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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保密协议精选(九篇)

离职保密协议

第1篇: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家庭住址:

随时联系方式:

一、乙方离职后,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管理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单位的任何设备、文件、客户资料、产品报价、合同报价、客户资料、客户平台信息、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单位之控制。

2、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方案、培训资料、机构档案、单位运作方法、单位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方案、技术文档、相关人员、机构名单、客户渠道、报价、产品渠道和联系方式、营销计划、发展规划、财务资料、程序文件、中心档案、网点档案等方面的内容。

4、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①影响单位生产和发展的事项;

②影响单位技术进步的事项;

③影响单位营销活动的事项;

④使单位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⑤使单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⑥影响单位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⑦影响单位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⑧影响单位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三、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四、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u盘、磁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并不得备份,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八、协议效力

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雇主"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可随时得到的技术、财务或商业资讯,诸如但不止于客户名单及名片,在接触的潜在客户名单,电话记录名单,价格资料,价格和报价方法信息,制造技术,涉及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产品开发技术及开发计划,"雇主"的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以及涉及"雇主"客户的信息。

2."商业秘密"的归还

"雇主"及"雇员"双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中止雇用关系,"雇员"必须立即归还"雇主"所有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以及所有复印件,包括客户名单以及名片,价格资料,价格及报价方法信息,涉及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雇主"的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涉及"雇主"客户的信息,以及"雇主"个人及商业记录,和"雇主"其他的资产。

3.不得滥用或泄漏"雇主"的"商业秘密"

"雇员"在未得"雇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雇用期间以及雇用结束以后的任何时间,均不得为其个人目的,或为他人使用其在雇用期间取得或得知的"雇主"的"商业秘密"。

4.不得诱使"雇主"的雇员

在雇用期间,以及雇用之后两年内,"雇员"在未得到"雇主"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地或间接地,以雇员、雇主、合伙人、顾问、持股人、董事、经理或者人的身份,为了其个人的利益,或代表任何其他个人、商号、合伙人、实体或公司,来引诱、招聘、雇用或企图雇用"雇主"的任何雇员。

5.延伸

若"雇员"违反"了第4条中一项或几项承诺,则该条款将在"雇员"停止违反该承诺之日起,或在有关法律部门判决、强制其停止违反之日起,自动延长两年。两种情形以时间居后者为准。

7.违约补偿

"雇员"认识到,"雇员"对本协议第2,3,4,5,6条的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雇主"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会持续下去,很难或不可能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外,"雇员"承诺"雇主"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和禁令,以确保"雇员"遵守协议。如果"雇员"构成对本协议条款任何一项的违约,"雇员"进一步承诺愿意承担律师费以及"雇主"与此相关的其他支出。

8.可除性

双方同意限制"雇员"行为的唯一目的,只是为了维护"雇主"合理的及应有的商业利益。如果本协议中的一个或多个承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在法理上被认为限际范围太广 ,如时间、地域、行为或产品及服务等,则此等承诺的限际范围将可自动收窄至与适用的法律规定的限际保持一致,以便于执行,此等改变将不导致该等承诺的失效。

9.不放弃

"雇主"未有及时对"雇员"违反本协议中任何一条或多条承诺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并不意味着"雇主"默许"雇员"的违约行为,也并不意味着"雇主"放弃对违约责任进行追究,亦不意味着"雇主"放弃了要求"雇员"在今后需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任何及所有承诺的权利。

10.不分割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个或多个条款或其他的应用行为出现任何方面的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的情况,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以及任何其他的应用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强制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11.约束力

有关本协议裁决的约束对象及受益人为志诚元创管理人和法律代表人。

12.修改

本协议已得到双方完整的理解,此外别无其他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与协议相关事项的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得到双方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达成。本协议应取代先前双方任何有关此类事项的协议。

13.透露协议的存在

为保障"雇主"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雇主"可以告知任何第三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雇主"这样做将不需负任何责任。

14.解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此作出解释。

15.承认

签署本协议以后,"雇员"承认他/她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每一个承诺,"雇员"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雇员"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本协议中小标题只起提示作用,不具备任何实际涵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第2篇: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第一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员工保密协议书

由于乙方在公司关键部门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和管理上秘密,为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第二条职务成果

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

甲方给乙方的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有如下规定:

1)

2)

第三条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第九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

