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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给公司担保书精选(九篇)

个人给公司担保书

第1篇: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马上着手办理《担保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 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开始,必须交纳不少于3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二.担保责任

第五条 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第七条 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

三.担保资格

第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朋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可互相担保),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3.在郑州市有住所并有正当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担保核对和变更

第九条 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十一条 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

五.保证金

第十六条员工若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可按照员工本人自愿原则向公司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保证金”可用股金进行冲抵,不足部分交纳现金。员工离司后,公司连本带息返还。本金中现金部分按银行同期定活两便存款利率计息,股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观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赔偿金先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员工偿还公司。

六.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批,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担保书》

担保书

担保人

市(县)人,自

日起就职于

。本人自愿为

  同志在河南恩湃电力技术限公司特殊岗位工作期间提供经济担保,凡因该同志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由本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本人出具该证明后愿意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对我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担保人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工作部门及联系电话:

          

  

担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被担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担保人电话:

      被担保人电话: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被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名):

           被担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篇: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

本人确认被介绍人所提供的个人简历材料属实,如有弄虚作假,由本人负责。据本人了解,被介绍人身体健康、工作踏实、品行端正,未有犯罪记录,愿意遵守贵公司的规章制度,本人愿意作其担保人,并愿承担公司关于担保人的职责和义务。

本人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为________愿意为贵公司员工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按下列条件向贵公司提供担保:

一、担保范围

(一)保证被担保人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贵公司规章制度;

(二)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履行职务或工作期间,不以盗窃、商业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收受贿赂等任何手段侵犯贵公司或贵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贵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

(三)保证被担保人不出资经营或不从事与贵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营业,不做任何兼职工作;

(四)保证被担保人严格保守贵公司营销网络、工艺、技术等商业秘密;

(五)保证被担保人对因其工作失职、渎职、失职以及损毁公司财物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六)保证被担保人在因离职以前向贵公司移交有关的业务、帐务和相关资料,并办理贵公司规定的一切相关手续;

(七)保证被担保人在因任何原因离职以前,清理完结其经办的相关客户全部拖欠货款或其他形式的债务,如未能及时足额清结,应与工作交接人列明交结明细,交接清楚。

二、若被担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约定给贵公司造成损失而未能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在此不可推卸地同意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赔偿保证。

三、担保期限:

本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签字确认生效日起三年止,采用三年一签制。

四、不可撤销

(一)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而撤销或变更;

(二)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而撤销或变更;

(三)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被担保人向贵公司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而撤销或变更。

五、附件:担保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担保人概况(本项由担保人自行填写或被担保人协助填写后请担保人签字确认,若填写错误或故意隐瞒实情,仍需负人事保证责任);

我保证上述内容正确无误,并欢迎就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我声明:和贵公司达成的协议完全是自愿的。

担保人信息登记:

姓名:________ 姓别: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份证地址: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同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马上着手办理《担保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开始,必须交纳不少于3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二.担保责任

第五条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第七条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

三.担保资格

第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朋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可互相担保),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3.在郑州市有住所并有正当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担保核对和变更

第九条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十一条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

五.保证金

第4篇: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

反担保函的含义

反担保函是一种法律文书,用通俗的方法去理解就是,当事人向银行贷款,另外一个公司为贷款人向银行担保,贷款人再给这个公司作个反担保,这样的文书叫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种类

(1)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2)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3)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4)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反担保函的范本1

____银行:

____公司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与__国____公司签订一份商务合同(合同号:________)。根据该合同第 条的规定,该公司须向对方提供____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____,外方受益人为____。为此,我单位愿为该公司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并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反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按保函及合同有关规定要求你行履行保函义务,而____公司无力履行对外付款责任时,你行不必事先征得我单位同意即可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的外汇账户或外汇额度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中扣收全部对外赔付的金额和费用。

二、如我单位因故未能及时按上述要求办理,请求你行垫付资金,你行可按一年期外汇贷款利率计收自你行付款日起至我单位归还该款日止的外汇利息及有关费用。如超过半年,愿按逾期加罚息50%。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你行解除担保责任时失效。

保证人:(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

反担保函的范本2

反担保人: (身份证: )

(身份证 : )

反担保人针对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贵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GHX[ xxxx ]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自愿为债务人就《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向**公司作如下承诺:

一、反担保人完全理解上述《委托担保合同》之全部条款,并对本反担保函中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提出任何抗辩。

