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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精选(九篇)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

第1篇: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

核心课程教学全能型比例18%(根据多个学校调查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由上述调查结果可知,当前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教师总体比较年轻,刚出校门的研究生比较多,普遍企业一线工作经历较少,在工程造价专业核心课程,诸如建筑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平法识图与钢筋算量、广联达造价软件应用全部能教的教师较少。这类教师对工程造价整个专业课程体系难以融会贯通,很难在实训环节全面指导学生。此外许多工科院校的青年教师,大都是高校到高校,没有经历过生产或工程一线的实际锻炼,缺乏工程实践经验,加上教学工作时间短,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欠缺,难以真正做到联系工程实际问题开展教学。

二、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多数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教师教学任务繁重缺少实践机会

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大多数招生人数较多,而教师往往严重缺编,部分高职院校为应付教育厅检查不惜伪造数据,通过虚填兼职教师人数来达到师生比。经过调查,很多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教师年课时量达到600学时以上,他们大多数时间都在学校上课备课,缺少学习培训以及参加校外实践的机会与精力。

(二)学校缺乏相应的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建设机制

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发展迅速,很多院校招生规模暴增,在工程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工程造价专业教师必须每隔两三年深入企业一段时间,才能把行业最新知识技能传递给学生。面对工程造价专业的高实践性要求,与之相对应政府与学校缺乏相应的培养机制,每年在省教育厅筹划下虽然有一些教师企业锻炼机会但也是相对较少,比例有限,面对庞大的工程造价专业教师群体,通过如此狭窄的渠道获得实践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三)高职院校教学相关领导认识误区

目前许多高职院校停留在介于高中和本科大学之间地带,管理高度行政化,一些高职院校领导甚至担心教师在企业锻炼能力提高,不再专注教学,不好管理,这也是出于现实的考虑。一些高职院校领导认为教师大量出去进行企业实践锻炼,学校课程没教师带,在本来教师相对较为短缺情况下,完成教学任务显得捉襟见肘。还有些学校高职院校系部领导工资系数取决于系部教师工资的平均数,如果出去锻炼教师较多,个人的收益会受到影响。甚至还有一些高职学校领导认为教师出去企业锻炼,有些教师在外面工资薪酬比在学校还高,容易影响军心使在校教师无法专心教学。为此一些领导视专业教师在企业兼职锻炼为洪水猛兽,甚至要求专业教师在学校实行坐班制。

(四)一些工程造价专业教师的职业惰性

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教师纯粹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出身的并不多,大多数由土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转入,能够带本专业一两门课程就觉得比较吃力,如果要成为本专业行家里手,能带建筑工程概预算、清单计价、平法识图与钢筋计算、工程造价软件应用等核心课程就必须花费很长时间自己摸索学习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才能教好这些课程。这些外专业转入的工程造价专业教师满足于上好一两门课,即使有企业锻炼的机会也出于个人面子问题不愿意进入企业从基层预算员做起,这些心理因素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这类工程造价专业教师在实践能力上的提高。

三、三明治模式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教师实践能力培养体系构建

(一)加强实践能力素养在教中学

教学相长,工程造价专业教师在施教的过程同时也是自己对工程造价专业技能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即教师通过教而促进自身的学。工程造价专业教师的核心能力主要集中在能够使用编制有关工程定额;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编写各类工程估价(概预算)经济文件,进行建设项目投资分析、造价确定与控制等工作基本技能;具有编制建设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物资供应计划的能力;具有建设工程成本核算、分析和管理的能力。在具体的教学课程中比较体现实践能力的课程主要有建筑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平法识图与钢筋算量、工程造价软件应用。这几门课程只有深入实践、参加过实际工程项目才能熟练掌握技能,才能在有限的课堂上把知识讲透,讲得深入浅出。青年教师在工程造价专业教学中会发现实践能力的不足,这是“三明治模式”的第一步,通过理论教学发现自己的不足,据此获知需要提高实践能力的方向和目标。

(二)通过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取行业准入通行证

这是“三明治”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模式下进入企业的通关证。注册造价师考试课程分为四门,这四门课在工程造价专业课程体系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工程造价专业教师应该努力通过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只有通过了造价师考试才能较为方便地在企业兼职,也相对在行业有较多的话语权,能够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造价文件。

(三)进入企业锻炼承担企业项目任务

这是“三明治”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的第二步。工程造价专业教师提高实践能力应该每隔三年或者五年进入企业锻炼一年后再回来教学,高职院校应力求建立这样的教师培养机制。专业教师进入企业之后,力争参加项目,比较合适的是进入造价咨询公司,直接从事一线工作,诸如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跟踪审计、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等。通过这些工作的磨练,工程造价专业教师可以比较深刻地掌握工程计量计价,定额使用换算技能,这在学校的教学中是很难领悟的。另外在企业从事实际工程造价项目时候,能够体会到很多书本学不到的经验,甚至现行定额无法解释的问题,通过分析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实践能力提高的过程。特别是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项目,对一个造价项目可以从破土动工到竣工验收整个环节都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尤其是在工程结算时,面对施工单位结算资料的造价审减问题,审查工程量,审查取费,审查单价,审查变更索赔等资料,都可以学习到很多工程造价实践知识,这些专业实践知识将会进一步强化工程造价专业教师的教学能力。

