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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精选(九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

第1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变更;索赔

前言

水利水电工程因其周期较长、受外界因素影响巨大等特点,使得工程施工合同经常要做出变更,一旦出现合同变更,还会引发一系列索赔问题,不仅对工程的正常施工造成影响,还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应结合产生变更的具体原因,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可能的控制变更量,从而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索赔概念分析

1.1合同变更

变更并非对合同进行实质变化,而是要根据合同条件对施工合同进行优化的调整,变更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适当增减合同中某项工作的具体内容;适当增减关键项目实际工程量;直接取消合同中某项工作;对合同中某项工作的性质与标准实施更改;对工程构造物的形态、高程与位置等实施更改;更改合同中某项工程的工期与流程;追加合同中未安排的工作。

1.2索赔

索赔是指在各方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其中一方由于另外一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执行而使该方遭受一定损失,需要由违约的一方向损失方支付一定赔偿的行为。在现实情况中,索赔行为实际上是双向的[1]。一般而言,索赔是项目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对不属于自身责任而造成的延误等问题实施的维权行为。按照不同的执行标准可将索赔分为不同的种类。若按照合同索赔可分为明示索赔与默示索赔;若按照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若按照索赔基本性质可分为工程索赔、延期索赔、变更索赔等。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索赔的产生原因

2.1施工合同变更产生原因

由于设计方案修改而造成的工程项目与工程量增减;设计方案修改使合同文件当中的技术规范与要求出现变化;合同文件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和实际情况存在很大的误差;项目业主与监理的指令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流程改变,新增一定工程项目;业主提出全新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混凝土等实施改变;地质情况和合同文件存在出入,在得到工程人员确定后引起变更;工程外部环境出现变化,经业主等同意后进行变更。

2.2施工合同索赔产生原因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如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等;由于工程设计精度不足,频繁修改造成的工程量增减;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及责任;业主指令延缓或对某些工序进行提前;实际工作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施工干扰;由于项目承包商未按要求完成工作,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由于项目承包商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对工程安全造成威胁。

3施工合同变更与索赔责任划分

3.1工程设计不完善

由于投标设计存在误差,使得工程缺漏项较多,设计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技术要求模糊等,导致合同执行期间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变更,继而引起索赔,对工程的整体造成带来严重影响,甚至使实际造价超过了项目概算[2]。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商议缺乏规范性,具体概念模棱两可,进而引起争议,存在变更和索赔的危险。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对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对后续施工造成影响,最终引起变更和索赔。

3.2工程监理方职责落实不到位

在接收项目承包商验收需求后,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开展验收工作,从而造成一定损失;监理方没有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对各种施工材料的质量和指标进行检测,使得工程建设面临一定质量风险。

3.3业主方职责未有效落实

合同签订以前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方没有及时进行征地处理,导致后续施工工作无法有序开展;施工现场供水、供电延后,对施工造成很大的麻烦;没有向施工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机械和主材;工程款逾期支付;未对施工图进行严格的审查,错发存在漏洞的图纸;现场监管与协调不力,无法及时处理施工中的突发问题;随意更改施工组织设计与流程,或提前要求交工等。

3.4项目承包商施工不当

使用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缺陷的施工材料与设备;没有按照合同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无法满足标准;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交工;由于现场监管、使用不当等原因使设备、机具遭到损坏;实际的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与施工人员数量和合同规定不符等。

4控制施工合同变更与索赔的有效措施

4.1确保设计质量

从工程设计角度讲,合同变更量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设计的水平和质量,所以切实提升设计质量可起到减小变更量的作用。在设计工作中,由于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使得设计质量无法满足规定的要求。比如,设计周期较短,勘察成果不够准确;设计人员根据不准确的勘察成果实施设计,必然无法确保设计质量。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设计不够严密,专业之间的协调不充分,进而产生缺漏项等问题,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最终造成变更与索赔。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做好设计工作:①实行设计招标制度,与合格的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以此规范设计单位自身行为;②通过有效的协调和分析,为设计工作提供充足的时间;③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要签订一份限额协议,以此对设计的管理制度和要求进行深层次优化;④项目业主需要和设计单位签署供图协议;⑤业主应根据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奖罚措施。

