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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精选(九篇)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第1篇: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电力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制度

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2、建立完善系统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3、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电力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5、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

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党委纪检部门审查备案。

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基层供电所财务收支、电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嘉电局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第2篇: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关键词】

预防职务犯罪

检察约谈制度

约谈特征要素

一、检察约谈制度的正当性

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约谈①,是指检察机关指派专人对需要约谈对象就其本人或单位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进行提醒、告诫的警示性谈话。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是检察预防制度创新的有益尝试。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约谈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有着充分的理论、法律和政策依据。

1.检察约谈的理论依据

从广义层面讲,检察预防应当内蕴“防”和“治”两个方面,包括一切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及其活动和过程,是一种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约谈具有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是从职务犯罪产生规律看,需要使职务犯罪“惩”“防”链条更加完整。犯罪主体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它自身的某种因素与外界的某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可以控制的,因而犯罪的规模和趋势也可以通过预防活动予以控制。②当前对职务犯罪单纯使用教育、行政等预防方法,缺乏力度和实效,而惩治又是在犯罪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已经发生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一般采取强制严厉的方法,往往对犯罪人的家庭、单位产生一定的影响。而检察约谈则是一种集教育、警示于一体的预防方式,能够增加预防的威慑力,又避免严厉惩治的“副作用”,承前“防”接后“惩”,促进惩防腐败“链条”的完整。二是从法律监督原理看,检察约谈也是一种检察监督方式。法律监督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基本含义上,包含了两个密不可分的方面:既要惩治和纠正,也要防止或预防。③就是说,法律监督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错误、违法、犯罪的事后发现、纠正和补救,也包括对错误、违法、犯罪的事先检查、警示与防范。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为法律实施的自我保障机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其目的在于预防和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对轻微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预防性的检察约谈是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自然延伸,是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

2.检察约谈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特别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法律监督是对法定权力行使的监督,着重于对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的公权力行使进行监督,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本质就是促进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保证权力运作正当合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约谈工作的职权基础。二是高检院有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21条规定:“对于典型职务犯罪案件,适时组织协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派员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共同研究犯罪原因、手段和发案规律。”《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预防部门的职责包括“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以及“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并明确规定“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在预防调查中,应当注意发现并依照规定作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试行办法》也规定:“预防部门负有对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线索收集、掌握和研究利用的职责。”

3.检察约谈的客观现实依据

一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客观需要。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往往有一个蜕化的过程,因此要防微杜渐,高度重视“严密监督”在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中的关键性作用。但是从法律责任追究角度看,我国对腐败的惩治其实存在一块“空白带”,依据高检院规定,我国个人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上,因此不足5000元的贪腐行为一般不会被追究刑责,而仅可能会受到纪检监察处理。但在廉洁度较高的新加坡,接受或赠予1元都算受贿或行贿。④因此我国建立检察约谈制度,是从法制方面对惩防腐败体系的一种完善,依靠防患于未然的严格法律监督,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检察约谈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检察约谈与纪律监察诫勉谈话有明显不同,它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一是检察约谈具有更高的效力层次,能获得更好的实效。首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属于法律层面的预防,检察机关承担着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法定职责,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检察预防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其次,由于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宪法地位上与政府分离,因而其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利于它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二是检察约谈具有专业优势。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逮捕、到刑罚执行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国家机关,因此对职务犯罪情况的了解比较全面深入,对引发犯罪的机制、制度问题有比较深刻的认识,由检察官进行预防约谈具有较为明显的专业优势。三是检察机关进行预防约谈具有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均建立和配备了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些预防人员大多经过正规的法律专业培训和预防业务培训。在信息资源方面,检察机关在侦查、批捕、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快速、全面、准确地掌握职务犯罪的各方面信息,这些信息为约谈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二、检察约谈制度的运行操作

1.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更是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约谈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和检察约谈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作为一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创新机制,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干部路线,贯彻党的政策。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在制定出台检察约谈制度前,做好向党委有关领导的沟通汇报工作,将检察约谈工作主动融入惩防体系建设,⑤依靠党委排除开展检察约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和组织部门指导、检察机关主导、其他机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检察约谈工作格局。二要加强与纪委、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听取各相关部门对开展检察约谈工作的意见建议,消除对检察约谈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努力形成与纪委、组织等职能部门的约谈合力。

2.必须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的基本定位。工作中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要防止大包大揽,避免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揽入检察约谈工作的范畴,二是要防止无所作为。检察约谈要充分体现实际成效,在约谈中要发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资源优势,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及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约谈后要将约谈情况及时通报给约谈对象单位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整改到位。

3.必须坚持侦防一体的基本方针。2011年9月实施的《浙江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指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是指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侦查和预防等业务部门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预防职能属性,实现信息共享利用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化,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警示一面’的常态化。”在侦防一体化的背景下,无论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还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都将取得1+1>2的效果。一方面,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轨迹以及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哪些需要立案侦查、哪些对象不需要立案侦查而需要进行约谈的,有比较清晰的把握,因此能够为预防部门在确定检察约谈的对象以及约谈的事项上提供参考;另一方面,预防部门在开展检察约谈中,能够充分发挥专业预防的优势,切实找准约谈对象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点,同时为自侦部门提供一些基础性办案素材。

4.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导向。构建检察约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警示、挽救潜在的职务犯罪对象,进一步增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在开展检察约谈中,要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那些虽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涉嫌职务违法违纪的国家公职人员。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要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切忌讽刺挖苦,严禁打骂体罚;二是要注重双向互动交流,检察机关在对被约谈对象进行教育、警示的同时,要耐心听取被约谈对象的情况说明,了解被约谈对象本人或单位在廉政建设上存在的风险点、制度漏洞,帮助约谈对象分析问题,提出预防对策建议,真正起到“约谈一次,警示一片,挽救一批”的预防目的。

