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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1篇: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特点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来自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其审计成果不仅仅是“自用”,而更重要的是“他用”,即提供给干部管理部门使用。因而,客观要求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要让干部管理部门看得懂、用得上。能够为党委、政府或干部管理部门提供干部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决策依据。

1、报告的定向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它是地方党委、政府通过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其主要目的是弄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为管理、使用、监督干部提供依据。因其委托机关和审计目的的确定性决定了审计结果报告的定向性。它是严肃的上行文,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干部管理机关负责,不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同于一般的审计报告,第一基本要素不同:按照审计署六号令要求,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实和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虽然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大致相同,但在实践中也有差别,主要有:审计结果报告要有主送单位、主题词,部分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可以不做表述,否则显得内容烦琐,太格式化,如基本情况中被审计单位的经费收支状况、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等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没有必要表述,因为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关心的不是这些内容,而是关心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有关指标完成的好坏以及执行经济政策的情况,任期内有关经济决策有没有失误,总体经济状况是得到改善和发展还是经济状况恶化和退步,我们如果写些与这些无关的内容让决策者去读和使用,则显得累赘,也没什么意义。第二行文要求不同: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由于审计报告是给特定的使用单位报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如被审计单位、政府、社会公众等,有时也向全社会公布(也就是审计公告),为了规避审计风险,其有严格的内容要求,行文也按照行文规范要求进行,专业术语和技术词汇比较多,逻辑要求比较严谨。而审计结果报告是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有时需要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阅,不对外公开,虽然其行文也有一定的要求,但不是太严格,应通俗易懂,尽量简化,专业术语不要太多或将专业术语用通俗的语言表达,使使用者尽量读明白,否则就失去了结果报告的意义,如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表述,我们可以直接对问题予以定性,可以分析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后果,没有必要说明违反了什么什么法规,依据什么法规予以处理,因为处理是审计机关的职责。

2、内容的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人”,是一定层次上的“领导人员”;审计的内容是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它针对“领导人员”,针对“经济责任”,着重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作出重大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这种强烈的审计针对性决定了审计结果报告的针对性,决定其必须严格按照审计内容,有针对性地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状况,不能以用这个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代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核准的事实或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依据其对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正确使用的影响程度和预先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在审计报告中作出恰当的披露,有的违纪事实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很重要,需要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在审计报告中应该完全的反映,但这类问题或事项经过审计人员查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影响不大,或者完全不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那么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就没有必要反映,以免给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予以误导或产生误解,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延伸审计部门存在票据使用不合理问题、超范围使用现金问题、账外资金问题等,这些部门不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或间接主抓分管,对违纪问题的发生完全不知情,这类问题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就必须作出处理,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而此类问题又牵涉不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我们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就没有必要反映,如果审计机关认为确实需要向上级或领导反映,可以采取专报或情况反映、信息等形式予以反映。

3、依据的客观性。经济责任审计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原始财会资料取得证明材料,具有明显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表现为运用量化指标,以原始数据增减对比说明问题。无论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情况,重大决策和经济效益情况,还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等,均以数字指标和理性分析说明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得出正确的结论。这就涉及到合理确定审计评价标准,恰当评价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合理确定审计评价标准,对于恰当评价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至关重要。目前虽然缺少这样一套具体而又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但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就要根据审计对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例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与