4.2做好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通常情况下,工程招标文件主要由当地设计院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是施工合同的核心,也是项目业主对各个投标人发出的邀约,为选定中标人的重要基础。如果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较差,各项条款模糊不定,将会在合同的执行阶段出现争议与纠纷,进而影响工程施工,造成不必要的变更和索赔。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首先,应为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提供充足的时间;其次,各项条款应尽可以引用合同范文条款,相关的合同文件应得到专家的审核与认可;再次,科学划分各个标段,标段之间相互独立,防止对施工造成干扰;最后,在对标段进行划分时应避免相同产品的不同工序由多个承包者负责。此外,还需根据合同管理流程,切实加强管理力度,合同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4.3积极参与保险,有效转嫁风险

施工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同时也十分明确的提出了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在实施合同时,由于各种突况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进行准确预估的。因此,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投保[3]。通过对工程险以及财产险的投保,可将许多风险转嫁至保险公司,从而减少了业主与参建各方的经济损失。

5结语

总而言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变更与索赔是无法有效避免的,而且这些变更与索赔错综复杂,无法运用一套固定的模式进行判断和预测。因此在实行合同管理时,应尽可能做好每一项工作,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准确的预测与研究,始终保持认真处理的态度,从而将风险的出现几率控制在最低水平,促进工程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霖,余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与索赔[J].人民长江,2007,(04):76-78.

[2]王卫华,张志鹏,冯宇,黄宁,蹇洪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索赔技巧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3,(30):19-21.

第2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方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单位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方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监理单位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单位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增加额外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方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单位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方重新检验,承包方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方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方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单位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4.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方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单位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方提供,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承包方的试验设备,承包方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单位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验收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方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方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方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知承包方延期验收或批准承包方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25.3 验收后重新检验

监理单位按第25.1款规定验收后或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而承包方按第25.2款规定自行覆盖后,若监理单位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2)项的规定办理。

25.4 承包方私自覆盖

承包方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方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单位在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若承包方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述指示,则发包方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7.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不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方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方。

27.2 施工测量

承包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方必须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方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27.3 监理单位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方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方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并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资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应按第39条规定作为变更处理。承包方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应负责组织一个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的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29.2、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方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方或委托承包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在其施工工地和生活区内配置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发包方或委托监理单位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方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方的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工作。

30.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方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时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2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方。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5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发包方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计划予以测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署后21天内,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经发包方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发包方应在支付前将上述预付款保函复印件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出具付款证书交发包方作为支付凭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方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方。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方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1S)

(F2-F1)S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应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方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方负责。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六分之一平均扣还。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方应在每月末按监理单位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第3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Abstract: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alonger construction period, the amount of investment, aswell as suffered by objective factors, natural conditions and other factors, therefore, the circumstances differ from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such projects with the bidding, so that theengineering contractinevitable that there will be constructionclaims. Such claims are due to contract or othersubcontractors, resulting in additional charges to pay forproject construction, the contractor, resulting in economic losses of the Contractor, the Contractor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use of arbitration, negotiation or litigation rights means contracting the loss ofpeople compensate for their construction projects.Therefore, construction claims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contractor, but also a major component in the management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Keywords: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claims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上的工程索赔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然而,当前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成形,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让索赔,承包人不敢索赔,监理人员不会处理索赔的现象十分普遍。针对这些情况,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大力提高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索赔的认识,认真对待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索赔问题,加强对索赔理论和索赔方法的研究,这对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工程索赔概述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根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对由他人过错造成工程损失,并且该损失暂由承包人支付出去这部分费用,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从广义上来讲,工程索赔还应包括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通常这种情况被叫做反索赔。工程索赔是承包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做出的维权手段,其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工程索赔是经济补偿行为,并不是通常我们所认为的惩罚。索赔是发包人与承包商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这是双方合作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当做成对立来看。然而,在实际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承包人要考虑到与发包人、监理人之间的关系,需要认真的对待索赔工作,深刻的理解索赔管理的程序,重视对索赔原则、程序、法律以及计算方法的认识。

2.发生索赔的原因

2.1水利水电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

索赔情况的发生与水利水电工程经济效益低下的现状有关,工程承包人一般在投标报价中都会采用“低价争标,索赔盈利”的策略。发包人则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成本的不断提高,预算经常会处于紧张状态。因此,承包人与发包人都不愿意就工程价格作出让步。简单的说,水利水电工程高成本与承包人低利润之间的矛盾是造成施工索赔的一个重要原因。

2.2合同前后矛盾或者措辞不当

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发现前后矛盾的现象,可以按照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排在最前面的代表更具有权威性,但是尽管如此,还是会有一些矛盾无法解决。例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道路填方”、工程段“清理与掘除”等施工要求的提法不一致。与此同时,合同中也会存在着用词不严谨的现象,从而使得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最终引起工程索赔。例如“足够的尺寸”等容易引起争议的词语,因为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使得合同双方对“足够”的认识不同。

