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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第1篇: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范文

Abstract: The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 contract is the only effective legal document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and users, timely and correctly signing a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 contract with users is a important wa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nalyzed various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ower supply contract management process,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关键词: 供用电;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Key words: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contract management;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2-0145-02

作者简介:任红梅(1971-),女,四川汉源人,本科,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为供用电合同。

0 引言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力资源,用户支付一定费用的合同。从合同性质角度分析,这种合同属于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中的其中一种。供用电合同一方的主体是特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被授予供电营业资格的企业。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电力的供应和使用都是连续的,故合同履行方式一直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或者半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且电力企业对电力资源与电网的管理具有特定的强制标准。供用电合同自从双方订立合同时生效,不以电力资源的实际供应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下面本文对供用电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较低,合同变更不及时 现阶段,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成功率较低,除了因为用户用电合同需要重新签订但是并未签订之外,以及合同超过规定期限需要重签却并未签订的合同以外,符合供电企业要求的合同签订有效率仅为37%[1]。而合同签订率比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从事签订合同的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用电检查人员较少,数量严重不足。在供用电合同中,各种电气设备的产权分界关系到用户的接电杆号,但是现阶段有关供电馈线的改建变更事情主要由配电口管理,待事情结束以后用户接电杆号的变更信息不能第一时间传达到营销口,致使负责管理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不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的变更,不能及时地变更合同,致使供用电合同与真实情况相冲突。

1.2 供用电签订合同的质量较低 首先,由于供电分局的供电方案通常是由供电方案专门规划管理的,供电方案多数非常重视电源部分,通过配电口分管领导组织开会决定,营销人员没有参与其中,导致在用电检查签订合同过程中,根据省公司的产权分界相矛盾,在制定供电方案时未顾及用户产权分界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用户权益。其次,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由于考虑不全面,供用合同不能正确签订[2]。现阶段,供电分局对一些供电线以及设备的投资属于非用户投资,在正式供电时多采用临时供电线路,为用户提供的是非常规电力资源。供电线路或者设备由用户个人投资建设,原来供电分局应有的产权和重要负荷的用户,在确定供电方案时,没有和用户针对配电设施投资、设备耗损归属,是否配置多种电源等相关内容在供用电合同上未达成书面协议,严重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质量。最后,和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内容不能很好地满足用户要求,且相关产权问题表述不清晰,容易出现法律纠纷。

1.3 合同管理部门缺失 由于电力事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电力这种特殊的商品自身又具有网络性、垄断性的特点,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对电网、电能管理中必须依据一定的强制性标准。同时,供电企业的垄断地位,导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形成了重视生产、轻视营销的现象,故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也只是被当作供电企业电力营销工作中一个特殊专业来对待[3]。在签订合同时主要通过营销部门检查,企业的法律检查、纪委部门都未参与进来,只是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以及电价收费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各项工作都非常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在管理合同过程中未成立一种良性的审核监督制度,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合同自身不可避免地就会受到挑剔、苛责。

1.4 供用电合同管理不均衡 一般情况下,供用电合同关涉到所有的用电客户,签约的数目庞大,如果长时间忽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那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容易就会发生重视修签率、轻视修签的质量;重视高压供电合同管理,轻视低压供电合同管理;重视城镇地区供电合同管理,轻视农村地区供电合同管理的不良现象。如果一味地追求修签率,那么签订合同的质量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也不能发挥合同应用的法律效力。

1.5 供用电合同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供电电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奖惩考核制度,且企业营销部门的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在营销部门管理业务过程中仅仅重视考核营销指标,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也只是当成一项很普通的业务对待[4]。因此,由于供用电合同修签质量产生的经营损失,缺乏规范的考核制度,基层营销部分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缺乏认识,忽视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2 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对策

2.1 加大对签订人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 针对原来应该签订合同而还没有签的供用电合同,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完成;对于已经到期的合同,供电企业把这部分合同进行合理分类、按月列出科学的时间表,提前通知有关供电营业单位与用户,对于到期限仍旧不签订续签合同的用户,分别采用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以及手机短线等方式,提醒用户按时续签合同。增强对签订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5]。对于现阶段各个电力企业负责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人员业务能力较低的现实情况,合理组织相关人员到省公司参加上岗取证。然后在企划部的协助下有计划地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工作能力。

2.2 改造配网计划,制定长效管理制度 针对因为供电方案不合理引起的客户产权界定不清晰的各种问题,需要纳入配电网的改造计划。从一个用户的进线柜环网供电到另一个用户,由各个分局进行统计分析,然后纳入配电网改造计划的项目进行整体修改,重新签订相关的供用电合同,把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产权划分清楚,以最大限度减少和用户之间的产权纠纷[6]。同时,为了确保因为供电企业的因素导致客户接电杆信号或者供电电源变更等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各个供电分局的营销部门,各个供电分局必须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保证用户变更以后的配电信息及时传送到相关营销部门,各个电力分局负责营销的人员对用户的用电合同应该进行及时变更,使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2.3 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用户业扩工程送电环节,保证在送电之前结束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为了切实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工作效率,各个供电分局必须加强与工程施工单位协调,重视对业扩工程的检查,必须规定新装的用户在送电之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此外,为了保证供用电合同的信息和营销部门留存的信息相符,在每个月开出专变清单以后,供电企业专门负责把所有的用户信息逐一和营销部门的信息核实,一旦发现签订合同上面的信息和营销信息不一致,立刻通知供电营业想场所到现场进行信息核对,以现场信息为依据,判断用户的正确信息。

