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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交通执法精选(九篇)

高速交通执法

第1篇:高速交通执法范文

关键词:交警执法权;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世界上无论哪种体制下的国家,只要有高速公路的存在,就需要有高速交警的存在,因为社会及民众都需要高速交警来维护人们的权利。然而,人们又担心高速交警的权力太强大会强大到不受控制,而反过来侵害社会或人民的权益,因此期望对高速交警的权力给予限制和约束。这种矛盾心态是人民大众对高速交警的一种真正反映,在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的良好秩序时,人民大众强烈需要高速交警,去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和人们的各种权益,从而达到各种社会秩序的安定甚至国家的安全的要求;在保障自身各种权益的同时,人民大众又希望高速交警的这种权力是有限的、受到制约与监督的,不希望高速交警成为不受控制的侵害人民大众利益的一种公权力。这种矛盾心态,事实上,也正是依据这样的心态我们来研究高速交警执法权执行中要遵循的原则,也正是我们探析高速交警执法权所关注的主要内容。

        良好的行使高速交警的执法权,首先要保证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及时、高效和合法,在人民大众真正需要高速交警时,能跟得上问题的发展,能真正解决掉人民大众的麻烦;其次,我们要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这种权力进行管理,要能控制住权力往好的方面前进,不能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作为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关原则既要能遵循宪法思想的理念精神,又要成为高速交警执法权合理执行的根本依据。高速交警的这种执法权,也是一种公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必然要符合现代法治化国家关于公权力的思想原则。宪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无论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制定了宪法,所维护和保障的无非是这两种权益关系,至于哪种关系的权益受到了更大的保护,那是因国家和制度的不同而差异。高速交警的权力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公权力理所当然是国家意识的具体体现,体现的是国家的职能,核心思想在于控制各种公权力,以防权力被少数人滥用,侵害人民的合法利益。高速交警的执行权主要以行政权为主,承担着保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广大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代表国家执行各种治安行政管理和侦查犯罪、制止犯罪的任务。当然,高速交警权力合理运行与合法性、公正性等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何保障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正确运行,成为我们要研究的问题,也成为高速交警所面临的挑战。解决方法必须是使用法律工具防止这种执法权的滥用,依据法律法规对它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起到约束的作用。因此,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效运行必须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1  执法时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所谓高速交警的合法性原则,也是法治原则在高速交警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它主要包括执法权的由来、执行、使用等一定要遵循宪法、法律的要求,符合法治化原则的要求,而不能与法律产生冲突,否则就造成违法行为。作为违法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权力,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行为,更不能使用规定以外的为自己所私有的特权。当权力主体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时,就造成违法行为,理所当然要承担违法责任,受法律制裁。这种公权力的合法性原则有很多不同的要求,在世界上各个国家是不相同的,主要是因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差异而产生的。而在我国,依照我国当前法治化进程的发展程度,应该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第2篇:高速交通执法范文

关键词:交警执法权;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世界上无论哪种体制下的国家,只要有高速公路的存在,就需要有高速交警的存在,因为社会及民众都需要高速交警来维护人们的权利。然而,人们又担心高速交警的权力太强大会强大到不受控制,而反过来侵害社会或人民的权益,因此期望对高速交警的权力给予限制和约束。这种矛盾心态是人民大众对高速交警的一种真正反映,在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的良好秩序时,人民大众强烈需要高速交警,去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和人们的各种权益,从而达到各种社会秩序的安定甚至国家的安全的要求;在保障自身各种权益的同时,人民大众又希望高速交警的这种权力是有限的、受到制约与监督的,不希望高速交警成为不受控制的侵害人民大众利益的一种公权力。这种矛盾心态,事实上,也正是依据这样的心态我们来研究高速交警执法权执行中要遵循的原则,也正是我们探析高速交警执法权所关注的主要内容。

        良好的行使高速交警的执法权,首先要保证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及时、高效和合法,在人民大众真正需要高速交警时,能跟得上问题的发展,能真正解决掉人民大众的麻烦;其次,我们要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这种权力进行管理,要能控制住权力往好的方面前进,不能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作为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关原则既要能遵循宪法思想的理念精神,又要成为高速交警执法权合理执行的根本依据。高速交警的这种执法权,也是一种公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必然要符合现代法治化国家关于公权力的思想原则。宪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无论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制定了宪法,所维护和保障的无非是这两种权益关系,至于哪种关系的权益受到了更大的保护,那是因国家和制度的不同而差异。高速交警的权力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公权力理所当然是国家意识的具体体现,体现的是国家的职能,核心思想在于控制各种公权力,以防权力被少数人滥用,侵害人民的合法利益。高速交警的执行权主要以行政权为主,承担着保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广大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代表国家执行各种治安行政管理和侦查犯罪、制止犯罪的任务。当然,高速交警权力合理运行与合法性、公正性等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何保障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正确运行,成为我们要研究的问题,也成为高速交警所面临的挑战。解决方法必须是使用法律工具防止这种执法权的滥用,依据法律法规对它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起到约束的作用。因此,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效运行必须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1  执法时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所谓高速交警的合法性原则,也是法治原则在高速交警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它主要包括执法权的由来、执行、使用等一定要遵循宪法、法律的要求,符合法治化原则的要求,而不能与法律产生冲突,否则就造成违法行为。作为违法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权力,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行为,更不能使用规定以外的为自己所私有的特权。当权力主体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时,就造成违法行为,理所当然要承担违法责任,受法律制裁。这种公权力的合法性原则有很多不同的要求,在世界上各个国家是不相同的,主要是因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差异而产生的。而在我国,依照我国当前法治化进程的发展程度,应该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首先,不管国家制定何种执法权,都应该有合法的根据,这种依据主要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只有依照法律而制定的具体权力,才有存在的价值所在,如果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就没有制定的根据,结果可想而知,就是非法的。