二、反担保人自愿对《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所有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反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独立性担保,不以**公司须首先行使其债权的担保物权作为履行保证反担保义务的前提。

四、本反担保函不可撤销。在下列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事先通知反担保人,本反担保函持续有效:

1、**公司延缓行使《委托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给予债务人及反担保人任何宽限;

2、本反担保函项下**公司的权利发生转让;

五、在反担保责任解除之前,反担保人自愿接受**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情况或收入情况的检查、监督;反担保人同时负有监督和催促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并对债务人的重大经济活动或其他重大事项负有即时报告义务。

六、反担保人为法人企业的向**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信用证明资料。反担保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资产明细表,所提供材料保证其真实性(见附件-1表)。

七、反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自本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公司对债务人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反担保人(签字/盖章):

第5篇: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

被告李玉兰。

一、案情

2000年8月12日,李玉兰的朋友杨云松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杨云松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购买“捷达”FV7160GTX型轿车一辆,总价款人民币166 000元。根据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以下简称九龙山支行)联合推出的贷款购车办法,杨云松首期支付车辆总价款的40%(人民币66 400元),剩余60%款项(人民币99 600元)由九龙山支行审查客户资信后,直接划给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在支行开设的帐户。当日,李玉兰应杨云松的请求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签署了由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书。担保书中的担保人为李玉兰(甲方),被担保人为杨云松(乙方),主要内容为:根据购车合同及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若乙方不能按贷款协议之规定偿还所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或乙方不具备偿还能力时,甲方自愿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负责偿还乙方所欠银行的所有款项。该担保书作为购车合同的附件,存放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

2000年8月14日,杨云松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保险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时止。

2000年8月21日,杨云松与九龙山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杨云松向该行借款人民币99 6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止,按月还本付息。当日,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又与该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为杨云松所签借款合同向该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此后杨云松共还贷款金额人民币3152.57元。

2000年10月20日,杨云松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造成车毁人亡,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杨云松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驾驶员饮酒造成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杨云松死亡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向九龙山支行支付人民币26 418.82元(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

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于200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李玉兰承担反担保责任支付车款计人民币93 791.95元。李玉兰辩称,作为保证人,我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均系为被保证人杨云松向银行担保。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并未向我说明要求我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在我出具的担保书中亦无反担保的意思表示,且我所签担保书系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故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并不具备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作为汽车销售方,在为购车人贷款购车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为保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身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即购车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李玉兰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性质的担保。在李玉兰签署的担保书中虽未列明合同相对方,但因该担保书由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出具并持有,故应视其为该担保合同的相对人,亦即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系该反担保合同之担保权人,李玉兰则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作为一般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杨云松不能履行债务时,李玉兰应承担保证责任。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作为本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即取得追偿权)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鉴于目前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尚未履行全部债务,故其只能就已履行部分向李玉兰追偿。对杨云松尚未到期的、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无权要求李玉兰承担保证责任,对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玉兰提出的其是向银行担保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李玉兰在担保书中对被保证人、保证方式作出承诺并注明该担保书为《分期付款购销合同》之附件,故李玉兰以该担保书为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解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第17条第1款、第21条、第31条之规定,判决:1. 李玉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人民币26 418.82元。2. 驳回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意见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发育和完善,信贷消费逐渐走入百姓家庭。在我国现行的信贷消费中,由于缺乏信用机制,银行、商家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反担保,本案就是这种信贷消费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此类案件大有上升趋势的情况下,重视此类案件的审理与研究极具现实意义。本案的审理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对李玉兰担保性质的认定

反担保是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李玉兰提供的担保是本担保还是反担保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处理结果。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为了减少本担保的风险,第三人通常是在本担保确定前,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案中,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在借款合同中作为第三人,为杨云松向九龙山支行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对自己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的追偿权的实现设立一种保证。从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李玉兰作出保证后,并未在债务人杨云松与债权人九龙山支行签订的贷款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署保证条款或另与九龙山支行签订保证协议,李玉兰单方签署的担保书亦未交予该行,九龙山支行并不知晓李玉兰为杨云松所作的保证。李玉兰只是应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的要求及杨云松的请求,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署了保证书。该担保书中虽未列明担保权人,但李玉兰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出具保证书,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该保证合同成立,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应视为该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即担保权人。当然,该保证书未列明担保权人和部分内容表述不准确等瑕疵导致该担保性质不是十分明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及案情,予以正确认定。

