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

法官职业道德精选(九篇)

法官职业道德

第1篇:法官职业道德范文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敬业,实际上是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事业要克尽职守,努力工作,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对法官的起码的要求。

奉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能扩大到道德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以案谋私,徇情枉法。

文明,体现着法官的执业形象。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廉洁,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来说,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古代的清官尚且说:“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现代法官更应如此。在市场经济下,物质极大丰富,诱惑的危险也大大增加,况且目前法官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容易导致一些法官违背职业道德。

高效,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法官绝对数量增加有限的情况,导致法官的负担日益加重,而现代社会又要求必须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威信。

第2篇:法官职业道德范文

关键词:司法职责;法官职业道德;司法效率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207-02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是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道德不过是人们追求物质关系的产物,它依从于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条件,且具有阶级性。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为确保其司法职责得到正当履行而必须具备的、法官职业所特有的道德要求和所应具备的司法道德品质。简言之,法官职业道德是避免法官职业活动受到腐蚀的防腐剂,是正当或优质高效履行司法职责的保障。法官的职业活动是行使裁判权,欲使法官正当地或优质高效地履行职责,需要各种保障,包括物质上的、财政上的、人力上的、素质上的等等。职业道德就是这些保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有了职业道德的保障,裁判权才不会腐败,人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保护。

一、法官应具备怎样的职业道德

1.要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职守,勤勉敬业。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国家权力的象征,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当成为法官职业道德的最高准则。一名法官应该具有对法治勇于献身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身心地投入审判事业,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在业务上锐意进取、精益求精,忠实于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忠实的实践者和坚定的维护者。

2.要尊重客观事实与法律,坚持原则,独立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超越或。而忠实于法律要立足于忠实于事实。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养成独立的人格,审理每一起案件,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勇于排除各种干扰,坚持法律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地作出裁判,忠实履行审判职责,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

3.严肃执法,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和价值追求,是审判工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公平――要求法官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切实保护双方的诉讼权利,不能有任何的亲疏厚薄,不能受个人好恶偏见和感情的影响。正义――要求审判活动必须追求科学文明,最后做出的裁判必须分清是非曲直,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惩治邪恶,制裁违法,维护正义。同时,努力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坚决杜绝超审限办案和久拖不决、久执不结等现象,使当事人能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解决诉争议,实现合法权益。

4.文明司法,清正廉洁,保持司法廉洁与文明。古今中外对法官的清廉操守莫不提出极高的要求,法官的清廉可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可以提高民众对司法及其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廉洁执法的观念,增强法官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从思想深处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的道德防线。

二、影响法官职业道德的因素

1.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因素。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树立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发展,在路线,政策和方针上确实实施了“依法治国”的战略,然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的“人治”观念和思想仍很浓厚,仍然存在“长官”意识,权大于法的现象时而发生,权涉于法现象屡见不鲜。法官不能游离于社会之外,相反,法官是处理和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裁判者,在履行其审判职责过程中不能不受到社会各种权力、各种势力的影响和左右,在这种大环境下实施其职业道德准则有时难以做到。

2.社会现实的影响因素。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宪法的地位未能落实,是影响法官职业道德的根本的社会因素。我国宪法关于“一府两院”的法律和政治地位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但长期以来未得到落实,从而导致法官难以形成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官职业的自豪感。国家缺乏对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支持,我国法官由于没有这样的身份保障,往往受制于决定自己命运的机关和个人,难以产生对法官职业的崇高和庄严感。国家缺乏对法官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和相应的政治地位。

3.政治地位的影响因素。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待遇和政治地位在社会上是很高的,当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也是极高的。国家为确保法官裁判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代表国家形象,对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保障提供了优厚的条件。为防止腐败和实行高薪养廉,在居住条件、工薪待遇、工作条件上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准,只要法官安心地工作足以使其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充分的保障。

我们在讨论法院队伍建设和法官队伍建设时,如何保持队伍廉洁始终是一个重点话题。高薪不一定必然实现廉洁,但肯定有助于养廉。可以说,贫穷与愚昧是一对孪生姊妹,试想一个贫穷的法官,日日在为生计奔波忙碌,他手中有了特权之后会怎么办呢?是首先要解决吃饭问题,还是先解决公正与廉洁问题,我想不言而喻。因此,解决法官的生活保障,是促使法官遵守职业道德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如果国家能待以高薪,势必对法官保持司法廉洁与文明起到促进作用。

4.法官的专业人才地位长期得不到承认是是影响职业道德意识的又一因素。法学是一门专门科学,法官作为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有丰富的社会知识,能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熟练的法律运用,调节社会关系。这样的人群显然应当是专门的人才群体。我们一直把法官视为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而忽略其专门性的职业化。观念上误区的长期存在是影响法官职业道德确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如何完善法官职业道德

1.法官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世界观是人们对世界总的根本看法,因此,世界观的树立影响人们对事物的看法,影响人们处理事物的方法,从而对人生观、价值观也产生巨大的影响。辩证的唯物主义世界观是马列主义正确的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利于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法官素质存在个性和差异,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种思潮在冲击荡涤着人们的灵魂,使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而清贫的法官亦是社会中的一份子,不能游离于社会而独立存在,如果法官没有正确的思想指导,没有坚强的意志,则容易被不良思想腐蚀,在执法过程中误入歧途。因此,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极为重要,否则难以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

