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

人口与计划生育精选(九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

第1篇: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OLOR:black">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第三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七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已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第2篇: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

二00八年,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贯彻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结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全身心地为育龄群众服务为宗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寓管理于服务,使广大育龄群众婚育观念进一步转变,人口出生素质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促进了全镇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责任明确一是健全组织,加强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年初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同志任组长,镇长***同志、分管副镇长***同志任副组长,计生、公安、工商、司法、民政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镇计生领导小组就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关爱女孩、“三结合”基地建设、“六清理六落实”等工作,先后召开六次计划生育专题会议,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解决。二是完善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年初,镇出台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决定》(***发[2008]3号)的文件,对2008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并进一步明确了党政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与各村(居)委会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村按照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切实形成了纵向到底的良好目标管理体系。镇计生领导小组采取平时抽查与半年、年终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对各村全年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对未完成计划生育指标的村,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被“一票否决”的村将被取消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将被免职或被罢免,所在村的驻村干部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转变婚育观念,营造良好氛围我镇结合工作实际,用科学的知识、丰富的内容、热情的服务,以转变群众婚育观念为出发点,采取经常性宣传、节假日宣传和重大计生运动宣传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渗透力。今年以来,我镇重点结合“关爱女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60周岁以上计生人群奖励扶助和“六清理六落实”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在场镇、通公路的村社和重点人群中加大了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刷写标语、流动宣传车、板报以及已婚育龄人群与计生干部面对面咨询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育龄人群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转变观念。今年,共发放各类计生宣传资料30000余份,与网络电视站联办专栏4期,办板报6期,刷写标语80余条,营造了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氛围。

五、依法治育,整顿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认真查处违法生育对象,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计划生育工作严肃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体现。今年6至8月,我镇以“计生‘六清理六落实’工作”为契机,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了整顿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的依法治育工作,及时对清理出的违法生育对象进行了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对违法生育对象定性准确,处理标准统

一、程序合法。一是在清理落实期间动员各方力量,行动迅速,做到了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建立了以镇党委、镇政府领导牵头,镇村干部为主、部门事业干部配合、计生干部服务、群众参与、协会会员监督的全员动员、立体运作的工作体系,大力宣传贯彻生育政策,做到家喻户晓、童叟皆知,对违法生育对象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二是对违法生育对象依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履行能力拒不缴纳的,申请了乐至县人民法院强制征收;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坚持并规范了分期缴纳制度。在整个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中,严禁随意降低征收标准,严禁征收人情款,同时杜绝了以罚代生等不良现象。由于宣传到位、措施得当,全年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10余万元。增强了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巩固了人口计生工作的清理成果。三是严格执行“七不准”和“十禁止”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做到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杜绝了因执法不当而引发的复议、诉讼或恶性案件的发生。七、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一是加强了验证、办证工作。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年共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00本,验证85本。二是每季度由计生办牵头,协同公安、工商部门,对外来流入人口进行登记、造册,与常住人口一样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对计划生育重点户实行单独建档,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推动了人口计生政策的落实。三是每月由村(居)计生专干采集流出、流入人口基本信息,定期上报镇计生办,并实现微机管理。四是做好全国流动人口信息网上交换工作,按时定期回复、提交流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确保信息畅通。九、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工作能力一是加强了计生办、服务站的内部管理。定期召开计生干部会议,加强对计生专干和服务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并明确细化了分工,在工作中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业务工作。二是加强了对村计生专干的业务培训。在每月的报表例会上,以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了村专干的整体素质,确保了村级计生工作的落实。

十、存在的问题

1、由于群众生育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违法生育现象仍比较突出,各村计划生育形势依然严峻。2、人口与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开展差,基础工作不够扎实。3、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尚不能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生殖健康监测工作须进一步加强。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困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进一步增大。5.部分镇村干部作风漂浮,责任心差,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部分村“两委”对计生工作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3篇: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

一、为什么要开展清理清查

近几年来,我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省、市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中,屡屡出现问题,主要原因是底子不清,情况不明。从现在起,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我县计生情况来一次彻底的清理清查,相当必要,也相当重要。

