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精选(九篇)

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

第1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印花税征收对象,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第2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已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

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2019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类应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金额占该类业务总金额比重、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应税项目印花税收入情况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状况及税负水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应税凭证登记簿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八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十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货物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对批量销售货物的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具体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十一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三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第十四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五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领受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凭证,可委托书立的单位印花税。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委托书立印花税的单位,同时确定为印花税代售人,并按规定支付代售手续费。

第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 6月 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138号)停止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请于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

核定征收项目

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购销合同(采购环节)

购销合同(销售环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核定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签章)

(签章)

第3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股票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会计制度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债转股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900万元,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智华公司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作为取得的能达公司股权的入账价值。

    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于债转股业务的处理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债务人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其二,债权人是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还是债权的账面价值来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第4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印花税是对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就是指应税凭证。应税凭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信息是以电子形式产生与传递的,传统的应税凭证由纸介质变成了以电子化、无形化的磁介质形式存在。

(一)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方式的变化,为提高业务洽谈的效率,在经济活动中改变了传统做法,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书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及电子签名)所代替。三是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纸质书面合同的特点,但其性质和意义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为了规范交易,确定交易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经济交往迅捷正常地进行,功能仍等同于书面凭证。

(二)电子营业账簿

随着企业中ERP(企业资源计划)的不断推进和会计电算化的日益成熟,财务网上处理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在电子商务中主要采取的是会计软件记账、核算收入,产生的账簿和凭证是以网络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没有传统的纸质账本。

(三)网络营业执照、许可证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开店已经成为商家首选。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网上经营者必须取得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特许权证照。电子执照是指各类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认证,以数字证书为基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核发、载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证书。

总之,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交易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合同、凭证隐匿于无形,印花税原有的课税对象——合同、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结算凭证等不复存在。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印花税的征收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电子商务对印花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印花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传统的应税凭证由纸质变成了电子化形式。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交易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合同、凭证隐匿于无形,印花税原有的课税对象书面合同、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结算凭证等的存在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造成印花税课税对象的不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一步确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均以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方式完成。而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为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而电子合同、电子营业账簿和网络营业执照、许可证的出现导致完税凭证的无纸化和隐匿性,使完税凭证失去书面意义,导致传统的贴花完税的纳税方式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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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印花税申报征收和税务稽查有冲击

电子商务中印花税申报征收面临的问题。印花税要求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这里所强调的是,申报要合法、及时、真实。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准确确认变得困难,从而导致纳税申报受到影响。而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的上门手工申报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说,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化的申报方式虽然做出相应规定,但仍不能彻底放弃纸质文件,对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位。

电子商务中印花税税务稽查面临的问题。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税务稽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所有交易与支付过程均在网上完成,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尽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并要求“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该通知虽然要求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在征收技术手段过于落后的情况下,只是要求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完税,比原有的传统书面完税凭证自行贴花还要繁琐,无法体现电子商务带给税收征收的方便快捷性,更无法实现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自行完税的目标。

电子商务下印花税征收的实施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印花税征管的诚信基础和技术基础

电子商务以其虚拟化、无形化、无纸化的特点对以实务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和原则造成了冲击,突显出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传统的税法体系对其无法适从。而良好的诚信基础、技术基础则是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印花税征收管理法律体系的基本前提。

1.诚信基础。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我国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等。由于失信成本较小,所以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为此,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诚信体系。

构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是实现电子商务印花税有效征管的重要前提之一,其内容具体包括:构建电子商务诚信评估机制、中介机制,培养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与纳税意识,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监督体系。

2.技术基础。在技术上,应改进税收征收模式,设计“电子印花税”系统。“电子印花税”系统主要由数据库、销售、备份、证明于一身,由交易双方登陆指定系统,选择相应的凭证列举类型,可利用指定模板制定电子合同,并由签订各方进行电子签名,也可将双方已签订好的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到指定系统。系统根据合同类型和合同金额计算出应纳金额,由纳税人进行网上支付后,系统自动在合同指定位置生成电子印花,该印花是由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图案、序号和密码组成的数据电文组成。或在现行税制中补充有关电子记录保存和加密的条款,要求纳税人必须保证以可阅读方式保存记录一段时间,并将加密密码报送税务机关的密码库备案,使税务机关可追踪、验证纳税人的交易性质、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尤其应重点解决以下技术问题:纳税人报送电子数据的规范格式;电子签名法生效后,如何确认纳税人的电子身份;纳税人报送电子报表,税务机关如何给予电子回执等。

