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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书精选(九篇)

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书

第1篇: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书怎么写,欢迎阅读!

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书怎么写1敬爱的学校领导:

本人是__级IT班学生__,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求职补贴。

我来自湖南的一个偏僻农村。是一个生活简单中小城市,本来父母都凭读书跳出农门,在棉纺行业两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多年。但国有体制改革不稳定的几年中,母亲因企业倒闭几度调换工作,最后才得以在一家也不甚景气的国企办理内退,保证一百五十到两百元退休工资(有时拖欠不能按时发放),而父亲虽也曾从技术员干起直至成为一个众所称赞的厂内领导,但清廉如他不喝酒不抽烟不打牌我们家也一直积蓄单薄。去年无力扭转企业由来已久的不良资产与负债,他也只能投入了失业大军。此后虽也有外出务,但收入很不稳定。此时更加雪上加霜的是,不到半年前,母亲生病,医生建议静养并且长期服用药物,每月药费在两百元以上。父亲也只得辞工回家,暂时照顾,准备等她情况好一些再寻找工作。

在校期间:我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最终,我连续两年被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所在支部连续两年被授予“校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

如今,我即将毕业,正在外求职,花费难免多了些,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学院的补助,缓解一点就业经济压力。但如果有更需要的同学,请把补助留给他们,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年_月_日

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书怎么写2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我是大学学院专业的一名学生,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大学时光很快就要结束了。在学校、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和关怀下,我顺利的走到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个学期,在这面临就业的时刻,我也积极求职,主动寻找工作机会以发挥自己最大的作用,但是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由于求职车旅费开支很大,作为一贫困家庭出身的学生,我感觉压力不轻,生活艰难。面对这样的窘境,我特此申请求职补助,以帮助我尽快找到一份有价值的工作,以发挥自己最大的作用,而不负所学,为社会尽一份力。思之前后,特作此申请,如获资助,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_年__月__日

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书怎么写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宁夏理工学院应用化学专业的学生郝建涛,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大学生涯很快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在大学期间老师,同学无微不至的帮助与关怀,使我可以安心在大学校园中读书学习,不让父母和自己因为家庭的困苦而忧心我的学业。

现今的我已经开始面临社会激烈的竞争,想主动寻找工作机会以发挥自己最大的作用得到社会的肯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挑起家庭的重担。但是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棘手的困难,刚出校门没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求职车旅费开支很大且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作为一贫困家庭出身的学生,父母年事已高,以简单的耕种作为家庭的全部收入,我感觉压力不轻,生活艰难。面对这样的窘境,我特此申请求职补助,希望得到学院以及学校的批准,在我的求职道路上再助一臂之力以帮助我尽快找到一份有价值的工作,发挥自己最大的作用,而不负所学,我一定不辜负您们一如既往的信任与期望,加倍努力,早日成为一个令学校和社会骄傲的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_年__月__日

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书怎么写4敬爱的学校领导:

本人是20__级IT班学生____,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求职补贴。

我来自湖南的一个偏僻乡村。是一个生活简单中小城市,本来父母都凭读书跳出农门,在棉纺行业两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多年。但国有体制改革不稳定的几年中,母亲因企业倒闭几度调换工作,最后才得以在一家也不甚景气的国企办理内退,保证一百五十到两百元退休工资(有时拖欠不能按时发放)。而父亲虽也曾从技术员干起直至成为一个众所称赞的厂内领导,但清廉如他不喝酒不抽烟不打牌我们家也一直积蓄单薄。去年无力扭转企业由来已久的不良资产与负债,他也只能投入了失业大军。此后虽也有外出务,但收入很不稳定。此时更加雪上加霜的是,不到半年前,母亲生病,医生建议静养并且长期服用药物,每月药费在两百元以上。父亲也只得辞工回家,暂时照顾,准备等她情况好一些再寻找工作。

在校的时候:我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最终,我连续两年被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所在支部连续两年被授予"校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

如今,我即将毕业,正在外求职,花费难免多了些。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学院的补助,缓解一点就业经济压力。但如果有更需要的同学,请把补助留给他们,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_年__月__日

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书怎么写5敬爱的学校领导:

我是一名来自____大学____院____级__班的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自从____年来到____大学这一充满人性关怀的著名高等学府,作为一名城镇低保贫困家庭出身的大学生,我受到了无微不至的帮助与关怀。大学的时候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都让我在大学中的生活显得不那么如想象中困难,我可以安心在大学校园中读书学习,不让父母和自己因为家庭的困苦而忧心我的学业。

四年光阴,恍如隔世,如今,我已是一名大四的毕业生。以前人们都说,穷人家的孩子,读了书才有出息,先今的我已经开始面临社会激烈的竞争,也即将拥有自己的工作来挑起家庭的重担,得到社会的。肯定。但是在求职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现今,四川省针对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提出了一次性求职补贴,对我们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们进行求职补贴,在我的求职道路上再助一臂之力,让我再一次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与关注。我以后一定会加倍努力奋斗,从而回报学校、回报社会、回报党、回报所有关心过帮助过我和我家庭的同学、老师、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好心人。

在此,我郑重地向____大学____学院提出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希望得到学院以及学校的批准。我一定不辜负你们一如既往的信任与期望,加倍努力,早日成为一个令学校和社会肯定和骄傲的人。

此致

敬礼!