2.法官应具备职业责任感和光荣感。作为法官,要热爱审判事业,忠于法律,具有极强的职业责任感和光荣感,把司法工作,作为一种神圣的事业,真正地做到敬业,这是对每一位法官的基本要求。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精辟地概括了共产党人为民族解放,国家独立,人民幸福而忘我奋斗的崇高思想道德。人民法官务必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思想的纯洁性,不计较个人得失,甘为人民的公仆,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的法治事业,尽忠职守,毕生追求,无私奉献。清廉与公正应是人民法官具有的高尚的职业价值观。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要以廉立身,以廉立信,自觉抵制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及其他形形的腐朽思想,自律、自重、自强不息。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因此,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永恒的追求,是法官思想道德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法院作为昭示正义的殿堂,决定了人民法官必须以一腔浩然正气,在种种个人利益诱惑面前,铁面无私,秉持人间正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坚强捍卫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第3篇:法官职业道德范文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证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道德”一词,在我国古籍中早已有之,如《论语》中的“志于道,据于德”,《孟子》中的“尊德贵道”,都是对“道德”而言的。所谓“道”是指人行走的道路,引伸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规矩和规范:“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是“德”。“道”的客观性较强,主要指外在的规范要求:“德”则偏向于主观方面,主要指人们内心的精神方面的东西。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为“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重视道德的思想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与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内涵更为丰富,对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江总书记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江总书记又号召全党,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们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江总书记“以德治国”的重要论述是对我国步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治国方略的创新和完善,对道德的价值和功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职业道德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恩格斯曾指出:“实际上,每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这里所说的每一个行业的道德,就是职业道德。法官作为特定职业的从业者,除了遵循普通人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外。还应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也正是这些规范,才反映了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一种,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个体的行为,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法官的范畴,但他们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加以统一管理和监督。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运作紧密相连。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中诸多矛盾,在运用教育的、行政的和经济的种种手段无法解决时,最后都要拿到法院来解决,因此,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大职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在我国虽然产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道德修养偏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为公正司法的一大障碍。我们的法官如果不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做不到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2、法官队伍中存在着的种种不良职业道德表现,有损于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这就好比我们到医院去就诊,如果碰上一个举止仪态、谈吐都很不得体的医生,就很容易对他的医术产生怀疑。实际上,也许医生的医术并没有问题,甚至医术还相当高明,但也许就是因为形象不好,失去了患者对他的信任。我国唐代名医孙思邈对医德曾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如果有人来看病,不论“贵贱贫富,长幼妍嫔,愁亲善友,华夷智愚”都要一视同仁。而在诊治时,尽管“绮罗满目”、“丝竹凑耳”、“珍馐送存”都不致心为所动,这才是“治病救人”的基本医德。同样道理,一个语气生硬、态度冷漠、作风松散的法官,是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服的。要解决个别法官行为不检点、形象不佳的问题,必须从其内在的思想道德素质抓起,固本培元。要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去约束和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

法官不良职业道德的主要表现在:有的法官思想素质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人生的目标;有的品行修养较差,不珍视法官荣誉,言谈举止不检点,影响法官形象,有的不学无术、不思进取、贪图享乐,醉心于泡歌厅、玩麻将,甚至夜不归宿。上班时精神不振,无所用心;有的自恃清高、盛气凌人、特权思想严重,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把手里的审判权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吃拿卡要,等等;有的不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在公开场合谈论具体案件,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有的甚至违反保密规定,把合议庭的意见,乃至审委会对案件的讨论情况以及法院内部的批复信函透露给当事人,给案件审理造成被动;有的与律师及当事人串通一气,编造“事实”,混淆是非,或者钻法律的空子,错误适用法律;有的利用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充当诉讼掮客,干扰法院正常工作;有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群众意见较大;有的作风懒散,纪律松弛,上班迟到早退,中间“溜号”,自由主义严重。凡此种种,暴露出我们法官队伍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致使人民群众对法院意见很大,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下降,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3、法官缺乏职业道德修养,自律不严,还容易成为孽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法院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甚至个别人员的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他们道德水准不高,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某些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的案件,也常常是由于法官的不良职业道德表现造成的。从表面上看,道德问题似乎不是什么大问题,批评、教育也就可以了,从法院内部管理上也很容易疏忽、麻痹,但有些问题往往出在“小节”上,由量变到质变,集腋成裘,以致酿成大错。从法院系统近年来一些干警违法违纪的事例来看,在职业道德品质上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恰恰是这些不易为人察觉的缺陷,给腐败提供了土壤。如果能及时发现,严肃教育,迅速纠正,还是可以挽救的。所以说,要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从不良现象抓起,从小处抓起,防微杜渐,彻底铲除孽生腐败的土壤。

二、司法公正对法官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最终目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目标来进行。因此,应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符合司法公正这一总体目标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来,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由法官的职业使命决定的,而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要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上述最高法院颁布的《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构成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法官的独立与公正是司法职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如果没有独立与公正,法官职业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清正廉洁的要求,使法官排除不当利益对公正司法的影响;遵守司法礼仪是法官职业活动的基本程式,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体现司法活动之文明和可信,也为当事人创造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条件、环境;加强法官自身的素质则是法官一项永远的职业道德义务;而约束法官职务外的活动对于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尊严也非常重要。

