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范文

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精选(九篇)

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

第1篇: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范文

六一儿童节学生代表发言稿(2)

六一儿童节学生代表发言稿各位老师,同学:下午好!首先,祝所有同学六一儿童节快乐!我想,我们不得不感慨,时间的飞逝,曾几何时,我们带着欣喜的心,来到了我们梦寐以求的中学----同安一中。如今,两年过去了,我们已经是初二年的学生了,今年的九月,我们就即将步入初三的生活。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我们长大了,我们即将告别童年。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对于我们初二的学生来说是后的一个六·一节了,可是对于初三或其它比我们高的年级的学生来说,再也没有六·一节过了,因为我们不再是儿童了,我们是青年了,这种年幼稚天真的生活已经结束了,我们将面临着复杂的社会,复杂的人生,我们身上的担子更重了。在学习上我们应该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现今的中学生中有很多遵循的观念是读死书,死读书,可谓真正做到了“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他们注重的是分,需要的也是分,于是形成了“在外向钱看,在校向分看”的思想观念,可是这样的所谓好学有用吗?难道国家需要的真是高分低能的“书呆子”吗?“君自故乡来,因知故乡事”,记得一张报纸上写过这样一个故事:某公司在学校举行面试,故将一扫帚放倒在地,过往的学生没有一个注意到了扫帚,一个男生过地将扫帚捡起,后来他被录取了,正因为他的品德,认定他是个全面发展的学生。社会在进步,祖国在发展,社会为培养出一批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材,国家规定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社会对我们当代青年提出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学生,为了社会的需要,祖国的繁荣富强,我们为何不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学生。在生活中,我们应该要更成熟,更懂事。在家里我们应该帮助父母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体谅父母,孝敬父母。在学校要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不应该斤斤计较,因为别人占了我们的小便宜,我们的却占了思想的大便宜,所以吃点小亏算什么。我们长大了,我们的思想一天天在转变,我们男女同学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我觉得,男女同学之间的正常交往是应该的,我觉得这一点我们六班同学就做得很好。在我们班你随时可以看见有很多男女同学一起玩耍,一起学习。在我们班,我们不男女分开,我们觉得,男女同学在一起玩是很正常的,也无顾虑。不像有的班级男女同学间总在一道看不见的沟。我们六班的同学之所以可以做到这样,是因为,我们心无杂念。我们现在已经不再是孩子,明年起我们过的就是青年节了,这就标志着我们身心应该,有一定的成长。我们不再是懵懂的女孩,和冲动的男孩,我们是青年了,我们可以骄傲的说,我们长大了。未来,我们还有好长好长的路要走,我们要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把自己锻炼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四有新人。有一首歌儿唱得好:“跨世纪的金鼓敲起来,跨世纪的银号吹起来,跨世纪的星星升起来,跨世纪的火炬举起来,跟着太阳跨世纪,拥抱明天向未来,手挽手,朝前迈,我们是跨世纪的新一代,作为跨世纪新一代的青年,让我们不断完善自我,努力全面发展,争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学生吧!

第2篇: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范文

劳动者文娟(化名)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终审案例,在广东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首先是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本案终审判决在当地司法实践创造了首例。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系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具体支持标准则交由法院自由裁量。需要提醒劳资双方的是,这是一项法定权利与义务。二是职业病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本案当事人文娟同时提起了职业病民事赔偿之诉,最终,相比全部驳回诉求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还是支持了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6万元,其他民事诉求则并未支持,这在普遍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广东当地,不可谓不是一次退步,但若同时考虑到本案对一次性伤残津贴请求项的足额支持,似又可以解读为二审法官在权衡职业病人后续保障与用人单位侵权过错的关系上,至少还是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倾斜。

案情

2008年8月,文娟入职广东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贴水标工作,工作中长期接触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31日―2014年3月30日。

2013年11月11日,文娟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同年12月12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14年7月11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文娟对此不服,申请复查,2014年11月3日,文娟被再次鉴定为五级伤残。

2013年7月5日,公司方经外贸主管部门的同意,提前解散,并于2014年8月4日向文娟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提前终止经营,解散公司”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同年8月9日,公司向文娟支付了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万7 120元及经济补偿金1万5 918元,并随后向文娟支付了由社保基金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万7 380.4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4 848元(含伤残等级变更后的差额);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文娟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8万7 120元。

关于上述赔偿金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公司最初按文娟的社保参保工资标准1 742.4元/月计算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50个月×1 742.4元/月=8万7 120元,后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 808元/月的60%作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基数,计算出应补差额:(5 808元/月×60%-1 742.4元/月)×50个月=8万7 120元。

文娟认为,她所患职业病最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公司依法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即使要终止,也应妥善安排好其今后的治疗与生活保障问题。

公司则认为其系合法解散,且在终止与文娟的劳动关系之时(2014年8月4日),双方劳动合同已过期,当时文娟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故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协商无果后,文娟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启动了法律维权程序,并随后还就其所患职业病对公司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裁判结果