第2篇: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

帮扶的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最近两年连续履行缴费义务;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的;

3、企业员工达到50人以上,并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职工队伍措施的;

4、20*年末,参加失业保险在册人数在20人以上,且20*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的(以20*年12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

5、受金融危机影响,20*年9月至2009年6月同比2007年9月至20*年6月,企业所得税按入库降幅超过10%,销售(经营)总收入降幅超过10%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的企业,需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经镇(街道)核实后,区发改局、区工业经济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二)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职工花名册、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花名册和缴费凭证;

3、20*年及申报上月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5、企业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和相关材料。

三、困难企业享受的具体帮扶政策

对困难企业的帮扶政策有缓缴社会保险费、就业岗位补贴、培训补贴三项,每家困难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填报《*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经税务部门会同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企业与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税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就业岗位补贴,全区困难企业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20*年末失业基金累计结余的50%。

困难企业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要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按照20*年末在册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由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帐户。

(三)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种开展技能性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其中20*年提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50%),不足部分可申请培训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困难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应在培训前填写《*区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7),申请补贴对象必须在职人员,并附培训计划。

对取得一般性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最高限额补贴为100元,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最高限额补贴为台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补贴的50%。

四、鼓励和引导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一)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二)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三)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共享。允许困难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调整薪酬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第3篇: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老师:

   我是职业学院20xx级___系____班学生,因家庭生活困难,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现将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如下,请审核:

   我家住在偏僻的农村,气候恶劣,土地贫瘠。父亲在外打工,这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母亲身体不好,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另外,弟弟现在正在读高中。家里没有能力供我完成学业,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________(签名)

   日期:________

  贫困学生补助金申请书2

   兹有我乡(镇)(居委会等)×××(父母亲姓名)之子(女)×××(学生姓名),于××年××月考入贵校学习。由于×××原因(每个家庭的具体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学校、银行能为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居委会等(公章)

   ××年××月××日

  贫困学生补助金申请书3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xx县xxx中心小学学生。现在因家庭出现困难特向政府申请贫困助学金。

   我家在x县x渠乡x大队。我家3口人,爷爷、爸爸和我。我的.爸爸视力不好,无劳动能力,妈妈在我很小的时候就离家出走;因此现在这个家靠年迈的爷爷支撑,爷爷现在的身体一年不如一年,根本无劳动能力,全家就靠爷爷那点“五保”经费在维持基本生活。高中的生活让我的那个原本就困难的家更加困难,无力支付我的学费,我的入学学费都是父亲跑遍了亲戚之后凑齐的。

   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最大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 ‘穷且益坚”,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想我自己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们会一直贫困下去。我希望可以通过努力来改变自己,改变家庭的命运。

   因此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的补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年x月xx日

  贫困学生补助金申请书4

   尊敬的xx校领导:

   我是高一(2)班的xx,因家庭原因,现申请获得2011年国家贫困生补助金,希望学校能予批准。

   我家有6口人,年过60的爷爷奶奶、正在读小学六的我和一个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妹妹。于是担负起这个家的重任就落在爸爸和妈妈的身上。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又没有文化。爸爸是修车工人,收入极不稳定,有时能赚一些钱,有时却只有空手而归。没有本钱,只好坐苦工和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困的生活。

   在学习上,本人在校期间品行成绩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承诺。我平常在生活中,勤俭朴素,广交好友,并凭借在老师和同学记忆中的深刻印象。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现希望凭借自己的力量为家庭承担重任,与家人一起共渡难关。希望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第4篇: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以及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通知下发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须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研究确定的为准。不得将上级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取消县人社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户。县财政局要按规定将上级部门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县财政局开设一个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就业专项资金。及时拨入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分配

第六条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财政预算中加大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上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即与县财政投入(包括用于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保障情况)就业状况、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工作绩效、资金管理使用等因素挂钩,实行补助指标分次下达、资金随指标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县应积极争取。

第三章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对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县劳务办驻外省各办事机构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两类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可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按每人200元的标准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和县劳务办驻外省各办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县劳务办驻外省各办事机构对“两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报告应附:下同)接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确认签名、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就业单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联系电话等。下同)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中介机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备案。接受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县人社局要加强培训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为“两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认真核对人员信息,避免个人、培训机构、用人单位重复申请补贴。非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定点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为“两类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教师资质、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联系电话等,注明是否缴费,下同)培训课时、期限、方式等。培训期间,县人社局要随时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填写抽查登记表;培训班结束后,县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对培训班进行考核验收,并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对缴费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机构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并注明培训项目、课时、参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对未缴费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机构应与其签订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协议书,内容中注明培训项目、课时、参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三条缴费参加在县人社局确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当月底统一将资金拨付到县人社局,申请者次月到县人社局领取。个人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个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下同)或就业证明(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向县人社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详细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否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及资格证书编号,提供免费培训的培训机构。就业单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等,同时提供纸质和Excel格式电子版,下同)代为申请补贴协议书、抽查登记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接受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局复核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将支付情况抄送县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具体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期限和方式等。培训结束后10日内,用人单位招用“两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劳动者到县人社局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培训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在组织培训前应向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报告备案。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抽查登记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材料、培训人员详细花名册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局复核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对“两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产生你创业想法”GYB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创办和改善你企业”SIYB培训补贴标准为1300元/人。

第十七条重点支持“两后生”参加职业教育以及进城务工人员不少于3个月的技能培训。县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省上规定每年将中央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10%专门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可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部分与“阳光工程”资金、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和浪费。

