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合伙人合同范文

合伙人合同精选(九篇)

合伙人合同

第1篇:合伙人合同范文

龄_,联系电话______

龄_,接洽电话______

姓名___ ,性别 _,年纪_,接洽电话______

第一条 合伙主旨

各合伙人批准抱着真挚的态度遵照本合同,以公平及正当的同等互利的贸易原则为基本进行经营,并以淘宝网店销售以及市集销售而获得满足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畴

所有合适销售的产品(含淘宝店展销售以及其他方面零售),所有经营项目及范畴需四位合伙人全票通过方可操作履行。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暂定为_两_年,自_2011_年_5_月_1_日起,至_2011_年_5_月_1_日止。 假如合作高兴须要顺延,由四位合伙人另行协商断定。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帐户情形等

1. 各合伙人以1:1:1:1的方法进行出资

合伙人 *** 以 电脑(固定资产) 方式出资;记国民币 3000 元。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7000 元。

合伙人 *** 以 现金 方法出资,计国民币 壹万 元。

合伙人 ***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国民币 壹万 元。

合伙人 ***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壹万 元。

所有工作所用物品也好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依据应用年限进行相应的折旧。

2.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2011_年_5_月_15_日以前交齐。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4万_元(人民币)。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合伙终止后,依据同年收益及开支情况进行清算。

4. 设立存取款联名户口,作为每次支出与收进的公务账户。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_1:1:1:1_为根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各合伙人的_投资情势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进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赞成;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力任务。

2. 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三个_月告诉其它合伙人并经全部合伙人批准;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态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法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赞成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丧失的,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容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进伙看待,否则以退伙看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力

1. ____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①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治理;进货治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②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议权

③拓展业务,选择合适项目;

④ 其他 ;

2.其它合伙人的权力:

① 参予合伙事业的治理,对外开展业务,强化合作事业推广;

②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形的报告;

③ 检讨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形;

④ 共同决议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制止行动

1. 未经全体合伙人赞成,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运动;如其业务获得好处回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丧失赔偿。2. 制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制止合伙人再参加其它合伙。

4. 如合伙人违背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丧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部合伙人决议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部合伙人批准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背法律被撤销;⑤法院依据有关当事人恳求判决解散。

2.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荐清理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理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次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理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产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端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弥补或修正。弥补和修正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率。

第十三条 其它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五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中间人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盖章)

第2篇:合伙人合同范文

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止。

第四条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

第3篇:合伙人合同范文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合伙人)∶

协议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市场实际,解决灵活就业者以及临时兼职就业者的就职问题(本合伙人劳务合同为; 合伙人自愿放弃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模式,采用按照个人总劳动业绩与公司分成方法,无固定底薪,无固定时长的灵活就业模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特制定此合伙人劳务合同,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遵守。

甲方提供平台和经营场地,乙方负责给客户提供项目技术服务。以下伙人提成方案供乙方选择合作模式∶

一、本协议期限为_____个月,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协议期内,乙方有优先申请成为甲方正式员工权利,并计入工龄,享正式员工各项福利

二、美容师前___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保底_____元。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乙方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乙方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突出,考核成绩达标,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三、甲方每月____号(周末,节假日,财务休息顺延)发放乙方上月业绩提成工资,(如遇天灾,瘟疫,战争等特殊情况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停业整顿,公司另行通知发放时间)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微信,支付宝,银卡转账)

四、签订一年合同如未满一年离职第一个月只拿实际提成保底需返还公司、工衣由本人承担、另外需交_____元违约金给公司(同意此方案请签名∶_________)

五、甲方同意乙方以合伙人身份在甲方场所工作,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技术培训,培训期和试用期内产生业绩,按业绩提成方案据实发放应得提成。(乙方保证培训完毕在甲方场所工作,否则需向甲方交纳培训费______元)。(同意此方案请签名∶_________)

六、甲方负责乙方食宿,为节约水电,开源节流,乙方宿舍水电燃气费用由宿舍人员共同分担。如果宿舍水电燃气费用由甲方缴纳,那么甲方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乙方应缴水电费用,(根据部分店面实际情况,公司住宿补助300 元/月,饭补 300 元/月)。

七、美容师业绩提成

1、当月业绩达到______元,身体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面部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产品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美甲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美睫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

