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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采购制度论文

第1篇: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统计分析报告

一、前言

近年来,政府采购范围方面基本采取“由点到面,分步实施”的模式;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相继建立,但各地区做法不一;地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加强,规范性的法律规章及措施相继颁布实施;政府采购的原则框架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方式多样化,公开招标采购日益成为主要的采购途径;政府采购的作用效果从单纯功利性节支向多功能调控转变;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各具特色;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造;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01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731.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653.2亿元,比预算节约资金78.5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7%。

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1135.4亿元,实际执行采购金额1009.6亿元,节约资金125.8亿元。其中,地方采购金额788亿元,比上年增长58%;中央单位采购金额221.6亿元,比上年增长43.4%。

2003年全国采购预算为1856亿元,实际采购1659.4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中央单位和地方分别为262.8亿元和1396.6亿元,分别占全国采购规模的15.8%和84.2%。

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135.7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8%,比上年同比增长1.3个百分点;占当年GDP的2%,比上年同比增长0.6个百分点。地方采购规模为1842.3亿元,比上年增长32%,6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24%。

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资金节约率12.99%。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

2005年工程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增长迅速。全国工程类采购132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9.5%,占采购规模的45.2%;服务类采购19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1.4%,占采购总规模的6.7%。2005年中央政府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采购规模达407.8亿元,比上年增长39.2%。(数据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2001~2005年中国政府采购统计数据报告)

二、基于数据的分析

根据《2001—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分析报告》可知,我国现行的政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还有待提高。据统计,在2001年653.2亿元政府采购规模中,有50%左右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的。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招标信息只在地方性媒体披露,不在全国性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披露的现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广度还很有限。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及其相互制约机制;对采购资金监督管理不规范;对采购商品的售后服务管理不规范;管理机构内部的制衡机制不规范;

第二、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比较窄,采购项目结构单一。虽然2001年的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翻了近一番,但其规模也只占到当年全国财政支出的3.5%和GDP的7‰左右。货物类所占比重很大,工程作为财政支出的大项,其所占的比重(29%)仍然偏低。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目标,逐步提高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工程采购的规模是主要途径。政府采购制度配套改革急需加强。预算数字不实,导致资金节约率高;财政直接支付金额仅占采购金额的33.63%,财政直接支付对推进政府采购的手段和保障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受传统财政理论影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旧体制下的理财观念依然盛行:重收入轻支出、重生财轻用财、重开源轻节流、重分配轻效益。片面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只注重节约财政资金,而忽略其他多元化目标。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系统性认识不足。政府采购的规模小,范围窄,构成不合理。国际经验一般为GDP的10%或财政支出的30%。以2004年为例,我国分别占2%和8%;采购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限额以上的、较为标准化的产品;采购对象构成货物类占49%,工程类44%,服务类7%,其中,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比例偏小,且以分散采购、自行采购为主;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占60%,部门采购占21%,分散采购占19%。前二类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占59.55%。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不高,预算方法和手段有待逐步改变。不同程度存在争盘子、抢资金现象,缺乏全局观念;预算编制粗枝大叶,随意性很大;编制采购预算时指定品牌和型号;上级下达的预算与单位的可执行预算不一致;财政部门分散审批、重复审批;预算审批的定额标准不统一;

第三、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还需加强。中央单位2001年的政府采购规模尽管比上年有显著提高,但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范围的拓展、组织形式和采购行为的规范、采购信息的反馈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采购资金管理弱化,监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约束力不强;政府采购资金总量分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运作效益低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控管不力;国库集中支付比例不高,缺少制约,2004年全国平均不到40%,江西12.5%,宁夏11.2%,宁波只有9.8%,更为0。而且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低于地方。具体为:中央级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衔接;监督检查不到位;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人员不到位;统计中少报漏报。

第四、现行国库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不适应政府采购改革的要求:国库拨款体系与预算管理体系相匹配,不利于政府统一采购制度的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年初经费层层下拨,年终层层上报;政府部门的设备配备没有统一标准,对采购要求的审核无所适从;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政府采购的立法层次较低;各地执行的标准不统一;相关的规定措施不配套;地方政府采购法规严重滞后;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采购信息的不规范,透明度不高;对供应商、承包商资质的审核不规范;具体的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采购品的验收、采购资金的结算不规范;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不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名称、编制不一,性质各异;政府采购管理决策机构与操作执行机构分工不明确,职责混淆;上下级政府机构之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政府采购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专家评委库人员空缺;招投标主体不明确,采购单位说了算;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损公肥私现象处处可见;标书制作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恶意竟标、串标,合谋价格欺诈时有发生;缺少资质、质量、价格、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中介机构:目前大多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政府不具备相关的检测、认定、评价、控制能力;对供应商的管理与保护不够: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条件不明确,缺少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保护不力,缺乏救济程序。虽然有些地方也有质疑、申诉和赔偿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足于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缺乏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保护的政策目标:过多、片面的强调节支效益,缺乏对调节经济总需求和产业结构、培育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等深层目标;许多外国厂商早已成为我国政府的供应商,而我国民族产业的产品却很难打入别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形成事实上的不对等;政府采购队伍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对采购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很少,有些地方甚至成为安置富余人员的去处;素质低下,专业知识贫乏;缺少对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

