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畜禽养殖法范文

畜禽养殖法精选(九篇)

畜禽养殖法

第1篇:畜禽养殖法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 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 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 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 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 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 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 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 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 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 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 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 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 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第二十九条 对因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或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不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区畜牧兽医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拒绝强制免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区畜牧兽医局将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对存栏畜禽予以扑杀,对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或引发人感染疫情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2篇:畜禽养殖法范文

一、退出时间及范围

(一)年

1.8月31日前退出范围:

(1)亭街道;

(2)街道大塘社区筹委会、月塘社区筹委会一字墙组;

(3)街道牛头社区筹委会、桃花社区筹委会及板塘社区筹委会。

2.11月30日前退出范围:

(1)街道月塘社区筹委会新瓦屋组、社区筹委会;

(2)黎托街道花桥社区筹委会,粟塘社区筹委会陈大屋组、黎托社区筹委会七组、八组,边山社区筹委会老屋组、冲组;及合丰社区筹委会涉浏阳河流域200米内的范围。

(二)年

1.8月31日前退出范围:

(1)街道同升、社区筹委会;

(2)社区筹委会。

2.11月30日前退出范围:

社区筹委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警察大队、区政府督查室、亭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黎托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出办”),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彭跃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补助条件

年月31日前已登记在册、存栏在20头猪(或折合20头猪)以上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畜禽养殖场(户)可以申请畜禽养殖业退出补助。

四、补助奖励标准

(一)补助标准:实施阶梯补助办法

1.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退出并主动拆除养殖附属设施的,按50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2.按规定在年11月30日前退出的养殖场(户),若在年12月31日前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按50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3.年8月31日和11月30日前按要求退出并主动拆除养殖设施的,按40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4.对有国土、规划、工商、畜牧、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按60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5.对按第1、2、4三条款均不能享受栏舍补助的畜禽养殖户,按3000元/户给予补助;对按第3条不能享受栏舍补助的畜禽养殖场(户),按2000元/户进行补助;对按栏舍面积计算每户低于3000元或2000元的,分别按每户3000元或2000元进行补助。

6.养殖栏舍建设者为出租户的,补助归出租户所有;栏舍建设者为养殖场(户)的,补助归属按其与出租户签订的协议确定。

(二)奖励标准

1.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退养任务的社区筹委会,按500元/户给予奖励,用于奖励从事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的人员。

2.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退养任务的街道给予5-1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从事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的人员。

3.对工作得力、任务完成好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1-5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从事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的人员。

4.对有效举报(举报电话:)新增畜禽养殖场(户)的第一举报人,给予200元/户奖励。

五、补助拨付程序

(一)由区退出办组织区环保局、相关街道、社区筹委会人员到现场丈量畜禽养殖场(户)的栏舍面积,分批签订畜禽养殖场(户)退出补助协议,并适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畜禽养殖场(户)和栏舍建设者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由街道统一报区退出办,再由区退出办组织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局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核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核定后,分批将补助经费拨付给相关街道。

(三)在此方案下发之前已退出并拆除养殖设施的,由社区筹委会初核并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报验收组审定,验收合格后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将补助经费拨付到相关街道。

(四)区财政拨付到街道办事处的资金,各街道要设立畜禽养殖业退出资金专户,按补助、奖励标准进行发放。畜禽养殖业退出补助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报瞒报,如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保障措施

第3篇:畜禽养殖法范文

[关键词] 畜禽养殖业废弃物 环境问题 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S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8-0240-02

引言

结合当今时代的形势来看,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快速上升的阶段。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畜禽产品的供应量也在不断增加。我国的畜禽养殖业更是处于蓬勃壮大发展的时期;迄今为止,畜禽养殖业已经属于农村各项产业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然而畜禽养殖业在为各地区农民带来丰富的利润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物,给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恶劣影响。因此,为了实现可持续型经济发展的目标,就必须关注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掌握其治理办法。