2、当月业绩达到______元,身体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面部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产品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美甲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美睫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

3、当月业绩不足______元,身体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面部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产品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美甲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美睫按照百分之____提成。

备注∶合伙人自愿同意以上合伙人提成方案,甲方不负责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保资金,乙方按规定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国家规定的费用。辞工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工申请,根据规定每月批准数量不超过二人,顺延辞工日期。

八、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九、因国家规定等因素不能正常营业时,放假应扣除假期费用,按实际考勤发放当月工资

十、乙方违反工作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十一、甲方依照规章制度有权对乙方行驶管理权、考核权、奖惩权。

十二、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依法或按公司规定解除乙方劳务合同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乙方拒不遵守甲方工作时间,随意旷工三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工作期间乙方酒后上班,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

(4)乙方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害的

(5)乙方在甲方场所内及合作实施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

(6)乙方对甲方顾客有伤害欺诈行为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四、乙方合伙人因违法、违纪或其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五、由于乙方合伙人个人原因造成店内服务项目安全事故的,甲方负责20%,乙方合伙人负责 80%,乙方负责处理该事故。

十六、本合伙人劳务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的补充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最终裁决权交由当地劳动仲裁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第4篇:合伙人合同范文

性 别________,

年 龄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第5篇:合伙人合同范文

甲: ,身份证号:

乙: ,身份证号:

丙: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为了规范合伙项目的行为,保护合伙项目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商超巴瑶香猪项目。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5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万元,以技术股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乙方:出资额为 万元,以人民币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3、丙方:出资额为 万元,以人民币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

第七条 债务承担

1、合伙项目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

2、合伙项目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八条 执行人的职责

项目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项目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九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条 项目事务的决定

项目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项目不动产;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3、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4、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5、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6、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五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六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

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项目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项目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乙方:(签章)

地址:

丙方:(签章)

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第6篇:合伙人合同范文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7篇:合伙人合同范文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宗旨

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_个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九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

法院。 第十三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合伙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合伙人合同范文

两人合作合同范本

姓 名_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___________,年 龄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___________,年 龄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第9篇:合伙人合同范文

关键字: 合伙企业 个人本位 内部权力 配置结构

合伙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合伙经营关系和连带责任关系,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合伙企业不像公司那样,设有专门的法人机关,并将内部权力分别在这些机关之间进行配置,从而形成以法人机关为本位的内部权利配置结构。鉴于合伙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法律便赋予每个合伙人平等地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合伙企业独特的以个人为本位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本文在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紧密联系中国合伙企业的立法实践和发展需要,试图对我国合伙企业以个人为本位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作些实证性研究,以期对我国合伙企业内部事务的科学管理有所裨益。

一、合伙企业以个人为本位的内部权力配置机制

(一)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法律配置模式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配置并不相同,但归纳起来,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法律配置无非是三种模式。(1)法律直接配置。即由国家法律对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作出明确规定,并将有关权力直接配置给各个合伙人。(2)授权合伙协议配置。即国家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而是完全授权合伙协议自主配置。(3)法律和合伙协议共同配置。即国家法律只对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作出原则规定,至于各合伙人的具体权力则由合伙协议依法自行配置。在三种企业内部权力配置模式中,前两种模式均不理想,第一种模式强制性有余,但弹性不足;第二种模式虽然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自治这一现代立法原则,但对企业内部行为及权力配置的法律指导作用不够突出;第三种模式则较好地解决了法律制度设计及合伙协议之间的关系,既体现了法律的指导作用,又能够使投资者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其可行的权力配置形式。

在我国,合伙企业在实践经验不足,人们对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及其配置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在对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结构作出合理设计的基础上,又授权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具体配置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自治功能。这对于尊重合伙人的整体意志,正确处理合伙人及其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从而形成合伙企业切实可行的权力配置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平等配置机制

