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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选(九篇)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

第1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

摘要: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治及其本土资源》,

(17)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2页

(18)徐国栋:《中国法学怎样走向世界》,《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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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

“法治”这一词汇在中国传世文献中早已出现,管子曾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但是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一个新的词汇,它是随着晚清西学的东渐而传入中国的舶来品。从其进入中国至今,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铭刻着中国传统文化烙印的当代中国文化一直存在着冲突,以至于今日“建设法治国家”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仍然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是完全地与法治相冲突,其中也有某些穿越时空的合理因素,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可资借鉴。

一、以人为本,恤刑慎罚

如果说,人本主义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的话,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和探索过程中的产物。综观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确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过程,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的,也即在人的价值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义精神和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也具有人本主义的因素,它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它也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为政权的来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顾,而对于人的价值和尊严较少关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终导致了灭亡。继之而起的周汲取历史的教训,认识到“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天命是难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却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产生。周人认为天命与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想获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须要从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春秋战国的乱世更是彰显了民心向背与国运兴衰之间的关联。随后通过儒家“仁学”思想的总结和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转化。这一过程虽然没有如西方人本主义产生过程中那样附带产生了“法治”传统,相反产生了“人治”的传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文化对“人”的认同和重视,产生了一些可以为今天法治建设借鉴的爱惜生命、宽仁慎刑的思想。

(一)衿恤老幼妇残

基于“惟人万物之灵”的认识,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和衿恤很早就已出现并成熟。《礼记》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是中国知识分子耳熟能详的经典。反映先秦时期理想政治的《周礼》中也主张以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以及安富六大举措来养民豍。《管子·入国》篇更是强调要“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这些思想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到了立法中。就刑罚方面来讲,对于老、幼、妇女以及残疾人犯罪法律予以优待。《唐律疏议·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妇女在刑罚上一般都会比照男子减轻用刑,如历代对女性犯罪都适用赎刑。所谓赎刑是用金钱代替劳役的一种替代处罚,由于可以免除犯人本身的劳役而使其获得自由,被看作是法律赋予特殊主体的一种特权。妇人赎刑比较早的在汉代就有所使用。“汉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师古注曰: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豎俗称“女徒顾山”。自此以后,女性犯罪常用赎刑。《晋律》还规定女刑之赎减男赎之半。“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豏唐宋律五刑普遍适用赎刑,但对女性的优待只体现在特殊的流刑和牵连犯罪的情况下。但是到了明代对妇女犯罪又开始广泛适用赎刑了。

(二)死刑复奏

儒家认为“人者万物之灵”、“天地之性人为贵”,因此理政司法务在减少死刑,统治者以死刑实际执行人数之少来判定社会的安定与皇帝的仁德。至少在汉代,法律上要求死刑案犯在执行前必须经复核程序,且要由皇帝亲自勾决才能执行死刑,违者治罪。《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后又改三复奏为五复奏。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袭唐制,清朝死刑执行前实行秋审会审制,对于保护人命纠正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明德修身,注重教化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是“法律至上”。但是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如果该社会仅以法律作为控制和调节的唯一手段,就会丧失自我组织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社会生活本身也就会失去活力和情趣。这正是西方的法治在后现代社会中显露出来的重要缺陷之一。这一缺陷的弥补,有赖于道德等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只有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才能创造出一个既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有机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了达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特别强调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有德无德是判断一个君主贤与不贤的主要标准,也是国家法令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甚至是国家治乱兴衰之所系。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又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甚至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论语·子路》)强调统治者的德行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法令的执行也是同样,执行者的品行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即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这些思想无疑对道德败坏、腐败滋生的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转贴于

在德治思想的指导之下,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注重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主张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培养人们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使之以犯罪为耻并能够自觉为善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

当前的社会,民众的是非之心、廉耻之心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任何损人利己、伤天害理的行为只要有利益的驱使都会出现,食品领域的毒奶粉、毒胶囊、毒豆芽等等都是社会道德沦丧的表现。面对这些问题,传统文化中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在今天的社会尤其值得提倡。通过政府推动的方式加强道德建设,转而致力于社会文化底蕴的塑造,以及更深层的社会心理、观念的变革,是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实现法治的过程,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构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豐