首先,从全国大局看,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这项政策已经执行了几十年,而且还将继续坚持下去,常抓不懈。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这一《决定》的出台,充分说明这项基本国策只有越来越紧、越来越严,不会放松,始终是党委、政府必须抓紧抓好的大事。

其次,从省市对我县计生工作重视程度看,改变我县计生落后面貌已成为我县当前头等大事。市委陈建华书记到任不到二十天,到我县调研时讲了三件事,其中一件就是计生工作。市委五届三次全会,把转化计生三类县写进了市委工作报告。6月6日,市委专门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研究紫金计生工作,并就这一工作下发了《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这是建市以来第一次。随后,市里派出了由21人组成的计生督查组,抽查了六个镇的六个村,结果令陈书记、刘市长大为震惊,仅六个村就瞒报、漏报了70多人。就凭这一抽查结果,我县今年计生考评肯定会被“黄牌警告”。市领导听完督查组汇报完后,当即作出指示,加大对紫金计生工作的扶持力度:一是给钱。市财政将给紫金下拨50万元的专项资金,就计划生育工作下拨资金,这也是建市以来第一次。二是给人。由市委一名副秘书长带队进驻紫金。市委、市政府每个季度对紫金计生工作检查、督促一次,并向全市通报。三是给政策。经过陈建华书记的多次努力争取,省相关部门同意对紫金给予照顾性的政策,即至9月初清理清查出来的往年出生漏报人口不计入当年出生统计年报和人口数,列入年末人口总数统计,不作为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依据。

第三,从我县计生工作现状看,自从省对县的人口与计生工作实行类别管理以来,我县是全市唯一连续七年处于三类地区管理的县。这项工作如此落后,与紫金人民的精明能干很不相符,不仅拖了全县各项工作的后腿,还拖了全市的后腿。县委书记、县长年年都要参加省里的小灶会,而且省、市召开计生工作会议,紫金都要被点名批评。

因此,在这种形势下,我们除了把清理清查工作做好,别无选择。在此之前,县曾召开了一次清理清查动员会,各镇也进行了清理清查。但据我调查了解,上次的清查很不彻底,有些镇村领导有顾虑,担心如实上报会有后果,所以漏报、瞒报了不少数字。现在说清楚了,清理清查出来的人口不但可以光明正大地到派出所入户,而且不列入计生工作考核内容。希望同志们一定要认识到这次清理清查的重要性,抓住机遇,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切实把清理清查工作做好,确保今年不被省“黄牌警告”,明年迈进二类。如果清理清查不彻底,仍出现市督查组抽查出现的问题,肯定会被省“黄牌警告”,也辜负了市领导对我们的支持和期望。

二、怎样开展清理清查

为什么要开展清理清查,已经讲得很清楚,具体怎么做,我认为,必须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1、统一思想。应该说,开展清理清查工作大部分领导干部都很支持,觉得很有必要。但也有小部分人在打小算盘,怕因为这项工作影响他的前程,采取不表态、不吭声的态度,消极对待。在全县计生工作如此被动,在市委、市政府如此关心重视并采取如此强硬措施的情况下,无论哪级领导班子、哪位党员干部思想不统一、开小差都说不过去,都是没有政治敏感性、没有大局意识的体现,说到底就是没有和市委、县委保持一致。我再次重申,一些镇村干部怕因为这次清理清查得罪人,到换届选举时选不上的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因为,你没做好这次清理清查工作,恐怕连下次选举的机会都没有了。希望同志们以大局为重,以紫金经济发展为重,以紫金干部成长为重,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上来,统一到下死决心、敢动真格、背水一战的具体行动上来,以实际行动支持这次的清理清查工作。

2、明确要求。这次清理清查工作有三项内容:一是清理清查往年瞒报漏报的人口;二是清理清查“四术”库存量;三是清理清查流入流出人口。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紧紧围绕这三个内容,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全力以赴开展清理清查工作,确保清查彻底、不漏一人。

