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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精选(九篇)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第1篇: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范文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握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聚焦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为重点,深入开展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中介机构市场管理混乱、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工程招标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工程招投标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

二、整治范围

(一)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问题。突出表现为:以地方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确定招标方式或直接指定中标人;招标人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通过协商议标、滥用邀请招标等方式违规招标;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明招暗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问题。突出表现为:投标人借牌挂靠、业绩造假;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串通围标和陪标,甚至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三)部分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问题。突出表现为: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评标过程中敷衍塞责;评标专家丧失原则,泄漏保密信息,,搞权钱交易。

(四)中介机构市场管理混乱。突出表现为:招标机构借牌、挂靠;招标机构利用其特殊身份,在所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投标;招标机构为所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泄露保密信息;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五)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突出表现为:个别企业中标后层层转包,或违反法律法规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问题。突出表现为:个别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打招呼、拉关系,插手招投标活动。

三、整治内容

(一)推进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制度障碍。为建筑企业减负和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我县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不统一的问题,严格执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设备和材料招标采购等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形成完善的全省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10月底前,形成完善的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体系,上线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

(二)集中整治查处,着力解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针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人证不相符、未到岗履职且未履行变更手续、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问题,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对照县发改局下发的《**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件6**县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项目立项情况统计表),通过资料核实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全面自查和重点核查。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其中,6月20日前,完成自查;8月底前,完成核查;10月底前,完成治理期间收到的案件线索查处)

(三)加强专家管理,着力解决评标专家违法违规问题。针对部分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问题,要加强评标过程监管,加大发现力度,做到早发现早移交,发现一起,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移交一起,形成震慑力。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四)强化中介管理,着力解决招标机构市场管理混乱问题。针对招标机构借牌、挂靠,泄露保密信息,规避招标投标监督,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报告,违反招标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项目招标工作等问题,探索建立招标机构信用管理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招标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肃查处招标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五)规范权力运行,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针对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打招呼、拉关系,搞权钱交易等问题,探索建立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鼓励有问题的干部职工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对涉嫌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9月底前,制定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及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同志为组长,县纪监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长同志,、敏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二)畅通线索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开设举报专区,公布系统治理投诉举报线索征集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明确单位联系人(见附件1),广泛向社会征集线索。

(三)加大线索处置。在广泛征集线索的基础上,加大线索调查和处置力度,建立系统治理举报和线索办理台账(见附件2)。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权限)分级负责处置,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涉嫌违纪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线索处置应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2篇: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措施。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实行申报制度。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辖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处置,对不予办理处置的,应书面答复。

第七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安排调度。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调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设置围栏、围板或围墙;

(二)物料应堆放整齐;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上道行驶不得污浊路面;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防扬尘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与承运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运输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有专用车辆运输。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具备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向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核定。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对不予办理的,应书面答复。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和处置场地。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并按指定的处置场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严禁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车辆承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不得伪造、出借、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十四条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环境保护及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利用原则,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交通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立即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日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擅自处置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无运输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倾倒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已倾倒的应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并按倾倒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的,没收其运输证,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不作防撒落、飘扬、滴漏,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责令限期撤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撤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撤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

    市重点建筑项目、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册并颁发执业资质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专业培训,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审批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一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门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凡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申请批准并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九条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批准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批准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市人民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批准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4篇: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范文

一、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行政监察部门批准建立,以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主,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人员、技术、信息等条件,依法成立的服务性法人实体。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管理部门、服务机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各级监察部门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内的市场行为和有关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市场主体、管理机构的各种违法和违纪行为,保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能够收集、处理、存贮、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和中介机构的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

(二)能够提供满足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等交易活动需要的交易场所;

(三)能够办理从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工程监理、招投标监督、合同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施工许可证签发等建筑市场管理的手续;

(四)能够为工程承发包和工程建设提供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各设区市必须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并不断完善其功能。经济较发达、工程数量较多、投资规模较大的县(市)也应当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形建筑市场。

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以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成为覆盖全省的建筑市场动态信息网络的枢纽,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监控和规范建筑市场服务。

市、县原则上只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建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行政监察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建立有形建筑市场。

暂不宜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要努力做到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及中介组织,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便捷的办事环境。