        其次,权力实施的主体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执法主体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在如何确立主体时也要求合法。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依据,不能强加给当事人其他义务或者侵害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自作主张减少当事人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特有的权利。再次,执法权的授权要求合法。工作中,如果有授权的必要时,作为执法主体的高速交警,把自己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委托给其他单位行使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 

        最后,作为执法主体的高速交警来讲,凡是公务中的事情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不能有凌驾和超越法律之上行为,更不能作任何强权的东西,一旦有任何违法行为,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合法性原则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对于高速交警来说,也是主要的工作基础。高速交警在实际的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都要符合合法性原则。

       从更高的层次来讲,高速交警的执法权力来自于法律,代表着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各种维护人民利益的各种权力。正因为高速交警的各种权力来自于法律,所以其权力必须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行使任何权力的同时,首先就要满足这个条件,一旦违反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就要付出相应的责任。

        2  执法时应遵循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主要是指作为执法主体来讲,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执行具体的行为达到执法要求和维护当事人的各种利益,如果在实现这些功能的时候,出现了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时,应把这种危害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让维护和侵害达到一定的比例,成为适当的平衡。比例性原则是一种法律中具有强加意思的规定,是以维护人民的权利为基本要求的制度。比例性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具有非常广泛的定义,高速交警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很多。主要是高速交警作为人民警察职责的最低限度是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具体执法行为时,具体保护的东西和侵害的利益要适当,体现一定的比例性。

        在执法权的具体实现过程中,广义上的比例性原则主要体现为适应性、必要性、平衡性等特点。适应性是说在高速交警执法时,要采用与工作相适应的方法来实现其目的。必要性是说高速交警在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要有选择的使用最有效、侵害公众利益最少的方法来实现具体行为的目的。平衡性是说高速交警在具体执法时,对人民大众的利益侵害的程度,要适当相称。      

        比例性原则对制约高速交警执法的行为方面有很大帮助,它能有效制约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自由裁量程度,更能合理限制高速交警日益扩大的各种公权力。因此,只有明确这一要求,工作中才能有的放矢,既能有效维护高速公路的良好秩序,同时在出现侵害当事人具体权利时又可保证最小限度。

        3  执法时应遵循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主要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和人民大众之间的关系法律上是平等的,地位显现上是平等的,是不能存在歧视行为的,这是所有民主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在现代法治民主国家里,权力是国家的,也是全体人民大众的。所有的人民大众在本国内都应该享受到这种权力,每个人民大众的地位应该和其他人是相同的、平等的。因此,对于高速交警而言,在执法行为中,要依靠法律给予的权力,依靠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力,去维护人民的利益。在我国宪法中,一直严格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说,无论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地对待,在法律范围内行为。具体工作中,高速交警在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时,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同样对待,平等对待。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歧视态度和各种具体行为。

        4  执法时应遵循程序性原则

第3篇:高速交通执法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

开展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有助于保证攻高速公路的畅通,减少交通事故,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并不够完善。因而,为了充分发挥出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作用,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各种问题。

1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高速公路行政责任体系不够完善。我国高速公路对于行政职责的界定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通过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体现的,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体系并不相同。而且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二是高速行政执法主体全责不明确。我国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的主体比较多样性。也正因为如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需要各个执法主体通力配合。但也造成了权限不明确的问题。比如曾经出现过公安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权争夺问题。三是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权限较大。高速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实施扣分、扣押车辆等行为,其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四是执法监督问题。只要加强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的监督才能保证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我国对此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监督层面缺乏规范的法律文件,无法约束高速公路执法监督工作。总的来说,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权限不明确、监督弱化等问题比较突出。

2解决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2.1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权力责任体系

完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权力责任体系才能明确与权力相应的责任,才能将责任深入到权力中心,从而保证高速公路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应当完善高速公路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体系。依据我国责任体系划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权力责任体系的建立要先建立相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体系。所谓政治责任是指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主体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同时作为规范高速运营、维护高速公路秩序的执法人员,其具有的政治素养、职业修养不能明文规定。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驶权力的同时,既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是指社会人员、公务人员所应具备的道德素养。其次,应当完善制度责任体系。也就是通过构建完善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如建立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最后,应当构建完善的行政执法权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法。

2.2推行高速公路行政执法

机构综合执法解决高速公路多部门执法、法责交叉问题可以通过推进综合执法,优化行政机构职能配置的方法实现。综合执法是一种探索性的执法体系,是将执法权在不同的部门件进行配置,从而集中到一个部门。构建高速公路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以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为核心的行政执法体系。整合各种执法队伍,集中执法力量,改变传统的分散执法形式,实现全责高度统一,从而有效提升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的效率。二是要优化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部门职能配置,实现权限分离,并充分发挥出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三是加强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管理。只有加强各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才能使各部门的职责得以充分发挥,才能保证高速公路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四是在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时,应当在不同的区域设置相应的执法机构,划定责任范围,避免出现权限冲突问题。同时还应当减少执法层次,下移行政执法权,从而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2.3加强高速公路执法队伍建设

只有整合各部门资源优势,组建起高素质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队伍才能保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才能真正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首先,应当重视提高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高速公路日常管理的水平。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先要具备足够的法律法规知识。比如了解《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办事。同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了解公路工程、交通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的知识。毕竟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横跨区域交广,其专业性、复杂性也非常强。比如只有具备道路安全、信息档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才能快速处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其次,应当引入执法考评机制,以此充分调动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综合考虑高速公路的区域性差别,设置与其相符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另外,还可以充分应用互联网,改变传统的考核评价体系。

2.4完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为了有效解决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还应当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同时设置与其相对应的监督系统,从而保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充分发挥处社会主体的监督作用。比如新闻媒体等,促进多形式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新闻媒体是有效的社会监督力量,能够有效提高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性。其次,应当明确各监督部门的责任,并建立完善的监督标准、执行程序,从而保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最后,要强化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主体的自我监督机制。在积极引入各种社会主体时还应当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自我监督意识,使其能够在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比如要求执法主体要严格开展执法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如果超过范围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只有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才能有效约束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面对当前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高速公路执法工作效率。同时,国家还加强调控和约束,推进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全责的高度统一,从而保证高速公路的畅通。

参考文献:

[1]李静.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厂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6.