第五章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人社局出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56号)认定,灵活就业范围按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70号)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代扣”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企业(单位)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具体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定的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超过3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享受补贴之日起计算,下同)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二十一条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县人社局申请对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县财政局复核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分别划入相应险种的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县人社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单位)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缴费清算和接续工作。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或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详细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和缴费发票、企业(单位)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账号等凭证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70号)规定由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一周内通过银行(邮局)将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参照执行。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范围:街道社区聘用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和组织开发的公益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公共物业管理、旅游景区公厕保洁、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岗位。以及经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每年年初由县人社局根据全县公益性岗位清理开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调整计划,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由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出具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五条其中社会保险补贴360.50元、岗位补贴392.00元。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6小时/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752.50元。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人员情况等合理确定工作时间或工作量。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初次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经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出具的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就业困难人员详细花名册、就业困难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材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县财政局复核后15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单位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单位须在每季度终了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增减花名册、领取岗位补贴签字花名册。

第七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七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高于300元的鉴定机构减收300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经过职业培训。鉴定费标准低于300元的不再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八条可根据实际减收费用在每季度终了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详细花名册(含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绩审核表复印件、收费时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文件和鉴定机构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市国家第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县职教中心)为全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县财政局复核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鉴定所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县人社局备案。

第八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第二十九条划拨县小额担保中心在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县财政可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用于扩大贷款规模。

第三十条经企业申请、县人社局审核、上报市就业局复核、省人社厅批准,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人数比例的中小企业。领取《企业实体吸纳下岗位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可按照《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庄浪县扶持中小企业创业促就业小额信贷试行办法的通知》庄政办发[]192号)文件规定申请扶持中小企业创业促就业小额信用贷款,县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5%给于贴息。

第九章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做好资金预算、决算管理。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一)每年年初。县人社局要根据县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管理。

二)年度终了后。县人社局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县财政局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三)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并经批准后,按规定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对全县就业资金运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召开由行业监督员和相关单位参加的通报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审计局每年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5篇: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区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3月份操作。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125号)规定执行。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经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如实填报《*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1)、《*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2),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相关企业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裁员少于20人或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将两项补贴合并统称为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按台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办理。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也不得同时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1)、《*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保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2),具体内容如下:

1.补贴对象为20*年12月(含)前已同时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至申请日期,且三项险种中以在职职工最低参保数为计算人数的困难企业。

2.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四)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先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其中20*年提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50%),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但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或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得同时享受职工培训补贴。

1.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方案,培训应以技能性培训为主,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种开展。在开始培训前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1),申请补贴对象必须是同时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

2.培训结束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证)合格后,困难企业可持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清单、劳动合同和被培训员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等级)证书等资料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参保职工花名册》(见附件4-2)。对取得一般性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最高限额补贴为100元,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最高限额补贴为台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补贴的50%。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经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企业的账户,具体申请和资金划拨程序按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且缓缴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及在岗职工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二、帮扶对象的认定条件

(一)帮扶对象:*区范围内,在区本级社保经办机构依法缴纳五大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

(二)帮扶困难企业的认定:在20*年9月份前生产经营正常,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年10月份以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经评估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三)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009年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20*年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30-100%之间;

2.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者裁员少于20人,或者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10%(以20*年12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

3.没有出现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0*年12月(含)前已同时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连续缴费至申请日期,且三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各在40人及以上,并占单位总人数的50%及以上。

三、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一)*区范围内的困难企业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批认定,并向社会公示7天。缓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3个月以上的需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区地税局共同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共分2次受理,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2009年7月31日和12月1日,受理审批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15个工作日。

(二)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和各项补贴的选择并提出申请缓缴和补贴的期限。

(三)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20*年度、申报上月及亏损月份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册和缴费凭证;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5.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书面材料、企业申报期内不裁员或裁员少于20人或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承诺书。

四、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2、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第6篇: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

学校资助工作保密自查自评报告【一】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我省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晋教材[2009]1号)、临汾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对全市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临教计统[2009]2号)文件,为进一步总结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院实际,我们首先安排了对学院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的检查,学院党委书记亲自动员部署,资助领导组办公室主任亲自安排工作。要求各系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进行自查,其次对有关处室的资助具体工作进行了检查,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了我院的自查情况报告。

一、资助工作政策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1、加强领导,健全领导机构

学院下发了《关于成立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临职院[2007]45号),成立了资助工作四级管理机构(院、处、系、班)。国家助学金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书记秦国杰是学院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系主任均为领导组成员,是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从不同的管理层面,对学院助学工作各负其责。学院领导组办公室既是资助管理机构,又是处理日常事务和受理咨询举报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配备专职人员和专门设备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2、领会精神 吃透资助政策,

学院积极组织参与助学资助工作的师生,全面学习国家和省有关助学金资助政策情况,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了我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及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发放工作流程。

3、广泛宣传、家喻户晓

在招生宣传时就将国家这一惠民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学生进校后,学院又组织班主任在班级进一步广泛宣传,同时也利用教室板报、橱窗、展板等进行宣传,使党的政策深入人心。

二、助学金发放与管理情况

1、规范申请、审核流程

我院制定了《中专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实施办法》(临职院发[2007]58号),明确了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生进校后以系为单位组织填写《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以系为单位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交院学生资助办公室,由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临汾市教育局审核。

