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官总结范文

法官总结精选(九篇)

法官总结

第1篇:法官总结范文

我在工作生活中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精神,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遵守党章、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坚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时刻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按照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严格按照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对照查摆自身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上查看对自身要求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政治学习努力方向。

二、爱岗敬业、务实工作

作为一名员额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公正司法。努力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推敲,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不因案件标的大小而有所疏忽,不因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能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等不良风气。一视同仁地秉公处理,让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考量。我认真审理每一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细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妥善处理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努力做到案结事了。2017年至2018年年中,我在法庭担任副庭长职务期间,主管民事审判工作,为了起好带头作用,我在工作中主动承办疑难案件,并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我所审理的李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了解得知,虽然看似只有李某一人提起诉讼,但实则整个小区近千名业主对该案都极为关注,持观望态度,等待该案审理结果确定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积怨较深,未能调解成功,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达十余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庞杂,为妥善处理此案,我查阅了大量资料,最终作出有理有据的公正判决,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其余业主认可该案处理结果,均未提起诉讼,最终将一起极有可能发生的大规模集团诉讼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力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秩序稳定。我在2017年度承办民事案件件,全部予以审结。2018年在法庭承办民事案件 件,全部予以审结。我于2018年6月调至中院执行局从事内勤工作,当时正值“基本解决执行难”收官之年,为迎接专项验收检查,我承担了大量文字材料撰写工作,许多内容并无先例可循,只能自己边学边干,摸着石头过河。同时还要与他人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案件。但我从未因工作任务繁重而叫苦叫累,总是自觉加班加点不打折扣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而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2019年我承办执行案件8件,全部审结。2019年4月,我调至民一庭工作,年度承办民事案件66件。此前在法庭工作期间,接触的案件类型相对而言较为固定,在调至民一庭工作后,发现所接触的案件类型更趋复杂,审理难度也较大,二审案件的审理思路与一审案件相比也有较大不同。为了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升工作效率,我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在增强业务素质上下功夫。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加强新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够自觉学习,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始终坚持挤时间学习,做到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同时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在增强文化素质上下功夫。积极利用业余时间,通过网络、书报等多种渠道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个人综合能力。能够以正确积极的态度应对新的领域、业务所带来的新的挑战,努力刻苦钻研,利用一切机会拓展和丰富个人知识涉猎范围,使自身的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做到严格自律、勤政廉洁

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早退,不脱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上级法院的各项禁令,廉洁奉公,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把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真上,养成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作风,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2篇:法官总结范文

我们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我们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价值,要把每项审判任务、每个工作环节都做深做细,精益求精,力求把案件办得更加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当做我们工作的动力,把人民群众的赞誉当做我们的工作的鞭策,提醒我们工作要做得再扎实些、再细致些,让各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把“()调解”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中重修旧好、握手言和,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3篇:法官总结范文

当前,农村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高。农村经济发展、公共事务处理、拆迁安置、土地承包、邻里关系等民事权益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为此,区司法局请来邢建平、陶秀霞、兰士林三位领导对全区大学生“村官”进行法律知识与法律服务技能培训。

邢建平主要介绍了昌平区的普法情况。在“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工作中,昌平区均荣获全国先进,位列全国200多个区、县第一名。在工作中,昌平采取“抓重点、促全面”的方法,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五五”普法规划已经有了思路,要突出重点普法对象,明确重点普法内容,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五五”普法工作才能够取得突出成效。

我认为农村普法和流动人口普法是我区普法工作的薄弱点。“五五”普法应当将农村流动人口普法作为重点和突破口来抓。加强农村和农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十分必要,必须采取灵活有效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重视并依靠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来做好普法工作。

随后,陶秀霞对法律法规、人民调解进行了讲解。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村官,应该掌握好法律知识,在面对村民的纠纷时,能够很好的进行法律分析,要有法可依,有理可说,尽力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最后,兰士林对法律援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从而有助于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他还结合一位农村老太太隐私权的合法保护的案例进行讲解,使我们感受到法制意识日益深入人心,法律是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第4篇:法官总结范文

关键词:总装部队;士官岗位;升级培训

中图分类号:G72 文献标识码:A

士官队伍作为军队人才战略工程人才建设“五支队伍”之一,在武器装备保障、试验任务和部队培训、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能力素质已成为影响部队战斗力生成、巩固和提高的重要基础。随着士官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士官岗位升级训练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围绕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推进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转变,根据总装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人才成长规律,分析了总装部队士官岗位升级训练的基本内涵及意义,梳理了当前士官岗位升级训练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了适应总装部队建设需求的士官岗位升级训练路子,旨在提高总装部队士官训练的层次和水平,为加强部队建设和提高战斗力,培养一大批满足岗位任职要求的新型士官人才。

一、总装部队士官岗位升级训练的基本内涵及意义

士官岗位升级训练是一种岗位任职训练,具有继续教育的功能和属性,是在按纲施训的基础上,根据士官衔级、职务和培训基础,逐步提高培训标准,提升士官等级的一种分层分级递进式训练活动。包括两方面含义:从某一职务开始,按照培养目标,进行逐级提升培训;在培训课目上,按先基础后应用,先简单后复杂,先低级后高级的程序实施。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标准性。升级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士官任职能力,前提是科学区分培养目标和标准。根据士官编成等级,结合各类专业岗位,区分不同级别士官的培养目标和标准,对能力素质的要求逐级升高,且需要相关业务部门和部队各级量化确定。二是规范性。晋级必训,将升级训练纳入总装部队士官训练总体规划,未经升级培训的不得晋升高一级士官;承训资质,初级晋升中级的士官由军以下训练(教导)机构承训,中级晋升高级的士官由军队院校和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结果认定,对经过升级训练考核合格的士官颁发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结业证书。三是灵活性。落实中需要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充分利用晋升高一级前的服役空间,结合部队遂行各种任务的最佳时机,统筹安排、分批选培不少于年训数量的骨干苗子达到晋升高一级士官的标准。积极推开士官岗位升级训练,是贯彻军委总部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加强士官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是以培训方式变革推进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健全完善士官教育训练模式、机制的创新实践,是提升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训练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士官训练质量效益的有效途径。因此,研究探索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总装部队建设需求的士官岗位升级训练问题,是当前军事训练领域急需解决的新课题。

