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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全文(5篇)

经济纠纷

第1篇: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差异性

如何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一直都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持续发文,对两者的概念进行阐述,旨在明确划分其界限。但是由于当前经济来往日益频繁,各经济案件也更加复杂,无论是涉案人员还是涉案金额都持续上升,加大了案件判断、定性和审理的难度。也正是因为如此,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区分仍然是个大问题。为此,本文对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概念、危害、差异性等进行了研究。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概述

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但是由于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依然在探索和发展阶段,且受到外来思想、法律意识缺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也更为复杂。很多学者都对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但是由于主观意识不同,相关概念也会有所差异,这也是很多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之一。从广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危害到经济关系,利用职权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个人利益。从狭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行为人在产品的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没有按照规定的经济活动方式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违反了所有直接、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而经济纠纷主要为在经济活动中,在资金、财产等方面发生了纠纷,性质并不如经济犯罪那般恶劣,也并非所有经济纠纷都是经济犯罪,而只要是经济犯罪,必然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1.这类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管理条例;2.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企业;3.从主观的角度来看,绝大部分犯罪都带有强烈的故意、牟利、非法占有等性质,带来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二、不能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危害

(一)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经济犯罪中,无罪判罚并不多见,但为数不多的“冤案”,会对每个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包括财产、名声、信誉损失等。部分经济案件的审理程序十分复杂,时间跨度较大。之所以被称为“冤案”,是因为当事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需要长期打官司,会给涉案人员带来难以言说的讼累,同时也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1]。

(二)会对企业发展带来影响

如果涉嫌经济犯罪,企业法定代表人会直接被羁押,无论是获取信息的自由还是人身自由都会大受限制。对于企业而言,当法人被羁押时,很多决策也就无法作出,会对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无论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无论是否被判定为犯罪,当法人获得人身自由时,企业都很有可能面临着内部管理混乱、外部激烈竞争的双重打击。当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时,有不少企业法人都会被长时间羁押,因此造成企业破产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法人涉嫌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羁押,15个月之后无罪释放。在羁押期间,法人无法参与到企业治理中,进而导致企业破产。

(三)会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

在对国家统计局官网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近些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中,民间投资的占比起伏较大,而导致民间投资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或是将所有经济纠纷都归为经济犯罪,一方面会严重侵犯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让更多企业、投资人不敢参与到投资活动中。只有从法律层面、国家层面对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投资人的付出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标,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才能够保持正常。

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难以区分的原因

(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难区分

1.部分案件本身较为复杂,主要为涉及的当事人、利益人数量较多。以“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黄某某是向一个人借款,还是向31个人借款,行为人和31个受害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签订了什么样的条款,一直都是案件争论的焦点内容。由于涉及的人员数量较多,涉及金额巨大,因此在审理过程中也花费了较长时间;2.主观上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知存在差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是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部门,当认定嫌疑人无罪时,需要多个部门对案件做出共同的判断。在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不同办案机关的人员会混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导致两者难以区分。

(二)地方利益驱动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体制,自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以来一直延续至今。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部门一直都是合作关系,当政府部门有困难时,需要公安机关的帮助,反之亦然。但是在部分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地方利益,部分公安机关会将普通的经济纠纷刑事化,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当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当事人的不当干预

在部分经济纠纷案件中,部分受害者为了自身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将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常见的方法有聚众上访政府或公安机关部门,对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影响。这种问题在涉案人数较多的经济纠纷中更为常见,也有部分当事人会采取服毒、自杀等极端手段。以某案件为例,该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几十余人,其中接近30名受害人“以死相逼”,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给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压力。通常当事人的不正当干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仅凭借主观判断和公安机关“争辩”,且“信访不信法”的情况较为普遍,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2.当事人认为民事诉讼成本高,耗时耗力,与其这样不如直接让公安机关立案,把找国家政府部门当作唯一解决办法。

