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企业发展意见精选(九篇)

企业发展意见

第1篇: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2010年市企业发展局总体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继续深化“企业发展年”活动,将2010年确定为“行业振兴年”,以发展振兴为主题,突出协会建设、搬迁改造和定向招商三个工作重点,争取在企业做大做强、技术创新、品牌建设、融资服务、市场开拓、管理培训等六个方面实现新突破,掀起全市企业发展振兴的新高潮,努力开创企业发展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工业经济大发展。到2010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100家;完成工业总产值1240亿元,同比增长18%(下同);工业增加值316亿元,增长15%;销售收入1189亿元,增长18%;利税150亿元,增长16%。力争利税过千万元的企业达到400家,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达到300家。

--民营经济大跨越。全年新增民营企业600家以上,新增个体工商户4000户以上;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340亿元,增长15%;税收收入22亿元,增长15%;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民营企业力争达到160家。

三、工作措施

(一)抓住一条主线:就是要抓住“行业振兴年”活动这条主线,打响行业调整振兴攻坚战,努力在全市企业中构建“政府推动、协会拉动、企业联动、社会齐动”的发展格局,着力开展“五个一”活动:即召开一次会议--全市企业行业振兴工作会议;出台一个文件--《关于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科学发展的意见》;创办一个刊物--《直通企业》简报;打造一个品牌--“企业之家”政务品牌;发起一项倡议--号召全市企业“激情创业、做大做强”的倡议。

(二)突出三个重点:

一是全力加快行业协会建设。把行业协会发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企业管理、实现产业调整振兴的重要手段。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全力推进制塔钢构、木器家具、食品加工等10家行业协会组建,力争用两年时间,发展行业协会20家以上。配合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等部门,抽调全市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各行业协会的组建、规范和发展工作,同时,承担行风监督员职责,进一步摸清行业发展现状,规范涉企检查、收费、处罚等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快行业调整振兴步伐。完成企业家协会换届和企业联合会组建工作,实行“两会合一”,开展企业家培训、外出考察等活动,进一步凝聚力量,扩大影响。

二是大力推进企业搬迁改造。把企业搬迁改造作为壮大企业规模、推进产业升级、改善城市形象的重要措施。在去年实现破题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搬迁政策,规范搬迁程序,加快推进青岛酒厂、船用锅炉厂等首批10家城区内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择机启动第二批搬迁改造计划,争取2010年取得全面突破,计划年内完成投资3.8亿元,10户企业竣工投产,实现规模和效益的翻番增长。同时,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快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电网改造的机遇,全面推进东方铁塔、武晓集团等项目的新建扩建,争取通过企业搬迁扩产实现企业规模膨胀和产业升级。

三是合力开展工业定向招商。把实施定向招商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和实现产业调整振兴的战略举措。按照“抓增量、扩存量、提质量”的思路,制定我市《关于实施定向招商促进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和《工业定向招商指导目录》。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上下游招商、产业链招商,围绕新材料、新能源、机械装备、生物制药等新兴产业板块,定向引进一批符合产业导向的关键项目,提升产业层次,实现产业调整振兴。按照“高端、高质、高效”的原则,分类提出我市产业调整振兴推进方案,努力构建“4+4产业模式”,即做大做强机械装备、食品加工、服装鞋帽、木器家具四大传统产业集群,做精做实高节能高端化装备制造产业基地、风电及超高压输电装备产业基地、高档纺织面料产业基地、生物制药产业基地四大新兴产业基地。争取到2012年,重点产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年均递增18%。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定向招商中的重要作用,筛选100家各行业有招商意向的企业作为定向招商的主体,在全市开展“百家企业定向招商行动”,派出精干人员,作为协调联络员,全面服务和督导企业定向招商,在全市企业界掀起招商引资、膨胀规模的高潮。

(三)实现六个突破:

一是在企业做大做强方面实现新突破。制定出台《关于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科学发展的意见》,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强强联合、搬迁改造、定向招商、增资扩产等手段做大做强。向全市企业发出“激情创业、做大做强”的倡议书。实施“百强企业培育计划”,在各行业培育发展一批领跑企业。全年争取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企业70家,1000万元以上企业40家。争取利用3年时间,发展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20-30家,过50亿元的企业3-5家,过百亿元的企业实现零的突破。