企业领导人不同,他不负担单位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却承担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保护环境的责任。再比如,医药行业的企业领导人员与商品流通企业的负责人负担的责任相比,也大不相同。在审计过程中,确定审计评价依据时,应采取与被审计单位协商的办法,使审计更加客观、公正。4、评价的公正性。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审计机关坚持独立性原则,排除各种干扰,公允地站在第三者立场上,科学地运用评价标准,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方法坚持以事评人,不因人而异,既肯定成绩,又指明问题,客观公正,不扣帽子;全面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内外因素对被审计者的影响,严格分清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前任责任和本任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为公正评价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在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坚持四个原则、划清四个界限。四个原则是:(1)客观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评价应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识的支配,对那些未经审计,证据不足或未来的经济事项不应加以评价。(2)重要性原则。审计评价应抓住重大的经济责任事项进行评价,切中要害。(3)谨慎性原则。充分考虑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诸多因素,如宏观经济环境大气候、政治及有关部门行政干预等对经济责任的影响,做到用语恰当,留有余地。(4)独立性原则。审计机关应有超脱意识,排除各种干扰,独立作出评价。四个界限是:划清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划清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的界限;划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划清现任领导责任和前任领导责任的界限。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成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突破了以往审计报告只是揭示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局限性,不仅对事而且对人,并且重点是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观的可靠可信的依据,丰富了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便于全面客观地了解掌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具体来讲,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考察干部的依据材料。对经济责任审计来说,只是检查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它有别于对干部的政审考察是因为:(1)审计结果来源于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载体。通过对审计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主要经济指标的实现,办公物品的清理移交等情况多方面进行检查核实,然后综合、分析,能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公正、具体、说服力强的评价。(2)审计结果来源于大量的客观的经济活动事实。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手段是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查阅债权债务资料,盘点检查实物资产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是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真实性揭示,这种揭示有大量的、客观可靠的经济活动事实为依据。基于上述来源,经济责任审计才有别于政审考察,其提供的具体客观、说服力强的经济责任数据、经济责任结论和经济责任评价是干部管理部门正确、科学地考察干部,任用干部所不可缺少的。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证明材料。领导干部本人在任期内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的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之一。通过客观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予以褒扬,对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予以揭露、曝光和惩处。特别是对那些虚报、谎报“政绩”,玩“数学游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过揭露事实、划清责任的手段,可以起到制止、警示、约束和纠正作用。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评价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引导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和经营行为。用大量具体的审计事实来为大胆改革、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辩明是非,撑腰说话。对那些弄虚作假,投机钻营,钻改革空子的领导干部,同样用具体客观的审计事实予以揭露,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建议进行处理。无疑,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于正确使用干部具有重要作用。

第2篇: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3篇: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质量控制 探析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企事业单位强化管理的必要手段,能够有效避免防腐问题的出现。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重点,直接决定了审计的地位。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手段,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作用,促进我国企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

经济工作是一个企事业单位经营的重点,是单位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够有效约束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决策,提高企事业单位经济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企事业单位随意制定经济决策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涵盖了很多内容,包括了投资审计、财务审计和财政审计等等,是一种针对企事业单位业务情况而做出的综合性分析。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单位管理中的财务和内部控制问题,然后,针对具体的审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追究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而促进其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准确性。

二、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现状

(一)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环节不到位

现阶段,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普遍存在审前调查不够充分的问题,造成了审计方案缺乏科学性,表现为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环节不到位。由于很多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够,并且,没有缺乏相关审计工作的经验,审前调查工作做的不好,审计方案制定比较粗糙,编写审计内容不完整,证据不充分,审计报告的撰写不够规范,无法发挥审计工作的指导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不够健全,已经建立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落实不力,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较差,没有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估和考核制度,降低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

(三)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手段比较落后

我国审计责任工作的控制手段主要包括分级督导复核和内部互查两种。由于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者人员较少,审计工作任务较重,造成了分级督导复核工作执行起来较困难,审计工作三级复核还是停留在简单的书面形式,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切实的复核行动。内部互查方式的客观公正性较差,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无法保证审计项目的最终质量。

(四)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结果运用的不理想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利用审计结果,实现企事业管理人员的客观评价,为审计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结果运用的不理想,普遍存在审计结果处理难和落实难的问题,审计结果的运用无法保证。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

(一)实行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首先要实行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将审计工作贯穿于企事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审计工作的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阶段都要进行质量控制。在审前调查阶段,采取走访、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分析整理审前调查资料,保证审前调查报告的精确性。同时,要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强化底稿的复核,保证审计底稿的完整性,审计证据也要完整。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要严格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

(二)建立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意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已经建立了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但是普遍存在审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审计质量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在此基础上,要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考核制度,实事求是地评估和考核审计项目,将审计工作落实到实处。此外,需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追究到个人,做到有错必纠,是一种质量责任手段。

(三)改善审计质量控制方法

除了传统的分级督导复核和内部互查方式,现代单位要采取质量环节控制法和区域控制法。其中,经济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法是指将审计工作全过程划分为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信息和总结经验这五个环节,经过这些环节的作用,能够有效提高经济审计责任控制的质量。审计质量的区域控制法,是指对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审计质量控制方法,全面监督和检查审计工作,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运用审计结果,客观的考核人员,保证任职人员具有较强的能力,提高企事业决策的科学合理性。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将其与干部考核充分结合,综合评价工作人员的业绩。企事业单位要严格监督干部的选拨和任用,要充分利用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对优秀人员委以重任。并且,企事业单位还要监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反馈机制,有效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开发和利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现状,主要包括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环节不到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手段比较落后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结果运用的不理想。通过实行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改善审计质量控制方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进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王晔.浅析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应关注的重点环节[J].财经界(学术版),2013