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_签署。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 于:

乙方受聘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机密,及不得利用知悉和掌握的甲方所属机密从事与甲方产生或可能产生竞争的工作、业务的有关事项,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下述用语含义如下:

1、机密:甲方拥有或使用的全部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2、技术秘密:包括设计方案、硬件设计文件(含设计图)、软件、数据库、设计、记录、图纸样品、模型、工作手册(报告)、文档、相关的函电等;该等技术秘密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国内外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及对公司知识的使用方法与组合。

3、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商业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4、智力成果:包括任何形式的(不限于书面的、数据的、电子的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草案、修订案、方案、技术数据、开发的软件、模型及其他信息载体或产品等。

5、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准,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6、离职:以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任职期限届满或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亦视为离职。

7、私自承揽:指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指派,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的客户接触,并以个人名义接受其委托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以牟取私利的行为。

第二条 本协议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设施、设备、机密、条件等所开发、设计、制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属于职务成果的,其所有权均属于甲方。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等成果,并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投资、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不得扣留或向甲方隐瞒任何资料、信息,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甲方取得和行使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登记等)。

第三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研究开发、设计、制作完成的成果,乙方认为应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于该等成果完成后30日内通知甲方。甲方经核实,认为确系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依法享有该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利用该等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投资、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转让其非职务成果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开发设计的,但没有主张权利的任何智力成果均应推定为职务成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等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投资、合作或向第三方转让。

第四条 双方对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开发完成的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以及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加以善意理解,并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掌握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机密。

第六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不得知悉该项机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机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该等机密。

第七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禁止与甲方的客户私下接触并私自承揽任何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乙方任何补偿。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损失额为前述业务的合同金额。

第八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任职期间禁止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介绍与甲方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乙方任何形式的离职,均不得将已形成的或者将形成的业务带走。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损失额为前述业务的合同金额。

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乙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因任何原因离职)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掌握并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机密承担与任职期间同等的保密及不擅自使用相关机密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甲方宣布解密或者该等机密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十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机密的文件、资料(含照片)、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软盘、硬盘)、光盘、仪器、录音(像)带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该等机密是否具有技术或商业价值。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的时候,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机密的一切载体。

第十二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其获得、知悉或掌握的甲方机密,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对另一公司或企业持有股份或拥有其他权益等)经营或参与经营与甲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任何业务或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得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直接或间接)咨询性、顾问性服务,不得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即视为根本性违反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全部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与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签署的其他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相抵触,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均已仔细审阅本协议,并已确切了解本协议各项条款所述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后果,且愿意遵守本协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承 诺 书

本人承诺自接受在 xxxxxx酒业有限公司 任职之日起,将严格遵守上述《策划部保密协议书》之规定,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最大的努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第4篇: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 竞业禁止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075-03

一、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商业秘密的含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性:

1.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在本行业或本领域不为公众所知。{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其解释为“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也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界定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笔者认为其秘密性还应该理解为相对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除所有人外,任何人皆不知道。{2}

2.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给其所有者带来现实的或可预见的竞争优势。这是其另一显著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秘密性,即因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因而使其所有者具有在该领域或该行业中的竞争优势。{3}同时,商业秘密还应具备在实际中可以应用的特性,即具有实用性。这样的商业秘密所带来的竞争优势才是现实的或可合理预见的。{4}

3.保护性。商业秘密的保护性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秘密采取必要的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以此作为是否对其给予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商业秘密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其行为不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当经营者对于其商业秘密采取了本能的防护手段,其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才能够引导法律,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即是其所有者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特征,才能构成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才能是我国经济立法所保护的对象。

(二)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手段——竞业禁止

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所以人才的流动则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才的流动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会导致另一个问题,即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5}当前由于我国人才流动所引起的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现象十分普遍。比如“重金收买”,就是说劳动者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出卖给新加入的企业,或者作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坐收红利;又如“出嫁”带“嫁妆”即为得到新聘用单位的优厚待遇,跳槽者会以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来提高自己的身价;更有甚者则“自立门户”,一些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凭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自立门户,利用原单位的技术、营销渠道等进行生产经营。{6}于是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经营者、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需要,更是规范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然而法律作为一种重要手段,不仅要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也要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保证劳动力特别是各种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的合理流动。{7}如何净化市场环境,协调平衡市场主体间的各自利益,在国内外的法律和实践中均广泛的采取了竞业禁止的方式。这就是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制度的设立,使其成为现代各个国家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的合理竞业限制,来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二、竞业禁止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

