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水利专项规划范文

水利专项规划精选(九篇)

水利专项规划

第1篇:水利专项规划范文

关键词:农田水利;规划;工程设计

1农田水利规划和专项工作

本文涉及的农田水利规划不仅仅指《农田水利条例》中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泛指与农田水利相关的各种部级、省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规划和专项工作。近年来全国、省级制定了《全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全国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十二五”规划》《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全国高效节水灌溉“十二五”实施方案》《全国水利“十二五”发展规划》《全国灌溉试验站网建设规划》《全国灌溉现展规划》《西南五省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规划》《南方高效节水减排总体实施方案》《全国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十三五”规划》《全国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规划》《全国水利“十三五”发展规划》《全国水利扶贫“十三五”规划》,进行了农田排水有关情况调查、山区“五小水利”建设情况调查、中型灌区节水改造调研、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定额(试行)使用情况调研、农业灌溉用水计量情况调查、全国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水资源监控能力灌区取用水户监测体系建设等。针对这些规划和专项工作内容上的交叉、包含关系,提出了如下建议意见。1.1各地方要重视规划。《农田水利条例》出台确立了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各级各部门在做各项规划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大部分规划批复后,后期立项实施单个项目时,一定要在规划名单中的项目才能立项建设,否则不予立项。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严格按照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规划名单立项建设;只有小型灌区和五小水利工程由于分散广,近年来主要按重点县项目在实施,跟规划名单有些出入,但总的规模也是要求在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范围之内。如云南省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严格要求在《云南省高效节水灌溉水网建设规划(2016—2020年)》项目库中的才能立项实施。1.2规划要严谨。《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农田水利规划一经审批,不能随意修改,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防止了规划的随意性,提高了规划的严肃性。我们在做其他相关农田水利规划时也应该这样执行,目前不管部级、省级安排的相关规划,基础数据的来源均从州(市)、县(区)上报,省级结合相关文件政策进行汇总、复核,确定其全省的规模投资等。基础数据的来源还是县(区)级,所以县(区)级在上报各类农田水利规划基础数据时,一定要做好调查,保证其基础数据的严谨性,不能随意改动。1.3规划口径要统一。近几年来相关的水利、农田水利规划较多,部级、省级从规计、农水、水资源等相关部门均有安排部署,发现地方每次上报的基础数据均有差别,口径不统一。如从农水开展的农业灌溉用水计量情况调查,与水资源处开展的大中型灌区取水许可管理调查,省级汇总时灌区名称和数量上报均不统一,建议各地方上报资料时不管哪个部门下达的任务,上报的口径一定要统一。1.4规划要科学。农田水利发展涉及区域基础资源环境本底状况、水土资源合理配置、农村和农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既关系到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也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农田水利规划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科学做好调查、规划编制和规划评估各阶段工作。在规划编制前要做好调查工作,准确掌握规划区自然地理、水土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全面掌握相关行业发展需求,为规划编制打好坚实基础。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可能、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与资源环境约束、灌溉排水发展需求与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农田水利的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建设规模、管理方案以及生态环境影响。1.5规划要统筹协调。加快农田水利发展需要政府、受益群众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努力,需要横向和纵向配合与协调。从横向看,我国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部门较多,各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共同推动农田水利发展;从纵向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家团结治水,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断解决事关全局的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存在多头管理、不同层级任务责任不明、统筹协调不够、资金使用效率低、工程重复建设、区域性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等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农田水利规划为统筹,整合利用好各类涉水项目和资金,以确保农田水利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协调推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要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保证了各规划间的协调一致。1.6专项工作部门之间要协调统一。全省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采用首尾测算法进行系数的测算,首部水量要监测统计,田间水量做灌溉试验得出,目前灌区首部大部分没有安装计量设施,首部的水量基本是靠水库运行统计加估算得出。可结合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中灌区取用水户监测体系建设,地方高度重视统筹计划,在系数测算样点灌区中安装渠首计量设施,实施在线监测。今后大、中型样点灌区渠首、田间都进行了监测和实测,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数据来源有了更好的依据,最严格水资源考核中用水效率指标就更有说服力了。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水资源考核工作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从水利部开始分别在农水和水资源2个部门开展工作,建议各地方部门之间加强协调,统筹开展建设及其相关的工作。

