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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

第1篇: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具及物品。暂扣机具及物品的,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无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的要求现代的城市道路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城市的有机活动。为了适应城市的人流、车流顺利运行,城市道路要具有如下内容:

1.适当的路幅以容纳繁重的交通。

2.坚固耐久,平整抗滑的路面以利车辆安全、舒适、迅捷的行驶。

3.少扬尘、少噪声以利于环境卫生。

4.便利的排水设施以便将雨雪水及时排除。

5.充分的照明设施以利居民晚间活动和车辆运行。

第2篇: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

为加强乡(镇)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乡(镇)村公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已纳入本市公路统计里程或者按照城乡公路网规划新改建的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村公路(以下简称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经改建达到公路技术标准的村内道路纳入公路统计里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乡(镇)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上的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乡(镇)村公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乡(镇)村公路的行业管理。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公路署]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指导所辖区域内村道的建设;设立乡(镇)村公路管理站或者落实乡(镇)村公路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合区(县)公路署做好乡(镇)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

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省(市)、区(县)公路网规划及区(县)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节约用地、少占耕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乡(镇)村的发展相适应。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是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具体进行编制,乡(镇)村公路规划征求市市政局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与相邻区(县)连接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事先征求相邻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市市政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送市市政局备案。

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按前款程序报批。

第五条(建设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规划,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送市公路处备案。跨乡(镇)的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第六条(建设计划)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市补贴计划的项目应当送市公路处初审,经市市政局与相关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乡(镇)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公路处备案。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乡(镇)村公路可以由社会经济组织投资建设。

第八条(建设资金筹措)

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补贴政策对列入规划的乡道、村道建设给予的资金补贴;

(三)其他合法的渠道或方式筹集的资金。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资金可以逐步实行以乡(镇)人民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九条(建设标准)

乡道的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

村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其中通行公共交通车辆的村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

第十条(标志、标线)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在乡(镇)村公路上设置标志、标线。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改建乡(镇)村公路项目的名称、地点、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及其他相关内容在工程开工前报送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参与准备接管的乡(镇)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乡(镇)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接受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村道建设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交竣工验收)

乡(镇)村公路的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竣工档案)

乡(镇)村公路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办法建立档案。乡(镇)村公路的竣工资料由建设单位交由区(县)公路署存档。

第十四条(移交接管)

验收合格的乡(镇)村公路,纳入本市公路的统计里程,并由所在地的区(县)公路署负责管理和养护。

建设单位应当在乡(镇)村公路验收合格后,向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设备量清单及竣工档案等养护管理需要的相关资料。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公路接管协议书》。

第十五条(命名和编号的程序)

乡(镇)村公路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区(县)地名办意见后确定,并报市市政局备案;跨区(县)的乡(镇)村公路命名,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确定。

乡(镇)村公路的编号依照国家《公路路线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养护计划)

区(县)公路署负责编制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计划,并纳入区(县)公路养护年度计划中,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将批准的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送市公路处,市公路处汇总后报市市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养护资金筹措)

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轻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养路费收入,扣除必要的征管费用后全部用于其所辖区域内的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市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区(县)人民政府在市返还区(县)的汽车养路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市级汽车养路费中给予区(县)的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局另行制定;

(四)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六)其他合法的渠道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包括乡(镇)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或者乡(镇)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

乡(镇)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管)

市市政局、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

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市政局、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养护管理要求)

市市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定额。

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乡(镇)村公路养护,确保路面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桥涵等构筑物牢固完好,标志齐全,绿化美观。

第二十一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

区(县)公路署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乡(镇)村公路的养护作业。

乡(镇)村公路中的大中修等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的养护作业以及简单的日常养护,区(县)公路署可以委托沿线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落实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养护作业要求)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乡(镇)村公路的养护维修质量标准养护公路,并做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工程)

区(县)公路署应当通过检测,确定需要大中修的乡(镇)村公路项目,及时安排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本市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桥梁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本市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负责所管辖乡(镇)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区(县)公路署应当建立桥梁养护检查工作制度。对定期检查结果为四、五类的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区(县)公路署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殊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安排大修或者改造;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桥梁损坏的处置)

对承载能力未达到原设计限载标准的桥梁,区(县)公路署应当及时更换限载标志;桥梁严重损坏且影响通行安全的,区(县)公路署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采取封锁交通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路处,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通过新闻媒体等联合封路、封桥通告。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遭到严重损坏的桥梁补充列入当年改造计划,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将乡(镇)村公路的管理纳入全市公路信息化管理体系,并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区(县)公路署负责乡(镇)村公路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并根据乡(镇)村公路的路面、桥梁和附属设施的监测结果,及时更新地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七条(树木砍伐、迁移)

乡(镇)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需要迁移或更新砍伐的,由区(县)公路署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路政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设置乡(镇)村路政管理队伍,落实路政管理经费,配备必需的装备。路政管理经费可以从养路费中列支。

路政管理应覆盖到所有的乡(镇)村公路,依法保障乡(镇)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镇)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实施以下行为:

(一)占用公路;

(二)挖掘公路;

(三)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者设置管线等设施;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确实需要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县)公路署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区(县)公路署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市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的,由区(县)公路署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路产赔(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乡(镇)村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到区(县)公路署办理缴纳损坏赔(补)偿费的手续。收缴的赔(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乡(镇)村公路的修复和养护。

第三十二条(应急处置)

市市政局应当制定本市公路的应急预案,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市市政局制定的公路应急预案制定其管辖的乡(镇)村公路应急预案。

乡(镇)村公路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并向上级报告;事发地的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废弃)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区(县)规划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废弃,并办理设施量变更手续。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公路处应当定期对全市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市政局,并送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核机制,监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每六个月对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市政局。

第3篇: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厅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了年初既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我市“全面奔小康建设新*”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加大交通投入力度、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结构,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跨越式推进。截至6月底,全市完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29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3.1%。其中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完成投资2亿元,占年度计划的182%;地方干线公路建设完成投资538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73.7%;地方一般公路建设完成投资250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38.5%;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投资1.23亿元,占年度计划的44.2%;航道工程建设完成投资1.01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4%;港口建设完成投资2005万元,占年度计划的81%;汽车客货运站建设完成投资60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12%。

1、公路建设成果显著。宿新高速公路*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省发改委审查,等待批复,目前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245省道沭阳至泗洪段完成投资2亿元,累计完成投资3.05亿元,占年度计划的400%;330省道*段正在进行初步设计,部分路段已经开展施工图设计;249省道*至靳桥段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330省道*延伸段已完成方案设计中间审查;省道250至徐盐高速公路*西互通连接线工程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发展大道延伸段改造工程完成投资500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500%;*徐洪河三岔河大桥及接线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正在进行招投标工作;*徐洪河大口子大桥及接线工程完成投资20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20%;*港中心港区宿豫作业区疏港公路工程完成投资18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60%;泗洪车门经重岗至宁宿徐公路工程完成投资150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29.4%;宿豫区江山大道工程完成投资100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100%;泗洪县朱家岗烈士陵园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已进场;农村公路建成通车里程239公里。