四、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构成要素之异同

1.法益法益一词最早是刑法学者提出,随后应用到民法领域,通常认为民法法益由民法保护,刑法法益由刑法保护,其概念、目的等都有较大差异。犯罪指的就是具备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犯罪人指的就是实施法益侵害性行为的主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法益是非常广泛的概念,对法益和权利的区分并不明显。而在民法中,法益是狭义上的概念,主要指的是除了权利之外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基于此,可将法益适当延伸,在经济交易中,市场经济秩序可被看作法益,对市场经济秩序法益造成侵害的主体,就被称为犯罪人。市场经济秩序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消费、分配、生产等各方面,以及资金融资、金融管理等。此外,除了侵害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外,犯罪人还会对他人的个人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损害个人利益[2]。2.行为无论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其行为已经对法律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可看作交叉重合,这也表明犯罪人应该承担多项法律责任及义务。这也决定了在对经济犯罪进行处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法律条款中的内容,例如民法、刑法等,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情况。此外,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质”和“量”方面也有着一定区别,部分经济犯罪的行为,即便涉案金额再小、情节再轻微,也不能和民事违法行为混为一谈,其中以走私罪为代表。3.主观过错在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主观过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例如“出版他人已经具备出版权的图书,并以营利为目的大肆宣传”,在法律上就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可定性为犯罪。但如果当事人的做法并非为了营利,或是并不知道该图书的出版权是他人享有,那么则不判定为犯罪,而是一般经济纠纷。再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主要目的,则构成犯罪”。但是在实际中,当事人并没有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目的,或是只是一味地夸大合同中的部分款项,没有履行自身职责。这并不能算作合同诈骗罪,而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在经济纠纷和犯罪中,以转贷牟利、非法占有、营利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都是区分两者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界限十分模糊,有关学者在进行研究时,也很难给出明确的概念。在案件推理和定性过程中,行为人具有反驳的权利,在认定主体方面,由法官对案件进行解释,对其专业素质有着较高要求。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经济犯罪都是直接故意导致的,包括生产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诈骗等。只要有直接故意,那么肯定也有间接故意,例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

(二)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交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1.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想要明确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差异性,首先就要对合同欺诈和诈骗的概念进行深入了解。合同能够保障参与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诈骗还是欺诈,都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违法行为,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两者也存在一定区别。(1)目的动机不同。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并不想履行义务,而只是单纯地想通过签订条款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而合同欺诈的性质更为恶劣,指的是用故意隐瞒事实的方式,诱导受害者签订合同,其目的是谋取利益。在欺诈性的合同中,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想法,而是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来获利。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将非法占有作为主要目的,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点。(2)客观方面的差异。行为人的表现,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判断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整个流程包括虚构合同内容、带款潜逃、随意使用他人财产,或利用虚假身份证、虚假票据等作为担保。在欺诈中,行为人会通过夸大事实的方式来骗取财产。两者虽然都是欺骗,但本质上有所区别,诈骗是故意有无偿占有的因素,但是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欺诈是在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取非法利益。(3)欺诈程度。并非所有的欺诈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要达到一定影响,或达到了一定数额之后才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在案件审理中,可将欺诈程度作为重要的评判标准。2.刑事案件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财产已经被冻结,那么该如何准确地计算其犯罪金额,是案件审理的重点,也是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参考依据。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诈骗额,在案件定性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行为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是法院强制进行的,而非行为人自愿返还给受害人;而且在行为人和受害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应该将所有骗取的资产都纳入诈骗犯罪额中。

(三)经济纠纷同犯罪交叉时的审理

“先刑后民”是案件审理中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指的就是如果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之间发生了冲突,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暂停或中止审理,且在所有问题都解决之后,才能够继续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3]。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先刑后民”的原则并非在所有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审理中都适合,该方法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涉及的人员数量越多、金额数目越大,审理的时间就越长,此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尽早保护;2.“先刑后民”的原则可能会被恶意利用,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推动案件审理更顺利地开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利用民事法律对《刑法》进行适当补充,并突出《刑法》的强制性特点。从这一方面来看,一是在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中,不能将“先刑后民”作为唯一原则,而是可采用“刑民并行”的方式;二是当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时,民事诉讼的处理要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进行。

五、结语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一直都是案件处理中需要应对的重难点,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下,各类案件将会更加繁琐,如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难度更大。如果没有掌握正确的区分方式,或是选择的证据并不充分,将会对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要深入了解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难以区分的原因,对程序法、实体法、公安体制进行改革,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了解两者的差异,做到客观、公正,减少主观因素、当事人等各方面的干预,从而对案件作出科学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周宝峰.论民事纠纷刑事化防范体系的有效构建[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6):48-59.