2农田水利项目设计

第2篇:水利专项规划范文

【论文摘要】贵州水利规划走过了7o多年的 历史 ,至今已完成大量规划成果,为贵州水利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贵州水利规划所处层次低,规划经费普遍不足,规划欠账多,综合性规划少,很多规划属于被动规划,规划跟不上 经济 社会 发展 要求。本文提出了当前水利规划的工作目标,并给出了合理掌握规划深度,加强规划队伍建设,规划新技术应用,注重 科学 规划与决策等建议。

贵州水利规划发展简况及主要成就贵州的水利规划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至今已走过75年的历史。最初的水利规划,是由贵州省建设厅主持对省内54处可能站点进行查勘选点,编制了《贵州全省水利计划》。之后珠江水利局等单位对红水河、南盘江、北盘江等进行了查勘。1944年贵州省开展惠水涟江灌区规划及贵阳、安龙、贵定等地的水利工程规划。早期水利规划特点:1949年以前的水利规划,根据当时需要,开展局部性、小规模的规划。20世纪40年代,规划了贵州第一座水电站桐梓天门河水电站及修文河口水电站。

20世纪50年代,水利规划受社会需求和经济条件限制,主要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和小水电工程的选点查勘,完成的成果相对较少。1958年贵州省水利设计院成立规划科,开展了猫跳河、舞阳河、锦江、北盘江等河流的规划工作。部分省外勘测设计单位如北京院、长沙院、成都院、长江上游局、珠江水利局等也对贵州一些大中河流进行了查勘和规划。完成了北盘江、蒙江、都柳江、舞阳河、锦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江、猫跳河、马别河、黄泥河等河流的查勘或规划要点报告。60年代开始开展区域性和省级专项规划,主要完成贵州省20个县水利普查成果、53个县 农村 电气化规划及猫跳河、打邦河流域规划报告。1966年以后,由于“”的影响,开展的规划较少。

1973年,贵州省水利设计院提出了黔中调水规划。1979年贵州省水利设计院和水电九局设计院完成贵州省水力资源普查报告。

1980年后,规划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均较以前有了很大进步,成果质量也有了很大提高。不少项目获得国家和省部级成果奖。主要完成贵州省水利化简明区划、贵州省中小河流规划、贵州省国土资源水资源部分、北盘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贵州省人畜饮水规划、贵州省2000年水利地电发展规划、贵州省中小水电发展规划、贵州省中型水电资源发展规划、清水江流域规划报告等。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民经济走上了良好的发展轨道,改革开放取得了成效。经济社会发展加大了对电力的需求,应此需求开展了舞阳河、蒙江等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城市建设,特别是在城市防洪方面的能力很弱,以致许多城市(镇)遭受了严重的洪灾损失。开展城市(镇)防洪规划成了水利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此间完成了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赤水市、都匀市、铜仁市及镇远、施秉、榕江、思南、沿河、湄潭等一批重要防洪城市及城镇的防洪规划工作,拉开了城市(镇)防洪工作的大幕。

2

000年以后,电力需求进一步加剧,因此对方村河、野纪河、洪渡河、桐梓河、习水河、芙蓉江、大田河、麻沙河、打狗河、曹渡河、六洞河、都柳江、坝王河、瓮安河、红辣河、洛泽河、清水江、三岔河等河流进行了河流或河段水电开发规划。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壮大,城市对水的需求日益突出,水污染也随之加剧。解决城市及区域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加强水资源保护,开展了供水规划、水库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布置开展大型灌区规划、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全省水力资源复查、全省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流域规划修编工作。水利规划进人了高峰期。完成了贵阳市城市防洪、供水与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规划,贵州省水功能区划,贵州省长江、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贵州省水库建设规划,贵州省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贵州省山洪灾防治规划,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规划,贵州省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贵州水利规划完成了大量规划成果,为贵州水利建设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有力地支持了贵州经济社会的发展。