2、航道港口建设进展迅速。泗阳三线船闸工程完成投资5542万元,累计完成投资2.67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5.4%;刘老涧三线船闸工程完成投资4575万元,累计完成投资2.06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2.6%;*港泗阳港区东作业区码头工程完成投资485万元,累计完成投资2486万元,占年度计划的48.5%;*港中心港区粮食作业区码头工程完成投资1440万元,累计完成投资144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206%;*港泗阳港区粮食作业区码头工程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港中心港区危险品码头作业区中油油库码头工程完成投资10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50%。

3、站场建设同步推进。宿豫汽车客运站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农村客运站建设完成投资60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60%,其中泗洪县5个农村客运站已完成主体工程第一层建设任务;沭阳县8个农村客运站已全面完成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泗阳县2个农村客运站已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宿豫、宿城、交运集团等单位共5个农村客运站立项、征地等有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预计7月份将进入具体实施。

(二)交通服务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今年以来,我们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目标,转变运输方式、提高运输效率,交通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不断显现。

1、交通运输业快速增长。截至6月底,全市完成公路客运量1751万人,客运周转量158406万人公里,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8%和19%;完成公路货运量1093万吨,货运周转量82119万吨公里,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2%和16%;完成水路货运量192万吨,货运周转量45930万吨公里,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5%和17%;完成货物吞吐量4*.9万吨,同比增长75.8%。其中,春运期间全市公路发送旅客272.38万人次;客车发送164564班次,日均投入客车1494辆次;日均投入40941客位,发送人数创历年之最。

2、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改造稳步推进。今年以来,我们以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改造为重点,按照“抓中间、带两头”的办法,全面推进市、县际班车公司化经营改造和城乡公交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改造工作,通过拟定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各县(区)运管所、各相关客运企业、部分线路经营车主召开动员会和座谈会等方式,强力推进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改造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推进当中。

3、物流产业发展迅速。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厅的总体部署,继续加大物流业引导力度,通过加大重点物流企业的培育引导力度,开展物流发展规划研究,使全市涌现出了一批以中联物流、交通物流为代表的规模较大物流企业。同时,为不断提升物流企业竞争力,我们不断优化车船运力结构,引导运输企业发展厢式货车、重型货车、罐式车、集装箱车等具有竞争力的运输车辆。截至6月底,全市共有物流企业121户;营运货车1235辆,计247*吨;营运船舶1936艘,运力53.64万吨;新增货运车辆1426辆,船舶51艘;新增货物运输企业28家;新增专用车辆298辆,专用船舶18艘。

(三)交通行业监管能力不断提升。今年以来,我们切实履行各项行业管理职能,深入推进法治交通建设,交通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1、公路管理不断完善。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定点检查与机动巡查相结合、突击整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大道路巡查工作力度,对违章建筑物、堆积物、超载车辆、危桥险段、公路标志标线、施工路段等进行了跟踪监管,全市道路通行环境保持良好态势。截至6月底,全市共查处超限车辆886辆,卸载9550.72余吨;清除障碍物5575余立方米,清除摊点443个,清除非标627块,清除非法搭接道口29处,拆除非公路标志4处,拆除构筑物3处,清除路边堆积物5处,全市干线公路历月平均好路率达89%,超限超载车辆的比例下降到6%以下。

2、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今年以来,我们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运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和客运市场管理年活动,重点了打击“黑车”、旅游车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章行为,有效规范运输市场经营行为。截至6月底,共检查车辆3万余辆次,查处各类违章行为3000余起,其中查处“黑车”456辆次,旅游车117辆,无资质运输危险品车辆170辆,其他违章2000余起;办理交通行政案件1755件,罚款770.1万元;实施在线稽查案件1379件。

3、航道管理广泛开展。今年以来,我们以重点航道为中心,集中开展了航道管理工作。截至6月底,全市航道共排查出安全隐患26处安全隐患,所有隐患全部整改到位;累计上航201天,巡航里程达到49.35百公里,清理废弃物36处,计2.5吨,拔除暗桩29根,清除沉物2处,计2吨。办理行政案件3例,其中处理案件2例,处罚案例1例。同时,我们以《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为契机,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共悬挂横幅17条,展板、靠牌20余块,张贴标语80余张,散发传单1000余份,接受船民咨询500余人次。

4、工程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今年以来,我们以在建交通重点工程为重点,规范监督程序、加大检查力度、坚持查改结合,注重人员培训,重点加大对项目开工、试验检测、质量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力度,交通工程质量保持良好。截至6月底,先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18个;开展季度检查2次,不定期检查6次,重点工程的质量优良率达100%。

(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突出监管重点,继续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今年以来,我们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重点开展了危险品运输专项整治、“两防”专项整治、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京杭运河通航秩序专项整治、道路客运企业专项整治、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交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很好解决。截止目前,共停业整顿企业3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6起、下发整改通知书217份、暂扣车辆60辆、处分人员7人。全系统共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5次,各县区和部门组织各类检查组共26余个,参加检查约100人次,检查运输企业103家,危险品运输企业16家,工程施工现场5处。

2、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增强交通安全防范能力。今年以来,我们针对当前的气候条件,重点加大对大风、暴雪、地震等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通过完善应急预案、添置应急装备,切实加强了对交通行业尤其是洪泽湖、骆马湖等重点水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我们还与淮安市、徐州市以及京杭运河沿线各县(区)建立了湖区、运河联动工作机制和水上危险品运输联动工作机制,提高了全市交通系统防御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能力。目前,骆马湖水上搜救中心即将交付使用,洪泽湖水上搜救中心泗洪分中心即将开工建设。截至6月底,全市水上辖区未发生一起水上交通责任事故和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48小时以上的航道堵塞事件,12395搜救电话共接处警43起,救助船舶12艘、遇险人员23人,出警率达100%。

3、狠抓隐患排查,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今年以来,我们切实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于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基本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截至6月底,共排查危险品运输企业16家、客运企业41家、建筑施工场地39处、特种设备21台、危险品港口、码头23处、水上旅游景点4处、渡口107道、道路标识标线500多公里、桥梁327座,排查出安全隐患289处,整改260处,列入整改计划29处。

(五)交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今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队伍”的工作思路,通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实现了交通发展与干部队伍建设、行业形象的协调并进。

1、廉政建设向纵深推进。今年以来,我们以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2年工作规划》为重点,广泛开展“廉政交通”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成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向交通干部职工家属发放了廉政贺卡、并附上反腐倡廉公开信,创新了廉政宣传形式;组织交通干部职工开展了警示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提升了交通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意识。二是继续加强了重点领域监督。建立健全了各项交通规章制度,有章可循的工作局面全面形成;探索了惩治交通行业“小人物”腐败的工作机制,反腐败体系更加健全;继续完善了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制、航道重点工程纪检监察派驻制、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派驻制等巡查制度,纪检监察的广度和深度得到全面拓展。

2、惠民建设取得新成效。今年以来,我们以群众对交通工作的实际需求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惠民交通”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以国家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我们对机构设置、政策法规、政务动态、出行服务等方面实行了全面公开,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二是投诉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今年以来,我们在投诉工作中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加强投诉工作。截至6月底,共受理各类投诉596件;接待群众上访31起计78人次;解答群众咨询1786人次;调解运输纠纷17起,调解金额4564元;回复“12345市长热线”咨询投诉建议239件;帮助群众排忧解难26次,各类投诉案件均已按时办结,没有发生一起因处理不到位而造成集访、越级上访等事件。