(二)李玉兰保证责任的承担

李玉兰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在要求李玉兰承担保证责任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杨云松无可供履行债务的财产。虽杨云松生前已为车辆投保,但因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导致车毁人亡,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审理中,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出具了杨云松未有遗产的证据,李玉兰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李玉兰作为一般保证人,在此情况下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6篇: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管辖;金融机构;债权文书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运作资金时,对项目所涉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情形越来越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据该《执行证书》跳过漫长的案件审理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强制执行公证的态度不尽相同。然而,作为我国法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债权人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事宜的前提下,可以尽量减少《执行证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发生。本文就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的一些法律及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

1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及要件

1.1 强制执行公证的核心是公证机关赋予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类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

关于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对于债权文书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界定,主要包括:一是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二是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目前,金融机构绝大部分业务所涉债权文书均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可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公证费用)可以做强制执行公证。如果项目进行之初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项目进行中出现需要重新订立还款协议、需要债务人重新开具欠单等新的或者补充性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文书时,依然可以进行此操作,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2 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中要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对于债权文书的要件有比较明确的要求:第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第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第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债权文书有明确的要件要求,那么在实践中,不符合该要件的债权文书,比如债权文书中没有明确条款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公证机构无法正常出具《执行文书》,或者即使公证机构出具了《执行证书》,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审查时(也可能债务人基于此提出异议)也可能会因此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根据需要对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应当在债权文书中增加条款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1.3 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包括担保类协议

关于主债权文书(主合同)是否在强制执行债权文书范围内比较容易界定。然而,对主债权进行担保的保证合同(限定于连带责任保证)、质押合同以及抵押能否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有不同看法。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倾向于将保证类合同纳入强制执行公证范围,如《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主债权文书给付义务上设有抵押、质押或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并经公证的,适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如此操作不但方便全方位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立法精神。

尽管如此,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也应当严格按照对债权文书的要求严格规范担保类协议,并且尽量在法律方面设计周严,减小在运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时产生的风险。首先,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在制作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需为连带责任保证)时,可以在合同中增加特殊约定条款“非因甲方(债权方)原因导致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本担保合同继续有效,担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以此来增加担保合同时独立性,明确担保人为附条件的义务履行人。其次.在所有担保协议中增加条款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最后,从合同的连贯性及严密性来看,可以在主债权协议(如债务重组协议)中增加担保方作为一方合同当事人,将担保情况明确在主债权协议中,并由担保方签字盖章。

2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1 目前强制执行公证并未在法院范围内得到广泛支持,出现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不在少数

对于债权人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当事人一旦选择强制执行公证,便失去先诉权,而只能进行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时方可进行诉讼。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强制执行公证剥夺了其对这部分案件审判的权力,减少了诉讼费用的收取。并且,法院有权决定是否依照《执行证书》进行强制执行,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均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2 债权文书内容及公证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法院确定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的关键

法律对于何为“公证文书确有错误”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或解释,导致法院可以扩大化解释“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从而对强制执行公证裁定不予强制执行。除此之外,有的法院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错误,比如不符合办理公证程序、公证机关在出具《强制执行证书》时没有告知债务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均作为做出不予执行裁定的理由。因此本文认为,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况有:一是公证债权文书中的债权为非法债权.如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超过法定上限等;二是公证债权文书不符合前文所述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范围,如给付内容、给付期限不明确等;三是债权文书中未明确载明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及抵押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四是公证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

基于此,除了按照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相关规定来设计债权文书及关注程序外,金融机构在选择公证机关做强制执行公证后,应当在公证机关的协助下与未来执行法院进行充分沟通,主动向执行法院介绍债权文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最大程度地争取执行法院的支持。

3 关于公证管辖及强制执行公证的司法管辖

3.1 应当选择适当的公证机构对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申请公证

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均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在选择公证机构时,不能只考虑公证费用,更要考虑公证管辖的问题。一般而言,同一地区的公证处与法院具有一定的协同性。考虑到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被法院认可的程度,在选择公证处时,可以在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涉及到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中选择与将来可能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交流沟通较多、协同性良好的公证处。

3.2 强制执行公证的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债权文书中可以约定诉讼管辖,但该管辖为案件产生纠纷时审判阶段的管辖,并不一定是强制执行公证中的执行管辖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仲裁机构做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债权人依据《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时,只能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金融机构债权文书中一般将诉讼管辖约定在所在地法院,这一约定符合法律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在执行管辖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需要通过审判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债权文书中的管辖约定依然有效,可以按照约定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可能会为争取自身利益(如争取诉讼费等)要求申请人在其法院提讼。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是否在执行法院提讼请求,如果债权人认为可能在案件审理时无法与执行法院进行良好沟通而能够与债权文书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更有效沟通时,可以先期与执行法院保持良好交流,拿到不予执行裁定后,向债权文书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讼。4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公证的态度

