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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知识常识全文(5篇)

经济知识常识

第1篇:经济知识常识范文

关键词:会计知识;大众化经济常识;会计知识类比教学法和推陈出新教学法

一、向民众普及会计知识时机已经成熟

本文所指普及会计知识,就是把会计学科包括的基本(基础)知识面向民众普遍的推广,使之被大众掌握并运用于经济活动实践。它与从事财会工作为目地的职业教育在教学职能和培养目标上有所不同。普及教育偏重于教学内容学术性基本原理知识的推广教育,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对会计知识的需要。这和普及法律知识、电脑技术知识相似。而职业教育侧重于教学内容实用性技能操作训练,教学目的与就业岗位直接相关。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把某些专业知识或技能转化为大众知识技能,在普及教育领域较常见。譬如汽车驾驶技术以前是作为专业技能被职业驾驶员掌握,随着轿车普及和驾驶技术推广,驾驶技术已成为大众化技能。同理普及会计知识之目的,就是要把会计知识转变为大众化经济常识被民众掌握运用,但对普及教育时机成熟的把握至关重要。时机成熟是指特定时间段,对开展某事物的客观条件已具备,把握时机就是对时机成熟事物的主观判断和付诸行动。譬如上世纪九十年代信息技术发展催生了电脑知识普及教育;典型范例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数学家华罗庚先生对优选法的普及推广教育,并在应用后取得较大成果。对开展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和保护野生动物教育可谓机不可失。笔者认为当前向从事经济活动的民众普及财会知识教育时机已成熟,是因为现阶段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趋势,从而对国民经济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决定的。

二、会计知识对提高国民经济素质的作用

国民经济素质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现从两个层面论述普及会计知识对完善民众经济知识,进而提高经济素质的意义和作用。(1)微观层面国民经济素质指从事具体经济活动人士对经济知识掌握和运用的程度与水平,这是完成经济目标必备的条件和能力。会计知识属经济知识范畴,会计学是一门相对独立、完整和系统的经济管理学问,会计采用的复式借贷记帐法产生于十六世纪的意大利,其中包括了大量的经济知识、严谨的逻辑和数学知识。几百年应用实践证明,它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核算最科学、最合理和成熟的核算方法,核算结果真实、全面系统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学习会计知识可增加经济知识,有利于提高经济素质,现从以下几点论述:经济头脑就是个人具有经济知识总和。对从事经济活动人士而言,经济活动中要算好经济帐,包括经济利益的得与失、投入与产出、资产保值增值和风险防范把控等。而会计是以货币为单位,对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核算最科学的方法,因此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应用广泛性特征。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经济信息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经济信息通常是以数据形式表现,这其中相当部分是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会计数据,还包括财会专业术语,会计数据普遍性存在于社会经济信息中。运用会计知识可准确完整的解读相关经济信息,有利于指导经济活动。普及会计知识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亦十分重要,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人员若能掌握运用会计知识,可实现会计信息在企业内各环节各层面共享,促使生产经营活动和会计管理能力有机结合,造就各职能部门间相互协调合作的团队精神。从而构建起企业快速、低成本、高效率的决策和处理各项经济问题的能力,实现会计管理职能最大化。比如企业发展过程中若能遵循会计谨慎性原则,可防止盲目扩大生产使产能过剩,产品积压滞销,导致恶性竟争;亦可避免超负债经营,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困境,甚至破产倒闭。会计知识对家庭经济活动亦日趋重要,随着家庭财富增加,投资理财已大量进入百姓家。据统计中国有几千万股民,各种家庭投资项目种类繁多。而对投资对象经济状况的了解,主要通过读取财会数据。会计知识可为家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科学的决策依据,避免投资盲目性。同样遵从会计谨慎性原则,可自觉抵制社会上诸如传销、非法集资和电信诈骗等违法经济活动,避免财产损失。(2)提高国民经济素质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需要,2019年中国GDP近100万亿人民币,国际贸易总额4.5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制造业产能超过美国、日本和德国总和,有世界工厂和基建狂魔之美誉,在诸多高科技领域居世界先进水平。处于较高发展水平和快速增长的中国经济,当然会对国民大众经济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宏观层面国民经济素质是指国家国民经济系统内部各种经济因素有机结合形成的整体经济功能和特性,它表现为国家持续有效开发利用各种资源来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条件和行为能力,这其中人是创造社会财富的第一要素。因此国民经济素质整体高低,对完成国民经济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若从整个社会层面推广普及会计知识教育,可充实完善广大民众头脑中的经济知识和运用水平,包括经济核算能力、经济信息解读能力和经济逻辑思维能力。而国民大众掌握经济知识的程度和水平与国民经济素质高低成正比。当然国民经济素质包含了丰富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等知识,只是本文强调会计知识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应用普遍性和广泛性特征,是基础性经济知识,应该被从事经济活动民众掌握运用。