3、法治建设得到新加强。今年以来,我们以执法整顿工作为主抓手,切实加强交通法制建设。全面更换了执法证件,对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对交通执法人员的培训模式进行了创新,按照学习与比赛相结合,培训与整顿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升了交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了交通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健全了执法人员责任追究体系,规范了交通执法行为。

4、思想建设取得新成效。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在市直交通系统内广泛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后,我们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督查组和宣传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机构。二是加强计划控制。大讨论活动从4月15日开始至7月15日结束,分为集中学习、深入讨论;调查研究、对照检查;总结提高、完善制度三个阶段。对此,我们积极加强大讨论活动的计划控制,对开展时间、开展内容、取得成效等方面做了宏观控制,确保了大讨论活动的有序开展。三是创新工作举措。大讨论活动开展后,我们组织交通干部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查摆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积极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大讨论活动开展好。

(六)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加速工业化这个核心,主攻大项目、服务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实现了新突破。

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市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充实,招商引资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组织开展了招商引资“首季开门红”、大项目“百日竞赛”等活动,掀起了交通系统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的招商引资热潮;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委(扩大)会,随时召开招商引资专题会办会,确保了我局招商引资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推进。

招商制度进一步健全。健全了风险抵押金制度,对风险抵押金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人人肩上有压力、人人头上有任务;完善了重奖重罚制度,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或单位进行重奖,对招商引资无功单位进行重罚,营造了以项目论英雄,凭实绩定优劣的浓厚氛围;全面实行成果倒逼和项目督查机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目标任务、洽谈项目制定了详细的倒逼计划,确保了招商引资工作的蓬勃开展。

第4篇: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工作。

浦东新区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十五条中心城规划和建设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郊区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中心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全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各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由市规划局制定。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但特定区域的规划除外。

浦东新区除世纪大道两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外,由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在审批特定区域规划前,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对特定区域的规划作出专门的决定或者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定区域的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部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城、部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镇和乡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规划局备案。一般镇和乡的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满足规划实施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根据本市中心城分区规划或者新城总体规划编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利用、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调整。

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设计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引导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市规划局确定的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的,应当附有城市设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四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报批的城市规划文件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五十天内批复。

第二十五条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全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其他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该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其他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第二十八条受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三十二条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住房、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前款确定的范围内,旧住房综合改造中涉及规划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六条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厕所,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第四十二条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中心城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第四十四条管线、道路、桥梁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民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内复验完毕。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予签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权登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十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拆除。

第五十二条棚户简屋地区的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改建;尚无改建计划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修建,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原有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十三条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下列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

(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的;

(二)海岸、长江口、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的;

(三)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四)外环绿带、楔形公共绿地和大型片林、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及其范围内的和城市建设敏感区、城市生态敏感区内的;

(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本条前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四十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权限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日内审批完毕。二十日内不能审批完毕的,经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建筑,以及其他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风貌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即行失效。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图纸。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四十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在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第五十九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五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执照费,并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六十一条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予以审批:

(一)棚户简屋的修建;

(二)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三)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零星建设工程涉及人民广场地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造临时建筑,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予以审批。

第六十三条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及其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违法工程,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拆除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限期拆除,并从逾期之日起处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申请施工放样复验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复验后施工放样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施工管理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当年重置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并按照《**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七十六条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变更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由市规划局予以撤销,并责令改正。

违法审批行为未改正前,原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在此期间,确需审批的新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七十七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赔偿。

第七十八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未按期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零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

一、进一步强化中心区管委会内部管理、完善基本规章制度,促进我委工作规划化

为加紧中心区建设,提高我委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和规范化管理各项工作。完善一系列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积极做好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

认真完成项目立项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报批、项目设计和招投标。大力支持中心区范围内其他工程建设,并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

我委为广泛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不间断学习外资法规,全面掌握外商投资项目落地办理程序和相关办事要点,为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提供全程引导服务。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业务工作联系,采用致函、上门、询访、开协调会等多种方式为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提供协调服务。重点招商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做好跨部门、跨领域问题跟办协调服务,努力做到运作有序灵活。

三、大力推进区内基础设施及项目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目前,这些项目正在按照“多业主、快速度、高质量”的建设思路有序地推进。市行政管理中心室内外装修基本完成,场地景观绿化工程进场施工;市民活动中心建设工程室外装饰基本完成,室内装饰完成75%;市中心公园建设工程西区已完成95%,南区进入基础施工;市区三环路建设工程已全线贯通;晨曦路工程已完成路基桥梁等工程建设,计划今年10月份双雁至四环段、东银至滨江段全线竣工;银溪路工程现一期(高速公路下至旭阳路)完成900m路基垫层,二期已完成招投标(双雁路至四环路)。滨江路已完成50%的路基施工;双雁至四环路段于去年完成工程招投标,年内开工建设;双雁公园、东山公园的规划设计已通过会审;妇幼保健院已全面封顶;公共卫生大楼已进入全面室内装修阶段和绿化阶段;公安指挥中心总平面进场施工;国税已完成主楼装修;报业办公大楼今年1月5日已投入使用;质监办公大楼已进入验收阶段;人才大厦已填土,现已进入扩初会审的准备阶段;康居工程一期基础工程经济使用房已建到二楼,计划今年7月封顶;新华书店去年年底结顶;人民医院综合大楼已开工建设。人民医院、电力大楼、电信大楼、外国语学校、机关幼儿园、新世纪花园和上海花园已交付使用。

有个别工程由于政策处理等种种原因拖累了工程后腿,导致了工程无法按期完成。

四、积极宣传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消防器材,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做好物资的报表

在财务制度方面根据纪委及相关的文件完善本委的财经制度,做好各项报销工作,及时清结各次债权债务。能按规定将会计出纳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保管工作。按财政文件做好每年的预决算。妥善保管各类印章。严格按照财金制度做好现金管理,并作好财经报表分析,总结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做好调入调出工作人员的相关手续及工资福利等都能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都能根据相关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六、深化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积极营造廉洁自律的文明单位形象

干部廉洁奉公,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我委的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团结,齐心协力。今年以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市委、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制订了200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加强廉洁自律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人监督和管理,使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法。在公车管理上严格执行“三统一两定点”的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在公务接待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杜绝奢侈浪费的行为。

我委在民工工资上无任何拖欠,施工期间无违反治安条列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事件发生。

七、努力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的作风建设,增强干部公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委成立了创建“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在领导班子中开展“科学发展创新业、为民办事树风范”的主题实践活动,及时召开“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建立“六型机关”创建活动长效机制,开展了以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效率型、节约型、廉洁型、和谐型机关为内容的学习活动。加强“作风建设年”活动信息工作,且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经常性进行明查暗访,开展检查监督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并坚持每周半天的机关学习制度。积极开展争创“四好科室”活动。

八、认真做好区内规划的完善,按法律、法规抓好项目报批工作的落实

中心区环河景观的方案设计的完善工作已顺利通过;协助水深村做好旧村改造的规划设计工作及中心区区间河道的调整方案;完成三个项目(约139亩用地面积)地块出让前的规划审报工作;配合政策处理科做好市政设施、村安置留用地的报批工作;已完成7个出让地块项目、3个村安置留用地及水深村的旧村改造的方案会审。完成了体育场路,东银路等道路的方案和初步设计。完成了康居工程二期和廉租房等项目的方案及初步设计。