《准则》还对法官的职务和非职务言行、活动等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

1、在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应当遵守法官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提出不宜审理这一案件的请求;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人;不得以其语言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以确保司法公正。此外,为确保审判独立,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和通过适当程序,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处理建议和意见;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避免受到舆论的不当影响。

2、在司法效率方面,法官应当全身心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庭审和驾驭庭审,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法官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应注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

3、在严格自律方面,法官对于不正当利益有抵制的义务和廉洁的态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求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身份获取不当利益。此外,法官应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4、在对法官的司法职务以外的活动进行规范方面,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不得从事不适当的社会交往活动,不得披露或者使用其以法官身份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参与营利性社团组织;法官在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以上规定,归结到一点,都是司法公正所要求的,也是党和人民、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和要求的体现。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一支公正司法的法官队伍

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位法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向法官传输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为法官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要通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法官对组织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管理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做到“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官道德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

1、提高道德认识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者称道德感。作为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这样,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2、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感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必要环节。所谓法官道德情感,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法官道德观念,在处理法官道德关系、评价法官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好恶、爱憎的感情。法官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左右着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行为的接受与拒绝。陶冶法官道德情感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法官道德知识,变为个人内在的心理要求,这是树立道德信念、形成道德品质的必要因素。

3、锻炼法官道德意志是法官道德教育的重要保证。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在履行法官道德义务时,有时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政权力的压制等等,面对这种种情况,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出现动摇、妥协、退让,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意志坚强的人,则能够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4、确立法官的道德信念是法官道德教育的核心。法官道德信念是指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乐于履行、锲而不舍、一往无前的道德认识上的明确性,道德义务履行的自觉性,道德理想追求的坚定性。法官道德信念是在一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在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已有的道德深化和升华,内化为个人内在的坚定不移的道德追求。

5、养成法官道德习惯是法官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道德习惯是一个人内在道德要求的自然流露和表现,它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道德品质好坏的重要标准。良好的道德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一种从有意识的、经过意志努力和监督而养成的,直至进入“习惯成自然”和“从心所欲、不逾距”的境界。

第4篇:法官职业道德范文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社会主义荣辱观司法和谐社会

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职权的人民法官,只有深刻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充分认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树立和践行“八荣八耻”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才能更好地树立新理念、采取新措施,不断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积极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及其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关系

恩格斯曾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它是调节职业集体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1]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指出: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的、阶级的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反映行为的道德调解的特殊方向,又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点,是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补充。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法官职业道德,是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审理案件保持中立,自觉遵守回避制度,谨言慎行,避免因个人言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2、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诉讼成本。

3、保持清正廉洁。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4、遵守司法礼仪。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5、加强自身修养。法官应当加强品德和业务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娴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6、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如: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等。

(二)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相互关系

法官职业道德来源于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但又融入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一般社会道德规范的提升。因此,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既具有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又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同质性和关联性。

1、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同质性。

荣辱观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3]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抽象的荣辱观念,其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4]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民性,即反映广大人民所需求,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育,社会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一些人在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混乱,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维系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和道德风尚,社会主义荣辱观则集中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司法公正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是基础,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是保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亦是广大人民的一致愿望和要求。二是统一性。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反对的,通常就是法官职业道德所反对的;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的,通常就是法官道德所支持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精神、原则、规范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础上。

2、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基本内容的关联性。

有学者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核概括为四个方面:忠诚、公正、廉洁、文明。[5]忠诚是指法官要忠实于祖国和人民利益、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案件客观事实、忠实于职守。这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所应有的含义。作为“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法官,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是其必然的职业要求。公正是指法官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这是法官特有的职业道德内容。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二荣二耻”在法官职业道德中对应的重要内容就是廉洁,它指法官要甘于清贫,耐得住寂寞,从思想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文明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做到衣着规范、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热情礼貌。这是建立在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遵循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基础上的。法官在生活过程中,如果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就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只有在社会生活、工作中首先养成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的习惯才能立身于世,才能培育更高的职业情操。

另外,法官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功能上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为法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实践中,存在着知荣明辱的社会环境,法官就乐于接受职业道德,也能从我做起,从点滴不经意的小事做起,在大环境的熏陶下,通过自我反省、自我说服、自我强制的方式,更加自觉接受慎独的考验,使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日臻完善。另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通过审判、执行、调解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公民道德教育。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统一性

同志指出和谐社会应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即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和谐相处。作为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并非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当人类社会步入法治,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全面、有效地调整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就此而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6]和谐社会是社会各个元素,包括个体和整体良好组合,有条不紊地顺利运行,良性互补与彼此互动的最佳状态。而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在法治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积极追求个人合法的利益预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可预测性。同时,通过司法引导个体合法、公平、有序竞争,保障不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运行中的弊垢,确保社会的各个元素、方面、环节都能无阻碍地有规则地运行,从而建立起尊重个体、彼此互动、相互协调的和谐社会。

