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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精选(九篇)

事故原因

第1篇:事故原因范文

Abstract: China''s highway tunnel has been developing fast in recent years, however, the traffic safety situation of highway tunnel is not optimistic, and the extent of the harm caused by the tunnel accidents is great. Firstly,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angers of tunnel accidents, and then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the accidents within highway tunnel.

关键词: 公路交通;隧道事故;预防对策

Key words: highway traffic;tunnel accident;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4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060-01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和大通道的建设发展迅速,许多较为复杂的大型隧道,如福州象山公路隧道、北京六环路的卧龙岗隧道、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重庆成渝高速公路中梁山、缙云山隧道、山西雁门关公路隧道等纷纷出现,为我国现代化交通建设打开了便利之门。

公路隧道与普通露天式行进设施有着其特殊的性质:一般隧道处于半封闭状态、路况隐蔽性较强、联络与事故救援难度大等特征,并且在隧道内通风与照明设计、交通事故及时处理与救援、基础设备设施维护、消防安全设施设置等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隧道内空间处于半封闭式交通安全隐患大,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整条路段都会深受其影响,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事故后果。因此,保障公路隧道的运营安全交通舒畅是十分必要的。

1 公路隧道内事故的危害性特点

公路隧道内部处于一个半封闭的空间状态,隧道内部唯一与外界想通的地方的就仅剩下两端的出入口。当隧道内部发生火灾、坍塌或者交通意外事故,隧道内部受伤以及被困的人员及车辆出路也只有一条:向隧道两端的进出口撤离。同时参与事故调查与救援的人员、车辆设施设备也只有唯一路径出入隧道。所以同普通道路交通事故对比的话,隧道交通事故人员逃生与相关人员撤离现场,交通事故调查人员、消防人员展开救援工作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而逃生通道不畅和救援工作不能及时顺利地进行就会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持续下去甚至于引发更为严重的灾难事故。

公路隧道内照明设施差能见度低,救援和抢险难度大,进攻道路缺乏、回旋余地小、事故形式发展状态等难以把握。而且隧道内的空间狭小,通风情况不佳,事故一旦引发火灾,内部电力设施极易瘫痪,尤其是隧道内的照明部分或完全熄灭,造成处置救援难度更大。一旦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毒物品泄漏爆炸,这就很难想象会造成什么恶果。隧道内事故的危害性远比想象中的要复杂得多,难处理得多,因此加强隧道逃生消防设施建设,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当务之急。

2 公路隧道内事故原因分析

2.1 公路隧道本身设计或施工有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 公路隧道是特殊的地下管状构造物,路面湿滑易造成车辆刹车距离长;隧道内部照明性差,警示标志设置位置不明显,不能被很好地发现;独立的避难通道设置不合理,不能有效的及时疏散疏导交通;隧道内自动监视和遥控电视摄像机没有设置或者设置失效,不能及时有效掌握紧急状态下的洞内情况。另外由于隧道本身特点决定了其出进口少,内部通道狭长,近似处于密闭空间,隧道内一旦发生火灾,浓烟高温,有毒烟雾积聚等,隧道内消防设施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没有或者设置不完备,那么一旦出现火势造成的危害将是毁灭性的。

2.2 行驶车辆以及交通条件的原因 在公路隧道内,由于车辆本身的不合理因素或者意外故障也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应用最多的工具。层出不穷的车辆本身可能存在一些设计缺陷,如发动机油箱设计位置是否防磕防碰、刹车部件在强力作用下承受强度以及车箱内油管油路的合理走向等。此外,车辆超高超限引起操作失控,机件磨擦起火,电气线路短路,刹车失灵,引擎失效,轮胎爆裂等等一系列车辆原因都有可能引发事故。

车辆驾驶人员思想麻痹,到了隧道内危险点没有提前预防的意识。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出版的报告指出,道路使用者不正确的行为,是所有道路事故最主要的原因,占所有事故的94%左右,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车速过快、司机操作不当,隧道内随意违规停车,违章操作最容易导致事故发生;隧道内行驶的车辆彼此之间安全距离保持不够,进洞车辆车距应保持在在150m以上,否则很容易导致追尾等事故;司机本身综合素质不高,对当前情况的分析判断,对复杂路段的危险预判能力不够等导致事故;司机不注意不重视隧道内控制标志以及隧道危险信息标志而出现意外。

统计研究发现,交通量的大小会引起事故类型和事故率的变化,交通量与交通流饱和度直接相关,而交通流饱和度会影响交通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也就是说,隧道内交通量的大小与交通事故有着密切的关系。图2为交通事故相对数量与饱和度的关系。