九、严格按法律、法规认真抓好区内的征地、土地申报、政策处理和信访工作的落实

我委在承诺日内完成土地预审资料;完成具体项目供土资料;完成折抵指标农转用报批;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征地任务。并协助村回扣地农转用报批及具体供地报批;用地在中心区的项目及招标用地前期政策处理;移民用地跨村落实及中心区基础设施的政策处理;具体项目供地及政策处理完成后档案管理;信访报结及档案管理。

为加快中心区建设,更好的完成土地申报,我委政策处理科加班加点完成上报工作。其中道路建设项目农转用:石马南15.3亩、万岙8.08亩、银溪7.41亩、金溪9.41亩、东山南9.05亩。投标地块:石马南6.25亩、百岱65.88亩、南草垟65.71亩。村安置留用地:石马南19.37亩、八金田5.15亩、银溪5.51亩、上敖17.25亩、万岙22.78亩、东山南69.99亩、南草垟53.03亩、石马南7.00亩。

十、考勤制度后勤保障制度

我委积极做好文书档案、工作计划,工程档案管理及安全保密工作。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在城市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重大资金安排上都按程序进行公开。同时,设置了政务公开栏,对规划技术科和工程建设科有关项目的办理程序和办理要求进行了张贴,使有关单位和各村能够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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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

一、进一步强化中心区管委会内部管理、完善基本规章制度,促进我委工作规划化

为加紧中心区建设,提高我委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和规范化管理各项工作。完善一系列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积极做好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

认真完成项目立项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报批、项目设计和招投标。大力支持中心区范围内其他工程建设,并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

我委为广泛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不间断学习外资法规,全面掌握外商投资项目落地办理程序和相关办事要点,为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提供全程引导服务。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业务工作联系,采用致函、上门、询访、开协调会等多种方式为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提供协调服务。重点招商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做好跨部门、跨领域问题跟办协调服务,努力做到运作有序灵活。

三、大力推进区内基础设施及项目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目前,这些项目正在按照“多业主、快速度、高质量”的建设思路有序地推进。市行政管理中心室内外装修基本完成,场地景观绿化工程进场施工;市民活动中心建设工程室外装饰基本完成,室内装饰完成75%;市中心公园建设工程西区已完成95%,南区进入基础施工;市区三环路建设工程已全线贯通;晨曦路工程已完成路基桥梁等工程建设,计划今年10月份双雁至四环段、东银至滨江段全线竣工;银溪路工程现一期(高速公路下至旭阳路)完成900m路基垫层,二期已完成招投标(双雁路至四环路)。滨江路已完成50%的路基施工;双雁至四环路段于去年完成工程招投标,年内开工建设;双雁公园、东山公园的规划设计已通过会审;妇幼保健院已全面封顶;公共卫生大楼已进入全面室内装修阶段和绿化阶段;公安指挥中心总平面进场施工;国税已完成主楼装修;报业办公大楼今年1月5日已投入使用;质监办公大楼已进入验收阶段;人才大厦已填土,现已进入扩初会审的准备阶段;康居工程一期基础工程经济使用房已建到二楼,计划今年7月封顶;新华书店去年年底结顶;人民医院综合大楼已开工建设。人民医院、电力大楼、电信大楼、外国语学校、机关幼儿园、新世纪花园和上海花园已交付使用。

有个别工程由于政策处理等种种原因拖累了工程后腿,导致了工程无法按期完成。

四、积极宣传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消防器材,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做好物资的报表

在财务制度方面根据纪委及相关的文件完善本委的财经制度,做好各项报销工作,及时清结各次债权债务。能按规定将会计出纳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保管工作。按财政文件做好每年的预决算。妥善保管各类印章。严格按照财金制度做好现金管理,并作好财经报表分析,总结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做好调入调出工作人员的相关手续及工资福利等都能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都能根据相关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六、深化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积极营造廉洁自律的文明单位形象

干部廉洁奉公,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我委的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团结,齐心协力。今年以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市委、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制订了200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加强廉洁自律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人监督和管理,使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法。在公车管理上严格执行“三统一两定点”的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在公务接待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杜绝奢侈浪费的行为。

我委在民工工资上无任何拖欠,施工期间无违反治安条列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事件发生。

七、努力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的作风建设,增强干部公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委成立了创建“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在领导班子中开展“科学发展创新业、为民办事树风范”的主题实践活动,及时召开“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建立“六型机关”创建活动长效机制,开展了以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效率型、节约型、廉洁型、和谐型机关为内容的学习活动。加强“作风建设年”活动信息工作,且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经常性进行明查暗访,开展检查监督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并坚持每周半天的机关学习制度。积极开展争创“四好科室”活动。

八、认真做好区内规划的完善,按法律、法规抓好项目报批工作的落实

中心区环河景观的方案设计的完善工作已顺利通过;协助水深村做好旧村改造的规划设计工作及中心区区间河道的调整方案;完成三个项目(约139亩用地面积)地块出让前的规划审报工作;配合政策处理科做好市政设施、村安置留用地的报批工作;已完成7个出让地块项目、3个村安置留用地及水深村的旧村改造的方案会审。完成了体育场路,东银路等道路的方案和初步设计。完成了康居工程二期和廉租房等项目的方案及初步设计。

九、严格按法律、法规认真抓好区内的征地、土地申报、政策处理和工作的落实

我委在承诺日内完成土地预审资料;完成具体项目供土资料;完成折抵指标农转用报批;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征地任务。并协助村回扣地农转用报批及具体供地报批;用地在中心区的项目及招标用地前期政策处理;移民用地跨村落实及中心区基础设施的政策处理;具体项目供地及政策处理完成后档案管理;报结及档案管理。

为加快中心区建设,更好的完成土地申报,我委政策处理科加班加点完成上报工作。其中道路建设项目农转用:石马南15.3亩、万岙8.08亩、银溪7.41亩、金溪9.41亩、东山南9.05亩。投标地块:石马南6.25亩、百岱65.88亩、南草垟65.71亩。村安置留用地:石马南19.37亩、八金田5.15亩、银溪5.51亩、上敖17.25亩、万岙22.78亩、东山南69.99亩、南草垟53.03亩、石马南7.00亩。

第7篇: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养必良好,管必到位”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管理办法》和《**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办事处)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由乡、镇(办事处)通往建制村或干线公路就近连接建制村的公路以及连接建制村之间的主干道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新建、改建的项目,均应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进行实施,并符合《**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农村公路的设计和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五条农村公路设计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出行需要,一条公路可视实际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和标准,但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处或路线交叉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逐步实行“政府监督、行业监管、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设计监控”六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质量鉴定、验收工作,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技术负责人,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和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必须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县乡道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落实监理责任,加强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质检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标准、主要工程量、总投资额、责任人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和进行拆迁的,属县道、乡道建设的由区、乡两级政府负责协调占地、赔青、拆迁事宜,依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属村道建设项目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协调建设相关事宜。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地占用和拆迁。

