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利率市场化原则范文

利率市场化原则精选(九篇)

利率市场化原则

第1篇:利率市场化原则范文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过程中, 通过初次分配的合理规划、微观调控手段的落实和计划资源的合理布局来实现效率第一,公平第二的发展目标。随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 对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重新配置, 将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发展的位置之中以此来实现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协同发展,保证两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此,本文在公平与效率的视角之下, 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着重分析和简要探讨。

一、效率与公平的法律价值

( 一) 效率的法律价值

要对效率的法律价值进行探析,首先要明确效率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市场经济的整体框架下来对其所呈现的法律价值进行具体描述,以此来进行更为精准化的理解。效益,从其字面上的理解则是好处、效用等。美国学者认为,利益则是社会各关系群体通过联合、结盟等方式来对自身的切身利益进行维护,进而更好地提高自我在群体中的实际价值,从而实现功能效果的最优化。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集团利益、企业利益等几个方面。效率是经济学范畴之中的常用词汇,主要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人们要对资源进行高效整合和优化配置, 以此来提高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应用水平, 促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作用。由此可见,在效益目标的确立之下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来提高经济发展效率。法律是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群体相互合作的重要方式, 能够在人本思想的指导理念之下解决人们的利益冲突, 其中这些利益冲突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多个组成部分。法院及相关立法部门需要就出现的利益冲突进行及时的管理,根据立法原则及法律构建准则来拟定出新的法律条款,进而科学有效的解决人民群众之间利益冲突, 使得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性的保护, 当然, 这其中将对他人具有威胁性的利益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的作用则是将个人、社会、群体、企业等主体追求效益的目的与效率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尊重人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提高人的行为效率,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经济的稳定发展。综上所述,效率的法律价值则是促使组织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并进一步提高个体的社会化程度, 实现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均衡化。

( 二) 公平的法律价值

政治体制的确立、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构建、道德行为的指引均要建立在公平这一原则基础之上, 将公平的发展理念渗透和践行与各自的行为规范结构体系之中,以此来更好的彰显以民为本的治国之道。对于公平一词各学者的理解不尽相同。从道德层面来说,东方人认为公平是正义公正、不徇私枉法、不偏袒自私,西方人则认为美德即公平, 是一个人德行的最好表现。由此可见,虽然东西方在思想文化、政治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但是对于公平的理解却有着惊人的相似点。此外,公平的价值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很多人认为这种政治体制是一种公平的标志,但是随着生产力的进步, 封建经济逐渐瓦解且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新兴资产阶级对公平原则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和解读,要求废除奴隶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 以此来更好地实现更公平民主的发展目标。因此,公平的具体含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渐改变的。而笔者在本文中所提及的公平,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民群众分配制度与社会利益的均衡化发展, 以此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构建目标。对此,这种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之中,通过极高的法律价值来得到进一步的彰显和突出。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原则各有千秋,具有与具体法律相关的鲜明特征,如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在法律设置过程中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生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因此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平等、公平、自由; 而《经济法》作为我国国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法律, 以效率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公平原则贯彻于法律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之中, 对法律体系的构建、实施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此外,公平的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弹性特征, 能够根据法律应用情况的进行及时的调整。以英国的《衡平法》为例,这种衡平思想本身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 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及造成影响的现实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由此可见,法律的一般性原则普遍适用在案件审理中,但是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条款有所出入, 法官则可以运用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酌情审判,并且这种公平公正原则的应用则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公平法律价值更多的是一个规范性原则和道德标准。二、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民商法、经济法的价值

( 一) 民商法的价值

公平作为民商法践行和实施的基础性原则, 贯穿于民商法构建、修订、完善的各个环节之中, 以此来更好的体现民商法的公平民主的立法理念, 对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给予高度尊重。同时,在民商法的立法、执行和应用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的性质、内容、具体方案进行行之有效的审判,以此来保证民商法能够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构建进程,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总体目标。此外, 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础性原则,对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民商法的价值属性、特征。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特征, 强调个体在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平等性,即社会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条件是均等的,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之下, 人人都可以享受到起点的公平。同时, 民商法中的公平以个体能够自由发挥脑力、体力等条件为前提,通过此种框架的假设设置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其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民商法中的公平性是一种形式公平和个体权益的公平。个体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能够在合法的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之下个体享有公平的市场参与机会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以公平为核心的民商法理念能够保证人们处于同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通过自己的能力提升和强化来获得与其相符合的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以经济的自由发展为基础, 保证经济人在市场竞争、经济发展环境之中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很多情况下经济人往往以自我的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谋求与自我相关的利益融合点,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进而满足自我的发展要求。但是很多时候经济人对自我的这种利益需求是有意识, 但是对社会利益的驱动却是无意识的, 正是因为这种有意识的利益追求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利益的长足发展。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正是通过该种途径得到有效彰显,即民商法将经济人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为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 在法律的范畴之内得到更加规范的实施, 将民主、自由、自愿、私权等原则落实其中,促使经济人的驱动性得到淋漓尽致的彰显, 实现社会生产力全面提高的目的。