2目前贵州水利规划存在的不足

水利规划大致分为3个层次:水利 现代 化规划、水资源规划和水利规划。水利现代化规划主要是在经济较为发达,水利设施较为齐全,开始追求水利现代化的省区开展,重点在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防污、环境保护等方面做文章。水资源规划,主要是侧重解决当地水资源短缺问题;水利规划内容较多地集中在保障防洪安全、保障农业供水等方面开展规划。目前贵州省尚有约1000万人口饮水安全未能解决,1200万t的粮食安全也尚未保证。贵州水利规划目前大致处于第一至第二层次之间,所处层次低,还需要补做大量第一、第二层次的课,要达到第三层次,尚有很大差距。

规划工作是重要的超前期基础工作,缺乏规划支撑,项目就没有依据可言,项目在布局的 科学 性、区域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上就可能不能满足全局性的要求。规划是政府行为,要注意规划的主动性和适度超前性,应站在未来 发展 需要的高度提前开展规划。而我们很多规划属于被动规划,反映在两方面:①国家需要开展某项规划,由于没有做过,没有积累,时间不够,调查研究不充分,仓促规划,最后导致规划难以反映客观发展需要;②规划项目储备不足,新建某个基地或某项目建设,需编制应急规划,可能带来整体区域水资源利用偏离主要矛盾解决的方向,导致资源利用不合理。

我们目前在规划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规划目标单一,综合性规划少。大多数规划成果为水电开发规划。虽然在考虑水电开发目标的同时,也一定程度的兼顾供水、灌溉等目标,但考虑的全面性有所不足。规划要围绕解决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粮食安全、 经济 合理 用水和生态用水这5个层次,结合区域主要矛盾确定规划目标。

(2)规划经费普遍不足。由于经费缺乏,许多该做的规划没法做,大多数河流没有开展综合性规划。在业主需要开发,特别是水能开发时,只能由业主出经费开展局部性的专业规划,这也使得河流的综合开发功能考虑不足。水利规划涉及面宽,技术和经验性工作的要求高。要搞好规划工作,必须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此外,规划是一项政府职能,没有规划,就谈不上项目建设,特别是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水利规划和重点工程规划以及发展战略研究等,都需要政府增加投入,出台多渠道筹措规划工作专项资金的办法,建立稳定的规划工作经费渠道。

(3)规划的时效性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布局调整变化,水利规划也要作相应的调整修编。因此,需要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国外一般5年左右就需对规划进行修编。而贵州省大多数河流至今只作过专业规划甚至未作过规划,水利规划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4)政策性应急性规划难以满足深度和质量要求。由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编制应急性规划。这类规划往往由于工作时间很紧,质量得不到保证。规划的效果也受到影响。

3对水利规划工作的几点建议

(1)树立规划工作的大目标。水利发展的目标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要求。今后一段时期,以解决工程型缺水问题为主线,加大水源工程,特别是中小型水库的建设力度,提高径流调节能力。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事关民生的 农村 饮水安全、粮食安全等水利问题。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和重点流域生态治理,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维护河流健康,加强中小河流、中小城镇的防洪体系建设,完善大中城市的防洪体系建设,推进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在布局水利工程时,要注意尽量在地区之间、区域之间的均衡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和谐发展,增强发展的协调性,是现阶段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水利规划应围绕上述目标开展工作。

(2)合理掌握规划深度。规划的类别可分为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题规划。着力做好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注意专业规划与综合规划的差别。综合规划解决区域主体布局问题,关键在突出重点,抓住区域水资源的主要矛盾,重点提出解决主要矛盾的措施。而专业规划要解决专业更深的布置问题,对规划目标提出各种可能的比较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等综合分析,推荐出规划方案。不能把综合规划想象成什么问题都能解决,综合规划不能解决的问题由专业规划来解决。在确定涉及不同利益部门之间的规划目标时,要掌握局部服从整体、支流服从干流、注意对民生的社会影响等基本原则。

(3)水利规划要注意与国民经济其他发展规划相衔接。不能只是简单的了解、对接。目前,水资源已经成为许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在很多地方,地方政府雄心勃勃地布局了 工业 企业 和经济发展新区,其他专题都核准了,而水资源论证过不了,最后不得不调整布局甚至放弃项目。因此,水利规划实际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从水资源的角度对国民经济其他规划提出合理性建议。水利规划从水资源的角度影响和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其他规划布局。