第十二条县道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乡道和村道建设应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施工、监理单位动态监督体系,对有不良业绩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准参与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或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报批制度,中小修工程由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设计,区交通局审批,大修工程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区交通局审查后报市交通局审批。同时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具备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进行修建。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要实行施工监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分散、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可以采取捆绑方式招标或委托专业队伍进行修建。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加强管理,对养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逐年逐级考核。对在公路养护、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区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筹措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镇、乡、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区交通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计划、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的执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交通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道和重要乡道及旅游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和考核镇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镇、乡、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一般乡道和所有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做好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劳动力投入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公路的养护应按照交通部颁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经常性、周期性养护措施。

第十八条一般乡道和村道养护可以采用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的方式进行养护。按季或按月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进行检查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拨付或兑付管护员劳动报酬。一般乡道、村道的养管工作,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可委托所在镇、乡、办事处或村委会与确定的管护员签定养护管理合同,管护员的主要职责是:1.坚持经常查看路况,及时做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做到路面干净整洁;2.及时清理疏通水沟、涵洞、确保排水畅通;3.宣传《公路法》,教育沿线群众自觉爱路、护路,及时清理路面和路肩上的杂草、植物、堆积物和障碍物,禁止在道路上晾晒粮食和焚烧秸秆或其它物品,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4.做好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发现破坏公路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级路政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汇报。一般乡道和村道要通过管护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里程碑整洁、料堆整齐、排水通畅的公路养护标准。

第十九条区水利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所需采砂、取石提供便利条件,以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因水毁、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的以及在区域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视其情况分别由区、镇、乡(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参加,保证受损公路尽快恢复畅通。

第二十一条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坚决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宜树种树,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县级公路绿化、美化工程由区交通和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乡道、村道由所在镇、乡、办事处和村委会组织沿线村民按照规划标准统一实施,并严格贯彻落实“谁栽植、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章养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养护资金,保证资金稳定、及时拨付(市政府承担日常养护费的30%,区政府承担日常养护费的70%),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村道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二是村集体积累资金;三是市、区财政每年安排的日常养护费;四是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安排的养护工程费;五是新农村建设捆绑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六是其它资金。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根据批准的计划及时拨付农村公路管理局用于养护管理。审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项目审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县道、重要乡道、旅游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镇、乡、办事处负责一般乡道和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农村公路管理局指导。同时,要加强公路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乡道的,依照《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和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

第二十七条县道两侧10米、乡道两侧5米、村道两侧3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否则,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

第二十八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治理力度,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在农村公路上合理设置限制超限、超速车辆通行的设施,做到既要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又要保证公路畅通。超限运输车辆在乡村公路行驶或人为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由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九条公路行道树不得随意砍伐,违者将依法查处。确需砍伐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并落实更新补种措施。

第三十条乡镇小城镇建设依托县乡公路和旅游公路进行规划设计的,在总规和详规评审时,必须有交通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并应首先遵循农村公路规划和设计的原则和框架。

第三十一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和镇、乡、办事处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我区县乡公路的确权工作,依法治路,保障畅通,严禁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生。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农村公路的,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与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乡办事处、村协商,并予以适当补偿。需改道的,所需建设费用由有关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镇、乡、办事处每年应动员村民彻底清除辖区内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种植物,杜绝利用公路打粮晒场、乱堆乱放、加水、洗车、停车和占道经营等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公路环境整治工作,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无反弹现象发生。

第8篇: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建设规划局的指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的监督支持,以及县属各部门、单位的配合下,建设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和谐发展为主线,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企业服务年、项目推进年”活动等为载体,围绕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推进城市化,带动城乡一体化的总体目标,努力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完善城市功能,强化民生,提升队伍素质,使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㈠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

以推进实施我县“二基地,一胜地”战略为目标,我局自开始致力加快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为“启动年”,为“成果年”,、为“深化年”。,我局高度重视规划的“龙头”作用,积极推进“阳光规划”,倡导“务实规划”,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拓宽规划编制领域,努力创特色、出亮点,全面推进我县城乡规划工作:《县县域总体规划(-2020年)》编制完成并上报省政府审批。《县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上报到市局并通过市局审查鉴定。县城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石卡下垟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域道路交通规划、分区规划、县城建筑风格色彩景观规划等正在加紧编制。基本完成了46个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试点村的规划编制、审查、批复工作。通过努力,我县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

㈡规划管理更趋规范

积极推行“阳光规划”。为着力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不断加强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形成了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阳光规划”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了城乡规划委员会运行机制,筹备召开了五次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告、批后公示和违法案件查处公示等制度,充分听取利害相关人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筹备召开了县城建设规划专家咨询会,听取省内外专家对县城建设规划工作的意见。起草了农房建设管理规定,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办事大厅建设规划窗口共受理各类办件2553件:其中产权类项目1751件、“一书三证”757件、施工许可证29件、道路挖掘审批11件、商品房预售许可5件,按时办结率100%,收费370.5万元。

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为切实保障规划实施严肃性,监察大队不断加大了城建监察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跟踪监察责任制度、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和《县城乡违法建设案件处罚裁量标准》,将办事程序、处罚标准、处理结果和举报电话公示于众,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限制自由裁量权,逐步统一了处罚标准。全年共查处违法建筑案件60件,处罚违章面积32600㎡,处罚金额1882057元。

加强测绘管理。开展了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管理工作,完成全县61个标志点的普查、维(修)护、发证资料整理、宗地地籍图测绘等工作,预计在12月底完成各标志点的土地权属发证及验收工作。完成了《县卫星影像图》编制及“一县一图”工程建设(含县行政区域图与网络地图)。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了“数字”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建设实施方案和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工作,为全县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促进我县的信息化建设,预计在12月上旬通过专家评审。完成市级一座GPS连续运行参考站的土建工程,并积极配合省测绘局对部级GNSS连续运行基准站的选址工作。加强了城乡建设的测绘保障工作,全年由测量队完成测量项目300多个,产值100多万元;完成新农村1:500地形图测绘约40个村,累计面积约5k㎡;并配合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及时完成了县城重点地段1:500地形图的修补测工作。

加强档案管理。一是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接收审查工作,全年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接收审查16个单位、70幢工程资料。二是完成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目、上架共计1571卷。三是做好局内各科室度所有档案的接收、分类、整理工作,共计整理档案1277卷,完成度局办文书归档共计443件。四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完成档案条目输入13600条。

㈢城乡建设快速推进

1、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污水工程。污水工程运行良好,1月至9月,污水处理厂共处理污水421.43万吨,日处理平均为1.54万吨,已达到设计负荷的77.2%,COD共削减1178.6吨。完成县城污水处理工程污水管网三标、四标段工程(包括环城南路、环城东路、月塘新路、药厂截污管网工程,全长3.3公里)建设任务。全面推进县城污水管网工程五标段工程(包括晨曦路、穿城中路、穿城南路、环城南路西延段以及2号泵站溢流管,全长4.28公里)建设,计划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供水工程。完成通、管道和一期给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及县城管网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年底前计划将供水管道沿环城南路向西延伸至镇村(投资达650万元)、沿向南延伸至乡外宅村(投资达445万元),完成环城北路西延的供水管道工程(投资达650万元),解决沿线30多个村的饮用水问题,目前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等待资金进入招标,已争取到省建设厅补助资金400多万元。

镇供水工程正在加快推进建设。规划建设规模为2.00万m3/d,服务范围为镇镇区、周边的村庄及邻近的埠头镇镇区,服务人口10.25万人。净水厂位于镇大爿地村,工程总投资为2303.49万元,已于8月正式开工建设,争取在春节前通水。至10月底已完成净水厂厂区场地清理、平整及进厂道路路基建设;完成西一路的供水管道安装;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完成镇区供水管网的投标工作。