4.1 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制度在个案中持支持态度

关于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标准从法律及法规层面上尚未细化,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就此做出指导性的司法解释。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对于强制执行制度从个案裁定的方式给予了支持。案例概况为:重庆市国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重庆市商业银行和平路支行对重庆德艺地产公司不良债权,并由重庆恒通房地产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文书中明确规定若重庆德艺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息,重庆恒通房地产公司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对其抵押物的强制执行。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公证。重庆市国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德艺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息而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被申请执行人因债权文书内容中利息过高,及其系被“诱迫”签订等提出异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德艺房地产公司的异议。

4.2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裁定等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实质性指导作用

上述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例的裁定,在金融机构具体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案件中可以作为资料提供给执行法院,从而引导执行法院支持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5 关于使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建议

第7篇: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

经济补偿?

小 保:

一个半月前,我所在的公司为摆脱困局,决定裁减员工、调整经营方向,经与工会组织协商,通过并公布了一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方案:所有员工在方案公布后30日内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反之,视为愿意继续留在公司。而我则一边寻找新单位,一边拖延答复时间。当我找到一家新单位要辞职时,公司却以我超过30天期限为由,拒绝向我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蔡晓兰

蔡晓兰: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指出,“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的意思明确表明: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之一,在于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处在被动解除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公司经与工会组织协商,公布的方案中要求所有员工在30日内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一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但附带了时间上的条件。而你表达意愿的时间恰恰发生在公司的限期之后,此时由于公司公布的相关内容已经失效,已经不能继续认为仍然属于公司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说是你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和条件之外另行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提议者已经是你而非公司,公司自然没有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小 保

职工辞职时,应否赔偿已发放的防护用品费用?

小 保:

我是一家家化公司的职工。由于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害物质,公司曾为我购买过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防护用品。一个月前,因我觉得该项工作已经给自己带来某些不适,遂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要求解除尚有18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如今,公司虽同意我走人,但却要求我赔偿曾为我购买的防护用品费用,理由是我提前离职,意味着该防护用品将被浪费,且其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防护用品费用由职工自费,公司只是代为购买”。请问:我应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韩晨惠

韩晨惠:

你无需赔偿已发放的防护用品费用。

一方面,为你购买防护用品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也就是说,基于你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害物质,不仅你有权据此要求公司提供防护用品,且公司也必须无条件为你提供,尤其是所需费用必须从公司“专项经费”中开支。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防护用品费用由职工自费”,因属于转嫁自身责任,即明显与之相违而无效,对你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向你索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在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并非违法,即使劳动者的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按照对应时间、对应方式辞职,便在合法之列。你已经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的情形表明,你的行为属合法。

小 保

单位扣付员工工资,不能仅以自行登记的考勤为凭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每月工资为3000元。近日,我利用工资卡查阅上月工资时,发现竟然只有2600元,即比以往少了400元。经询问,方知是由于我在上个月内,曾有8次迟到、早退的记录,而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每次需扣除50元工资。因我清楚记得自己未曾有过相应行为,便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为证明其并无不当,拿出了考勤记录。而该考勤记录中所记载的内容,都来自于车间主任的自行登记,不管员工是否上班、是否迟到或者早退,都没有员工本人签字确认。请问:公司能够依此为凭吗?

张梦莹

张梦莹:

公司不能以这样的考勤记录为凭扣付你的工资。

一方面,公司必须就考勤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也指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同样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正由于公司扣付工资的行为将减少你的劳动报酬,而你认为其依据不能成立,也就意味着公司必须对你究竟是否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及其次数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虽然有考勤记录为凭,作为考勤记录的证据效力存在与否,关键在于员工是否认可,认可的主要方式又在于有员工上下班的签名或打卡。正因为公司的考勤表恰恰只是由车间主任一人“暗箱操作”,此举不但存在一定随意性,而且由于没有员工本人参与,记载的情况未经及时确认自然不一定就是事实,也就决定了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便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小 保

中秋节主动留厂参加设备检修,遭受伤害也构成工伤

小 保:

