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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环保要求精选(九篇)

畜禽养殖环保要求

第1篇: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2篇: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五条(用药安全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六条(畜禽免疫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严重疫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条(污染排放的监督)

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畜禽销售)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畜禽屠宰)

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畜禽疫病保险)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养殖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畜禽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

(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畜禽销售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十三条(过渡条款)

第3篇: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原则,按“畜地平衡、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协调发展”战略思路,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逐步实现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资源化、生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畜地平衡、总量控制原则。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优先的原则。

三、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五)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市农业局、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目标要求

通过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可促进我县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畜牧业与生态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力争2016年底达到禁养区无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只拆不建,并对已存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建立配套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实行规模上限控制,配足配齐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相应基础设施,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为创建中国秀美乡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五、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的规划

(一)禁养区范围

(二)限养区范围

(三)可养区范围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在可养区范围内要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养殖畜禽应当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其排放的污水和废渣不得污染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六、具体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畜禽场不予申报项目和政策扶助。

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场)负责限期搬迁或关闭或转产,县相关执法部门应密切配合。

4、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5、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须经县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畜禽养殖实行养殖规模上限控制,开展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理和利用,实现污染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一部署,严格考核。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生态指导和服务,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三区”划定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养殖户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生态养殖,增加效益。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果牧结合、渔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养殖户效益。重点扶持发展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鼓励畜禽粪便加工成生物有机肥还田和沼气发电。

第4篇: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进程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二、工作目标

到年底,全面完成市区年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家禽存栏3万羽以上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任务,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水平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深入推进生猪存栏100头以下、牛存栏10头以下、家禽存栏3万羽以下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走上农牧结合的良性循环道路。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广生态种养模式。按照布局合理、生态高效、环境可承载的原则,抓紧完成《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合理控制养殖总量,不断减少散养量,提高规模化程度,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稳步推进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向生态养殖小区集中,逐步实现生活区和生产区分离,推广畜禽标准化生产,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提升畜禽排泄物的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探索研究畜牧养殖业和农业生产的有机结合,从2010年6月开始,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必须采用农牧结合或者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

(二)严格准入条件,加快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准入条件,对新建养殖场(户)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畜禽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对已建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两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三配套(干粪池、沼气池、沼液储存池相配套)、零排放”的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三)建设收集处理中心,提高养殖污染治理成效。按照“户聚、村收、乡(镇)处理”的原则,在每个养殖专业村建立1-2个干粪场或集粪中心。以乡(镇)为单位,按生猪存栏2-4万头,或牛存栏200-400头,或蛋禽存栏200万羽配套建设1个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的标准,建立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畜禽粪便收集配套服务体系,乡(镇)组建收集队伍或委托处理中心,配备必要的收集人员,负责一定区域内干粪的收集及污水的综合利用。

(四)严格执法,提升养殖污染的监管水平。按照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停转迁工作。依法实施规模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工作,加强督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

四、扶持政策

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个人等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项目经费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市区养殖场(户)的以下六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一)生态养殖园区建设补助。对新建猪(牛)-沼-果(菜、稻)等种养结合生态型零排放模式、“发酵式”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的规模养殖场,奶牛存栏50头以上的补助10-30万元,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补助10-20万元,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每批次出栏10000只以上的补助5-10万元。

(二)工程建设补助。养殖场采取排泄物污染治理的,按照市本级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补助规定给予补助。养殖场采取沼液生态循环利用的,对建设项目中的建设材料(输液管网、槽罐、贮肥池、沼液输送泵)、沼气灶具及储气柜等关键设备购置,按照市本级高效生态循环示范基地专项资金规定进行补助。

(三)畜禽粪便处理设施补助。对畜禽粪便处理所需的生产设备和沼液、粪便等装运专用车,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参照农机具购置政策进行补贴。

(四)施用有机肥补助。农户施用市区企业生产的有机肥,每吨补助300元。

(五)畜禽粪便收集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的干粪场或集粪中心,每个补助1-3万元。

(六)新技术引进和推广补助。对引进和推广的治污新技术,进行全额或部分补助。

实行畜牧业扶持政策与养殖业污染治理实际成效挂钩制度,达不到污染治理要求的养殖场(户),一律不得享受政府各类扶持政策。对不履行污染治理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按照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婺城区、金东区和开发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以上项目和项目的管理、后续服务进行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分工明确、各方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切实履行防治职责。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抓好养殖场(户)整治、“两分离、三配套、零排放”、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建设、农牧结合及生态循环利用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制订污染防治计划,做好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把好治理工作的验收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清洁、监管等工作,逐一落实规模养殖场(户)的治理方案。