(4)水利规划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加经验性工作,是 自然 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结晶,规划项目负责人,既要懂自然科学,又要懂社会科学和相关环保知识,技术和经验的积累非常重要。培养一个合格的水利规划人员,一般需要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加强规划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技术合格、经验丰富、人员稳定的队伍是保证做出合格规划成果的前提。

第3篇:水利专项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田水利建设,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计入库情况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地编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报批立项,并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

第七条各地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统称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按项目补助和按因素切块下达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按项目补助的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安排用于重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省级给予适当支持;按因素切块下达的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安排用于重点项目之外的其他农田水利建设及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省级切块资金由地方按照当地“十二五”农田水利规划建设任务,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自行组织实施,确保农田水利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第八条按项目补助的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各重点项目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和补助。

第九条按因素切块下达的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各地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年度农田水利计划投资、上一年度农田水利计划投资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缴省级的统筹资金和各地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

第十条按因素法分配重点考虑各地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和地方财力。对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田水利标准化县年度考核不合格、农田水利项目资金经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不予分配该部分资金。各项因素分配比重为:

各地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占30%。根据各地列入省水利“十二五”发展规划中的农田水利投资并结合省政府下达到各地的农田水利标准化县建设目标任务确定。

各地财力状况占30%。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确定。

农田水利年度计划投资占15%。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的原则,鼓励各地提前完成规划内的项目,具体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农田水利计划投资确定,年度农田水利计划必须在各地“十二五”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内。

上一年度农田水利计划执行和资金检查情况占15%。各地上报的上年度农田水利计划和资金使用实际执行情况;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项目、资金检查情况。

上缴省级的统筹资金占10%。按照“多缴多还”的原则,根据各市、县(市、区)上缴省级统筹资金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上一年度8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农田水利年度计划(包括维修养护计划,按项目类别报送)投资文件。

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因素将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地;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及时将资金落实到上报的年度计划内的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改造;

(二)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三)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

(四)圩区整治;

(五)大中型灌区泵站改造;

(六)农村灌排河道整治;

(七)小型水库建设加固等;

(八)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实行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资金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地要严格按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细化和优化施工方案,强化施工组织与协调,加强工程进度管理、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按计划执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快支出进度。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资金是否存在用于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2.资金是否按进度拨付到位;

3.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第十九条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取消申请下一年度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4篇:水利专项规划范文

一、土地开发整理主要阶段及其内涵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是实现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区域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种有效政策措施。土地开发整理一般包括城市土地开发整理和农村土地开发整理两个方面,涉及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三项活动。目前,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工作重心是农地整理,是指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从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工作体系或全过程角度来分析考察,一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立项、规划设计到项目实施及竣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阶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及管理阶段。各个阶段有不同的工作内容和侧重点,每个阶段又可以划分若干环节与过程,各个环节与过程都要应用到相应的测绘技术。

二、各阶段测绘技术的应用分析

(一)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阶段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基础图件是土地利用现状图,在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基础上制作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对于数量占绝大多数的市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其图件比例尺一般要求为1:5万~1:20万,是在国家测绘部门提供的中、小比例尺航测地形图(1∶1万)基础上,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利用航片、调绘片编绘而来。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调查是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潜力调查图以1∶1万土地详查图为工作底图,结合野外实地调查来开展工作的。目前,市县级实际使用的土地详查图编制时间多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或中期,变更调查又不能较好地到位或及时地反映实地的土地利用变化,因而导致图件的现势性较差,影响了规划成果的准确性。随着测绘技术的发展,当前对于较大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基础图件,可以借助3S技术,从遥感影像图片中提取有效的土地利用信息,或采用GPS实测现势性较强的数据,再用GIS技术建立土地利用现状及变更数据库,并对这些基础数据进行实时分析评价,以解决专项规划基础图件的现势性问题。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阶段