2.4 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要想保证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对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的研究,成立分管营销组长,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定为工作小组,形成供用电何荣管理的人员系统。其次,完善合同管理体系,重新补充供用电合同管理方法,明确各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合同分级管理模式,规范合同的管理台账、报表等,明确合同的存放位置,档案盒外观以及标签格式等内容,把专变用户的合同和原始档案一起存放[7]。最后,要多和用户沟通,及时了解用户经营概况,掌握用户的用电情况,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用户的理解、支持。针对不配合工作的用户,加大宣传力度,比如:利用正反案例的对比,加深“电是商品”的宣传力度,提高用户遵守法律的意识。如果有些用户对合同条款不甚明白,要做好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工作,通过合理的解释,让用户从原来的不理解转变为支持配合。此外,还要多和用户联系,当关于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以后,通过走访用户或者电话联系等方式,和用户保持良好的关系,促使用户尽早签订供用电合同。

2.5 健全供用电合同的审核、会签制度 完善供用电何荣的审核、会签程序,明确列出供电经营场所合同修签人员的审核部分,制定出供用电合同内部会签、流转分级的核实责任,控制合同签约的质量,杜绝出现修签错误,或者遗漏相关内容,提高合同修签质量[8]。其次,可以定期召开客户座谈会,为用户发放评议卡片,加强对用户合同履行监督,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供电,进行诚信服务。通过适时的调查、回访,发现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改进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掌握企业合同签订、用户履行合同条款的动态情况,确保用户进行知情消费、自主消费。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且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事项繁杂、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密切配合的工作,对相关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管理过程中,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尽最大程度减少经济利益方面的纠纷,杜绝违法行为,不断完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参考文献:

[1]黄兆富.规范供用电合同防范经营风险[J].电力技术经济,2005(4):36-37.

[2]张继军.基于全过程管理的供电企业合同管理流程优化研究[J].陕西电力,2009(7):86-88.

[3]刘云.强化供电合同管理,控制电费回收风险[J].科技信息,2011(24):66.

[4]姚革非.供用电合同履行与管理的研究[J].广西电业,2005(4):33-35.

[5]杜向军.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J].农村电工,2007(07):245-246.

[6]金秋萍.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风险及其防范[J].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3):68-69.

第2篇: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煤炭企业 合同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一、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性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因经济关系产生的合同进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监督审查等一些系列行为。煤炭行业现在基本上都是产销分离的,所以现在一般煤炭生产企业极少销售业务,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的管理。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具体可细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合同订立前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价格、商品质量、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核;二是在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采用规范的合同范本;三是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为货物的验收、入库以及支付,并定期对供应商履约能力进行评估。

现代经济活动大多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一个企业经营的成败往往与其合同管理密切相关。煤炭企业大多为大型国有企业,其每年签订的采供合同金额高达几十亿元,因此煤炭企业重视采购合同的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首先,良好的合同管理能有效树立企业良好的企业信用形象,彰显企业的品牌信誉度。其次,通过加强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管理,能够保障其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材料价格公道合理、质量符合技术要求,保障煤炭企业的顺利生产。再次,通过加强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的管理,能够在后续的合同执行过程中,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便在合同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煤炭企业的合法利益,减少或控制合同执行过程中风险因素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二、煤炭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但是由于受“生产为主,经营为辅”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部分企业存在合同管理意识薄弱、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合同当事人资格以及合同条款的审查不足,合同签订后缺乏有效的合同执行监督机制等问题。

1、合同管理意识淡薄

一是企业管理人员单纯重视企业生产指标与生产安全方面,忽视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合同管理在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合法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二是虽然各煤炭企业已建立合同管理机构或规章制度,然而由于对合同管理工作的不重视,造成在合同管理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兼任其它岗位而无暇顾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等现象,造成煤炭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三是落后的合同管理理念。煤炭企业往往只注重合同的签订,认为合同的签订即为合同管理工作的结束,错误的合同管理理念导致企业忽略了供应商执行合同能力的动态监测,往往出现供应商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无力执行合同的现象,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虽然煤炭企业大多已建立一系列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然而由于某些规章制度过于强调原则而缺乏一定的操作性、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等原因,造成合同的审查、签订、执行与监督的混乱,主要表现为:一是合同签订前缺乏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人情合同或关系合同比例较大;同时,由于缺乏对供应商的事前考核,造成采购合同的无效或无法履行。二是合同的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出现合同的补签倒签等不规范操作。三是对合同的履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3、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当事人资格审查不足

一是,大多数煤炭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缺乏对该类商品市场价格区间及其趋势的把握,同时缺乏对供应商提供的价格与商品质量的审核,无法保证采购商品的质量与价格的合理公道,给煤炭企业经营带来经济损失。二是,缺乏供应商的资质的审查,且存在部分企业采购未通过正规的招标程序进行,造成煤炭企业采购的商品质量难以达标或者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等不合理现象,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面临供应商无力执行合同而造成的合同违约风险。

4、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不足,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

一是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不力。部分合同存在对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与权利约定不明确、表述不清等问题,造成煤炭企业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保障自身权益。二是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部分交易操作不规范,仅凭口头预定即实现交易,没有书面签订合同。同时,也存在合同的制定不规范,造成合同对权利与义务约定不明确等合同漏洞,给煤炭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5、合同签订后,缺乏对合同履约的有效监督以及纠纷处理机制

由于缺乏正确的合同管理意识,多数煤炭企业认为合同签订后即完成了合同管理的全部内容,而忽略了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一是由于煤炭企业支付延期造成的违约责任,主要原因为煤炭企业在对货物验收入库后,财务部门忽略合同约定,未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货款。二是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造成保证金退还的延误造成企业违约责任。三是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缺乏有效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当供应商经营状况恶化时不能采取积极措施防范违约风险;同时,合同出现纠纷时,不能通过有效合法的渠道维护企业经济利益。不能及时向债务人提出债券追索或贻误诉讼时期,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加强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1、转变经营观念,强化合同管理意识