二是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实现新突破。研究制定《胶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加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力度。培育胶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15家、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5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3家。组织企业申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争取全年列入研发项目的数量不低于120项。制定《全市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计划”,重点推进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工业的项目,重构我市工业技术改造管理体系。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全年争取30家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完成技术改造资金3亿元。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引导企业节能降耗,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力争全年推广使用散装水泥20万吨,散装率达到40%以上。

三是在企业品牌建设方面实现新突破。抓紧建立全市企业品牌创建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加快企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鼓励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创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青岛名牌,积极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积极打造产品品牌、企业品牌、行业品牌、区域品牌,改变我市品牌建设方面的落后状况,再创我市经济发展新优势。2010年培育省级以上名牌3-5个、青岛市级名牌5-6个。

四是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实现新突破。加强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多层次、多形式地组建担保机构,积极扶持盛宇担保公司、昊运担保公司和海丰小额贷款公司等担保机构加快发展。加大过桥资金扶持力度。开展组团担保集合贷款试点工作,积极引导融资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建立组团担保集合贷款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实现低担保费率、低利息贷款,完善企业担保融资服务机制,加快解决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鼓励东方铁塔、海众锅炉、康原药业等企业加快上市,实现我市企业上市融资的突破。新晨

五是在企业市场开拓方面实现新突破。实施“企业上网工程”,引导企业加强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建设,积极采用电子商务等现代化营销手段,不断创新营销方式和方法。搞好工商联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掌握各类展会信息,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介力度,积极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努力提高我市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第2篇: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对接全市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步伐,推进定向招商与全镇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集群发展,建立健全政策激励机制和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我镇在利用内外资总量、重点产业发展、产业链引进、产业集群培育上的重要突破,促进全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方式的转变。

二、激励、奖励措施

(一)定向招商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

根据市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意见,我镇对外招商的重点是机械加工、铸造及其它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船舶配件及船舶用品等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是机械铸造工业基地和民营工业经济小区,要努力形成工业企业产业链、积聚区。

(二)定向招商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根据定向招商的范围,引进上述产业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1、实际到账外资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每到位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00元;实际到位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实际到账外资51万美元至2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每到位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500元;实际到位1001万元-2000万元的内资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3、实际到账外资201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每到位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000元;实际到位2001万元-3000万元的内资项目,奖励人民币5万元。

4、实际到账外资501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每到位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500元;实际到位3001万元-5000万元的内资项目,奖励人民币8万元。

以上奖金,外资项目应在资金全部到帐并投入生产后进行奖励,奖励在一年内分两次进行兑现;内资项目实际到位数根据评估金额和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后进行奖励。引进非定向招商项目的,给予适当奖励;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镇政府收益部分返还给项目方的,其奖金从返还收益中列支,没有返还收益的从镇财政中列支.

奖金的分配由项目的直接引荐人提出分配意见,经党委、政府研究后兑现。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奖金分配。属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家高科技项目,按以上标准的1.5倍奖励。引进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属140家企业的按以上标准的1.2倍奖励。

(三)定向招商项目优惠政策

1、土地价格的优惠

(1)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和1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或30万美元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工、投产的,土地出让金镇级收益部分的50%予以返还。

(2)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15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或10万美元,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工、投产的,土地出让金镇级收益部分的50%予以返还。

(3)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15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50万元或20万美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工、投产的,土地出让金镇级收益部分的70%予以返还。

(4)投资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200万元或30万美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工、投产的,土地出让金镇级收益部分的90%予以返还。

2、形成镇级财政收入奖励

(1)新投资项目按工商注册起三年内企业通过税收形成镇级财政收入年均达到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以上的,划档给予10%、20%、30%、40%和3年、5年、6年、7年的资金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新投资项目在达到以上标准后,如所占用的土地按亩均计算达到10万元以上镇级财政收入的,按以上规定的奖励年份分别加奖10%。

(3)以企招商和合资合股项目按合资年份形成的财政收入,参照新投资项目的60%执行奖励。

(4)以闲置厂房进行招商的,产生的财政收入参照新投资项目的50%奖励.

