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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依法行政论文精选(九篇)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

第1篇: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我国目前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中,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其日常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行政法及道路运输有关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进行。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

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法规范的作用。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涨,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权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体现上述精神,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及规章设立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略述如下。

1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 听证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3 申辩和质证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4 职能分离程序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 说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讲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说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 资讯公开程序

第2篇: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根据宪法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决定》及全市依法治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保证我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制度化,确保我市提出的奋斗目标的实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平安龙岩”、“平安单位”,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要求:

(一)依法治路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民主法制健全、社会文明安定为基本目标,认真落实依法行政、法制教育、法律服务等各项任务,全面推进各项事业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转变,逐步实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闽西公路交通建设的文明法治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依法治路工作的总体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落实,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利得到有效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执法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制度,依法行政的水平有较大提高;各行各业和城乡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成效显著,为建设“平安龙岩”,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依法治路工作要求:确立法治先行的观念,坚持做到重依法、重公正、重基层、重领导、重合力、重保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学习环境和守法、遵法、执法的环境,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公,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必惩。结合公路部门的工作实际,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为工作基础,努力实现观念、职能和管理的根本转变。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感,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廉洁奉公,依法管理。加强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抓好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和队伍作风建设,培养和造就合格的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法行政、依法治路提供可靠保证。抓好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平安龙岩”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促进生产力和社会全面进步,进一步提高公路部门依法管理水平和职工的法律素质,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1、深入开展“四五”普法教育和“四五”普法验收工作,为开创“五五普法”教育奠定良好基础,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注重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2、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交通公路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职工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职工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

3、要紧紧围绕交通和公路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重宣传交通经济管理,特别是整顿规范交通建设和公路养护、建设市场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入世贸组织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宣传维护公路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与保障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4、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治路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为核心,以强化监督机制为保障,以法制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路进程。

5、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建设。

(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机关办事效率。

实行政务(厂务、事务)公开与承诺制度,努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效能监督力度,增强公路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廉洁、高效、文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洁从政,增进行政效能,真正提高机关整体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转变管理方式,树立依法管理理念。

改变过去习惯于主要依靠政策、计划和行政命令管理事业的模式,逐步推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良好办事程序。

一是结合学习《公路法》在全局范围内推行以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为中心,推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达到管养分离,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路养护管理中,不断提高养护职工的出勤率和劳动工效,激发养路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保障公路的安全与畅通。二是结合《公司法》,组建事企分开的公司制企业运行模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公司坚持依法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依法订立经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部门依法行政、以法治路的行政执法职能的体现,是公路部门的“窗口”岗位。我们将从抓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入手,引导路政执法人员强化“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进一步整顿路政队伍作风纪律全面提高路政队伍整体素质,内增素质,外树形象,展示路政队伍优良的社会声誉、执法形象、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是:以《公路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全面开展公路环境综合整治,以法治路,重点清理占道贸易、违法建筑等侵犯路产路权行为。继续加大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对超限超载运输进行标本兼治,出重拳、下猛药治理超限超载这一“顽症”,保护路桥,关爱生命,巩固来之不易的公路建设成果,力争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使龙岩这一全省超限“重灾区”现象得到缓解。全面改善和提高公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的整体功能。扎实推进创建“闽西千里文明风景长廊”活动,营造“畅、洁、绿、美”的闽西公路路容路貌和交通环境。将路政目标管理规范和要求融入行业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切实加强县级路政管理所、超限检测站点的规范化管理,完善路政人员绩效考评机制,以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为契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形成“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工作作风。增强路政管理的透明度,做到执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提高路政执法工作水平,摒弃“暗箱操作”,倡导“阳光工程”,使路政管理行为变成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构建“人、车、路”和谐环境的“服务工程”,使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五)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社会安定稳定。

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公路系统安全保卫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和经济犯罪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扫黄”、“扫黄打非”和查禁“”、“”等非法活动的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和事故易发部位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四防工作,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保密措施。充分发挥单位治保会、调委会、治安巡逻队等群防群治组织的治安防范作用,积极排查和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极力消除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不安定因素,力保一方平安。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建设,全力推进“平安龙岩”、“平安单位”创建目标的顺利完成。

(六)建立干部经常性学法制度,不断增强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成为广大职工学法的表率。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各级干部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针对实际,个别辅导;普治并举,整体推进;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推广典型,分类指导;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等学习方式,不断提高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建立干部经常性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每年参加2--4次法制知识讲座学习,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并按规定建立干部学法考核登记制度。把干部的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录用、晋升和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促进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为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提供物质保障。

三、实施步骤:

本规划自2005年起到2009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主要做好依法治市和依法行政的宣传、发动及充实调整各级依法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业依法治理规划。

市公路局依法治路领导小组:

组长:XXX(局长)

副组长:XXX(党委书记)、XXX(副局长、助理调研员)、XXX(党委副书记)、XXX(副局长)