( 二)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中的公平价值是借助公平原则这一理念得到表现。经济公平主要是指经济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 可以通过科学合理、规范适度的行为对自身的物质利益进行实现或者维护,并且在同等条件之下, 经济主体可以实现利益的均衡化发展, 当然这种平衡是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之上, 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原则、程序进行,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济效益的提升所服务,切实有效的为其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公平是经济人开展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件,能够满足经济人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所谋求的实际需要。

经济法中的公平则是在同等的市场机制作用之下, 经济人或经济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是同等的, 需要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来开展各项经济业务。同时,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 各经济主体之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按照分配制度进行严格进行,保证每个人在同等的条件之下获得与自身脑力、体力相符合的物质或精神成果。但是值得说明的是,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民商法的形式公平存在根本性区别, 民商法中的形式公平则是在传统形势之下融入了理性的探索成分, 将其赋予一种抽象思维,进而实现特质的平等化, 可是人与人存在本质性差别,这种差异将会促使公平中的不合理成分逐渐得到凸显, 即民商法中的私有化。此时, 则需要通过经济法的确立来消除民商法中的不公平特质,以立法的形式进行适当倾斜进而实现新的经济平等。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情况来说,影响公平的因素有分配制度不合理、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竞争手段不当、经济垄断等。对此,经济法则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逐一解决来实现公平价值的最大化。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基础性地位,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机制的运行均是有效率的,而民商法作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辅助性的工具,其效率机制也并不是全都具有效率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市场会出现崩溃的情况, 而其中的主要影响因素则是市场机制不健全、垄断经济行为的出现或者其他不完全竞争行为; 同时, 还受到外部性影响因素的制约,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面对此种情况,政府则会发挥自身看得到的双手,即宏观调控来对经济进行合理干预,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而这些内容均包含在经济法的范畴之内,可以对市场行为进行及时矫正,进而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效率。

三、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 一) 相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共通点,其价值取向的方向、理念均趋于一致。一方面,从公平价值取向方面来说, 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协调的重要法律, 能够为市场经济关系的科学调整、巩固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框架,进而保证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发展所服务。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是其法律构建的核心和关键所在,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法律精髓。其中,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的地位要明显高于诚实信用原则, 内容、方式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丰富性。同时,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能够最大限度表现出民商法的性质、内涵及特征,是民商法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基础性原则, 更是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准则。而在经济法中,众多的学者将公平原则看做是经济法的价值原则,经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资质获得与自身相符合的经济效益,同时,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经济人的起点、发展条件均具有明显的公平性特征。

另一方面,从效率价值取向方面来说,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通过法律宏观框架的科学设置和合理构建,引导经济行为朝着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 进而达到一种均衡化的状态。民商法立足于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 对个人、集体的财产进行科学管理, 遵循公平原则来获取与之相对应的价值利益, 特别是在经济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更加强调效益第一的发展目标; 经济法则是从整体角度出发, 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调控, 并且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相契合,从而实现社会效益与公共效益的双重提升。由此可见, 经济法和民商法都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的全面发展。

( 二) 不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虽然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共通

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者仍旧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 也正是因为价值取向的不同赋予了两者各自的特征。一方面,从整体角度来说,民商法属于司法的范畴,倾向于社会个体利益; 而经济法则利于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 对个人、国家、企业等方面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属于公司结合的第三方领域。另一方面, 从微观角度来说, 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明显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公平价值为例,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 生产基础不同, 民商法的建立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的合理性, 是产品经济的发展产物,在交换形式的转换之后逐渐以法律的形式对他人的私有财产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 进而有效地维护了私人的财产合法权益, 对此, 民商法中的公平价值主要是对私权的保护; 而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 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出现崩溃的情况之下, 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参与到市场活动中, 以此来保证社会经济的日常运作。第二, 公平原则的形式不同,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中明确强调,社会个体或经济人需要在平等的环境之中开展经济活动, 并且各个经济人的起点是一致, 可以适用于各种法律之中, 致使民商法的应用结果也具有相对公平性特征。第三, 实现方式的不同, 民商法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之下,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相应的制度建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款实现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而经济法则是在市场机制崩溃的基础之上, 通过财政支出、货币管理、税收制度建立等方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稳定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

