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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第1篇: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媒体在社会发展和民主制度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媒体影响的不断扩大和传媒产品形式的创新突破,媒体失范、违规现象屡屡出现,反映出我国媒体监管存在着弊端。我国媒体的监管体制是“分业多头监管”,已无法适应传媒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在传媒产业不成熟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亟需一种行之有效并能快速融入现有体制的监管方式,而在体育、环保、质量监督等领域内甚为流行的飞行检查,为帮助解决这个体制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我国媒体监管的现状

媒体监管是指有权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或经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处罚制裁等行政行为,对印刷媒介和电子媒介等物理介质以及利用这些介质从事信息传播活动的媒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监管范围涉及媒介产品、产权、广告价格、广告时间以及媒体组织行为等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传媒监管体制一般可以分为三个或者两个层次,即传媒监管行政部门、传媒协助监管行政部门以及大部分传媒所必须具备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监管行政部门有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印刷传媒和部分与印刷媒体相似的电子传媒)、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广播、电影、电视传媒)、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门主管计算机网络传媒)。传媒协助监管行政部门则比较多,有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除此之外,媒体一般都要涉及广告业务,广告业务的主管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媒体监管机构层次繁杂,职能交叉,职权分散,很容易导致程序繁琐、监管滞后。从监管效果上来看,这种分业多头的监管方式使得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如涉及到多种介质传媒的监管,媒介产品形式多样,牵涉多个部门,突发性媒体违规事件出现时,现有的媒体监管体制快速反应能力薄弱,无法做出应急对策。特别是涉及到新媒体、媒体融合、跨地区发展等问题时,我国的媒体监管几乎都会出现难度或空白,这不但是我国媒体监管体制上的问题,也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在转型期社会,媒体监管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根本性的改变,体制上的革新就更加不容易了。飞行检查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为媒体监管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操作。

飞行检查在媒体监管中的适用性

一、飞行检查有成熟的经验和良好的基础,迎合了现实的需求。飞行检查是在常规检查和一般跟踪检查基础上,监管当局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而进行的突击检查,它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种监管检查方式。虽然飞行检查目前还没有在媒体监管中运用,但作为一种监管方式,它在其他领域内已经有着很多成功运用的范例,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比如金融系统内的许多违法违纪案件都是通过飞行检查方式查处和暴露出来的;汽车制造商通过将预设故障的车送到受检经销商保养维修,对经销商进行“飞检”,从而检查经销商的服务技术水平和营销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服务流程;环保部门对化工企业排污进行“飞检”,确保企业24小时都按国家有关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不同领域内的成功实施,为媒体监管中运用飞行检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虽然媒体产品生产和组织运行有其特殊性,但如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在媒介内容生产中同样适用一样,飞行检查在媒体监管中也能发挥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传媒具有经济属性,其追求利润的内在驱动力使其能够通过市场经营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经济资源,并实现发展和壮大的目标。我国加入WTO以后,传媒产业和资本市场不断融合,国家逐步放开传媒经营领域,外资或国内社会资本进入媒体的发行、广告、印刷、物流等经营性业务中,部分传媒集团开始通过各种途径上市,打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靠按部就班的常规监管方式使监管单位精力不济,无暇顾及对媒体监管的系统思考和分析,不能适应现实需求。若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能提高监管效率,化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地规范媒体内容生产和组织行为,对媒体违规行为做出提前防范。

二、飞行检查创新媒体监管方式,是对目前常规监管的有力补充。飞行检查在不打乱原有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一个综合监管小组,通过调配,进行部门间的合作,解决新形式下多传媒交叉监管及新媒体监管空白等问题。这是在常规监管下形成的一种应急机制,特别适用于突发性的媒体违规事件。当然,这是将飞行检查运用于媒体监管的初级阶段。待飞行检查运作步入正轨,关系磨合、工作理顺之后,要着眼于将应急机制向长效机制转变,这样才能发挥飞行检查的最佳监管作用。

三、飞行检查促进上下沟通,减少中间环节。飞行检查代表的就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管,组织灵活,反应迅速,促进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现场监管,以查清实质性问题为原则,减少了中间环节,具有公正性、有效性和深入性,有利于受检媒体单位充分理解媒体监管的实质。

四、飞行检查能弥补媒体监管部门在跟踪、反馈上的不足。对媒体监管的垢病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管单位事后监管和只监管不跟踪。常规检查迅猛无比,但基本上是人走茶凉,根本没有触及问题的症结和实质,容易造成受众对媒体的不信任。这是媒体监管单位的失职行为。对广播电视的涉性节目、涉案剧、电视短信互动、选秀节目、违规广告等,媒体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的力度,不仅体现在各种监管通知的及时出台与下发上,更应该体现在这些通知执行的追踪、效果的反馈和评估上,应该将监管、整顿与跟踪反馈连接起来。

媒体飞行检查流程设计

根据药品GMP飞行检查的规定,结合媒体行业的特性,以电视媒体医药广告监管为例,笔者设计了飞行检查流程,如下图所示:

电视医药广告飞行检查是从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一层面出发的,根据具体情况及检查需要,检查主体可进行调整,如对市、地的电视广告可由省工商局等单位承担检查责任。图中,因为广告业务的主管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故飞行检查的处理权最后回归至工商局。

飞行检查不是新事物,但是应用于媒体监管中,它就显现出新事物的特性,因此在具体的运用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第2篇: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电子线路 故障 维修

近年来,飞机因电子线路故障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这引起了国内外专家的高度重视。国内也出现由于维修管理不当,导致飞机电子线路故障未能得到有效地处理,从而引起重大的安全事故。随着飞机的使用时间逐渐过长,其电子线路就可能会出现故障,如飞机电子设备的连接导线因其非金属材料的氧化、金属材料的腐蚀以及磨损而造成线路老化,另外,它的电子设备内部电路性能也会相应受到影响。从而诱发电子设备的线路故障。当今,怎样科学地维修电子线路故障成为了飞机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

一、浅析飞机电子线路常见故障的原因和特点

(一)小议电子线路常见故障的原因

飞机电子线路的常见故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电缆接插件故障和导线故障。现在简要地分析下其故障几点起因:首先,飞机的接插件安装不正确;其次,飞机电子线路维修过程中,未采取科学地维修方案、有的维修工人甚至选用了不合格的材料等。除此之外,飞机还受到外界的环境影响,如飞机经过长期的飞行,电子线路会因为受到环境污染,电子元件也会发生相互磨损、振动、老化,结果造成接插件松动、腐蚀、氧化等,另外导线的绝缘层等非金属物质老化变质也会造成电子线路的运行性能障碍。另外,空气的湿度、温度将诱使电子线路部件发生缓慢的化学反应,这也会加速了线路老化。所以,电子线路故障将经常出现在飞行年龄长的飞机上,线路损耗性故障相当常见。

(二)分析关于电子线路故障的特点

飞机电子线路系统是一个很复杂的结构,线路复杂,交联电子线路多且长,每一电线束由多根电线组成的,为了避免这些电线束相互碰擦,在飞机设计过程中,都把它安装在飞机的比较隐蔽的边壁中。另外,飞机飞行的时候,机身一直不停地处于振动状态,也会造成线路接插件连接松动,造成线路接触不良,影响飞机的运行性能。飞机在起飞前,都会经过地面检查系统审核,检查的过程可能显示正常,而空中飞行时就出现了故障。由于线路被安装在飞机的隐蔽位置,而且还是多根电线缠绕在一起的,导线绝缘层破损位置隐藏在多条电线线束当中,很难检查发现。因此,对机电子线路的检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难度,电子线路的故障也是不容易发现和预防。