道路工程。实施完成了南段工程、环城南路改造工程、穿城南路改造工程、两岸整治工程、穿城北路与城北东路交叉口改造工程、环城西路与城北西路交叉口改造工程,县城道路面貌和通行能力大大改观。并计划年底前动工建设环城北路西延工程、三条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民兵训练基地道路以及配套工程、环城西路和环城北路人行道改造工程等。

2、加强城市绿化、亮化工作

城区绿化总投资1500多万元,新增绿化面积15万平方米。全年5次对城区绿化进行了修整,累计修整绿化面积80多万平方米。实施完成了环城南路西延段两侧绿化带、绿化、现代工业园区绿化、环城北路绿化、工艺品城主道路绿化、穿城南路绿化和两岸整治绿化、6个规范化路口绿化和福应路行道树建设。实施了乔木进城工程,城区实施垂直绿化30多处,乔木进城7万多棵,完成市局下达指标的4.6倍。完成了泥鳅山公园公厕改造和三小边庆丰公园建设。完成了南峰公园山体滑坡处理工程和南峰公园路灯基础设施修复建设。正在实施艺城公园和南岸公园,面积分别为1.6万平方米和6000平方米,计划春节前完工。实施了建设东路道路排水工程、省耕路雨水管道工程、环城北路路灯工程、龙皇山路灯工程,并圆满完成春节亮化工程,获得了上级领导和市民的好评。

3、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

一是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根据省政府“强塘固房”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完成农民建房需求调查。并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积极推进300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和补助资金发放。

二是推进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工作。制定了《关于推进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细则》;并基本完成了46个整治改造试点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三是创新农房建筑形式,推进示范村建设。帮助示范村搞好村庄规划,创新农民建筑形式,免费提供各种建筑方案,并积极做好示范村建设指导工作。

㈣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1、房地产业

房产企业管理:目前我县共有2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二级3家、三级8家、四级10家。今年共完成房地产业投资2.8亿元,总计开发面积7.6万平方米,核准预售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上缴国家税收5500多万元。继续加强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为促进我县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打下基础。配合市局对我县的房地产市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开展了中介市场的专项整治,同时开展了房产预售违规的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对发现的不良苗头倾向及时予以制止。对我县2009-2011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进行了重新修偏。开展了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网上透明购房活动。完成了东方华庭等五个楼盘的物业验收及物业维修基金、保修金的收缴工作。

保障住房工作:制订并出了《县保障住房建设及管理方案》、《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等。完成了今年廉租保障住房对象的调查、建档等工作。针对市政府对我县的考核任务,对我县的2200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000平方米廉租住房、1000平方米的农民工公寓建设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力争年内全部开工建设,完成考核任务。按要求与县财政局一起共归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500余万元。

2、建筑业

建筑企业管理:我局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引导企业拓展县外市场,积极扶持企业上资质,为建筑企业争取政策上的扶持。目前共有建筑企业16家:其中交通一级企业1家、正在申报一级的交通企业1家,市政一级企业2家、二级2家、三级1家,建筑二级企业6家(其中1家正在申报一级)、三级3家。1-9月建筑业总产值达27.9亿,税收入库1.03亿。

质量安全管理:通过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黑名单制度和企业计分考核制度等,切实规范了企业建设行为,全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通过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继续实行劳动保障金制度,有效解决劳资纠纷,保障建筑工人切身利益。

招投标工作:我局继续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招投标制度,大力推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投标率达100%,20万以上公建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投标,增强了交易透明度,维护了公共利益。

㈤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加紧推进

加强作风建设。通过行风监督员座谈会、人大政协提议案办理三见面会议等,加强了与社会各届的沟通,虚心听取社会各届对本单位的意见建议,并落实整改。进一步推进实施“四通工作法”,深化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我县投资软环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着力打造服务型、亲和型、便民型机关,制订实施了《关于创新服务机制优化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对建设项目实行“审批从快、管理从严、服务从优、验收从简”。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一是以增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完善学习制度。做到将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专业知识相结合,并将学习计划下发科室纳入年度考核。二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努力构建惩防体系。着重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规范等妨碍政令畅通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按照“全面落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创新审批模式,清理、简化各个审批环节。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疏理行政许可内容,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不断完善规划审查例会制度,提高群众参与性与公开性;加强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加强了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的监督制度落实。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县规划建设各项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城市功能面貌明显改观,但是,在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下,建设规划工作离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划编制进度有待进一步加快;二是违章建设形势依然严峻,监察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监察模式亟待创新;三是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资金短缺、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四是城市建设中无序开发、分散建设现象仍有发生,不利于规划的有效实施。五是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理清思路,找准根源,认真对待,着力破解。

三、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

是继续贯彻落实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推进城市化、带动城乡一体化关键的一年,是城乡规划建设快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项事业进步,完善和提升建设系统新形象的关键一年,做好明年的各项工作尤为意义重大。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建设规划局的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㈠工作指导思想

,我局将积极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建设规划局的工作部署,坚定克难信心,合力加快发展,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围绕“解放思想、着力创新,科学发展、服务大局,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依法行政、扎实工作”,深化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加快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步伐,加大城乡规划管理力度,发展建设产业,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建设系统的整体形象,为推进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㈡建设规划工作总体思路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在新的一年里,以科学的态度,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念,主动把建设工作融入到社会和经济发展之中,努力谋求更大的发展动力,发挥更大的发展空间。一是要立足于加快建设步伐,目前县城框架已经全面拉开,人民群众对城市建设的渴望不断提高。因此,作为建设规划部门必须要认真落实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要努力培育和发展建设产业和房地产业,推进县域经济增长,提高城市品位。二是建设工作要服务于统筹发展。城市规划是实现统筹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要在有效的空间范围内,深化区块地域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促进县域的统筹全面协调发展。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实施城乡互连布局,提高区域基础设施共享性和规模效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坚持“突出重点,适度超前”的原则,运用规划手段,谋划好区块规划,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2、树立全面的城市化观念,着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在新的一年里,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重新审视城市化的发展谋略。以城乡一体化为切入点,加快城市与农村的双向突破,向着城乡基础设施配置一体化、服务功能一体化、产业分工一体化、社会进步一体化和建设管理一体化,逐步实现城乡资源整合共享的目标。要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建设,要突出城市功能的完善,发展特色的公共设施,提高城市品位,适应新的发展需要。要通过旧城改造、公园、雕塑、标志和创建卫生县城等载体,反映仙城独特风貌,打造人间的城市名片。

3、坚持改革创新,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向,加快建设步伐。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坚持改革方向,加快建设事业市场化运作,促进建设事业发展。首先要观念创新,加大改革力度,一要进一步打破计划经济沿续下来的不适应发展要求的一些运作模式,二是要正视我县当前建设规划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如规划滞后、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还不太规范,管理机制与市场取向相脱节等因素,因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从改革中创新,从创新中求发展。其次是加快机制创新,转变建设事业的运行机制。按照上级“管养分离、管干分离、作业分开”的原则,深入研究城市排污、排水和污水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等运作方式,探索新路子,把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建筑测绘等推向市场。