(三)长效管理,确保成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婺城区、金东区和开发区要建立、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监管体系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治理成果。

第5篇: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

关键词: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政策;法规

目前全国每年畜禽养殖粪便产出量约38亿吨,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率不到60%,养殖污染COD排放量占农业污染的96%左右,畜禽养殖粪便污染已成为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近几年来,畜牧业污染防治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防治与环境管理在法规建设、政策管理和资源利用上都有明显进步和提高。

1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

1.1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主要有10部法律法规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按照实施时间依次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0部。其中,《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了简单的法律规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明确又详尽规定的法规,其内容指出了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畜禽养殖粪污防治主要规章标准有:国务院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3]5号、《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69号)和俗称“水十条”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关于畜禽养殖粪污防治的主要文件有:2003年出版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2002年出版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上标准和文件对养殖场所的管理原则、排污标准、污染防治技术等都作了详尽的细化标准论述。以上10部法律法规和5部规章标准文件应当成为我们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规范。

1.2法律规定的职责

1.2.1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国家支持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以及采取种养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化饲养方式转变,支持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应当采取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等措施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一级)、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向环保部门报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还规定: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养区,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整治,确需搬迁或者关闭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致使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最近出台的“水十条”要求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辽宁省等省级政府已下发明电、工作指南和工作方案,实施主体是各县级人民政府。1.2.2环保、农牧等有关部门的法律职责我国法律法规针对环保及农牧部门的履职要求,提出各级环保、农牧部门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工作主体,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从业者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行报备、环评、建设环保设施及运转、对粪污无害化处理等,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企业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规定:农牧部门应当指导养殖经营者科学养殖,科学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统筹考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牧业发展规划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2加大畜牧业粪污治理力度的建议

2.1各级政府要增强做好畜牧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感

紧迫感和使命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事关国家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事关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环保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到重要工作日程,通过采取国家和省奖励推动一批、市县扶持一批、养殖业主自己改造一批的方式,强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禁养区划定、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禁养区划定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避免划定区域不当,造成大量养殖场、户需要关停或搬迁及本级政府财力难以承受等问题。积极探索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模式,实行散养户行政合同式柔性管理。

2.2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推动以监促治环保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可按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款处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环保部门还要不断强化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和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不曝光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2.3加强环保和农牧部门协作

合力治污环保部门与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依法合力做好畜禽粪便治理。农牧部门主要职责是大力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搞好畜禽粪污减量化、设施化、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并与环保部门搞好联动和通报。并要全力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养殖污染源头预防,全面落实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是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和粪污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并需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以及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享受政策扶持。

2.4严格问责追责制度

第6篇: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

【关键词】畜禽;污染;现状;对策

近年来,随着正阳县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的迅速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农村及城郊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目前,虽然国家出台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规定,但养殖场普遍存在选址不当,污染防治投入不足,环境管理不善的现象,以至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环境纠纷不断,日渐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

1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污染现状

随着养殖业的迅速发展,正阳县生猪养殖规模也逐年扩大,由传统的农户散养逐步向规模化养殖方向发展。截止2012年12月底,县畜牧部门统计全县生猪总存栏量达231万头,年存栏500头以上的共1160 家。正阳县农村畜禽养殖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起点低,随其衍生的环境污染、环境纠纷也较为普遍,畜禽养殖业污染已成为全县目前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全县生猪总存栏达231万头,按照排污系数折算(5千克/天・头),畜禽废弃物产生量达422万吨,畜禽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系数折算(COD17.9克/天・头),仅COD一项就达15092吨,是2012年我县COD环境总量统计中工业排放量271.4吨的56倍。畜禽粪便尿的产生量较大,污染治理设施较少,处理能力与产生量相差较大。现有的沼气池、沉淀池远不能处理掉产生的猪粪尿,现有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正常,处理效果差,未经处理的猪粪尿均直接排放。猪粪尿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施入农田或经雨水淋溶污染了地下水及附近地表水体。养殖场周围臭气熏天,蚊蝇滋生到处乱飞,养殖废物贮存之处地表水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部分群众的饮用水已受到威胁,压水井已不能饮用,身心健康受到危害。