(二)法院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

司法是以国家权力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平衡和协调不同的利益矛盾,司法作为法治国家中实现权利的最终和最重要救济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法院是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对各种矛盾和冲突加以判断,从而输出司法产品——裁判,用一种微观整合的方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维护权益,维系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在终极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7]对个人而言,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活动协调、保护公民在、经济、文化以及人身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对群体而言,人民法院为一定社会群体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场合,满足他们的需要和利益;对社会而言,法院的意义则在于发挥社会利益调节器的作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由此构建一个安定有序、稳定发展的和谐社会。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这说明思想道德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社会和谐需要道德规范加以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人来制定,也由人来适用、遵守。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地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生活秩序的安定。因此,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如此重要的职业决定了法官比普通人、比普通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法官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职业道德行为的过程,也就是其所认同和内化的相应法律规范物化为实际的自觉的公正司法行为的过程”[8].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如何,不仅仅关系到其个人的形象和品格,而且还着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评价;不仅仅关系到司法公正,而且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在和谐社会的功能发挥。

1、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包括政务作风、市场秩序、法律权威、旅居安全、社会稳定等要素。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规范各类社会关系,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如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惩处各类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民旅居安全,促进公民安居乐业;通过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宽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协调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冲突,引导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理性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法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能公正、高效、文明、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审判职能作用得到高效发挥,其带来的正面效应必然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得到更好的树立,机关作风得到不断改进,社会矛盾利益得到依法协调,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得到维护。

2、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法官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司法过程中具体表现。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引导和规范社会道德生活,使“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通过审判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为全社会实践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推力。其一,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和社会道德的维护者。道德确立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社会舆论和社会规范保障基础上的一种以内在自律、自我约束为特征的自制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它提供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在道德支持基础上的一种以外在强制和他律为特征的约束力。如果连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强制作为后盾的低度行为标准都不能自觉遵守,更遑论去实现道德要求的以自觉为基础的高度行为标准。因此,法律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最行之有效的之一。而马克思指出,“要适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曾言:“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律要发挥作用,使错位的道德恢复原位,必须依靠法官的司法行为。进入司法领域的矛盾纠纷,往往是那些发生错位、扭曲的道德所引发的利益关系。法官通过其司法行为,把这些利益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裁判的方式加以矫正,一方面使法律得以正常发挥社会规范功能,使利益关系恢复正常,真善美得以彰显,假恶丑受到谴责;另一方面,具备高尚情操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人格魅力,往往产生道德示范效应。

其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9]公平正义是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永恒的价值取向,也是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密不可分的内涵之一。法官的司法活动,从微观上看,通过对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的解决,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支持符合社会的品行;从宏观上看,每一个正确的裁判,就是一个公平正义的连接,亦是一次道德品行的评价,其确立了整个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促进了整个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的风气。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传递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宣扬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道德观念,是真善美的保护者,是假恶丑头上的一把利剑。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三、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措施

从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情况看,受、现实、客观、主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状态与社会的期盼还有差距,甚至个别法官践踏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损害了整个法官队伍的声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法官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有积极的意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是孤立的,它必须纳入法院审批工作和队伍建设、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来考虑。笔者认为,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应建立四个机制,做到三个结合。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建立健全四个机制

1、机制。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一种自觉的理智活动,如果离开了正确的指导,仅凭对工作的朴素感情和良心支配,职业道德的根基就不牢固。事实证明,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是靠理论逐步养成的,学习理论是基础。有的法官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在职业道德上出现偏差,都与不注重理论学习有关。所以,法院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考核等方面做出设计和规划,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对法官队伍的教育,重点要抓好三方面:一是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法官队伍的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觉悟;二是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教育培训,引导法官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大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

2、诱导机制。,法官队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经济福利待遇还相当低,而工作压力大,法官职业缺乏应有的尊荣,法官辞职或调出法院并非鲜见,而较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却不愿进法院工作。法官职业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10]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诱导机制显得更为重要。所谓诱导机制,就是以外在的利益展示来引导个体内在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诱导机制可以有多种措施,最为主要的是正面诱导,提高法官的经济政治待遇。我们曾经不齿于谈经济利益,但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看,适当的经济利益诱导运用更容易提高管理效率。“法官对自己能严格要求,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这种自律来自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这种认识的产生,与法官的社会地位是密切相关的,而高薪制从经济上确定了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赋予了法官应有的社会尊严,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也有了经济基础。”[11]因此应尽快落实《法官法》第34条和36条的规定,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工资制度和法官审判津贴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水平。

3、监督机制。监督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完善监督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把对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第二,建立法官业外活动指引规范,法官定期将自己的业外社会活动向考核组织书面报告,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约束,避免法官业外活动对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4、惩戒机制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惩戒制度,法官只有违法违纪才受到处分。道德虽主要靠自觉遵守,但一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法官职业群体的形象,损害司法权威。对法官队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法官形象的的行为,应加以惩戒。法院系统以及有关机关应从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惩戒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切实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做到三个结合

1、要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也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载体。所以,审判执行工作是推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动力,是检验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根本标准。要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正司法、热情服务,认真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解决好每一起纠纷,努力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深入查找在审判工执行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从完善制度和机制入手,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加有效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要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12]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该是德才兼备之人。所以,司法能力是法官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提高司法能力,总体要求是提高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要重点提高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要提高法官的程序公正意识,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使法庭真正成为辨明是非、弘扬正义的神圣殿堂。二是提高适用法律能力。适用法律是每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是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不仅要求法官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还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原意。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律适用选择,将直接影响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裁判文书是展示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窗口。法官应提高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推理和说理论证能力,制作的裁判文书能使当事人对审判过程、事实理由、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使赢者赢德堂堂正正,输者输得明明白白,减少不必要的申诉上访。四是提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注重综合运作判决、调解、教育、司法建议等手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着眼于服判息诉,注重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宽容,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3、要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结合起来

