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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动申请书精选(九篇)

工作调动申请书

第1篇: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

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一

县经信局领导:

申请人xx,男,汉族,1987年3月生,xx年7月毕业于xxxxxxxx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我于20xx年参加xx省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被顺利录取成为一名国家公务员。20xx年8月至今,在xx人民政府从事xx,xx,xx等工作。

在xx人民政府工作期间,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帮忙下,我自觉坚持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年多来,透过认真学习,自我的业务工作潜力和综合素质上都有了质的提高,较快地转变了工作主角。

本人从参加工作以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团结同事,爱岗敬业,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具备了较强的工作潜力。为了便于本人更好的发挥所长,为xx的经济发展尽自我微薄之力,特向贵局领导提出申请,调入贵局工作,恳请组织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此申请书。

我于**年8月份进入公司工作至今。现想申请调动目前党群和工会岗位到营销岗位。

在公司工作20xx年多的时光里,我先后在市线、车队担任过线务员和驾驶员,20**年1月透过岗位竞聘走上党群和工会管理岗位工作,在综合的6年多时光里,我虚心学习,服从工作安排,在同志们的帮忙下,学到了较多的专业知识,领导的关心和教导更是培养了我吃苦耐劳、勇于理解挑战的精神,这使我学到了更多做人的道理。在此,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培养,感谢同事们对我的帮忙。

为了学到更多的知识,为了未来能够更好地展开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服务,我打算转入市场营销岗位。作为年轻人,我期望能趁年轻多学习,多锻炼,将来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其次本人工作认真、严谨且具有职责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职责感强,能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

我很喜欢我们公司,在公司里工作感觉很幸福。我也很喜欢这份工作,或许没有营销工作经验是我最大的不足之处,但这也是我最大的前进动力,我会努力学习,我相信,在公司的培训和我的勤奋努力下,我会在新的工作岗位做得更加出色的。

期望领导能够相信我的潜力和诚意,能够给我一个新的发挥自我潜力的机会。我会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在此我提出调职申请。期望自我能成为公司营销工作的一员。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恳请能得到领导的指导,并殷切盼望领导对于我的申请能够给予批准。再次对您百忙中抽空阅读本人的申请书表示感谢!

此致敬礼

申请人:

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三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我于20**年6月到公司工作,至今将近20xx年。自参加工作以来,在领导的关怀下我十分热爱本职工作,并先后在隧道所、设计院多个岗位工作,在这期间我服从领导和组织安排,工作中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一心一意扑在工作上;工作和生活中与同事和睦相处,并且用心参加各类群众活动,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了自我的一份力量。同时,也十分感谢公司给我带给的机会与平台,将我从一个初出茅庐的新人培养成一名工程师。十分感谢各位领导在此期间对我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支持与关怀。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大,及精神长期高度紧张的工作,最近我感觉到自我的身心状况不适合目前的工作,想换一下工作环境。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很多设计项目正一步步逐渐推进。也正是思考到公司今后在这些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对自我负责的态度,提出此申请。

恳请领导思考到我的实际状况,同意从公司调出。多谢!

如若领导批准我的申请,我必须会做好工作的交接,尽力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为了尽量减少对现有工作造成的影响,我请求在员工通讯录上保留我的电子信箱和手机号码1个月,在此期间,如果有同事对我以前的工作有任何疑问,我将及时做出答复并尽力配合。

不管我身在何处,永远不忘公司对我的培养之恩,不忘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之情,将来若有机会报答,定尽全力。

再一次真诚地感谢您及公司全体同事对我的关爱与信任!

多谢!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四

工作调动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工作调动申请书。

本人XXX,男,1976年5月出生,1996年7月毕业于醴陵卫校XX专业,XX学历,20xx年起任职于XX中学,从事校医、政教员及校车司机工作。

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我热爱教育、卫生事业,工作踏实,态度认真,作风正派。校医工作方面,我认真做好各项卫生健康工作,如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与同行交流探讨,并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健康工作;任职校医期间,XX中学没有发生一起卫生安全事故,得到了领导的一致认可和好评。政教工作方面,我一直都有着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积极执行学校领导的各项决定,积极组织开展爱卫创卫活动,并在实际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任职政教员期间,XX中学多次在美丽XX,清洁家园大行动中获得良好成绩,校园干净整洁,环境优美舒适;同时,我协助政教处主任和副主任完成了大量的日常事务。司机工作方面,我定期保养车辆,检查车辆性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同时我注重安全行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安全事故,也从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没有出车时,我会全力以赴完成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工作虽取得一些成绩,但还有很多地方做的不够,尚需提升。除校医外,由于本人还担任政教员、校车司机,工作繁琐,头绪众多,加之个人能力有限,工作忙起来时难免顾此失彼,每每此时常自责于精力不足,给学校和同事带来了些许麻烦。

