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印花税条例范文

印花税条例精选(九篇)

印花税条例

第1篇:印花税条例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11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人有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3.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种。

第三十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查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2篇:印花税条例范文

由于受地域发展空间和市区整体规划限制,我区税源结构近年来逐渐形成户多、面广、税收支柱企业少和税源分散的特点,正是针对这种情况,几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在抓好骨干税源基础上,时刻不忘地方小税种的管理,尤其不忘加强印花税的征管,做到“抓大不放小”,坚持以据实征收和按比例核定征收为主,以源泉控管为辅,全面推进了印花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做到“小税大抓,薄税广收”,小税种做出了大文章,印花税收入实现了连续三年大幅度增长。20*年征收印花税56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0%,20*年征收印花税77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20*年征收印花税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9%,仅三年时间,我区印花税收入实现了大的跨越。

然而,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们越来越感觉到,由于一些制度和体制上的问题存在,不利于印花税的实际征收管理,限制了印花税收入的稳定增长。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印花税的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以便找出应取的对策。

一、当前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情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印花税的纳税人十分广泛,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印花税的缴纳方法与其他税种有所不同,它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票、自行贴花、自行注销、完成纳税义务。在管理方式上,按照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及税源控管需要,分别采取自行粘贴或按期汇总缴纳方式、委托或代扣代缴三种纳税方式。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税务机关不断强化管理,不断完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现行征管的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省局于20*年制定下发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按比例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二、印花税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印花税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

1、现行印花税条例与新颁布的《合同法》不相适应。《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应税凭证采用正列举法,合同名称基本是根据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共计列举了15类合同,与旧的《经济合同法》相比较,新增了6种合同,变更了合同名称5种。《条例》与新《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有差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也不一致,导致就合同是否为应税凭证问题,征纳双方易形成争议,加大了征管难度。如中介服务中签定的合同、专业保养服务中签定的保养合同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频繁,但由于无法与《条例》中已列举的合同对号入座,征收依据不充分,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使新《合同法》颁布以来印花税税目的调整成为必要。

2、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印花税提出新的挑战,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办公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合同、凭证隐匿于无形,印花税依据原有的课税对象额与计税依据由于电子付款中的加密技术等原因很难确定,我国现行印花税制度针对传统交易方式而订,还末制订与电子商务相对应的条款,存在征税盲区,极易造成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3、企业部门之间交叉管理导致征管难度大、合同等凭证应纳印花税的缴纳和征收不到位。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不同,不同业务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销售合同一般由销售部门保管,原料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等等。作为应纳税凭证的合同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并不反映在纳税人财务会计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当中。这样,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的办税人员不能全面掌握企业签定的全部合同,而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时,有些纳税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税务机关现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监控企业的合同签定行为,依靠税务管理人员对企业不同管理部门逐个检查、逐个计算和汇总也不现实,且工作效率不高。

(二)印花税税源分散,难以有效监控。印花税由于税源比较分散,分布与社会各个层面和环节,涉及面大,难以有效监控,尤其体现在个人私房出租合同、建安合同、购销合同、产权转移合同等应征凭证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上,税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合同的签定数量和合同金额等情况,基本形成了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就入库多少税款的局面,造成印花税流失现象还相当严重。其主要原因还是税源监控不到位,应税凭证难以查实,纳税人申报不实,税源监控渠道单一,不如实提供有关应税合同的,税务机关就无法准确核实。计税依据难以掌握,各部门、各单位协作不强,信息交流困难,造成税源不宜掌握,税收监控和管理难度就更大了。

(三)现行按比例核定征收规定属于粗放式管理,不能充分体现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精神。

现在实行的征管方式依旧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委托,但委托的面小,成本大,加之印花税税额小,税目、税率繁杂,计算麻烦,的效果不高;自行申报的准确性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使纳税人偷税现象比较普遍,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对于现行的按比例核定征收,可以说是一种权宜之技,只是解决当前印花税收入稳定增长问题,而与依法征税,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应收尽收的原则、目标不一致。核定征收有负面影响,属于粗放式管理,不能充分体现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精神。