三、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实选择

通过上文的分析,作者对当前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以下的修改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委托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逐步将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改变采购资金来源标准,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购买性支出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合理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法规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专家的信息管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建立一个高效的用人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制定政府采购行业自律条例。

第三、合理选择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一步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要注重规范

第四、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明确界定政府采购预算对象范围规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机构的行为;改革预算会计制度,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实行采购资金财政统一集中收付管理:设立一个帐户实行两个分离强化三个控制建立四项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发展量化指标体系政府采购发展速度指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指标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指标政府采购配合工作指标。

参考文献:

[1]《2001-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分析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

[2]《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翟湘《商业会计》2006年02期

[3]《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J]《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7期

[3]《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新趋势》[J]徐焕东《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7期

[4]《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全与完善研究》[M]刘赛红张汉江

[5]《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J]戈新美《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7期

第2篇: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有多个条款规定公共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但《政府采购法》没有一个条文规范评审专家。为此,财政部协同监察部于2003年11月17日共同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招标投标法》虽然建立了公共采购的评审专家制度,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受聘专家难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审。《办法》虽然进行了一些弥补,但毕竟是属于行政规章,其位阶较低,又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以下,笔者从立法所存在的缺陷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评审专家制度进行一些分析。

首先,现行法律为采购主体牟取私利提供了法定机会。我国公共采购市场活跃的一支庞大队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获得从业资格,不需要领取全国统一的上岗执业证,很少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职业培训,不受公务员编制的法纪约束,没有专门规范其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多年来,国家公共采购的重大项目基本上都是委托这些中介机构来完成的。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决定的,表面上似乎很公正。然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源于招标公司的专家库,报酬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酬金的多少也是由招标公司决定的。受聘专家拿了招标公司给付的酬金,评审意见不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这样看来,好像所有的黑箱操作都源于招标公司,也不尽然。供应商想获得采购项目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直接从采购人通常是用户下手,按照采购标的额给付具体掌权人回扣。招标公司为了源源不断地业务,通常都会对采购人俯首贴耳,言听计从,服从对中标供应商的安排。其二,是通过寻租人招标公司这个桥梁,通络关系,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提供方便,然后获取相应报酬。由于寻租人为了承揽采购项目的业务,从而能够在中标供应商那儿获取巨额的采购费和中标服务费,为此,招标公司情愿为设租人当替罪羊。可见,现行法律为设租人和寻租人提供了合法的获取私利空间。

其次,评审专家的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机制。首先,评审专家库管理混乱。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共采购市场的评审专家主要来源于两类专家库,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

一是招标机构自己建立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内。专家的产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直接确定。依照《办法》,专家库由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借用机构的专家库,评审时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抽取。

其次,评审专家无法有效进行评审。为了避免评审专家与采购主体和供应商之间进行“勾兑”串通的几率,《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评审专家都是业余的,有自己的科研业务,随机抽取的专家在开标前半天接到开会通知,有些根本就无法参加评审,有些匆忙赶到现场,也不可能在几个小时之内马上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因为厚如砖块的数百页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全部看完至少需要两三天时间。评标现场的专家打分基本上是招标公司误导的结果。

第三,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不科学。现行法律只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非常笼统,导致评审专家的确定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

第四,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并不能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虽然电子商务普遍进入了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互联网对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大有帮助,然而虚拟世界中的各种程序毕竟是在我们自然人控制之下。

第五,法律方面的专家基本上都被排除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标书”的合法性、供应商的商务资质、评标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但我们在评审专家名录中很少看到有法律界的专家介入。

第六,评审专家的数量存在着尴尬。根据《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实践中,不管多大的采购项目,招标公司通常将评审专家控制在五名以内。因为多增加一名专家,就意味着招标公司多支付一份报酬。同时也不利于招标公司对专家的意见进行统一和控制。

第七,现行法律限制了评审专家的地区分布。依照《招标投标法》,评审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备这样条件的专家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大城市,中小城市相对就少,采购主体可以选择的余地也就很有限。同样道理,如果北京的专家到西部一个城市去参加评审,必然会增加招标公司的费用支出。

第3篇: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刘春庭

摘要

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还处于建立的初期,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立法目标、法律适用范围和采购方式的选择和适用三个方面对WTO《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经济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及国内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随着我们对世贸组织的加入,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迟早的事情。对此,我们在立法上应该有所准备,在采购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上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在加入GPA之前,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为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必要的保护。在确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时候,要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利用项目资金的公共性、项目的竞争性和公益性的标准进行衡量。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性的问题。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上来看,应该将采购的重点放在那些公开程度高,竞争性强,规范性比较突出的采购方法上,对其他的方法的适用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和观念的健康形成和发展;同时,要明确每种采购方法的适用条件,使采购者在采购实践中正确选择采购方法,使法律得以真正地贯彻实施。待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之后,再给予那些限制竞争的采购方式以更多的关注,发挥它们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

