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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业务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养老业务工作计划

第1篇: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离职后福利; 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1-0091-05

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在此之前,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区间法,要求全额确认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简化了设定受益计划的列报模式。为近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会计处理,2012年9月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了大量的有关职工离职后福利的设定受益计划相关会计处理规范。此次正式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变化。整体来看,此次《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修订增加设定受益计划是其主要变化内容之一,变化将会给我国相关会计实务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非常值得关注。

一、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受益计划

(一)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企业职工离职后福利计划的一种类型。它是指企业定期向一个独立主体(一项基金)支付固定数额提存金用于企业职工的离职后福利。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根据一定的标准企业单方或与职工共同承担每期固定缴费金额,而未来支付给职工的离职福利不确定,同时也不提供最低保证。职工在退休时,每期所能获得的离职福利主要包括企业和职工的缴费金额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产生的投资收益,这一投资收益的投资风险由企业职工承担。其基本特点是企业提存的金额固定,但未来支付的金额不固定。

(二)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是企业职工离职后福利计划的另一种类型。它是指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且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就必须兑现承诺。它是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如职工服务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每个职工退休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并倒算出企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这种方法使得年金缴费和投资运营的风险都由企业承担。其基本特点是企业提存的金额不固定,但未来支付的金额固定。

(三)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受益计划比较

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采取当期确认法,管理成本较低且简单易行。但职工退休后福利待遇不确定且风险由职工自己承担。

设定受益计划可以真正体现养老金作为“递延工资”的性质。它能将养老金费用与企业当期的收入进行配比,从而符合配比原则,使企业各期的经营业绩得到真实反映。同时它也有利于养老金计划的风险控制。可以保障企业职工离职后的福利待遇。但是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操作复杂,要不断进行测算。

二、我国当前养老金设定受益计划的现状及准则修订前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我国当前养老金设定受益计划的现状

迄今,我国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三支柱模式。其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金制度,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性储蓄。我国当前基本养老金制度是企业、个人共同缴费,其个人账户部分是基金制,基础养老金是现收现付制。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养老金目前还没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大都是每期按照固定金额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属于设定提存计划。由社保机构作为主体的基本养老保险是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结合。从企业的角度看缴费时属于设定提存计划,而社保机构向职工发放养老金时是类似于设定受益计划,只不过设定受益的风险承担者不是企业而是政府。例如,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的计算方法是基础养老金按当地平均工资的20%计算,凡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都可以享受这项待遇。社保机构目前尚未考虑对缴费实行精算,提存金额多少的确定缺乏科学性,造成实际发放养老金数额与缴存的养老金数额及其收益之间不匹配。

(二)我国准则修订前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类似于国际准则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内容作了规范。在现行养老金制度下,养老金由企业缴存和职工工资代扣代缴两部分组成。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非常简单,企业缴存部分计入期间费用。

三、国际准则中的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变化

(一)原国际准则中的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1999年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规定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的义务是为现有的及以前的雇员提供已同意的福利;精算风险(福利费用将比预期的多)和投资风险实质上由企业承担。设定受益计划可以由企业自己积累资金,也可以通过外部基金筹集,但支付义务始终由企业承担。基金福利的到期支付不仅取决于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业绩,而且取决于企业补偿基金资产短缺的能力(或意愿)。所以设定受益计划所确认的费用并不一定是本期应付的提存金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规定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步骤:

1.运用精算技术对雇员当期和以前期间服务所应得的福利金额进行可靠估计。这需要企业确定有多少福利是归属于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并对影响福利费用的人口变量(如雇员的流动率和死亡率)和财务变量(如未来工资和医疗费的增加)作出估计(精算假定)。

2运用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①对福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3.确定任何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

4.确定精算利得和损失的总额和应确认的精算利得和损失的金额。

对上述核算的相关解释与解读包括如下内容:

1.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的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将离职后福利折现分摊到相应的服务期间。但是,如果有雇员在以后年度因服务导致其福利水平大大高于以前年度的情况时,企业应按直线法将福利在指定期间范围内进行摊销,这个范围是从雇员的服务第一次导致获得计划福利之日到按照计划雇员的继续服务不会带来福利显著增加之日(但因工资增长的除外)。

2.计算企业支付雇员离职后福利的数目需要运用精算假设,这就需要了解以下一些内容:(1)在福利当期或以前雇员和他们的被赡养人未来的人口统计假设有关事项,如雇佣期间和雇佣期后的死亡率、雇员的流动比率、伤残比率和提前退休比率、计划范围内成员有权享受福利的被赡养人的比例、医疗计划下的诉求比率等;(2)财务假设,如折现率、未来工资和福利水平、在有医疗福利的情况下未来医疗费用包括管理诉求和福利支付的费用(如果重大的话)、计划资产预期回报率等。

3.精算利得或损失的产生主要有精算假设发生了未预计到的变更或基金资产的预期回报和实际回报不一致。因此应选一种确认方法并应用于所有退休金协议:直接计入损益表;按照走廊法②计入损益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国际会计准则改进雇员福利相关内容及原因

IASB于2008年3月针对离职后福利承诺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中存在的主要缺陷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改进的初始观点(讨论稿)》,认为投资者、分析师和其他相关方需要的会计信息应容易理解并具可比性,然而IAS 19的会计处理非常复杂,需要综合修订。讨论稿指出,IAS 19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企业不必在设定受益计划改变时立即进行会计处理,这种对利得或损失的“递延确认”使财务报告中的设定受益计划金额让使用者难以理解。二是由于企业对利得或损失的确认具有不同选择权,这使设定受益计划的影响在不同企业间难以比较。三是披露内容过多,但并未充分反映设定受益计划风险。

2010年4月29日,IASB对讨论稿中与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问题进一步提炼并了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对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列报和披露的基础改进,使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容易理解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

(三)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中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的变化

2011年6月16日,IASB正式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其中的变化主要有:

第一,取消了区间法,要求主体在设定受益计划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对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

第二,可选择的设定受益计划成本组成部分列报范围缩小了,主体应该将设定受益计划和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划分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负债(资产)净额的净利息以及重新计量的有关变动。

第三,要求主体增加披露内容,主要包括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重大风险、精算利得和损失变动、确定受益义务的精算假设以及敏感性等。

第四,对短期雇员福利进行了重新定义,来区分短期和长期福利计划,同时对长期雇员福利成本的组成进行了重新划分。

四、我国正式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及其与国际准则的联系

(一)我国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设定受益计划确认计量方法

我国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按照国际准则规范了如下相关步骤:

第一,要求企业应当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和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根据规定的折现率折现确定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第二,若设定受益计划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公允价值是盈余的,则设定受益计划的净资产的计量采用盈余与资产上限③孰低法计量。

第三,除其他会计准则要求以外,构成职工薪酬成本的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计划资产成本)。

第四,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包括精算利得和损失、计划资产回报及资产上限影响产生的变动。

第五,因职工后续服务年度导致其离职后福利显著高于之前折现计算的水平时,应该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在企业第一次运用设定受益计划折算福利至义务不再显著增加这段期间内,但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导致福利显著增加的因素不包括未来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六,企业应当在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日期与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的日期孰早发生时,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整体上看,我国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设定受益计划确认计量方法与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基本一致。

(二)我国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设定受益计划账务处理方法设计

根据正式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的规定,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职工离职后福利的主要账务处理的方案设计如下:

1.企业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将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分摊到职工提供服务的每一期间),相应的每个会计期间:

借:相关费用或资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养老金

2.设定受益计划修改,导致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增加或减少

(1)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增加时

借:相关费用或资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养老金

(2)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少时,做上述分录相反的分录

3.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

(1)若资产为企业提存形成

借:养老金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若资产为企业融资(如贷款)形成

借:养老金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3)用养老金资产为职工发放养老金

借:应付养老金

贷:养老金资产

4.养老金净资产与净负债的确认计量

由于已经确认计量了养老金资产和养老金负债(应付养老金),二者的差额即为养老金净资产与净负债。养老金净资产与净负债不再需要单独确认计量。

5.养老金净资产与净负债的相关处理

(1)养老金资产的利息收益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利息/养老金资产

贷:财务费用

(2)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的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应付养老金

(3)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应冲减养老金资产的利息收益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利息/养老金资产

6.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1)精算利得或损失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应付养老金

损失时做相反分录。

(2)计划资产(养老金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借:养老金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养老金资产