5.必须坚持严格规范的基本程序。检察约谈工作作为一项创新性工作,必须在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规范运行。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规范性意见,明确约谈的主体、对象、方法以及程序等事项,确保检察约谈工作符合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在实际运作中,尤其要注重规范检察约谈工作的程序,从立项、审批、实施、结项等,要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在检察约谈工作的启动上要严格审批把关,切实防止权力滥用。

6.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基本政策。检察约谈制度的设计应为约谈对象深刻认识和主动交代问题、避免走上腐败道路提供机会。因此,在约谈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约谈对象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一方面,对在约谈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或者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轻微犯罪对象,以检察约谈的方式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切实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约谈对象依法从轻处理;另一方面,对约谈过程中不深刻认识自己错误,有意回避问题的对象,移交自侦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进行查处,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

三、检察约谈制度的构成要素

当前,检察约谈制度在全国许多检察机关已经陆续开展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预防和社会效果。综合各地的实践,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职业优势,检察机关约谈制度的构建应包括以下六个要素。

1.检察约谈的主体。检察约谈的主体是指有资格制定检察约谈制度、管理检察约谈事务、实施检察约谈事宜、评价检察约谈成效的人或组织。在约谈的主体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依托型,即依托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台开展约谈;二是联合型,即联合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进行约谈;三是单独型,即以检察机关的名义组织约谈,具体又有以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预防部门牵头实施之分。比较三种模式,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开展约谈以第三种模式更为合适。因为第一种模式,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在具体组织实施,该模式由党委领导下的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后盾,组织开展约谈较为顺畅,但启动程序比较麻烦,效率较低。第二种模式能有效整合预防资源,融警示与教育于一体,但开展工作协调较为困难,这种约谈冲淡了司法约谈的严肃性,缺乏威慑力。第三种模式,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积累了大量的约谈资源,对职务犯罪的症结、特点有比较准确地把握,对犯罪分子的堕落过程有比较直接的了解,对引发犯罪的体制、机制、制度问题有比较深刻的认识,通过约谈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可直接转化为诉讼程序,因此,由检察机关作为约谈的主体更具针对性和震慑性。当然,必要时也可商请纪检监察及组织部门参加。

2.检察约谈的对象。即约谈主体按照约谈的程序、方式和内容教育、告诫和警示的组织和个人。从目前各地实践的情况看,在约谈对象的确定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是将参加案发单位的案例剖析会、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警示教育会的人员均列为检察约谈的对象。狭义地说,检察约谈的对象仅指职务犯罪案件高发、存在诸多犯罪隐患的单位负责人及有职务犯罪苗头、涉嫌职务犯罪或者职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多次行贿,情节严重,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我们认为检察约谈,应突出警示,采取狭义的方式确定约谈对象为妥,具体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被多次举报,存在职务犯罪嫌疑,群众反映强烈的;(2)经调查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3)立案侦查后,证明涉嫌职务犯罪,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条件,被依法不或作存疑不处理的;(4)有行贿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但被不追究刑事责任的;(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发生窝案、串案或职务犯罪案件频繁发生的单位主要负责人;(7)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8)管理混乱,存在职务犯罪重大隐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9)其他需要约谈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

3.检察约谈的内容。检察约谈主体要告知、警示约谈对象的事项,它是检察约谈的核心部分,也是衡量约谈是否有成效的关键所在。约谈内容要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根据约谈对象的心理承受程度有理有节,由浅入深,始终保持约谈过程的严肃性。同时,允许约谈对象作出说明和辩解。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了解掌握被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的状况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二是指出该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危害、原因,帮助制定预防措施;三是指明被约谈人不廉洁的行为和职务犯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其告诫、警示,使其警醒,促其重视;四是告知其所承担的责任,不依法履职的后果及危害,以案释法,指明前车之鉴,劝其悬崖勒马。

4.检察约谈的方式。检察约谈的方式是指围绕检察约谈这一主题所涉及的外在形式,应以单独约谈为主。主要包括约谈时机、约谈地点和约谈人员层级关系的确定。(1)明确约谈时机。一般应在预防调查之后,根据预防调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检察约谈,力求做到检察约谈能切中要害。(2)规定约谈地点。在选择约谈地点时,既要充分考虑被约谈人所在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为其打消顾虑,又要始终保持约谈地点氛围的严肃和庄重。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应单独建立检察约谈室。(3)确定约谈层级关系。为便于开展约谈工作,组织实施检察约谈的职能部门为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约谈对象不同的行政级别,科学合理确定进行检察约谈的人员。

5.检察约谈的程序。检察约谈的程序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以利于执行。检察约谈的审批权限应集中由检察长掌控,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认为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时,应填写《预防职务犯罪约谈审批表》,载明被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约谈事由、约谈地点及时间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其他部门认为需要对案中人员进行约谈时,填写《预防职务犯罪约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预防部门按相应程序办理;约谈前,应向约谈人员发送《检察约谈通知书》,约谈对象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者,要记录在案,并抄报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及约谈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使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约谈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认真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由被约谈人审阅签名。约谈结束时,可视情况由约谈对象签署《职务行为廉洁自律保证书》,与《约谈记录》一同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统一归档备查。

6.检察约谈的保障 。检察约谈的保障指检察约谈制度顺利、有效运行的措施与条件。主要包括约谈场所的设置、约谈结果的处置、约谈成果的评价、约谈纪律的执行等。(1)约谈场所的设置:检察约谈室可设在办案区的谈话室,也可以单独设置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内,建有警示教育基地的单位,还可以设置在警示教育基地的区域内,约谈室的建设要贯穿严肃庄重的基调,以增强警示效果。(2)约谈结果的处理:根据约谈结果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一般的约谈对象,责令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就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检察机关约谈部门备案;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约谈人,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约谈人,移送侦查部门查处;对于在约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约谈成果的评价:检察机关应将检察约谈情况及时通报被约谈人的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被约谈人员,应当在约谈半年后进行回访考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上级领导机关(部门),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或再次启动检察约谈程序。(4)约谈纪律的执行:检察机关约谈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检察约谈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随意扩大约谈范围,不得篡改约谈程序,不得变相体罚约谈对象;要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以约谈的名义谋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要遵守相关保密要求,不得随意公开被约谈人的相关情况和约谈内容。对于违反约谈纪律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① 参见周光权:《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预防的新课题》,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② 参见叶永亮:《浅析职务犯罪原因及控制对策》,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第2期。