1 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影响环境

1.1 废弃物破坏土壤

畜禽养殖的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粪便废弃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排出的养殖粪便总量庞大,是工业固体废物的2~3倍。经相关部门预测,到2020年,畜禽粪尿产生的总量即将到达至28.11吨。如此庞大的废弃物排放量,日后必将给土壤带来严重的负荷。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导致土壤中的含盐量上升,进一步限制植物从土壤中吸取必须养分的能力,导致农作物出现成活率低、植株低矮萎靡,甚至是无法成活枯萎的结果,给农作物植株的生长带来严重隐患。

1.2 废弃物污染水质

通常来说,畜禽废弃物的成分种类比较多。既包括动物的粪便以及食物残渣等固体,又包括动物排泄的尿液以及在各方面加工时产生的污水等液体。因而,关于这些废弃物的处置问题,成为各个畜禽养殖业所必须关注与重视的焦点。当下也存在有不少畜禽养殖业户为了节约成本贪图经济利益,直接将未处理的废弃物倒入当地水源环境中的现象。如此草率不负责任的举动,势必导致当地的水资源环境遭受破坏,从而大大影响当地的生态系统。

2 畜禽养殖业所致环境问题的普遍影响

首先,由于畜禽废弃物中含有各种有机物,使得水体出现富营养化,无法供人畜使用。其次,由于废弃物中往往是病菌滋生且带有一定程度的重金属,引发传染病的风险大大增加,这些都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平衡造成威胁。

当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养殖场的选址都城郊地带,存在着一定选址不当的问题,加之其畜禽粪便乱堆乱放,废水不处理任意排放,将极大地影响城市的空气质量,给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去极大的不便利,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 畜禽废弃物的治理

3.1 改变发展战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改变原来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生态环境的生产发展模式,树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发展观点、大力发展完善循环经济发展。一般而言,可以通过收购当地经过合格处理的粪便,经过收集、加工、生产和销售的一系列环节,建立与巩固农村循环经济,致力于生产无公害特色的农产品,稳步提高畜禽产业的经济附加值。

3.2 有效利用畜禽废弃物

对于畜禽废弃物的处理,必须坚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观念,从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全过程入手,展开高效环保的处理,善于利用废弃物的价值,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

首先要明确的是,畜禽粪尿等排泄物并非一无是处,恰恰相反的是,其富含各种有利于植物生长的氮、磷、钾成分,只要合理有效地加工,就能成为促进农作物生长的优良肥料。除了将废弃物制成有效废料外,合理地堆积大量的畜禽废渣,还能够为生产提供能量。具体为,粪尿将大量废弃物合理堆放,高温堆肥,之后经过厌氧发酵,会产生大量的沼气,可用于燃烧发电。

3.3 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场地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养殖场的选址都倾向于城郊地带,存在着一定选址不当的问题,加之其畜禽粪便乱堆乱放,废水不处理任意排放,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问题。因此,在对养殖场进行建造之前,必须做好正确科学的选址工作。

首先,应该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法律的规范,进行选址。然后根据实际的农业生产结构,合理适当地调整规划,依据实际情况,例如养殖的畜禽种类,预测的畜禽废弃物的排放量,各类农作物的生长种植具体情况等等,确定土地的负荷量,制定良好的计划。最后,综合考虑资源、环境、交通等因素,做好最终的选址工作。在这过程中,一定要尽量降低畜禽养殖过程中将给环境造成的破坏影响,使畜禽养殖的选址得当、规划科学。

3.4 大力推广低碳型畜禽经济

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来看,各省各市要开展生态工程,发挥现有农业生产的高新技术,大力推行畜禽养殖过程中的环保新技术。农业生态工程中,有一项重要的微生物生态工程,主要是指对微生物蛋白的利用和深入开发。通过微生物工程与畜禽生产系统过程的有效结合,然后组成新的综合低碳型农业生态工程系统,能够使得畜禽生产朝着更持续稳定的方向发展,并实现良性的经济循环。