7.设定受益计划结算

借:应付养老金

营业外支出

贷:养老金资产

银行存款(企业转让设定受益计划时除了转让养老金资产外补付的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三)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较之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1.正式准则特别强调了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

2.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二条“企业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十二个月之后支付应缴存金额的”改为了“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

3.正式准则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规范了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的相关步骤,并将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作为步骤之一,列入了第十三条中。

4.同时,正式的准则完善了折现率的确定范围。

(四)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相关内容的区别与联系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专门就多雇主计划、国家计划及保险福利下的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间的区别作了说明。我国准则没有涉及这些计划。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不仅应该核算设定受益计划正式条款下的法定义务,而且应该核算非正式惯例产生的任何推定义务④。我国准则中没有提到非正式惯例,也未提及推定义务。

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设定受益计划相关项目的确认和计量。我国由于是新采用的设定受益计划,所以各项会计处理还不甚完善。

4.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进行计量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准则均采用了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

五、评价与建议

我国原来的职工薪酬准则仅规定了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而且企业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计入企业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从实际情况看,企业的养老金基本是设定提存计划,采用设定受益计划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很少。甚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都没有很好地采用设定受益计划方法进行操作。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准则引入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设定受益计划会计规范从整体层面上看不会对目前的会计实务产生大的影响,同时还可以促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设定受益计划会计规范的方法进行操作,并使得目前已经采用设定受益计划企业的会计处理更为合理。另外,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设定受益计划会计规范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大背景,能避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曲解或是减少不必要的信息转换成本,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但是设定受益计划下的会计处理本身相当复杂,包括涉及到一系列保险精算的相关理论知识运用。我国目前的会计队伍中拥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匮乏,总体水平比较低,这些复杂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会计人员来说是很大的挑战。并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还不是很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过分强调采用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导致相关会计信息质量不可靠。

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针对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设定受益计划相关规范的实施建议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应该完善养老金的相关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并逐步推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另外,在企业的层面上可以逐步要求经济效益好的大型企业采用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由于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风险主要由企业承担,这样可以避免企业为了追求效益把养老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项目,从而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如此,可以使设定收益计划会计规范的实施逐步具有实务基础。至于小型企业因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会计核算比较复杂,可以继续采用设定提存养老金计划。其次,应逐步对会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相关素质,使其逐步具有依据修订后准则对企业的设定受益计划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能力。最后,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可以考虑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进一步简化,从而使企业会计人员能理解掌握并较好地运用到实际操作中。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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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改进项目:设定受益计划(征求意见稿)[S].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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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动分析与展望[J].新会计,2012(11):55-57.

[7] 杨焕云.浅析IASB对《IAS19――雇员福利》的修订[J].商业会计,2012(23):21-22.

[8] 张巍.刍议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及企业养老金会计[J].会计之友,2010(12中):24-25.

第2篇: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养老金会计;规定缴费制;规定受益制

一、养老金会计的基本介绍

所谓养老金会计,又名退休金会计,是一项全面、系统地反映和监督养老资金运作的管理活动。养老金会计的内容与养老金计划模式的选择有关。人们按照养老金给付的确定方式不同,将养老金计划分为:规定受益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和规定缴费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由于在具体内容和约定条款上的不同,导致其在养老金费用(成本)的确认及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形成养老金会计的主要内容。

养老金会计具有它本身鲜明的特点:其一,广泛采用估计和判断方法,养老金会计由于其对象的不确定性,在处理时,估计和判断是主要的方法。为了真实地反映不确定性经济业务,会计人员需要依靠精算师运用概率统计、数理等知识来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其二,更多地选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的一种,成为计量不确定性的最有用的计量属性。在养老金会计中更多地采用现值,而不是采用历史成本;;其三,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由于精算假定的不确定性和递延项目分摊的不确定性;其四,采用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在养老金会计中,除了在会计报表中主要披露“养老金费用”、“预付/应付养老金负债”外,更多地采用表外披露的方式;其五,核算对象面向未来,养老金会计处理主要是面向未来的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如预计给付义务的计算、递延成本的分摊、无形资产的摊销,它研究的主要是现在和将来的资金运动。

二、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处理

目前我国采用“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在会计处理上实行规定受益计划和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即在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行规定受益制,而在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是规定缴费制。但我国尚无养老金会计准则规范养老金会计处理,故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有利于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养老金会计制度。

(一)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原则。在会计核算时就应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具体地说:

第一,在当期确认费用符合养老金的基本属性。

就其属性而言,养老金是“递延工资”,它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与工资相比,相同之处都是职工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职工对这部分附加价值就有请求权和追索权,企业也不能无偿占有职工的这部分权利。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入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所以,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养老金费用的分期计入,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

第二,养老金费用的当期确认。

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到领取养老金的全过程,主要历经三个环节,即养老金费用的发生、养老金筹集和养老金发放。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养老金费用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在核算费用时理应将发生时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

综上所述,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养老金费用,既反映了养老金的基本属性,也是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在规定缴费制和规定受益制的给付方式下养老金的具体内容和约定条款不同,养老金费用及养老金资产与负债的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

(二)养老金会计的处理

1.现在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处理。由于我国目前基本养老金计划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都是确定提拨制。确定提拨制会计处理较简单,计划参与者获取提拨的养老金计划资产收益的同时承担损失风险。企业的责任仅是每年按照要求提拨资金。结果,企业每年的成本(养老金费用)就是应向养老金信托方提拨的数额。若企业没有足额提拨,则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为负债;若超额提拨,则应报告为资产。因此,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企业上缴社会统筹费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向个人账户足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向个人账户不足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付养老金费用

向个人账户超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预付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我国未来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我国基本养老金计划最终应向确定福利制转化,以真正发挥养老金计划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确定福利制下,企业不仅仅只是按期提拨资金,还应确保员工在退休时能收取确定的养老金福利。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因此,确定福利制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服务成本。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负债利息。因为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发生利息费用。

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前期服务成本(RC)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保险业聘请精算师估计风险和对保险费及其它保险政策提供建议,公司很大程度上依赖精算师的帮助来发展、实施养老金计划和为养老金计划提拨资金。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确定福利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福利制下的主要会计处理包括:

每年发生服务成本和负债利息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预计福利负债

提拔资金时

借:养老金计划资产

贷:银行存款

养老金计划资产发生实际收益时

借:养老金计划资产

贷: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发生损失时,作相反分录。

养老金计划修改(包括开始实施)时确认服务成本

借:前期服务成本

贷:预计福利负债

每年摊销前期服务成本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前期服务成本

实际支付福利时

借:预计福利负债

贷:养老金计划资产

三、我国现行养老金会计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现行养老金会计的现状与问题。

在我国,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划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都是设定提存制。目前我国养老金确认的原则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在“管理费用”中作为期间费用核算。在新的经济环境下,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养老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与工资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养老金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就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提计入当期成本。

2.不符合配比原则。养老金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退休后企业发生的养老金才实际支付,由于那时职工已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显然不应在支付时确认任何费用。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理应将相关养老金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

3.不符合信息充分披露原则。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养老金的核算掩盖在“管理费用”中,没有对养老金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因而不能对企业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正确的衡量评价。为了使信息使用者能全面掌握相关会计信息,进一步理解报表列示的数据,在企业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就显得格外重要。

4.与国际惯例相悖。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无法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提供具有可比性的信息平台,可能会造成对会计信息的曲解,或是导致不必要的信息转换成本

(二)对我国养老金会计改革的建议

1.在实施主体上,其范围应限于城镇各类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保险制度;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企业补充保险制度;有条件的行业,也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

2.所需资金应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应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中列支,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3.企业的补充养老金计划方案应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方案中应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供款水平、缴费周期、享受条件、支付方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应建立职工代表和企业管理者代表所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会,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依据实际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委托经办机构,审核享受资格等。

4.供款方式和水平的选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水平,可以依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企业为补充养老金保险个人账户供款的方式,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在试行初期也可以按一定的绝对额计入。可以规定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供款水平。

5.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有权从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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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刚慧.养老金会计也不确定性[J].上海会计,2002,(2).

[3]李晓东.养老金会计处理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2,(6).

[4]林克利,章成蓉.养老金会计的国际比较研究与借鉴[J].四川大学学报,2003,(6).

[5]李映赵.对我国企业养老金养老保险会计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四川会计,2001,(9).

