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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借款合同精选(九篇)

印花税借款合同

第1篇: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之前的政策——

财税[20xx]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相关问题——

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 国税函[20xx]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金融机构简介——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6、中国的分类。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第2篇: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

(一)出租人的供应商缴纳的流转税出租人的供应商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的供应商以从其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市)、5%(县、镇)、1%(县镇以下级城市)(以下分类同)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承租人的客户缴纳的流转税第一,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销货,按增值税条例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第二,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第三,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则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出租人缴纳的流转税

(一)有资质的出租人有资质的出租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经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是有资质的单位。有资质的单位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差额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和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无资质的出租人且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此时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按其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按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以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向承租人出具增值税完税凭证,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无资质的出租人且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此时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硼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全额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以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承租人缴纳的流转税

(一)出租人为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的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二)出租人为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承租人融资租人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三)出租人为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的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和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此外,还应注意,若承租人融资租人货物后从事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则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若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则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例]乙公司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甲、丙和丁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乙、丙和丁公司均位于市级城市。2009年11月28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是:(1)丙公司融资租赁乙公司一套全新生产线;(2)乙公司根据丙公司所要求的生产线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租赁物租给丙公司;(3)丙公司负责生产线质量的检验验收;(4)租赁期开始日是2010年1月1日;(5)租赁期是从租赁期开始日算起60个月;(6)租金支付方式是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600000元;(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5%;(8)该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9)2014年12月31日。生产线所有权转给丙公司,优惠购买价为0元。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1)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一套全新生产线;(2)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该生产线,价款2210000元,增值税375700元,运输费14300~;(3)甲公司2010年1月1日将标的物运抵乙公司指定地点;(4)2010年1月1日乙公司通过银行向甲公司支付价款、增值税款和运输费2600000元。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是:(1)丁公司购买丙公司产品;(2)合同有效期是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每月1日至5日,丙公司将产品运抵丁公司;(4)每次商品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170000元,丙公司代垫运费5000元;(5)每次价款、增值税和代垫运费丁公司于每月月末前支付。

(1)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缴纳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2009年11月28日:

出租人乙公司缴纳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印花税:(2210000+14300-14300×7%)×0.3%0=667(元)

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600000×5×0.5‰=15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融资租赁资产(667+1500)

2167

贷:银行存款

2167

2010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缴纳营业税计算如表1所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

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

(2)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缴纳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2009年11月28日:

承租人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缴纳的印花税=600000×5×0.5‰=15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承租人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缴纳的印花税=1000000×12×5×0.3‰+(5000-5000×7%)×12×5×0.3%。=18084(元)

借:管理费用

18084

贷:银行存款

18084

2010年1月1日:承租人丙公司从出租人乙公司的供应商甲公司处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价款2210000元,增值税375700元,运输费143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5700+14300×7%)

376701

贷:长期应付款―一应付融资租赁款(乙公司)376701

假设2010至2014年每月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为102000元,各月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

贷:银行存款

102000

2010至2014年销售产品的各月末销项税额为170000元,各月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010至2014年丙公司累计缴纳增值税=170000×12×5-376701-102000×12×5=3703299(元)

2010至2014年60个月增值税的抵扣和上缴税款如表2:

2010年6月末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1299

贷:银行存款

31299

从2010年7月末开始以后每月月末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8000

贷:银行存款

68000

2010年1至5月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月末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1299×7%=2191(元)

教育费附加=31299×3%=939(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91

――应交教育费附加

939

从2010年7月份开始后54个月每月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元(68000x7%),教育费附加2040元(68000×3%),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

第3篇: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

【关键词】 存货;税金;会计核算;改革

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原则。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附带成本、税金和制造费用。从理论上讲,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7种,可分为流转税和附带税。流转税是存货在交易流转(包括进口)时直接发生的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属于流转税;附带税是指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它们不是在存货交易流转时发生的。与存货有关的税金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的实际成本:这些税金是进口或购入商品、材料在达到可使用、销售状态前所必需的支出,符合实际成本的定义;税金支出因其金额大,又能具体对象化到单位材料、商品上,同存货的购销直接相关,不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但实际上,上述税金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处理属于“财税合一”(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模式,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如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有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同一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有的增值税付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取得并保管好了专用发票的,因可抵扣而不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如购入为在建工程项目的存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未取得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合法或未保管好的,均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本文试就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改革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有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均应根据国际惯例或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使财务会计信息既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真正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实际,在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可设想将流转税全部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附带税则据重要性原则,有的计入,有的不计入。至于各税金的计缴,则在税务会计中核算。具体改革设想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贯穿于企业购、产、销各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增加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支付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不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都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消费税