(四)回校任教把实践经验总结成为专业实训资料

这是“三明治”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的第三步。在学习到丰富的实践经验后,回到学校后进一步进行总结提升,这是专业实践技能回炉重铸的过程,可以开发校企合作教材,把工程结算资料、工程商务标投标文件等这些真实的工程项目案例资料整理成实训资料,从而在指导学生实践时能真题真做。特别是一些工程商务谈判,一些工程审计中定额的理解分歧,一些工程合同纠纷以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等造价案例,是书本上永远也学不到的宝贵经验知识,当专业教师把这些实践中获得的真知灼见用于教学,教学过程也能够栩栩如生,高度仿真工程现场。

(五)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在企业兼职

这是“三明治”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的第四步。200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指出“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明确提出“制定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管理办法”。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之外,如果能在企业兼职成为建筑公司技术顾问、项目经理或者造价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实对教学也是一种很大的促进。在企业兼职的同时可以学会处理各种工程实务,并可以利用企业工作的身份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联系实习、就业单位,这其实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特别是工程造价专业教师从事企业兼职工作,如果涉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计等问题可以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把学生当作工作的助手搭档,引导学生真题真做,快速进入到工作角色中来。

四、结语

第2篇: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

关键词:以就业为目标 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学习方法

《安装工程造价与实训》课程是高职工程造价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课程主要介绍建筑安装工程的计量的方法。是一门涉及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等专业、多学科、专业知识的独立、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各专业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通过学习使学生学会安装工程定额的制定方法和实际应用,掌握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及价差调整。教学目的是使学生领会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内容及应用,理解建筑安装工程的电气、水暖、消防、通风、空调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及竣工结算的编制原理与方法,具备编制安装工程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及竣工结算文件的能力,让学生成为能服务于建筑企业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独立从事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以及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的专业人才。由于《安装工程造价与实训》课程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综合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课程,因此,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应作为教学的核心和重点。本课程围绕这个核心从理论、实际和实践方面对学生加强培养。

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并结合工程造价专业的特点,再具体到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我认为学生经过工程造价专业课程《安装工程识图》、《安装工程造价与实训》的学习,应能熟练应用工程造价管理软件,完成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掌握安装工程工程造价的审核及工程结算的方法,成为造价工程师的预备人才。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在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上都要理论联系实际,不但重视理论学习,更主要的目的是对技能的培养,以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为目标来进行教学。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应以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

针对学生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多年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经验,在此对工程造价专业的教学提出建议如下:

一、安装工程识图

通过大量的读图,增加对工程施工图的感性认识,最后达到能够熟练读图的程度。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就需要大量实际工程施工图来进行举例和讲解。在方面学校教学工作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是教材的局限性,我们使用的教材中大部分只是对常用图形符号介绍很多、很全,但读图实例较少,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从而无法达到教学目的,与实际工作结合性不足。希望高职院校根据人才培养方向和遇到的实际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编制符合高职特点,以大量施工图为背景的教材。这样才能使学生在毕业后可以更快的融入社会和适应工作。

二、预算基价及预算软件的应用

以地区预算基价为基准,并结合广联达预算软件,详细介绍预算基价的组成,工程量计算规则,字目划分以及子目包括的工作内容。为此在教学中要增加建筑工程个专业施工图预算编制实例,结合课时合理的制定对实例的讲解,在不耽误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让学生在动手过程中增加对预算的认识,逐步建立起对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思维方法,使教学真正做到为实践服务。为了补充教材中实例的缺陷,可以采用北京广联达惠中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钢筋工程量的计算与软件应用、以及建筑工程图形工程量的计算与软件应用等系列教材,走校企合作的道路,推动我国工程造价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主材、设备市场价格------询价

近几年,随着高校扩招,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大学毕业生们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难”问题。高职教育是为企业培养人才的,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可以在课程设置、复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案例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等方面进行大胆尝试,办特色教育,改善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根据我多年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经验,结合市场对工程造价人才的需求状况,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实例教学、实行2+1教学模式。实行2+1教学模式,即前两年为基础学习,大三第一学期老师可以根据学生和兴趣和其实际的能力给与建议,把学生分成若干组别,如:土建施工图预算编制,装饰施工图预算编制,电气施工图预算编制,安装施工图预算编制,建筑工程图形算量,建筑工程钢筋算量等。由有经验的教师或造价工程师进行强化训练,这样可以避免学而不精的问题,在现在这个需要有一技之长的社会有积极的实际意义。大三第二学期进行实习,接受市场的检验,巩固和完善他们所学的知识。

2、购置预算软件用于教学。在教育过程中选择适合的实习基地或模拟实习工具,无疑会缩短教学与实际工作的距离,从而间接的减少毕业生的“适用期”,甚至达到“零距离”的最佳状态。利用多媒体服务于教学将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根据本人使用广联达预算软件的亲身经历,希望更多院校选择广联达预算软件加强教学,丰富课堂。

3、建立工程造价专业实验室。购置预算基价、工程造价信息、标准图集、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收集典型的住宅、办公楼、宿舍楼、教学楼、实验楼等不同使用功能的各专业施工图,服务于教学。使学生有机会进行大量的读图、识图工作,增加实践环节,增加感性认识,达到熟能生巧的目的。

4、提供高校间工程造价专业教师互相学习、交流机会。在现在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信息量之大,更新速度之快是以往所不可比拟的。我们不能闭门造车,要走出去,与其他高校的老师进行专业交流和学习。这样才能更快的解决我们在实际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外校老师的教学经验,在工作中避免他们犯过的错误,更有效率的进行教学工作。通过交流,也能使其他学校增加对我校的了解,增加我校知名度,对我校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意义。

