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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建设精选(九篇)

完善制度建设

第1篇:完善制度建设范文

摘 要 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工业发展的先行产业,也正在进行高速改革和发展。目前我国已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电力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制度,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文章探讨了各项基本制度的优缺点,对于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法。

关键词 电力 工程建设 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工业发展的先行产业,也正在进行高速改革和发展。每年全国各地都有大量的电力工程项目需要建设,而要保证这些工程项目能够高速高效高质量的完工,就需要一套相对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决定了工程项目的施工原则,进行程序等诸多发面的问题,因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作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是在总结自身多年来的生产建设经验和参考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正逐步形成一套相对完善并具有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概括来说我国电力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发面:

一、项目法人制度

所谓项目法人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是明晰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它要求项目工程建设应由明确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行使权力,担负相应工作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电力行业推行法人责任制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不仅明确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规范了建设过程中主要环节的操作行为,提高了项目建设的整体水平,而且使各级开发部门的职能有了更准确的定位有利于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统一。

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了责任,提高了工程建设效率,但其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缺陷的,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评价一个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成功,应主要按以下三条标准进行:

第一,看其是否真正做到了事权分置。即建立并实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基础的投资、建设、运行管护统分结合的项目管理体制,其中项目法人是建设主体。在具体施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负责工程土方建设之任务,履行配合施工和社会监督之义务,承担运营管护之责任,三者应是明确定位,职责分清。

第二,看其建管职能是否得到强化。事权分置之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应当责任明确,围绕一个目标,双方的工作都得到了强化并向前推进。

其三,看其是否提高了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过程的招标、监理、报账、审计、竣工自验和验收,资金和财务管理等,都应是严格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国际惯例和市场化要求进行的规范操作。

满足以上三条标准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基本算是比较完善的,但最终的评价只能在项目结束运营后才能做出最全面的判断,只有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才能不断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制度。

二、工程招投标制度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以及在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以后,越来越多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采用招投标制度。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电力行业要改革发展,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营管理,就必须采用工程招投标制度。

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如果在招投标环节中失去了“三公”原则,招投标工作则形同虚设,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有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使招投标最终变成由人来说话,而不是有项目产品质量来说话的的一种招标制度。

因此维护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性十分必要。为完善招投标制度,首先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各流程,参与人员的要求进行详细规范,同时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使各竞标方依法,公平竞争。其次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扩大招标范围,与此同时还应降低行业门槛,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外企参与进来,而不是只进行“官买官卖”。第三作为招标方,应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在招标时,不仅要建立招标团队,还应建立一支监管团队,制约招标者们,使其依法,公平公正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第四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私下进行项目买卖,行贿受贿的人员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以利于奉公守法企业的发展。

目前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也确实存在有许多问题和矛盾,诸如行贿受贿,买卖项目等,但不能就因此而放弃招投标制度,若不进行招投标这些问题依然存在,或许还会更严重,相反实行招投标制度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是由招投标制度造成的,而是在招投标制度下存在的一种弊病,我们应想办法如何去解决,而不是全盘否定或批评招投标制度。

另外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善,也导致出许多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由于法律不具备超前性,肯定是一个问题出现后,才会出现对应于该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法律法规的确立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高速度发展必然会带来大量新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我们既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也要总结经验教训结合自己国情,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

三、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是指单位或个人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有关法规以及建立合同,对工程采购,项目施工和设备运行实行监督管理。监理人在项目建设上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丰富,弥补了业主对建设项目知识和经验欠缺的缺陷。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首先应建立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部,工程项目监理的好坏与监理部的组建有着密切关系,一个完善的项目监理部要求组成人员精干,业务水平较高,且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监理人员首先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其次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应具有可预见性和洞察问题的能力,以及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

目前我国电力监理市场还不规范,电力体制的深化改革,电力监理业务的行业监督缺乏有效的管理主体。近几年国内电力基建业务增长较快,一些无电力施工经验的监理公司也涌入电力建设监理市场。由于电力建设项目的工期长、涉及工程范围广、工序繁琐、施工难度大、大量电网建设项目长年在山区和边远地区进行,有经验的电力监理人员待遇要求较高,个别监理公司为控制成本,因此大量使用缺乏电力工程知识、经验的电力建设副业和退休人员甚而使用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担任电力工程项目监理人。无经验的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起不到技术支撑作用,一些小的失误可能导致电力工程建设的重大损失。

电力行业监管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电力监理公司的市场准入的规定,提高对从事监理人员的考核,建设有序的电力工程监理竞争机制,是应对电力监理市场不规范问题的较好办法。

四、经济合同制

经济合同制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的订立、履行和管理的制度。施行经济合同制首先应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的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其次要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实行经济合同制是实计划经济的重要工具。经济合同是社会主义国家中联接各种经济活动的纽带。国家的计划管理一般是通过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和经济责任来落实。现代化企业专业化程度越高,要求相互协作越紧密。采取经济合同的方式,订合同的双方对自己的情况和需要考虑比较周到,会向对方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要求,有利于使协作单位紧密配合,互相促进。对于这点要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才能有效发挥其效用。

以上所述即为我国现行的电力工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现阶段的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有许多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外界诸多客观因素造成的,而且占相当大一部分。我们看待问题要客观全面,把握问题的实质,电力工程管理制度的先进性已经在国内经过实践的检验,这毋须怀疑,但一种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去适应本国国情,在这期间必然会出现许多问题,我们应努力去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消极否定。遇到很多困难是在所难免的,但问题总会解决。另外一种先进的制度还需要有高素质的实施者来施行,目前我国已经具有了相对先进的制度,但管理实施者的素质却相对较低,在制度实行时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我们在健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的同时,还应努力提高管理者的基本素质,不仅包括专业技能还包括道德素质,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前景将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胡立强.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探索.中国电力教育. 2009(4):55-57.

[2]陈勇.云南电网工程建设管理研究.云南大学.2007.

第2篇:完善制度建设范文

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下称《讲话》)强调:我们党要带领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关键是要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党的自身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一个子系统,起着其他建设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讲话》十分强调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完善党内民主制度。认真学习《讲话》,结合学习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论述,使我们更加深了对完善和发展什么样的党内民主制度、为什么要以及怎样完善和发展党内民主制度的认识。

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先进性本质决定的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党的十六大总结我们党自身建设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我们党的历史表明:我们党之所以长盛不衰,富于生机和活力,党的事业蒸蒸日上,兴旺发达,就是因为我们有党内民主;缺乏党内民主,或者党内民主受到削弱、破坏,就不可能有党的生机和活力,也不可能有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

党内民主是党的先进性的本质决定的。共产党是一个没有自身私利的党,它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为之奋斗的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也是为人民争取和实现人民民利的党。这样的党,势必在党自身内部实行民主。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无产阶级的政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指出:“其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列宁在建立俄国无产阶级政党过程中也指出:“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同志也多次谈到党内民主,他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泼,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武器。”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的制度和党内生活中,由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利。可见,党内民主是党本身的一种根本性制度和根本性原则,是作为党的权利主体的共产党员的根本权利。在夺取政权前,我们党领导和依靠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斗争,由于受到战争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党内民主的发展带有某种必然的局限性。而在夺权全国政权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充分发展党内民主也带有客观的必然性。在这方面,我们党既有“”前后可贵的探索,也有“”的深刻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了发展党内民主的转机,进入了民主法制建设和党内民主建设的新时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要完善和发展党内民主,必须确保党员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事务的权利,使规定的党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并以党内民主促进人民民主。