俗话说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我热爱并擅长卫生事业,有学历基础和工作经验,愿意为XX卫生事业奉献全身精力,在卫生领域做出一番事业一直都是我的职业梦想。虽然我也喜欢政教和校车司机工作,但是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 1

往往无法将各项工作同时开展得有声有色,只有选择一个最喜欢和最擅长的工作,才能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同时,我也认为一个人只有将其精力全部投入到他最热爱的事业中,才会产生最大的动力和最好的效果。

经过再三思考,希望上级领导能理解我的工作追求和不情之请,审验我的调动申请,成全一个热爱卫生事业的医务人员,使其减少后顾之忧,全心全意全力投入到卫生事业中,同意我由XX中学调动到XX县卫生执法监督局的申请。

在我看来,环境卫生整治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如果上级同意了我的调入,那么,我坚信可以能腾出的更多精力投入到卫生事业中,同广大卫生工作者一道,同心协力,真抓实干,让家园更加清洁,使XX更加美丽,创造出更好的卫生整治成果,为XX县的卫生事业添砖加瓦。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五

公司人事部: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此申请书。

我叫XXX,于XX年XX月份进入公司工作至今。现想申请调动目前XXX岗位到XXX岗位。

在公司工作XX年多的时间里,我都是在XX岗位工作,不但学到了较多的专业知识,更是培养了我吃苦耐劳、勇于接受挑战的精神,还使我学到了更多做人的道理。在此,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培养,感谢同事们对我的帮助。

本人现为了学到更多的知识,为了未来能够更好地展开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服务,打算继续求学深造。但鉴于本人求学的学习时间(夜大,需长期晚上上课)与现在所工作的时间有冲突(XX岗位需要实行三班倒工作)。为了不影响工作,同时考虑到本人对XX工作有极大的兴趣,现特向领导提出申请,调到XX岗位工作。

我是个比较外向的人,无论对生活还是工作,我都充满了热忱,积极乐观向上的态度使我能承受更大的压力,同时也使我充满了动力,良好的人格和性格使我与公司的同事们相处愉快,让我懂得更多与人相处的道理和技巧,所有这些,我相信,都对我将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有很大帮助。

我很喜欢我们公司,在公司里工作感觉很幸福。我也很喜欢这份工作,或许没有XX工作经验是我最大的不足之处,但这也是我最大的前进动力,我会努力学习,我相信,在公司的培训和我的勤奋努力下,我会在新的工作岗位做得更加出色的。

恳请能得到领导的指导,并殷切盼望领导对于我的申请能够给予批准。再次对您百忙中抽空阅读本人的申请书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第2篇: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

我叫___,男,1982年8月出生,2004年毕业于___化学与生命科学系化学教育专业,同年参加工作,现在___任高三化学教学工作,现任学校团委副书记,为学校2008年后备干部培训对象。

我于2005年9月至今,一直担任班主任工作,并兼职学校行政办工作,处理班级日常事务和党总支相关事宜。得到了学校领导、师生的一致好评。2005_2006学年高一(3)班被评为“优秀班集体”,2006_2007学年、2007_2008学年高二(2)班和高三(2)班被评为“文明班集体”。个人也在2005、2006、2007年多次获县级、校级表彰。

我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热爱教育事业,勤勤恳恳,认真做好各项教学工作,如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好。因而获得了2006_2007年度“先进教师”光荣称号。

因我的爱人__在___中学担任高三化学教学工作,夫妻长期分居。未满二岁的独生子只能托付给远在__的父母照管着,生活上颇为不便。2008年4月26日我爱人欣然地参加了贵校的优秀教师招聘会,并通过了试讲。