(二)修订和完善有关电子商务印花税的法律法规

1.强化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的法律效力。修订《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强调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与传统的书面完税凭证“功能等同”。凡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如果能够可靠地保证所载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时起,始终保持了完整、未作改变,该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即具有法律规定的原件效力。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修改印花税条例和合同法,强调规定未完税的电子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在法庭、公证等政府部门、社团、企业的有关环节使用。这样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降低征收成本。

第5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2008年证券市场热议的话题,当它成为本届人大一次会议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时,有关提高、降低、维持、取消它的讨论在会场内外和媒体上下持续不断。但是,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究竟从何而来?为何而引起争议?却在众多讨论中不甚了了,有必要在此仔细追根溯源。

1.印花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

    印花税在税收定义中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加贴印花而征收的税收。

    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就规定了:“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中,解释为:“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这说明,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凭证是一种纸质载体,即法规中所说的“书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13类税目,税率都在万分之零点三至千分之一之间(绝大多数在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之间)。

    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并不十分科学。而我国却从一开始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并长期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因此就我国目前证券印花税而言,其实质是就交易行为课税,因此,应该将它归为证券交易税的范畴,或逐渐将它改革为证券交易税。

2.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由来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的《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是迄今为止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可以查到的最早的官方公开的行政规章。深圳开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时,我国税法中有关印花税的法规只有1988年国务院(而非立法机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而其中并无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一税目。

    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从7月1日起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几经变更,延续到今天。

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历年变动表

调整时间 调整幅度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

3.莫让证券交易印花税成为政府创收的财源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1990年为抑制股票过热而设立的,它实际上更像是证券交易税。

第6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 纳税筹划 所得税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资产,在当今市场竞争中所表现出来的强大力量己经越来越得到企业界和理论界的认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主要生产要素已由智力资本取代了金融资本,企业资产主体已从物质资本形态向知识形态转化,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要素、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和企业价值创造的源泉。因此,无形资产纳税筹划已成为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在遵循合法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基础上,充分利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无形资产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无形资产的涉税成本,获得最大化税后收益,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本文用一个专利技术转让实例来说明无形资产纳税筹划技巧。

由于看好手机LCD显示屏的发展前景,神通公司决定出资购买生产LCD显示屏的专利技术――WGLCD显示技术,该项技术可以减少LCD显示屏功耗20%,增加LCD显示屏色彩饱和度15%,延长LCD显示屏寿命50%。经神通公司技术部编制的可行性报告预测,该专利技术预计每年能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10%,每年能为公司增加税后利润1,000万元。可以说,此项专利技术对神通公司扩大市场份额、保持自身产品竞争优势、提高公司净利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起着关键作用。

经与该专利技术持有人张某初步商谈,张某表示无法接受要其本人缴纳的数十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要求该项专利技术转让收入净得500万元、凡是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神通公司代为缴纳。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个人转让无形资产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神通公司测算,本次转让需要交纳的税费如下:

1.营业税:500*3%=15.00(万元);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10%=1.50(万元);

3.印花税:500*0.05%*2=0.50(万元);

4.个人所得税:500*(1-20%)*20%=80.00(万元);

合计应交税费97.00万元。

神通公司找到担任其财务顾问的某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专利技术转让提供纳税筹划服务。经过详细分析,注册会计师为神通公司制定了以下纳税筹划方案:

由张某用专利技术作价500万出资成立个人独资公司,独资公司再将专利技术卖给神通公司。

一、经过税收筹划后,张某专利权转让应交税费如下

1.投资环节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张某用专利技术作价投资成立个人独资公司(或者可以和配偶成立公司),属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该项投资不需缴纳营业税。

(2)成立公司费用:无形资产评估费不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验资费约0.30万元、公司登记费约0.20万元,合计1.50万元。

2.转让环节

(1)营业税: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免征。本次转让不需缴纳营业税。

(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专利技术所订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该印花税由持有书据的双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本次转让需缴纳印花税0.50万元。

(3)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500万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节税效果对比

单位:万元

神通公司拿着纳税筹划方案与张某再次进行专利技术转让协商,张某同意了神通公司提出的转让方案,并且也作了小小的让步,同意自付公司登记费用,但是需要神通公司预付300万技术转让费,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张某要成立公司,除了用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外,还需要货币出资。神通公司也同意了张某的条件。专利技术转让成功。