Abstract

Uptillnow,theregulation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hasjustgotitslife,sostudyingandlearningtheinternationalgovernmentprocurementlawseemssonecessarythatwemustdoitimmediately.Thisarticlefromtheviewoftheaim,thescopeandthemanneranditsusescope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ctcompareandanalyze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GPA)andtheModellawofprocurementongoodsprojectsandservicesissuedbytheUnitedNationsCommunityonTradeAct.Afterthejoining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itwillbethesubjectoftimeforchinatosigntheGPAandope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markettowardtheworld.Sosomethingmustbedoneinourlegislationtoprepareforit,theregulationinofbasicsystemanditsrunningruleshouldfitthecommonrequireofinternationalprocurementlaw.ButbeforewesigntheGPA,weshouldusethe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asagoodtradevallationwhichcanprovidesomedevelopingorimportantindustrywithlegalprotectionfromtheforeigncompetition.Todecidethescopeinwhichtheprocurementlawshouldapplicable,weshouldstartourviewfromtheprocurementitems,andanalyzebythesestandards:whetherthefundfortheitemispublic;whethertheitemiscompetitive;whethertheitemisforcommonweal.Themanners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ndtheiruseisthetopsubjectinthesystem.Tofitthegoalofourgovernmentprocurement,weshouldputtheemphasesonthemannerswhichisopencompetitiveandwellregulated.Othermannersshouldbelimitedtoensurethesystemandconceptformhealthily.Foreachmanner,itshouldbeclarifiedwhenandwherethemannercancomeintouse.Soeachmannercanbeuseexactly.Afterchinaopenitsprocurementmarket,moreattentionshouldbetakenonthoseuncompetitivemannersbecausetheyarelegaltradevallation.

序言

第4篇: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中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

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 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究。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采购人、交易中心、采购社会机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及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5篇: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专家论证;项目前期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在我国独有的特色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保证市场的多样性,也为了强化政府的市场监督功能,我国政府坚决倡导和贯彻政府采购制度,采购制度的实施也已经成为我国进行政府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随着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至今,我国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的实行上要求越来越严格,但是在资金预算、节约资金、参数设定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项目前期引入专家论证,不断改善,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项目前期进行专家论证在政府采购中的实施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有助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并不是只代表具体的采购过程,它还涉及到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是一种公共采购制度。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起点,直接影响到后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乎采购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性。因而应引入专家论证,做到科学预算,对采购行为进行合理规划。项目实施时,可以采取“自上而下”的采购形式,由各单位所属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对于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合理规划,然而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这些规划汇总,对比分析对于其中重复或不必要的采购项目进行删除,对必需采购物进行科学预算。以计算机采购为例,引入专家论证后,对本单位人数、业务需要、计算机应该具备的功能、具备该功能的计算机的价格等多方面综合考量,由此可以得到一个较为科学的预算[1]。与此同时还应将信息反馈到采购计划的业务部门,防止出现重复购买、不必要购买等现象,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部分下达较晚的专项资金项目,特别是有关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立即对这些专项资金项目做好确定工作,便于对预算的及时调整,项目实际执行时则依据调整后的预算进行实施。各职能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根据上报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采购活动,禁止在无预算无计划的情况下采购[2]。

对采购管理体制进行完善,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势在必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必须与采购工作完美结合,需要与各方面改革配套完成,坚持科学性管理,规范化、法律化,本着发展的态度,使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并明确政府采购管理的方向。尤其是预算管理,那么实施项目前期专家论证,有助于对其管理力度的有效提高。

二、有助于加强采购设备参数设定的准确性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都对科学及技术的创新能力有了更高的需求。而其中部分设备和测试仪器由于具有较高的数据准确度、运行的稳定性等而在行业发展和科学实验中占据重要地位。购买设备时技术参数的设定是一个重要问题,部分单位在购买时往往缺乏相关方面的人才,加上科学技术更新速度较快,加剧了参数设定的难度,可能会出现参数设定不准确,高于或低于实际需求,过高时会造成采购资金的浪费,过低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甚至需要重新购买。因而可以引入中介机构,将设备需要满足的功能传达给中介结构,结合专家论证对设备参数进行准确制定,确保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费用。

三、有助于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节约资金

从政府采购角度来看,采购成本一方面包括直接成本,即采购中涉及到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方面的成本,比如支付给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的货款、劳务费用等。另一方面,还包括间接成本,包括采购人员的工资、政府采购办公方面的费用等。成本节约具体措施上,可以在不影响采购质量的情况下,多方面比较,选用价格较低的工程和服务,或者采用大批量采购带动价格和服务上的优惠。其他如利用制定媒体招标公告,可以减少信息找寻方面的花费;借助供应商资格预审,可以缩减招标投标工作量和所需费用[3];评标委员会以及投标人采用集中谈判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控制谈判费用等。采用规范的采购制度则可以减少在纠纷解决上的费用,以及产品、项目验收方面的开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单位往往过于注重标价的高低,而未能对采购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事实上,我们在尽量避免高价高性能产品导致的浪费时,也应注意过于强调低价中标造成的综合效益缺失,避免获得了眼前的小利,而在后期工作中在服务等方面耗费更多的资金。

四、有助于对政府采购风险进行合理评估

采购项目风险的评估主要是以项目的功能和花费作为判断依据,对项目可行性作出判断。政府采购涉及项目较多,本单位人才一般难以通盘考虑到,因而需要引入专家论证在该项目是否是单位的必需品,项目价格定位是否合理,参数设定是准确,项目在货物、工程、服务等方面的花费是否合理,是否提出了有效的节约资金措施,项目的花费和功能能否实现对等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其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应综合评价后做出有效的改进和修正,如果项目不是单位必需品则可以不予通过[4]。

结束语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在采购项目进行中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以上本文就结合政府采购项目的现状,提出了在项目进行前期引入专家论证,在强化采购预算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科学设定设备采购时的参数、强化科学评估采购项目风险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总而言之,项目前期专家论证在政府采购中的实施非常有必要,其有助于加强对采购预算管理,同时还可以对其设备采购参数设定合理性进行提高,提高其采购风险评估准确性,加强风险控制,从而对我国政府采购活动水平的提高产生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但碧霞,徐文贤,吴纯青.数字资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素质探讨[J].图书馆,2009(2):132-133.