成员:钟XX、张XX、邱XX、刘XX、朱X、陈XX、魏XX、刘XX、吴XX

办公室设在路政分局综合科。

主任:刘XX

副主任:陈XX

成员:戴XX、翁XX、李X、杨XX、徐XX

联络员:刘XX(路政分局综合科科长)电话:xxxxxxx

陈xx(安保科长)电话:xxxxxxx

第二阶段:2006年—2008年。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划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实施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第三阶段:2009年。上半年局属各单位逐步检查、考核依法治理规划的落实情况,查缺补漏。下半年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总结全市依法治市规划实施情况,表彰先进,提出新的要求,推动依法治市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领导要把依法治市工作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机构,明确分工,规划部署,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规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建立健全依法治市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奖惩结合的依法治路工作责任制,把依法治路工作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量化标准,实行目标管理。健全依法治路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依法治路成员联席会议、重大问题请示汇报、信息反馈等制度。完善依法治路工作联系制度。要制定依法治路工作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建立科学的考评标准,注重实际效果。

(三)充分发挥各级依法治理机构职能作用。重视和加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建设,促进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责。

第3篇: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有论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解决的是一种具有很强专业技术性的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从本质上说应该是一种鉴定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专门办案人员,运用其以往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相关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对事故形成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责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司法机关用以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客观依据,是一种鉴定结论[2]。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文))中也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中起证据作用,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鉴定行为分为行政鉴定和司法鉴定,行政鉴定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时,依法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和评判,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的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①。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两者的主体、客体、性质、内容、管辖等都不相同。显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即使是鉴定行为,也是行政鉴定,而行政鉴定也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应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就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②还有论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行政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行政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作的一种行政责任认定[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种行政裁决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作出的一种裁决[4]。但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论是行政裁决行为,还是行政责任认定行为,都是行政活动的一种形式,都是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具有行政可诉性。确切地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5]282行政确认可分为对法律地位的确认和对法律事实的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如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6]119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应是行政确认中确认法律事实的行为③。事实上,早在2002年,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罗伦富案件的判决中,就已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④。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行政可诉性的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部分组成,即总体概括式规定、正面列举式规定和反面排除式规定。从三个组成部分的法律规定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从总体概括式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文已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其法律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条款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而改为“行政行为”,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更加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在内。

    其次,从正面列举式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该条用肯定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八类具体行政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虽然不属于列举的前七项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却符合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当然会影响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或不公平时,就有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再次,从反面排除式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条用否定式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四类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排除的四类行为之列。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与第四类“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但《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曾明文规定: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这些规定都不属于《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法律”。

    迄今为止,在我国所有法律中并未规定道路交通认定行为是由公安机关最终裁决,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第(二)至(六)项,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类行为之外又补充了五类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显然也不属于《解释》被排除的五类行为之列。综上,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没有明文列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第十二条也未将这一行为排除在外;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总体概括式规定和第十一条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应当具有行政可诉性,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行政可诉性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4篇: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一、指导思想

各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使广大交通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理念,促进全系统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为推进依法治省、依法治交工作进程,构建和谐湖北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学习内容

根据我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暨“五五”普法规划和交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任务要求,“五五”普法期间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交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领导干部要重点学习党中央有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等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重点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公务员要重点学习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能力方法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依法行政理论、宪法和公共法律知识,掌握与公务员职位相关的交通专业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重点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重点学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和国家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交通法律法规。

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与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内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要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与交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类交通学校在校学生要重点培养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等,要学习和了解各类交通专业法律知识。

三、工作安排

为增强规划实施的实效性,各单位根据普法重点对象的侧重点,在抓好全面学习的同时,要明确各年度学习的重点内容。

2007年,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宪法》、《公务员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行政复议法》等;交通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公路法》、《港口法》、《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

2008年,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重点学习《船员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2009年,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学习《立法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招标投标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密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规定》等;交通法律法规:重点学习《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

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审计法》、《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节约能源法》、《物权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搞好配合。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各类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之间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做到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点面结合,稳步推进,要自觉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5篇: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由中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历史要求,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治宪方式。因此,通过中共十七大党章修正案,可预测中国宪政未来的走向及趋势。

一、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历史要求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其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执政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主要由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执政的转变。这是因为,尽管执政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高度一致,都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及反映,但又有如下区别:第一,从制定程序来看,法律是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而党推行的执政的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属性;第二,从表现形式和基本要求来看,法律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及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等方式表现出来,一般比较原则,常表现在时效性上;第三,从实施方式和手段来看,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权威强制力,而政策的实施主要依靠宣传教育来推行;第四,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对人的效力来看,政策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要广,可以渗透到各个领域,但其约束有限,而法律主要调整国家权力涉及的范围,并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第六,从稳定性方面来看,尽管法律和党的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强、修改程序较复杂等特点。因此,党要想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使政策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行的准则,就必须将可上升为国家意志力的政策及时转化为法律,依法执政。

党章修正案是中共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的适当修改,要想贯彻落实党章修正案中确立的最新政策主张,使党章更好地发挥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就必须按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加强立法,把党章修正案中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特别是应该把党章修正案中确立的最新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写入宪法,使其成为指导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