③ 参见敬大力:《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预防职务犯罪的若干问题》,载《法学专论》2003年第10期。

第3篇: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各部门:__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城新区拟建设一座大型超级市场,为了有效地预防基建过程中发生职务犯罪,两单位决定联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

组 长:__*(检察院副检察长)

副组长:__*(__公司书记)

成 员:__*、__、__*。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__公司,__*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工作职责:

1、本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就是密切关心和关注该项工程的建设,重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有省略程序、偷工减料、管理混乱、行贿受贿行为发生,保证其合理合法的顺利建成。

2、及时了解建设单位(甲方)和建筑单位(乙方)在工程建设中的动向,重视听取群众反映,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立即反映,坚决查处。

二、工作要求:

1、领导小组全体同志要充分认识到基建工程是发生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作风,热情积极的态度,投身于这项重要工作之中。

2、重视关心这项工程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开工前的手续办理、公开招投标、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拨付、材料采购、材质检验、工程变更、施工质量监理等重要环节,都要密切关注,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联系制度

1、领导小组成立后,要尽快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明确认识,统一思想,制定制度,分工负责,积极开展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要加强协作,定期联系,及时向领导汇报工程进展情况,特别是有无异常情况发生。

3、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工程的各项进展,注意观察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按正常程序办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每一个成员都要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如有不正常呼声,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__*人民检察院

__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__超市工程招投标制度

__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城新区建设的超级市场,预算投资530万元,必须按照国家管理基建工程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1、该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立项报批的各项规定,做到有立项批复、征地批复、定点批复,列入政府项目建设规划。

2、委托具有资格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图纸,并经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完备图纸设计手续。

3、设计图纸经消防队审查同意,并取得相关批复。

4、报告县招投标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公开招标的信息两次,并达到规定时限。

5、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预算单位,做出标底,其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6、投标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达到7家,方可召开发标会。

7、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确保其具有合法的投标资格,方可向其发出标书。

8、开标会议要请到足够人数的评标专家,并邀请县纪委负责人和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负责人参加。

9、中标的建筑公司要公示3天,无异议时宣布其中标。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__超市工程监理制度

认真负责地搞好工程监理工作,是确保施工质量的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措施。__连锁有限公司在*城新区建设的大型超市,是一座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必须以较高的工程质量完成。

1、建设单位(甲方)应聘请专职监理工程师,长驻工地,从放线开始,就担负起工程监理任务。

2、监理工程师要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己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作风,热情积极的态度,投身于这项重要工作之中。

3、设计图纸是工程施工的唯一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根据需要,确实要更改某些部位,必须经过原图纸设计工程师,并出据书面更改通知书。

4、除了监理工程师以外,建设单位主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工地,查验工程质量,指导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管理。

5、若发现监理工程师经常脱岗、迟到早退、随意表态等不负责任的表现,要立即通知监理公司,更换监理人员。若发现监理工程师与建筑单位(乙方)相互勾结,合伙欺骗建设单位(甲方),应及时向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汇报,进行严肃处理。

6、经常了解领导和群众对工程质量的反映,制定相应措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__超市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妥善管理、合理使用__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城新区建设超市的资金,是正常施工、确保质量的重要前提,为此特制定本制度,应严格遵守。

1、建设单位(甲方)应积级筹措该项工程所需资金,跟上工程进度且略有提前,确有困难时,应主动与建筑单位(乙方)协商解决,不得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

2、为该工程筹措的所有资金都应设立专帐,进入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

3、资金支付应按照《建筑施工合同》规定,分期分批支付。资金支付应有书面通知,并经过公司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两人签字同意,财务科才能支付。

4、一次使用3万元以上资金,应通过转帐方式支付。

5、及时索取付款发票,单列凭证,装订存档。所有凭证必须为正式发票,不允许一张白条进帐。

6、按照国家规定,应留足保修资金,保修期满后支付给建筑单位(乙方)。

7、工程变更必须有完备的书面变更通知,方可作为工程造价的核算依据。

8、工程完工后,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程决算,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__超市物资采购制度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__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城新区建设的__超市,是一座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确保工程质量,显得特别重要。建筑物资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源头,必须保证,为此特制定此制度。无论材料是由建设单位(甲方)或建筑单位(乙方)采购,都要严格遵守。

1、本工程是一座以钢结构为主的建筑物,所有钢材的采购,都必须符合图纸要求的规格、型号、材质,且全部为正规厂家产品。

2、采购钢材之前,甲乙双方应共同调查市场,择优选点,并要求供货商提供钢材的检验合格证和正规发票。重要部位的钢材,做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强度测试。

3、工程用的水泥全部采用__水泥公司产品,且必须达到图纸要求的标号,不得随意降低。

4、少数材料的规格型号难以买到,需要变更时,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并出据变更通知单,按照通知单采购。

5、物资采购实行终生责任追究制,因此,采购人员必须对自己采购的材料质量,数量负责,在发票上签字。

6、一方采购的材料,应由另一方组织人员进行检验,规格、型号、质量、数量都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__超市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是圆满完成一项工程的最后程序,既有利于建设单位(甲方),也有利于建筑单位(乙方),__超市基建工程完成之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1、甲方单位领导要明确认识,统一思想,坚定树立竣工验收是工程完工之后不可逾越的程序,到时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搞好工作。

2、甲方单位要未雨畴谋,早做安排,工程开工之后,就给质检站报告,请他们关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质量,为竣工验收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3、按照竣工验收的规定,由甲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不图形式,不走过场,进行认真仔细地验收。