1.须采取书面形式。因为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是个不特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是预测劳动者有可能为协议所禁止的行为,而事先对其离职后的就业权进行的一定限制。因此,竞业禁止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2.须以雇佣关系为基础。从性质上看竞业禁止协议不仅从属于劳动合同而且还是具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种合同,它的效力当然也要受到雇佣关系的影响。而在形式上竞业禁止协议可以以单独的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规定。因为它主要是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行为,所以并不完全依赖于雇佣关系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在通常情

况下,雇佣关系终止后,竞业禁止协议仍然具有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3.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要求。(1)适用人员合理。竞业禁止协议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同时也限制了雇员的自由择业权,因此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应该严格限定受限人员的范围,不能将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扩大化。{8}(2)协议目的的合理。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就是其目的应当合理,必须是出于保护正当利益的需要,必须符合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而不是通过竞业禁止来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动,损害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3)期限限制合理。任何信息都具有时间性,而时间性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尤为重要。一方面雇主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能很快就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另一方面即使雇主为保护其商业秘密采取了全面、严密的保护措施,也可能很快就为公众所知悉,从而丧失其秘密性。所以,对其期限的限制是竞业禁止协议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4)业务范围限制合理。雇员承担竞业禁止业务的首要范围就是要和原企业的业务类别和范围具有一致性,即必须是和原企业具有竞争性的业务。(5)区域限制合理。合理的区域范围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因素:一方面为竞业禁止的区域限制应以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威胁的范围为限,即应当限于雇主目前的营业关系涵盖的竞争区域,不能扩大到雇主将来可能开展而尚未开展的地域;另一方面则为竞业禁止的领域不能剥夺劳动者的生存空间,否则会对劳动者的生存造成威胁,进而产生一系列的严重后果。

(二)竞业禁止制度与相关权利之间的冲突1.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的冲突。劳动者因在某个企业从业而掌握了该企业的保密信息,如果根据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其择业自由的权利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然而这种情况在特定条件下就会显得非常不合理。在我国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是受宪法和劳动法保护的重要权利之一。劳动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就业的场所,并不能因为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他们的这些基本而重要的的权利就消失了。职工正当离开原单位的行为,是行使自己宪法、劳动法上的自由择业权的表现。若强令劳动者离职后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必将会削弱其再就业的能力。同时无条件的竞业禁止也会限制贸易的自由度和竞争的平等性,有违民事行为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2.竞业禁止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合同的有效订立代表了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其体现的是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竞业禁止协议不仅是用人单位以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限的某种规制,而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合同。但这种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在于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然而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宪法保障实施的公民基本权利。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强有力手段,企业通过对劳动者离职后择业的合理限制,能够保障企业获得竞争优势,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所处的地位并不对等,他们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用人单位处于相对的强势地位。劳动者为避免失去现实或潜在的劳动就业机会,往往会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与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3.劳动者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之间的冲突。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必然会产生劳动者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之间的冲突。关于其冲突的法益取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为强调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另一种则正好相反,主张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利益。如果限制商业信息的自由流动,对在职劳动者或者离职劳动者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权利进行严格的控制,那么就会损害到劳动力市场,会使劳动者不能够到其他相关企业就职或自营职业;如果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完全不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能够确保商业秘密信息为用人单位所独家拥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就会因此而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为保护商业秘密而采取竞业禁止制度,必然会在劳动者的利益和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利益之间产生激烈的对抗。{9}

(三)竞业禁止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实践中的竞业禁止,不但要求要合法而且要合理。所谓合法是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具体要求;所谓合理是指合同约定对受限制的离职职工和加以限制的企

,应该公平合理。只有在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与商业秘密保护权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既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使商业秘密所有者遭受损失,才能真正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1.地域的限制。地域限制是指由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离职职工在多大的地域内不得从事竞争行为。一部分人认为地域限制应当考虑劳动者的生存权,因而应当以劳动者能够自由进入市场的空间为限制;还有人认为,地域的限制应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基于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得加以限制。而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应当以可能与企业产生实质性竞业危险的经营区域为竞业禁止的限制区域,但不能扩大到企业将来可能开展的地域。笔者认为就企业保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来看,以竞争利益是否受到影响来判断具体的禁止竞业地域是较为合理的判断标准。而影响商业秘密竞争利益的因素,则可以参考企业业务开展的范围、主要产品的销售区域等等来确定。如果离职职工在竞争利益之外,从事某种经营,就与原企业没有竞争关系,所以不能够对其行为进行限制。虽然离职职工在限制地域之外可从事原来职业,但仍然对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