第3篇: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

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室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是对“学中做,做中学”教学模式的一种升华。其目的是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的同时,教学为实践服务实践为教学提供验证,并获取一定的经费支持。在长期的教学中我们意识到只有强化实践能力综合训练,才能培养出真正有实践能力的、受用人单位欢迎的工程造价人才,所以要把课堂教学与工作室实践结合起来,构建以实践能力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打造出具备良好的工程造价实战能力,造价经验非常丰富的优秀毕业生。

1、如何建立及运营工作室

一个造价工作室的建立,首先,需要有工程造价实践能力强的专业带头人作为工作室的负责人,还要有结构合理,专业性强的教学团队,才能使用工作室模式对学生进行培训和强化。其次,要取得学校的支持,工作室场地、办公设备、软件采购等都需要学校的支持。再次,要建立、更新和维护校企合作,企业可提供一定的经费、技术和实训场地的支持。最后,要关注政策及补助。比如,获得批准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将有财政拨款,可以承担一部分资金投入。工作室的日常运转是在保证教学计划内容的前提下,通过教师或学生向社会承接工程造价项目,有条件地组织学生参与,把教学融入到具体的工程实践项目中去。引导学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社会工程造价实践活动,在实践中验证和消化所学理论知识,形成教学与实践结合的良性关系。同时,日常教学中通过实际项目对设计经验的不断归纳和总结,可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2、如何构建基于工作室的实践教学模式

(1)教师的选择

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离不开专业教师的付出。造价专业类别多,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水利水电等,同一专业使用的软件也有多种。因此,要建立好基于工作室的实践教学模式,需要一支能力突出,对专业有热情,专业特长各异的教学团队。

(2)学生的选择

进入工作室的学生,首先要求其有强烈的兴趣愿意接受系统的强化训练,愿意参与工作室从事具体工程项目的实践。其次,选择通过课堂学习掌握了较好基本功的学生,比如工程图纸的识读、计量计价规范、工程造价软件的使用等。再次,可以对进入工作室的学生每学期考试两次,实行末位淘汰制。同时,可补充或增加新鲜力量。

(3)针对不同的岗位采用不同的专业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

有了良好的教学团队,还有能力各有所长的学生参与,这样就能由不同专长的专任教师对相应专长的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通过这种方式,学生的能力得以快速的提高。

(4)针对不同的工程采用不同企业的工程造价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具体实战项目的完成,除了要有专门的教师进行辅导以外,有时还需要有企业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进行技术支持。当有些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进行攻关时,需要相应的企业工程造价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二、结语

第4篇: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

关键词:建筑监理;工程造价;有效控制

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就是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工程的建造价格,所建工程从决策立项到竣工使用,期间的是一个较长的建设周期,在建造工期内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都不断的变化,因此,工程造价的管理就是一个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一 工程监理对造价控制的全方位准备

工程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的控制,对工程建设而言,监理是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监理,而目前工程建设监理主要还是集中在工程的施工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集中在新增费用的控制、现场签证的控制,各种费用索赔的处理等几个方面。归结起来,有一个重要因素对上述构成有很大的影响,那就是设计问题。

(1)设计图纸的矛盾,导致工程洽商变更量大大增加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常出现建筑图与结构图尺寸不符,标高有误、位置偏差、大样与平面图对不上、安装图与土建图有矛盾、预留造价管理工作还是落在业主身上,主要是因为一般的建设单位不熟悉工程知识,也很少了解工程进展过程的各种技术经济关系,往往是只从财务角度审核工程开支或仅从数字上审核工程费用,很难有效控制项目资金的正确使用,而工程监理作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见证人和专业工程微观的管理者,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排除在投资控制工作之外,实际上,业主聘请的工程监理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意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1)是业主的原因。业主依据旧的基建管理观念,什么事都由业主来指挥领导,忽略了工程监理的存在,惟恐监理对投资进行监控后削弱了业主对工程的控制权;2)是监理的原因。目前大部分监理人员是从设计、施工管理、学校老师等几方面转职而来,普遍缺乏经济观念,工作中习惯运用自己熟悉的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而把如何降低工程造价看成是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没有将项目投资控制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工的监理意识中去,结果造成一种错觉,就是监理工程师只能管工程质量和进度安全,如何控制造价是业主的事,不把控制造价列人监理职责范围之中;3)是法律环境的原因。目前我国现行工程监理的法规不健全,孔洞无法在结构实现,这样往往就造成了返工,既影响结构质量又造成了工期延长,还大量增加了原本不该发生的费用。

(2)是设计图纸施工要求不明确,造成工程结算扯皮或费用索赔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选用的大多是地方标准图集,而设计上所选用的图集的编号不明确,与实际不符,而承包方在招标答疑时往往按低单价投报价,待实际施工要求与投标标准不符时便要求调整,往往造成结算扯皮或费用索赔。

(3)是设计与施工脱节

目前相当多的设计师很少甚至不去施工现场,施工经验缺乏,所以所设计的图纸往往难以施工,甚至无法施工,如某工程屋顶管道设计有误造成保温层、架空层无法施工,引起费用索赔。

(4)是钢筋的增量

一般而言,设计概算往往不计算钢筋的增量,一般到施工阶段才能看到它对工程投资影响有多大,这是由于设计时设计师往往靠经验或手册增大配筋量,而不是严格计算。如某工程选用板分布筋为中10@150按规范无须配这么大,实际上中6@200即可,仅此费用一项相差近30万元,通过对一些工程的调查了解许多工程钢筋基本上属超配。

二 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在施工阶段为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监理人员主要是处理好进度款拨付和工程变更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1)严格控制好进度款的拨付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是按逐月(或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来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监理方往往会出现两个极端:一是超付工程进度款,占用业主方资金,降低了投资效益,甚至有的工程进度款超过竣工结算款,施工单位不愿返还或拖延返还超付额,而引起业主方的经济损失;二是工程款付得不足或拖欠,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影响施工企业的效益。这两个极端都会影响工程的进度,不利于工程管理。