第3篇: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养老金 会计核算 问题 措施

一、养老金的内涵和性质

养老金是指企业对长期服务员工退休之后支付的生活费用,广义上还可包括其他一些退休后福利,如退休员工的住房津贴、医疗费用补贴及人寿保险等。

我国传统体制下认为养老金属于企业或雇主对长期服务员工的福利而不是权利,只有满足最低服务年限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养老金,养老金与员工专区的收入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目前在社会上主流观点是劳动报酬观,其认为,养老金是滞延支付的报酬,即养老金应当属于员工提供服务应获报酬的一部分。只要员工对企业提供服务,就有可能赚取养老金,或者企业就必须对员工承付支付养老金的义务。

二、养老金计划的内涵及分类

养老金计划是指对员工退休后提供收入的规划方案,规定企业按期应计提养老金支付义务及到期支付养老金的方式和金额。在实务中存在多种形式的养老金计划,通常可分为两大类型,即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即主要企业定期计提及分配养老金支付义务的方案。企业和员工按照工薪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养老基金供款,由养老金基金进行投资累积收益。当员工退休之时,将由养老基金为退休员工购买一份相当于已累积收益的年金,按期支付固定金额的养老金。由于可享用的养老金收入总额已经被锁定,若退休后寿命期越长或者通货膨胀率上升,退休员工每年可享用的实际养老金收入就越少。

设定受益计划,即由企业承诺对退休员工提供一定数目的养老金收入,持续支付至退休员工去世之时。这类养老金计划规定,退休员工可依据退休时的工薪水平的一定比例和总服务年限领取养老金。企业承诺按照协定的金额(或通货膨胀调整)支付养老金,直至退休员工去世。

三、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保险制度也逐渐发生了改变, 同时导致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也有了改变, 这种改变主要是责权发生制。它是由现收现付制度转变的, 作用在于向机构缴存的当时费用计入成为相关成本, 这种改变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但是尽管如此, 在养老金会计核算中还是存在问题, 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 基本养老保险金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合并处理

在会计新准则中, 企业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种会计核算方式对我国的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 更加完善。但是在新准则中, 对这两种保险之间即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并没有进行区别划分。对于核算情况也都是合二为一。采用何种方式核算主要是根据养老金计划类型决定。虽然都是按比列缴费, 但是每一层次的养老保险目的都不一样, 而且本质上都属于不同类型, 在会计核算时应该区别对待。

(二) 信息披露不充分

大部分的企业都没有对养老金信息尽心披露, 只是列入了管理费用中。

因此不能正确评估对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贡献。为了使管理者能理解会计核算报表数据, 我们要求在财务信息报表中进行附注进行信息披露。

(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核算方式不符合

养老金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 且退休后才能支付的养老金, 退休后已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一方面我国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按工资的一定比列核算的, 因此养老金计划可能是既定受益和固定受益两种, 确定属于哪种需要由经济实质界定。企业对职工退休后支付做出承若, 我们可以认为基本养老金计划应当属于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 我国目前的国情上分析, 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这种核算方式在实现上有所阻碍, 它受企业养老机构组织及财务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影响。但是对一些成熟的企业可以采用既定受益制养老金会计。

四、完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尽管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 但是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 提供会计师和精算师素质

随着企业年金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完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因为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缘故转向为既定受益制。既定受益制的养老金十分复杂, 构成内容多, 核算困难, 养老基金资产和养老金负债公允计量困难。这种养老金增加了让企业承担了养老金的风险, 提高了养老金核算过程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需要精算师和会计师协作一起完成。因此需要发展一直足够庞大的高素质会计师和精算师队伍。

(二) 设定提存计划下的会计核算

企业根据各期提存以及基金投资收入等各方面的金额确定养老金的支付, 这种情况我们成为设定提存计划, 核算简单。这种核算方式主要是由计划中的规定的公式计算, 而该期提存金额是企业应该各期所承担的养老金义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 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提存金, 会计核算时只需要提存时借记“ 养老金费用” , 贷记“ 银行存款” 或“ 应付养老金” 。当提存的金额与实际提存金额不一致时, 则为资产预付费用。

五、结论

综上所述, 企业养老保险会计核算是养老金的重要部分,是养老金给付的经济基础, 关系着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同时, 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协调各自利益达到最大化, 才能正确对养老金会计进行核算, 才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从而提高老年福利, 促进合理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联项目(SKL-2015-2656)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第4篇: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又称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06年3月,我国颁发了第一部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同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也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有了新的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成熟经验,对我国养老金会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养老金会计的顺利实施和今后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1.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核算主体

我国2005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则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企业为主体来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应当按照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和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而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企业年金为会计主体,规范企业年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以及财务报表列表等内容。

因此,严格来说与绝大多数企业相关的养老金会计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实施,其会计主体是企业本身。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是用来规范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要求他们以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他们应当将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这有助于提供关于企业年金财务状况、净资产变动等方面的有用信息,进而反映相关各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权责发生制:养老金会计的核算原则

以前我国对养老金的核算是基于收付实现制,而今年的新会计准则开始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这是由于以下两点原因:

2.1对于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际上通常是在“社会福利观”或“劳动报酬观”的理念指导下进行的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退休后不再从事岗位性的劳动,但却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应的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与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观点主张,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属于“递延工资”的范畴。权责发生制要求,与当期收入相关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都应在当期确认。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能够保证在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递延工资)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和各个成本项目。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理念都在由“社会福利观”向“劳动报酬观”进行过渡,与此相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也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轨迹。

2.2在对养老金的成本确认和基金筹措之间的关系上,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也有根本不同的认识

基金筹措是一个财务程序,其目的是转移资产以实现有可动用的资金以履行将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养老金成本的确认是确保将养老金成本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可见,养老金的成本确认和基金筹措是两个独立的环节。而收付实现制却将两者合二为一,即养老金成本直接等同于拨付给托管人的现金数。相反,权责发生制将成本确认环节与基金筹措环节分开,无论当期基金的拨付数是多少,都采用某种可接受的精算方法来计算当期的养老金成本。另外,由于企业的拨付数往往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所得税、企业的现金流量及是否有其他的投资机会,这时,某一会计期间的养老金成本不一定等于该期间企业拨付给养老基金的金额,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排除这些干扰因素。

无论从何种角度看,与收付实现制相比,权责发生制确认原则可以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3企业年金计划:既定缴存或既定受益

企业年金计划分为既定缴存计划和既定收益计划。《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87号———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对两种养老金计划都作了详尽的阐述,其主要观点是:

3.1既定缴存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Plan)

既定缴存计划为每个计划参与者提供一个个人账户,并按照既定的公式决定参与者的缴存金额,并不规定其将收到的福利的金额;将来在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时,参与者所收到的养老金福利仅仅取决于向该个人账户的缴存金额、用该缴存投资赚得的收益以及可被分摊至该个人账户的对其他参与者福利的罚没款项。这样基金的主办者(企业)承担了按预先的协议向职工个人账户缴费的责任。当职工离开企业时,其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随之转移,进入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工更换工作的成本,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流动。企业仅承担按期向账户缴费的义务,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不承担与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的风险(如通货膨胀、生活费用水平的提高、死亡年龄的推迟及投资风险等),这些风险将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机构或基金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企业向基金管理者缴存的资产不再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企业当期应予确认的养老金成本是企业当期应支付的企业年金缴存金,确认的养老金负债是按照基金规定,当期及以前各期累计的应缴未缴企业年金缴存金。

3.2既定受益计划(DefinedBenefitPlan)

既定受益计划是指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服务年限等来确定未来养老金的实际支付金额,未来的养老金由企业预先承诺,与计划资产相关的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养老金的金额通常是一个或多个因素的函数,如参加者的年龄、服务年数或工资水平;该养老金既可以是一笔年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在这一计划下,按期足额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由企业承担,如果到期不能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养老金,则违约责任亦应由企业承担,换言之,企业承担了不能足额支付的风险、投资失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而该基金的参与者如果提前离开企业,则他过去服务所赚得的养老金很有可能部分、甚至全部丧失。由于既定受益基金需要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和会计估计,如职工未来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年数、剩余服务年限、未来工资水平、能够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人数的折现率等,故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除当期服务成本外,还涉及过去服务成本、精算利得和损失和利息费用等项目。企业对职工的养老金义务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养老金负债。养老金负债是企业采用一定的精算方法、估计合适的折现率所计算出的未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的折现值。

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属于既定缴存计划,而许多企业年金会计比较成熟的国家采用既定受益计划。这是因为我国大多数企业按既定受益计划处理的条件尚不成熟,如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队伍建设欠缺等,而且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和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及现实状况和西方国家都有较大差异,这就造成我国在企业年金计划以及会计处理上同国际惯例存在较大的差异。