二、总装部队士官岗位升级训练存在的主要问题

面对未来武器装备发展和技术含量增多的新需求,建立一支高素质、技术精的士官队伍势在必行。当前,总装部队士官人才队伍“级升技不长”的问题日显突出,士官岗位升级训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了部队战斗力水平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一是升级训练目标不明确。不同层级士官的训练目标定位比较笼统,没有具体区分,致使士官训练着眼岗位急需急用多,立足递进培养、长远发展少,士官训练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二是升级训练内容缺乏规范。现行训练与考核大纲中明确的训练内容和标准对不同层级的士官没有区分,初、中、高级士官培训同内容同标准,同训同考,各级培训内容衔接不紧,交叉重复培训、漏训、偏训等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升级训练机制不够完善。先培训再晋升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各承训机构职责任务区分不够明晰规范,没有形成统一的计划、协调、管理和保障机制,士官分层训练难以有效衔接,院校与部队合力育人机制有待完善。四是管理使用不够规范。遴选制度不落实,部分单位重使用轻培养,送训热情不高;送训时机不合理,缺乏岗位基础,存在训用脱节。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士官岗位升级训练的针对性、实效性大打折扣,不仅难以形成健康高效的士官训练机制,而且无法构成连续稳定的士官人才链。因此,必须把士官岗位升级训练作为事关总装部队长远建设的战略性工程来抓,纳入规划、形成制度,不断提高士官训练的层次和水平。

三、总装部队开展士官岗位升级训练的措施和对策

士官岗位升级训练是一项长期性、动态性的工作。组织士官岗位分类分级训练,其本质是“因材施教”,关键在于对不同层次对象的训练内容、标准进行科学区分,研究可操作、可考评、可调控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不断打牢士官训练基础,提高训练质量和层次。

(一)着眼岗位任职需求,科学定位升级训练目标

各级士官的服役时间不同,人员数量和职能任务各异,对其能力素质结构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此,应针对总装部队各专业实际,结合训练大纲对士官的专业技能要求和士官群体递进式升级的特点,可以3年为一个升级周期,细化量化不同级别、不同年度、不同专业士官的具体训练标准,逐年拓展训练内容、提高训练标准,使升级训练做到“有的放矢、按需培训”,防止“升级不长技”。根据总装士官编成等级,宏观上可区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的培养目标和标准,对士官能力素质的要求逐级升高,即初级士官以“技术过硬”为标准,按照专业熟练、胜任本职的目标,着眼所属专业和岗位的需求,重点强化专业技能训练,且训练标准逐年提高;中级士官以“一专多能”为标准,在初级的基础上按照善组训、会管理、能指挥的目标,重点强化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培养,使其成为士兵的骨干、军官的助手;高级士官以“专业精通”为标准,按照技术士官用修双能、指挥士官一专多能的目标,重点强化知识结构的改善和多种技能的储备,使其成为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中坚力量。

(二)着眼部队客观实际,优化完善升级训练内容

从近年士官岗位升级训练的情况来看,内容设置还存在起点不高、低水平重复,层次不清、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精、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影响了士官升级训练的质量。应紧密结合部队实际,对现有训练内容进行优化整合,构建与训练目标相适应的内容体系。要按照训练内容难度系数与士官衔级相对应的原则,初级士官主要应对技术含量较一般、操作技能要求高的培训,专业训练应以基础应用课目和装备故障排除为主,理论学习以政治文化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为主;中级士官主要应对科技含量大、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培训,专业训练应以各类重点难点课目和实装训练为主,理论学习应以专业应用理论、管理教育理论和组训为主;高级士官在完成中士训练内容的基础上,主要应对部队科技练兵和新装备生成战斗力所急需的、高新技术含量高的培训,专业训练应以突出装备故障检修、重点难点课目和专业型技能的教学和训练为主,理论学习应以新知识、新技能、新装备训练为主。指挥士官升级训练的侧重点应放在组训任教能力、专业技术素养和管理教育能力等方面,专业技术士官升级训练的侧重点应放在装备操作技能、武器维护保养、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等方面,形成具有总装部队特色的初、中、高级士官配套的培训标准体系。

(三)着眼训练质量效益,改革创新升级训练方法

总装部队士官队伍专业多样、岗位分散、军衔不一,专业性强,组织升级培训难度大。科学地选择和运用训练方法,对优化训练过程、盘活训练资源、确保训练质量、提高训练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一是确定分级模式。按照“免训不免考、先考后训、过关升级”的方法,在入伍训练结束后,组织专业等级考评,区分训练对象层次,制订针对性训练指标;以专业综合考评成绩为依据,将各专业士官分配至相应承训单位,区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训练编组,依照连队式管理方式,分别赋予相应训练管理职能、能力指标要求;结合实际梳理不同训练等级的具体内容,针对初级士官的偏训、漏训、弱训等问题进行补训,针对中级士官的重点难点课目进行强化训练,针对高级士官进行交叉和扩容训练,实现“等级晋升、梯次衔接”。二是活用升级训练方法。岗前集中强化训。训练预备期,依托教导机构组织各级新选(晋)士官封闭集训,依据士官的技术等级进行编组,重点强化政治理论、军事理论、军事法规、专业教学法、武器装备试验以及岗前任职等训练,为士官的升级训练打好基础。区分专业分级训。入伍训练阶段依据不同专业士官岗位的编配情况,采取大专业小集中、小专业大集中的方法,针对士官专业和技术等级,区分专业和级别编组,由总装部队司令部统一制订训练计划,统筹安排教练员和训练场地器材。定期换岗交叉训。结合专业训练计划安排和组织士官之间互换岗位、交叉训练,分级分年确定其专业的训练内容和标准,优化知识结构,丰富技能储备,使士官成为多技在身的“多面手”。选送院校专项训。可针对新型装备器材对操作人员的技能要求,抽调综合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士官,选送相关院校、培训机构和装备生产厂家进行专项培训,培养一支技能过硬的尖子队伍,带动和促进士官训练整体水平的提升。三是升级训练手段。抓好共同课目培训基地和各专业培训基地建设,从根本上解决“训无场所”的问题;对现有模拟训练场所进行扩容改造,将各类制式与非制式器材整合利用,以解决“训无器材”的问题;对现有信息网络资源进行探索性整合,加快专业系统集成升级和士官训练管理数据库开发,以解决“训无平台”的问题。四是把握升级时机。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结合训练阶段转换或半年基础课目考核时机定期评定;根据各个受训者训练实际情况,采取个人申请、营连主考、机关督察的方法,按申报等级不定期评定。