2.劳动者的限制。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应该包括哪些人员,笔者认为不应该为企业的全体劳动者,特别是不应包括像临时工、普通工人这样的劳动者。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员工一般不会接触到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或者是这些人员在离职后在就业市场上的地位较弱,对其限制有违公平原则。依企业的不同情况,竞业禁止协议往往适用于下列人员:(1)高级经营、管理人员;(2)财会人员;(3)计划和调度人员;(4)秘书人员;(5)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6)市场销售人员;(7)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

3.领域的限制。所谓领域的限制是指离职职工不得与原企业进行竞争行为的领域。领域限制是竞业禁止协议必须具备的条款,若领域限制模糊或领域限制不合理则合同无效。职业种类的限制可能是最为严格的限制,要考虑权衡是否不当的剥夺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应限于劳动者不得从事与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相同的工作。具体而言,领域限制可采用以下方式:规定技术、规定产品、规定服务或规定行为。

4.时间的限制。关于竞业禁止时间限制的合理性,各个国家的理论、立法和实务都有不同的观点与做法。时间限制作为竞业禁止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从理论上说只要限制不是终身的就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限制期限,就可能会被推定为终身的,而终身限制的合法性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竞业禁止不能是无期限的,它应当根据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及一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的高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该有关的商业秘密生命短暂,竞业禁止为10天或半个月也是可能的,如果时间限制超过了合理限度,则必须进行修改。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规定竞业禁止合同必须具备期限。笔者认为,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能太长,应根据企业的商业秘密级别加以区别对待,有的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来说其价值非同一般,可以预计其保持的程度制定较长的期限,而有的相对可以较短。鉴于我国正处于借鉴、吸收先进技术时期,并且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长期的对某项技术信息进行保护势必会阻碍技术和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现行立法已经确定了2年的时间标准,这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又符合国际上的一般惯例。5.竞业禁止协议的对价。竞业禁止协议的对价是指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因协议的签订而受限制的一方,应当享有的合理补偿。竞业禁止协议是对现代社会基本的竞争自由的限制,如果不给予补偿,实在有悖于公平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将补偿费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的条款加以规定。笔者认为,受到竞业禁止的员工往往是企业技术骨干或高级管理人员,其再就业的方向性较强,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往往会减少其实际收入或机会收入,所以企业应补偿员工因此而付出代价的损失,只有原企业给予受限制员工足够的补偿,使他们的经济收入与不受限制情况基本持平或有更多的收入,竞业禁止协议才是公平合理的。

三、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竞业禁止

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竞业禁止的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及部委规章中,主要包括:

1.《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要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其主要原因是在职或在一定期限内的离职人员若违反合同或不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从事与本企业或原企业相同的竞业业务,则必然会披露或使用其在本企业或原单位工作时所掌握商业秘密,从而损害原企业的商业利益。{10}《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对于在劳动合同中订立就业限制施加了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总的来看,《劳动合同法》更加注重于在竞业限制纠纷中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适用或者允许他人适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公司法》第61条也规定:“董事或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归公司所有。”我国《刑法》更是将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的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外,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国家建材局《关于国家重点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都有相关的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及部委规章对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竞业禁止的现有立法主要体现如下几个特点:首先是对于竞业禁止的称谓不统一,概念较为混乱,而对竞业禁止的对象、范围等限制也缺乏科学的界定。其次是保护范围相对较窄,不利于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和维护。第三则为操作性仍有不足,不能对商业秘密实施全面有效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有关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利于其具体实施与执行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具体设想{11}

1.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范围应当合理。竞业禁止协议的订立应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为目的,并且该协议是可执行的,不能违背社会利益,同时其限制的范围也应合理、合法。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首要范围应是和原企业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即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业务范围应当以其离职前的业务范围为准,否则就会使劳动者的义务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另外,劳动者离职后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还应当与劳动者在原企业能够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范围相一致,针对其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大小,限制范围也应当有所区别。