4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专设“应付养老金”科目

以前我国基本养老金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以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出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而企业年金基金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福利费”。由于我国养老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在计提养老金时,借方科目发生了变化。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以下列情况处理:

①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②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③上述①和②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笔者认为计提养老金时的养老金负债,作为一项经常性的短期负债不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作为一项递延工资,不应计入“应付福利费”,而是应该专设“应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和“应付养老金—企业年金”科目,专门分别核算基本养老金负债和企业年金义务的计提和支付情况。

会计处理如下表: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计提养老金时借:生产成本-养老金费用借:生产成本-养老金费用

制造费用-养老金费用制造费用-养老金费用

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营业费用-养老金费用营业费用-养老金费用

在建工程-养老金费用在建工程-养老金费用

无形资产-养老金费用无形资产-养老金费用

贷:应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贷:应付养老金-企业年金

代扣个人缴费借:应付工资

贷:应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

企业向信托机构交付借:应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借:应付养老金-企业年金

贷:银行存款贷:银行存款

期末“应付养老金”账户的借方余额表示企业预付的养老金资产,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已经计提,尚未支付的养老金负债。

5信息列示和披露:养老金会计的基本要求

养老金会计信息是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未对养老金既定交存计划的列报提出要求,但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2号———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规定:雇主应对本期既定缴存计划已确认的养老金成本的金额进行披露,披露应包括对本期内影响可比性的任何重大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的描述,例如雇主提取率的改变,企业合并或剥离股权。养老金既定提存计划不要求列报养老金会计信息,但要求对当期已确认的养老金成本数额进行披露。

第5篇: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目前,我国缺乏庞大的高素质会计师和精算师队伍,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也很缓慢,这些都是阻碍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因素。尽管如此,在这些障碍得到克服以后,我国未来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应该有一个新的框架:基本养老保险部分采用既定受益计划下的核算方法,并采取非资本化观点处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补充养老保险部分采用既定缴费计划下的核算方法,重点在于披露部分。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划、养老金会计

abstract

since the problem about aging populations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 china has built the mode of institution about pension of three levels after a series of reform and innovation. however,the enterprise pension accounting in our country still has a many of drawback in the area of both academic exploration and application.for instance,it is wrong to apply the same approach to treat both basic pension and supplementary industrial pension;basic pension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dc plan;and there is no enough requirement about disclosure of supplementary industrial pension.so,it is important to learn some excellent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to give some advisement in how to improve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enterprise pension plans in our country.

now,china is short of accountant and actuary highly educated,the enterprise annuity market of small and middle enterprises develops slowly.they are all the obstruc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pension accounting.nevertheless,if these problems were be settled,we will have a new method in pension accounting:in the basic pension part,it will design the pension accounting model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regarding the basic pension as db plan;in the supplementary pension part,it will consider the supplementary pension as dc plan and emphasize the disclosure.

key words:basic pension,supplementary pension,pension plan,pension accounting

目录

一、序言 1

二、文献综述 1

三、研究背景 2

(一)养老保险发展简史 2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变革 2

四、国外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3

(一)美国的养老金会计 3

(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养老金会计 4

五、我国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5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5

(二)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5

六、对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发展建议 6

(一)阻碍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因素分析 6

(二)我国未来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框架设计 7

参考文献

一、序言

随着“银色潮流”席卷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成为21世纪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逐步上升,能否实现“老有所养”成为判断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而言,薄弱的经济基础和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人口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有关专家预言,我国将在本世纪中叶步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阶段。因此,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针对养老保障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形成了目前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中,第一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广大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它的覆盖面最广,也是我国养老保险的基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之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性地位不会改变。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帐结合的方式,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只负责缴纳社会统筹部分,需要对这一部分的养老金费用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所以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是解决我国城镇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破口。尽管目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和年金替代率都很低,但不可否认它仍然是未来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为了激励员工、吸引人才,为员工提供退休后的养老金承诺也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可以预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企业支出中所占的份额将会逐渐增加。这一点应当在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中有所体现。

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合并为养老保险费,对其确认、计量以及披露作出了相关规定,形成了我国目前的企业养老金会计。然而,准则中也体现出很多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缺陷,企业养老金会计没有充分体现养老金的经济实质,也没有提供足够多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尤其是年金市场发展完善的美国)在企业养老金会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因此,有必要在参考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方法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目前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提出改进建议,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所在。

二、文献综述

随着养老金越来越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关注,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也逐渐由非规范化走向规范化。目前,在企业养老金会计理论方面,已经就养老金的性质和企业养老金的会计核算原则达成了共识;在操作准则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年)中亦涉及到对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1)养老金的性质:从社会福利观到劳动报酬观的转变

季晓东(2001)、候新霞(2004)等均指出: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退休后不再从事劳动却仍然可以领取养老金,是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发挥功能的结果,是对国民收入所进行的再分配。因此,养老金在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对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企业在职工的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在实际支付时列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之所以可以在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是因为他们曾经为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养老金与工资一样,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同之处仅在于养老金是以“递延工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不论养老金实际支付与否,都应当在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系统地、合理地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和各成本项目。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来看,其性质应该采纳劳动报酬观的观点。

(2)养老金会计核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由于将养老金的性质定位于劳动报酬观之上,潘秀芹(2005)、金旭光(2003)等认为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递延支付。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人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这种分期计入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另外,养老金的会计核算还应该符合配比原则。养老金成本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了相应的经济效益。因此,针对企业提取的养老金所作的会计核算要满足配比原则的要求。

在不同的养老金计划之下会计核算方法有所区别。通过潘秀芹(2005)、候新霞(2004)等学者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既定缴费制的会计核算较为简单,由于不对未来的养老金支付水平做出承诺,企业在每一会计期间仅就其应当缴纳的养老基金确认为相应成本费用,当实际缴纳金额与按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不符时才确认负债(应付养老金)或资产(预付养老金)。既定受益制的会计核算则涉及到养老金成本的分项计算、养老金负债和养老基金资产的核算等十分复杂的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使得企业养老金会计只能采用既定缴费制下的会计核算方法。季晓东(2001)仔细剖析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在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该采取既定缴费型养老金计划来进行会计核算。当然,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企业养老金会计,尤其是大企业的养老金会计可以逐步过渡到按既定受益制计划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会计核算。例如,彭洋(2004)提出:中国应该建立混合型养老金计划的模式,相应地,以既定受益计划的方式核算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以既定缴费计划的方法核算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金。王建刚、王琴(2006)也对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作出了新的框架设计:养老基金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养老金负债采用预计养老金负债的计量属性,养老金净成本由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养老金计划资产投资收益、前期服务成本和精算利得与损失,以净值列示于损益表。目前,大多数学者将研究方向定位于:在借鉴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之上对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提出可行的建议。

三、研究背景

(一)养老保险发展简史

社会的养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因此这一时期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的丰富、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加,这种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劳动者在年老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之后,除家庭之外,越来越依赖于社会。这时,就需要由政府出面,运用国家的强制权力来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实行“社会养老”。二战以后,各国养老保险保障水平逐渐提高,表现为保障范围的扩大和享受保障条件的放松。在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如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产品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助长部分人的懒惰情绪等等。以政府或国家财政为单一出资人的完全“社会养老”模式出现了危机,养老模式开始向个人养老模式回归,出现了“养老保险私有化”的趋势。目前,根据不同的国情,各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变革

从养老保险的承担者这一角度来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新中国成立-1969年,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养老是纯粹的社会事务;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企业完全承担了养老保险的义务,职工退休养老由社会事务演变为职工所在单位的内部事务;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形成了目前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第一层为政府通过征税或缴费方式筹集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鼓励或强制执行;第三层为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个人自愿参加,政府给予政策优惠。

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支柱,职工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中大部分来自于基本养老保险。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采取统帐结合的方式,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之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不断深入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暴露出来,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特点契合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要求,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引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另外,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建立完善也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提出和确认经历了如下过程:1991年,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4年颁发的《劳动法》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在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在经济的宏微观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宏观方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完善了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推动了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的长期投资。微观方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强企业凝聚力,还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

四、国外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一)美国的养老金会计

在美国目前的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涉及养老金会计的准则包括:fas 第87号——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fas 第88号——雇主对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福利的会计处理;fas 第132号——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会计处理的确认、计量日和披露要求的修正;fas 第158号——雇主对既定受益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在fas第87号中,分别两种不同的养老金计划对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规定。