合伙企业虽然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但本质上仍是一种人合企业。人合企业特有的财产共有关系、合伙经营关系和连带责任关系,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即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配置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在法律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但因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故合伙人并没有丧失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仍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这是世界各国对合伙企业财产性质的法律界定。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罗马法将合伙企业的财产界定为按份共有,即各合伙人按照其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到了近现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则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为共同共有,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未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质,但从其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来看,我国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是不容置疑的。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关系,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二为一、并不分离的。每个合伙人既是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合伙企业的经营者,这就形成了合伙人之间的共同经营关系。合伙企业通过一致的营利目的和利害关系,把每个合伙人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如果经营成功,获得了利益,由各合伙人依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经营失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则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是人格相互独立、处于平等地位的各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利益共同体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全体合伙人的意志和行为就是合伙企业的意志和行为,合伙企业自然不必像公司那样,设置专门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并将内部权力在这些机构之间进行配置。作为利益共同体独立成员的各个合伙人自然拥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直接的民主管理权力,都可充分享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利。

为了适应合伙企业这种特殊的本质需求,西方国家的合伙企业立法,大多规定合伙人之间互为关系,对外都有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力,都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利。为了体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和合伙人之间持有的财产共有关系、共同经营关系和连带责任关系,并向国际立法惯例靠拢,我国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利,即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均享有平等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合伙企业中的重大事项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依照合伙协议约定,不参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三)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灵活配置机制

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配置是以个人为本位的,这同以法人机关为本位的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有着质的区别。我国公司法将量化了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配置给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形成了公司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和相互平衡的内部权力结构。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权力的配置具有彻底性、强制性,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这种法定的配置模式行事,股东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而加以改变[1](第197-207页)。而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配置只是结构上的设计,这种设计还具有多样性和选择性,合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合伙协议中作出具体配置。因此,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配置机制较为灵活。合伙人拥有的平等决策权,既可遵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行使,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既可采用法定的“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也可采用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表决办法(如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既可采用一致通过的原则,也可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拥有的平等执行权,既可通过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来实现,也可通过委托执行或分别执行来实现,甚至还可通过授权执行来实现。合伙人拥有的平等监督权,既可通过相互监督实现,也可通过专职监督实现。

由于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配置机制比较灵活,这就为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进一步配置合伙企业内部权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充分调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理而论,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具有配置合伙企业内部权力时,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十个要素:(1)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原则规定;(2)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结构体系;(3)合伙企业的非法人资格;(4)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5)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6)各合伙人的独立主体资格;(7)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利;(8)合伙企业的团体利益;(9)合伙人的主观愿望和从商经历;(10)合伙企业内部实际操作的客观需要。

二、合伙企业以个人为本位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

(一)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

在瞬息万变、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命运、盛衰成败。因此,决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首要问题,也是企业一项经常性的重大课题。由于合伙企业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依法只能配置给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

从一般意义上讲,决策就是决定策略或办法的意思[2](第292页)。而合伙企业的决策则是各合伙人通过决议方式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的决定。合伙人共同行使决策权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二是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法对决策权的行使有明文规定的,合伙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法无明文规定或是授权合伙协议约定时,则可依合伙协议行使决策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议,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可能不一,但依法均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体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切实保护出资份额较少的合伙人的利益,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务作出决议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这就意味着,每个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均有一个表决权,同公司法中“一股一票”的表决办法截然不同。关于合伙企业的议事规则,我国合伙企业法使用了“协商一致”、“协商决定”、“决定”、“共同决定”、“同意”、“一致同意”、“过半数同意”等7种表述方法。尽管这些用语的差异之处非常细微,相互间仅一两字之差,但其适用的情形和表示的含义却有所不同。笔者认为,这些议事规则,从法理上分析,都可归结为一致通过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1.一致通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联合,是合伙人个人权力的结合,但绝非是合伙人个人权力的合一。在合伙企业内部,每一个合伙人始终保持着独立的主体资格。因此,对关系合伙企业生死存亡、涉及合伙人根本利益的重大事务作出决议时,依法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即每一合伙人在决议合伙企业重大事务时,均拥有否决权,只要有一个合伙人反对,就不能形成决议。这是法律尊重合伙人的独立意志和人格,保护合伙人共同利益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1)合伙协议的修改、补充;(2)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份额;(3)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5)改变合伙企业名称;(6)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7)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8)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9)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0)新合伙人入伙;(11)除名合伙人;(12)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重大事务。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及其适用范围。合伙企业虽是独立合伙人的利益共同体,但相互独立平等的合伙人在一起共同经营企业,难免发生分歧与争执,合伙人之间也不可能对每一项事务都能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另外,合伙企业一旦成立,就成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对合伙企业事务决策时,也不能不考虑合伙企业的整体意志,合伙人的个人意志也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否则,合伙企业事务就会因某一合伙人的反对而无法及时作出决策。因此,为了体现合伙企业相对独立的人格,适应合伙企业决策的实际操作需要,除法定重大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外,对其他有关事务作出决议,就可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究竟是采取简单多数(即1/2以上)通过,还是采取绝对多数(即2/3以上)通过,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