针对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管理理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首先,转变企业经营理念,强化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强调合同管理对企业经营效益以及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定期通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相关人员合同管理的操作,明确合同管理流程。其次,强化合同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具备一定的合同法律基础。当发生合同纠纷时,能够根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处理,尽量降低煤炭企业的经济损失与经营风险。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优化合同管理流程

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煤炭企业提升其合同管理的制度基础与保障,煤炭企业应该严格遵照《合同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其职责的明确界定;合同签订前的供应商资格、价格、质量与履约能力审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权限设定、法人授权委托书办法、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的处理等具体内容。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本着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合同的签订、执行以及纠纷处理都有章可循。

3、合同签订前,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首先,合同管理部门在采购前要对所需采购的物料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深入了解该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区间以及价格走向,以为后续供应商提供的价格作对比。其次,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商品价格与质量、履约能力的审核。合同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证明,并讲该类文件的出具作为招标条件之一。最后,合同管理部门在对供应商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要将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只有在合同管理部门与部门领导都审核通过后,才能与该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4、合同签订过程中,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首先,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清晰。要求合同条款要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职责与权利进行充分界定,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可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协调。其次,统一合同文本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有力保障,便于消除由于业务人员专业素质不足造成的各种漏洞,同时有利于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煤炭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

5、建立合同执行监督机制与纠纷应对机制

构建实时动态的合同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保障合同的如约履行,同时积极有效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首先,合同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合同周期长、标的金额大的合同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形成定期对其进行考察与检测的报告制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形成有效的应对措施。其次,要求仓储部门加强对采购商品的质量、数量把关,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一律拒绝验收。同时加强财务部门与仓储部门的交流,对于验收合格的商品要及时向供应商付款,杜绝煤炭企业违约的发生。再次,加强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检测,及时发现出现的不利于供应商履约的风险因素,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等有效的法律手段,防止违约事件的发生。

建立及时的合同纠纷应对机制,保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煤炭企业能够快速反应。首先,合同签订时应注重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意外情况,充分分析意外情况发生时对合同签订双方的影响,并细致界定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次,合同产生纠纷时,法律顾问部门要充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条款,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纠纷的协商调节。与供应商协商不成时,企业要向法律机构提出仲裁或诉讼来解决,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在合同产生纠纷时造成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 李敬义:加强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探讨[J].能源技术与管理,2006(3).

第3篇: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石油合同管理系统存在风险。在石油合同管理中存在着一种其他合同管理中罕见的风险――合同管理系统风险,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波动、政治因素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都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起到重要的影响,最终给合同管理系统带来一定的风险。企业应当注意的是合同管理系统风险并不受企业自身所控制,属于不可控制风险、不可预测风险范畴,在全面风险管理中也被称为系统风险。合同管理系统本身存在的漏洞使得石油企业合同签订常常处于无序状态,最终导致了企业合同管理和风险规避的难度都大幅度上升。

第二,石油合同监督方面存在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之后,一些石油企业不注重合同的跟踪监督,导致合同的执行和实施得不到有效的跟踪处理,给石油企业的发展带来较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部分石油企业的履约意识较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往往还面临着违约风险。在某些情况下,石油企业因为对自身管理不到位导致合同履行难以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影响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发展。

第三,石油合同签订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或者管理合同时,往往因为条款的合法性和恰当性而给合同带来一定的问题和风险。由于法律上的风险带来的经济利益侵害将会将石油企业带入到合同纠纷的旋涡,最终可能因为经验的不足而导致纠纷问题处理的不当,产生经济利益损失或者名誉损失。

二、规避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策略

(一)完善管理机制,建立清晰的权责关系

首先,要建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石油企业应该完善管理体制和制度,企业领导应该承担起建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积极地进行部门建立和资源分配,对合同档案保管和中大?济合同谈判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专用章,将合同的归口管理落在实处。

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明确各部门的沟通职责。企业要清晰地划分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实时沟通、定期了解。

再次,要完善并落实管理制度。在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石油企业可以针对合同管理各个层面进行职责划分,确定各部门签订经济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明确合同审批流程和权限,并对经济活动的关键环节设置详尽的流程以供遵循,在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坚实地落实各项制度。

最后,要注重合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地进行资料整理和更新,根据合同谈判和签订的进程来收集、整理和保存档案资料,各部门还应该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建立合同台账。

(二)有效地规避合同管理系统风险

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做好市场调研工作,进行国际形势变化预测,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将风险管理和企业管理有效融合的方法和对策。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应当在考虑市场现实状况和综合分析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考虑签订事宜,分析合同签订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可能潜在的风险,及时做出风险评估和预警方案,提升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合同管理能力。石油企业应当针对合同管理系统风险形成自己的一套科学化和有笑话的管理方案,让合同管理能够有章可循,使得各个合同管理部门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责,在无形中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合同签订的每一个过程都要有明确的记录和记载。除此之外,石油企业还要加强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得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够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以便胜任将来更多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进行事前调研、做好源头管理工作

第一,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在实施采购活动之前,石油企业首先应当对采购需求进行调查,论证采购目标的合理性,如果合同涉及到较高的专业技术和复杂的法律关系,还要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人员和法律专家参与到合同的签订过程之中来,力求使得采购需求合理合规,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的购买。对于不同金额和不同重要程度的采购合同,要采取不同级别的立项审批流程。

第二,加强合同订购的前期审查。石油企业需要在签订合同前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资质情况、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详尽的调查,论证其是否能按时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质量高低以及产品质量保证程度,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

(四)注重合同审查,强化监督程序

首先,要注重对合同的审查。合同的签订应该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文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严格地检查,避免出现漏洞,留下风险隐患。