三、普及会计知识难点和对应措施

(1)学习周期长令人望而止步,现社会上会计培训班以职业教育为主,多在十天以上,时间耗不起,费用也是个问题。(2)会计知识专业术语较多,以数据表格为主,枯燥单调。再者学习会计知识要对经济活动内容应有基本的了解才能学好。对没有直接从事具体经济活动人士,在学习上会有诸多困难。鉴于此,在普及会计知识教学结构设计中,采用了类比教学和推陈出新这两种教学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普及会计知识“一日通”教学方案。经谨慎预测,通过本方案一天的学习,能基本完成会计知识既定学习任务,教学内容如下:掌握复式借贷记帐法基本原理,并运用其对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核算完整流程,包括填制凭证、汇总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其次具备对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必要的解读和分析能力。总之强调对会计知识掌握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以及经济活动实践需求的实用性,而并非使之简单化甚至庸俗化,亦为愿意继续学习者具备自学能力。

四、会计知识类比教学和推陈出新教学方法简介

(1)类比教学法:是美国教育心理学家奥苏伯尔提出,他认为同化教学是有意义的学习观点,即教师在建立教学结构设计时,要以学习者原有认知中的旧知识为基础进行同化教学的模式。就是按新知识的逻辑意义,追溯到新知识在原有知识中的逻辑植根点,但两者间要有非人为的实质性联系,进而利用旧知识同化新知识完成学习任务。(2)推陈出新教学法:学习者作为成年人头脑中具备的经济知识,必然会有部分属于会计知识范畴,但它是一种碎片化的存在,不完整和不系统。本教学方案对这些碎片化会计知识,采取了复制粘贴方法手段,把它们直接复制并粘贴到教学中相对应的会计知识节点上,好比农村拆旧房盖新房,旧建材直接利用。(3)两者相互融合的教学法,当然这不是简单的模仿、复制和拼装,而是在保证会计知识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基础上,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相互穿插和补充的灵活运用。是在相关新旧知识之间实现融会贯通式的由此及彼,推陈出新。此外复式借贷记帐法产生于16世纪的意大利,彼时欧洲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初级阶段,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复式借贷记帐法,并没有高深复杂的知识,而是融合了大众化的经济、数学和逻辑知识。

五、普及会计知识一日通教学方案

教学对象适合从事经济工作但没有学习过会计知识之人士,还可作为短期经济类培训班财会课教学方案,亦可作为会计学习的前置教学课程。普及会计知识教育市场尚属空白,更无一日通。从中国就业状况看,全国就业人员7.8亿人,直接或间接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约6亿之众。普及会计知识教育利国利民,前景广阔。