[2]王竹,张玉双.员工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形态研究[J].经贸法律评论,2020(5):118-132.

第2篇:经济纠纷范文

在日常经济业务中,并非每项合同条款都能顺利得到履行,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引起争议,纠纷。从订立购销合同起,到商品生产环节,到物流运输环节,到最后验货付款环节都有存在违约的风险,从而产生争议,纠纷,引发索赔和理赔问题。引发经济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情况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卖方违约。

卖方生产的商品质量有问题,未按订立的合同标准严格进行把关;或者数量方面缺斤少量;或者不能及时提供财务票据等等;都有可能引发买方的不满情绪,从而引起经济纠纷。

(二)买方违约。

买方由于自身的财务问题,资金周转不灵,不按期开信用证,不按期支付货款,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或因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无理拒收货物,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等,与卖方沟通无果,不能取得对方的谅解,都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三)买卖双方均有一定的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订立时,质量标准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呢还是按行业标准没有明确;价款不明确,按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呢还是按政府指导价格没有明确;履行地点,期限,方式等等都要在合同中一一言明,这样才不会造成买卖双方之间的理解误差,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双方的经济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协商处理

日常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买卖双方能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是迫不得已。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这种作法可节省费用,而且气氛和缓,灵活性大,有利于双方贸易关系的发展。

(二)他人调解处理

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不能达成谅解,这就需要双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解。调解人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并找到一种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调解在性质上与协商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例如:美方一家贸易公司在货到验货时发现货品质量总体没问题,但个别产品存在瑕疵,据此向中方贸易公司提出全部索赔。中方贸易公司觉得很委屈,只愿承担有瑕疵部分商品损失的理赔,而拒绝了全部商品损失的赔偿。但因为有错在先,拒赔理由有些理不直气不壮。中方贸易公司想法找到了双方都比较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停,第三方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协调方案:由中方贸易公司赔偿有瑕疵商品的损失,并向美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以惩戒中方贸易公司以次充好的不良做法。此方案一出,双方都觉得可以接受。由此避免了一场国际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指定机构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今后如有经济纠纷,自愿把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在经济纠纷发生之后,买卖双方相互订立协义指定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经济纠纷都适用仲裁,只有在订立合同时,设有仲裁条款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成,第三者调解未能获得双方的认可。买卖双方为了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冷静下来达成了仲裁协议。才能向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非常重要。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关系着买卖双方经济纠纷所适用的法,以及仲裁委员会人员的确定。这些间接关系着仲裁结果的最后走向。例如:江苏苏洲一家贸易公司从浙江海宁进购一批货物,在验货时,江苏苏洲方发现货物数量短缺,但金额不是很大,大概在二万人民币左右,苏洲贸易公司据此向浙江海宁方提出索赔。海宁方不同意赔偿,双方根据合同订立的仲裁协议,向苏洲市相关机构申请仲裁。很快,苏洲市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到工厂库房现场查验货物数量,作出浙江海宁贸易公司赔偿苏洲贸易公司两万元人民币的决定。浙江海宁贸易公司因仲裁地点在苏洲,考虑到在江浙之间奔波的差旅费与二万元人民币赔款哪个成本更高,在苏洲仲裁委员会下仲裁决定之下很爽快地支付了这笔赔偿金。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有两种,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当争议处理完毕之后,临时仲裁机构将自动解散,非常灵活,费用节省,对贸易双方的争议也比较了解,更能切实地为买卖双方解决问题。仲裁协议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二重性。主要体现于对仲裁协议的提起具有自愿性,以及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议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让仲裁机构取得了对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管辖权,从而排除了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经济纠纷处置的权利。与此同时,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决议具在强制性。不管双方愿不愿意都必须遵照执行,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买卖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司法机关就有权介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根据处理经济纠纷的经验,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达成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利大于弊。