第2篇:利率市场化原则范文

[关键词] 国债;国债市场;创新与发展

国债是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对于集中社会闲置资金,增加社会投资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着重要作用。国债作为中国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种类,伴随着国债市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其发行量不断增加,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一、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债发行量的逐步增大与交易额的不断增多,国债市场已成为整个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以及社会资金循环的一个重要渠道。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债以多品种、多期限、滚动发行的方式,在调节财政收支、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全面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国债市场起步较晚,中国国债一级、二级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与国外高度发达和健全的国债市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 国债利率并没有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往往作为确定市场利率水平的基准利率,其他各类债券或金融资产均以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根据不同的风险、期限或成本确定其价格或利率,其收益率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保持相对稳定的差额,并随着国债利率变动而变动。同时,由于国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遵循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其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存款利率。然而,中国目前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均属固定利率债券,且以银行存款利率为确定依据,其利率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要高出几个百分点,在通货膨胀较高时期,还对三年以上的国债实行保值补贴。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提供金融市场银根松紧的信号,而且也加大了国债的筹资成本,加重债务负担。

2. 国债期限结构不适应国债市场发展需要。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债的短、中、长期结构比较合理。政府发行不同期限的国债,对于政府预算收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短期国债可以用于经常性的财政支出和短期资金调剂,中长期国债可以弥补年度预算赤字。而中国大部分国债均为中期国债,长期以来一直未发行过短期和长期国债。由于国债期限结构单一,难于满足国债持有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样化的需求,也使国债发行规模在短期内急剧膨胀,国家还本付息时间过于集中,客观上不但影响了国债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成为进一步扩大国债规模的障碍,并使中央银行无法选择多种不同期限的国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3. 国债投资者结构比例失调。西方国家个人的金融资产多委托给机构投资者管理,国债市场的参与者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直接拥有的国债一般不会超过10%。而中国国债认购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其中城市居民投资者占主要部分,农村投资量非常有限。国债作为金融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不应该局限于财政筹款阶段,而应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提高国债发行效率,也有利于今后国债上市流通,活跃国债流通市场。

4. 国债品种缺乏多样化。从1991年起各种期限的国债开始市场化发行,这些都符合其特定的筹资需要。但从实际发行中看,短期国债被投资者看好,特别是二年期国债最畅销,反映出居民对市场物价、存款利率的心理预期。因此,国债的期限设计应兼顾市场需求,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使之适应不同机构和不同收入水平购买者的需求以及不同层面投资者的偏好。

二、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自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债以来,基本建立起了国债发行市场和国债流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国债市场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债市场管理政策及发展方向的制定,既要从中国国债市场现状出发,又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债市场的发展,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高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需不断完善国债市场,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更好地把握经济运行、缓解经济波动周期和稳定经济增长,为此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 坚持国债发行规模适度的原则。国家在发行国债时,要全方位考虑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要重点考虑影响国债发行规模的三个因素:社会应债能力是决定国债发行数量的最基本因素;国家的偿债能力是确定国债发行数量界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国家的财政政策也对国债发行数量有着重要影响。在国债发行过程中,既要适应中国目前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以偿债能力和应债能力为限,不可顾此失彼。要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同时要以此原则为指导,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实现国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要调整国债利率结构,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

2. 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不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其实施过程都与国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适应的国债政策是实现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证,而国债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同样需要货币政策予以协调配合。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具有很大作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国债的流量和流向,从而调控流通中的货币存量,保证供需平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3. 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的原则。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发行风险、利率风险、竞争风险、核算管理风险等多种风险。为了规范和完善国债市场,必须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首先要建立健全国债法规,使国债管理有法可依,明确国债管理部门权限职责、相互制约关系和法律责任等,财政与人民银行要加强合作和协调,进一步提高国债监管效率。要加强对承销机构的监管,提高国债风险意识,主动规范承销行为,使其树立市场意识和社会意识。加强对国债发售整个过程和内部核算的有效管理,积极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三、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的创新与发展

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表现为信用经济即债务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已不再是单纯的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更是各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和工具。国债的突出任务是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社会总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为此要创新和发展中国国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发展国债市场,形成统一托管结算的国债登记托管系统,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服务。