(四)着眼长远建设发展,建立健全升级训练机制

建立完善运行机制是实现士官岗位升级训练制度化运转、精细化管理、常态化落实的保证。一是完善等级晋升机制。重点是规范院校、训练(教导)机构和部队在士官培训中的职能作用,完善院校与部队“联教联训”合力育人机制,充分发挥部队装备资源、任务资源、人力资源优势在士官培训中的作用,逐步形成士官资格培训、升级培训和岗位分级训练有机协调的机制。二是完善升级培训机制。按照总装部队士官专业技术等级标准和能力结构特点,依据现行编制、装备和部队建设发展需求,针对士官队伍基础现状,按系统、分专业制订士官升级训练规划,明确各级抓士官训练的职责,规范不同服役期限、不同专业岗位士官升级训练的内容、方法、时间以及应达到的标准,使士官升级训有方案、练有依据,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三是健全升级考核制度。士官的升级,必须经相应的院校或训练(教导)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升级,并且每升一级均要组织一次培训和考核,增强士官岗位升级考评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要把升级训练考核成绩作为晋升士官等级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对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晋升上一等级。考核要充分发挥“训考分离”新机制的积极作用,建立制度健全、结构合理、任务明晰、职责分明、符合实际的考核组织,确保考核机制的正规运转。四是建立训练奖惩机制。细化奖惩内容,把训练成绩、过关升级情况与个人的切身利益挂钩,实现奖惩措施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等级晋升和资格认证考核的成绩作为树立训练标兵、士官转改、评功评奖的主要依据和硬性指标,切实发挥岗位升级的导向作用,确实达到以考促训、以考定用的目的,激发士官训练成才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实现士官队伍整体能力素质的提高。

四、结论

积极推开士官岗位升级训练,是提升总装部队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完善士官教育训练模式、机制,增强训练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士官训练质量效益的有效途径。本文在分析总装部队士官岗位升级训练的基本内涵及意义、矛盾与问题的基础上,从科学定位升级训练目标、优化完善升级训练内容、改革创新升级训练方法、建立健全升级训练机制四个方面对总装部队如何开展士官岗位升级训练进行了探讨。士官岗位升级训练是一项长期性、动态性的工作,任重道远,今后还要继续深入研究,不断探索、补充、完善士官岗位升级训练的方法和手段,寻找出更加有效的提高士官能力素质的方法,为加速总装部队现代化、信息化建设进程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勇.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中级指挥院校建设[J].指挥学报,2006,(8).

[2]洪庆根.新形势下军队任职教育发展模式探讨[J].继续教育,2007,(5).

第5篇:法官总结范文

为加强公安现役部队士官队伍建设,提高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抓好士官队伍建设

(一)深化对士官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士官作为公安现役部队管理教育训练的基本骨干、装备和技术保障的一线人才、密切官兵关系的重要纽带,在完成边防管理、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和警卫执勤等公安保卫任务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当前,公安现役部队的警务机制、勤务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执勤装备的科技含量明显提升,对士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从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的高度,切实把士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工程抓实抓好。

(二)把握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战斗力标准;把增强素质能力作为核心要求,靠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各项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矛盾问题,从加强人文关怀入手激发内在动力,在实施分类指导中提高建设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身心素质良好、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三)强化对士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重视研究解决士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适时充实管理力量,更好地适应形势任务和士官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总队级单位每 年至少全面分析一次士官队伍建设形势,搞好经常性检查指导,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问题。支队级单位要扎实做好士官选取配备、培养使用、教育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指导基层单位抓好士官经常性教育、训练和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二、高标准做好士官选取晋级工作

(四)党委加强统一领导。把士官选取晋级工作作为重要事 项,纳入党委集体研究范围。总队、支队级单位党委要着重指导 基层党组织搞好教育引导,按编制数量、专业结构、标准条件和 规定程序做好士官选取对象的推荐工作,严把初、中级士官审批 关。总队级以上单位党委对士官选取工作适时提出指导意见,抓 好检查督导,对下级推荐的高级士官要认真组织考核,充分尊重,群众公论,做到优中选优。士官的使用岗位,必须与选取命令相 符,不得随意安排专业技术士官改行,机关不得借用基层单位的士官。

(五)规范士官选取程序。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选取士官 的规定要求,把民主推荐作为士官选取的必经程序。中队级单位 要组织召开军人大会,搞好无记名推荐投票。基层党组织要在军 人大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中研究确定推荐选取对象。未经民主推荐 和基层党研究的,不得列入选取范围。总队、支队级单 位要完善各类士官选取的专业技术考核标准,严密组织考核,公 正实施评判。进一步规范选前公示制度,按照审批权限对选取对象逐级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队级以上单位纪委要全程参与士官选取工作并实施监督。

(六)改进士官选拔办法。拓宽士官来源渠道,逐步增加大专 以上学历义务兵的征接比例,提高士官选拔起点。根据士官编制 岗位和实际需求,积极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其他具有专 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全面推行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 法选取士官,逐步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

三、努力提高士官队伍的素质能力

(七)严格落实“先训后选”制度。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每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选取初级士官,需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院校进行资格培训;晋升中、高级士官,需经总队级以上单位训练机构或院校进行升级培训;直招士官,需经士官学校或训练机构进行任职培训。对部队自身难以承训的新装备专业,总队级以上单位应协调安排到军地院校或科研机构和生产单位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选取、晋级。

(八)鼓励士官在职自学提高。引导士官着眼部队建设需要,立足本职岗位,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科学文化,提倡和支持士官参加自考、函授、电大、远程教育等,进一步提升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高一级士官。总队、支队级单位要充分发挥训练和管理的育人功能,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建立士官自 学成才的激励机制,视情在经费上予以倾斜。