[2]牛勇,刘海雄.青海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中专家库的抽取方法[J].青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4):64-65.

第6篇: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 政府采购;作用;原因;对策

一、政府采购的定义及其作用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日常的开展或者为实现政府执政的政治作用(比如促进廉政建设)、经济作用(比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保护民族工业)、民生作用(比如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环境作用(比如淘汰“三高”落后产能,促进环境和谐)等等,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价值作用表述为:第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之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和法制化;第二,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保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价值作用;第四,增加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第五,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第六,保护环境,进行绿色采购;第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第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九,保护民族产业,促进自主创新等。

从政府采购的现实情况看,以上几大作用,只有第一、第二项作用得到了最大程度的重视,并得到了部分实现,其他作用或者是不被重视,或者是在目前制度配置下难以实现。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的作用尚未得到最大程度和范围的发挥。

二、目前影响政府采购作用发挥的原因分析

1、政府采购的“财政目的”一股独大

(1)错误的理论指导。根据政府采购的作用不同,可以将政府采购分为一般性政府采购和政策性政府采购两大类:一般性政府采购指政府在采购过程中,不考虑其他政策功能,仅以成本效益作为决定商品和服务供应厂商的唯一原则,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效率更高、质量更好、服务更好的商品和服务。公共政策功能的政府采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需要,比如充分就业、环境保护、高技术产业发展等。

但是国内不少学者都将政府采购的行为和制度作为一种约束和规范政府购买活动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其目的是通过确立支出使用原则,约束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质优的商品和服务,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强化财政约束、调节政府经济运行、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这类观点将政府采购规范、效率和效益始终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问题。认为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质优的商品和服务,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强化财政约束、调节政府经济运行、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这种以偏概全的理论能大行其道在于其很大程度的表达出了中央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但是对于政府采购其他作用的只字不提,并且上升为基本指导思想的理论无疑是有害的。

(2)各级政府在采购实践上的偏差。从这几年政府采购的实践看,由于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法制化、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效益,在当今社会最容易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甚至诱发大的社会问题。尤其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政府采购是最容易引发民众不满和上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的不满,加之其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法制化、资金使用效率与其他作用相比极容易考核与衡量(财政资金节约率甚至成为唯一的考核指标),所以政府采购的目的在实践中变成了单一、纯粹的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与效率效益性目的。

(3)上述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提起政府采购,“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和法制化”总是首当其冲的问题。殊不知,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就其本质而言只是手段,而财政资金支出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只是政府采购诸多作用中的一种。所遵循的理论和实践层面上政府采购目的的单一化、弱化,排斥了政府采购其他功用的发挥和实现。

2、政府采购的规模不大,范围不广

(1)我国政府采购自1996年进行改革试点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基本上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国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实施,政府采购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规模由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8年的5990.9亿元,2009年则突破7000亿元,每年财政资金节约率为10%左右。

然而,一般来讲,政府采购规模应占年度GDP的10%以上,或者占财政支出的30%到40%,我国政府采购支出占GDP或财政支出的比例较低,远未达到此规模。例如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5990.9亿元,仅占当年GDP的2%,占当年财政支出的9.6%。2009年虽突破7000亿元,占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仍有待提高。

(2)政府采购范围窄。一般来说,凡是属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采购事项,都应该纳入政府采购,包括纳入政府公共预算范围内的铁路、公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大型水库电站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保险等物品服务项目和国家管理的基础项目;目前,政府采购范围局限于一些一般性货物和小型服务项目上,政府采购领域过于狭窄;比较敏感的军工工程、劳务类政府采购尚未完全展开。对于一些关系到大众切身利益的农、林、畜、牧、水及医药类等方面的专款、国债资金等项作用政府采购未完全推行。占政府采购规模比例较大的财政拨款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没有完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另外,当前我国政府采购行为还存在重商品轻服务、重消费性商品轻生产、建设性商品的情况,轻服务则服务领域的采购减少甚至为空白,轻生产建设性商品则此领域内商品的采购难以扩大,这从客观上也影响到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3)政府采购的范围不广、规模不大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了政府采购作用的实现。政府采购的范围不广,比如采购资金巨大的工程采购尚未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其如何能在宏观调控尤其是财政性调控过程中发挥作用?如何能对钢铁、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发挥调控作用?如果政府采购的规模不大,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作用微乎其微,其在熨平经济周期,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上无论如何也难以有大的作为。