(2)有效控制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来自业主方或承包方的不同原因而提出的项目修改,设计方也会根据合理性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大量的设计变更。于是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材料代用等不可预见的问题,这些是使工程造价提高的重要因素。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做到:①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②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签证,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签字认可;③一般变更由设计及现场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方代表审核后签定,重大变更则需业主方领导签认,对非发生不可的变更,应尽量提前实现,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越大,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变更,已施工的工程还需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

三 工程监理在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的有效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的依据。因此,造价工程师应十分注重竣工结算的审核把关。

首先是要核对合同条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料价格和优惠条件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若发现合同有漏洞,应提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认真研究,明确结算要求。其次,要检查落实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和隐蔽工程记录上的确认人员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只有手续完整、方可列入结算。如工程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对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最后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建安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先审核各项费率、价格指数等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再核实计算程序。

四 结语

总之,随着工程监理工作的不断开展,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发展成为我国建设项目管理的成熟制度。事实证明,如果对上述各阶段进行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能把工程造价控制在预期的概算之内,实现“控制造价、合格工期、质量达标”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5篇: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

本文阐述了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职业区别,并总结新疆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与管理现状,提出了只有通过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各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途径,才能满足新疆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常态对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基金项目】

本文为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编号:2014-KY-02)研究成果。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涉及到的知识范围广,内容包括土木工程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知识。目前随着新疆房地产、地铁等众多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涌现,工程造价管理行业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增多。高素质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但能有效控制成本,减少资金的流失,还在工程投资与建设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加强新疆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并通过各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以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目的势在必行。

一、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概述

(一)预算员与造价员的职业区别。

预算员与造价员从概念、工作范围、备案机制和证书使用范围等都有着不同的职业区别:一是预算和造价在专业技术工作上完全不同,预算仅是造价工作范围内某一个环节,而造价工作范围较广泛,涉及招投标、审计及工程咨询等;二是预算员是通过本省(自治区)建设行业的考核取得职业岗位资格证(简称:上岗证),而造价员是考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经登记注册后得到行业认可的从业印章;三是预算员一般来说只能在本省(自治区)从业,而造价员在全国范围内从业有效。

(二)造价工程师与造价员的职业区别。

造价工程师与造价员的备案机制和继续教育要求相同,都具备在全国范围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但其级别和名称不同,造价工程师比造价员职业岗位级别高,造价工程师经注册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印章,造价员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权限不同,造价工程师具备编制和审核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资格,造价员只能编制没有审核权利;职称不同,造价工程师是中级职称,而造价员是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不同,造价工程师是国家依法设定的职业资格,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是职业市场准入,造价工程师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的签字权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造价员是一种岗位设置,造价员证书属于职业水平证书,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也不是职业资格的市场准入,并且造价员的职责是协助造价工程师完成造价工作,关键是造价员不具有独立的造价文件签发权。由此,本文的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特指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新疆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起源。

新疆的造价员职业岗位最早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名称为: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归口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现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进入21世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将计划经济的定额管理进行改革重组,业务划归至原自治区建设厅,具体负责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1998年国家实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制度后,为了与之衔接2004年将“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改名为“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并实行全疆统一考核取证管理;2006年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在全国范围从业资格有效;2011年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再次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对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现状。

为加强新疆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2012年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建价协[2012]17号文件),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业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得、登记、证章管理、资格变更、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作了严格规定。

1.造价员登记从业管理。

新疆造价员的从业活动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各地州的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的初始登记的初审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核发造价员从业印章;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可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同时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造价员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

新疆造价员实行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双向分级资格管理制度。造价员证章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和从业印章样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的制作;各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负责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发放。造价员证章是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和工作经历证明。由造价员本人保管、使用,每4年验证一次,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从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并强制规定每两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3.造价员自律和监督管理。

为增强造价员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造价员管理制度建设中,专门建立了职业道德守则,并通过签字和加盖印章的从业要求,实现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并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以及造价员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制度,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给予自律惩戒。

(三)新疆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存在的问题。

1.涉及的知识领域单一,实践经验不足。

据调查,新疆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呈散状分布在各行业,如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工程咨询等。由于从事的岗位不同,涉及的知识领域比较单一,像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人员,对国家政策、审批流程比较了解,但对设计、施工等不熟悉;如:项目业主造价从业人员对施工流程了如指掌,但对政府审核过程知识缺乏,对设计咨询了解甚少;施工企业造价员熟悉施工步骤,但是对政府部门的审批等程序不了解。这种从业的局限性,直接导致部门间的沟通欠缺,从而影响工程从设计到审批到施工的整个过程。另外,我国工程造价行业较之其他国家发展较晚,从业人员理论知识水平低,工作经验积累少,甚至有的从业者没有经过专业学校的培养,仅靠自学的经验参与实际工作。这批从业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已无法面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改革的现实,对技术进步起到了阻碍作用。因此,加快培养集法律、经济、技术、管理于一身的高素质造价从业人员,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2.观念陈旧,缺乏创新意识。

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总是本着“定额+费用+文件规定”的规律确定造价,由于这种陈旧的工程管理,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工程管理发展。2003年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来,部分造价从业人员至今仍然从根本上无法接受新规范,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提高,更何谈与国际化工程管理标准接轨。