既定缴费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之下,企业依照一个公式在每段时期支付给养老基金托管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取决于企业累积缴纳的养老基金及其投资运营所获取的收益。换而言之,既定缴费计划的特点在于企业并不承诺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具体金额,雇员承担了至其领取到养老金为止的所有风险。

既定受益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之下,企业承诺在雇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因此,雇员退休后可获得的福利是确定的,企业除了保证其对养老基金的缴纳可以实现养老金支付承诺以外,还要承担物价变动和投资收益不确定等等风险。

1、既定缴费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

既定缴费计划根据某种方法计算出在每一会计期间企业应该向养老基金缴纳的金额,企业的义务仅在于按此计划提存养老基金。因此,会计处理方法十分简单明了。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通常就等于当期应提存的养老基金,会计处理只需借记养老金成本,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如果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金额不一致,则确认为一项负债或资产。

2、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

既定受益计划的特征之一在于养老金成本的发生与养老基金的提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根据劳动报酬观的观点,养老金是企业对雇员承诺的“递延工资”,它的发生是以雇员在职期间对企业提供服务为前提的。再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可知养老金成本的主要内容应该是雇员在某一会计期间提供劳务所能得到的递延工资。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承担了养老金支付的风险,养老基金提存的目的是保证企业将来有能力支付已经对雇员作出的养老金承诺,所以每一会计期间具体提存的金额并不受硬性的约束,也不能作为该期的养老金成本。

递延工资转换成养老金成本除了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外,还涉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损益、精算假设改变、养老金计划的调整等诸多因素,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专业精算师的协助。这些原因同样也导致了养老金成本构成内容的复杂。根据fas第87号,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成本包括服务成本、利息成本、过渡性成本、前期服务成本、养老金损益和养老基金资产预计报酬六项。其中,过渡性成本、前期服务成本、养老金损益三项是指它们在当期的摊销额,这样处理的目的在于抹平各会计期间养老金成本波动的幅度。

企业承担的对递延工资未来支付义务的精算现值累积形成了企业的养老金给付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养老金负债。与此同时,企业按计划提拨给基金组织并由其管理运营的资产形成了养老金资产。由于对企业和基金组织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处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时,有非资本化和资本化两种不同的观点。非资本化观点认为基金组织是一个独立于企业存在的经济实体,养老金资产和负债都不需要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当企业向基金组织提存的金额与当期确认的养老金成本不一致时,才会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负债;资本化观点强调养老金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由于企业最终负有偿付养老金的义务,因此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应该将养老金资产与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在fas第87号公告以前,关于养老金计划的会计遵循非资本化方法,而在fas第87号中的规定倾向于资本化方法。

基于以上原则,需要核算养老金资产和负债。养老金负债涉及到两个概念,预计给付义务(pbo)是以未来的工资水平为基础估算出的养老金给付义务;累计给付义务(abo)则是以目前工资水平为基础估算出的养老金给付义务。根据fas第87号,企业应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后在报表中列示净额。在某一特定计量日期,预计给付义务大于养老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为基金缴纳不足的预计给付义务,是企业的养老金净负债;养老基金公允价值大于预计给付义务的部分为超额缴纳的预计给付义务,是企业的养老金净资产。养老金净负债或净资产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同时,在某一特定计量日期将企业的累计给付义务与养老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应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下限,并将该差额与企业已确认的应付养老金或预付养老金进行比较,补记不足的养老金负债。

2006年9月29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最新的养老金和退休福利准则,即fas第158号《雇主对既定受益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相比于fas第87号,fas第158号对养老金会计处理的改变之处在于:(1)合计所有充足资金保障计划的数额并在财务状况表中将这些数额确认为资产,同时合计所有无资金保障计划的数额并在财务状况表中将这些数据确认为负债。也就是将原有的在报表附注中揭示养老金净资产或净负债改为在资产负债表中直接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资产和负债同时出现是由于企业参与了多个养老金计划)。(2)养老金成本的内容有所调整。前期服务成本、养老金损益和过渡性成本的摊销额不再确认为期间养老金净成本(net periodic pension cost)的一部分,而是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3)除少数情况例外,计量日必须是企业会计年度的最末一天。

(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养老金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ias19)——退休金费用阐明了退休金费用的确认时间以及应予以确认的金额,还阐明了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应揭示的有关信息。

ias19中,既定缴费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与fas87中的规定基本相同。除按计划定期提存养老基金以外,企业还有可能同意提供附加的供款金额。若这一部分附加供款金额是参考雇员以前年度提供的服务加以确定,并以此作为对现有雇员在现在和未来提供服务的回报,则该附加供款金额应该在这些雇员剩余的服务年限之内,有规则地分配并确认为费用;若这一部分附加供款金额的受益人是已退休的雇员,则直接在承诺支付该供款金额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既定受益计划下,当期的退休金费用包括:1)当期服务费用;2)前期服务费用、经验性调整和保险统计假设变化而确认的金额。这一部分内容要区别在职雇员和已退休雇员来对待,对在职雇员的部分在其平均剩余服务年限中摊销确认,对已退休雇员的部分在当期一次性确认;3)任何计划的终止、缩减或估算所产生的结果,增加的退休金费用在当期确认为费用,产生的利得在当期确认为收益。

对养老金的保险统计估算方法,ias19规定,除基准处理方法之外还有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基准处理方法按正常程序进行精算,每个雇员的年度当期服务费用随着退休时间的临近而增加;备选处理方法将养老金费用按绝对数或工资的百分比,在参加养老金计划的雇员的整个服务期限内平均分摊,因此,年度当期服务费用趋于稳定。按照备选处理方法进行保险统计估算会使既定受益计划的养老金在表面上具有既定缴费计划的部分特征。

养老金计划可能同时具有既定缴费计划和既定受益计划这两者的特征。ias19强调,养老金计划类型的划分,取决于其主要条款和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实质,即企业是否有义务根据文件的规定或企业的惯例支付其承诺的养老金。

五、我国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新准则的应用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向国际标准趋同的表现,相对于旧准则来说,增加了许多以前尚未涉及的规范范畴,对原有具体准则的改变体现了不同的会计理念。由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具有跳跃性的改变,完全替代旧准则需要一个比较长的适应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企业养老金会计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准则的总则中,将职工薪酬定义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我国企业的养老金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视为既定缴费计划。因此,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如下: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养老保险费,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养老保险费,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在信息披露方面,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和社保模式的转变,我国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也有了质的改变。对养老金性质的定位由社会福利观转变为劳动报酬观,在此基础之上,养老金会计核算原则由现收现付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养老金并不是在支付的当期计入营业外支出,而是在向有关机构缴存的当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这种改变使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相关性,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虽然如此,目前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仍然存在着种种缺陷,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1、不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与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缺陷集中体现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尽管新准则已经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两项内容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了企业会计核算对象之内,规范了我国企业的养老金会计处理,但是,养老金仅仅是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从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来规范其会计核算方法。在该准则中,对养老保险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披露的规定都是一笔带过,不够详尽。其中一个最大的缺陷在于准则中完全没有体现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区别,而是将二者合二为一,在会计核算方面等同对待。养老金会计核算采取何种方法首先取决于养老金计划所属的类型。在我国目前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每一层次养老保险的具体目的不同。因此,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形式上都采取了按比例缴费的方法,但它们从本质上来讲属于不同类型的养老金计划,在会计核算时应该区别对待。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不应该采取既定缴费计划的会计核算方法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那么企业参与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就相当于对职工承诺在其退休后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ias19中指出,养老金计划可能同时具有既定缴费和既定受益两种类型计划的某些特征,但究竟属于何种类型要由经济实质来界定。其中,企业是否对未来支付水平做出承诺是进行判断的最为关键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应当属于既定受益的养老金计划。当然,现阶段广泛地要求我国企业以既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方法来处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不现实的,因为存在企业养老金构成模糊、会计人员素质有限等障碍。但是,在一些大型的,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以采用既定受益制养老金会计。

3、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披露要求未作规定

从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部分的会计核算应该采取既定缴费制下的方法,将每个会计期间应该向基金组织提存的金额确认为相关成本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对养老保险费的确认和计量即采取了这种方法,但对它的披露要求则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由于企业对补充养老金的计提具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性,为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要求更详尽的披露内容。ias19要求,既定缴费计划下的披露内容应包括:1)对各项计划的一般性说明,包括受益的雇员群体;2)在当期确认为费用的金额;3)与退休金有关,并且影响当期与前期可比性的其他任何重大事项。