二、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

体现了当代中国治宪的重要方式治宪方式系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惯例。尽管中国有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宪法典,也有大量的宪法性法律,但宪法惯例却顽强地生长着,并开始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而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就是中国的重要宪法惯例之一。综观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党章和中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可以发现,总是党章修改在先,宪法修改位列其后。并且,每一次宪法的修改都是为了及时贯彻和落实党章修正案的基本精神,都是为了及时确立党的最新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宪法地位,使其成为指导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可以说,根据党章修正案确立的最新政策来及时修改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使得宪法能够及时地反映执政党重大政策要求,同时也可以保证宪法始终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宪法的“现实性”和“有效性”,这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现行宪法制度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宪法惯例。

自从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中国宪法已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几乎每次修改都是以中共党章修正案为文本,及时、准确和有效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路线、方针和政策,用宪法保障执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例如,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对党章所作的较大修改,1993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对党章总纲进行修改后,1999年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对党章进行修改后,2O04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中共十七大是在中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中共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把中共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战略思想和工作部署写入党章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遵循当代中国的治宪方式惯例,我们应以中共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中共十七大党章修正案为文本,对现行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通过宪法修改来及时、准确和有效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方针和政策,体现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

三、以中共十七大党章修正案为文本修改和完善现行宪法

(一)应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写入宪法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总结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历程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根据中共十七大报告的有关论述,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第八自然段,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并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就在于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所以完全正确并能够指引中国不断前进,其关键也在于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根据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我们应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用根本法的形式把我们国家未来要走的道路和要举的旗帜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社会和谐提供方向指引。

(二)应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全面总结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首次对科学发展观作了完整阐述:“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根据中共十七大报告的相关论述,为了推动全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党章修正案增写了第七自然段,来集中阐述科学发展观问题,并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在党章条文部分的相关段落,还指出: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这就要求我们应在宪法中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共同成为国家的法定指导思想,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可以说,这既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又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三)应将“和谐社会”写入宪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共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与此相适应,党章修正案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段,并把党的基本路线关于奋斗目标的内容,由“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而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必须依靠全体人民的努力。要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搞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写入宪法,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相应地,应把宪法序言中关于奋斗目标的内容,由“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有利于保护全国各族人民群众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有利于国家依法有序、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第6篇: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健全普法领导机构。成立了以总段长为组长,以其他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基层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由各支部书记牵头的普法组织机构,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普法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层层落实了普法领导责任,确保机构、责任、措施、工作、普法五到位,为普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二是抓好规划制定和工作落实。根据《市依法治市办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结合总段实际,科学制定了《公路总段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要求和进程,领导小组坚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专题研究普法工作,审定全段普法教育宣传计划、总结,及时向干部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普法的具体要求,研究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工作等。三是加强检查督促考核。坚持把普法情况纳入整体工作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年度检查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等各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检查中主要采取听、看、查、谈、评的方法,每季度进行一次指导、半年一次督查,全年一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制考试;并将普法工作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必要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普法工作考核不过关的,不能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受表彰奖励,有力的推进了全段学法、用法的工作热情,增强了全段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

二、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法律法规教育

一是建立健全了法制学习制度。从2006年开始,根据总段关于“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重点的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总段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职工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等制度和办法,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二是加强自身学习。为职工配发了普法学习笔记,根据“五五”普法学习计划,结合单位管理工作,先后征订购买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甘肃省五五普法工作手册》以及《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单行本和教材520余份,以领导干部、机关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段务会议、每周一例会等时间,认真学习了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创新理论,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政治文明”、“依法行政”、“人权、物权保护”等新思想、新理论,学习了《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知识。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牢固树立了依法运用权力和制约权力的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路政人员作为执法重点培训对象,在冬训期间,集中对《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等基础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三是学习形式多样。针对养护班站点多线长,施工单位分散的特点,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家讲座辅导与集中研讨交流相结合,巡回授课和图片展览相结合的方式,提出要求规范学,经验交流互帮学,联系实际深入学,开展竞赛推动学,以案说纪警示学,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由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职工作法律知识讲座,经常性对职工进行与公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知识辅导,积极指导路政法律文书的制作,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极力为公路行业依法行政保驾护航。据统计,全段领导干部每年累计集中学习法律法规4次以上,参加市组织的法制讲座8次,举办了《劳动合同法》、《消防法》、《物权法》、《公路法》等法制讲座4次,播放典型案例电教片4次,集中观看“扬正气、促和谐”廉政公益广告2场,举行“全民禁毒”图片展览1次,职工每年自学法律法规时间达到了45小时以上,参加了市法治办组织的法治考试2次,职工参试率97%,考试合格率达到了100%。