3、落实责任。这次清理清查采取包干负责制,镇委书记、镇长对全镇的清理清查负总责,村支书、村主任对村的清理清查负责,驻村镇干部对所驻的村负责,包片村干部对自己所包的户负责,开展地毯式清理清查,做到不放过每一栋房子,不放过有人住的地方,哪怕是茅草房、深山老林也要去查,防止有人躲避计划生育。外出人员也要登记,防止在外偷生。此外,派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防疫部门都要行动起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还有卫生局,也要认真核对农村合作医疗名册和户口。总之,要通过落实责任,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4、加强督查。县委、县政府将从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人大、县政协、县计生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此次清理清查工作进行抽查,每个镇至少要抽查两个村。对出色完成清理清查工作的镇村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并报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备案。对清理清查工作不彻底、弄虚作假的镇村干部,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兑现“一票否决”,决不手软。

5、严明纪律。县委、县政府将出台《关于在全县开展计划生育清理清查活动的意见》,初稿已征求了县几套班子成员和镇委书记的意见,这几天内下发。《意见》规定,清理清查结束后,凡在县级以上检查考核中,发现仍有往年出生漏报的,分别对镇、村干部作相应的组织措施,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制订如此严厉的措施,目的不是针对我们的干部,而是确保把工作抓好。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如果计生工作被“黄牌警告”,我们的很多干部都要受牵连、受处分,到那个时候,仅计生工作就够我们忙、我们累,很难再顾及抓发展、抓稳定的大事了。

第4篇: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工作资料来源于/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第5篇: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时期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把新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总体规划,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搞好基层基础建设,突出宣传教育,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符合政策生育率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全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新时期我县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总和生育率继续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8%以上;到2010年平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以下,年平均自增率控制在5.5‰以下;到2020年平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以下,年平均自增率控制在5‰以下;实现农村人口的合理流动;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普及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关爱女孩活动,新生人口性别比继续保持正常;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积极稳妥开展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和“少生快富”工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为我县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展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即实现人口零增长)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任务

未来二十年是我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县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坚持以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方针,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探索适应新时期农村的具有凤县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推动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依法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坚持现行生育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全县农村继续大力推行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制止违法婚姻和违反政策的生育,稳定符合政策生育率;在坚决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农村新生人口素质的提高,稳定出生人口性别比。要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法规规范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使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流产等行为,杜绝溺弃女婴的现象。

(二)加强农村宣传教育工作,深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

坚持宣传教育的首要地位,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初步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到2010年,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知识接受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的育龄夫妇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包括一种紧急避孕方法)的使用、安全性及特点,了解优生优育知识,95%以上的育龄人群了解安全等知识;到2020年,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知识接受率达到98%以上,95%以上的育龄夫妇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包括一种紧急避孕方法)的使用、安全性及特点,了解优生优育知识,98%以上的育龄人群了解安全等知识。100%育龄人群知道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场所;建好用好“关爱女孩”活动公益基金,形成全社会都来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全县千人以上村到2010年全部实现人口学校电化教学,充分发挥村级人口学校的作用,对广大育龄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开展对育龄群众的优质服务

继续加强村级服务阵地建设。各村级服务室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做好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为群众提供优质技术与咨询,逐步扩大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范围。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监控,进一步完善和推行二孩生育全程跟踪服务和定点生育制度。健全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网络,积极推进避孕药具管理改革。重点加强农村特别是双石铺、凤州地区药具供应网络建设,保证避孕药具免费供应,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

(四)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和传递,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加强村级统计队伍建设。改进基层统计帐表卡册管理,加强对出生缺陷、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发挥统计的监测和导向作用。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聘任上岗制度,从源头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新时期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摆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班人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认真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符合本地农村实际的工作规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2次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把新时期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县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对各乡镇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落实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评制度,严格兑现奖惩,坚持“一票否决”制度,把各级干部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落实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考核政绩、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稳定可靠的投入保障机制

