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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信用调查精选(九篇)

商务信用调查

第1篇:商务信用调查范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统计 分析 企业电子商务统计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企业界的重视,成为最受资本关注的互联网细分市场。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上万亿元,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新的增长点。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交融汇合,大大的激增了数据的容量,使得统计信息的分析应用受到人们的关注。

互联网为庞大的信息资料数据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想要的数据都可在互联网上获得。电子商务的兴起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获取统计信息服务的一种新方法,统计信息非常适应电子商务这种交易方式,在线服务、互联网和企业内部网允许使用者直接访问统计信息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统计工作,也日益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统计和量化的评估,引导和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对于规划本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子商务时期企业统计分析特征首先是企业统计分析的信息量大增。电子商务对企业统计分析工作有很多影响。企业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面对电子商务的巨大挑战,纷纷开展电子商务,力图在新经济中保持并取得新的竞争优势。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几乎所有的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在INTERN上,即使是一家很小的企业,也能够非常容易地大量的信息,并通过国际互联网轻易地传递到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广西地区经济的落后,从历史、客观条件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处偏远、交通通讯落后、市场信息匮乏造成的。在广西经济大开发中,电子商务将发挥巨大的作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给广西企业统计分析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挑战。广西企业必须在实践中正确及时地发掘现有的信息,充分利用统计分析工具分析和获取相关经济数据资料,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竞争力。

一、中国及广西企业电子商务统计调查的工作现状

1.中国电子商务统计调查现状

1990年底,中国的电子商务首先从应用EDI(电子数据交换)开始,主要集中在外贸、海关及航空运输等领域。1993年,中国正式启动国家信息化建设。1994年,中国企业开始涉及电子商务。1997年,电子政务、企业上网、网上纳税、网上教育、远程诊断、以及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开始启动。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电子商务的统计调查也刚刚起步。中国半官方或非官方的部门及机构尝试性地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的统计调查。《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CII中国电子商务总指数指标体系研究与指数测算》《企业互联网应用和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统计调查》《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调查》已经涉及到电子商务内容一些指标。

2.中国电子商务统计调查的发展阶段

从中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统计调查发展阶段看,目前已经历了3个阶段:

(1)电子商务统计调查的准备阶段――研究与宣传:组织专家设计统计调查的调查方案、指标体系、设计问卷,对一些概念进行定义等,并进行了尝试性的统计调查。

(2)电子商务统计调查的初级阶段――互联网应用调查: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互联网上网计算机数、带宽总量、网站的数量及地区分布、CN域名、用户人数、用户分布、信息流量等方面的信息。对政府和企业动态掌握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情况,提供决策依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中国电子商务统计的发展阶段――实验与探索:CNNIC从个人用户角度进一步开展了涉及电子商务活动的问卷调查;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与CII进行了分地区的电子商务指数统计调查;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对中国部分大中型企业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的统计调查;CCID从企业角度开展了电子商务统计调查等。

3.广西企业电子商务统计调查的工作现状

广西统计局已建成LAN,与国家统计局已建成的帧中继(Frame Relay)主干网建立连接。统计工作方式随着网络的应用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统计业务通过网络进行,统计信息网络已成为支撑统计业务运行的重要基础。集成共享的数据库系统已在一些地区的统计部门开始应用,信息方式有很大的变化。广西互联网基础设施水平逐步提升,网民数量快速增长,企业上网环境改善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个人和企业用户的生活以及工作将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这必将推动广西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也必将推动广西电子商务统计的发展。

二、广西企业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工作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国统计电子商务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是空白,要建立统计电子商务系统,其系统构成、运作模式、安全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有待于深入研究。统计电子商务实施无法完全照搬其它行业的模式。企业统计信息电子商务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前交易阶段,主要是统计信息的和获取;交易中阶段,主要是进行统计信息商品选购、价格洽定、合同签订等交易磋商确认活动;后交易阶段,主要是完成与交易有关的款项支付、统计产品的输送、凭证发放及签收等活动。广西企业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工作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电子商务的统计调查工作应及早纳入官方的统计工作发展计划之内,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官方统计调查体系,并尽快付诸实施。

2.深入地研究和制订有关电子商务的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范围,并在其中包括电子商务交易额等核心指标。

3.利用较系统的地区及企业电子商务的统计体系,做到既为宏观战略决策服务,又为微观运作服务,同时又能与国外进行比较,从而达到为促进广西电子商务发展,提高广西信息化水平而提供量化的参考依据的目标。

总的来说,广西企业电子商务统计调查要确定研究目标,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统计信息产业电子商务系统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深入分析,结合广西统计信息及产业服务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Web数据库技术、动态Web开发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和现代密码学技术等,来探索适合广西统计电子商务系统的构建模式及安全方案。

三、广西企业建立统计电子商务系统,有待研究的内容及建议

统计电子商务系统的建立,要根据在线用户的实时需求,即时提供符合用户要求的服务,方便满足社会各层次对统计信息的需求,从而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提供更准确有效的高质量基础资料。

广西中小企业在线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目前广西开展的电子商务类调查,除了部分针对企业外,大部分是针对网民个人进行的一些调查。如:分析互联网领域中主流、热点及潜在高成长领域的市场规模、增长率、营业收入结构和网络广告、搜索引擎、综合门户、网络游戏、即时通讯、博客、宽带视频、音乐、社区/BBS等信息。但是,电子商务统计,尤其是官方电子商务统计,必须以客观指标为主,尽量少采用或不采用主观指标。例如,对电子商务进行测度,网站数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我们就应该直接通过搜索工具进行搜索,获取直接数据,而不应该进行抽样调查,进而估计出该地区的网站数量。又如,对于上网速度,我们虽然可以对网民进行抽样调查,但是根据该地区互联网总体带宽情况和上网用户数进行估算就要更客观得多。

广西企业建立统计电子商务系统,使统计信息电子商务化,不仅能为社会创造巨大的财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将促进广西民间统计的发展;将改变人们对统计的观念,强化对统计的社会监督机制;将改变统计的组织体系;使国家统计机构、企业内部统计的职能也更规范、更完备。

第2篇:商务信用调查范文

【摘 要 题】案例分析

【关 键 词】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正当程序/司法审查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6)01—0051—07

美国对华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案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是中国入世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从2003年1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卧室用木制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到2004年12月28日美商务部对此案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历时一年多。

2005年8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达艺家私诉美国商务部一案做出判决,判定在对华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拒绝接受达艺提交证据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将此案发回商务部进行重新审查。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卧室用木制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启动对华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立案调查。12月30日,美商务部首次向中国商务部和211家中国家具生产商发送“质量和价值”调查问卷(即“Q&V”调查问卷),要求在2004年1月9日前提交问卷。

2004年1月8日,达艺家私有限公司(Decca Hospitality Furnishings LLC)① 虽一直未接到美商务部直接通知,但仍按时提交了“Q&V”调查问卷。

2004年2月2日,美商务部第二次发送基本资料调查问卷②,(即Section A问卷③),要求在2月23日前提交问卷。这次只寄给中国商务部和7家认定属于“强制调查方”的企业,达艺不在这7家企业之内。

2004年3月2日,美商务部函告达艺拒绝接受其提交的“Q&V”调查问卷,并提及“此次拒绝并不阻止达艺在调查中提交附加信息”。2004年6月、7月,达艺分别提交了“Q&V”调查问卷和证明其为香港公司的有关信息。

2004年6月24日,美商务部做出初裁,给予按时提交Section A问卷并能充分证明企业独立性的企业以单独税率待遇,达艺被排除在外。达艺对此不服,故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商务部做出的反倾销裁决提起诉讼。

2005年8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认为,美国商务部拒绝接受达艺提交的证据是不合法的。

二、法院分析

本案的背景是美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简称NME),在处理涉及NME的反倾销案件中,美商务部首先假定NME中所有的企业都是受政府控制的,进而将所有由政府控制的企业视为单一实体,因此对于所有政府控制企业都适用同一反倾销税税率(即普遍税率)。美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非完全否定企业间的区别,而是允许企业进行反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给予单独税率待遇,前提是必须证明法律事实上都“不受政府控制”。在实践中,如果企业能证明其是外资所有或者是香港企业(美认为香港的经济贸易是完全独立于中国大陆的),则给予单独税率待遇。达艺公司正是在申请单独税率待遇时,因提交证明自己不受中国政府控制的证据未被美商务部采纳,对商务部做出的反倾销终裁提出异议。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美商务部是否不恰当地拒绝了达艺提交的问卷,进而错误地将达艺认定为中国企业,而非中国香港企业,如果商务部的认定缺乏实质性证据支持,则该案件必须发回商务部重审。美国际贸易法院做出发回商务部重申审查的判决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美商务部没有就达艺公司是否为中国香港企业进行事实审查,因此法院推定达艺为中国香港公司;二是美商务部未能证明已及时向达艺发送Section A问卷,故法院推定商务部没有向达艺发送问卷。基于这两点,法院认定商务部拒绝采纳达艺提交的证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发回重申。但同时法院也承认商务部如经过事实调查,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有权做出“达艺不是中国香港企业,并且已按时向达艺发送Section A问卷”的认定。

法院回顾了Transcom v. United States案,其中受诉中国企业未收到商务部调查问卷,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反驳“受政府控制”的假定,因此商务部认定该企业为政府控制企业,法院认为根据商务部实体法规定的明确要求,相关企业应该知道在反倾销调查中欲反驳“受政府控制”的假定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因此认定商务部的该做法是适当的;但法院接着指出本案中达艺家私在调查期间尽力提交有关证据,因此本案中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商务部拒绝采纳达艺提交的证据的行为是否适当”,对此商务部从4个方面进行了辩解,而法院也逐一进行了分析。

1.关于达艺家私是否为利害关系方④ 的争论 美商务部认为在发放Section A调查问卷时,达艺不是利害关系方,因此不需要向其寄送问卷,理由是商务部一贯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都是由政府控制的,企业在推翻“受政府控制”的假定后才能成为利害关系方。对此法院从3个方面驳斥了商务部的主张:(1)法院认为商务部夸大了“受政府控制”这一假定的结果,该可推翻的假定仅仅创设了一个举证义务,并没有在中国商务部和其境内企业间建立任何实际关系。由于中国商务部和境内企业间不存在关系,前者没有代表后者接受传票送达的授权,因此仅向前者发送调查问卷,而未向利害关系方提供如何反驳该假定的做法与其规则制定的目的“给予商务部欲获得信息的每一利害关系方以提交信息的要求通知”不符。并且商务部未就如何推翻该假定规定其他方法,所以对该假定做出的上述夸大解释没能为利害方提供有意义的进行反驳的机会,这一假定就毫无根据地成为不需证明的事实,使得假定变得武断任意,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法院认为将如何反驳“受政府控制”假定的信息仅送达中国商务部,然后将未收到信息的企业没能提供所要求信息的行为用作证明其受政府控制,该信息获得方式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企业不受政府控制,那它与中国商务部有关系的可能性是最低的,也就不可能从官方获得信息。司法上肯定商务部有权做出以上假定的部分原因是企业自身掌握着反驳受政府控制的最佳信息,因此企业承担该举证责任是合适的,但是本案中商务部没有直接通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这一做法使该假定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3)法院通过回顾商务部以往处理该问题的实践发现,商务部在该案中的解释与以往实践不符。商务部引证的裁决中只有3个是完全依赖中国商务部来通知受诉企业回答Section A调查问卷,而在其他裁决中,商务部明确指出其向所有已知方都发送了调查问卷,在至少一起案件中,商务部明确指出判定利害方未按时提交问卷的前提是该利害方已经受到了调查问卷。(4)法院认为商务部在本案中的实践也削弱了其主张,在调查过程中,尽管假定“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是受政府控制的”,但商务部仍向有关企业直接寄送了“Q&V”调查问卷以及强制调查方适用的Section A调查问卷。该实践与将中国商务部视作所有在华企业的人的看法不一致,相反这表明在企业提交反驳“受政府控制”的信息之前,商务部已经将这些企业视作不受中国政府控制的合格利害关系方。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商务部对达艺家私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地位认定错误,达艺家私应该属于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利害关系方。