3、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缺失,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虽然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但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具体操作办法和规定。有的规定只是框架和原则性的,在实际工作中有无所适从的感觉,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是,这只是一个宏观的、方向性的要求,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以配套。

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和规定,其实践也就大打折扣,政府采购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这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民族工业等关系国计民生、宏观经济结构等方面影响尤为巨大,甚至可以说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架空了政府采购的作用。随着中国参加GPA(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结束,更多国外企业将参与到我国政府采购中来,如不采取相应立法手段,设置防火墙,届时,我国的中小企业、民族工业将受到极大冲击,扶持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的政府采购功能可能落空,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也将面临重重困难。

反观西方,为保证本国劳动力和原材料的出口,不少政府都立法规定具体细则,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产品和劳动的最低含量。如美国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购买50%以上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为方便本国企业、投标商享受政府采购的好处,欧盟规定在能源、运输及通讯、市政等公共事业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必须采购当地产品50%以上,且价格差异3%以内的欧盟商品;日本在承诺开放本国大米市场的同时,制定了苛刻的检验检疫标准,以将他国的大米拒之门外;澳大利亚政府规定联邦一级采购合同中的10%份额需留给本国中小企业。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政府采购的理论研究

政府采购理论界和政府采购的实践界应该坐到一起,进行一场大讨论,从真正意义上搞清楚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作用有哪些,国内外有哪些经验和教训,如何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实现其应有多重目标。从理论的高度化解实践中的问题,转变长久以来政府采购在实践中含糊不清的概念,纠正这些概念影响下的一些不当做法,最后通过实践反过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理论的成熟。

2、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凡是目前存在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首先坚定执行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将政府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办公用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尤其是大型港口、公路、高铁安全监控系统和科教文卫领域的网络工程、医疗设备、科研设备等科学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重大项目、大宗物品采购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次扩大服务领域政府采购项目。推行公务用车、用船、用机的购买、租赁、保险、维护;推行大型会议,各种培训和印刷服务等的定点采购,扩大服务领域的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服务性项目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效益;最后是彻底、完全将政府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重点要参与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维修项目,如办公楼建设、环保绿化、水利防洪、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商品、服务采购,杜绝化整为零逃避集中采购的行为。以上所述政府采购项目金额比较大,是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重要途径。

3、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

我国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对采购行为切实起到有效的指导、引导、规范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协议》及其他国际性政府采购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一切有利条款,实行渐进、可控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政策;根据GPA规则,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进行完善,对于明确与GPA规则相左的规定予以修正,对于GPA规则规定模糊不清的,可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利我的条款,尽快建成政府采购产业、地区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 阮征,吴灿,许健,阮飞.政府采购宏观绩效的投入产出测度[J].管理评论,2010(07).

[2] 李愿宏.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效率和效益分析[J].中国财政,2010(13).

[3] 刘永鑫.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财政监督,2010(11).

[4] 王治.我国地方政府采购绩效综合评价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

[5] 钟彩霞.浅论政府采购对公共财政的作用[J].现代企业教育,2011(12).

[6] 崔毅.政府采购法实施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建筑经济,2011(09).

【作者简介】

马云飞(1985.5-)女,江苏连云港人,硕士研究生.

(上接第66页)

4、严密招标文件,加强商务标评审,限制不平衡报价

招标文件要有针对性,定稿前应反复审核各项条款的含义和要求,确保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发包工程内容、施工条件等影响投标报价的要素进行详尽明了、准确地描述,明确技术指标、工艺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减少投标人在拟定投标方案时的误判,避免投标人将“错”就“错”,借此进行不平衡报价。

制定明晰的评标方法,制约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评标标准不仅要有满足合法性的评标原则,还必须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详尽的评审细则,切实做到内容、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科学合理。同时,评审指标要量化,并借助电子招投标系统,设置合理的不平衡报价评判尺度,拒绝严重不平衡报价中标。

5、全面分析中标单位报价,完善合同条款,消灭不平衡报价发生要素

签订施工合同前,发包人应注重投标文件评审工作,找出隐藏在投标报价中的不平衡报价因素,在合同条款中加以针对性地限制,即消灭不平衡报价发生的要素;同时设置对工程造价控制有隐患,尚未发现的其他不平衡报价的约束和限制条款,公平划分发、承包人风险责任,合理规避风险。

6、利用施工合同加强施工管理,减少设计变更,防范新的不平衡报价

为实现施工质量目标,施工图设计缺陷必须修正,但应防范承包人有意通过设计施工图会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获得不平衡报价的超额利润,即承包人针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低的工程内容以设计变更方式实现价格调整的合法化。发包人应委派精通工程造价的管理人员,全程参与工程管理工作,签署与经济有关的施工文件,积极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7、充分利用合同条款,把好工程结算关

因为工程竣工结算会形成工程的最终价格,故而是最重要的投资控制阶段,也是防范不平衡报价的最后一关。对于在结算时方显现出来的不平衡报价,发包人应仔细研读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承包人投标报价,从中找出制约不平衡报价的条款,拒绝因不平衡报价而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对于无法运用合同等解决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可以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直至拿起法律武器,拒绝承包人不当得利,维护发包人合法权益。造成投资人重大投资损失的承包人,应列入黑名单,拒绝其今后投标。

四、结束语

不平衡报价投标的应对,应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前期招标准备工作越充分,评审过程把关越仔细,合同条款签订越严密,在施工管理和后期结算工作中越不容易出现问题。发包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弥补前阶段出现的漏洞,才能实现不平衡报价风险的有效规避,提高投资效益。

(上接第65页)

指导方针,管理工作的重心应放在事前控制并与非事后处理相结合,即要做好预防、消除事故隐患,保护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道路施工安全管理的目的在于减少事故,提高经济效益。所以,在项目活动中针对项目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有效手段,对项目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 杨建宏.道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浙江大学,2010.