参考文献

第2篇:经济知识常识范文

【关键词】自由;秩序;规则;法治;市场经济

一、哈耶克法治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

(一)秩序和规则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的第一卷“规则与秩序”中详细论述了人类生存的关键——秩序的含义。“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秩序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其中,内部秩序源自非主观的自发力量,不受人类思维的控制,而外部秩序主要是指依靠人为制定而成的规则秩序。哈耶克认为人们可以根据对空间或时间的已知理解来对其余未知的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测,或者至少是很大程度上能证明正确的预测,这是因为内部秩序中的自发力量与人性的本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因此可以做出合理预测,但同时人的理性并不总是正确的,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也就是哈耶克的进化理性理论。哈耶克主张进化理性,他认为个人理性受到特定社会环境的制约,导致人的理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状态之中。”哈耶克认为人类的理性不能把握个体做出达到其预期目的的所有信息,在此意义上,哈耶克的有限理性观认为理性并不全知。因此,有限理性论认为理性并不是全能的,既然理性是有限的,那么那些根据个人心智的设计来重造社会秩序的行为就不可能是万无一失的。哈耶克认为,秩序先天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不管人们有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它都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种自发形成的秩序具有普遍性的特征,这样就可以避免仅仅满足或倾向于实现部分人的目的或利益,从而使得这种秩序更具有广泛性和持续性,并且充分融入人类社会活动之中,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习惯,自发的秩序抽象地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从而影响人们制定外部秩序,因此,外部秩序并非完全根据一部分人的意志就能达成,而是受到内部秩序的限制。正因为二者并不冲突,且目标一致,因此在社会中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通常是共存的。在哈耶克看来,政府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来制定外部秩序,而整个社会的规律孕育了内部秩序,前提是组成社会的无数个体必须是自由的,这样个体才能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做出最优的行为,这也就组成了社会活动的最根本因素,从而形成规律性的、自发的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个体的自由得不到实现,那么这些社会活动就不能算是自发的,也就没有普遍的规律性可言。根据内外秩序理论,哈耶克把维持秩序的规则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内部规则源自于人们的生产活动所积累的规律,比如习惯法就是对生活规律的抽象总结,这种规则很容易被大家接受。外部规则是权威设置的规定,比如政府制定的法律。哈耶克认为就像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一样,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也是共存的一种关系,但是,两种规则不能任意结合,只是在各自的秩序领域运行,不能交叉发生作用,否则将会造成秩序的紊乱。并且只有内部规则才能充分地体现并维护个人的自由,它体现的是自发秩序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所以,外部规则的制定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要遵守内部规则的原则。

(二)自由主义理论

上文的规则理论集中体现了哈耶克对自由的推崇,哈耶克所指的自由并不是指无拘无束、绝对的自由状态,而是指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行为,不受外界和他人的干涉或强制,因此这种强制并不是完全不存在,而是强调个人相对的自由,在一定合理的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这个范围就是自由应获保障的私域,这时候就需要外部规则的参与,通常情况下是法律的参与,法律既可以限制自由,又能保障自由。讨论自由首先要辨析两组关于自由的概念,即个体的自由和具体的自由。集体的自由与个体的自由正如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不能因为集体的自由就可以保证组成集体的每一个个体都是自由的,个人的自由并非随着集体自由的存在而存在。但是如果个体的自由得到了保障,那么由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自由也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过去我们总是强调集体的自由,甚至不惜以牺牲个体自由为代价去实现集体自由,这就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这种趋势已经发生了改变,现在开始关注个体自由,因为大家意识到民族的自由并不是一定带来个体的自由,民族的自由常常成为内部一部分人限制另一部分人的正当理由。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坚决反对了这种以集体主义的旗号控制个人的行为,他认为只有自由主义才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因为自由主义能够解放束缚、尊重个体差异,它能充分发掘每个人的最大潜力去实现自我价值、追求最大的利益,每个个体都能得到关怀就避免了集体主义对个性的忽略,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智力和知识将得到不断地开发,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财富也能得到进一步增长,这对整个集体的进步具有巨大的增益。因此,哈耶克认为获得真正的自由主要是实现个体的自由,而个体自由的实现无非就是依靠两种手段,一是私有财产,另一个就是法治。私有财产使人们具有自由的选择权,法治因其形式合理性而强调平等适用,因此,法治主张一种既定的公平规则,在规则中自由的行为是保障自由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哈耶克的民主观