(九)认真做好士官技能鉴定工作。实行专业技术士官任职 技能资格制度,把士官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士官选取、晋级的必要 条件和激励士官学习成才、提高素质的重要手段。目前尚未开展 技能鉴定的专业,要尽快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考试题 库和考评员队伍,按专业系统落实相关经费、物资保障。对不具 备鉴定条件的专业,可依托军队(武警)或地方有关机构进行评 定。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等级考 核、等级认定、核发证书等步骤,科学 组织实施。选取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分别应达到初级、中级和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未达到规定技能等级的不得选取。适时增设士官技台邑等级津贴。

四、着力构建士官队伍管理长效机制

(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总队、支队级单位要把士官管理作为部队经常性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委议管,按级施管,常抓不懈。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把士官管理融入政治教育、执勤训练、综合保障过程中,针对不同时期士官管理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开展教育整顿。基层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大胆管理,管用结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从严管理的约束机制。贯彻依法从严治警 的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建立健全士官管理约束机制。根据不同职级、不同专业士官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施教、因人施管,增强管理工作的实效。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士官知法、守法、用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重视对士官“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纯洁士官的生活和交往圈。切实抓好小散远直单位士官的管理,防止出现重用轻管、只用不管现象。对精神状态不好、骨干作用不强的士官要批评教育,对作风纪律松散、发生违纪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十二)建立健全自我管理的养成机制。尊重士官的主体地位,注重通过谈心交流、对话研讨等方式,在平等互动中帮助士官明辨是非、启发自觉。要发挥士官管理士官的作用,采取老带新、强帮弱的方法,高中级与初级士官、党员与非党员士官、部队生长与地方直招士官之间要开展“结对子”活动,在互帮互学、互教互管中共同进步。

(十三)完善士官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双争”活动有关规定,将士兵分为土官和义务兵两个层次组织评比,对评为先进的士官,颁发喜报和证书。在“双争”评比的基础上,公安部组织开展“公安现役部队优秀士官”和“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评选活动。进一步完善优秀士官奖励办法,加大奖励力度,对思想作风过硬、专业技术精湛、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士官予以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予以重奖,并在晋级、送学、休假、疗养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大力培养、宣传、表彰士官先进典型,营造学先进、当模范的浓厚氛围。改进士官考评办法,有效运用考评结果,推行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

五、切实增强士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十四)建立适应士官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针对士官服役时间长、岗位责任重、业务要求高、实际困难多等特点,围绕强化岗位认同感、职业光荣感和使命责任感,改进士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一些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应把士官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支队级单位主要抓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大队级单位主要抓好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中队级单位主要搞好对士官的经常性教育。坚持不懈地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武装士官头脑,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有的放矢地搞好婚恋、消费、交往等方面的专题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解决士官的现实思想问题。总队级以上单位应适时组织编写教育材料,为搞好士官教育创造条件。

(十五)建设过硬的士官党员队伍。坚持党员发展的标准条件,从源头上保证土官党员队伍的质量。士官党员发展比例,控制在非党员士官总数的30%以内。从严格组织生活入手,加大对士官党员教育管理的力度。支队级以下单位每年要组织一次士官 党员公开述职和民主测评,激励士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成立支委的基层单位应至少吸收一名士官党员担任委员,支队级单每年应对担任支委的士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提高士官支委参与 集体领导、开展思想工作、执行组织决议等方面的能力。

六、积极解决士官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六)适当放宽士官在驻地择偶年龄。提倡士官回原籍择偶。回原籍择偶确有困难、男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女士官超过26周岁的,经总队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十七)积极构建士官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士官相关保险制度,协调完善警地保险关系衔接办法。结合公安现役部队实际,有针对性地拓宽士官参保范围,积极构建“总额适度、结构合理、赔偿快捷、补偿有效”的社会保险体系。认真做好伤残士官治疗、评残和优抚工作,建立健全移交安置长效机制,解决好伤残士官长期滞留部队问题。

(十八)重视做好士官住房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初、中级士 官住用集体宿舍,高级士官比照营、团职干部住房待遇实施住房 保障,士官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标准达到每5人周转一套,并及时完善、更新相关配套设施,不断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用。住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应通过 租房等方式予以保障。加强对士官公寓住房的管理,防止出现挤 占、挪用、租借等现象。

(十九)认真落实士官探亲休假制度。严格执行士官探亲休 假规定,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安排,保证士官休假制度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士官进行疗养。

七、大力加强士官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十)提高士官管理信息化水平。针对士官编配、选取、培训、待遇、退役等管理工作内容多、要求高、工作量大等特点,切实把信息化作为推动士官管理的重要手段,不断提升士官管理保障水平。要坚持以信息化推动士官队伍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士官管理由传统粗放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实现动态跟踪、精确管理、资源共享,有效提高士官管理的质量和效能。

第6篇:法官总结范文

    美国的制衡性制度在横向上实施了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分立与制衡,纵向上规定了联邦与州的权力分割,作为该制度的运作工具,政党代表特定利益集团参与公开定期选举,赢得执政以推进集团利益。而司法权相对独立与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制度设计对于政党确保自身政治主张的支配地位具有极端重要意义,因此,各政党通过影响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过程与最高法院审判活动为手段,夺取宪法解释权,即构成了影响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政党政治因素内容。

    大法官选任过程中的

    政党政治因素

    政党政治因素影响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的具体内容,在选对象的党派归属、参议院多数党对选任过程的掌控能力以及总统提名的例外现象等三方面具有超越党派的共同规律。

    首先,提名过程中党同伐异成为基本规律。美国宪法未规定政党制度,但制衡性政治通过政党得以运作甚至“是宪法体制的基础”。由于终身任职的大法官可以将本党的政治主张延续到政党轮替之后,将本党人士送入最高法院获任始终是各党共同的作法。1789—2011年112位获任大法官中,约90%以上与在任总统同属一党。