项目可行性研究是项目投资前期的框架性基础研究。该阶段对项目区的土地面积、长度、高程等精度要求并不很高,可采用专项规划中的相应图件作为工作底图,图件比例尺一般不为1∶1万或1∶5万。也可以到项目进行概略性的现场实测,如使用平面定位精度小于15m的手持式GPS,现场实测项目的规模、土地权属界线、道路、排灌沟渠、电力线等。但该阶段对项目区边界的要求较高,要求边界控制点的平面坐标及经纬度坐标,建议采用GPS测量方式精确测定项目区边界控制点。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因涉及项目规划方案的优劣判断、沟林路渠工程的详细设计、工程概(预)算及土方计算的准确性等,因此对项目区地形地貌的准确性、现势性上有较高的要求,对项目区各类土地的面积、长度、高程有相对较高的精度要求。通常要求实测比例尺大于1∶2000的全要素地形图作为设计底图。可采用常规方法先用GPS布设控制,再用全站仪进行野外数据采集,首级高程控制点应采用四等水准进行联测,利用全站仪野外数字采集的资料或数字,生成项目区数字高程模型(DEM),利用DEM辅助计算出每个设计田块的设计填挖土方量及施工填挖土方量。池塘、河道、沟渠、涵洞应测水底高程,水闸应注高宽及孔数,以便于农田水利工程设计;测出农业基础设施、道路、林地、坟墓的分布及面积信息,以便于田间道路工程设计。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及管理阶段

在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只要根据专业测绘单位提供的前期测量成果及设置的专门控制点(界)石,采用工程施工放样测量的方法,依据通过审批的设计方案及设计图件进行相应的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提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图,其比例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图相同。这一阶段的测绘数据是工程项目的成果图,最终将反映项目的竣工现状,其测量成果一般就作为工程项目及各管理部门的存档及管理资料,较设计阶段而言,必须达到较高的测量精度,有着较全面的内容要求。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后期管理及分析评价,可充分利用项目竣工验收的测量资料和图件,与施工前的土地开发整理现状图及施工设计图进行对比研究及跟踪管理,但施工过程中如牵扯到较复杂的如沉降、变形观测等施测活动,则需要由专门测绘机构进行专门施测研究。

三、与相关专业测绘的比较

土地开发整理测绘一般指借助一定的测量仪器和成图系统,通过野外实地测量或室内成图,最终生产出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及施工的测绘产品的技术性工作,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各项相关活动的现状图、潜力调查及分布图、规划图、施工设计图、竣工图的生产。土地开发整理的不同阶段对图件比例尺、成图技术方法及测图精度均有不同的要求。在测绘组织上,既有采用全站仪野外数据采集按较高尺度标准施测的方式,以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要求;也有按照一定地图制图综合的原则,编绘成小比例尺的现状图,以满足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及可行性研究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开发整理的测绘成本。

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测绘工作与地形测绘、工程测绘、地籍测绘以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专业测绘既有某些相同特性,也有不同的一面,是上述四种专业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整理中的综合应用,属于专题地图的测量及应用范畴。

第5篇:水利专项规划范文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xx〕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和晋宁区(东城和南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区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根据汇水分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组织编制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指标要求,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所属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控规确定的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海绵型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纳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中,并依据法定控规的相应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条件提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措施说明,并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二)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三)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配套建设海绵设施,增强公园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为滞蓄和净化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要求统筹有序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应当重点加强城区易涝点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调蓄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实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改造,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第十八条 城市河道水系整治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河道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保护现有湿地,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输排水能力。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纳入海绵型改造的项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网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的投资应由相应的实施主体列入海绵城市建设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资计划。

第二十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导、督促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海绵设施同期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或者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或备案情况。

城市道路与广场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对海绵设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应当有海绵设施设计专项审查的内容。

城市公园与绿地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专篇或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应满足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指导、督促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城市排水设施、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海绵设施专项设计纳入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五条 市滇池管理局和县(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在进行排水技术审查时,应当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及区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海绵设施的设计、监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海绵城市动态监测考核及一体化管控平台,对入滇河道断面、地下水和区域管网排放口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等进行监测,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主体工程项目统一验收;新建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新建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等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配套建成的海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建海绵设施信息。