二战后,“民主”一词在各国学术界和政治界取得了极高的地位,各国政府都在标榜自己的“民主”。然而,那些所谓的“民主”国家在现实中有着截然不同的价值观和做法,使得民主并没有一个良好的标准。哈耶克力图揭露“民主”的虚名,阐释什么是真正的民主。哈耶克认为被西方国家普遍标榜的民主制度却和专制政权类似——政府的权力无限膨胀,民主反而成了一块遮羞布,完全与保护自由的价值相背离。他书中写道“我们并不打算将民主供为神灵。的确,我们这代人可能对民主谈得和想得过多,而对民主所服务的价值谈得和想得太少。”因此,要想得到真正有价值的民主,就要抛弃“多数即民主”这一错误的认识。民主政治可能和最坏的独裁政治一样暴虐,源于大多数人意志的权力也会是专横的。所以,防止权力成为专断的,不在于它的来源,而是对它的限制。哈耶克认为,只有接受法律制约的“有限民主”才是大家共同追求的好的民主。“无限民主”往往是政府进行极权统治的合理外衣,民主被简单的多数所替代,而不是受到事先规定的法律的制约,在法律不具有至上性的地方,多数就会以集体的形式出现,这会导致对个人意志的忽视,所以这样一种民主制度根本就体现不出民主的价值。所以说,不受规则约束的民主必然会走向“无限政府”的道路,也就和专制极权没有什么区别了。以德国纳粹法西斯政权为例,它的诞生也是在民主选举中实现的,但它建立之后却成了埋葬民主的工具,而此时人民大众已经遏制不了政府行为了,除了选举时的多数通过类似民主,其他再也没有能体现民主的地方。民主制度提倡无限权力的原因也来自人们的误解,也就是说,人们普遍认为只要采取民主程序,严格遵守民主制度,就能选出民主的政府,就可以解除原来对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其他限制。这种误解也导致了另一种信念,即只需要使用人民选定的立法机构来控制政府,就能保证政府以后的行为都是合法合理的,不再需要传统的限制政府的手段。这实际上使民主制度不再受法治制约。因此,民主实践告诉我们,多数选出的所谓民主政府并不一定能保证人民的合法权利。如果说民主解决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那么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只能通过法律限制来实现,这种有制约的民主才是我们真正追求的善的民主。

二、哈耶克的法治观

哈耶克的法治思想呈现出一种动态变化的思维,并在各种基础上不断发展变化,首先通过对文化进化观的讨论提出了自生自发形成的内部规则理论,从社会秩序的自发秩序理论引发出自发秩序保护的对象是个人自由,再由对自由的保护手段提出其法治理论,他阐述了法治的目标、原则和特征,表达了自己对法治之法的立场,形成了其法治思想。哈耶克的法治观的内涵主要可以用以下内容概括。

(一)法治三原则

哈耶克认为法治之法应该具备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法治之法的一般且抽象性。哈耶克说:“如果真的是法律使我们获得了自由,那么,这里的法律只能是那种抽象且一般意义上的规则。”为了区分具体和具体的命令和规则,哈耶克认为,组成法治的法首先必须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不特别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以确保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第二,法治之法应具备公知性和确定性。确定性在于法律是事先规定的,在做出行为之前已经有法律存在,使得人们能够对应法律来预测法院可能做出的判决,这样不仅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而且确保了法律的威慑力。第三,法治之法应该是平等适用的,即无论行为人的地位、收入、职业等个体差异,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只要是相同的行为,法律所做的反应都应当是相同的。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到最广泛的认可与服从,法律才能保证更多数人的自由。

(二)法治是实现自由的途径

在哈耶克看来,对集体自由的保护不等于对个人的自由的保护,因此要防范个人自由作为次要价值而牺牲的情况。法律不仅防止个人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也必须看到集体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区别,需要限制政府的权力,通过法律对权力的限制,保护个人的自由,防止国家对个人私域的侵犯。哈耶克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必须要借助法律的手段,因此更要明确,并非所有法律都是保护自由的,根据多数人共同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有可能是限制人们自由的恶法。人们不能完全认为统治者的命令就是法,而把法律与行政权力混淆,从而认为只要政府的行为是符合法律程序的那么行为就是正当的,这个国家就实现了法治,而是要对法治之法进行实质判断,这就是他提出的“法治之法”的原因。作为法治的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就是上文提到的法治三原则,其中,法律是一种抽象、普遍的规则,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知道法律会用于哪一个具体的案例中,会对具体哪个人发生实际效力,这种无知之幕就保障了规则的公正性。而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判决也被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不能任意裁量,排除法官个人好恶对司法的影响。因此,法律保障的自由是最大限度的自由,而人治之下就会受到更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为强制是人治的主要特征。