(5)单个项目形成镇级财政净收益(除去每年土地补偿)的50万元以上部分,按10%奖励村庄。

3﹑其他优惠

(1)项目签约后,免费办理工商、税务、海关、消防、环保等手续,但上级收取的工本费由项目方自理。

(2)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四)年支持企业发展意见

1、支持工业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加快发展,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或劳动用工100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劳动保险)以上企业,对其年内新增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所产生的利息,按20%的比例给于贴息补助。

2、企业因抵押贷款需办理房权证的,在具有土地使用证后,其他手续由镇招商办给予免费办理,上交的费用企业自理。

3、根据企业融资需要,不定期举行银企见面会,由招商办牵头组织并全程跟踪服务。

4、企业年内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包括开发房地产)的奖励2万元,并按项目实际投资每超500万元加奖1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5、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列入市企业发展局技改项目的企业,年内投入超过200万元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奖励2万元,并按实际投资每超200万元加奖1万元,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企业增加出口,企业比上年每新增100万美元的外贸出口额(自营出口额,委托出口不奖励)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有影响的展会,参展的展位费由镇财政负担;在国外设立公司或办事处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每设立一个公司奖励2万元,设立一个办事处奖励1万元,以外设公司的名义向国内投资并在本镇注册的,按实际引进外资奖励办法另行奖励。

8、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横向联合,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同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合资、参股经营的按合作方的实际投资额参照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合作方属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央直属140家大企业的给予加倍奖励。租赁厂房的,按每平方50元的标准,低于50元的且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由镇财政给予补足50元。

9、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企业品牌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按政发号文件给予奖励;对荣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一次奖励50万元;荣获“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奖励10万元;荣获“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0、科技进步奖、专利申请奖励、科技发展项目实施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11、建立企业家培训机制。参加市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费由镇财政负担;年纳税额超过30万元的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外出参观学习,费用由镇财政负担。

12、政府投资项目所购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我镇企业产品和服务。

13、被列为市重点项目的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燃气配套费),被列为市重点项目的企业按50%收取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

14、项目投产后,再进行扩建,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其扩建部分按50%收取城市基本建设配套费。

三﹑保障措施

1、为保证本意见的实施党委、政府成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李移平同志担任组长,镇长侯洪文同志﹑副镇长华玉娥同志担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相关站所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投资服务中心,华玉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宋永法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企业落户的村庄要积极为企业做好招工、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服务,不得强行向企业安排人员、强行招揽工程、强行招揽业务、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经党委、政府批准随便向企业集资、索捐、索要物品,一经发现除全部退还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村庄对引进的项目,不能按时调出土地或找借口阻碍项目落户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并从考核总分中扣50分。

第3篇: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一)创建活动的原则

1、因地制宜,逐步推进。要从各镇(街道)企业类型、企业规模的实际发出,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企业范围,逐步完善创建内容。

2、实事求是,公正合法。要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符合劳动法规要求,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3、注重实效,促进发展。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展。

(二)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法、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推进和谐企业建设。通过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认真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经营管理,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全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内容

(一)企业依法与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二)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健康。

(三)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签订工资协议;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逐步增长。

(四)严禁使用童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以及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五)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扎实。开展“安康杯”活动且有成绩。

(七)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

(八)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及其相应的组织,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机制。

(九)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十)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落实职工培训教育经费,技能人才比例达到市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台政发〔20*〕54号)要求;健全和落实职工生活保障和文体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十一)企业员工遵纪守法,无违规违法事件,无群体性上访事件。

鉴于我区中小企业数量多的特点,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规定A、B、C三种类型,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即: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为A类,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为B类,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为C类。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考核评价在区级创建基础上,予以推荐申报。

企业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实行一票否决: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方法步骤

全区创建活动由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镇(街道)分别实施。20*年参加创建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创建范围。

(一)组织发动(20*年7月底前完成)。各地要根据区里的统一部署,广泛发动和动员企业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要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把创建活动作为企业依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二)自评申报(20*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对照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自评结果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向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检查审核(20*年2月底前完成)。各镇(街道)配合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组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对有群众举报的企业,要逐一检查核实。

(四)社会公示(20*年3月底前完成)。对审核后拟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推荐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在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产生,并由市创建办向社会公示。

(五)通报命名(20*年5月)。企业创建活动结果由区总工会向社会公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由区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称号。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台州市路桥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创建活动的结果将作为今后评定(授予)诚信企业、先进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一票否决”的问题,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区长、区总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另行发文),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制定考核评价办法。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声势。

第4篇: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一、拓宽融资渠道

(一)争取信贷规模。落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向上争取信贷指标、创新金融产品。对已授信的项目,尽快促使信贷资金下柜落地。银企对接会上签订贷款意向,力争落实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银行内部办理续贷手续,适度延长贷款期限,以解决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到期时必须“先还后贷”所造成的还款压力问题。加快企业贷款创新步伐,确保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积极主动引进外部金融机构入驻,支持股份制银行到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卡、贷款卡年检和外汇年检、开立银行账户时不得变相收费;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在对企业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不得随意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各种附加费用。