2 防治污染的对策

2.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长期以来农村落后的畜禽养殖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导致农村脏、乱、差现象。相当一部分畜禽养殖户环保意识不强,只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不注重生态环境,不愿意投资建设治污设施,已建治污设施的部分养殖户,干湿分离不彻底等,严重影响了治污的成效,再加上管理措施相对滞后,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期被忽视,畜禽养殖和农业废弃物任意排放的问题未引起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很难做到达标排放,导致发展畜牧业的同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我县部分农村居民饮用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养殖场附近池塘因富营养化失去了使用价值,农民居住环境遭受污染,严重威胁着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没有农村优良的环境,便没有整个区域的良好环境。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水资源、保障村民饮用水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畜禽养殖污染已到了非治理不行的地步。因此,为有效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2010年出台了《正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2013年3月召开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会,下发了《正阳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落实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对不同养殖规模的养殖场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慎水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下发后,联合县畜牧局编制了《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实用技术手册》,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重点流域河流河长责任制的通知》,对主要河流流域内养殖场进行污染治理。通过几年的努力,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走上了规范化道路。为促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进度,县政府又印发《正阳县2014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对全县规模养殖场进行污染治理,全部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

2.2 部门协作,齐抓共管

养殖污染关系到全县人民的共同福祉,仅依靠环保部门的力量有些单薄,县政府应组织畜牧、发改委、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召开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养殖污染治理事宜,同时邀请县人大、政协委员参加,监督指导污染防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源减排项目资金支持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有关畜禽养殖沼气工程项目的指导和推进工作;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业各畜种统计工作、协助做好半年和全年畜禽养殖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治污技术指导,引导和推进畜禽养殖治污工程建设,利用各类扶持资金重点向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倾斜;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减排工程建设有关环保服务、加大环保专项资金对畜禽养殖减排项目的支持、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日常监管及畜禽养殖减排监督考核工作。

2.3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养殖污染,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区域环境承载量,按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畜牧业与种植业相统一的农业生态循环体系,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现代畜牧业,将畜牧业养殖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2010年印发了《正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及防治工作方案》。坚持农牧结合、种养结合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引导养殖业主合理选址。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发展养殖业。对已建成的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停措施。

2.4 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按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现有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常年存栏量5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场)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根据规模大小,处5-10万元罚款;污染严重的,由政府实施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5 严格标准,统一实施

对新、改、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由畜牧、环保等部门联合制订建场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养殖企业和养殖农户必须按照全县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统一建场,统一施工,使每个养殖场从建场到运营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鼓励养殖场改变养殖模式,发展生态型、环保型养殖模式。同时,按照农牧结合的原则,要求新改扩建养殖场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周围农田消纳养殖废弃物。

第7篇: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

一、XX市畜禽养殖现状

截止20XX年底,全市畜禽牛存栏达1.94万头、羊存栏2.57万只、猪8.32万头、禽类年末存栏15.84万只;全年牛出栏0.45万头、羊出栏3.61万只、生猪出栏9.11万头、禽类出笼41.01万羽。我市共有各类养殖大户400余户,其中规模养殖场达到144个,年出栏100头以上规模养牛场1个、年出栏300头以上规模养羊场11个、出年栏生猪5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97个、年存栏1万羽规模蛋禽场1个。这些养殖场大多数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据调查,绝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基本都建于对居民会产生环境影响的区域内,一些乡镇的畜禽养殖场甚至就建在居民区内,距离周边居民或水源地都比较近,由于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没有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畜禽粪便尤其是散养的畜禽粪便直接排向鱼塘、沟渠、农田,再加上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对周边地区环境构成威胁,而且在部分乡镇已经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与周边居民的环境污染纠纷。

二、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规模化养殖布局不合理。我市畜牧业逐步向集中化、规模化发展发展。但我市规模化发展进程中存在着畜禽养殖场分布不合理的现象,个别乡镇只有几家养殖场,而有的乡镇却存在十几家,其中有的村都存在好几家,并且紧紧相连。畜禽所产生的排泄物较为集中,加之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导致囤积,对人和畜禽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不当。养殖者滥用抗生素、激素、微量元素等投入品,其产生的后果就是药物残留,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及污染。

(三)畜禽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养殖业逐渐向城镇、郊区转移,农业和畜牧业的脱节,导致了种植业与养殖业的分离,养殖者不种地,畜禽粪便及废弃物不能及时还田消纳。我市乃至全州较为缺乏有机肥料生产企业,而同时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化肥的产量大,价格低,从而导致大量畜禽粪便、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四)养殖场建设的监管力度不够。我市养殖场大多数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养殖场新建过程中环保部门仅对部分大型养殖场进行环境测评,而且抓的不严,以致相关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