2、及时规范、发放到人

学校为每位受资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工作中三令五申,一再强调,不得以任何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学院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等费用。学校于财政资助资金到位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享受国家资助同学的个人信息再做一次核查,力求准确无误,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我校二00七年秋季学期可以享受的学生2038人所有资助金额已发放到位,二00八年春季学期发放助学金1982人次,所有资助金额共301.5万元已全部发放到位;2009年我院上学期共有受助学生3371人,根据资助资金到位情况分两次发放。第一次资金于1月到帐,计1340250元,我校于3月底把这笔助学金发放到1710名同学银行卡中,平均每生750元,共计发放1282500元;第二次资金因尚未到帐,因此还没有造表发放。

3、建立规范的台帐

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帐目清楚。

4、关于5%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

学院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提取部分经费,主要用于困难学生资助和意外伤害赔偿,出台了《关于设立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和救助基金的实施意见》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我院近年已提取了50多万元进入了专户,用于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意外伤害处理等方面的开支。我院目前为止,已实际支出专项经费计81.6876万元(大写:捌拾壹万陆仟八佰柒拾陆元整)。手续完备,帐目清楚。今后仍将继续按试行办法积极实施校内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三、举报投诉电话的设置和举报投诉的处理。

我院为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3573087555,设立了院长邮箱和院长热线,对学生举报投诉的事情保证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确保整个资助评审、公示发放程序的公平、公开、公正。

四、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情况

关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所有的专业会议和统一培训,我们都派专人进行学习,目前系统运行应用情况正常。所有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统计报表及情况我们都能做到及时准确上报。

五、学生资助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我院在学生资助工作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在这项工作中,对于学生申请助学金档案,我们采用各系审核,报院资助中心再审,学生处(领导组办公室)最终审核、公示后群众监督的三审一公开办法,同时,定期以系为主自查和不定期院领导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资助管理体系进行全方位的严格管理。

对于家庭困难学生申请各类助学金,我们制定了规范的工作流程,及时准确的掌握全院贫困学生的具体情况。并与主管院领导进行沟通,力争做到尽量及时帮助确实需要帮助的贫困学生。

我院学生人数较多,流动性较大,实行的是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生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多在教学系部,助学资助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环节较多,核实学生情况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工作量,发放过程中难免存在有拖拉现象。同时,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信息管理系统与国家助学系统目前尚处于逐步成熟、不断完善的阶段,相互衔接不够紧密,逻辑关系不够精准等,又加大了我们的工作任务量和审核负担,希望能够尽快使其更趋完善,操作更加简便,把学生资助工作真正做到更好。

学校资助工作保密自查自评报告【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和《京山县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免除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下面对资助贫困学生工作情况自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秋季在籍学生共231人。一年级40人,两免生9人,收费标准40元/生,收取31人教科书金额124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17元,共退527元;二年级37人,两免生6人,收费标准40元/生,收取31人教科书金额124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17.5元,共退542.5元;三年级39人,两免生11人,收费标准85元/生,收取38人教科书金额3145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31.2元,共退1154.4元;四年级38人,两免生8人,收费标准85元/生,收取30人教科书金额255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31.5元,共退945元;五年级43人,两免生9人,收费标准85元/生,收取34人教科书金额289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35.5元,共退1207元;六年级34人,两免生6人,收费标准85元/生,收取28人教科书金额238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书金额36元,共退1008元。总计退款5383.9元。

20xx年在籍学生236人,住宿生124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500元/人,贫困寄宿生15人,共发放7500元。

20xx年在籍学生228人,住宿生118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500元/人,贫困寄宿生35人,共发放17500元。

20xx年在籍学生218人,住宿生110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615元/人,贫困寄宿生25人,共发放15375元。

20xx年在籍学生140人,住宿生76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750元/人,贫困寄宿生15人,共发放11250元。

二、主要做法

1、宣传资助政策。

在校内和学生所在村、组张贴布告宣传相关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2、成立资助贫困学生评审领导小组

资助工作政策性强,为了把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社会满意,让最困难的家庭子女受益,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其他领导和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健全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顺利推进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体现资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不受经济影响,能认真学习、完成学业。

3、确定资助范围和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并优先考虑以下几类:

(1)、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一方已亡,生活十分困难的;

(3)、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7)、家庭被镇民政办列为特困户,持有特困证,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的子女。

(8)、双下岗职工家庭子女,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的子女。

(9)、低收入、家庭经济绝对贫困,无力支付在校寄宿生活费用成员的子女。

3、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公开资助信息。宣传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2)、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填写《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交村委会审核后上交学校。

(3)、评审及公示。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4)、上报。学校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填写好《京山县贫困学生认定汇总表》上报。

(5)、资金发放。资金到位后,学校及时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并履行好领款签字手续。

4、享受资助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助的贫困家庭学生作出适当调整。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办法

1、贫困学生认定难度大。由于种种原因,学生不能如实说明家庭情况,班主任也不能全面了解每一个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工作中不易把握。

2、资助名额有限,致使少数贫困学生暂时不能享受资助。

资助工作是一项爱心工程,惠民工程,也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将关爱留守生,教师访万家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全面覆盖,深入到每一个学生家庭宣传政策,全面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政策,使资助工作真正惠及到每一个贫困家庭的子女,让领导满意、家长满意