2.确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关于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责任人,即所谓“不竞业义务主体”,是指与特定营业主体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不得自为或与他人共为与其所处营业主体性质相同营业的自然人。有的学者认为主要应该包括公司的决策人员、文秘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曾经在上述职位上任职的离退休人员。但用这种列举的方法无法穷尽其内容。笔者认为它应该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为弥补列举法的不足,采取概括与列举并行的方式比较妥当。既规定列举上述人员,又对其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3.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义务人的赔偿。应明确规定对竞业禁止义务人的赔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数额并不确定统一,并且其赔

偿数额范围也不利于操作,因此可以考虑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数额与劳动者离职前的工资水平相当或与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相当,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又可以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予以维护。

4.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现有法律中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往往使权利人蒙受重大损失,要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有效惩治侵权行为,就应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就民事责任而言,不但要赋予权利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且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估算方法。

5.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隐秘性特点,决定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原告利益的保护。所以法律应该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被告一方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利用的商业秘密来自合法的途径,否则法院可以推定其属于非法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该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12}

注释:

{1}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42

{2}郑成思.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全书.上海:中国言实出版社,1995,1:391

{3}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173

{4}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175

{5}王思思,郑尚元.浅谈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云南大学学报,2005,2:56

{6}余卫东.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湖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20

{7}方龙华.商业秘密竞业禁止若干问题研讨.法商研究,1998, 6:45

{8}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01

{9}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73

{10}王继军.市场规制法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105

{11}董玉明,王继军.经济法.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08

{12}梁彗星.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89

第5篇: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关键词】银行业 商业秘密 法律手段

竟业限制规定是把双刃剑,双方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竟业限制协议约定,银行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合法规范操作,以切实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一、正确学习运用国家竟业限制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掌握商业秘密离职员工进行竟业限制的规定最早见之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国家配套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用人单位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对竟业限制人员范围、竟业限制有关内容、竟业限制期限、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等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四)》第六至十条对竟业限制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对掌握商业秘密离职的员工一定时期内进行竟业限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们有必要将这一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列入人事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学习,让所有人员都能明白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本人认为,这一系列规定对签订保密和竟业限制协议的银行和员工是一把双刃剑,双方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竟业限制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会因此付出应有的代价。一是对劳动者来说。只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银行商业秘密,或者在劳动力市场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岗位,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时间内遵守竟业限制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就能领取双方约定的竟业限制补偿金,在个人诚信就业生涯中有良好的记录,对自己近期的利益和今后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但如果违反了竟业限制约定,除了必须付出约定的违约金的代价、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外,还给个人诚信就业记录中抹了黑,是得不偿失的后果。二是对用人单位也是如此。如果银行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根据协议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给离职人员竟业限制补偿金,银行也能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反之,如果对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娴熟掌握,如不能准确确定掌握商业秘密人员范围、不依法给竟业限制人员竟业限制补偿金或在程序上违反规定,银行不但不能有效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可能支付本来不应支付的一些费用,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银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银行要能真正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保密制度,准确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与从业人员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保密和竟业限制协议,保证业务经营的健康稳健发展。

(一)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因为竟业限制规定是个双刃剑,所以银行必须趋利避害,准确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本单位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银行要组织人员尤其领导层和人事部门等人员学习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和竟业限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厘清本单位商业秘密范围,不可把商业秘密范围任意扩大化。只有管理层和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商业秘密法律法规之后,才能为用人单位建立保密制度和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和竟业限制协议时打好基础,才能不会发生违法行为。

(二)建立保密制度

制定保密文件存放(包括计算机存放)纪律;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报批登记管理制度;保密文件、资料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等工作制度;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保密文件和资料的规定;参加牵涉商业秘密的会议的工作人员会议内容,会议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外传的规定;对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的惩罚措施等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保密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三)准确掌握银行商业秘密和竟业限制人员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基本界定了竟业限制人员范围。如果任意扩大掌握商业秘密人员范围,也有可能给单位带来损失,将不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也列入商业秘密人员围范,也签订竟业限制协议,既起不到任何劳动管理效果,还要增加单位本不需要支出的费用;把应该竟业限制人员漏掉,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外泄和人才大量流失。银行业只要实际掌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高级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客户经理、市场策划销售人员、各级营业机构负责人、机关科室负责人等所有掌握银行商业秘密人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都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竟业限制人员范围。实践中有的银行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定,其他银行利用利益和职务等进行诱惑,让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尤其让掌握重要客户资源)随意外流,给银行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大损失。

