大部分乡镇农村农业人口,直接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如__县浪伏茶业有限公司和__县羽腾制丝有限责任公司,在获得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后,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解决了数百个就业岗位,既拉动当地种植业、

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的发展,也带动了周边地区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民贸民品企业勇于担责,积极回报社会。我市许多民贸民品企业在发展的同时,饮水思源,通过捐助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和卫生院建设,发放种子、提供技术培训、指导等方式回馈社会。如____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有资金困难的农户给予种苗、化肥、机耕等补助款97.42万元,扶持农户无息借贷1216.76万元,惠及农户12000多户;投入204.68万元帮助维修农村公路89条263公里。__县汇宏工贸有限公司,每年都给农户发放种子价值86万元,并提供技术指导。__县奋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多年来坚持每年赠送课桌椅给当地学校,改善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条件。形成了政策惠及企业、企业回报社会的良性互动局面,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十二五”期间,我市较好地落实了优惠政策,有效地促进了民贸民品企业发展。但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民贸民品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

(一)政策的惠及面较小,贴息贷款存在“三集中”。一是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中在少数企业。如2015年三季度,全市民贸民品企业242家中,享受优惠政策企业83家,占比仅为34.01%。二是政策受惠程度集中于制糖行业企业。据统计显示,2015年三季度,全市制糖业各类贷款余额为11.42亿元,占所有民贸民品贷款余额的53.42%。三季度制糖企业贴息金额850.92万元,占当季所有贴息额的55.08%,政策惠及面难以实现广覆盖。三是政策铺开面集中于少数县份。由于部分县民贸民品企业基础薄弱及部门间沟通协调力度不够等主客观原因,落实优惠政策不均衡,目前我市民贸民品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__、__、__、__、__五个县市。

(二)执行基准利率标准,承贷银行经营受到影响。民贸民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不准上浮。期间,人民银行__市中心支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让利于民族企业,特别在今年存贷款基准利率5次下调及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企业贷款成本进一步减少,以现行的一年期基准利率4.35%计算,企业的利息支出仅为1.47%。但从承贷金融机构角度出发,在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存贷利差不断缩小,奖补政策缺乏的情况下,优惠贷款利率使得承贷金融机构要牺牲部分利息,经营状况受到影响。

(三)企业自身发展现状导致民贸民品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贷款。__是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民贸民品企业大多属于中小微型企业,受企业生产规模小、产量不高,技术工艺简单,设备陈旧等企业经营规模的限制,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一是固定资产不足以作贷抵押、财务管理不健全等问题,银行不予放贷;二是部分企业能贷也只能按照银行要求以企业老板个人申请贷款,而以个人名誉贷款又不能享受贴息政策。三是部分企业不良贷款记录制约其新增贷款的注入。

(四)办理贷款及贴息返还时间较长,影响优惠政策执行效应的及时发挥。一是申贷手续办理时间较长。民贸民品优惠利率银行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根据政策要求,贷款要经历民族部门审核、银行审批等多环节,办理时间相对正常贷款有所增加。二是贴息过程需要较长时间。办理贴息补助频率根据民贸民品的管理规定为每季度1次,从贴息审核到贴息拨付历经的环节多,贴息审核结束到贴息拨付用时较长,季度贴息往往在计息日后将近3个月的时间才划到民贸民品企业账上,优惠政策效应发挥存在时滞性。

(五)贷款期限短,效率难发挥。根据文件要求,民贸民品贷款周期为1年,而为办理贷款的各种材料,要走的各个程序,花上不少的时间,企业贷款主要用于收购当地农副产品,加工后销售,但由于近年经济下行,市场低迷,产品库存多,往往还没到销售旺季,就要还贷,企业又要拿出一定时间回收资金,这笔资金投放下去也许还没有发挥作用,又准备拿回还贷,很难发挥最好的效率。

一是加强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帮扶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关怀和关爱。各民贸县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学习优惠政策,从讲政治的高度来重视和准确把握中央民族政策,深刻领会政策精髓,用足用活民贸民品优惠政策。充分抓住机遇,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总结推广经验,扩大优惠政策的受惠面,全面扶持民贸民品企业壮大发展,让企业更好地反哺社会,惠及广大群众,带动更多的贫困群众脱贫,更好地促进地方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是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民贸民品工作。“十二五”以来,各民贸县市均采取措施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但由于各种原因,各民贸县市落实政策力度不平衡,截止2015第三季度,__县享受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贷款为6.34亿元,获国家财政贴息1604.49万元,而有的县享受民贸民品政策优惠利率贷款仅为1900万元,获国家财政贴息26.01万元。要加强对民贸民品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民贸民品生产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协调解决民贸民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力争把优惠政策落实到全部的民贸民品企业,全力促进我市民贸民品工作全面开展。

第2篇: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不是由优惠政策决定资源配置,必须开展清理、整合、规范各地各类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提高相关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各地政府要成立地方涉企优惠政策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涉企优惠政策清理办公室,抽调专人办公。凡以政府或部门名义出台过的地方涉企优惠政策的部门,对目前仍在执行的地方涉企优惠政策,均开展一次全面的梳理,及时清理不利于统一市场建立和监管,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不符合当前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

地方涉企优惠政策清理办公室,对在一定时间内确需保留的地方涉企优惠政策逐一进行甄别,把各项政策中同一类型的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完善,统一标准,在统一标准下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分档次设置补助奖励条款。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涉企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要为了出台政策而出台政策。

对经过甄别保留的地方涉企优惠政策,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兑现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完善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3篇: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一)推动延边州的外资引进,促进延边州的经济发展

据延边州商务局统计,从2007年到2011年,延边州引进外资总额分别为9073万美元、12089万美元、14015万美元、16350万美元、21829万美元,呈现每年递增的趋势(详见表1)。到2012年,仅延吉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就突破120亿元,同比增长55%,取得了历史性突破。2012年12月21日,“环球视野•亮点中国”高峰论坛上公布了2012中国最具投资价值城市、最佳生态发展城市排名,延吉市凭借多方优势脱颖而出,荣登“中国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榜”。借助于引进的资金,2012年,延边州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65.1亿元,同比增长12.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662.6亿元,同比增长30.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54.8亿元,同比增长14.8%;全口径财政收入134.1亿元,同比增长19.7%;全州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0.6亿美元,同比增长11.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13元,同比增长12.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50元,同比增长12%。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名列前茅。