五、凡已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市、县,其辖区内按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除跨省(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工程,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下由项目法人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外,其它项目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交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均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利用这一有效手段,严格招标方式的审批,大力推进公开招标;制定全省统一的招标和评标定标办法,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机制;完善招投标过程各环节执法监督责任制,公开招标过程各环节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质量。

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遵守市场有关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5篇: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范文

一、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第6篇: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范文

现如今,随着社会整体的推动及发展,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行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不仅规模扩大,其内容也丰富多样。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下就具体分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中出现的问题。

1.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对政府具有依赖性对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来说,它是一项具有政策行政的一类行业,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来看,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相关管理规范,在检测行业发展的历程中政策的指引一直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检测机构来说,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可以及检测行业资质的管理都对国家行政的管理具有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政府进行建筑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并且当前建筑质量检测行业的规模也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因而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来说,其市场并不是完全开放化的,而是一项具有政策性质的一个行业,对于政府扶持的质量检测机构能够在政府的庇护下得以垄断生存,不仅对建筑检测质量把关不严,其技术水平也比较落后,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

1.2部分质量检测机构在定位转变中无法适应市场的要求随着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各个检测机构大部分都面临着如何在市场经济的需求下转变自己的发展方向。对于当前已经脱离检测机构的检测单位来说,大部分还只是名义上的脱离,其行政管理和经济来往上无法独立,并且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业来说,检测机构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其人事、财务都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并且在技术、人力以及资金上的投入不足,从而无法满足现如今市场的要求。

1.3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技术要求低在国内政策的影响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中技术比较低,这是因为检测行业长期受到政策垄断的影响,并且自身对技术的认识程度较低。从而在政府政策的主导下市场化的检测行业发展就会变慢,并且市场的调控检测机构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缺陷与问题。以占有主导性的行政检测机构为例,其管理人员很少投入力量进行检测设备、检测技术的更新与投入,它在一定的程度上会导致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停滞不前,并且在检测力量进入市场的标准上也会降低标准和门槛。

1.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体制比较单一在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行业中,因政府政策的影响,使得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常常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紧密的挂钩,以至于导致社会力量以及外资力量无法进入到行业中,当前我国建筑质量行业在体制上比较单一,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跨越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经济改革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进入国际市场环境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2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对策

2.1政府转变职能,促进工作质量检测行业改革政府干预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但是过度的干预会使得建筑工程缺少发展的动力。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竞争的管理者、监控者以及组织协调者的角色,干预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行业不利于形成质量检测行业的竞争机制。中共中央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层明确的指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以及公共服务的职能。因此,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切实的加快职能的转变,取消对工程质量检测的功能,促进经济市场化的运作,最终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2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意识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都严格的遵循了国际上通用的检测标准,但是当前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中缺乏质量保证体系的问题,必须通过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的意识来促进先进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引入,并且能够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提供切实有效地指引。只有当认识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才能够促进建筑检测行业的发展。

2.3通过竞争机制来提高检测机构的服务对于当前的建筑质量检测行业来说,政府的行政检测机构在建筑检测行业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仍旧占据着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应该加强市场竞争机制在检测行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一定的竞争检测机构来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并且在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的基础上提高其服务水平,进而在服务意识的指导下才能确保检测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得到良好的生存与发展。

2.4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实行现代的管理模式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行业,应该跟上时展的步伐,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采用现代的管理模式。对于检测机构来说,除监督检测机构外,科研检测机构、企业实验室检测机构都是为了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服务的机构,因此应该强化检测机构的企业化管理,检测机构在结合现代先进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式后来提高检测机构的企业化管理水平,并且借鉴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帮助检测机构得到长远健康的发展,具体的方法如尽可能的控制和降低检测的成本,从而能够促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得到良好的发展。

2.5明确工程质量的检测责任,保证检测市场的规范化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行业的市场经济中,其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平衡的,它在享受一定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建筑质量检测行业承担着市场开放所面临的风险与压力,工程检测作为工程上一个重要的主体,在为工程建设提供一个重要科学依据的同时,也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在保证工程长期有效使用。此外,建筑工程还应该明确质量工程检测在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使得工程检测机构作为与工程监理并列的行为责任主体,并且检测还需要独立承担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风险中的责任。