三、开展法制宣传,实施法律六进工程

根据省厅及市依法治市办有关要求,总段两级组织开展了以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六进”典型示范工程,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努力营造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利用春节、元宵以及“路政宣传月”等时机,派出宣传车28台次,在公路沿线100多个乡镇和280多家厂矿企事业、各中小学校进行了社会宣传教育,散发以《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重点传单1.36万份,签订路政管理责任书900多份,制作刷新永久性宣传牌24块,法规宣传专栏48期,书写各类宣传标语500多幅,培训专职执法路政人员60人,兼职路政人员90多人(次),通过开展这些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法律法规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提高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增强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法律意识,有效地维护了路产路权完整。在2006年“6·25”全国土地日期间,印发了与公路用地有关的宣传资料,重点宣传了“公路用地范围及跨越公路的审批”等群众最为关心的内容,并在市、县繁华地段设立公路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单9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在2007年“6·26”全国禁毒日,我们举办以“拒绝,善待生命”、“手拉手筑禁毒长城,心连心建和谐行业”为宣传主题,制作展板14面,将禁毒、防毒、拒毒宣传画资料和近百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免费发给群众和职工,让群众职工认识到的巨大危害,增强了全民禁毒的意识,做到了人人拒绝、远离,珍爱生命。2008年“5·12”四川地震发生后,针对广大群众和职工心理惶恐、思想动荡的实际,开展《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预防地震知识的宣传,制作科学应对地震灾害宣传图板,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连续宣传20余天,帮助群众和职工掌握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知识,促进了单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进一步密切了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每年在《中国交通报》、《甘肃法制报》、《甘肃经济日报》、《日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稿30余篇,重点报道依法行政、加强路政管理、整治“马路市场”、公路绿化美化、超限运输治理,及时宣传整治动态和成效,曝光典型违章案件及查处结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路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宣传舆论“鸣锣开道”的作用,营造了依法行政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决策,认真推行政务公开

一是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完善了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公路总段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继续聘请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全段各单位提供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法律咨询,起草公告、声明、诉讼有关法律文书,审定经济合同,案件诉讼等服务,大力推行了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决纠正没有合法依据行使行政执法的行为,不断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制度。针对群众关注、行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与建设“平安交通”、构建和谐行业相结合,相继开展了“管理年”、“基础管理年”、“规范管理年”活动,成立了总段制度清理工作小组,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本着精简、规范、适度超前的原则,周密调查研究,对以前的制度重新进行立、改、废,重点修订完善了党员干部队伍教育、财务资产、专业技术干部绩效考核、公路安全设施维修、养护机械设备维护保养、高等级公路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107项,形成了科学、规范、合理的制度体系。三是推进了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总段及各基层单位已形成了良好的决策氛围,两级班子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凡大宗的机械设备和材料采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民工队伍的使用等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干部的任期、离任进行认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党务、段务为重点的政务公开制度得到推行,总段党委会、段务会等已经形成制度,并将公开范围和内容延伸,干部人事工作增强了透明度,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选拔干部、发展党员等工作都实行公示制,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四是强化处理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管理和回访登记制度,作到来信来访有人接待,设有专门的来信来访登记簿,依照有关规定推行了首问工作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加强了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做到有来必接,有访必答,有事必究,落实答复。

五、严格办事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九项制度,每年都与路政支队和各路政大队签订执法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年底进行评议考核,对评议考核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近年来,没有发生执法人员违纪或单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情况。杜绝了、徇情枉法、执法犯法等行为,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的发生。二是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权限。认真处理路政诉讼案件,共办理各种路政许可案件4起。在审批过程中,做到了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执法监督“六公开”,对许可过程中应缴纳的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予以收取,杜绝了超越职权、审批行为的发生。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规范化建设工作“六个统一”、“四个规范”的要求,路政人员严格执行《公路法》和《甘肃省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佩带胸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加大对堆放粪土、占路为市、乱设广告牌等侵犯路产路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控制力度,重点整治侵占路产路权案件,查处超限车辆。四年共查处各类路政案件2704起,查处拆除违法建筑5186平方米,查处超限车辆1.56万辆,卸载货物0.24万吨,使国省主干线公路车辆超限率控制在4%以内,路政案件查处率连年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8%。四是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建立了票据领用、保管、上缴的管理机制,做到罚缴分离,各路政大队收取的赔补偿费必须当日上缴财务,杜绝了票款收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行为以及坐支挪用现象。五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总段和基层段、所的路政大队、各养管站、监控站均设置了公示栏,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处罚依据和幅度、收费标准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开。由总段主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路政和收费等窗口单位的行风、作风建设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手软、不护短,及时纠正处理。聘请了社会义务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认真落实路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及时受理。近年来,总段共受理当事人投诉5起,均进行了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了答复,当事人对答复意见均表示满意。

六、正视自身差距,及时完善整改措施

第7篇: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行政法;立法;执法;政府管理;公共权利

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一个国家制定行政法律及法规,完善行政法律制度,都要以行政法来调整其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达到有效实现国家行政的目的。行政法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积极影响,也就是行政法立法的最终作用。行政法作为国家政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必然具有法律的一般作用,即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作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节器之一,行政法必然与其他法律一样,要积极影响现实社会,发挥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发展的作用。[1]然而,行政法毕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作用应有特殊性。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中,要积极发挥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1.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其具体体现是: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人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与程序;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WWw.133229.COM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具体表现为: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2]

行政法最主要的职能是行政的合法性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法在其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都要遵循这个原则,这也是宪法立法所要求的原则精神。