二、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总结经验得出的又一重要结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意味着我们的许多党员在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中担任着一定的领导职务,党内民主建设必然影响到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人民民利的保障和扩大,用广大党员通过党内民主建设调动起来和发挥出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自己的新生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们党是长期执政的党,它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包括党内民主在内的党的自身建设状况,关系到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政治生活的制度安排,因此,党内民主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以党内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来促进和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重要而可靠的途径。

三、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加强党内民主建设

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切实保障党员的民利。

《讲话》强调,完善党内民主制度,要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所谓党内民主,就是党员是党的主体,是党内的主人,在党内当家作主,是的来源。是党员把权力委托给各级组织、领导机关和领导者。党内民主评价的标准,就看党员权力是否得到维护、保障和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

规定的党员的八项权利,涉及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只有这些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在一些地方,党员的这些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因提正确意见和建议遭受或明或暗打击报复的现象远未绝迹。原因在于有些规定,过于抽象,“不准”、“不许”之类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因此,必须建立操作性强、完备、有效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机制,确保党员各项权利得到真正落实,确保侵犯党员民利的行为得到有力惩处。

第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的根本性制度,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有权讨论和决定党内一切重大问题。在党的领导机构中,代表大会的权限大于委员会,委员会的权限大于常委会。要确立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探索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案制度,完善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完善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党的十六大要求“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试点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解决。

党的各级委员会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党的工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有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存在着常委会代替全委会、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的现象。因此,要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适当增加召开全委会的次数,更好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全委会职权,并对全委会报告工作。在党委内部,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必须有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杜绝少数人说了算或个人独断专行。

第三,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党员的选举权是最基本的民利。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目前的党内选举,有些地方存在着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流于形式。因此,要完善选举制度,健全选举程序。要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完善差额选举办法。要有步骤地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加强对选举的监督。要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介绍办法,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更切实的了解。农村基层党组织普遍采用“两推一选”和“公推直选”等办法,效果比较好,要进一步完善推广。

第四,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意见征求制度。

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意见征求制度”,这三项制度是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这三项制度要在实施中进一步完善。比如,三项制度都有一个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有一个对通报对象、通报范围、通报步骤等的规范问题;情况反映制度有一个反映程序的规范问题;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也有一个征求意见的方法、步骤的规范问题。

第五,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

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这是我们党首次明确提出要把党务公开提到党的建设的日程。执政党是公开的党,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之外的党务工作、党内活动,包括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党内事务和组织活动的重要事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的腐败现象的事项等等,都应对党员公开,以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对于我们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利,加强党内监督,实现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这里特别要强调,过去许多消极腐败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党内监督不力是重要原因,而这与党务工作不透明、不公开有很大关系。实行党务公开,建立起党组织与党员群众,乃至人民群众直接沟通的渠道,使监督权落到实处,使教育、制度、监督有机结合,从而较为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十六届四中全会后,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强调了党务公开,突显了党务公开在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要在试点中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程序、制度等方面作进一步探索,逐步建立起符合实际的党务公开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

第六,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民主是与监督连在一起的,没有有效的党内监督,也就不可能有健全的党内民主。党内外普遍关注的反腐倡廉,核心的问题是一个监督问题。十六大以来,我们已经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了党内监督,但还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这方面仍然任重道远。当前,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处理、巡视和派驻、诫勉谈话、经济责任审计、询问、质询和问责、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制度。除党内监督外,如何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这些问题都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取得经验,不断完善。可以肯定地说,完善的监督制度再加上完善的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是各种腐败的天敌和克星。

第七,切实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这是发展党内民主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大力倡导求真务实,广大党员干部能讲真话,言行一致。但也必须看到,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不讲真话、弄虚作假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此风如若蔓延,必然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党的先进性建设,影响社会诚信和和谐社会建设。

第3篇:完善制度建设范文

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召回制度上的建设和完善是融入世界经济潮流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我国质量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眼下,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和改革深入阶段,各行各业层出不穷的质量安全问题和每一次质量安全事件后的反思和整顿工作,让我们看到了质量事业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让有识之士对我国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目前我国方兴未艾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略谈浅见。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的现状和问题。目前,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召回法规有如下三种:一是2012年10月30日公布,已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是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法律地位和层级上的提升。201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是2009年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①的法律保障。二是2007年8月起施行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后者做出修订,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较07年有所简化。三是2007年12月12日起施行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些召回法规除了刚刚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外》均为部门规章或特定产品的规定,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强,适用范围也不够宽广。就实际调研数据来看,大部分消费者遭遇质量安全问题时诉诸法律的依据仍然是我们熟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因其陈旧性和难操作性在现实运用中往往捉襟见肘。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在法律的缺失,客观上为其他国家实行“中外有别”的政策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2009年丰田公司在全球召回门中给予中国的“区别对待”)。因此,尽管刚刚升级成功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强制性召回和惩罚性赔偿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给我国今后其他缺陷产品召回法规的完善提供示范和借鉴,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对缺乏,目前召回主要依赖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媒体的监督以及舆论的压力来实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难于操作。再者,食品药品和儿童玩具尽管重要,却也只是我国海量消费品中极少的一部分,据统计,家电、建材、文具等消费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隐患插座、毒地板、毒橡皮的曝光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此类产品召回法规缺失的焦虑。

2.召回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详尽,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何告知消费者,如何评价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其全部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处罚标准过轻,使得经营者甘愿受处罚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了促使经营者召回产品的动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其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这个规定就让很多不法厂家在衡量召回成本和处罚成本后,很可能做出“两害相较取其轻”的不召回选择。

3.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层次低,除了特种设备安全已经国家立法,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已经升级为条例外,我国的其他产品召回法规还止步于部门规定,较低的法律层级会降低立法效力和法律的权威性,在依法处罚中也会降低其震慑性。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点思路。召回制度本身的优势在全球成熟经济体的每年数十起的召回事件中可见一斑。对于我国这个后起的重要经济大国,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无疑会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能够帮助净化市场环境。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使消费者在受到已然或潜在的缺陷产品伤害时,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完善的召回制度可以健全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改变“中外有别”的不平等待遇;同时,召回制对于违法者严格的惩罚措施也会促使生产者为了避免大范围的损失,在设计生产中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从源头上降低产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从而推动企业加强技术研发,促进科技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召回制度的设置能鞭策企业朝着有利于自身,同时又有益于消费者的“双赢”方向发展,从而能帮助净化市场环境。那么,具体而言,我国如何能利用《汽车缺陷产品管理条例》升级的契机,加快产品召回法制的完善,为我国质量事业的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法律屏障呢?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笔者就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1)对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升级和完善。就目前存在的针对不同具体产品的部门规定式召回法规而言,整合和升级刻不容缓。学习国外法律实践,出台一部专门的单行法来统一规整和约束各种缺陷消费的召回活动。将规定升级为法律可以增强其效用,从而保证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同时要根据不同的技术指标更加科学严谨地修改我国的召回法,使之更加细化和明确化,更具操作性。要在立法中将缺陷产品的召回确定为一种法定义务。只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生产者的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才能为行政法律和行政规章等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依据。这些修改和完善要和整个立法系统进行协调,既要有所侧重,又要与将来制定的法律相互呼应。此外还需完善与召回相关的三包制度,扩大三包的范围;完善召回管理模式,降低缺陷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可能性。