文娟劳动争议仲裁的请求包括:因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参保导致的工伤待遇差额、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社保基金未能报销而由本人支付的工伤相关费用等。其中一项重要请求是,要求公司支付自2014年11月3日(即鉴定为五级伤残之日)至2030年12月18日(即文娟法定退休之日)共16年又15日的伤残津贴:(16年×12月/年+0.5月)×5 808元/月×60%×70%=46万9 577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方根据外贸主管部门作出的同意其提前解散的批复,于2014年8月4日向文娟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文娟无证据证明:在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前、或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时,曾以任何形式告知公司已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复查,故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行为,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虽然文娟经申请复查,于2014年11月3日被再次鉴定为五级伤残,但公司已进入解散程序,客观上不可能为文娟安排适当的工作,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其按照法定标准向文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文娟请求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14年11月3日至2030年12月18日的伤残津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但并没有配套法规明确岗位津贴标准。法院认为,文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从事的工种属于应支付相关岗位津贴的范围及向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过,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文娟全部诉讼请求。文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应否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问题。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劳动者,在因用人单位解散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立法缺乏明文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因基本已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再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立法关于工伤津贴的规定,即旨在保障此类达到特定伤残等级的工伤劳动者,能够按月获得收入以保障基本的生活。

依此精神,本院认为,像本案因用人单位解散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因已丧失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条件,此时要求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劳动者至退休之日止的伤残津贴,合乎工伤保险立法的精神。本院对于文娟关于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应相应扣除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已依法支付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因为正常状态下,如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上述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则无需支付。

关于文娟主张的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二审法院认为:文娟已被依法认定为职业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此事实足以证实其所接触的工作岗位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而公司方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文娟支付过此种岗位津贴,现行法律关于此类岗位津贴缺乏明确标准,故本院参考其岗位情况及其工资水平,酌定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计付,计付期间应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计至停工留薪期开始之日,即自2008年8月计至2013年10月。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方应向文娟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16年×12月/年+0.5月)×5 808元/月×60%×70%-17万4 240元(前文所述的文娟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差额)-3万4 848元-15万 918元=24万7 010元,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500元/月×63月=3万1 500元,同时判决驳回文娟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公司已将相关款项全额支付给文娟。

律师说法

依据2010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两项工伤待遇:

一是按本人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二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依据2011年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五级伤残职工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则可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一至四级、七至十级工伤,用人单位的责任相对清晰,易于明确。但在五、六级伤残级别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且依法不享有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于五、六级工伤职工,正常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依然存续,双方劳动关系亦可正常维持,此时,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充分的选择权,并直接或者授权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工伤待遇支付标准。此时,劳动者即可对照法定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但若用人单位不能正常经营,将要搬迁、关闭乃至注销主体资格,此时,五、六级工伤职工的劳动、保障关系又当如何处理?

人们习惯认为,此时用人单位主体将不复存在,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亦将无法维持,当然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支付三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最多再加上工龄经济补偿金,即可顺利了结双方劳动关系。

但问题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其选择、启动的权利专属于工伤职工,而并未赋予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能否直接适用本条规定,通过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与工龄经济补偿,而不必再向其支付伤残津贴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诚如本案二审判决所载,劳动者被鉴定为六级以上伤残,即意味着其已大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伤残津贴制度的设立,原本就是为了向一定级别的工伤职工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比,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无论是在标准还是在金额上,均有着显著的优越性,这一点,对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年龄越小的职工,其优越性就越明显。

关键问题在于,在用人单位面临注销的情况下,导致劳动关系无法持续的原因,并不在工伤职工,而完全在用人单位,如果此时要求工伤职工不得主张后续伤残津贴,而只能领取三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权益必然遭受损失,而用人单位却可以减少开支,等于间接享受到制度利益。在社保基金不能提供相应的后续保障之时,此时,本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就将完全转交工伤职工和社会。这是有失公允的。

受现行制度所限,目前我国对职业病与一般事故工伤统一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然而,无论是在工伤发生原因、工伤认定、伤害表现与后续保障方面,现行的统一工伤保障模式对于职业病人的保障存在太多的不适应、不合理乃至荒唐之处。

第3篇: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范文

1、值日班长

本着每个孩子都有机会的原则,每天由两位同学合作担任值日班长,负责处理班级中的一切事务,特别是检查眼保健操状和维持课间纪律。赶赴专用教室上课时,正班长在前带队,副班长在后,保证队伍的整齐。放学时写好班长日志,对一天的工作总结,交班主任过目。

2、自主晨会

值日班长每天按规范的仪式抽出每日一句。班主任老师根据签条的提示作出解读,并联系班级实际情况,提醒学习中的注意事项。周三时,值日班长抽出签条后,在自主晨会记载本上写出按照老师的惯例解释意思,联系实际情况解读。晨会课上讨论辨析后,作好记载。

3、课间值日

班级内公开设立工作岗位,标出劳作酬劳,由各人根据自身特长竞聘上岗。响应学校开展的“给废纸安个家,给桌椅排个队”的主题活动,班级中收集废纸所得酬劳以十倍转成薪酬均分。突出贡献者另外奖励,倡导低碳生活。

4、书香班级

以“绿书香”图书馆为基础,开展“从列兵到将军”的读书晋级活动。图书馆管理员做好图书的推荐和借阅登记工作。“上尉”以上读书军衔,照规则奖励。学期评选“供书英雄”、“读书英雄”。绿书香组织征文活动一次。