3.职业素质低,专业水平不高。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变化,工程造价等行业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些工程造价人员由于自身素质较低,无法抵挡利益诱惑,通过迎合委托方、高估冒算以及肆意压级压价等方式,追求个人私利,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和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在社会上影响极其恶劣。另外,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在造价工作中出现错误频率过高,比如漏算、错算、缺项等,这些现象在工程造价业务中也是一种普遍现象,给工程造价工作埋下了隐患。

4.工程造价管理岗位缺乏综合素质管理人员。

工程造价专业在新疆现有高等教育领域,长期以来一直停留在高职(专科)教育层面,本科教育以工程管理开设专业,多年来基本没有新疆本地高校培养的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或研究生人才。导致早期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多数由相关部门派遣,使得管理人员缺乏工程造价行业的经验,同时相比其他行业来讲,我国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对于从业人员的审核和评价体系也不健全,所以根本不能切合工程实际进行有效管理,只能通过硬性的规章制度开展管理,严重阻碍工程造价管理的良性发展。

三、提高新疆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的途径

(一)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1.高尚的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

目前,新疆正处在城镇化进程快速发展中,承建工程多以国有投资为主,一项工程造价可能超过几千万或者是上亿资金,工程造价是否准确无误,都会对项目投资造成很大影响。所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思想意识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更大层面关乎国家经济发展,所以一名合格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其职业道德修养和个人综合素质是最重要的先决条件。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必须以职业道德准则为指导,以国家和公共利益为第一需求,不断培养个人从业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

2.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

对于工程设计、建造、施工而言,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仅涉及到项目资金的周转、融资、项目的投资管理等,还涉及到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综合管理能力,才能胜任此项工作,所以专业技术的综合应用和专业素养的长期积累,才是成为优秀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前提。

3.高水平的市场调研、分析能力和敏锐的市场观察力。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通过“量”和“价”来进行评估,所谓“量”是现场测量或者是图纸设计的评估;“价”则是顺应市场变化而变化,并没有一个墨守成规的准则,“价”的内涵,只有正确了解市场,掌握市场规律,才能合理进行价格评估。对市场的变化,要求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随时关注新材料、新工艺的变革,为工程节省预算开支。对于市场的掌握情况,可以通过专人调研、采集和最准确、最前沿的实时资讯,只有这样才能在建筑市场中保持较强的竞争力。

(二)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与培养的途径。

1.以管理为切入点,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加强职业道德,提升综合素质。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禁止接受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吃请;禁止与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私下接触;禁止包庇、默许和参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捏造数据等有欺诈、伪造、作假的违规行为;禁止收受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礼物;禁止假借工作所需,向成员企业、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报销有关费用。禁止接受成员企业、施工方等利益相关方提供或资助的参观旅游及营业性娱乐活动;禁止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应保守造价工作相关各方的技术和商务秘密;禁止私自从业和私自出具造价成果文件,未经允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对于触犯法律的相关条款,应承担法律责任。

(2)提出从业要求,规范个人行为。加强新疆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其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结合自治区实际,切实加强管理,提出工程造价从业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其资格印章不得转借他人,若有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从业人员三年无业务成果或未参加继续教育,将取消其从业资格;三是投标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招标时,必须携带地州建设局发放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手册》到场,如果发现在投标报价中有不良行为将记入该手册的“记事栏”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以培训为手段,建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对于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来说,顺应时展,努力学习和积累法律、经济、技术、管理层面的知识,尤其是在知识经济的当今社会,从制度层面针对从业人员要求必须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术、新技能、新方法、新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造价从业人员理应自觉接受每两年累计不应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准予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盖章。继续教育是续期验证、延续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造价员从业资格证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内容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伪造业绩、提供虚假证明。验证合格的由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签署验证日期、加盖“有效期四年”印章和公章。重新核发包含造价员姓名、从业单位名称、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的资格专用章。

3.从源头入手,提高新疆工程造价专业职业教育教学质量。

2015年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牵头,公开出版《新疆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职业教育系列教材》,旨在通过统一规范职业教育教学内容,从源头上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该教材从法律法规、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等四方面全面推行自治区现行工程造价管理运行的新模式,大力普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方式,从根本上促进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同时,建议应着力推进工程造价专业应用型本科和专业硕士教育,为培养适应新疆经济建设新常态的工程造价管理高层次人才而奠定基础。

四、结语

新疆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管理与专业培养,任重而道远,理应通过政府、行业、学校等社会各界力量,大力培养多层次工程造价专业应用型人才,以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技术水平,保证新疆建设工程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作者:吴季岭 陈淑娟 张翠红 单位: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范琪芳,郭辉.浅议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的途径[J].河南建材,2012,3

第6篇: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

一、设计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

引入工程监理,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成熟的工艺,减少在施工阶段重大设计变更和方案性变化的发生,对有效地控制造价将起到一定的作用。有关专家称:如果工程监理在设计阶段就介入的话,一般可排除、纠正80%的错误,但进入施工阶段后工程监理才参与,充其量也只能节约20%的投资。据资料介绍,德国一家大学实验楼,原设计是三层并有地下室,项目管理公司在满足委托者的面积要求和功能条件下,提出增加一层,缩短两个轴接,取消地下室。而且缩短了人流的疏散距离(符合规定标准),这样修改设计后不但减少了造价,还在功能上得到了改进,获得了市政府的嘉奖和好评。目前,我国对于在设计阶段引入工程监理这一做法还很少见,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熟先进的制度,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市场。提倡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从造价控制管理的意义上讲,事前控制,预防为主,这也是科学合理的。因此,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来控制造价是很有必要的。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