第二十九条 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与海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相关的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升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设施建设相关验收材料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三十一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广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负责城市道路与广场管养的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公园与绿地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由海绵城市PPP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和维护。运营期期满后,海绵设施移交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维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海绵设施和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和统计。

第三十四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6篇:水利专项规划范文

一、规划的重点内容和相互间的关系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定目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主导内容是确定近远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明确需要重点建设的项目列表,规定项目一经确定,严格进行更改。其他规划均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准,不需要另行界定。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和坐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出体现对建设定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等指标的刚性约束。建设用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等规模必须以土地规划为准。综合协调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等三大地类的结构和布局,解决各地类“放哪里”的坐标定位问题。

3.城乡总体规划----“定布局”

城乡总体规划发挥宏观战略分析的优势,领衔制定城市发展战略,具体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城市建设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比例和空间布局。具体解决“放什么”的用地布局问题。

4.各类专项规划----“定方向”

各类专项规划主要是依据地区的产业、资源现状,提出未来发展的思路、重点打造的方向,但是其最根本的原则是不能违背“三大规划”。

关于规划的问题,要从规划体系的角度去加以完善。总体上讲,规划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三大块,一块是发展规划,一块是专项规划,还有一块是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主要是各级政府授权各级发改委牵头编制的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的细化,包括发改委和其他政府各个部门编制的行业规划、事业规划,等等。第三块包括建设部门抓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或谓城乡规划,国土部门抓的土地利用规划,发改部门抓的区域规划,这些规划合在一起叫做空间规划。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发展规划处于统领地位,由它确定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管“干什么”的;专项规划明确一个一个领域、一个一个行业怎么去干,是管“怎么干”的;空间规划是解决空间布局和管制问题的,是管“哪里干”的。三大规划有机统一,这就是我们的规划体系。

二、当前各类规划之间存在的矛盾

当前,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三规合一”,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合为一体。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200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均提出了“三规合一”的相关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城乡规划法》第五条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但如何依据、如何衔接依然是目前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非常棘手的问题。

多年的规划实践表明,我国当前的空间规划体系突出地存在着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弊端,在同一个城市空间上,往往多个政府部门都有规划引导和控制要求,但由于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冲突,导致了开发管理上的混乱和建设成本的增加,这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三规”之间在工作目标、空间范畴、技术标准、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交叉和矛盾。住建主管的城市规划最具有技术和管理实力,但它属于专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在综合作用的发挥上受到较大制约。发改委具有综合协调社会经济发展职能,但其空间规划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耕地保护为主要约束条件的单一目标规划体系,难以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各项用地供需之间的综合协调作用。

三、盱眙规划的基本现状

就盱眙的规划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

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纲要。该规划由县发改委牵头编制,目前正在执行的是“十二五规划”,从2011年至2015年,是重点针对产业发展布局的规划。同时,着手考虑“十三五规划”。

二是城乡规划。该规划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编制,盱眙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旨在恢复盱眙县城区山水生态风貌。规划通过有机疏解老城区人口,改善城区住房条件,优化城区生活空间;控制城区建筑高度,凸显盱眙山水城市风貌特色,将“山、水、城”融为一体;完善城区文化、旅游服务设施,充分展示盱眙地方文化,助推旅游产业发展。

三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规划由县国土局牵头编制,规划期限是2006年到2020年,该规划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对上级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力争在规划基期年内确保各类项目用地的需求。

其他的还有各类产业规划、行业规划、特色园区规划等,这些都是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编制,是比较专业、单一的规划。

四、对规划整合的建议

1.构建领导机制体系。县级政府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负责对全县所有的规划编制进行指导、审查。建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位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直各职能部门,并且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2. 重点重抓关键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大重点规划是地区规划的核心,规划的水平和层次必须要高。建议对此三大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聘请资质水平较高的咨询机构参与编制,之后县政府组织专家反复论证。

第7篇:水利专项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加速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水利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水利行业科技进步,为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服务的水利部重点科技计划。

第三条推广计划实施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自由申请项目。

第四条推广计划面向全国水利行业,鼓励水利行业外的单位参加。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为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受推广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推广计划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科技主管部门为推广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对所辖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流域机构以外的其他水利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水利行业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推广中心审核推荐。