一个学期开展精读一本书活动,本学期初定书目为《小王子》。

5、单项竞赛

本班不定期开展学科单项竞赛,视班级整体学风而定。按照惯例讲进行:10分钟写字速度赛,背诵古诗50计时赛,作文竞赛,诗朗诵比赛,10分钟口算赛、10分钟看拼音写词语赛……应时不定。至少组织十项以上,评出优胜者。

6、守护天使

历史传承,每两周抽出五位同学担任本班守护天使。天使挂牌上岗,和善友好,守护班级,守护每一位后进的同学,在功德本上写下天使心语,分享快乐和成长。

7、生日诵诗

根据每位生日学生的不同特点,赠送一首生日祝福的诗歌。诵诗中用图片对学生在班级中的表现作一个回顾,同学们的祝福和诗歌一起复印两份,一份班级公示,一份学生珍藏。

二、特色课程

1、晨诵课程

承接“诗歌开启闪亮一天”后,2011年的晨诵主题为“2011,聆听清晨的问候”。二月份诵读诗人顾城,三月份诵读诗人泰戈尔,四月份诵读诗人海子,五月份诵读诗人惠特曼,六月份回顾唐人的离愁别恨。

晨诵为减轻学习压力,分享文学喜悦而努力,在音与画的配合下,共同编织美好的学校生活。

2、电影课程

根据苏教版五年级下册教材的特点,开展电影观赏综合活动:第一单元“春光无限”,观赏《暖春》和《天空之城》;第二单元“科技之光”,观赏《火星任务》和《第六日》;第三单元“有志竟成”,观赏《阿甘正传》和《海伦·凯勒的故事》;第四单元“世界各地”,观赏《博物馆奇妙夜》和《莫扎特传》;第五单元“亲情依依”,观赏《飞跃巅峰》和《草房子》;第六单元“八一壮歌”,观赏《惊涛骇浪》和《惊天动地》;第七单元“人与自然”,观赏《大白鲨的长途冒险》和《可可西里》。

3、养蚕课程

养蚕课程进入第三年。在“养出一条金蚕来”的基础上,设定主题为“飞吧,蚕宝宝”。观察自然,枯枝时节辨认桑树;分组养蚕,认识遗传改良蚕种;贴心喂养,观蚕画蚕说蚕童话;寻根问底,探讨丝绸文化底蕴。

桑出养蚕,温习桑蚕诗词,成就班级文化。

三、学期庆典

1、编排文艺节目

根据本学期中所学,编排文艺节目,准备六一庆典。中队活动时,进行文艺节目选拔,确定庆典节目后,重点排练。

2、表彰榜样同学

推荐表彰各科学习活动中的榜样同学;表彰单项竞赛中的优胜同学;表彰班级活动中的优秀同学。其他卓越同学。

3、家校亲情汇演

(待定)邀请家长参加学期庆典,展示一学期来的学科学习成绩和各方面健康成长的情况。

四、深度关注

1、学校春游安排。

第4篇: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征用、拨用土地

第五章  城市和乡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

凡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保护、利用和规划,土地征用和拨用,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行署)、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的实施以及城乡地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土地助理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省国营农场总局、森林工业总局及其管理局,设置土地管理派出机构或派驻土地管理人员,其职责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国家拨给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使用的土地;

(四)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未经划拨的荒山、荒地等土地,以及其它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国有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二)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三)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乡(镇)企业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七条  城乡一切用地单位必须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确认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本条例颁布前,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继续有效。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

经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做好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和统计,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编制土地统计年报。

第九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和乡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市、县人民政府处理;

(二)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乡(镇)所属单位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县(市)所属单位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处理;市(行署)行政区域内县(市)间或者县(市)与市(行署)所属单位间的,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处理;市(行署)间或者县(市)与省以上所属单位间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三)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或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各部门、各用地单位的土地利用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省辖市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划定菜田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划入保护区的菜田,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改作它用。

经批准使用郊区菜田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或农、林、牧、渔业基本建设,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调整有关单位土地使用范围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该区域调整土地的规划方案,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类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疗养区的土地使用范围,均应按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各区内进行各项基本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按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履行土地审批手续。

保护区内现有生产、建设等用地单位,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上的权利和义务,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规确定。

第十四条  未经划拨使用的荒山、荒地等土地,均属国有储备土地,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使用国有储备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需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规划方案和有关证明文件。面积在五百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范围内的荒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应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核,附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江河行洪区和水库、涝区上游的水土保持区,以及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禁止开荒;禁止开垦草原和围湖垦殖。

第十六条  占用耕地造林、修建鱼池和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须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使用水域范围内土地、变更水域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由市、县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因开发地下资源,使地面塌陷,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单位负责赔偿和复垦、填复、整修。

第十九条  兴办砖、瓦、砂、石、土场,能利用荒山、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办场单位和个人在开采前,必须把表土层剥离堆放好,采后负责平整土地,或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市)负责恢复利用。采金用地也应按以上规定办理。

凡基本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的耕地,满六个月还未使用的;承包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弃耕荒芜满一年的,均视为荒芜土地,应征收荒芜费。耕地荒芜满二年的,除征收荒芜费外,原批准机关或发包单位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基本建设单位的荒芜费,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承包集体所有耕地的荒芜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承包国有土地的荒芜费,属于省农场总局、森工总局系统的,由其土地管理机构征收。