    其次,政党政治因素内容的变化影响着参议院多数党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的能力,但该能力日益呈弱化趋势。约翰·亚当斯执政时期,由于美国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利益集团数量较少,制度规定将大多数人排斥在选举之外,参议院多数党的政党政治内容相对单一。党员党性强。1800年民主共和党赢得大选并夺取了众议院。败选的亚当斯在卸任前,利用联邦党人依然掌控未卸任的参众两院,于1月20日提名本党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同时提出《1801年司法法》法案,以防止出现判决僵局为理由,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从6人变为5人,以消除杰弗逊任命大法官的所有机会。最终《1801年司法法》获得通过。

    进入20世纪30年代,社会利益结构高度复杂化,妇女、劳工等利益集团开始被纳入政治过程,政党政治的利益诉求分散化,多数党成员为寻求连任,需要满足的对象选民类别及数量大大增加,导致党无法绝对垄断选举资源。寻求连任的参议员无不首先迎合选民需要而后考虑本党利益,[1]党性日益减弱。在12个重要的新政法案被最高法院否决后,1936年获连任的富兰克林·罗斯福,上台伊始便提出了法案,规定联邦法官满70岁后在6个月之内未退休,总统可任命一名新的法官到原法官工作之法院工作,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由9人增加为15人。此时,虽然民主党同时掌控着国会与总统位置,总统“填塞”法院却受到重挫,1937年3月,国会仅仅通过了规定法官退休内容的《最高法院退休制度法案》。

    第三,总统提名的例外现象是政党政治因素影响大法官选任规律的特殊表现形式。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加以任命。而政党政治因素在总统提名环节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在任总统将自身的政治主张上升到支配地位,并通过获选大法官将其延续到总统任期结束之后是提名行为的优先考虑。因此,在迄今为止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112人中,跨党派大法官占13人,18位首席大法官中,跨党派首席大法官占2人。西奥多·罗斯福曾将其解释为执政者以国家利益为重,任人唯贤的伟大胸怀和被提名者懂得“现实政治”(realpolitik)。大法官跨党派选任的诸多案例证明,所谓懂得“现实政治”就是“在思想意识上能够和谐共处”的同义语。伍德罗·威尔逊高度赞赏詹姆斯·麦克雷纳德(James McReynolds)反垄断成绩、进步主义声誉和法学素养,强烈希望他在最高法院相对独立的环境中推进进步主义,政治观点上的高度一致,弱化了双方间的党派界限。为实现“通过司法机关质疑和改革占主导地位的宪政秩序……让进步主义的心声在最高法院里生根发芽”[2]的目的,共和党人詹姆斯·麦克雷纳德成了大法官。

    (二)总统提名过程中的政党政治因素虽然重要,但现实政治运作决定了总统在提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掺入政治酬佣、人事安排、声望考虑与政治运作相关的实用主义偏好、照顾至爱亲朋关系等其他因素,以满足政治利益优先排序的需要,作为顺利推行政治主张的补充。1939年天主教徒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大法官去世后,口碑极差才干极低的天主教司法部长墨菲(Frank Murphy)得到罗斯福提名作为对天主教徒支持“新政”的酬谢。助理司法部长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幼稚地提醒说:“总统先生,我觉得墨菲的气质不适合当法官。”总统回答:“这是我任命你为司法部长的唯一途径。”[3]通过此次提名,罗斯福实现了回报选民,政治酬佣、人事安排的多重目的,以杰克逊接受司法部长一职,罗斯福许诺今后提升他为首席大法官。到了1941年,大法官麦克雷纳德和首席大法官查尔斯·伊文思·休斯(Charles Evan Hughes)都要退休,罗斯福却食言提名斯通为首席大法官,理由是提名自由派“共和党人斯通为首席大法官,可以让民众更相信(罗斯福)”是“整个国家而非某一党派的总统”,而且“一位共和党首席大法官,两位民主党大法官不会让人觉得党派色彩太浓”。[4]相反,1968年约翰逊总统在试图任命福塔斯(Abe Fortas)为首席大法官,但被指责任人唯亲而被迫放弃。[5]可见,个人声望也在总统提名大法官人选的考虑之列。

    党派分野条件下,党同伐异是政党政治因素作用于大法官选任这一司法制度重要环节的基本规律。而政党及其成员的利益差异决定了他们政治价值取向的位差,他们随着政党政治因素的变化调整着自身的政治诉求。伴随着社会利益结构复杂化,必然导致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的政党政治因素更多地带有党内差异色彩,形成更丰富的党内争斗内容,从而使参议院多数党影响大法官选任过程的能力不断弱化。而政党政治因素中,总统更注重将自身的政治考量上升到支配地位并延续到任期结束之后。但同党派分野的政党因素一样,总统个人政治考量受制于其他利益集团容忍程度的现实,迫使总统必须将政治以外的其他因素纳入到大法官的选任过程中,因而丰富了政党政治因素的运作内容。

    审判活动中的政党政治因素

    审判活动是最高法院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隔离了政党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干预。政党政治因素影响审判活动,必须依靠经过“纯粹政治任命”入选并终身任职的大法官依据其自身的政治倾向性做出判决加以实现。由于历史上政党政治始终与州权、联邦权力的分配以及国家干预与放任自由之间的博弈相联系,马歇尔在切诺基案中判决州政府侵占印第安人领地行为违反联邦政府与印第安人间的条约约定,因而违宪。从政党政治的角度看,其判决价值取向同联邦党人主张建立强大联邦政府的政治理念高度相关。而在政治上与代表南部奴隶主利益的民主党理念一致的坦尼法院,在斯科特案中以程序理由,判决维持当事人奴隶身份亦不足为奇。

    当政党政治内容发展到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的纠缠阶段时,与共和党自由放任理念一致的保守派最高法院接连判决罗斯福12项新政政策违宪,成为“纯粹政治任命”条件下大法官判决活动政治倾向性最直接的证据。而随着新政的深入,特别是民权运动的高涨,20世纪50—70年代,现代自由主义政党政治背景下出任大法官的厄尔·沃伦(Earl Warren)、威廉·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与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组成了马歇尔法院、沃伦法院自由派核心,最高法院在废除种族隔离,扩大言论自由、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不断突破,即使被视为保守的沃伦·伯格法院,在罗伊案中依然做出了维护堕胎权利的划时代判决,甚至以裁定中止过国内死刑执行。