(二)支持企业上市。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培训、拟上市企业数据库建设运行、兑现上市奖励等。县人行等金融部门要引导拟上市企业做好外汇企业登记,促进一批企业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从业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后,除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外,县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在取得有关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除市政府一次性给予66.7万元奖励外,县政府给予133.3万元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含境外上市)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在本县的或根据有关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的70%(境外上市50%)以上实际用于本县投资的,除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3.3万元奖励外,县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上述各项奖励,具体结算办法按市、县两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我县进入辅导报备阶段的省、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税务、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重在提请,主动服务,促进整改完善,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条件。

(三)加大融资力度。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表外融资业务。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单个规模较小、不符合发债条件的中小企业,采取多家集合的形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积极引导一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破解企业间接融资难题。鼓励企业以公司股权、商标权抵押担保等形式拓宽抵押担保融资渠道。

二、加强财税扶持

(四)积极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县政府设立总部经济奖励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在设立总部,并出台相关文件,对企业办公场所、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税务部门自年8月1日起将制造业的利润率预警值下调1个百分点。积极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再享受减半税率(即10%)。工商部门取消征收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企业年度检验费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费。地税部门取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企业因融资需要,申请土地使用证宗地分割的,免收土地登记费。在土地抵押登记中,只收登记费,免收抵押服务费。外资企业用地测绘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80%收取。建设部门继续暂缓收取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免费为工业项目定线、验线、放样。物价部门对企业委托进行价格认证,实行下限收费优惠或减免。自2012年月日起,两年内暂停征收工业企业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六)提高担保公司补助。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风险补偿,对流通企业按年度担保额的5‰予以补偿,对工业企业按年度担保额的8‰予以补偿。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

(七)扶持企业产品出口。出口企业信保保费市政府按投保保费的10%予以补贴;县政府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额年增幅20%以上的出口企业信保保费,按投保保费的10%再给予补贴;出口企业信保保单项下融资,除市政府按保单融资配套金额的8‰给予贴息外,县政府再给予贴息7‰;出口企业信保订单融资担保,除市政府按8‰予以贴息扶持外,县政府再给予贴息7‰。

由县外经贸局牵头,县人行配合,及时举办中小企业出口信保融资和中小企业用好金融产品的培训班,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出口风险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县政府每年安排400万元预算额度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和集群化发展等项目。县政府安排的农业产业化资金适当倾斜用于支持中小农业企业基地建设、开拓市场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九)帮助企业拓展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外出办展、参展、参会,拓展市场。县政府采取“单展单补”的形式,对参加境外展销的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补贴;参加市外国内展销的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补贴;参加县外市内展销的企业,每家给予2000元补贴。对举办专场产品展销会的企业,在境外举办的每家给予5万元补贴,在境内举办的每家给予3万元补贴。

(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县政府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企业购买专利、成果转化的专项补助,凡签订正式合同、有实质性运作并取得成效的项目,按购买成果经费的30~5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对已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经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从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10万元的资助;经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创新项目经立项后给予创新资金资助,对其产业化项目给予2年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本地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办公用品、家具等的采购,在各种技术指标符合采购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

(十二)支持人力资源建设。从2012年起,县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安排180万元作为服务企业用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开拓建立省外用工源基地、搭建招工平台、举办省外专场招聘会、奖励“以工引工”等。对引进外地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和企业所属乡镇(场、区)分别负担100元。对参加县政府组织的省外现场招聘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差旅费补助3000元/次。

每年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培训资金,由县经贸局负责组织2-3场企业家和高管人员培训班,邀请知名专家进行辅导培训。

三、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畅通行政审批渠道。精简县级审批项目,对现有县级审批项目进行再梳理、再压减、再提速。继续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和优化,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申报材料除该事项设立机关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

(十四)加快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推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A类企业实行“先退后审”,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对B类企业实行“边审边退”,8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对C类企业及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做好出口退税的政策辅导工作,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短信息提醒服务,让企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单证收齐及审核审批办理情况。在国税系统全面推行五大类81项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