(四)纳税遵从度不高

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印花税由于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计算缴纳,加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容易造成偷逃税现象,另一方面除了纳税人主观原因外,个别税务部门也存在税法宣传不够深入、认为是小税种而重视程度不够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加之处罚不力,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查处,没有真正体现出税法的威慑作用,使纳税人对偷、逃税没有产生畏惧心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也就难以形成。

三、强化印花税管理的对策

针对当前印花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一)提请上级完善和修改《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针对印花税制度及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适应经济和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印花税的作用,促进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我们认为需要提请上级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条例》和《细则》。扩大征税范围,与修改后的合同法相衔接,结合新的合同法修改印花税税目,把以前遗漏的和新出现的合同增补进去,对所有经济类型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都征收印花税,且对应税凭证不再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仅对免税凭证的种类进行列举,便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操作,简并税目,规范税率,减少征管难度,使印花税成为一个稳定的地方税源。

(二)树立现代税收征管理念,改革征管方式

在管理体制上要树立现代税收征管理念,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的征管方式,扩大委托范围,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将现行条例中“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修改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发放或办理应纳凭证的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要明确印花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及其权利和义务。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积极进行纳税评估。加强认定处理,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税收征管的最终目的就是依法治税,对纳税人而言就是要依法纳税,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就是要严格执法,应收尽收。树立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

(三)发挥综合治税的作用,强化源泉控管

印花税税源零星、分散、单靠税务机关的自身力量,管理成本高,工作难度大,因此,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凝聚社会力量,构建一个依靠政府领导,税务机关管税、各部门协税、社会力量护税的综合治税网络。社会综合治税是全社会参与的一项工作,建立综合治税社会协调机制,明确职责、提高综合治税组织的功能,交流涉税信息,积极举报偷逃税行为,加强税源管理,积极与银行、保险公司、房管局、城建局、公证处等有关单位沟通联系,及时取得应征印花税合同的相关信息,做到齐抓共管、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

完善印花税的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印花税纳税执法检查,对有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重点监控。改变过去税务部门在执法上的心慈手软的态度,通过处罚促使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尤其对纳税人不主动和不如实申报的,不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不按规定注销印花税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印花税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真正体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税收不分大小的观念。同时税务机关要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印花税的税种管理,抓住印花税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抓深、抓细、抓透,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3篇:印花税条例范文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所以,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依法纳税。

第4篇:印花税条例范文

[关键词]印花税 管理 筹划

印花税创始于1624年的荷兰,因缴税时是在凭证上用刻花滚筒推出“印花”戳记,以示完税,从而被命名为“印花税”;1854年,奥地利政府印制发售了形似邮票的印花税票,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规定完成纳税义务是以在票上盖戳注销为标准,世界上由此诞生了印花税票。

一、印花税的概念及特点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税负很轻,但征收面广,可以积少成多,取微用宏,利于社会建设积累资金;通过对各种应税凭证贴花和检查,可以及时掌握经济活动的情况和问题,利于加强对其他税种的征管,并配合推行各种经济法规,逐步提高各项经济合同的兑现率;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贴花完税,并实行轻税重罚的措施,利用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法制观念。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所指单位是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

二、印花税的日常管理与筹划分析

由于应税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不同,一般企业的应税凭证属于分散管理,即便是统一管理,管理职能也不在财务部。作为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是该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应税凭证管理的现状直接造成单位的办税人员不能全面掌握单位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因而不能准确计算印花税。单位纳税义务人除了需要加强应税凭证的统一管理以外,办税人员还应当结合印税税税目的特质,做到以下几点。

(一)分清征免界限

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商事凭证、权利证照、资金账簿种类繁多,究竟对哪些凭证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已明确作了列举,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同时,纳税人应当熟悉《印花税实施细则》当中有关免税的条款,并及时掌握税务机关的免税规定。

目前,《印花税暂行条例》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存在差异,《合同法》共列举了15类合同,较《经济合同法》新增6种合同,变更5种合同名称。纳税人在计算完税时,要注意是否有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没有贴花或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误贴印花的情况。

免税范围的凭证误贴印花是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的。比如: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非金融部门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均属于免税的凭证,该类凭证不需要贴花完税。

错、漏的金额,税务机关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0倍以下的罚款。要注意应税凭证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名称不符,而其性质属于列举征税范围的凭证,有无漏贴印花。财产保险合同当中列举的“机动车辆保险”,金额小的也就一、两千元,金额大的一般也不会超过万元,所需纳税金额也就1-10元,金额不大,却十有八九被遗漏;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换新的,纳税义务人需要在正本粘贴5元定额印花税票划销完税。