第4篇: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法治视域;高校

一高校经济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Economiccontract)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一种,从内涵上看,主要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确立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台同、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高校作为承担公共服务的组织,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市场民事主体平等参与经济活动,有权以单位名义独立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并以单位法人财产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和责任。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以其发展需求为前提,以自身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签订的具有经济目的或体现经济内容的合同。如学校教学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后勤物资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合同、修缮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办学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各类业务合同、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等。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适用民事法律调整,但它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特定经济目的或体现特定经济内容。同时,由于高校自身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完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而更多是维持自身发展需要为目标,使其签订经济合同的类型,以及合同审签过程、履行过程等方面呈现出与其它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市场主体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着不一样的特征。

(二)高校经济合同的特征分析

1.主体资格特征。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性为事业单位法人,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在我国现有法律和教育制度规定中,公立高校主要是以国家名义举办的,以从事高等教育活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培养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并服务社会为主要办学目的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公立高校成立时都经过批准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法人资格,这种资格的获得与肯定,是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内容特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培养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并服务社会发展。高校其自身的特性以及特殊的法律和社会身份局限了其参与经济生活的界限,也决定了高校经济合同的内容有着自身的鲜明特征,那就是要围绕高校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和思路,围绕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等功能发挥,保证学校特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来设定。[1]所以,高校经济合同主要集中在教学科研、师生生活保障、合作办学、餐饮物业服务、基建维修工程、保险、银行贷款等内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校转型升级,产学研深度融合,开放型发展思路被认同,高校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层面在逐渐扩大,其签订经济合同的类型也在不断丰富拓展。3.程序特征。高校在经济合同签订中身份是民事主体法人,但又因其系事业单位属性,内部机构设臵和运行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政府行政机关的运作,相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经费开支使用具有较为严格复杂的程序,因而使其经济合同的审签、履行等程序有一定特殊性。从合同审签的程序上来看,高校经济合同的签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合同主要内容的需求向学校提出,经学校层面讨论批准同意,重大采购项目还需先报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然后再经校内合同内容相关二级单位申请,承办部门做好合同签订前期准备、合同文本主要内容的沟通草拟,法制部门的审查把关,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章程序等。另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签订前凡是满足招投标条件的还应当先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明确合同相关主体。从合同履行角度看,高校经济合同一般因其内部机构无法人资格,不具备签约能力,所以只能以是以学校名义签订,但合同的具体履行则一般是由相关业务单位或职能部门来完成。

二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指的是高校对其所签订经济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变更、解除、履行、终止,以及审查、监督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合同管理必须注重全过程以及系统、动态的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而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2]目前,多数高校将合同简单视作经济交易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疏于对合同的管理,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对外签订合同主要是由各校内二级单位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承办,纪检审计部门监督,看似分工合作,但并没有专业归口牵头部门,容易造成合同多头管理或者缺位管理,加大了合同签约、履行风险。近年来,许多高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促使他们认识到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了,并开始采取相关措施,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但由于高校经济合同管理自身的特殊性,同时其本身也处在一个初步探索阶段,并没有很成熟的模式或制度能够直接借鉴套用,因而各高校会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简单归纳成以下几点。

(一)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无论是高校教师,还是都高校管理人员注重科研教学,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在服务教学工作当中,加之高校的特殊市场地位,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机会较小,未形成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对经济合同的法律意风险意识认识不够。部分高校疏于对合同的管理,思想认识不够,只关注科研和教学,对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缺乏正确认识,也不能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容易出现不遵守交易规则的现象,只有口头协议而忽视书面合同。另外,部门高校为了逃避税收征缴,签订两份不一样的阴阳合同。还有部分高校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缺少对合同相对方资信做必要的尽职调查,甚至都不清楚对方的营业范围是否涵盖了本次经济合同签订的主要内容。这些情形高校工作法律意思淡薄所导致的,为高校平稳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订立不规范

1.合同主体不适格。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除经批准高校以自身独立财产投资另外设立的公司法人外,作为唯一的法人,高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做为合同的适格主体。作为法人代表的校长或经其授权的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有一些直接由校内二级单位与校外民事主体签订经济合同,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或者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用于内部行文的二级单位公章,而合同的另一方也无异议,这看似简化了审批签约程序,但却因为签约主体资格不合法,很有可能会导致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合同纠纷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责任,无疑可能会导致损害学校利益。部分高校为了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和明确主体资格问题,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来解决相关问题,其中规定到学校经济合同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由校长或其授权人(主要是主管校领导)签署,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合同签约主体,但据一项数据调查显示,湖南一所普通二本院校一年签订经济合同约230多份,这还不包括其他人事、科研合作等类型的合同,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这一数据可能还会增加,如果大多数经济合同都仅仅依靠校长授权主管校领导签署,这样会导致增加工作程序,影响工作效率。2.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完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使得市场经济交易更为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并能保证交易双方承诺的实现,降低交易成本,避免违约风险。而不规范、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则容易留下漏洞,并引起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甚至造成诉讼纠纷。在经济合同管理实践中,合同内容的制定,一般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合同内容基本条款欠缺。《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高校经济合同在由自身来拟定的时候,出于简化程序,走过场的想法,对于合同内容的制定不规范,有些内容直接省去,只有简单的交易标的物和交易价款,标的物(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都未提及或者简单带过,有些合同重要内容也只是口头约定,未能落实到书面上,这给合同安全履行埋下了隐患。二是专业术语和专业标准表述不清晰。校内二级单位(尤其是理工类院系)采购重心一般是科学仪器设备、以及物理化学专业耗材等涉及专业化、科技含量高的物资,合同审查归口部门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化知识的了解,不能从专业角度了解合同标的,在草拟审查合同文本时,对专业术语和专业标准表述上存在不清晰的情况,有可能给合同相对方留下钻漏的空间,合同的具体条款也就很难保证公平、合理、周全。