第七条水利部多渠道筹集经费资助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可采用技术推介、现场观摩、科技培训、科普宣传、展览展示以及建立新技术示范工程或示范园区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水利部从推广计划项目中优选部分成果,推荐申报部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第三章申报

第十条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每年推广计划项目申报公告。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推广计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申请纳入推广计划管理的自筹经费项目,按照自由申请项目类申报。

第十三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应用部门等单位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推广计划只资助完成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成果(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程序详见《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推广计划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推广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推广计划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推广计划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审定后提出项目计划,报部审定后下达。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推广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推广计划项目资金(含国拨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推广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在项目执行期间将对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期内,如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的实施,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的执行,对国拨资金支持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推广计划主管部门签订《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推广计划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推广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十月底前向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报告或合同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可暂停拨款或中止合同,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验收

第二十三条推广计划项目执行结束后,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于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推广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坚持严肃认真、全面系统、科学求实、简单易行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向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提出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并报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推广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依据项目合同书对推广计划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依靠专家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由七名以上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第二十八条推广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8篇:水利专项规划范文

按照惯例,中共中央将在明年召开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省委、省政府已经在研究“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水利部也已开展了《全国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厅党组十分重视水利长远发展的研究,把研究提出我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报告作为今年重要的工作目标。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主要是明确思路、统一认识、全面部署,正式启动我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规划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球金融危机不断深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背景下编制的规划。与以往五年规划比较,“十二五”规划编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难。国家出台了“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提出要“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总体要求,<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出,“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这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所面临的大环境。要把握这些发展基础、动力等的变化,研究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发展目标。

编制水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水利问题,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转折阶段,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十二五”水利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发挥水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是我省水利各项事业发展和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规划依据,是我们争取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发展思路、目标、措施和各种保障条件进行肯定的最好载体,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思路、把握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贯穿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经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领会更加深刻。在“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五个更加注重”:

第一,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调整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妥善处理与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二,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继续把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更加注重以改革促发展。改革和创新水利发展与管理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体制机制,克服水利发展中的体制,健全法制,依法治水,提高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全面增强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四,更加注重全面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不同流域、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关系。

第五,更加注重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根据公共财政状况和投资政策,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优化配置水利建设资金。坚持民生为先,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先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保障问题。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谋划好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水问题,需要在水利发展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涉及规划思路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水利问题,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编制好水利发展规划。要下大力气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水利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改革措施和政策保障。

第一,要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形势。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围绕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总体目标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状况、城市化进展情况、农业和农村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格局等,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水环境改善、民生水利以及水利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客观分析和评价江河防洪形势、水资源供求状况、水环境变化趋势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民生水利的新要求,找出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准确把握水利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确定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思路、目标和任务。

第二,要重视对重大水利问题的研究。在规划编制中,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前瞻研究,主要包括新时期水利发展方向及模式、水利发展目标、水利发展布局与重大工程问题研究、强化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利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重大水利课题研究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提高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规划编制所采用。

第三,要认真研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制定规划思路和规划目标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调查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要从宏观上、战略上提出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总体目标既要切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体现浙江水利特色,在规划目标上发展创新。在制订水利工作各个领域的具体目标时,既要充分考虑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又要做到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四,要合理安排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搞好规划布局和确定发展重点是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好城乡、区域水利发展,特别要注重解决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突出水利问题。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要求迫切的突出问题,譬如沿海平原的洪涝灾害、杭嘉湖平原的圩区整治,要作为“十二五”期间要解决的问题,重点予以研究。

第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对策和保障措施。对策和措施是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内容。对策措施既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措施,也包括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对策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要避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深做实,力戒空话套话。一个好的发展规划,要深化到有论证充分的项目、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可以求绩问效的问责目标。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

第一,要深入学习,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背景,有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要求。做好水利“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认识,提高对新的发展观和发展内涵的认识,提高对规划编制重要性的认识;要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深刻理解我省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这次会议上,成立厅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归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单位,组成规划编制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专项规划由厅有关处室、单位参与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全省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在今后召开的全省水利规划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