2.关于通过中国商务部向利害方寄送调查问卷的方式是否可以信赖的争论 美商务部称信赖中国商务部向中国国内利害关系方转寄Section A调查问卷是合理的。理由是中国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商务部职能之一是“指导协调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具体说来,商务部称以往的实践证明中国商务部是可信赖的,并且在木质卧室家具案中一些利害方没有直接收到商务部寄送的调查问卷但却提交了答卷,因此信赖中国商务部向国内企业传递信息是合理的。对此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法院认为商务部的法律规定商务部有义务向利害关系方寄送请求提供信息的书面通知,虽然这并不要求提供实际的信息请求通知,但是商务部寄送通知的方式必须能被合理地认为相当于提供实际通知。本案中商务部依赖中国政府机关之一的中国商务部来通知利害方,该通知方式不能被合理视作向利害方提供了实际通知。最高法院在Wuchter v. Pizzutti案中认定:“在某一行政机关没有向利害关系方转寄通知的职能时,信赖该机关通知利害方的方式是不合理的”,这一有关传票送达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域外送达。在Koster V. Automark案中,法院认定:“外国政府在实践中可能由于裁量权的运用有时会履行传票送达职能,但政府的这一行为不是必然性的,而是带有某种不确定性,但是公民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不是建立在政府的恩惠或自由裁量权基础上而是需要有力的法律保证”。因此商务部信赖中国政府某一行政机关来提供通知是违背法理的。(2)法院认为商务部不应该任意、反复无常地行使其行政权力,特别是在商务部自己已经明确必须履行的义务时更应该遵守(在中国台湾半导体反倾销案中,商务部阐述了有关调查问卷的相关政策)。这样一来,商务部信赖中国商务部通知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基础仅仅是后者的“恩惠或自由裁量权”,这是不合法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行政机关做出最终决定时有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是说其有权忽视做出决定过程中的行政程序,也不能任意武断地使用行政程序。本案中中国商务部并没有负责向香港公司转寄信息的义务,而且商务部也未要求中国商务部将Section A调查问卷传送第三方,因此法院认为商务部信赖中国商务部转寄通知信息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这种信赖也是不合理的。

3.关于在未收到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前提下,达艺家私是否应当知道需要提交相关信息的争论 在上述两点主张不被法院支持下,商务部退一步称:“即使达艺没有收到中国商务部的通知,鉴于以往裁决中需要参考Section A调查问卷的实践,达艺应当知道需要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商务部认为,达艺应当从以往的裁决中推导出需要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达艺要提交该调查问卷。法院认为商务部的这一理由站不住脚,其主张没有说服力。法院从以下3点进行了分析:(1)法院认为既然商务部明确公布了其提供直接通知的规定,那么当事人就没有义务去彻底检查商务部以前做出的裁决以便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商务部发送“Q&V”调查问卷时同时附有一封信函告知“除了回答“Q&V”调查问卷外还需要提供其他信息,提交“Q&V”调查问卷并不能保证将获得单独税率待遇”。商务部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当事人要想获得单独税率待遇必须回答不同的调查问卷,法院认为商务部的此种解释可能算是对这句话一种理解方式,但是更好的一种解读“是商务部保留进一步询问有关信息的权利”。毕竟这句话也没有说清回答这份问卷会不会被选作强制调查方,单提交“Q&V”调查问卷是否足以使利害关系方享受单独税率,实际上有些回答问卷的企业被选作强制调查方,有些则没有被选中。特别是商务部直接通知了涉案企业要求其回答“Q&V”调查问卷,在未接到商务部通知的情况下,这些企业没有义务自己去确定商务部需要什么附加信息。《自由信息法》要求行政机关或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其程序规则,或者向当事人及时告知真实的程序规则。行政机关有制定行政程序规则的权力,但是必须将规则公布于众,让公众知晓。(2)引证的以往裁决不能降低达艺对商务部抱有的合理预期,即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将遵循既定规则。在商务部举出的所有裁决中(有3件除外),商务部都尽力向当事人发送了调查问卷。法院列举了大量对华反倾销案中商务部的实践,比如在对华塑料袋反倾销案中,商务部给反倾销申请中提到的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以及构成进口数量80%的出口商都寄送了Section A调查问卷,并且对没有回答问卷的企业又重新发送了调查问卷;在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商务部向中国商务部寄送了调查问卷,请求后者将问卷告知所有调查期间被美国海关认定为出口受诉产品已达商业规模的出口商以及美国内产业在反倾销申请书中提到的中国企业;在对华鲜蒜反倾销案中,商务部认定一香港企业不合作的理由是该企业在收到调查问卷后没有回答问卷。(3)尽管商务部宣称回答Section A调查问卷是获得单独税率待遇的必要条件,但同时也承认“裁决中并没有特别规定今后的案件中必须要回答Section A调查问卷,只是确立了一个标准假定,即将对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适用同一普遍税率,除非企业有证据推翻该假定”。实际上,商务部以往对华反倾销裁决中对于外国企业如何获得单独税率几乎没有提及,这使商务部的主张备受质疑,比如在自行车案中,商务部认为“出口商为外国企业时不需要进行单独税率分析”。此外,商务部在一些案件中并不依据对Section A调查问卷的回答来给予企业单独税率待遇,而是依据其他信息,比如在对华鲜蒜反倾销案中,商务部很大程度上依据对“Q&V”调查问卷的回答来决定是否给予单独税率待遇,在该案中商务部授予没有回答其调查问卷的一香港企业单独税率待遇,唯一的理由是该企业的通讯地址在香港;在对华石油蜡烛反倾销案中则要求欲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同时回答“Q&V”调查问卷和Section A调查问卷。在决定是否给予单独关税待遇时,商务部采取了两步走测试方法,第一步首先确定利害关系方是否受政府控制,如果发现一利害方不受政府控制,则商务部必须确定对其适用的税率,在鲜蒜案中采用此方法,商务部首先给予没回答问卷但地址在香港的企业单独税率待遇;接下来第二步商务部要为这些不受政府控制的企业选择不同于普遍税率的单独税率,如根据鲜蒜案中的方法,商务部应该给予达艺家私单独税率待遇然后确定具体税率,但是在本案中商务部没有这么做,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将“受政府控制”的假定等同于不利信息裁决,忽视了法院一再强调的“要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机会来回应商务部的请求”。鉴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未收到商务部请求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情况下,达艺家私不负有知晓需向商务部提供哪些信息的义务。

4.关于在未被告知需要提交什么信息时达艺家私是否有义务主动询问商务部的争论

商务部提出的最后一个辩解是,如果达艺不知道需要提交什么信息,则需要主动询问商务部相关程序规则,理由是商务部在开始反倾销调查通知中提供了咨询用的联系方式。因此,达艺欲在日后对程序不合规则提出异议必须先主动询问商务部的相关程序。法院认为商务部的此番主张同以上3个主张一样,也是颇有疑问的。法院从以下4点进行了分析:(1)上述主张暗示了商务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可以不遵守自己的程序规则,并且只要当事人没有询问程序规则就被剥夺日后对程序缺陷提出异议的权利。商务部的这种论断只会使其更加无所顾忌地背离正当程序的主旨: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商务部采用的这种方法将使当事人不停地询问商务部的程序以免在调查过程中若商务部改变程序或背离程序,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询问,则将丧失救济权。法院认为商务部想要的结果不可能实现。(2)商务部对当事人的此种要求违背了联邦政策。《自由信息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其程序规则,而且必须是单独公布,不仅是作为裁决的一部分公布。该法规定,对于应该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而未公布的事项,除非及时有效地通知当事人外,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当事人主动询问与该事项有关的或承担不询问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此可知,商务部要求当事人主动询问程序规则的做法(除非明确指示)将违反《自由信息法》的明确规定。尽管本案中原告达艺可能没有尽到被告所称的勤勉义务,但是被告商务部也没有遵守应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规则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关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谁应该承担责任,国会在Morton v. Ruiz案中已经判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行政程序法》规定凡是影响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则都必须遵循既定程序予以公布以防不公开的临时裁决固有的任意武断。因此,被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⑤ (3)要求达艺承担询问义务违背了最高法院在New York v. New York, N. H&H. R. Co.案中确立的“合理通知”原则,当涉及当事人提交任何将影响其权利的信息的最后期限时必须给予当事人“合理通知”。本案中,商务部不仅应当向利害关系方直接寄送“Q&V”调查问卷,还应当提供书面通知请求,这比“合理通知”要求更高。因此,达艺完全有理由信赖商务部将依据公布的程序进行调查。(4)商务部在木质卧室家具案中将2004年2月23日定为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的最后期限,该期限早于商务部完成反倾销初期调查之日,甚至早于商务部向达艺发送拒绝接受其提交的“Q&V”调查问卷的信函之日(2004年3月2日,美商务部函告达艺拒绝接受其提交的“Q&V”调查问卷)。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达艺在2004年2月时有必要就程序问题主动询问商务部。鉴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在没有收到要求提供信息的通知时,达艺家私没有义务询问商务部有关的程序规则。

三、法院判决

通过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商务部拒绝采纳达艺提交的证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将此案发回商务部按照本判决进行重新审查。在重新做出裁决过程中,商务部可以就以下问题再次做出认定:(1)达艺是否及时、如实收到了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的通知;(2)达艺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获得单独税率待遇要求的标准;(3)达艺是否有资格获得单独税率待遇。

四、简要评析

本案中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法院一再强调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公平、正确、善意地行使行政权力,遵守正当程序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二是即使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已经做出对中国企业不利的裁决,但是只要能够熟悉相关的美国行政法规,找出商务部存在的违法程序,仍能获得法律救济。