第4篇: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建议

笔者所在的企业是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经过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洗礼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其仍保持着不少国有企业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比如: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虽然建立了,但具体的规章制度、议事规则等没有及时更新;在人事任免、预算指标确定下达等方面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比较多,等等。当然,对于比较新颖的“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基本上是按照集团层面的要求进行的,没有自觉意识,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定和具有自我特色的指标评价体系。这就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不能形成长效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一、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的现状

(一)现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不够完善和具体。企业有财务资金预算管理、成本费用控制、煤炭产销存计划核定、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管理等各项完善而具体的管理控制制度和措施,但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却不够完善和具体。没有完善、具体的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操作性就不强,就不能建立企业自身适用的判断标准和评价体系,也就做不出使用价值比较高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企业以上级单位印发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基础,结合自身的一些特点加以改动,便形成了自己的规章制度。这样的规章制度都是很宽泛的,可操作性比较差。最后做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只能分清企业的潜赢潜亏,其应用价值不高,多数被存放在档案柜中。由于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约束,企业只有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内部单位和个人的个别监督检查,多是领导交办的特别任务,目标单一,随意性较大。由此做出的审计报告没有系统性,对企业整体生产经营也没有什么应用价值。没有独立、完善、具体的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无头苍蝇,完全没有方向。

(二)没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适用的组织结构体系和指标评价体系。企业只是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室,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但审计室只是企业的一个部门,任何一个领导都可随意指派任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盲目性,浪费了宝贵的内审资源。同时,企业没有自己的经济责任审计指标评价体系。没有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很难开展。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每次都要重新界定各项评价内容和指标,重新设计审计程序和审计底稿,非常浪费企业资源。每次都要重新学习,对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及个人都是不小的挑战。

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制度建设的建议

1.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当由公司领导、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生产、规划、销售和物资采购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政策和制度,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经济责任审计提前告知和公示制度。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自收到通知当天,开始在单位“厂务公开栏”等宣传媒介中进行公示,直到审计工作结束为止。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所以,应当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便于其准备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在进行审计公示时,应当公布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并公布举报电话、监督电话和联系人等主要内容。便于广大干部职工反映情况,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3.审计报告书面反馈及征求意见制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情况,及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反馈,征求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征求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本级及上级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以此做到审计报告符合实际,能够反映被审计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的真实情况。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情况通报制度。在审计活动结束,正式的审计结果出来后,联席会议应当将审计结果在“厂务公开栏”等宣传媒介中公告,并将审计情况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通报给公司领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或部门、被审计个人及其所在单位。

5.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出来后,被审计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依据审计结果首先提出自我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归属提出意见,然后报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对上述措施和建议进行研究,结合各成员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形成最终的整改措施和责任归属意见。

(二)体系建设的建议

1.组织结构体系。①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②日常管理机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审计、财务、纪检监察和生产等部门组成;③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财务审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④办公室下辖本级专职、兼职审计人员和下级兼职审计通讯员。本级专兼职审计人员进行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下级兼职审计通讯员负责各种审计信息的上传下达。具体的结构体系如下图:

2.指标评价体系。①将企业“5年或10年规划”作为评价企业可持续性的指标;②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作为评价企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完成情况的指标;③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作为评价企业各种活动是否合规、合法性的指标;④将“优、良、及格、差”四个级别,作为评价企业审计结果的最终效能指标。具体评价体系如下图:

在实际工作中,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常常结合在一起进行,很难区分开来。只有将制度和指标不断具体和细化,其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才会越来越强,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0: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Z],中办发【2010】32号.