2.3 运营管理的原因 隧道运营管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部门、多种设备、多种先进管理技术等多方面的因素。隧道运营管理的好坏对于减少隧道事故发生、防止隧道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运营管理导致隧道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隧道内引导、指示、照明设备故障引起交通事故;隧道内检测、消防设备故障使得事故不能及时控制而进一步扩大;消防、抢救、交警等部门协调不及时、响应不快使得事故后果更严重;运营管理人员素质培训不够在紧急情况下操作失当,火灾时通风控制不正确、对事故车辆人员引导不正确等引起事故更严重;甚至也有自动灭火消防的隧道使用不正确引发更大的事故。运营管理要想上一个新的台阶就必须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也就是说要提高隧道运营自动化、信息化、网络化水平,使隧道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隧道及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以便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隧道运营管理及服务。

参考文献:

[1]马壮林.高速公路隧道交通事故分析及预防对策[D].西安:长安大学,2006.

第2篇:事故原因范文

论文摘要: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在电力生产中更是重中之重。而我们对安全的重视可以说已达到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程度,但是,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甚至频繁发生或重复发生,而这些事故发生多是由忽视安全生产和“三违”所致。如果把这些事故作为教材,不断地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寻求减少一般事故和杜绝重大事故的客观规律,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在电力系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伤亡人数是触目惊心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折射到家庭和个人安危等情况也是严重的。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在电力生产中更是重中之重。而我们对安全的重视可以说已达到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程度,但是,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甚至频繁发生或重复发生,而这些事故发生多是由忽视安全生产和“三违”所致。如果把这些事故作为教材,不断地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寻求减少一般事故和杜绝重大事故的客观规律,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在电力系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伤亡人数是触目惊心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折射到家庭和个人安危等情况也是严重的。如何预防事故发生,杜绝事故发生,应当从不同层次和角度来分析,确保安全生产。

一、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查找问题根源

1、忽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原则,基础管理薄弱。

人是安全生产中最活跃和最关健的因素,是企业管理者实施安全调控最重要的对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是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安全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关键在人,在于人的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感、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能力。如果不能够重视这些基础管理,所有的安全都是空谈,更谈不上文明生产,创效增收,此外,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时,应避免淡薄第一,放松了预防,在生产与安全的砝码上,自觉不自觉地向生产倾斜的情况发生,要有居安思危,切实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人的思想,加强基础管理。

2、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成为一块顽疾

“十次事故九违章”。在生产实践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存在着三种习惯。一种是《安规》不熟。有些参加工作不久的职工,对《安规》知之不多,以似懂非懂的状态投入工作;第二种是有些职工为了图省事,怕麻烦,对该检查、试验、维护、核对、监护程序要求等走捷径,就是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去做;第三种是凭经验做事。有的职工在某工作岗位上时间长了,思想麻痹,在工作中凭经验,想当然这些习惯都是安全生产中最大潜在危险。

3、责任心不强、没有爱岗敬业的精神

任何单位和个人出事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责任心不强。有的对安全生产粗心大意,满不在乎;有的班组,工作岗位和岗位之间缺乏联系,各行其事遗留一些间接隐患;有的是懒惰,不履行规程的程序,随意简化手续;有的不把安全规程记在心上,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错误判断,自作主张;有的好人主义严重,在一起工作发现问题缺乏提醒、批评、纠正和制止的勇气等,这些都是责任心不强的体现,对安全生产起到了极大的危害作用。

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生

1、抓群防,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

安全生产的基础是群众,是个人。如果能将群防这个主体抓住,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的主要环节。因此各级组织只要加强群众学习教育,使每个职工认识到个人在班组以及家庭中的作用地位和肩负的重大责任,督促每个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熟记安全规程,并把《安规》作为自己工作岗位上的行动指南和防范生产事故的法宝,以此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教育每个职工要彻底克服和消除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侥幸心理等,把过去的事当成现在的事,把他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把小事当大事来吸取经验教训,警钟常鸣,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让群抓群防形成安全意识、安全整体、安全防线。

2、制度管理,是落实安全生产的根本。

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是多年工作的总结,是以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纲领法则。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管理:一是在思想上维护安全规定的严肃性。要严格要求广大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必须把“两票三制”等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法规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二是在组织上保证安全规定的强制性。《安规》是法定性规程,是非照办不可的,如违规造成损失,不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来严肃处理,若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在个人行动上强化执行《安规》的自觉性。每个职工必须遵章办事,只有自觉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3、态度严谨,尽职尽责,是杜绝事故、落实安全的重点。

第3篇:事故原因范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

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参考书目

1、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编:《法律法规分类适用全书-民法卷Ⅲ(侵权行为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料汇编》。