二、分析飞机电子线路故障的维修办法

在国内,航空公司常用的检查飞机电子线路故障技术相对比较原始,大多数都是通过人工进行操作的,这样就加大了飞机电子线路的维修成本,由于人为的原因,会导致其效率变低。当下,一般的飞机电子设备线路故障的处理共有三种办法:目视检查、电压和兆欧表绝缘性测量和三用表测量电缆电阻,还有其他几种类型的阻抗测试和反射测量。

(一)目视检验法是常用的检查电子线路故障办法之一

现在国内大多数航空公司经常采用目视检验法的检查电子线路故障的办法之一,但是本办法由局限性,维修工人必须距离电缆距离非常近,需要仔细检查绝缘层有细微的孔洞和裂纹。但是,刚才上文已经提到过,线路被安装在飞机的隐蔽位置,况且所有的电线束都是有多根电线缠绕起来的,且许多电线束被安装在飞机的壁中,擦破的绝缘层可能隐藏在线夹下,这样的话,检查起来将会增加很大的难度,而且不易于彻底检查。

(二)阐述三用表测量电缆电阻及电压的一般维修方法

飞机电子线路系统中的每根电缆包括不同线径、材质的电线,电线都具备不同的单位长度电阻。遵循这个原理来检测不同地段的电阻,以此来判断电缆哪些地方接触不良。测量时如果发现测得的电阻值较低,可以证明电缆是正常的,如果测得的电阻值过高,大于规定的正常范围,这说明该处有断裂。所以,如果采用三用表测量电缆电阻可分段排除断线的故障。除此以外,还可以用测量电压的方法来确定端口输出正常不正常。还可以通过组成电桥和调节电桥的平衡来检测一些短路故障点的具置。

(三)线路故障测试定位仪是近年来采用的排除线路故障的新型仪器

为了能够快速地准确分析、定位线路故障,催生了航空线路故障测试定位仪器,这个仪器采用了较为先进的技术,实用性极强,得到了广泛地应用。这种仪器一方面具有普通的故障测试及定位功能,另一方面它还具备交流、直流电压测试,负载测试,电容测试等功能,这种仪器还具备最大的优势就是其本身的微电流和电压不会损坏机身设备。这种仪器不但具有超强的性能,而且它有良好的防碰撞等特性,适应飞机的维修环境。它检测飞机电子线路故障的灵敏性很高,可以快速地检测飞机电子线路故障。所以,应不断地提高检测电子线路故障的技术,才能保证飞机的稳定运行。

三、预防飞机电子线路故障的有效措施

飞机电子线路系统会因机龄等因素的影响,发生老化。一定机龄的飞机会经常出现线路故障问题,这需要定期维修工作中检查发现和预防。由于机身受到振动、温度变化、电磁干扰等影响,会时而出现、时而消失的线路故障,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维修工作量,应加强日常的保养,这才能降低线路故障发生的概率,现在简单分析下其预防措施。

首先,要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制定出高效地维修方案,这样可以降低飞机出现线路故障的概率。只有技术不断地创新,才能促进飞机行业的长远发展。现在要引用可靠性管理理论,由机的固有可靠性水平受环境和使用因素等的影响,这个理论就是帮助飞机恢复可靠性水平,并确保飞机的使用可靠性在可接受水平之内。其次,针对不同季节、气候等,需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在每年换季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有关计划,将自然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最后,及时更新各线路的导线,在定期的维护中,就要检查各线路的使用时间,维修过程中应立刻更新,这才能保证飞机电子线路正常运行。

四、结语

现在,我国检查电子线路故障的技术还有待改进,只有不断地创新,研制出更高性能的检测仪器,才能更好地服务机行业中,保证飞机运行的安全性。

第3篇: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检察官要以办案为天职”。在胡飞虎看来,干反渎就是要多办案、办好案。通过办案,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党的政策,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彰显反渎工作的价值。

2014年1至10月,长沙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57件79人,立案43件62人,其中大案30件36人,挽回经济损失485.6万元。

哪个老百姓愿意三天两头去上访

方圆:听说你2012年底刚接手长沙市反渎局长一职时就碰上了一个棘手的案子?

胡飞虎:是的,当时接到群众实名举报,说长沙市芙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健(化名),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伪造大会决议,违规处理了一块集体所有的土地,引发了村民大范围长时间的集体上访。

接到举报后,我们立即对这个案子进行调查。调查之初,我们发现,村民对王健违规处理集体用地的行为强烈不满,导致从2009年10月至案发的工作日期间,当地的群众群体性、持续性地往芙蓉区政府、东屯渡街道办事处上访,并多次到省、中央有关部门越级群体上访。我们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统计,村民上访达11807人次,除了上访,还堵门、拉横幅,造成很多单位不能正常上班。

方圆:这件事情的社会影响很大?

胡飞虎:是的。在调查过程中,很多保安向我们诉苦,那么多人隔三岔五地跑到单位来闹,打也打不得,骂又骂不得,你能怎么办。其实,若不是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哪个愿意三天两头去上访?哪个愿意不远千山万水上北京跑了一趟又一趟,又不是去旅游。

方圆:这个案子棘手在哪儿?

胡飞虎:最开始,我们想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来认定和评价王健涉嫌犯罪的标准,但这30亩地出让的过程很复杂,时间跨度大,从2000年至2005年,前后长达5年。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对这块地也实行了多次评估,而每次评估的价值在具体金额上差距也非常大,这就增加了我们实务操作的难度。所以,在犯罪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我们结合所掌握的情况,最终决定,将被告人王健违规处置东屯渡农场生产安置地,导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构罪要件进行侦查取证。

方圆:这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提法。

胡飞虎:对。刑法虽然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之一,但对具体什么情况、影响程度怎么样、影响面有多广等才能构成“恶劣社会影响”,法律并未做明确界定与阐述,所以实务中不好把握。而且也不能把造成有群众上访就简单地等同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所以就出现个什么情况呢,我们最开始对王健进行问话时,他一副无所谓的样子,说,他们要告我就告去呗,我有什么办法。最后,当我们把扎实的证据都摆在他面前时,他才无话可说。

方圆:当时是如何搜集证据的?

胡飞虎:取证的过程,也是这个案件的难点之一。为了证明这件事情造成的恶劣影响,我们分别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全面搜集证据:一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包括引起道路交通拥堵次数、时间长短,周围群众围观、拍照、议论、渲染等具体情况,发生冲突及人员受伤的具体情况等。二是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影响。包括堵门、静坐、喊口号、肢体冲突等过激行为,围堵警车并放气、政府大门交通秩序拥堵等事实情况。三是越级上访造成的影响。从街道、区、到市、省、中央多级、越级上访,影响已经超越了省的范围,给地方形象造成了危害。四是对核实上访的人次进行评判。

除了这些,我们还收集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包括各级接待人员、现场处置人员、后勤安保人员、围观群众、上访人员等。此外还有公安出警记录、接警后调查笔录资料、上访接待笔录等相关资料、现场视频资料、现场照片、人员冲突的诊断病历及伤情鉴定等。

最终,王健被判了两年实刑,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9个月。

方圆:这个案子的查处,首开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以“恶劣社会影响”为后果立案侦查并最终被判处罪实刑的先例。你认为这个案件对同行来说有什么借鉴意义?

胡飞虎:我认为这个案子的借鉴意义在于,在侦办过程中,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恶劣社会影响”未作明确界定与阐述的客观情况,侦查人员该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针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如何进行取证?

当前城市化进程中,拆迁项目很多,随之而来的渎职、贪腐问题也比较突出,这势必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反渎工作者通过办案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个案件不论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还是从法学理论层面来讲,都是很有意义的。

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后果很严重

方圆:据说,今年长沙市院反渎局在食品安全领域也展开了一些案件的办理和调研?

胡飞虎:是的。我们立案查处了全省第一起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正在办理过程中,还不能透露太多信息。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分为四个阶段:原材料、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渎职犯罪。而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我认为,易产生渎职犯罪的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流通环节。

在食品安全领域,只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后果就是很严重的。

方圆:长沙市院在查办食品监管渎职犯罪领域应该说积累了不少经验,你觉得这方面应该注意什么?