我是一家工厂的职工。工厂虽然在中秋节前已明确宣布放假三天,但为了有利于节后更好地开展生产工作,又表示如有不回家过中秋节或不想休息的员工,可以主动报名参加工厂组织的机器设备检修,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计算。而我考虑自己前不久曾经回过家中,短时间里没有再次回家的必要,就自愿报名并参加了检修工作。岂料,中秋节的上午,由于机床突然倒下,我被砸断双腿,且伤情严重。如今我虽已被送到医院医治,却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好要求工厂按工伤处理并垫付医疗费用。但却被工厂拒绝,理由是我是自愿在节日期间帮忙检修设备,并不构成工伤,更无权要求其垫付费用。请问:工厂的理由成立吗?

李晓琳

李晓琳:

工厂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的情形已经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就你是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无异议,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如果属于,自然属于工伤;反之,则不构成工伤。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相应劳动的时间。你在中秋节假期从事机器设备检修,虽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但却是在你自愿基础上的公司安排,公司同样对你们实施了管理、监督、发放劳动报酬等,即当属“工作时间”。另一方面,工厂具有垫付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再一方面,你有权通过相关途径要求工厂先于给付。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也指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小 保

工资被工友“代领”,该找谁索要损失?

小 保 :

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近日,公司从开发商处结到工程款后,决定将拖欠包括我在内的24名工人,各自四个月工资一次性付清。可当我去财务室领款时,发现我的2万余元工资早已被工友孙某领走。原来,孙某见是新来的财务人员,在领取自己的工资之后,又改头换面,假冒我的名义和身份领取我的工资。而财务人员由于过分相信,未做任何审核,便将我的工资交给了孙某。鉴于孙某已不知所踪,我无法向其索要,只好要求公司担责。可公司将责任推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则以直接责任人系孙某为由,拒绝赔偿我被“代领”的工资。请问:我究竟该找谁索要损失?

邹 洁

邹 洁: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拐走”的工资损失。

一方面,财务人员的行为违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公司财务人员既未将工资发放给你本人,孙某又不是你的亲属,你也根本没有委托孙某领取,即明显与之相违。更何况财务人员作为新到岗员工,明知领取工资者人数众多,而自己对他们并不熟悉,应当预见错发或冒领现象,却违反财务经办程序中的审核规程,没有对领款人身份加以核实,便轻易发放,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且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你的工资被“拐走”的后果,也就是说,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对财务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也指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正因为财务人员发放工资的行为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一,也是代表公司进行,即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你却因此遭受实际损害,决定了公司必须对财务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也就是再次向你如数支付工资。至于此后公司在赔偿之后,是否向孙某、财务人员追偿以及如何追偿,则另作他论。

小 保

只让员工在空白劳动合同中签名,照样属于未签订书面

合同

小 保:

一年前,我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以彼此已经谈妥工资与期限为由,让我在其事先准备好的空白劳动合同中签字,并声称待办公室主任盖好公章之后,再给我一份。我没有多想,便照办了。可此后公司却一直没有将合同给我,甚至面对我的催要,公司也总是用各种借口推托。经知情人透露,真正原因在于我所从事的工作安全隐患较大,公司为能在发生事故时推脱存在劳动关系并逃避责任,而故意为自己留下后手。日前,我与公司约定的期限已到。有人向我提醒,虽然我曾经在合同中签字,但我仍可以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吗?

曾靓颖

曾靓颖:

的确,公司照样应当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首先,你与公司之间应视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必备条款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不单只有工资与期限,而且还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等诸多内容。即虽然你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名,但你与公司不仅没有就其他诸多内容进行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劳动合同的成立还必须以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作为生效要件,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有你的签字,并没有公司盖章。同时,该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各执一份的目的,在于规范、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抵制和防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而公司制造借口拒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你持有,已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流于形式,无法起到劳动合同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更不用说公司的目的在于恶意逃避自身义务,企图损害你的合法权益。其次,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正由于本案应当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小 保

约定竞业限制但未言明经济补偿,劳动者能否索要?