从思想意识的角度来看,需要不断增强各领导者企业人的低碳意识,提高环保生产的责任感和道德感,并由此辐射群众,提高群众们的低碳型畜禽经济思想意识,以此顺利推动和促进畜禽养殖业的防治。通过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带领群众开创一条新理念的畜禽养殖发展之路,鼓励广大农户善于利用废弃物等资源,大力推广农村低碳型经济建设。

4 结语

简而言之,放眼当下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排放控制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亟需重视畜禽废弃物给环境造成的各方面影响,通过改变发展战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有效利用畜禽废弃物,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场地址以及大力推广低碳型畜禽经济等治理手段,实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同目标,促进畜禽养殖业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伟生.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J].中国家禽,2012,(11):13-14.

第4篇:畜禽养殖法范文

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防控;对策

1引言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化步伐的加快,近几年蓬安县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一方面满足了城乡居民对猪、牛、羊肉类的需求,另一方面造成规模化养殖产生的粪水、粪便与污水更加大量与集中,所带来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有很多养殖场修建时不规范,大多实行农家分散饲料养殖,造成养殖业纳入环境管理的比例较低,达不到管控的要求。

2养殖业现实基础

近年来,蓬安县畜禽养殖业全面发展,对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贡献较为突出,畜牧产业结构调整进展顺利、产业化进程明显加快,科技水平显著提高。蓬安县委、县政府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建立标准化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基地,大力发展“三百工程”等惠农政策。目前,蓬安县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仅占26%左右,多数农户仍为小规模分散饲养,全县养殖最多的畜禽品种为生猪和羊,两者存栏数之和为全县存栏总数的86%。养殖环境差,养殖水平低,疫病易发生和流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未能全部到位,畜禽粪污无法有效处理和利用。

3养殖业面临挑战

蓬安县作为一个畜禽养殖业大县,近年来,全县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丰富了城乡人民的菜篮子,提高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畜禽养殖业在建设初期缺乏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环保治理设施不完善,畜禽粪便或露天堆放,滋生蚊蝇、产生恶臭,或直接排放污染水体和空气,或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及畜禽养殖废水过量施用于农田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所产生的这一系列环境问题日显突出。畜禽粪便产生的污染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和农村环境脏乱的主要因素之一。

4蓬安县畜禽养殖污染目前存在主要问题

4.1尚未全部完成养殖区域划分,并未科学调整空间布局

由于以前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一些养殖场过于靠近河流、居民集中居住区、国省干道等禁养区和限养区。

4.2养殖业污染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环保意识较差

多数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尚未引起高度重视,普遍存在重养殖、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

4.3畜禽养殖散养户多,环保资金投入缺乏保障性,污染防治设施配备较为简陋

近年来,蓬安县委、政府大力发展“三百工程”,对畜禽养殖业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但是养殖户对养殖企业自身投入小,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发放量大,大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理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畜禽粪污不能全面得到有效利用。养殖户又没法做到“农牧结合、种养结合”,导致粪污直排、污水乱流等现象。

5对策及建议

5.1加强领导和健全制度

充分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将蓬安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负责全县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明确目标,建立三项制度即台账制度、通报制度、奖惩制度。健全机制,加强考核督查,确保取得成效。

5.2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蓬安县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编制《蓬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未批先建,违法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做到种养结合。对在规定期限内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和禁养区的予以取缔,以彻底消除畜禽养殖废物排放。

5.3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养殖场建设环保审批制度、排污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限期治理,环保部门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监测,逐步建立一个对畜禽养殖污染的在线监测和评价体系。