第4篇:事故原因范文

[关键词]井工程;事故原因;预防建议

中图分类号:TE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400-0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正在致力于石油勘探等工程的建设和发展,并把其作为进行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钻井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且比较隐蔽的地下工程,其存在诸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因素,是一种高风险的作业。在实际的钻井过程中,由于对于岩层结构的认识不够清楚,所以在进行决策是往往会出现失误,这样就容易造成不同程度的事故的发生。所以,为了保证井工程的顺利进行,使井工程得以顺利进行,就需要对可能诱发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积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1 井工程常见事故的主要原因

井工程之所以具有特殊性,就是由于其受到地质条件因素的主观影响和对井工程的主观的决策,这两方面是导致井工程常见事故的主要原因,并且这两方面始终影响着井工程的进行。只有对影响井工程的因素进行认真的分析,尤其是地质方面的因素,才能更好地规避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1 地质条件的影响因素

不同的地质条件会给井工程的顺利进行带来不同的难题,例如,地下岩层的多样性和压力的复杂性,就及其容易造成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造成井作业无法顺利进行,从而影响工程的进度;由于地下不同深度的地质条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就容易造成井作业的平台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从客观的角度分析,地下复杂的地址因素是天然存在的,是人类无法改变的,但是在井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地下复杂的地质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客观存在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了解,并积极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避免井工程事故的发生,保证井工程的顺利进行。

1.2 工程的影响因素

由于井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井工程存在很强的隐蔽性,所以进行井作业的过程中,其主体思想就是“安全第一”。但是某些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会不顾那些危险因素,而在施工的过程中持铤而走险和明知故犯的态度,以至于在井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危险事故频频发生。由于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对地质资料的不熟悉或者对地质条件的分析不全面,导致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井喷和井漏事故。并且,由于对井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导致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盲目性大、员工的责任分工不明确和工作没有章法可循的情况的发生。种种以上的工程刚方面的因素,给井工程的顺利进行留下了很深的隐患。

2 井工程常见事故原因与预防建议

2.1 卡钻事故

在井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卡钻事故的发生频率最高,主要是钻柱在工作的过程中被地质段卡住,造成钻柱不能正常继续工作。由于卡钻的原因不同,所以卡钻事故主要分为:缩径卡钻、落物卡钻和坍塌卡钻等,且卡钻事故多在下钻、进钻、循环钻井液和接单根等过程中发生,并且,若是钻柱落井,也会发生卡钻事故。

若是发生了卡钻事故,首先要对发生的原因进行细致的分析,以便于处理问题。在进行实际问题的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确保钻井液的正常循环,使井筒处于畅通的状态。如果在卡钻的事故中出现水眼堵塞或者环空的情况,就很容易造成钻井液的循环功能丧失,从而造成爆炸松扣的情况的出现,导致井坍塌,并且出现这样的事故记忆造成卡钻事故处理的难度。所以,一定要确保井筒和钻井液保持循环畅通的状态;其次就是一定要保证钻柱的完整性。一旦卡钻事故发生之后,一定要非常注意钻柱的提拉和扭转,特备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小于钻柱的最大拉伸长度和可扭转的圈数。一旦卡钻被拉断或者扭断,对于卡钻的打捞难度就会进一步加大。

2.2 井喷事故

井喷事故指的是底层的物质流入井筒,导致井内的钻井液间断或者连续喷出,若是喷出的过程不能进行控制,就会造成井喷事故的发生。井喷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极度浪费,还对环境有很大的影响,并且井喷事故对工作人员的财产安全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一旦发生井喷,就很容易造成钻井的报废和人员的伤亡。井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对底层的压力变化不了解或者是由于钻井液的井内压强降低。井喷事故一旦发生,可以采取地面灭火压井和打定向救援井压井的办法。

2.3 井漏事故

井漏指的是水泥浆液或者钻井液渗入底层的现象。井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钻井液的压力过大,造成了底层出现了破裂,以至于形成井喷。一旦发生了井漏,钻井液的池面就会降低,返回量减少。若是井漏事故严重,就会破坏钻井液的正常循环,从而造成井喷事故的发生。在处理井漏事故中,可以采复合堵漏、泥浆堵漏和改良钻井液性能等办法。

2.4 钻具断落事故

钻具断落事故在井工程中发生的频率也比较高,造成钻具断落的主要原因是操作的不规范和钻具的质量不达标以及工程的管理力度不够等。若是钻具断落的事故处理不及时,极易引发事故的进一不恶化,从而增加事故处理的难度。