[2]叶均勇.我国高速公路通行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福州:福州大学,2014.

第4篇:高速交通执法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 路政管理 措施

所谓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法规,公路主管部门与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行有关公路的行政管理。即依照法规来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及安全运行的管理职能。加强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使高速公路的发展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对现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进行探讨。

一、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交叉,矛盾突出

我国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已有了十几年的管理经验,已形成了较完善及科学的管理体制,在依法行政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内、外部诸多因素影响,一直没有形成统一及先进的管理体制,路政管理体制问题一直也是困绕我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高速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发展。

另外,从全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来看,通过地方立法,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较普通公路路政管理在职责上增加了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这就导致了公路路政与交通安全管理各自的职责产生了交叉。而因为利益的驱使,公安交警部门对本应属于他们职权范围内的危及交通安全的事不去加强管理,但对车辆排障有偿的服务,对车辆及司机的违章罚款及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等却抢着去干,司乘人员怨声极大,矛盾突出。

(二)路政管理机构内部执法不统一,执法力度不够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不统一表现在:目前,自上而下并没有对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指导,路政执法的内容与职责全国也没有完全统一。导致了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环境与执法威信受到了极大影响,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健全,导致执法的依据缺乏,路政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法律效力打了折扣,而且人民大众的护路意识与法制观念的淡薄,这就导致路政管理执法力度不够。我国高速公路经过二十几年的迅猛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但其发展速度却很难和高速公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所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的建立与健全还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

(三)执法队伍建设质量不高,执法装备不完善

执法队伍建设质量的好坏,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的执法工作的力度与水平。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对执法人员的作风、纪律、行动和执法素质的管理与建设。但在现实管理工作中,由于工作性质的单调及管理上的不完善,尤其是多部门的交叉管理导致执法环境恶化,致使路政执法队伍管理难度加大。执法人员在作风、纪律、行动上产生涣散、不思进取,影响到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另外,由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点,需要配备专用的路政巡查车辆,现代化的勘测设备与通讯设备、各种警告、指示及引导标志等。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某些地方执法装备不完善,给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也导致了执法力度跟不上。

二、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措施

(一)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不断完善路政管理模式,创新工作方式及方法

进行统一领导与统一管理,使权责分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行政部门与经营企业间进一步划分权力与责任,以避免政策冲突,减少事后不良的影晌。还应根据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探索路政管理工作在新时期的工作内容,强化行政意识,完善办案体系,增强服务职能,不断提高路政管理工作的主动性,适应时代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不断完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立法者与执法者及人民大众的紧密配合与协作,是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从自身做起,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人民大众的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人们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路政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培训班,认真学习公路法律法规及路政管理业务理论,增强执法素质与执法能力,在维护路权职责过程中,树立公路管理行业良好的风气。

(三)以网络平台与先进设备为依托,打造路政管理的办公现代化

第5篇:高速交通执法范文

一、目前打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依照《高管条例》的规定均采取补交车辆通行费票款的处理,以往对逃费行为加收票款的政策不再施行。但以补票作为处理逃费车辆的唯一措施,根本无法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集中问题有以下三点:

(一)对逃费车辆的处理较轻,造成逃费行为屡禁不止。大量不法司机们意识到,现行逃费处理措施仅为补交票款,逃费成本几乎为零,就纷纷大行其道。高速公路出现了频频作案,屡禁不止的逃费车,并有扩张漫延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仅京珠高速公路的逃费车就达1.26万辆,查处逃费金额288万元;逃费车更加叹为观止,截止11月20日,逃费车达7.51万辆,累计查处逃费金额达978.8万元,逃费车辆增长率为496.03%。

(二)对逃费车辆的处理缺乏主动权,制约了对假证、假轴等逃费车辆的有效打击。逃费车辆经常通过使用假行车证虚报座位和限重的方法逃费,而行车证的真伪只有通过公安内部网才能查询到。收费管理人员即使当场就识别出假证,却拿不出逃费者制假的依据。目前多半采取联动稽查的方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查处此类逃费车辆,此方法虽在一定程序上打击逃费车辆,但此举多因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当场独立取证,执行力薄弱,工作效率较低。

(三)逃费车辆肆意干扰正常收费秩序,对收费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困扰。大量逃费车辆利用冲磅、绕磅、跳磅进行逃费, 情节恶劣者甚至在磅称上反复通过数次,对收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严厉制止置之不理,还与收费人员争执纠缠, 经常造成车辆滞留,车道堵塞,严重干扰了收费现场的通行秩序,对收费现场安全保畅工作形成压力。

二、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重大意义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加强、改进和完善高速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举措。推行这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整顿收费秩序,提高人员素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捍卫国家利益。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国家及地方税费收入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基础建设、社会保障及经济发展。湖北省每年通行费征收几十亿元,每年查处偷逃漏费的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巨额的数据警示我们,国家的规费收费不能再继续受到不法逃费份子的侵占了。只有对性质恶劣的逃费车辆实行合理合法的交通行政处罚,通过这种最严厉,同时也是最有效的行政法律手段,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偷逃费行为,为交通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的加快,对其行业规范化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逃费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直是困扰着高速行业管理的老问题。要彻底整顿逃费行为,交通行政处罚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精神罚的强制措施打击情节严重、集团性作案的逃费案件,建立打逃长效机制,促进高速行业走上法制化轨道,为湖北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高速公路执法队伍素质。在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有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做,这就要求高速公路从业人员必须要熟悉相关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不仅要熟悉掌握通行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规,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升队伍素质。