小 保:

我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我掌握着公司的许多商业秘密,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别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言明我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两年内,既不得前往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一周前,我由于合同期满而离开了公司。我也就是从那时起才发现,原劳动合同并没有言明公司应否对我作出经济补偿以及如何补偿。而公司则表示,既然原劳动合同未作规定,自然我便只能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而无权向其索要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白露霜

白露霜: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向你给予经济补偿。

一方面,向具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实行竞业限制,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享有限制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对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自然享有按月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公司同样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你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再一方面,公司不能因为没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而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公司必须按照对应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没有言明其应否对你作出经济补偿以及如何补偿,而否定自己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小 保

合同到期后员工照常上班,单位未新签合同也得付双倍

工资

小 保:

半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已经到期,但双方既没有提出终止履行原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不仅仍然在原岗位上班,公司也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对我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相关待遇等。直到近日,因为生产处于淡季,公司才让我离职。我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为,双方继续履行原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原书面劳动和合同已继续成为彼此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双方产生着约束力,我不能因为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否定原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具有合同的功能,进而索要双倍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吴玉萍

吴玉萍: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支付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8篇: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

2021年个人股权转让之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已缴纳出资______万元,尚未缴纳出资______万元,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______%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转让款的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先支付甲方股权转让价款______万元,剩余股权转让价款______万元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付清。

第三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该公司存档______份,申请变更登记______份。均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1年个人股权转让之协议书

甲方(转出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转入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由上述双方于 年月 在 省 市 区签署。

鉴于:

1、 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是 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2、 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内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持有。乙方同意通过无偿转让的方式获得上述股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的标的及价格

1.1 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

1.2 本次转让完成以后,乙方即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第二条 甲方承诺

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甲方谨此向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2.1 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股权,且该股权目前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张的权利。

2.2 甲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2.3 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已经通过决定同意转出本协议项下的&%股权;

2.4 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方本次股权转让,且放弃对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5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再参与目标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三条 乙方承诺

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乙方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3.1 乙方董事会已经通过决议同意接受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之股权份额;

3.2 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任何有关甲方或目标公司的有关商业秘密、财务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

3.3 乙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接受转让股权份额的范围内,将继续承受目标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利益安排

4.1 目标公司在本次转让完成之前的债权债务继续由已方在受让股权范围内享有和承担。

4.2 本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4.3 本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的税费由甲方、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4.4 本协议生效后,涉及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交接等事项,由双方相互配合,协商完成。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协议终止

6.1 本协议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

6.1.1 如果因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致使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实施,本协议自动终止;

6.1.2 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股权转让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2021年个人股权转让之协议书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股权。

一、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标的公司所持部分股权,即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公司_______%的股权。以元人民币_______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转让费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元以(备注:现金或转帐)方式分次支付给甲方。

三、甲方保证及承诺

1、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甲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对甲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2、甲方保证对其所持公司的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若有第三方对甲方转让股权主张权利,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

3、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至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不置换、挪用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性质不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不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文件、支出任何款项。

4、公司在交接前的对外借贷及担保所产生的民事债务由甲方承担。

5、公司在交接前不涉及拖欠职工工资及欠交社保费用之情形,也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

6、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土地、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口头或书面通知。

7、甲方对乙方公司交接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四、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五、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出让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受让方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六、税费负担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根据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担。股权转让登记完成后,受让方于支付转让款之同时,一并向出让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

七、有关股东权利义务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转让部分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股东权利同时不再履行该部分股东义务。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公司持股部分的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八、保密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

1、法律要求;

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

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公司、公证处各执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确认并签署

甲方: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9篇:个人给公司担保书范文

基本情况

1997年3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天津分行)与原审被告天津亿利达毛纺织厂(以下简称毛纺厂)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中行天津分行向毛纺厂贷款人民币400万元,期限6个月。同时,中行天津分行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亿利达公司承担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到期后6个月。《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中行天津分行依约放贷,毛纺厂在贷款到期后未偿还贷款本息,亿利达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中行天津分行多次向毛纺厂致函或发出《债权确认书》,毛纺厂均盖章予以确认。中行天津分行于2001年7月向亿利达公司送达《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书》。亿利达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并送交中行天津分行。2002年1月亿利达公司又在中行天津分行的《担保确认函》上盖章确认,至诉前,毛纺厂共欠中行天津分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572828.12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行天津分行与毛纺厂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与亿利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毛纺厂未按期归还中行天津分行贷款本息,亿利达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均属违约行为,应负民事责任。一审判决:1.由毛纺厂偿付中行天津分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和截至2001年12月20日的利息1572828.12元及到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罚息;2.上述偿付事项,由亿利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后亿利达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行天津分行与毛纺厂签订的《贷款合同》及与亿利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判令毛纺厂偿付中行天津分行贷款本息正确。在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中行天津分行未要求亿利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驳回中行天津分行要求亿利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评 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