胡飞虎:我认为查处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是确定涉案人员主观方面 “明知”。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辖区太大,无法穷尽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为借口,而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证实监管人员主观为“明知”,就难以追究其或的犯罪行为,只能按照一般的工作过失予以行政处罚。

其次,食品安全领域的案件一般涉及部门多,责任分散,调查取证难度大,渎职点难以确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经验是:将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职能部门罗列出来,为加快调查取证的进度,防止各部门之间通风报信、销毁证据,安排人员分头对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及约谈。缩小范围后仍采取同样的方式进行分头调查,确定涉嫌渎职犯罪的人员。

在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罪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点是很值得重视的。比如,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中,要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需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说实话,很多时候,我们无从查证都有哪些人买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品,也无法一个个去联系并观察他们的受损害情况,所以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但你不能说这个事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它就不存在后果了。

所以,我们一般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角度着手搜集证据。如果法院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罪犯做出了有罪判决,那么我们就可以去关注这些案件背后的职能部门是否有渎职,起码可以反映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应是不正确履行责任,对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造成的影响是很坏的。其次,案子通过媒体报道出来,舆论一发酵,它的社会影响是很恶劣的。再有,我们会向省医学专家和药理分析专家调取假冒伪劣产品所含成分对人身损害的说明,从实害角度分析假冒伪劣产品对人体的损害。

去兄弟部门“串门”找线索

方圆:听说你平时很注重加强跟兄弟部门的沟通交流。

胡飞虎:我们反渎局有个习惯,喜欢去兄弟部门“串门”,翻一翻他们的台账,有时候,一件普通刑事案件,就能牵扯出好几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往往通过这些“案中案”得来的线索是最靠谱的,几乎一抓一个准儿。

对反渎工作来说,一直有一个瓶颈,那就是渎职犯罪线索“发现难”,因此,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反贪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畅通信息渠道,抓住“原案”不放手,一直是我们拓宽线索发现渠道、积极挖掘案件线索的有效手段。

方圆:除了这个,还有哪些获得线索的渠道呢?

胡飞虎:除了群众举报这条比较传统的路子外,我们和长沙市安全监督部门的联系也很密切,长沙哪里发生了安全事故,我们都能在第一时间收到信息。另外,我们还有专门负责网络舆情监督的同志,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事故,我们会在微信群里一起探讨其背后是否存在渎职行为。比如今年的“7・19”特大交通事故,一经媒体曝出,我们院第一时间组织了队伍前往调查。

还有一个渠道就是借鉴与学习。最高检反渎职侵权检察厅每年都会出几期反渎经验交流的小册子,里面有全国各地区反渎局办过的案件介绍、经验分享等。不同地区同一个领域的渎职犯罪是有很多共性的,所以,当我们在某些领域没有办案经验时,也可以参考学习其他院的经验和做法。

方圆:看得出来,你很注重学习。

胡飞虎:我个人觉得,不断学习的意识和劲头是对从事反渎工作人员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在任何案件的初查阶段,我们都会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案件涉及的部门范围,了解相关部门的工作流程、职责职权、工作制度等。如果你连对方是做什么的、具体怎么做都搞不清楚的话,人家两句话就可以搞得你没话说。那还办什么案子?

方圆:所以你会对你的队伍要求很严格?

胡飞虎:我将我们的队伍形容成一个紧密联系的团队,平日里大家开开玩笑、嘻嘻哈哈都可以。但是,只要案子到手里来了,每个人都要能往上冲。一支队伍,只有将“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相结合,才能保持它长久的活力与战斗力。

第4篇: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内容提要:秦中飞案是地方公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例。有关公共机关不仅侵犯了秦中飞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包括秦中飞在内的至少数十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还直接侵犯了至少数十人的言论自由,间接侵犯了所在县全体人民的言论自由。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最大乱源。秦中飞案的启幕和落幕过程显露出我国在公民宪法权利保护方面还有重大的制度性缺失。加强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制度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但不可以把坚持党的领导等同于坚持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要有效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须调整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划分和完善党对地方司法事务的领导方式。

2006年10月下旬,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编发短信被拘案(以下简称秦中飞案)是一个涉及公民多项宪法权利被地方公共机关侵犯的典型案例,其中显露的我国地方公共权力配置和公民宪法权利保障状况的信息很值得剖析。此案的大体情况如下:2006年8月15日,秦中飞在别人针对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所填写的《虞美人》基础上,改编填写了一首名为《沁园春·彭水》的词,并用短信以及QQ将这首词转发给了他的10多位朋友。这首词的正文中有这样12个字:“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秦中飞此词经二传手、三传手转发,看到的有几十人,而据说熟知彭水官场的人,都能从此词中解读到对县政府某些领导的隐喻。同年8月下旬,彭水县公安局以秦中飞用“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的说法诽谤县委书记蓝先生、县长周先生(县委书记姓名的最后一个字是“华”,县长姓名的最后一个字是“伟”)、涉嫌诽谤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传讯并予刑事拘留。9月11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县公安局逮捕了秦中飞,交检察院审查,9月28日又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19日,此事经有关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国内人士,甚至国外和境外媒体也纷纷报导和评论。[1]舆论对彭水地方当局十分不利。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通知秦中飞,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其“取保候审”的决定,承认以涉嫌诽谤罪对其立案侦查和逮捕是错误的,对给秦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同时,彭水县检察院也主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问题,秦中飞10月25日下午拿到了因被错误关押了29天而得到的2125元国家赔偿金。[2]

这个在当地闹腾了一个多月,至少直接牵连数十人,致使当地百姓谈手机短信色变的案子,虽然在其曝光后,警,检迫于舆论的压力承认错误无罪释放了“犯罪嫌疑人”,从法律程序上终结了,但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很值得政治家和法律、法学界人士警醒和回味。在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中,在台面上走动的虽是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人,但主导事件从起幕到落幕整个进程的灵魂人物显然是当地党的“一把手”蓝先生。首先,如果说秦中天的“诽谤罪”嫌疑有两个“受害人”,那就是蓝先生、周先生,彭水县有关机关和部门办理这个案子一直是这么认定的,检察院的意见书中也是这样认定的。其次,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而自诉涉及的是原告的个人权益,所以,公安、检察介入自诉案实际上是在私事公办,是在帮蓝先生、周先生个人办事,受益人对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的行为不可能不知道。蓝先生的秘书庹先生对记者说得很清楚,他们“知道这件事情”,但因为忙,“公安机关会处理”。事实上,如果不是当地党的“一把手”有指示,一件小事决不可能办成那样一个牵连广泛的刑事案子,公安、检察两方面也不可能那样迅速、协调地使这个案子开幕和落幕。

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较为集中地表露出了这样的事实:在我国的地方,尤其是在市[3]、区、县等行政区域内,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书记,使其法律上能够统一指挥和协调党政和公检法,事实上可以不受法律制度制约地行使权力、在选定的范围内任意剥夺公民一些重要宪法权利。这种事情不是偶然的、也决不是彭水一个地方才有的,秦中飞案不过是这方面的一个鲜活的例证。这种状况的存在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建设和谐社会都是很大的障碍,也是导致不少地方主要领导人因缺乏监督而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最后走上违法违纪甚至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

笔者注意到,秦中飞案已经得到了纠正,这当然好。对于当地领导人来说,不论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采取纠错行动的,此举都可以说是化被动为主动的明智做法;而且,知错即该,善莫大鄢!但是,为了在全国范围内逐渐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一把手”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根源,笔者以为,还是有必要对这个案子的起落做一番评说。这种评说虽然是结合发生在彭水县的秦中飞案进行的,但完全是着眼于在全国范围内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而做的。