征收的荒芜费,列入本级农业发展基金,专款专用。征收荒芜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非农业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向用地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人员凭省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监察证》,有权对行政区域内的用地进行检查,有权制止非法占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

第四章  国家建设征用、拨用土地

第二十三条  申请征用、拨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和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以及其它批准文件。

申请征用、拨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应附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核意见。

临时抢险、防洪等紧急用地,可先行占地施工,随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批准文件三十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现场测定用地界线,划拨土地。被征用、拨用土地单位必须按期移交土地,不得阻挠。

第二十五条  征用、拨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它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每项工程批准土地的总数不准超过十亩;

(二)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项工程批准土地的总数不准超过一百亩;

(三)征用耕地二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每项工程批准土地的总数不准超过二千亩;

(四)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公署可代省人民政府按省辖市人民政府征用、拨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批准建设用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前两款规定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办用地审批的时间,从申报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六十天。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园地,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二)征用集体耕地而用国有荒地调剂的,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草原、苇塘,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四)征用鱼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五)征用林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宅基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

(七)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渠道等生产、生活设施和青苗,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征用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倍。

征用宅基地和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土地的,无偿划拨。

拨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耕地,用地单位应按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支付土地补偿费,或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拨用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园地、林地、草原、水面等有收益的土地,应参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偿;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搬迁。

第二十九条  各类土地年产值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对被占地农户或劳动力,通过下列途径进行安置:

(一)被占地单位用机动土地予以调剂;

(二)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资助被占地农户发展生产;

(三)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占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给安置人员的单位。

第五章  城市和乡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城乡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不符合规划或者没有规划批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土地。

第三十二条  使用城市建成区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乡村居民点建设,应按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现有宅基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根据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不准在超过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申请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和其他废弃地建设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申请使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件和其它有关文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乡村居民点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其它单位土地的,应给予土地补偿或调剂土地。

第三十八条  农村专业户进行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需要在宅基地以外使用耕地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农户承包使用的土地,可与承包户协商,用串换土地等办法解决。

经批准使用的专业户用地,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准改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农民进城从事生产、经营,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城市居民买卖房屋,应在成交后的三十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农村居民买卖房屋的,应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农村居民出卖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执行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或在土地争议解决以前,改变土地现状或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责令退出非法占用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或化整为零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亩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使土地资源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限期内不治理的,必须缴纳治理费,并处每亩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乱挖砂、石、土的,责令恢复土地原状,退还所占土地,并处每亩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采后不平整土地,也不交纳土地复垦费的,责令限期平整土地,并处每亩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违反第二款规定,拒绝缴纳土地荒芜费的,土地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分别处以五元和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借征用、拨用土地,向建设单位索取额外财物或不按期拨交土地的,应退还非法所得,限期拨出土地。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批准用地文件无效,并对批准用地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房屋和设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买卖房屋后,对买方不按期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处以每一百平方米土地每日一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的各项罚款,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十四条  对参与非法占地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基层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接受贿赂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对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款:增加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过去省内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黑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决定

(1989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修正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增加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内容的议案,决定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有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三、第十九条,将“缴纳土地平整费”,改为“缴纳土地复垦费”。新增加三款,作为二、三、四款,内容是:

凡基本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的耕地,满六个月还未使用的;承包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弃耕荒芜满一年的,均视为荒芜土地,应征收荒芜费。耕地荒芜满二年的,除征收荒芜费外,原批准机关或发包单位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第5篇: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政府机关管理,强化约束激励机制,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本乡政府机关的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乡政府机关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履行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先由乡长审核,再由分管领导审批”的管理制度,分管领导的发票由政府乡长审批,政府乡长的发票由乡党委书记审批,乡党委书记的发票由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发票须经政府乡长审批同意。在乡外生活接待开支发票需经书记或乡长审批同意。

第五条在职在岗干部职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提前离岗的在编干部职工、代管干部、退休人员、差额拨款人员按上级拨付的工资标准发放全年基本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及奖金。

第六条发票报销必须手续齐全,各类发票原则上在当月月底办完相关手续。每月27-30日为报账时间,报账时填写好报账单,乡长先在报账单上进行审核,再由分管领导在票据上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计生单列经费除外)。

第七条出差人员必须到办公室开具出差通知单,一般干部职工两天内出差须报其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出差须经乡长签字同意,副职出差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出差时间两天算一天,两天以上减一天计算。开会人员凭上级通知由办公室填好开会通知单并告知其分管领导。学习人员必须凭上级学习通知,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培训及学习考察。学习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必须凭上级文件报销。函授学习、自考每年报两次往返车旅费,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除有文件规定,且有归口经费外)。家住县城学习期间不报生活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到县开会出差车船费按快艇价实报实销,到县以外城市开会出差,车船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凭票实报实销(除带公车外)。

第十条开会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每天5元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和生活补助;出差生活补助、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实行按天包干制,县城没有住房的干部住宿费50元包干,其他费用20元包干(15元的生活费,5元的市内交通费),其他城市费用的包干标准:其他县城80元一天,地级城市100元一天,省会城市120元一天。