2.5 落物事故

在井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落物事故发生比较普遍,常见的有钻台工具落井、段刀片落井和测斜仪落井等。主要的方法就是打捞,一般借助打捞筒或者打捞杯进行打捞,但是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井工程出现的事故的诱因比较多,其发生的事故处理也比较复杂。所以,在井工程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科学、安全、经济的原则,最大程度的降低井工程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造成的损失。一旦有井工程事故的发生,首先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仔细的分析,然后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问题的解决,从而把井工程事故的影响降到最小化。

参考文献

第5篇:事故原因范文

【关键词】钻井工程;事故原因;处理方法

0.前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石油勘探等工程逐渐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而钻井是一项复杂而隐蔽的地下工程,本身就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性和模糊性,属于一种风险性较高的作业。钻井的作业环境比较复杂,在实际的钻井中,由于对岩层结构的认识不足或决策失误等,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钻井事故。所以,钻井作业的安全、高效的开展,需要针对事故的可能诱发因素进行分析,并以此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这样才能确保钻井作业的安全进行。

1.钻井工程常见事故的主要影响因素

钻井工程具有特殊性,受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其中源于地质因素的主观条件和工程因素的主观决策,是钻井工程常见事故的主要影响因素,并伴随着整个钻井工程的进行。所以,认真分析钻井工程的主要影响因素,特别是地质因素,是规避和处理事故的重要举措。

1.1地质因素

在钻井工程的过程中,不同的地质条件带给钻不同的难题,例如钻井岩层的多样性和压力系统的复杂性,极易造成井下复杂情况的出现,以至于钻井作业停止,无法继续进行,延误施工进度;地质结构不同,造成钻井作业平台的不稳定性。其实,对于井下复杂的地质因素,是人为无法改变的,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在实际的钻井作业过程中,对已存在的诸多客观因素进行全面的了解分析,是采取有效处理措施,规避钻井工程事故的最好方式。

1.2工程因素

钻井工程本身具有复杂性,尤其是钻井作业的隐蔽性较强,强调了“安全第一”是钻井作业的主体思想。基于某些利益的驱使,对于危险因素采取铤而走险或明知故犯的态度,以至于为钻井事故的发生和复杂情况的出现滋生了条件。并对钻井作业的地质资料不熟悉或分析了解不全面,使得钻井施工段出现裸眼中漏、喷事故的同时存在,关于“治喷则漏、治漏则喷”的现象时有发生。除此之外,基于工程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钻井作业出现盲目性大、工作有章不循、责任不明确等局面。上述情况的存在,给钻井工程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钻井工程常见事故的成因及处理

在实际的钻井工程中,常见的事故有卡钻、井喷、井漏、钻具断落、落物等。这些事故的产生机理是多方面,且在事故处理上强调“安全、科学、经济”的原则,以降低事故造成的影响。往下就针对常见的钻井事故,分析事故的成因,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2.1卡钻事故

在整个钻井施工中,卡钻事故的发生频率最高,主要指钻柱在某地质段被卡住,导致钻柱无法继续转动。针对不同的卡钻原因,卡钻事故主要分为:落物卡钻、坍塌卡钻、缩径卡钻等几种。且对于卡钻事故的发生,多在钻进、下钻、接单根、循环钻井液等过程。于此,钻柱发生落井,也会造成卡钻事故的发生。

卡钻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针对问题考虑为问题的处理创造条件。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上,应该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要确保钻井液循环,以保持井筒处于畅通状态。在卡钻事故中,如果是环空或水眼堵塞,就会造成钻井液循环丧失,极易出现爆炸松扣或失去浸泡,最终导致井塌事故的发生。且这类事故的发生会加剧卡钻事故的处理难度。所以,要确保井筒、钻井液处于畅通和循环的状态;(2)对于钻柱完整性的保持非常重要。卡钻发生之后,钻柱的提拉和扭转都要非常小心,特别是不能超出其最大伸拉值和扭转允许圈数。如果钻杆被拉断或扭断,将会加剧工具打捞的难度。就目前来看,卡钻事故的处理方法主要是利用倒扣切割工具和震击解卡工具进行完成。

2.2井喷和井漏事故

2.2.1井喷事故。井喷是指底层流进入井筒,致使井内的钻井液连续或间断性的喷出,如果喷出现象失去控制,就会引发井喷。其实,井喷事故的后果非常严重,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污染,而且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影响,钻井报废、人员伤亡等。井喷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底层压力的变化情况缺乏了解或出现钻井液的井内压