2.3项目与管理模式的变化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会采取投标制,一般会有总承包、劳动承包、指定分包等形式。上述这些建设单位会在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联系、技术联系以及工作联系。如果有一方出现管理模式的变化或者失误,就会对整个工程造成影响,也会连累单位蒙受损失。

2.4索赔成本较高

对于承包人来说,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的履行合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分配工程进度,从而避免发包人反索赔。而且,即使索赔的依据已经齐全,但是审批和费用谈判也是一个漫长的道路,再加上行业潜规则等灰色条款,使得索赔成本过高。因此,承包人在索赔之前要首先对工程进行测算分析,从中剔除掉那些赢利不大或者费用小的索赔条款。

2.5施工企业不敢也不会索赔

有些承包人都是“怕”字当头,怕得罪发包人,也怕发包人提出反索赔,从而影响到后续的工程承包。与此同时,这些承包人也并不熟悉索赔的方法和程序,缺乏索赔所需的资料、记录和数据等,加之其管理人员专业技能缺失,并没有充分理解索赔的时效性特点,使得承包人无法维护应得的利益。

3.索赔管理的建议

虽然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索赔问题也逐步增多,有些甚至极大的影响了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根据这些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够为该工程市场的繁荣、规范贡献点滴:

第4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施工规划设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

现阶段,想要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就应该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其也是企业竞争的核心动力。随着经济不断地发展,一个国家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也影响着其发展的水平以及发展的速度,因此,在大力建设公路、航空、铁路的时候也不能忽视水电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水电工程不仅可以带动交通行业的发展,也可以带动社会的经济以及吸引外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这些问题,找到合理建设工程的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带动社会的发展。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以及施工规划的基本含义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不仅是一门学科,也是一项大规模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庞大的财政作为基础,对人们有利的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其涵盖范围相对比较广,包含测绘、设计、勘探等多种工程,同时也是全面的理科人为项目。

(二)施工规划

施工规划实际上就是在完全进行施工建设之前切实做好工程的设计规划工作,也就是说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水利水电工程作为一项有利于人们群众的大型复杂工程,这就需要在进行实际施工之前,工程管理者与施工人员提前做好环境的勘察,掌握施工周围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保障施工不破坏周围的地质结构,最大限度的降低对自然的破坏,避免出现大规模自然灾害。

二、施工规划的意义

水利水电工程是一项规模大、工序多、专业性强以及涉及范围广的大型生产化工程,也是一项错综复杂、内外联系的工程项目。那么如何把设计辅助行动,怎样科学的管理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经济意义。由于我国地域比较辽阔,各地的地理条件差异比较大,施工工程的建筑形势也大不相同,施工条件也千变万化,因此,形成了不同的施工特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水文以及地质结构的制约,施工具有一定季节性,地形复杂,使得施工技术要求也比较高,还有很多处在偏远山区,运输不是很便利,使得施工条件变得更加艰难。经过多年实际施工证明,施工规划已经逐渐成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工程编制投资估算、招标以及总概算的重要依据,是施工方控制施工资金的重要保障,是施工管理与施工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因此,做好施工规划对水利水电工程具有重要作用,在正确的选择坝址、坝型、布局设计方案,合理的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从而缩短周期、降低施工成本以及提高经济效益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中施工规划的作用以及主要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在引入相对比较有竞争性的招标之后,工程建设过程需要很多合同共同作用才能进行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该依据工程进行合理分标,并且要择优选择多家相对比较优秀的单位来实施工程。那么,施工规划的基本内容就是让工程可以最大限度的发展工程的能动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表现竞争机制。应该依据招标时候所了解的市场信息、基础资料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要求来合理的进行施工规划,以招标方案为基础,从而落实施工方案以及工期,并且对合同管理以及施工工程进行全面的安排与规划。在实际的编制过程中,应该处理好合同干扰以及衔接的问题,进一步表明合同的责任与义务,避免出现赔偿事件。

进行施工规划的基本内容:市场信息和基础资料、合同划分与组合、导流施工、主体施工前的边界合同条件、主体施工、交通运输施工、工厂设施施工、总布局与区域划分施工、分标进度与总进度施工、施工标准与施工规范。