本案中法院的分析主要集中商务部在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调查期间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也即是否符合正当程序中对依法行政的要求。首先法院肯定了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但同时指出这种权力并非不受限制,制定的程序规则必须是“合理的”,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既定的程序规则,并且要将规则公布于众,否则如果案卷记录中的证据是通过不法程序获得的,那么实质性证据审查这一做法将毫无意义。鉴于规则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行使程序,法院认为这种规则为利害关系方提供了“合理预期”以及在调查中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需做出的“合理努力”。商务部法规规定,“反倾销调查中,商务部获取事实信息的主要途径是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商务部必须告知每一利害关系方需要提供的信息、提交该信息的格式和方式以及未按规定的格式、方式提交信息将导致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达艺家私属于涉案家具的外国制造商和出口商属于利害关系方,但是商务部并没有书面通知达艺提供有关信息并告知具体要求,因此商务部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在商务部已经对木质卧室家具案做出终裁后,达艺因申请单独税率待遇受阻而导致的不利地位似乎已经“板上钉钉”,但通过紧紧抓住商务部在调查期间没有直接向达艺寄送调查问卷这一点,达艺成功地向法院证明了商务部在做出裁决过程中有违法程序存在,因此获得重新审查裁决的机会。这也给了今后参加反倾销诉讼的企业一个启示,即在反倾销终裁做出后,处于不利地位的企业并非只能被动接受,可以美国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调查中程序是否合法入手来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获得美国法律的救济。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大户,但是就应对反倾销的技巧来说,我们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完善。达艺家私诉美国商务部一案正是这种改进过程中的一次有益尝试,而通过对该案的分析也期望有助于我国企业日后更好地应对反倾销诉讼。

注释:

① 达艺家私有限公司(Decca Hospitality Furnishings LLC),是香港达艺控股有限公司(Decca Holdings Limited)旗下的负责家具和装饰材料生产的公司。

② 在反倾销调查期间,美国商务部制发的调查问卷不只上述两份,但考虑到与本案的相关性,故法院的讨论仅限于这两份问卷。

③ 本项问卷要求的资料,主要为涉案公司的结构、经营事业、以及受调查或复查产品的产量及在所有市场的销售价格等一般性资料。

第3篇:商务信用调查范文

应用:动力不足

还是在苏州街的新岛咖啡馆。与3年前相比,某大型证券公司的CIO郭先生可以说是判若两人。在漫长的股市低谷期,他所在的证券公司信息化建设几乎处于停滞,自己也因无所作为而心灰意冷。如今股市再度火爆,也点燃了他的激情。

如何构建一套移动商务系统成为他目前的重点工作。“我们为什么要做移动商务系统,看看新股民的需求就知道了。现在手机炒股的客户群体快速膨胀,这个群体才是未来的社会精英,是社会财富的真正掌握者,我们必须要为他们服务好。”郭先生所在的证券公司在金融行业信息化建设方面都居翘楚,但是直到近年,其移动商务还仅仅限于管理层的移动办公。现在,他们正筹划建设集移动交易、客户服务、移动营销为一体的移动商务系统。

郭先生所在的证券公司只是我们本次调查的一个样本。在本报对包括金融、电信、制造、教育、政府、流通、商贸等行业机构进行的移动商务CIO 调查中发现,移动商务已经较为广泛地被大家所认知。53.2%的被调查CIO表示,目前已经有移动商务的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移动商务应用尚处于比较浅的层面上,其最主要的应用还是移动办公。企业对于更深层次的移动商务应用,比如移动ERP、移动CRM、移动SCM等,还在零星地尝试中。而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虽然企业纷纷看好移动商务的潜力,但如何开展移动商务的具体需求还不明确。

蓄势待发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移动商务概念已被较广泛地接受。53.2%的被调查CIO表示,目前已经有移动商务的应用。而且,移动商务行业应用分布相对均衡,金融、政府、制造是目前移动商务应用的主要领域;但移动商务的纵深应用尚不足,移动办公仍是目前主流的应用,而笔记本电脑是最重要的移动终端;在移动办公之外的移动商务应用领域,基于短信的移动商务平台是目前用户采用最多的解决方案。

“移动商务对于我们最大的意义在于,把我们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延伸到了企业之外,优化了我们的营销和供应链管理。”上海国药控股公司信息部副总监成杰向记者表示,“移动商务肯定是我们企业IT战略未来的发展方向。”上海国药控股公司目前的移动商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层的移动办公,二是医药代表通过手机开展移动营销。成杰介绍,他们正计划将移动商务应用延伸到整个供应链管理系统。

上海国药控股是医药行业移动商务应用的一个典型。从调查结果来看,移动商务应用的行业分布比较均衡,这说明许多行业都存在对移动商务应用的需求。在被调查对象中,制造行业目前已开展移动商务应用的为61.9%,政府部门为60.7%,金融行业为59.2%。

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和制造、金融行业是目前移动商务应用的主要行业市场。国内某保险公司CIO付先生向记者介绍,今年年初开始,该公司就为保险业务员配备了定制的掌上电脑,可以通过无线连接服务器与保险公司后台数据库资源有机整合,使业务员即便外出开展业务时,仍能随时获得来自公司的信息支援。付先生向记者表示,“目前,我们移动商务应用主要集中在销售部门和行政管理层,但是下一步我们希望在客户服务部门也尝试应用。”

这家保险公司移动商务应用现状与我们本次调查得到的基本结论吻合。调查访问中,为数较多的CIO表示,企业目前开展移动商务的部门主要集中在营销(包括市场、销售)和行政管理部门,但是随着企业对移动商务需求的增强,移动商务将可能在产品、生产、客户服务等部门逐渐普及。本次调查结果是,有69.5%的CIO表示,未来3年将在营销部门开展移动商务;66.7%的CIO表示,行政管理部门也将是开展移动商务应用主要的部门;47.6%的CIO表示,将在客户服务部门开展移动商务;另有16.7%的CIO表示,将在生产部门开展移动商务。

而且,在一项对未来3年计划构建的移动商务系统的调查中发现,67.5%的企业表示将部署移动OA系统;有36.1%的用户计划部署移动CRM系统;有31.1%的用户计划部署移动ERP系统;还有19.7%的用户计划采用行业定制的移动商务解决方案。也就是说,移动办公不仅是目前,也将在未来3年内成为最主流的移动商务应用。

图1 过半的被调查企业已开展移动商务应用

在单纯的移动办公以外,企业移动商务采用最多的解决方案,大多基于短信技术平台。一位金融行业的CIO颇为不屑地说:“发条短信就是移动商务?这也太简单初级了。”他所在的企业正在进行移动商务解决方案的选型,但是让他感到不满的是,大多数提供商给出的都是基于短信的解决方案。

对此,某移动商务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老总刘先生说:“基于短信的移动商务平台应用确实比较初级,但这是无奈之举。不是我们做不出更好的移动商务解决方案,而是因为目前定制开发成本很高,适用于开展深层次移动商务的终端设备成本也很高,客户不愿意花大笔的钱来做。”

就目前来看,基于短信的移动商务是目前主流的解决方案。调查发现,用户部署移动商务应用中,有60.7%的移动商务是采用短信技术。对此,计世资讯资深分析师郭畅认为,“因为目前基于短信平台的移动商务解决方案已经相对比较成熟,费用也比较低廉。”

采访中,确实有不少CIO表示,“我们现在是尝试性地应用移动商务,不希望对此投入太大。”

比如立邦涂料公司,其物流配送体系就是采用了高维信诚资讯有限公司的“企业移动商务引擎”平台,它不仅能和立邦现有的SAP R3系统无缝集成,而且经济实惠,投入不到10万元,就已经能基本满足其应用需求。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随着移动商务应用以点带面地展开,移动商务应用由横向应用走向纵深的趋势将越发明显。但郭畅认为,“移动商务应用短期内不会出现爆炸式增长,现在还处于一个蓄势和积累阶段。”

动力尚不足

“没有明确需求。”是尚未开展移动商务的企业CIO们提及最多的原因,高达86.4%的被调查对象选择此项。另有26.8%的CIO认为,是出于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考虑;还有12.6%的CIO认为,目前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也有11.8%的CIO认为,受技术手段限制。但进一步分析发现,“没有明确需求”背后暗藏诸多复杂原因。

“我们花钱做移动商务,归根结底要看值还是不值,也许工作效率能提高了一点,但是这值得我花这么多钱吗?我怎么来评估移动商务的投入产出比?”一位CIO坦率地对记者说,“3年之内,我们都不会部署移动商务系统。” 江苏恒瑞制药公司CIO崔先生也表示:“我们对移动商务没有明确的需求。目前我们的网络化分销管理系统已经足以达到高效快捷的目的,而且系统的稳定性也很好。”

记者深入调查发现,看似简单的一句“没有明确需求”后面,暗藏着诸多复杂的原因。

首先是观念问题。“移动商务确实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让你随时随地办公,让你无处可藏,这对工作狂很有意义,对很多人来说却是不道德的,因此难免会有抵触心理。”国内某知名物流公司信息化负责人赵先生对记者说。实际上,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CIO们多数认为,其在开展移动商务过程中遇到的主要的阻力是观念的改变,有67.2%的CIO提及此项。赵先生对记者说:“作为CIO,好的应用都想做,但是公司不是我说了算,一些固有的观念很难扭转。”

图2 笔记本电脑是日前最主要的移动终端

图3 企业在移动商务中采用笔记本电脑的原因

图4 营销和行政管理是企业移动商务最集中的部门

图5 企业可能对哪些移动商务应用有需求

图6 企业没有开展移动商务应用的原因

其次是受到无线移动终端的限制,符合移动商务需求的终端设备普及率还远远不够。根据调查数据,目前企业开展移动商务所使用的移动终端97%都是笔记本电脑,采用PDA和智能手机的分别是26.0%和14.3%。但是现在笔记本电脑的普及率仍然很低,根据统计数据,71.5%的企业其笔记本电脑拥有比例在20%以下。但是被调查对象中,高达92.8%的被采访对象表示,在未来6~12月内有笔记本电脑购买计划。

而之所以笔记本电脑成为目前移动商务最主要的移动终端,原因在于,目前移动办公是移动商务最主流的应用,而笔记本电脑在移动办公应用领域有着绝对的优势,相比PDA、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笔记本电脑的运算能力更强、更加普及,稳定性和安全性更佳。

IT投入费用限制也是CIO们对移动商务持谨慎态度的原因。某商业银行科技部负责人对记者说:“构建一套移动商务系统,不只是软件开发费用,还有终端设备费用、软件许可费用、流量费用、后台系统设备费用等等都要考虑进来,花费不小,我们不得不慎重。”有46.1%的被调查CIO认为,无线通信速度和资费是目前开展移动商务遭遇的主要阻力;26.3%的CIO认为,企业开展移动商务是受IT投入资金所限制。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软件提供商建议某轴承制造公司上一套移动ERP系统,初步划算下来,需要至少50万元的投入,公司领导便一口回绝了。

也有企业对移动商务应用中的数据安全问题表示疑虑。调查结果显示,有26.8%的CIO对开展移动商务后企业信息安全表示担心。一家跨国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称: “出于商业机密和数据安全考虑,我们禁止搭建无线网络,更不可能开放企业核心数据库。”

确实,企业实施移动商务,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重新上一个支持无线应用的数据库,要么利用原有的数据库。前者,无疑会增加企业的建设成本;后者,则使得企业的数据库供应商面临开放数据库的问题,或者公开数据库访问的接口,很多企业对此颇多疑虑。

郭畅认为,确实某些企业是由于其特殊性质决定了它对移动商务需求不迫切,但也有企业可能对移动商务不了解,对移动商务目前的商业模式不认可,对移动商务所需投入没有较清晰的评估和认识,“这些都是企业移动商务具体需求不明确的潜在原因”。

突破口在哪里?