(四)司法机关审理

司法机关审理即向法院诉讼。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调解未果,又无诚意达成仲裁协议,只能由司法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作出最后的判决。司法机关审理经济纠纷所耗费的时间长,支付的费用大不说,关键贸易双方之间的关系进入了僵局,不利于双方贸易的发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建议使用司法机关审理。

三、选择最合适的争议处理方式

第3篇:经济纠纷范文

对经济纠纷有个准确的了解是我们分析并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和关键。何为经济纠纷?我们知道经济纠纷,又可称之为经济争议。而具体的定义则是:因经济义务以及经济权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争议,其意指为经济纠纷。所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引发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且主体间是平等的。这也称之为经济纠纷。可见,经济纠纷的纠纷内容是多样性的,则也就决定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

2.对于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的经济活动。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维护各自独立的经济权益为主要准则,又伴随着经常变幻莫测的客观情况,因此会发生无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经济权益争议,在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从而便产生了我们口头所说的经济纠纷。一般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这几种方法。具体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简单、灵活、迅速的解决纠纷。在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彼此产生意见分歧时,当事人应当在进行充分协商以及互相谅解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和解。当然,达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础上才可通行的。而这个基础是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协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终使经济纠纷得以解决。而很多问题是复杂的,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调解

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彼此间发生了争议、且不能相互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这时候,就需要用到调解途径。进行调解可向当事人双方的上级单位、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来达成调解协议。

2.3仲裁

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成功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所订立的相关仲裁条款及其他书面形式,即其在纠纷发生前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进行仲裁。当前我国仲裁实行的制度是一裁终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的这一前提下申请执行仲裁。

2.4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中并未订立相关仲裁条款,且发生纷争后也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合同当事人则可将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还是具有其自愿的这一特点,如解决时可能会引用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裁定或判决。在我国,解决其经济纠纷的途径以及方式有如下几种,其最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当经济纠纷发生在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时,解决这种经济纠纷的方法首选的是民事诉讼或者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3.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

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即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前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研究对象。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构成的,与学科、理论及实践并重的综合性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经济纷争及其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就已备受各国法学界关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研究领域。不得不说,国外有关经济纠纷解决的研究现状与成果,到现今为止已有大量介绍,此处便不再累赘复述。在国内,近些年来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方面的研究已较有成果,其发展相对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继问世。国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对这一领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见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已引起社会和学界的极大重视,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多元化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这一制度构建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自觉意识。但是,目前我国所参与的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相关理论研究、制度构建、程序设计、立法以及实践的主题皆较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学界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对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运用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时在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来处理民事案件时,是必须要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相当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法律原则不但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工作,也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诉讼带有一定的成本,这里不仅是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也包括诉讼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的名誉损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决途径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通过对以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了解与分析,本文认为,由于,经济纠纷内容复杂,在主持和解、调解等活动的时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关调解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调解。②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也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准则。③对当事人的处分权既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也不会对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是在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下,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适度干预,这就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调解来结案的,这种结案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通过调解来结案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来对法院的调解都是相当重视的,并且这也是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解决方式。并且,从审判务实这一角度来看,调解也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相对于判决,法院在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时,调解则具有较大的优越性,通过调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从而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将民事权益争议更及时、更彻底地解决;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预防以及减少民事诉讼;有利于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5.总结

第4篇: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差异性

如何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一直都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持续发文,对两者的概念进行阐述,旨在明确划分其界限。但是由于当前经济来往日益频繁,各经济案件也更加复杂,无论是涉案人员还是涉案金额都持续上升,加大了案件判断、定性和审理的难度。也正是因为如此,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区分仍然是个大问题。为此,本文对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概念、危害、差异性等进行了研究。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概述

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但是由于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依然在探索和发展阶段,且受到外来思想、法律意识缺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也更为复杂。很多学者都对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但是由于主观意识不同,相关概念也会有所差异,这也是很多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之一。从广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危害到经济关系,利用职权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个人利益。从狭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行为人在产品的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没有按照规定的经济活动方式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违反了所有直接、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而经济纠纷主要为在经济活动中,在资金、财产等方面发生了纠纷,性质并不如经济犯罪那般恶劣,也并非所有经济纠纷都是经济犯罪,而只要是经济犯罪,必然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1.这类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管理条例;2.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企业;3.从主观的角度来看,绝大部分犯罪都带有强烈的故意、牟利、非法占有等性质,带来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二、不能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危害