4、乙方要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认真听取验收意见,对专家提出的返工或修复部分,要满腔热情,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

5、甲方要认真监督,督促乙方认真负责地完成返工或修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返工或修复部分的工程质量。

第4篇: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人类社会同贪污受贿作斗争的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书记载的皋陶造律和西方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已有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然而,在贪污与反贪污、受贿与反受贿的长期对峙与抗争中,人类社会始终未能摆脱职务犯罪的侵袭和困扰。各国反职务犯罪的实践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惩治在一个时期或一定程度上对职务犯罪虽有减缓之效,却无从根本上加以控制之能;基于惩治之上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犯罪预防,才是反职务犯罪斗争的治本之道。“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犯罪”〔1〕已经逐渐成为各国学者、执政当局乃至社会公众的共识,其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其一,预防职务犯罪具有根治犯罪的彻底性。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与条件。而预防职务犯罪着力于消除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是消除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其二,预防职务犯罪具有效益性。职务犯罪每年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与危害。为追诉职务犯罪,国家还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相比较而言投入小,可以通过做和风细雨的预防工作,避免或减少职务犯罪可能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害,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其三,预防职务犯罪具有主动性。古人云,先发则制人,后发则制于人。在与职务犯罪的斗争中,如果只重视案后的打击而疏于案前预防,司法机关将处于打不胜打的被动境地。而做好案前预防,及时将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就能在与职务犯罪斗争中掌握主动,更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体现

职务犯罪预防刚刚提出来的时候,曾有人对检察机关开展这一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出质疑,认为检察机关打击腐败才是重点,搞预防于法无据,也起不到效果。然而,随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的深入、广泛地开展,以及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新时期的新体现。

首先,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职务犯罪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因此,运用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防范机制,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客观需要。

其次,从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设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的规定来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符合立法机关的要求,并非“于法无据”,从一定意义上讲,这项工作是对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方式的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为法律实施的自我保障机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对守法、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约束。其目的在于预防和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违法行为,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以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立法意图就是为了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得到充分保证。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不是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需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之后各级检察机关逐渐加大了预防工作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多次做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部署,并于2000年12月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重点、措施、制度等重要内容做了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摆上日程,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不久高检院设立预防厅,各省、直辖市及较大城市检察院随之专设预防工作机构。《决定》的出台以及省级以上检察院预防工作机构的单独设立,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与发展

我国真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时间虽然不长,也就是近十几年的事,但各地检察机关一直都在不断地、积极实践,积累了一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经验,基本上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在重大建筑工程项目中开展了同步预防工作,他们积极建议有关部门推行廉政承诺制、廉政责任制、建筑资质与廉政挂钩制等,使全市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率由1996年的38%下降至2000年的18%。湖南省检察机关针对当地烟叶收购过程中压级压价、虚报冒领、贪污等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主动建议有关部门改革烟叶收购流程,使该省烟叶收购环节的职务犯罪由1997年的15件下降到2000的两件,烟叶等级合格率由1997年以前的40%提高到2000年的80%以上,2000年利税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广州市检察机关自1990年在全市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行业预防以来,该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率逐年下降。我们盐田区检察院在98年成立之后,便在全市各区院中率先成立了区一级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设在我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纳入了区委和区政府的反腐保廉总体格局中,形成了以党委挂帅,依靠各预防委组织,推动各有关部门上下联动,更有力、有效地开展社会化大预防工作,并在几年的探索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一些工作机制与方法,包括个案跟踪预防制度、工程招标现场监督的专项预防制度、专题调研、定期宣传、以案释法制度等,收到良好的效果。此外,我院还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创立专业的“阳光网”站,开辟了“网上预防职务犯罪项目”申报活动等内容,在全国检察系统中处于前列。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前进,各级检察机关都在努力实践,完成高检院最新提出的“三个转变”,即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检察机关的部门预防向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向新阶段。

三、当前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由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步较晚,从总体来看,当前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预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问题、保证成效的预防措施问题等等,笔者结合实践,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以图抛砖引玉。

(一)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空白。当前,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原则性地赋予了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法律职责,并没有规定其运行的具体程序和规则,检察关如何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目前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检察机关都是摸着“石头过河”,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工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职责不清等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应有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预防工作还只在初级阶段和低层次上徘徊,阻碍了预防工作的提升。

2、预防手段单一、措施缺乏法律效力。目前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措施主要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提出,但由于检察建议书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当出现有关单位应付了事、不予采纳的情况时,没有更进一步的措施保障,从而使预防工作不能得到落实。

3、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未得到全面的贯彻。有些干警认为预防工作效果难以衡量,工作成绩难以体现,不如打击犯罪直观。对预防工作不予重视;有些干警虽然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但错误地认为预防只是预防科、预防处等职能部门的事,与其它部门无关,从而导致现实中职能部门预防犯罪工作处于被动、孤立和势单力薄的状态。

此外,还存在社会上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作用缺乏了解,对预防工作的成效缺乏信心等问题。

(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完善

1、树立社会化整体预防的思想。预防职务犯罪是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全党、全社会参与,多渠道、多领域地进行,既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又要运用法治进行预防,既要运用专门机关具体运作,又要调动社会组织的综合力量,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道德的、社会的多种措施、手段。

2、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职务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犯罪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与地区对此作出了专门的立法,如英国制定的《防止贿赂法》、香港的《防止贪污条例》,以及加拿大颁布的《舞弊行为调查法》、《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打击、惩治职务犯罪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作了详细的规定,自成体系。因此,我国应根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和积累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同时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专门制定一部《预防职务犯罪法》,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法可依。今年6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法规,有力地推动了当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