(四)合理设定协议条款

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必须有以下约定:一是如何遵守用人单位规制度和保密规定,特别清楚注明“未经同意在合同期内不得为与本单位有竞争性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的约定;二是员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以内,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本单位有竞争性的企业服务的约定;三是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竟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期限的经济补偿金的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等条款。

保密和竟业限制协议须平等协商,可以增加双方需要的条款(必备条款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拟定,再交双方协商)。对竟业限制者违规违约金条款,国家虽暂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对违反竟业限制约定明确的竟业限制违约金有具体金额,只要双方签字认可,保存平等协商的证据,就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员工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给单位造成损失会很大,但又可能难以具体计算出直接损失金额,因此,本人认为违约金约定不宜过低。尤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对竟业限制期间的每月补偿金多少,约定中必须明确表示。原江苏省劳动合同规定为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四)》中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标准的30%。这两者之间相差不大,已经签订的建议不变,新签订或到期重新签订的需按新的规定。

二是考虑到离职员工流动的范围之大,对竟业限制员工监管和违约员工取证的困难,同时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发放补偿金的困难。在双方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和竟业限制协议书中应约定,员工离职后必须按月向单位报告竟业限制情况,尤其在何地何单位就业等,如不能如实报告,则为违约,须负违约责任。

三是如果离职员工不及时到单位领取竟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可以提取出来存放在单位工会账户,双方对该约定予以书面认可。这样可以保障用人单位依法方便操作,减少此项工作的难度,在诉讼中取得对单位有利证据。

(五)加强对掌握商业秘密员工的管理

第6篇: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乙方(员工):(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鉴于

一.乙方在甲方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此保密协议。

二.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的法律含义。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含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技术信息(1)完整的技术方案;(2)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3)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4)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1)经营策略;(2)经营诀窍;(3)公司产品的社会资源和客户名单;(4)货源情报;(5)投标标底;(6)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3.需要特别强调的商业秘密。(1)有关设计、制造工艺、工艺程序、制造方法(2)生产经营中未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3)公司产品及制造设备的技术改进。(4)公司产品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及其他图纸技术资料。(5)公司产品的市场预测。(6)及销售和客户名单。第二条

乙方劳动成果的确认及使用1.职务成果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产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产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非职务成果(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产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2 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2)乙方没有明确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乙方亦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3)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第三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探听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书面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被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5)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6)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或其他指控时,乙方自愿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等报酬中直接扣除;

(7)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

(8)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9)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的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1)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2)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并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由甲方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需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需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第四条重要合同用语的界定1.任职期间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自年月日开始至乙方离职,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2.离职

3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指甲、乙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以离职论;甲方按本单位规定或法律规定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以离职论。第五条保密期限1.任职期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签订本协议时开始,到商业秘密公开时止。

2.离职期间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

2.由于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甲方实际损失额-乙方已支付违约金)。

3.前款所述甲方实际损失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1)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2)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1)所述的计算方式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括在损失赔偿额之内。(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国有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的第(1)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以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乙方可被甲方派遣到甲方子公司工作,乙方在子公司工作期间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义务适用本协议。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第7篇: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一、公司认为每一位员工均是公司的主人,为此公司将毫无保留地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履行岗位职责的一切可能条件。

二、双方确认,员工在_________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_________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而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_________公司享有。

三、_________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员工就依_________公司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_________公司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四、保密条款

1.无论是受聘期间或离开公司以后,保守公司有关机密是每一位员工的义务。除此以外,公司严禁员工利用此类信息谋取私利。

2.员工在_________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_________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3._________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_________公司的或属于第三方但_________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4.以下提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均属于保密范围,员工没有预先得到天津市_________通讯有限公司的书面准许,不得传播、复印、借出、泄露给其他人属于保密的信息。同时,在其他人面前使用这些资料时,不泄露给他人:

(1)员工在公司期间,无论是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利用公司或公司资源所获得的与公司利益有关的一切成果:信息、资料、技术、数据、记录、技术文档、工具及源程序等,均属公司财富,属于保密范围;

