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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汇报材料精选(九篇)

土地确权汇报材料

第1篇: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

(四)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六)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七)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应一次报批;对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大型、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一次报批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分别申请和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土地征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

(八)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中,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需要和地方财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能力确定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并要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作出说明。

每个城市每年度申请分批次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3个批次。

(九)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预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采矿(油)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依据采矿登记机关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或采矿许可证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申请建设用地,并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必备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压覆重要矿床和按规定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和按规定审查认定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十一)呈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时,凡发现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批建设用地时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违法用地行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得呈报建设用地。

三、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

(十二)按简化后的文书格式填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文书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一。

(十三)按简化后的要求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三。

报批材料份数减少为文字材料两套、图件材料一套。

(十四)组织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占)用土地进行现场踏察,复核土地权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将土地权属复核情况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除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填写土地权属复核情况外,须填写“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汇总表”,文书格式见附件四。

(十五)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须达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技术要求,并按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性质和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地类分别汇总面积。

建设用地报批地类归并标准见附件五。

(十六)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文书格式见附件六。

(十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相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批。

(十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市辖区或开发区组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须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十九)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各功能分区的名称和内容须与建设用地指标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二十)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单独拟文呈报国务院;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不注明年度和批次编号,有关内容在报批材料中反映。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要注明批准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情况,报批材料不再报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有关附件。

四、关于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批责任有关问题

(二十一)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二十二)市(地、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报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十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收到报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会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时,及时将报批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并保证呈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十四)建设用地项目经审查需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2篇: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影像资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进地籍信息化动态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人员;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公告。

(二)实施阶段。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权属确认。

1.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2.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④以租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⑤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②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③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⑤一户多宅的;

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的;

⑧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⑨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记簿。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确权登记的宗地,必须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将登记卡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并按土地登记卡建立土地归户卡。在建立纸质土地登记簿同时建立电子土地登记簿,并明确专人管理及更新,确保其现实性、真实性。

(三)争议地、插花地、无权源土地等土地的处理。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四)工作协作。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土地登记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其中村是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

(1)土地详查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3)镇(街道)、村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或街道审查);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及专业测绘队伍开展地籍调查。全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统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核定工作优先采用双边确界模式;其次可采用农民集体各自单边走界模式(重叠部分为争议区);如相邻农民集体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单边界线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双方界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全区村庄地籍调查统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三)登记材料组织汇总。以村为单位,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并对材料初审,按每月一次汇总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进行审核。

(五)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在现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张贴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或村委会宣传栏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告张贴在登记宗地现场和该宗地所有权人办公场所宣传栏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以村为单位集中张贴在该村委会宣传栏内。

(六)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全区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组织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民政部门负责行政边界确定和行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国有林区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水利设施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公路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相关工作;区、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维稳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规范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乱发证书。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统一和规范,确保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

第3篇: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

一、工作任务和依据

(一)工作任务

在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基础上,对年度土地卫片图斑进一步核查,定性分类,全面调查处理,搞好调查统计,收集每宗土地的基础资料,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做好准备,同时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推进工作进度。

(二)工作依据

对土地卫片图斑进行核查,以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工作依据。各国土资源所及相关科室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方案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和统计汇总等工作,确保土地卫片图斑核查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工作效果。

二、工作分工

(一)地籍科

负责对下发的土地卫片图斑进行校对出图并指导各国土资源所对涉及图斑的权属四至等进行外业核查。

(二)规划科

负责对图斑及地块的审批和使用是否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擅自修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核,并对监测图斑的规划用途进行确认。

(三)用地科

负责会同有关科室、所对图斑涉及地块是否经过农转用、征收等进行审核;对图斑涉及地块是否依法供地、经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占面积和擅自改变用途等进行审核。

(四)档案馆

负责土地卫片图斑涉及地块的相关资料的查询,案卷、文件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负责对卫片图斑涉及的违法行为协助指导国土资源所进行查处。执法监察大队配合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及对卫片图斑的核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总体汇报材料,并负责有关核查资料的立卷、归档、备案,上报工作成果等;监察科负责案件的审核把关,案件的移送等。

(六)测绘所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卫片图斑进行测绘,及时提供相关图件、坐标等测绘资料。