三、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名词解释及执法依据

(一)交通行政处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交通行政委托组织,依法惩戒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行政相对一方的一种制裁性法律制度。

(二)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实行强制牵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基本要素的思考

由于我省高速公路对

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执法主机、执行机构等等基本要素都尚未明确制定。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执法原则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结合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基本要素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一)对依法设立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设想。目前,高速公路的路政和交警部门才有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这里设想通过上级部门授权,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的收费班长、收费监控员、收费监控室主任通过全面、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考核,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具备交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对界定“恶意逃费”概念的设想。《高管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提出的恶意逃费行为,设想将其定义为逃费金额达元以上或有事实依据属于第三次逃费的行为。

(三)关于取证的设想。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中,取证是一项重要环节。对取证方式有三个设想。其一是以举报人报案的方式取证(保安可为举报人员);二是通过费亭的监听设备或使用录音笔录下当事人承认逃费事实并交待逃费经过的视听资料取证;三是搜集当事人逃费的数据资料取证。

(四)关于受理、审批部门的设想。由于我省针对打逃的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明确受理及审批部门。如借鉴省交通厅199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可将省高管局路政科设立为审批部门,省交通厅设立为行政复议机构。另外,设想采取二级审批制度。如简易的交通行政处罚,由各条高速公路单独设立稽查大队进行审批;如重、特大交通行政处罚,采取基层单位立案——各路段稽查大队审批、备案——高管局路政科审批的制度。

五、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基本程序的思考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普遍存在的逃费行为发生频繁,分布较广,不便集中惩治的特点,对打逃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报案:当班收费员发现逃费车辆,且逃费金额达到元以上,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监控室。

(二)初步调查:由收费班长和收费监控员两人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出示其《交通行政执法证》,告之当事人认定的逃费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三)勘验笔录:摄取逃费车辆全景或局部照3—5张,询问当事人(逃费人员),证人(收费员或保案人员),进行勘验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四)处罚审核:管理所收费监控室主任核查上述资料,并对案件材料和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然后上报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审核。审核如不通过,稽查大队将不予处罚原因和依据明确通知管理所领导,该逃费车辆采取票款补交的形式处理;审核如通过,稽查大队通知管理所按交通行政处罚规范流程处理。

(五)下达交通行政违罚通知书:收费监控员依法制作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当事人申辩并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省政府法制办或交通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六)结案: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书时后,签收文书送达回证,收费监控员制作结案报告。管理所当日即将交通行政处罚款存入交通行政处罚的指定帐户上,并将处罚票据复印件归档。

(七)行政复议:案件60日内被行政复议,由高速行业主管部门专设机构全权处理。

六、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推进工作的思考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对高速公路现行逃费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但怎样合理合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处罚工作,是有待我们深思熟虑的一大管理课题。建议采取”上级授权,试点推行,制度出台,付诸实践”的办法,仅供参考。

(一)自上而下推行处罚试点改革,具有较为坚实的合法性根基。针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由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首先明确导向,为下级各高速路段确立改革的具体目标,并通过授权方式为下级采取处罚措施提供合法性保证。

(二)出台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起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由省政府联合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处罚实施细则,对“上”贯彻《高管条例》精神,对“下”做出处罚的具体部署,即将《高管条例》的要求和精神加以明确具体化,又传达给基层试点单位并要求其拟定处罚试点方案,进一步丰富细化内容。

第6篇:高速交通执法范文

高速大队是xx月组建的专责市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一线执勤大队,现主要管理高速公路。自建队以来,大队始终坚持以规范执法为重点,通过抓学习培训,抓执法监督和解决执法困难问题,全面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民警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明显提高,执法责任得到全面落实,极大地促进了交通管理。去年以来,大队被评为全国创建平安畅通高速公路先进集体,大队党支部被市委评为西安市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大队受省厅表彰荣立集体二等功。

一、抓学习教育,坚持在提高执法能力水平上下功夫。坚持把提高民警执法能力做为规范执勤执法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突出抓了经常学习教育。大队坚持把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做为经常性学习内容,常抓不懈,在大队、科中队每次召开民警大会时,法律法规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学习内容,大队领导经常针对民警在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评析,帮助民警提高运用法律的技能和法规意识。还根据支队学法日活动安排,近一年来,坚持每半月安排一次学法日活动,开展执法重点难点问题研讨,执法重点内容学习,强化民警执法理念培养,特别是支队开展网上审批工作以来,大队采取一个一个过的方法,进行模拟练兵,使每个民警都熟练掌握了网上送审材料的要求,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突出抓新警业务素质培养。去年以来,大队坚持每周组织新警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就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处置、交通违法查纠、自我保护和交通管理装备器材使用等方面的学习培训,较好地拓宽了民警的知识面,提高了民警参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能力。同时大队还坚持用一警多能,一警多用的理念育警,利用各种时机采取领导上课传授经验,有工作能力的同志谈体会,重大案情集体讨论等方式开展交流,使民警办案执法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无论是路面执勤民警还是处理事故民警都能胜任本职,依法执法,守法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都比较强。去年以来大队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六起,经过复议均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发生过撤销或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