(二)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增加就业人员

2007年末,延边州外商投资企业总数达到709户,从投资方式看,外商独资企业545户,中外合资企业135户,中外合作企业29户。从投资行业看,从事制造业的498户,占全州外资企业总数的70.2%;从事住宿和餐饮业的47户,占全州外资企业总数的6.63%;其余行业投资情况比较分散。到2011年底,延边州外资企业共685户,主要分布在制造业、社会服务业。其中,从事制造业的527户,占全州外资企业总数的53.7%;从事社会服务、住宿餐饮的70户,占全州外资企业总数的10.21%。外商的直接投资设厂增加了就业岗位,解决了部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缓解了沉重的就业压力造成的混乱,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仅2011年,外资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员就为12610名(详见表2)。经过多年的发展,外资企业已经成为延边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外贸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2011年延边州三次产业投资比重为3.9∶46.8∶49.3,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投资联动发•17•展(2007年延边州三次产业投资比重为0.7:39.5:59.8),[2]这一结构的变化,标志着延边州的产业结构正在向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方向迈进。

(三)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

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多年来,其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吸引了大批外来投资者来延边州投资兴业。延边州国税系统落实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来,给予了外资企业减免较高的企业所得税,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撑,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详见表3)。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经济效益盈利水平的大幅度提升,推动了企业所得税的稳步增长。2010年,延边州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比2001年增长了30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税企双方共赢。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延边州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加快,通信、林业、采矿等行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企业投资拉动效益明显。2001年至2010年,延边州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遍布水电、电信、机械、采矿、医药、生态及环境治理等多个产业,共426户次,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4.5346亿元。[3]

二、延边州引进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优惠政策的法律级次较低

税收法定主义的最低层次是“税收由法律规定,以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行政权的滥用”。[4]税收优惠政策是以制定法律文本的方式实现税收法定主义,通过合法性保证其最浅层次的正当性。而税收行政法规重于税收法律是我国税收立法制度的特点。延边州现行的大部分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例外,它们均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部门制度的形式出现,极少数的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律条文中,降低了立法层次,给实际操作带来较大困难。另外,虽然通过分税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各自相对独立的税收征管体系,但并未形成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因此,地方政府为了引进外资、发展地方经济,除了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之外,想方设法给予外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越权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助长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优惠税种少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和不同时期发展任务,实施一定的区域性、产业性所得税优惠。根据世界银行对74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表明,有1/3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后区位决策中包含税收优惠政策,在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实践中,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也是企业所得税。而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是以增值税为主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营业税是构成延边州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2010年延边州营业税税收收入为92173万元,占延边州税收收入总额的31%,而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为28704万元,仅占延边州税收收入总额的7%,[5]但依照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延边州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或营业税等流转税优惠颇少,门槛高。比如,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可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只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按规定标准上交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本级(延边州)财政拿出地方既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加上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延边州外资企业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三)税收优惠方式单一

税收优惠方式有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采用低税率或对企业经营成果减免税,其结果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间接优惠的前提条件是较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通过调整企业的征税税基,从而鼓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间接优惠方式中的加速折旧、再投资抵免可以更有效地引导企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鼓励企业制定长期的投资或经营计划。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的项目计算,享受直接优惠的占95%以上,而享受间接优惠的不足5%。延边州外资税收优惠主要采取减、免、退为主的直接优惠方式。一般情况下,直接优惠对纳税义务人争取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大,而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小。直接优惠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6]因此,延边州外资企业通过直接优惠政策享受的收益不大。(四)税收优惠力度不大凡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延边州外资企业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企业为25%),并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应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其门槛较高,享受优惠企业较少,未能减轻税负。在增值税方面,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国家在东北地区开展增值税转型试点,允许企业抵扣购进机器设备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是,目前我国实行的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的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原材料和附属设备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仍然不能抵扣,使得固定资产投入较大的矿产资源类企业、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和技术改造的企业税负较重。延边州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税源少、财政困难,而且在基础设施、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特区政策及沿海优惠政策相比颇有不足,政策的效益比较低。(五)税收优惠期限短为深入实施《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和《延边州“十二五”规划纲要》,2013年以来,延边州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力争达到900亿元,实施3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600项以上,实施亿元以上项目300项以上”的“963”目标,着重建设“四大工程”,加快“园区”和“六大板块”项目建设。2013年1月至4月,延边州实施3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300多项,总投资1270亿元;其中,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17项,总投资70亿元。[7]国家把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规定为2020年,这相对于长期的区域开发而言显得较短,可能导致投资者倾向于投入少、周期短、风险小、资源掠夺的行业,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慢的企业投资导向影响大。

三、完善延边州引进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制定引进外资税收优惠法,提高政策的统

一性和法制性世界各国在引进外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战略目标,都制定了不同的“引资法”,按照国家的产业及科技政策指定税收优惠对象。新加坡在《所得税减免法》中规定了税收减免的办法;韩国先后颁布了《外国投资促进法》、《税收减免及抵免法》、《税收特例法》等,全面而系统地介绍税收优惠条款。[8]这种以立法引资的做法,不仅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同时为有效地实施、控制税收优惠奠定了法律基础,赋予了税收优惠政策较强的法制性。借鉴国际经验,延边州应制定引进外资税收优惠法规,明确和统一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范围、内容、办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条例、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内容。同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不断补充和完善。这将有利于消除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领域的过度竞争行为,保证政策统一性;有利于纳税人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并作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税收筹划,从而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另外,为适应国家区域发展计划和战略要求,通过合理分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地方特色产业或优势产业的发展。

(二)结合流转税和所得税,实施优惠税种多样化

以所得税为主的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难以取得利润或微利的行业、企业所起到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但采取流转税和所得税相结合的方式对有需要鼓励的产业和行业进行税收优惠,可以刺激这类企业的发展并促进资金流入这类企业。如果外资企业的所属国家与我国没有签定税收饶让协定,假如在我国享受减免税优惠,外商在我国的投资所得即使在我国不征税,回国后还是要缴税。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让投资者获得税收上的利益,但实际上外商却没有得到利益,这不仅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的吸引力,而且损害了国家经济权益。对外商而言,流转税的优惠更加有利。因此,应扩大流转税的优惠范围,采取流转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相结合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9]从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采取分权是一种趋势,它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10]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力时,可以考虑将对外商征收的地方税收这一部分的减免权适当留给地方政府。

(三)改善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

对外资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其中直接优惠多为发展中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所采用。间接优惠是对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它允许企业在规定的年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没有放弃其税收,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实施间接优惠,既不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又能体现鼓励导向,提前收回投资可减少投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应税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应逐步调整和取消直接优惠,增强间接优惠的力度,对重点发展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等实行投资抵免制度,抵免比例可以根据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种类、投资区域等分别制定;建立投资准备金制度,准予高科技企业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用于研究与开发、技术革新与培训等方面,保证专款专用。