(一)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经济犯罪中,无罪判罚并不多见,但为数不多的“冤案”,会对每个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包括财产、名声、信誉损失等。部分经济案件的审理程序十分复杂,时间跨度较大。之所以被称为“冤案”,是因为当事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需要长期打官司,会给涉案人员带来难以言说的讼累,同时也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1]。

(二)会对企业发展带来影响

如果涉嫌经济犯罪,企业法定代表人会直接被羁押,无论是获取信息的自由还是人身自由都会大受限制。对于企业而言,当法人被羁押时,很多决策也就无法作出,会对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无论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无论是否被判定为犯罪,当法人获得人身自由时,企业都很有可能面临着内部管理混乱、外部激烈竞争的双重打击。当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时,有不少企业法人都会被长时间羁押,因此造成企业破产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法人涉嫌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羁押,15个月之后无罪释放。在羁押期间,法人无法参与到企业治理中,进而导致企业破产。

(三)会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

在对国家统计局官网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近些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中,民间投资的占比起伏较大,而导致民间投资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或是将所有经济纠纷都归为经济犯罪,一方面会严重侵犯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让更多企业、投资人不敢参与到投资活动中。只有从法律层面、国家层面对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投资人的付出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标,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才能够保持正常。

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难以区分的原因

(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难区分

1.部分案件本身较为复杂,主要为涉及的当事人、利益人数量较多。以“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黄某某是向一个人借款,还是向31个人借款,行为人和31个受害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签订了什么样的条款,一直都是案件争论的焦点内容。由于涉及的人员数量较多,涉及金额巨大,因此在审理过程中也花费了较长时间;2.主观上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知存在差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是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部门,当认定嫌疑人无罪时,需要多个部门对案件做出共同的判断。在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不同办案机关的人员会混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导致两者难以区分。

(二)地方利益驱动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体制,自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以来一直延续至今。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部门一直都是合作关系,当政府部门有困难时,需要公安机关的帮助,反之亦然。但是在部分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地方利益,部分公安机关会将普通的经济纠纷刑事化,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当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当事人的不当干预

在部分经济纠纷案件中,部分受害者为了自身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将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常见的方法有聚众上访政府或公安机关部门,对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影响。这种问题在涉案人数较多的经济纠纷中更为常见,也有部分当事人会采取服毒、自杀等极端手段。以某案件为例,该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几十余人,其中接近30名受害人“以死相逼”,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给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压力。通常当事人的不正当干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仅凭借主观判断和公安机关“争辩”,且“信访不信法”的情况较为普遍,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2.当事人认为民事诉讼成本高,耗时耗力,与其这样不如直接让公安机关立案,把找国家政府部门当作唯一解决办法。

四、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构成要素之异同

1.法益。法益一词最早是刑法学者提出,随后应用到民法领域,通常认为民法法益由民法保护,刑法法益由刑法保护,其概念、目的等都有较大差异。犯罪指的就是具备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犯罪人指的就是实施法益侵害性行为的主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法益是非常广泛的概念,对法益和权利的区分并不明显。而在民法中,法益是狭义上的概念,主要指的是除了权利之外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基于此,可将法益适当延伸,在经济交易中,市场经济秩序可被看作法益,对市场经济秩序法益造成侵害的主体,就被称为犯罪人。市场经济秩序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消费、分配、生产等各方面,以及资金融资、金融管理等。此外,除了侵害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外,犯罪人还会对他人的个人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损害个人利益[2]。2.行为。无论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其行为已经对法律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可看作交叉重合,这也表明犯罪人应该承担多项法律责任及义务。这也决定了在对经济犯罪进行处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法律条款中的内容,例如民法、刑法等,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情况。此外,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质”和“量”方面也有着一定区别,部分经济犯罪的行为,即便涉案金额再小、情节再轻微,也不能和民事违法行为混为一谈,其中以走私罪为代表。3.主观过错。在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主观过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例如“出版他人已经具备出版权的图书,并以营利为目的大肆宣传”,在法律上就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可定性为犯罪。但如果当事人的做法并非为了营利,或是并不知道该图书的出版权是他人享有,那么则不判定为犯罪,而是一般经济纠纷。再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主要目的,则构成犯罪”。但是在实际中,当事人并没有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目的,或是只是一味地夸大合同中的部分款项,没有履行自身职责。这并不能算作合同诈骗罪,而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在经济纠纷和犯罪中,以转贷牟利、非法占有、营利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都是区分两者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界限十分模糊,有关学者在进行研究时,也很难给出明确的概念。在案件推理和定性过程中,行为人具有反驳的权利,在认定主体方面,由法官对案件进行解释,对其专业素质有着较高要求。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经济犯罪都是直接故意导致的,包括生产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诈骗等。只要有直接故意,那么肯定也有间接故意,例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