三、抓执法重点问题整改,坚持在提高执法质量上下功夫。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人性化执法整顿教育活动为契机,结合大队工作落实情况和民警队伍实际,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执法中强化教育引导。在工作中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教育引导,如在国庆节期间,我们针对节日特点加大了出行安全提示力度,专门制作了安全出行提示卡,向过车辆驾驶人和乘座人发放,并提醒驾驶人通过隧道时不要随意停车、在高速公路行车时不要超速行驶、不要疲劳驾驶等,及时向驾驶人提供安全出行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咨询,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提醒60余例,形成了良好的整治声势。整治中还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不系安全带等一般交通违法以及景区道路上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不但纠正了违法行为,还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达到了执法目的,起到了很好作用。二是组织开展了集中训练。每周三上午利用两个小时组织40岁以下民警和全队干部进行一次以队列、指挥手势、警体拳和体能等为主的集中训练活动,从活动情况看,对改变大队因管辖路段分散民警参加集体活动不认真的现状有着积极作用。三是加强干部工作考核。为了解决干部队伍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好的问题,加大干部工作考核力度,把干部上路执勤做为科队绩效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坚持每周由一名大队干部带队至少对科队干部进行一次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7篇:高速交通执法范文

20xx年,**、**两条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使**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 20xx公里 。20xx年我省高速公路计划新开工14条,同时确保长株、邵永、衡炎3条高速公路年内建成通车。预计到20xx年,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突破 5700公里 。形成从省会城市到任何市州四小时的经济圈。

随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延伸,**省边远、落后地区逐步纳入到高速公路的辐射网中来。而新开通的**高速公路经过的地区位于**的湘西山区地带,在**高速公路开通前,该地区相对于湘中、湘北、湘南地区是比较落后和闭塞的,延线又以少数民族的山区居民为多数,以及新加入到**高速公路警察队伍中不满一年的警员占了现在**大队总共民警数量的一半以上,新进民警执法水平和能力高低有别,这些特点使新开通的**高速公路警察在交通安全管理中遇到了一些在前面开通的高速公路经过的经济发达地区不太容易出现的现象和难题也必将更加普遍和突出,一些新问题也将不断出现。

一、新开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沿线群众对高速公路的功能和特点缺乏认识,不听劝阻,易引发事故。

主要体现在行人上高速的问题上。高速公路采用全封闭、全立交,路段两侧均设置禁入栅,交叉口全立交,避免横向穿越,使车速的提高和安全有了保证。**高速公路沿线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山区居民,根据民警沿线走访的情况了解到,沿线村民大部分是老人和留守儿童,青壮年大部分在外务工和就学,在高速警察进村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之前,受到的交通安全教育几乎为零,他们之前从来没有接触过高速公路,对高速公路的特点和功能不了解,高速公路对他们来说就是一件非常新鲜的事物,认为是:路就可以走,不然怎么叫路呢?因而行人经常置高速公路管理民警的劝告和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提示于不顾,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进行赶集、走亲访友、上学、搭车等其他行为,易使松弛的驾驶员突然反应,在毫秒之间,躲闪不及,轻则影响驾驶员驾驶,重则车毁人亡。

在新开通的**高速公路所发现的行人中,以下几类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1、高速公路延线的居民。

2、在高速公路上下车的乘客。

3、部分拾荒、流浪人员。

4、观光采风人员。

(二)高速公路沿线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差,几种典型交通违法行为较突出。

由于高速公路管理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列出第四章第五节对高速公路行车进行了特别规定。新开通高速公路配套设施较新,也较全。全程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诸如“不系安全带”、“超速”、“酒后驾驶”等,都设有警示标志。各涵洞、桥梁上的禁止、取消禁止,提示标志也较为明显,然而民警在执勤执法的时候发现,沿线驾驶员违反以下几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多。

1、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违法行为多。许多沿线居民,因为离高速公路近,不去车站买票坐车,而是直接和驾驶员电话联系,或者干脆就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邀手,示意坐车,驾驶员为了营利,不顾危险,而突然刹车,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上下客。

2、超速行驶、遮挡号码、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多。在新开通的**高速公路上,由于路况复杂,限速较低,初期超速车辆甚至能达到50%以上。处罚的普遍性,使得许多沿线司机养成了上高速挡号牌、挂套牌、不挂牌的习惯,上高速公路后,经常把车开在超车道上一路狂飙,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3、驾驶车辆不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没有手续的、走私的、报废的、拼装的车辆违法行为多。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在沿线的驾驶员违法情况中比较突出,自认为,自己在本县跑,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应该不会有人查车,查了车,有关系打个电话就可以放;有的沿线驾驶员驾驶已经报废的、走私的、拼装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况很差,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二、新开通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常见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于是新建成的高速公路,出现诸多问题是难免的。由于规划设计经验的缺乏使得桥梁、涵洞等方便通行的道路设置存在某些不合理性,以及居民对新事物、新交通方式还存在的不了解,等等各方面的原因,使得新建成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新老问题。

(一)行人上高速,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高速公路沿线居民出行需要。**高速公路多穿越山区、贫地。年青人外出打工较多,留守的多为孤老病残,人员素质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相对较低。为了出行的需要,他们常破坏高速两旁的防护网而进入高速。高速公路的修建满足了城镇间的沟通,但因为设计与成本的原因,不可能照顾到方方面面,考虑得面面具到,便不会是全程天桥与地下通道,使一部分沿线居民的出行绕了远路。而新建成的**高速公 路,远离省会城市之地,车流量相较老高速而言较少,少数生活于高速旁的人,麻痹大意,敢于横穿高速。再则新建的**高速大多穿山越涧,特别是跨河大桥、高山涵洞的建成,缩短河两岸、山两边的距离。沿高速走将减少行程,从而不必翻山越岭,节约出行时间,这也是少数人敢于以身涉险的原因所在。以**大队沅陵中队辖区数百米长的樱桃湾隧道为例。该隧道大大缩短了往来沅陵县凉水井镇何家村、白合村、王家岭村、云从洞村、凉水井集镇等地间的距离,节省了翻山越岭近一个多小时的路程,每天在早中晚均有人穿隧道而过。