(七)国土资源所

各国土资源所要全面掌握所辖区域的违法违规用地的情况,在开展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土地卫片图斑,认真核查,分类定性,搞好调查统计,收集每宗土地的基础资料,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打好基础。同时,各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取长补短,共同推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按照互帮互助、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将从各国土资源所抽调人员组成四个案件调查小组,每个调查小组的国土资源所之间相互配合,加快调查笔录、实地核查、资料收集等工作的进度。分组情况及工作要求见附件。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为组长,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各国土资源所所长为成员的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二)工作要求

1、各国土资源所、局直各事业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要按照局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认真核查,严格审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及汇报材料,各种报表及汇报材料必须由局、各科室负责人、各国土所所长签字盖章,对上报的所有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全面负责。

第4篇: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

一、准备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筹备

1、提高认识,深入宣传

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登记颁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保证;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拓展我县建设用地空间的重要途径……

为此,今年伊始,局党组即把该项工作列为我局必办的重点工作之一,在会议、学习、调研、培训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发动;特别是近期,于强局长亲自过问和部署该项工作,每周例会必听汇报、必予强调、必作安排、必抓落实。同时,我局通过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向县委、政府争取支持,向有关部门和乡镇进行协调,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县政府于5月份和7月份召开了两次专题会议,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与分管同志参加。会上分管副县长对该项工作专门进行了强调、安排和部署。

2、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我县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于强局长任副组长,公安、财政、农业、林业、建委、房管和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并积极争取县政府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工作。同时,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并组织专业登记人员115人,进行培训。

3、认真筹备,制定方案

我局已制定出《关于开展县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技术规程》,分别就宣传发动、组织保障、队伍建设、经费保证、任务落实、时间安排、政策把握诸方面予以明确界定。

4、筹备经费和登记资料

我局积极争取筹备经费和登记发证相关资料:(1)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农民宅基地登记每宗完善卷宗补助20元。(2)印刷登记相关资料100余万份,正在分发到各中心所。

二、目前进度:完成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进

1、4月底,已全面完成全县325个村(居)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部分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全县农户总户数33万,已发证24.7万户,占比74.8%。

我局在每个乡镇都先行试点,乡镇村干部和国土所人员克服工作繁多、暂无经费、经验不足、技术不熟练等困难,基本完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逐户组卷工作,并进行了公示。目前大部分试点登记工作已结束,卷宗已完善。在完成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县该项工作正在全面推进。

3、摸清家底,积极准备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通过摸底调查,全县集体建设用地约1500宗。我局将从6月份开始,集中2-3个月的时间进行登记,确保年度前完成任务。

三、下步计划:克服困难,依法操作,确保完成任务

关于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全面准备阶段

2月20至28日,设计和印制有关资料、抽调人员召开动员会,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工作。

2、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阶段

3月1日至8月31日,全面展开工作:逐村逐户开展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进行指界,同时进行地籍测量。

3、完善材料与自查自纠阶段

3至8月,一边完善组卷报批材料,一边依法进行公示,一边进行自查自纠。

4、检查整改阶段

9月份,由县国土局组织,根据规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资料,组卷上报;对不合格的,认真进行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卷宗上报审批。

5、报批发证阶段

10至11月,组织上报审批,然后发证。

第5篇: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

一、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的任务和目标

农村集体“三资”清查主要是全面清查村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界定产权,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达到摸清家底、盘活存量、整合资源、规范利用、保值增值的目的。一是查清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和资源存量总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形成“三资”清查后的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总表、资源存量总表。二是通过对资产重新核实,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把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全部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二、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的对象是指全镇范围内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查范围是指以上对象及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具体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全镇确定2011年6月30日为“三资”清查时间点。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清查登记。对清查时间点以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金、资产、资源从账面数据入手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对有账面价值且账实相符的,以账面价值为准进行清查登记;对账实悬殊较大和有实无账的资产按重置和评估价值进行登记;对盘亏、报废、毁损以及挂失、挂账的资产按程序进行核销登记。

1、资金清查登记。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清查。

(1)现金:将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账面余额与村报账员现金日记账和库存现金三者进行核对,发现长款或短款要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对白条抵库情况严重的村报镇(办事处)“三资”办审查处理。

(2)银行存款:主要是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业务凭证要迅速取得,二者必须达到一致。

清查时须填制“库存现金、存款盘点登记表”。

2、资产清查登记。包括对内对外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林木资产等进行清查。

(1)短期投资:清查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额、投资对象、收益情况、投资时间及清查建议等。

(2)长期投资: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形态、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在清查长期投资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按照权益归属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清查的具体内容与短期投资相同。