学校资助工作保密自查自评报告【三】

根据 《x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x教民办发[20xx]84号),按实际情况,现特将我校中职助学金工作自查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自20xx年底国家开展中职学生助学金工作以来,在x市教育主管单位的关心和支持下,我校认真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xx】84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xx〕9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发挥有效作用。我校积极有序的开展工作,不断完善以国家助学金工作,并成立了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评选,严格按照发放程序组织发放,将助学金名额全部向全校师生公示。且已于20xx年开始按照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文件精神,将每次国家助学金全部及时发到学生银行卡中。学校已将历年各班级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和工作情况建立专门档案,专人管理。

二、学生助学金的评审

我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均符合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凡农村户籍中职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对x市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通过以下途径认定:属于低保户的;属于残疾人家庭的;下岗失业家庭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父母单位出具家庭贫困证明的。我校不存在虚报学生人数、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套取国家助学金的情况。

三、 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工作基本情况

一)、20xx20xx年度报告

20xx20xx年度成立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彭x(监督、管理)

副组长:李x(指导、审核、监督、组织、管理)

组 员:

张x(具体负责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及信息、资料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田x、黄x(学校财务人员负责资金领取及发放)

一、二年级中职各班主任:

06级(1)班罗x、田x、06级(2)班朱x

07级(1)班刘x、07级(2)班孔x、07级(3)班卢x

20xx20xx学年的助学金发放情况

1)、20xx-20xx学年初,我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共x人,其中20xx级x人、20xx级x人、20xx级x人。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06级、07级(共x3人),具体情况如下:

2)、我校20xx年元月第一次上报应得国家助学金人数x人,(每人两月计x元)收教委拨款x,x元,实际支付人数2x人,付款金额x,x元,本次结清。

3)、第二次上报应得国家助学金人数x人(每人共三个月x0元),收教委拨款1x,x元,实际支付人数x人,付款金额105,x元,本次结余x元。

二)、20xx20xx年度报告

1、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彭x(监督、管理)

副组长:李x(指导、审核、监督、组织、管理)

组 员:

张x(具体负责学生信息、资料收集、审核、上报工作及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工作)

田x、黄x(学校财务人员负责资金领取及发放、专账建立)

一、二年级中职各班主任:

07级(1)班刘x、07级(2)班孔凤珠、07级(3)班卢x

08级(1)班罗x、08级(2)班袁x、07级(3)班周x

2、 20xx-20xx学年的助学金发放情况

1)、20xx-20xx学年初,我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共x人,其中20xx级x人、20xx级x人、20xx级x人。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07级、08级(共271人),具体情况如下:

2)、20xx-20xx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助学金:第三次(20xx年7月份),上报应得国家助学金人数x人(每人x元)收教委拨款x,x元(本期应收拨款1x,x元,除去上期结余x元)实际支付人数x人,支付金额x,x元,本次结余4,x元,两次共结余5,x元。

3)、20xx-20xx学年度第二学期的助学金: 我校20xx年9月至11月第四次受助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x人,(每人x元)收教委拨款1x0元。实际发放学生人数261人,发放金额1x元。待发学生x人,待发金额x元(已附带待发学生花名册)。第五次20xx年12月至20xx年1月受助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x人(每人x元),教委拨款x元。全部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无结余。

三)、 20xx20xx年度报告

(格式如上面)

四、 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程序

根据x市教委、x市财政的指导精神,我校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申请、审批、报送、发放等严格程序,明确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且分门别类地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助学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档案存档备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由于中职学校学生流动性比较大,为了解各班当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每月由班主任把本班受助学生的名单报送到校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工作人员根据班主任所报的名单,到班级逐个确认。要求专管员在当月初发送电子表格,纸质报表必须经校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呈送教育局职教科和财务科。

20xx年开始发放形式为银行卡,为尽量减少学生负担,我校积极与银行协商,在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金的存放银行卡时,免收手续费和年费共计10元,让利于学生,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优惠政策。这些举措都进一步落实和深化了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剩余资金管理

自开展国家助学金工作以来,我校认真核实每位学生的申请,详实核对信息,核对受助学生人数,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实行财务专业管理。助学金发放后剩余的金额,均存放在学校账户,从未有过虚报人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情况,学校从未发生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行为。结余助学金及时上报处理。

六、工作中的几点问题

学校的中职资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学生对申请资助需要那些材料不能及时上缴,材料不齐全,个别转学学生的原就读学校故意刁难不及时办理手续,导致不能及时申请助学金。

2、学校至今仍未建立助学金专款专帐管理。

3、学校对于宣传的力度还应加强,让学生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4、我们发现有的学生拿到资助后,有乱花钱的现象,以后我们应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懂得国家资助来之不易,应花在对学习有帮助的地方。

七、 几点建议

1、由于中职生的助学金是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但目前中职学生年龄偏小,对于银行卡方面的常识较少,常出现银行卡丢失或被盗后不知所措情况。建议适时开展学校和银行组织的讲座活动,帮助学生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2、信息审核过程中,存在着部分学生确实在本校,但与其他学校出现学籍重复不予积极配合且有故意刁难的现象,影响了这一部分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建议国家和省教育厅制订针对某些学校学生学籍的专项政策法规。

八、 《全国中等职业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第7篇: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