2、在高速公路上等车的现象并非新开通的**高速所独有,却以新开通的**高速较为突出。新建高速公路直接连接上了周边的市州中心城市,而城乡差距的明显,周边车站车辆班次规划的不健全,使一些小的出口附近乡镇的居民不再愿意到县区车站去转车,而直接选择了上高速招拦过路的客运货运车辆。大多高速出口没有配备车站站点,部分司机,为了利益的需要,也敢于在高速公路上停车载客,不顾事故隐患,严重违反高速行车规定。

3、在拾荒、流浪人员中,尤以精神病人最为典型。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大多车流量较少,但还是有部分拾荒者,为了一时经济利益的驱动,对高速公路上车辆制造的生活垃圾感兴趣,少数不文明的司乘人员抛洒到高速公路的生活垃圾成为拾荒者所青睐的财富。而沿高速流浪的人员中,以精神病人最为典型。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流浪人员上高速公路。 20xx年3月10日晚上 ,一名痴呆老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沅陵中队巡逻民警刘念、向胜及时发现,并联系其家人送回。像这样的例子,在**高速沅陵中队日常的执勤执法中,经常能够碰到,而且经常能碰到的,就是家住高速沿线的一两个精神病人。

4、观光采风人员偶尔有之。新建的**高速两旁大多山川迤逦,溪涧潺潺,春有油菜花遍野;夏有青山蝉鸣;秋有漫山红叶;冬有银装素裹。不少采风、摄影人员偏就喜欢另辟蹊径,或乘汽车而下,或由路口而上,以独特的视角,“观赏自然,感悟人生”。20xx年3月上旬之后,天气变暖,阳光明媚之时,在**高速沅陵出口附近,常能够看到三两手持相机的摄影爱好者,对高速公路两旁的金灿灿的油菜花颇感兴趣,在沅陵中队执勤民警的多次劝阻下,才从**高速沅陵收费站下高速。

(二)针对沿线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行驶出现的许多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

1、新开通的**高速大多每小时限速 一百公里 以下。这是针对高速涵洞桥梁多的整体而言,在某些路况较好的路段,因为是新建高速,路面条件甚至优于某些平原旧高速。驾驶员便会放松警惕,加速行驶。随着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及居民购买能力的增强,普通小轿车的最高时速都能达到每小时 160公里 以上。而走遍全国,没有一条高速会允许你跑到每小时 120公里 以上。以**高速沅陵段为例,该路段全程限速每小时 80公里 ,但实际上,查处的超速驾驶员经常抱怨,以每小时80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跑,“感觉就像是爬一样”。

许多驾驶员对高速公路行车规定不够重视,把平时驾车随意行驶的习惯带上高速,占超车道、骑线、随意停靠的比较多。特别是新开通的**高速车辆较少的情况下,前后没有车辆时,便把两个车道当成一个车道开。极易在超车前后造成其他驾驶员的心理紧张,易酿事故。

2、一些短途驾驶员,习惯性的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出行。一些新车,临时牌照过期一两个月,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也照常上路行驶。对张贴检验保险标志的问题,普遍的不够重视,怕影响车辆美观,难以清洗,放在车上也不想去贴。认为万一被交警查到了一个电话也可以解决问题;一些车况不好的报废、拼装、走私车辆,驾驶员为了贪图便宜,坏了再修,只要能发动,能行驶就开着上路,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不顾,这些虽都与驾驶人员日常的习惯有关,但也与当地地方交警部门管理的松懈不无关系。

三、交通安全管理中常见问题解决办法之初步探讨

正因为新开通的高速有着这样那样的新老问题,这就对我们高速公路管理支队的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省高速公路民警队伍不断扩大的情形之下,新民警、新面孔不断的充实到高速公路管理队伍中来,必然会在管理中出现经验不足,协调能力欠缺等诸多问题。这就对新开通的高速公路的民警执勤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问题不是没有发现,没有处理,而是发现的不够及时,处理的不够完善到位。初步应做到“加强学习,做好宣传,有效管理,搞好沟通。”

(一)认真学好交通法规,善于向老同志学习,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民警自身执法水平和能力。

法律是执法者的武器,高速公路警察在执勤执法之余,应当积极主动学习业务知识。只有学好用好法律法规,民警在执勤执法工作中,才能够在处罚当事人时理直气壮,义正辞严;才能够对违法违章人员产生威慑能力;才能够在执勤执法中受到侵害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熟悉沿线执勤执法环境,开展执法宣传。

1、对高速沿线的情况进行摸底,掌握民情社情,了解治安状况。对沿线的学校,居民集中聚居区进行走访,充分 利用 老师、村镇干部、党员在群众中的威信,对群众进行教育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2、针对客车超员、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情况,要找准原因,对车站的驾驶员,重点对私营的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让其了解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了解我们高速警察的管理意图,对于屡次违反的驾驶员要列入“黑名单”,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

3、在醒目和重要的路段悬挂标语条幅,用手将安全知识贴在群众的心里,要走村窜户,用口将章程规定送到老百姓的耳中。只有沿线居民真正意识到你的认真,你的不遗余力,他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他才会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树立高速警察良好形象。

1、对行人上高速等问题,以规劝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可以提出警告,纠正违法后放行。通过教育宣传的手段,逐步使居民习惯于不再走上高速。对规劝不听的,影响通行的也要尝试着进行处罚,毕竟对行人上高速的处罚是有法可依。