法治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活动的高尚的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官的“职业灵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3]这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各项改革的理念先导和依据,其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指明了根本方向。要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全面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坚定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目标,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注释:

[1]见《百科全书-卷》“职业道德”条

[2]樊崇义张品泽:“论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道德约束”,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2003年第1辑第5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

[3]张文显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页。

[5]尹忠显主编:《法院工作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6]肖扬在中美法学院院长会议上的致辞:“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载2005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7]参见王旭光、毕惠岩:《和谐社会理想下现代司法之价值取向》济南市法学会会刊2006年第1期。

[8]邓云:“论法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载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414页

[9]吕伯涛:“论人民法官的社会职责”,载《人民司法》第2005年第6期第18页。

[10]钱锋:“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第50页。

[11]潘剑峰:“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载《北大法学文存》(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221-222页。

第5篇:法官职业道德范文

一、以德治国的理论基础及意义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第三代领导集体倡导的“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也集中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中华民族文化以及现代化人类文明成果三大源头的综合创新。“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以德治国”是精神文明的应有之义两者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首先,以德治国的理念,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其理论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主流之中。马克思开创的辩证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揭示了经济、政治、文化的辩证关系,其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文化则是经济基础与国家政治的能动反映。据此,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创新,不仅需要相应的政治体制的创新作为其制度保证,而且也需要新型思想道德体系作为其精神支柱。

其次,以德治国的理念,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其思想渊源于中华智慧的思想主流。应当说,以德治国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文明史上的优秀传统之一,其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五千年前炎黄时代中华文明的生成期。江泽民同志在为《中国传统道德》一书的题词中即提出:“弘扬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和革命传统,吸取人类一切优秀道德成就,努力创建人类先进的精神文明。”为此,我们在实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过程中,应该注意批判地继承我国古代优秀的治国伦理传统。当然,我们今天提出的“以德治国”,并不是对古代民族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富于时代精神的理论创新。

最后,以德治国的理念,也是对人类文明成果与正反历史经验的学习借鉴,其思想源流根基广泛存在于世界文明的成果之中。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与法律同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这也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而德治则属于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尽管二者为不同的范畴,但在治国方面,其地位和功能却同样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则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知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并共同为一国的法治建设发挥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我国的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也是提高全民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将现代化的世界文明成果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明成果融为一体的结晶,是中华文明二十一世纪现代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

二、以德治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德治国”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而法官道德建设的加强则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和关键的环节。因此,大力提高全体法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2001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法院队伍建设,重点在基层。作为基层的县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担负着全国法院80%一审案件的审理任务,80%的审判人员工作在基层,但80%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发生在基层。”据此可以认为,加强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道德建设,应是我国法官道德建设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不可否认,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下,人民是“治国”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人民“以德治国”的主体性,就必须坚持不懈地提高人民的“治国”能力。因此就司法道德的整体建设而言,其中还应当包括公民及当事人参与司法过程的伦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在“治国”中处于领导地位,因此,司法道德建设也必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唯如此,我们的司法道德观才会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人民法院根据人民和宪法的授权,代表人民行使具有“治国”意义的审判权,因此,就必须提高各级法院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能力,这其中无疑就包括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以使他们在“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就本质意义而言,“以德治国”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和落实,首先就应当是指法官队伍的道德建设。法官道德是指各级法院法官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称,其中既包括作为个体的法官所应遵循的审判道德要求,也包括作为审判机构的各级法院和合议庭所应遵循的审判道德要求。我国的审判道德体系大体上应该由三个层面的内容构成:一是社会主义的审判道德观;二是审判道德尤其是法官道德的规范体系;三是审判道德机制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审判道德监督机制与法官道德生成机制。在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中,其核心应当是审判道德观。

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党员干部要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我们认为,作为国家审判权具体和最终行使者的法官无疑也应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在民事审判领域,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便是审判道德观。这是因为审判道德观在根本价值层面上会起到影响或指导每一位法官实施审判行为的作用。概而言之,审判道德观就是法官在审判领域关于审判道德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是其有关审判活动的道德实践与道德观念的凝结与升华。其具体表现便是审判道德活动现象、审判道德意识现象和审判道德规范现象。

就法官的社会角色而言,其既是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同时也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因此,法官既要具备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也要具备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道德。由于法官首先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然后才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因此,法官首先要具备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道德,然后才必须具备作为法官的道德。换言之,只有既具备作为普通公民的道德同时又具备作为法官道德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官;而对于不同时具备该两种道德的人,则不能、也无资格成为法官。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又决定了普通公民和法官道德的根本方面应该是一致的,二者并不冲突;只不过对于法官道德的要求比对于普通公民的道德要求应该更高而已。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关法官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首先就来源于有关普通公民的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2001年10月25日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另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还对公民的职业道德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是: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

法官道德建设应当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思想,并根据该《实施纲要》有关职业道德建设的指示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来具体和进一步地贯彻党中央确定的道德建设指导思想。