(3)应收款: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账金额一致为准,对个人借款的清理要逐人核对,以双方确认相同的金额为准。在清理过程中,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对长期拖欠的,要积极催收;对确认无法收回需核销的款项要明确责任,逐笔说明原因,同时进行核销登记。

(4)库存物资:要逐一清查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的账面数据,并与实际库存情况进行核对,分品种登记库存物资的购买日期、数量、金额、质量状况和存放地点等。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库存物资,要成立相应的鉴定小组,划分责任进行妥善处理,并进行核销登记。对长期借出未收回或代保管的库存物资,要查明原因、查看实物,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出售。

(5)林木资产:不仅要清查价值总额,还要清查品种名称、存在地点、形成时间等,对林木资产实物和账存价值差距太大的要重新估价。

(6)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以及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通用及专业设备。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固定资产规格、数量、原值、保管责任、已使用年限、用途、存放地点等,对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要进行核销登记。承包、出租的各项固定资产由发包方和租入方负责清查,对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包、租入方核对后,登记入账。对借出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经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7)在建工程: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含完工未交付使用、验收后交付使用但未转入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对这些在建工程,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项目预算和完工期限等。对在建工程清查时,要根据情况作出清查建议,对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要转入固定资产,对需要核销的在建工程进行核销登记。

(8)内部往来借方余额:结合坏呆账处理和2010年村级审计、清查结果,据实登记。

在对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清查时,要充分考虑债权的诉讼时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所有债权,都要进行催收和发出函证,明确主张债权,并保存相关证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债权,可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确认。

清查时须填制“三资”清查表中的资产类清查明细表、债权填制:应收款项(内部往来)清查明细表。

上述清查科目以外的资产按账面数据进行填报。

3、负债清查登记。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短期借款、应付款、长期借款及应付款、内部往来贷方余额等。在清查负债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债权单位和个人逐一核对,达到双方认可一致,并保存认可的书面证据。同时要查明负债原因、期限、用途等。

清查时须填写“应付款项(内部往来)清查明细表”。

上述清查科目以外的负债按账面数据进行填报。

4、资源清查登记。资源的清查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坡、草场、水库、堰塘、果园、鱼池、道路、水渠、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展经营性活动占用或租用的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按产权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等。对资源的清查主要是查清实际数量及其权属,暂不进行价值登记。

开展经营性活动使用的集体土地,凡已办理报批手续的,按批准的数量填报;没有办理报批手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其土地面积丈量后填报,以后再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对报批的数量与实际丈量的数量不符的,以实际丈量的数量填报;对土地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由占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清查登记并单独注明。

机动地、村办柑桔场、林场、集体公山等资产,以大家公认的习惯面积为准进行登记;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自留地、饲料地)、林地以最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面积为准进行登记。草场、荒山荒坡要登记地名、四至边界。集体所有的水库及其它水利设施等按面积登记,水渠、管道等按长度进行登记。

对资源的登记还要反映出用途、承包经营等具体情况。

对河流、滩涂、堤坝、水闸、矿藏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不予登记。

清查登记时须填写“村资源性资产情况清理表”、“村统一管理的资源性资产清查明细表”、村级“三资”承包(租赁)清查明细表,同时建立实物账卡。

5、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清查登记。资产估价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无原始凭证依据的账外资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资产价值重估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资产进行重新评定估算。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须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办事处“三资”办审核确认。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估价与价值重估一般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确定。账外财产和无偿调入的财产等,凡查不到原始价值依据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为提高使用价值而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因改建、扩建、装修、更换部件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费用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拆除部分调减原值。

使用或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费、价款及其他费用计入在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的价值内;使用或征用后尚未兴建房屋及构筑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费用进行登记。

清查时填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6、资产核销清查登记。对清理出来的“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部分,以及“在建工程”、“应收款”等科目中需要核销的部分,在查清原因后予以核销。

所有资产及债权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一是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二是证据必须充分有效;三是核销记录必须详细全面;四是核销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五是核销决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办事处“三资”办审查批准。

对核销的资产要登记资产来源、主要用途、核算科目、账面价值、须核销价值、核销原因说明以及核销通过情况等内容。

清查时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

(二)界定产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以《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统一口径和标准计量,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界定的范围包括: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3、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4、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5、在国内联营、股份经营、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6、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7、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8、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补助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

9、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10、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份、债券等有价证券;