[2] 肖备.论施工企业安全文化[J].建筑安全,2009.12.

第7篇: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武警部队;物资采购

随着武警部队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用新思路谋划改革,坚持观念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创新,着力解决武警部队采购改革中的突出矛盾,促使武警部队采购改革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清醒认识武警部队采购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

(一)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采购改革难推进

任何改革必须有科学理论指导,而武警部队采购改革虽然有一些地方政府和军队采购理论可作参照、采购实践经验可供借鉴,但由于武警部队组织体制以及采购环境差异,我们不可能照搬照抄。武警部队采购实践面临许多理论上的困惑,使得组织协调比较困难,效益效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例如,采购制度实施后,如何处理武警部队采购效益与时效性的矛盾;在运用多种采购方式时,怎样处理好采购与保密、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加入WTO后军用物资采购如何规避风险;如何把握采购制度的内在特点和普遍规律等等,都需要在理论上给予科学的回答。

(二)实施过程不够规范,规模采购难形成

目前,武警部队采购机制还不完善,集中程度不够,招标采购程序不规范。在采购实践中存在着弊病:其一,大量物资仍属各总队自行分散采购,形不成集团规模采购,造成采购成本的增加;其二,没有建立全武警部队统一共享的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导致招标采购规范化程度不高;其三,随着采购业务量的加大,采购机构对应的上级事业部门多,需要采购物资的类别和品种复杂,而采购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其四,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具体的招标程度细化不够,容易滋生腐败。

(三)采购队伍素质不高,采购质量难提高

2007年,我国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工作以来,我国与欧盟、美国等GPA参加方的谈判已经进入深水期,武警部队作为中央采购实体,多次被参加方列入要价,开放不可避免。今后,武警部队采购将面临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同时面临着高科技含量大、采购技术愈加复杂的新形势,要求人才素质、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及政策、法规等系统全面建设都必须有一个大的转变。现有的采购队伍采购人员整体知识水平偏低,缺乏技术、经济、法律、信息等类型人才,与新形势下武警部队采购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进一步深化武警部队采购改革的对策措施

(一)创新武警部队采购改革理论,以科学理论牵引改革实践

武警部队采购改革要积极适应随行多样化任务准备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武警部队采购的特点、规律,加强武警部队采购理论研究。在当前尤其要科学界定武警物资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武警物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大范畴,但它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武警物资采购涉及军事秘密和国家安全,操作程序也不相同。因此,武警物资采购制度中要规定哪些采购对象适宜于招标采购,哪些不适宜于招标采购;哪些采购对象适宜于什么招标法,哪些不适宜于什么招标法,以确保军事秘密和国家安全。

(二)完善武警部队采购体制,明确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能

建立新型采购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武警部队采购体制,要在现行采购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规范职能、理顺关系和明确程序,强化各部门(如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责任,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调整业务部门的职能,在赋予其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的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权,申报本系统集中采购目录,编制采购计划,检查验收采购质量等权利的同时,增强其独立性。要逐步形成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和采购实施部门既有分工、又能合作、相互协调、合理制约的武警部队采购运行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采购业务公正、公开和规范运行。

(三)科学确定采购模式,加大集中采购力度

武警部队采购模式的选择,应根据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市场货源、价格水平、供货商等方面的差异,灵活选择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方式。特别要根据武警部队集中统一的特点,强调“集中采购”,注重提高采购的规模效益。对于物资采购,只要形成批量的和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都应当交给各级专门的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只要专门采购机构有能力承办的,需求部门原则上不得自行组织或委托地方机构采购。对于工程采购,应根据市场条件等因素,对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实行招标和归口管理。对于服务采购,如大中型会议、车辆维修、印刷、接待和物业管理等服务保障项目,也要逐步实行集中招标与管理。对部队、单位分散和零星采购项目,可采取定点方式、采购卡方式等办法,达到集中归口管理的目的和效果。

(四)加强武警部队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质量

武警部队集中采购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对采购队伍的素质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对物资采购机构全体人员应采取有计划地组织学、适时地走出去学、结合实际学等途径,并舍得投入大量经费购买相关资料,积极推动物资采购信息系统在武警部队的应用和采购信息化训练。尽快使采购人员达到熟悉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和电子商务以及WTO的相关知识,了解掌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做到依法采购;掌握采购信息化和外语知识,会在网上采集、整理、有关信息,进行网上采购等,能识别和翻译产品的外文名称和使用说明书;能及早了解和掌握物资采购的特点和规律,牢牢把握集中采购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尤浩.部队物资采购改革及对策.经济管理者,2012,8