六、对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发展建议

(一)阻碍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因素分析

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已经有所发展,但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目前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养老金会计的国际标准之间尚有一定差距,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然而,在其继续向前发展的道路上也存在很多障碍,形成了较大的阻力。而这种阻力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与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相关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年金发展速度缓慢。

1、缺乏高素质会计师和精算师是主要的阻碍因素

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从经济实质上来说属于既定受益型养老金计划,随着企业年金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也会逐渐向既定受益型转变。因此,我国未来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将会立足于既定受益计划。而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十分复杂,这一点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有充分的体现。养老金成本构成内容多、不易核算,养老金负债和养老基金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困难,这些都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外,既定受益计划使企业承担了至养老金给付为止的风险,增加了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会计人员需要专业精算师的协助才能完成工作。我国目前尚没有一支足够庞大的高素质会计师和精算师队伍,阻碍了企业养老金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2、中小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缓慢也是阻碍因素之一

不论从微观还是宏观的角度来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要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更是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完善、扶持政策的陆续到位和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年金市场潜力巨大。尽管如此,年金市场仍然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国有大型企业在年金市场中充当着“顶梁柱”角色,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截止到2006年2月,中小企业年金基金总额占企业年金基金整体还不到1%。中小企业年金规模的限制不利于规范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即使准则中对养老金会计有更为细化的规定,也很难在所有企业中得到正确应用。

导致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因素很多。从其自身特点来说,中小企业的劳资问题比较突出,职工权益的保护不够;企业管理手段和管理体制存在较大问题,尤其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没有充分树立人才竞争观念,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和手段也比较落后;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劳动力流动性很强,劳动关系不稳定。这些特点都是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障碍。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而言,中小企业没有很强的吸引力,也就很难获得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使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有进一步的发展,必须首先清除欧阻碍其发展的因素。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要依赖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中介机构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合适的企业年金计划,而要使中小企业年金市场能够吸引基金管理机构的注意力则需要政府监管机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还需要依托国家现有的教育资源,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丰富其知识储备,有足够的激励机制导致形成高素质的会计师和精算师队伍。

(二)我国未来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框架设计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会推动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继续向前发展。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具有自己的特色,尽管企业养老金会计会不断向国际标准趋同,但始终只能立足于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之上,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核算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前面所作分析,对我国未来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的框架有如下建议。

1、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只负责缴纳社会统筹部分。这实质上简化了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因为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从经济实质上来说属于既定受益型的养老金计划,而个人账户是完全积累制的,属于既定缴费计划,当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时,企业缴纳的部分只能按照既定缴费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因为取消了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将采取既定受益计划型的养老金计划。 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成本构成比较复杂,包括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前期服务成本等等,它的核算需要一系列的精算假设。基于相同的精算假设,可以计算出企业承担的养老金给付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养老金负债。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因此养老金资产计量的数据可由社保机构提供。

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由企业缴纳给社保机构统一管理,从而该部分的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有别于国际标准中的定义,未来定额给付养老金的风险并不是由企业单独承担,而是由企业和社保机构共同承担。因此,在处理这部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时,采取非资本化的观点。企业将社会保障机构视为一个外在的独立经济实体,社保机构的资产和企业的养老金负债并不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企业的义务在于向社保机构提存与当期养老金成本相等数额的资金,只有当提存资金与养老金成本不一致时,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并在报表附注中揭示企业养老金给付义务和养老金资产价值的信息。

企业还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有关信息做出必要的披露。详细说明企业的养老金计划,说明养老金成本的具体构成项目及其金额,养老基金提存的状况以及主要的精算假设等等。

2、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为既定缴费计划,实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为基本形式的基金积累制,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保值增值。因此,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相对较为简单,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年金,并确认为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中关于养老保险费用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已经体现了上述养老金会计核算方法,但没有对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作出相应要求。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还需要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

(1)企业年金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该计划涉及的职工和期间、资金筹集的方式等;

(2)当期企业年金费用数,企业年金计划的基金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3)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取的企业年金费用总额。

我国目前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与这种新框架下的核算方式还有一定距离,除了需要克服前面提到的障碍因素以外,还要注意这种养老金计划的转变不能是一蹴而就的,而应该分阶段进行。首先只是在极少数有条件的企业中试行;再根据专业人员素质提高和企业年金发展的状况,逐步扩大采用新的养老金计划及其会计核算方法的企业范围;最后达到条件成熟,大多数企业都能够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分别核算,且采取不同类型养老金计划下的核算方法,从而完善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

参考文献

〔1〕李珍、张永勇、张昭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 人民出版社,2005年,2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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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潘秀芹:“美国养老金会计及对我国发展的思考”,《山东经济》,2005年第3期,104~106页

第6篇: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社会福利观;劳动报酬观;规定受益制;规定缴费制

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与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两者的共同目标是准确合理的确认养老金的成本,保障职工退出劳动舞台后的生活来源,共同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养老保险进入了改革、发展阶段。全国各地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转变。一是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二是由企业一方负担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共同负担,三是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转变。四是由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向多层次转变。经过20多年的不断努力,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必须参加,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统筹模式。给付方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保险。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规定受益制,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规定缴费制。第二层次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给付方式是规定缴费制。第三层次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职工个人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方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的发展

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主要是在“社会福利观”或“劳动报酬观”的理念影响下进行的,是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换。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在职时领取工资,是按劳分配,退休后不再从事岗位性的劳动,但却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应的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养老金支付即是该观点的体现,养老金支付往往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观点的弊端日渐暴露,一是养老金费用没有预提,企业无法估计未来应付养老金数额: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业各期的损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

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与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观点主张,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属于“递延工资”的范畴。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与当期收入相关的费用都应在当期确认。这样,一方面企业确认和计量在职职工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负有为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这一观点已被世界各国会计界普遍接受。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理念都在由“社会福利观”向“劳动报酬观”进行过渡。与此相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也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轨迹。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探讨

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内外有两种方法。

(一)规定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受益制下,企业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非常复杂。首先,企业将来的给付义务包括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而贴现率的计算必须将上述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还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这项工作会计人员很难胜任。一般要由精算师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当期服务成本。指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二是负债利息。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都发生利息费用。

三是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四是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是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五是精算利得和损失。

六是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因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规定受益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二)规定缴费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缴费制下,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的支付额,其会计处理较为简单。企业在各期所负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

第7篇: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确定缴费型,确定收益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模式选择

2005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继面世,标志着我国确定缴费型(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简称dc)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拉开帷幕。此时,国外正经历着一场对dc计划的反思浪潮,曾备受赞誉的 dc计划暴露出了难以掩饰的问题。这对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有不少启示。

一、dc计划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国际通行的养老金计划,主要为确定收益型(defined benefit plan,简称db)和dc计划,同时还存在混合型等其他多种计划。国外对dc计划的反思通常都与db计划相联系,在比较二者之后得出结论。

(一)dc计划存在的问题

1.运营效率低下。与db计划相比,dc计划运营费用过高、投资收益偏低,严重影响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在运营费用方面,dc计划的运营费率为2.25%,db计划仅为0.44%(louis,1999)。单就投资费用来讲,dc计划需0.56%,db计划需0.28%(john & stewart,2001)。在投资收益方面,dc计划平均为6%-7%,而db计划则达到11% (cpers,2005);一般来讲,dc计划的年均收益要低于db计划2%(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2000)。一名职工30岁工作,起薪25 000美元,假定年工资增长率5%,两种计划的投资收益率都为8%,缴费比率同为工资的10%,那么,在他 60岁退休时,dc计划账户余额仅为db计划的68%。若dc计划投资收益率比db计划低一个点,即7%的话,则骤降至 db计划的58%(ppp,2004)。

2.存在偿付能力风险。dc计划没有偿付能力问题被认为是不同于传统db计划的重要特征,也是近年来dc计划风靡全球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但欧盟的职业养老金调查 (ryck,etc.,1999)却表明,dc计划仅在理论上没有偿付能力问题,现实中,dc计划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将产生偿付能力问题。智利曾被认为是成功的dc计划代表,但严重的偿付能力问题使智利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l.jacobo rodriguez,1999;dimitri vittas,1996)。

3.降低养老计划的覆盖率。据美国劳动部公布的结果(dol,1998),许多人在转换工作时没有将dc计划账户余额转入新公司,却选择提取现金用于当前消费,这使得dc计划的长期退休保障变得有名无实。1/4的人选择不参加 dc计划,55%转换工作的人都会将账户余额提现,而账户价值在5 000美元以下变现的比率竟高达87%(alicia & annika,2004)。21%的人只把dc计划看成现金账户,而将db计划称作养老金账户(frb,2001)。