三、追求和谐,调处息讼

《礼记·中庸》曰:“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者。”这个“和”就是和谐,圣人之所以制礼作乐,其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表达了儒者对和的认同和追求。儒家认为和谐包括天道自然和谐、天人和谐以及人人和谐。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的安定和个人的幸福尤为重要。要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就必须互谅互让,“克己复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也即孔子所说的:“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力图避开司法程序,通过调解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早在西周的青铜铭文中就已经有了记载。秦汉时期,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能解决,方交府县处理。两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增多,调解呈现出制度化的发展趋势。至明清时期,中国的调解制度已经极为成熟和完善了,包括调解适用的范围、调解的分类、调解的程序和效力等等国家制定法已作了专门的规定。相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源于和谐思想的传统调解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从繁重的讼费中解脱出来,是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此外,在中国这样一个以血缘、地缘等不同关系网络维系的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的和平共处是至关重要的,而适用调解解决纠纷对修复这种和谐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特定领域内人们关系的和谐。

第3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

摘要:

国家的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归因,过多地注重西方法治理念与制度的学习与移植不利于推进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构中国的法治社会需要吸纳现代法治观念和先进的法律文化,同时也必须植根于传统文化的基础,承继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以建构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切合中国人习惯特点、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新的中国现代法律体系。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治现代化;儒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8-5831(2012)04-0089-05

一、中国传统文化缺少法治传统

(一)以“法”之名行“人治”之实

人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标签,中国自古以来具有极强的人治传统精神。虽然法人类学学者认为:“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1],但是法律制度与法治传统之间似乎难以直接划上等号,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古代中国的所谓“法”实际上是以“法”之名行“人治”之实。“刑不上大夫”表明,古代中国的“法”仅仅面向平民,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不受法的约束。在中国古代社会,人治思想占统治地位,诸子百家并没有像亚里士多德那样主张法治。法家中,管仲提倡“以法治国”,商鞅则要求“垂法而治”,慎子倡“事断于法”,而韩非子更是将“以法为本”、“唯法为治”挂在嘴边,但由于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君主的绝对权威与特权阶层的普遍利益,专制君主与特权阶级是法律的裁决者与受益者。因此,法家思想的实质也是专制君主一人主治的人治[2]。并且,传统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中国人没有法治的观念,人们争取权益的方式可以笼统地归结为两种:一是寄希望于伦理道德和“清官大老爷”;另一种是以暴力革命方式原有政权,成为新的统治阶级。这两种方式都无益于法治传统的生成。

(二)礼治秩序不是“法治”的母体

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最主要体现是在伦理道德上,中国传统社会的行为规

范被费孝通先生定义为“礼治秩序”。“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作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也是渗透到所有制度中的一贯精神”[3]。在传统社会中,来源于祭祀活动中的“礼”逐渐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和要求,成为国家的治理手段。即使在当前的中国农村,一些礼俗仍扮演着民间法的角色。费孝通先生认为,“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维持礼这种规范就是一种传统”[4]。在中国古代的乡土社会里,“经验”的地位异常崇高,过去的经验是未来生活的指南。“尊老”美德本质上源于对“经验”的尊重和对传统的敬畏,“过去的经验”经过教与学的代代相传成了人们主动遵从的传统习惯和行为规范,这些“规矩不是法律,而是‘习’出的礼俗”[4]5。这样的礼俗规则被朱苏力教授称为法治的本土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礼与理字相通,具有伦理、事理、道德、公正、正义之意涵,它是根植于人类朴素的自然理性基础之上的一种追求,具有自然法的属性。因此,“以文化学的视角观察,中国传统文化中其实并不乏‘自然法’之资源”[5]。但由于中国的传统伦理观体现为内在的自我超越、讲求修身、提倡克己、注重教化,与西方集团生活方式所体现的外在超越不同,中国传统对“法”的追求没有“生长”出西方社会那样的法治传统,“在礼治秩序的框架下,这种朴素的法治资源被弥散在礼俗规则的文化范式内,故而无以生发出西方之法治传统”[5]。传统的礼与现代的法的最大不同点在于人们服从于礼不是因为国家权力的外在压力而是因为这是“理所当然”的生活习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像传统的中国和日本,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礼和法,这些社会既不把立法活动,也不把司法程序,作为维护和恢复和谐的正常手段”[6]。