1. 改变国债利率结构,实现利率市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并以国家财力和国家信誉为保证的债券,是金融市场中信誉最高、安全性最好、风险最小的金融产品。按照金融市场上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国债利率在市场利率体系中应是最低的,并作为基准利率供市场利率参照。然而,目前中国国债发行利率都是比照银行存款利率设计的,并且前几年总要比后者高1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地位无法得到确认。不仅如此,国债利率机制缺乏弹性和灵活性,既不利于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也不利于运用国债利率政策灵活地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运行。因此,从长期目标看,中国必须从基准利率的市场确定角度出发,逐步调整国债利率结构,改变历时已久的国债利率高、银行储蓄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利率低的状况,增强国债利率弹性,充分发挥国债利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合理的国债发行利率,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市场情况,兼顾通货膨胀、市场利率的发展趋势及投资者的偏好等参数,适当提高长期国债的利率,适时调整以银行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做法,使国债利率真正反映出国债市场的资金供需状况。

2. 增加国债发行品种,加大国债市场供应量。为了满足国家财政的不同需要,促进经济发展,要对国债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可在现有已发行国债的基础上,组成一种新型的记账式国债。这种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后,投资者可拿这种国债在银行网上进行买卖,银行购入这种国债后,可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变更转变成可以流通的记账式国债,这样投资者可以随时在商业银行柜台买卖国债。在大力调整国债品种结构中,还可以适当增加财政债券、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储蓄债券以及本息分离债券等券种的发行,使国债品种结构进一步多样化。而且,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国债发行应以可上市国债为主,同时应进一步实行国债发行无纸化,逐步减少凭证式、无记名式等实物券国债,扩大记账式国债发行,增强国债的流通性。

第3篇:利率市场化原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第4篇:利率市场化原则范文

一、中国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和国际上存在的差距

以美、英、日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实践,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已经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理念,将中国的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与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自身的不足。

1.在理念上的差距

美国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比较积极,可以说是兼顾了保险投资的收益性原则和安全性、流动性原则。英国保险公司高度自律,其投资管理体系比较成熟,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较为积极,可以说是更注重于收益性原则。日本保险公司的投资理念比较传统,投资策略相对不积极,可以说是更注重于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我国的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重视传统,轻视投资,根本谈不上形成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正是这种理念,导致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置不利于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大部分公司只是在近年来才成立了投资部,而且专门的投资人才也比较匮乏,这样就导致了保险公司对资金安全控制没有把握,而选择风险小的方式来投资。例如,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风险较小,所以对国债投资的实际比例比较接近理论比例,银行存款也是居高不下。总体来说,对投资的三原则把握得不好。

2.在监管上的差距

各国都对投资于哪些证券以及投资比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的保险投资监管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严格型、综合性的特点。在保险投资的比例限制方面,较为严格,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普通股、合伙股等股权方面的投资占其可运用资产的比例不能超过20%。英国的保险投资监管最为松散、灵活,在保险投资的比例限制方面,也最为宽松。英国《1994年保险公司条例》规定政府公债的投资比例上限为1896,股票的投资比例上限则高达48%。日本的保险投资监管较为严格,1996年4月1日实施的日本新保险业规定的各类投资的比例上限为;国内股票投资30%,不动产投资20%,外汇计价资产30%,债券、贷款及有价证券贷款10%,金融创新产品10%。

与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方式相比较,我国属于严格监管型。1995年《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涉及到证券的只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两种。近年来,国家开始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可申请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可参加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但是,只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做出了规定,对其他证券类投资没有给出明确的比例。

3.在结构上的差距

由于寿险资金和非寿险资金的不同特性,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的投资类别和投资结构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以寿险公司进行比较,美国寿险公司普通账户的投资结构以债券为主,债券投资比例占到70%左右,股票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仅仅为5%左右。英国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以股票为主,股票投资比例高达50%以上,其次是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为20%左右,公司贷款、公司债券和其他资产加起来只占30%左右。日本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以有价证券为主,有价证券的投资比例为50%左右。各国实际投资比例的平均值如表1所示。中国保险投资证券化的结构特征表现为国债投资占29%左右,证券投资基金占5%左右,另外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占少量比例。

4.在投资效果方面的差距

保险投资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投资的效率与效益,二是保险投资与经营的稳定性。前者对应保险投资的收益性原则,后者对应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总体来说,美国保险投资模式的效率与稳定性很高,投资效果比较理想。英国保险投资模式的效率较高,但是稳定性较差。日本保险投资模式的效率与稳定性都一般。

中国保险投资的效果和国际上存在较大差距,这是由中国保险投资是否优先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分布在证券化资产上的比例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有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有限,而且各种工具发展不协调,例如重视股票市场的发展,轻视企业债券的发展,保险投资的波动性较强。以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为例,2000年证券市场行情较好,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较高,保险公司的投资效果就好。2001年下半年开始,由于证券市场低迷,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明显下降。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投资证券化的稳定性和收益性都较差。从投资收益率指标来看,发达国家保险投资收益率超过12%,而我国的保险投资收益率较低。