综观秦中飞案的有关事实,笔者以为,有些道理说清楚对于站在不同立场或处在不同地位的人们或许都会有些益处。

(一)作为公民,秦中飞用向亲朋发短信这种私人通信形式表达思想,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完全是他的宪法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作为民主、法治时代的地方主要政治人物,地方“一把手”们应该摆正心态,明白自己的宪法地位,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看做专制时代的太守、县令。即使是封建时代,也几乎没有将背后非议和怨骂县令、太守规定为犯罪的法律,甚至也没有将背后怨骂督抚宰相规定为犯罪的法律。即使在“”中的“恶攻罪”,也只有涉及“四个伟大”才能成立,一般还没有非议或怨骂一个县处级干部就可定罪判刑的。事实上,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地方乃至中央的领导人,都不可能没人批评、都不可能任何场合都不被人背后讽刺怨骂。公民在日常生活的一般场合非议、嘲笑或怨骂包括政治人物在内的公众人物,那不过是民众劳累之余发泄情绪、自我放松的一种的方式,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形式。

所以,秦中飞的那点事不仅谈不上犯诽谤罪,甚至连民事侵权也谈不上。“伟哥滋阴”这几个字,即使真涉及某个具体人,按常理看不过是句对人不够尊重的玩笑话,被取笑者大可不必计较。“华仔脓胞”这句话是有骂人的意味,按常理和生活常识,如果关涉到某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可以理解为指责此人担任现有职务有社会危害,应该把他/她从现有岗位上撸掉。如此看来,“华仔脓胞”这几个字很可能是言过其实的。但人们在谈论或考虑怎样评价这件事情时,应当记住两点:第一,这话是秦中飞在私人通信中说的,谁也无权要求私人通信不讲过头话;至于这个短信后来扩大了传送范围,也毕竟还是在私人间以私人通信的形式进行,而且接触到的人的范围十分有限,从当时的情况看估计还占不到该县辖区60多万人口的万分之一;第二,按法治国家通常的标准,作为本地主要政治人物、公众人物,书记、县长的名誉权是受限制的,尤其在涉及到对其公务活动的评价时是如此;而从该词的上下文看,秦中飞恰恰是表达的一种对公务活动的评价,尽管这种评价很可能不是事实求是的。所以,秦中飞那点事情,连民法上的名誉侵权都算不上,更不用说什么诽谤罪。退一步说,即使触犯刑律构成诽谤罪嫌疑,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也首先是秦中飞与“被害人”个人之间的事,完全不能像彭水县那样由公安局、检察院来侦办。

当然,秦中飞作为公务人员,在向多位朋友发送的短信中用填词形式和调侃夸张的否定口吻评说上级领导和本地事务时,应该考虑到其所填之词流向社会对有关方面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故其行为确有不太妥当的地方。如果这个行为已经引起了社会秩序方面的问题,按《公务员法》第12条中关于公务员应当履行“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来要求,其主管领导可依据《公务员法》第55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从秦中飞案的侦办过程看,当地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枉法办案,显然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授意进行的。从立案情况看,彭水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秦中飞发短信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彭水县公安局是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秦中飞立案侦查的。诽谤罪是指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4]关于诽谤罪,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具体到秦中飞案,秦中飞所填写的《沁园春·彭水》这首词里所反映的情况均系彭水县客观存在的一些现实,诸如一些久而未决的工程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出来的,该词通过短信和QQ仅在极小的私人圈子内传播,传播范围仅是为数不多的数十人,因此,秦中飞的行为连“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都说不上,自然也谈不上“情节严重”,更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后果和事实。因此,该案充其量只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而且,如果“被害人”的确是该县县委书记,鉴于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县委书记与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间事实上存在的上下级关系,该县法院的确应该向上级法院申请集体回避,让案件由有关中级法院一审。

从事情的后续发展看,彭水县公安机关对秦中飞刑事拘留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也是非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下列法定情形下才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前文已经证明,秦中飞编发短信的行为根本够不上诽谤罪,即便涉嫌诽谤罪也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完全不需要公安机关插手。而按先行拘留的法定情形来一一对照,也是一条也够不上:秦中飞是在填写《沁园春·彭水》这首词并将其用短信和QQ转发给自己亲朋半个月后才被公安机关找上门来的,不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情形;没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警察在拘留秦中飞时所依据的证据只有那首词、秦中飞的电脑、手机和QQ号,而没有将秦中飞的“诽谤”办成公诉案并对其刑事拘留所需要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证据;秦中飞没有在逃,也没有犯罪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迹象;他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意图和行为,因为他在被警察首次询问10多分钟后就承认短信是自己写的,并认为这事儿也没什么大不了;他有名有姓,身份明确;他也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一句话,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情形一个也没有在秦中飞身上发生,彭水县公安机关没有理由拘留秦中飞。

从批捕要件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秦中飞也是违法的。法律之所以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目的是要检察机关审查把关,防止公安部门违法办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在秦中飞案中,公安部门既没有搜集到当然也没能向检察院提供他们所指控的秦中飞犯了必须由公诉途径追究刑事责任的诽谤罪的任何证据,而检察机关在没见到这些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逮捕秦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居然批准逮捕秦中飞。可见,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秦中飞时根本没有依法审查逮捕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秦的宪法权利。这显属违法办案,检察权力的行使完全没有制约。

从整个案件的发展情况看,彭水县公安、检察机关不顾事实真相按本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授意越权办案的情况非常明显。让我们来看一看检察机关的意见。据报道,检察机关的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某某、周某的名誉,触犯刑法246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蓝某某、周某何许人也?他们作为受害人为什么不自己向法院提讼,而是由公安机关直接对该案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公诉呢?再细看报导,原来他们两分别是现任县委书记和现任县长。蓝某的秘书庹某讲得很清楚,“蓝书记也知道这件事情”;书记知道这个情况,他不会不让同样作为“被害人”之一的县长知道。看来,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实际上是在地方主要党政领导人的指使或纵容下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的。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事实,正如前文已经证明的,秦中飞案充其量只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处理,而诽谤案一般被划归自诉案件表明,刑法在这里直接保护的主要是一种私人的权益。蓝某某、周某二人认为自己的私人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个人有权向法院,但他们无权调动其他国家机关来维护个人的名誉权。同理,公安、检察机关也无权动用手中的职权为蓝某、周某办私事。所以,蓝某、周某利用职权让公安、检察机关将本应由自己处理的自诉案件办成公诉案件,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行为;而公安、检察机关把自诉案件接过来侦查和检察、,也脱不掉违法办案,曲法逢迎上级的嫌疑。在秦中飞案中,蓝某、周某为自己办私事动用公安、检察机关,实际上是把公安、检察机关看成了自己看家护院的组织;而公安、检察机关对此不加抵制,无异于自甘于充当为私人看家护院的角色。笔者设想,如果此案不是由于县里党政两个“一把手”醒悟得及时,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恐怕也很难不审理此案,而且判决结果可想而知。

(三)当地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肆意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模甚大,性质严重。通信自由是公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信件、电话、电报等通讯手段与他人互通信息、交流思想而不容任何人非法侵犯的权利。通信秘密是公民以秘密方式自由地与他人互通信息的权利。[5]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秦中飞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彭水县公安部门检查他发送的短信是非法的。后来彭水县公安部门把检查和追查短信的范围扩大到至少数十人,更属大规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退一步说,即使秦中飞涉嫌诽谤罪,按该案的具体情况,也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自己收集被告的犯罪证据,自己向法院,由法院直接受理。因此,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完全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公安机关围绕此案的所有侦查活动都是非法的。