与存货有关的消费税业务为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可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委托方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是直接用于销售,都可将受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加工商品”,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资源税

资源税与存货实际成本相关的业务是收购未税矿产品和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款作为矿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等科目;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购入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销售液体盐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税款可以抵扣,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收购未税矿产品和为加工固体盐而外购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额全记入存货的实际成本,按应付的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存货的实际成本中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当然也应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计提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但考虑到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规定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1%或者5%或7%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较少,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可将因存货增加而须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

五、关税

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关税是指进口货物交纳的关税,一律计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此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不必改革。

六、印花税

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的印花税是指购入存货或接受捐赠存货、接受投资转入存货而签定购销合同、产权转移证书据而缴纳的印花税。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实际成本核算原则,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应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但考虑到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适用0.03%的比例税率,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适用0.05%的比例税率,印花税的金额一般较小。因此,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结合运用实际成本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在金额较小时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当企业购买印花税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当因存货增加而需在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上贴印花税票且金额较小时,不作会计处理;当应贴印花税票而金额较大时,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使用原购税票时)或“银行存款”(新购税票贴花时)科目。

第4篇: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

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 】个月,自201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 】‰,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贷款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务风险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以下简称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将关联方关系确定为五大类,其中之一就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同时,准则还将“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概念进一步细化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另一方面,三十六条是一项重要的反避税措施,通过限定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额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联方之间相互融通资金来转移利润。既然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的初衷在于保证企业所得税基不被侵蚀,从法理上分析,对关联方关系的定义应当包含自然人。

3、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近日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这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20__年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8]121 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121号文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

1.

第5篇: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

我在这家公司的财务部主要的实习内容包括出纳工作和会计工作,其中有记账凭证的制作,记账凭证的钉制,银行电汇单的填写,对银行对账单的记录,计算印花税等等。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其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记账凭证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或者按其反映的内容是否与货币资金有关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 以满足登记账簿的要求,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科目。

科目使用必须正确,不得任意改变,简化会计科目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科目要填写齐全,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 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这家公司用的财务软件是用友财务软件,所以日常凭证的制作都是用电脑完成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又是登记账簿的重要依据,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的特点,考虑到登记账簿的需要,正确填写,不可漏填或错填。

2、金额栏登记的金额应和借方科目或贷方科目相对应或与一级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分别对应。

3、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编制会计分录,填入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栏,二级或明细科目是指一级科目所属的二级或明细科目,不需要进行明细核算的一级科目,也可以不填二级或明细科目栏。

4、过账符号栏,是在根据该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以后,在该栏注明所记账簿的页数或划√,表示已经登记入账,避免重记,漏记,在没有登账之前,该栏没有记录。

5、凭证编号栏。记账凭证在一个月内应当连续编号,以便查核。收款,付款和转账凭证分别编号,对于收,付款凭证还要根据收付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分别编号,如银收字第×号,现付字第×号,转字第×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编制多张记账凭证时,可采用分数编号法。

7、记账凭证右边附件×张,是指该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的张数,在凭证上必须注明,以便查核。如果根据同一原始凭证填制数张记账凭证时,则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张,见第××号记账凭证,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行保管时则应在附件栏目内加以注明。

6、记账凭证的日期。收付款凭证应按货币资金收付的日期填写;转账凭证原则上应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写,也可按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填写。

8、对于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左上方的应借科目或应贷科目,必须是现金或银行存款,不能是其他会计科目。凭证里面的应借科目或应贷科目是与现金或银行存款分别对应的科目。

9、记账凭证 填写完毕应进行复核与检查,并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进行试算平衡。有关人员,均要签名盖章,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收款,或根据付款凭证付款时,要在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免重收重付,防止差错。

制作完记账凭证以后还要必须把凭证一一的打印出来,然后把对应的相关票据贴在打印后的凭证后面,具体的操作如下:胶水抹在凭证背面的右上角以便贴凭证相应的票据,贴完票据后如果票据比凭证要大的话应按凭证的大小把票据整齐的叠好便与以后的装订,之后要按凭证业务号的大小有序的把凭证排列整齐,这样如果以后要查找也方便许多。