第8篇: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政府采购 以人为本 全面发展 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是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针。它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推动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实质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对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作用。科学发展观是对传统发展观的扬弃和超越,具有丰富的理论意蕴。因此,我们必须用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观点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

要坚持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把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作为发展的总目标,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推进,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要求。从全面发展出发来理解,政府采购制度就是在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所有领域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协调发展,实现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

要坚持协调发展。WwW.133229.coM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协调发展既是“五个统筹”的立足点和着眼点,也是贯通和总揽“五个统筹”的基本点,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平衡与和谐。大力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关系,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的需要;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又不能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的承受力,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发展的关系。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一切以人为根本,一切以人为核心,一切以人为目的。具体到政府采购工作,就是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政府采购的每一个项目,要考虑能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的利益,能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发展

科学发展观为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改革提供了巨大动力。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包括政府采购科学、有序、合理、协调发展。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如果不能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合理、有序、协调发展,就失去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部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变成一句空话。如果政府采购弊端丛生,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就会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障碍。党和国家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措施,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科学发展观为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各种利益和发展要求,这就使党和政府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加重视政府采购维护人民群众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作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者、协调人与监督者,是部门单位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采购的参与人主动参与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创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维护好,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渠道,不断推动完善政府采购的体制、制度、机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政府采购自身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拓展空间。

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政府采购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根本途径。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虽然政府采购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日益增强。但在政府采购领域中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现象。如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监督效率较低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制约政府采购工作自身的发展,也会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发展观不仅为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而且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途径和方法。

科学发展观为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制度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的终极目的是人的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满足人的利益及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环境的重要性,强调人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以环境的为基础,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为根本。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是要通过节约资金,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通过广泛的群众参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

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跳出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狭隘的控制、协调的管理思想的桎梏,以及对市场万能的盲目崇拜,立足长远,面向未来,依据自身的发展规律,结合时代要求与特点,运用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思想方法,构建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蓝图和中短期规划,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中包含着统筹协调的整体发展思想观念。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部门和政府采购参与人在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中谋求自身整体的最大绩效,追求国家社会的最大利益与发展。政府采购制度除了要维护政府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正当利益之外,而更加着眼于维护长远的整体利益。在整体发展的思想观念指导下,政府采购参与人不但对现在的采购项目有预先的通盘考虑,而且要对未来的开拓发展进行战略构想,呈现出较强的计划性。

政府采购制度中孕育着以人为本、兼顾多方面利益的全面发展思想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总原则。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要求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真正成为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要求采购人真正成为采购主体,要求供应商真正成为经营主体,根据自身价值取向,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运行的机制和规律,追求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思想观念更新是政府采购体系良性运作的基础,制度创新是政府采购良性运作的关键。科学发展观要求政府采购工作立足于为社会服务,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的最大化。不仅如此,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政府采购能促进经济社会、自然等和谐统一,引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发展观是发展的基本理念及指导思想,是贯穿于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发展路径、发展策略等方面,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一种广义的制度安排和导向。政府采购部门及参与人持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对政府采购实现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效用,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项艰巨的实践任务。

必须用发展和创新的思想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指导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研究。发展是解决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根本。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还比较片面;政府采购的规模集中程度较低;采购的标准还不统一,缺乏统一的配置标准;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明显,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采购的预算管理、执行操作、合同签订、验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采购的监督较弱;采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受到商业贿赂的极大浸染等。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发展中解决。同时,解决政府采购中的突出问题还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创新。进入新世纪,进行政府采购理论的创新研究,必须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实际,着眼全局、着眼长远,坚持科学发展观,系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律,增强预见性、科学性和针对性,推动政府采购理论的深层次思考,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为政府采购协调发展提供动力、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开辟道路,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必须积极营造政府采购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深入的宣传,增强人们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树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观念,促进政府采购更加深入人心。尤其是注重网络传媒的资源优势,通过网络传媒多渠道宣传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二是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既要推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执行和监督检查,也要发挥政府采购参与人在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三是要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是对建设透明政府的基本要求,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建设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四是要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监督不仅靠上级监督、专门监督、内部监督,还要开展广泛的群众监督。这样才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环境。

必须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的人际关系。政府采购的人际关系一方面体现为采购人、监督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为人民群众和政府采购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政府采购参与人自身的需要,是政府采购制度良性运行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充分考虑并尊重采购人的合理需求,而限制采购人的不当与过分需求。同时,建立政府采购参与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协调一致的利益关系。要看到无论采购人、供应商与监督人,都有片面追求部门及个人利益的一面,有自我发展的合理需要。自我发展的合理需要决定了他们具有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而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又会使他们可能片面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要明确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使其在遵守政府采购制度中,充分满足自身权益与正常的自我发展愿望。从而使部门权益、个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相协调,形成和谐的政府采购人际关系。

必须大力实施绿色采购。所谓绿色采购就是要科学地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人的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货物采购是采购中的重要方面,通过采购解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供应问题,满足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需要。要解决环境适用于人的问题和人保护与尊重环境的问题。因此,采购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人的需求,使得物充分适合于人、方便于人、利用于人,符合人性化的要求。同时,采购产品要考虑产品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实施绿色采购是当然之举。还要通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向农村和中西部倾斜,协调城乡关系、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高天山.试论“以人为本”发展观的基础[j].领导与科学,2006