(二)核对适用税率、核实计税依据

由于印花税有十三个税目,而各税适用的税率高低不同,加上有的应税凭证性质相似,很容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

现行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为分为4个档次,分别是0.5%00、3%00、5%00、1‰;定额税率的税额统一为5元。

纳税人应当掌握各税目所适用的税率:适用0.5%00税率的只有“借款合同”税目;适用3%00税率的为最常见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三个税目;适用5%00税率的五个税目分别是“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1‰税率的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新近调整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一律按每件5元贴印花。

各类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如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交纳的保费金额贴花。计税依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税款计算的是否正确。

一份由受托方包工包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当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的5%00税率及“购销合同”的3%00税率分别计税贴花,但合同中未划分加工费及原材料金额的,则全部按 “加工承揽合同”的5%00税率计税贴花;由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的,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加工费与辅助材料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的5%00税率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不计税贴花。

例1:两企业签订一份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总金额为1200万元,其中原材料金额1000万元,加工费200万元。双方就该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000×3%00+200×5%00=0.4(万元);

例2:两企业签订一份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总金额为1200万元,合同当中未对原材料、加工费金额分别记载。双方就该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00×5%00=0.6(万元);

例3:两企业签订一份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总金额为1200万元,合同约定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价值1000万元,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加工费200万元。双方就该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200×5%00=0.1(万元)。

(三)完成纳税的重要环节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或是通过银行完税的,并不代表印花税纳税完成。自行贴花的纳税人,应当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记或画线注销或者画销。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该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采用汇贴或汇缴方法的纳税人,使用缴款书的,应将完税后的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汇总交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妥善保存备查。这一流程做不好,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可对纳税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合理运用纳税筹划

印花税只占企业缴纳税金的很小一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一般很少会对印花税进行纳税筹划,如果筹划不当,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作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总是频繁地订立各类合同,涉及到固定资产等大型设备的采购合同,金额之巨也会令人瞠目,纳税义务人可以综合考虑全面因素,合理运用筹划方式,以求达到安全节税的效果。

引用技术转让合同中按受让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者实现利润分成所得的转让收入、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特殊计税依据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的相关规定,筹划出“金额暂不确定法”,使用该方法时需要注意规避风险。比如说一份有固定期限的财产租赁合同,如果只确定金额,不确定租赁期限,从表面看,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故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从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利用此方法确能为企业省下不少资金时间价值;但是,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不是长期合同,承租方一旦单方终止合同,出租方很难以合同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导致企业因小失大。

“保守金额筹划法”,是指合同签订后有可能不能兑现或不能按期兑现的合同节税的一种节税方法。运用此方法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充分考虑履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影响因素,确定合理且保守的金额,在合同签订时贴花完税,一旦合同不能兑现,也不会有超预计的损失;而合同完成后,实际履约金额大于合同金额的,只要纳税义务人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诸如“金额压缩筹划法”、“减少参与人数筹划法”、“企业相互拆借资金筹划法”、“工程转包筹划法”等方法,均需要纳税人结合经营实际,多方面考虑,不能因为筹划少交不多的印花税而给生产经营埋下纠纷的隐患。

第5篇:印花税条例范文

随着我国基础工业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型设备要采用引进的方式来获得,在设备的引进过程中都包含相当一部分的技术服务项目同时引进,这些技术服务项目通常包括: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中方技术人员国外技术培训。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中国的税法,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交纳企业所得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务局交纳营业税和印花税,外方派遣到中国的技术人员要按照中国的税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务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中方技术人员国外技术培训通常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按照中国的法律,不需要向中国的税收部门缴税,由外方按照他们本国的税法向他们本国的税收部门缴税。下面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四个方面对大型设备技术引进中的税收进行分析: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营业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绝大部分服务性行业,并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而且不论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等如何,凡是从事了法律规定的经营活动,都要对其经营成果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所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的税额是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即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通常,我国对技术服务按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须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和没有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应纳税所得额不容易计算,一般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总技术服务费的10%至2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与我国签订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透漏税协定的国家,由于大多数在协定中列入税收饶让条款,通常,可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对营业利润的减免税处理;二是对预提税通过协定规定固定比例予以税收抵免或由纳税人居住国给予免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世界各国普遍开征这种税。《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身份的界定按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为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对在境内没有住所的居民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即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为45%,对每月纳税所得额征税。