要按照中央《决定》的精神,“十一五”期间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要继续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投入水平,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社会资金,采取社会赞助、捐助等方式,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基金。改革完善县对乡镇经费投入方式,实行基本投入和项目投入相结合,对那些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进行投入。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专项资金。要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经济处罚行为,管好用好各项计划生育经费,充分发挥资金效应。要把资金投向的重点放到乡村两级,保证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社会激励和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注重利益机制在家庭层次上的引导作用,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性。大力推行“三结合”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从2006年开始,全县要建立起1个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水平、有一定效益的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示范基地和20个乡镇级“三结合”项目示范点,带动扶持600户计划生育家庭达到或超过小康生活水平;到2010年,全县要建立起2个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水平、有一定效益的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示范基地和30个乡镇级“三结合”项目示范点,带动扶持1000户计划生育家庭达到或超过小康生活水平;到2020年,全县要建立起3个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水平、有一定效益的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示范基地和60个乡镇级“三结合”项目示范点,带动扶持2000户计划生育家庭达到或超过小康生活水平。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进行奖励扶助,实行“少生快富”工程,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基层控制人口的能力

新时期全县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在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基层特别是村级控制人口的能力。要以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统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全局,把“村为主”战略真正落到实处。要以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为载体,不断巩固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水平,提高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机制,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把计划生育作为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十星级文明户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考评办法

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改进考评办法,加大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逐步把群众满意程度列入重要标准,达到重点突出、简便易行、客观公正和切实有效。新时期,县计生局每年将对5-6个乡、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分析研究倾向性的问题,全面、准确把握工作状况。要继续对各乡镇实行分线考核。对计划生育政绩突出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予以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建设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乡村两级计划生育领导班子建设,把它们建设成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坚强领导集体。要大力加强乡镇、村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责任、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基本稳定。要加强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站要有一名懂医学、会管理的业务站长,乡镇服务站至少要有1名具有医学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做到人员结构合理、技术过硬、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

第6篇: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7篇: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

〔实例1〕某调查报告称,某村2001年出生婴儿10人,其中男婴6人,女婴4人,出生性别比高达150,严重失调。

〔实例2〕某乡给某村下达人口计划,其中一项指标是计划生育率,要求当年的计划生育率不低于95%,而该村一般每年出生不足20人。

〔实例3]某地计生委根据群众举报,查出某县一个超生5胎的情况,据此称该县超生问题严重。

〔实例4〕某县总人口不足50万人,近年来在孕妇中推广服用“福施福”。上级要求检查服用“福施福”后,人口缺陷发生率是否逐年下降。还有不少地方把孕产妇死亡率是否逐年下降当作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的考核内容。

这几个例子所出现的问题都是以个案或少量发生的情况,说明一个地方宏观的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所分析的对象(人口)或事例具有群体性,这个群体是由每个个体的人或事件集合而成。每个个体是否发现这种现象是偶然的,作为表现群体规律的统计数据,只有当群体具有相当的规模后才有意义。群体的规模太小,尽管对每个个体的统计是准确的,指标的计算也是正确的,但计算结果并不能客观地反映群体的规律。

如实例1,一个村的出生人数仅为10人,计算的出生性别比要么是100(“绝对平衡”),要么就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实例2中计划生育率受出生总数的影响,要么计生率正好100%,只要有一个计划外出生,计划生育率就低于95%。例4涉及的出生缺陷发生率或孕产妇死亡率一般统计时均以10万作为分母,对于一个县,每年出生几千人或1万多人,即使按照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发生的平均水平,每年也只有几例,偶然性很大,在统计数据上很难表现为逐年下降。至于例3,以一个特例说明全县的情况,更是欠妥。各种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教材上并未说明各项统计指标适用的人群至少要达到多少,但一般说来这些统计指标绝大部分不能用于分析规模在几百人到一千多人的村级情况,许多指标在县、乡级使用也不太合适。多年来各级是通过报表收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报表由上级制发,基层单位按统一的口径填报每个项目,然后逐级汇总、上报。这样以来,上、下级的报表式样相同,只是数量大小有差别,于是,上级单位计算哪些指标,下级单位“照葫芦画瓢”计算相同指标。特别是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后,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要逐级分解、落实,相应地,工作指标也被层层分解,上一级控制的指标(如出生率、计划生育率)也被一直套用到基层单位。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的要求很容易被忽视。