第9篇: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政府采购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是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针。它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推动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实质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对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作用。科学发展观是对传统发展观的扬弃和超越,具有丰富的理论意蕴。因此,我们必须用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观点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

要坚持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把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作为发展的总目标,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推进,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要求。从全面发展出发来理解,政府采购制度就是在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所有领域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协调发展,实现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

要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协调发展既是“五个统筹”的立足点和着眼点,也是贯通和总揽“五个统筹”的基本点,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平衡与和谐。大力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关系,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的需要;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又不能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的承受力,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发展的关系。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一切以人为根本,一切以人为核心,一切以人为目的。具体到政府采购工作,就是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政府采购的每一个项目,要考虑能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的利益,能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发展

科学发展观为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改革提供了巨大动力。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包括政府采购科学、有序、合理、协调发展。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如果不能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合理、有序、协调发展,就失去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部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变成一句空话。如果政府采购弊端丛生,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就会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障碍。党和国家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措施,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科学发展观为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各种利益和发展要求,这就使党和政府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加重视政府采购维护人民群众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作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者、协调人与监督者,是部门单位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采购的参与人主动参与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创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维护好,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渠道,不断推动完善政府采购的体制、制度、机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政府采购自身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拓展空间。

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政府采购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根本途径。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虽然政府采购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日益增强。但在政府采购领域中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现象。如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监督效率较低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制约政府采购工作自身的发展,也会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发展观不仅为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而且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途径和方法。

科学发展观为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制度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的终极目的是人的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满足人的利益及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环境的重要性,强调人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以环境的为基础,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为根本。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是要通过节约资金,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通过广泛的群众参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

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跳出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狭隘的控制、协调的管理思想的桎梏,以及对市场万能的盲目崇拜,立足长远,面向未来,依据自身的发展规律,结合时代要求与特点,运用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思想方法,构建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蓝图和中短期规划,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中包含着统筹协调的整体发展思想观念。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部门和政府采购参与人在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中谋求自身整体的最大绩效,追求国家社会的最大利益与发展。政府采购制度除了要维护政府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正当利益之外,而更加着眼于维护长远的整体利益。在整体发展的思想观念指导下,政府采购参与人不但对现在的采购项目有预先的通盘考虑,而且要对未来的开拓发展进行战略构想,呈现出较强的计划性。

政府采购制度中孕育着以人为本、兼顾多方面利益的全面发展思想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总原则。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要求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真正成为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要求采购人真正成为采购主体,要求供应商真正成为经营主体,根据自身价值取向,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运行的机制和规律,追求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思想观念更新是政府采购体系良性运作的基础,制度创新是政府采购良性运作的关键。科学发展观要求政府采购工作立足于为社会服务,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的最大化。不仅如此,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政府采购能促进经济社会、自然等和谐统一,引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发展观是发展的基本理念及指导思想,是贯穿于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发展路径、发展策略等方面,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一种广义的制度安排和导向。政府采购部门及参与人持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对政府采购实现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效用,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项艰巨的实践任务。

必须用发展和创新的思想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指导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研究。发展是解决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根本。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还比较片面;政府采购的规模集中程度较低;采购的标准还不统一,缺乏统一的配置标准;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明显,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采购的预算管理、执行操作、合同签订、验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采购的监督较弱;采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受到商业贿赂的极大浸染等。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发展中解决。同时,解决政府采购中的突出问题还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创新。进入新世纪,进行政府采购理论的创新研究,必须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实际,着眼全局、着眼长远,坚持科学发展观,系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律,增强预见性、科学性和针对性,推动政府采购理论的深层次思考,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为政府采购协调发展提供动力、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开辟道路,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必须积极营造政府采购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深入的宣传,增强人们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树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观念,促进政府采购更加深入人心。尤其是注重网络传媒的资源优势,通过网络传媒多渠道宣传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二是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既要推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执行和监督检查,也要发挥政府采购参与人在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三是要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是对建设透明政府的基本要求,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建设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四是要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监督不仅靠上级监督、专门监督、内部监督,还要开展广泛的群众监督。这样才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环境。

必须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采购的人际关系。政府采购的人际关系一方面体现为采购人、监督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为人民群众和政府采购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政府采购参与人自身的需要,是政府采购制度良性运行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充分考虑并尊重采购人的合理需求,而限制采购人的不当与过分需求。同时,建立政府采购参与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协调一致的利益关系。要看到无论采购人、供应商与监督人,都有片面追求部门及个人利益的一面,有自我发展的合理需要。自我发展的合理需要决定了他们具有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而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又会使他们可能片面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要明确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使其在遵守政府采购制度中,充分满足自身权益与正常的自我发展愿望。从而使部门权益、个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相协调,形成和谐的政府采购人际关系。

必须大力实施绿色采购。所谓绿色采购就是要科学地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人的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货物采购是采购中的重要方面,通过采购解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供应问题,满足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需要。要解决环境适用于人的问题和人保护与尊重环境的问题。因此,采购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人的需求,使得物充分适合于人、方便于人、利用于人,符合人性化的要求。同时,采购产品要考虑产品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实施绿色采购是当然之举。还要通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向农村和中西部倾斜,协调城乡关系、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高天山.试论“以人为本”发展观的基础[J].领导与科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