第5篇: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为积极有效推进强工兴市战略,创造性地执行好国家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树信心、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保稳促调,转型升级”的工作目标,现就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的考核力度。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办法,将金融机构对重点优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长情况进行重点考评,原则上要求商业银行每年新增的中小企业贷款不低于新增贷款的60%。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贷工作机制。各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当前货币政策转向的有利时机,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规模。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银行要拓展商业性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工作机构。要简化贷款办理手续和流程,积极推行“四包一挂”信贷管理方式,及时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创新金融服务。要依托行业协会,积极开办“多户联保、逐年授信、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并推动中小企业通过票据转让、票据贴现、票据质押贷款融资,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人行要给予再贴现支持。

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要积极构建平等互惠互利银企关系,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抵押能力较强的优势成长型中小企业,原则上执行贷款优惠利率;适当降低授信业务的存款回报要求,降低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

五、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机制。每年从工业发展基金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兑现落实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有关政策,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积极性。

六、加强信贷监督管理,防止信贷资金移用。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督,防止信贷资金挪用于异地投资,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期市、房市。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情节严重的企业,金融机构要及时通报情况,共同采取制约措施。

七、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府办关于明确工业用地贷款抵押评估指导价的有关规定。

八、激活存量资产,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拓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商铺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股权质押等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担保形式。(一)扩大动产抵押范围。一是扩大财产范围,在原先用作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基础上增加“半成品”。二是扩大申请人中抵押人范围,由“企业”增加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增强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融资的能力。(二)开展股权出质登记。一是允许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二是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进行改制、重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促进资本自由流转。(三)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质押登记免收登记费。

九、深入开展银企合作活动。人行和经贸局要积极组织推荐一批优质项目和企业,通过开展推介会、银企恳谈会等形式,促成金融机构和项目业主及时对接,落实项目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正确处理支持经济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树立与企业合作共赢的新观念。

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人行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与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各金融机构要及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用足融资额度,享受基准利率。

十一、引导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要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引导信用担保业扩大担保范围,规范担保机制,努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担保资金银行托管业务,健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银行、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间的良性互动。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险支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并在省、市级名优产品中发展产品责任险种。认真落实中小企业进出口信用保险费款项下的奖励政策,提高中小企业规避进出口风险的能力。

十三、维护重点企业资金链安全。金融机构要以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为己任,千方百计增加贷款,满足企业资金的正常需要。对正常运转的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存量贷款不改变,不变相提高贷款条件,不压贷、不抽贷、不延贷;对实际有项目、有土地、有厂房,但权证暂时未办者,银行应区别情况给予抵押;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销路好但流动资金暂时不足的企业,对新投产并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以及老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等项目,银行要适当降低贷款抵押条件。

第6篇: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一)财政支持。整合现有资金,建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扩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减排、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省以下各级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税收优惠。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困难减免。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政府采购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细则,明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及优惠措施。建立并公布符合政府采购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备选库,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制度,建立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事后评价、质量审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切实缓解融资难题

(四)改进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年制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完善信贷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沟通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快速核销、税前拨备等优惠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改善授信业务制度,简化信贷审批环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提高小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快于平均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建立完善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激励机制,按不超过银行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建立融资项目对接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以中小企业融资超市为龙头,拓展和延伸全省融资担保公共服务平台。

(五)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强化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指导中小企业规范改制和上市,培育和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上市直接融资,对辅导期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集合票据等方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改制发展。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补充机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条件,对老少边穷地区注册资本金可放宽至3000万元,到2012年实现全省80%以上的县覆盖。所在地方政府可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激励政策。

(六)完善担保体系。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和拓展民间投资进入渠道,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设立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金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给予不超过增量2%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组建再担保机构,完善担保体系,扩大担保能力,分散担保风险。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具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服务。

(七)推进信用建设。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实施千户诚信中小企业培植计划,组织开展信用宣传、信用培育、信用征集、信用激励、信用评级工作,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

三、大力推进社会创业

(八)扶持自主创业。增加创业扶持资金投入,扩大创业补贴范围。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社会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投资创办各类企业和服务机构。大力拓展就业渠道,支持失业下岗人员、高校毕业生、农业富余人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创办小企业,以创业促就业。重点支持科技人员自主创办科技创新型、现代服务型小企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聘其他失业人员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担保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并由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九)放宽创业条件。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创办小微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项目外,不设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无固定经营地点,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转成私营企业的,可继续使用原字号,允许将经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实收资本;转成个人独资企业的,如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可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对取得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没有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金额条件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十)搭建创业载体。将创业基地纳入我省产业园区发展政策及资金支持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园或小企业创业基地,2年内重点培育200个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园、打造10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在创业基地和孵化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其新建和改建项目可纳入产业园区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广泛开展创业辅导,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网络,支持建立创业培训、信息服务、技术研发、产品测试、质量检测、物流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平台。