第十一条下村车船费以工作需要为标准,不准在外签单,实报实销,特殊情况除需包车船的由办公室开出包车船通知单,经手人需在通知单上签字,每月月底各车主与办公室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阶段性工作补助以党委、政府会议研究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各项办公通迅费用实行包干管理,电话费:乡办公室2400元一年,财政所800元一年,党委政府成员35元一月。手机费:正科200元一月,副科150元一月,一般干部80元一月,上网费:每个adsl用户1200元一年。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工作经费每年12000元包干,含公安办案工作的车船费和接待费。

第十五条水上安全工作经费2000元一年包干(含节假日值班补助);五强溪农贸市场安排人员,其工资全额上交乡财政,享受政府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计生全年工作经费实行单列包干,其单列开支发票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由乡长审核后由计生办报帐员到财政所报帐,经费包干总额由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搬家,由政府安排车船送至报到单位,并赠送一份80元纪念品。

第十八条乡干部职工医疗费用统一按县医疗办有关规定,到县医疗办办理手续报销,乡政府不报销任何发票。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凡政府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物品、服务的采购和定制、公共产品及设施建设、拍卖、承包、租赁等尽属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条大额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须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制定采购计划,经分管内务领导同意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购人员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在外采购物品或定制设备维修、人工劳动等各种服务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指定的采购人员统一采购,未经同意私自在外购买和赊购物品的一律不予报销;凡平时在政府集镇各商店采购小额物品的,需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经手,财政所办公室负责按月与各商店进行一次结算。

第二十二条因办公需要的水电费用结算时

,乡办公室、财政所等使用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参与抄表并签字,方可报销。

第四章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三条来人来客实行对口接待,一律安排政府食堂就餐,并归口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在每次的结算单上签明就餐和住宿人数以及金额,方可后报帐,办公室按月与食堂进行一次结算。

第二十四条单项工作需召开村干部会议的必需经请示书记或乡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

第二十五条接待标准:5人以下菜每桌80元,6人以上菜每桌100元,会议餐每桌120元。

第二十六条政府食堂及招待所实行公开竞争承包,接待餐必须确保质量,凭单点菜,按盘计价,招待所必须干净整洁。干部日常就餐每餐4元,必须确保四菜一汤,且有一个荤菜。凡在财政拿福利待遇的干部职工统一到财政所购买餐票,每餐财政补贴2元小伙食费

第二十七条除主要领导安排经办公室开出就餐住宿通知单外,任何人不得在食堂外签单和安排就餐住宿。

第二十八条来人来客原则上不打包包烟,特殊情况需由主要领导安排,方可开支。香烟统一由财政所采购,办公室打烟时负责填好发放登记表。

第五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条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下村的应当告知分管领导或党政办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每天下午5点钟前到办公室签到,干部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每月发放周末加班补助200元,无正当理由每月考勤达不到出勤天数的扣全月的周末加班补助,当月不参加联村计生例会的扣20元。

第三十条干部职工请假需写出请假条,两天以内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书记乡长签字同意方可准假。副职一律由书记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请假,每月请假时间不能超过6天。全年不得超过70天(包括路途往返和法定节假日),超过一天扣补助5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

第三十一条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30元,当天未值班的不发补助。因上级查岗离岗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全体值班人员不安排补助,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罚。

第三十二条联合办公日值班制度,为方便群众办事,乡里实行每月逢二逢七联合办公制度,凡每月逢二逢七日党政综合办、计生、民政、财政、综治、移民、林业等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值班便于群众集中来乡办事,值班不到位的每次扣值班人员100元。

第六章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办公室(包括乡办公室、计生办、财政所)必须有人值班,确保办公室24小时电话畅通,做到待人热情、服务周到。

第三十三条文印室计算机房管理实行上机登记制度,凡需在机房查收、打印文件资料的,在上机前填好上机登记表,写明上机内容和打印份数。文印室钥匙由办公室主任管理,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电脑上从事娱乐活动。

第三十四条办公室要对上级文件、通知进行分类、登记,及时送领导签阅,并通知具体人员办理。要做好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不得积压、遗失和泄秘。

第三十五条乡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的印章由乡办公室管理,各部门单位印章由单位负责人管理。凡日常工作盖章由办公室按工作要求、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盖章。属向上报告、请示、证明等重要内容需盖章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原则上不允许盖空白章。

第三十六条办公室负责做好《就餐通知单》、《出差开会通知单》、《政府采购通知单》、《上级登记表》、《考勤签到表》等表格的编号、统计等规范性工作。每月末要填好考勤公开栏。

第七章会议学习制度

第三十七条、领导成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或委托乡长主持,主要研究全乡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奖惩、重大事项的决定等。

第三十八条、中心学习组学习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和乡级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学习领导讲话和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关系全年工作或阶段性工作重要部署,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定等。

第三十九条、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机关党支部书记主持,机关干部、全体党员参加,方法上可与职工大会一道进行,主要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安排部署党员活动,表彰先进事迹,讨论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纪律处分等。支部委员会适时召开,由支部书记主持。

第四十条、民主生活会:坚持半年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确立主题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民主生活会必须事前10天通知本人作好书面总结,并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参加。

第四十一条、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例会会: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天定时召开,由乡党政领导主持,听取干部职工个人一月来的工作汇报,综合分析前段工作,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安排部署下一个月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会议纪律:无论召开何种会议,相关人员都必须按时参会,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认真做好记录。