二、中国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存在需要放松管制的现实压力

对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管制的放松是指逐步放松对保险资金投资子证券的严格限制。”严格度“是管制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力量逐渐减小、市场力量逐渐增大的过程。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管制的“严格度”是一些自变量的函数,即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管制的严格度=f[市场违约率(-),利率(±),市场波动率(-),通胀率(-),证券市场完善程度(+)]根据英美日等国情况的分析,放松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管制的市场与环境条件应该是:市场的商业信用发达,市场违约率低;利率由市场决定,且利率呈下降趋势,证券市场利润率较高;市场波动性小;通货膨胀率较低,证券市场发达完善或走向发达完善。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国家只能实现严格的管制,所以中国的保险投资管制属于严格监管型,但“严格度”过高。从保险业发展趋势看,近几年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增加了保险投资管制宽松化的迫切性。

1.资金压力

从1980年到2003年,中国的保费收入以年均30%以上的幅度递增,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根据世界银行预测,未来5年中国保险业将保持13%的增长速度。这充分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尚属于开发型市场,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保费收入会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但是保费收入的增长并非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经营成功。保险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是负债经营的行业,当前的保费收入是为了实现以后的保险补偿功能,保费收入的增加同时代表了保险公司对保户负债责任的增加。巨额的资产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保费收入不等于利润。目前我国保费增长较快,而赔付率较低,给付高峰未到,保险公司压力还不明显。但是十几年、二十年之后,保费增长趋缓,给付高峰到来,保险公司将面临严峻考验。因此,必须合理运用有巨额保费收入和保险给付之间的“时间差”、“数量差”所形成的保险资金,充分认识到可运用资金已经形成一定规模而给付高峰未到这段时间的价值和重要性。因此必须把可运用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比例提高,因为当前的可运用资金中银行存款占50%,银行存款的收益率比证券市场的收益率要低。

2.利率风险的压力

我国还未形成市场利率,因此保险公司是按照银行利率为标准来厘定预定利率的。由于预定利率一旦确定,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而银行利率却有可能变动多次,这种确定的约定利率和不确定的银行利率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利率风险。一般说来,银行利率的升降会反作用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和投资业务。银行降息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扩张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但降息对投资业务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目前银行存款占保险资金相当大份额的保险公司来说影响相当明显。在过去银行存款利率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几乎感觉不到利率风险的压力。但是自1996年以来,中央银行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2002年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98%,保险公司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利差损”问题.

同时,各保险公司多年来大量长期业务形成的“利差损”也在降息后不断积累和扩大。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发展,一国银行利率由高到低是正常的,发达国家都经历过这样的时期。而且我国中央银行在必要时以利率为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保险公司无法回避利率风险。而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收益过分依赖于银行利息,则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因此,必须改变保险资产的结构,降低存款比例,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以保证投资收益高于预定利率。

3.竞争压力

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资金高效运用对于提高保险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经营稳定性的功能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多家保险公司相互竞争发展的保险市场体系。将来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必将使我国保险业竞争格局发生根本变化,市场竞争必将更加激烈。目前我国保险业赔付率比较低,1996年只有56%,而上世纪90年代英国保险业赔付率一直在80%以上,1985年日本保险业赔付率为85%,1988年美国的赔付率高达105%。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较低还可以满足需求,但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如果不对保险资金高效运用,在赔付率增大的情况下,则势必难以适应需求。特别是对于寿险业而言,资金运用具有紧迫性。因为寿险业利润来源于费差、死差以及利差“三差”损益,由于费差和死差直接关系到寿险产品的价格,对保险产品的销售会产生明显的影响,要通过费差和死差赚取利润,会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限制。并且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费差和死差会逐步趋于零或者负数,寿险利润必须通过投资形式取得。而国外的保险公司现在基本上都是靠投资利润来弥补承保亏损达到盈利的目的。所以,中国保险公司面临的竞争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三、中国保险公司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发展策略

尽管中国的现状距离放松保险投资管制的市场条件还存在一定差距,但从保险业发展的动态过程来看,目前可以部分地放松对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管制程度。根据前面对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实证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当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较高,证券化程度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保险公司投资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证券市场方面的原因,还有法律方面限制因素的原因。但是,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是一个国际趋势,所以我国的保险公司应该融入这一趋势。为此,就我国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发展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1.给保险公司提供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合法渠道