3结束语

第7篇: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范文

关键词: 公共建筑立面装修审批依据

Abstract: with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good and rapid development, urbanization process has been accelerating, urban construction area is gradually enlarged, a lot of public buildings will increase. Because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upgrade, human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people on the building elevation especially public building facade design and decorate perspective needs more and more is also high, requires not only embody building functional, but also for aesthetic, more the requirement embody building is a kind of art features. In recent years, the public building facad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mon decorate. However, the public building facade decorat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has been in weak area, this paper public building facad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ccording to decorate are discussed,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dministration, improve the level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Key words: public building facad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ccording to decorate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根据《房屋建筑学》基础知识,建筑物按使用性能分为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0.3条定义,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建筑立面,指的是建筑和建筑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或称建筑内外空间界面处的构件及其组合方式的统称,建筑立面分为建筑外立面和建筑内立面。一般情况下建筑外立面的所指包括除屋顶外建筑所有护部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特定几何形体造型的建筑屋顶与墙体表现出很强的连续性并难以区分,或为了特定建筑观察角度的需要将屋顶作为建筑的“第五立面”来处理时,也可以将屋顶作为建筑外立面的组成部分。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文所提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文件、有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规定。

一、公共建筑外立面装修审批依据

1、规划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前述两条均要求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

2、建筑施工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依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消防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备案。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4、环保许可依据。依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建设项目的外观美学设计,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城市市容管理许可依据。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6、符合地方规范文件要求。依据《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活动是指为完善既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修材料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凡在本市范围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经营场所的装修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依法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审批中有关问题探讨

1、商住楼性质明确问题。依据现有的规定,目前仍未明确定义商住楼归属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这直接关系到装修审批采用发证程序还是备案程序。因根据瑞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瑞安市装修管理站的批复》(瑞编[2009]36号),瑞安市装修管理站(隶属于瑞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非私宅300平方米以上装修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余的由瑞安市房管局负责。如果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基本采用审批发证程序,对审批环节把关严格。如果商住楼属于居住建筑,瑞安市房管局采用备案程序,把关相对宽松。本人认为,商住楼不管属于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在涉及到立面装修时,都应该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

2、重要街道需明确。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在现实执行中,不明确何谓重要街道,往往凭审批人经验判断。例如,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在审批瑞安市水务集团办公楼外立面装修时,考虑到瑞安市水务集团办公楼位置特殊,其位于万松路中心地段,东临安阳大厦(办公大楼),西边为人民广场和市政府,对面为国际大酒店,要求装修人(单位)同时至少申报两套立面装修效果图比较,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新区分局和公众意见,公示无疑义后进入审批程序。仅凭审批人经验判断做法,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在城市规划编制时对重要街道予以明确,并同时报批,为外立面装修审批提供直接法定依据。

3、消防部门如何界定施工许可。在装修施工许可中,瑞安市房管局实行备案登记程序,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实行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消防部门对备案登记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消防审批或备案抽查环节有困难。这直接影响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和发放《消防安全合格证》。

4、未经审批擅自装修问题。建筑物外立面对一个建筑来说是直观形象和美化程度的集中体现,其不仅是建筑物的“皮肤”,更是建筑物最基本的骨架,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具有相当大的危害:(1)、降低了建筑的安全性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物外立面作为建筑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设计上有严格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将会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和质量等级,对建筑物的使用产生了安全隐患。(2)、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建筑物在规划审批时应报送相应的设计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建筑物的四个方面,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筑作出规划许可。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就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3)、损害了建筑的外观形象。建筑物作为城市的一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所以在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同时也损害了一个城市的容貌。(4)、损害了其他共有人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一般来讲,一个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业主共有,这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建筑物的外立面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对多个业主共有的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建筑物擅自改变外立面,无疑是损害了其他共有人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5、装修项目审批是否全部经环保审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国家对环保有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市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对材料、空气等内容控制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环保审批部门对有些装修项目尚未列入审批程序,对装修项目是否全部经环保审批存在疑问,在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第8篇: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范文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淮,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践证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这项措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有关部门监管尚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一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行为仍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在运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以及地方分割市场和行业保护等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L*]81号)有关精神,现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二)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有形建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

(四)加强有形建筑设施建设。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国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建设、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指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举报制度,积极、认真地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

(六)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七)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除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八)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

(九)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条件。今后,凡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部审定。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2、成立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