5.4开展畜禽养殖技术推广

第5篇:畜禽养殖法范文

第二条双城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当年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市发改局、规划局、财政局、卫生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农业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四十条规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集镇规划区;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第十六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农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二十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的畜禽养殖户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按照有关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场所、设施或未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措施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量I级在3000头以上的,Ⅱ级500头至3000头的猪(每头猪在25千克以上);蛋鸡存栏量Ⅰ级在100000只以上的,Ⅱ级是15000只至100000只;肉鸡存栏量I级是在200000只以上的,Ⅱ级是30000至200000只的;存栏量的成年奶牛I级在200头以上的,Ⅱ级是在100头至200头的;存栏量的奶牛I级是在400头以上的,Ⅱ级是200头至400头的;其他种类畜禽的集约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畜禽养殖户,是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五)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6篇:畜禽养殖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7篇:畜禽养殖法范文

关键词:畜禽肉;质量安全;养殖环节;致病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消费者在饮食上不但对畜禽肉的需求量逐步增加,而且对畜禽肉的安全性有了普遍关注[1-3]。畜禽肉供应链包括养殖、屠宰、运输、储存、销售、餐桌等环节,养殖环节是畜禽肉供应链的起始环节,若在养殖环节质量控制不严,常易导致携带致病菌的畜禽肉进入流通环节,增加了消费者遭受人畜共患病原菌感染的风险,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产生潜在的危险[4-7]。因此,加强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是保障畜禽肉供应链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鉴于此,本研究对乌鲁木齐市养殖环节受病原菌污染的风险因素进行了调查,以期为本地的畜禽肉质量安全防控提供参考。

1调查情况介绍

1.1调查目的摸清乌鲁木齐市养殖环节畜禽病死率及病死畜禽的处理等情况,为从源头对畜禽肉进行质量安全控制提供数据支撑,研究提出合理的防控策略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1.2调查内容根据调查目的,设计了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调查问卷。问卷涉及12个内容,涵盖4个重要风险因素:发病和病死家畜家禽的处理;家畜家禽的防疫;养殖场的地理位置及设计;粪便无害化处理。1.3调查的对象本次调查的对象为从事养殖行业人员及养殖场。1.4调查方式采取现场调查、问卷调查及与养殖户访谈相结合的方式。1.5问卷回收情况共发放调查问卷110份,收回106份,其中有效问卷100份。1.6分析方法对调查数据采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和分析,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病死畜禽的处理方式调查发现,乌鲁木齐市养殖场不存在销售病死畜禽的现象。对病死畜禽进行掩埋的占87%,扔到沟渠、垃圾堆等偏僻地方的占8%,采用焚烧等其它无害化处理的占3%。无害化处理包括掩埋,但是现场查看后发现调查对象所说的掩埋并不规范。第一,掩埋地点比较随意,没有考虑到选择在远离养殖场(养殖小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城乡居民集中区域的地势高燥处。第二,坑体深度不够,多数坑体在0.5~1m,没有达到动物尸体最上层应距离地表1.5m以上,有些养殖户没有用生石灰等消毒药进行消毒。2.2濒死期畜禽是否有过急宰此项调查全部为否,没有出现急宰后食用或者销售现象。2.3是否有或者听说小商贩到本养殖场或附近养殖场购买病死畜禽此项调查全部为否,没有出现小商贩或者饭店餐馆工作人员到养殖场购买病死畜禽现象。2.4当地是否有人员收购畜禽私自屠宰经调查发现,有10%的养殖场畜禽被商贩收购后没有流入正规屠宰场屠宰,这可能与本市市民的生活习惯有关。2.5有无处理病死家畜家禽的设施设备经调查,只有2%的养殖场表示有处理病死家畜家禽的设施设备,说明本市焚烧容器、高温高压容器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率较低。2.6粪便处理方式经调查,有72%的养殖场选择堆积发酵,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粪便处理方法。直接排除或直接上地的占18%,这一做法对地下水、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有可能使农田遭受超负荷的有机污染,超出农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2.7免疫疫苗的种类及免疫时间的确定免疫程序的制定应根据当地流行疫情、母源抗体消长规律以及所用疫苗的性能,确定首免、加强免疫的日龄,兽医站推荐的免疫程序也只能提供参考,更不可照搬别的养殖场的免疫程序。2.8畜禽销售方向调查表明本市养殖场90%的畜禽销往本地,最终进入市民的“菜篮子”。2.9养殖场距离交通要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经调查,76%的养殖场距离交通要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在1km以内。2.10养殖场距离畜禽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水源地的距离经调查,93%的养殖场距离畜禽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水源地的距离在2km以外。2.11饲料来源饲料的质量安全是保障畜禽健康的前提,本市有76%养殖场(户)为了降低成本,对饲料的主要成分如玉米等进行加工,但如果原材料选择不当,如发霉的玉米、豆粕,可造成畜禽病死率增加。2.12畜禽发病率及死亡率经调查,畜禽平均发病率为6.2%,死亡率为1.9%,虽低于国家控制标准,但病死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3讨论