11、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与“三资”清查工作同步进行。

(三)清查汇总,调整账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各村“三资”清查专班在完成所有集体资产的清查登记、估价和价值重估、核销毁损资产、界定所有权等工作后,按照统一报表格式将清查登记表进行汇总,将清查情况和“资产清查汇总表(村级汇总表)”,办事处在审核后填制“清查汇总表(办事处汇总表)”,并将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和“清查汇总表(办事处汇总表)”及“三资清查科目余额汇总表”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镇审查合格后,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镇审查结果分村调整和完善账务。

三、“三资”清查的工作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要求在2011年11月底前全部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1年9月)

主要任务是:1、办事处农经部门督促各村核对有关账表,及时报账并处理相关遗留。农村会计服务机构要迅速完成清查时间点以前的所有会计业务处理工作,形成完整的村级财务报表(包括所有明细科目余额),为“三资”清查提供准确的账面依据。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方案,结合本办事处、村实际,制定“三资”清查实施细则。3、抽调业务骨干分村组建“三资”清查工作专班。4、做好“三资”清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培训骨干、账外资料的准备和知情人员的联络等。

(二)清查实施阶段(2011年10月8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务是:

1、对照办事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采取账实核对、实地勘查、内查外调、合同清理等办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资源进行逐项清理登记,分别填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查表”中相关表格。同步进行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2、对清理过程中需要进行估价或价值重估的资产,填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经清查专班或评估机构确价后,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办事处“三资”办审核确认。

3、对清理过程中需要核销的资产,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办事处“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驻村干部根据办事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财务报表以及“村经济合作社三资清查表”填写整理村级清查资料。

5、办事处对“村经济合作社三资清查表”审核后填制镇清查汇总表”及“三资清查科目余额汇总表”,汇总表内容包括:清查前资产及负债情况、资产评估及价值重估情况、资产核销情况、清查后资产及负债情况、资源清查汇总情况等。其中的平衡关系为:清查后资产=清查前服务中心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资产评估及价值重估清查登记表资产增加额-资产评估及价值重估清查登记表资产减少额-核销资产清查登记表资产总额;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负债总额与负债清查登记表负债总额一致;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资源总额与资源清查登记表总额一致。

本阶段要严格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形成的“资产清查登记表”(明细)以及“资产汇总表”)、确认、上报的程序的操作程序进行。

(1)清理。以村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理。每个村成立由村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5-7人小组,对集体“三资”进行逐笔逐项清理。资金、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办事处要安排联系村干部和懂财务人员驻村指导督查。

(2)登记。在“三资”清理过程中,按照市里统一制定的清理核实情况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集体“三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社员)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重点对“三资”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三资”,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三资”,由清理核实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要安排清理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三资”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三资”,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镇级以上“三资”清理机构协调处理。

(5)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6)上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三资”清理结果,由村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社监会负责人签字后分别上报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再经镇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后,汇总上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三)检查完善阶段(2011年11月底前)

办事处对各村公示后上报的资产清查登记结果组织专班进行复核。复核后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村上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对抽查合格率不足80%的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抽查合格的村,由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审查后的“村经济合作社三资清查表”及“三资清查科目余额汇总表”调整和完善相关账务,形成“三资清查报表”(包括资产负债总表和资源存量总表等),报送“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查。同时服务中心要建立规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账务体系(包括总账、明细账、各类台账),村内也要建立必要的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等。

四、“三资”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本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查工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的标准和程序、统一清查表格式。清查必须全面、完整。清查工作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村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二)理顺产权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属于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一切资产。这些资产无论采用哪种经营形式,也无论是由谁占用,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变。要通过界定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理顺三方面的权属关系:一是镇、村两级之间的产权关系,不能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共有资产,均要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的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形成的资产,应全部归集体所有。

第6篇: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档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档案局。

事关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长期以来,各级农业和档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管理,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文件材料未能及时立卷归档.存在着丢失危险;有的地方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中档案移交不到位,存在着遗失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档案保管条件简陋,存在着损毁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归档材料书写不规范等情况。这既不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也给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历史见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实施土地承包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依据。土地承包档案如果遗失、损毁或者遭到破坏,将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的新形势下,城乡建设频繁征占用农户承包地,农户土地承包状况时常发生变动;乡镇机构改革重组和乡村区划调整,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和人员也发生重大变化。这既扩大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又增加了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难度,迫切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归档,妥善保管,同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农村土地承包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明确管理要求,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贵,强化监督检查。具体工作中要准确把握以下原则:

一)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工作是事关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国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民核心经济利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与档案法律法规和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规范。

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形成机关。也是管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坚持分级管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按照档案工作的标准和要求,认真抓好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监督、指导和帮助基层特别是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三)必须由档案形成单位集中保存,坚持集中保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管理,不得分散。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特别是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营理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档案管理设施设备,改善档案保管条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有专人管理、有专柜存放、有专用档案室保管。

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本着工作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四)坚持科学分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形成的历史记录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一般可分为:文书(综合)类、合同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等。各单位在收集、整理并形成档案过程中。科学分类,建立分类归档制度。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

加快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各项制度,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和档案管理法律政策规定。确保土地承包档案内容真实有效、信息完整、实体安全。

由主办单位归档保存;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批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现场勘界确认材料、公告材料、登记核准文件、登记台帐、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登记发证原始材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等,一)明确归档范围。农村土地承包应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各种会议材料、文件、规划、方案、报告、检查记录、计划总结、统计汇总材料和电子声像材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审核意见等档案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归档保存;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土地承包问题的决议(意见)和会议记录、土地承包台帐、土地承包(流转)情况统计表、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及备案(同意)原始材料、承包土地转让(互换)申请书、土地流转委托书等档案材料,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档保存:土地承包问题、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形成的原始记录及调处文书等文件材料,由受理机关和单位归档保存。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将档案材料整理后,移交本部门(机关)档案部门归档保存。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业务文件,二)明确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土地承包台帐、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及原始材料和文书及空间位置图、纠纷调解仲裁文书、权属证明文件及重要声像材料等应定为永久保管。本机关、本单位政策性文件。重要问题的请示与批复,重要报告、总结、统计、汇总材料,重要合同协议、凭证性文件材料,重要业务问题的往来文书等,也应定为永久保管。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机关、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和一般职能活动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可定为定期保管,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严把档案材料形成关。凡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三)注重档案形成质量。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声像及其他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文字,并确保载体有效;重要的电子文件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纸质拷贝保存。归档材料应为原件,需以复制件归档的.应由经办人核准,并说明理由,注明原件存放处。

落实岗位职责,四)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整理。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文书(综台)类文件材料,按年度整理归档;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纠纷调解仲裁案卷、确权和登记档案材料,按照合同、调解仲裁申请标的和权利人分别整理保管,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归档;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材料和原始记录。整理归档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五)确保档案保管安全。要把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人。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污染、防鼠、防虫霉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村组档案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代为保管。县乡两级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管一定期限后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保管和利用要符合国家有关文件档案管理的规定。

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利用管理制度,六)强化档案利用服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收取除复制成本费外的其他费用。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时,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做好服务工作,并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其他相关设备,七)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各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保管单位要积极争取资金。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相结合,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丰富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更大范围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基础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要工作。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档案管理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设施条件,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一)强化档案意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档案管理意识。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归档工作的随意性。要本着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和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面临的新特点、新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7篇: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 A

本文将从加强现场试验检测的质量控制;如何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如何建立试验检测人员培养的长效机制;如何实现工程实施各部门的有效协调;如何加强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延伸管理等方面讨论工地试验室如何加强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原料与各项程序是否达标而临时组建的,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它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部门之一,承担与工程相应的各种原材料鉴定、砂石骨料分析、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强度试验等,通过检测提供相关试验数据和技术参数以配合工程设计与施工,同时研究新材料和新的测试方法,推广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确保整体施工质量。所以做好工地试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对于工程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路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建设概况

目前,全国高速公路约有两万个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进度与质量起到了基础性的保障作用。为满足试验检测的需要,对工地实验室的各项设置也有一定要求,从工地试验室职责范围、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和建设环境等方面都需要按照一定标准设定,试验室的地位在整个工程项目中贡献巨大。据所完成的项目统计,在整个项目的竣工资料中仅试验资料就占到了1/3之多,由此看出工地试验室对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目前工地试验室存在的检测弊端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程序,提高工程整体质量水平,落实工地试验室工序检验工作,我国各地都加强了工地试验检测机构的管理。目前,施工单位不断加大施工技术人员和设备的投入,但相比较而言,现有的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不足,无法满足当前工程建设的需要。除去这些客观原因,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不少工地试验室存在着监管不力的现象,这种管理弊端为工程质量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地实验室与其他部门配合脱节