等一个月的凭证都制作完毕后必须装订这些排序了的凭证,以便于存档保存。一般上个月的凭证要在这个月的月初开始装订。具体方法如下:

按凭证的薄厚用适当的厚度弄成一捆后用装订机在凭证的左上角钉三个小孔,然后用白色装订线把凭证册牢牢的装订好,装订成册以后在封面上写上日期和册书,封面一般是用牛皮纸制作而成,比如本月共xx册,本册是第xx册。然后记录凭证页数,比如本册自第xx号至第xx号,共xx张,之后一定要盖会计主管的人名章和装订人人名章。

然后要制作会计凭证档案,这个是用来装那些凭证本便于保存的,一般一个会计凭证档案里装两个凭证本。会计凭证档案也是用牛皮纸制作而成的,首先要盖单位章,填写理当日期(年,月),然后填写册数,比如本月共xx册,本盒是第xx册。之后要填写凭证号数,比如自xx号至xx号,最后要盖上装订人员的人名章。

在用银行结算业务金额的时候必须要用银行电汇凭证来完成相关手续,银行电汇单是一式三联的凭证,大小和一般的收据大小一致。

银行电汇单的第一联是回单,第二联是借方凭证,这里会有银行给的密码,第三联是发电依据。在银行电汇凭证上要写明对方单位的全称,填写电汇日期(填单日),要写清对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和汇入银行的具体名称,然后要用大小写写明汇款金额。

写完银行电汇单的同时必须要再填一个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它是一个一式五联的凭证。一般在这个凭证里要写上电汇费和手续费,电汇费是按汇款的大小而不同,而手续费是0。5元/本。这两个凭证填写完毕后要在这两个凭证的第二联分别盖上公司的法人章和公司财务章。然后就可以去银行进行电汇了。

银行在银行电汇单和结算业务收费凭证的回单上盖上转讫章后归还公司。万一公司填错银行电汇单应立即打电话通知银行先暂停电汇业务,然后重新填写正确的银行电汇单和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到银行补办业务并取回原银行电汇单的后两联单子,然后务必撕毁,在撕毁的同时必须把盖在第二联的公司法人章和公司财务章对半撕掉以免有不必要的麻烦。

银行对账单的记录是用用友财务软件来完成的,首先进入软件的银行业务界面,然后进入以银行对账单界面,这样你就可以开始记录了。这家公司的银行对账单的记录是按不同的的银行分别记录的,而且是一个月统计一次,这家公司主要在中国银行,华夏银行,民生应行开了户。

记录银行对账单,得先选择银行名称,然后进入记录的具体工作。首先记录日期,如果是用支票办的手续就必须输入支票的支票号,一般同城结算就用支票。然后根据借方或贷方记录金额,最后软件自动生成银行的资金余额。输入完这一个月的数据之后必须要核对期末余额,如果核对无误就保存数据,这样这个工作就圆满完成了。

公司在年初都要计算公司业务购销合同的印花税,以便及时缴纳国家统一规定的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是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公司的产品购销合同的统计按业务部门的编号来统计,比如公司有几个业务部就分几个表来一一统计,且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的业务员属于哪个业务部,这个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就被统计在业务员所属的业务部,以便查找。

产品购销合同须统计序号,业务员,供货单位,合同编号,商品品名,合同金额,税率,然后根据合同金额及税率计算印花税额,现在公司的印花税率是千分之三,最后在统计表格的下面写上填写制表人的姓名,这样这项统计工作就结束了。之后公司的财务人员还要做在合同的背面贴印花税票的工作,所以计算印花税额后要到有关部门去按规定购买印花税票,印花税票也有不同的面值,具体有一元,五元,五十元,一百元不等。

第6篇: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

摘要:实务中对预售商品房收入计征税费的会计核算有争议。本文首先分析三种流行会计处理方法的法理基础,进而区分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四种主要税种分别进行阐释,并针对其会计核算思路给出了明确建议。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 计征税费 账务处理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正在建设的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其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因该预售的房屋未完工,开发商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故开发商预售房屋收取的价款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但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部分税收(如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对该已缴纳的税费在会计处理上如何核算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实务中预售商品房收入计征税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实务中,各开发商对预售商品房收入计征税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种做法为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直接记入“应交税费”科目的借方(为便于表述,以下均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科目名称);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或年末时,确认“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同时冲销“应交税费”。上述营业税及附加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司1995年12月编辑出版的《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第二辑)》第233页中解答“按照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预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按预收款计算缴纳营业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实现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并将‘预收账款’科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进行处理。此种处理方法似乎符合会计处理的“配比”原则(《企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均未对此事项作出规范)。其实,该种处理方法值得商榷。