四、加快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十一)推进产业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我省打造“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实施“7+3”产业规划和产业调整和振兴行动计划,参与重大项目的配套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参建成绵乐广遂电子信息、成德资自宜泸装备制造、成德绵南资汽车、攀西钒钛稀土、成乐眉雅绵硅产业、南沿江重化工、东北天然气化工、成遂南达纺织服装鞋业等特色产业带和“中国白酒金三角”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传统优势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灾后重建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工程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大飞机、电子军工、核产业等军民结合产业项目的协作配套。加快发展生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设备租赁、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业领域发展,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市场托管等新兴领域拓展。

(十二)引导集聚发展。制定我省产业集群发展规划,3年内支持培育50个省级重点产业集群、50个省级特色产业集镇,围绕实施“1525”工程打造10个省级示范产业园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和产业链协作配套,加快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扩散工艺技术和加工环节,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中小企业参与专业化分工,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立足地方比较优势和主导产业,支持省内优势中小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开展收购、兼并、重组和联营,发展企业集团,开展集约化经营。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东部先进中小企业合作,积极承接产业、资本、技术、人才转移。

(十三)加强配套协作。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发展长效协调机制,省级财政加大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协作的力度。选择机械、汽车、食品饮料等重点行业,搭建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的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信息交流平台,及时配套协作供求信息,组织开展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对接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加速技术革新和产品升级,走“专、精、特、新”之路,突出主业,围绕大企业发展专业化配套。鼓励大企业集团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中小企业合作,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四)支持技术创新。加大技术创新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风投资金、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新产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支持中小企业申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并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在安排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推进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有知识产权,推进“产学研”联合,建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交易平台,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经认定为部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五)支持技术改造。省级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进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产品和传统工艺,建立民间特色传统产品和传统工艺省级重点目录,对进入目录的重点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支持创建品牌。在年,制定我省中小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品牌创建活动,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部级质量奖的,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十七)推进节能减排。建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利用激励机制。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低碳经济试点,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循环利用资源,推广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应用。利用市场调节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控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发展。对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税收优惠目录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五、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内在竞争力

(十八)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财务、质量、计量、标准化、节能、安全、用工、风险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重视和改善售后服务。积极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督促中小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十九)大力开展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制定中小企业人才培训规划,建立中小企业培训长效机制,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库。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培训经费,用于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扶持培训机构,鼓励企业自主培训。全面整合公益性培训资源,规范社会性培训机构,充分发挥中高职院校、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选择5—10家有条件的高职学院设立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中心,从年起开展培训。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组织开展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在3年内对3万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指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开展专业职称评定和技师评定。

(二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企业信息与共享服务平台,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实现国家—省—市—县—企业五级联网。深入实施100万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开展重点企业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支持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一)切实改善政府公共服务。认真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简化、公开审批标准、内容、程序。全面推行并联、集中审批。清理涉企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外,一律取消。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3号)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中小企业公平享受各项企业扶持政策,公平获取各类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各类重大项目,加强土地、电力、天然气、煤炭、运输等要素的综合协调,保障中小企业总体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总体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二十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清理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降低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物价、财政部门印制收费目录和缴费登记卡,凡与本级行政审批关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集中收取。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和收费监察登记审查制度。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事项外,对企业行政处罚应以行政教育为主。有关部门要建立涉企检查台账制度,依法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要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企业减负办备案。

(二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和市场推广活动,重点支持参加“西博会”、“广交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支持开展与经济区以及与港澳台等区域间中小企业合作。筛选、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对符合有关支持方向的,在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标准基础上,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建立海外销售渠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二十四)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项目,用于支持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检验检测、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维权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产业园区建设一批“技术型、生产型、社会型”公共服务平台。到2012年,在全省重点培育20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为中小企业服务开展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以IT产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软件产品开发、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服务,加强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和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建设。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带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二十五)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切实落实现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废止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加强中小企业重大问题调研,及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搭建省级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服务平台,设立中小企业维权和负担举报电话,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价机制,加强政策执行效果评价,行政效能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企业、媒体等对政府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加强新闻舆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定额依次减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确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本人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政府补助。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依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应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七、强化协调保障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成立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重大问题的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工作体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7篇: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为大力发展服务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扩量提质,积极推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切实增加地方可支配财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5号)文件精神,现对推进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积极推进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细化专业分工,切实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格局,在做大做强工业的同时,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发展,着重提升服务业在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着力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地方财力可持续增长。