第八章公物及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住房管理:乡干部职工的住房和办公室由政府统一安排和调整,任何人不得随意乱占、乱搬,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非经政府安排的房屋装修、整修,其费用由自己负责。凡调走人员或非经政府安排占用住房的人员,应按时清退所占住房,否则由政府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政府公共财物由办公室和财政所登记造册,丢失和损坏的由使用人讲清原因,视其情况予以赔偿,任何人不得隐瞒、占用,一经查出,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讲究公共卫生,遵守卫生公约,住房和办公室门前实行“三包”,要求做到门前卫生一天一扫,垃圾必须倒到垃圾桶或垃圾池。机关院内严禁放养家禽家畜,严禁在内外墙壁上乱涂乱划,严禁在花坛内种菜和花草树木上晾晒东西。

第四十六条实行卫生责任区划分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时间为每月工作例会散会后),责任区划分:宿舍楼一栋:胡三毛、熊勇华、谭再中;宿舍楼二栋:邓和平、舒泽、符绍阳:宿舍楼三栋:李小明、瞿玉倩、全芳;政府办公楼.草坪及球场:舒祖全、杨宁、宋国、鲁彩容、全明华、舒小林、肖典兴、陈回湘、孙春兰;计生办:向金兰、刘昌华;财政所:向瑜、文玲英、熊文彬。

第九章公车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做到“四不准”(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将由他人驾驶,不准带故障出差,不准私自出车);凡外单位或干部职工个人用车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并自行负责用车费用;加强公车油料管理,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坚持油卡购油制度,驾驶员原则上不得用现金购油,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的须请示书记或乡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司机借用人员的工资到原单位领取,其打卡的福利津贴按现干部职工标准的50%由财政补发,其它加班、节假日等补贴与干部职工同等对待。

第四十九条坚持修车申报制度,一般情况下修车必须先申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操作,更换耗件要将旧物件将回车库,厂家修理车辆必须由两人在场监督,所换零部件和工时费必须有清单,司机查兑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条驾驶员应强化保养和安全意识,减少途中故障,确保安全用车。因特殊情况出现行车故障的,由驾驶员酌情安排修理,但事后必须及时汇报。

第十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一条全年累计旷工15天或连续旷工七天的,年底考核不合格,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终奖金。

第五十二条违法乱纪、打牌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终奖金。

第五十三条全年设目标考核管理奖1200元,其工作因计生、综治等目标考核管理被一票否决的不享受全年目标考核管理奖,工作受上级通报批评的扣1000元;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每次扣年终奖金200元。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奖200元。各项工作年终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县级奖200元,市级奖400元,省级奖600元(省、市、县直单位的减半奖励),评为先进单位县级1000元,市级1500元,省级2000元。(省、市、县直单位的减半奖励)。同一工作受不同级别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

第五十五条在县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文章的,县级500字以内奖50元,500字以上的奖100元,市级500字以内奖200元,500字以上的奖300元,省级以上500字以内奖300元,500字以上的奖500元。

第6篇: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范文

一年级下学期复习计划表

日 期复习内容家长签字

6月15日(星期一)第一单元(识字一1.2.3课)字词听写过关

6月16日(星期二)第二单元(1.2.3.课)字词听写过关

6月17日(星期三)第三单元(4.5.6课)字词听写过关

6月18日(星期四)第三单元(7.8.9课)字词听写过关

6月19日(星期五)第四单元(10.11.12课)字词听写过关

6月20日(星期六)第四、五单元(13.14.识字二1课)字词听写过关

6月21日(星期日)第五、六单元(识字二2.3.15课)字词听写过关

6月22日(星期一)第六单元(16.17.18课)字词听写过关

6月23日(星期二)第六、七单元(19.20.21课)字词听写过关

6月24日(星期三)第七单元(22.23.24课)字词听写过关

6月25日(星期四)第八单元(25.26.27课)字词听写过关

6月26日(星期五)掌握第一、二单元课后习题及百花园一、二习题

6月27日(星期六)掌握第三、四单元课后习题及百花园三、四习题

6月28日(星期日)掌握第五、六单元课后习题及百花园五、六习题

6月29日(星期一)掌握第七、八单元课后习题及百花园七、八习题

6月30日(星期二)熟背课后要求背诵的课文、古诗(能正确填空)

7月1日(星期三)默写《汉语拼音字母表》,复习音序查字法(会填空)

7月2日(星期四)翻看平时作业(练习册或试卷)把错处再改正

7月3日(星期五)有针对性补差

第7篇: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实践发展观为宗旨,踏实敬业。以新课程标准为语文教学理念依据,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有效贯彻实践相关思想理念。以学科说明为导向,把握语文教学动态,在日常教学工作中保证方向性的正确。以语文课本为主要参考,精讲课内经典文章,以课外阅读为辅,提升学生语文能力。在语文教学工作中体现大语文的理念,体现语言文字的基本功能。

二、基本情况

本人这学期担任七年级语文教学工作。

1、学生分析。

成绩状况。根据六年级招生考试分析,学生的语文水平参差不齐。优等生中等生的比例较小,差生所占比例较大。分析其原因,语文能力水平较低。考试中,语文基础知识得分还可以,语文阅读及写作得分较少,或这是导致语文成绩差的主要原因。