3、赋予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审查权”。国外的一些预防犯罪机构都有特定的审查权。如根据《廉政公署条例》规定,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的法定职责是“审查各级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现行制度及工作程序,找出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并建议改善方法,以减少贪污出现的可能性”,“防止贪污处职员于完成每项审查工作后,将防贪建议编写在审查报告内,经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审批,再交有关部门或机构执行。”2000年,防贪处共完成106项审查工作,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发出审查报告。可见,履行“审查权”和“建议权”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两项必不可少的职权和措施。我国也应在法律上明确机构预防职务犯罪的“审查权”,并对“审查权”程序化、规范化,使预防工作依法行之有效地开展。

4、强化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方面应有的强制力,对检察建议中预防措施落实不力,存在漏洞的单位检察机关有权令其整改,否则,一旦发生因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而导致职务犯罪,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5、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科技含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中提到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预防工作信息库”的具体要求,因此,可以运用科技手须,以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结合各地区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廉政信息系统, 实现和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动态监督管理的现代化,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防范能力。

注释:

〔1〕欧文〔英〕:《欧文全集》(下)第96页。

参考书目:

1、肖扬主编:《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第5篇: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一、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总体概况

(一)组织建设情况。为切实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近几年来,各地都建立了以党委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专门负责预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二一年五月,市委成立了“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人大常委主任担任组长,市纪委、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区县院也相续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的领导机构,我县于二二年五月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挂帅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适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也建立了开展预防工作的专门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置了预防厅、处。各区县院也相继设立了专门的预防业务部门,我院于二三年八月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科,确定了负责预防业务的专职人员,以更好有效的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预防工作制度,以有章可循,有条可依。最高人民检察院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我县县委于二二年五月向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转发了我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报告》,要求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县人大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二三年十月十三日,县委以委发()号批转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报告》,为规范预防工作,强化预防实效指明方向。

我院自二一年以来,先后与国税、地税、财政、审计、林业、水利、技监、交通、电信、农行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并同有关部门建立了开展法制宣传联系点,建立了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工作制度。

(三)预防网络建设情况。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形成社会化的大预防格局。目前,从全市的情况看,各区县检察院采用多种形式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格局。与重点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或联席会议;对重点工程开展系统预防工作,签订“廉政责任书”;聘请一批正直廉洁的人员作为预防工作联络员。我院也积极开展了预防网络建设,一是与部分单位建立联系会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加强协调。二是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开展了系统预防工作,要求工程建设的各方签订“廉政责任书”,对工程发包、施工和竣工实行全程监督,防止腐败事情发生。三是在部分单位聘请一批预防联络员,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意见

近几年来,我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人大、县委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认识上足、统一规范不足、考核不足、预防力量不足等方面,为此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总书记有关反腐败问题一系列重要讲话的具体体现。近年来,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主要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和权力的考验,法制观念淡漠;一些单位监督不力,制度不严,管理松驰,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以及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某些方面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因而产生腐败现象,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在注重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牢固树立标本兼治的思想,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全县工作大局,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和廉政环境的指导思想。认真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积极探索预防对策,健全预防机制,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服好务,为树立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服好务。

(三)要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党委和政府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之中。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等手段综合治理,从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和管理监督上系统防范,形成坚强有力地防范网络。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从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健康发展。

(四)突出重点,注重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效。要根据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正确确定和及时调整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我县的实际看,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主要是:全县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部门等重点行业中的职务犯罪;在重大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国企改革等重点领域中的职务犯罪;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以及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职务犯罪。

(五)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中,要注重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大要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查处,努力提高侦查和公诉职务犯罪的水平,依法严厉惩治职务犯罪。通过查办、揭露和惩处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惩罚以身试法者,警示蠢蠢欲动者,教育其他公民,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六)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解决重点部门的问题带动预防职务犯罪的全面深入开展。要坚持有计划、有组织的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开展专项预防,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系统预防,从工程发包、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要全面加强预防,严格依法监督,防止“豆腐渣”工程的出现,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的发生。

(七)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

⒈要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广播影视、报纸物等传媒,以及通过召开新闻会、举办讲座、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多种有效形式,宣传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成果,揭露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对典型案件进行专门剖析,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版权所有强免疫力,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行动起来同职务犯罪作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

⒉要大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抓好信息反馈。一是抓好专题调研,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的问题,提出预防对策;二是抓好个案调研,结合办案,对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和危害。三是抓好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揭示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提高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四是抓好开展预防工作的信息交流,互通情报,掌握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动态。

(八)加强领导,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⒈为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必须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强化预防网络建设。为此,建议县政法委在年终综合治理考核中对各部门及乡镇是否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以及年初实施意见和年终总结、平时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并将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名单和年初实施意见报送县综治办和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检察院预防科),主要负责对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考核。同时,建议县属各部门和乡镇建立的预防机构,实行“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6篇: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一、现阶段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力,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针对性不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必要性理解不够。

在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包括领导与干部,没有正确看待经济建设、稳定局势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重经济建设,忽视思想建设,使一些党员和干部放松了对资产阶级思想的警惕和对自己的严格管理,思想上蜕化变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预防犯罪工作量大,而且不能面面俱到,预防职务犯罪没有可能也不可能起到怎么样的作用,所以没有必要搞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这些错误认识与做法,造成了职务犯罪得以滋生的环境与条件。

2、立法和实际脱节,造成职务犯罪呈现扩大和蔓延的趋势。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各种犯罪包括职务犯罪的惩处和打击。然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表现在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监督法》,一直也没有形成一个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格局。建国至今,部门和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是由各部门、行业的纪检监察部门来进行。由于种种原因,部门和行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受各种因素的制约,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也没能够起到预期的作用,尤其是涉及到部门、行业内领导的职务犯罪时。上梁不正下梁歪,领导干部的缺乏监督和制约,加上干部人事制度中的体制缺陷,客观上就形成了职务犯罪扩大和蔓延的趋势。

3、体制、机制、制度不完善,存在各种漏洞。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时间很短,如何进行改革开放、如何进行经济建设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过来。因而,我们在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的不完备都还要逐步完善,还要在经济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堵塞各种漏洞,使之合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体制、机制、制度的不完备,造成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或者有法不依、人治大于法治,缺乏监督和制约的现象。正是各种漏洞的存在,形成了职务犯罪的条件。

4、权力的配置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监督不力或者无法监督。

在我国,权力的配置不合理、不科学的情况由来以久,固然同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分不开,每个部门、行业都有与之相应的权力但又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典型遗留物。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过程中,这些东西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也是必然的。问题是如何转变政府的职能,解决决策中领导与班子的关系、监督问题,同时解决决策的科学性、透明度、规范性等等,这是防止权力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关键。泰安的胡建学不是就说过:官当到我们这一级,就没有人管了吗?