(三)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

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终止是一个完整的动态过程,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积极促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高校经济合同有其自身特殊性,且所覆盖面较广,多而细,对高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和广大教职师生员工的后勤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对合同履行和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造成合同签约审查、履行归档的混乱无序,不利于学校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实现学校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在高校经济合同履行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合同内容进行随意的变更。合同一旦签订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合同变更是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合同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决定过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市场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市场主体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变更要及时有效。在高校的合同履行及管理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措施,涉及合同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定金等重要条款的变更较为随意,或是口头约定,或是在合同文本上署名签字,但具体内容无法明确。二是由于在实践中各高校经济合同的主要承办机构是各实际二级需求单位,从合同草拟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归档,除了大宗交易或支付行为有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参与审查外,一般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再无其它部门的监督。这些都给合同是否能够完整安全地履行埋下了隐患。[3]

(四)合同管理机构的缺失

高校主要职能是教学科研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学校内部职能机构的设臵也是以此为目标。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高校很少设立相关单独部门来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高校经济活动的参与及合同管理工作都是交由学校后勤及其他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这些业务部门往往又担负着学校其它管理工作,主要业务不在此,合同的管理属于交叉无人管的边缘业务,对合同的签订、管理不重视也是不可避免的。缺少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管理是思想认识上的不予重的视必然逻辑结果。合同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办理程序可以细分为业务承办部门、合同文本审核部门、合同批准部门以及合同文书归档部门,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一般都具备以上合同管理细分职能,无需要再单独另设其它机构。针对高校而言,各二级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都可能因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及高校本身发展需要而要签订经济合同,因而都可能成为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就被赋予了合同签订管理的业务职能,必然造成合同管理业务分散不统一,不规范。各高校对合同文本审核的部门各不相同,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处都有可能是合同文本审核部门,也有的高校进行相关联业务部门会签审签制度,由业务需求部门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签。合同的最终归档管理部门各高校之间差异也很大,有的由学校办公室归档管理,有的则是由各承办部门会签完成后移送档案管进行管理,有的则交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也不乏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高校,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对合同进行管理的都是本部门兼职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管理较为混乱。

(五)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

信息化、数据化建设运用已经是各行各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高校不仅仅是信息化的提倡者而且应当实践者。但现实环境中,大多数高校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还处在纸质文本管理阶段,工作效率不高,即使有部分高校进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引入了合同信息管理功能,但也只是最终归档的纸质文本的电子化,并不能实现与财务管理的无缝对接,合同管理仍然处于信息孤岛状态,各部门之间缺乏顺畅的信息沟通与互动,无法共享合同动态履行全程信息,合同执行效率未得到质的提升。

三建设与对策

(一)提高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树立正确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是高校经济合同正常履行,维护高校合法权益与促进高校正常发展的重要前提。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主要在于高校要坚持依法治校,把校务各项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的学习,转变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相关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能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尽可能的规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将合同履行风险降到最低,保护高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应该依据《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经验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使经济合同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要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目的,就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与违约责任承担等处理方面在管理办法中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高校自身发展模式和特点,制定符合高校特性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这是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有力保障。合同管理制度完善有效,这才有利于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合同纠纷,化解法律风险。高校经济合同管理要完善有效,系统而又科学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相对方资信审查及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等等。其中,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是鉴于高校主要职能的确定性,主要经济活动行为的连续稳定性,为提升办事效率,使相同情况下合同文本能多次反复使用,可事先由相关部门拟定某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以供借鉴或直接使用,这即能提高办事效率有能避免相同情况合同内容不一致现象发生。合同会签审批制度的启动应当由业务职能部门根据规划需要提出,对于合同文本的草拟审核应当由具有法律知识的职能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后由各相关部门进行会签把关,如法制部门对合同内容的审查,财务部门对合同经费的落实,审计部门对整个合同履行的监督等制度,遇有重大经济合同还要应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这使合同签订规范化,避免内幕交易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学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但应注意在保证制度实施的前提下要提升办事效率,不能出现事已办完合同未签的情况出现。法人授权委托制度意在使合同签约主体资格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校长是高校的法人代表,是签订高校经济合同的适格主体。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校长是可以授权其他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代为签订合同。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要求高校设臵专人专岗,保管和负责合同会签审批手续完备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同时,各高等院校应逐步建立合同管理的跟踪监督机制,根据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的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合同执行进度、预决算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及早发现问题,将合同履行风险降到最低。合同的最终归档应当由档案部门进行,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编号统一归档保存,以备审计和监督。同时管理办法还应当注意各部门工作职责的衔接,要注意听取各部门的意见,保证管理办法具有可操作性,能最终落实,防止办法成为一纸空文,避免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推诿扯皮。

第5篇: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施工合同 签订技巧 管理提高措施

施工合同规定工程的造价、工期和质量,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业的观点。在这一认识的支配下,当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达的丰富内容抽象化,肢解为几个支离破碎、互不相关的概念和数字。于是,合同签订后,即束之高阁;纠纷临头时,又手忙脚乱,笔者通过对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状况的调查,都印证了这一问题。工程实践中存在的施工合同无管理、施工合同挂历与施工项目管理分离、施工合同管理与施工企业管理相脱节的情况,既源于对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颇之见,又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推行项目法施工、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改革的同时,重新认识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场管理、施工企业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视改善施工合同在签订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

2.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3.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合同作用的叙述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

(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三、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技巧