第5篇: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

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 区分 关系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在责任的概念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其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要件”为:①存在不实审计报告;②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③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④所遭受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条件②时,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职业责任;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才可认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既存在相似点又有不同之处,由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致使两者的界定比较困难。明确两个概念的关系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统一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统一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共生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产生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环境下,由于委托矛盾的存在而激发的。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持续原因。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分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确立,所有者只享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分红权而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受托方应该以报告形式,将受托经济过程与结果通过会计记录想所有者汇报,并保证其报告的认定应该是客观真实的,这就是会计责任。但会计报告所表述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客观上需要由独立的第三者予以证实,这样产生了另一种受托关系―审计关系,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二是责任对象相同。因为财报信息使用者很广泛,责任主体不仅要对投资者负责,还要对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供应商等等负责,故一旦出现财务造假事件,无论是哪方责任,财报信息使用者就会将矛头同时指向会计责任主体和审计责任主体。三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客体相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共同客体。会计资料作为管理当局报告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文件,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也就当然成为管理当局会计责任的核心问题。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以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资料为考核对象,对衡量会计资料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发表意见。(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契约关系不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下产生了公司管理当局承担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审计责任则是以审计业务的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契约为基础的。二是责任内容不同。会计责任的内容是选择合适恰当的会计政策真是公允的记录公司经济活动、反应经济成果,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而审计责任的内容是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责任角色不同。会计责任主体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角色,而审计责任主体则是会计信息的“检验者”。(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审计责任的履行对会计责任主体履行会计责任起到一种预防和威慑作用的作用,被审计单位明确其财务报告将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促使其按规范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可能面临的是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通过必要审计程序,基于一定重要性水平,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漏报提请其进行调整,还可以就其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提出管理建议书,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

三、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存在着很多共性的地方,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将两者混淆,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经济责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有助于促进管理当局履行会计责任,克制财务舞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年来,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其中原因不乏被审计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上的模糊,这往往使注册会计师成为造假企业的“替罪羊”,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证券等金融市场的发展。(二)有助于增加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感,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注册会计师只有保持应有的职业独立性,按审计准则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切实履行了审计职责,才能免于进行财务造假的被审计单位的“陷害”,维护自身权益,不做“替罪羊”。(三)有助于司法部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明确了两种责任的区别,司法部门即可明辨责任方,公正处理类似案件,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丽,谷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辨析及其现实意义

[J].工业技术经济,2004,(2):23.

[2]谢盛纹.浅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D].

第6篇: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依据是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的提请和委托,其审计服务对象主要是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而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立项除了审计法规外,可以根据审计机关自身的判断,确定审计项目。

二、监督性质不同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属于党内的监督,属于政治范畴。主要是对党政班子及主要成员的监督,而财务收支的审计属于业务管理和行政监督。

三、审计目的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是核实家底、查清问题、明确责任、加强行政监督和权力监督。其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对象在履职期间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的审计,来认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负的经济责任,衡量领导干部驾驭市场经济、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评价领导干部个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等行为。其作用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正确规范用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同时也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揭露其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工作着重点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针对的是人,通过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各项工作,包括过程和结果,再回过头来对其进行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在于审计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情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执行和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同时,还要对惠民工程建设、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而财务收支审计针对的是事,即业务或财务工作做的如何,如果其中存在问题,再回过头来追查具体的责任人和决策人。并界定各自应负的责任。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计财政财务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入账的完整性,财务支出范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性等。

五、工作方式方法不同

经济责任以听和查相结合,主要与单位领导及群众座谈,听取情况汇报和反映,再对一些问题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出具审计结果报告。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则是以看为主,通过调阅大量的报表辅之以适当的延伸调查和座谈了解,出具审计报告。

六、工作报告的风格不同

经济责任结果报告是向其派出机构的工作报告,属于内部语气,一般比较缓和,如:比较注重实效、注意完善管理机制等,应对问题的提出一般留有余地,如哪方面做的还不够,哪方面还有待加强。对建议更是比较谦和,一般用“有如下几点意见和建议,仅供领导参考。”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则是一种对外的公文,是站在执法者、第三人的角度叙说,即面对被审计单位,也是面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语言上比较直截了当。

七、对工作的评价面不同

经济责任评价面比较宽,即对一把手和集体的,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地政绩、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评价,对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和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的评价。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行为,内部控制及相关经济活动与管理的情况,考察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合法及效益问题。其中也包括管理工作、业务、财务工作方面的评价。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般只涉及到被审计单位业务和财务方面的工作,如有重大问题时才会涉及到领导的决策等方面,但总体上讲评价的面相对较窄。

八、责任认定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认定,是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全面了解和具体分析,并对其责任进行划分: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主管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还是决策失误等等。只有通过分析和评价,才能准确界定被审计对象应负的经济责任,为党委政府管理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对责任认定。

九、指出成绩和问题侧重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个人和单位各方面工作的整体评价,是一次全面体检,因此对其成绩和问题一般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考虑,做的好的方面实事求是提出加以肯定,存在的不足认真提出加以提醒,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由于是从发现问题的角度去做,因而一般是讲成绩少,有时一带而过,讲问题多,问题说得一般都非常详尽。