(2)扩大召回制度适用的范围。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产品召回制度主要使用于汽车、食品药品、儿童玩具、特种设备等部分产品,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扩大召回制度适用产品的范围。如果不设定强制的召回制度,可能导致许多消极的后果,例如,大量的消费者并不知晓产品存在缺陷,如果不规定强制性的召回制度,生产商将不会承担积极的救济义务,从而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侵害消费者受损的情况,严重的还可能造成群体灾难。特别是对于缺陷食品和药品等对人们日常生活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消费品。目前没有列入召回法规的许多诸如家装建材等产品,如果产品存在生产环节失误或设计失误而导致批量性缺陷的话,就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因此要真正保证最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切实将质量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就必须对我国消费市场开展深入切实的调查,总结出可以基本涵盖所有门类的消费品清单,然后逐次分类,将其列入我国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和企业生产方在信息技术不对称的前提下,实现“扶弱抑强”的制度救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3)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认定标准。质量认定的标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方式的革新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绝对的质量安全并不存在,因此企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参照国际和国内质量安全标准生产产品,这就要求政府职能部门的标准制定机构和检测机构能与时俱进,借力新技术,借鉴新方法,不断完善产品的质量认定标准,从而使缺陷产品的召回有据可考。另外,笔者目前从事的质量观测基地建设也是建设我国质量安全事业的前沿阵地,质量观测站可以适时适地收集、整理和分析某个区域内的第一手产品质量数据资料,为缺陷产品的发现和召回产品的事态提供数据参考,从而能帮助消费者降低消费风险,帮助政府调整质量决策,并可以指导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再者,随着WTO的加入和欧美诸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我国打入国际市场的产品召回压力越来越大,为此,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尤其是,迄今为止,我们对某些产品还没有质量标准,或者标准已经过时,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加强对产品质量标准的技术研究工作,尽快制定出符合当下市场需要的标准在确定了特定的技术标准之后,如果发现产品存在着隐患,应当鼓励企业主动召回产品,要求其尽早履行其召回义务。如果企业未能及时履行召回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宣传力度。缺陷产品召回在我国也才刚刚起步,算是新生事物,因此更需要有效的引导,媒体、政府、学校都应该多渠道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召回制度的积极作用。可以多形式、分阶段、分步骤地对召回法规和各类消费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大量积极的宣传工作,统一社会各界对召回的认识,稳步推进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从而逐步建立良好和理性的社会氛围。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很多学者对我国召回体制的完善做了很多有价值的研究工作,本文仅就近期的召回制度建设工作谈了一些个人感悟,并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加以总结,希望能对前人的研究提供些许补充。笔者认为,加紧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大势所趋,我国武汉大学质量院所做的质量观测工作就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体制中的缺陷发现环节提供了可信参考,相信此类研究可以丰富并完善我国的召回体制建设。从而促进我国建立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技术标准现代化相适应的产品安全及召回管理标准化体系。

注释:

①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其第二节生产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②(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参考文献:

[1]张晓婷.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之思考[J].经济问题 - On Economic Problems, 2007, Issue 1, pp.34-36

[2]徐士英. 产品召回制度 : 中国消费者的福音 : the evangel of Chinese consumers[M].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3-4, 15-17

[3]付音. 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思考[J].甘肃理论学刊 - Gansu Theory Research, 2002, Issue 6, pp.77-79

[4]杨仕兵. 论经济法的社会性原则[J].皖西学院学报 - Journal of Wanxi University, 2001, Vol.17(1), pp.89-92

第4篇:完善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法律法规方面

1.1加强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关系是有高层到低层,相对稳定性也是逐渐减弱。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条款应当尽量出现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法律层面的文件内容应当加强宏观的指导性。力求法律层次分明,不同层次之间相互均衡。低一级层面的规定应当以高一级层面的规定为基础,具体条款的来源应当明确鲜明,使得法律体系的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1.2完善立法程序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在立法程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场运行和行业的管理活动出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时,立法机构主要研究法理方面的问题,将问题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相结合,制定高级别的法律条款指导低级别规定的颁布。而不是简单的为解决问题,颁布针对性地文件。即将法律颁布前的后台工作做足,一方面提高法律条款的应用范围,另一方面加强法律的稳定性。这种立法程序值得我们借鉴。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立法程序,改变目前出现问题就颁布相关文件解决问题,问题多了直接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现状。

2.政府监管方面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提高政策法律体系中政府的工作效率,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善。

2.1逐步放开具体造价管理活动

政府对于具体的造价管理活动干预应当以间接方式为主,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对于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造价管理活动,尽量由相关单位以合同等方式解决。区别政府工程与非政府工程分别管理。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操作程序,明确管理责任。对于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则应完全放开,视其为普通的市场交易活动,仅在安全、环境等方面给与关注。

2.2重视法律法规的补缺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各级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层面的文件较少,部门规章层面文件凌乱冗杂的局面,政府应当加强不同层面法律法规的研究,改变目前我国法律少、行政法规缺、部门规章乱而多的局面。组织相关的研究机构深入问题出现的第一线,剖析问题背后的法律渊源,补充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相关规定。

2.3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部门规章多而杂,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显著特点。尽管近期出现了几部委联合相关文件的情况,表明了政府改革的态度,但是各部门分别颁布的规章仍然有冲突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络机制。形成部门颁布规章之前,能够送往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制度,保证部门规章层面的一致性。

3.行业协会方面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行业协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法制建设上来了。因此,完善我国与造价相关的政策法律体系,同样应当注重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解决目前我国政策法律的许多问题都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3.1重视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的立法参与

政府部门中应设有专门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并与行业协会建立联合研究机制,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通过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学会,让行业协会培养大批既懂法律又懂造价专业知识的人员,鼓励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同时在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该尽量让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去完成。在此可以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绝大多数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政府部门设立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一些专业性不是很强的规范与标准。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以选择遵守的,各参与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选择执行,还有部分是指导性质的,仅供参考而已。由此再次验证了培育行业协会的重要性。

此外,我国政府在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除了理顺现有的关系,明确各类人士的权、责、利以外,还要充分认识到加入WTO对我国的影响,明确外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专业人士在进驻中国市场的资质要求及如何与国内同类企业和专业人士进行资质互认问题。

3.2建立高度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和学会以开展学术交流为主的现状,逐步完善行业协会和学会的各项职能,并通过协会规章,规范会员的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行业自律”,代替政府实现对行业的微观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对于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管理工作重点上注重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树立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信用风险意识。