二、工作原则

(一)循序渐进,依法实施。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要逐步推进,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分离一家”的思路,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率先实施。同时分离工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操作,无论是企业分离的过程,还是分离后的发展,都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不搞“一刀切”,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实际相结合,认真选择好行业和企业对象,尤其是销售或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要深入企业开展专题调研,摸清有意向且符合分离条件企业的数量、行业特点、经营方式、发展趋势、分离重点等实情,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握工作主动权。

(三)企业主体,政府引导。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在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企业是分离工作的主体;政府要明确自身职责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做好引导工作,激发企业对分离工作的积极性,但不包揽企业内部事务。

(四)政企双赢,注重实效。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要按照“在存量中求增量、在发展中求增量”的要求,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双赢”,在“企业成长、政府得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上找到最佳结合点。一方面,要让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得到实惠,减轻负担,实现企业更好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实施分离工作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测算,确保有利于增长地方财力。

三、实施范围

主辅分离是将为企业主业提前产后辅助的业务从主体企业中分离,新组建为独立核算的市场经营主体的一种行为。企业分离实施范围是指在本市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中分离发展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仓储配送、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售后服务、信息咨询、投资与技术服务等生产业务。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经济实体及外地来我市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

四、扶持政策

(一)综合政策

1.对分离后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并在“守合同、重信用”、“诚信企业”、“著名商标”认定时给予优先考虑;在设计、监理、物业管理等资质申报审批时,在市级权限范围内给予支持。

2.鼓励企业实行“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市区范围内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整体搬迁后新办的生产企业,其原企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作变更。

3.逐步改革水、电、气等要素资源价格。除特种行业外,分离后的生产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逐步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4.逐步扩大服务业发展资金规模,对分离新设立的生产服务性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财政政策

1.对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第1年按80%给予补助;第2~3年对比上年增长部分按50%给予补助。2009年1月1日前已实行分离的生产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在3年内按50%给予补助。

2.建立分离推进工作与财政奖励挂钩机制。对各镇、街道实施分离后设立的生产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设立起3年内,每年合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按5%、6%、7%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以弥补各镇、街道工作经费。

3.上述对镇、街道的补助资金由服务业发展资金列支,对企业的补助按财政体制确立的分成比例分级承担,镇、街道承担部分由其自行兑付;市本级承担部分由服务业发展资金和工业发展资金各列支50%。

(三)税收政策

1.对分离后设立的生产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3年(设立初期)减征。

2.对分离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生产企业,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对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凡列入省级以上试点物流企业的,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4.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企业取得的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5.对分离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和房屋租金后为营业额。

6.分离后设立的生产企业,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企业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分离后设立的生产企业,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30号)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8.分离后设立的生产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9.分离后设立的生产企业,其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发动阶段(2009年6月中旬前)。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建立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意见,及时召开会议,对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试点工作作出部署。要深入企业调研,摸清底数,并通过走访企业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搜集问题建议。

第二阶段:试点工作阶段(2009年6月底前)。选取分离意愿强烈、符合实行分离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进行试点。由市服务发展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为分离工作搭建良好平台。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09年第三季度开始)。在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市政府择期召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经验交流会,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发现并树立典型,进一步动员发动,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同时,对推广工作成效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测算、考核,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促进地方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必然选择。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任务重、牵涉面广、时间跨度长,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合力营造高效、优质、便捷的政务环境。市服务发展局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与产业规划、项目引进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财政、地税、国税和发改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并做好相关政策协调工作;经贸部门要结合工业经济运行调控职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分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分离后企业数据统计及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8篇: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积极推进我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细化专业分工,切实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格局,在做精做大做强工业的同时,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发展,着重提高第三产业在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充分发挥财税杠杆作用,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推进工业和服务业协调发展,促进地方财力可持续增长。

二、工作原则

(一)逐步推进,规范操作。企业主辅分离工作要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分离一家”的思路,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率先实施。同时,企业主辅分离的过程和分离后的发展,都必须依法实施。

(二)摸清底数,目标明确。企业主辅分离不搞“一刀切”,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实际,认真选择好行业和企业对象,重点抓住物流、营销、安装、研发、后勤服务等我市企业主辅分离的重点环节,着重从“产业链”、“附加值”、“规模化”上下功夫。

(三)企业主导,政府推动。企业主辅分离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在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企业是主辅分离工作的主体,政府重点做好引导工作,激发企业工作积极性。