1.明确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各方的责任和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作为总承包施工企业,不仅要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同时也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不仅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在分包合同中也应将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化,便于操作和管理,避免或减少纠纷。

2.规范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等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工作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项目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权利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3.量化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但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只是这些。对此,在合同实践中很多合同的《专用条款》一栏都无约定内容。《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量、降雪量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详细规定工程进度拨付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对工程结算一般只限于对工程进度按月拨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款的规定,而对如何申请拨款、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这样很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明确,不利操作。因此,施工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对拨款和结算程序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确保工程进度。

5.运用担保制度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通常都是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向其出具履约担保,而业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却较少。因此,从减少纠纷和降低风险出发,施工企业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也要求业主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新形势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提高措施

社会主义新形势下,虽然一系列建筑法规的出台规范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实施,但总体来说,施工合同仍存在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约有检查,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合同意识及合同观念。这不仅是施工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效益的主观要求,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加强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员合同管理培训机制。合同管理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国家法律及相关知识完善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教育,使企业各个层次人员都能牢固树立合同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企业合同管理氛围。

2.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施工企业必须在深入研究企业自身的体制、机制、规模和现状基础上,结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一般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要求的合同管理体系,理顺信息流通渠道,适应施工合同动态管理、过程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

3.设置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须注重专门化、协调化和信息化。具体而言,就是在施工企业内(包括集团和公司)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与合作。

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项制度:施工企业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印章制度、检查和奖励制度、统计考核制度、合同管理评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

5.实施合同信息化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以及《合同法》对电子、传真、数据交换等新型合同订立的确认,我们应当大力推行合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文档编码及检查系统,建立文档的收集、处理制度;建立行文制度、传达制度、确认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业安排施工、进行索赔、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并且为转移风险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业不仅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还应重视合同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学习,提高制度建设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j].中外法学,1999,(6).

第6篇: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含协议,下同)行为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签订的合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宿豫政办发〔2003〕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工程发包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政府采购合同由区招采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劳动关系、承包、租赁等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查备案管理,是指由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区政府法制办针对本办法第二条中所指的合同进行审查、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归档等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审查备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以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区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

(四)对区政府及其各部门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五)负责审查合同的登记和汇总归档;

(六)检查各部门对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作为相关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信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

(三)指定合同承办人;

(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五)起草合同文本;

(六)负责本部门合同的送交审查、备案和保管合同档案;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七条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先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把关。

第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签订一般合同前2日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九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一)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签订合同,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区政府各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区政府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资产、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合同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谈判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及合同文本送审和合同签订备案;

3.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他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单位、职务、受托人、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4.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机关应全面实际履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书面及时向相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过的合同,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有关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应当在事后10日内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归档。

第十四条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时间、承办部门及合同主要内容;

(二)合同文本份数及附件资料;

(三)合同审查意见;

(四)履行情况记载;

(五)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六章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或区政府报告。按下列书证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提请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或由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第七章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季度对各部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和报备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追究其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审核等管理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乡镇合同管理的实施办法,加强合同签订、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7篇: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质量;效率

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对企业规范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控制运营成本,提升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武汉石化逐步成为华中地区炼化产能“龙头”,市场交易大幅上升,合同主体复杂,类别繁杂、数量及金额大、管理层级多,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风险,原有分散管理的合同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此,中国石化积极探索实施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突出合同综合管理,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专业审查”的管理体制

按照集中归口管理,多专业一体化运作的思路,明确企管法规部门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提高对合同运行的控制力,初步建立起以适度集权、有效授权、规范操控为特征的合同管理体制。

(一)实行“三个统一”的集中管理

统一制度:武汉石化制定了统一合同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领导一支笔签约制度、公司领导审批制度和依据合同付款制度,形成了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体系。统一分工:公司明确规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法律审查以及监督管理,合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范围内的技术审查,合同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经济审查。统一平台:以合同管理和财务结算系统为基础,并把市场准入、招标等系统接入,作为合同运行平台,使合同立项、签订、审查审批、履行管理等能够规范有序进行。

(二)实行“三级负责”的授权管理

针对武汉石化所属单位多、管理层级多、合同量大,难以做到公司完全集中管理的实际情况,综合合同种类。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实行年度授权,对内控权限指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划分,将合同审批审查权交权限领导。分级负责的授权管理,实现了不同业务类别、风险等级的合同都能得与之相应的管理。

(三)实行“三项审查”的签约管理合同管理部门严格按职责和流程进行技术、经济、法律审查,不得签约未按规定进行三项审查的合同。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合同相对人资质是否具有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能力、项目工作量、质量、验收、履行期限等专业性条款;经济审查主要审查计划(预算)等签约依据、价格、价款支付期限和方式等条款;法律审查主要审查各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各审查部门审核意见是否齐备并符合规定等内容。通过三项审查把关,有效防控了交易风险。

二、优化合同系统功能,实现合同管理与业务管理的有机融合

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武汉石化稳步推进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不断完善和优化系统功能,实现了各类合同全面上线运行。

(一)完善系统功能设置,合同管理各个环节得到有效控制通过完善合同管理相应环节的流程设置,使交易过程所涉及各项管理有机融合。完善签约依据审批功能,依据计、预算签约;完善市场准入、招标审批功能,优选合格供应商;完善合同签订审批功能,规范有效签订合同;完善履行付款审批功能,财务部门依据合同系统付款审批单对外付款。实现从市场准入、合同选商、签订、变更解除到履约结算全过程信息化、标准化封闭管理。