(三)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

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虽然推崇自发性的规则,但是这并不表明哈耶克反对立法,他并不否定制定法这种产生法的方式。如上所述,他反对的是立法的无限扩展和法律就是主权者制定的规则的观点,他不认为由立法机构产生的规则就自然而然是法律。哈耶克意识到了自生自发的规则存在一些缺陷,并且这些缺陷并不能通过它自身就可以克服,这导致了对判例法缺陷的思考,判例法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单向的:当它在相当程度上向一个方向发展时,即使明确认识到以前某些判断的某些含义是非常不可取的,它也往往不可能再顺着原来的方向退回去了。因此,以此方式演化生成的法律都具有某些可欲的特性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它将永远是善法,甚或也无法证明它的某些规则就可能不是非常恶的规则;进而,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并不能够完全否定立法。并且,立法可以让自生自发的规则得到确定,如习惯法的制定,这使得人们更好地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由此而来的法律更符合人们的需求。

三、以哈耶克的法治观为视角看市场经济

第3篇:经济知识常识范文

全会认为,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在长达三十多年对市场经济的探索中,经过争论、反复、坎坷,我党终于认清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面相与发展规律,对市场经济有了成熟的、清晰的、准确的科学定位。我们知道,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计划工作的主观性因受制于道德、人情关系、理性能力都难以事无巨细地精准、科学。有一则寓言故事说,一只驴,又累又饿,来到了两堆干草面前,欣喜若狂,它跳起了舞蹈;但是,有一个难题等着它,即它如何最大化地消费这些干草?理论先于行动,但它又如何能计算出最大化的消费方式?它在冥思苦想中逐渐失去了知觉……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强大的、无处不在的计划所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来看,马克思的经济学“导师”亚当•斯密还是比较正确的:市场经济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能够创造秩序、一定程度的平衡、发现公共利益。这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发展的动力与纠偏的功能。因此,我们在这个意义上说让市场归位,使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等于是说“市场调节为主”、“市场调节是基础”。当然,自亚当•斯密以来的近三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可能认识不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唯利是图、垄断障碍、调节滞后、冷酷无情。所以,我们就要用政府调节去矫正、补充市场的功能,使之更好地平衡并朝着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公平目标前进。我们既不提“计划调节为辅”,也不提“计划调节为主”,我们提倡在市场决定性地配置资源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好”既是对权力的限制,也是对权力的要求。

政府太强大即是以计划为主,市场经济可能要被政府压垮;政府调节能力太弱,矫正市场的能力不足,经济发展不够理性,人民要被拖垮。这就需要我国进一步探索:政府的权力范围与作用方式;政府调节行为的合规化。因此,我们把政府改革目标定义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于是,我国政府改革将主要围绕两条线索展开。一是政府可被授予哪些经济调控权力,这就是政府的权力清单课题。如果说,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那么,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政府的正面权力清单,要在试错中确定其调节权力的所在区域,也要在探索中确定调节方式的组合拳。而所谓“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要规范我国现有的8000部左右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多如牛毛的行政规章以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防止其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私搭乱建”,扰乱市场经济,破坏法治建设。二是政府经济调节权力的控制问题。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权力,我党提出:第一,确定科学决策的考量指标———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第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第三,建立法定机制,即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第四,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第五,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第六,加强民主建设。马克思讲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同行。发扬民主,就是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全会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经济法治的法律配置

依照一般法理,经济法治是民商法、经济法,辅之以劳动法、环境法、刑法等法律。在此,主要想谈一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如何搭配以较好地达到控制市场经济的目的。民商法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创造市场主体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自由空间。就像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无论如何,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经济规律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所谓计划调节,就有可能成为无所不包、能够吞噬一切的“黑洞”———自负自大、超级癫狂。因此,我国首先“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这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马克思讲,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里的“平等”以尊重商品所有者的产权为前提,以契约精神为道德精髓,以形式平等为价值目标。产权保护,意味着公有制产权、私有者产权一律平等,一律受到法律的神圣保护;而马克思所说的“天生的平等”的含义,则意味着市场主体讲究诚实信用,一诺千金;要求亲兄弟明算账,一切放在纸面上、阳光下;其行为更是服从公认规则,非抢非夺,文明交往。这些权利、精神与理念,实际上都可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的“自由”加以概括。换言之,民商法的任务的就是要保护自由竞争。社会主义的“自由”与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同:资本主义的自由就是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自由(马克思语),而社会主义的自由则是广大人民群众自我做主、自我发展、共同富裕的自由,自由中包含更为丰富的公平的含义。社会主义的“自由”也不同于自由散漫或自说自话。