思想状况。据了解,学生对中学生活充满希望,他们期待有一个美好的中学生活,也希望在中学学到更多的知识。大部分学生思想积极,学习态度端正。但也不乏少数学生成绩极差,抱着随大流混天过的思想。

能力状况。据了解,大部分学生不具备自主学习能力,语文能力也较差。大部分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需要很大力度的监督。学生的课外阅读能力尤其贫乏,知识面窄。但大部分学生具备了课堂学习能力,能够认真听讲,自觉完成作业。

2、教材分析。

七年级语文在语文学习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衔接小学语文的相关字词和语文知识,承启忠学语文的相关内容。七年级语文还需继续抓字词的扩大巩固学习,拓展学生对文学作品的赏读,同时作为中学课程,还设置了表达生活的写作和综合活动、口语实践。七年级语文的教材设置考虑学生的年龄心理特征,所选课文贴近孩子们的生活和思维或想象。

本册书共设置六个单元。第一单元,神奇的想象世界;第二单元,多姿多彩的童年世界;第三单元,亲人间的真挚浓郁的情感;第四单元,风格各异的四季风景;第五单元;经典名家的赏读;第六单元,不甘平凡,乐于向上。

课文学习之后还设有相关内容。其中包括每单元之后的两首诗词诵读,还有写作实践:让你的想象插上翅膀;留在记忆里的童年;家有许多温暖的感觉;关爱家园;我和书的故事;小诗抒我心中情。拓展链接:童话世界的新成员——哈利波特;丰富多彩的语文活动;走进高尔基和他的《童年》;搜集农谚;争当故事大王;怀念冰心。

教材课文设置容纳语文知识,综合体现语文素养的培养。而且各单元呈相连和递进的状态,让学生循序渐进地学习语文知识,符合学习规律。单元课文后的相关设置,紧紧围绕本单元的知识体系,是知识的运用和能力的培养。

教材课文侧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语文素质,如字词,句子的理解,文段的赏析课文的整体感知。写作实践专业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本学期侧重继续培养学生记叙文写作能力。拓展链接开阔学生视野,营造大语文的学习环境,培养学生对语文及文学的兴趣,对生活的热爱及对人生、社会的认识能力。

三、教学目标

新课程教材的教学目标,不再是教材的教学目标,而是学生的语文学习目标,教材只是例子,重要的在于学生的情感体验。

1、掌握七年级上学期阶段要求掌握的生字词的音义,并学会运用。

2、背诵教材中要求背诵的古诗词、文言文、现代文及现代诗歌。

3、学习教材上的课文,完成本学期的教学任务。

4、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能力。

5、培养学生良好的语文学习习惯,掌握常用的学习方法。

6、培养学生语文朗读能力,使之能有感情的朗读课文,为培养学生语文语感打下基础。

7、阅读课程标准推荐的名著,培养文学兴趣。

8、培养学生书写充满真情实感的记叙文的能力。

7、培养学生良好的语文素养,陶冶学生情操。

四、教学措施

第一、课堂教学体现三维目标的整合性。新课程标准要求体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纬度的有机结合。每一课时教学都要体现三维目标,根据实际要有机整合,不能机械地堆砌。

第二、体现大语文理念。新课程标准要求语文教学不能只教课文,更不能死记硬背,而是培养学生的语文学习能力。这就拓宽了语文课堂教学,内容丰富多彩,搭建交流平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三、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新课程标准要求课堂教学不能一言堂,不能再是老式的传统的填鸭式教学。课堂上要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积极讨论探究创新。让学生在自主过程中体验学习的乐趣,掌握学习的收获。

第四、继续推广小组教学模式。注重过程性教学,课堂全程跟踪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小组学习的优势,不断改进,不断提升其效率。

第五、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多样的教学手段可以吸引学生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六、继续推广学生课前五分钟演讲。这样对提高语文能力综合素质有极大的帮助。也便于提高学生的兴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第8篇: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范文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创业、工作、服务,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率先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引进。围绕我县经济和社会重点领域的发展需要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一批国际、国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讲求实效。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各类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一人一策”。

(四)统筹兼顾。坚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引进人才,既重视引进人才的服务工作,也重视做好现有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

第二章引才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人才,参照国家“”和省“百人计划”,必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级专家;

(三)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国(境)外具有博士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七)国家“211”院校毕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教育、卫生及其他专业毕业生;

(八)高级技工及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其他各类紧缺人才;

(九)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持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且自愿来眉创办、合办、领办企业的实用人才。

第三章引进方式和工作平台

第五条引进人才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正式调入的形式引进各类人才;

(二)通过兼职、咨询、讲学、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引进各类人才。

(三)通过为高职中聘请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外教,为农业专家大院聘请国外农技专家等形式引进优秀人才。

第六条引进的人才为其提供相应工作平台,包括在大中型企业设立研究生工作站,在相关单位建立工业、旅游、农林水生态、科教文卫专家咨询团等。

第四章待遇和奖励

第七条所有引进的人才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性合同,经年度考核合格且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外,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两院院士和国内知名专家在工作期间,由县财政另行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的生活津贴,连续补贴五年;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活动经费,配备工作助手并安排工作用车;住建部门免费提供公租房一套,连续八年考核合格的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的安家住房补助;其配偶、子女需要在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会同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安排在县内全额事业单位工作;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县范围内优先择校,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二)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以及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县财政另行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生活津贴,连续补贴五年;由县住建部门免费提供公租房一套,连续八年考核合格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安家住房补助;其家属和子女的就业、就学问题由用人单位商组织、人社部门帮助解决。