2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实例5〕1995年8月,在全国上半年人口形势分析会上,某省计生委分析本省当年上半年二孩出生数量比上一年同期减少的原因时称,由于自当年起全省广泛推行“三结合”,许多群众为了发家致富,主动退出二孩指标,于是二孩出生明显减少。笔者的同事立即对此理由提出了置疑:既然是主动退出二孩指标导致二孩出生减少,那么原来应在1995年上半年生育二孩的妇女至少在1994年上半年就应退出二孩指标,而那时候,该省并未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至于1995年上半年开展“三结合”后退出的二孩指标,其二孩出生减少的效果应在1996年以后才能表现出来。群众退出二孩指标与二孩出生数量的减少在时间上出现了“矛盾”。

〔实例6〕许多文章分析妇女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的孩子越少。

这两个例子说明分析人口出生数量的变化应考虑人口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口首先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口,具有自然属性,同时,人口生活、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具有社会属性。人口现象的发生既受自然属性的影响,也受社会属性的影响。从根本上说,社会属性对人口现象的影响和制约是有条件的、间接的。而自然属性的影响和制约是无条件的、直接的。社会属性的影响和制约常常要通过自然属性来实现。在分析人口现象的时候,首先要解释人口的自然属性,然后再解释社会属性。就实例5而言,从妇女退出二孩指标到二孩出生减少,至少间隔10个月,即妇女的怀孕期,无论推行“三结合”力度多大,妇女10个月的怀孕期不能缩短。退指标的发生与出生数的减少在时间上不“同步”,至少要“滞后”一年。也就是说,1995年上半年因开展“三结合”妇女退出二孩生育指标不会影响这个时期的二孩出生数量。关于实例6,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属于社会属性,妇女受教育水平提高,的确会影响其生育行为。然而,影响生育的自然因素,直接因素是避孕节育行为,具体地说,影响生育的生物因素包括推迟结婚(不发生)、采取避孕措施和流产(终止妊娠)。妇女文化程度影响到上述生物因素发生变化(如文化程度高,能够更好地掌握避孕知识,可以提高避孕的有效性,减少怀孕的可能),并通过上述因素影响生育孩子的数量。直接讲文化程度与孩子数量的关系,未免有些牵强。

3定量与定性

〔实例7〕各地每年都要分析当年的人口形势,将当年的数据与上一年的数据进行对比。许多分析报告在列举了对比数据后得出结论:“今年的工作比上一年有明显的进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如果我们仔细察看各项指标的数量,发现变化并不大,如计划生育率由88.5%上升到89%,出生率由15.4‰下降为14.9‰(这其中由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也能导致出生率下降),多孩出生由165人减少为149人,多孩率由2.2%下降为2%等等。根据这些数据的变化,得出的定性结论应当是:“工作稳步发展,人口增长保持平稳的态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分析主要是指对数据的分析,并由“定量”的描述引申到定性的判断。如果忽视定性的分析,那么,所谓定量分析不过是数量变化的文字描述而已。把握好定性分析的关键在于,定性分析应以定量分析为基础,即“定量”在前,“定性”在后。那种先“定性”,再计算数量变化的做法,违背了“定量”与“定性”的基本规律。这样进行的定量分析,只是给定性的结论加一些数量的点缀。

4模糊和精确

〔实例8〕某地区的一份材料称,根据20年来每年总和生育率的变化,推算本地区20年来少生了1831275人。

某县计生委利用农村赶集日人口比较集中的机会,出动服务车,设置咨询台,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知识,提供咨询服务。县计生委的汇报材料称,“一个月来在集日上接受宣传、咨询的群众累计达到127328人次”。