第三,广泛沟通,加强协调。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涉及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配合。在规划编制中,要及时了解水利部和省发改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了解相关行业部门的对水利的要求和建议,了解各地水利发展的重点和需求。要做好水利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已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特别要注重水利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引导、对农业农村的服务、对资源环境的保障。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专项规划也要相互衔接,做到“上(上位规划)下(下位规划)统一,左右(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协调”。

第四,社会参与,集思广益。要重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要采取开放式的规划编制办法,把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作为对水利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过程。厅里将组成由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专家咨询组,发挥专家在规划编制、论证、咨询、审查等方面的作用。

第9篇:水利专项规划范文

今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第四个年头。按照惯例,中共中央将在明年召开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省委、省政府已经在研究“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水利部也已开展了《全国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厅党组十分重视水利长远发展的研究,把研究提出我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报告作为今年重要的工作目标。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主要是明确思路、统一认识、全面部署,正式启动我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规划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球金融危机不断深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背景下编制的规划。与以往五年规划比较,“十二五”规划编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难。国家出台了“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提出要“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总体要求,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出,“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这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所面临的大环境。要把握这些发展基础、动力等的变化,研究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发展目标。

编制水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水利问题,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转折阶段,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十二五”水利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发挥水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是我省水利各项事业发展和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规划依据,是我们争取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发展思路、目标、措施和各种保障条件进行肯定的最好载体,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思路、把握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贯穿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经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领会更加深刻。在“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五个更加注重”:

第一,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调整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妥善处理与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二,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继续把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更加注重以改革促发展。改革和创新水利发展与管理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体制机制,克服水利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健全法制,依法治水,提高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全面增强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四,更加注重全面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不同流域、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关系。

第五,更加注重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根据公共财政状况和投资政策,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优化配置水利建设资金。坚持民生为先,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先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保障问题。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谋划好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水问题,需要在水利发展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涉及规划思路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水利问题,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编制好水利发展规划。要下大力气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水利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改革措施和政策保障。

第一,要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形势。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围绕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总体目标准确把 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状况、城市化进展情况、农业和农村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格局等,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水环境改善、民生水利以及水利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客观分析和评价江河防洪形势、水资源供求状况、水环境变化趋势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民生水利的新要求,找出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准确把握水利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确定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思路、目标和任务。

第二,要重视对重大水利问题的研究。在规划编制中,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前瞻研究,主要包括新时期水利发展方向及模式、水利发展目标、水利发展布局与重大工程问题研究、强化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利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重大水利课题研究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提高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规划编制所采用。

第三,要认真研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制定规划思路和规划目标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调查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要从宏观上、战略上提出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总体目标既要切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体现浙江水利特色,在规划目标上发展创新。在制订水利工作各个领域的具体目标时,既要充分考虑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又要做到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四,要合理安排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搞好规划布局和确定发展重点是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好城乡、区域水利发展,特别要注重解决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突出水利问题。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要求迫切的突出问题,譬如沿海平原的洪涝灾害、杭嘉湖平原的圩区整治,要作为“十二五”期间要解决的问题,重点予以研究。

第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对策和保障措施。对策和措施是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内容。对策措施既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措施,也包括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对策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要避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深做实,力戒空话套话。一个好的发展规划,要深化到有论证充分的项目、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可以求绩问效的问责目标。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

第一,要深入学习,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背景,有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要求。做好水利“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认识,提高对新的发展观和发展内涵的认识,提高对规划编制重要性的认识;要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深刻理解我省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这次会议上,成立厅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归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单位,组成规划编制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专项规划由厅有关处室、单位参与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全省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在今后召开的全省水利规划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

第三,广泛沟通,加强协调。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涉及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配合。在规划编制中,要及时了解水利部和省发改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了解相关行业部门的对水利的要求和建议,了解各地水利发展的重点和需求。要做好水利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已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特别要注重水利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引导、对农业农村的服务、对资源环境的保障。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专项规划也要相互衔接,做到“上(上位规划)下(下位规划)统一,左右(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协调”。

第四,社会参与,集思广益。要重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要采取开放式的规划编制办法,把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作为对水利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过程。厅里将组成由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专家咨询组,发挥专家在规划编制、论证、咨询、审查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