(四)加大优惠力度,减轻税负

国务院批复的《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赋予延边州先行先试权,这为完善延边州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加大优惠力度提供了机遇。1.在延边州实施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即准予企业抵扣所有购进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及其附属设备所包含的进项税额。2.扩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针对延边州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较多的现状,为加快各类开发区建设,发挥各类开发区在扩大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方面的作用,应对延边州入驻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加大延边州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第一,给予地板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木制品生产是延边州的支柱产业之一,延边州实木复合地板的出口量占全国地板出口总量的11%,个别县市地板出口贸易额达到本地出口贸易总额的50%。根据延边地板加工行业比较集中,而且很多生产用木材是从国外进口的实际情况,应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实木地板实行免税,同时适当提高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的退税率。第二,为了充分发挥珲春作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窗口作用,应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解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适当延长税收优惠期限,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第4篇: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调整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两税”法相比,主要概括为“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为主区域为辅”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具体涉及的调整内容为:

(一)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法》将于20*年1月1日废止,按照国务院规定,除部分老企业可以享受五年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其他内、外资企业必须全面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进行合并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实行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税率。现行“两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特殊的外企实行24%、15%甚至更低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和18%的照顾税率;今后,除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实行20%、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之外,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税率。也就是说,今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实行同一个税率,在同一个水平线上公平竞争。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各项支出扣除标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实行统一的实际发生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由于扩大了税前扣除范围,缩小了税基,与老税法相比将会减轻企业的税负。

(四)进一步调整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格局由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税收优惠更多地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转变。国家除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继续实施区域性税收优惠之外,重点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高新技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给予降低税率、免征、减征、加计扣除、少计收入等优惠政策。同时,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政策,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最长五年的过渡期照顾。

二、两税合并对我市财税收入的影响

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相比,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纳税方式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是直接而长远的。新税法实施初期,我市财税要承受较大的减收压力,但从长期看,财税收入会因我市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不断增长。我们以20*年全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为基础,从国税角度综合测算两税合并对全市财税收入的影响[1]。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我们的分析测算还只是初步的。

(一)税率的调整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税率统一是影响企业所得税最显著的因素,对财税收入的影响也最大。截止20*年底,我市国税部门管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9595户,20*年实现应纳所得税61500万元。其中:内资企业7350户,应纳企业所得税37383万元;外资企业2245户,应纳外资企业所得税24117万元。

按25%的法定税率对20*年度数据进行静态测算,在“两税合并”的五年过渡期内: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每年减收9027万元,原适用33%税率的173户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将年减收269万元。二者合计,将年减少税收收入9296万元,按一般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比例32%计算(下同),将年减少地方财政收入2975万元。过渡期结束后:上述企业的减收影响依然存在,即年减少税收收入9296万元,而其他外资企业预计将年增加所得税收入8547万元,兑除后将年减少税收收入749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240万元。

(二)税前扣除政策调整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新税法在工资、公益性捐赠、广告费等税前列支方面变动较大,虽不像税率变动对财税收入的影响那么明显,但对收入的影响也是非常直接的。主要变动的工资、捐赠、广告费三项,以20*年数据静态分析,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预计将年减少税收收入7360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2355万元。其中:

1、新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并实行据实扣除政策,我市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年最多可增加税前扣除工资支出26928万元,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6732万元;

2、新税法统一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原规定为3%),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扣除比例的提高,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年最多可增加税前扣除捐赠支出405万元,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101万元。外资企业由于限定了扣除比例,将年减少税前扣除捐赠支出68万元,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17万元;

3、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国税部门管理的内资企业年最多可增加税前扣除广告费支出2176万元,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544万元。而外资企业受此影响甚微。

(三)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目前我市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数量在全省位居前列,新税法对税收优惠的统一调整,使这种政策优势大为减弱,但对财税收入长远来说则是重要利好,特别是外资企业的税收贡献将大幅提高。以20*年数据静态分析,在综合各种增减收因素后,因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渡期内国税部门将年增加企业所得税5589万元,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1788万元。过渡期结束后,国税部门将年增加企业所得税23381万元,增加地方财政收入74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减收因素:一是新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15%的低税率,将增加18户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年可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303万元。二是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67户享受27%税率的内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后,将年减少企业所得税22万元;676户外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后,将年减少税收40万元。过渡期结束后,外资小型微利企业将年减少税收57万元。

2、增收因素:一是目前1516户享受18%税率的内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后,将年增加企业所得税101万元;二是新税法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鼓励安置残疾人、下岗失业等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20*年,国税部门共减免17户此类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1051万元,此项政策取消后,预计年可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297万元。三是新税法取消了高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两免”),国税管理的4户高新技术企业预计年可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347万元。四是新税法取消了绝大部分涉外税收优惠,包括: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但对“两免三减半”税优惠可以执行到过渡期结束。20*年,全市有80户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享受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该政策取消后年可增加企业所得税5209万元。过渡期之后,全市有282户生产性外资企业取消享受“两免三减半”。但由于优惠政策的调整,会对部分外资企业继续在我市投资产生一定的影响,过渡期结束后,有的外企可能出现撤资、搬迁等情况,从而对税收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预计过渡期结束后,此项政策年将增加企业所得税13500万元。

(四)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对全市财税的影响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调整可能会出现我市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源向济南、北京等大城市集中和转移的问题。20*年度,国税部门共管理70户跨区经营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共实现应纳所得税347万元。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年将减少我市国税收入347万元。

综合以上四个因素对全市财税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20*年数据静态计算,在过渡期内:国税部门年将减少税收收入11414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3652万元。过渡期结束后:由于涉外税收优惠的大量到期,税收收入增加比较明显。但考虑受部分优惠政策取消或调整影响,有的外资企业可能出现撤资、搬迁等现象,以20*年数据静态综合测算,国税部门预计年增加税收收入1*19万元,增加财政收入3462万元。当然,若考虑经济增长因素,随着企业户数增加、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改善,企业所得税总体规模必然同步增长,而新税法带来的增减收效应也相应地被放大,两法合并的长期增收效应将充分显现。

三、两税合并对我市经济的影响分析

“两税”合并对威海经济发展既有有利的一面,又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不会对威海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冲击。短期内,“两税”合并可能会降低威海两个部级开发区对一部分产业和企业的吸引力,但从长期来看,对威海经济整体发展利大于弊,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利于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与效益,有利于城市竞争力的增强。