5、对预防职务犯罪重视与惩治的力度不够大。

我们的党和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对腐败的惩处。在解放北京时,毛泽东同志就把它提出来,要求共产党人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不做李自成。建国后除了领导同志身体力行廉洁奉公以外,对刘青山、张子善这类高级干部进行了惩处,维护了党的纪律,同时也维护了群众的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能够避免了苏联解体、匈牙利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更迭的后果。但是在改革开放、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现在职务犯罪所涉及的官员一个比一个资格老、官职高、级别高;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情节也越来越严重,往往在职务犯罪的同时,还涉及到金钱、美女等等。这些都表明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还不够大,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又太小,不能震慑职务犯罪分子,法律的预防作用没有得到体现。

6、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缺少相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对重点行业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没有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没有充分依靠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也就没有形成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格局。

7、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论研究不够,造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少指导性。

长期以来,在谈到对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时,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更多的是研究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根源以及对策,没有把怎么样预防职务犯罪摆在其应有的地位上来加以考虑。导致法律的学术界对预防犯罪工作形成了盲区,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不够,造成在实际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中,缺少理论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工作。

二、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努力构筑心理防线。

腐败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随着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变化,一些干部在缺乏思想政治教育情况下,没有能够抵御腐败思想、拜金主义的侵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利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漏洞,大肆进行腐败活动直至走向犯罪。因此,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当中,必须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尤其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

2、建立监督法、完善行政监督、党内监督条例的制订,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不断完善,对权力进行监督,来保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我国制订一部《监督法》,使法律监督机关在进行相关工作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样,在我国制订行政监督条例和党纪纪检部门的监督条例,完善干部人事、民主决策、办事程序公开等制度,建立决策民主,办事公开、公正的政府机关运行体制,建立监督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尤其是要完善对行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约束机制,已经是刻不容缓的要求。只有建立完备、有效的一系列的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体制上保证监督的有效进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才可以真正起到我们所希望它达到的效果。

第7篇: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关键词】 职务犯罪;违背职责;权力;惩治;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是社会公权力异化的结果,是一种严重、极端的腐败现象。公共权力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人利益相联系,当公权力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被滥用时,就会产生腐败,进而导致职务犯罪发生。就职务犯罪的实质而言,不论违法行使职务、、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还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犯罪形式,都与职务(职权、职责)直接相关;行为人依仗自己依法特别享有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地位而违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职责要求,不完成或不正确完成职务上应当完成的任务,或者逾越自己的职务权限范围,致使国家、单位或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职务犯罪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地干扰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职务犯罪成因

近几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表现出立案数逐年上升,大案幅度较大,窝案、窜案越来越多,要案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一些乡镇等农村基层干部现象严重,高级领导干部卷入犯罪;“三机关一部门”犯罪现象严重;犯罪领域不断扩大,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经济热点部位发生的案件突出,新的犯罪方式不断出现。造成职务犯罪的因素有很多,职务犯罪不是某一个因素起决定作用,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交织导致的结果。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才真正步入轨道,但相对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仍显得滞后,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法律保障不足,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随意,钻法律空子以谋取私利,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尽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职务犯罪作了一些补充规定,我国刑法修改时也对职务犯罪作了很大的补充,但这些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进行惩治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如现行刑事立法还不能包括职务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形成立法上的空缺,有些刑法条款在刑事处罚方面规定的不平衡,不能对那些企图以身试法的人形成威慑力,不能从根本上打击职务犯罪。2、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立体的监督机制,但方式单一,比较侧重对自身的内部监督,民主监督较少;具单向性,只注重对下级的监督,缺乏对上级和平级的监督制约,导致对某些部门的监督真空,而由于执法意识上的偏差造成实际处罚上偏轻,甚至有些职务犯罪得不到法律制裁。“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将权力自由公用的可能,为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条件。3、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常常以管理者的面目出现,由于对权力的理解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而权力本身仅具有工具属性,不同的人由于对权力的理解或看法不同,使其运用权力的方式与目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一些公职人员不能正确运用手中权力。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

职务犯罪的预防,也可称职务犯罪控制,形式上可划分为对行为人内在的自我控制和外在的社会控制,方法上划分可区别为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惩治两方面。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

1、完备法律制度的约束,可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对职务犯罪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让其在进行职务犯罪前予权衡,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对职务犯罪有关的刑事立法及配套的法律制度,要严密立法,改变法网疏漏的问题;严格司法,提高刑事司法效能,以发挥对职务犯罪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功能。2、“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规范的监督体制、制定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强有力的反腐倡廉的监督体系,继续完善反腐廉政立法,确保公平、严格的执法。此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抓落实以避免管理漏洞,完善职务犯罪调查制度,强化监督人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人权意识,维护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坚持标本兼治。3、收入的相对较低,使一些公职人员心理不平衡,进而腐化堕落。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增加公职人员收入,高薪养廉,使其所承担的责任与社会贡献相适应,有助于克服权力腐败。4、加强国际间金融合作,建立反跨国洗钱及资金外逃的金融制度;广泛寻求合作途径,在犯罪分子引渡等方面开辟多种渠道;进行控制职务犯罪的国际经验交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5、要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还需内因预防,强化素质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律意识,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公正的执法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打破心存犯罪的侥幸心理,这样才能避免错误甚至是犯罪的发生。