未来3年内,移动商务将是企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趋势。有49.9%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未来3年,移动商务将是公司IT战略的重要内容;只有19.3%的被调查对象明确表示,移动商务不会成为其企业IT战略的重要内容;另有30.8%的调查对象表示,“不确定”。毋庸置疑,移动商务前景乐观,但目前尚需多方面突破。

毫无疑问,移动商务将是企业IT战略的重要趋势。但就目前而言,“整个移动商务市场热闹而又混乱。”一位移动商务业内人士说,“概念满天飞、应用较初级、产业链既不清晰也不健康,这些问题不解决,移动商务的推广和普及肯定成问题。”

那么,移动商务应用的突破口究竟在哪里?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移动终端的普及将是一个重要的突破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际知名快递公司DHL在全国配备了1000台价值一万元的讯宝移动终端,实时跟踪货物运送状况。“如果一个讯宝价格降到500元,可能所有的快递公司都用,应用也就能迅速普及开来。”郭畅认为,如果移动终端费用降到大家都能普遍接受的程度,并逐渐普及,将是移动商务应用的一大突破。

实际上,移动终端不仅需要费用降低,还需要性能等多方面的提升。对此,IT厂商已开始发力,联想就曾经为保险和医药行业定制高性能的移动终端设备。移动商务应用的快速发展,甚至使得英特尔这样的上游厂商也开始重点关注。近日,英特尔了新一代迅驰平台Santa Rosa,新一代迅驰处理器技术特别强调了笔记本电脑更高的性能、电池寿命、更快速的无线连接、更小巧灵活的外形,其中针对高端商务应用的迅驰专业版,是迅驰平台自诞生以来,首次推出的针对商务用户的全新品牌,突出了更好的可管理性和安全性。

这与我们调查中CIO们对笔记本电脑作为移动终端的需求不谋而合。CIO们认为,笔记本电脑仍在一些方面需要得到提升。比如电池使用时间,90.5%的被调查对象都认为,现在笔记本电脑的电池使用时间需要大幅提高;另外,被调查的CIO们认为,笔记本电脑在外形尺寸(71.4%)、减轻产品重量(69.5%)、提升无线联网性能、可管理性(占67.8%)、稳定性和安全性(50.0%)等方面都需要加强。

移动商务软件的产品化也是要解决的一大难题。“我们最大的苦恼就是没办法形成规模,移动商务项目大多数都是定制开发、成本很高,所以用户反应不太积极。”一个SI公司的老总对记者说,“而只有移动商务更加标准化的软件产品出现,才能降低提供商的生产成本,从而带动更多的企业来尝试和使用。” 但是正如当初ERP的普及推广一样,这需要积累,也需要时间。

另外,就产业链而言,现在移动商务产业链中,移动运营商占绝对主导地位,其强势地位使得产业链其他企业处境尴尬。一位SI公司老总调侃说:“移动运营商主导产业链,这其实是不健康、不正常的。但目前的现状是,我们似乎都在帮移动运营商打工。”实际上,由于中国移动各地分公司在移动商务应用方面的力度越来越大,很多移动商务的SI/ISV都为将来的处境表示担心。一位业内人士由此感叹:“移动商务应用要取得突破性进展,真难。”

但是另一方面,随着移动技术的日新月异,人们对随时随地进行商务活动的需求的增强,移动商务应用的普及和深入也是在业内人士的预料中。一切宛如混沌初开,企业级移动商务市场前景应被看好。

图7 企业开展移动商务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阻力

第4篇:商务信用调查范文

[关键词]商务旅游竞争力;评价体系;深度访谈;因子分析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0)04―0027―05

一、引言

商务旅游一般指人们出于商业或工作的目的,到达并在非居住地停留的活动。因为商务旅客具有逗留时间长、人均消费高、重游率高等特点,商务旅游已经成为重要的旅游细分市场之一。现有的商务旅游相关文献,大多侧重于特定城市的发展战略或策略分析,研究方法以定性为主。直到2007―2008年,才有部分学者采用定量的方法研究商务游客满意度。如张钦、、谢萌等利用问卷调查分析了上海商务游客满意度,徐峰研究了义乌作为商务城市的评价标准。但上述研究关注的是特定城市的旅游者满意度,对其他城市商务旅游发展的借鉴意义较为有限。为此,建立一个对商务旅游城市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城市商务旅游竞争力评价体系十分必要。

目前旅游竞争力领域内的研究所采用方法大体可分为两类:其一,由专家构建判断矩阵,并由其针对某个研究对象进行逐项评分。该类方法以层次分析法为典型代表。其二,由研究者构建初步的竞争力结构,并借助统计数据以及专家评分进行竞争力评价。该类方法以因子分析法为代表。通常认为,层次分析法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子分析法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但现有的基于因子分析法的竞争力研究,研究者通常已事先设计了竞争力结构,因此,其因子分析的可信度并不高。此外,并非所有的指标都能找到相应的统计数据,这也削弱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笔者通过开放式问题,不定向地获取商务旅游城市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商务旅客的客观需求趋势,利用因子分析法尝试构建了城市商务旅游竞争力评价体系,并对其普适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初步验证。

二、研究方法与设计

本文研究方法的设计主要基于以下3个出发点:首先,评价指标的构成应该具有代表性及客观性;其次,评价指标的有效性要能够得到适当的检验;第三,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方法应该尽量科学。为此,在研究过程中,评价指标的选择采取了专家咨询与商务旅游者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便于从多个角度探寻商务旅游城市的竞争力影响因子。

(一)总体研究流程的设计说明

首先,借助专家访谈构建商务旅游城市的特征库,并借助商务游客调查对特征库进行补充。

然后,请商务游客对各项商务旅游城市的特征值进行重要性评价,并请其分别对上海、广州、香港、澳门4个城市进行分项评分。在此之前,调查者会请被调查对象就上述4个城市按照其总体竞争力或吸引力的高低进行排序。

第三,采用因子分析法构建竞争力模型,并利用模型及游客的评分计算4个城市的相对竞争力水平。

最后,对比被调查者对4个城市的排序,以及利用竞争力模型计算的上述4个城市的相对竞争力,检验该竞争力评价体系的可行性,并提出改进方案。

(二)专家访谈的设计说明

为了建立商务旅游城市竞争力的基础指标,笔者访问了10位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涉及政府管理、商务企业、教育科研等多个领域。访谈专家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贸易暨投资促进局经理、澳门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会展部客户经理、澳门中国国际旅行社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澳门科技大学国际旅游学院助理教授、澳门中国大酒店经理、澳门理工学院政协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经理、台湾高雄餐饮学院助理教授以及迪拜阿联酋学院(The Emirates Academy)副教授。

访谈时,首先请专家就一般的商务旅游城市应具备的特征进行回答,然后请专家进一步从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城市形象、设施与服务、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等具体方面对商务旅游城市的特征加以补充。通过专家访谈,初步确立了32项商务旅游城市应该具备的特征。

由于在后续的商务游客调查中,并未收到被访者提出其他需要增补的商务旅游城市特征,因此,笔者将上述32个特征作为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并分别将其记为x1-X32。

(三)商务游客问卷调查的设计说明

在市场调查的研究设计方面。商务游客是商务旅游城市的主要目标客户,他们的态度与认知对于判别商务旅游城市的竞争力水平具有决定性影响。笔者在2009年2月到5月期间,于澳门各口岸的出境大厅,专门针对商务旅客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由6名聘请的专职调查人员执行,采用拦截抽样的方式,调查前首先确认被调查者的身份,以保证被调查对象均为即将离开澳门之商务游客。调查结果则由调查员根据游客的反馈代为填写。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00份,回收294份,有效问卷289份。回收率达到98%,回收有效率达到98.30%。

问卷的设计主要由4个部分组成:(1)商务游客对商务旅游城市特征的重要性评估,采用李克特7点式量表;(2)商务游客对上述4个城市进行分项评分,采用10分制评分法;(3)商务游客根据自己的经历或印象将上海、广州、澳门、香港4个城市按照好感度进行由高到低的排序;(4)商务游客的个人信息。其中商务游客对城市排序以及城市的分项评分等部分主要用于检验竞争力评价体系的有效性。

问卷回收后,笔者对所获数据进行了信度与效度分析,结果表明,问卷第一、第二部分的Cron―bach’s d系数分别为0.919和0.984。该数值越接近1则表明相关数据的代表性和有效性较高,通常将0.7作为较高信度的标准。可见,此次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三、数据分析与讨论

(一)被调查商务游客的基本概况

此次参与问卷调查的商务游客大部分为男士,女性仅占12.6%。在年龄段的分布方面,主要集中于31岁以上,约占被调查人数的84.6%,其中商务游客分布频率最高的年龄段为31~35岁以及36~40岁,均占被调查人数的19.5%。

受访商务游客中,约22.5%属于商业及零售业,11.3%来自金融业,制造业从业人士约占被调查人士的10.6%。来自其他如建筑业、IT业、旅游或业、会展业、物流业、进出口贸易等行业的人士 相对较少,其占受访人士的比例均不超过8%。

在出行目的方面,排名前5位的依次为商务洽谈(约占被调查人士的28.8%)、业务往来(约占被调查人士的26.4%)、参加展览(约占被调查人士的18.8%)、参加会议(约占被调查人士的17.4%)以及市场考察(约占被调查人士的7.6%)。在受访者中,约有84%的被访商务游客一年中出行频率在10次以内,其中35.8%的受访者每年商务旅行的频率低于3次。

在受访商务游客中,约44.1%为高层管理者,如领导或经理;22%为一般职员;技术及专业人士占14.3%;政府工作人士最少,约占2.8%。

被访商务人士大部分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台湾,而海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务人士占到36.4%。值得一提的是,来自葡语系国家的商务人士仅占1%,这与澳门作为中国与葡语系国家的桥梁地位不相符合。

通过上述信息可知,此次调查的对象基本上覆盖了国内外多个行业、不同级别的商务人士,这也为研究结果的可信度提供了保证。

(二)城市商务旅游竞争力评价体系的构建

在构建城市商务旅游竞争力评价体系时,主要借助因子分析法来分析受访者对商务旅游城市特征的重要性评估数据。通过KMO和Bartlett’s Test检验得知,KMO系数为0.887,非常接近0.9的最优值。同时,Bartlett’s Test of Sphericity显著性程度Sig.=0.000,说明该项因子检验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随后,笔者利用SPSS软件进行因子分析,通过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城市商务旅游竞争力的主要因子,并利用正交旋转法来解释所得竞争力因子,最终利用上述分析的结果构建竞争力评价模型。