(二)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交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1.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想要明确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差异性,首先就要对合同欺诈和诈骗的概念进行深入了解。合同能够保障参与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诈骗还是欺诈,都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违法行为,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两者也存在一定区别。(1)目的动机不同。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并不想履行义务,而只是单纯地想通过签订条款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而合同欺诈的性质更为恶劣,指的是用故意隐瞒事实的方式,诱导受害者签订合同,其目的是谋取利益。在欺诈性的合同中,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想法,而是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来获利。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将非法占有作为主要目的,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点。(2)客观方面的差异。行为人的表现,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判断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整个流程包括虚构合同内容、带款潜逃、随意使用他人财产,或利用虚假身份证、虚假票据等作为担保。在欺诈中,行为人会通过夸大事实的方式来骗取财产。两者虽然都是欺骗,但本质上有所区别,诈骗是故意有无偿占有的因素,但是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欺诈是在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取非法利益。(3)欺诈程度。并非所有的欺诈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要达到一定影响,或达到了一定数额之后才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在案件审理中,可将欺诈程度作为重要的评判标准。2.刑事案件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财产已经被冻结,那么该如何准确地计算其犯罪金额,是案件审理的重点,也是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参考依据。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诈骗额,在案件定性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行为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是法院强制进行的,而非行为人自愿返还给受害人;而且在行为人和受害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应该将所有骗取的资产都纳入诈骗犯罪额中。

(三)经济纠纷同犯罪交叉时的审理

“先刑后民”是案件审理中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指的就是如果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之间发生了冲突,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暂停或中止审理,且在所有问题都解决之后,才能够继续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3]。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先刑后民”的原则并非在所有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审理中都适合,该方法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涉及的人员数量越多、金额数目越大,审理的时间就越长,此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尽早保护;2.“先刑后民”的原则可能会被恶意利用,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推动案件审理更顺利地开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利用民事法律对《刑法》进行适当补充,并突出《刑法》的强制性特点。从这一方面来看,一是在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中,不能将“先刑后民”作为唯一原则,而是可采用“刑民并行”的方式;二是当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时,民事诉讼的处理要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进行。

五、结语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一直都是案件处理中需要应对的重难点,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下,各类案件将会更加繁琐,如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难度更大。如果没有掌握正确的区分方式,或是选择的证据并不充分,将会对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要深入了解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难以区分的原因,对程序法、实体法、公安体制进行改革,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了解两者的差异,做到客观、公正,减少主观因素、当事人等各方面的干预,从而对案件作出科学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周宝峰.论民事纠纷刑事化防范体系的有效构建[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6):48-59.

[2]王竹,张玉双.员工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形态研究[J].经贸法律评论,2020(5):118-132.