这些非法的侦查活动严重侵犯了秦中飞和至少数十名被调查者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有关报导表明: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警察搜查了秦中飞办公室的书籍、电脑等,没收了秦的通讯工具手机及QQ号;为找到所有的通过短信和QQ收到过《沁园春·彭水》这首词的人,警察逐一盘查,对秦中飞及其收到和传播这首词的所有人的通信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这些人被公安局分成了几拨,分别问讯,然后公安局再对各组情况进行汇总,确定了一些没有说清楚的人的名单,次日再次进行传唤,被叫到公安局问话的据说有40多人;警察还在秦中飞QQ聊天记录里发现了一些有关国家领导人的图片,他们把这些图片打印出来,追问秦从哪里接收的、又发给了谁,等等。这些都是彭水县公安部门严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事实。

(四)当地公安部门的行为直接侵犯了秦中飞和众多被调查者的言论自由,间接侵犯了全县人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和交流其思想与见解的自由”。[6]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秦中飞填写《沁园春·彭水》这首词对地方事务及其党政领导发表看法,并将其通过短信和QQ传递给他的亲朋,不过是在行使这种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罢了。当然,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在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以及超出界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这些法律,不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言论主要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言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言论,猥亵性言论,等等。秦中飞的《沁园春·彭水》这首词被彭水县公安、检察机关认为属于诽谤性言论,涉嫌诽谤当地的党政主要领导人。诽谤的重要特点就是捏造事实,那么,判断《沁园春·彭水》这首词是否属于诽谤性言论,关键就在于它是否捏造了事实。但从报道的情况来看,这首词里所反映的情况均系彭水县客观存在的一些现实,诸如一些久而未决的工程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出来的,而且按秦中飞的说法,他把这些写在诗词里,“是出于对执政者的一种善意规劝”,“没有任何政治目的”,“不针对任何人”。然而,在当地政府官员们看来,秦中飞之流都是些“刁民”,所有事情均是由“刁民”鼓捣出来的。按县委秘书庹某某的说法:“秦中飞诽谤案,重庆市媒体从没报道过,在网上发帖子的总是那么几个相同的人,他们是存心破坏社会秩序。”按照这种思路,批评、非议地方事务者都是“刁民”、其行为都是与政府作对、都是存心破坏社会秩序。地方官员抱着这种封建官吏的心态,他们自然不可能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

彭水县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犯是严重和系统性的,的确像有人在网上批评的那样,是在制造新型文字狱。公安部门大规模传讯无辜公民,反复追问他们发短信的动机,核对转发的名单,要揪出躲藏在诗词背后的“黑手”。公安部门的人还把案件往党和国家领导人方向扯,说什么在秦中飞QQ聊天记录里发现了一些有关国家领导人的图片,这些图片“破坏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甚至牵扯到非法组织”,“已经由公安局国保大队立案并查”。可以看到,彭水县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的官员在整个侦查过程中肆意践踏公民基本权利,挖黑手、无限上纲、罗织罪名,搞的完全是封建专制和“”那一套。这些非法的恫吓手段造成了恐怖气氛,直接侵害了秦中飞和众多被传讯者的言论自由,间接侵害和压制了全县人民的言论自由。其结果是彭水县城的人们开始人心惶乱,按当地一位退休干部的描述就是,“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难怪有人民代表说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在彭水“全部消失了”!这是最严重的社会不和谐!

(五)当地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即公民有支配其身体和行动的自由,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逮捕、拘禁、审讯和处罚。[7]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资料显示,由于当地警方超越职权范围,枉法办案,检察机关放弃法定职守,配合警方违法作为,致使秦中飞办公室遭到搜查,被戴上手铐右手反铐在墙上,总共被非法关押达29天之久。当地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对秦中飞一个月的关押完全属于非法羁押,秦中飞的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犯。

一个本属自诉性质的案件,是当地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与秦中飞个人之间的争议,可公安部门、检法机关却知法犯法、出面帮忙大打出手,非法拘禁秦中飞,自甘做地方主要党政主要领导人个人的看家护院者。这很不应该,也发人深省。

(六)秦中飞案的启幕和落幕过程显露出我国在公民宪法权利保护方面还有重大的制度性缺失。这方面的制度性缺失至少有如下数种:

1、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各市(主要指县级市和一般的设区的市)、县的党的主要领导人事实上可以在本地统驭一切,权力过于集中。由于地方党的主要负责人事实上可以左右本地所有党的和各个地方国家机关的行为,这就为他们在他们认为必要时不受阻碍地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提供了制度条件。一旦他们出于私利或其他考虑不能自觉守法遵纪时,其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通常很难受到制约。秦中飞案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存在。在现行体制下,既然彭水县的党政一把手都是这个所谓诽谤案的“受害人”,县委书记已经放手让这些事情由公安机关“处理”,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也表示“秦中飞破坏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甚至牵扯到非法组织”,那么,公安局及其刑警队、国保大队还敢不闻风而动?检察院还敢依法不批捕?至于法院会怎么做,也是不难想象的事情。一旦形成如此局面,像秦中飞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他的家人,以及本地区区一个律师,恐怕是无论如何也没法在法定制度内寻求到正义的。

2、在地方同级党委及其重要负责人直接干预的情况下,宪法规定的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三者之间的法定关系往往被扭曲。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就秦中非案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当地党的主要负责人的授意下配合相当默契,丝毫没有相互制约。如果这个案子到了当地法院,相信法院也很难不予以配合,因为谁都知道,县法院院长与县委书记间是什么样的组织关系。

3、如果面对地方同级党委及其重要负责人的直接干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等宪法权利将事实上顿失法制保障,这点表明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体制仍然是脆弱的。道理很简单,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保证,而地方同级党委及其重要负责人(如市、县委书记,市、县委政法委书记)的直接干预将使得公、检、法三家只能按领导意图互相配合,不能互相制约。秦中非案的侦办情况表明,在本地党的重要负责人有了要追究他刑事责任的确定的意向后,他不够犯罪嫌疑人标准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搜查、刑拘变成可以被搜查、刑拘,不应被批捕、被逮捕变成可以被批捕、逮捕。这很糟糕,但还不可怕。可怕的是秦中飞们一旦面对这种遭遇,他们将没有可以维护自己宪法权利的制度依靠。以秦中飞个人的命运为例,他如果不是其亲友通过有正义感的朋友的帮助诉诸舆论,他今天可能已被定罪下狱。

(七)要有效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须调整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划分和完善党对地方司法事务的领导方式。中共中央已经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四大问题就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笔者以为,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确立下面两点认识很重要:

第一,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最大乱源。公民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破坏社会和谐,当然要依法予以惩罚或制止。由于公民个人的分散性和个人所能掌握的犯罪手段的有限性,握有强大物质力量、组织资源的国家可以比较容易地将他们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控制在一个相对而言很小的局部。而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则不然,一旦它们违反宪法和法律,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必然造成对于一个地方乃至全社会全局性的严重的不和谐。在我国历史上,“反右”、“”是最明显的例证。从秦中飞案的处理过程看,情况也是这样。秦中飞编发那样的短信,对彭水的社会和谐谈不上有什么损害;倒是彭水地方当局非法检查公民通信、非法追查“诽谤”,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的做法,搅得全县气氛惊恐、民众人心惶惶。

第二,加强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制度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但不可以把坚持党的领导等同于坚持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坚持和实现党对地方事务的领导有多种制度选择,例如,本地法院审判员、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是由本级党委推荐还是由上级党委推荐,是由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还是由上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等等技术性安排,就根本不涉及要不要坚持党的领导的问题,只涉及怎样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的问题。

基于以上认识,也鉴于秦中飞案和许多其他类似案件的教训、包括诸多酿成涉及死刑的重大错案的教训,笔者郑重建议党和国家的有关机关从三个方面考虑着手加强公民宪法权利保障制度、尤其是其中的人身自由保障制度:1、按照世界各法治国家通行的,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惯例,将对公民的批捕权由具有行政性质的检察院手中转移到履行依法居中裁判职能的法院或法官手中。2、改革地方法院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等等,下同)人选的党内推荐制度,在市(不包括直辖市)和区、县两级,将本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由本级党委向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改为由上级党委向上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3、将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名、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改为由上级人大主席团提名、上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同时将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等等法官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改为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上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如果完成这一改革,我国公民宪法权利保护体制必将比现在的体制更为有效。这一改革还将为我国走出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提供切实可行的契机。从司法制度与政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调的角度看,这一改革完全可行。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看,这种改革势在必行。