通过总方差解释表可知,前7个因子的特征值大于1,因此,选择7个因子作为主因子就能够包含原始变量65.299%以上的信息。而根据成分提取矩阵的结果,可以得到上述7个竞争力因子的表达式(鉴于篇幅关系,成分提取矩阵表略去)。

其余的6个竞争力因子的表达式获得方法与上述类似,此处就不一一列举。

而城市商务旅游的综合竞争力水平则以主因子的贡献率作为权重来进行计算,因此,综合竞争力水平可以表达。

为了进一步对上述7个因子进行解释,笔者采用正交旋转法对数据进行分析。

一般认为,绝对值大于0.3的因子负载是显著的,因此,仅保留了因子负载大于0.3的数值。

因子F1主要包括:x1(宜人的气候条件)、X9(独特的城市景观)、X16(提供多样的娱乐休闲服务)、X19(拥有较高吸引力的景点)、X20(有适合随行家属的旅游休闲服务)、X22(高品位的购物环境)、X23(多元化的餐饮服务)、X24(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X30(合理的物价水准)。因此,可以将因子1解释为休闲娱乐环境。

因子F2主要包括:x25(较高的互联网服务普及率)、X26(较高的行政效率)、X27(现代化的城市设施)、X28(便利的邮电通讯服务)、X29(便捷的金融汇兑服务)、X31(高度注重诚信的社会)。因此,可以将因子2解释为城市信息化水平。

因子F3主要包括:X2(对外交通发达)、X3(城市内部交通顺畅、便利)、X4(出入境快捷便利)、x6(国际化的语言环境)、X18(良好的住宿条件)。因此,可以将因子3解释为对外通联的便利性。

因子F4主要包括:X14(齐全的翻译、复印等商务配套服务)、X15(提供专业化的商务活动场所)、X21(发达的商业服务)。因此,可以将因子4解释为商务配套设施及服务。

因子F5主要包括:x5(快节奏的城市生活)、X7(较大的城市规模)、X8(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因此,可以将因子5解释为城市活力水平。

因子F6主要包括:X10(安定的社会环境)、X11(居民对待游客态度友善)、X17(良好的服务态度)、X32(合理的城市规划)。因此,可以将因子6解释为城市人际关系及服务态度。

因子F7主要包括:X12(是区域的经济中心)、X13(是区域物流集散中心)。因此,可以将因子7解释为城市的区域辐射力。

至此,笔者已经初步构建了城市商务旅游竞争力评价体系,该竞争力评价体系由7个分项组成,分别为:休闲娱乐环境(F1)、城市信息化水平(F2)、对外通联的便利性(F3)、商务配套设施及服务(F4)、城市活力水平(F5)、城市人际关系及服务态度(F6)、城市的区域辐射力(F7)。城市商务旅游的分项竞争力可以利用公式1系列进行计算,而综合竞争力水平则可以通过公式2进行计算。

(三)城市商务旅游竞争力评价体系的检验

商务旅游竞争力评价体系应该具备一定的推广价值和实用价值。为了检验上述竞争力评价体系的实际应用价值,笔者分别从普适性以及准确性两个方面进行了检验。

1 普适性的检验

由于该评价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并无针对任何城市,且采用的是商务游客参与的标准化评分方式,因此,该竞争力评价体系符合一般性特征。只要使用上述32个指标对商务旅客进行问卷调查,即可以较为客观地得到相关城市的商务旅游竞争力水平。

以上述32项指标评分理想情况得分为10分,合格分为5分作为基础,计算得到城市商务旅游竞争力各分项及综合竞争力的理想值及平均值。

当任意城市使用该套评价体系进行竞争力分析时,都可以得知其商务旅游竞争力的相对水平。因此,该评价体系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2 准确性检验

在调查的商务游客中,共有175名受访者曾经到访过上海、广州、香港以及澳门,占成功访问游客的60.55%。根据他们对上述城市的感知,排名第一的城市中,有99名受访者选择了香港;排名第二的城市中,有66名被访者选择了上海;在排名第三的城市中,56名受访者选择了澳门;排名第四的城市中,85名受访者选择了广州。由于上述排名均代表了绝大多数受访者的意见,可以得出:上述4个城市在商务旅游方面最具有竞争力的当属香港,第二位为上海,第三位是澳门,广州排名第四。

另一方面,笔者借助上述竞争力评价体系及175名商务游客对上述4个城市的分项评分,计算得到上述4个城市的分项及综合竞争力。

由于商务游客对上述4个城市商务旅游排序的结果与采用笔者构建的城市商务旅游竞争力评价体系计算的结果具有一致性,因此,可以初步判断,该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准确性。

第5篇:商务信用调查范文

    自团购模式在中国出现以来,网络团购作为新兴的网络购物方式已经成为目前流行的一种消费形式。团购网站的数量增加迅速,网民对网上购物、支付和销售的接受度越来越高。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团购用户数达到6465万,使用率提升至12.6%,较2010年底上升8.5个百分点。团购用户年增长率高达244.8%,成为全年增速第二快的网络服务①。网络团购以其开放性、便利性、低成本、无时限以及高效率等特点如风起云涌般在我国蔓延。然而,在我国,网络团购是近一两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市场运行机制尚不成熟,加之网络经济和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滞后,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网络团购交易纠纷的不断涌现,如行业规范缺失、网站诚信难测、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产品售后无法保障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加强行业自治、建立行业维权机制以加强网络团购的诚信建设等是规范当前混乱的网络团购行业的首要任务。

    一、团购网站存在主要问题

    在网络团购刚兴起的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诸多隐患:知名网站遭克隆,用户被钓鱼;商品与实际不符,用户受欺骗;哄抬团购量,造成热抢假象;在线支付缺乏担保机制,资金安全无保;集中爆发的人流量超出商户承受范围,体验度也打折;团购企业与商户合作意向不统一,用户消费被歧视;团购企业诚信难测,售后服务无保障;用户非理性购物冲动易产生“团奴群体”现象;团购缺乏行业标准,维权机制尚无;团购用户黏度低,盈利前景迷茫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查报告显示③,现有用户对团购的信任程度还比较高,有80.3%的用户对团购表示比较信任或者非常信任,只有3.2%的用户对团购不信任,还有16.5%的用户对团购的信任度较为模糊,很难判断;有87.1%的用对团购服务整体感觉比较满意或非常满意,只有3.9%的用户表示不满意。对于团购的不满意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团购商品/服务与描述相符程度,商户的服务质量,团购时间和条件限制,用户的保护措施,在团购折扣、资质和实用丰富方面,用户也存在一定的不满意,但是比例相对较低。用户遇到不愉快的过团购经历,主要问题在于:服务或商品与网上描述的不一致,商户服务态度不好,商品送货时间太长,团购网站制造了虚假信息,线下商家拒绝提供相应服务。在学术界,对于网络团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之声不断,周小勇④认为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团购网站的资质问题;商家的诚信问题;在线支付的安全问题;消费者维权问题等。洪壁⑤认为问题主要是行政监管不力、网络欺诈频繁、售后服务滞后等,分析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是行业还未规范,许多问题需要通过网站去严格要求自己。对于这些纠纷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张文飞⑥认为消费者在团购活动中应当保持慎重,注意识别被诈骗引发的风险、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完善的风险、个人资料及信息被团购中介泄漏的风险等等,消费者应当选择有资质及信誉记录良好的厂商,并与其签订详细的团购协议。潘晓雅⑦认为团购组织者应当担负起积极的责任。

    二、团购网站责任体系问卷调查分析

    由于网络团购主体主要是团购网站、商家、消费者,综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自2011年以来的调查报告以及学者研究,本调查在研究消费者网络团购经历的基础上,将团购网站的责任体系分为三个一级指标:网站自身的经营合法性、对商户的审核、对会员的义务责任;每个二级选项使用5分量表分析。在本次调查中,参加过网络团的调查者团购经历分析,女性在调查占51.22%,调查对象中学生占79.67%,企业/公司人员占14.63%,其余所占比重5.7%。其中66.13%的消费者平均每月都会参加一次团购,24.19%的消费者会参加两次。

    1、网络团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调查对象的网络团购经历,55.28%的消费者基本满意,31.71%的消费者认为一般,9.76%的消费者很满意。目前网络团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排名前3位的是团购商品名(图片)实(实物)不符;商家通过抬高原价,虚报折扣;以次充好,质量低下。没有遇到过不愉快的团购消费经验的消费者只是占到19.15%。当遇到这些不愉快的团购经历,60.16%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不进行维权,30.08%的消费者选择直接向网站进行投诉,其余百分之11.38%的消费者选择拨打投诉电话,8.13%的消费者选择上消费者维权网站投诉。据统计,其中71.54%的消费者维权失败,仅28.46%的消费者的权益等到了保障。分析维权遇到困难的原因主要是团购网站与商家互相推诿责任、难以证明货不对板、找不到投诉渠道。通过问卷调查,得出消费者在团购消费遇到问题时,26.02%的消费者认为直接找工商部门投诉是最有效的途径,21.95%的消费者认为拨打投诉电话也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2、团购网站责任因素针对团购网站责任因素,我们详细设计了20个指标,立一级指标三个,主要根据主体划分为:团购网站自身经营的规范性、入驻商户经营规范性、团购网站对消费者服务的规范性三个方面,并在一级指标下设立了二级指标。(1)问卷信度分析为了保证各个变量测量项目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本调查对测量量表进行内在信度进行分析。目前,对信度的分析主要通过Cronbach’sAlpha系数来衡量,Cranach’sAlpha系数介于0到1之间,越接近于1则代表信度越高。一般来说,Cronbach’sAlpha系数大于0.7,表明数据的可靠性较高,大于0.6则代表数据可以接受。表2为三个一级指标项内部的总体信度。从结论看,数据均>0.7,表明数据是可靠的。(2)问卷效度分析效度一般分为内容效度、准则效度、建构效度、区分效度。本研究在设计问卷时综合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查结论和部分学者的观点,因而可以认为符合内容效度的要求。关于结构(Construct)效度本研究采用因子分析法来测量,通过对变量进行因素分析来检验问卷的结构效度。在进行因素分析前首先通过KMO&Bartlett球形检验来判断数据是否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具体的结果如下表所示。从结果上看,各个因子量表在显着性为0.000的情况下,KMO值在0.8以上,表明适合做因子分析。变量因子分析的结果显示,本文的指标设计与变量选择都具有较好的有效性。(3)团购网站责任因素重要性分析从调查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消费者对团购网站责任的重要性期待还是非常高的,均分基本上都在4分以上。从一级指标分析,消费者认为入驻商户经营的规范性和团购网站经营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从二级指标分析,在团购网站经营规范性方面,消费者认为最重要的三个因素是网站的合法注册经营的资质证明、支付的安全性、完善的退换货机制;在入驻商户经营合法性方面,最重要的三个因素是商户报价的真实性、商户产品或服务信息真实性、商户的工商营业制造审核;在消费者服务规范性方面,最关注的是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消费者评价的客观性审核。