首先,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已没有“配比”原则之说,现在讲的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再讲会计核算原则;强调的是“资产负债观”、权责发生制,不再强调“收入费用观”、配比性原则。其次,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有效,尚待探讨,因为该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是对1993年所颁布“两则”和“两制”的补充规定和解答,现该“两则”和“两制”的内容已大部分作废;不管是《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还是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均未对该事项进行规范。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所预交的税费在账表上体现的“应交税费”是红字或负数余额。本来是企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该交纳的税费,却使信息使用者误认为是企业“多交了税费”,因而不符合会计“可理解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二种做法为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借方;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或年末时,补计“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上述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能体现会计处理的“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但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计征的税费确认为当期费用,减少了所有者权益,而且人为地割裂了预售收入、实现的开发产品收入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期末结算所得税的勾稽关系,违背了会计处理的“配比”原则。

第三种做法为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根据其纳税环节,分别通过“待摊费用”“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该科目只存在于《企业会计制度》或行业会计制度条件下);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或年末时,确认“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同时冲销“待摊费用”“递延税款”科目。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解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应交数和已交数问题,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了已预交的待摊税费、递延税款,利润表体现了“配比”原则。但是,把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纳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虚增了资产和负债,与“待摊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不相符,且该“待摊费用”“递延税款”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已被取消。

二、预售商品房收入计征税费账务处理的分析

(一)营业税及附加的账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和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所承担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属于开发商的现实义务,是现实发生的支出,未来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未来也不可能退还,不属于预交款项性质,不符合确认为一项资产(比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应收账款”)的条件,应当确认为纳税当期的费用,故按预收售房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采用上述第二种做法进行会计处理,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进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94]财会字第25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即: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的“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时,便产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该义务属于开发商的现实义务,是现实发生的支出,不属于预交款项性质。

鉴于上述情况,在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核算时,按预收售房款计征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应按上述第二种做法进行会计处理,记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借方,进入当期损益。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不管是债务法,还是递延法,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均应含“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根据前述原因分析,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时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属于开发商的现实义务,不属于预交款项性质,故开发商在收到预收售房款年度,其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肯定少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鉴于上述情况,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按预收售房款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应按上述第二种做法进行会计处理,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借方,列入资产负债表。

3.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第三条规定,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外,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构成,即: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收到的预收款,其计税基础等于零,应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同时根据前述原因分析,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时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属于开发商的现实义务,不属于预交款项性质,故开发商根据税法规定,缴纳因预售商品房收到的预收款的所得税,属于当期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所得税”科目。

若无税率变动,上述两分录的金额应相等,将上述两分录合并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所得税”科目。

鉴于上述情况,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按预收售房款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应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借方,列入资产负债表。

(三)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15号)“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时,不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即使根据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定的规定应对预售售房款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属于预交税款性质,故应采用上述第一种做法进行会计处理,缴纳时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列入资产负债表。

(四)印花税账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开发商应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标准缴纳,并同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方。故印花税的缴纳与开发商是期房预售还是现房销售,是否收到款项,均无关系。

三、结论

综上所述,开发商出售经审批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正在建设的房屋而收取的预收款,根据税法规定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应按以下方法进行账务处理:(1)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征的营业税及附加,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进入当期损益。(2)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征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时,记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借方,进入当期损益;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借方,列入资产负债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借方,列入资产负债表。(3)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征的土地增值税,应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列入资产负债表。(4)印花税属于行为税,与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无关,应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缴纳,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方。X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S].[94]财会字第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S].财税字[1995]48号.