(一)“两税合并”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全面发展

从法定税率看,现行内资企业税负为33%,外资企业税负为24%、15%甚至更低;而从实际情况看,20*年,全市内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为27.83%,外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仅为8.38%,二者相差近20个百分点,外资企业享有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挑战,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待遇,如相同的税率、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以及相同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少了企业间由于适用税收政策不同而造成的税负不均现象,进而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对内资企业来讲,由于税负降低,企业将有多余的资金加大对科技的投入,进行技术改造、自主创新,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并将进一步刺激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两税合并”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1、“两税合并”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和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明确了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这些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市合理利用地缘优势发展设备制造、电子信息、机电工具、轻工纺织及食品医药等产业,并促进环境保护与节能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的发展,对我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建设“五大产业群”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两税合并”对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以前,因非生产性外资企业没有税收优惠,影响了对这部分企业的招商。以20*年为例,我市从事房地产、建筑装饰、住宿餐饮、娱乐等非生产性的外资企业共172家,只占我市开业户的10.14%,实现税款占开业户的2.*%。而两法合并后,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将统一享受25%的税率,税率将比目前降低8个百分点,这有利于我市吸引外资发展房地产业、旅游、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从而不断提高三产在产业构成中的比重。

3、“两税合并”有利于优化出口结构。现行税法对出口型外资企业(出口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延长两年享受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两法合并”后取消“减半征收”优惠,将增加现有出口型外资企业的税负,对其产品出口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相反,内资企业由于税率降低、扣除标准提高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必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出口产品在国外的竞争力,扩大出口额和出口比重。多年来,我市外资企业出口占到外贸出口一半以上。20*年,全市外资企业出口41*99万美元,占外贸出口总额的68.33%。新税法不再对主要出口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反映了国家调整出口结构的意向,不仅有利于促进外资企业加大对国内市场的开拓力度,而且有利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外贸出口方面公平竞争,促进外贸出口良性发展。

(三)“两税合并”有利于我市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目前我市经区、高区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在利用外资和发展高新技术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全市企业所得税政策统一,将使经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不再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全市所有企业将共同适用25%的税率,高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再独享15%的低税率优惠,因此,我市经区和高区在税收上的区位优势将有所减弱,短期内对两区的税收和经济方面有较大影响,特别是身处经区的非高新技术外资企业,税率将由现行15%提高到25%,企业税负增加明显。尽管这种情况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效果明显,但对外资企业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两区应该重新定位,积极应对“两税合并”给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带来的新机遇和挑战,特别是要在发展高新技术、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从长期来看,统一税制有利于我市均衡县域经济发展布局,促进招商引资从税收优惠竞争转向优化投资环境上来,我市经济发展重心也将由市区为主导向各市区协调共赢转变。各县市区应抓住税制统一的契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经济发展的后劲。

(四)“两税合并”将促进招商引资向深层次发展

“两税合并”地区性税收优惠的取消和税率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我市整体利用外资在税收方面的国际、国内比较优势,过渡期结束后一些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有可能转向东南亚一些税率较低的国家和我国中西部地区发展,从部级开发区内向开发区外发展,对吸引外资方面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影响。但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对于威海来说,吸引外资的根本原因在于: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不断扩大的市场、日渐完善的立体化交通网络等等。这些都是对吸引外资长期起作用的决定性因素,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市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相反,税制的统一,有利于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假外资”现象,有效地促进外资企业通过提升产品和质量来占领市场,回归到招商引资的真正目的上来。“两税合并”后,税收优惠不再看重企业的身份,而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技术含量和它在产业政策中的定位,这将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结构,并促使政府进一步转换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走出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误区。

四、应对措施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在各税种中对地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最大,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更好地顺应两税合并改革,我市应以税制统一为契机,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尽力降低改革初期对我市财税经济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变不利为有利,化被动为主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做好新税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调研力度,从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居民消费等不同角度,采取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等的形式,研究新法实施对我市的影响,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参考。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和措施宣传解释新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能正确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使企业能适应两税合并的改革要求,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战略和应对措施。税务部门在加强对外税法宣传和对内政策业务培训的同时,还要按企业性质和行业对“老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和摸底等,做好实施前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二)及时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的体现,我市应抓住这一契机,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充分运用我市独特优越的地理环境,大力发展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逐步淘汰落后产业,积极扶持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生产和竞争能力,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鼓励和刺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遍地开花,促进我市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积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严格对该类企业的报批,防止不法企业以虚假材料骗取有关资质,减少财政收入流失。

(三)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收外来资金和先进技术。今后吸引外资的重点将由税收优惠竞争向综合投资环境竞争转变,我市应积极完善和提高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政府服务、金融、教育等软环境质量,并优化有关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吸收外国、外地区的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同时,由于今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如果总机构不在我市,即使税源产生地在我市也不在我市缴纳,因此,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引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便增加本地财政收入。

第5篇: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影响因素

“十一五”期间广西有116家企业被国家确定为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至2008年6月末,广西有南宁、柳州、桂林等6个城市开展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贴息贷款业务,北海市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政策还处于落空状态。本文从影响北海市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的主要因素入手,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期望能够对我国的民贸民品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一、北海市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7]228号)文件,北海市有6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其中合浦县有1家。“十一五”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15号)文件规定,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成立较早,但生产规模普遍不大,实力不强,6家企业有5家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主要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金银珠宝饰品、缸罐、角雕等工艺品,产品生产成本低,收益高,目前都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是经过调查,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都没有获得过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影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的原因分析

1.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一是宣传的对象受限制。在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前,北海市民族宗教局按要求对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政策的宣传。这种“点对点”有针对性的宣传虽然效率高,但是没有普遍性,政策宣传的广度不够,社会上很多生产有少数民族特色商品的企业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二是宣传方式单一,宣传渠道狭窄。北海市有关部门对民贸民品政策的宣传主要体现在转发文件、电话解释,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宣传渠道狭窄,从而影响政策的有效宣传。三是宣传主体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据北海市民族宗教局的反馈,有些实力较强的企业怕麻烦,不愿申请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际上,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是一项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可从中真正得到实惠的长远政策。[2]一般只有对优惠政策了解不够透彻的企业才不愿申请。另外,在“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确定之后,有些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不知道其企业已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一,不了解其可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有些企业不了解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据调查,有民品企业曾经咨询过民族宗教局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但民族宗教局具体负责人不知情,也未咨询过人民银行,从而导致优惠政策落空。政策宣传的力度不够使得政策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2.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无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一是企业不良贷款记录制约其新增贷款的注入。民品企业要想获得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首先必须符合银行一般贷款的准入条件。根据现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规定,如果贷款人已有贷款违约记录,形成不良贷款,那么贷款人很难再次获得银行的新增贷款。[3]作为民品企业之一,广西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亨通珠宝公司就遇到这种情况,其在1995年、1997年分别向建行北海分行贷款累计470万元,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形成315万元不良贷款。建行已把该债务转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虽然目前该公司生产运营正常,而且这几年该公司一直积极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征求减免债务、协商还款之事,但是毕竟存在不良贷款未清的事实,对于该公司新增贷款的申请,银行都表示拒绝受理。二是企业未能提供贷款要求的财产抵押或者担保,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目前银行发放的贷款一般都是财产抵押贷款或者信用担保贷款,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大都是生产金银珠宝饰品或者工艺品,产品加工后即可卖出产品,技术水平含量低,资金实力较差,没有大型或者高精端的设备,有的甚至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因此,这些民品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往往由于未能提供财产抵押而无法获得贷款。而且,北海市担保机制不健全,几家担保机构由于自身实力较差而难以在担保方面取得良好的公信力。因此,很多企业包括民品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信用担保贷款。由于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的一般条件,民品优惠利率贷款也只停留在文件层次上。