在这最苦痛且又让人忧心的艰难岁月里,天空中飘泊着零星的朵朵游云,雨后天边架起的美丽彩虹把这苍茫边城装扮得如同亭亭玉立的百合,而我的心却要一块一块地被生活拧碎吗?惟有鼓励自己需要继续在艰难困苦中潜行,永远都把对工作和事业的热情放在自己最期盼的“家”里。

再此,我特别恳请学校能体谅我家庭生活上的不便与困难,审验我的调动申请,为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年轻教师,减少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支持鼓励我将教学工作搞得更好,着重考虑我们的请求,将我爱人的工作调动到___.贵校是一所出类拔萃的学校,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归宿,是有志者展示精彩人生的大舞台。

如果学校同意了我的申请,那么,我坚信,不用在__和__往返奔波的我们,将能腾出的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创造出更好的教学成果,为___乃至__教育事业的欣欣向荣继续抒写胜利的篇章。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第3篇: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

铁路调动申请书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本人xxx,是南昌通信段永安车间一名通信工,自20xx年7月参加工作,我一直勤勤恳恳、努力的作好本职工作,在领导的关怀下让我在工作中不断成长,不断的充实自己。

在6个月的实习期间,积极向师傅虚心求教,顺利的通过了定岗考试,在工长的合理分工下担任永安通信工区安全员一职,从一名初出茅庐的学生逐渐成长为一名正式的通信工。在此期间积极配合工长完成工区任务,为工长分担一些压力。在单位服从领导的安排,工作中任劳任愿,与同事和睦相处,并且积极参加车间组织的各项活动。

目前,由于我女朋友在深圳工作,距离比较远,为了更好的增进感情并考虑到段一直以来鼓励人员去新线锻炼的机会和我个人希望正直年轻可以去高铁线锻炼下,熟悉一些新设备和更多的学习一些新技术再加上亲戚朋友多在深圳安家,父母也希望我最好能在深圳定居,经过反复慎重考虑,我现申请调至漳州车间工作。

我坚信:作为一名正式的铁路工人,经过车间领导这段时间的培养和教育,我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在新师傅的教导下和利用自己所学胜任新的工作岗位。我深深感谢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关心,我只能用优异的工作业绩来回报单位对我的信任。恳请领导考虑我的实际情况,给我一个锻炼自己、在新工作岗位上发挥更多才能的机会。特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铁路调动申请书2

尊敬的xx铁道部领导:

您好!

本人xx现任职于xx铁道部,担任副司机一职,现向领导申请调到xx铁道部。本人是xx市xx区人氏,于xx年毕业于xx省xx大学xx专业。毕业至今一直从事铁道工作地点先后从xx到xx。本人对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在单位深受领导同事好评。如今父母年世已高,身体状况不佳。兄长长年在外省工作,难以照顾父母。弟尚且年幼,在xx上学还需父母照顾。

近来母亲思儿心切常打电话倾诉,为此我常奔波。另父母希望我能早日成家,在家乡立业安居。因此父母多次表示希望我能调回xx。我本人也非常想调回家乡,一方面能方便照顾父母以尽孝道;另一方面安居下来后能更安心的投入到工作之中。望领导体恤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铁路调动申请书3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本人xxx,大专学历,具有(国家cad二级登记证书、四级工程测量工证书、四级线路证书)。我是20xx年8月1日在南昌工务段向西线路车间潭岗工区线路工作至今,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克服一切困难,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作好本职工作,在领导的关怀下我非常热爱本职工作。工作实践中,我遵守段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敬岗爱岗,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从一名初出茅庐的学生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工人。在单位服从领导的.安排,工作中任劳任愿,与同事和睦相处。

由于家住南昌,父母年迈多病,起居无法自理,不能在家伺奉父母,实感不孝,给本人的工作和精神带来非常大的影响。休息时劳碌奔波两地,感到身心俱疲。为了能够更好的工作和照顾年迈的父母,望领导将本人调至南昌工务段后勤部门工作学习。我坚信:作为一名合格的铁路工人,经过领导多年的培养和教育,我完全有能力胜任新的工作岗位。我深深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栽培和爱护,我只能用优异的工作业绩来回报组织对我的信任。恳请领导考虑我的实际情况,给我一个锻炼自己、在新工作岗位上发挥更多才能的机会特请领导批示。