一、关于行政法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行政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授权的国务院等;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在国务院及其部门。

但是,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立法法》的立法程序中明显缺少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或环节的原则意见。根据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程。公民应当有权参与与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行政法的立法过程。这种权利被制约了。《宪法》中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与公民参与立法过程并不违背。这是一条原则。实际上,可以认为:民权与国权的争论问题。虽然本文并不建议使用”国家权利由人民授予“或”国家权利的惟一来源是人民“的具体措辞,但是,不应该否认,国家权利不是第一位的,因而,公民立法权或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是不违背《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定义的。现在的情况是,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意愿表达的途径是不充分的,虽然在某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有公示或听证会的做法。

从立法监督的角度上讲,公民参与行政法的立法过程,是公民对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过程,是对政府行政的有效监督。正是因为行政法的职能是调整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国家(政府)行政的相对人更多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等受到行政法管理制约最多。如果法律或规定不合理、法律有倾向性或歧视性,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从法律根源上的不平等,从而造成在法律适用面前的不平等,实际造成的危害将是系统性的,而不是偶然性的。

如果可以认为法律是一种公共契约的话,契约的订立需要参与订立契约各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这样,契约的效果才是真实的、有效的。法律与此有相同之处。就目前情况而言,公民在不得不接受行政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并执法的现实。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伟大创造精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3]吸收更广大民众的意见或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将是立法过程的一个重要和必要的环节,也将是一种民主和法治的趋势。

另外一个问题是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被提起诉讼的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本文认为,这一立法原则违背了《宪法》精神和公民权是一切法律权利来源的原则;更准确地讲,违背了政府权利来自于公民权的国家/政府建立的法理原则。

国家(政府)是由于公民授权组成的,其权利和义务来自于全体公民,其行为从根本上是公民公共权利的集中行使。同样的道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以损害公民普遍的基本权利为先决条件。请看一案例:

近年来,抽象行政行为被诉的案件接连发生,北京发生的一起案件就颇具代表性。私家车主刘工超状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交通局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尾气排放通告案。该案中,原告在自家轿车上安装了韩国生产的尾气净化器,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不符合被告北京市环保局、交通局及公安交管局三家单位执法机关联合的《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化油器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的要求。刘工超由于未装置“通告”中所指的尾气净化系统,其车当年未获准年检。刘工超经行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联合作出的“通告”有关内容违法。此案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通告”究竟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凡是针对非特定人且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由于“通告”是针对所有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证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用者,法院认为该三个执法单位的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且“通告”对上述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即所有在1995年以后购车的人都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加之“通告”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无论什么人,购买几辆车,都必须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所以,该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既然“通告”是一项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就不能直接审查“通告”的合法性。但是,实际情况是,如果法院不审查此类行为的合法性,就难以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实质性争议。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第二,该通告同时规定了不执行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该通告适用范围内的相对人不履行该义务,那么就无法通过汽车的年检,不能上路行驶,而不经过年检的车辆在路上行驶,随时面临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危险;第三,该通告已经对原告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性损害。对原告来说,尽管他为了达到“通告”关于减少尾气的要求采取了必要的治理方式,自费安装了1200多元的韩国生产的马哥马-3000尾气净化器,尾气排放明显低于“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由于未执行“通告”中关于所指的车型必须到“各汽车制造厂家认定的特约维修站”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的规定,所以无法通过汽车年检,“通告”成为限制其使用交通工具、影响其财产权利的行政行为。由此可见,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处理方式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也难以解决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从本案的结果看,由于存在现行法律的障碍,法院未对被告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案以原告最终败诉告终。

本文要郑重指出的是:行政立法的目的是要达到行政的目的,两者应该是统一的。行政部门行政的惟一目的是对汽车尾气的治理,而不是在使用指定的某种产品的基础上的汽车尾气达标治理上。这就形成了立法与执法的悖论。政府在指南性文件或推荐优选的社会产品或服务时,更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借鉴社会契约关系原则,实施政府治理。

从此案件的审理依据和判决结果来看,对行政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立法的不合理性的结果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从权利角度看,立法过程的不合理,是对公民权利的实质侵害。 这是本文讨论的关于行政法立法冲突的观点。

二、关于行政法执法

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就结果而言,行政执法更具有现实意义。行政执法更体现政府行政的实际意图。但是,行政执法要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将是直接的。

下面再举一个案例:运煤司机李某驾驶一辆超载的运煤卡车从s省经b市到t市。由于该车超载,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s省、b市、t市的道路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了同样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处罚”的规定,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其结果是,各地道路管理部门分别答复是:他们按照有关法律执法,处理适当,没有违反“一事不再处罚”。本文在这里不就处罚的多次性进行讨论,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处罚的目的,即执法的目的与法律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的统一性问题。政府道路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维护道路的安全、畅通,保证公民使用道路的安全,这是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惟一目的,也是行政的惟一目的。就本案例而言,三个地方的道路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真正达到行政的目的,甚至违背了行政的目的和立法的精神。