    新政联盟解体后,政党政治在民主、共和两党交替执政的条件下纠缠,两党政治主张的内容日益中间化。争取中间选民成为政党政治的重要内容。在保守占据优势的情况下,克林顿以第三条道路为旗号赢得1992年大选。他吸收了减税政策,放弃了大政府理念;放松经济管制,限制福利增长;现代自由主义的式微以及民主党对中间选民的成功吸引,刺激了共和党向更激进的右翼基督教保守派靠拢,把政党政治的价值取向向更为保守的一端推进。2004年,小布什放弃中间选民,在宗教,堕胎、同性恋、枪支控制等领域全面倒向基督教福音派,赢得了大选。在此条件下,最高法院2000年以判决的方式将小布什送入白宫,又成为更加右倾的政党政治因素影响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典型案例。然而,随着共和党新保守主义遭受挫败,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的政治取向开始左移。呈现出自由化的态势,甚至出现了3∶4∶2的投票记录。[6]2005年罗伯茨法院形成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倡导“司法最低限度主义”的中立表象下联合保守派大法官逐步变相推翻自由派大法官创立的先例。2006—2008期间,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堕胎、宗教、枪支等议程上再次右倾。

    2008上台的奥巴马在社会文化领域充分显示了自由主义色彩。他明确拥护罗伊案判决,并分别于2009年5月和2010年任命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和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出任大法官。但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阿利托、斯卡利亚、托马斯短期内很难退出最高法院,奥巴马无法使最高法院左转,却能防止其继续右倾。在美国政党政治出现极化的条件下,2012年5月8日,最高法院仍以5∶4判决奥巴马医疗改革法案合宪,其中,罗伯茨对医保法案投下了赞成票。可见,政党政治因素内容深刻地影响着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并通过司法判决强化或弱化着既有的政党政治内容。政党政治因素对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影响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政治任命”下入选的大法官自身的政治倾向使其在审判活动中不仅难以成为超然的仲裁者,而且成为政党政治因素影响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必然因素,在政党政治博弈的具体历史背景下,正是大法官们在判决中挑战对立政党代表的政治利益,维护同一政党代表的既得利益,政党政治因素对最高法院审判活动的影响才得以实现。

第7篇:法官总结范文

由于约翰・保罗・斯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大法官宣布将于本开庭期结束时退休,奥巴马总统于5月10日宣布将提名现任司法部第三把手、首席政府律师艾莲娜・卡根(Elena Kagan)为其继任者。如果艾莲娜・卡根得以通过参议院的任命听证。她将成为美国历史上第112名大法官。与此同时,她的任职也将创造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历史――将首次出现没有新教徒大法官的现象,还将首次出现3位女性大法官、3位犹太大法官同时在职的局面。

美国最高法院研究专家戴维・奥布莱恩认为,“在历史上,宗教、种族与性别曾是提名大法官的障碍,而非基础。”美国建国近200年时间里,端坐在大法官席上的是清一色的信奉基督教新教的白人男性。宗教、肤色与性别的多样化,不过是近数十年的事情。

按照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制定的《司法法》所组建的联邦最高法院中,以首法官约翰・杰伊为代表的第一代大法官,乃是清一色的新教徒。这一传统在之后的200年里得以延续,迄今111位大法官中,92位来自新教,其中55人属于圣公会、三位一体派、公理会、贵格会等主流宗派。另有37人属于浸礼会、循道宗、路德宗与基督门徒派等宗派。其余大法官中,有12位天主教徒以及7位犹太教徒。同时,17位首法官除了3位信奉天主教者外,也都信奉新教的各个派系。 这一教派传统,显然根植于美国的宗教立国传统。但随着美国人口的不断增长,信仰日趋多元化,宗教在民众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也不断减弱。这一趋势必然会反映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员结构上。根据奥布莱恩的梳理,美国立国近一甲子后的1835年,才出现第一位天主教大法官坦尼。坦尼逝世30年后,第二位天主教徒爱德华・怀特才得以进邦最高法院。20世纪上半叶,联邦最高法院一般维持一至两名天主教大法官的数量。

直到20世纪80年代,通过里根、克林顿与布什父子的先后任命,才导致大法官们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将去职的最资深大法官斯蒂文斯,是现任9位大法官中硕果仅存的新教徒。其余八位大法官。除两位犹太裔人士金斯伯格与布雷耶信奉犹太教外,均持天主教信仰。这一变化并不意味着天主教派势力在美国政治版图中的增强,而仅仅是由于,今天的美国总统在考虑提名人选时已基本不再考虑大法官的宗教派系,而是更多地倾向于考察候选人在意识形态与司法哲学上与总统所属党派的相似性。

种族

犹太人在美国政商两界的势力早已成了一种传说,但是,直到1916年伍德罗・威尔逊总统提名布兰代斯后,联邦最高法院才有了第一位犹太大法官。此后卡多佐与法兰克福特相继任职。从而有了“犹太人席位”的说法。但从1969年福塔斯辞职,直至1993年金斯伯格通过提名听证,大法官席位上并无犹太人。直到1990年代克林顿相继提名金斯伯格与布雷耶,联邦最高法院才拥有了两名“犹太人席位”。如今奥巴马再度提名犹太裔的艾莲娜・卡根,将使“犹太人席位”增加到史无前例的3名。

黑人大法官的出现,则比犹太人晚了半个世纪。《纽约时报》评论斯蒂文斯的去职时称:“除了仅有的5个例外,这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历史上的每一位成员,都是白人男性,一如约翰・保罗・斯蒂文斯。”这番对历史的感慨恰如其分。在1960年代之前,这座司法神殿的大法官席上,从未出现白人男性以外的人士,但民权运动的开展终使这一局面有所改观。

1953年开始的“沃伦法院”(由首法官沃伦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被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誉为美国公法史上继马歇尔法院之后的第二个富有创造性的阶段。施瓦茨认为。这一时期“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是要跟上20世纪社会变革的疯狂速度”。在整体社会观念狂飙突进的宏观环境下,代表着自由主义思想的人势必要考虑提名一位黑人大法官。因此,总统约翰逊于1967年提名在终结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布朗案中有着精彩表现的非洲裔人士瑟古德・马歇尔出任大法官。这一提名具有重大的象征意义,奥布莱恩评论马歇尔时称,“在民权运动与整整一个时代的美国政治中,马歇尔是一位传奇式的象征人物,他进入最高法院正值美国宪法中自由平等革命的巅峰时期。”