尽管《保险法》的修改增加了投资渠道,但是修订是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以及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的。然而,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即使新《保险法》对保险投资证券的渠道、比例以及方式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这并不妨碍保险投资向证券化方向发展。国际上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是长期逐步发展起来的,各国的保险立法也是不断修正的,所以只要《保险法》中给予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的实际适时适地出台相关政策的权利,保险投资就可以朝着与证券市场对接的方向发展。

2.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工具安排

目前保险公司的证券投资涉及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但是只有国债投资的比例较高。其他形式的投资所占比例很低。尽管实证研究表明国债投资的实际投资比例比较接近理论上的最优投资比例,但这是在将投资对象仅限定银行存款,国债和证券投资基金这三种形式上得出的结论。如果扩大收益性较高的投资渠道,那么各种形式的最优投资比例必然发生变化。从保险证券投资的特点来看,债券投资应该是保险投资的重点,也是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的重要手段。就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资产来看,40%一50%的资金是投资于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国债,这些债券回报率高且期限较长,可以配合长期保单。然而我国企业债券、国债不论在规模上。还是数量上都不能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需要。流动性问题也是困扰保险投资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积极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国债结构,健全国债市场运作机制,丰富国债品种,特别是增加短期国债和10年期以上长期国债以满足保险公司的需要,适当时候还可以考虑开放国债衍生产品,扩大保险公司资产组合的选择余地。

第5篇:利率市场化原则范文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取得的巨大进展,集中体现在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设进程上。由于银行业在欧盟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经济中的关键地位,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在这两个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而目前国内外有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缺少经验检验。本文运用经济计量分析的协整检验方法,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 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

(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性行为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1.协整检验的一般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如果两个时间序列yt、xt各自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序列,而且两个序列的某个线性组合是平稳的或i(0),那么称时间序列yt、xt是协整的,或者说两者具有协整性。协整意味着两个时间序列变量之间存在某种长期的均衡关系,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总是伴随着另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两者不会分离太远。

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协整检验基本上是遵循恩格尔和格兰杰(engle and granger,1987)建立起来的方法,按两个步骤展开。首先,证明时间序列存在单位根;然后,估计协整向量。转贴于

协整检验的条件是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为了确定贷款利率时间序列和利差序列是i(1),我们需要进行单位根检验。为此,我们要构建关于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和一阶差分序列的回归方程,然后分别进行t检验和f检验。两个回归方程都包括一个紧跟在利率的滞后差分项之后的趋势变量:

零假设表示时间序列服从随机游走,即非平稳。对于t检验,零假设是ho:b=0;对于f检验,零假设是h0:b=d=0。如果计算出的‘统计量或f统计量的值小于临界值,那么我们不能拒绝零假设,也就是说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

一旦确定了贷款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是i(1)序列,我们就可以从杜宾一沃森(durbin-watson,dw)统计量开始进行协整检验。杜宾一沃森统计量从协整回归中得到,协整回归使用单个国家的利率或利差yt作为因变量,欧洲联盟其余国家的平均利率和平均利差作为自变量xt:

第6篇:利率市场化原则范文

    根据债券利率在偿还期内是否变化,可将债券区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发行时规定利率在整个偿还期内不变的债券。固定利率债券不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因而其筹资成本和投资收益可以事先预计,不确定性较小。但债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仍然必须承担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如果未来市场利率下降,发行人能以更低的利率发行新债券,则原来发行的债券成本就显得相对高昂,而投资者则获得了相对现行市场利率更高的报酬,原来发行的债券价格将上升;反之,如果未来市场利率上升。新发行债券的成本增大,则原来发行的债券成本就显得相对较低,而投资者的报酬则低于购买新债券的收益,原来发行的债券价格将下降。

    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发行时规定债券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浮动的债券,也就是说。债券利率在偿还期内可以进行变动和调整。浮动利率债券往往是中长期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通常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来确定。美国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水平主要参照3个月期限的国债利率,欧洲则主要参照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指设在伦敦的银行相互之间短期贷款的利率,该利率被认为是伦敦金融市场利率的基准)。如1984年4月底,前苏联设在英国伦敦的莫斯科国民银行发行了5000万美元的7年期浮动利率债券,利率为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0.185%。

    浮动利率债券的种类较多,如规定有利率浮动上、下限的浮动利率债券,规定利率到达指定水平时可以自动转换成固定利率债券的浮动利率债券,附有选择权的浮动利率债券,以及在偿还期的一段时间内实行固定利率,另一段时间内实行浮动利率的混合利率债券等。

    由于债券利率随市场利率浮动,采取浮动利率债券形式可以避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之间出现任何重大差异,使发行人的成本和投资者的收益与市场变动趋势相一致。但债券利率的这种浮动性,也使发行人的实际成本和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事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较高的风险。

第7篇:利率市场化原则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竞争 机会均等 公平竞争  

    经济竞争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相互之间竞逐经济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过程。作为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主导、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经济主体分散决策为前提、以价格信号为信息传递方式、以市场竞争为法则来实现资源配置和经济均衡的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这些属性中,竞争是其核心和灵魂。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市场竞争经济,是建立在竞争基础上以追求效率优先来优化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存在和市场经济之路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惟一可行的发展道路,是因为市场经济可以创造最有效的竞争条件,而竞争使市场经济成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1]212。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竞争必须是公平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是竞争机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糟。为了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为各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竞争中内蕴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公平竞争原则?应该怎样实施这样的原则? 