    3、网络团购网站选择的影响因素针对现在团购行业比较混乱,团购网站鱼龙混杂的情况,消费者对选择团购网站的要求呢?通过收集到的问卷得知消费者的团购消费习惯已在慢慢改变从最初的冲动型消费向习惯性消费和理智消费转型,更加注重网站的信誉度、知名度和网站的售后服务质量。团购网站应该注意提高自身的品牌,以“网络世界名品之众、网络消费人气之众”为目标,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体贴的服务,在团购项目的选择上从源头把关,注重产品口碑、品质、服务和商家信誉。在分析影响团购未来发展因素的条件中,70.73%的消费者认为团购网站运营走向完整和正规是影响团购网站未来发展的主要问题,52.85%的消费者认为团购行业的发展需要加强国家监管体系,同时39.84%的消费者认为提供产品的商家数量增多质量更好,38.21%的消费者认为点评信息系统的完善也是影响未来团购网站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建议团购网站在整个网络团购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商家与消费者建立网络购物关系的发生地,也是双方发生纠纷时重要的证据提供者。通过调查分析,网络团购最主要的问题集中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描述以及价格方面存在虚假现象,消费者对售后服务不满意,存在投诉维权困难的情况,消费者急切期待团购网站能够加强对入驻商户资质的审核,加强对入驻商户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切实减少网络团购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严格把控团购网站成立条件团购网站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其盈利模式包括收取广告费、排名、交易提成等诸多方式,因此团购网站本身是经营性网站,根据公司法和网络管理相关条例的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着位置公示。同时,团购网站每日的交易量是很庞大的,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对团购网站的信任而注册会员参与团购行为,因此在团购网站注册时,应当对其注册资本有较高的门槛限制,保证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团购网站自身有资金实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健全团购网站责任承担机制责任切实保障需要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和惩罚机制,虽然团购合同并没有团购网站的参与,但消费者也只有通过团购网站才能比较直接了解到商户的信息,因此团购网站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有责任审核入驻商户所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包括入驻商户自身的资质、在团购网站上展示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与价格信息的真实性等。如果由于团购网站审核不严格,导致入驻商户欺诈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团购网站就应当与商户承担共同责任。

    3、对入驻商户严密审核机制从调查分析,现存的团购交易纠纷主要集中在商家信息的虚假性,即部分商户在消费者团购付款后卷款逃跑,因此团购网站应当对申请通过本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入驻商户身份和经营资格通过与工商服务部门联网,应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建立电子登记档案,每年定期核实入驻商户信息并及时更新。对于入驻的商户,网站同样需要在商品或服务的展示页面显着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便于消费者查证。

第6篇:商务信用调查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房地产开发 信贷融资

一、前言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自1998年房改以来止2013年11月末,全国房地产实现销售面积967919万平方米,实现销售金额为386471亿元。在业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商业银行因风险过度偏好,出现贷了前调查走形式、贷中审批效率低、贷后管理水平跟不上等相关问题。

二、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贷前调查落实不到位

贷前待查是商业银行在客户授信前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的综合调查分析,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现状、授信用途、授信担保情况等,为后续授信审查审批提供决策依据。金融监管部门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能按期完工,在项目资本金及贷款发放条件上都做了明确规定,目前资本金按项目不同类型要求20%~35%,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基本前提条件为项目“四证”齐全,这本是贷前调查的重中之重。但是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优势因风险过度偏好,贷前调查流于形式,甚至出现过尚未缴清土地款,没有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获得银行授信的案例,土地款未缴清其他证件更无从谈起,房地产商提供四证、立项等虚假复印件申报授信,银行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进行申报审批,授信审批通过后开发商通过民间资金过桥借贷,短时间内完成土地款缴纳、项目立项全套手续(政府提前审查,资金到位后后即可取得立项、四证、环评等证件),取得真实四证及其他手续完善后,获得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一系列的资金流转,最终用于归还民间资金。从表面上看,商业银行执行了国家及银行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四证齐全后才发放的贷款,但是其发放的贷款实际用于补充了项目资本金不足,信贷风险被严重放大。

(二)贷中审查审批效率不高,责权利不清。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采用逐级申报制度,审批过程相对较长。以房地产开发贷款为例,支行客户经理申报材料,先由支行风险部门审核,报支行行长审批后,提交给分行经营部门进行认定,再报分行风险审批部门合规性审查,后提交审批委员会开会审批,如果按照权限不够,继续上报省行或总行进行再次审查审批,用于审查审批的时间较长,影响了信贷业务的时效性,而且大部分商业银行采用集体审批的委员会制,虽然具有多人审批,相互监督的好处,但也存在集体决策,集体无责任的弊端,进一步影响了审批效率。归根结底,贷中审查审批由于存在单向性,责权利不对称,趋利避祸的考量会造成部分审查审批人员怕担责,多批不如少批,不批没责任,工作积极性较低影响了审查审批的效率。

(三)贷后管理水平较低

贷后管理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是信贷风控的重要组成环节,主要内容包括风险分类预警、信贷档案管理、贷款清收、资产保全等。在房地产信贷业务上体现的更明显,贷款投放后,由于落实了项目抵押,签订了封闭管理协议,认为资金体内循环,风险可控,不愿意再过多的分配精力进行调查分析。借款人自身的综合偿债能力是否发生变化,借款人其他项目的进展状态,开发项目是否按时间进度、贷款投放进度展开,项目销售、资金回笼是否符合预期,借款人是否遇到重大事项,例如股权变动、重大法律诉讼等,这些重大事项如果出现遗漏,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损失。贷后管理水平的高低从某种意义上说,真正体现出一家商业银行的综合风控水平。

三、优化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房地产金融业务综合管理水平

1.建立主责任人制度。在房地产信贷业务中明确经营、审批、贷后管理环节的主责任人,按照责权利相适应的制度要求,确定主责任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完善激励约束制度,责任权力明确,有利于减少集体无责的弊端,激励到位,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

2.优化审批流程,提高风险管控的水平。目前审批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以适应我国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需求和风险防范要求,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地域、金额进行审批转授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授权意味着权利,同时也要有相应的责任追查制度,防止出现道德风险。

3.成立专业房地产金融部门,专业专注。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采用对公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和对私房地产信贷部门分开管理,这样虽然有利于条线垂直管控,但是房地产信贷业务作为特殊的固定资产业务,从房地产开发贷款投入到个人按揭业务回笼资金还款是一个有机整体,其风险管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节点就是资金的封闭运作,对公对私业务分开管理增加了部门间的协调,一方面效率会降低,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风险管控的难度。建议商业银行成立专业的房地产金融信贷业务部,对该项业务实行综合管理,专业专注,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二)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针对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建议由银行监管部门与政府协调,发起银行可以参与的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在线系统可以查询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证件的详细信息,例如国有土地权使用证登记日期,登记编号,土地出让年限,用途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日期、登记编号,建设内容、面积、限制要求等,这样有利于银行判别项目是否合规合法,提高贷前调查的质量和效率,杜绝不良房地产利用信息不对称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三)建立有效的贷后管理激励约束机制。

针对目前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客观存在的重贷轻管的现象,建议商业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的建设。一是建立“强约束”的考核体系,贷后管理作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把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必须强化指标考核,建议商业银行成立专门的贷后管理督导团队,对贷后管理加强领导和监督,例如客户走访报告质量,信息分析水平,资金流向,风险预警等贷后管理事项纳入相关人员的年度工作综合评定当中,对贷后管理试行一票否决制,加大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出现风险预警不及时的处罚力度。二是建立合理的贷后管理“激励”制度。在绩效分配方面,应将适当加大贷后管理的比重,对于贷后管理基础好的机构及个人进行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从业人员贷后管理的积极性,例如对于做得好的机构及个人在相关职务晋升、信贷资金规模、财务费用、人力资源、绩效奖励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参考文献

[1]李继彤.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与防范[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04期.

第7篇:商务信用调查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2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不仅是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业务转型方向,更是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企业的具体体现。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现在直接融资,银行贷款,创投基金等各个方面,其中,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商业银行的信贷。但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规模比较小,信用度不高,无法提供充分的抵押担保物,很多银行不愿意给他们贷款,不愿意承担大风险,于是,就存在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中小企业自身应该不断壮大,同时,商业银行也应该建立起制度完善并且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

一、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

1.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在我国,中小企业起步较晚,市场竞争力不强,相比于一些国营单位,银行的贷款投放风险更大。(1)中小企业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我国中小企业的显著特点是规模小,种类多,情况复杂,大部分管理水平低下。业主的教育水平不高,只注重技术上的效用,常常忽视高效管理,导致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加。(2)中小企业的产品缺乏创新和市场竞争力。较小的规模和作坊式的生产使得中小企业的产品附加值极低。为了尽量降低成本,很多中小企业不愿意加强对人才的培养,不及时更新生产线,造成同类产品扎堆,质量相差无几,无法站住市场主导地位,市场竞争力更无从谈起,从而导致较差的抗风险能力,与之相应的银行贷款风险也会增加。(3)中小企业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内部财产信息不透明,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能力较差,销售收入走个人账户;为了偷税漏税,或者是应对银行的融资,他们经常做几套账务,使得真实数据遭到破坏,银行也得不到真实的账目信息,对信贷进行评估就会存在很大偏差,直接导致银行的信贷风险。

2.商业银行方面的原因

从商业银行方面来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原因体现在以下两点:(1)针对中小企业,商业银行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信贷评级系统。由于商业银行在客户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上发展较晚,是从近几年才逐渐有所进步的,在一些管理相对较为先进的商业银行中,逐渐加大了对信贷风险的防范以及控制,也开始采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有效的识别风险类型,并且做到了有针对性的预防。(2)高风险和低收益的现状造成商业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商业银行最为关心的问题是风险和收益,他们总是希望能在较小的风险情况下获得较大的收益。但是,当前的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抗风险能力差,风险控制策略不完善,风险应对技术不够先进。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给它们贷款,风险防控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技术手段,属于高风险的投资,但是也无法收获到高收益,存在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3.外部环境的影响

不成熟的信用制度以及低质量的中介服务造成了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中小企业忽视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企业信用体系很难建立,同时,其交易账户多变,有的甚至没有财务报表,都严重的阻碍了信息的收集。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需要其提供担保,但是目前很多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差,承受风险的能力也很弱,没有健全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1]。

二、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流程化管理

1.主要内容

(1)合理设计商业银行的组织框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的文化建设。在商业银行内部,专业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部门,并且对这些部门进行职责的明确,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应该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理念和扎实的信贷业务素质。

(2)按照监管的相关要求,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的原则。将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分摊给不同的岗位,包括:调查环节,审查审批环节,贷后管理环节等等,这样一来,各个岗位之间就能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

(3)严格把关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对该项工作的规范体现在:接收中小企业的资料后,进行严格的贷款审查,保证各项资料的规范性和合规性,送审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之后应该进行审查报告的拟写工作,做到整套工作的标准化和流程化。

(4)中小企业完成贷款手续后,商业银行应该对贷后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重大的经营事项,应该设计相应的报告制度,做到责任明晰,专人管理。

(5)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建立调查主责任人制度,负责在中小企业贷款前,进行真实性的调查;审查主责任人制度可以负责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第一责任人制度能够负责信贷业务的管理和债权保全以及本息的收回。