印花税

第6篇:印花税条例范文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

九十年代初,股市初建,深圳市政府为稳定初创的股市,适度调节炒股收益,抑制股市投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于1990年7月1日起,试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规定对卖方征千分之六,1990年11月23日起,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不久因市场环境影响,又调整为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三。“1991年底上海继深圳之后也开征了股票印花税。紧接着,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税。至此我国的证券税收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了。”1993年底,为适应分税制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收人,采取中央与上海、深圳两市“五五”分享的办法。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适当调节参与者的收入,1997年5月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买卖双方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五;目前,又将此税率调整为千分之四,另外,国家将印花税收人调整为“八二”分享比例。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二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2007年,为遏制股票市场短期内的非理性投机,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

通过考察证券交易印花税(严格的说应该是股票交易印花税,因为目前对债券,基金以及衍生品如权证等证券衍生品并不存在印花税)的产生至今的这十多年的历史,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一是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初衷完全是为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所迫――国家为防止出现股市因投机过度大幅波动而带来的不稳定局面。因此并没有通过立法的手段来确认印花税的征收。成文法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与资本市场高速扩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难以事先预见的情况存在矛盾,通过国务院授权来调整印花税的税率在短期内有助于及时化解证券市场的出现过热或者过冷的状况。

二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是游离在i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所附的税目表之外的,并且其基本单位是“‰”,税率是相当高的。因为在税目表中以“‰”作为基本征收单位只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这两类和证券丝毫无关的税目。探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我国没有对证券交易所得开征资本利得税。为了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税收调控,印花税就担负起资本利得税的功能。

三是印花税的税率浮动成为日后管理层调控股市的一个有利工具:当管理层认为股市过热需要降温时候便提高印花税税率;反之当股市低迷需要有利好消息刺激股市的时候便降低税率。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千分之三提高到千分之五,股指下跌了500多点,跌幅达30%;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到千分之三,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拉升至62.5点,涨幅高达50%;2001年11月16日,印花税率再次调低到千分之二.当天股市就产生了一波100多点的波段行情;2005年1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千分之二调低为千分之一,调整后股市行情一路走高;2007年5月30日受财政部宣布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打压,中国沪深股市大盘周三(5月30日)遭受重创,上证指数和深成指跌幅均超过6%,个股普遍出现跌停。印花税的调控性与政策性非常之强,每一次调整几乎都伴随着股市的大幅度波动。

第四、随着股市规模的扩大,投资者的日益增多。印花税这一块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一个稳定的财源。“1997年税额已突破230亿元,较1993年增长10倍以上,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管理层因为“摸着石头过河”而带来的法律依据问题。从税收立法看,现行的依据只能是套用《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1个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和13个税目“权利许可证照”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的一般原则显然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产权转移书据”一般是指不动产范围,比照执行理由并不充分。“栏目里产权转移书据,而这一栏目实际上是用于不动产的”另外印花税是对各种书立的凭证课征的,而证券交易是一种无纸化的字码符号交易,交易双方并没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书立凭证,有悖于印花税的规定。”所谓的“印花”在目前普遍的电子化下已经不再是其早先为公众所熟悉的纸制印花。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而在股票无纸化和交易电子化的条件下,股权转让只是投资者股票账户中电子数据记录的变动,以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凭证十分勉强,法律依据不足。而且,股票交易印花税由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扣划,与一般印花税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加贴印花税票自行完税的方式也有很大区别。

其次,如果认为对股票征收印花税是合法合理的,则无法解释为何不对同处证券市场的基金和债券或者衍生品如权证征收印花税?“目前,我国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主要有A股、B股、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基金等。而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B股、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品种的交易不征税。这使得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能全面调节证券交易,限制了其杠杆作用的发挥。”对于债券而言,因为目前的债券多数为国企所发行,似乎可以理解为国家的免税规定,或者理解为是一种零税率的税收优惠。对于不征收印花税可以说得通。对目前存在的权证而言;权证记载的是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买卖其本身所指向的股票的一种权利,其是以股票为本体的衍生品。股票交易需缴纳印花税,而以股票为基础的权证反而不需缴税,逻辑上无法理清,有悖于税收的平等原则。同理可以推知像投资基金也同样要缴税。