4、坚持服务观点,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提升建设系统整体形象。建设事业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坚持为民服务,勤政廉政为民的工作导向,这对建设部门尤为重要,特别是当前,群众对城市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更需要我们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措施,拓宽服务渠道,转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在新的一年里,一要继续抓好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树立服务观念。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建设规划、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二要切实关注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把供水、排水、道路、绿化建设管理等热点问题作为重点,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逐件抓落实,认真加以解决。三要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力争为群众多办几件好事实事,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提升建设系统整体形象。

㈢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想,的工作重点为:

1、着力规划深化,切实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一个地区经济综合实力的体现,一个城市要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规划是龙头是核心。首先,要深化规划研究,以县域总规和县城总规为指导,加快单元控规和各专项规划编制,快速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县城范围的全覆盖,形成一套科学、系统、严密的规划体系。其次,在规划创特色上下功夫,做好城市形象研究,编制并执行好县城建筑风格、色彩景观规划,使建筑风貌和建筑色彩控制有章可循,逐步改善城市建筑景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体现“科学、民主、阳光、效能、务实、廉洁”的精神,做到前期研究、后期论证与项目策划相衔接,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

主要规划任务有:一是启动编制二中以北周岩头区块单元控规、东门历史街区保护与控制规划、旧城区单元控规、分区规划;二是继续推进工业新城控规编制和行政中心建筑设计等。

2、着力推进建设,切实完善城市功能

要充分发挥城市建设在城乡互动发展中的龙头作用,牢固树立抓城市建设就是抓发展、优民生的意识,着力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提高城区车辆停放能力,促进县城建设和管理上新阶,不断提升县城品位。

在改革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上下功夫。继续呼吁县政府创新城市建设理念,加强市场运作,彻底改变多头投入、多头建设、多头管理的局面。

在加快重点工程建设上下功夫。大力推进污水工程建设,延伸县城污水管网;加快、污水厂建设。继续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加快建设自来水厂。大力推进城市道路工程,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城区车辆停放能力,打通环城北路西延段,建设南五路、西三路中段,实施环城东路、城北路改造和两岸北段整治改造。

在为民办实事工程上下功夫。继续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继续抓好保障住房建设工作,在完成市政府对我县的考核任务前提下,做好保障对象的申请落实,将国家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对象的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3、着力管理规范化,切实提升管理新水平

(1)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范有序发展。

进一步推进实施“阳光规划”,通过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等,扩大社会各界参与城乡规划的程度,促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利益协调,促进重大规划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切实保障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避免个人喜好替代民众偏好。严格执行好《县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规划选址管理规定》、《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及规划条件研究制度、规划条件核实制度、建筑面积预测实测制度、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

对违章建筑,坚持“先管后理”、“堵新理旧”的原则,坚持严管重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日常管理与突击整治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寻求行之有效的新型监察模式:规范执法上,切实加强监察队伍建设,继续推行阳光执法,统一处罚裁量标准,增强执法透明度。执法力度上,一是加大项目批后跟踪监督力度,将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积极探索城建综合执法新模式,节约行政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大巡查和拆除力度,特别是对重点易发区块和节假日期间坚持全候巡查,做到发现一处,拆除一处,绝不手软。监察模式上,探索建立各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共同参与城建监察的新型监察模式,建议县政府在违章查处上落实对各乡镇的责任考核,强化各乡镇政府违章处理主体意识。

(2)高度重视行业管理,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房地产业发展改变了城市面貌,完善了城市功能,推动了城市化进程,逐步成为我县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税收占地税总额的份额逐年增大。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对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作为该两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我们将继续在做好服务、扶优扶强上做好文章:

发挥我县房地产业后发优势,扬长避短,走出一条适合我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新路子。一要加强和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根据市场发展的要求,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问题,防止大起大落,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的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二要加强房地产项目的质量管理,开展住宅产业化工作,落实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在住宅建设中的应用,全面提高住房建设质量和水平。三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民生保障。四要营造良好的房地产投资市场,引导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做强做大。

支持建筑企业通过重组兼并等形式,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资质,走集团化道路,鼓励扩展县外乃至省外、国外市场。出一系列和工业企业类似的优惠政策,给予税收奖励,在企业建造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4、着力服务提升,切实树立队伍新形象

进一步完善“阳光规划”体系,充实审批“绿色通道”范围,缩短办事时限。加强对城建服务热线的管理,畅通民情诉求渠道。落实首问责任制,切实增强集体荣誉感。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工作纪律考核奖惩办法》、《效能建设督察员工作制度》、《六条禁令》、《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将效能考核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并与科室评先挂钩,努力通过制度来规范干部职工的日常行为。注重文明服务礼仪,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扩大他们对城建工作的知情面,抵消因误解引起的对城建部门的不良情绪。设立工业园区城建分局,为企业建设服务。

第9篇: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

柳州市市政设计科学研究院 陶臻慧

摘要:通过对柳州郊区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室外给排水设计,探讨小区周边完全市政管网室的情况下,室外给排水的方案选择,简要介绍了管线布置、管材选择和施工方法。

关键词:小区 室外给排水管网方案选择管线综合施工

0前言

小区给排水的设计既要与大市政给排水管衔接好,又要与建筑单体进户管衔接好,同时要处理好一期和二期工程的设计深度,当小区周边的市政管网不完善时,则还需要考虑与周边市政管网的现状和远期规划的关系。可以参考的设计规范有《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镇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范》等,在设计中要准确运用规范,知道其适用条件。笔者以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室外给排水工程为设计实例,和广大读者交流一下小区给排水的设计经验,以期共同提高。

1工程概况

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位于柳州市北部柳北区石碑坪镇,209国道东侧,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旁边,距市中心25公里。项目从东到西依次分为A、B、C三个地块。主体工程为住宅楼、会所;规划用地18.74公顷,建筑面积366334平方米,规划用户2584户。辅助工程包括规划道路、给排水、绿化、路灯等。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周边市政道路尚未建设,没有任何市政管线。工程用地周边目前为庄稼地,种植甘蔗等作物。本项目室外给排水的设计主要是室外给排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的设计。

2方案选择

(1)给水工程

石碑坪镇目前只有一个很小的水厂,无法保障该项目建成后用水问题。规划水厂建设时间无法明确。本工程周边市政道路尚未建设,没有任何市政给水管网。所以本项目水源近期为业主自掘的水井,远期为市政给水管网。本项目室外消防与生活用水采用共用管网,每个地块有独立的给水管线,都跟地块外面管网有两个接口。均采用环状布置。由于没有任何远期市政水压方面资料。本工程给水设计接口处压力按0.32Mpa计,满足七层建筑的生活及室内消火栓的用水压力要求。A地块一些小高层建筑室内给水、消防需加压,各单体建筑给水的引入管和加压设计由做单体建筑给排水设计的设计单位设计,本次设计不包含这些内容。

(2)排水工程

本工程根据排水规划,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结合地形、地势以及《柳州市石碑坪镇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A、B、C地块坡向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雨污水按规划各自排入项目南侧的市政雨污管线。但是市政道路尚未建设,没有任何市政管线。无法将南侧规划市政雨污管线作为本工程的排水出口。