3.3加强协会自身制度建设

协会应加大个人会员的比重,并将个人会员根据资质背景的不同分成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三类。协会和学会除了具有目前开展学术交流、定期出版刊物、实行继续教育等功能外,还应具备以下职能:对专业人士资质审查的职能、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职能、制定有关合同文本和技术标准的职能、建立对高校专业教育评估的职能、制定行为规范约束会员行为、与其他国家行业协会建立资格互认等。

4.投资体制方面

从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投资体制可看出,各国都很重视市场机制在建设工程投资中的作用,并且在积极倡导各种性质的资金投向建设工程。

这不但能够为工程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能够引入投资主体的自主投资控制机制,提高投资效率。而从我国的现状看,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特征的投资体制,排斥市场机制,非政府资本要参与工程建设也受到各种阻碍。随着建设工程领域新技术的出现、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工程主要由政府出资的自然垄断属性应当逐步弱化,各种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的门槛应当降低,因此为了改善建设工程的投资体制,从源头上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管理,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各投资主体的角色,提高投资效率。政府投资为主要向市场投资为主转变,即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开辟多条投资渠道,创新投资方式和投资机制,加强市场机制对于建设工程投资的调节作用,从而使投资主体,管理主体以及建设主体主动的控制工程造价。政府则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建设工程投资环境,以利于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5.结论

通过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来提高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水平的做法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应验。而目前我国的投资体制现状是老牌国企对于许多行业的投资都有垄断获准垄断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对于许多建设工程投资还是望而却步的。这就导致市场主体的单一性,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因此,政府管理方面应当适当的扶持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他们会相互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努力改善管理方法,这都将会有利于社会投资管理效率的提高。具体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者为部分业绩好,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优惠等,鼓励其参与建设工程投资。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也给部分老牌国有企业一定的竞争压力,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 [科]

【参考文献】

第5篇:完善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目前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现状

1、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资金量在不断增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地方经济实力的快速增加,城市各种设施建设规模在不断加大,建设资金量也在不断增加,为城市壮观景色增添了新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随着城市各种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快,城市各种设施费用也在不断增加,仅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追求春有绿、夏有花、秋有果、冬有景,不仅要护花保果、浇水施肥,而且也要禁止在花地和草坪等乱踏乱踩等绿化设施维护费用等方面就需要数额不小的建设和管理资金,而这一些就增加了城市建设财务管理资金量。

2、城市建设资金核算方法不统一

由于我国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基本上都是行政事业单位,其会计制度也是执行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但是,在目前城市建设资金支出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作为财务管理重点内容就是要强化资金核算,但是我国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其核算方法和要求不统一,特别是在资金管理和支出核算方面更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以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核算为例,各单位无论是在移栽种植还是在购买绿化植物,甚至是在首次绿化设计等方面,所使用的大量资金都是当成当期的一般发生费用进行实报实销的,但是当地的文化广场常常是需要投入大量的植物造型,其再大的价值也仅仅是作为费用进行一次性摊销,并没有形成资产。

3、城市建设资金财务支出基本实行实报实销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城市建设资金在财务支出方面没有统一规定,仅以园林绿化建设为例,虽然有规定不能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但是其用水用电基本上都没有做严格要求,但是对于草坪浇水周期长短和每平米草坪浇水量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方面,由于缺少相应制度,城市建设资金在支出方面往往还是依靠经验进行财务管理,基本试行实报实销,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控制。

4、资金使用无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司企业在资金使用上是否进行细致具体的计划安排,直接决定了企业城市项目建设生产是否能顺利进行。但在很大一部分施工企业中,真正能做到计划详细,未雨绸缪的并不多。随着经济发展,城市施工项目越来越多,加之地区分布广,这样的情况使得资金使用过于分散。由于很多项目工程大,时间又紧,在正式施工之前,企业没有进行合理的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随意性特点突出。如果项目施工顺利,则问题不大;但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资金无法正常运转,企业将承担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二、我国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城市建设资金管理重建设轻管理

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市政管理部门已经认识到,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能够改善城市的生产和生活硬性环境,在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情况下,而且可以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因此,政府部门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较大,但是对于城市设施的管理方面则是没有跟上进度。特别是在近年,由于国内盲目建设大草坪、大绿地、大广场,在后续管理资金方面没有及时到位,造成公用设施无钱更换而草坪枯死的问题,从而降低了城市品位,极大损伤了城市形象。因此,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因资金而动,因地制宜,建管并举,才能避免贪大求全的问题,要能够在城市建设中考虑到后续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问题。

2、城市建设各项资金一次核销方式造成资产损失

在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单位中所采取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不规范,造成资金核算方法的不规范和不统一,很多城市建设资金费用是一次性核销,并没有建立资金领销制度、资产和材料库房保管制度,甚至在年终决算之前也没有进行仓库盘点,造成大量的资产流失问题。

3、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缺少统一的考核标准

在城市建设资金支出方面,由于缺少统一的定额参考标准,特别是在制定年初建设资金预算的时候,往往只能够根据各个地方政府在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资金支出额度来进行浮动控制,缺少科学依据,在进行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的时候也就缺少相应考核依据,造成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三、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措施

众所周知,企业管理应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应以资金管理为中心,而资金管理应以现金流控制为核心。针对以上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账户统一管理资金集中支付、提高财务管理职能执行资金使用联签制度、推行资金滚动预算与施工计划生产经营成本控制紧密结合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抛砖引玉,让施工企业员工都为加强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献计献策。

1、统一账户管理

改变以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分散、随意性大的情况,一个工程项目开一个账户,资金集中支付。统一账户管理,资金集中使用,这样的做法有利于资金的集中,便于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状况的有效监控。

2、建立健全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首先,加强企业财会队伍建设,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科学有效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企业应高度重视职工技能培训,组织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专业化培训和训练,以提高职员的科学管理意识,丰富管理知识,增强其专业管理技能,以更好地对企业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同时,当今社会需要学习型人才,企业应提高职工的竞争意识,鼓励职工刻苦锻炼,考取各种专业技能证书,定时组织员工进行内部经验交流,还可以组织优秀职工外出交流学习。

其次,提高企业资金管理人员地位。很多企业项目任务多,但财务人员少,这使得财务人员忙于平常的繁杂工作,工作效率降低。企业应该适当增加财务人员人数,使专业财务人员能更专注地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赋予财务人员一定的监管职能与权力,以便更好地管理项目资金。

3、要尽量延长城市设施的交付使用期和资金支出时间跨度

为了减少城市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短视行为,可以考虑要适当延长设施交付使用期,要使城市建设项目能够在正式投入使用以后才交付市政管理部门,从而避免建设项目后期维护管理费用和避免重复投资建设等问题。

4、要制定出城市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标准

要根据城市建设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城市建设资金拨付使用标准。例如,在城市绿地浇水定额管理等方面,各个执行要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真正实行建管并举制度,使城市建设从资金角度得到充分保证,使城市建设质量得以提高,从整体上节约建设资金。

5、科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

企业在进行城市项目建设施工之前,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指定详细科学的计划,计划要尽量详细,可分为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根据施工计划,进行合理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资金预算要与生产经营、成本控制相结合。

结束语

目前,我国在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对于城市建设维护支出没有统一的参考定额,城市建设资金财务核算缺少统一方法,甚至有的地方存在财务管理资金不足、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对于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统一核算方法显得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1]罗永红.公路施工企业完工项目资金管理探讨[J].交通财会.2012(01).