可以很简单、很普遍地假设,道路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是维护道路的安全、保护公民使用道路的安全性;而道路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只注重了形式上的罚款的具体行政过程,却没有使超载的车辆在管理过程中达到符合安全运输标准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说,没有对超载这个危害道路安全的问题实施具体的行政干预与强制解除危险的行政行为,依然维持了超载车辆对道路安全的危害性、对其他使用本道路的公民的危害性,可以认为这是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其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有关法律。因此,上述三地的道路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了,违背了立法精神。

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很多,多是这样的执法违法的行为(如《北京晚报》2003年6月19日第13版),具体讲就是违背行政法立法原则,只注重执法过程,没有达到执法目的的行为;甚至借执法之名行违法行政之实。

三、关于行政立法与行政实施的冲突

本文较为简单地举例讨论了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反映了对待权利观念上的差异。立法须尊重的是权利来源这个核心问题,执法同样是这样。这种冲突的本身反映了目前行政依然是权利行政的观念,即“天赋权利”的延伸和发展。

实施立法的权利和职责在国家立法机关,从法理和事实上都没有争议。但是实际运作当中将权利的惟一来源的公民排除在立法过程之外,就体现了国家机关将公共权利视为独享的权利了。这种授权与权利惟一来源的冲突的核心是否定权利来源,即国家权利的民有、民享以及国家的民治性,依然是精英治国的观念。

世界银行在其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包括了五项最基本的责任,即:⑴确定法律基础;⑵保持一个未被破坏的政策环境,包括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⑶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基础设施;⑷保护弱势群体;⑸保护环境。[4]为实现上述目的,国家建立的本身就奠定了公权的使用。实施行政的权利和责任在政府,这是不能被否认的。但是,行政和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普遍维护公民的权益,而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行政执法的目的损害了公民权利,这种行政及其执法的公权必将回归于民,如民众起义、政府更迭。出现上述行政执法的问题,其本质依然是将政府的行政立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看成独享的权利,只考虑到权利的使用,而不顾及权利运用的目的。推行公民监管政府与社会舆论或政党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成为新公共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另外的一种冲突表现为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冲突。这种冲突体现在行政立法与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上。没有人可以否定自国家建立以来所固有的权利——国家权利;同时,同样不能否定为建立国家而固有的公民的权利。这两种权利的同时存在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不可以想象只有国家权利而没有公民权利,就像是奴隶社会。同样,不可以想象只有公民权利而没有国家权利,就像是原始社会。但是,必须看到,这两种权利有一种是另一种的根源,这个根源权利是公民权利。只有在清晰地认识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理顺相互关系,冲突才可以避免。国家权利一定要服从公民权利。当然,这里的公民权利是全体公民的权利总和,而不是单个或部分公民的权利。

人类自结成社会、组织国家以来,关于权利的争论和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也不会停止。解决冲突的惟一方式就是正本清源,还事实的本来面目。享有权利就要履行义务,国权与民权是一样的。

四、结 论

本文以行政法为对象,从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角度,简要讨论了行政法现实冲突的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全体公民权利是所有国家权利的惟一来源。在我国现在行政法立法与实施中的冲突问题可以依据权利来源的原则调整。

参考文献:

[1]张正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 公共行政概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第8篇: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一、基本情况

由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我局所属运政、路政、海事执法工作已于2019年12月23日全部上交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管,区地方海事站编制人员已经全部划转到位。我局下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区公路养护站2个科级单位,不再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目前仅有行政许可,执行行政监管职责,全局行政许可17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奖励1项。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一是落实法治建设各项职责。为加快建设服务优良、人民满意的交通行政法治部门,局党组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细化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局党组研究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工作2次,开展学法专题3次,集中培训1次。二是靠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把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衡量局属各站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整改落实。三是加强法制队伍能力建设。将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石,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内法规和交运行业法规等。通过集中学习、业务培训、撰写笔记和交流心得等方式,并结合“学习强国”、“党建”网络学习,不断提高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法治建设宣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把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融入到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大局中,认真思考、研究、谋划,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二是密切联系群众。结合精准扶贫、扫黑除恶、创城、普法、安全检查等工作对服务对象及群众广泛宣传民法典及交运行业法律法规,面对面、心贴心征求交通行业重大决策、项目建设和行政监管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制定切实措施加以改进,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三是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目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10次,将执法依据、权限、过程、结果等重要内容进行公示,防止“暗箱操作”和执法腐败,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四是重视群众诉求。及时、耐心答复、办理各类6件,认真规范做好政协提案、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答复工作,切实提升群众和服务对象对交通工作的理解、支持。

(三)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建设。一是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示、执法装备使用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制度,同时规范执法文书填制,基本做到执法行为规范、工作标准规范和法律文书规范化管理。二是加大交运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依法维护公路养护,今年开展了对所辖公路桥梁、涵洞等结构物的重点检查,对桥梁、涵洞下部等巡查车难以巡查到的隐蔽部位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清理整治,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三是做好运输业开业许可工作,开展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等的年度审验工作。四是对机动车维修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汽车维修业的专项整治,整治资质条件不达标和经营行为不规范的经营业户,有效地规范和整治了我区机动车维修市场。