一、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的理论意蕴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原则只能是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如何理解经济伦理意义上的“公平”观念?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同于“平等”或“均等”这样一个相对客观的、能够用某种客观尺度加以衡量的概念(如等量货币等于等量实物,为收入平等;同工同酬、市场竞争,为“机会均等”,都是客观的存在),“公平”或“公正”则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范畴,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公平观;而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体系或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公平观,为多数人所接受的公平观,或者说在制度和体制当中所体现出的公平观都是不同的。之所以有不同的理解,是因为公平观往往受到不同的意识形态、伦理观念、社会思潮等等的影响。比如收入绝对平等、平均主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一度被认为是公平的,认为只有这样才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目标。但后来,它又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否定了多劳多得,否定了知识、能力、工作态度以及节俭(资本积累)、风险(市场机会的把握)、创新(超额利润)等等因素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对贡献较大的人,或具有不同生产率的生产要素的一种不公平。人们之所以做出这一“不公平”的价值判断,是因为实践中平均主义所导致的效率低下、普遍贫穷、国家日益落后的结果日益明显,这就使得人们改变了原来的看法,因而采取了新的评价标准,即市场经济所通行的“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观。此时,尽管收入更不平等了,但人们还认为这样更公平了。从上述意义上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竞争性市场经济也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何以理解这一原则? 

第8篇:利率市场化原则范文

市场经济的发展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行的形势,相关的煤炭港口企业需充分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优势,深化本企业的体制改革,增强煤炭港口管理模式的专业化,从而提升港口管理水平,进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煤炭港口管理供应链模式

当前,供应链模式广泛应用在各大现代企业中,煤炭港口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则需采取这种模式,以便实现港口企业柔性化目标。煤炭港口企业为提高港口间的竞争力,将有效开展与供应商、配送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实行精细化运作,以便提高港口的服务质量。现今,准时化运作和敏捷化运作要求港口企业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此外还需企业合理采取各种设施,提高信息传递的快速率和准确率。市场的不确定性较强,供应链受其影响而具有一定的动态特征,敏捷化运作将增强对运用商的服务程度,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优质、高效的人才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煤炭港口相关企业竞争力指标

(一)煤炭装卸能力

通用性和专业性是当前码头建设的主要方向,大型煤炭港口的装卸设备和生产泊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趋向于现代化、自动化以及专业化等,中小港口建设大多结合航道条件和运输距离等采用中转或直达的方法增强装卸能力。不同的港口企业需结合自身的独特优势,采取有建设性的港口投资工作,促进港口装卸设备和泊位建设的配套平衡,从而煤炭装卸能力将能有效体现煤炭港口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二)煤炭泊位利用率

近年来,我国主要装卸煤炭的港口在泊位利用率方面都有所提升,仅三成并未得到有效利用。相对而言,这种泊位利用率将不能满足现代化进程的发展。相关的煤炭港口需要结合企业的现代化模式采取有针对性的结构化调整,完善当前的煤炭专业生产泊位利用体系,以便能够进一步提升装卸煤炭港口的泊位利用率。

(三)内部管理效率

煤炭港口的内部管理具有较高的效率将能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这就需要相关企业结合煤炭输送和堆放工作的特点,减少船舶的非生产性停留时间,有效促进港口管理水平的提升。另外,现今企业的发展与客户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坚持以客户需求为服务原则,积极探索市场新动态,定期组织员工参与管理新思想交流的培训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管理,注重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将为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有利的条件。

四、专业化煤炭港口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策略

(一)市场管理策略

1.市场细分理论。煤炭港口企业要想利用良好的管理模式提升其竞争力则需提高市场占有率,采取合理的市场管理方法,而市场细分理论有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市场细分将能在企业面前呈现较为清晰的客户需求走向,以便为企业的市场拓展提供有利条件,但在市场细分范围里需遵循其中的规则,包括市场可衡量原则和市场可占领原则。企业在细分市场之后,需明确市场范围,并分析市场的规模,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衡量市场竞争状况。而市场可占领原则需从市场开发价值和占领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投资过后,能够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企业竞争力的实质竞争内容为经济效益上的竞争,因而企业所划分的市场需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够实现获取利润的目的。