生活中,一些自以为是的自负者常常在自说自话意思上表达但丁的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这其实不是追求自由价值,而是实现了黑格尔所说的“任性”。自由是意志的本质属性,也是道德意志的本质属性。它以道德规律为追求目标,并力求达到至善。康德说过,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如是,自由出于道德规律,自由出于社会责任,自由出于记录道德规律与道德责任的法律,那么,自由则一定是法律下的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则是服从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所确定的普遍规则的自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回到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精神就是:在法律之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体、市场上每一个分散的主体的经济自治权与经济行为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这样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古罗马查士丁尼语)。社会主义最终要建设的是属于人民的、更为公平的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围绕“公平”价值,四中全会决定多处强调:“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等等。所以,如果要说,中国的市场经济与美国的市场经济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可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竞争更偏重于公平的市场经济或公平竞争,而美国的则偏重于自由经济或自由竞争。笔者认为,虽然,民商法也强调平等、公平,但其更偏向于形式平等、形式公平。例如,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机动车车主要向负有责任的行人负责一点赔偿责任,这种公平,偏重于安慰的性质。一般地,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注意: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它妨碍了自由意志的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德国民法放弃了公平责任原则,而日本的小口彦太教授也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妨碍了过失理论的发展,“而且有导致中国侵权行为法体系解体的危险”。公平竞争,一般来说,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以比较公平的竞争起点、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接受来自法律对竞争过程与结果的矫正准则的约束、最终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竞争的起点、竞争的过程、竞争的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而确立竞争公平的矫正规则———起点或结果的调整、竞争过程的强制、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等主要由经济法加以规范。对结果也就是起点的调整主要是税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未来可能还要制定遗产法);竞争过程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企业社会责任法。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4篇:经济知识常识范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经济师;职业定位;职业价值

经济师是由国家人事部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的一群人,他们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能够运用自己的所学对国内的长远经济态势做精准的分析,并结合企业发展的状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对于企业而言,经济师就是把握航向的舵手,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意见直接影响企业决策,掌握企业的命脉。现如今,企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特别是对于大企业而言,要想掌握精准发展的方向,在市场的比拼中站稳脚跟,就必须强化管理,突出经济师的作用和优势。下面就对经济师职业定位和职业价值做一个简单的阐述,从而帮助他们摆脱浮躁情绪,树立良好的道德修养。

一、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师的职业定位

经济师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他们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在职业定位上体现出诸多特点。首先,战略决策。经济师是企业的高级管理者,他们对市场的发展方向、企业的经营都有独到的见解,甚至可以说把握着企业的命脉。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一方面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又要面向市场提出合理的经营计划,对潜在的经济风险做出预测,在企业决策拿不准主义的时候还要给出可行性意见,起到战略决策的重要作用。其次,企业经济改革的军师。经济师又被企业称为“军事”,究其原因在于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负责整个公司经济制度的制定、内部结构的调整、宏观经济的把控以及人员流动的分配。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经济师必须要树立创新思维,积极参与竞争,掌控好企业的全局。同时,协调好各方力量,通过科学的规划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最后,风险预测。市场是动态化的管理过程,在整个运营中会遇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一旦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的预估,很容易给企业带来不可估计的后果。基于这样的情况,经济师要对市场发展的动向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迎合市场新特点,变被动出击为主动防御,并找到适合企业发展的新道路。

二、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师的职业价值

职业价值是经济师工作成就感的主要来源,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作为企业的管理核心,必须要充分运用自己的优势,对专业知识做一个整合应用,顺应市场发展的新特征彰显职业价值。

(一)建立经济师科研带头人制度

企业蓬勃发展的动力就是科技的创新,它是走出经济困局,在市场经济中保持不断前行的内在动力。在这方面,经济师拥有先天优势,通过创建以经济师为核心的科研组织,企业可以集中最强大的科研力量来攻克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技术难题,促进一些优秀的经济统计方法得到有效的论证、推广和利用,也能保证经济师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为企业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或者依据。