一个完善的施工规划最主要的就是能够对施工工程进行划分与合同组合方案设计出相对比较合理的规划。水利水电工程是否分标以及怎样分标应该取决于工程的构成情况和每部分工程量的多少。通常情况枢纽是由分散布置的多线工程组成,各个组成部分工程量大时,最好进行分标段招标,工程量较小不易分标。分标方案的选择要与工程特点相结合,从施工方法、布置、进度等方面对各标段进行比较并分析,进一步完善优化拟定的分标方案,争取提出一个工期短、施工方案合理、衔接良好、管理方便及经济效果最好的分标方案。依据之前已经选择的分标标准以及方案进行系统的分析,明确每个分标之间的衔接关系,确定关键路线。并且对每一段施工工程都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布置,最大限度体现施工方的施工意识,此外想要切实的做好施工规划工作,不能缺少水电、造价、机电、业主以及相关勘测部分的密切配合。

四、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施工规划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一,水利水电工程是一种比较复杂专业性比较强的工程,因此做好施工规划工作就变的尤为重要,在进行施工之前,施工企业应该在建设之前对施工场地进行勘察,并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施工规划的时候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可以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美观效果规划不符合实际的施工方案。

第二,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做好施工质量监测,并且每时每刻都要关注施工的情况。一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建立一定的监督管理体制,并且在建设的过程中尽可能的使用绿色环保材料,以便于减少环境污染问题,减少雾霾的出现。

第三,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从而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者的人身安全,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提供安全保障,提高施工的质量与水平。

结束语

总而言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不仅会影响施工的质量,也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社会不断的改革,水利水电的规划水平也取得了很大的提高,为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了保障。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施工规划是最为重要的也是必须存在的。虽然水利水电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还是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施工管理规划的力度,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为促进国民经济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何顺宝.解析施工规划设计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J].大科技,2014(15):177-177,178.

[2]孔祥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投资控制[J].农业与技术,2010,26(1):97,104.

[3]迪力努尔.浅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0):2095-2104.

[4]李玉娟.施工规划设计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6):204-204.

第5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控制;问题;研究

引言

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近些年来实现了跨越发展,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方面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的同时,在相关专题的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随着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规模的日益扩大,其建设条件也日趋复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控制成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因此,需要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管理专业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而广泛的研究。

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控制概述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控制是一项复杂而又繁重的任务。建设项目的质量是决定工程成败的关键,也是建设项目三大控制目标的重点。

1.1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所进行的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达到建设项目的最优目标,即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目标得以最优实现。由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独有的复杂特点,从而其具有几大共性,即实践性、复杂性、多样性、风险性和不连续性等特点;同时,由于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我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管理还具备其自身特点。

1.2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质量是指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质量主体是实体。而工程项目质量的内涵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工程项目实体质量;(2)功能和使用价值;(3)工作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指为达到工程项目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工程项目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就是为了保证达到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在研究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有关问题时,也必须充分考虑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质量特点,包括:主体的复杂性、影响质量的因素多、质量隐蔽性、质量波动大、终检局限大、质量要受投资、进度的制约等。质量控制的任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目标,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全面实现,提高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但由于各阶段的质量目标不同,各阶段具有不同的质量控制对象和任务。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工程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不仅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也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一个经由对投资人的资源和条件的质量控制进而对生产过程及各环节质量进行控制,直到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的质量检验与控制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过程。根据施工阶段工程实体质量形成过程的时间阶段,质量控制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施工前控制、施工中控制、施工后控制。

2.1施工事前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施工前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施工承包商的准备工作质量的控制,即对施工人员、施工所用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施工方法和措施、施工所必备的环境条件等的审核;二是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的事前质量保证工作,即为了有效地进行预控,监理工程师需要根据承包商提交的各种文件,依照本工程的合同文件及相关规范、规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质量预控计划。另外,还需做好施工图纸的审查和发放。

首先,是对承包商准备工作的质量控制。包括五个方面:(1)承包商人员的质量控制。按照规定,承包商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详细的《拟投人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承包商的主要人员符合投标的承诺。(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控制。(3)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4)施工方法和措施的控制。(5)环境因素的质量控制。其次,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事前质量控制。程序有:(1)监理工程师事前质量控制计划;(2)施工图纸的审查和发放。

2.2施工中质量控制。工程实体质量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过程中质量的形成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最多,因此,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而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施工工序所组成,它们的质量是施工项目质量的基础,因此,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必须落实到每项具体的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1] [2] 

.施工后质量控制。事后质量控制是指完成施工过程而形成产品的质量控制,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竣工资料;审核承包商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技术性文件;整理有关工程项目质量的技术文件,并编目、建档;评价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及水平;组织联动试车等。

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是进行事后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工程质量评定,即依据某一质量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施工质量具体情况,确定其质量等级的过程。对水利水电工程,要求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是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依据一个既定的验收标准,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检验工程产品的特性是否满足验收标准的过程。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结束语