第7篇: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

判断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税法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哪些是需要缴纳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8篇: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

摘 要 通过各类税收的征收规范对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公司成立资金中心的纳税事项进行简明的阐述。

关键词 资金中心 涉税分析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该公司控股、参股、参与合营的法人企业已超三十多家。近年来,该公司利用自身的规模优势为所属子公司提供融资业务,以及一些担保、委贷等金融业务。为此,集团公司计划设立资金中心。现将资金中心可能涉及到的纳税事项分析如下:

一、营业税

资金中心所需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投向的不同所涉及的营业税有所不同:

1、资金中心将有色集团自有资金贷款给所属控股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第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以上通知来看,资金中心将有色集团自有资金贷款给所属控股公司所收取的利息应缴纳营业税,纳税额按收取利息的5%计算。

2、资金中心从银行贷款后再贷款给所属控股公司。

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资金中心在运作中应注意按照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水平收取利息,这样才能免缴营业税。

3、资金中心从所属控股公司借入资金后贷款给其他所属控股公司。

国税发[2002]13号文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资金中心从所属控股公司借入资金后贷款给其他所属控股公司的业务,不产生营业税。

在此不考虑资金中心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况,原因是资金中心暂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有对外投资应从有色集团资金账户投出。对外投资不涉及营业税。

二、印花税

资金中心从银行借款应按借款额的十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资金中心从所属单位借款应按借款额的十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资金中心贷款给所属控股公司应按贷款额的十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资金中心牵涉有利息收入,由此产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由贷款和应收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应计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资金中心有利息收入,资金中心也有资金成本,利息收入和资金成本相抵后如有净收益,应将该收益并入有色集团本部统一汇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和资金成本相抵后如为负收益,不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1、资金中心将有色集团自有资金贷款给所属控股公司。

自有产生的利息收入如果没有成本相抵,产生的净收益将并入有色集团本部汇算企业所得税。整个集团范围,从资金中心借款的所属控股公司可以将支付给资金中心的利息费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所得税负担。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资金中心从银行贷款后再贷款给所属控股公司,即统贷统还业务。资金中心在此承担中介的角色,起着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作用。资金中心将以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提供资金,不产生任何利润,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

3、资金中心从所属控股公司借入资金后贷款给其他所属控股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以上规定,资金中心从所属单位借入资金(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总体不产生所得税。

第9篇:印花税借款合同范文

我公司有一处房产拆迁,旧的房产原价14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收到政府拆迁补贴2000万元,发生搬迁机器设备费用2万元。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北京市章华)

在线专家:

①如果贵公司还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收到搬迁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专项应付款2000

清理旧房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

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1400

借:专项应付款

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goo

搬迁机器设备:

借:专项应付款

2

贷:银行存款

2

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1098

贷:营业外收入1098

说明:(财企[2005]23号)规定,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但这是05年的规定,根据新准则精神,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因此这里根据准则精神,将专项应付款的余额记入“营业外收入”(以上分录金额单位:万元)。

②如果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因此收到的拆迁补贴2000万元可以计入递延收盎然后按拆迁项目的时间期限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有关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我公司2008年底应付福利费余额为零,2009年1月到4月每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2009年4月底应付的福利费有余额,听说准则规定不再计提福利费,我该如何处理?(上海市郭嘉)

在线专家:

财企[2007]48号文中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在实务工作中,大部分企业不再每个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而是在实际发生福利费时据实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贵公司4月底应付的福利费有余额分两种情况处理:

1,余额在借方的,直接冲销余额,将福利费结平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职工酬薪

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9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以后期间实际发生福利费据实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2,余额在贷方的,4月以后的期间发生福利费支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直至将福利费结平,结平以后实际发生福利费再据实计入相关成本、费甩有关现金券的会计处理

我公司进行“买一百送二十”的优惠活动,即购买100元商品可以获得20元的现金券。

1,如果销售商品500元,送现金券100元,请问怎么确认收入?

2,顾客下次购买商品的时候使用现金券应该怎么作会计处理?(黑龙江省赵普)

在线专家:

1,销售商品500元,送现金券100元,假定增值税率为17%,应确认收入429.35元(500/117),对于赠送的现金券不做账务处理,企业可以备查登记。

2,顾客下次购买商品的时候使用现金券,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如购买商品500元,付款400元,其余100元使用现金券,假定增值税率为17%,应确认收入341.88元(400/117)出售的商品按实际成本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季度所得税预缴,放在“其他应收款”里核算行吗?

2,年底,如果预交税费与实际有差,如何调整呢?(山东省季晨)

在线专家:

1不能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具体处理如下

预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实务工作中一般是在汇算清缴时才知道预交税费与实际是否有差别而不是在年底,如。8年预缴的所得税一般在09年初才知道差别是多少。

因此在来年知道差别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或者做相反分录。

购入财务软件的核算

A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入财务软件一套2800元,凭证打印纸一箱200元,开在一张发票上。

1,请问应如何账务处理?是否确认无形资产?