1991年马歇尔因健康原因辞职后,老布什总统已经丧失了提名其他族裔的考虑余地,唯有提名另一位非洲裔人士承继马歇尔的席位。但老布什对克拉伦斯・托马斯的提名受到了广泛的质疑。托马斯的政治立场,与被视为民权运动象征人物的其前任几乎截然相反。在1980年代的共和党内,托马斯以崭露头角的黑人保守派著称,他一再攻击使包括他在内的少数族裔受惠的平权政策,以及福利国家政策与融合公共学校的司法判例,代表着与马歇尔完全不同的司法哲学。而托马斯的法律专业素质也是饱受质疑,在位近20年从未在开庭时提问诉辩双方,惹来不少冷嘲热讽。

奥巴马就任总统后。早已有心离职的苏特适时递交了辞呈。而奥巴马也把握住这次机会,提名西班牙裔女性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再次创造了少数族裔大法官的历史。不可讳言这其中也包含了这位总统的选票考量。拉美裔占全美国人口比例在2008年时为15%,已经成为仅次于白人和黑人的第三大族裔。随着拉美裔育龄妇女人数将在10年或20年后进入最高点。预计到2050年,拉美裔的人口比重将达到25%,而且这一比例还会“急剧跃升”。更重要的是,拉美裔美国人的政治倾向还未定型,拉美裔选民已经成为两党必争之地。因此,通过这一提名,在拉美裔选民中获得不少分数,而索托马约尔也因此成为继白人和非洲裔人士后的第一位少数族裔大法官。

性别

任命女性大法官的呼声甚至更早于提名黑人大法官,在杜鲁门时期,就曾考虑女性大法官人选。但这一提名却迟迟未能实现。直至1980年。为兑现其竞选时的承诺,里根总统提名桑德拉・戴・奥康纳接替波特・斯图尔特,大法官席上才出现了女性的身影。更由于此后里根与布什相继提名多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导致自由与保守两派大法官人数均衡,持温和立场的奥康纳的关键性一票往往决定着多数争议性案件的最终结果。杰弗里・图宾由是在其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名作《九人》中慨叹,此时的“最高法院已经变成了奥康纳法院,承载与反映着这位前亚利桑那州参议员的司法哲学与政治智慧”。

1993年,克林顿总统提名广受爱戴的鲁斯・巴德・金斯伯格为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二位女大法官。在其回忆录中,克林顿用了两页篇幅叙述了提名金斯伯格的经过,并认为这是其执政期间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杰弗里・图宾认为事实也是如此,通过任命金斯伯格,“政治立场中间偏自由派的克林顿……成功推动了最高法院向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

2005年7月1日,奥康纳以照顾患病的丈夫为由宣布退休。小布什总统并未提名另一位女性接替其席位,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只剩下一位女大法官。但这一局面随着奥巴马的胜选,终告结束。随着苏特和斯蒂文斯的相继辞职,奥巴马相继提名两位女性。由于目前控制着参议院近六成的席位,加之艾莲娜・卡根本人温和的司法哲学立场,其通过任命听证应不成问题。因此,如无大的意外,今年10月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开庭期开始后。大法官席上将首次出现三位女性大法官同时在职的历史性局面。

结语

第8篇:法官总结范文

人们总希望法官的裁判不受到任何外在的干扰和影响,以确保司法的公正。然而法官的裁判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或多或少的情形都会影响着法官的裁判,清楚这点很有必要。

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不是个死板、机械的过程,因为我们不能指望法官是一台自动售货机,或者说是一台原封不动的复印机。适用法律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在法官依法裁判的过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政治见解、法律理念、偏好、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文化水平、专业修养、思维能力、审判经验、秉性情操、情感意志以及生活经历、生理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实际裁判案件过程必须警惕和注意到影响法官裁判的几种情况。

一、知识结构

法官职业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执法活动,知识决定着法官对法律认知的层次,决定着法官执法的水平,法官是吃法律饭的,法官是有知识的文官,这是法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知识越丰富,法官把握法律的概念、体系就越到位、在理。法官的知识结构,不仅是指僵化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包括非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社会知识。一个知识匮乏的法官必定是脆弱无力、底气不足的,无知会导致其茫然不知所措。法官缺乏法律专业以及相关知识领域的知识,就会丧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能力。法官没有牢固的法律知识结构,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知之甚少,就必然会在无形中被人牵着鼻子走。

当今社会,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当是多方面的。作为法官,不能只知道法律,他必须把自己的视觉投向广阔的社会空间,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准确地认识法律,运用法律,在掌握法律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领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价值。此外,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遇到法律外的其他知识,比如经济、地理、文学、计算机等。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会有助于解决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法官具有了广泛的知识结构,就会在分析案件和审判中快速准确的运用各种知识捕捉有用的信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的知识库,不应只是单一的法律知识库,而应当是综合的知识库,知识结构单一的人越来越难以适应日益复杂多样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当多种信息扑面而来时,是否具备对各类信息进行选择、分析、判断等处理信息和运用信息的综合能力,是衡量一个人综合素质高低的标准之一。

二、人生经历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确定、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对所适用法律的选择,或是行使自由裁量权,都深受自己人生经历的影响。法官都是普通的平凡人,都有着普通人的七情六欲,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成长经历、生长环境,自幼所感受的道德、习惯,所受的教育以及社会舆论,都在他们的内心打下了很深的烙印,形成了他们识别事物和辨别是非的标准。法官对适用法律上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法官生活背景、社会关系、文化水平、法律观念等引发的认知差异。