第6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水利输电工程建筑;管理;施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资源的需求量不断的增加,但是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已经开采和利用过度,人类急需开发新的能源,而水利水电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逐渐的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1 现代水利水电工程中管理与施工的作用

(1)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作用。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措施是保证水利水电工程顺利展开的基础,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对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施工进行管理与约束,将不能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只有采取相应的管理手段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保证水利水电施工质量的同时,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进而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完成后能够发挥良好作用。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的作用。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来说,不仅需要良好的管理,还需要先进的施工技术。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是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技术,只有过硬的施工技术做保证,才能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质量,并且还能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能够顺利的进行。也就是说,只有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才能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能够充分的发挥自身的作用,从而创造出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管理的内容

现代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施工安全管理,俗话说“百年建筑、安全第一”,任何建筑施工都应该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对项目的安全要求格外严格,在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中,应该涉及安全问题的所有细节,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时的处理各种安全隐患,保证整个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安全;其二,成本管理,水利水电工程的成本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施工成本管理应该从准备阶段开始,严格的控制材料成本、施工成本等,从而保证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其三,施工进度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施工进度指的是根据施工合同的进度进行施工,保证施工在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进度管理,应该有专门的施工管理人员做出详细的计划进度,并对实际的施工进度进行记录,确保施工进度在控制的范围内进行;其四,施工质量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只有严格按照施工质量标准,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对保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很大的作用。

3 现代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中的施工

(1)软基施工。在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堤防施工中,经常会遇到软基础的状况,对于淤泥软弱基础应该采用水泥搅拌桩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砂基础或者其他软弱基础应该采用震冲碎石桩、锚杆静压桩、沉管灌注桩等方式进行处理。软基处理施工在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中的应用十分广泛,严格的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对保证整个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锚固施工。锚杆施工是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中最常用的施工技术之一,这种施工技术的优势在于其能够传递拉应力。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中的锚固结构为锚束与锚孔,其中预应力岩锚是一种固定锚固方式,把锚固设置在基岩上,通过锚固、锚束、锚固传递预应力,从而起到锚固的作用。锚固施工对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质量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应该引起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

(3)混凝土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离不开混凝土施工技术,具体的来说,应该根据混凝土坝的施工特点,然后通过动态仿真系统,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工程量计算、调仓选块、选择施工机械、比较设备与方案、表达进度、处理图形等,再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混凝土具体施工,先划分混凝土浇筑段,将后浇带最为分界线,在水平方向将其分成6个施工段,并且分段进行浇筑,上段混凝土厚1.30m,下端混凝土厚1.90m,对上段混凝土的水平施工缝涂刷2层水泥净浆,以此增强上下段混凝土的结合强度。

(4)减载排水施工。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减载排水技术,主要用于解决水利水电工程的后坡滑动问题,当雨水渗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滑坡后,能够增强坡体的滑动力,影响坡体的稳定性,并严重的威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安全。通过利用减载排水施工技术,可以采用分层修建拦水沟、排水沟的方法,降低雨水对滑坡的侵害,减载排水施工技术是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辅助设施,直接关系整个建筑的完善程度,应该引起水利水电管理部门的重视。

4 强化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管理和施工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进行分级管理,划分班组、车间、厂站,并且建立三级管理工作网,然后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并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分,采集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的所有信息,并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对施工中出现的故障、事故等进行分析,并及时的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的结果进行记录,为以后出现类似的事故或故障提供一定的参考。

(2)提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在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中,应该以安全施工为目标,不断的提高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组织制度,约束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记性培训,以此提高所有人员的综合素质。

(3)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在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管理和施工中,其管理模式和运行模式随着施工进程的变化而呈现不同的形式,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应该建立质量评价体系,通过该评价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并且对施工中用到的设备进行及时的检修和维护,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质量的同时,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能够稳定的运行。

5 结束语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特殊性,其施工具有不安全因素多、施工复杂、周期长、只要要求高、工期限制严格、规模大等特点,给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管理和施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重视管理和施工在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中的作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强化管理,对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树峰,张会竞,李志彬.论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施工技术及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1).

[2]韦诗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施工技术管理分析[J].赤子,2012(9).