三、实践以德治国,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

实践以德治国和加强法官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贯彻审判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法官又是人民的法官,是人民的公仆,因此,理当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天职。对此,1993年9月江泽民同志为国家行政学院题词——“永做人民公仆”应该视为是我们党对国家公务员道德观的高度概括和根本要求。江泽民同志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不仅提出了“永做人民公仆”的思想,而且还身体力行,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首先坦诚地向全国人民表达了自己作为“人民公仆”的价值追求:“时代的召唤,人民的重托,使我深感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崇高而重大。我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恪尽职守,竭诚为祖国为人民服务。”这种远大胸襟,无疑值得我们的法官们佩服和学习。

党中央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指出,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之中。对于法官道德的建设而言,就是要将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将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实践“以德治国”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具体地说,就是应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

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与笔者所提倡的新“两便原则”在理念和价值追求目标上是一致的。“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新“两便原则”即是以“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作为衡量是否贯彻新“两便原则”的根本方面的。这无疑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总之,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法官通过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正确而适当地行使审判权,以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并以此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改进法院的工作作风,最终让人民群众满意。只有从“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的角度出发,人民群众才会满意我们的审判工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维护。

第6篇:法官职业道德范文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保证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是通过系列的人格化去实现的。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执行者,在人们心目中属于正义守护神的化身。人民法官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纠纷和社会冲突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官的权力及其人格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现实中有些人利用掌握的审判权力谋私利,枉法裁判,这些人都有一个从心理失衡、变态直至人格扭曲的演化过程。低劣的人格品质是司法腐败的根源。执法不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打金钱”的现象,就是一些法官不诚实守信、道德低下的体现,已经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有的法官缺乏责任心,工作不耐心而是敷衍了事;有的法官枉法裁判、徇私矫情,为了私利而偏袒一方当事人;有的法官随意使用手中的审判权,与一方当事人相互勾结,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法官向当事人索取财物,这一系列现象从某种程度上损害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形象,司法权威受到极大的贬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的信用危机。因此,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对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已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同样,诚实守信是人民法官所应具有的基本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要求法官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地站在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主持正义、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这是全社会对司法审判人员的正当要求,也是诚实守信这一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的内在要求。法官在心目中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才能使法官产生强烈的责任感,牢牢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使用好手中的审判权,公正司法,维护正义,认真的履行依法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神圣使命。法官唯有诚实守信,才能维护司法的威信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重大的贡献。

法官要做到诚实守信,首先本身要正直无私,为人端庄正派,行事光明磊落,公正裁判,毫无偏私的对待实情;其次,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以自己的良心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工作积极,认真细致而不草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再次,要积极献身于法律正义,为追求公正这一信仰而不屈不挠,坚定不移,要忠诚于法律,不作感情和欲望的奴隶。

第7篇:法官职业道德范文

回首祖国走过的六十年,走过的都是深邃的记忆!这六十年,是中国社会沧海桑田巨变的60年,六十年间披星戴月、移山填海!六十年间餐风露宿、开启天路!开国大典上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声音似乎还在耳边回荡,转眼便已到了1997年香港回归,到了1999年澳门回归,到了两岸三通,到了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从国民生产总值到精神文明建设,从人民生活水平到民主法治进程,祖国的文明与富强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文明,社会的全面进步不仅体现在物质的充足、技术的先进上,更需要陶冶完美的精神、高尚的人格。文明是人与所有动物的最本质区别,我们提倡的“讲文明,树新风”,促进全社会成员健康人格的构建,需要重建礼仪,让人们心灵相通,友好相处,在和谐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心灵上的满足。这就需要我们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礼仪基础上,重建新的、体现时代要求的文明礼仪,让中国在成为经济强国的同时,也成为新世纪的“礼仪之邦”!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是文明新风的倡导者和力行者!

文明不止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涵盖了政治的文明,试想一个没有政治文明的民族,那只是野蛮的原始部族!民主法治便是政治文明的直接体现。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是国家富强的标志之一,是文明的高级水平!法官,是民主文明的推动者和捍卫者!

作为一名法官,是光荣的!在这个法治时代,法律赋予我们法官神圣的职责,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我们肩上挑的是人民群众的诚挚的托付和殷切的期待,我们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我们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广东的陈麟基法官,才38岁,就经受了生与死的严峻考验,病逝在工作岗位上,演绎了新时代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四川的唐汉华法官,以实现公平为己任,长期超负荷工作,英年早逝,留给家人的是九万多元的债务;陕西的李增亮法官,不计名利,15年如一日奉献基层,以青春、热血成就“铁案法官”的风采。

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肩负明察秋毫、公正审判的重担,还要抵御物质利益和人情关系的侵蚀。正义与无私背后,我们也有着温情动人的一面,就是那些在法庭上铁面无私的铿锵卫士,在生活中他们也是为人父母、为人子女的。知道有个少年庭女法官被称为“法官妈妈”,是为什么吗?那怀着伟大之母爱为失足孩子写下的一段段贴心话语的人,是最最可爱的人啊!知道这座繁华都市的夜色为何如此动人吗?那疲倦的身躯奔走在执法路途上的人,用孤独点缀着美丽的黑夜!你能否够感受到,失去爱子的白发老人在瑟瑟寒风中穿着法官披在他身上还带着体温的外套时,心里感到的温暖吗?这就是法官的使命,法官的温情,法官的职业文明!