第5篇: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差异性

如何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一直都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持续发文,对两者的概念进行阐述,旨在明确划分其界限。但是由于当前经济来往日益频繁,各经济案件也更加复杂,无论是涉案人员还是涉案金额都持续上升,加大了案件判断、定性和审理的难度。也正是因为如此,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区分仍然是个大问题。为此,本文对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概念、危害、差异性等进行了研究。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概述

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但是由于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依然在探索和发展阶段,且受到外来思想、法律意识缺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也更为复杂。很多学者都对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但是由于主观意识不同,相关概念也会有所差异,这也是很多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之一。从广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危害到经济关系,利用职权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个人利益。从狭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行为人在产品的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没有按照规定的经济活动方式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违反了所有直接、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而经济纠纷主要为在经济活动中,在资金、财产等方面发生了纠纷,性质并不如经济犯罪那般恶劣,也并非所有经济纠纷都是经济犯罪,而只要是经济犯罪,必然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1.这类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管理条例;2.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企业;3.从主观的角度来看,绝大部分犯罪都带有强烈的故意、牟利、非法占有等性质,带来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二、不能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危害

(一)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经济犯罪中,无罪判罚并不多见,但为数不多的“冤案”,会对每个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包括财产、名声、信誉损失等。部分经济案件的审理程序十分复杂,时间跨度较大。之所以被称为“冤案”,是因为当事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需要长期打官司,会给涉案人员带来难以言说的讼累,同时也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1]。

(二)会对企业发展带来影响

如果涉嫌经济犯罪,企业法定代表人会直接被羁押,无论是获取信息的自由还是人身自由都会大受限制。对于企业而言,当法人被羁押时,很多决策也就无法作出,会对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无论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无论是否被判定为犯罪,当法人获得人身自由时,企业都很有可能面临着内部管理混乱、外部激烈竞争的双重打击。当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时,有不少企业法人都会被长时间羁押,因此造成企业破产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法人涉嫌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羁押,15个月之后无罪释放。在羁押期间,法人无法参与到企业治理中,进而导致企业破产。

(三)会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

在对国家统计局官网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近些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中,民间投资的占比起伏较大,而导致民间投资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或是将所有经济纠纷都归为经济犯罪,一方面会严重侵犯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让更多企业、投资人不敢参与到投资活动中。只有从法律层面、国家层面对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投资人的付出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标,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才能够保持正常。

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难以区分的原因

(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难区分

1.部分案件本身较为复杂,主要为涉及的当事人、利益人数量较多。以“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黄某某是向一个人借款,还是向31个人借款,行为人和31个受害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签订了什么样的条款,一直都是案件争论的焦点内容。由于涉及的人员数量较多,涉及金额巨大,因此在审理过程中也花费了较长时间;2.主观上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知存在差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是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部门,当认定嫌疑人无罪时,需要多个部门对案件做出共同的判断。在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不同办案机关的人员会混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导致两者难以区分。

(二)地方利益驱动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体制,自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以来一直延续至今。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部门一直都是合作关系,当政府部门有困难时,需要公安机关的帮助,反之亦然。但是在部分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地方利益,部分公安机关会将普通的经济纠纷刑事化,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当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当事人的不当干预

在部分经济纠纷案件中,部分受害者为了自身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将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常见的方法有聚众上访政府或公安机关部门,对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影响。这种问题在涉案人数较多的经济纠纷中更为常见,也有部分当事人会采取服毒、自杀等极端手段。以某案件为例,该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几十余人,其中接近30名受害人“以死相逼”,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给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压力。通常当事人的不正当干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仅凭借主观判断和公安机关“争辩”,且“信访不信法”的情况较为普遍,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2.当事人认为民事诉讼成本高,耗时耗力,与其这样不如直接让公安机关立案,把找国家政府部门当作唯一解决办法。