3.1畜禽肉供应链中养殖环节可能造成畜禽肉受到病原菌污染的主要风险因素

养殖环节是从畜禽肉“农场到餐桌”的初始环节,经调查,可能造成病原菌污染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发病和病死家畜家禽的处理,包括正在发病或者已经病死家畜家禽的处理方式、濒死期畜禽是否有过急宰、是否有小商贩到本养殖场购买病死畜禽、有无处理病死家畜家禽的设施设备;家畜家禽的防疫,包括免疫程序的制定、接种方式方法以及造成免疫失败的其他相关因素;消毒工作,包括程序性消毒、发病状态下消毒、消毒药的更换;防疫的设施设备,包括消毒池、紫外灯等;养殖场的地理位置及设计;粪便无害化处理。

3.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规范,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不足

虽然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低价销售、加工、食用病死畜禽的情况,但养殖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意识淡薄,有部分养殖户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甚至喂犬。有的养殖户即使处理也不够规范,认为只要掩埋掉就算处理完毕,在选址时,未考虑到距离周围居民区的远近、水源、水位、风向等综合因素,掩埋深度也不够,消毒不严,现场调查时发现有犬刨出病死畜禽后食用的现象。缺少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场地,无害化处理局限于掩埋,有些养殖场连化尸池也没有。

3.3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第8篇:畜禽养殖法范文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畜禽养殖业是我省农业十大主导产业。去年,全省畜牧业总产值549亿元,占农业总产值21%,其中生猪饲养量3272.71万头。全省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对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我省畜禽养殖业布局还不尽合理,局部地区存在着养殖户过多、养殖数量过大、养殖密度过高、养殖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严重超过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如嘉兴市去年生猪饲养量734.19万头,其中新丰、凤桥、大桥等10个乡镇(街道)饲养量占全市50%以上,由此带来这些地区农村居住环境恶化、河流水源污染、动物疫病隐患增多等突出问题。类似情况,在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今年初,上海市黄浦江死猪事件再次敲响警钟。目前,国家和省现有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虽有相关的规定,但较为原则、分散。为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作出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去年以来,嘉兴市人大、政府领导多次到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今年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朱林森等15名代表提出要求制定《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议案(嘉27号)。4月7日,省人大农委、环资委围绕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嘉兴市还组织工作班子,起草了条例草案代拟稿。省人大法委、农委和环资委多次研究认为,从我省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考虑到制定地方性法规周期较长,建议先采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方式依法进行规范,并商定由省人大农委起草决定草案。4月22日,省人大农委全体会议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代拟稿)。4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丁祖年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由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嘉兴市人大、政府领导参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省人大农委将决定草案专门征求省人民政府的意见,省长李强、副省长黄旭明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同意。之后,省人大农委根据省委领导的意见,对决定草案又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求了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作了补充修改。5月20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立足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能,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既依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又破解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上的难题,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我省人多地少,环境承载量有限,做好畜禽养殖业发展总体规划,在环境敏感地区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对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等要求,决定草案提出了省人民政府要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同时,实行堵与疏结合、关闭搬迁与转产转业并举,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限期退出禁养区,在限养区内控制总量和扶持发展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和管理。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有一套具体的管理规范,省政府规定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分别为生猪500头、100头,而对100头以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缺乏明确管理规范,这是嘉兴、衢州、金华等地的局部区域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严重的一个原因。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决定草案提出了为有利于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管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全面实行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从嘉兴等地情况看,部分从事生猪贩运的经纪人,从外地购入大量的大中猪在本地短期饲养,造成环境污染,而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其进行规范。为此,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从外地调入畜禽在本地短期饲养的,其饲养数量达到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规模养殖场进行管理。