[2]骆晓铸.浅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11(01).

第6篇:完善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目前,虽然市场经济在我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在高校、国企事业单位方面依然遗留有计划经济时代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的革新与进一步深化改革。对于高校而言,教育是重中之重,与此同时,资本才是推动其大力发展的有力手段;因而,怎样才能更好的透过财务管理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减少资本的闲置或浪费,提升对资本的利用率,以使其在高校教育中发挥更大的效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所以,本文就从这个方面讨论完善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

一、概述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可以称作宏观与微观两种财务管理制度;宏观上有会计法、税法、审计法、预算法、经济合同法等制度,属于经济制度,还有法律方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属于地方性的财经法律或制度或文件约束;微观上看,重点在于财务活动的组织、财权的划分、资金周转与处理等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伴随着时展,这些制度也在随着高校的企业化运作模式而发生着转变,比如,学校也在不断的进行各项建设等就非常典型。从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特征方面或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所造成的印象来看,其特征显明的表现在集权、规则宽泛与粗放、“三位一体”(制度、实施、监督未分离)以及形式重于内容几个方面。

二、问题

1.从责、权、利关系方面看

首先,这种责、权、利三者间的关系链条打破困难,从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看,实施过程表现最为突出,造成了权力变质或分解或过度集中或滥用,而从责任上讲则又易造成无从追究或者推诿;所以,制度上这方面的关系需要改善。其次就是在经济责任制度方面的弱化与执行困难问题。其原因集中体现在,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缺陷或漏洞与不完善,虽然近年来有所改善,但在改善后,依然遗留有旧时代的烙印,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人认为损害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愿意认真贯彻与执行;另一方面,就是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依然没用较多旧制度,在革新上全面性差、联动性缺乏,因而很难将问题彻底解决。

2.从资源配置方面看

资源的闲置就属于浪费,而不合理的配置会导致效率降低,起不到实际作用。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之间问题多多,收益权、所有权分离事实上已经部分的造成了空泛性,能够得到利益的部门缺失了监督之力,也未能在看护财产的情况下,增加资本价值,从而使其价值得到不断增加,或者透过资本之力扩大其应用价值,带来实际效益;另一方面,由于资产使用、所得收入方面的分配不均问题,更加剧了资源配置方面本身不平衡、不合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而事实上是更进一步增加了资源的配置倾斜,并在矛盾加剧中造成了得利者不做事“坐享渔利”,未得益者则“不满不为”,形成了一种无事执事的空洞性机械运转,保值增值难以实现。而且这种分配方面的不均衡,使创收占据了教学、科研投入,内部部门间的不均衡更加严重。

3.从教育成本核算、风险控制方面看

首先,人口的大幅度下降,生源逐渐减少,单一的经费来源渠道难以满足学校经费需求,另一方面,国家的支持与地方的财政支持又进一步加剧了教育的非公平因素,导致财务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与教育不公平问题;另外,大范围的增加办学经费来源,造成了学院的不断开设与扩展,大量的社会人员通过“文凭”考核不断给高校创收,但实际上却造成了高校教育的“赢利化倾向”,进一步造成了社会矛盾的加深,也毁坏了教育的目标,因此,是财务累积的同时,在增加教育风险,所以,无论从财务风险控制方面看、教育风险控制方面看,这些都在不断的影响着高校财务管理、以及高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教育成本核算方面,单一化的粗放式收入与支出,造成了预算方面的诸多困难,准确来讲实际上是缺乏一个较为健全的预算制度;加上我国的高等教育方面,社会捐助少、过度依赖财政、且自主创收之路过于单一且未设立一个较好的严格流程与标准;因而才进一步造成了负债经营或创收经营带来的风险控制缺失等问题。

4.从高校财务编制、结构、分配方面看

因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铁饭碗、大锅饭、关系户等思想依然存在,不仅造成职工积极性的下降,也导致了教育水平的降低。分析的其中的原因,主要集中于人员编制方面冗余,比如,人员多、工资支出快,因而人员编制弹性化强度大,且存在地方的指令性进入计划以及内部人事管理的松散以及无效化等,因而大量出现,人才流失、从事第二职业、混日子等问题;另一方面,行政化的管理增加了办学格局的复杂化,一系列的结构全面铺开、系统控制性差,加上各个机构方面的冗余人员的存在,过大的在惯性作用下形成了对财务的分配的不合理配置,因此,从人员编制的混乱与冗余,机构的遍地开花与缺少系统管理,分配的标准化与量化缺失等造成了诸多财务管理方面的弊端。

三、建设与创新

1.制度创新

首先,改革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全面化的引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原则、管理方法、管理手段与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减少因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好吃懒做”的不良习气;另外,需要将党学政进行分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新型高校管理体制,透过政府监督来达到其制度的创新,减少控制与干预,并在财政支持上给予合理的管理,减少地方财政支持对教育的干预,从而通过高校体制革新,引领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创新,打破责、权、利间的关联。

2.增加监督

就是对高校的自进行界定,对高校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严格规定,尤其是在新的会计法与预算制度前提下,进一步推动高校财务管理的预算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就是通过财务环境的创建来实现良好的发展,比如,建立正常的制度治理机制,以法为先,促进经济保障,为其提供前提,然后,通过市场来进行调节,使其有一个好的自由发展环境,找到创收渠道;再一个就是增加一些评估机制、考核机制、激励机制间的联动,增加执行力,表面上看,金字塔式的管理方式虽然执行力很强,但易导致无人做事,从而形成一种上说下做,但过程却以形式主义为主的现象,所以,应该增加监督,使资源配置变得合理、有效。

3.健全机制

首先,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在整体的构建方面,应该具备系统性、有效性、效益性,也就是说,需要建立基本的标准与要求,以市场化的企业管理方式,使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建立一个基础;然后,通过目标的设置,即运用现代化的财务管理知识与模式,来进行财务的运营、周转、创收、应用;再次,通过实施这些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手段,达到对高校财务的有效化利用,从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次,就是在财务管理中,做好预算制度,最好是通过一个预算部门实现总的预算,然后所有的支出问题,需要透过对预算结果的全面的实现来完成,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减少缺少完善预算带来的诸多问题,最终达到对风险的控制、对成本的控制。

4.培养人才

专业化的新型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必然离不开人才,因此,具体的方法就是一方面引入新型人才,另一方面增加人才培训工作,这方面可以通过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人事管理部门来具体设计、运作。另一方面,需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化管理,让信息技术走进高校财务管理之中,透过建立一个公开的财务管理平台,来实现对各个部门的监督;尤其是在新的时期,应该认识到转型与发展两个问题的关联性,争取在培养适用性人才的同时,做好战略性的发展规划,以此推动岗位、职能、工作效率、分配的联动。

四、结束语

总之,在我国的高等教育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的关注,既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又有来自地方财政的支持,加上学院制度的扩展,生源的增加,其利益可观,所以,没有一个好的更加有益的财政制度来进行约束、管理、监督,使高校财务发挥出积极、有效的影响,必然会造成诸多腐败、浪费等问题,所以,为了更好的使资本资源在高校得到可持续的利用与用效的应用,需要在新的时期新的情况下,创建新型的预算制度,透过公开、透明、权威的原则与具本措施实现我国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的革新,从而进一步有利的推动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杜俊萍.论管理会计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2014(26).