注释:

[1]参见《重庆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2006年10月19日01:30南方新闻网;《重庆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始末》,2006年10月19日16:15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重庆公务员写短信被拘续:警方承认属错案》2006年10月26日01:54南方新闻网。在中国法学会和《人民论坛》联合主办、上海市法学会承办的“中国法学家论坛”(2006年10月20日-22日)上,在20日下午的大会发言中,当时即有法学刊物表示要组织对此案的评论。另外,经笔者查证,北美新浪也报导了这条消息,设在香港的凤凰卫视中文台于10月26日晚找学者就此进行了专访。

本文所叙述的事实和后文所引直接引语,均源自上述报道,后文不再另行注明出处。

[2]龙志:《重庆公务员写短信被拘续:警方承认属错案》,2006年10月26日01:54南方新闻网。

[3]主要是省会城市以下的设区的市、县级市。

[4]曾庆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页。

[5]参见曾庆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页。

第5篇: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波音737-300 飞机 起动点火系统 故障 排除

1.概况

飞机的起动点火系统故障最容易延误航班,影响飞机的正常性。因为一般的故障,不管是机组人员报告的或是维修人员自己检查出来的,总还有一定的“过站”时间进行处理(一般过站时间一小时左右),而起动点火系统的故障往往是一切准备工作完毕、准备起动滑行、投入正常航班时,飞机发动机发动不起来,不得不停下来进行排故处理,航班正点得不到保障,延误飞行是在所难免,而且这类故障一般不能提前发现,有一定的偶然性,一旦发生后得不到及时排除,将严重影响航空公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作为机务工程维修人员,要在全面了解飞机各系统原理、组成、各机件的安装位置及常见故障排除方法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起动点火系统作更进一步的掌握,一旦飞机出现起动点火系统问题,应尽快判断出故障的原因及部位,提高飞机正常及安全性能。文章将现就波音737-300型飞机起动点火系统常见故障及其判断、处理方法进行研讨。

2.发动机起动自动切除

所谓发动机起动自动切除即发动机起动电门不能保持在“地面启动位”,自动中立位(OFF位),不能达到起动发动机的目的。这种情况是起动电门不能自锁,自锁线路故障主要原因是起动电门或N2转速继电器触点不良以及自锁线路断路所至。此种情况不影响飞行安全,在经停站允许失效,可飞回维修基地排除。作为飞机经停站采取的处理方法是:告知机组人员进行“人工操纵”,即人工把起动电门板到地面起动位,不松手,当发动机转速达46%时松手,让起动电门弹回OFF位。

3.当发动时,“起动活门开灯”不亮

出现这种情况一是灯线路故障或灯泡损坏,只要进行灯自测即可判断,二是起动活门上的控制灯的位置电门触点接触不良所致。这种情况不影响飞行安全,但作为机务维修人员和机组人员要确定发动机起动后起动活门是关闭状态。

如何判断起动活门是关闭的呢?在把“起动电门”放到“地面起动位”以前,注意观察管道引气压力的数值,当起动成功以后,起动电门弹回中立位(OFF位)时验证管道引气压力应增加到起动前的数值,这说明起动活门是关闭的,不漏气。如果引气压力不能回到起动前的数值,说明起动活门未关好,应停车检查,否则有损坏起动机的可能,务必十分注意。这时可采取人工关闭活门的办法,再次进行起动,直至管道引气压力正常。并在“起动活门开灯”上贴上“不工作”标牌。

4.起动机本身故障

起动机本身故障,一般是指卡死、轴断等。怎样判断是起动机本身故障呢?只要引气压力正常,起动活门能打开,而起动时发动机风扇不转,即可认为是起动机本身故障。这种故障只需更换起动机。

5.不点火

当按正常程序起动发动机以后,N2转速上升到接通“起动杆”的转速数值时接通“起动杆”(点火电门接通),但这时转速不继续上升,流量表无指示,说明不点火,起动失败。

判断点火系统工作的好坏,最简单和直观的办法是听点火器“声音”,即一个人在驾驶舱按规定操纵点火系统有关电门、手柄,另一个人在发动机后部听“点火咀”的声音是否正常。当然,这需要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才能判断清楚。如果经验不足,可以两边或双发比较,如果声音小或根本无声音,则应检查点火系统的问题。点火系统由点火咀、点火导线、点火激励器、点火电门等组成。如果有声音,不管声音正常与否,可以说明点火线路是通的。如果声音正常,则不必考虑点火系统的问题。如果有声音但不正常(如声音很小等),应检查点咀和点火激励器,点火咀若积炭,燃蚀,则影响打火(这类现象出现比较普遍)。其次是激励器,激励器是产生高电压的部件。如果高压偏低,点火也不会正常。判断激励器工作正常与否的简单方法是左右激励器对换试验。当高压电导线绝缘性能变差、漏电、短路等,也同样影响正常点火。

如果根本无声音,可断定点火系统故障。对各电门检查后,一般能发现问题。电源输入问题解决以后再听声音,根据经验,一般的故障就排除了,因为对故障而言,两个以上的机件同时不好的可能性极小,如果经过以上的工作以后,仍然没有排除故障,只有对激励器、点火咀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了。但就点火系统来讲,点火咀出故障的可能性比较常见。

6.燃油供油系统故障

尽管起动点火系统、引气系统均正常,燃油供油系统如工作不正常,当按程序进行起动时,N2转速达到22%以上,提起“起动手柄”时,发动机声音无变化,燃油流量表无指示,说明不能供油,当然起动不会成功。这时应检查供油系统有关部件,如“燃油关断活门”等。

7.结语

简而言之,判断起动点火系统的故障可以概括为“一看、二听、三检查”。“一看”――看发动机风扇有无转动,引气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看各自有关电门、手柄是否位置正常。“二听”――听点火器的声音,听发动机的声音的变化情况,听燃油关断活门声音等。“三检查”――根据“一看、二听”的情况,大体可以把故障隔离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属于哪个系统、哪个部件的问题就检查哪里,原则上是由表及里,由简到繁。要严格执行“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附加条件,同时要正确理解“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意义,不能降低标准,影响飞行安全。对于不符和“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故障一定要想办法尽力排除。

参考文献:

[1]蒋维良.波音737-300型飞机发动机引气系统故障的讨论[J].航空工程与维修.1999.

[2]陈光.航空发动机结构设计分析[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6.07.

[3]夏贵勋,邹勇.波音737自动油门故障的排除[J].航空工程与维修.1999.04.