强降低。一旦发生井喷事故,处理工作的开展非常关键,例如打定向救援井压井、地面灭火压井等。

2.2.2井漏事故。井漏是指水泥浆液或钻井液渗入底层的现象。对于井漏事故的产生,主要的原因是钻井液压力过大,以至于底层出现破裂形成井喷。一旦事故发生,钻井液池面就会降低,钻井液的返回量减少。如果井喷事故比较严重,可能会破坏钻井液的循环状态,以引发井喷。在处理井喷事故中,常用的处理方法有:水泥浆堵漏、改良钻井液性能、复合堵漏、起钻静置等。

2.3钻具断落和落物事故

2.3.1钻具断落事故。该事故在钻井作业中的发生频率较高,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钻井作业操作不规范、钻具质量不合格、管理力度缺乏等。如果钻具断落事故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事故的恶化,加剧事故的处理难度。在实际的钻井作业中,滑扣、钻杆脱扣、钻杆折断等钻具事故常有发生。

2.3.2落物事故。在钻井作业中,诱发落物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常见的落物事故有:测斜仪落井、钻台工具落井、掉牙轮和段刀片落井等。

在对于钻具断落和落物事故的处理上,主要采用传统的打捞法,也就是借助打捞工具进行打捞。其中,常用的打捞工具有:打捞筒、打捞杯等。且打捞工具的选择,可以针对实际情况来确定。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钻井工程事故比较复杂,其诱因是多方面。所以,在钻井工程事故的处理上,一般需要遵循“安全、科学、经济”的原则,最大程度的降低事故的后期影响和损失。钻井事故发生之后,要就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这样才可以有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问题进行解决,避免事故对工程的进度影响。

参考文献:

[1]屈正斌.浅析钻井工程常见事故及机理分析[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1(01).

[2]王刚.钻井工程实时多参数检测控制系统[j].煤炭技术,2010(09).

[3]韩国生.钻井液录井参数在钻井异常预报中的应用[j].录井工程,2010(03).

[4]任红英.侧钻小眼井常见复杂情况与事故的预防[j].石油钻探技术,2008(02).

第6篇:事故原因范文

【关键词】机电事故;趋势;原因;预防措施;安全生产

引言

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运行一直是世界各主要产煤国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产煤与用煤大国,煤炭安全生产关乎国计民生,关乎国家能源安全问题,党和国家从未放松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关注。近年来,国家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生产思想,要求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与业务保安相结合,走规范化、法制化的安全生产道路,并要求各生产单位大力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坚持装备、管理和培训兵种的原则,保持安全生产的平稳局面。尽管如此,近年来,据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机电事故的发生率在煤矿事故中仅次于瓦斯事故、放炮事故、顶板事故和运输事故,排在第五位,并且瓦斯事故中,机电事故是重要的导火索,在煤矿事故中所占比率呈上升趋势,需要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给予高度重视。

1、煤矿机电事故特点

据统计,目前所发生煤矿机电事故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多为单个事故,具有零散、多发的特点且涉及面广,较难管理,因而常被忽视,通常作不可避免事故处理,缺乏重视;第二,多为重复性事故,在煤矿生产中,事故多为重复事故,经有关数据统计,事故发生多有侧重点和规律,有迹可循,可以预防;第三煤矿机电事故多发自设备故障、维修和非正常工况下,缺乏对设备维修和故障处理时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四,煤矿机电事故近年来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2、煤矿机电事故原因分析

2.1 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组织不完善

各矿场制度规范不能得到统一,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以及科学的考核指标。煤矿机电管理制度简陋,奖惩制度不健全,缺乏专业人员指导安全生产。煤矿机电管理工作要求具有很强的专业素质,以及对相关行业知识有全面准确的掌握,这样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加之监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检查深度与力度不够,面对存在的问题,疏忽大意,不能提出系统整改的指导意见及整改措施。

另外,矿场缺乏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储备机制也十分匮乏,导致出现人才断层或者缺少专业人才,为安全运行埋下隐患。

2.2 设备使用不当,换代速度较慢

当前形势下,由于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安全系数越来越高,但相应的对于操作人员的技能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的检修周期虽然加长,但是运行维护要求越来越高。这种情况下,缺少相应技术骨干的矿场、矿井就无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并且缺乏对于设备专业的检修与护理,错误的运行使得设备使用寿命大大缩短,机器硬件故障频出,运行安全性愈发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大幅度增加。

目前运营的矿井、矿场还存在机电设备投入过少,在注重煤矿深处的同时,忽略了对于其配套设备的投入,设备更新换代速度较慢,设备陈旧老化,检修周期越来越短,检修投入增加,与之对应的运行安全系数却急剧下降,事故频发。

2.3 运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煤矿生产从业人员从资料统计来看,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匮乏,安全生产技能不过关,特种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专业性较差,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存在违反安全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现象。参差不齐的从业人员素质也是导致煤矿机电事故频发的原因。