(二)推行系统集成对接,全面提升合同运行质量武汉石化全面推进合同系统与财务结算系统对接,通过系统间数据信息自动传输,使财务部门严格依据合同进行结算付款,有效提升了合同履行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分析评价功能,发挥合同信息对经营管理的支持作用把合同签约主体、市场准入、选商、签订、履行、合同运行效率等信息细化为40多个具体分析要素,定期或不定期对系统信息数据进行横、纵向的比对分析,实时掌握合同运行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对合同管理制度流程进行优化完善。对于合同系统反映出的专业管理问题,及时向公司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较好发挥了合同信息在经营管理中的服务和支持作用。

三、优化合同审查审批流程,提高合同运行质量和效率

武汉石化制定了年度合同转委托授权书,明确了领导会签审批的目标、原则和标准,通过优化流程、简化环节、做到了既规范管理、又提高效率。

(一)审查必要性原则无实质审查内容的职能部门不再审查,采用招标选商的合同,在合同系统中上传相关招投标资料;使用标准文本签订合同的,除变动条款审查外,其余条款不再重复审查;对关联交易合同、内部合同、金额小风险小的合同,相应简化审查内容。

(二)不重复审查原则,减少审查环节同一合同审查部门对同一交易事项仅做一次审查;同一合同审查部门内容不交叉审查。

(三)高效及时原则,明确审查权限所有合同都必须经过财务、法律、计划部门审查;审查会签人员在2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对于超期审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四、抓住合同管理关键环节,强化合同全过程控制

(一)严格选商管理,提高签约主体资质能力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招标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审查、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规范选商审查程序,确保合同相对人主体适格。同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等重大违约行为时,及时与其终止合同关系,保障了交易安全。

(二)规范签约管理,确保事前签订合同公司对影响合同正常签订的计划、预算、价格等签约依据滞后等管理行为做出相应调整,理顺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合同管理部门参与项目计划的制订及申报、重大项目论证、招标、谈判等工作,制订合同签约计划,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提前准备合同签约资料,保证及时、规范签订合同。

(三)严格考核兑现,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合同管理系统指标管理,严考核、硬兑现,对不完成指标的单位及合同经办人进行考核。严格合同管理人员考核,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对合同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合同管理员资格。

经过多年来不懈努力,武汉石化合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法律管理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地支持和保障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在交易额和合同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合同管理质量和效率都有较大提高,从而推动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为武汉石化战略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第8篇: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范文

(一)合同管理内控意识薄弱。

对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重视度不够,许多单位领导根本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管理理念陈旧、落后,重视程度低。认为合同管理可有可无,法律意识不强,只有在合同纠纷发生时,才会意识到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

侧重强调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却忽视了合同管理权力的相互制衡。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尚未建立,单位合同管理的整体情况难以全面掌握;事业单位内部的多个部门都拥有自已的合同专用章;监管部门对合同管理的监控存在局限性,不够全面,更多是在事后监管。

(三)合同管理人才缺乏。

特定的专业合同管理人员不足,现有的合同管理人员在知识的专业性、全面性方面还有待提高,制约着合同管理水平的完善与提高。

(四)合同流程管理缺乏有效控制,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1.合同管理没有一套完善、系统的制度,因此在实践中无章可循。合同管理流程的混乱,使得流程管理的衔接能力就相对较弱。具体表现为:合同签订前市调工作不到位、合同签订时合同审查不尽职、合同履行时监督落实流于形式。

2.合同管理未建立基础台账,没有扎实的第一手材料。基础工作尚未规范化,因此对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和环节中的各种原始合同信息资料,难以及时汇总并集中加以分析。合同及有关资料的记录、运转、存管不善及丢失,可能增加合同纠纷的风险程度。

(五)合同管理的监督机制尚缺、作用有限。

许多事业单位内部监督部门一直缺位,有的单位虽然设立了监督部门,但是监督人员之前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合同专业知识缺乏,合同管理内部监督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达不到监控制度有效执行的目的。

二、事业单位在合同管理各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

事业单位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制订、执行、结算及变更过程中因不当行为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合同的风险复杂多样,总的来看,事业单位的合同风险存在于合同的立项、起草、设立、执行、变更及合同保管等各个环节。

(一)合同立项环节。

未对合同市调作可行性评估,未严格审核合同对象的资质、资格,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当的能力和资历,有可能增加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合同协商环节。

合同制订的范围和条件未明确,违规签订资金借贷合同、投资及抵押担保合同,对本应签订合同的经济往来活动未订立合同;忽视合同重要条款及关键细节,对合同中的主要、关键问题做出不恰当的退让;泄露与合同谈判内容有关的单位机密,可能导致事业单位经济权益受损的风险。

(三)合同审批环节。

未组织熟悉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专业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经济事项的谈判等相关工作,对合同条款、格式审查不严密,对可能引起重大误解的条款内容存在不合理、不完整、不明确的表述,单位面临诉讼或经济权益受损的风险增加。

(四)合同签署环节。

未明确签署权限和授权审批权限,空白授权书管理不当,超越授权期限或有关事项签订合同,可能发生超越权限对外订立合同的风险。合同专用章保管不善,合同加盖了专用章而没有经过审批程序,可能导致产生合同纠纷的风险。

(五)合同履行环节。

为规避国家有关规定,将需要更高级别领导审批的重大合同或需要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合同拆分成若干不重要的合同及标的小的合同,导致产生经济往来业务违规的风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双方没有恰当地履行;发生合同纠纷时处理不当损害单位权益;对合同对象的违约行为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对方违约时未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等。未及时补充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使合同生效后面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六)合同变更、终止环节。

应当变更内容及条款而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对达不到条件的擅自变更、终止,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倘若处理不及时,就有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蒙受损失、单位的信誉和形象受到损害。

三、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提高对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重视度

1.提高单位领导对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重视度,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只有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才能确保合同管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2.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有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及管理水平,积极落实绩效考评制度,激发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质量,减少合同管理的风险。