(三)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决定草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发挥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二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养殖小区、养殖场、养殖户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有处理能力的企业、中介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强调要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和畜禽养殖协会作用,通过制订村规民约、开展行业自律等方式,形成畜禽污染防治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三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严禁和查处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等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转型发展。在畜禽养殖业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如何做好畜禽养殖业减量提质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决定草案要求省政府及省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加大对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大力培育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努力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在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和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土地、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目标。

第9篇:畜禽养殖法范文

农业非点源污染对土壤环境、水质和农产品安全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是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1]。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和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大量粪尿与污染物的排放和流失到水体中,导致硝酸盐含量超标、COD和BOD增加以及水体富营养化[2,3],土壤污染物大量积累,严重影响着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国内外针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估算以及其生态环境效应已有较多的研究和报道[4]。珠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典型区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促使城市和城乡结合部都市型农业的兴起,同时也带来一系列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广州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畜禽产品消费量也持续增加。拥有发展畜禽养殖业的良好区位和自然条件,近年来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不可避免给环境带来较大影响[5]。由于养殖业的布局不合理以及缺乏纳污土地等因素[6],畜禽粪便没有得到合理处置和利用,养殖废水排放和流失影响湖库和河流等水体环境质量,成为城市和乡村主要污染源之一。长期以来畜禽养殖业污染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管理尚未深入开展。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定量估算没有形成统一标准[7],畜禽养殖空间布局规划和环境管理等相关研究缺乏。本文以广州市为研究区域,采用排放系数法和分区统计方法,研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流失量和空间分布特征,以及其对环境水体的影响,探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以期为行业的污染防治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区域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参考。

2研究区域与方法(Studysiteandmethod)

2.1研究区域概况

广州市地处广东省的中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北缘,濒临南海,位于东经112°57′至11°43′,北纬22°26′至23°56′,总面积7434.4km2。中心城区包括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和白云区,面积1475.3km2,城郊区县有花都区、番禺区和南沙区,面积2277.8km2,远郊区县有增城市和从化市,面积3610.8km2。整体地势呈现北高南低、自北向南逐步倾斜的趋势。地貌类型大致可以划分为中低山地、丘陵地、岗台地、冲积平原、陆地水域和滩涂六类。全市水域面积744km2,占全市面积的10%。北部有流溪河、白坭河、增江,南部为珠江三角洲河网区,为西、北、东江下游水道和珠江前、后航道汇流交织成的河网。属亚热带典型季风海洋气候,年降水量为1689.3~1876.5mm,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896.5h,年太阳辐射量在4367~4597MJ?m-2,全年平均气温在21~23℃之间。地带性植被主要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山地丘陵的森林主要是次生林和人工林。

2.2研究方法

2.2.1畜禽养殖密度计算查阅广州市统计年鉴获得2005~2009年养殖规模。根据广州市畜禽养殖场调查数据计算畜禽养殖密度分布。为便于不同畜种进行统一比较,采用标准畜禽单位(AU)对畜禽养殖数据进行标准化换算,1个畜禽单元等于454kg畜禽活体重量[8]。将各畜禽养殖场养殖量统一换算为标准畜禽单位,以区县和镇街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区统计,得到广州市畜禽养殖密度分布图。