(三)民众形成了“惧法”、“厌讼”的心理

儒家伦理强调礼法合一,内圣外王。“封建社会自秦汉建立大一统后,儒家、法家思想合流,礼法并列,两千多年来中国社会的本质变化并不大”[7],“礼法合一”直接促成了“法”的儒家化,其直接后果就是重礼轻法以及法概念的虚无化。换言之,儒家的伦理道德取代了法,成为判断行为的“法律标准”,合礼的即是合法的,礼所否定即是法所禁止。“克己复礼”、“内圣外王”的道德主张使人们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纱幕下生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完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和合”境界和道德型人格是人们不由自主的精神追求。在传统社会中,“忍为尚”、“和为贵”是人们面对纠纷的基本心态,律法被人们视为“不祥之物”。法即刑的法律文化观念使民众从内心情感上自发地生出恐惧和排斥,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往往求助于德高望重的族长或长辈依礼俗规则予以调解决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惧法”、“厌讼”、“息讼”思想深入民众内心,成为民众心理甚至可以称之为民族性。另外,传统文化表现出了以“义”的追求压抑“利”的欲念、以“群”的观念压抑“个体”意识、以国家权力压抑个人权利的强韧趋势。在大多数中国人心理,法律规范既没有内化,也没有落实到主动行为之中,法始终是一种外在的强迫性“异化物”。总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作为现代法治基础的自由、民主、法律至上等观念产生的土壤。

第4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

[论文关键词]中国传统 法律文化 法治现代化

一、西法东渐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失语”现象

从历史上看,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始于清末改制时期。由于军事外交上的屡屡失利,当时的学者们对外国的学习也逐渐由坚船利炮意义上的器物层面和政治议会意义上的制度层面,过渡到民主法治意义上的文化层面。在这种情况下,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学习和对法律制度的借鉴便成为中国法学的一条必经之路。而中国古典文献所遗留下来的法律传统,以及古典文学所隐含的一些具有永恒生命力的、可能对现代法治具有积极意义的法治精神,未引起足够重视。这样一来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当时的中国法学似乎是一个没有传统的学科,它没有自己的话语。在这场貌似轰轰烈烈的西法东渐运动中,中国自身的声音被湮没了,中国几千年的法律传统也被无情地冲刷掉了,似乎中国法学是一个没有传统、没有历史或者没有自我的研究领域,因为我们听不到中国法学界自己发出的声音,借用文艺界的一个术语来说,中国法学患上了严重的“失语症”。

现如今,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着全球化环境中国际交往的频率加剧以及国际语言的通行,法律在法律移植的新的制度环境里使用无碍,但是,倘若用它们作为工具来研究中国的历史,或者,来表述一种已经成为历史的不同的法律经验,就会成为一件极易出错的事情。“失语症”意味着丧失了反思和独创的能力, 而失去了反思与创新能力的学术界是无法承担起文化重建的历史重任的。西化与本土化”之争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中国的法治发展模式中的“建构论与进化论”之争。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及对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影响

(一)“以德配天”的德治思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西周时期,周公认为,“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上天对人间君主亦无亲疏之别,天命只授予有德者,这是西周法律思想上的一大进步,并深刻影响了后世的统治者,使得后继者崇尚德治,提倡德教,重视道德教化、纲常名教手段,强调道德自觉与追求理想人格的统一,具有其普遍长久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在“德治”思想中,包含了丰富的“仁政”思想,反对过重剥削和压迫人民,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合理因素;“德治” 在法律上的表现为反对“不教而诛”,主张“慎罚”,反对专治刑罚,注意分化瓦解和缩小打击面,从而有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促使刑法思想和技术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即使是为现代法治所不容的“亲亲互隐”思想,其实蕴含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智慧,“与西方古希腊、古罗马直至今天的法律并不相违,相反,这恰是具有人类性的,符合人性、人道的,因而是最具有普遍的”。最后,中国古代在德治上提倡的是“贤人”政治,注重官员品行,要求能够贯彻执行制度,遵法守纪,克己奉公,处处起到榜样的作用,这对于今天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二)慎刑思想————保留死刑,限制死刑的死刑制度渊源