(2)凡封面、首页或页面上已明确标有“密件”或“保密”字样的公司文件与资料;

(3)员工应严格遵守的各个项目研制过程中的管理规定;

(4)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与数据,人事制度与数据,其他制度、数据与记录,均属保密的范围;

(5)公司内部网络上的所有信息,属于保密的范围;每个员工的内部网络帐号及密码均应严格保密;

(6)客户的档案资料、公司的营业战略和经济效益、市场计划及产品推销以及尚未公开的公司产品、服务或技术,均属保密范围;

(7)客户透露给公司员工的资料,或公司给某客户的价格等,不论是口头或书面,只要明显属于私密性或机密性者,应予保密,不得透露给公司内外非经授权之任何人;

(8)公司在履行与政府、客户合同时可以得到的一些秘密材料并加以利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使用、传播、处理和控制这些材料的有关法律、公司规定和合同要求。

5.员工在为公司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公司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员工应承担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6.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的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客户秘密信息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仪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或客户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价值,员工应在离职时,或于公司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7.新员工在培训期间,必须学习公司有关安全、保密的制度,经培训合格聘用的,公司有权要求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不签署协议者,公司可以不予聘任;

五、竞业禁止条款

1.员工在任职期间,非经公司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研发、销售、运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人、顾问等;

2.不论何种原因员工从_________公司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_________公司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单位就职(包括兼职);

3.不论何种原因员工从_________公司离职,离职后2年不自办与_________公司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与_________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

4._________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经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已含有竞业限制补偿费,故而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行支付保密费。

六、违约责任

1.员工如有违反第四条款中任何一项,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视违约情况向公司一次性支付不低于_________元的违约金,并且公司有权不经预告解除与员工的聘用关系;

2.员工如有违反第五条款中任何一项,应当承当违约责任,一次性向_________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平均月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_________公司;

3.员工因违约行为给_________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视造成情况向员工索赔,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员工的违约行为给_________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费,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七、以上表述的一切,都无法完全表达公司认为员工应当遵循所有政策及法规的意愿,公司无法在本协议中对所有与本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有关的法律提供一个面面俱到的解释。因此,员工应当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努力熟悉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所有法律、公司政策和规章制度。公司保留对本协议的解释权。

八、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约定不影响公司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方(盖章):_________公司雇员(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第8篇: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关键词:离职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

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这种流动又容易导致侵害商业秘密现象的大量出现。当前,离职雇员携带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到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那里就职或自己开展竞争性营业,与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原雇主与雇员签署的保密协议存在先天不足,流动中的人才在面对利益冲突时,选择个人利益使用其原雇主的商业秘密,这可以说是一种合乎理性人性的选择,因此需要约定离职竞业禁止。离职竞业禁止已经引起中国业界的广泛关注,企业开始认识到它对商业秘密和竞争力保护的优势所在。1996年11月11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掌握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一定时期内(不超过三年)必须遵守竞业禁止的约束,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1997年7月2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也规定了不超过三年的竞业禁止期限。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针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离职竞业禁止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加之对于离职竞业禁止背后的理论知识没有清楚的认识,使得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造成企业与员工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存在种种不完善,既不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也可能损害员工的合法利益。本文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对作为保护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离职竞业禁止进行一些研究,并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对规范离职竞业禁止提出建议,以期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

竞业禁止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企业有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在企业之外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离职竞业禁止的法律特征:①离职竞业禁止的主体为特定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②离职竞业禁止要求员工承担的是一种不作为(不竞争)义务。③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价值在于它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手段,而不是事后的救济手段。④离职竞业禁止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平良好的竞争秩序。⑤离职竞业禁止的本质是对相冲突的合法利益的平衡。离职竞业禁止的本质是要在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谋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为了寻找平衡,竞业禁止制度必须设计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且要给予劳动者适当的补偿。竞业禁止的这种本质是判断离职竞业禁止合同是否有效的核心因素。

明确权利义务和限制行使权利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两大法律功能,是竞业禁止义务的精髓。在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义务人不得在竞争企业工作;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教唆利诱企业职工脱离本企业;不得为个人利益将本企业客户转向其他企业;不得泄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不为外界所知晓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正是竞业禁止的理论内涵。