2.2.2畜禽养殖污染物计算畜禽的粪便排泄系数是指单个动物每天排出粪便的数量,它与动物的种类、品种、生长期、饲料很气候等诸多因素有关[9]。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10],选择合理的排泄系数有利于畜禽污染物产生量和氮磷物质流失量估算的准确性。排泄系数具有较明显的区域差异性,华南地区和广州的畜禽养殖排泄系数具有地方特点,本研究采用朱冬亚[11]估算的广州市畜禽粪便和污染物年排泄系数(表1),能够总体反映广州市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情况。分别计算各养殖场畜禽粪便、尿液和污染物产生量,导入ArcInfo9.2进行空间分析,绘制广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空间分布图。

2.2.3畜禽养殖污染物流失量畜禽养殖污染物对区域水环境有较大影响。大多离水系距离较近,部分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直接排入到河流中。畜禽粪便在堆放及清粪冲洗过程中极易流失到水体中,尿液的流失率则更高[10]。据研究市郊畜禽粪便进入水体的流失率为25%~30%[9]。结合广州市养殖场排放特点,本研究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流失率25%。按照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去向,计算各主要水体受纳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负荷,结合水质现状分析畜禽养殖业污染对广州市水环境影响。

3结果与讨论(Resultanddiscussion)

3.1广州市畜禽养殖规模及空间分布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州市畜禽养殖规模呈增加趋势(表2)。2009年广州市生猪出栏量达225万头,肉鸡出栏量为6446万羽,奶牛存栏量为1.9万头。从2005到2009年生猪养殖规模呈小幅上升趋势,肉鸡养殖规模稳定在6000万羽以上,奶牛也保持在1.9万头[12]。珠三角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全国前列,按2009年广州市常住人口1033.4万人推算,人均生猪占有量0.22头,人均肉鸡占有量达到6.24只。与国内其他大城市相比,广州市畜禽养殖规模较高,人均畜禽产品占有量也超过上海、北京。庞大的畜禽养殖规模加重了广州市环境污染负荷,对水体和土壤环境产生较大影响。表22005-2009年广州市畜禽养殖业规模Table2LivestockandpoultrybreedingquantityofGuangzhoucityfrom2005to2009年份Year生猪(万头)Pig(104capita)奶牛(万头)Cow(104capita)肉牛(万头)Beefcattle(104capita)蛋鸡(万只)Layer(104pullet)肉鸡(万只)Chicken(104pullet)20052151.851.221960788420062332.021.522260873520071981.130.951748660720082151.910.881742633320092251.900.9517406446广州市畜禽养殖业中养殖场所占比例较高,其中养殖场的生猪出栏量占全市的55.7%,肉鸡出栏量占全市14.3%。广州市畜禽养殖场主要分布在环绕中心城区的城郊地区,而中心城区基本无畜禽养殖场(表3)。广州市畜禽养殖数量达到17.9万AU,其中增城市养殖数量最高,其次是萝岗区、从化市、白云区和花都区。广州市郊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中心城区低,农业生产仍占有一定比重。而作为广州市“南拓”发展重心的番禺区,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畜禽养殖规模有所减少,但与中心城区相比仍不容忽视。越秀区、荔湾区和海珠区无养殖场分布,天河区、黄埔区和南沙区则有少量养殖场分布。畜禽养殖密度是指示农业氮、磷流失风险的指标之一,养殖业污染物负荷与畜禽密度的分布具有一致性[13]。随着养殖量的增长,区域畜禽密度也较稠密,全市畜禽养殖密度达到24.3AU/km2。养殖密度较高的区域主要分布在近郊地区(图1),其中萝岗区养殖密度最高,达到67.9AU/km2,其次是增城市养殖密度33.8AU/km2。其中萝岗区九龙镇和增城市石滩镇养殖密度分别达到142.9和119.1AU/km2。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市的养殖密度也较高。主要是由于距离中心城区近,具有发展养殖业的区位优势。