法官的年龄不同,经历不同,审判风格和效果也不同,一个人从小的生活环境和受家庭的熏陶会影响他将来对事物的看法、对生活的态度、对社会现象的理解、对人情世故处理等等。比如,一个法官从小的生活环境很艰苦,他就更能身临其境地感受生活的不易,他就更能体会作为一名农民工或社会弱势群体那种强烈渴望得到社会正义与保护的愿望,而一位年龄较大的法官坐堂审判,当事人会主观上认为该法官审判经验丰富,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主动配合法官的工作。这就好比病人去医院看病,大都希望找一位头发花白、经验丰富的老大夫看病,年轻医生即使学历、水平再高,总给人一种不可信服的感觉。古今中外,大凡优秀的法官或其他在社会中扮演社会裁判者角色的总是年长者,总是那些对人情世故有深刻理解的人们,是那些有相当丰富社会生活经验的人。

人生经历不仅会影响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而且还会影响个人偏好、性格特点,影响法官的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名法官从学校学到基础法律知识只是帮助我们进入法律实践生涯的钥匙,随着职历和年龄的积累,岁月的沉积,会增加法官对现实生活和人性的很多感悟,有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经历又会促使法官对当地社会及其一般行为规范和价值观有更深的了解。这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曾经指出的,最终判决的形成乃取决于法官的“生活经验;其对通行的正义和道德准则的感悟;其社会科学的修养;有时求诸其敏锐的洞察力、他的猜测甚至他的无知或偏见”,美国学者约翰・亨利还将法官的特点概括为“年长、经验、精英”,他的理由就是年长有利于权威的树立,经验是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相对客观的分析并就此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作出判断的基础,精英则是法官这一崇高而智慧的职业对从业者的一个基本的要求。

三、价值判断

第9篇:法官总结范文

在美国的制度框架下,司法独立最重要的体现,就是美国最高法院所具有的司法审查权。这种权力,既是美国司法体系制衡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的根本所在,也是其保持独立性的根据所在。然而,说到独立性,美国最高法院的那些大法官们,从来就不是上帝派来的怀揣着一颗公正之心而降临世上的天使。相反,他们都是食五谷杂粮、现喜怒哀乐、受经历影响和有利益倾向的普通人。尤其是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下,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出自政党的、担任联邦最高行政长官的

总统提名,而由最高立法机构听证通过的程序,更是对法官、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构成了制约。

由此,人们完全可以发问,在这种政党、权力和机构的相互制衡中,法官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还能存在吗?或日:在这种相互制衡所给定的独立性下,法官和司法机构做出的裁决还能称得上是公正的吗?

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看,正是在政党政治趋向极化的进程中,其独立性也在日益强化,同时对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的制衡也在加强。大体而言,历任美国总统,如果在其任上能够得到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机会,大都会选择与本党政治倾向一致的人作为候选人。并且一般而言,最终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也都会不负“希望”,在相关法律决定中,采取与其政党相一致的立场。

但是,大法官的司法决定,并非只是其政治倾向的法律化,而其实是受制于法官本人的专业知识以及职业操守的;社会公正和正义,始终是牵制和制约大法官的个人党派倾向的最重要力量。此外,在美国建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最高法院历任大法官的总人数仍在屈指可数的范围内,大法官的声誉及其法律地位,是每一个有幸获得这个职位的人所首要顾及的问题。这种出自于“自私”的考虑,也同样是促使大法官尽可能地最少偏见、最多公正的动力来源。

最近的例证,就是在美国被万众瞩目的有关奥巴马的医疗法案的判决了。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奥巴马政府提出的医疗改革法案的主干部分并不违宪。这个判决,是对出身的现任总统奥巴马极为有利的司法结果。而为这个判决投下决定胜负一票的最高法院首法官约翰·罗伯茨,却是由出身共和党的前任总统布什任命的。

当然,上述这个判决,虽是一个法律判决,但却可以产生巨大的政治后果。对这种政治结果,约翰·罗伯茨当然不会置身事外。实际上,他是以法律上专业上的“技巧”(具体到其援引法律做出判决的专业手法及其长远的政治、法律影响,得另文说明),平衡了最高法院其他8名大法官中(4:4)的党派倾向,让最高法院“远离”政治。罗伯茨在判决中写道:“本法院成员受权解释法律,但我们既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做出政策性决定的特权。做出这些政策性决定的权力当属由民选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如果人民不同意他们的(政策性)看法,可以将他们选下来。我们的工作不是保护人民免受他们政治选择的影响。”

罗伯茨的上述说明,恰恰道出了权力制衡和司法独立的诸多精妙之处。在现任最高法院首法官罗伯茨看来,权力制衡并非是权力与权力缠绕在一起,定要分出胜负的“贴身肉搏”,也并非是权力和权力“过不去”式的相互削弱和降低效率的钳制;民主制度下的权力制衡,其实是以不越权力之界(“做出这些政策性决定的权力当属由民选产生的国家领导人”)为前提的,而司法独立的保持,除了要积极地行使司法权力以外,对权力行使的消极态度(“我们的工作不是保护人民免受他们政治选择的影响”)也是使权力问的界限保持分明的必要条件。

在美国,司法独立只是权力分立的一个方面。而权力分立,则是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之所以把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分置于不同的部门,并使之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其根本目的就在于限制权力。因此,说美国宪法的主旨就在于限制权力,这其实正触及了美国宪法的精髓。

不过,在党派政治中,所有国家权力,不论是行政权力、立法权力还是司法权力,都有政党竞争的因素掺杂其中。在美国,谁掌白宫,谁控国会,是由选民说了算的事。但是,哪个党派倾向的人能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占多数,却并不是有权任命大法官的总统都有机会能定夺的。出身不同党派的美国总统在其至多8年的任期内(连任四届的富兰克林·罗斯福除外),即使有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机会,也很少能够得到以本党政治倾向的人去替换不同政党政治倾向的大法官的机会。

这是因为,美国的权力分立制度,不只是纸面上的制度设计,而是有一系列精巧的技术手段作为运行保障的。在司法独立方面,“法官终身制”,是保证最高司法机构能够独立于有权任命其成员的总统的技术l生支撑。实际上,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的历史上,除非不可抗力的病死和意外,几乎没有在任大法官在出身“异党”的总统掌控白宫时宣布退休,从而为该总统提供任命“异党”政治倾向的大法官来替代自己的机会。这样的做法,就在党派政治的背景下,“随机”而又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司法机构保持分立和独立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