外因预防,加强制度建设,如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统一会计管理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调整不胜任领导干部制度等。预防方法上可采用树立公务犯罪预防的全社会意思与认识共识,建立公务犯罪预防各部门思想上通力合作,建立并实施公务犯罪预防的系统工程的思想方法;实施以人为本的公务犯罪预防方法,推崇自强自立的职业健康的管理方法;个案预防、重点预防、一般预防的工作方法;提高预防技术、审计技术、信息技术、调查技术、控制技术的科技等方法。内因预防,强化素质教育,如开展民主生活会、警示教育、法制教育、政治思想教育等。突出预防实效,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防范机制,建立健全预防网络和工作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案件滋生蔓延。

职务犯罪的发生及预防控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道德预防、社会控制、司法控制要相互联系、相互补充,这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惩治,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与条件,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建立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梅传强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

[2]《中国刑法学》,高明暄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3]《职务犯罪特论》,王昌学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第8篇: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一、社会化大预防的涵义

当前各地普遍开展的社会化大预防,即由党委牵头,纪检、检察、审计、组织、公安、法院、宣传、教育等职能部门组成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这种工作机制模式符合党十五大提出的“党委领导,党政齐抓,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格局,并且发动面广,影响大,容易形成全社会预防的局面。我们认为,执政党通过自己的纲领、路线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居于领导地位,因此,党确定的反腐败格局是不能变的。国家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小组),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与协调。体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强调预防职务犯罪的广度。

二、社会化大预防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预防工作是面向社会的工作,更应该广泛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运用社会资源,走开放型的预防职务犯罪之路。一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活动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唤起各方面共同对社会负责的主体意识,克服坐等思想,积极行动,做好自身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和各责任主体的“点、线、面”结合的预防网络。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预防网络。专门预防机构是预防职务犯罪网络联系和沟通的纽带,有关单位参与这个网络,实现信息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三是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公众中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四是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把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披露曝光、剖析研究等多种方法,形成舆论压力,达到弘扬正气,遏制犯罪,树立廉洁新风的目的。五是联络专业人士参与预防,发挥他们的作用,共同会诊解剖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可操作有实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对策。

三、社会化大预防之必要性

1、社会化大预防是预防职务犯罪关口前移的需要。“关口前移预防”也称为案前预防,是指在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和行业采取预先防范的措施,防止或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它起着保健医生的作用,能防患于未然,防止职务犯罪的实际发生,避免给社会造成损害。这种主动出击,把预防关口向前推进的预防方式,更能体现预防的目的和预防所追求的社会价值。

2、社会化大预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标本兼治的需要。预防职务犯罪的历史和现实反复告诉我们,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之路,必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实现对职务犯罪“惩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不断延伸、扩大治理职务犯罪的效果。而要实现预防职务犯罪标本兼治这一目标,也必须走社会化大预防之路。

3、社会化大预防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加入WT0以后,某些领域职务犯罪有上升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同时加大打击和预防的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必须坚决贯彻中央的方针,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把预防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职务犯罪大预防网络。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探索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逐步减少和不断铲除腐败现象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四、社会化大预防的作用

1、社会各界预防职务犯罪意识普遍提高。社会各界的职务犯罪预防意识从无到有,可以说网络预防这种形式功不可没。通过网络工作,各网络成员单位积极联系本单位干部职工,采取多种形式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网络预防对腐败的遏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网络预防,各网络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网络预防还促进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对腐败的遏制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且推动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网络这种形式,从理论到实践,进一步丰富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涵。同时,通过各网络成员的艰难摸索,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有力地推动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

2、调动了各单位的积极性。在构建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中,起重要作用的,应当是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各单位。如何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从内部做好监督预防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这就要求各单位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从党的生死存亡的角度,真正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不断进行法制教育,做好内部监督工作,从而不断提高干部的廉政意识、公仆意识,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具体讲,在新形势下,各单位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做到教育到位,制度严密,监督有力,专人负责,确保单位的办事过程和办事程序公平、公正、透明,使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办事,无空可钻,消灭滋生腐败的环境,消灭职务犯罪的温床,从客观上保证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同时各单位在健全机制、制度的基础上,重视教育的功能,抓好制度落实,经常性进行法制教育、廉洁勤政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做到篱笆常扎,警钟常鸣。通过教育,使我们的干部从主观上筑起防止腐败的思想防线,把守法自律和廉洁奉公作为一种自觉行为,在工作中洁身自爱,注重公私分明,自觉抵制金钱美色的诱惑,从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

第9篇: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现代意义的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讲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讲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这里仅从狭义上的职务犯罪谈起。

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㈠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有关主管领导或工程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就会造成工程质量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情况的发生,四川虹桥倒塌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便是明证。

㈡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他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

㈢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其产生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种。

㈠内因

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

㈡外因

外因,即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⒈不良社会风气。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办成,大都得出点儿“血”。其实,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风气,可以说,大家都深恶痛绝,因为我们大家都有求人办事的时候。在此,我们且不去追这种不良社会风气,源于何时,缘于何因,但论其实质。言及实质,或许会有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人重情义,礼尚往来思想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犯了逻辑上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走到了偷换概念的误区,或者说是犯了凡事一概而论的错误。不错,重情义,礼尚往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它应是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的,如亲戚朋友之间,私人关系之间等等,而对于公务、职务行为来说就不能再以重情义,礼尚往来去行事了,否则,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投桃报李思想在作怪,对于职务行为人来说是个人官本位思想在作祟,这两种思想都是前述不良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是权钱交界的具体体现。从法律上讲,在这两种思想支配下,必然导致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

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时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

⒊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

⒋执法因素。反腐败这么多年了,腐败不止,惩治职务犯罪这么多年了,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原因何在?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执法更是其中一关键因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职务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他们往往认为,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目前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在这一心理基础支配下,他们敢于以身试法,敢于肆无忌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是助长职务犯罪的催化剂。