众所周知,国内外建设市场均是一个业主占支配地位的买方市场,施工企业间的竞争十分残酷。为了中标,投标人倾向于以近乎零利润乃至低于成本价投标,而业主又往往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虽然投标人承诺恪守合同文件的规定,但一旦得到合同,他们不甘心最终没有利润或亏本,于是,往往以劣质材料、不按规范施工、贿赂或层层转包的手段来赢利。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理机制,受害的只能是业主。

——从工艺、工序监理控制造价监理工程师不应只关心工程是否能达到要求的质量目标,他注重的应是项目设计的所有目标,在具体运作中,承包商在从事永久性工程施工之前每天必须将进行的各种检查、检测、新的工作内容或工作面、工作量、施工方法、措施,材料的检测和部分工作或工程的分包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工作,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的工作不能得到工程师认可。同时工程师的认可又是承包商获得进度款的依据。承包商任何未经工程师认可的投入(人力、材料、设备)都将得不到补偿,也就是说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不得自行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工作面,不得将材料投入工程使用,不得自行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从工程项目成本监理控制造价工程监理的项目成本管理目标是工程必须在合同价之内完成而不能出现超预算。在工程监理的严格监控下,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超预算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这是因为:工程超预算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劳动力和材料单价的上涨,一是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加,而承包商的标价是承诺,对其有约束力,且承包商无权自行增加项目的工程量,即使有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加大资源投入来保障项目设计目标的实现,承包商也无权因此得到补偿,因为在投标文件里,承包商往往列举大量的能保障项目顺利完成的人员及机械设备。 ——从设备费、材料费监理控制造价设备费、材料费在基本建设项目中约占整个造价的70%左右。它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材料、设备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建设费用的大小。 因此,在监理过程中,不可忽视这一部分。要引进竞争机制,创造竞争条件。业主可以委托监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直接选定供应商,这样可避免承包商擅自压价,拖欠供应商款项,从而引发供应商以次充好、供货不及时,进而影响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发生。承包商在编制投标价格时,其中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按业主与供货商签定的价格进行报价,由供应商将主要材料和设备运送到现场,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签收后,由业主将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从以上工作程序很容易看出承包商除了对监理工程师唯命是从以外别无选择。这是因为监理工程师拥有约束承包商履约强有力的经济手段,经济手段由项目的支付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构成,他们是承包商头上的两根“紧箍咒”

项目支付制度:实际上,项目支付制度是把项目的经济风险暂时转移给了承包商。承包商必须为获得经济效益(其投标标价与项目实际成本之差)先行垫付货币或其它资源,就是说:他必须自费购买材料、设备、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按合同文件所有要求营造工程。承包商只能以完成的工作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后从业主那里获得补偿(工程款)。如果承包商的工作不能令监理工程师满意,他不仅无望获得利润,就连投入的成本也无法收回。

项目保证金制度:按惯例,承包商在签定承包合同之前必须交纳等于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承包商在动工前固然可从业主那里获得占合同价10%的预付款,但他必须同时向业主递交等额的保证金或保函。即便承包商已获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他也必须留下占合同价5%的保留金。这里的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共达项目合同价的15%,远远大于承包商的利润率。承包商的违约能导致保函被没收,而是否违约只有监理工程师来评价。

三、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监理

在前几阶段工作做好的基础上,竣工结算就容易得多了。在工程办理交工验收后即可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值=合同价款值+索赔款+违约金。

根据FIDIC条款或我国建设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条款和实际合同签定的条款规定:涉及到施工索赔和违约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必须分清责任,尽量减少索赔,要减少索赔就应注意以下几点: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条款;项目开工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避免施工

第7篇: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造价控制

前言

工程造价控制的目的就是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实现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并进一步寻求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而工程投资控制又分为不同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控制目标,如概算不应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合同价不应超预算等,本文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谈谈如何做好在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明确招标范围

在招标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招标范围,如果范围确定不当,则对工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现场协调、工期和质量管理会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因素,最终影响工程投资和工程质量。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把一个项目分解为单位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分别招标,如土建、水电安装作为一个合同承包,把消防、弱电及室外市政、园林绿化等配套工程作为专项分包。这种做法相对目前我国的现状,即总承包企业不多的情形下较为可行,但是合同数量相对较多,若建设单位与监理的管理能力不足时,将会增加现场管理、协调的难度。也有部分招标人把以上所有内容,即整个项目进行总承包。这种做法虽然合同管理较为单一,但对于大型的项目,目前可供选择的具备各专业施工实力的施工企业较少,特别是能掌握各种专业施工技术的项目经理更少,一方面将大大降低招标时的竞争性,另一方面投标人在投标时会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可能提高投标报价,从而增加了工程投资。另外也有少部分招标人以保证产品品质为由把土建中的外墙装饰、门窗等单独分包。这种做法不可取,且有悖于招投标法中关于肢解工程的有关规定,也增加了现场管理难度,扯皮现象增多,尤其是在后期保修阶段,质量原因界限难于划分。

招标范围的确定是招标活动中较为复杂的一项工作,造价工程师应当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专业要求、招标项目的管理要求、对工程投资的影响、工程各项工作的衔接等因素,权衡利弊,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范围。

2、合理确定投标人

招标范围确定后,要进行投标人的确定。确定投标人资格,主要是审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应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资质情况;没有不良记录;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

由于我国目前较多的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承包制,尽管某一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但各项目经理间的能力差异明显。因此,作为一名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应协助决策者加强对投标人的项目班子各种实力的考察和控制,以便能选择出一批优秀的投标人和项目班子来参与竞标,确保项目的品质。