经过纳税筹划,双方皆大欢喜:张某转让专利技术,获得了500万现金,虽支付了少量的公司设立费用,但获得一家公司所有权;神通公司获得了急需的专利技术,除了500万转让费之外,未支付任何税费,达到了专利技术购进成本目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7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一、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地方税务局,主要纳税申报事宜也集中在地方税务局。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用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存在自有房产的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

二、依法纳税,依法节税是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一)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有利于企业进行依法纳税

企业大部分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来源于会计核算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才能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并确保以该会计信息所提取计税基础的正确性,从而促进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例如,房地产企业预缴及应缴的营业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来源于预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数据,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源于工资费用的支出。只有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才能确保各相关会计科目数据的准确性,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额并依法准确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是法律赋予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依法纳税、未依法纳税、偷漏税都将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严惩,或因此受到少数税务机关的威胁,并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税收成本。不依法纳税最终不仅不能免予纳税义务,还要依法承受更多处罚,将付出更多的经济利益(一般按少纳税款日0.05%计算滞纳金,另外可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加收罚款)。如果错误的领会税法精神,形成多纳税款,一般退税成本也会很高,而且退税手续很难审批。大部分企业的多纳税款均无法退回,最终形成企业实质性的税收成本。只有依法纳税、依法节税才是有效节约税收成本、有效降低税收风险的唯一出路。

(二)日常运营的节税以成本费用方面的管理为主

只有各项成本费用能够依法合理的在税(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前列支,才能确保税收利益的最大化。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房地产是高税负的行业。之所以说房地产是高税负行业主要缘于房地产企业的独有税种――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为增值额的60%,最低也要达到增值额的30%(符合免税条件的除外);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如果某项费用无法合理税前扣除,那么这项费用的55%~85%都要依法补缴税款(其中:所得税25%,土地增值税30%~60%),形成实质性的税收成本增加。日常成本管理过程中,必须依税法规定及时取得发票等税务机关认可的原始票据和法律凭证,确保相应成本支出能够税前依法扣除。如果在一项支出中,能够取得合法发票及法律凭证等完整资料的市场价为100元,不能取得合法完整财税资料(如只有白条,或资料不完整)的市场价只有低于15元时,对房地产企业来讲才能选择后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税收利益。否则,选择后者将会比选择前者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公司每发生一笔无法税前扣除的成本支出,这笔支出将会滋生出85%的税收成本由公司来承担。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的税收管理主要分两部分,即无合同费用的管理和合同费用的管理。两种费用管理的共同点是都要取得合法发票和完整的法律凭证,不同点是无合同费用必须实行事前申请制,确保相关费用能够取得合法的票据和原始资料,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合同费用的管理包括: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条款是否能够满足公司的税收管理要求;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及时索取到相关票据和法律凭证,以及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合同台账。只有这样做才能,一方面可确保公司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公司的财产安全,防止工程款支付错误,防止因管理不当产生更多的税收成本。

三、确保税收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是依法进行税收规划

(一)项目前期运营方案的税收规划

项目运营方案的规划对依法节税起到决定性因素。运营方案直接决定了这个项目在运作过程中需要依法缴纳哪几种税,适用什么样的税率等内容。例如,若某个项目采取受托代建的运营模式,受托代建收入的营业税税率适用3%;如果采取自建后销售,按自营房地产销售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那么该在运营方案的选择上,公司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对不同运营方案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测算,选择项目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运营方案,为公司谋取更大的税后利润。项目税收规划的目的是:在合理、合法的运营方式下,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规划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即得的经济利益净流入量正值最大,而不应错误地认为仅仅是少缴纳税款。

(二)税务管理过程中的税收规划

税务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运营的全过程,税收规划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税收管理过程中的税收规划是在项目总体方案运行顺畅的基础上,确保项目整体的税收成本最低,税收风险最小的一种税收规划行为。房地产企业项目运营的税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全面,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代扣个人所得税等。其次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下边对主要税种的规划管理进行详细的叙述。

第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主要的税种、也是税负最重的种税。

(1)营业税的管理。依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取预收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预收款及营业收入的准确会计核算,是确保营业税能够准确计算和缴纳的关键。营业税规划管理的关键是代收代缴款的管理,规范代收代缴款的管理,可以依法有效地降低营业税税负。