第6篇: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飞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

(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本行政区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

(五)参与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抓教育工作的实绩进行考核;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的职责进行督导;

(七)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飞管理及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及其办学水平等级评估;

(九)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专项督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参与评审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

(十二)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督学,可以根据职责和任务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飞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督学顾问和兼职督学。主任督学和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专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督学顾问和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7年以上;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

(六)受过教育督导业务培训。

第七条教育督导形式分为综合督导飞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检查。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飞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经常性督导检查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解、调研、检查。

第八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确立的督导内容向被督导单位下发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三)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教育督导必须以教育法律飞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第九条教育督导必须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专访。

第十一条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督学顾问和兼职督学(含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二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配合开展活动,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复查。

被督导单位如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有关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主办单位应当把督导结论作为被督导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先、安排有关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的一项重要依据。

教育督导机构综合评估中所涵盖的内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单项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阻挠、抗拒或妨碍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对向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7篇: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耗材的管理

自2011年12月15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为经济贫困的尿毒症患者启动免费血透救治行动。这是继“光明·微笑”工程、儿童“两病”救治之后,我省推出的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把这一好事办好,实事实办,各科室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我县内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用耗材中标供应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确保此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监督检查范围、重点环节

此次对尿毒症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涉及的主要耗材有一次性使用透析器、可重复使用透析器、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痿穿刺针、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浓缩A液和B液等产品。

对耗材的中标供应商(生产企业)监督检点: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与验收、生产过程控制、灭菌控制、产品出厂检测、产品及记录的可追溯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及其处理等环节。

对耗材的中标供应商(经营企业)监督检点:企业是否在核准的注册地地址经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仓储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贮藏要求、是否留存产品有效的合法性证明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质量管理记录是否满足可追溯性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情况。

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产品采购、验收记录、仓储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贮藏要求、是否留存产品有效的合法性证明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三、其他工作要求

1、确保每季度对辖区内耗材的中标供应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3、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对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情况上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8篇: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针对目前辖区金融机构多,实施假币兑换、小额人民币兑换难、管理难的实际状况,迁安支行创新管理方式,实行微信群“定期指导+飞行检查”方式对辖区假人民币、小额人民币兑换进行有效管理。

具体管理方式:一是通过辖区金融机构主管假币对换、小额人民币兑换经办人员、主管领导建立微信群,微信群将人民银行有关政策法规向辖内金融机构进行广泛宣传,督促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机构范围内将宣传落实到位。二是人民银行对辖区金融机构在有关政策、规章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实时解答,确保政策法规解释到位。三是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随机对辖区金融机构执行情况进行1至2次“飞行检查”,查看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有无违规等;四是对举报金融机构在假人民币兑换、小额人民币兑换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客户实行现场举报,确保人民银行处罚到位,同时督促辖区金融机构避免因违规违纪酿成风险。

 

第9篇: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市局、县(区)局、基层市场监管所根据事权划分,按照风险分级要求,制定科学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运用“双随机”工作机制,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检查对象

江门市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取得相应资质的农贸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三、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修订版)》《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四、检查方式及频次

本计划的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和抽样检查。检查中可随机对可疑产品或原料进行监督抽检,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现场检查。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设定抽查比例及检查频次。食品小作坊的检查频次的设定可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五、检查任务

(一)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市、县(市、区)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市、县(区)、镇(街)三级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覆盖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按照“双随机”原则,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证后监督检查全覆盖。

1.市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从2021年起,江门市局不再设定直接监管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综合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企业规模、管理能力、信用档案记录以及特色产业等因素,确定了60家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为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并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与各市(区)局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市局对市级重点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观察员由各市(区)局组织安排。

飞行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飞行检查。一是开展问题企业专项检查,对近年来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被监管部门通报、被投诉举报的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实施飞行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对辖区内肉制品、食用油、湿米粉以及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原料、规模以上企业等开展飞行检查。全年市级组织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40家次。

体系检查:以企业全过程风险管控为重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重点食品行业进行体系检查,全面梳理查找行业风险,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帮助企业做“全身体检”,不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今年计划实施体系检查80家次。

2.市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以近年来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相关产品品种为重点,按照“双随机”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性检查和技术性检查的方式开展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年市级组织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次,技术性检查不少于20家次。

市局负责组织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向省局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3.县(市、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市、区)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县(市、区)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1.市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根据监管工作重点,确定食品销售连锁单位总部及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市级重点监管食品经营单位,按照风险等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飞行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的方式,联合农业农村部门、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实施飞行检查,全面检查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状况,年度市级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农贸市场总数的3%,对食品销售单位组织不少于4次的飞行检查。

2.市级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经营企业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任务覆盖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业态,加大对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酒类、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重点品种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力度,并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与信息公布制度。

3.县(市、区)监督检查计划。

各市(区)局应根据各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1.市级食品餐饮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频次不少于每年2次。

飞行检查任务: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单独或联合教育、民政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大中型餐馆、小餐饮、凉茶店、旅游景区餐饮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等开展飞行检查。其中市直学校食堂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40%,市直养老机构食堂实现全覆盖监督检查,全年开展飞行检查不少于4次。

2.市级食品餐饮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对全市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按计划进行监督抽检。重点抽检品种包括食用农产品,粽子、月饼等应节食品,自制饮品、凉茶,腌腊肉制品、熟肉制品,自制糕点、配餐食品、外卖食品,食用油、火锅底料、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一次性包装餐饮具、复用餐饮具等。

3.县(市、区)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配合市局开展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1.市级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按照风险管理和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全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由市局直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要求,不在产企业检查频次为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在产企业检查频次为原则上一年不少于3次。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根据近年来监督检查记录,对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调低一个风险等级,检查频次降至一年2~3次,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除外。

2.市级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飞行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抽查对象为各市(区)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覆盖各市(区)。年度市级飞行检查总家数不少于75家次。

3.市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计划。

为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落实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环节抽检:配合省局对全市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在产保健食品品种(含委托加工产品)进行有计划、分批抽样,每家生产企业上、下半年至少各抽样1次。企业同一品种产品抽样不超过2批次,应急抽检除外。抽样时必须索取所抽样品的企业质量标准。经营环节抽检:以点面结合、统筹兼顾为原则,对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对保健食品经营、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开展抽检。重点抽检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聚集区、问题产品多发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内的小型超市、药店、专卖店、体验店、街边店和IP地址在本地区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并及时将监督抽检结果公布。

4.县(市、区)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市、区)局应根据各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地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特殊食品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六、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

2.生产环境条件。检查企业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是否有扬尘、积水;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企业卫生间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洁;企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企业的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企业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放置与使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定期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企业的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疫情防护的要求。

3.进货查验结果。检查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采购进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检查企业各种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仓储、领用、使用等记录;检查企业的防疫物资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

4.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检查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其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场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可在成品库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控制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或是组织对某一段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开展物料平衡核算。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和GB28050等规定的事项。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控制过程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5.产品检验结果。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6.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产品的贮存、运输、交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销售台账是否真实、完整。

7.从业人员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建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岗位和名单,是否存在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个人卫生防护是否到位。

8.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的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9.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企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和执行情况。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检查企业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是否建立安全控制体系;是否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

2.环境与场所。检查企业是否满足厂区环境及总体布局要求;生产车间卫生防护措施设施是否到位;库房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检验设施、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是否满足出厂检验和检验环境要求;检查企业厂区环境是否满足疫情防控要求。

3.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检查企业用于生产的原辅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提供原辅料安全性验证材料及使用台帐;是否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并保存相关记录;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产品贮存与运输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效建立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记录;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与文件记录。企业是否能现场提供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洁卫生、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原辅材料管理、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记录是否规范、全面。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可参照《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监局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的检查形式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三)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致;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是否发生变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加工场所。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附近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不存在交叉污染;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工艺流程与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功能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3.设施与设备。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有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具有防鼠、蝇、虫等设施,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其使用与存放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有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5.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场所是否发现与食品生产无关人员或用品。

6.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小作坊是否有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原辅料进货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生产统计台帐、产品销售台帐、食品召回和销毁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包装与标识。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的食品是否有包装、标签;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贮存与运输。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的贮存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标示明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无交叉污染。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其他。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在网上销售,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等行为。

(四)食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主体资格。检查经营单位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并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

2.经营条件。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经营范围。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食品是否按品种分区分类、离墙离地摆放,并与非食品分开销售;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是否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配备相关设备并贮存;经营的大米检测报告是否含有重金属检验项目;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及发货票证;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4.标签与广告。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是否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

5.内部管理。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有相关记录;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经营者发现其所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记录,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贮存和运输。检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检查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检查内容。