再次,在国家通过让印花税同时承担资本利得税功能的情况下,出现了投资者无论盈亏皆要缴税的情况。这种问题在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显示得更加明显。文中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全部视为实际年所得。指出股市 获利将计入“12万元”口径,也就是说一个投资者在股票市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对造成了对中小投资者很不利的局面。按照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投资人参加股票交易,买卖双边均要交0.1%的交易印花税和0.3%的交易佣金,投资人一次买进和卖出一种股票,一进一出差不多要支付0.8%的交易费用,其中的印花税即达0.2%。因此,可以说股票交易所得已经是税后所得。对年交易收益12万元以上者收税实际上就是二次征税。股票交易所得,同其他交易所得有所不同,以年收益12万元来说,这可能是投资人在一个不停的买进卖出,有赚有赔的过程中所得,其间已经向国家交纳了很多次的税,国家再收税于情于理皆说不过去。

三、展望解决之道

第7篇:印花税条例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捐赠;税务处理;会计处理

一、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公益性捐赠的条件

(一)捐赠须经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该商品房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相关公益事业

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满足商品房捐赠的相关公益事业主要包括:辅助救济社会困难群体及个人,如受灾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等;公共事业建设,包括科教文卫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环境保护设施、城乡设施等;其他相关福利及社会公共服务事业。

(三)与商品房公益性捐赠相关的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条件

1.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两种特殊条件下,商品房捐赠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余商品房捐赠行为均需缴交土地增值税。包括: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所有权拥有者将其产权、使用权转赠给其直系亲属,或者是其赡养义务人的行为;土地所有权拥有者将房屋、土地捐赠至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团体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机关的房屋产权,赠与社会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用于支持民政、社会公益事业、科教文卫等。其中,上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当是经过国家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符合我国法律的社会公益组织,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残联、希望工程基金会等。

2.印花税税收优惠条件

房屋捐赠印花税处理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处理暂行条例》为根本依据。法律指出,房屋捐赠过程中,满足印花税减免条件的主要包括:房屋所有者,将其产权或使用权通过捐赠,用以支持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等,所立书据无需缴交印花税。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对玉树、汶川、舟曲进行灾后支援,规定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经过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捐赠的,免征印花税。

同时满足上述(一)、(二)两个条件且符合第(三)条相关规定的,该商品房捐赠为公益性捐赠,除此之外的商品房捐赠为非公益性捐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税务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公益性捐赠业务,与捐赠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应免征。在营业税的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并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营业额;不能确定时再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营业额;仍不能确定时按公式“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计算确定其营业额。计算出营业税以后,应按应交营业税金额计算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160号、国税函[2008]828号等文件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与此相关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在税前限额扣除或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160号等文件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等四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具备所有权资产进行捐赠时,需要按照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缴交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用于公益性捐赠的,应将该商品房的账面价值及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捐出商品房的相关价值及涉及的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商品房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开发商品”科目,按捐出商品房涉及的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其应交企业所得税,应分情况借计“所得税费用”科目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等,贷计“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案例一】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从事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2012年3月2日,该公司建造普通住宅一幢,总面积910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通过A省人民政府将该幢普通住宅捐赠给B小学,该幢普通住宅的账面价值为33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为45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的会计利润为2500万元。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625万元。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本例中,应交营业税为22.5 (450×5%)万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58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为0.68万元,由于满足公益性捐赠的相关条件,故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以商品房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对外捐赠商品房对应的成本为354.7 6(330 +22.5 + 2.2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24 (450 - 354.76)万元。另外,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00(2500 × 12%)万元,实际捐赠金额为354.76(330 + 22.5 + 2.26),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76(354.76 - 300)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650(2500 + 95.24 + 54.76)万元,应交所得税为662.5(2650 × 25%)万元,扣除已交所得税625万元,应补交所得税37.5万元。

相关会计处理:

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354.76

贷:开发产品 330

应交税费――营业税 22.5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1.58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68