3.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

由于银行贷款手续较为繁琐,程序复杂,准入门槛高,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审批需要的时间较长,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为此,有些实力较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并不十分愿意向银行贷款。

4.信息沟通机制缺失

一是牵头部门的主动性没有发挥出来。民委没有发挥明显的主导作用,没有与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过有效沟通交流,也没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活动。二是联席会议制度没有形成。目前北海市尚未建立有关民贸民品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没有组织召开过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等有关部门缺乏信息交流的平台,造成银行等有关部门不了解企业、企业不完全了解相关政策等现象。信息沟通机制的缺失无法使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真正有效地落到实处。[4]

三、完善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发放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放开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目前参与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的仅限于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由于这些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市场开发理念、贷款准入门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弱势群体金融业务的拓展方面显现出一些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改革,建议放开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允许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也成为成员,发挥它们的优势,实现金融机构优势互补,为民贸民品企业创造更优良的融资环境,支持民贸民品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贸民品的繁荣。二是放开贷款合同基准利率的限制。按照现行规定,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准上浮,也就是说只有民品企业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基准利率时才符合优惠利率贴息政策,否则不予贴息。这种赢利锁定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开发此类贷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所限制。为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建议修改相关政策规定,放开贷款合同基准利率的限制,给予企业贷款实实在在的比正常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补贴。这种政策修改不仅可以让民品企业在优惠期间切实得到政策支持的实惠,推动民品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也给予了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贷款业务的利率定价权限,调动它们营销的积极性。三是赋予商业银行权限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为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也为了加强银行对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跟踪,确保资金安全,建议新增政策,规定商业银行有权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民品企业生产资金的支付与回收均可由贷款行负责监控。

2.商业银行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品企业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不仅满足人民的需要,而且也传承与延续着中华文明。因此,商业银行应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为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商品提供优质、特殊的金融服务支持。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在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信贷政策不要“一刀切”。商业银行在贷款决策、约束机制等方面应当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特点和民品企业的特点,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制定与此相适应的信贷政策,适当降低优惠利率的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要主动与民品企业建立联系,优先考虑并保证企业的贷款需求;同时,严格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协助做好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宣传工作,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民品企业真正享受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银企双赢的效果。

3.多部门联动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委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交流平台。建议民委牵头,金融机构、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民品企业、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工商局、经委、人事劳动部门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民品企业可通过这个平台主动向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通报信息,让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了解企业经营动态;民委、人民银行可通过这个平台进一步宣传解释各项政策;各与会单位通过交流信息,协助解决企业困难,推荐项目与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为企业和银行提供实质性的服务。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民委应突破“点对点”的政策宣传模式,积极拓宽政策宣传的渠道,变化宣传方式,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大范围宣传。通过宣传,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成为政策优惠的企业,从而促进民品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持续发展,让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建立责任考核制度。贯彻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是民委等多个部门的一项工作,建议各有关部门把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支持民品企业发展的工作列入责任考核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使有关部门执行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行为透明化,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

4.发挥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

立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银行,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工作。一是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不断完善每年年初对辖区金融机构的信贷指导意见,引导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的信贷资金及时投入跟进。二是利用季度金融分析联席会议,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交流相关信息,发挥“窗口指导”的作用。三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及其他事务工作。四是创建平台,邀请商业银行和民品企业召开座谈会,交流信息,做好民品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参谋。五是加强调研,人民银行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商业银行、民品企业,了解各方实际存在的困难与需求,掌握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5.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方面,企业要提升产品质量的竞争力。民品企业要抓住机遇,用足优惠政策,加强内部管理、产品技术开发、市场开发与营销,大胆引进人才,提高产品质量,研发特色产品,使自身能够在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另一方面,企业要提升品牌的竞争力。民品企业要用好优惠政策,诚信守法,不逃废债务,为自身塑造良好的信用记录。

参考文献:

[1]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Z].[2007](228).

[2]淡亚君.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青海金融,2006,(5).

第6篇: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影响因素

“十一五”期间广西有116家企业被国家确定为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至2008年6月末,广西有南宁、柳州、桂林等6个城市开展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贴息贷款业务,北海市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政策还处于落空状态。本文从影响北海市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的主要因素入手,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期望能够对我国的民贸民品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一、北海市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7]228号)文件,北海市有6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其中合浦县有1家。“十一五”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15号)文件规定,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成立较早,但生产规模普遍不大,实力不强,6家企业有5家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主要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金银珠宝饰品、缸罐、角雕等工艺品,产品生产成本低,收益高,目前都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是经过调查,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都没有获得过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影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的原因分析