第7篇:完善制度建设范文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伟大工程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这项司法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阻碍了自身的健康发展。笔者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以__*法律援助工作为载体,试对如何完善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作一番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费短缺成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法律援助自身亟待“援助”。__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两个途径:首先是政府的财政拨款。*政府每年拨出1万元用于法律援助工作。__属省级农业贫困区,经济总量处于__市末位,经济发展欠帐多、困难大,财政收入相当部分用来保工资保运转。尽管20__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是,《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占同级财政预算的比例,以及是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政府投入的弹性比较大。其次是自上而下逐级下拨的法律援助专款。近几年各级下拨的法律援助专款没有实质增加,每年金额为4万元左右。而急于获得援助的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数量呈逐年增加之势,现有的专项经费显得杯水车薪。因为经费不足,导>:请记住我站域名/1、导致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无独立的办公场所,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2、增加了办案成本,挫伤了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法律援助者在调查,取证、会见被告、到有关部门调阅档案、就餐时,都需要经费支出,因为没有经费保障,办案者往往要自掏腰包,无形中增加了办案者的负担,办案质量难以提高,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3、无力到外地为受援人提供援助。__农民工在外地务工的较多,遭受拖欠劳动报酬、工伤、意外伤害等权益的损害案件逐年增加。因为经费不足,再加上没有与外地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中心无法派员去外地为本地农民工提供援助。20__年,中心仅派出一人到安徽办理一起农民工工伤索赔案件。(二)法律援助资源与法律援助的需求矛盾突出。1、受援对象和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比例严重失调。目前,*总人口64.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1.69万人,占总人口的79.67%。而全区只有1个法律援助中心、1个律师事务所、1个公证处,4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从业人员34人,法律援助工作者5人,已建立的10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律师。今年3月份,中心受*法院的指定,为8名犯抢劫罪同案的未成年人作刑事辩护,当时由于法律援助者不够,万般无奈下,中心不得已又临时抽调3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辩护。2、乡镇司法所法律援助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我省的其他地区一样,__的司法所也是一人所,全区19个乡镇至今有6个乡镇在编缺人,要完成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和“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任务显得牵强。同时,司法所还要承担大量的乡镇中心工作,司法所助理员深感身心疲惫。此外根据有关规定,乡镇司法所助理员不能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工作者证。这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开展,从而大大增加了中心的工作量。(三)群众对法律援助知晓度的不高,认识上存在偏差。一方面,群众别是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当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求助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群众知道法律援助,但不清楚《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援助对象、条件、范围、程序,有些群众认为只要涉及法律问题,就要求法律援助;有的群众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免费打官司,不符合条件也要求法律援助;还有的群众甚至把法律援助看作一种新型的“低保”或“救济”。造成上述现象,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城区普法活动固然频繁,但脱离不了一切宣传活动的特点,即单向的,灌输式,例如设摊点、发资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大众被动地接受普法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知识,其效果难免会由于受众的兴趣,注意力的原因而大打折扣;2、作为我国农村最基层一级政权组织的乡镇,工作繁杂,千头万绪,仅人口计生、安全生产、“两基”攻坚等三项工作就让乡镇党委政府伤透脑筋,没有过多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普法宣传中,普法宣传自然成为一个“软肋”。如20__年__*司法局与*人口计生局联手合作,决定对农村计生户在法律上提供援助。按理说, 这既发挥了法律援助服务于农民和人口计生工作的作用,又弥补了法律援助金费的不足,可谓“双赢”,但是宣传跟不上,导致全年没有办理一件农村计生户法律援助案件。3、每年的普法宣传活动中,各种法律法规宣传应接不暇,法律援助自然而然的就淹没在浩瀚的宣传声势中。同时,受资金短缺,人员不足等问题长期困扰,法律援助宣传不能经常化,更谈不上持久性,只是在春节前,或者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例行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效果可想而知。4、司法局在整个法律援助的宣传过程中唱“独角戏”,影响有限。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一)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明确经费用途。1、尽快建立对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在我国目前分灶财政的情况下,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更加突出。当地方财政困难,不能确保最低经费拨款时,上级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应按照当地最低经费标准,给予财政经费上的扶持,使贫困地区的受援对象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的权利和最低财政资金的保障。逐步规范规定政府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最低比例,并随着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主渠道的稳定性,以显示政府确实负起了对公民应有的法律职责。2、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社会筹措法律援助资金机制。首先要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发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是弥补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特别是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困难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其次从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业务经费,以及律师、公证员上缴的年注册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律援助资金。再次以深化同人口计生部门的合作为契机,争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弥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3、在经费充足且稳定的前提下,保证办案活动所需的基本成本费,包括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等。(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1、合理布局专职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目前我省法律援助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越是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律师所、专职法律援助机构、各类社团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越多,而最需要法律援助的县、区特别是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则越少,甚至没有。这一状况导致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资源的相对“过剩”和“浪费”。因此,政府以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设立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上应与受援对象的分布相适应。受援对象相对集中的地区,政府应适当增加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这样既可以就近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方便,也有利于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解决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1)强化对执法部门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学习。法律援助面对的是困难群体,要解决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这要求执法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改进作风,努力发展法律援助这项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体的法律需求。(2)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政法机关退休人员、法律专业的高校学生成为法律援助志愿人员,充分发挥他们拥有的专业法律知识的资源优势为受援者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补充法律援助队伍的不足。还可以考虑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法律专业学生社会实践的一项必要内容,这样既可以丰富他们的法律实践活动,积累办案经验,又可以培养他们从业后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意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3)针对现行的培训和监管机制,希望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一方面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者“高看一眼、厚爱一层”,不要把精力只局限于每年到县区的一至二次讲课,以及平时的卷宗审查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基层工作者到发达地区参观学习交流、增长见识、开阔眼界;另一方面多到县区和乡镇指导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或亲自参与办案,倾听基层的心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为基层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4)建立法律援助激励机制。在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要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法律援助队伍,更应该注重给予法律援助人才精神上的激励。法律援助机构应该根据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表现定期评选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组织,给予其荣誉称号,并在社会上大力宣扬他们的事迹,形成一种以履行法律援助为荣的社会风气。(5)在制度和政策上向基层司法所倾斜,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宣传和普及。(三)着力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1、让领导干部认识到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能够体现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是政府行为和职责,从而引起领导干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争取党和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2、除了依托媒体,采取传统宣传形式外,应创新和丰富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使法律援助事业像教育事业的“希望工程”一样深入民心。在此,__的一些有益的尝试值得推广:(1)今年2月7日(大年初一)与当地 移动公司首次合作,向辖区移动用户陆续发送46153条法律援助宣传短信。春节长假结束后,不少群众根据短信中的电话和地址,来电来人咨询法律援助事宜。从2月13日—3月10日的19个工作日内,中心累计接待来电咨询96人次,来访咨询23人次,解答热点难点问题12件,受理援助案件17件,较20__年全年50件的来电来访量增加138%。(2)采用巡回审判法庭的方式宣传法律援助。20__年3月13日,中心受理了一起农村赡养纠纷。在调查过程中,中心萌生了“以案说法”的宣传思路,并积极与*法院联系,*法院于4月22日在案发地大用镇骂冗村设立巡回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现场有近500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当场调解。此举不仅让农村群众知道和认识了法律援助,而且让法律援助真正走进了基层,走进了农村。(3)中心计划摄制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援助庭审案件,借助农村远程教育网的宣传和覆盖优势,向*的广大农村播放,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3、依托网络,开展网上法律援助。(四)拓宽援助的范围。就民事法律援助范围来说,建议扩大到因工伤、交通、医疗、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事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离婚或补偿的事项;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事项;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事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以及所有残疾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智障、精神病患者致损害赔偿的、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并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尽管法律援助制度处在雏形阶段,需要进一步地健全和完善,但是法律援助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作用将日趋显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必将日臻完善,跨上一个新台阶。