2.注重市场开发。煤炭港口企业要想提升企业竞争力则需转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在较为繁杂的市场环境中积极建立开发市场的信心和决心,灵活运用合理、有效的方法解决所遇到的问题,这不仅能守住原有市场,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市场占有额。当前的商业竞争,归根结底为信息上的竞争,煤炭港口企业深入市场调研,有效搜集行业的先进、新颖信息,并合理使用该信息,将能在信息流中发现新的机遇,进而实现信息服务于企业发展的目的。在提升市场占有率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企业内外合理资源,也将是注重市场开发的表现形式。

3.保障企业服务质量。港口企业需加强在港煤质的控制,还应有效提升其服务质量,构建合理的综合业务服务体系,加强与铁路货运企业、煤矿企业等之间的合作,完善运输生产系统,为其流畅运行创造有利条件。当前集装箱业务发展较为迅速,煤炭港口企业的发展还需重视该领域的业务拓展,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港口附近的优势,积极建立健全储配煤基地体系,促使煤炭港口企业可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培养企业信誉,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二)企业内部基础性建设

1.完善企业管理机制。煤炭港口企业在进行内部基础性建设工作时需立足于全局观点设置管理目标,积极开拓良好的服务模式,以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并结合优越的地理位置,在有限的条件下保障运输生产环境较为优美;在生产环节中,质量是企业建立良好信誉的基础,因而需企业采取科学的管理模式保证产品质量。企业内部生产管理需遵循标准化原则,有效落实相关的政策方针,推动标准管理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财务管理较为合理、科学将能保障企业长足发展,降低企业相关的建设成本;薪酬激励制度将能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挖掘其发展潜力;培养人才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将能支撑较强的人才培训强度,同时还有利于企业文化的形成,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文化素质。

2.增强基础设施建设。煤炭港口企业可在市场中加大品牌宣传,以其个性化的服务形式吸引客户的眼球,这就需要企业注重职工的品牌意识,让其在工作中自觉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而这些工作的落实需改造企业相关的硬件设备。科学合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将能有效推动硬件设备的改造进程,在装卸线上合理装置除杂设备,如除铁器等,并引入动态电子轨道衡,将能为企业竞争力的指标―计量准确创造有利条件。在输煤系统中合理放置电除尘器,将能降低煤粉扬尘带来的影响,以便改善煤炭企业的生产环境。

(三)生产经营策略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周转,因而拓宽筹资渠道,完善企业与供应商、代销商之间的合资、合作体系,引导大型矿产企业参与共同投资建设港口,将能扩大港口规模,从而起到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目的。在进行港口建设时还应严格投标招标制度,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能力、信誉等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既定要求。港口作为一定规模的煤炭运输集散中心,扩大市场占有率将能为煤炭运输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利条件。

五、结束语

第9篇:利率市场化原则范文

2013年7月20日,这个日子或许在常人看来再平常不过,但在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档案里,却是值得铭记的一天。这一天,央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

尽管央行的这一决定在业界引起了众多热议,然而却算不上意料之外。利率市场化是历史的必然,自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利率市场化改革就已经正式启动,屈指算来,截至目前,这项改革已经历时近18年,如今,贷款利率的全面放开正是利率市场化步伐在一步步前进的体现。与其讨论利率市场化的各种意义,当前更应当关注的是如何有序、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这对于中国的银行业乃至金融业而言都是个技术活。

很多人在欢呼利率市场化梦想成真的同时,想当然地认为,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会把资金投入新经济、高科技等企业。在利率市场化后,大型商业银行会更注重资金安全,而非完全是利润,大型国企、特别是央企依然是其信贷投放的首选;股份制商业银行依然会固守其零售市场和中小企业;农信社依然是农村市场主体……整个金融结构将得到彻底调整,金融环境也随之焕然一新,然而利率市场化并不是万能的。

首先,贷款利率管制的全面取消,短期内不会带来更大的影响,尤其是原先七折下限贷款利率已经非常接近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其次,利率市场化并不会对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根据各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在推行初期,存款利率铁定飙升,随后逐渐回归合理水平。存款利率的飙升,最低会跟理财产品收益相当。再次,存款利率的上升,首先会让资金回笼到银行体系,不利于刺激居民消费、拉动内需;存款利率的上升,银行必然会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加重企业负担,也不利于企业投资。最后,调整金融结构不能完全依靠利率市场化,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利率市场化只是其中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