(二)掌控全局,立足高远

经济师是企业的主导者,他们要对企业经营的风险做一个预测,担任改革的总军师。因此,在新常态的经济背景下,经济师要牢固树立新思想,扎实理论和专业基础,做到随机应变。同时,面对市场动态化的发展形式,企业经济师要准确做出判断和预测,明确市场发展目标,运用多元理论走出固有局限性。当然,经济师还要与企业管理者通力合作,完善监督体系,凝聚全体职工,提高工作效率。

(三)勇于冒险,着重管理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经济师,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做出准确的预测,他们必须要具备较好的品质,一是要勇于冒险,二是要强化管理。概括来说,面对市场纷繁复杂的局面,企业经济师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应对体系,摆脱过去的陈旧思想,敢于探索和创新,拓展自己的眼界。但是,职业经济师的职业特殊性又要求其在进行经济市场预判、做出决策以及执行决策时谨慎小心,这就要求职业经济师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学习中必须严格着重自我管理。首先,职业经济师必须主动学习国内外各项相关改革举措,以保证自身能有效应对由于政策改变产生的经济市场变化,从而保证企业能在快速变化的经济市场中站稳脚跟;其次,职业经济师还应加强自我综合素质提升的管理,通过学习各方面理论知识以及增加实战阅历,提高自身信息接受和分析、处理的能力。另外,经济师还要对整个企业职工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对与职工进行沟通,站在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帮助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尽可能地排除主观因素,做出最为正确合理的决策。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经济新常态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市场趋势,应对激烈的竞争,企业要立足实际,完善管理。而经济师作为企业的重要负责人,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他们要对市场风险做一个深入的判断,立足长远掌控全局,注重严格管理,并做好职业定位,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理念,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实战经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波,郑志辉.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师职业定位与职业价值[J].低碳世界,2017,(23):268-269.

第5篇:经济知识常识范文

统一并联结于制度伦理范畴,是制度伦理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把二者割裂开来,突出强调哪一方面都是片面的。制度蕴涵什么样的伦理,伦理就应当有什么样的制度。研究制度不仅要涉及制度本身的道德评价,还要研究道德评价对制度稳定与变迁的影响。同样,研究伦理不能仅限于探讨自律的、形而上的道德,还必须考虑法律化的、体制化的、制度化的道德。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在道德评价取向上是一致的。制度伦理不仅强调了制度设计和选择的伦理价值尺度,还突出了伦理建设的制度化取向,其实质就是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的辩证统一。

二、市场经济下制度伦理建设的必要性

马克思指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道德‘思想’一旦离开利益,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利益是制度伦理产生的价值基础,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制度伦理建设具有可能并成为必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看不见的手”、政府调控、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以及非制度化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约束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具有道德性,但是并没有解决“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冲突、私利与公利的矛盾。其必要性具体如下:第一,市场经济下“看不见的手”、政府调控和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等有其所管涉不到的方面,另外制度管理的滞后性与缺位性使制度伦理引入市场管理成为可能。同时,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新旧伦理观念冲突,价值观多元化,是非善恶界限不明确。为了使市场主体知善恶与明是非并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与行为抉择,就必须以制度伦理的形式对新旧伦理观念的冲突、价值观多元化和那些不明确的观念加以区分和界定。第二,市场主体不仅是经济主体,也是道德主体。作为道德主体,其内在道德性的形成、道德意识的培育,必须依赖于明确的、直接的道德规范的指引。不可否认,“看不见的手”、政府调控、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均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主体做出外部合乎道德的经济行为,但不能为其提供明确的道德指向,从而使其逐步上升到自觉的道德境界。非制度化的一般性伦理原则、道德规范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市场主体合乎道德的经济行为,但是如果市场主体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或经不起诱惑,就不可能促使其做出合乎道德的经济行为。制度伦理正是以制度的外在强制性、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明示性,从内外两个方面促使市场主体做出合乎道德的经济行为。第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道德的经济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健全市场道德和惩恶扬善,一方面要肯定道德的经济行为,提倡讲诚信、守信用的经济行为,并对其给你政策支持和经济奖励;另一方面要严厉惩罚败德的经济行为,让败德行为者付出一定经济代价,从而使不道德的经济行为最终变得不经济。制度伦理就是以道德赏罚为机制,通过表彰合乎市场道德的经济行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让败德行为者暴光并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为市场主体作出正确的经济行为指明了方向。因此,市场经济下的制度伦理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三、市场经济与制度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