目前,工地临时试验室尚未完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明确的工作分工,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有效的保证措施,在运行过程中缺乏与其他部门如质检部、工程部、物资部、计划合同部的有效协调。主要表现在(1)工地试验室职责不太明确,常常将自己的检测工作与质监部门的检查工作局部混淆。(2)缺乏一个专门的归口管理部门,由于工地试验室的临时性导致其固定所属部门的缺失,很多临时实验室是一个独立个体,影响检测工作的规范有序。母体试验室在一定程度上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管不力,甚至出现管理脱节现象,导致工地试验室的正常工作干扰过多,严重制约了正常试验工作的顺利开展。(3)缺乏与各部门的有效沟通。大量反映工程质量的数据都可追溯至工地试验室,这些数据是各个部门进行工作部署的依据,如果沟通出现问题,就会造成信息不准确,影响工作效率的结果。

2、试验人员流动性大,素质良莠不齐

在当前的工程招标中,工地临时实验室一直是管理的空白区,许多单位缺少对实验室的人员素质及数量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导致试验人员的技术水准、责任意识与岗位要求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1)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工地试验室建立的临时性意味着很多试验人员是随着工程的招标临时招募的,对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要求比较宽松,试验检测队伍

学历低、职称低,导致测试仪器使用不到位,数据精度不统一,资料整理无次序等工作失误现象,影响工程施工质量。(2)试验室测试工作是一项琐碎、繁重的工作,工作环境恶劣, 脏、累、险、毒俱全,且人员身兼重任,需要高强度的身体耐力与严以律己的责任意识。这些条件造成测试岗位缺乏吸引力,人员流动性大,在岗人员不安于岗位的现状,人才流失严重。

3、试验检测工作受到外界干扰

工地临时试验室大多数由母体测验机构授权,是独立于工程项目其他办公管理部门的检测机构,因此,试样检测结果与质量评估工作不应受到外界干扰。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试验室检测人员往往迫于各方压力而不能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例如某些单位领导急于工程交竣工,追赶工期,给试验室人员施加压力,迫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造假数据、出示假证明,违反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如何加强工地试验室的检测管理

由上述弊端可以得出,要想获得高质量的公路产品,需要从工地临时试验室着手,严格规范试验室检测程序,实施工地试验室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做好验证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等工作,具体改进措施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施工现场试验检测的质量控制

目前很多工程管理都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所谓架子队管理模式就是以施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人员和与其他社会劳动者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架子队由内部精英带动劳务,采用“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是施工现场的基层作业队伍。在架子队管理模式下面如何加强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成为整个工程队以及工地试验室的新课题。(1)工地试验室应自成体系,分工明确。同一般建筑单位的工程部、质检部、计划合同部、物资部一样,工地临时试验室虽然具有暂时性,加之架子队的管理模式使实验室拥有了一定自主性,但也应该自成体系。工地试验室应该是在母体试验室授权监管下,项目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质检部门。以黄延高速项目工程为例,其工地试验室面积1000平方米,设有样品室、土工室、集料室、化学分析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检测室、标养室等功能室,每一项试验检测项目有专门的试验检测人员负责。这样设置的部门各司其职,权责分明,有利于现场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业务部门工作的协调开展,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2)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试验检测的质量控制从责任抓起,整个试验室各部门分工明确之后,对于每一个部门也要求每个人明确工作范围、任务和职责。尤其处于架子队管理模式下,试验员一大部分为社会劳务人员,更应该严格管理,责任到人。试验人员需要做好勤、谨两方面。“勤”就是要眼勤、手勤、腿勤。工程质量的许多问题,多发生在施工现场,因此试验员要勤跑工地,勤观察,勤记录,做好现场检查。“谨”就是要在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对于试验中的数据不符或资料混乱的情况要适当追究个人责任,奖罚分明,提高每个检测人员的责任意识。(3)实行现场分区管理制质量管理人员要在施工现场督促施工人员按规范施工,并随时抽查一些项目。鉴于有些工地面积过大,建议实行分区管理。将现场分为几个施工区域,分派专人进行监督管理。以黄延高速公路中交二公局东盟营造LM-3标工地试验室为例,他开创了现场试验检测历史的新纪元,黄延高速LM-3标段中标后,工地分散。项目部依据分区管理理念,设立专门的现场负责人,除安排技术比较全面的试验人员专门负责现场抽样、试验检测外,还委派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较强的老同志直接进驻到施工现场,负责现场施工工艺控制,对施工队伍的诸如混凝土浇筑、路基填筑等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当场解决,并及时向试验室主任及相关领导汇报,有效的控制了现场施工质量,有效避免了质量事故的发生。(4)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相关待遇。国家也是在近十几年来才逐渐对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充分重视的,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建立了试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取证注册制度。这对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试验人员的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对进一步促进试验人员加强责任心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但是单位上对于试验检测人员的相关待遇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比如在对于已经取得交通部注册的相关试验人员的奖励方面、试验人员的工资待遇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从试验人员自身的利益上做好文章,做足文章,使试验人员安心自己的岗位,所谓“士为知己者死”,我们充分的尊重他们,重视他们,他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安心自己的岗位呢?