第8篇:完善制度建设范文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短短几年时间还不足以发展成熟,发挥其应起的积极作用,现实中也自然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得到真正体现,而完全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根据何远卿的观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当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①人身关系的独立;②财产关系的独立;③业务关系的独立;④意志关系的独立。而在我国,从独立董事的产生来看,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我国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所以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大股东挑选聘用或推荐产生,他们往往与董事会中的某一高级管理者有良好关系,而成为“人情董事”或“花瓶董事”,从而带来人身关系的不独立,并影响意志关系的真正独立;从独立董事的薪酬来看,独立董事的薪酬取决于聘任他的公司,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通过。而现时的独立董事薪酬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如果薪酬太低,就很难调动独立董事投身工作的积极性;如果薪酬太高,就易被大股东收买,以致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从任期来看,根据《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虽然规定独立董事任期以6年为最高限,但6年毕竟是一个不短的期限,假设取其极端,某独立董事在某一公司中连任6年,那么在6年内,它通过与该公司的其他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共事,极有可能被同化,而失去独立性;从独立董事人数比例上来看,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仅占董事会成员的1/3,不能在公司决策中起主导作用,这不仅影响其独立性,而且影响其监督作用。

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很难理顺,职责权限不明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接近大陆法系,即同时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不参与公司决策、管理,但对公司的某些业务有批准权,可以间接控制董事决议。而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原本就是力求在中小股东、经营者和大股东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制衡关系,从本质上说,也就是利用“外脑”对公司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由此不能让人感觉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有职能重叠的嫌疑。而《指导意见》也并未对独立董事应履行的职责作出明确的界定,更使得两者的职责界限模糊。正如高旭军所说,多人监督等于无人监督。到底如何行使监督权,再多大范围或领域内行使监督权,都给独立董事带来了困扰,使其应有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3.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难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决策机构中的主要成员,不仅要具有专业技能及法律、工商管理、财务会计、科学技术等多种知识技能,而且还要具备独立履行职责的个性、品质、经验及能力,更需要前瞻力、洞察力以及对广大股东和公司利益负责的强烈责任感。独立董事只有具备这些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对公司各项决策进行独立判断、独立地发表意见,并为公司发展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而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是大学教授、社会知名人士、经济学家、律师等学者型或名流型人士,他们可能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但未必都具备技术、商业、管理、特别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而且他们平时工作比较繁忙,在不同公司中兼职的现象又比较突出,所以基本上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顾及公司事务,往往只是“挂名董事”,这就使得他们对公司情况一知半解,不但不能为公司的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反而有可能使公司花了财力却不见收益,甚至会使自己陷入危机之中。

4.独立董事的责、权、利往往不对等,激励机制不健全。根据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调研显示,不少独立董事目前的车马费每年只有5-6千元,有的甚至是免费的,如上市公司“郑百文”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就是免费的,这与他们所肩负的责任是不相称的。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获取酬劳的同时,不仅是以自己所拥有的学识为回报的,更是将自己多年奋斗所赢得的良好声誉为担保,而且,随着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很可能面临法律条款的追诉。这样的责、权、利不对等怎么能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呢?而且,《指导意见》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公司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独立董事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样,由于没有法律责任的压力和约束,也就使独立董事缺乏了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外在压力。

5.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以致它们不可能制止或纠正公司董事、经理等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拥有重大关联事项认可权、提议权、发表独立意见权、知情权、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独立聘请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职权。但是仅仅依靠这些职权,独立董事能对董事、经理起到制约作用吗?而实际上,这些权力的事实无一不需要董事会的合作,如果董事会不肯召集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的权限没有任何意义。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途径

我们既然看到了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去解决这些问题,以使其健康积极地发展。

1.从思想上,改变人们对独立董事的传统看法,逐步接受“独立董事”这一概念。首先,使人们树立公私分明、依法办事、公正廉明的法制观念,从而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行奠定社会基础。其次,“独立董事”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必须加大对其的宣传力度,让人们真正认识它存在的意义,逐步接受它,从而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奠定公众基础。

2.从制度法规上,逐步完善信托制度,充实现行《公司法》或《证券法》。首先,不断完善《信托法》,同时尽快推出切实可行的信托条例、制度等,从而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奠定法律基础。其次,我国现行《公司法》或《证券法》中应具体详细规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各自的职责、职权范围,以使独立董事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各公司要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具体规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赋予其更多的制约手段,并促使其规范运作实施。这里所说得更多的职权是指要赋予独立董事不需依赖于董事会而可独立行使的权力。可以将审计和财务监察权赋予监事会,主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同时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战略决策、提名、薪酬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主要发挥其决策参与作用。

3.从独立性上,必须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公司中得以真正有效地体现。从产生机制上来说,首先必须改变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公司治理最核心的两个问题就是产权和外部的市场竞争机制。所以必须进行产权改革,改变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一方面,我们要在公司治理准则、上市首发、增发和配股过程中坚持股权制衡的原则,切实推行国有股减持政策;另一方面,应逐步完善累积投票制,以使中小股东行使权力的机制能真正发挥作用。另外,选聘独立董事时坚决贯彻这样一种程序: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的素质要求及条件,然后由其提名,报经股东大会审查考核,最终由股东大会批准。总之,必须要避免大股东操纵独立董事的产生,并保证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

从薪酬激励机制上来说,(1)不允许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票,以保证其财产关系的独立性。尽管有的学者提出应逐步对独立董事实行股票期权计划,但我认为虽然这样做会激励独立董事更关心公司事务,但这样必然会使独立董事在财产上对公司有依附关系而妨碍其独立性,使其与内部董事不具备实质差别。(2)必须使独立董事的薪酬与整个公司的业绩和独立董事个人的业绩挂钩,以激励其为公司利益而努力工作。而这就要求建立一套企业市场价值指标和企业会计指标有效结合的独立董事业绩考核体系。(3)应使独立董事的报酬体现风险性,并适度加大其风险性。我个人认为应该取消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因为这种制度的存在,使得独立董事因不重视对公司决策、管理的监督而使公司陷入危机情况所应负的责任降低,对他们的积极性也有所腐蚀,会使其用更少的时间关注所聘公司的发展情况。(4)独立董事的薪酬还要体现公平性,不论是与行业薪酬对比还是内部薪酬相比。另外,我们应当积极贯彻《指导意见》中有关薪酬问题的指示。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目前在我国采取适度津贴加奖金的办法是比较可行的。(5)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独立董事的机会主义行为,须使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达到最大的对应。根据张维迎的观点,企业所有权的最优安排决定于每类成员在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和对其监督的相对难易程度。这一结论背后的逻辑是,给定契约不可能完备(从而不可能让每个成员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所有权,可以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大到最大程度的对应,从而带来的“外部性”最小,企业总价值最大。