受灾补助申请书2021

我叫xx,男,汉族,农民,现年62岁,家住xx镇xx村,家庭成员7人。现就8月下旬我家遇到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8月21号(周三)中午十二点左右,我家院子地面突然塌陷,形成直径10米,深度3米左右的大坑,我家房屋和左右两邻居的房屋承重墙和地面都有明显的裂缝,具体为:我家有100平米面积包括主卧和卫生间、厨房受损严重。其中主卧有明显裂缝,卫生间和厨房已经塌陷。我的两个邻居的主卧和庭院地面都有明显裂缝。目前已经形成大面积的危房,而且险情随时都有不断增加的可能。

目前,我的家人都已经搬离危房,由于家庭人口多,目前部分人口暂住亲戚朋友家。我母亲名叫矦孝芳,今年已八十四岁,是烈士子女,由于这次灾害的影响,不得不暂住亲戚家,老人家年事已高,此事对她的心情影响很大,作为子女,此情此景心绪难平,颇为自责。 我大儿子今年35岁,在兰州空军当兵多年,今年复原,但是工作还没有落实。

考虑到这次灾害突然,破坏巨大,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家的正常生活,也给我家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申请补助,请核实并予以批复为盼!

申请人:

时间:

受灾补助申请书2021

尊敬的人民政府:

我叫xx,系xx乡xx村x组村民。 20xx年x月x日,严重暴雨引起了巨大灾害,给我家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约七千元。

其中,山场滑坡,数十棵树木遭到毁埋;河沟的水位暴涨,致使沿河分布约0.6亩水稻田被彻底冲毁绝收;临河的三块红薯地(约0.3亩)被洪水席卷而空;洪水漫过鱼塘田埂,大约300斤鱼虾随水溜走。同时,洪水还造成堰沟垮塌,约0.4亩的水稻田失去水源,今年肯定会严重减产,就这样,我家今年差不多所有的稻田都被完全或部分毁坏。此外,大约4.5米的堡坎垮塌,洪水直抵我家泥巴房的屋基,约三小时的水中浸泡造成地基严重变形,维修也得需要一大笔资金。以上损失,村两委曾派人前来实地核查和取证。

总之,本次洪灾给我家财物造成巨大损失,对正常的生活带来较大困扰,目前生活相当困难。为此特向政府申请水灾救助,望政府能伸出援助之手,以解我的燃眉之急。望领导能尽快审查、核实和批复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受灾补助申请书2021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们好!我是您单位职工魏宗信,五十岁。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特向单位领导申请补助。由于单位离家比较远,长期工作在外,对家庭照料较少,所以一直觉得亏欠家人太多。我的家庭是一个十分普通的家庭。家中四口人,妻子长期无经济收入,赋闲在家。家中长子大学三年级在读,次子中专一年级在读,每年得花去大部分家中的积蓄。家中收入来源有限,主要靠我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计,所以经济状况一直比较拮据。又因为我身体状况欠佳,20xx年,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患严重脑病,当即住院治疗。两年来,住院及治疗费用加上定期吃药、检查,医药费用开支十分巨大。这样一来家里的顶梁柱倒了,还欠下了沉重的债务。我本不愿给领导添麻烦,但巨大的开支已使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入不敷出,生活上难以为继。我希望在最困难的时候能得到领导的关怀,组织的温暖,以此减轻家里的一点经济负担。我将会更加勤勉工作,尽职尽责,回报单位。

特此申请,望领导检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受灾补助申请书2021

尊敬的村委会:

由于连日来下大暴雨,造成我家住宅大面积倒塌,受灾较为严重,现要进行拆除等以免造成新的灾害等,为此,特向我村党支部及村委会,并委托代向上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申请,请求给予我家一定的受灾补助,用于后续安置、善后处理及进一步防灾之用。

特此申请!

致礼!

第8篇: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

大学生贫困申请书范文

敬爱的学校领导:

本人是07级机制本科三班学生xx,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补助。

我来自贵州的一个偏僻山区。那是一个生活简单中小农村,从我懂事开始就知道父母都是认为只有凭读书跳出山区,跳出农村。所以爸妈不尽辛苦的让我跟妹妹上学,在农村来讲,有两个儿女可以读书的真的是件很惊奇的事情,同龄的孩子都羡慕我们,可是又有谁知道背后的父母是多么的辛苦与劳累,尤其是交通不怎么方便的农村。妈妈是一个文盲,什么都不懂,就只会在家里种田,种一些可以换钱的农作物。由于山路不方便,有东西爸妈都得提前一天准备马车,将货物托运到市场。爸爸是一个给别人修房屋的建筑工,考的是苦力,每当我小的时候放学回家在路上看到爸爸在给别人拌水泥浆,那汗水直往下流的时候,我那幼小的心灵就告诉我一定不要辜负爸妈的期望。爸虽然是做建筑,但收入很不稳定。在我大一的时候,更是雪上加霜,爸爸在一外地修建筑,在送水泥浆的时候升的木架子突然断掉,爸就摔了下来,从此脚就开始行动不便,也就不能再去工作,但是他却还是要我坚持读书,不要就这样放弃。否则就浪费了他的一条腿。从此家里就只有妈妈了,妈妈比往常更累,而现在我妹妹正在处于高考阶段,营养是最重要的,而我在学校里也是时常做兼职,赚取生活费。村子里看到我家这样的环境,都让我和妹妹不要读书了,我爸爸却是死都不同意。就这样村里没有办法,也只能每年补助一些口粮。

在校期间:我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最终,我连续两年被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所在支部连续两年被授予校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

我们班的贫困生是比较多的,我想有贫困生也不是什么坏事,贫困能更磨练我们的意志.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最大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穷且益坚,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想我自己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们会一直贫困下去.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塌实我们的动力.我会更努力!!