“慎刑”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慎刑”思想最初从西周统治者从殷“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教训中得来,经过历代的发展,不断完善。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是慎刑思想的最初表现。汉代在儒学与阴阳学等影响下发展为“德主刑辅”,至盛唐时期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宋、明、清在慎刑制度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它体现了重视人事与人命的人本主义精神,是对百姓生命和身心健康的关注,是统治者“仁政”、“爱民”的具体体现。在具体制度方面,历代一直强调谨慎用死刑,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最高审级严格审查,奏请皇帝才可执行。在三国两晋时期形成了死刑复奏制度,至唐逐渐形成了完善的死刑复奏程序,如唐代执行死刑,必须在行刑前三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即“三复奏”。即使到现代,死刑立即执行也要经过最高法院批准才能执行。死刑中国古代这种慎刑、恤刑的传统,这种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基本价值观念,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从我国现代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慎行”思想在现代也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一部分罪名的死刑废除主要是一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比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金属凭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此外还有传授犯罪方法罪。以上犯罪已经不适用死刑。 还有“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者除外”等,都是我国古代慎行思想的继承和延续。20世纪30年代脱胎为当代死刑复核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将其确定为死刑判决生效之必经程序。在审级制度研讨中,死刑复核程序被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之例外情形,具有特别审判程序之性质。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我国对死刑的审慎态度,在严格适用死刑、确保少杀、防止错杀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息讼思想——现代调解制度的发端

息讼思想最主要体现在民法的适用中。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的价值追求,根源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传统哲学观点,同小农自然经济基础和宗法伦理社会结构是分不开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止讼”价值取向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它所追求的和谐、秩序、稳定的目标,也是现代法律终极的追求,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崇高理想。二是“德教为本,辅之以刑”的无讼手段,展示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高超技艺,使得社会生活能够在基于多数人的价值共识上得到善治,摆脱了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潭。三是调停息讼的手段,简单易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司法效率,是解决社会矛盾冲突最为经济、可行的方法,因此在经济上必然为社会财富的生产和积累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我国历史上的法典均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系。“息讼”是民法上对中国立法传统主要继承。发展至今日的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已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率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与判决相比仍占绝对多数,这也与我国现存的民事审判方式有关。在我国的审判方式中,调解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已形成“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种模式虽然已暴露出许多不足,但并不全是调解制度本身的问题,调解作为处理和消弭纠纷的一种方式,确实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重要的作用,且与我国特定的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心理定势、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等诸多背景因素紧密相连,在审判实务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实用价值,如避免可能因此而造成的反目成仇,促使他们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以及对改革我国诉讼模式的超职权主义也可起一定的作用。

三、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文化之“创造型转化”

既然传统对中国现在的法治建设具有如此深远的影响,而且传统不论是消极意义上的还是积极意义上的,都会对现实实践发生潜移默化式的作用,那么我们对传统的态度只能是正视而不能忽视它的存在。对此学术界长期以来的态度就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原则。这种原则诚然不错,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这实际上是一个分析命题或同语反复。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我们该不该取精华、弃糟粕,而是首先要分清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在对待中国传统的态度上我们既不能夜郎自大、盲目乐观,也不能自惭形秽、全盘西化。对此,林毓生先生所倡导的“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理论尤为引人注意。[4]

第5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

[论文摘要]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对促进社会进步,使中华民族复兴,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时代的呼唤,是法制现代化的需求,是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制文明的贡献。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和德的完美结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论的历史背景及基本含义

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两者的关系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早在两周时,“德”就是一个容道德、政治、宗教为一体的综合概念。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美称,我国古代倡导的以礼治国,就体现了治国中的德法兼施。“礼”是一个包括着复杂内容的治理天下、国家的社会规范,其中当然包括德治与德育,也包含着法制与法治。“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重要指导原则。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主张以德治国,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孟子、董仲舒又先后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使其逐步完善成为治国方法,被后来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和采纳。孔子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用道德统治民众,用礼义来约束百姓,民众就可知耻辱而且能够纠正自己的错误。孔子认为统治者只有实行德政、德治进行德育,才会在百姓中树立威信,才能得到拥护和爱戴,国家才会长治久安。孔孟作为儒家一代宗师主张德治同时,却极不赞成法治,否定法治的优越性及必要性,当然这是时代的制约性导致这样的结果。历史已向我们证明,只有法治和德治两者紧密结合,才能使国家秩序井然,百姓生活安定,才能长治久安,巩固统治。

与孔孟倡导“德主刑辅”的同时,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在治国方略上,主张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作为治国的重要方法,他们强调法治而否定德治,“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不务德而务法”。法家主张法律的国家强制力,给百姓提供统一的行为准则,使之受制于法律的威慑力,接受统治者的统治,而不主张人的德性、道德的感化。商鞅、韩非作为法家的创始人也不接受儒家的德治观点,但是后来的荀子就将德、法很好地结合到一起,主张治国要“隆礼”重法,强调两者的重要性,还有“治之以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同样强调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法治和德治应和谐统一,不可偏废,同时发挥作用,做到相辅相成,这才是治国之理想之路,这样的理论对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依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中的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