第7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水利水电;施工;风险对策;研究

一、前言

我国的水系相对比较发达,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也很多,水利水电工程的基础设施不断被建设。现在,虽然施工技术不断提高,但是仍需要加强工程施工的风险控制。

二、水利水电工程风险的特点和风险管理的意义

1.水利水电工程风险的特点

(1)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在水利水电工程中,风险指的是工程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水利水电工程,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在工程的全寿命周期中,风险是普遍存在的,没有不存在风险的工程。

(2)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和偶然性。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设计范围广泛,影响水利水电工程风险产生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风险的产生是随机的,偶然的。但是大量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概率统计方法来分析,发现其规律的。

(3)风险的可变性。

在整个水利水电工程中,风险的量和性质会随着工程的进行呈现不断变化的趋势。某一风险不能一直存在,一成不变。一些已经发生的风险得到控制的同时,新的风险又会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在工程的每一阶段都会有新的风险产生。

(4)风险的多样性。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风险产生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因素之间又存在错综复杂的交叉点,从而导致风险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

2.水利水电工程风险管理的意义

水利水电工程风险管理意义重大,有效的风险管理,是工程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也是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保障。理想的风险管理,是一连串排好优先次序的过程,管理过程中,将工程中的可能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最可能发生的事情优先处理,将相对风险较低的事情后置处理。通过风险管理,本将发生的风险得到了规避,已经发生的风险得到了减轻或转移,从而保证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潜在风险分析

1.环境风险

水利水电工程大多建在山区河床中,远离城镇,交通不便。施工过程中受水流、地形、地质、气候条件影响较大;施工临设多、工作面多、工种多;地面、地下、空中作业交互平行进行,施工干扰大。这些因素都会给工程施工带来隐患,造成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的风险。

2.施工企业自身的风险

(1)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2)机械设备。(3)财务能力。(4)与参建各方的沟通与配合。

根据上述可得出,作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施工方必须从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机械设备、财务能力、与各方沟通与配合等四个方面考虑工程的潜在风险,并制定出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3.合同及履约能力风险

水利水电工程一般地处经济不发达地区,合同签订的合理性和合同的履约能力常常存在不小的风险,从而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因此,合同签订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符合地方性法律法规,不能让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发生强迫签约,导致所签合同在履行时出现推诿等不良现象。

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补充等会遇到各方面的问题,是工程建设的潜在风险,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会造成较大隐患,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必须考虑到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合理性和合同双方的履约能力。

4.其他风险

(1)设计质量。(2)监理人员素质。(3)市场及技术规范的变化。

四、风险防范和规避施工风险的具体措施

在施工的过程中安全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的指导与说明示范,在遇到安全问题的时候要有严谨的态度,来自习发现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并想办法突破难题解决问题。其风险的防范和规避的具体措施如下:

1.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一般由多个业务部门的技术骨干或领导担任,它可以独立分析施工中的各种风险及制定相应的对策,可以调动各部门的人员和资源。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也要分配到各有关部门去实施。风险管理部门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实施风险管理计划。

2.加强施工承包合同的风险管理。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合同主体各方应承担风险的一种界定。项目管理者必须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并能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出合同中每个条款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风险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

3.通过工程索赔将风险转化为利润。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经常使用的手段,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重点在施工阶段,涉及范围相当广泛。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索赔也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这些索赔条款可以作为处理工程索赔的原则和法律依据。尽管工程索赔的解不是唯一的,但却是可以计量的。因此,树立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对降低工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4.运用不同的合同方式进行风险控制。例如,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单一、稳定,且承包单位有类似施工经验的中小型工程项目,实际造价突破计划造价的可能性不大,其风险量较小,可以采用自留加风险控制的策略,用总价合同的报价方式;对于工程量变化的可能性及变化幅度均较大的工程项目,其风险量较大,应采用风险转移策略,用单价合同报价方式,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全部转移给甲方;对于无法测算成本状况的工程,贸然估价将导致极大的风险,只能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将工程风险全部转移给建设方。

5.非计量风险的防范措施。非计量风险指政治、经济及不可抗力风险。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法律制度的变化等;经济风险包括:通货膨胀、外汇风险、保护主义及税收歧视等。这些风险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遇到。政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小,但一旦发生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对于政治风险,只能作定性分析与预测,承包商应在投标决策阶段加强调查研究。经济风险一般难以避免,应成立专门机构研究施工过程的索赔及其它防范风险发生的措施,尽量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风险的危害。最好是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比较各风险产生的可能后果对项目目标的影响程度,即对项目进行敏感性分析后,再作决策。

6.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对于风险损失较大,发生几率也大的工程项目一般都要购买保险。

五、结语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情况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而且各种因素相互干扰,这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些风险,我们需要对风险控制的对策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以便提高施工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陈万需,陈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风险对策分析[J]《中国科技博览》 -2011年23期-

[2]文宇 浅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风险的防范和规避[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年18期-