(2)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成本费用的规范化管理最终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企业的财务管理依赖于内控制度确保各项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但税收法规对其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企业必须取得真实合规的发票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1)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有以下三个共同点:其一,期间费用及开发间接费用的管理,必须确保有足够资料能够证明所发生各项支出真实、合法,票据必须合规(如广告宣传费用等该签的合同一定要签,通过报纸的广告要留存广告页作样本)等。其二,开发成本管理,开发成本的内容及类别较多,施工单位合同也较多,有的施工单位可能会有两份或多份合同,需按不同成本项目类别分别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建立台账以便查询。同时,应加强会计往来核算,至少每月月底对会计往来明细的当月发生额与合同台账进行核对,确保合同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确保成本项目核算明细分类准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税收管理风险、节约税收成本。其三,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管理应与税务机关以票管税的方案相结合,对取得的每张发票都应进行上机查询,确票据真实有效。不合法、不合规的假发票、套开票等相应票据,要退回经办人,返回开票单位重开。2)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存在以下不同点:其一,企业所得税是单一税率,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收入或成本的变动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幅度大于企业所得税。在实践中,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的特殊性,有时收入增加或成本减少,最终不一定导致项目净利润增加。故公司在进行产品定价、变更产品开发决策时,应强化对预期税收利益影响的预测,以便更好地利用税收政策,确保项目整体效益最大。其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需要按项目进行税收清算,但清算时间不同,清算的依据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重点在开发产品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时点;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点,在于土地增值税税前成本扣除金额的核实及后期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是高危税种。

(1)印花税是典型的轻税重罚税种,在税收风险控制方面必须强化对印花税的管理。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种类及数量比较多,合同金额比较大。印花税的税率相对其他税种比较低,税负比较轻,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税率一般在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之间。但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合同未贴、少贴印花税的处罚比较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纳税义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基于印花税轻税重罚的特点,应强化印花税的日常税务管理,将印花税的管理与工程合同台账的管理相结合,对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及时对合同印花税进行汇缴贴花,避免漏缴少缴印花税给企业带来巨大税收风险和税收损失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虽不是公司,但公司若不按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和个人将受到双重惩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征罚款和滞纳金的同时,还要对扣缴义务人执行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至3位的罚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处罚要高于除印花税以外的任何税种。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必须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划工作,做到每月依法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划及节税方案,必须依法慎重实施。

(三)组织机构设置的税收规划

在公司成立子分公司时,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税收规划,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集团或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税收风险防范

(一)依法纳税是前提

在所有能够降低税收风险和税收成本的方法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依法纳税。包括我们的税收规划在内,离开依法纳税,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税收风险和额外的税收成本。有些企业自认为与税务机关的糖衣炮弹关系比较稳固,经常采取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等形式偷漏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也是睁只眼闭只眼,这样公司会逐渐放松日常税务管理工作。这种依靠偷漏税来降低税收成本的行为,最终会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失真,纳税申报的收支不配比;与同行业相比,毛利率或期间费用个别项目会出现较大异常,往往会在税务稽查比对时被列为重点稽查对象。面对税务稽查,面对异常税收清算结果,在法律面前主管税务机关也无能为力,最终公司还得依法纳税,过去虚增的成本和虚减的支出因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都要进行调整,因平时疏于税收管理和规划,很多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也会由于未及时取得充分合法的税式凭证和法律凭证而无法税前列支,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不可估量的税收损失,这种突如其来的巨大补税,完全有可能导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

(二)规范会计核算有利于降低税收风险

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务稽查风险,必须强化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规范、真实、完整。在便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考核的同时,也要方便政府职能部门及股东单位的监督、检查。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仅要符合财务内控管理的要求,满足内部监管的要求,还要满足税务管理的要求,即做到既有完整的法律凭证,也有真实合法的税式凭证,从而利于税收管理,依法节约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最终达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8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关键词】企业股权投资;目标选择;税收筹划;企业发展

1引言

企业股权投资是企业发展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一般情况下,其通常发生在两个不同的公司或者公司与风投机构之间。在股权投资及后续的管理过程中,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了转变,经营方式有可能随着投资企业的管控而发生变化。企业的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又可分为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几种情况[1]。企业股权投资过程因涉及各项财产的转移,牵扯税种及税负金额的计算,从减少税负的角度,应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论文根据企业股权投资的过程,对股权转移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为有股权投资业务需求的企业提供参考。