第8篇:法官职业道德范文

一、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之碰撞

(一)司法理念的内在性与职业道德的外在性的冲突,有时使案件走向摇摆不定。

现代司法理念是经过实践证明的的观念,它存在于法官的思维中,并在法官处理案件时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则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的统一。康德明确将道德的特征归结为“内在性”,而与规范的“外在性”相对立。但现代法学家哈特指出,用外在性和内在性作为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是一种“严重的误导” .他认为道德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社会成的员“重大社会压力”。②虽然哈特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的论述有其明显不足,但他认为道德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的统一则无疑是正确的。法官职业道德则上升到规范角度,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称为“基本准则”,使道德的范畴赋予了外在性的拘束力。从道德角度来讲,法官不仅讲究基本准则中规定的义务,更会考虑现实社会对他的评价和认可程度,所以判处案件时就不得不讲求社会效果,追求社会效果事实上成为法官的终极。现在有目共睹的事实就在报纸上连篇累牍地讲,某某法院办案、某某法官办案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代司法理念,讲求的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这是个大的方向,随之法官判案时,就应严格法律程序,遵照实体法做出判决,在这个时候,法官应该独立于社会,不能受媒体、社会舆论的左右。英国有个谚语“神与法官不可交”,这也表明,法官的超脱地位。因此,现化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的外在性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二)司法理念的法律真实与法官职业道德的客观真实的冲突,有时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二难选择。

现代司法理念,讲求法律真实。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在我国各级法院法官的头脑中,已初步树立了三种现代司法理念,其中就有“初步树立了法律真实的观念,按照传统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无限度的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忽视了审判”。在法律真实中,同时应该树立程序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证据都有举证期限,若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后果就是证据失权,人民法院不会采纳。这时,人民法院根据程序所获得的有证明力的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可能会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但为了保证法院及时有序地审理案件,督促当事人及时合法的行使权利,这样规定是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公正执法提出了要求,即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基于道德主要体现为法官的内心良知,所以法官判案时更多的是会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又产生了冲突。

(三)司法理念中的协商性司法与法官职业道德中的责、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冲突,有时会对垒于法官的思维之中。

协商性司法,古已有之。现代“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则为中国司法调解注入了更大的生机。现代司法理念,强调权利为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协商性司法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则不可遏制。协商性司法的价值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通过协商对话来调解纠纷,在民事审判中我们称之谓调解制度。2003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案件的若干规定》则在第十四条规定一些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制度。③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④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刑事司法领域是否会将这一尝试作为一种制度加以规定并普及我们不去考究,但是,这一案件的出现,也凸现了中国司法实践领域对协商性司法的热衷。法官职业道德则强调法官的义务,对当事人而言则秉承责、权利、义务相适应这一传统司法理念。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常常遇到当事人为了及时解决纠纷或者一些现实利益,而宁愿去接受对方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这时,作为法官,对于这种交易,在决定是否采纳的同时,是自己道德对这种行为过滤的过程 ,这种不合理的协议,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心理会产生激烈的撞击。

二、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冲突之解决

第9篇:法官职业道德范文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作用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为“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重视道德的思想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社会主义道德与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内涵更为丰富,对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法官职业道德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法官作为特定职业的从业者,除了遵循普通人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外。还应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也正是这些规范,才反映了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一种,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个体的行为,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法官的范畴,但他们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加以统一管理和监督。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运作紧密相连。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中诸多矛盾,在运用教育的、行政的和经济的种种手段无法解决时,最后都要拿到法院来解决,因此,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大职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在我国虽然产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道德修养偏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为公正司法的一大障碍。我们的法官如果不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做不到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2、法官队伍中存在着的种种不良职业道德表现,有损于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实现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这就好比我们到医院去就诊,如果碰上一个举止仪态、谈吐都很不得体的医生,就很容易对他的医术产生怀疑。实际上,也许医生的医术并没有问题,甚至医术还相当高明,但也许就是因为形象不好,失去了患者对他的信任。同样道理,一个语气生硬、态度冷漠、作风松散的法官,是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服的。要解决个别法官行为不检点、形象不佳的问题,必须从其内在的思想道德素质抓起,固本清源。要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去约束和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

3、法官缺乏职业道德修养,自律不严,还容易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法院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甚至个别人员的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他们道德水准不高,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某些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的案件,也常常是由于法官的不良职业道德表现造成的。从表面上看,道德问题似乎不是什么大问题,批评、教育也就可以了,从法院内部管理上也很容易疏忽、麻痹,但有些问题往往出在小节上,由量变到质变,以致酿成大错。从法院系统近年来一些干警违法违纪的事例来看,在职业道德品质上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恰恰是这些不易为人察觉的缺陷,给腐败提供了土壤。如果能及时发现,严肃教育,迅速纠正,还是可以挽救的。所以说,要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从不良现象抓起,从小处抓起,防微杜渐,彻底铲除孽生腐败的土壤。

二、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

人是有思想的,人的行为是靠人的思想支配的,法官也不例外,一切行为也受其思想的支配与调节,即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为。因此,从人的这一特性出发,我认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标准首先应具备一定的思想标准。这种思想标准,概括起来应具备以下五个观念:

1、坚定的政治观念

我国的法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中,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观念这一政治标准。坚定的政治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讲政治,讲信仰,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任何情况都能站稳政治立场;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党性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情况下审判工作都能自觉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党工作大局;任何情况下都能忠于党和人民,忠实于法律。

2、正确的利益观念

利益是对每一个人道德水平最实际的检验,是衡量道德高低的试金石。因此,人民法官在职业道德的操守中,从思想上必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这种正确的利益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关系。做到在任何情况下,当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发生矛盾时,毫不犹豫地服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正确处理正当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下在非法利益面前不动心;正确处理手中权力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下不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和家庭谋取私利;正确处理廉洁执法与各种利益腐蚀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都不接礼,不受贿,不贪赃枉法。

3、鲜明的是非观念

法官是明判是非,头脑中必须具备鲜明的是非观念,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这种鲜明的是非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黑白分明,是非明辨,善恶明断,主持正义,坚持公道,惩恶扬善,扶弱济贫,打击与保护对象明确。

4、公正的司法观念

公正即不偏不倚。公正司法是党和人民对法官的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公正的司法观念。这种公正的司法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做到独立审判,在审判活动不受当事人和他人左右,始终把自己置于独立裁判者的地位,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力;居中裁判,在审判活动中,不屈从权贵,不偏亲向友,不偏袒一方,不枉不纵,始终把自己置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不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执行好每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尊重客观,认定证据效力和案件事实要客观公正,不主观臆断,不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

5、高尚的情操观念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操,而不同的情操则能反映出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基层法官作为执法者,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观念。这种高尚的情操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追求上进,开拓进取;崇高文明,情趣健康;为人正直,品德优雅;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标准

法官在具备了一定的思想标准之后,在职业道德标准中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标准。这是因为法官的裁判活动,都是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行为完成的,行为直接反映出法官的道德水平。基层法官的行为标准,概括起来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修养的全面性

法官是执法者,每天都与法打交道,每天都在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而全面的法律修养又是正确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因此,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具备全面的法律修养。全面的法律修养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程序法,还要精通实体法;不仅要精通法律、法规,还要精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精通与审判工作、审判对象相关的专业法,还要精通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仅要精通审判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党的方针政策。只有法律修养的全面性,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合法性。

2、语言举止的文明性

语言举止是法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必为的行为,语言举止是否文明,直接反映出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法官的语言举止必须文明。在语言文明上要求法官要使用符合法官职业特征的审判专业性语言;与审判对象相关的行业语言;符合逻辑思维规律的逻辑语言;符合特定环境,特定对象的语言;禁止使用欺诈性、主观臆断性、威胁性、厌烦性、含混性、讽剌挖苦性、指责性、煽动性、污辱性语言。举止文明,在庭下应做到:举止端庄,神态自若,情绪稳定,行为有序。在庭上应做到:严肃认真,不卑不亢,坐姿规范,目视自然。

3、裁判行为的公正性

裁判行为是法官执法的基本行为,裁判行为是否公正,是法官道德素质的集中体现。因此,裁判行为的公正性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裁判行为的公正性要求法官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即在办案中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法定程序,不随意简化程序,不随意改变程序,不随意违反程序,做到每一起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即司法结果公正,做到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认定证据的效力,公正地保护每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公正地确保义务主体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4、抗诱惑、干扰的坚定性

法官是人不是神,也有七情六欲,在审判活动中也会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和干扰。在诱惑和干扰面前,能否守住,是对法官道德素质最严峻的考验。因此,法官必须具备抗诱惑、干扰能力。抗诱惑、必须在金钱面前不动容,美色面前不动心,亲情面前不动情,是非面前不乱寸,干扰面前不动颜,威胁面前不屈膝,压力面前不低头,名利面前不伸手。

5、不为行为的自控性

法官是手中握有审判权的执法者,其特殊的身份决定了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不为面前能否做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特别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实在是对一个人道德素质的最好考验。作为一名法官,在不为面前做到坚决不为,必须有坚定的自控能力。在任何情况、场合下,都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进的门不进,不该伸的手不伸,不该做的事不做。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与场合下,不酗酒、不失态、不失志、不失言、不失行、不失策、不失职,言行有素,克己自律。

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位法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向法官传输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为法官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要通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法官对组织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管理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做到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官道德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

1、提高道德认识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者称道德感。作为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这样,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2、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感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必要环节

所谓法官道德情感,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法官道德观念,在处理法官道德关系、评价法官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好恶、爱憎的感情。法官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左右着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行为的接受与拒绝。陶冶法官道德情感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法官道德知识,变为个人内在的心理要求,这是树立道德信念、形成道德品质的必要因素。

3、锻炼法官道德意志是法官道德教育的重要保证

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在履行法官道德义务时,有时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政权力的压制等等,面对这种种情况,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出现动摇、妥协、退让,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意志坚强的人,则能够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4、确立法官的道德信念是法官道德教育的核心

法官道德信念是指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乐于履行、锲而不舍、一往无前的道德认识上的明确性,道德义务履行的自觉性,道德理想追求的坚定性。法官道德信念是在一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在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已有的道德深化和升华,内化为个人内在的坚定不移的道德追求。

5、养成法官道德习惯是法官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