1.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一是宣传的对象受限制。在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前,北海市民族宗教局按要求对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政策的宣传。这种“点对点”有针对性的宣传虽然效率高,但是没有普遍性,政策宣传的广度不够,社会上很多生产有少数民族特色商品的企业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二是宣传方式单一,宣传渠道狭窄。北海市有关部门对民贸民品政策的宣传主要体现在转发文件、电话解释,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宣传渠道狭窄,从而影响政策的有效宣传。三是宣传主体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据北海市民族宗教局的反馈,有些实力较强的企业怕麻烦,不愿申请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际上,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是一项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可从中真正得到实惠的长远政策。[2]一般只有对优惠政策了解不够透彻的企业才不愿申请。另外,在“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确定之后,有些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不知道其企业已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一,不了解其可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有些企业不了解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据调查,有民品企业曾经咨询过民族宗教局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但民族宗教局具体负责人不知情,也未咨询过人民银行,从而导致优惠政策落空。政策宣传的力度不够使得政策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2.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无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一是企业不良贷款记录制约其新增贷款的注入。民品企业要想获得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首先必须符合银行一般贷款的准入条件。根据现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规定,如果贷款人已有贷款违约记录,形成不良贷款,那么贷款人很难再次获得银行的新增贷款。[3]作为民品企业之一,广西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亨通珠宝公司就遇到这种情况,其在1995年、1997年分别向建行北海分行贷款累计470万元,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形成315万元不良贷款。建行已把该债务转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虽然目前该公司生产运营正常,而且这几年该公司一直积极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征求减免债务、协商还款之事,但是毕竟存在不良贷款未清的事实,对于该公司新增贷款的申请,银行都表示拒绝受理。二是企业未能提供贷款要求的财产抵押或者担保,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目前银行发放的贷款一般都是财产抵押贷款或者信用担保贷款,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大都是生产金银珠宝饰品或者工艺品,产品加工后即可卖出产品,技术水平含量低,资金实力较差,没有大型或者高精端的设备,有的甚至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因此,这些民品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往往由于未能提供财产抵押而无法获得贷款。而且,北海市担保机制不健全,几家担保机构由于自身实力较差而难以在担保方面取得良好的公信力。因此,很多企业包括民品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信用担保贷款。由于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的一般条件,民品优惠利率贷款也只停留在文件层次上。

3.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

由于银行贷款手续较为繁琐,程序复杂,准入门槛高,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审批需要的时间较长,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为此,有些实力较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并不十分愿意向银行贷款。

4.信息沟通机制缺失

一是牵头部门的主动性没有发挥出来。民委没有发挥明显的主导作用,没有与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过有效沟通交流,也没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活动。二是联席会议制度没有形成。目前北海市尚未建立有关民贸民品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没有组织召开过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等有关部门缺乏信息交流的平台,造成银行等有关部门不了解企业、企业不完全了解相关政策等现象。信息沟通机制的缺失无法使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真正有效地落到实处。

三、完善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发放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放开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目前参与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的仅限于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由于这些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市场开发理念、贷款准入门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弱势群体金融业务的拓展方面显现出一些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改革,建议放开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允许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也成为成员,发挥它们的优势,实现金融机构优势互补,为民贸民品企业创造更优良的融资环境,支持民贸民品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贸民品的繁荣。

二是放开贷款合同基准利率的限制。按照现行规定,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准上浮,也就是说只有民品企业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基准利率时才符合优惠利率贴息政策,否则不予贴息。这种赢利锁定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开发此类贷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所限制。为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建议修改相关政策规定,放开贷款合同基准利率的限制,给予企业贷款实实在在的比正常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补贴。这种政策修改不仅可以让民品企业在优惠期间切实得到政策支持的实惠,推动民品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也给予了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贷款业务的利率定价权限,调动它们营销的积极性。三是赋予商业银行权限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为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也为了加强银行对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跟踪,确保资金安全,建议新增政策,规定商业银行有权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民品企业生产资金的支付与回收均可由贷款行负责监控。

2.商业银行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品企业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不仅满足人民的需要,而且也传承与延续着中华文明。因此,商业银行应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为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商品提供优质、特殊的金融服务支持。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在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信贷政策不要“一刀切”。商业银行在贷款决策、约束机制等方面应当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特点和民品企业的特点,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制定与此相适应的信贷政策,适当降低优惠利率的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要主动与民品企业建立联系,优先考虑并保证企业的贷款需求;同时,严格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协助做好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宣传工作,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民品企业真正享受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银企双赢的效果。

3.多部门联动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委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交流平台。建议民委牵头,金融机构、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民品企业、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工商局、经委、人事劳动部门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民品企业可通过这个平台主动向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通报信息,让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了解企业经营动态;民委、人民银行可通过这个平台进一步宣传解释各项政策;各与会单位通过交流信息,协助解决企业困难,推荐项目与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为企业和银行提供实质性的服务。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民委应突破“点对点”的政策宣传模式,积极拓宽政策宣传的渠道,变化宣传方式,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大范围宣传。通过宣传,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成为政策优惠的企业,从而促进民品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持续发展,让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建立责任考核制度。贯彻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是民委等多个部门的一项工作,建议各有关部门把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支持民品企业发展的工作列入责任考核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使有关部门执行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行为透明化,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新晨

4.发挥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

立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银行,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工作。一是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不断完善每年年初对辖区金融机构的信贷指导意见,引导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的信贷资金及时投入跟进。二是利用季度金融分析联席会议,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交流相关信息,发挥“窗口指导”的作用。三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及其他事务工作。四是创建平台,邀请商业银行和民品企业召开座谈会,交流信息,做好民品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参谋。五是加强调研,人民银行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商业银行、民品企业,了解各方实际存在的困难与需求,掌握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第7篇: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危机;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借鉴

全球国际局势在金融危机之后发生了不小的动荡,由此也引发了诸多领域的问题,在我国的企业之中,由于企业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其应对风险和危机的策略和经验不足,导致企业在全球经济化的形势中处于劣势地位,还有不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有待解决,而通过对国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我国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也在全面推进当中,它对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有益的实践之义,对我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实践性的重大课题意义。

一、研究背景阐述

我国的企业发展正在朝复合和分化两个不同维度进展,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的不同格局,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之下,全球的市场经济都处于转型和调整的深度改革阶段,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而在全球市场经济的竞争态势之下明显处于劣势,尽管金融危机的冲击力在减小,然而我国的中小企业仍然倍感步履维艰,更在税收的重负之下屡屡受挫,无法轻装上阵,昂扬前行。近年来,我国为了维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中坚力量和地位,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经过调查实证显示,我国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亟待改革和完善,要充分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困境局面,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澄明的税收制度和法律环境,不仅使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而且增强我国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政府需要提供一个有力的“助推器”,以矫正市场失灵的状态,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结构中有一个和谐而公平的氛围,渡过其难关。

二、国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借鉴分析

国外为了解决境内的就业难题,预防贫富分化,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对于享有免税待遇的中小企业在向应税企业进行销售时,通过限定一个登记起点,实施对中小企业的自由登记制度,给中小企业充分自主的选择权利,允许企业选择自认为最有利的税收方式,对其采用简易政府,这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负,对于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在对国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改革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税收立法先行的税收法定改革

国外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税收的法定立宪原则,将专门税收立法视为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坚持,这种法律的约束强制效力极大地提升了税收优惠的权威性,促进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同时,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立法政策要根据社会经济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必须保证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在遵守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下,进行动态整合、补充。