煤矿生产是高危行业,工作环境恶劣、风险大,无法吸引高层次高学历人才投入本行业,进而导致煤矿行业整体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事故频出,形成恶性循环,对于高端人才更加缺乏择业吸引力,本行业优秀人才改行,导致人才流失。目前煤炭行业的高素质人才群体,比如采矿、安全、机电等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紧缺,是导致煤矿机电事故的主要原因。

3、煤矿机电事故预防措施

3.1 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组织构成

预防煤矿机电事故的根本措施是在规章制度上下大力度进行整顿,首先应健全基本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配以有效的奖惩制度,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生产作业,确保安全生产长记心间。

建立安全生产大比武制度,采取奖励措施,提高生产人员安全意识。同时,也应建立竞争上岗机制,特种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采用岗位技能工资等具有激励性的措施组织生产,确保特种工作人员工作的固定性,减少人员流动。

安全管理以及监督人员的上岗应配备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达到标准方能上岗进行工作,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保持相应人员工作技能的熟练性,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人才引进及储备制度,完善人才培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中足够的人才供应。

3.2 更新机电设备,培训运行技能

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更新陈旧老化设备,采用新设备进行生产,确保生产安全进行。同时,应当对运行操作人员以及检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以及培训结业考核,确保运行人员能够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减少因缺乏相应操作知识导致的错误操作,防止对设备造成重大损伤。检修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检修技能,并积极更新相关知识,生产单位应当向检修及运行人员提供学习培训机会。

3.3 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加上安全生产意识。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观看安全事故影像,分析事故原因,提高职工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树立安全生产大于一切的观念。

4、结语

煤矿安全生产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既要从基本的规章制度做起,又要重视在这个过程中人的作用。用人单位应提高用工人员素质,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技能的熟练度,确保生产的安全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尽一切力量降低事故发生率,改善当前安全生产疲软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吕梁.浅析煤矿机电事故的原因分析与技术管理[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

[2]姜基波.浅析煤矿机电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J].中国科技博览,2012(27).

[3]姚书波.煤矿机电事故分析及预防措施[J].民营科技,2012(2).

[4]崔爱民.煤矿机电事故的成因分析及防治策略[J].理论研究,2011(12).

第7篇:事故原因范文

【关键词】建筑业;事故;原因;对策

建筑业在我国属于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施工现场危险源和不安全因素复杂多变,生产伤亡事故难以杜绝。为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当前我们必须综合、深入分析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1.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1管理者的工作不到位

我们一般把事故发生的原因归结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缺陷,可能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是危险源,尽管导致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结起来看,基本上是由于现场缺乏控制,组织工作失误,管理出现漏洞造成的。

管理者的工作不到位是施工现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安全的行为、状态、条件、缺陷都可以管理者得到规范、改善或控制、现代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以人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国家将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确定为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的素质、职责和权利从根本上决定了其管辖范围的状况,一旦发生事故,首先追究项目经理这一管理者、其下属管理者的工作状态也是和第一管理者息息相关的,在分析已发生的事故原因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可以追溯到管理上存在的缺陷。

1.2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素质低、安全意识差

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这个问题非常突出。从历次事故死亡人员来看,几乎全部是操作工人:从事原因来看,绝大多数是违章操作引起的,由于大量民工与施工单位间只是短期雇佣关系,施工单位对其管理难度大,培训严重不足,作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安全意识差,致使违章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大量的安全隐患或者违章操作并导致事故,而且同一诱因导致的事故后果差异很大,不少人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头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往往落后于施工过程。

1.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落后

作业环境不断变化是建筑施工的特点,上道工序一旦交到下道工序,往往就需要对一些安全的作业环境就变成了不安全的作业环境;对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常常是不及时的,在建筑工地上经常可以看到:基础开挖已达数米深而没有任何安全设施;楼层筋已经开始绑扎而外防护架设有随楼层上升;主体施工到二、三层了还没有设置“临边”、“洞口”防护;外墙抹灰、外窗安装时随时意拆除脚手架连墙杆;外脚手架拆除后未及时安装外墙门窗、阳台护栏,这些安全防护设施藩于施工过程的现象是极大的安全隐患。

1.4安全经费投入不足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单位往往怡于支付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用。在工程造价中不计提安全施工设施费用,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而委屈求全,一旦中标,无力投入足额的安全经费用于购置安全生产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等,于是能省则省,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事故防范的对策

在系统安全理论中追求“本质安全”(即发生操作者失误和设施、工艺故障时也会处于安全状态的功能),在实际施工中这是难以做到的,我们只有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从通过教育、培训来减少操作者的失误;从完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来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性这三个重点来防范事故。