(四)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交通运输发展环境。一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部门职能,切实提高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水平。共梳理事项清单11条。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共梳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0条,随机抽查对象223家,其中驾校7家,运输企业1个,三类维修企业215个。

(五)强化培训,突出重点,抓好普法学习教育。一是坚持领导干部自觉坚持学法用法。实行一把手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将普法纳入局党组学习内容,认真开展七五普法知识教育,积极参加市局以及区委、政府组织的各类普法学习培训和考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法制观念和依法管理意识明显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二是认真抓好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教育作为机关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在年度学习计划中将普法宣传教育同政治教育、理论学习一道安排,一道抓落实。保障干部职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积极参加省、市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将法律法规的学习列入局党组理论学习和党支部“”的重要内容,常态化学习,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法治素养。三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宪法、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以来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疫情防控”等重要活动,并以 “元旦”“春运” “五一”等重要时段和节点期间,宣传交通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大力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六)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我局聘请为道律师事务所何建军律师担任本系统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在开展依法治交法治政府建设中积极听取法律顾问意见,领导决策有法可依,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公信力,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和执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七)做好“七五”普法终期评估验收工作。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政府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推进落实“七五”普法验收工作。

第9篇: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行政法;立法;执法;政府管理;公共权利

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一个国家制定行政法律及法规,完善行政法律制度,都要以行政法来调整其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达到有效实现国家行政的目的。行政法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积极影响,也就是行政法立法的最终作用。行政法作为国家政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必然具有法律的一般作用,即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作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节器之一,行政法必然与其他法律一样,要积极影响现实社会,发挥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发展的作用。[1]然而,行政法毕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作用应有特殊性。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中,要积极发挥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1.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其具体体现是: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人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与程序;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具体表现为: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2]

行政法最主要的职能是行政的合法性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法在其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都要遵循这个原则,这也是宪法立法所要求的原则精神。

一、关于行政法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行政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授权的国务院等;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在国务院及其部门。

但是,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立法法》的立法程序中明显缺少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或环节的原则意见。根据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程。公民应当有权参与与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行政法的立法过程。这种权利被制约了。《宪法》中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与公民参与立法过程并不违背。这是一条原则。实际上,可以认为:民权与国权的争论问题。虽然本文并不建议使用”国家权利由人民授予“或”国家权利的惟一来源是人民“的具体措辞,但是,不应该否认,国家权利不是第一位的,因而,公民立法权或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是不违背《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定义的。现在的情况是,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意愿表达的途径是不充分的,虽然在某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有公示或听证会的做法。

从立法监督的角度上讲,公民参与行政法的立法过程,是公民对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过程,是对政府行政的有效监督。正是因为行政法的职能是调整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国家(政府)行政的相对人更多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等受到行政法管理制约最多。如果法律或规定不合理、法律有倾向性或歧视性,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从法律根源上的不平等,从而造成在法律适用面前的不平等,实际造成的危害将是系统性的,而不是偶然性的。

如果可以认为法律是一种公共契约的话,契约的订立需要参与订立契约各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这样,契约的效果才是真实的、有效的。法律与此有相同之处。就目前情况而言,公民在不得不接受行政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并执法的现实。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伟大创造精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3]吸收更广大民众的意见或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将是立法过程的一个重要和必要的环节,也将是一种民主和法治的趋势。

另外一个问题是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被提讼的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本文认为,这一立法原则违背了《宪法》精神和公民权是一切法律权利来源的原则;更准确地讲,违背了政府权利来自于公民权的国家/政府建立的法理原则。

国家(政府)是由于公民授权组成的,其权利和义务来自于全体公民,其行为从根本上是公民公共权利的集中行使。同样的道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以损害公民普遍的基本权利为先决条件。请看一案例:

近年来,抽象行政行为被诉的案件接连发生,北京发生的一起案件就颇具代表性。私家车主刘工超状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交通局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尾气排放通告案。该案中,原告在自家轿车上安装了韩国生产的尾气净化器,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不符合被告北京市环保局、交通局及公安交管局三家单位执法机关联合的《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化油器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的要求。刘工超由于未装置“通告”中所指的尾气净化系统,其车当年未获准年检。刘工超经行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联合作出的“通告”有关内容违法。此案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通告”究竟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凡是针对非特定人且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由于“通告”是针对所有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证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用者,法院认为该三个执法单位的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且“通告”对上述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即所有在1995年以后购车的人都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加之“通告”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无论什么人,购买几辆车,都必须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所以,该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既然“通告”是一项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就不能直接审查“通告”的合法性。但是,实际情况是,如果法院不审查此类行为的合法性,就难以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实质性争议。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第二,该通告同时规定了不执行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该通告适用范围内的相对人不履行该义务,那么就无法通过汽车的年检,不能上路行驶,而不经过年检的车辆在路上行驶,随时面临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危险;第三,该通告已经对原告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性损害。对原告来说,尽管他为了达到“通告”关于减少尾气的要求采取了必要的治理方式,自费安装了1200多元的韩国生产的马哥马-3000尾气净化器,尾气排放明显低于“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由于未执行“通告”中关于所指的车型必须到“各汽车制造厂家认定的特约维修站”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的规定,所以无法通过汽车年检,“通告”成为限制其使用交通工具、影响其财产权利的行政行为。由此可见,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处理方式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也难以解决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从本案的结果看,由于存在现行法律的障碍,法院未对被告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案以原告最终败诉告终。