2企业股权投资目标的选择

对投资企业来说,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股权投资的首要任务,需对投资标的企业从行业前景、业务相关度、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所在地的政策方面进行深入的调研,为税收筹划提供依据。对企业投资方来说,企业股权投资是实现企业资本增值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企业资本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企业投资方在选择投资目标企业时,首先应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投资方更愿意将资本投向那些新兴朝阳产业或者与本公司经营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在投资的前期尽调过程中,投资企业应对标的企业的以下基本情况进行评估与核实: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是否为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占有情况、是否被市场及消费者认可,品牌认知度如何;企业近年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运营管理模式、人员结构、企业文化理念等,对标的企业所处产业、地区的政府投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信息作全面的收集和分析,只有前期尽调结果表明被投资企业与企业战略业务方向相符,企业质地良好,能对企业发展起到正向支撑作用,方可列为投资目标[2]。

3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税种分析

企业股权在转移过程中主要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契税,不征收营业税。接下来,论文将分别予以简单介绍。印花税: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该条所指的“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依法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居民企业取得所有应纳税收入及非居民年企业取得的除下述收入外的所有收入,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0%。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中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分析

企业股权投资中可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投资时机制定投资方案,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成本。以下简要分析几种方式:

4.1选择合适的股权投资比例

股权结构选择:财税[2009]59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比例的选择时可进行参考。收购100%股权可有效地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一系列问题,但会增大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投资企业的资本支出;如投资方的资产占有不低于原企业25%,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投资企业能够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暂免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的股权投资中,若股份支付比例大于85%或者同一控制不支付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免除并购过程中所得税,这对企业股权投资双方来说不失为一条良策。

4.2选择合适的股权收购对价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选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换股投资以及债券投资等。企业在进行投资对价支付方式选择时,应该根据自身真实状况,选择效益比较高的投资形式。假设企业直接以货币资金投资,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实物资产投资中,如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为对价,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如换股投资,它是指股权投资方以股权支付的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双方只需按照税法约定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和印花税即可,无需再另行缴纳其他税额,但这种投资方式有一定限制,根据税法规定,股权投资方购买被投资方的股权份额不得低于75%,而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才可以采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企业的股权投资中要特别注意这点。

4.3充分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对一些特殊地区有一定经济优惠政策,例如,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以及民族自治区等地区。除此之外,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推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单独推行一些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入住,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这些优惠地区,能够享有国家或者当地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能提高被投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4]。

5结语

第9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2009年5月,税务部门检查,对上述股权交易提出异议,要求甲缴纳个人所得税2267.90万元((12340-1000-0.5)×20%),扣除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08.50万元,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1959.40万元(2267.90-308.50)。

客户咨询问题: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相关决定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之处。为答复该问题,笔者仔细梳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

1.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可见,股权转让归类为财产转让所得,为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印花税,《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针对实际中个人股权交易的不规范、普遍避税,《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可见,股权转让归类为财产转让所得,为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并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印花税,具体计算同个人所得税,此处不再赘述。

二、对税务机关检查结论的评价

从本案操作形式而言,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因为:

2008年,国家未颁布专门针对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政策,甲100%转让持有A股权定价,甲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10%,适用税率25%,实质股权转让税率2.5%。B公司转让100%股权有法可依。

从经济实质看,完全是利用税法空白、税率差异,恶性规避税款,因为:

甲将持有的A股权100%转让给关联方B,利用个人所得税股权征收税收政策空白(2008年国家未颁布针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政策),按投资账面价值作为对价转让给B,达到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很短时间内B公司又按净资产评估价值将10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利用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税率差异,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实质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包括: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有家族、亲属关系等。所以,税务机关对甲按评估净资产价值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结论是正确的。

本案易被定性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关键点在于股权两次转让时间间隔短,但如果甲能延长两次转让时间,如控制两次股权转让时间间隔1年以上,将极大地增加税务机关的判断难度。

三、完善与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的两个税收政策的建议

1.个人所得税

很多企业都存在无形资产,并且账面上没有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经营非常重要。国税函[2009]285号文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但国税函[2009]285号文并没有明确净资产的内涵,是账面净资产,还是经过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了杜绝诸如本案例的避税情况,建议国家税务局发文明确净资产为评估净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