2.信贷管理的流程机构设置及其主要岗位职责

第8篇:商务信用调查范文

(一)信贷业务经营体系。江苏农商行信贷经营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传统的支行(网点)分散经营。目前大多数农商行以网点为基本营销和经营单元,网点一般配备4名左右客户经理(不含网点主任),专职从事信贷营销、调查及贷后管理工作。如无锡农商行在每个支行均配置4~5名客户经理。二是分层经营。网点主要经营小额贷款,承担贷款的营销、调查、审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职责,总行、一级支行则按照分层承担较大额度贷款的经营。三是专业化经营。主要采取总行集中经营模式,在总行成立小贷中心,实行准事业部制,负责营销、调查、贷后管理等工作,这种方式将成为主流方向。

(二)信贷审批模式。一是实行审贷分离。全省农商行普遍建立了审贷分离制度,在总行、支行分别设立相应的部门或岗位承担审查审批职责,保证部门、岗位间的相互支持和相互制约。二是实行分层审批。通常采取支行(网点)与总行两级审批模式,支行(网点)仅承担一定额度内的小额贷款审查审批,超过支行(网点)权限全部报总行分级审查审批。三是专家与会议审批相结合。坚持“高风险长流程、低风险短流程”,额度较低的由部门人员双岗审批,额度较大的由会议审批。如无锡农商行对敞口200万以下的法人授信和100万元以下的个人授信由总行小贷部A、B岗背靠背交叉审批。对风险敞口较高的授信则提高调查、审查层次,按照金额的不同分别由总行会办小组或贷审会审批。四是用信审批方面,对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模式,如无锡农商行推出的“福盈卡”信用支付功能,持卡人可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对法人客户授信额度内的单笔用信业务,一般采取逐笔审批。

(三)信贷风险控制。一是在额度控制上,实行小额分散控险,注重单一客户风险限额控制。如海安农商行规定单一客户贷款不超过1亿元,集团客户单户不超过2亿元,该行单户平均法人贷款规模仅为1095万元,单户个人平均贷款规模仅50万元,基本都为个人生产经营和农户贷款。二是在准入上,注意汲取、借鉴同业及现代商业银行的经验,既有较先进的准入政策,也有传统的经验型准入要求。如江南农商行通过制定行业政策与组合管理,将常州市国标行业细分为重点支持、一般支持、谨慎支持和严格控制四类,明确行业分类并实施资产组合管理,年度资产组合计划和行业限额刚性较强。又如无锡农商行在准入时,对经营者是否本地人、是否持有绿卡、有无不良嗜好、有无移民、是否冒名借户融资、是否过度融资等方面重点把握,对用信对象或实际控制人为异地的一般不介入;对新介入客户,合作银行不得超过5家;对微型企业坚持独家支持,对他行已进入的一律不予介入等等。三是在贷款调查上,实行双人上门现场检查,强调真实性调查,并注重财务报表的核实分析。如无锡农商行所有对公授信客户必须提供与税务部门一致的报表,由客户经理现场从企业与税务部门联网系统中打印,防止了假报表、假数据。四是在贷后检查上,普遍推行表式化运作,不拘泥于报告形式,每次检查结束后对每笔贷款作出客观风险判断,揭示隐形风险,并通过表格化形式形成检查意见,经支行行长签字并承担检查责任,后期一旦发现有风险隐瞒不报的将严肃追责。五是重视抵押管理。稳妥推进产品创新工作,按照传统要求落实抵押物,审慎创新和办理动产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业务。六是注意防范道德风险。实行强制性轮岗和休假制度。无锡农商行、淮安农商行对二级支行、客户经理定期(3~5年)必须进行异地轮岗,轮岗期在3个月至1年不等;无锡农商行坚持不定期强制休假制度,休假对象、休假时间由总行高管层亲自指定并高度保密,在休假的前一天下班前公布,具有强制性、突然性,对员工的震慑力巨大。

(四)信贷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一是对支行(网点)考核目标导向明确。农商行以支行作为经营单元,以考核模拟利润为核心,仅设置存贷款增量、资产质量等指标,考核指标简单易懂,导向明确,考核结果与支行绩效直接挂钩。二是客户经理职责明确,激励政策到位。客户经理的职责主要就是信贷营销、调查、维护与贷后管理。如无锡农商行在存贷款增量考核上,对公存款在年初基础上,按日均15元/万元、储蓄存款按日均增量3元/万元、贷款按日均增量20元/万元进行计价;海安农商行根据拓展微贷客户数、贷款增量、贷款客户存款、收息率等指标计价,多劳多得,鼓励客户经理收入超过行长。三是责任追究到位。对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农商行普遍按照“包放、包收、包效益”、“尽职免责”的思路追究责任,在工资总额中设置贷款风险金,未出现贷款损失的,三年后全额归还。

(五)资产质量。总体看,农商行资产质量尚可,从调研的地区看,无锡、海安等苏南地区农商行贷款不良率较低,但也有部分区域在风险把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淮安农商行贷款不良率在淮安当地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二、农行与农商行竞争力比较分析

从农商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看,县域农村是有效的信贷市场,农商行既坚持了传统的脚踏实地、精耕细作的做法,又积极吸收大银行的现代商业银行先进管理手段,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与其相比,农行在发展小微信贷方面尚有一定的差距。

(一)认识上存在偏差。全行上下普遍存在小微信贷风险大、不可为的认识,基层行、客户经理发展意愿不强,各级行客户经理习惯于营销拓展大客户、房地产、平台等项目,习惯于报表调查,表象贷后管理,相当部分客户经理年龄老化,长期不接触、不管理小微企业,不会调查、不能识别信用风险信号。客户经理和网点主任日常忙于营销负债和中收业务,信贷业务经营能力和经验严重匮乏,长期以来形成了不敢贷、不愿贷、不会贷的“三不”现象,从而导致农村特别是小微市场基本上只有农商行一家在拓展,成为没有竞争对手的“蓝海”。

(二)经营组织体系上存在差别。当前农行的经营组织体系几乎无法构成有效的小微信贷经营能力,在机构上,农村网点少,特别是苏中苏北地区网点大量离开农村,网点数量少;在营销团队上,多年来,农行基本已经形成了大中型客户的经营团队,没有专门的客户经理从事小微信贷的经营,即使近年小微信贷业务被重视了,也只是在上层设立了小微的客户部门,而支行营销团队仍未建立,一线客户经理更少,导致物理距离长、效率低,营销体系呈现“倒金字塔”。而农商行客户经理队伍基本上可以看成是小微的专营队伍,网点多、队伍强。

(三)考核奖惩机制存在差距。农商行业务相对单一,针对支行、客户经理个人的考核目标明确,激励考核与责任追究到位,已经形成以客户经理为利润中心的考核机制。反之,农行考核指标繁多,网点、客户经理考核导向不明,客户经理更多从事有计价的产品,对小微信贷业务发展无动力,激励机制远未建立。同时,责任追究、尽职免责不到位,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尽职评价体系,形成发展小微信贷吃力不讨好的局面,“惧贷”心理普遍存在。

三、发展小微信贷业务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促进小微信贷业务发展。农商行信贷实践证明,小微信贷业务可以大有作为,县域小微信贷市场仍然是一个竞争不够充分的蓝海市场,发展小微信贷业务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履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三农”社会责任的需要,更是农行拓展客户基础、优化信贷结构、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的战略考量及破解当前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现实要求。对此,全行必须统一思想,按照“全员营销、分级经营、集中审批、高效运作、责任监管、严控风险”的总要求,坚持集约经营,克服“三不”心理,将发展小微信贷业务放在全行战略性、基础性地位,做真做实。既要防止畏缩不前、慎贷惜贷,也要防止一哄而上、只讲发展、不讲风控要求,确保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的有机契合,实现农行小微信贷的有效突破。

(二)创新和调整经营模式,落实小微信贷经营主体。县域一级支行要成立小微信贷专营团队或在客户部门组建小微信贷专营小组,配备不少于2~3名专职小微客户经理,专门负责辖内小微信贷的营销、调查及贷后管理。网点调查实行二级分行准入。准入网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区域小微信贷资源丰富、网点等级为B类及以上、至少配备1名有资格有能力的专职小微信贷客户经理(不含网点主任)。将来条件成熟后,可逐步建立专职的小微信贷专营团队,试点推进一级支行集中经营模式,组建差别化的经营组织体系。小微信贷业务坚持属地核算,即根据客户所在地,将贷款核算到客户所在地的经营网点,以调动网点参与小微信贷的积极性。

(三)缩短业务流程,提高运作质效。小微信贷业务属于轻资产业务范围,应按照“低风险短流程、高风险长流程”原则,简化小微信贷业务运作流程,真正做到“一次调查、一次审批”的短流程运作,对具有共同特征和金融需求的小微企业群体,进行批量营销、上报、处理。试点推广“工厂化”运作,制定表格式的信贷调查、审查、审批模板,统一各环节操作要求。对授信业务,在调查后,经由一级支行行长(或分管前台行长)审核后,直接报市分行审查、审批;授信项下用信业务则不需经一级支行行长(或分管前台行长)审核,直接报市分行审查环节。加大直接审批业务量。原则上,简式贷和授信下的用信业务全部采取直接审批,超过直接审批额度的,由本级行贷审会(合议会)审批。逐步建立小微信贷业务专业审查团队。苏南、苏中分行在业务量逐步增加的情况下,专设小微信贷业务审查团队;苏北分行的法人业务审查则以小微企业为主。严格限时办结。接到客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应上门接洽开展调查;授信额度的核定,从客户受理、调查,到审查完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授信项下短期用信业务原则上2个工作日完成受理、调查和审查。

(四)强化风险管控,积极稳妥推进业务发展。发展小微企业是把“双刃剑”,既可实现高收益,但也面临高风险,只有有效控制风险,才能够获得高收益。第一,全面提高小微业务客户经理队伍整体能力。在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的同时,省、市分行要定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专题轮训,既要把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制度、产品传导、贯彻落实到位,还要围绕小微信贷的特点,提高客户经理调查能力和贷后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典型案例培训,切实提升客户经理和审查人员的“三查”能力。第二,做真做实做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从把握风险实质出发,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要始终突出真实性、合法性,围绕三品三表一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资金用途进行现场核查,原则上要求提供税务部门报表,始终做到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严防资金挪用、民间高息借贷、多银行融资及他行抽贷等风险情况发生。第三,认真筛选,保证营销质量。对小微企业授信建立支行行长、分管前后台副行长、前后台客户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五人小组预审制度,报批前必须经五人小组预审同意。第四,强化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监控与排查责任。对照《江苏分行法人信贷客户分级风险监控指引(试行)》要求,落实分级监控责任,分支行要定期对辖内微贷业务风险进行排查。省分行严格停复牌管理,对相关产品连续3个月不良率超过3%的支行、网点重点监控、取消网点信贷调查权。

第9篇:商务信用调查范文

关 键 词: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多边贸易的发展,以信用证、托收等为主要代表的国际结算方式被普遍运 用到国际经济活动当中,为国际间资金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历史上专业银行角色的划 分,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国际结算业务进行风险管理方面经验不足,与外资银行相比没有成熟的 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满足业务多元化的要求。因此,创建符合业务发展要求和管理需要的国际 结算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是我国银行管理者面临的新挑战。