一般来讲,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适用于合伙企业的一般事务。具体包括以下7个事项:(1)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4)撤销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委托;(5)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6)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7)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务。

(二)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

合伙企业事务决策后,就需要付诸实施。由于合伙企业没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其业务执行权依法只能配置给合伙人来行使。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结合合伙企业业务执行活动的发展需要,合伙人拥有的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力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实现。

1.共同执行。从法理上讲,合伙企业是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合伙人共同设立的非法人式企业,在企业中,每个合伙人的地位都是相互独立和平等的。为了实现其共同的利益,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都有同等的执行权力。因此,实务中,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在共同执行的情况下,每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均可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承担。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利于发挥各合伙人的聪明才干和集体智慧,维护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确保合伙企业事务的谨慎执行。但共同执行往往具有执行人意见难以统一、企业运行效率偏低等问题,在合伙人数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情况下,难以发挥作用。所以,共同执行一般适用于合伙人数较少、经营规模不大的合伙企业。

2.委托执行。共同执行的立意虽佳,但在实际操作上往往会给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带来许多不便。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每个合伙人并非都能胜任,都有这种主观愿望。因此,对于那些合伙人数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则可采取委托执行的方式。所谓委托执行即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只有被委托执行的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依法则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则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分别执行。在经营企业方面,各合伙人由于社会角色不同、实践经验不一,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也可能存有较大的差异。为了发挥各合伙人的特长,适应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专业化分工的需要,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采取分别执行的方式。所谓分别执行即各合伙人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各自负责执行其职责范围内的合伙企业事务。在分别执行的情况下,一部分合伙人执行此种事务,另一部分合伙人则执行彼种事务。比如,有的合伙人负责原材料采购业务的执行,有的合伙人负责生产业务的执行,有的合伙人负责销售业务的执行,有的合伙人则负责售后服务业务的执行。

4.授权执行。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迫切需要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者具有专门的技能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如果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涉及的专业性很强,而合伙人又不能完全胜任时,则可授权他人执行。所谓授权执行是指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如果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执行活动,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则应承担赔偿责任。采用授权方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利于充分利用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较好地协调合伙企业内部的事务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经济效益,但企业的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因此采用何种执行模式,应视企业自身情况予以决定。

(三)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

国家权力失去制衡,必然出现腐败,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缺乏制约机制也会导致执行权的滥用。由于合伙企业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其内部监督权依法只能配置给合伙人来行使。赋予合伙人以监督权,有利于确保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正常进行,防止合伙人利用执行事务之机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使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结合合伙企业制约机制的实际需要,合伙人拥有的监督权力可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实现。

1.检查执行情况。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也不能代表合伙企业。但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者和合伙企业管理事务平等权利的享有者,仍有权知晓和检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活动。由于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组建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无经营秘密可言。所以,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这就为防止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独断专行、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审议报告。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提供报告,这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与此相适应,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既有权要求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提供有关业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报告,也有权在审议该报告的基础上,提出质询或建议。这对于维护正常的制约机制、确保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3.查阅账簿。合伙企业中的各合伙人休戚相关、利害与共。为了确保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的经营目标,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所谓账簿即记录和反映企业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的会计账簿。合伙人通过查阅日记帐、分类帐和备查账等账簿,就可以掌握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但合伙人在查阅账簿时,不应影响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正常进行。

4.提出异议。合伙人在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难免发生考虑不周或执行不当的情况,个别合伙人也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在分别执行的情况下,每个合伙人既可以对他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也有义务接受其他合伙人对自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情况的监督。为了实现分别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合伙人一旦提出异议,其他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法就应暂时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这就为防止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异议置之不理,从而避免因执行不当给合伙企业造成更大损害,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如果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和提出异议的合伙人之间对是否应当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发生争议,则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5.撤销委托。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既有权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又有义务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的规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就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这对于约束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忠实地履行执行职责,维持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