本文要郑重指出的是:行政立法的目的是要达到行政的目的,两者应该是统一的。行政部门行政的惟一目的是对汽车尾气的治理,而不是在使用指定的某种产品的基础上的汽车尾气达标治理上。这就形成了立法与执法的悖论。政府在指南性文件或推荐优选的社会产品或服务时,更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借鉴社会契约关系原则,实施政府治理。

从此案件的审理依据和判决结果来看,对行政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立法的不合理性的结果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从权利角度看,立法过程的不合理,是对公民权利的实质侵害。 这是本文讨论的关于行政法立法冲突的观点。

二、关于行政法执法

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就结果而言,行政执法更具有现实意义。行政执法更体现政府行政的实际意图。但是,行政执法要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将是直接的。

下面再举一个案例:运煤司机李某驾驶一辆超载的运煤卡车从s省经b市到t市。由于该车超载,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s省、b市、t市的道路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了同样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处罚”的规定,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其结果是,各地道路管理部门分别答复是:他们按照有关法律执法,处理适当,没有违反“一事不再处罚”。本文在这里不就处罚的多次性进行讨论,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处罚的目的,即执法的目的与法律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的统一性问题。政府道路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维护道路的安全、畅通,保证公民使用道路的安全,这是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惟一目的,也是行政的惟一目的。就本案例而言,三个地方的道路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真正达到行政的目的,甚至违背了行政的目的和立法的精神。

可以很简单、很普遍地假设,道路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是维护道路的安全、保护公民使用道路的安全性;而道路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只注重了形式上的罚款的具体行政过程,却没有使超载的车辆在管理过程中达到符合安全运输标准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说,没有对超载这个危害道路安全的问题实施具体的行政干预与强制解除危险的行政行为,依然维持了超载车辆对道路安全的危害性、对其他使用本道路的公民的危害性,可以认为这是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其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有关法律。因此,上述三地的道路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了,违背了立法精神。

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很多,多是这样的执法违法的行为(如《北京晚报》2003年6月19日第13版),具体讲就是违背行政法立法原则,只注重执法过程,没有达到执法目的的行为;甚至借执法之名行违法行政之实。

三、关于行政立法与行政实施的冲突

本文较为简单地举例讨论了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反映了对待权利观念上的差异。立法须尊重的是权利来源这个核心问题,执法同样是这样。这种冲突的本身反映了目前行政依然是权利行政的观念,即“天赋权利”的延伸和发展。

实施立法的权利和职责在国家立法机关,从法理和事实上都没有争议。但是实际运作当中将权利的惟一来源的公民排除在立法过程之外,就体现了国家机关将公共权利视为独享的权利了。这种授权与权利惟一来源的冲突的核心是否定权利来源,即国家权利的民有、民享以及国家的民治性,依然是精英治国的观念。

世界银行在其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包括了五项最基本的责任,即:⑴确定法律基础;⑵保持一个未被破坏的政策环境,包括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⑶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基础设施;⑷保护弱势群体;⑸保护环境。[4]为实现上述目的,国家建立的本身就奠定了公权的使用。实施行政的权利和责任在政府,这是不能被否认的。但是,行政和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普遍维护公民的权益,而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行政执法的目的损害了公民权利,这种行政及其执法的公权必将回归于民,如民众起义、政府更迭。出现上述行政执法的问题,其本质依然是将政府的行政立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看成独享的权利,只考虑到权利的使用,而不顾及权利运用的目的。推行公民监管政府与社会舆论或政党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成为新公共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另外的一种冲突表现为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冲突。这种冲突体现在行政立法与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上。没有人可以否定自国家建立以来所固有的权利——国家权利;同时,同样不能否定为建立国家而固有的公民的权利。这两种权利的同时存在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不可以想象只有国家权利而没有公民权利,就像是奴隶社会。同样,不可以想象只有公民权利而没有国家权利,就像是原始社会。但是,必须看到,这两种权利有一种是另一种的根源,这个根源权利是公民权利。只有在清晰地认识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理顺相互关系,冲突才可以避免。国家权利一定要服从公民权利。当然,这里的公民权利是全体公民的权利总和,而不是单个或部分公民的权利。

人类自结成社会、组织国家以来,关于权利的争论和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也不会停止。解决冲突的惟一方式就是正本清源,还事实的本来面目。享有权利就要履行义务,国权与民权是一样的。

四、结 论

本文以行政法为对象,从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角度,简要讨论了行政法现实冲突的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全体公民权利是所有国家权利的惟一来源。在我国现在行政法立法与实施中的冲突问题可以依据权利来源的原则调整。

参考文献:

[1]张正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 公共行政概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