2.1严格按照建筑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和安全行为。建设单位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应依法履行安全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应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并坚决杜绝转包挂靠现象。

2.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要由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全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承担起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协调的责任。

目前各斩大型施工单位在施工生产中几乎都处于承包地位,作为总承包方,要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把安全文化理念融合到统一行动中,积极倡导共同的安全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规范,调动和发挥相关各方安全管理的推动和监督作用,当然,首先要充分调动本单位人员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营造团结凝聚力,为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作出表率。

只有在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中,目标才能分解,责任才能体现,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才能改善。

2.3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操作工人的安全操作技能,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为提高施工现场操作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必须严格落实 “三级培训培训制度”,绝不能走过场。

对民工的教育培训应该注意三个要点:

(1)讲求实效、简明易懂、针对性强项目级教育培训主要应进清安全操作的一般规定,作业场所中的不安全因素,“三不伤害”的基本要求,班组教育要更具体化,明晰化。

(2)形式多样。民工夜校,事故案例专题进座,现场宣传栏、安全影视片、现场安全会、安全评比竞赛活动等都是很好的教育形式。

(3)动态化教育。由于民工的流动性大和各施工阶段安全防范。

2.4切实做好应急求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保可操作。

第8篇:事故原因范文

电气误操作的发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有操作人员业务水平差的原因,有操作人员自身人为因素造成的原因,有家庭及社会因素造成的原因,有班组管理方面的原因,以及操作任务安排不当的原因等等,下面我仅就以上几个方面原因进行论述一下。

一、 运行管理方面的原因:

1、 技术规程不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是导致误操作发生的原因之一,因为各种技术规程是电气运行人员进行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依据。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会使电气运行人员在工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据。必将导致误操作的发生。

2、 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也是发生误操作事故的必然,即使各种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很完善健全,但是运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去严格执行,不按规程办事和行为不规范,也必然导致误操作的发生。尤其是不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

3、 防误闭锁装置的技术措施不完善,也是导致误操作发生的原因。虽然有的发电厂和变电所安装了电气设备防误闭锁装置,但由于防误闭锁装置管理不力,维护不善或使用不当等方面的原因也导致了误操作的发生。

4、 没有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这也是引起误操作的原因。

二、 运行操作人员技术水平较差:

1、 值班人员对设备系统不熟悉是发生误操作的常见原因。作为电气运行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系统,尤其对新投入的新设备和变更后的设备以及不经常操作的设备。

2、 缺乏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也是导致误操作发生的原因之一。

3、 操作经验也是发生误操作的常见原因。由于工作时间短没有经过实际操作和缺乏实践经验,在操作中也是很容易发生误操作的。

三、 操作人员自身为因素也会导致误操作:

1、 与值班人员的工作态度有关。即使以上几方面都很完备,但值班员的工作态度不端正情绪不稳定,也会发生误操作。

2、 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操作时不认真不细心也是发生误操作的常见原因。

3、 与值班员的精神状态有关。值班人员如果不能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没精打彩头昏脑胀,精力分散,操作票的填写、审查就要出现差错,操作时容易发生走错间隔、误拉误合等误操作。所以值班人员要有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保持精力充沛头脑清醒,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则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就少。

四、 家庭及社会影响也是引起误操作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1、 由于社会因素引起的值班人员心理状态失衡也是引起误操作的原因之一。有时值班人员会因为社会某种因素的干扰,心理失去平衡,对待日常操作采取应付的态度工作不经心,技术上不钻心就会诱发误操作事故。

2、 家庭事务处理不好也会引发误操作事故。值班人员因家庭事务没处理好,上班时精力疲惫,反应迟钝或因心烦意乱,精力无法集中而在操作时反复出错引发误操作事故。

五、 班长及班组管理方面的原因:

1、 误操作的发生还与班组的精神面貌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班组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懈政令不畅通,必定要发生误操作,只有班组是一个紧密的团结积极向上、开拓进取的班组,班员配合协调一致,就会形成“一人操作大家操作”的局面,就可以有效地防止误操作的发生。

2、 管理水平差也是误操作的原因之一。如班长管理的好给班组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值班员在工作中思想健康,情绪稳定,精神饱满。了解班员的思想情绪、精神状态、业务水平、工作责任心合理的分配操作任务,也会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六、 操作任务安排不合理也是发生误操作的主要原因:

1、 交接班时间进行操作是误操作发生的危险时段。因为此时操作人员急于完成操作,心理状态混乱,很容易发生漏项或操作顺序颠倒,该检查的不检查,装设地线不验电等。因此避免在此时进行操作,可有效有防止误操作事故。