补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5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非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税务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用于非公益性捐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与捐赠相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用于对外捐赠,应作视同销售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合法的税前扣除项目,应将因捐赠而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全额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用于非公益性捐赠,应将该商品房的账面价值及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捐出商品房的相关价值及涉及的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商品房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开发商品”科目,按捐出商品房涉及的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捐出商品房涉及的印花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对捐出商品房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商品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其应交企业所得税,应分情况借计“所得税费用”科目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等,贷计“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案例二】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从事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2012年3月2日,该公司建造普通住宅一幢,总面积910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8月20自行将该幢普通住宅捐赠给B小学,该幢普通住宅的账面价值为33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为45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的会计利润为2461.9万元。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615.48万元。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4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90万元,利息支出为10万元(不能按收入项目准确分摊)。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l0%。

本例中,应交营业税为22.5 (450×5%)万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58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为0.68万元,由于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相关条件,故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商品房捐赠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23.76(40+190+230×10%+230×20%+22.5+1.58+0.68)万元,增值额为126.24(450-323.76)万元,增值率为38.99%(126.24÷323.76),应交土地增值税为37.87(126.24×30%-0)万元。应交印花税0.23(450×0.0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以商品房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外捐赠商品房对应的成本为392.86(330+22.5+2.26+37.87+0.2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14(450-392.86)万元。另外,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2.86(330+22.5+2.26+37.87+0.23)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11.9(2461.9+57.14+392.86)万元,应交所得税为727.98(2911.5×25%)万元,扣除已交所得税615.48万元,应补交所得税112.50(727.98-615.48)万元。

相关会计处理:

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392.86

贷:开发产品 330

应交税费――营业税 22.5

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37.87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1.58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68

银行存款 0.23

补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11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2.50

参考文献:

[1]安同宝.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J].当代经济,2010,11.

[2]武玉荣.房地产会计(修订第六版)[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5.

[3]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M].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2,3.

第8篇:印花税条例范文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第9篇:印花税条例范文

一、大清国政府印制的印花及印花税票

(一)清代印花三票

清朝后期,内忧外患,财政穷乏。清廷为使国家机器能继续运转,并筹措外国列强赔款,对仿效西洋税制的第一个税种印花税进行拟议,先后经过清代官员奕脸踝唷⒊妈蹈醋唷⑽橥⒎荚僮唷⒘跽呕嶙(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赫德建议、陆树藩代奏以及第一、二次试办等过程,虽奏请及试办未成,但在其间却印制了准备推行的印花票或印花税票,这些票虽然争议很大,给历史留下许多悬念,但却给收藏者留下许多关注点。

1.英国版大清印花税票(图1)。英国版大清印花税票(简称“红印花原票”,下同),由清朝政府于1896年9月委托英国华德路公司用雕刻版印制,规格18.5×22.5毫米,齿孔度14~16度,无水印厚实白纸纸张,背面刷胶,面值及颜色为洋银3美分红色,每全张纵横各10枚计100枚,总计65万枚。后因邮政需要,大部分加盖“大清邮政”而作为邮票使用(据专家考证,未加盖红印花票53枚)。图案内容:上端为英文“CHINA”,即英文“中国”简称(当删‘称“大清国”);中间圆圈内印有“3cents”(3美分);下端为英文“REVENUE”,即“印花税”;底图为网状花纹卷花,形似“海星图”。该票设计典雅,雕刻精细,色彩鲜丽,深受人们喜爱。对于该票是税票、邮票还是收费票,争议很大,有的认为该票是印花税票,著名集邮家周今觉即是达一观点的代表。后来有人提出异议或质疑,认为该票不是税票,是“准备贴在进口税单上以防止不法进出口商人骗取大量复出口退税”或是“为了贴在洋货进口凭证上作防伪用”的防伪标志,或是“作海关收费用凭证”即“拟用于报关单上贴用的收费凭证”,或是“清代上海江海关试行派司(‘进口货物报关签证单’的简称)制度而使用的印花或印纸”,等等。笔者认为,红印花原票应该是收税备用的印花税票,理由有五:一是红印花原票的发行背景是开辟财源,增加税收。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势力逐渐入侵,清三朝在财政收支上出现了困难,自同治年间起,就有各级官员,包括在海关服务的外籍高级职员,多次呈请推行印花税法,开辟财源。后经批准,由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年,英国人)和英国联系印制,这就是闻名中外的红印花票。二是红印花原票的票名内容为“大清印花税”(与美国版大清印花税票票名内容相同),属印花税票特征内容。三是红印花原票若是邮票,则在改用时不用加盖“大清邮政”字样。事实上,红印花原票是经邮政改用后才成为邮票的。四是红印花原票若是海关收费票,则应有表示收费项目内容的文字,但该票没有表示收费项目内容的文字,因此不应是海关收费票。五是红印花原票若是查验用票证,则应无面值。事实上,税务(包括海关)查验用票证(或印花)为无面值票证,红印花原票为有面值票证,因此不应是查验用票证。关于红印花原票未实行的原因有三:一是英文翻译出现差错,即印花税票翻译为“Revenue”(“Revenue”,现译为“收入”或“收支”“国家收入”“税务署”“税务官员”“国内税收”“财政税”等),缺少一个票字。目前,词典对中文“印花税”的英译为“Stamp duty/stamp tax”,如香港的印花(税)英译为“Stamp duty”等),对印花税票的英文翻译为“Revenue stamp”(当然,也有其他翻译的,但不是“Revenue”)。二是商人反对难以实施。三是票面内容全部为英文内容,无中文字样,大清商人使用很不方便。所以,印花税未开征,印花税票也未发行使用。红印花原票现已成为稀世珍宝,被列为“华邮四宝”之首。