据可查文献显示,对国际结算风险管理的研究一般只限于进出口商的结算风险或银行国际结 算业务中部分风险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很少从银行角度对国际结算业务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并 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李福胜(2006)与赵延河(2005)分别对国际结算中国家风险和信用 风险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防范此类风险的相应措施[1-2];段兵(2006)结合中国农 业银行国际业务风险管理的实践,研究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路径选 择,但未对风险来源进行详细分析[3];陈光春(2005)与张晖(2002)对国际结算中的 票据风险、托收风险和信用证风险进行了辨识,提出了防范对策,但没有对国际结算业务风险 进行全面分析[4-5];eisenbeis(1997)对国际结算中存在的系统风险来源进行分析 ,但未提出可行性的风险管理措施[6]。[jp2]本文将结合国内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 实践,分析风险的来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的措施,以提高国内商业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 促进国际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 国际结算业务概述及其风险的归因分析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主要指银行所开办的以信用证、托收、承兑和汇款为主要载体的国际间 资金清算业务,是一种以国际间债务的清偿和国际间资金流动为基础的国际间资金收付活动 。由于国际结算业务涉及进口商、出口商、进口方银行与出口方银行等结算对象,业务范围 涵盖贷款发放、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征信调查、资产评估、保险、抵押担保等银行业 务,业务构成具有较高综合性,业务流程较为复杂,决定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风险具有来源 广泛、结构复杂、预测困难等特点。因此,由这些特点引发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 险、外汇风险将是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1. 信用信息管理的滞后,加剧了双重委托—关系中的信用风险

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刚刚起步,功能有限,无法对国际结算业务中 的信用信息进行实时动态地管理、跟踪和监控,不能应对存在于进出口方银行之间、银行与 进出口商之间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国内银行从接纳客户结算要求开始,就成为客 户的人;在与国外银行进行业务联系时,国内银行又成为了国外银行的委托人,构成了 结算业务中双重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内银行要了解和分析多种信息,如资信 状况决定结算方按合同付款的主观意愿,良好的信用记录一般代表结算方能遵守合同协议、 按时解付款项;经营现状反映影响结算方按期发运货物的客观条件,开工和运营状态良好的 出口商按期交付货物的可能性更高;财务状况代表国内银行为结算方提供融资或信用担保时 银行资金的安全程度,对于积压应收账款较少、资金链运作正常的结算方,国内银行为其提 供出口融资或贷款时的风险相对较小。由于国内银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滞后,不能实 时获取存在于双重委托—角色转换过程中的客户资信程度、经营现状、财务情况等信息 ,只能在事后进行调查,阻碍了双重委托—关系中信用信息的流动,促使信息不对称现 象的产生,信用风险随之加大。

2. 涉外单据审核制度的缺陷和复杂的结算规则,加剧了结算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由于历史上国内银行曾经实行专业化分工制度,涉外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所以国内银 行在此方面经验普遍不足,且国内银行涉外单据审核制度不完善,无法很好地处理复杂的结 算流程,不能合理把握审核原则,增加了结算业务的操作风险,危及经营安全。国际结算业 务涉及票据数量众多,既有结算双方开出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支付结算票据,也有押付在 银行的各种存款证明、有价证券和提单发票等。由于涉外单据审核制度的缺陷,国内银行缺 乏单据审核经验,在鉴别票据真伪、条款合理性、持票人签字、开票银行名称和票据印鉴方 面不能准确把握和辨识,增加了业务的操作风险。

国内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还要处理复杂的结算流程,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直接影响资金 的安全。国际结算通常还要遵循一定结算规则,如国际商会的《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5 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银行间偿付规则》(urr525)来处理业务, 这些规则对结算的流程、使用的结算单据、结算条款的订立、结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 详尽的规定。此类繁杂的条款对国内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人员的操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复杂 的操作规程很容易引起人员的操作失误,从而引发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危及银行的 经营安全。例如,在提货单、信用证中,常常会出现“隐含条款”,即国际结算单据中附加 的各种限制付款、交货、支付款项的条件,如信用证要在交付某一单据后才能生效,承兑需 要在发货后向卖方邮寄全套单据原件等条款。这类有别于一般条款的“隐性条款”限定了结 算方付款的条件,通常难以被发现,一旦发生上述事件,国内银行结算资金和提供的贷款就 无法按期回收甚至出现全额损失。

3. 应对市场波动的经验不足,加剧了国际结算中的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ht ]

国际结算业务涉及众多结算方,提供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银行不具备完善的风险调查机制, 很难了解结算方所面临的市场状况,所以对市场形势的预计能力不高。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 时,如果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信用证、承兑、托收等业务的客户难以承受这些波动带来 的损失,那么银行就会面临着资金和贷款逾期支付、无法偿还的风险。例如,当原材料价格 上涨时,产成品价格因出口商与进口商已签订合同,依然维持不变,而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出 口商的生产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其利润空间下滑,财务状况恶化,银行为这些出口商提供的 融资业务就会受到很大影响,从而增加了银行经营风险,危及银行资产安全。

由于国际结算业务中交易货币的种类众多,且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具有内生性的特点,汇率 极易发生变动,而国内银行没有健全的风险预测与反馈体系,所以增加了国内银行发生汇兑损 失的可能性。如果国内银行与结算方进行结算的货币汇率一路走高,而国内银行对此预计不 足,那么国内银行就不得不在市场上以较高价格买入此种货币支付给结算方,承担了货币兑 换过程中的损失。外国金融政策的变化也可能会引起国内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汇兑损失 ,如外国汇率政策变动可能会使得国内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发生变化,汇兑损失加剧,银行整体 风险也随之上升,这严重影响了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资金的正常周转流动。

二、 防范国内银行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的具体措施

1. 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结算对象进行信用调查和审核

由于国内银行与结算对象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为了降低国内银行在角色转换过程 中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消除信用风险诱发因素,国内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结算方信用调查机 制,结合分层审核制度,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信用数据进行管理和评级,防范信用风险 。国内银行可利用现有人民币贷款审核系统信用数据,结合历史交易记录、信用机构评级和 公司财务数据,建立如图1所示的结算业务信用调查与审核机制。当客户向国内银行前台提 出结算业务申请时,前台从含有此客户的历史交易状况、信用机构评级和财务数据的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中调出相应数据,将此次业务的具体情况和信用信息传递给后台,后台接到相关 信息后,启动资信调查程序,通过内部或外部的调查部门对申请结算的客户自身资信状况、 经营现状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再结合已有的人民币贷款信用审核数据,对结算客户的交易 方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返回给后台。还可从标准普尔、穆迪等资信评定机构获得国外银 行的信用数据,从知名船级评估机构取得船东的有关信用数据[7]。后台在前台传递 来的业务信息和信用信息基础之上,结合调查获得的新信息,对此次交易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交由上级审批部门进行决策。上级审批部门综合各类信息,得出此次交易的审 批意见,后台根据此意见对前台发出批准交易的指令,前台调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此次结算业 务。同时后台将新信用信息传递给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系统内信息进行更新。开办结算业 务的国内银行可通过此种信用调查和审核机制,对每笔业务进行动态管理,在结算前、中和 后对业务进行实时监控,使信息能及时和有序地传递到银行相关职能部门,防范信用风险带 来的资金损失。

2. 建立涉外单据审核机制,完善结算业务规程

为了完善涉外单据的审核制度,国内银行应当建立完整的单据审核业务指引和业务规程,规 范业务人员相关操作流程,结合相应风险控制机制来全面管理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国内银行的单据审核风险控制机制应当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调查机制,即通过了解结算对 象的业务要求、经营状况来分析当前的结算风险状况。二是“三层双向”的审核机制。三层 双向,就是在单据审核过程中要经过业务经办人、业务审核人和业务稽核人的三重审查,在 审查过程中,这三类人员要互相通报和传递结果。在单据真伪鉴别和条款审核过程中,业务 经办人首先对单据上载明的各类名称、数字、印鉴和条款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 交由业务审核人进行检查,将结算业务的标准合同或单据与之相对照,注重检查单据中与标 准条款不同的部分,防止“隐性条款”的产生。业务经办人和审核人均要对单据检查,在确 认无误后,再交由业务稽核人进行重点抽查,避免审查过程的错误和遗漏。当业务经办人和 审核人审查结果不一致时,交由业务稽核人进行重新全面审查和仲裁。这种三层双向的审核 机制有利地防止了不法交易者通过伪造、变造、使用失效单据和隐性条款进行诈骗的行为, 减少了银行操作风险产生的可能。

国内银行在制定操作人员规程时,应当明确“合理审慎、表面审核、严 格一致、有限时间”等四个原则。合理审慎要求操作人员既不能粗心大意,也不能谨慎过度 地审核单据,要求在操作规程上把握合理审查和过度审查之间的尺度。表面审核和有限时间 原则要求操作人员严把审核关,对信用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审查,不做其他检查,避免 浪费审核时间,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严格一致主要指提交的单据应保持一致、单 据所示文字和所列条款应严格一致,避免因单证、单单间自相矛盾造成单据失效,引起银行 资金损失。

3. 健全风险调查和反馈制度,防范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

由于国内银行不能很好地分析国际商品市场和外汇市场的波动,无法及时地防范结算方逾期 还款、拒绝承兑和发货带来的资金和运营风险,所以国内银行应当建立“双层多向”的定期 风险调查和反馈制度,以防范市场和汇率风险。双层风险反馈制度由业务操作人员和风险管 理稽核人员两层反馈体系构成,即国内银行业务操作人员在结算业务中对出现的风险因素进 行识别,再交给风险管理稽核人员对其进行测定和度量,并制定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国 内银行的风险管理稽核人员还应定期对每笔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危险因素, 立即通知业务操作人员进行处理,将每笔业务的市场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国内银行 可跟踪结算业务所涉及的买卖交易,进行多方面调查,即对结算业务中厂商的经营状况、财 务情况和所涉及的商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实时风险调查,及时监测市场风险变化。国内银 行还可结合风险调查和反馈报告,根据外汇市场走势,综合运用外汇期货和 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锁定外汇市场汇率变动,将未来损失控制在预期范围之内,减 少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外汇相关项目价值贬值的风险,避免汇兑损失。国内银行还可以通过上 述双层多向的风险调查和回馈体系,在银行内部发出预警识别信号,使得业务相关操作人员 和银行风险管理人员能及时辨识风险,达到防范市场风险和外汇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福胜. 银行需要管理国际业务中的国家风险[j]. 中国金融, 2006 (8):50-51.

[2]赵延河.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信用转化与风险变化[j]. 金融会计, 20 05(7):62-63.

[3]段兵. 国际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与探索[j]. 农村金融研究, 2006(5): 6-8.

[4]陈光春.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辨识与防范[j]. 改革与战略 , 2005(1):208-110.

[5]张晖.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对策[j]. 中国农业银行武 汉培训学院学报, 2002(6):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