(四)政企双赢,注重实效。企业主辅分离要在“企业成长、政府得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上找到最佳结合点。既要让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得到实惠,减轻负担,实现企业更好发展;又要对实施分离工作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测算,确保有利于增长地方财力。

三、工作范围

(一)重点培育现代物流企业。对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符合分离条件的,可进行分离,设立专门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由社会闲散车辆或外地车辆承担的,可由工业企业设立物流公司,统一管理运输车辆,实行集中配送。

(二)对于工业企业内部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研发等业务,可单独剥离出来,成立相应子公司。

(三)对安装成本占比较高的工业生产企业,如钢结构房、机器设备等生产企业,可将安装劳务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安装企业。

(四)对工业企业内部的维修、安保、洗衣、洗浴、卫生医疗以及经营性质的餐饮、娱乐等业务,可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服务公司。

(五)对工业企业闲置的资产和剩余劳动力,可组建相应的租赁、物业管理和劳务服务公司。

(六)对大中型商业企业(包括大中型商场超市、汽车4S店等)中成立从事相应的管理服务企业,可剥离部分销售收入作为场租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七)对建筑、房地产企业,可分离出设计、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企业。

(八)对电力、电信等企业,可分离出工程建设施工、工程维修维护及其它一般设计、广告、房地产开发等三产企业。

(九)对制造业企业可将生产主营业务与原材料采购业务、下游的商品销售业务进行分离,成立相应商贸企业。

(十)其他工商业企业可从主业中剥离出来,并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业务、项目等。如自来水、污水生产(处理)企业的生产销售与管道运输相分离等。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试点阶段(2009年1-3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企业主辅分离的重要意义和扶持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主动分离发展服务业。建立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组织机构,深入企业调研,摸清底数,并通过走访企业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搜集问题建议。制订我市扶持企业主辅分离政策及相关考核激励措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4-6月)。在前阶段工作基础上,各部门要以优化服务、落实政策为抓手,主动帮助试点企业做好涉税前期辅导工作,帮助企业拟定分离方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积极引导,为分离工作搭建良好平台。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案例,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确保分离工作的全面实施。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7-9月)。各部门要做好分离企业的后续服务,对企业发展中的困难,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要尽力给予解决;确实难以做到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取得企业的理解,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使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逐步完善政策体系,落实长效推动机制。同时,对工作推进成效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测算和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推进企业主辅分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实现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地方财力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企业主辅分离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为加强对全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分离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开展辖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

(二)周密部署,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深入企业开展专题工作调研,摸清有意向且符合分离条件的企业数量、行业特点、产值规模、发展趋势、分离重点等实情,结合实际选择2-3个行业特点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强、配套服务需求大的龙头骨干企业进行先期试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要求各乡镇、街道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今年可分离的企业名单报市经贸局。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促进我市企业主辅分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职责,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同时,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或例会制度等形式,定期通报情况、交流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9篇:企业发展意见范文

为推进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产品开发,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市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创新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新产品开发,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积极支持企业申报金华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企业5万元。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鼓励、支持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优强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首次被认定为部级、省级、*市级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市级研发中心与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与市经贸局联合认定,省级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以省科技厅和省经贸委认定为准。

2、要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达到销售收入的5%及3%以上,其他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以上,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四、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1、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实施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高技术产业化及专项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及各类科研计划、技术性贸易壁垒攻关项目、重点产品质量赶超计划项目等)。对列入上述项目无上级资金补助的,根据项目实际给予补助,部级项目补助5-20万元,省级项目补助2-5万元。

2、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部级新产品补助5万元,省级新产品补助2万元。上述新产品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再补助1万元。

3、重点培育现代植物药、新型纺织、新材料、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延伸、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上述行业企业优先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等。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每年组织5-10项传统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每项给予5-10万元的资助。

五、支持企业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积极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项目及金华工科会签约项目。每年从工业企业与高校院所科技协作项目中,评选5-10项产学研合作优秀项目,每项按合同实际付款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产学研合作开发并列入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视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给予补助。以上单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积极支持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支持企业和科技人员研发专利技术。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限美国、日本、欧盟)、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1000元。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引进发明专利或自主专利技术(除外观设计)形成产业化,首次实现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七、推进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建立优势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对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鼓励创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以骨干企业牵头建立的市级以上行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区域行业检测中心和以行业科技服务为重点的中介机构建设,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九、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向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科技局汇总。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多项资助的,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给予奖励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