2、要依照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当前的形势是我国企业面临的税负困境:新、老、难的税收现状,令许多中小企业苦不堪言,因而,根据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企业实情,进行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中小企业减负是我们追求的共同目标。国外各国的税收优惠具体政策不同,增值税起征点高低不同,其根基在于国情不同,因此,我们要以社会、政治、经济背景的差异为出发点,进行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本土化”。

3、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指征

在对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之下,得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启示:(1)各国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都大力提倡企业自主创新,在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的同时,采用对更新设备或科研费用税收优惠或减免的措施;(2)鼓励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倾斜政策,如:美国的“向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资可享受税收的永久性减免”、法国的“风险资本联合基金”;(3)区域导向性和产业导向性指征。国外发达国家在向中小企业投资倾斜的同时,还注重进行区域补偿和产业互补的导向性。如:美国在向中小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倾向性同时,对落后的西、南部地域施以更多的税收优惠;意大利则对“微型”企业采取更多的、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利时对一些特定行业诸如:面包行业、屠宰行业规定了更高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促进其行业的发展。

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多税种特性及灵活的优惠方式启示

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有多种税种: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出口退税等,在对整体税种进行优惠调整的基础上,可以普遍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同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开展灵活多样的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优惠方式,可以极大地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

三、完善并优化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法律政策的改革研究

在对上述国外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之下,我国要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完善和改革。

1、确立企业的税收优惠立法原则,完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要以税收优惠的法定原则和公平与效率原则为依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进行立法确定。在法定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中小企业要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蓝本,明确企业的税收优惠立法权,在权威法治的权限之下依法进行税收优惠,不得随意减免税。在税收优惠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指导下,我国要根据不同的中、小、微三种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以量能课税为原则,对小、微型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支撑,力求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与效率并进。另外,在目标明确的政策导向下,要选择合理的税收优惠力度,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导向作用,并以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为根据,进行适时的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制度,保证税收优惠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同时丰富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不仅根据不同政策目标确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而且在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也要灵活运用不同的优惠方式,并且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

2、注重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梯度体系构建

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体系,要将普遍与重点相结合,同步推动增值税的改革,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梯度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这主要表现在:(1)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巴西的“超简单税”政策,对微型企业涉及的多税种进行合并,形成统一的“超简单税”加以征收,减免微型企业的城建费、教育附加费、保险等其他费用;同时,对向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机构采用免征营业税的做法。(2)改革增值税纳税人制度。要进一步深化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改革,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征管成本,优化增值税的减负效果。(3)全面推进营业税改革。我国对中小企业要继续深化“营改增”改革,针对重复征税的问题加以改进,对中小企业施行营业税减免优惠。(4)完善企业所得税。要设立准备金制度,可以增加中小企业应对未来风险的能力,并加大优惠力度。

总之,我国要以基本社会经济、政治的国情为出发点,对中小企业的税负现状进行减负,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多种税收优惠制度改革举措,深化税费改革,保证税收效率与公平。(作者单位: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刘成龙:完善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J].税务研究.2011(06)

[2] 刘祯艺,杜亚: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01)

第8篇: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一)企业从设立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企业从投产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创业,享受下列财政奖励政策。

(一)企业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之月起,生产型工业企业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生产型工业企业在公司设立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进入开发区时为境内企业,中途与境外投资者合资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兑现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对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按剩余优惠年限计算兑现增值税、营业税奖励政策。

(四)外商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按照境内投资者政策兑现。

三、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

(一)被命名为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财政贴息、科研经费补助等相关政策;涉及与上缴税收相关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本意见相关政策执行。

(二)被命名为省级及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如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四、市区生产型工业企业迁至各开发区后的财政奖励政策。

(一)市区已改制并已享受改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改制形式和注册登记方式,迁移到开发区后,其原改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期限长于改制优惠政策期限的,其剩余年限内企业上缴地方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数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环比计算),按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计算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市区非改制企业迁移到开发区,从投产之月起3年内缴纳地方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数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环比计算),按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计算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市区各开发区相互迁移的企业,在扣除其在原开发区已享受优惠政策年限后计算兑现财政奖励政策。

(四)面上优惠政策由开发区兑现的,按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执行。

五、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企业全面达到项目竣工复核验收要求的,足额享受财政奖励政策;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按投资到位比例兑现财政奖励政策,其中投资到位比例低于50%的,取消财政奖励政策。

(二)土地利用符合规定条件,对土地空置且不配合政府处理的,取消财政奖励政策。

(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

六、新老优惠政策的衔接。

(一)市区各开发区涉及与税收挂钩的财政奖励政策,在20*年12月31日之前引进的企业(以投资协议时间为准,下同)按衢政发〔20*〕16号、〔20*〕73号、〔20*〕57号文件执行,其中:衢政发〔20*〕1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政策停止执行。20*年1月1日之后引进的企业,按本意见执行。

(二)市区各开发区企业有关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三)市区各开发区企业有关出口创汇奖励政策,不论新老企业,均按衢政发〔20*〕11号文件执行。

七、市有关部门在认定或申报开发区范围内企业享受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农业龙头企业等国家减免税政策时,应事先征求相关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八、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浙江*经济开发区(含双港工业功能区)、浙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衢江经济开发区。市区范围内乡镇工业功能区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财政奖励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9篇: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改变了三种税收关系。一是税收优惠导致了双方财产利益的增减变化,即国家将部分税款根据有关的税法(或税收政策)的规定返还给受惠方(纳税人)。二是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受惠方可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但国家为其提供的服务并未因此减少,这些费用便转移到其他纳税人身上,增加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三是税收优惠使受惠方得到了经济援助,在受惠方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员工素质等方面并不一定高于一般企业的情况下,竞争力得到加强。

具体而言,税收优惠在实现税收调控功能中的作用体现为:

第一,税收减免措施,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条第三款对设在特定区域内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大大缓解了高科技企业资金困难,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提倡靠市场调节经济,但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企业对产业结构的调整的反应始终表现的比较迟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对需要下大力、急需发展的产业予以税收优惠,而对限制的行业不予以优惠或者实施高税负,就可以给所有市场行为主体一个比较明确的产业信号,从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

第三,加速落后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差距。

二十世纪初,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城市化已达到70%-80%,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没有太大的差别,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均衡。而我国则不同,到目前为此,我国城市化水平只能达到20%左右,且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相差比较大;辽阔的国土内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北部与南部地区的生产力水平相差也比较大,因此,适当地对老、少、边地区、工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经济不发达、科技文化落后、交通闭塞、资源开发利用率低地区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税收优惠对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共同来探讨一下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弊端及如何加以完善。