1.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经营规范。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符合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是否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还需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并在“冷库通”系统中上传购进销售产品信息;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门店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贮存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是否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内部管理。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销售者自身原因造成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实施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按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4.标签标识。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是否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是否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是否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是否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所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六)食品餐饮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1.许可管理情况。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且在有效期内,不得超范围经营。

2.信息公示情况。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健康证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大宗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按照“明厨亮灶”建设规范指引要求,公示加工操作关键过程。

3.制度管理情况。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4.人员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岗并按规定履行职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环境卫生情况。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等洁净,排水沟渠畅通,垃圾和废弃物及时清理,无昆虫、鼠害。

6.原料控制情况。餐饮服务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添加剂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专柜保存,并有相关记录。

7.加工制作过程情况。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8.设施设备及维护情况。食品加工、贮存、陈列及“三防”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9.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0.网络订餐情况。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信息。

11.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按要求处理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食品经营者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对除保健食品外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按照《广东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表(试行)》要求开展。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者资质。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厂房布局和主要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有关要求;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2.原辅料管理。检查企业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辅料及内包装材料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查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验收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验收记录和进货凭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出入库记录是否如实、完整,是否包括出入库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和时间、库存量、责任人等内容;仓库内保健食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与其他物品是否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仓库通风、温湿度以及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对温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按规定条件贮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严格区分管理,存放处是否有明显标识区分,或使用仓库管理软件进行管理,离墙离地存放,合格备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检查企业是否设置原辅料标识卡,或使用仓库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标示内容是否包括物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商和生产商名称、质量状态、出入库记录等内容,是否与原辅料库台账一致,是否做到账、物、卡相符。

3.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制订工艺规程、组织生产;生产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符合要求;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建立和保存空气洁净度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洁净区内粉尘较大的功能间是否保持相对负压,除尘设施是否有效;有相对负压要求的相邻车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有温湿度监控措施和相应记录,洁净区温湿度是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并有监测记录;生产车间的人流、物流通道与洁净级别是否相适应,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缓冲设施是否有效,避免交叉污染;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是否自行完成,生产场所、设备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是否相适应,是否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车间;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车间是否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安全设施并运行良好;检查企业工艺规程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等内容;接受委托加工的,是否建立与所生产的委托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是否有批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可追溯;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批生产记录中的配方、生产工艺和关键参数是否与工艺规程一致;投料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包括原辅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经第二人复核签字;与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包材、输送管道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工艺用水设备与生产规模是否相适应,是否能确保工艺用水达到工艺规程要求,并能定期检测、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水处理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动态监测及维护记录;投料前生产车间及设备是否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清场或清洁并保存相关记录;生产过程中物料是否有清晰的状态标识,如产品名称、批号、储存期限等;设备、容器是否有清洁等状态标识;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齐全是否有效,生产操作人员是否按相关要求做好个人卫生;生产设备、设施是否有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与食品质量安全直接相关的设备、设施如出现故障,是否及时维护;是否定期对工艺、关键设施设备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是否记录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对超出控制限的情况是否有纠偏措施及纠偏记录;现场是否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的现象。

4.质量管理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效运行,是否明确品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按要求履职;是否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是否保存完整的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是否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检验规程;现场检查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是否定期检定或校准,是否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是否有能力检测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出厂检验指标,是否按照产品技术文件或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是否保存检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设置留样室,是否按规定留存检验样品,是否有留样记录。

5.产品标签、说明书。检查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是否一致。

6.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产品的仓储、运输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是否有相应记录;是否根据保健食品的特点和质量要求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是否建立和执行贮运时的成品温度控制制度并有记录;每批产品是否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

7.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产品退货记录和召回记录,对退货、召回的保健食品是否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是否保存记录;是否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8.从业人员管理。检查企业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学历和专业经历要求;专职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是否不少于5%;质检人员为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采购管理负责人是否有相关工作经验;是否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记录;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检查企业是否组织对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及相应岗位的技能培训;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人员每年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是否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与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并保存记录;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10.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是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八)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资质。检查经营单位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实际经营的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是否一致;是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2.经营条件。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柜(专区),是否在专柜(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是否按经营特殊食品类别分别注明“****销售专区(专柜)”字样(绿底白字);是否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3.经营的特殊食品的合法性。检查经营单位经营的特殊食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经营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晰、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是否容易辨识;经营的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是否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警示用语区及标注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所占面积是否小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20%,是否使用黑体字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包括但不限于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检查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配备具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企业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存在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参加补考或者补考后仍不合格的,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特殊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禁止从业情形的人员。

5.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检查企业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销售的特殊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经营对温度、湿度有特别控制要求的特殊食品,是否按规定的条件存放;采购特殊食品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是否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的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是否索取有效的进货凭证;进口产品是否提供同批次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从事特殊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是否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按照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超过有效期产品、不合格产品和其它不安全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妥善处置,是否建立和保存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广告(包括宣传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内容是否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广告内容是否含有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等内容。

6.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是否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食品生产、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问题整改。各地应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查处。

(三)加强案件移送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以问题为导向,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执法机构处理,并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地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增强下一步监管针对性,提升监管效能。

 

附件:2021年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食品及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录

 

 

 

 

附件

2021年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录

 

序号

企业名称

类别

一、蓬江区

1

知美屋食品有限公司

饼干;速冻食品;糕点

2

江门市乡纯酒业有限公司

酒类

3

兰芳园(广东)食品有限公司

饮料

4

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方便食品;调味品

5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含江门分厂、江门二分厂)

饮料

6

江门市蓬江区东云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速冻食品

7

江门市昆宝蜂业有限公司

蜂产品

8

斯美(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

洗涤剂

二、江海区

9

江门市浓纳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10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11

江门市顺恩牛奶有限公司

乳制品;饮料

12

江门市江海区南兴腊味有限公司

肉制品

13

广东生和堂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罐头;糖果制品;蜂产品;调味品

14

江门市力信豆制品有限公司

粮食加工品

15

江门邓海满记食品厂有限公司

水果制品

16

江门市安立司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糖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食品

17

广东九鼎王厨具有限公司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三、新会区

18

广东科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19

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

食品添加剂

20

广东哈力高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酒类

21

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油;调味品

22

江门市鸿信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23

广东华糖实业有限公司

食糖

24

广东新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饮料

25

江门市丽宫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糕点

26

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饮料;保健食品

27

香港阿波罗(江门)雪糕有限公司

冷冻饮品

28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爽爽粉面制品厂有限公司

粮食加工品

29

江门市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

罐头

30

香记(江门)咖啡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

四、台山市

31

江门新乐贝食品有限公司

特殊膳食食品

32

台山市奇香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糕点

33

台山市粮食购销总公司珍香米业分公司

粮食加工品

34

台山市稻亨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35

台山市力丰投资有限公司

饮料;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

36

台山市新发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水产制品

37

台山市心华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食品塑料制品

五、开平市

38

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

39

开平市旭日蛋品有限公司

蛋制品;糕点;淀粉及淀粉制品

40

罗赛洛(广东)明胶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

41

广东甜味食品有限公司

糖果制品

42

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43

开平市大沙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茶叶及相关制品

44

开平广合腐乳有限公司

豆制品

六、恩平市

45

恩平市七星坑山泉有限公司

饮料

46

恩平市惠康花生油厂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47

恩平市粽源食品有限公司

糕点

48

恩平市飞鹅河粉厂

粮食加工品

七、鹤山市

49

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

特殊膳食食品;饼干

50

鹤山市五泉酒厂

酒类

51

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品

52

鹤山市华悦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饮料

53

中粮万威客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

54

鹤山市深水湾啤酒有限公司

酒类

55

鹤山市占里欣得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食品;糕点

56

江门思味园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速冻食品

57

鹤山市东源食品有限公司

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食品

58

鹤山市鹤城镇文燕腐竹厂

豆制品

59

鹤山市德柏纸袋包装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纸制品

60

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压力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