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学院的补助,缓解一点父母的经济压力。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高中生贫困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院领导和各位老师:

我是来自XX年纪XX班的学生XX,由于家庭条件比较艰难,所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在学习上本人在校期间品行良好,成绩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承诺,在生活上,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家庭贫困,家里仅靠父亲退休金维持生活,但是人穷志不穷,本人在校能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假如能够获得国家助学金,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投入更多精力,来努力完成学业,争取优秀毕业.为班级为学院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的方法来为将来打好坚实基础,为今后的学业做好储备.

我知道还有很多很多向我现在一样的学生等着这笔钱去交学费,也有更多的父母为儿女的学费而辛苦工作着,甚至有的以卖血来凑够这笔钱.想一想手中浸着鲜血的贷款,想想一个人承诺和信用的价值,任何人没有理由不把这比贷款的归还作为重中之重看待,请领导和各位老师相信我的人格,我一定好好学习。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初中家庭困难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关工委领导:

我是开远市第八中学xx班的学生xxx,家住碑格乡碑格村委会,全家有六口人。其中: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另外还有个哥哥,他现在就读于开远职中,。当前,爷爷和奶奶年迈无劳动能力,家里只有爸爸和妈妈的两个劳动力,他们没有文化,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

由于我家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父母的文化水平低,没有什么经济头脑,只有靠双手在地里劳作,耕地较少,近年来自然灾害时常发生,收入较少,家里十分贫困,为了能让我和哥哥上学,日夜劳碌奔波。尽管家庭贫困,经济捉襟见肘,但我并不因此而放弃我的上学梦。

我作为一个中学生,在思想上,积极上进,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我有理想,为了实现我的梦想我努力学习各科文化知识,在学习上,我刻苦努力不断的充实自己,提升自己,在班上学习成绩良好,常受到老师的表扬;在生活上,尊敬老师,关爱身边的同学,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也不乱花一分钱,尽量减少家庭负担。为今后的生活我有了更明确的目标和追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保持共青团员的先进性思想,力争作一名全面发展、合格的中学生。能否顺利完成学我的学业,这是父母的忧愁,这也是我最大的担忧。

因此,特向市关工委申请一份补助,这也为家里减少一点负担,我一定会努力学习,不会辜负你们对我的期望,非常谢谢!

此致

敬礼!

第9篇: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

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一各股室、各乡镇民政办:

为进一步加大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理解、支持和监督民政工作,推动我县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打造强势民政,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服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xx届三中全会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主线,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以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等为载体,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促进民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打造强势民政,更好的为弱势群体服务,为推动蒙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社会救助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县民政系统成立社会救助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何善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社会救助宣传周活动的协调、保障工作。

三、宣传的主要内容

民政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大病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等民政民生工程的政策、救助对象、申办流程等内容。

四、宣传活动安排

1、4月28日在历史文化广场举行以 宣传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题的社会救助宣传活动,为期一天;

2、4月29日至4月30日,出动宣传车到乡镇进行宣传;

3、5月1日至5月4日,各乡镇在村村通广播中播放民政民生工程宣传材料。

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二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8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落实相关政策,完善救助体系建设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乡镇(园区)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原则,加大低保动态管理,落实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二)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园区)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管理平台、科技支撑、社会动员、专业人才队伍和救灾装备等建设;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灾情评估制度,完善灾情统一机制;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参合参保的救助对象,由所在就医医院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合规自负医疗费用证明,给予救助。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五)建立并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对各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落实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进一步健全覆盖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鼓励试行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残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落实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落实申请审核机制,相关部门要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残联、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七)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八)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凤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制度,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低保等困难家庭实施重点救助;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项目,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性;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地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预防和干预,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一)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以列入全省救急难试点县为契机,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全面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各乡镇(园区)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作用,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乡镇、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乡镇(园区)要对本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排查。对特困群众参保参合、就业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灾后重建以及住房教育医疗诸方面可能突发各类困难的情况逐一摸底,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对特困群体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同时,建立重点困难群体信息台帐,对摸排出来的人和事,各乡镇(园区)和村(居、社区)要分类分项建立台帐,实行卡片化管理和动态管理机制,随时掌握重点困难群体的情况变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助处置到位。二是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以服务大厅为依托,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三是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二)启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凤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节。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落实工作经费,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农委、县卫计委、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办、国家统计局凤阳调查队、县人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体、人社、城建、卫计、残联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开展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教体、人社、城建、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接受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四)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帮助困境家庭、困境人员调节家庭、社会关系,缓解心理压力或矫正不良行为,适应和融入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委宣传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有效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落实凤阳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等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农委、县卫计委、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残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金融办、国家统计局凤阳调查队、县人行、县国土局、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二)落实管理责任。乡镇(园区)为本辖区内各类重点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园区)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社区)的主任是重点困难群体救助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县民政、卫计、教体、人社、城建、残联、农委、财政等部门为主要救助管理部门,担负着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与乡镇共同承担救助责任。县民政部门做好重点困难群体救助的牵头工作,把政策内救助、特殊性救助和临时性救助有机结合起来。县卫计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对全县各类医院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其依法合理有序地实施对重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治,建立健全一整套医疗费用核报机制,逐步形成社会化、综合化、网络化的医疗救助大格局。县教体部门加强对各类中小学生特困群体的多元化救助,确保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县人社部门加强对特困群体的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推介,要全力保证特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县城建部门要坚决执行对特困群体居住条件改善政策,加大对各类特困群体建房、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倾斜力度,确保居住安全。县残联要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就业、康复救治等系列救助措施,促进贫困残疾人有关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县农委扶贫办要切实保障各类特困群体和人员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在就业、解困、救难上搞好服务。财政部门及时主动提出预算方案,并按审批结果及时拨付资金。公安等其他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救助管理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农委、县残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三)加强能力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管理机构和资源,落实《关于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xx〕147号)文件精神,各乡镇(园区)要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人口数量、保障对象数量、动态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务时效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配备工作人员2-5人。原则上人口在50000人以上的乡镇专职人员不低于2人,其他乡镇专职人员不低于1人。兼职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配备,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四)加强经费保障。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五)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有效方式开展对各乡镇的绩效评价。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应社会的关切问题。对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好的乡镇、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落实政策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三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局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即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应视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曲靖市的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三)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市、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给予最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创造条件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视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为智力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七条 0岁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少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特困儿童的有关材料录入并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逐级上报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市、区)财政局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二)救助对象: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受灾群众。