(二)依法依规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立足于单位发展实际,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明确合同订立权限。涉及大额资金的合同,应明确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在制度中明确合同审批、签署、授权权限。推行合同审批会签制度,合同在签署之前,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会签过程,合同只有在各会签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之后,才能对外订立合同。严禁违反规定订立合同。2.实行岗位分工制度,保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明确每一岗位的工作职责,形成良好的制衡机制,以促进单位内部管理的合理有序,避免职能交叉。加强各合同归口部门、财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使

收支管理与合同管理有效结合。

3.明确合同管理归口部门是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部门是合同涉及的分级业务归口部门。合同专用章由单位办公室管理,只有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才能使用。

4.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控,建立合同监督履行审查制度,降低合同风险。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与订立方共同协商解决之道,通过合同的修订或解除,最大程度地保障单位的利益。财务部门在付款前应当审核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要中止办理结算价款和账务处理。

5.强化合同管理基础信息工作。对合同流程管理中的信息资料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基础台账;对合同立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明确合同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真实的合同流转过程记录,能为检查合同管理情况提供依据。

(三)完善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采用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模式,选择具备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负责合同整个流程的监督审计。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定期对单位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与指导,提高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建立合同履行评价机制,强化合同履行的控制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评价,按期评估,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

四、结语

第9篇: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 报告

一、我区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区大力倡导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合作互利共赢的理念,加强执法监督与维权帮扶,着力推进政府主抓、工会推动、多方配合、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和谐劳动关系格局形成,取得了较好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劳动关系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成立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体系。组建了协管员队伍(28人),于2011年初开展劳动用工信息普查,2012年专门拨款40多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督办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13年初开始,落实96319劳动投诉维权热线24小时坐班制度,确保劳动投诉热线畅通。

(2)开展培训指导,提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各镇街、开发区借助多部门联动、多途径督促来提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我区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5500家,签订率91.8%;共建立工会1805个,覆盖企业2663家,(其中非公企业1605家,开展集体合同工作1532家)。另外,推动电镀、花卉、汽摩配等三个行业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覆盖企业62家;订立8个工资区域性集体协商合同覆盖企业348家,全区集体协商合同总覆盖率72%。初步建立了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

(3)强化维权帮扶,坚持基层化解纠纷。一是着力做好劳动执法监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清查行动和劳动力市场整治行动;实施建筑业企业和租赁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二是着力做好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处理。在镇街、村居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快速受理劳资投诉,化解劳动纠纷,一般性劳资纠纷采取当场受理当场解决,努力将争议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在仲裁方面,完善工作机制,以“快立案、快办案、办好案”为原则,2012年共受理劳动仲裁案件681宗,涉及员工700人,涉及金额1800万元。区法院建立破产案件集中审理机制,在立案窗口增设农民工讨薪等特殊案件的绿色通道窗口,2013年上半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75件,严厉打击欠薪逃逸行为。

二、我区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等热情不高。根据各镇街(开发区)2012年末上报的我区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全区共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5500家,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约为28万人,按全区所有的小微企业数量和用工数来计算,劳动合同的实际签订率很低。

(2)部分职工依法维权的思想存在偏差。由于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一些职工往往只关心手上能拿到多少收入,不考虑民力和社会保障,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觉得无所谓,只要口头协定工资便满足,没有意识到签合同的重要性;部分职工由于文化素质低、年纪偏高等原因,在劳务市场难以找到自己合适的工作,当企业主不主动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时,因自身弱势条件也不敢坚持提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自动放弃签订劳动合同。

(3)执行法律法规不规范。一是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不规范。据对2011和2012年欠薪引发的统计,其中租赁企业占80%,85%以上的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集体协商不规范,签订程序潦草走过场,没有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双赢的角度出发进行平等协商,只是对照文本照抄,内容不齐全,质量不高。有的企业只是出于应付劳动监察的检查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随意性,想怎么签就怎么签,根本没有与职工协商合同内容,集体合同内容不规范,条款不完整。三是企业公开民主管理不规范,许多企业人事劳动管理人员缺乏、业务不熟,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生产季节性强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小时,很少有休息日。这些都给劳动争议留下隐患。

(4)劳动监察力度难以适应需要,部门间协调机制作用发挥不够。首先,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攀升,提交劳动仲裁案件从2007年137件上升到2012年681件,由法院收案的劳动争议案件2011年191件上升到2012年546件。人力社保部门劳动监察系统基层在编人员只有34名,每个镇街(开发区)平均2~3人,他们除了从事劳动管理工作外还兼任街道其他工作任务,平时承担受理劳资纠纷投诉、化解劳资纠纷、报送用工信息等日常工作较为繁忙,没有足够精力对所有企业进行主动检查和执法,造成日常监管不到位。其次,企业内部工会(职工代表)不敢协商和监督,工会干部受雇于企业,拿老板钱,办事看老板脸色,加上对协商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政策不熟悉,导致履行合同缺乏监督。第三,有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作用发挥不够,全面推行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执法监督没有到位。

三、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思想认识。区委、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一法两条例”的宣传普及力度,着力提高干部抓“一法两条例”落实、促劳动关系和谐的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自觉性和责任感。要理顺关系,强化人力社保部门的执法责任,整合现有基层队伍资源,丰富工作载体,充分调动工会组织、工商联等的工作积极性。要着力营造“依法维权”全社会良好氛围,提高企业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性,引导企业主适应新形势,更新旧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守法经营;教育职工合法维权。

(2)强化基础,狠抓实效。签订劳动合同是规范劳资双方用工行为的源头,是减少劳资纠纷案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工作,要明确目标,及时掌握劳动用工信息,严格规范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现有证照企业100%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92%。积极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劳动信息平台,进一步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