第8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关键词】水利水电;施工;技术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作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建设中关键的环节。加强施工中的技术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整个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保证在施工规定的工期内高质高效的完工。加强技术管理需要从加强档案管理、合同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技术管理的科学、完整性,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概述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与施工管理是相互制约、相互发展的关系,这两者也是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两部分。如果在工程施工中,拥有了足够的资金支持,并且有完善的技术,但是如果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就很难真正的发挥施工技术的优势,达不到应有的施工效果,这样就很难确保施工的质量。所以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确保水利水电工程顺利进行。

水利水电是一种可再生能源,也是一种清洁能源,所以其不但能够满足人们生活上的需求,还能降低工程对环境的污染。这就要求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能运用先进的技术,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施工能满足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才能水利水电工程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在施工的过程中,还应该加强对技术的管理,促进其更大功效的发挥。

2 技术管理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具体表现

2.1 在人员管理中的技术管理

在施工人员管理方面,对于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培训管理、施工技术管理、奖罚制度管理等方面。

在人员管理中,一定要加强人员内外的沟通。施工人员内部的沟通可以使各个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相互了解,增强两者或多着之间的相互协作施工能力;外部沟通主要是指施工单位人员与监理、设计人员等的沟通,这样能加强施工人员对设计方以及监理单位思想的理解,确保施工顺利的进行而不会偏离设计人员的意图。

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是增强施工人员专业技术素养的有效手段,也是增强施工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必要措施。所以就要求施工企业定期的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充分的向施工人员传播新技术、新思想,全面的提升施工人员的业务能力。

另外,根据水利水电施工特点,可以将其分成若干个工序,并明确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负责人,将施工的任务与责任落实到个人,这样能最大程度的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某一个施工人员操作中出现纰漏,就可能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给施工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除了落实责任外,还应该设立奖罚制度,对于技术过硬且有创新的施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能充分的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

2.2 在工程施工合同目标控制中的技术管理

对于施工合同的控制,包括对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质量控制以及施工工期的控制。

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首先就需要对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的了解,将合同中的基本架构成因进行分析,明确施工各个环节的费用,并在保证施工质量与工期的前提下对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来说,其施工成本主要体现在施工材料上,因此要有针对性的对工程施工材料进行详细的调差,在材料的采购过程中进行对比,选取最为合适的施工材料。另外,对于材料的运输费用控制上,要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尽可能的缩短运输距离,降低倒运次数。工程索赔也是施工成本的一部分,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避免索赔施工操作,防止出现违约现象。

工程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施工中必须确保的问题,这就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制定对成品的质量以及保护措施,并且要加强对施工成品的检查与验收,正确的设置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停检点。另外,还需要确保工程施工原材料的质量,做好材料的实验适配工作。

对于施工工期的控制,首先要要编制一个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网络,并加强对施工中每一道工序的衔接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进度偏离了计划,要及时的分析原因,竟可能的对施工方案与技术进行调整,确保工程能在施工要求工期内高质高效完工。

2.3 在工程施工组织方面的技术管理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技术管理还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性,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组织。制定完善的施工人员选择制度、施工岗位责任制度等,并明确施工组织的相关制度,落实到具体的条款。在技术管理中,要明确管理工作的内容,根据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合同,合理的开展施工技术管理,并落实技术管理的深度与跨度。

2.4 在工程变更以及图纸会检方面的技术管理

由于水利水电施工的复杂性以及其它因素的干扰,施工设计常常会发生一定的变更。在发生施工设计变更的同时,加强技术管理就需要整理好设计变更的内容,然后将其汇报给有关的部门,让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整,这样才能确保水利水电工程顺利的施工。一般来说,对于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主要包括对变更档案的管理、下级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对变更设计图纸的会检、变更内容的审查等。

对于施工设计图纸的会检管理,要求在施工前进行,这样才能确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能以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确保施工的质量。如果会检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要通知设计部门进行及时的整改。

3 总结

水利水电工程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重要的施工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技术管理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手段,也关系着整个工程在成本控制以及工期控制的有效进行。所以必须在进行水利水电施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并明确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体制,加强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全方位的提升技术管理的水平,保证工程整体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贺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技术管理[J].论述,2013(13).

[2]蒋传新.分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技术管理[J].科建园地,2012(10).