实践中,离职竞业禁止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

1. 合理限制的竞业禁止主体范围。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是指雇主与哪些雇员可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实践中,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离职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容易造成雇主扩大竞业禁止主体范围,损害一些员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应该在法律法规层面做出规定。雇主只能要求下列受雇人订立离职竞业禁止协议:①高级研究开发人员,经营管理人员。②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③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④财会人员。⑤文秘人员。这些人负责日常的接待会议记录、文件的管理保存,因此他们接触商业机密的机会很多,所以对于这部分人是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一般雇员,如司机、工人、后勤人员等,一是不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二是其所从事的职务具有一般性,通用性,其掌握的知识有限,技术含量相对较低,通常情况下不会成为单位的潜在竞争对手,所以这部分员工不应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2. 合理限制的竞业禁止协议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是指竞业禁止协议应该限制雇员到哪些企业任职或担任某类职位的工作,约定在哪些领域雇员不得与雇主进行竞争。雇员离职后的就业范围限制应该是和原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事业,而且应该和雇员在原单位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范围具有一致性,不可将禁止再就业的行业范围扩大到与本单位商业秘密无关的、雇员仅使用所掌握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的非竞争性的事业上。判断的标准是,如果雇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用到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并且新雇主能够利用它与原雇主进行竞争,那么就应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需要实行竞业禁止。一些离职竞业禁止纠纷中,雇主将雇员在雇佣期间学习,掌握的一般竞业知识、经验、技能,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司法中是不能支持的。这些知识、经验、技能,已成为雇员赖以谋生的基础,已构成雇员人格的一部分,雇员享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对雇员这一部分权利加以限制,必会伤害雇员的劳动权和基本人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的注释中也指出:离职后的雇员为了谋生,享有使用和利用其在以前受雇期间所掌握的任何一般技术、经验和知识。

如何界定一般的知识、经验、技能和商业秘密的范围,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难题。美国的判例确立了几种方法:(1)将信息区分为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商业秘密应该是特殊的技术和经营信息。(2)根据权利人是否在雇佣关系中禁止雇员使用该信息来确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3)根据雇员的能力判断是否是商业秘密。很显然,专业能力越强的雇员,属于其拥有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范围就广。

3. 雇员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雇主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

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雇员的就业范围,限制了雇员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应当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保护雇员生活角度出发,雇主应该给予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法律还没有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实践中,雇主给雇员的经济补偿差别很大,不利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应该在法律法规层面做出规定。

4. 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

第9篇: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企业技术秘密、公司及客户财产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甲方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市场以及销售计划、竞争对手分析、行业分析、发展规划、非公 开的财政信息、资本运作情况、规章制度、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客户及雇员资料。

2、所有甲方认为有保密必要或者甲方内部使用(不管是否属于甲方独家所有或甲方内部开发)的信息。

3、保密信息不包括公开信息或行业一般信息,以及在其他同类公司工作乙方也一样可以获得的常规知识。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保守甲方商业机密负有绝对的义务,并遵守下列各项:

1、乙方作为综合行政部应对甲方的以下信息做到绝对的保密:

1.1、各种公章证件、合同、人事资料、薪酬情况、招聘网站的账号密码、办公室钥匙等与工作有关的核心物品。

1.2、各种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

1.3、各种票据、大型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及领导和其他部门委托代保管的物品、资料和重要信息。

2、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机密透漏给第三方,确实因业务需要,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利用甲方商业机密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4、不得与他人串通为谋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5、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业务无关的活动

6、对于甲方要求返回的资料,在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如数返回,未经允许不得复印。

7、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声誉上遭受诋毁。

8、主动防止泄露甲方公司机密,如发生公司机密泄露,应立即告诉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9、不得以甲方公司机密作为谋职手段和发展途径。

10、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公司机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11、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甲方同类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

12、乙方保证在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得以甲方的任何资源作为筹码进入到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任职或服务。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予以立即辞退并依法追偿相应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2、由于乙方泄露批露甲方商业机密或保密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泄露甲方机密或利用甲方机密谋取私利时,有权給予乙方处罚和处分,有权拒付工资和各种费用,并终止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同时甲方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严格保护甲方公司秘密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6、甲、乙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争议的性质可向津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津南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解除聘用合同后的36月内生效。

乙方已阅读并理解以上条款,接受以上条款的约束,并签署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