三、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预防职务犯罪自然就要从其产生的内因和外因谈起。

㈠优化、强化内因。前面谈到,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由引可以看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具体来说:

⒈运用正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人的好恶、善恶是受后天的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如果我们及早注重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使一个人生下来就受到好的教育,而远离不良习俗、不良环境,则这个人就会向着善的方向发展,就会向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同样,如果我们注重宣传教育,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真善美,不断强化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以形成强大的正面宣传教育阵地,逐步祛除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良思想在一个人头脑中的份量,则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就会在人的头脑中逐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⒉运用反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注意运用正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树立人,又要注重运用反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改变人。社会生活中,很多人没有为职务犯罪,并不是其不想为职务犯罪,而是不敢为或不能为职务犯罪,这一部分人可以称之为不稳定分子,其思想随意性很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所以,对这一部分人我们应通过大量的反面教材,教育之,改变之,改变他们的思想,使他们由不敢为不能为、职务犯罪转向不想为职务犯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而加入不想为职务犯罪群体。

㈡劣化、弱化外因。外因是引发职务犯罪的所有外部因素的总称。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并影响和促进内因异化。可见,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下面笔者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1、净化社会风气。前面谈到,大家都对“求人办事,请客送礼”等不良社会风气深恶痛绝。净化社会风气,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难了,它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如上述所说去做,那么,上述不良社会风气定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遏制,减少,消失。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备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绝对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办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净化社会风气只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它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实践,身体力行。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这是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也包括某个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3、优化执法环境。执法环境不好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外因。执法环境不好表现为领导干预、说情、执法执纪机关不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等,优化执法环境就要从排除以上几个方面情况努力。就执法执纪机关来说,应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机关领导,顶住压力,顶住说情风,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要坚信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要认识到个别领导干预代表不了党委的意见,要有不怕丢乌纱帽的气概和豪情,敢于碰硬,善于碰硬,要敢于顶住说情,善于顶住说情,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来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可以说,执法执纪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和工作情况是优化执法环境的重要内容,所以,优化执法环境,执法执纪机关严格执法执纪、反腐败的态度要坚决,工作效率和水平要高。当然,优化执法环境还涉及到其他很多问题,如加强党委集体领导、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等等。所以优化执法环境除了执法执纪机关自身应积极努力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格局的构筑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需要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需要各个部门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由此,我们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在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部门及人人都来参与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格局。可见,构筑社会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格局,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及每个公民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具体来讲:

㈠党委和政府重视

党和国家反腐败的态度是明朗的,决心是坚定的,并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所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坚决拥护和执行党中央的决策,将反腐败和领导、支持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要建立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确保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有序进行,形成预防合力,打造整体预防效果。政府支持主要是从人力和财力两方面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支持。从人力方面协同和配合党委选配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干部,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好的人力资源和坚实的人力保障;从财力方面主要是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倾斜和支持,保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过程中,没有党委的领导,将会迷失方面,缺乏力度;没有政府的支持,将会失去支撑,缺乏保障。总之,没有党委和政府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犯能作用,必须树立大预防意识,力戒单兵作战和点面脱离。检察机关也只有树立大预防意识,各业务部门协同配合作战,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才能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取得预期实效。这里的“树立大预防意识”包括三层含义:

1、检察机关内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认识到预防工作是各个检察业务部门的事,而不仅仅是预防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任检察长韩杼滨2001年在江苏无锡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讲话指出:“要发挥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把开展各项检察业务特别是查办案件同预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把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所以,实际工作中,各检察业务部门都应结合办案,结合自身业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应主动和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充分运用和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切实把预防工作做实、做好。其实,查办案件也是犯罪预防,它是刑罚功能的具体体现,即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但查办案件往往偏重于特殊预防。这就需要我们预防部门基于自身职能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调研、提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确保一般预防实效,从而确保充分发挥刑罚功能的整体效能,以形成预防合力,确保预防效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是查办案件和宣传教育,提检察建设的有机统一,离开查案工作,单纯去谈犯罪预防,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缺乏后盾和必要的支撑,从而显得苍白无力;离开宣传教育、提检察建议工作,单纯去查案,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不完整,从而很难取得完整的、理想的预防效果,很难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

2、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我们的预防工作对象是所有的职务犯罪,是各行各业各个部门里的职务犯罪,它涉及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搞职务犯罪预防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点,某个行业、领域,或某个部门,应面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在我们预防工作的初级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个行业、领域,或某几个行业、领域,搞试点,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单位、部位、环节,搞重点预防,但搞试点,搞重点预防应在确保预防效果的前提下立足于总结经验,达到向面上推广,向各行各业拓展,最终达到全面预防的目的。

3、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引导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单位都来参与预防工作,从而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大好局面和理想境界。如果大家都来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人都有预防意识,各单位都有预防意识,都主动加强自身修养,加强单位内部教育和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目标才能得以全面实现。

㈢社会各部门和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是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的宣传主题。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这一“举报宣传周”宣传主题的提出显得极为适时、确切、合意。“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需要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也就是说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和配合预防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应有之意。

1、社会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各种职务犯罪具体发生在社会各个部门或领域,各有其发案特点和规律,与社会各部门、领域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备程度,监督管理情况密切相关。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检察机关而缺乏相应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就会显得单薄无力,很难取得实效。举个简单例子,检察机关在查处某单位某人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发现该职务犯罪是由于该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造成的,遂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督管理。此时,如果该单位不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仍然我行我素,则类似的职务犯罪还可能会发生,检察机关也只能通过查处再度发生的类似职务犯罪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功效则显得十分微弱。反之,如果该单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及时认真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已发生的职务犯罪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使他们警钟长鸣,不想、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则刑罚功能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都能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才能实现。对某个具体单位来说,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是外因,该单位是内因,内因不起作用,外因再努力也收效很小,作用不大,最终达不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所以,预防职务犯罪要想取得实效,最终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目标,非有社会各个部门、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不行,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整体预防合力,达到最佳预防效果,取得明显预防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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