4.加剧养老收入分配差距。首先,dc计划使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劫贫济富的工具。在享受税优的dc计划中,足额缴费的多是富人,低收入职工为应付当前生活压力,难于及时足额缴费,减少了享受税优的空间,加剧了贫富分化(cii,2006)。其次,dc计划造成低收入人群账户积累不足。因风险抵抗能力较差,低收入人群通常只能被动选择稳定但收益偏低的投资方式,降低了投资选择空间,最终造成退休账户出现大额不足(jayne,2001)。根据美国经济政策研究院的报告(lee,2005),dc计划对退休收入影响的基尼系数比db计划高出0.097。

(二)dc计划出现问题的根源

1.多头委托的运作模式是运营费用过高的根源。dc计划过高的运营费用,产生于多头委托的运营模式。通常来讲,在dc计划中,从计划设立、缴费、投资到给付这个完整的业务链条,要分成若干个环节,分别委托给独立的服务机构。每多一个服务提供者参与,就必然造成运营费用的一份提高。而db计划中,通常由保险公司等单一金融机构整合了养老计划的全部业务,形成了综合服务的规模优势,大幅节省了运营费用。根据美国劳动部雇员福利安全署的测算(ebsa,2006),退休计划运营费用提高1%,退休资产数额将下降28%。

2.养老金风险责任的转移是dc计划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db模式下,通常由企业承担养老金风险,职工只需根据劳动合同,到期获得确定的养老收入,本身并不承担风险责任。在dc模式下,企业对职工的退休福利水平不做承诺,基金运营的风险主要由职工个人承担。因此,db计划向dc计划的转变,本质上是养老金风险责任由企业向职工的转移。这产生了两个问题:

(1)降低了长期养老储蓄水平。db计划转向dc计划之后,职工失去了可预期的养老保障,不得不主要依靠个人完成对养老保障的规划。这时,职工不但要具有维持长期储蓄的主观愿望和现实可能性,而且还要具备长期理财能力。这两个在db计划中都不需要的条件,在dc计划中却都成了大问题。首先,单凭职工个人维持长期储蓄并不容易。特别对收入偏低、年龄较轻的职工,由于婚姻、购房、生育等阶段性需求,直接导致了许多dc计划在建立初期就遭到提现,严重加剧了长期养老储蓄水平的下降。其次,职工缺少必要的理财能力。从dc计划多年的实践来看,多数职工缺乏投资兴趣和必要知识,通常会根据“最小障碍路径”,选择最为保守的投资计划,造成了巨大的机会成本,严重影响了 dc账户的积累水平(choi,laibson,madrian & metrick,2004)。许多国家要求企业斥重资开展职工理财培训,提高投资收益。但从实际效果看,培训作用甚微,因为受训职工通常仅口头表示改善投资,但很少行动(colleen,2003)。与之相比,db计划的养老金投资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通常会全面考虑投资回报、风险水平、期限结构等因素,保证了稳定收益。

(2)导致了低效率的养老金治理结构。在养老金基金积累制度下,企业多以职工利益为目的将养老金交由金融机构来运营,从而造成养老金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分离,形成了委托与受托,或债权与债务的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对养老金的运营监督和权利请求机制成为养老金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由谁对养老金运营实施监督,谁来拥有对养老金权益的请求权,直接影响到养老金运营的安全和效率。按照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制度的设计,应尽量保证社会成本最小或收益最大。为此,应把监督和权利请求职能赋予更具实施条件和能力的主体,从而在治理结构上确保安全性和高效率。金融机构与作为自然人的职工相比,法人企业当然具有更多的资源和更强的谈判能力,更有条件对养老基金运营进行监督,并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约行为提讼。因此,把养老金的风险责任赋予企业,会比赋予职工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率。db计划正是依据这个原则,由企业来承担养老金的风险责任。而dc计划则与此背离,将风险责任转移至相对弱势的职工个人。这种治理结构的不经济设计,削弱了养老金运营效率,带来了安全隐患。日本在dc计划实施一年后,随即推出了《确定收益型企业年金法》,其中道出了出台db计划的原因,即dc计划“不能完全保障公民年金领取权”。

3.养老保障的需求刚性是造成dc计划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职工对养老金收入水平,会根据退休前的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等,存在一个基本数额的需求或需求预期。虽然dc计划对退休福利没有承诺,不像db计划中有明确的支付水平,但也要满足这个基本需求。由于高额的运营费用和较低的投资回报,dc计划的账户价值常常无法满足基本需求,出现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此外,出于竞争压力,许多dc计划会承诺收益保证,无论这种承诺是明示还是暗示,都会使dc计划具有类似db计划的特征,产生刚性债务。dc计划的给付方式也会造成养老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一次性给付,若在退休后未能再次投资,将要产生高昂的机会成本,威胁职工老年保障。对于年金给付,则存在长寿风险,即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负担受益人长寿时的养老保障;以及逆选择风险,即健康状况不好的年金受益人更倾向于选择年金给付,造成账户资金不足。

二、国外的对策

基于对dc计划的深刻反思,各国的通行做法是两种计划同时发展,根据各自情况实施改进,综合二者优势,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养老模式。

(一)鼓励两种模式共同发展

国外对于养老金模式的选择,大多采取兼容并包的原则,针对不同模式,分别出台相关政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近年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又开始重视db计划,出现了向 db计划回归的倾向(sare,2003;stephen,2006)。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在“21世纪的退休保障计划”的报告(csis,1999)中提出,必须鼓励建立“具有成本效率的db计划”。同年,对于同时提供db和dc两种养老计划的企业,美国国会撤销了在税法415(e)项下(dr计划)限制缴费和积累金额享受递延税收优惠比例的限制,鼓励企业设立db计划(nasra,2005)。加拿大也采取了多项措施,鼓励发展 db计划(jim & jack,2005)。加拿大公司职工纷纷要求重返 db计划,表现出“令人难以置信的强烈愿望”(buzz,2006)。

(二)分别对两种计划进行改进

养老计划的历史表明,db、dc计划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因此各国都采取了许多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为防范db计划出现偿付能力危机,2005年美国政府改进了db缴费制度等规定(gao,2005),加拿大也要求对db计划盈余计提风险准备金,加强了db计划的风险管理,降低了破产的可能性(jim & jack,2005)。早在1986年,美国的《税收改革法》就降低了db计划受益权的获取年限,到1989年,大部分db计划的年限都已降到了5年(olivia,2002);2001年美国颁布了《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协调法案》(economic growth and tax relief reconciliation act),允许db计划接受 dc计划资金,并增加了db计划的便携性(cpers,2005)。对于dc计划造成人员过度流动的问题,开始适当控制dc计划的流动性,同时鼓励低收入人群增加缴费比率,以减少 dc计划拉大收入差距的影响(stephen,2006)。

(三)综合使用两种计划

综合使用两种计划,能够改善投资收益,提高低收入人群的退休保障(cori,2000)。根据hewitt的调查,2005年,在美国100个提供dc计划的企业中,同时提供db计划的有72个(amy,2005)。全美州立退休管理人协会主张,要建立以 db计划为主,dc计划为辅的养老金制度(nasra,2005)。加拿大允许两种计划互相转换,企业可以选择先建立一种计划,然后在合适的条件下转化成另一种计划(jim & jack,2005)。

三、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

(一)模式选择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

从国外对dc计划的反思中可以看出,以下6个因素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我们将据此对db和dc两种计划进行比较分析。

1.治理结构。养老计划的安全性,是决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模式选择的首要因素。上海社保案的发生,更强化了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养老金运营安全的首要条件。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企业对职工养老保障做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是具有社会效率的养老金模式,尤其对安全性问题,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db计划的治理结构,遵循的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在dc计划中,由于企业在缴费后便不再为职工利益对养老金承担责任,独立于企业资产、缺少利益相关人监督的养老金信托财产,便成为可供渔利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类似于上海社保案中侵害养老金财产的事件,便不难想象。