一、我国从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针对内资企业。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根据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设在税法规定区域内的外资企业可减按15%或24%的税率征收,另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起可获得免2减3的优惠。针对内资企业,1993年12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比较原则性的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第0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遭遇自然灾害等地区、企业共142项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1994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具体通知。1994年、1995年、1996年又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等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且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而设立的,目的是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存在以下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 单纯强调税收优惠的作用而忽视了整体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东道国影响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的各种主客观条件的总和,包括政局稳定程度、法律健全程度、市场潜力、资源条件、劳动力成本、财税政策、基础设施状况等多种因素。外国投资者选择在东道国投资,一般都是在对该国的整体投资环境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国外研究资料表明,在吸引投资的诸要素中,税收优惠并不在前十列。因此说,吸收外来投资,税收优惠并不是决定因素。整体投资环境良好国家,即使没有什么税收优惠,甚至对外商投资课以重税,外商也会来投资。如采用特定最大负担原则的沙特阿拉伯,尽管它对外国石油公司按85%的特定税率课所得税,但因沙特阿拉伯地区的石油资源储量大、油质好、易开采、运输条件便利,外国投资者在被课以重税的条件下,仍有利可图,因此,仍有许多外国公司在沙特投资。一个政局相当不稳定的国家,不管以多高昂的代价提供税收优惠都难以吸引外商的投资。

同样,我国吸引外商势头最好的时期,不是我国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最多时期,而是1992年10月我国宣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1992年吸引外资的增长率是1991年的6倍。吸引外商投资,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安定的政治环境、低廉的劳动力资源、巨大的国内市场以及其他有利条件更是不可缺的。

2 夸大了本国的税收优惠的作用而忽视了居住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的优惠上,实际税收优惠的效果是否明显应考虑到采取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是否采取税收饶让抵免。事实上东道国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在居住国只实行来源地管辖权时,涉外税收优惠才能真正起到减轻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同时采取的来源地和居民税收双重税收管辖权,若居住国的税率高于被投资国,则本国居民在被投资国得到的税收优惠,在居住国仍要补足。事实上对税收饶让抵免持反对态度的国家也有不少,典型的如美国,它就反对对“影子税收”予以抵免。如果居住国不采用税收饶让抵免,对本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外所得也不免税,外国投资者就不能直接从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中得到实惠,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3 内资企业减免期限计算不科学

1994年3月29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9.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高科技产品的生产要经过研究、试验、投产等阶段,产品的开发时间长,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投产初期,获利可能性小,或者是获微利甚至亏损,此时的投产时起减免两年的税收优惠意义并不是很大。

4 现行增值税制的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制约因素

一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由于高新技术有机构成高,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实质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对科技的投入,妨碍了技术设备的更新。如福建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1996年上交增值税1499 82万元,1997年上交增值税3850 46万元,但企业购进用于技术更新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却不能抵扣。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科研投入的增量大,“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开发费”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损耗占了相当的比重,而这一部分的税额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着企业对新技术的开发和引进。对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其高增值产品的增值税负重,对于企业科技开发扩大生产亦将直接受到影响。

三、结合国外研究的情况,确立我国税收优惠的导向

(一)涉外税收优惠的原则

1 公平、效率的原则

公平原则,即对处于同等环境下条件相同的人应当同等对待;相反,对条件不同的人,则应区别对待。公平原则是要通过公平税负,创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税收环境,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

税收和效率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税制设置应当不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应当避免对市场经济行为的扭曲,从而使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其二,由于绝大多数税制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变形,因而政府在设置税制时应确定税收所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的大小与来源,从而尽可能地使这些效率损失达到最小。

涉外税收优惠符合或者说并不违背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从经济效率来看,涉外税收优惠虽然有违税收的中性特征,但其设置往往是出于一国经济发展目标的需要,通过给予外国商品和外国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吸引一国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生产要求的流入,促进本国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因此,在世界市场处于不安全竞争状态时,发展中国家实行涉外税收优惠,从而动态地把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接近,可以真正促使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高效配置,即符合国家效率。从经济公平来看,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存在,使得国内外投资者往往处在并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在这种特定情况下,给予外资一定税收优惠,并不违背涉外税收的公平原则。

2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就是在税收上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对待。所谓“同等”,并非绝对相同,毫无差异,而是要求对外国国民实行非歧视的待遇,主要强调对外国产品及贸易相关的措施不能给予低于本国产品、企业的税收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不排斥给予外国投资者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为了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防止对外国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畅而提出,并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并遵从的惯例,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优惠政策并不矛盾。

3 和协调的原则

税收与税收协调是一国涉外税制设置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

涉外税收原则一般指一国所拥有的税收管辖权,即国家行便课税拥有的管辖权力。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和行使的不受任何国际组织约束的正当权利。涉外税收协调原则一般指一国在处理同他国的税收权益关系时,充分尊重和依循有约束力的那些税收国际惯例,参考他国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对本国的涉外税收权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以满足发展本国经济与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

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存在税收优惠,各国政府也认为这是鼓励投资的方法。但资本的流入,是受各方面因素影响的,其中包括该国(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能源、交通、信息、劳动力素质结合本国的优势与劣势,善用政策性优惠,方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关键的时期,面对人口压力与环境问题,要想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高速增长,实现我国在21世纪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客观调控杠杆。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也应结合政策目标,重新进行调整。

1 对税收优惠单独立法、适时调整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中,这主要也是因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在不断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适时地立法,以法的形式将税收优惠固定下来,给外商企业以稳定性的感觉,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既显示出其稳定性、特定性的特点,又不失其灵活性和有效性。

2 优惠方式应多样化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直接优惠,方式比如前面所述的,对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地区设置的降低税率,直接减税负等。也可以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方式有多种,第一种:费用扣除的方式。比如:科技开发费用,是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同时具有回收期长、风险大的特点、为促进科技投入的增加,许多国家都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作为费用从所得税中扣除。第二种:加速折旧: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加快企业的技术更新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效益。第三种:投资减免。许多国家允许将用于科技研究与发的收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缴税额,它相当于提取双重的折旧。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并逐渐从目前的以直接减免税收为主转为以间接引导为主。

3 消除税收的资本差别,强化税收的产业导向和科技导向功能,同时注意政策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企业所得税应适应国家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导向的要求,对投资基础设施、大规模投资以及出口创汇企业等提供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辅之以对部分地区实行的特殊税收优惠,从而形成以产业导向为主体、区域性税收优惠相辅助的产业,导向型的税收优惠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