(三)引进的国外人才按对应条款享受相应待遇。

(四)引进的第四条第(六)至(九)款人才,分别由县财政给予每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生活津贴。由住建部门免费提供公租房一套,连续八年考核合格的由县财政给予8万元安家住房补助;其家属和子女的就业、就学问题由用人单位商组织、人社部门帮助解决。

第八条引进人才来后仍从事原专业工作的,在原工作单位享受的学术性津贴由用人单位继续发放。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制,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引进的人才可以技术、项目、专利入股,并以其劳动、技术、资本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和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的临时聘用人才,其生活津贴的发放以在实际工作天数为准,按照上述对应条款的标准进行计算,并由县财政予以发放。

第九条建立进出顺畅的引才机制。鼓励县内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除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男年龄55岁及以上,女年龄50岁及以上可申请自愿提前退休或离岗。引进的211院校学士学位及以上人员,在眉工作八年以后,愿留欢迎,愿走欢送,并提供全部规范资料和手续。

第十条奖励。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奖活动,凡引进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含临时聘用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参照下述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引领行业发展,创出全国乃至世界知名品牌(含名企、名校、名业等),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企业纳税与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二)掌握行业核心技术,产业水平大幅提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企业纳税与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三)为企业解决3项以上重大技术问题,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产能、效益有一定提高,企业纳税与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四)为企业解决1-2个重大技术问题,获市级科技进步奖,企业产能、效益提高,企业纳税与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县内各类人才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也予以奖励。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组织领导。引进人才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工信局、文物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卫生局、科技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县人才交流中心按市场化运作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设立人才资源引进资金专户,县财政每年安排专款,用于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开支,引进人才的生活津贴、安家建房补助、科研经费、企业的一次性引智资金、专家咨询团的生活补贴、人才奖励等。

第十三条日常服务。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人才引进服务窗口,负责人才引进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9篇:五年级第六单元作文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闭路电视系统的管理、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广播电视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优秀文化,丰富人民文化生活。

第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列入事业系列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快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关于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本级广播电视台,组织广播电视的宣传;

(四)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五)按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闭路电视系统、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的大型电视设施、影视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交易;

(六)按《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管理音像制品。

第七条计划、财政、税务、物价、教育、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八条广播电视工作应面向群众,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受法律保护。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章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条广播电视台(站)是指制作、播放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机构。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稳定的广播电视事业经费;

(五)有固定的用于节目采编、制作及播出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台(站),乡(镇)可以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

市(地)、县(市)不得开办或联合开办跨地区的广播电视台;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广播电视台。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省内设立、经营广播电视台(站)。

不得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站)。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制作、播放节目。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

第十三条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设立县级或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设立教育电视台,应按照规定,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收转、播放节目的闭路电视系统,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闭路电视准播证,方可收转或播放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不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台(站)试播三个月后,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播出。

第十六条用于无线广播电视的频率、频道在启用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台(站)经批准设立后,其名称、呼号和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发射功率、地址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台(站)不得转让、出租频率、频道或播出时段。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台(站)的各种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按规定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的收听、收视。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台(站)应按批准的办台宗旨和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不得擅自扩大节目设置范围、增加自办节目套数。

专业广播电视台不得擅自向综合性广播电视台转变。

教育电视台不得播放与教育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或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危害民族团结或损害民族尊严的;

(三)违公德的;

(四)宣扬、色情、迷信、暴力的;

(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歧视、侮辱妇女或损害妇女形象的;

(七)国家和省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台(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整转播或传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市(地)、县(市)广播电视台并应按规定完整转播或传送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有线电视台(站)应按规定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节目,并安排专门频道转播教学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台(站)应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防止出现差错和事故。

广播电视台(站)应加强直播节目的管理,提高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台(站)应加强播放技术管理和设备维护,提高播放质量。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台(站)播放的节目应坚持以国产节目为主,努力提高节目质量。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境外影视剧播出的比例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电影节目,必须遵守《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线电视台(站)和县级电视台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闭路电视系统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播放专供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和电视剧的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颁发。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台(站)制作和播放节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台(站)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台(站)的新闻报道应真实、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广播电视台(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严禁采播有偿新闻。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台(站)播放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播放的广告应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按规定的时间、比例在广播电视节目前后播放。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台(站)应按时、按预告播出节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更换节目。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台(站)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应使用规范化文字和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章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设专用的全省广播电视覆盖网。广播电视覆盖网是指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卫星电视广播地球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站、微波台(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等。

广播电视覆盖网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只设立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网络的频道应统一规划,分配和使用方案应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哄抢、偷盗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破坏。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覆盖网使用的技术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设计、安装专业技术方案应按规定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后,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承担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有线电视台(站)可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维护由县(市、区)、乡(镇)负责。

第三十九条巩固农村有线广播,发展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和有线电视,逐步实现有线广播与有线电视的共缆传输、共同入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设立条件的,经批准后开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按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责令其停止制作,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闻报道失实造成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任务交付未取得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安装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或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频率、频道的;

(二)擅自变更呼号或发射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的。

第五十条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收听、收视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广播电视台(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