3、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

5、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十)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参照上述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9篇: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质量管理;存在问题;加强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在市政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逐渐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这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建筑施工的质量。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管理与组织,有效的增强其施工质量。同时减少建筑施工的成本,提升工程效率。因此需要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的质量,确保其施工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集约化,显著增强市政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目前在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薄弱,施工技术落后

就市政工程来说,施工管理和施工技术是确保其建筑施工质量的重要方面,同时两者之间也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有效的管理可以看作是施工技术的基础与前提,而施工技术又可以看作是有效施工管理的重要依托。施工管理和施工技术主要包括实施施工技术、控制施工过程、选取施工方案等多个方面。在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管理不到位以及施工技术落后等问题,导致其整体的施工质量难以达到标准,存在着质量问题[1]。比如实际发展与基础环节不适配、施工不规范、图纸不明确、盲目施工等方面的额问题。除此之外,在施工管理的环节还常常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导致施工责任难以落实、人员施工内容不明确、施工流程出现失误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质量。

1.2 不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确保市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就是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但是我国目前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方面,仅仅出台了《市政工程管理条例》,还没有建立实施各项其他的配套措施,其他与之相关的管理规范也没有到位[2]。同时,在质量监管责任制度方面也不够完善,目前还没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且需要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参与方的相关责任。

1.3 建筑施工单位缺少一定的责任意识和责任心

随着不断加快的城市化建设各工业化建设进程,需要建设的市政工程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方面,都得到了明显的增加与扩大,这样一来,为了满足工程建筑施工的需求,逐渐出现工程外包现象。但是有些建筑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往往会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而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性的忽视施工质量。因此就导致很多市政工程的质量下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效措施

目前在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因此为了提高其施工质量,减少经济损失,建筑施工单位就需要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了加强是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并加强对内部监管力度的增强。

2.1 注重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加强事前管理

在市政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加强施工管理是确保建筑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能够有效的增强其建筑施工的安全质量,也能够确保整个工程在预算的时间进程中完成,有效的节约了成本,这就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实施。

一是将工程图纸明确化,市政工程的施工依据就是设计的工程图纸,所以将工程图纸明确化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与前提,这样也能够显著增强工程依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二是需要提高资料管理方法的科学性,就市政工程自身而言,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项目,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为了更好的实施质量管理,首先就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科学的管理,将所有的资料有进行分类存放,并在资料库中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存档和备份,这样在日后查阅也比较方便;三是对工程材料要加强管理,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工程材料的质量直接决定的,因此对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也是整个管理过程中的关键部分。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种类比较多,既包括成品,也包含着半成品和原材料,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分类,防止材料出现混淆,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产生严重的影响[3]。所以在施工的工程中,建筑单位应该安排专门的人员来看管工程材料,这样才有效避免材料浪费的同时,也能够确保建筑施工的质量。

2.2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只有在市政建筑工程中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这样在施工的过程中才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并确保施工流程的规范性。因此,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实际的施工需求,制度出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施工的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控制,并加大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法规的管理力度,将岗位责任制落到实处,而且将内部管理流程细化,有效的增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的质量[4]。

2.3 提高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在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其管理人员是将事前管理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到实处的关键,质量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好坏,也会对施工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施工质量管理人员主要分为作业层和管理层两个部分。因此,为了有效的增强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首先就需要提高其管理层人员的管理能力,有效的增强其组织协调能力,合理的分配下层员工的具体工作,确保顺利施工[5]。另外对于作业层的管理人员来说,需要提高其道德修养和技术水平,增强其技术能力,比如可以通过培训讲座等方面的措施来加强员工相互之间的交流。还可以加强考核制度的实施,对其综合素质与能力进行定期的检查,有效的增强其整体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3 结束语

作为人们生活中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在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的关系。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强其施工质量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目前国家建设的关键点。

参考文献

[1]李永,熊世荣.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管理策略解析[J].江西建材,2016,10:271+276.

[2]金志健,沈子军.市政道路施工管理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科技创业家,2014,04:29.

[3]赵金光,谷军胜.浅谈市政工程道路施工的质量控制与管理[J].河南科技,2014,19:231+234.

[4]张坤,项达伟.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管理探讨[J].四川水泥,2015,

07:303.

[5]张志平.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研究[J].门窗,2013,12:15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