(五)规划建设不合理,缺乏前瞻性。早期建造的养殖场,未经科学规划,选址、栏舍建设都缺乏前瞻性,布局建造随意,不少养殖场建在城镇近郊、村庄旁、河流溪沟畔。栏舍建设缺乏规划,多数是边发展边建设,布局凌乱,建造简陋、设施陈旧落后,易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影响。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缺乏指导性政策及措施。州、市还未出台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养殖三区划分方案及相应的激励措施。同时现有畜禽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再加上认识不足、资金缺乏、技术匮乏等方面的原因,有些规定难以有效落实,现有的政策、法规大多数只是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市大部分养殖场管理粗放、薄弱,绝大多数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建设之初,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缺乏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大部分养殖企业重饲养轻治理,不愿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保技术或购买环保设备。

(二)部门职责不清,没有形成联动机制。全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导致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加大了畜禽粪便污染治理的难度。如我市养殖污染防治财政项目实施主要由环保局实施,畜牧部门不了解。在监督过程中存在踢皮球,不能形成合力的情况。

(三)环境保护意识严重缺乏。全市大部分养殖户缺乏环保意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可持续发展意识极差。对进行粪污治理改造缺乏主动性,不愿花钱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一心想着项目支持。同时部分养殖户忽视栏舍内部环境,对栏舍冲洗用水不注重控制,污水随意排放,畜禽粪便随处堆放,不建造堆放设施,严重影响了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

四、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建议

(一)政策法规层面

1. 政府制定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政府要及时编制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由规划、环保、畜牧、水利等部门联合制定禁养、限养、适养三区划分方案。同时积极正确上级激励项目,制定本地区污染防治激励措施。

2. 加大资金扶持、治理和发展生态养殖业。政府应建立规模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粪污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研究环保型饲料和生态畜牧业的研究及推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鼓励规模养殖户投资养殖污染治理,对积极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规模养殖场、户,在养殖用地、信用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与扶持。各级环保、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治污成效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畜禽养殖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积极帮助争取项目,多渠道引进资金及技术,使治污技术早日服务于养殖业。

(二)综合管理层面

1. 合理规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一是科学规划建设。养殖场(小区)的选址、规化与建造新建养殖场在传统建场选址基础上,将粪污处理纳入规划之中。二是创新改进措施。选择安装先进控温、通风、光照、粪便清理、粪污再利用、消毒、污水处理设备及粪尿加工处理设备等。三是加强绿化。利用绿色植物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以达到降低温度、减少辐射、减少细菌和除尘除臭的目的。

2. 提高养殖环保意识。环保、畜牧等部门针对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重要性进行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对《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畜禽养殖者的环保意识,增强养殖者对实施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3. 建立联合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大力度、通力协作,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严把新建养殖场防疫条件的准入关,建设一个,达标一个。严格执行畜禽场建设的环保审批制度、排污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相关制度,对不遵守法规制度的,对不符合要求的,该整改的整改、该搬迁的搬迁、该关闭的关闭。

(三)技术层面

第8篇: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

关键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排放;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7-0138-1

0 前言

长期以来,人们比较关注工业环境污染问题,对农业污染问题相对忽视。然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农业污染物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大,其中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比较突出。以安徽省马鞍山市为例,其畜禽养殖业产值在全市总产值中比例很小,但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排放并不可忽视。

1 马鞍山市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基本情况

马鞍山市畜禽养殖业污水排放量为27.9万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1408.27吨/年、氨氮排放57.47吨/年。畜禽养殖污水排放量约为全市工业污水排放量的0.2%,但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占到工业污水的15%,氨氮占到工业的21%。

全市畜禽养殖业粪便一年粪便产生量为17.01万吨,折合成猪粪单位为18.25万吨,全市耕地的负荷量约为0.24吨/年/亩。

2 存在问题

2.1 粪便处理工艺有待改进

清粪方式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较大的影响,由于水冲粪方式使得粪便随水流直接排放,废水排放量与污染浓度较大,通过计算可知:如果全部使用干清粪方式,每年污水排放量将减少8%,化学需氧量排放将减少56.7%、氨氮将减少32.6%。

粪便在堆放过程中也会造成污染,绝大多数的粪便处理设施属于简易堆肥场,粪便都在露天堆放下自然发酵,没有防渗、防淋措施,在降雨时部分粪便会造成对地表水、地下水与土壤污染。

2.2 污水没有有效处理

大部分养殖单位仅有简易的污水池,高浓度污水不处理直接排放,成为马鞍山市内河不可忽视的污染来源。部分污水直接排入周围农田,造成农田板结无法耕种,并影响地下水水质。

2.3 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

通过实际调查,某些畜禽养殖单位的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直接土埋,没有防渗的安全填埋井。

2.4 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力度不够

全市缺乏一个对畜禽养殖业的环保规划,不能做到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业总体规模和布局。