乍一看,实例8和实例9中的人数和人次数的统计和计算十分认真仔细,数字如此精确,令人钦佩。但转念一想,不免生疑:实例8中利用总和生育率计算少生人口,需要以年龄别生育率与分年龄妇女人数相乘计算出生人数,一般来看,每个年龄组的计算结果都不会是整数,只好四舍五入。每一年若干个年龄组累计下来,个位数已经含糊不清了。再把20年的少生人数累计起来,怎么可能精确到个位数呢?况且20年间,该地区的人口并非处于“封闭状态”,各年龄组人数因为人口迁移而变化,也会影响到计算少生的数量。至于实例9,在一个开放的、人们频繁走动的集市上,如何判定哪个人接受了宣传,哪个人接受了咨询,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即使有标准,实际操作中也很难把握,因此,根本没有可能逐人统计。实例8、实例9中看似精确的数据令人感到滑稽,倒不如模糊一些,说“20年大约少生了18万人”,“一个月在集市上接受了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服务的人次达10余万”,或许有几分可信。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口和计划生育所涉及的是宏观层面的事情,与此相应的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是大致的状态或趋势,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做到精确。许多同志在应用统计方法时,往往注意的是方法本身的定义和计算过程,而对计算中数据的来源不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属于社会经济统计范畴,很多数据是通过抽样调查获得,允许有一定的误差;即使是全面的调查(如人口普查、全局报表),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干扰或影响,存在着调查误差,这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数据存在一定的误差,这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特点之一。超级秘书网

5原因与结果

〔实例10〕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人口出生率每降低1个千分点,人均GDP提高多少个百分点”的说法。这种说法的依据是利用相关分析法对全国各省的人口出生率和人均GDP的数量变化进行计算,得出二者之间的函数关系式和相关系数。把人口出生率作为自变量,看自变量的单位变化影响因变量(人均GDP)变化的数量大小。

第8篇: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

文章标题:新形势下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

人口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事关社会可持续发展。党和国家始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作为基本国策长抓不懈。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笔者谈几点微薄的见解。一、坚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毫不动摇地把控制人口数量作为主要任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关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毫不动摇地把控制人口数量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主要任务,进一步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措施,巩固和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努力把计划外生育降到最低程度,确保低生育水平的长期稳定。二、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断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从行政命令转变到优质服务上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不断拓宽活动的覆盖面,充实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确保宣传品进村入户率达到100%,广大群众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完善技术服务设施,提升技术服务能力。继续深入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切实做好对育龄妇女节育环、怀孕和疾病的“三查”工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努力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生命质量。三、坚持以依法管理为保障,全面提升计划生育管理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五规”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技术政策、处罚政策和实施环情孕情检查、出具各种证明等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确执法,程序执法,文明执法,坚持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规范生育秩序,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四、坚持以落实奖励优惠政策为导向,进一步推进婚育观念转变。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法定内容,依法落实好奖励优惠政策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切实把奖励扶助制度、向育龄群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对计划生育子女实行减免九年义务教育杂费、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三结合”工作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能真正享受到实惠。全面启动“关爱女孩行动”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的社会新风。五、坚持以综合改革为动力,努力实现基层基础工作新突破。全面推进以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信息化管理和建立综合治理机制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改革进程。在合格村建设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村民自治,落实“村为主”战略。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和乡、村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使乡镇计生办、村活动室上档次。认真贯彻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业主、房主管理责任,坚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两单一卡”管理措施,严格“一证管多证”的制度,强化内管与外联的措施,确保流入人口持证率和流出人口办证率分别达到90%以上。六、坚持以目标考核为核心,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三线”考核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不断强化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完善部门垂直负责体系和横向协作配合机制,努力构建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健全以“三个一”为主的领导体系、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体系、以“三查”为中心的技术服务体系、以“一票否决”为核心的考核奖惩体系和依法行政的管理体系,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长足发展。

《新形势下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网,本站为所有正式会员免费提供文章查找帮助。欢迎阅读新形势下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

第9篇: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

##县争创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动员大会召开后,县药监局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了省、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和##县《关于县直部门履行争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工作职责分工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县药监局的职责和工作目标,成立了以局长马秀宏为组长,副局长史柯为副组长,范会平、陈杰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实施方案,按照职能分工,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整顿和规范计生药械市场秩序

三、努力做好薄弱村帮促工作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