2、对驾驶员的处罚,不仅仅是使其交钱接受惩罚,还应当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在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扣分等处罚的同时,要使驾驶员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的确是违了法的,以后不能再犯,而不仅仅只是当面的唯唯诺诺;从心底里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仅是针对驾驶员个人的规定,而是对整个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规定;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仅置自己于险境,还有可能会侵害到他人利益。

(四)与相关部门联动,共同抓好高速管理工作。

1、对护栏被破坏的地方,及时通知路政部门进行维护修理。护栏破损而得不到修复,使得许多本不上高速的人也跟风走上了高速,形成行人上高速的习惯。

2、对超员、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等违法行为,通报车站、运管等部门。可尝试配合车站、运管,建立营运车辆的违法违规准入机制,对经常超载超员,视法律如无物的进行严厉打击,直至取消其载客资格。

第8篇:高速交通执法范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1、法律禁止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按照本条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执勤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因此,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结束。

3、法九十条不能处罚客车上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条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所以,不能以九十条为依据处罚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行为。

4、法九十三条处罚客车上下人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一款规定的本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只能采取“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法律本身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在违法现场。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一个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只要具备两个前提之一就构成了处罚的前提。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二个前提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

当违法行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时,违法行为人应该接受的处罚结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条二款的规定是建立在高速公路具有完善的防护、安全设施,公民具有较高的交通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是为了惩罚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同时,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车、处罚的执法模式而设定的。

但是现实中,相当多的高速公路上,凡有人员进出的地方,护网都已经呈陈旧性破坏,高速公路沿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高速公路上客车停车的根源

1、“防护设施缺陷”是产生客车停车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车之际,都设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疏于维护,高速公路上行人活动的区域随处可见陈旧性的“出入口”,给高速公路上产生客车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2、“利益驱动”是客车“以身试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观环境,导致客车停车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导致客车停车后下人。商人违法逐利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处罚约束,后果不堪设想。

3、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车停车上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减少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上下人行为,强行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行驶的车辆,并处罚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投入大,效果差,治标不治本。造成客运车辆在利润面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4、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是渎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造成部分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却又错误地选取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客运车辆”,将本应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的责任转化为“客运车辆”承担责任。同时,也掩盖了其本身不适应新形势下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违法实施处罚”是执法者践踏法律,是依法行政幌子下的司法腐败!直接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执法模式,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管理好交通。

1、依法履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现客车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备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陈旧性“出入口”。而这样的“出入口”在行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到处都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发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为时,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的隐患。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行人加强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车需求,高速公路上乘客没有下车需求,那么,客车违法上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客车下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对行人的管理。

3、对行人加强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依法改变执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

笔者认为,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针对法律要求,首先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勤务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根本,从规范个案车辆(乘客)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铲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门,同时发挥高速公路巡逻警车的作用,依法加强对“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达到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车停车上下人的交通隐患。

第9篇:高速交通执法范文

一、我省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行政执法社会性强,具有涉外性,行政执法的对象涉及到千家万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抓住积极地国家财政和西部大开发两大机遇,加快公路交通设施建设,使其突飞猛进,交通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公路里程伸延,公路等级提高,运输能力逐步增长,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水路运输开始起步,依法治交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全省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中日益显露出来,依法对全省20040KM的公路、近9万台民用车辆、15.4万台拖拉机和130余艘各类机动船舶实施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交通行政管理亦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趋势。

(一)现行交通管理体制造成政出多门、弊病多多目前我省对交通规费征稽等三项独立的业务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有实行条条管理的,有实行块块管理的,也有条块结合管理的。另外,一些地区公安、城建、农机、环保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参与了交通管理,形成多头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造成多种执法行为的交叉和管理工作的弊端,给部门权利与利益之争种下了隐患,形成职能交叉,削弱了管理职能,割裂了交通管理的完整性。如运政部门不参与车辆牌照发放,影响了运力调控的效果;而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牌照发放,却不研究运力发展需求等,造成全省运力大于运量,汽车实载率下降。交通监理权移交公安部门后,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难以监督车辆依法缴纳规费,逃漏规费现象突出。运政,拖拉机规费征稽、水运管理实行的是以各行政管理辖区分级管理的“块块”模式,因而出现了进人无法把关,人员膨胀、素质不高等问题。据调查显示,有的部门超编达到100%之多。人员严重超编造成经费紧张,诱发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的出现,导致借执法之名,行创收盈利之实,把罚款、收费拿出一部分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更有甚者竟然挪用交通规费来补差额部分。交通执法涵盖了路政、运政、交通规费征稽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都有上路稽查权。由于门类多、职责和稽查内容各不相同,往往在一个管辖区的一条路上各行其事,形成各门类分段检查的局面。短距离间隔的多方检查,增加了车辆的停车次数,不仅使车辆跑不出速度,引起司乘人员的不满,而且也是造成了执法人员人力资源的浪费。