3.2广州市畜禽养殖污染物空间分布根据表3估算结果,初步估算畜禽养殖场化学需氧量产生量约为工业COD的2.8倍,是生活源COD产生量的1/5。畜禽养殖场氨氮产生量约为工业氨氮的3.7倍,是生活源的1/10。广州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产生量巨大,畜禽粪便和水污染物的流失是广州市水污染物重要来源之一。从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量空间分布来看,与养殖密度空间分布相似,呈明显的层次分布(图2)。中心城区污染物产生量较小,近郊区县是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的重点区域。除天河区的珠吉街道、五山街道和凤凰街道污染物产生量较高,中心城区基本无污染物产生。增城市和萝岗区畜禽养殖场COD和氨氮产生量较高,分别达到1.8万吨和1.4万吨,其中萝岗区九龙镇和增城市石滩镇污染物密度最高,分别达到76.6和35.9吨/km2。白云区、萝岗区、花都区和番禺区等近郊区县是污染物产生量的分布重心,从产生量密度图中呈现环绕中心城区明显的圆环。城市和城乡结合地区是畜禽养殖业分布的重点地区。这些地区具有交通优势和一定的环境容量,为畜禽养殖业发展带来便利条件,但同时也加重了城市和城乡结合地区水体污染负荷。除养殖场外,农户散养畜禽仍然占有一定比重,主要分布在增城市和从化市等远郊地区。散养畜禽分布较分散,大部分粪尿直接外排,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被随意堆放,导致大量的污染物流失到环境水体中,给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带来较大影响。畜禽养殖业的水体污染已不是一个局部的环境污染问题,而是影响大流域环境的问题,增加了河口、近海海域的富营养化程度。城乡结合部和远郊的畜禽养殖业大部分分布在水系上游,给位于珠江三角洲河网下游的城市地区带来较大压力。

3.3广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对水环境影响广州市畜禽养殖场粪便和尿液流失量较大,根据估算结果,畜禽养殖场流失到环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达到1.6万吨和739吨。受纳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流失量较高的是流溪河、东江和增江,其次是珠江西航道和潖江,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区受纳污染物相对较少(表4)。其中流溪河受纳的污染物量最高,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负荷达到5791吨和227吨,占总流失量的35.5%和30.7%。流溪河是广州市母亲河,是广州市北部重要水源地。流溪河流经的白云区、花都区和从化市等区县流域上下游农业仍占较大比重,分布着较多畜禽养殖场。流溪河流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物流失以及其它面源污染对其水质影响较大。东江和增江分别受纳化学需氧量3296吨和2032吨,总计占总流失量的32.7%。潖江受纳化学需氧量达1001吨。增城市和花都区农业经济比重也较高,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流失对其水体环境有一定影响。相对而言,除珠江西航道外珠江广州航道和南部三角洲河网地区受纳污染物流失量较少。流溪河、东江、增江等水系上游和沿岸除分布有较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外,还存在散养畜禽情况,由此产生的污染物养分流失风险较高[14]。流域中的农业区非点源氮素是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15,16],散养畜禽产生的过境水的氮素污染程度严重程度更甚于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因此,急切需要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4对策和建议(Policiesandproposals)

4.1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广州市于2010年颁布了《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划定为生猪禁养区域,为保障畜禽养殖区环境安全提供依据。但目前广州市畜禽养殖业布局仍不合理,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分布仍较分散,规模化养殖场大多数集中在城郊地区,这里耕地资源有限,存在畜禽粪便还田无法就地有效消纳的问题[6]。流溪河、东江、西航道等重点流域畜禽养殖业缺乏合理布局规划。需要对广州市畜禽养殖场布局进行总体规划,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估算研究和污染控制区划[17]。重点加强东西部饮用水源地养殖业管理,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消纳土地相对充足的增城、花都和从化等地区转移。在人口稠密和环境敏感区、主要江河干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大中型水库和水源保护区严格限制发展畜禽场,对已有的养殖场应加强污染治理,并按计划逐步搬迁或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