2、加强对原材料尤其是混泥土质量的控制

对原材料的检测是工地试验室检测的主要方面,原材料质量的达标与否是整个项目质量的根基,其中,对混凝土质量的控制是其重要的环节,比如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设计、混凝土强度试验等。混凝土试验出现问题主要表现为,检测程序打乱,记录报告数据有出入,原材料取样不具备代表性等。究其原因,除了人员素质问题,主要是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为此,我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解决。(1)试验操作必须规范化为了确保检测结果的精准性,试验操作程序必须规范化。第一,设立专门的混凝土质量负责人。以黄延高速LJ-15拌和站为例,拌和站设立专门的混凝土质量检测员,试验室副主任兼任质量负责人,全权负责试验室的所有委托材料的抽检、混泥土的质量控制。建立现场委托试验员制度,监督现场试验工作,设立试验辅助人员做混凝土试块,每次拌制结果都打印出来,直观的看到混泥土的材料组分变化,以检测质量。第二,具体检验项目操作规范化,包括混凝土取样成分、数量及方法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试验过程中做好各项记录,确保数据准确,应用新视窗软件或者Excel软件对数据结果进行处理。(2)采用自检与抽检同步进行的控制形式改变以往工地试验室“先自检、再报检、后抽检”的检测程序,采用自检与抽检同步进行的方式,一方面使检测手续简便化,加快了工程进度;另一方面增大了抽检面积,提高了混凝土的质量精度。如此一箭双雕,实现了质与量的双重控制。

3、实现工程实施各部门的有效协调

建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为工程提供试验数据,为工程整体质量服务,所以加强与施工现场其他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十分必要。我建议建立工作联系和工作汇报制度,及时将检测数据和报告结果提供给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工程质量分析会,试验室全体试验人员就重大问题可以加以讨论、研究,反映问题和工作汇报。从试验检测角度分析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辅助质检部门控制工程质量。同时,对于施工队伍的计价,必须由试验室相关负责人参加,以达到全员控制工程质量,增加试验室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权威性。

4、加强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延伸管理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是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授权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指导和监督,根据项目施工管理需要或合同规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8篇: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执行。

(二)对我市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参照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我市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属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核准。

属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进行初审,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外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其他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的一般工业项目,由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负责核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按职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委。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核准。其中,除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核准。

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核准。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有权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市场分析,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量,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

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四)、(五)、(六)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九条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十条境外投资项目分资源开发类和其他项目进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十一条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即大额用汇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转报。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央管理企业赴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国务院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四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涉及用汇数额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境外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市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四章核准程序及期限

第十七条对本市权限内的项目,政府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时,需要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在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敏感地区的投资项目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国家权限内的项目,市级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市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其中,市级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向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市级核准机关。

第二十条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载明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将核准结果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由我市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须自项目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由市经委和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委备案。市经委每月末汇总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核准文件效力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凭市、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规划、建设、资源开发、资本项目管理、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经贸、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建设行政、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体凭政府核准机关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自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实施且未申请延续的,该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程序比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收受贿赂以及超越本部门核准权限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未经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核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政府核准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核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应加强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9篇: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精神,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和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初,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将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四、输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及导航台、站,粮食储备库等同类、多点工程用地,可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以省为单位分期报批。

五、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六、预审通过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在用地正式报批前,一些任务重、施工期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军事国防等特殊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包括城市道路)、铁路的桥梁、遂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等,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时,应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但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部分区段,因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确实无法在报批建设用地前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可暂不附该地段的勘测定界有关图件资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实地调查用地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用地范围。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必须抓紧完成。

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正式报批时,“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中“土地总面积”和“其中:耕地”两栏可不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