3、要有明确的付款方式

投资控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内容,就是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过程。目前,常用的进度款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造价的百分比进行支付;二是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支付。造价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的特性,结合建设单位的管理规程,充分分析以上两种模式的利弊;若造价工程师在现场施工期间参与程度不大,即人员安排不充分时建设单位常用第一种支付模式,这种模式在施工期间与施工单位的扯皮较少,但问题暴露较迟,大部分纠纷在最后结算时一次性解决,增大了后期结算的难度;采用第二种模式支付时,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较高,应参与现场管理、及时进行工程计量签证等,在每一次支付过程中都要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此种结算方式问题较易早暴露,一旦甲乙双方出现分歧时,造价工程师将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4、明确无价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

许多工程实践证明,无价材料价格的确定,一直以来是工程实施阶段中较难解决的问题,这需要造价工程师予以特别关注。在招标阶段,造价工程师一定要尽可能详细地明确各无价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技术要求等,对一些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可根据建设单位的惯例或工作经验予以确定,对一些可能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变更的无价材料应特别作出分析和明确。可参照如下方式确定:1、对于重要设备、金额大、数量多的材料尽量采用招投标方式,以投标价为结算价,不取费不让利,材料采购保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2、材料金额不大、数量少的材料,如近期(3个月内)同类材料当地有投标价的可按投标价执行。3、如近期同类材料无投标价的,由建设单位造价工程师和监理派人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时要货比三家,合理确定价格。总之,对于无价材料一定要注意“不留活口”,充分考虑事前控制,便于项目的目标控制。

5、明确工程变更的的处理方法

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造价工程师必须对工程变更有足够的应变措施,应在招标文件内确定合理的工程变更处理办法,一般应明确以下几点:1、明确变更审批程序。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2、明确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设计变更确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一般合同内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合同内有类似的,可参照此价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由承包人提出,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第8篇: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承包人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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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印花税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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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 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性质: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_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商定)。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_________

3.3 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_________

(2)行业标准、规范:_________

(3)地方性标准、规范:_________

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部分有:_________应由发包人在_________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__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图纸及作法说明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_________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_________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

4.4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_________

4.5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5条 工程师

5.1 发包人委托_________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其职权主要内容:_________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_________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

第7条 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______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_________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_________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_________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_________

(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_________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

(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相应费用:_________

(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_________

(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_________

8.2 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_________并承担相应费用。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_________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计算:_________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_________

(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_________

(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筑物施工,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_________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_________

(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_________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

(7)对施工场地各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

(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_________

(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_________

(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工程师在收到后__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

10.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第11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14条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约定在_________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_________

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6条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问验收的部位:_________对上述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及作法说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8条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及设备管线工程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_________。

19.2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的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担的计算:_________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第20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房屋修缮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21条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22条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经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为:_________

(2)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加酬金的构成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3)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下列内容及调整方法:_________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的合同价款;

(B)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

(C)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_________

23.3 双方约定采用可调合同价款的,在双方约定的调整因素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24条 工程预付款

24.1 双方约定工程预付款时间:_________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及比例:

24.2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同期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5条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图纸及作法说明核实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26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按本合同条款第24.1款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进行。

26.2 本合同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第27条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经双方商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规定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内(附件二)作为本合同附件。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泥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

第28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_________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29条 材料的样品及样本

29.1 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_________

29.2 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需提供指定的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_________

29.3 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认定验收后共同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不符合样品或样本标准的,由供货方承担责任。

第30条 材料试验

30.1 双方约定对下列材料必须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及其他试验(包括防水、冻溶、强度测试等):_________

(1)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科:_________

(2)属应作毒性反应试验的材料:_________

(3)其他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_________

30.2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业测试条件的可委托_________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

30.3 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的,应立即退货或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由采购方负责。由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经测试不合格,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工程变更

第31条 工程设计变更

3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修缮、装修标准或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作法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致使发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所发生的费用分担和利益的分享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

31.4 工程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承包人应按变更洽商的要求实际履行。

第32条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33条 确定变更价款

33.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3.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3.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3.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33.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33.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工程验收与结算

第34条 竣工验收

3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详细内容、时间和份数:

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4.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34.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4.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4.6 双方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 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

34.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4.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也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35条 竣工结算

35.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价款及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5.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5.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科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5.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5.5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6条 质量保修

36.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6.2 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的具体时间及要求:_________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应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37条 违约责任

37.1 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2)本合同条款第26.4条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3)本合同条款第35.3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责任:_________

(4)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金额或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_________

37.2 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_________

(1)本合同条款第14.2款约定的因承包人不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竣工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2)本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的因承包人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3)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金额成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_________

37.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8条 索赔

38.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8.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款(3)、(4)规定相同。

38.3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条款38.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39条 争议解决方式

39.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第40条 工程分包

40.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部分工程内容:_________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40.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0.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0.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第41条 不可抗力

41.1 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

4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因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42条 保险

42.1 被修缮或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理过人员或财产保险的仍然有效,未办理保险的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被修增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科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2.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2.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_________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及费用: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_________

第43条 担保

43.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提供下列担保,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_________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_________ 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

4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44条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4.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_________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44.2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_________经工程师认可,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44.3 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45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5.1 文物古建筑施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2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45.3 在施工中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并要求仔细挖掘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的书面报告,但实际确实挖掘出相应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仍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5.4 施工中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但施工中未能采取挖掘和相应保护措施,致使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受损,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5.5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46条 合同解除

46.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6.2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3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40.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_________

46.5 一方依据46.2、46.3、4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4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6.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_________

第48条 合同终止

48.1 除本合同条款第36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8.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49条 合同份数