第9篇:事故原因范文

关键词: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分析;预警管理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目前我国公路施工技术复杂,设计部门较多,不健全专业的技术人才、施工团队、专门施工机械设备,同时不完善的管理制度,这成为我国独特的施工安全方式,这是施工安全成为工程领域潜在的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公路施工安全生产关系我国民生问题,事关人命和财产损失。所以,找出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的原因,制定了公路施工安全事故预警管理系统,通过预警分析,采用相应的措施与对策是非常重要的。

二、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多方面考察分析,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如果它发生的环境不同,地点不一样,即使载相同环境与地理位置下技术设备及人员的不同,出现的安全问题也是多种多样,变幻莫测。但是总的整理归纳就以下三个方面。

(一)设备安全

当前我国工程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机械设备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设备的操作技术也非常高,设备维修和保养更加复杂,当施工人员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达不到要求,安全意识薄弱,这样就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如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稍微不注意和容易发生爆炸等安全事故。

(二)人员安全

其实在公路施工中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工作,首先挖孔桩和桥梁施工,其次高空作业,再次路基边坡的施工,然后山区运输交通安全,最后山区的用电安全,这些都是危险作业的方面。危险频率非常高,常常发生人员安全事故如高空坠落、坠崖、坍塌等情况。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两方面因素组成: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而人为因素是最主要的因素、最直接的因素,造成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中,85%的事故是人为因素导致的,管理不善引起。所以,笔者可以认为科学的管理是重点。

(三)环境安全

现在公路施工的环境是不利的一面,导致安全事故产生的间接因素。公路施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水和废渣,而污染道路两边的环境,威胁附近居民身体健康。甚至发生中毒和火灾等严重安全事故的案例。

三、公路施工的预警管理系统

通过对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公路施工的预警管理系统是非常必要的、重要的。包括:一是预警分析;二是预警管理措施与对策。

(一)预警分析

预警分析是在公路施工现场,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和重视,辨别其根源所在,对这方面做出讨论,评估其危险概率,从而做出对应的预判和管理,达到警示作用。它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监测、辨别和评估。下面具体分析:一是监测,在施工前,我们需要检测对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如突如袭来的环境巨变,导致机械设备的损坏而无法再用,从而使工作人员可能会手忙脚乱犯下错误,但是有了监测就不一样了;二是辨别,通过在监测中获得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从而正确地、科学地识别公路施工活动中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及灾难的诱因;三是评估,在做好上面两个工作以后,我们再确定诱因的主要危险源,进而整体的、综合的分析和评估,来制定预警方案。

预警分析在公路施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对公路不同的环境下,施工机械设备及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价,达到安全度。并且要把监测某些地段区域的信息传送给相应的部门。采用相应的监测设备来预防公路施工地段灾害的基准值,在这个设备中设定一个标准值,如果在某个时候发现监测数值超过基准值,那么就触发预警系统,并且能判断是否要继续施工的必要。也能及时传送相关的图像和数据给相关部门分析和判断,更加准确掌握当地的环境状况;二是对公路施工特种设备也需要相应的监测与评价,使这种特种机械设备安全性需要放到首位,我们还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监测。相关的资料整理显示,施工人员首先需要遵章守纪,其次按照标准程序作业,然后不违反施工规定,如果不遵守上述三条极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这些因素对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辨别、监测和评估提供了依据。并且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明确施工活动是否安全进行预警及评估;三是对于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进行应急处理的能力,快速采用相关预案及事故减少最低的对策评价。

(二)预控管理对策

通过对上述的预警分析获得相关的数值,相关部门采用预控管理对策与措施。及时规避事故危险源,最大化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从而对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的预防,对于无法避免的突如袭来自然灾害的安全事故,我们需要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并采取控制。下面通过三个方面来阐述:一是组织准备,这个提供重要的组织管理保障;二是日常监测,通过预警分析明确的危险源,我们进行监控及危险模拟活动,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模拟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情况,为我们的相应的部门赢得了宝贵的时间,采用相应的措施,及时地准备;三是危机处理,当安全事故发生了,根据以前模拟的情况,采用应急的预案,把安全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化,及时地、条理地、有效地处理。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公路施工安全环境非常复杂,非常多变,危险源因素很多施工风险很大。但是,我们需要更好预警分析,做好对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的监测、辨别和评估,采取预控管理对策与措施,对事故隐患实行必要的监测和管理,达到预测的目的,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关部门需要采用预警模拟的应急方案,把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的损失降到最小化,及时地处理,对公路施工提供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 孙国富,刘维宁,陶连金等.山区高速公路挖方边坡的稳定性评价与安全防护技术[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9,13(6): 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