2.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风险问题,曾是许多人拒绝建立db计划的重要原因。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开始发现,现实中dc和db两种计划都存在偿付能力风险,二者差别仅在于是否明确承诺。防范偿付能力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是两种计划都要关注的重大问题。而且,从计划安排上看,db计划本身并非是造成破产的原因。2005年美国政府向国会提交报告(gao,2005),认为db计划本身没有问题,企业未按期缴费,刻意低估负债水平才是养老计划破产的罪魁祸首。这个问题,在美国已通过新法案得到了纠正。另外,db计划福利水平较高,不但包括养老保障,而且还常包括职工在职期间的死亡和伤残保障,dc计划中则没有后者。高福利当然需要高缴费,许多企业放弃db计划而选择 dc计划,并非无力缴费,仅是不愿承担较高的福利费用。因此,从上面的情况看,偿付能力风险不应成为拒绝db计划的理由。

3.成本效率。养老计划的成本效率既是财务问题,也是安全问题。从短期看,它关系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企业竞争力;从长期看,它关系养老计划的资金充足性,影响养老保障的安全性。选择养老金计划模式,就是选择将有限的养老资源,投入到何种效率模式当中去。不同的效率模式,经过长期的积累,将产生巨大的保障差异。这个差异,乘以我国庞大的企业职工人数,将是一个天文数字。事实证明,无论在运营费用上,还是投资收益上,db计划都比dc计划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国外对dc计划积累不足的问题,常用的解决办法就是推迟职工退休年龄。但我国就业压力巨大,为创造就业机会,我国实行统一的退休年龄制度,职工难于推迟退休。在这种情况下,db计划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4.计划流动性。人才流动是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传统db计划将退休福利与退休前的工资挂钩,并在退休或工作多年后才赋予职工受益权(vesting),使职工变更工作的成本很大,限制了企业人员的流动。dc计划中企业缴费的受益权赋予时限较短,职工在转换工作时较少受到养老金受益权赋予时限的限制,有利于企业根据生产周期调节人力资源。我国许多企业生命周期较短,高新技术等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农民工等高流动人口数量庞大,十分需要 dc计划。不过,在发展成熟的行业里,db计划具有稳定员工队伍的优势,dc计划有时也会因频繁的人员流动,加大企业管理成本。因此,选择哪种计划,要视企业发展的具体需求确定。

5.资本市场发展。养老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就资本市场提供直接投融资活动的功能来讲,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应主要包括扩大市场容量,增加资金供求的效率。与 dc计划相比,db计划运营费用较低,对于同样金额的养老金缴费,可以使更高比例的资金进入投资积累;在投资效率上,由于db计划比dc计划具有更高的成本效率,更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6.养老收入分配。收入分配差距加大,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全体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公平的养老保障,减少收入分配差距,既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拉动内需的经济举措,也是缓解社会矛盾,使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政治举措。从国际经验看,在这方面,db计划比 dc计划具有优势。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至今没有获得充分的税收政策支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担心。dc计划的超前发展,加重了这份担心。

除了以上因素外,企业养老金的“历史债务”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养老负担十分沉重,大批职工行将退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向dc计划转型,对中老年职工来讲,必然出现账户余额积累不足,无法获得足额保障的问题。而对于“历史债务”,db计划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很方便地找到解决办法。

(二)相关建议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应破除先人为主的思想,在全面认识两种模式特点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看待它们对我国的适用情况。由于养老金计划具有长期性特征,其优劣利弊很可能在几十年后才能充分显现,一旦设计出现纰漏,隐患将长期潜伏,待出现严重后果时再行补救,则可能积重难返。db计划历经数百年发展,计划特点和利弊后果已为世人熟知。自20世纪80年代美国率先推行dc计划以来,至今才有30余年的历史,美国第一批参加dc计划的婴儿潮职工才将退休,dc计划优劣特征初现端倪,保障效果尚未可知。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国外关于养老计划发展的经验和教训,高度重视国外对养老计划的反思,以谨慎的态度确立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模式。

1.建立以db计划为主、dc计划为辅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模式,允许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具体状况,自主选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解决我国特有的问题,不搞一刀切,大一统。

2.db模式的引进,应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摒弃传统模式的不利因素,并结合既有的团体保险发展经验,灵活设计制度框架。

第8篇: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确保发放的原则编制,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1.预算的编制。

(1)基金筹集计划,根据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同时考虑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等因素对养老保险费(含清欠)、利息、个人账户等收入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当年财政补贴收入,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应由地方负担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数额。

(2)基金支付计划,根据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支出水平变化情况对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转出等支出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3)对各地未完成省下达基金征缴计划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分级征缴、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缴,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离退休人员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按省统一规定的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督促企业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缴计划。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要公开、透明,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按政策规定执行。

2.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中心数据库随时掌握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自然增长、同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余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报告,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3.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将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进入省中心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基础数据,使原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农垦、森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维持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省、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称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机构规格,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级高于新定机构规格的,可保留原职级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新建的机构规格配备。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运营、职工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办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税局负责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征缴计划完成情况,提高基金进账额。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9篇: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员工福利计划;员工福利;退休养老

一、引言

在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进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并未进行顶层设计,而是针对不同人群(城镇人口、农村人口、职工、事业单位员工与公务人员)进行分类设计,这就造成了制度上的“碎片化”。取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成为2012年两会网民关注热点问题的头条。养老保险具有刚性,因此通过逐步提高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来实现“双轨制”的弱化。ESOP(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激励员工最主要的股权激励方式,为知识员工提供税收优惠福利,对于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进而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员工激励机制的建立不仅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提高员工养老资本的源泉。

二、美国ESOP基本内容

ESOP是英文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的简称,被国内众多学者翻译为员工持股计划。国内多数学者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是企业员工通过贷款购买、现金支付等方式拥有企业的股票,从而以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种制度。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内部或外部设立专门机构(员工持股会或员工持股信托基金),这种机制通过信贷形式建立股票基金,然后帮助员工购买和获得企业的股票,使企业员工共享一定比例、一定数量的股票的股息,与此同时也通过员工持股计划(ESOP)动员热情的员工参与企业经营,形成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约束。1974年美国最先实施员工购买本企业股票的法律规范并将之命名为《员工退休金计划保障法》。员工持股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员工持股比例设计。通过对不同员工的配股不同来平衡新老员工对于养老补充金的不同需求,既对新员工实现有效激励,又使新老员工的利益得到保障。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ESOP的研究关注点是税收优惠、员工长期福利和生产效率这些方面。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ESOP),不只是从经济方面实现对新老员工的动态分配,仍然执行三个其他任务:一是提供激励机制;二是保障员工的退休;三是实现资本积累。对比西方发达国家ESOP的发展情况,产权结构的调整、国有资产的退出和激发员工热情是中国ESOP目前聚焦的重点问题。美国ESOP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完成这三项任务的。1、给没有上市的公司建立一个内部市场。法律规定员工持股予以免税。公司和ESOP都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ESOP就在本金和税收上都享受了减免税待遇。2、公司现金流量增加,这些增加的现金流提高了员工的生产效率。ESOP通过享受部分免税待遇,购买公司股份从而增加现金流量。美国法律中规定若工人持有超过30%的股份,将能够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这样一来,公司在没有增加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了利润。

三、中国ESOP与员工退休养老

目前中国的ESOP只在部分经济发达省市的龙头企业有实施,所以要加强ESOP对员工的退休保障作用要建立更有针对性的ESOP。制约中国ESOP发展主要是两方面的问题。1、观念问题。中国大部分实施ESOP的企业把ESOP当成了回馈股东或者优秀员工的额外奖励,而非人人参与的持股计划。每个员工都存在养老问题,美国的ESOP作为利润享受计划,规定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投入ESOP计划。并给每个加入ESOP的员工设立账户,并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工资金额等计算出不同员工的不同持股比例。中国有实力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个人账户模式的ESOP来真正实现利用配股利润,增强员工的养老软实力。2、法律支撑问题。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员工持股的具体条例。中国企业的ESOP的建立没有标准可寻,不容易规范实施。中国已经建立的企业ESOP多流于形式。美国ESOP给出了计算员工持股比例的公式,这个计算公式与工资金额、工作年限等相关联,高收入者获得较高的持股量,反之,相对低收入者或工龄较短者持股较少,为了公平高效,公司法规定了持股上限。ESOP在美国作为一项退休金计划,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员工的兑现条件,来防止员工不正当消费养老金。中国企业要建立ESOP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出资的方式,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三部分出资比重。要量化出参与员工持股的具体比例,区分员工参与层次,通过具体的利润分配,增强员工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信心,实现员工持股计划帮助员工改善养老条件成为切实可行的有效方案。(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素君,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应用.现代管理科学,2005,(5).

[2]李果,等.员工持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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