49.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49.2 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发包人保存副本_________份,承包人保存副本_________份。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承保人承揽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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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建设│建筑面积│结│层│跨度│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开工│竣工│

│ 名 称 │规模│(平方米)│构│数│(米)│ 内容 │ (元)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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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第9篇: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

业主和承包商在签约时,应对现有的条件、注意事项、工程范围要准确定义,尤其是价格调整、增减项目、优惠条件应明确清淅的进入合同有关条款,对于合同中有关材料、质量、工期、进度款支付等尽可能详述,避免留下活口。根据丽水工程,虽然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取得承包权,但业主和承包商对合同签约并不重视,合同的结算条款和变更条款按招标文件硬套,没有进一步细化,这给结算留下隐患。监理工程师应该发挥合同管理的知识和经验,不违反总原则情况下尽可能完善施工合同。

2、应认真分析变更原因,合理确定工程变更签证

工程变更的提出可能来自相关各方,对各种变更,应认真分析签证发生原因,明确责任。不是所有的变更都列入变更签证,比如由于施工方自身技术水平达不到设计要求从而采用其他辅助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就不能作为追加费用给予签证。严格禁止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要变更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应分别从使用功能和经济的角度协助业主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并向业主提供分析意见。

3、对于各种变更签证的处理,应及时到位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的记录,也是最终工程公款结算、索赔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划分签证中的内容,是否在合同或定额中包含,准确及时的进行变更签证审核,尽可能在最终结算时少留活口。签证过程中还要防止施工方报增不报减,要求报送的签证中尽可能详尽描述尺寸、部位及数量,必要时可依靠摄影照相等手段帮助,防止漏项、错算、多算的签证。对签证量大的额外工程,必须拟定施工方案,经监理及业主优化认可后方可施工。现场签证的签认工作还要求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并履行盖章手续,保证签证的法律文书效力。

4、应合理签证材料的变更

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用单价高的材料替代单价低的材料,或者是以次充好,以求利润最大化。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和市场了解材料的供求情况,控制材料的合理代用。根据丽水工程,材料的暂定品牌和暂定价格比较常见。对材料暂定的签证既要把握材料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又要防止价格的虚涨,盲目增加投资,使材料暂定的价格反映工程事实,防止腐败发生。

5、应合理签证工期的变更

受经济利益,“形象工程”的驱使,业主方往往无限度的压缩工期,或者对施工方案和签证久拖不决,建设周期过长。签证工期的难点在于责任的分清,监理工程师应该详细记录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解决由于各种问题的存在而影响工期,甚至突破工期的总控制目标。

6、应做好合同外项目进度款支付的签征

工程支付进度款的原则是让工程的经济支付与工程实际完成量相吻合,其前提条件是质量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外支付要仔细审核,又要及时签证支付。

7、应做好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的签证

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分包干使用、实际发生和两者结合等情况。对包干使用应该明确包干的范围和包干的费用;对按实际发生应该区分是否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监理工程师应该从事前、事中加强控制,让施工技术措施必要、合理、发生功效。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对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计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应该及时签证。

8、应加强索赔的控制

由于索赔事件处理难度较大,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常进行风险预判,积极通过自己的工作防止或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如业主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由于业主方原因未及时到场,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反映要求加快进场的进度,调整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承包商的损失,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索赔事件,监理工程师应以相关法律、合同为依据,公正客观的处理。应根据自身收集到的涉及索赔的相关证据,认真对索赔要求进行辨别和分析,就索赔申请的真实性、时效性和索赔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归属提出监理意见,及时、合理地计算索赔价款供业主参考。索赔是相互的,必要时,还要协助业主对损害工程利益的行为进行反索赔工作。

9、目前工程经济签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建议

(1)总价闭口合同与工程经济签证的矛盾。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说,闭口合同的推行简化了工程的结算过程,便于造价控制。但由于各种原因,即使是闭口包干合同,其闭口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应该采用闭口合同;否则应采用单价合同或变更按实结算,即有条件的闭口合同。这样虽然增加了工程结算时的工作量,却减少了业主和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尽快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管理工程变更,尽量减少工程变更数量,是控制造价的必要手段。

(2)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对投资控制的责任。施工监理在投资控制方面:存在主要负责明确工程范围和工程数量,对价格签证责任推回业主方现象;监理企业将日常工作的重心放在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上,而把投资控制当作是不得不顺带的业务。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工作范围的狭窄客观制约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水平的提高和精求,并且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从施工监理方钻投资控制的空子提供了可能。因此,要求监理企业大力实施人才战略,或通过横向联合,形成综合型的监理咨询企业,以适应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开展的需要。

(3)工程经济签证是一动态管理的过程,应提高工程经济签证与现场实际符合度。施工过程中大量的隐蔽工程是容易造成造价目标失控的很大风险因素,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到场见证,减少因不了解情况造成工作失误的几率,提高业主对监理造价控制工作的信任度。现实工作中,工程经济签证与现场实际不符合,是有一定的比例发生。

(4)分清工程经济签证与工程审价的区别与联系。首先是参与时间、深度不同。工程经济签证是一种事前的、主动的、动态的控制,是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验工计价等。工程审价是事后控制,是根据竣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如果工程经济签证不及时、准确、全面做好,工程审价结果就不能反映真实的造价。其次是人员专业结构不同,监理服务是一种高智商的咨询服务,在专业技术和工程经济方面均应有很深的造诣。而工程审价人员的专业结构相对比较单一。工程审价是将项目各个阶段的大量资料进行造价方面的汇总和审计,不能代替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