2.日本版大清国印花票(图2)。日本版大清国印花票由中国清朝政府于1903年1~3月委托日本制造局印制,规格25.5×21毫米,无水印白纸纸张。该票的中间有一个三层的椭圆,外层椭圆上部条幅上为“大清国印花票”字样,下部条幅上印有6个异体篆字“大清国印花票”,椭圆两端中部右印“制”字、左印“钱”字;第二层为“双龙戏珠纹”图,珠上有一个“甲”字;第三层即票的中心印有面值如“贰文”字样;票的四角各有一朵带有叶饰的六瓣网状花纹卷花;票的正上方外层椭圆上部有一朵倒立开放的花卉。该票全套共6枚,印制数量不详。面值和颜色分别为贰文红色、拾文蓝色、伍拾文橙黄色、壹百文绿色、伍百文赭色、壹千文茶色6种。该票未履行的原因是:一是清廷官员反对,该票印制后,清廷内一些官员唯恐因开征印花税引起民间动乱,纷纷上奏光绪皇帝反对开征印花税;二是该票缺少一个“税”字;三是与《印花税则》规定内容不符。所以,印花税未开征,印花票也未发行使用。清代末期,该票由于未曾发行使用,所以一直入库保存。清政府崩溃之后,民国政府在接收其财产时,日本版大清国印花票有少量流入民间。民国初期,有加盖有关标记后流通使用的。

3.美国版大清印花税票(图3)。美国版大清印花税票由中国清朝政府于1908年委托美国印刷公司印制,规格23×25毫米,无水印白纸纸张。全套3枚,面值和颜色分别为贰拾文赭色、壹百文绿色、壹千文红色3种。印制数量依次为5000万枚、3200万枚、1800万枚,共计1亿枚,合钱21220000千文。3枚票的图案内容略有不同。相似的内容是,上端中间扇面(形状略有不同)上的中文内容均为“大清印花税”字样,两边圆圈(形状略有不同)中内容均为面值,下端中间扇面(形状略有不同)上的英文内容均为“CHINESE REVENUE”字样,下端中间的横条上为英文面值,两端为阿拉伯数字面值。票的中间均为中文面值。不同的是3枚票中问的图案内容分别为龙凤呈祥图、双龙抱柱图、亭殿图。该票未履行的原因:一是英文翻译出现差错,差错同红印花原票一样,即印花税票翻译为“Revenue”;二是缺少一个票字;三是因各省督抚反对征收印花税而未能实施;四是清王朝临近,时局混乱,新印制的美国版印花税票来不及发行使用(目前发现有贴在光绪六年未用御纸上作为封皮纸用的)。1911年清王朝后,颁发至各省的印花税票有少量流入民间。民国初年,云南等省的军阀割据集团在自办印花税时,曾在清政府遗留下来的美国版印花税票上加盖有关标记后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