每个国家的法律现代化都会存在它与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在今天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如何处理好传统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法制变革及现代化面对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是丢弃?还是继承?如果是丢弃,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关系对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就意味着巨大的损失;是继承,我们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合理内核,又如何实现从传统向现代法制的转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传统法律文化就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种人文力量,并且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传统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法律传统文化存在有其特定的意义,决不是历史就意味着过去,它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我们传统法律文化至今影响着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从传统农业向工商业转型过程中法制的转变过程。

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凝聚、规范、评价的功能,这些功能作为文化的积淀,被虔诚地保留在人们观念之中。它经久不衰,历代相传,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往往凝结为一种特定的法律传统,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放弃传统法律文化,就意味着放弃了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处理传统与现代化这一矛盾的统一体的过程。法律的现代化,一方面意味

着对法律的传统性的历史性否定和超越,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加以继承。

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其目标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说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树立法治观念,它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否定与借鉴、吸收和传承的关系,是由(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4)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以上这些原因就要求我们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不能无视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今人们的影响力,不可忽视传统在法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传统法律精神依然以特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或影响今天每一个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况且,传统法律的价值系统本身确实存在着许多历史遗产,诸如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等,这些都为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提供借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主张在治理国家上德治为主要方法,德治的地位高于法治,刑罚的适用必须置于礼义德教基础之上,而刑罚目的在于实现道德教化,德治是评价法律的标准或尺度。与传统法律的重视道德相左,现代社会倡导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的迥异,就要求我们如何很好地将法律传统向现代化法制转换,这将是我们如何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为法制现代化服务的关键所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换的根本动力,在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动力,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推动作用。新型的现代法制系统只有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来,才能够摆脱掉小农式自然经济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才能对传统法制进行创造性、根本性地改革,法制现代化必须创建适应商品经济的新型法律系统。

三、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是从一个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从人治到法治标志着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过渡。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作为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伟大革命,其发展走势必然是要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把市场经济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轨道,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所在、目标所在。

在传统农业时代,由于自然经济社会的封闭分割性、自然经济时代文化的思想钳制性以及政治的专制奴役性,这些就注定实行“人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治理国家靠人的道德教化,靠君主的高尚道德,提倡“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对人行为的指引上也强调和重视个别指引,忽略了法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社会的竞争性,文化的多元创造性,政治的自由民主性,都呼唤法律的至上性、宽容性和正义性。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我们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倡导的法治、德治与古代的人治和法治有着界限上的不同,必须将两者区分开,才能够真正理解为什么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一)是古代人治与现代德治的界限

古代人治是以中国传统的道德体系为基础的,传统道德以君权为本位,现代道德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我们现代所讲的道德,是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体现“三个代表”的道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

(二)现代法治也不同于古代法治

1.法的来源不同。古代法产生自君主或一个集团,而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

2.法律地位不同。封建社会虽提倡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法律是在君力之下,实质仍为人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人和权力,是真正的法治。

3.执法原则不同。古代的法治,法律面前不平等,统治阶级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权,而现代社会主义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途径,是真正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出路。只有实现依法治国,才能使我国的政治实现民主,社会有序,保证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实施以德治国,能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做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增强责任心,以便赢得民心,提高整个国民的道德素质。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做到相互促进,相互辅佐,对增强我国国民法治观念与提高道德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彭立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J].新华文摘,2001,(12).

[2] 段小红.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思想渊源及现代价值[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

[3]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第6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推翻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宪政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宪政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宪政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推翻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第7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选择 宪政模式 路径构建

在我国法律文化上,以父权家长制为中心的宗法社会结构,以皇帝独尊为特征的专制皇权主义和以儒家为正宗的意识形态体系,构成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结构的固有格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其具体的法律制度而言不乏闪光之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法律文化从整体上来讲是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法治精神有本质区别的。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

孔子认为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消除法律,建立“礼治”国家所依靠的是“善人为邦”,而不是严密的法律或制度。孔子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声不正,虽令不从”。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其的法令,所以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统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

(二)利用法律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巨大,其中,孔子学说影响最为巨大。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追求的理想境界是“无讼”,“残忍去杀”,即人字与人之间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解决,以礼教和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力的统治方式。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状分析与改造途径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状