此致

敬礼

第4篇: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我叫xx,女、汉族,生于19xx年4月29日,现年30岁,大专文凭,小学一级教师,家住xx区北闸镇,身体健康。我于20xx年6月毕业于云南广播电视大学,小学师资教育专业,兼修计算机软件运用。20xx年3月至今在xx市镇雄县林口乡大倮块小学任教。

我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热爱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服从领导安排,在教学上,认真做好各项教学工作,如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勤劳能干,忠于职守,和同事们相处得很融洽。

现因婆婆(住xx北闸镇)和妈妈(住xx区苏家院乡)积劳成疾、体弱多病;爸爸因长期从事体力劳动,身体透支,加之年迈,多病且无人照管;女儿幼小都需要照顾。而公公尚未退休,身体也较差。

我于20xx年结婚,爱人(李xx)在离家较远的一所小学(xx区苏甲乡石拖姑小学)任教,我与爱人各在一县,相互奔波,生活上颇为不便,我身处外县,学校与家之间奔跑需转多次车,加之路阻,家校往返十分不便,再则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导致诸多矛盾,严重影响夫妻感情。

现有一个女儿,3岁多了,由于女儿幼小,我和爱人都无法带着她工作,一直以来全由她爷爷、奶奶照管,长此以往,对女儿的成长极为不利。更为甚者,现在婆婆的病越来越严重,患有“三高”及严重的腰椎疾病,三天两头往医院跑;而我的妈妈身体也不好,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需长期服药并注射胰岛素,也无法帮我带孩子。由于我在外地工作,照顾老人、教养女儿的工作全都落在老公身上,可老公离家也很远,这样,一次次奔波于两地之间,他实在是疲惫不堪,不仅如此还会造成工作力不从心,影响工作效果。就我目前的家境而言,老人需要照料,孩子要进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早晚需接送,而作为孩子的妈妈身处外地,无法照顾年老体弱且多病的父母、公婆,也无法照顾幼小的女儿,无法尽儿女之孝、父母之责,长期的这种精神折磨,使我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更好的投身于工作。故向组织上提出申请,若能如愿,为我解决自己无法克服的苦难,我会加倍努力工作,以报答组织对我的深切关怀。

此致

敬礼!

第5篇: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

您好!

我叫xxxx,是制动事业部、汽车工站一名员工。也是xxx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辅助与设计专业(模具)的学生,现在在本公司实习。我郑重的向采购计划员这一职务提出申请,希望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我虽然是才出校门的学生,工作经验不足,社会经历不多,但我相信只要给我机会铁杵也可以磨成针。我知道这个工作与自己的专业跨度很大,也没有做过与其相关的事,但我个人爱好经济方面的,对数字也比较敏感。同时对我个人而言,这个职务也有很大发展空间,可以考取相应的职证,也可以向多方面发展,做一个全能的职业人。我想让自己发挥出更大的价值,为公司服务,为公司的明天奋斗。我想用公司的行动准则来说“不要先说“不行”,要先考虑如何将事情做成,做好”,我相信我一定不会说“不行”。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申请书,让我有机会向您展示我自己,同时也希望您能给我一次机会,让我展示我的未来。

第6篇: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此申请报告。

我于XX年7月毕业于南华大学来我院工作至今,在这8年里我从一个刚刚跨出校门的懵懂毕业生,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儿科医师,由衷的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栽培和帮助。

本人在儿科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关爱患者,团结同事,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儿科做总住院医师期间,工作积极上进,兢兢业业,业务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能熟练掌握儿科及新生儿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医疗保健和疾病的预防,我院儿童保健科业务蓬勃发展,不管是健康儿童保健还是高危儿保健,以及儿童疾病的早期康复,都需要一名专业的儿科医师,本人自愿申请到儿童保健科工作,一方面,我具有专业的儿科诊疗知识,能在将来的工作中将临床思维融入保健;另一方面,我性格温和,有耐心,能够热情对待每一个就诊的儿童,我相信我的加入能够为儿童保健科注入新的力量。