十、最终处理方式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向委托的组织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只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不能直接处理。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抄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则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直接处理,业务方面的交给相关监管部门处理,而涉及到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或交给其上级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则移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

十一、解决争议途径不同

第7篇: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监督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

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统筹利用审计资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力量在审计监督中的作用。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财政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上一年度所作审计工作报告中所列重要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人大常委会对在本级预算执行中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问题,可以要求开展专项审计,本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会计集中核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绩效审计,对其履行职责时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

第十三条市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对国有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法对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独资企业;(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三)在国外或者境外地区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四)本级政府指定的集体企业和其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指定的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投资项目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下列资金、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一)财政性资金;(二)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四)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资金。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不受资金来源限制。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一)招投标情况;(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预算执行情况;(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五)投资效益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审计投资项目所作出的审计决定,投资项目有关各方应当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专项资金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障基金;(二)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三)财政性专项资金;(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五)社会捐赠资金;(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专项资金。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审计专项资金时,可以延伸审计或者调查资金征缴单位、资金使用单位。

第六章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人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部门、单位的职能和被审计者的职责,界定其经济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区别不同单位性质和被审计者的职责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范围。

第二十七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被审计者的主要经济责任;(二)实施审计的主要情况;(三)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者应负的责任;(五)审计评价意见;(六)审计部门建议和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被审计者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内部审计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以及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协会进行行业管理,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外,其他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部门、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单位财务预算。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赋予的职责和授予的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准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单位内部考核、奖惩的依据。

审计机关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审计特派员,对特定范围和本级政府指定的镇(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对派出他的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被调查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软件,应当留有审计数据接口。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询有关单位以及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开户和存款情况,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或者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所需费用由审计机关用专项审计经费支付。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本级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二)社会公众关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其他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政府各部门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政府督查的内容和行政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对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8篇: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

一、会计与审计的概述

1.会计的主要内容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并利用专门的方法和程序,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的、连续的、系统的反映和监督,目的在于提供经济信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是人们对审计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公认具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具体包括一下几个方面:①收集和评估证据②客观性③所制定的标准④传递结果⑤系统那个过程

3.会计与审计的关系

有人认为审计是从会计中派生出来的,其本质还是与会计有关。事实上,审计与会计是两种不同的但是又有联系的社会活动。

审计与会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会计资料是审计的前提和基础。会计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活动本身就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我国古代的“听其会计”和西方国家的“听审”,都含有审查会计之意,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审计的一种手段和方法。

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和会计的区别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产生的前提不同。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也即是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二是两者性质不同。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审计则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具有外在性和独立性。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概述

1.会计责任的主要内容

会计责任的涵义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审计责任的主要内容

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通过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从而判断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恰当的表达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资金变动情况,会计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作出审计结论,并在审计报告中恰当表达出来。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证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可验证性是指审计结论可以通过事实进行复核验证,计算分析正确,如果进行复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公正性是指审计的立场公正,不偏不倚,审计意见的表达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对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应客观披露。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独立审计中一对紧密相连的概念。两者通过经济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但是,同时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两者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第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联系

(1) 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 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第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

(1) 实质性不同。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为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而应付的直接责任。但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在经济监督活动中,为揭露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负有更高层次的责任。

(2)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完全完整,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存在和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和分摊、表达和披露进行认定;而审计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意见等等,所作出的评价及其判断。

(3)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承担者不同。会计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企业管理当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而审计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两者有明显的差别。

三、总结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表明,虽然二者具有相同特征,但相互不可替代,我们既不应该由于共性而将其混淆,也不应该因其差异而过分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正确认识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对于消除有关各方人士误区,指导实践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会计与审计事业的更好发展,我们要正视,以最佳的认识来共同发展我们的会计事业和审计事业。

参考文献:

[1]姜文.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及其社会实践意义[J].辽宁经济,2000(09).

第9篇: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

第二条下列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党政机关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县级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党政正职;县委、县政府管理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上级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县委、县政府的意见,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审计局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书,县审计局依法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享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审计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乡镇工办等其它直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八)业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九)本人主要经济责任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经确定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原则上与领导干部届中届末考察同步进行。届中审计可适当简化程序,采用审计核准书形式做为审计结论性文件。届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审计机关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后,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审计过程中,组织部可以派员参与;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

第十二条县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重点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遵守财经法规、运用财务权、投资决策情况以及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工作实绩等作出客观评价。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县委组织部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作为对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并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在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召集,组织部、纪委(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专项核拔。

第十七条其他国有集体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中国有经济或县属以上集体经济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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