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社会政治结构辅佐以儒教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文化体系,便孕育了“皇权至上”、“你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传统使得中华民族成了一个缺乏民主法治文化的民族。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一些人树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观念。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部分人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理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迈向现代的改造途径

改变重刑轻民的法律、法规的教育。中国法律传统给我们留下的丰厚的遗产之一,就是重刑轻民思想的普遍存在。同样,这一思想在当今社会也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三、我国现代宪政的路径构建

宪政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宪政的灵魂乃宪法至上, 法治的灵魂也乃宪法至上; 宪政的精义乃限制权力, 法治的精义也乃限制权力; 宪政是一种治国的思想、原则和体制, 法治也是一种治国的思想、原则和体制。

(一)在现代宪政构建中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深深地影响过东亚周遍国家,形成独具风格、自成一体的中华法系,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植根于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小农生产,突出表现为小生产方式的弥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级性,而小生产方式的弥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级性在政治上表现为君主专制,而今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逐渐取代土地而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占支配地位的生产要素时,建立在小生产方式的弥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级性之上的专制统治就日益失去其社会基础。

(二)宪政的宗旨在于人权保障

宪政的终极目的就在于捍卫公民权利。宪政原则是以人为本,一切的宪法体制架构和制度设计,都服务于这一宗旨,离开这一原则,就无谓宪政。在旧中国,反动政权统治时期,中国人没有人权。建国以后,公民权利有了一定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历经四次修改,前后经历20 多年的时间,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没有修改。

四、结语

关于宪政模式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探讨中,必须认识到,不同的文化传统,其宪政的发展道路也必然不同。 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客观、公正地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尤为重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为轻视接法律、皇权至上、重义轻利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这就需要重塑与现代法治相符的现代法律文化,有必要对权力制约的同时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同时要重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吸收,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25.

第8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

        1  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  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 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 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3  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 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宪政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第9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选择 宪政模式 路径构建

在我国法律文化上,以父权家长制为中心的宗法社会结构,以皇帝独尊为特征的专制皇权主义和以儒家为正宗的意识形态体系,构成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结构的固有格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其具体的法律制度而言不乏闪光之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法律文化从整体上来讲是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法治精神有本质区别的。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

孔子认为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消除法律,建立“礼治”国家所依靠的是“善人为邦”,而不是严密的法律或制度。孔子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声不正,虽令不从”。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其的法令,所以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统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

(二)利用法律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巨大,其中,孔子学说影响最为巨大。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追求的理想境界是“无讼”,“残忍去杀”,即人字与人之间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解决,以礼教和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力的统治方式。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状分析与改造途径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状

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社会政治结构辅佐以儒教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文化体系,便孕育了“皇权至上”、“你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传统使得中华民族成了一个缺乏民主法治文化的民族。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一些人树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观念。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部分人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理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迈向现代的改造途径

改变重刑轻民的法律、法规的教育。中国法律传统给我们留下的丰厚的遗产之一,就是重刑轻民思想的普遍存在。同样,这一思想在当今社会也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三、我国现代宪政的路径构建

宪政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宪政的灵魂乃宪法至上, 法治的灵魂也乃宪法至上; 宪政的精义乃限制权力, 法治的精义也乃限制权力; 宪政是一种治国的思想、原则和体制, 法治也是一种治国的思想、原则和体制。

(一)在现代宪政构建中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深深地影响过东亚周遍国家,形成独具风格、自成一体的中华法系,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植根于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小农生产,突出表现为小生产方式的弥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级性,而小生产方式的弥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级性在政治上表现为君主专制,而今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逐渐取代土地而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占支配地位的生产要素时,建立在小生产方式的弥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级性之上的专制统治就日益失去其社会基础。

(二)宪政的宗旨在于人权保障

宪政的终极目的就在于捍卫公民权利。宪政原则是以人为本,一切的宪法体制架构和制度设计,都服务于这一宗旨,离开这一原则,就无谓宪政。在旧中国,反动政权统治时期,中国人没有人权。建国以后,公民权利有了一定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历经四次修改,前后经历20 多年的时间,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没有修改。

四、结语

关于宪政模式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探讨中,必须认识到,不同的文化传统,其宪政的发展道路也必然不同。 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客观、公正地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尤为重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为轻视接法律、皇权至上、重义轻利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这就需要重塑与现代法治相符的现代法律文化,有必要对权力制约的同时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同时要重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吸收,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