四、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构成要素之异同

1.法益。法益一词最早是刑法学者提出,随后应用到民法领域,通常认为民法法益由民法保护,刑法法益由刑法保护,其概念、目的等都有较大差异。犯罪指的就是具备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犯罪人指的就是实施法益侵害性行为的主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法益是非常广泛的概念,对法益和权利的区分并不明显。而在民法中,法益是狭义上的概念,主要指的是除了权利之外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基于此,可将法益适当延伸,在经济交易中,市场经济秩序可被看作法益,对市场经济秩序法益造成侵害的主体,就被称为犯罪人。市场经济秩序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消费、分配、生产等各方面,以及资金融资、金融管理等。此外,除了侵害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外,犯罪人还会对他人的个人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损害个人利益[2]。2.行为无论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其行为已经对法律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可看作交叉重合,这也表明犯罪人应该承担多项法律责任及义务。这也决定了在对经济犯罪进行处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法律条款中的内容,例如民法、刑法等,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情况。此外,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质”和“量”方面也有着一定区别,部分经济犯罪的行为,即便涉案金额再小、情节再轻微,也不能和民事违法行为混为一谈,其中以走私罪为代表。3.主观过错在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主观过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例如“出版他人已经具备出版权的图书,并以营利为目的大肆宣传”,在法律上就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可定性为犯罪。但如果当事人的做法并非为了营利,或是并不知道该图书的出版权是他人享有,那么则不判定为犯罪,而是一般经济纠纷。再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主要目的,则构成犯罪”。但是在实际中,当事人并没有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目的,或是只是一味地夸大合同中的部分款项,没有履行自身职责。这并不能算作合同诈骗罪,而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在经济纠纷和犯罪中,以转贷牟利、非法占有、营利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都是区分两者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界限十分模糊,有关学者在进行研究时,也很难给出明确的概念。在案件推理和定性过程中,行为人具有反驳的权利,在认定主体方面,由法官对案件进行解释,对其专业素质有着较高要求。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经济犯罪都是直接故意导致的,包括生产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诈骗等。只要有直接故意,那么肯定也有间接故意,例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

(二)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交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1.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想要明确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差异性,首先就要对合同欺诈和诈骗的概念进行深入了解。合同能够保障参与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诈骗还是欺诈,都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违法行为,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两者也存在一定区别。(1)目的动机不同。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并不想履行义务,而只是单纯地想通过签订条款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而合同欺诈的性质更为恶劣,指的是用故意隐瞒事实的方式,诱导受害者签订合同,其目的是谋取利益。在欺诈性的合同中,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想法,而是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来获利。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将非法占有作为主要目的,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点。(2)客观方面的差异。行为人的表现,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判断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整个流程包括虚构合同内容、带款潜逃、随意使用他人财产,或利用虚假身份证、虚假票据等作为担保。在欺诈中,行为人会通过夸大事实的方式来骗取财产。两者虽然都是欺骗,但本质上有所区别,诈骗是故意有无偿占有的因素,但是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欺诈是在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取非法利益。(3)欺诈程度。并非所有的欺诈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要达到一定影响,或达到了一定数额之后才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在案件审理中,可将欺诈程度作为重要的评判标准。2.刑事案件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财产已经被冻结,那么该如何准确地计算其犯罪金额,是案件审理的重点,也是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参考依据。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诈骗额,在案件定性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行为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是法院强制进行的,而非行为人自愿返还给受害人;而且在行为人和受害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应该将所有骗取的资产都纳入诈骗犯罪额中。

(三)经济纠纷同犯罪交叉时的审理

“先刑后民”是案件审理中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指的就是如果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之间发生了冲突,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暂停或中止审理,且在所有问题都解决之后,才能够继续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3]。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先刑后民”的原则并非在所有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审理中都适合,该方法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涉及的人员数量越多、金额数目越大,审理的时间就越长,此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尽早保护;2.“先刑后民”的原则可能会被恶意利用,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推动案件审理更顺利地开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利用民事法律对《刑法》进行适当补充,并突出《刑法》的强制性特点。从这一方面来看,一是在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中,不能将“先刑后民”作为唯一原则,而是可采用“刑民并行”的方式;二是当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时,民事诉讼的处理要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进行。

五、结语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一直都是案件处理中需要应对的重难点,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下,各类案件将会更加繁琐,如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难度更大。如果没有掌握正确的区分方式,或是选择的证据并不充分,将会对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要深入了解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难以区分的原因,对程序法、实体法、公安体制进行改革,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了解两者的差异,做到客观、公正,减少主观因素、当事人等各方面的干预,从而对案件作出科学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周宝峰.论民事纠纷刑事化防范体系的有效构建[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6):48-59.

[2]王竹,张玉双.员工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形态研究[J].经贸法律评论,2020(5):11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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