畜禽养殖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单位数量较少,全市畜禽养殖单位环评执行率较低,针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日常监测相对较少安排。

3 对策分析

3.1 对实施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主要对策

3.1.1 制定规划、控制畜禽养殖规模 建议组织力量编制《畜禽养殖业环保规划》。针对地域的自然状况、环境容量、田地分布等,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度养殖区。

发展畜禽养殖业规模必须与当地种植业规模、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与河流的污染物容量结合起来考虑,应大力发展以地定畜,种养结合的养殖方式。不易过分追求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效益,要根据当地水环境状况、土地规模合理确定畜禽养殖业规模。

3.1.2 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 加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现有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补办手续。对畜禽废弃物污染的管理要依法纳入总量控制目标中,实施畜禽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畜禽养殖业的监测力度,选择一些典型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进行环境监测。

3.1.3 政策引导,加强宣传 推动种养结合生态农业与污染治理 通过政策导向,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提高有机、绿色食品市场份额,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对有机肥的生产和施用制定贴补政策,大力推广有机肥料。

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给予一定的资金与技术支持,重点扶持一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保设施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扩大影响,带动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的积极性。

加强宣传,通过开设环境保护专题讲座,举办畜禽养殖户环境知识培训班等手段把环境保护法规、知识直接传达到基层管理人员与畜禽养殖单位,切实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法规、知识水平。

3.2 畜禽养殖单位污染控制的主要对策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单位,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强制推行干清粪的清粪方式,不仅节约用水,并能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畜禽养殖污水不可直接排放,可通过采用生产沼气等手段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地表水体。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建立渗滤液收集池并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

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4 结语

迫切需要强化管理与政策引导以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本文指出存在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希望能为实现马鞍山市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 程波,张从.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手册[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第9篇:畜禽养殖环保要求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为基本原则,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综合治理模式,加快构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长效监管体系,促进我镇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循环化利用,努力实现“零排放”的目标。使全镇生猪存栏量比2013年底削减8.5%,维持在土地可承载范围之内。健全镇畜禽养殖污染后续服务体系,构建县、镇、村三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县、部门、镇三位一体的执法和监管联动机制。

三、工作措施

1、大力推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循环化利用。一是加强畜禽养殖业综合治理。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干粪、污水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切实抓好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努力实现“零排放”的目标。二是加快循环型畜牧业发展。坚持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进行猪粪尿污液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实验,探索循环化利用新模式,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种养业发展、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基地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有机结合起来,并且还要注重沼液、沼渣和沼气等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有机肥的推广力度,形成畜牧业、种植业相结合的循环农业发展新格局。

2、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配套服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考虑本镇实际情况,组建一个后续服务队伍,根据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定期对猪粪、尿液及时收集并集中处理。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把河道保洁、村庄保洁等工作进行结合,实行联合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3、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完善县、镇、村检查联动体系和机制,按要求每月检查一次,切实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积极构建县、镇、村三级管理体系。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为副组长,兽医站、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土管所、村建站、财政所、宣传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切实抓好本村范围内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规范养殖行为,促进科学养殖。

4、积极引导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县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继续压缩畜禽养殖总量。严格控制新的外来畜禽养殖场(户)进入我镇,严格执行禁养、限养和适度养殖政策,综合开展外来养殖场(户)集中整治,坚决依法制止非法搭建畜禽养殖棚舍的行为,防止畜禽养殖场(户)的无序发展。二是举办畜禽污染养殖治理规范化科学养猪模式培训班,对全镇养殖50头以上的养殖户每年举办一期以上培训,推广生物发酵养殖技术,改变经常性用水冲棚等的不良养殖方式。

四、政策保障

1、对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和有机肥推广进行补助。对粪收集处理中心和畜粪收集、有机肥推广,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2、对后续服务队伍的运行予以奖励。为鼓励后续服务队伍积极开展工作,保证后续服务队伍有序运行,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镇配套相应经费以奖励资金的形式下发,对完成本区域内畜粪、污液收集任务的村和后续服务队伍,考核合格后进行奖励。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长效防治工作,是我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一项持久性工作。各部门、村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大云镇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兽医站,统筹全镇面上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2、明确责任、部门联动。各村是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的责任主体,村支部书记是本村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村主任是具体责任人。由兽医站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的统筹协调工作,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的数据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负责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环卫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加大畜禽养殖污染的执法力度;土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的审批、规范管理;农技水利中心要负责做好河道清淤、河沟整治工作,全面推进河道水面保洁;财政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监管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镇宣传办要切实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有效发动群众参与监督,营造多重监督的良好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长效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