(一)交通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

近几年来随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我省相继修建起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收费公路和亚洲海拔最高的大坂山公路隧道,但由于立法跟不上建设发展的步子,使《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迟迟出不了台,缺乏对公路管理实质性的具体手段,造成公路尚未完全建好就遭到破坏的事情发生。隆务河公路是青南地区一条十分重要的运输线。为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国家于1988年投资改建,1993年改建工程全部完工,交通部于1994年8月组织验收,可是还没有验收,公路设施已被破坏的十分严重。国家投资两个亿刚刚修建的德令哈至大柴旦公路,不到一年就被擅自挖掘了94个缺口作平交道口。据初步统计,全省各条公路上的交通标志、桥栏、路肩带50%以上遭到人为破坏,每年的经济损失在120万元以上。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水上安全管理和乡镇船舶管理办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和突出矛盾缺乏管理依据,虽然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了很多违法、违章现象,但缺少有效的手段,致使很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如不经有关部门审批,不按技术标准私造船只有之,不符合船只经营者有之,超载现象有之,形势堪忧、水上安全隐患严重。我省第一条高速公路西宁至平安段已建成通车,由于缺乏管理依据,在短短几个月运行中,公路两侧护栏网多处被拆卸,匝道121刚铺筑的油路面便被擅自掘断,使刚建成的公路千疮百孑L。不仅如此,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车辆调头逆向行驶、冲卡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既破坏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行秩序,又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三)行驶处罚程序实施不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在执法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保证实体法内容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1、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而程序法就是指对行政行为的步骤、程序和方式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对被管理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比较重视执行实体法,却对程序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管理当事人违反的事实,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但在行政行为实行中不能很好地遵循法定形式要求不按法定的顺序、步骤进行,失去了规范性;二是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使用混乱。简易程序是指当场处罚程序,即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规定特别适用简易程序和所证程序处罚的案件以外,行政处罚通常应当适用的程序,它包括立案、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由于比较复杂,使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为图简单省事,将本是一般程序的按简易程序来处理。即使进入一般程序,也没有完全严格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办事,缺少陈述、申诉和听证程序等,造成了在步骤上省略,在顺序上颠倒,在时间限制上随意延长或缩短。

2、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文书混用。这类问题往往出在收取损坏路产赔偿费、占用费或对违犯公路方面法规行为的罚款。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文书也不一样。损坏路产赔偿、占用公路补偿属于行政处理,应使用行政处理文书;处罚违犯公路方面的法规的行为,应使用行政处罚文书。二是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使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却使用《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造成执法程序违法。三是在制作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填写不准确,处罚依据填写不完全。四是运用一般程序的处罚文书不全,造成执法文书不完善。五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不具体、不按时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

(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不高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仍处于摸索阶段,整体素质不高,无论是在思想道德素质、还是文化业务素质、廉政法纪素质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问题甚至还比较严重。从思想道德素质来看,有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理想信念动摇、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拜金主义、特权思想严重,以感情代替法律,放“人情车”、办“关系费”。在执法过程中形象不整、语言不美、举止不规范、风纪不严明、文明执法概念淡薄,粗暴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辩解权利。从文化素质来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还相对较低。据统计,全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16.7%;高中、中专人员占68%;初中以下的占15-3%。法律专业人员寥寥无几。特别是一些州县的少数民族执法人员受语言、文字的限制,在执法时显得力不从心。从廉政法纪素质来看,有的受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把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原则变通到自己的工作中,搞权钱交易,使得手中的权力变成了个人谋私的工具。甚至出现、贪赃枉法、执法犯法问题。

二、加强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对策我省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影响到正确法,因此亟待加强和规范。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为适应交通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交通执法部门要切实提高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清自己的责任,自觉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到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去,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改革现有管理模式,探索实行统一管理,联执法的途径

理顺内部管理体制,做到管事管人有机结合。“块块管理”的运政、拖拉机养路费征稽最好实行人事工作垂直管理,或者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预、决算管理体制,资金按实际需要拨划。增强行业管理力度、消除“人”、“事”脱节造成的人员不稳定,人员素质低等弊病。有利于贯彻运管费专款专用,取之于运输,用之于运输管理的原则,集中资金加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员失控、队伍膨胀的现象,成为有效的控编手段。不断探索和改进交通行政执法方式。路政、运政规费征稽部门可以实行“上路巡查一辆车,处理问题一拨人,发现问题都能办”的联合执法的有效形式,这样做既可显出统一、协调、办事效率高的特点,又可以节约人力和经费。

(三)加快立法步伐,规范行业管理

当前我省交通立法工作滞后于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虽然近几年相继出台了《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但公路路政、水运、船舶、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等方面的法规仍然是一个空白点。首先,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加快地方通法规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其次,抓紧制定《青海省水上安全管理办法》、《青海省乡镇船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做到有章可循;其次,做好法规、规章配套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修改原有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章制度,尽快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地方交通法规体系。

(四)严格执法程序,注重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规范的活动程序,包括行政决定程序、行政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中采取的步骤,尤其是主要步骤不能前后颠倒,混乱无序。如在交通行政行为成立过程中必须采取先调查、取证,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的步骤。如果将其颠倒,发生次序上的混乱,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必然造成程序违法,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执法文书相对应,是整个执法活动的真实纪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制必须规范。要严格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正确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文书内容必须表达清楚、明确具体事实、情节、因果关系、要求解决的问题、作出决定以及引用法律依据、告之事项要清楚明了,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制作格式要规范。包括结构的规范和用语的规范。(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律、业务素质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目标,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必须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胆进行创新和改进。主要应从以下途径人手:

1、开展“四项教育”,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认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十分必要、也很迫切。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进一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爱岗敬业精神,逐步将管理意识转换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根本服务的执法思想。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交通行政法规,强化法制意识,端正执法宗旨,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彻底改变“冷、横、硬”的工作作风。

2、强化培训,夯实文化根底。随着交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含量的不断加强,提高执法人员的文化素质已迫在眉睫。因此,要在坚持和巩固三年执法岗位资格性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岗位适应培训,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特别要熟知《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复议法》等。鼓励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电大、成人高考以及函授和现代化远程教育等,采取各种形式自学成才,实现2000年全国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的用3—5年时间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到执法人员总数的90%以上的目标。

(六)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

交通行政执法关系到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交通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增强执法责任感,实现执法规范化,防止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准确度;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增强执法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完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严肃处置失职行为,防止行政违法。此外,还要切实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力的问题。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办事,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严格、严肃、严明,保障全面正确实施交通法律法规,达到执法工作的“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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