从任期来看,独立董事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机构,应该尽量压缩其任期。最好是两年左右,并禁止连任。当然这还没有得到实践证明,只是个人不成熟的观点。但我认为由于任职时间短,在某种程度上会使独立董事减弱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熟识的动机,从而从另一个侧面加强保持其独立性的愿望。

从独立董事人数比例上看,根据萨蒙的观点,董事会中只应有3名内部董事(即CEO、COO、CFO),其余都是独立董事。至少董事会2/3的席位应为独立董事。只有在人数比例上保证,才能使独立董事有弱势群体变为强势群体,真正确保其独立性。美国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的比例很高,比如,在2001年,IBM公司的董事会共包括15名董事,其中12名是由外部人员担任的独立董事。

第9篇:完善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钢铁企业 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 完善

一、钢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作用

(一)确保钢铁企业会计资料和经营管理信息的完整、真实、可靠

虽然会计信息最终是由财会部门予以提供的,但是由于各种资料所经的环节很多,信息来源的渠道非常复杂,业务人员的素质不一,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而只有及时、真实的会计信息才具备使用的价值。在内控系统的调节检查作用下,能够使会计及其业务记录的可靠性和正确性得到保证和提升。

(二)确保各部门生产经营的可靠和正确,从而使会计制度得到贯彻和执行

在会计制度里,内部控制制度贯穿在整个会计制度中,而不能作为独立成分存在,它能够保护会计制度的整个实施过程。严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制度的顺利执行产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使岗位责任制得到加强,从而使业务处理效率得到提升

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业务授权处理,能够使企业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职权和范围得到明确,对专业优势的发挥有利,能够使会计工作的效率得到提升,有利于岗位责任制得到加强,对业务办理者能够尽职尽责完成任务有利。

二、钢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现存问题

(一)不重视内控

在财务人员那里内控有关知识被广泛普及,但许多的财务工作者并未将这些知识在实际工作里应用,或仅仅在财务方面应用。

(二)制度不细致并未深入基层

由于钢铁企业组织负责,机构庞大,并且是由分公司和总公司构成的,因此,虽然某些总公司对内部管理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却并未在车间班组或煤矿分公司中得到深度贯彻落实,从而致使基层单位屡屡出现监守自盗、贪污受贿、私分公司资产、挪用公款等状况。虽然在出现此种状况之后也采取了严厉的惩处措施,但通常情况下这种处罚都是治标不治本的,并使得钢铁企业的效益愈发低下。

(三)在内控的认识上存在误区或片面性

通常状况下,钢铁企业只对合规要求予以关注,而对内控的作用与实质内容加以忽略。某些人认为内控制度的建立只是耗时耗力、增加成本,并对管理效率产生了阻碍作用,就算制定出来之后也只是为了应付注册会计师事物和证监会检查只用,但并未真正将之执行到位。

三、钢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一)适度授权

要想确保钢铁企业能够正常的运作,一定要保证授权的合理性。钢铁企业不仅要对经营决策的权威性和决策性予以保证,同时还要对经济行为的遵纪守法和经济效益加以保证,这当中就牵涉到怎样进行适度的分权。一来,授权的盲目性会到这内部控制制度的效能发挥产生制约作用;二来,授权的无序性也是不利于企业各岗位职能的发挥,因此,应当根据控制环节的不同,进行不同程度和层次的授权,如此才能够使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地运行。总而言之,在进行授权时,一定要对授权进行准确的把握,从而确保管理制度和经营决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确保权力制衡得以实现。

(二)钢铁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建立

1、法制建设的加强

市场竞争环境的良好性,能够促进企业内控的建设。作为竞争经济的市场经济需要依靠法则来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作为政府部门需减少自身的企业做进行的直接干预,通过法律手段来间接调控和管理企业;创建更为高效、公平、透明的竞争机制;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大力的规范和整顿,并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此来对法律环境予以优化。

2、对钢铁企业制度予以不断的完善,将公司治理的结构理顺

如今钢铁企业制度必须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相适应,与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相符。要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制度,首先就需要钢铁企业依照会计控制规定实行纵向的授权制,从而使内部的监控体系能够严格;其次需要钢铁企业对各项规章制度能够予以建立和健全,使各管理机构能够明确其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并设立严厉的考评制;最后需要钢铁企业对外部董事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从而使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得到增加。

3、将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划分,从而使组织结构不断完善

钢铁企业内控的载体就是权责分派体系和组织结构,它们也是钢铁企业内控环境建设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权责分配强调合理有效的对组织内活动进行权限和职责的分派,并未承担责任和执行任务的成员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提供所需资源,保证他们的职责权限和知识、经营相符,让员工都能明白自己的职责、工作和达成组织目标之间的关系。

4、转变内部审计职能,使内部审计作用得以加强

只有使审计地位得到提升,才能使内部审计作用得到加强,只有当设计部门的权利比其它部门高时,才可以确保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与此同时,要将内部审计职能予以转变,将审计工作职能由为公司管理作评价、分析以及提出建议的职能取代差错防弊的职能。

(三)钢铁企业内控监督机制的完善

钢铁企业内部控制的实现最主要是通过大量活动和制度的落实来达到的,为了保证内部控制可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必须对内部控制过程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日常的可持续评估来完成监督,也可以通过个别或单独的评估来完成监督,还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完成监督。

(四)内部会计制度的健全

根据会计法规要求,对会计的工作岗位、机构进行合理的设置,合理划分权限和职责,做到账物的分开管理,从而形成管账、管物、管钱人员相互制约的关系。与此同时,建立起科学的淘汰、晋升、轮岗、培训、聘用等人事制度,对薪酬制度进行严格的制定,并做到奖惩到位、考核及时。只有通过完善钢铁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才能使会计系统运作更为有效,让领导人和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只有这样领导者才能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予以重视。

(五)钢铁企业信息系统沟通的强化

钢铁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的提升可以在优良信息系统的帮助下实现,信息系统不仅对内部信息进行处理,同时也对外部活动、事项、环境等信息进行处理;信息系统的良好性不仅可以帮助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沟通;信息系统的良好性还可以保证企业中的所有人都能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所以,作为企业一定要加强建设会计系统与其他的信息沟通系统。

四、结语

钢铁企业内部控制作为钢铁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现代化管理的必然产物,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钢铁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愈发复杂,内控制度的作用也就越来越重要,所以使钢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就显得非常必要了。除此之外,钢铁企业要将制度的建立健全在实践中落实下去,按照自身特点对内控制度予以设计和执行,从而建立起符合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让钢铁企业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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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玉环.浅谈我国钢铁企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J].企业导报,2012,(2):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