2,如果确认无形资产应如何摊销?(福建省姜艾)

在线专家:

1购入财务软件2800元确认无形资产,打印纸200元做为办公费处理。

借:无形资产

2800

管理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5000

2依据《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贵公司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房地产公司的“三通一平”费用

A房地产公司征用一块土地,最近就要进行建住宅楼。2009年4月25日委托当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安装变压器和负控装置。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开了两张发票,内容如下:

第一张发票;电建工程,金额为75000元;第二张发票:负控工程,金额为23000元,应如何处理?(上海市郑新梅)

在线专家:

这两笔费用在项目开工以前应该属于“三通一平”的费用,应作如下处理:

借:开发成本――某项目――前期工程费

98 000

贷:银行存款

98 000

残疾人保障金的核算

(1)残联按比例收取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金,即要求每个企业都要安置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如果不安置的就要交残疾人保障金。对于这部分残疾人保障金应当如何进行核算?

(2)我们公司是工业企业,但最近加了煤炭销售,煤炭属于商业,这样在购进和销售时应如何做账?(山西省杜成)

在线专家:

(1)对于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应作如下核算: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2)购进煤炭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销售煤炭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转口贸易的账务处理

1,从国外采购货物后直接销售给国外的客户,这样的转口贸易如何做会计分录?

2,转口贸易是否涉及增值税?(北京市程新)

在线专家:

1,会计账务处理

付汇时(附付汇单据及购货的发票):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外汇×付汇当天的汇率)

收汇时(附收汇单据及销货的发票):

借:银行存款(外汇×收汇当天的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转口贸易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转口贸易

贷:库存商品

2,税务处理

因为我国的增值税的征收强调的是在中国境内产生的商品生产及流通过程而转口贸易不经过我国海亳没有入中国境内,故不符合增值税的征收条件,也就是说不用交纳增值税。

关于返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最近税务局返还给我们公司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这是什么手续费?应怎么处理?(湖北省吴可玲)

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从上面的条文可以看出返还的手续费贵公司可以奖励给相关员工也可以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

具体处理如下:

如果贵公司决定将这部分奖励给相关员工,则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贵公司决定以后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则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印花税如何贴花

账本印花税是所有的记载经营业务的账本都贴花吗,也包括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以及各种应收应付的明细账本吗,还有就是贴花后要划线的,这个划线有规定吗,如何划?(河北省刘夏)

在线专家:

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均需要贴花。《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28号)规定,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未设工会组织是否上交工会经费

没有设立工会的单位是不是也交工会经费,有文件规定吗?(上海市赵谦)

在线专家: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宅工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此项拨缴的经费可在税前列支。)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行政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基层工会不仅有必要的满足活动需要的经费,而且由于是永久性组织,为开展活动要添置必要的设备,所以大多数基层工会还拥有一定的动产和不动产。

因此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不用缴纳工会经费,假如计提了也是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的。

无租使用房产问题

同一个法人的关联企业,甲有一处房产,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乙单位没有产权,无租使用甲的房产,甲已全额交纳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70%×1.2%),并且甲乙两个单位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注册,现在税务部门检查认为:乙单位的一部分实际经营地在甲所在的房产坐落处,两个单位签定的协议为无租使用,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应有乙单位补交所使用的房产的面积的2/3的房产税,即按房产原价值的2/3×70%×1.2%补交纳,请问这样的说法对吗?(河北省马何)

在线专家:

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是您,即无租使用单位纳税,而不是由免税单位纳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计算错误已经缴纳了房产税,可按《征管法》规定申请退税,您应该向税务机关补交房产税。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预缴所得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宁夏自治区马志国)

在线专家:

企业在预缴所得税的时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65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担保投资公司如何缴纳营业税

担保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0万,这个应该交纳营业税是不是?但是应该按照什么行业税率交纳?还有营业额应该怎么如何计算?(湖北省毛国新)

在线专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规定对境内金融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税率是5%,营业额是在提供担保服务中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如果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规定免税条件的企业是免征营业税的。

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

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4)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5)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6)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双薪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请问年底双薪是否可以两次扣2000元?(四川省蒋嘉元)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进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