(三)救助内容:

1.应急救助。对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帐篷)、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2.过渡性安置。对因灾造成住房损坏严重、倒塌的受灾户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帮助。

3.恢复重建。经县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户,给予资金补助和物资帮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救助标准:

1.应急救助: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过渡期生活救助: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遇特殊自然灾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4.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遇特殊自然灾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补助标准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和省级救助标准,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对受灾人员实施转移及救助,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及专家核查和评估灾情,分析灾区对过渡期受灾人员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开展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对经过申请(提名)、评议、公示、提交、审核、审批程序确定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落实重建优惠政策,安排重建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受灾地区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评估、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需求,制定专项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特困供养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三)城市和农村实行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优先对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实施救助,对未纳入救助病种范围但医疗费用较高、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应当予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对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应提高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以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和管理单位,通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申请程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条 教育救助对象为在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幼儿园)全日制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智障儿童。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条 继续做好全市现有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阶段各项资助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救助标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申领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请救助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按规定报相应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学校,由学校负责核发。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教育救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育救助备案制度。学校每年要将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定的教育救助学生名单及救助金额存档,同时上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学生资助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机制。学校不仅要及时发现需要教育救助的学生,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和发现因家庭生活条件好转,已经不符合教育救助对象的学生,及时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优先予以安排,租金标准按保障房标准交纳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救助对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执行;

(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救助。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规定申请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救助;救助对象到房屋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救助。住房救助对象房租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费;

(四)适当减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救助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

(五)农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需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救助的,应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程序申请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条 住房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对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提取人条件。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2.应提供的审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报。

3.提取额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的年缴存额。

4.提取方式。转账提取:提取人租住个人出租的住房,转账至提取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转账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数。每年提取1次。

6.办理流程。具体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核。申请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并进行公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解决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条 廉租房救助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属于本地辖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救助的条件、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2.在曲靖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曲靖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下同)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申请点无私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各街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街道内进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集中送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4.经各县(市、区)审核申请人的户口、收入、车辆、保险交纳、资产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级媒体上进行15日的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市保投公司组织实物配租。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四十二条 廉租房租赁补贴救助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廉租房程序进行。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是就业帮扶和援助的重点对象,应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就业救助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帮扶。对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救助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提供就业援助等服务,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为救助人员提供创业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通过企业吸纳就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方式,帮助其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使符合政策的就业救助人员及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二)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再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建立主动发现、主动受理、及时救助机制,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该主动帮其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二)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三)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

(四)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发放临时救助金和等价实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五)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困难类型和救助内容具体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并能提供有关报案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生活无着落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各县(市、区)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保障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人员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对无家可归或无法查明个人情况的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寻亲公告。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返乡车票或乘车凭证;对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行动不便人员联系监护人接回,监护人无力接回的应当提供护送返乡服务;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对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查明、公告寻亲无果或无认知、表达能力,且无法联系亲属、住址的救助对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对已查明具体信息的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送返回。对跨省、州(市)受助人员原则上送市救助管理机构中转,由市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接送,但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级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机构地址、求助方式等,为其求助提供方便。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危重伤病、疑似传染病、精神障碍疾病等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控制现场,并通知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再行甄别救助;对醉酒的流浪人员,应当约束至酒醒再依法处置;对外籍流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强讨强要、拐卖妇女儿童、吸毒等违法犯罪;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求助、受助对象信息查实等工作,对无户籍信息的人员应当帮助其开具户籍信息,方便救助返乡;卫生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治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好逸恶劳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帮教引导,对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进行法制教育;对不听劝诫,拒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可告知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受助人员真实意愿和自身条件,提供心理健康辅导、职业教育、就业帮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务。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大力开展社会帮扶活动,积极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四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部分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竞争、退出机制。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市级及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具体负责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和测算标准严格执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五十九条 市级及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提供救助家庭有关信息。市民政局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六十条 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接到求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更新数据,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救助资源配置。

第六十二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报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的救助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救助。决定停止救助的,由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当事人书面说明材料。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定期发放的,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计发。

第六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入户调查,进行关怀访问,开展救助活动。

第六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机构,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报有关救助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救助。

第六十七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八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与社会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或泄露。

第十二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