① 雨水工程

项目A地块北侧有个水塘,项目建成后作为景观塘使用。基于低影响开发(LID) 理念以及“因地制宜、蓄排结合,保障安全,综合利用”新型雨洪调蓄利用思路,原打算把三个地块雨水都排入到该塘中,并在该塘西面设溢流口。这样既解决该塘的供水问题,实现雨水循环利用,又能规避雨水洪峰,还能避免初期雨水对承受水体的污染。由于三个地块地势基本上都是坡向南侧,水塘水面标高过高,经计算比较,此方案将有400米的管道低于水塘水面,容易淤堵,甚至会引发倒灌。此外B、C地块雨水收集后逆坡经A地块从南排往北,为控制埋深,只能尽可能采取小坡度,导致管径过大,造价过高。而且排向与规划冲突,不利于远期排放。

由于标高问题,也无法将水排到209国道西侧。

在该工程C地块东南角有现状塘,经过现场踏勘和与业主协商,可作为本工程雨水排出口。最后确定的方案为所以近期雨水排往东南角处的现状塘,远期市政道路及市政雨水管道建设时再接入市政雨水管道。由于B地块南侧的规划道路目前为丘陵,自然地面标高太大,覆土太深,此段采用顶管施工。

图1 雨水工程方案

② 污水工程

石碑坪镇不仅没有污水厂,也没有污水管网。污水必须经过处理才能排放。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该项目东南角水塘属于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所以污水处理要求达到一级标准的B标准。

本项目污水处理方案为用管网将小区内各个化粪池出水收集起来,输送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集中处理。经查阅相关资料并与多个厂家沟通了解,经该设备处理的污水,水质达到国家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满足排放要求。所以可将处理后的污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到东南角水塘。

虽然本次设计内容不含一体化污水处理站,不计入工程量。污水处理站需另立项设计。但是本次设计需要确定污水处理设备的位置和规模,这将主导整个小区污水管网的走向。考虑风向、地形标高、预留空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方面的意见,近期分别在A地块东北角和C地块东南角各拟建一个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排入雨水管网中。远期市政道路及市政污水管道建设时再接入市政污水管道。

图2污水工程方案

3管线综合

随着居住小区建设的逐步发展和小区建筑使用功能的逐步完善,小区内管线越来越多, 各

种管线的设计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合理地利用地上、地下的空间, 解决各种管道交叉结点标高上的矛盾, 逐步受到人们的关注。居住小区内有多种管线: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供电、通讯、路灯等等。各种管线不论是埋地还是高架都需占用地下或地上的空间。所谓的管线综合设计就是在满足国家规范和各种管线的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地将它们敷设在小区内的地下或地上的空间, 尽可能地使投资最省, 施工、维护方便并且兼顾美观。本次设计只考虑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小区建筑总体规划、道路和建筑布局、地形、建筑进水管位置、化粪池位置、排水边沟位置污水和雨水的排泄方向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力求管线短,埋深浅,造价低。

3.1道路上管位平面布置

地块内主要道路宽7m。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以下简称《规范》)规定,此道路只需在单侧配管。管线位置布置需要综合考虑化粪池、排水边沟位置,住宅内部排出管方向,以及管线距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此外道路太窄,道路两旁绿化带不规则,宽窄不一。给水、雨水、污水管不得不都放在道路下面。管位布置如图3所示。

图3道路管位布置

3.2管线高程控制

合理安排好各管线平面位置后还应合理控制各管线高程。一般来说,三趟给排水管从上至下管线顺序依次为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此次设计给水管一般覆土为0.8m左右,而将雨、污水管起点覆土控制在须根据建筑化粪池以及建筑排水边沟深度以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版)4.3.7控制,在高程上使各管线基本相互错开。若管线在高程上相碰,则遵守“压力管让重力管、小管径让大管径、支管让干管”的原则。

3.3管线间距控制

《规范》规定,一般市政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为0.15m,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0.40m,这在实际工程操作时很难做到。一般管线净距>0.05时即可施工。因此在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时,除电力管线同热力及燃气管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争取控制在0.5m外,其他管线综合规划时的管线最小垂直净距>0.05即可。此次设计管线垂直最小间距基本都控制在0.1以上。

4管材选用

国内近几年对管道的质量要求越来越严,对管材及配件技术的发展相当重视,并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开发和研究工作。而管道本体材料对管内水质的二次污染影响很大,管材选择是技术经济比较的结果,对于水中碳酸钙(镁)的结垢,水中溶解性铁离子氧化对管道的腐蚀、结垢,以及一些生物性的堵塞等状态,往往是选择管材另一方面重要因素。而埋地管道长年累月承受输送液体内压、泥土及地面荷载的外压、高温变化引起的拉伸应力以及地基的不均匀沉降等产生的综合应力,还要承受水锤冲击力,因此管材首先应有足够强度。

各种管材特性如下:

聚乙烯(PE)管:

PE(聚乙烯)材料由于其强度高、耐高温、抗腐蚀、无毒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给水管制造领域。因为它不会生锈,所以,是替代普通铁给水管的理想管材。

预应力钢筋砼管

此管的管径基本都在Φ300mm以上,大多数都用于大流量的排水工程中。特点是价格较其它材料的大口径管要低,而强度较高。在一般水质情况下不需防腐,但弯头、三通等配件的生产仍是空白。

钢筋混凝土管排水管:

价格相对便宜,有较好的抗渗透性和耐久性,抗外压好,重量大,,质地脆,粗糙系数高,水流速度低,安装接头多,相对容易被污水腐蚀。

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价格相对高,尤其是大管径,价格相对同规格钢筋混凝土管高出一大截。抗外压能力强,重量小,粗糙系数低,水流速度高,耐腐蚀,安装接头少。

此次设计以经济、适用为主。综合比较上述管材的特性后,室外给排水选用管材分别为:给水管采用埋地聚乙烯(PE)给水管道。PE管管材原料采用PE100等级,压力等级为1.0MPa。雨水管采用钢筋混凝土管。开挖施工段雨水管道采用II级钢筋混凝土管排水管,在顶进法施工段,管顶覆土不大于7米,采用III级钢筋混凝土钢承口管;管顶覆土大于7米,采用特制钢筋混凝土钢承口管。污水管采用污水管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环钢度为SN8。

5施工方法

开挖施工段: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第4.3-沟槽开挖与支护进行,地基处理按第4.4-地基处理进行,检测验收按第4.6节要求执行。管道基础要求敷设在原状土上,地基承载力不小于150KPa;管基标高若高于自然地面标高应按道路路基回填要求回填至管顶0.5m以上后,再开挖沟槽。顶管施工段:原土基础承载力不小于100KPa,若小于应加固处理。若遇不良地基应通知监理、勘察、设计等部门现场勘察后另行处理。

6结语

以上结合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室外给排水设计简要说明了小区室外给排水工程的设计内容。由于篇幅所限,无法一一具体论述。建筑小区的特点是城市与建筑的结合点。要做好建筑小区的设计,必须综合城市与建筑的特点做好充分的规划,而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过程中,也要随时调整小区的设计,使之和城市与建筑都能很好的衔接。从确保小区给排水管网的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选用给排水方案,选用恰当的管道材料,综合好地下管线,合理的水力计算等也极为重要。在小区满足日益复杂的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要求居住区的给排水设计既经济合理、又方便实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设计者都必须不断努力与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设计出更多更好的工程。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版)

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4、《城镇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范》(GB5078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