第9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谢明非

武警水电第九支队 610000

摘 要:水利水电工程是我国重要的基础建设工程,直接关系着我国的国计民生。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是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的根

本,通过分析和研究水利水电施工技术,进一步进行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推动水利水电工程快速发展。本文分析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的重要作用,阐述了水利水电工程的主要施工技术。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地方的水利水电工

程蓬勃发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直接关系着水利水电企业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整个水利水电工程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要

不断改进和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推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可持

续发展。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种重要可再生资源,水利水电工程安全使用,绿色环保,

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水电行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水利水电工程是

一项非常复杂的综合性工程,施工建设条件艰苦,只有不断创新和完

善水利水电施工技术,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

水力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主要取决于工程的施工技术,因

此,在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管理,积极采

取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当前,我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快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水利水电工程的不断

进步和发展。

二、水利水电工程的主要施工技术

1、大体积碾压混凝土技术

近年来,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大体积碾压混凝土技术快速发展,

这种是一种新型的筑坝技术,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

用。碾压混凝土由砂石、外加剂、水、火山灰质料、盐水硅酸泥用分

层的粗骨料搅拌制成的,这种混凝土属于一种干硬性的水泥混凝土[1],

可以利用和水利水电工程土石坝铺筑和运输相同的设备,分层进行振

动压实。碾压混凝土不仅具有坝体可溢流、防渗性能好、强度高、混

凝土体积小等特点,还具有施工操作经济、快速、简单等优点,大体

积碾压混凝土技术可以使用大型的通用机械进行施工建设,施工速度

非常快,能够有效节约施工成本,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碾压混

凝土技术比较适合应用在大面积和大体积的混凝土施工过程中。

2、围堰技术

围堰是水利水电工程中,临时修建的一种挡水的物体结构,利用

围堰结构,水利水电工程人员可以在干地上对水利水电枢纽建筑结构

进行检修和施工,由于围堰是一种临时性的筑坝工程,其施工条件非

常特殊,通常情况下,每一个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建设都必须修筑围

堰,这是一个必经的程序,有时修筑围堰需要将整个河床拦断,有时

围堰只需要占据河床的一小部分,在一些大型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

设过程中,必须要通过水利水电模型试验来验证围堰布置设计的科学

合理性,围堰布置设计的正确和理性主要取决于河道的排水、航运以

及冲刷[2],如果设计布置的比较科学合理,能够有效地减轻排水和航运

方面的问题并且减少河道冲刷。

3、施工导流技术

施工导流技术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一种重要施工技术,对于整个水

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水利水电的施工导流方案,

首先要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周密的设计,施工导流和水

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度汛、施工造价、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都有着密切

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在水利水电的施工建设过程中,施工导流问题

可以通过修筑围堰的方式来解决。在修筑水利水电工程时,为了确保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可以在干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可以采用围堰技术

将基坑围护起来,将河道中的水引向工程专门的泄水通道向河流的下

游进行导流。在水利水电的施工建设中,通过全面部署河床水流来进

行施工导流,特别是在一些大型的水利水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施工

导流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着灌溉、航运、防洪、发电等部门的经济利

益,如果不能保障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进度,会给这些部门造成巨大

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

导流管理。

由于地质、气温、洪水、地形等自然条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的

施工建设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水利水工程的施工建设具有不可重复

性,通常情况下,要在河流的苦水季节进行临时性、简易化的水利水

电导流施工,能够有效地保障施工进度,并且降低施工成本,在这个

过程中还要完成混凝土和土石方工程。河流的洪枯季节具有一年一次

的周期性,所以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建设要结合河流的这种客观周期

变化,合理规划施工计划,实现财力、物力和人力等资源的综合利用,

按照国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要求来选择导流流量、拟定导流措施

和方案,划分导流时段。

4、预应力锚固技术

预应力锚固技术是混凝土预应力岩锚和拉锚的统称,被广泛应用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中,能够有效的补强、加固建筑物,预应力

锚固技术还具有一项明显的优势,可以传递压应力,提高水利水电工

程建筑物的强度和韧性。预应力锚固技术和GSP技术相结合,按照水

利水电施工设计要求的锚固深度、大小以及方向,预先主动的对建筑

物或者基岩施加预压应力,改善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力条件[3]。预应力锚

固技术有以下特点:其一,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坝型不同,工程对于

安全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可以采用和上部结构一致的标准,

实现坝体上部结构和相应基础结构的稳定性相适应。其二,坝体或者

坝基的正应力增大,锚固荷载的施加力也会增大,有效防止坝体或者

坝基由于正应力导致的破坏。

三、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快速发展,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技术

是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基础,结合工程的实际需求,不

断完善和改进施工技术,推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光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发展[J].人民长江,2001(10).

[2]张超然.三峡工程进展和砼快速施工技术[J].水利水电施工,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