我坚信在院领导的悉心培养和我的勤奋努力下,我会在新的工作岗位做得更加出色。希望领导能够相信我的能力和诚意,给我一个更好发挥自己能力的机会。我将珍惜这次机会,为医院的发展竭尽全力。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第7篇: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8篇: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五)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

(六)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七)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

(八)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

(九)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

(十)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

第四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调解

第一节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及时组织调解工作;

(三)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八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设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可以同时在其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派出机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总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工作补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工作补贴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条 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依法、客观、公正地主持调解工作,通过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员实行选用聘任制度,调解组织应当设立调解员名册并公布。

第十一条 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劳动争议。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协商从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中选择1名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协商不成的,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指派1名或者1名以上单数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

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

第十三条 对尚未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定和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调解,受理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庭前调解: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

(二)一方当事人到庭请求解决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在本地,可以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其在答辩期内到庭调解的。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限内调解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内容和适用庭前调解的决定、期限告知被申请人,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在5日内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能调解结案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答辩书进行审理,审理期限自案件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不再重新计算答辩期。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仲裁庭调查结束后,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组织和仲裁参加人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市、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企业方面的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和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有2/3以上委员参加,并经参加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仲裁庭;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授权对仲裁庭和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印鉴、文件、档案、经费;

(四)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综合管理、法制等部门,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方可以由工会组织代表依法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或者由职工方通过推选等民主方式产生的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委托事项、权限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代表破产企业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和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用工方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产生争议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者涉及面广需要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第一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的,以劳务派遣单位为第一被申请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动者受伤时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福利待遇以及返还定金、保证金或者抵押钱物等争议,以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或者返还期限届满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用人单位未承诺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未就工伤待遇支付达成协议的,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其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对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退回申请人重写或者补正,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重写或者补正的内容;对仲裁申请书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注明收件日期、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书面要求出具尚未立案的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放弃仲裁请求,也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或者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也可以在答辩期内提起反申请。

申请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答辩期。

第三节 审理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实当事人及其人身份和权限,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有无回避请求;

(三)听取申请人对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意见;

(四)调解;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六)告知仲裁裁决的期限,宣布闭庭。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请客送礼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及鉴定人员。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四十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记入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有证人的标明证人姓名和住所,并在证据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3日前提交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开庭前没有组织交换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庭审结束前完成举证。

第四十三条 仲裁员对其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形成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复制、查阅、拍照、录像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案件事实部分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审核。受委托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第四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向鉴定机构预缴,由对鉴定结论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未向鉴定机构预缴鉴定费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出庭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材料,出庭人员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其出庭。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到庭而人未能到庭的,仲裁庭继续审理。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到庭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中止审理:

(一)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工伤认定结论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已被受理的;

(二)劳动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终止审理:

(一)劳动者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二)用人单位注销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裁决,当事人已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要求出具尚未审结的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延期的,延期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一条 对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先予执行的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明案件当事人联系电话及住所的移送执行函;

(二)先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三)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四)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申请书。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出具相关仲裁文书。仲裁文书格式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一制定。

仲裁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可以在市政府部门的公众信息网公告,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同时保留相应的网页记录。

第四节 监督与重审

第五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1年内发现其作出的生效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重新审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的;

(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处理结果错误的;

(五)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

(六)仲裁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的。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生效之日起1年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可以申请重新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撤销调解书重新审理。

第五十六条 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被撤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限应当从撤销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重新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理结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仲裁建议书,收到仲裁建议书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处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有义务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而拒不提供的;

(四)利用调解、仲裁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对调解、仲裁工作人员、调解或者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一)违反保密义务,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或者仲裁庭合议情况或者裁决结果的;

(二)仲裁期间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人的;

(三)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利益行为的;

(四)接受当事人、人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的;

(五)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七)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参照《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同时废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解决方式劳动争议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发生劳动纠纷如何选择解决方式呢?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9篇:工作调动申请书范文

(1)标题。居中写“入党申请书”。

(2)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组织”。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

(3)正文。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党组织的态度。写这部分时应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个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4)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主要表达请党组织考察的心情和愿望,一般用“请党组织审查”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作为结束语。

在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申请日期。一般居右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认真学习,掌握基本精神,加深对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知识的理解。

(2)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不要以旁观者身分一味评论别人。

(3)对党忠诚老实,向党组织反映真实思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