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一般贸易征税精选(九篇)

一般贸易征税

第1篇: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加工贸易在近几年来发展愈加迅猛,无论是拉动国民经济,还是缓解就业压力,其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500强中已有480家落户我国,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累计已超过12.6万家,覆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区外,基本形成了与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和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布局。

加工贸易的持续增长与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分不开的。一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保税政策,促使加工贸易较少承担税金占用成本。二是对进料加工贸易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使用保税进口原材料较使用国产原材料少负担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成本。双重效应促进了我国加工贸易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快速发展。据统计,2005年~2013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口额35300亿美元,增值税保税金额约4.6万亿元,年均5000亿元以上。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1990年成立第一家外高桥保税区,2013年已达114家,进出口总值4957.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1.9%。

在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以贴牌生产为主,高能耗、高消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问题日益凸现,决定了我国加工贸易一直处在国际分工产业链的低端,国家从2006年起陆续调低和取消“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率并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2011年我国加工贸易占比首次低于一般贸易。2013年,我国产业链长、增值率较高的一般贸易进出口2.2万亿美元,增长9.3%;加工贸易进出口1.36万亿美元,增长1%,占32.6%。从江苏的情况看,加工贸易依存度高于全国,其出口一直高于一般贸易,但比重也呈逐渐接近趋势,由2005年的66.91%滑落至2013年的50.78%。

二、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当下面临的主要问题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主要有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我国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和征税政策。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在有力拉动外贸进出口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增加了加工贸易管理难度和成本,不利于我国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超国民待遇,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不利于加工贸易产业链国内延伸。

①进口保税抑制国内原材料使用。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税,变相地增加了国内材料在出口产品中的税金占用,降低了企业使用国内原材料加工出口产品的积极性。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办理出口退税的4502户生产型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额1314亿美元,折人民币8146亿元,保税进口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4813亿元,享受增值税保税810亿元;而同期一般贸易户数26516户,出口额928亿美元,一般贸易总量和户均出口额都大大低于进料加工贸易。

②征退税率差对国内原材料形成挤出效应。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按增值部分退税,进口料件部分实行不征不退,进入出口成本的是增值部分的征退税率差。一般贸易较加工贸易多承担国内原材料部分征退税率差成本。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少负担征退税率差成本达35亿元。

③委托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增加国内原材料使用成本。国内原材料委托加工出口由原来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分别退税改为按成品退税后,同内原材料必须先征税后才能退税,而进料加工仍以加工费退税。对加工贸易的超国民待遇对一般贸易不公,促使企业过分依赖保税进口,对国内原材料加工出口形成挤出效应。

(2)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附加值。对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不管增值率多少统一实行增值税保税政策,对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不利,也易形成高进低出关联交易。据商务部研究报告,我国鼓励加工出口虽然能够促进中国更深入地融入国际市场,但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低于同等数量的非加工出口的贡献。

(3)不利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由于征退税率差越大,企业通过进料加工进口获得的征退税差成本优惠越多,导致“两高一资”产品借道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进出口,不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2013年,“两高一资”产品出口1.7亿吨,增长15.6%,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出口1.01亿吨,增长11.8%。③江苏2011年~2013年退税率低于9%的加工贸易企业781户,出口额159.04亿美元,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44.79亿元,分别占整个加工贸易17.88%、3.99%、45.26%。

(4)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知识产权和定价权基本为外商把控,影响了产业结构升级,一定程度上导致本土企业缺少知识产权使用和创新的动力,产品附加值低,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制度缺陷导致企业商业模式变化,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1)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差异,影响区域竞争力和企业经营模式。目前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按功能政策分类,大致可分为离境退税类和入区退税类。企业出口至不同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就会按不同政策条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选择性调整其业务流程,不仅造成了企业业务的不稳定和成本的不确定性,也必然带来区域间竞争的不同。

(2)来料和进料政策差异导致商业模式变化。

①来料转进料。受增值税扩围影响,部分来料加工贸易企业为享受采购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转型为进料加工,导致当前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户数和出口销售额占比不断下降。江苏省来料加工户数由2011年的2821户下降至2013年的1290户,出口额由174亿美元降至77亿美元,占比从11.01%降到5.53%。

②来料加工为主兼带其他贸易。来料加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可能导致企业承接部分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内销业务,变相地将固定资产进项以及水、电、包装物、运输费用等公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分摊到这些业务进行抵扣或退税。

③来料加工倾向于不索取国内环节交易发票。由于免税进项不抵扣,增加了来料加工企业购进设备或原辅材料不索取发票的动因,一些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在物资采购时倾向于不要购货发票,将直接导致增值税链条的断裂,造成供应商偷逃税款。

(3)征、退、免税的可选择性导致商业模式变化。财税[2012]3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并在规定的免税申报期限内进行免税申报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一政策增加了企业加工贸易税收筹划空间。

(4)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导致地区、企业间商业模式变化。

深加工结转业务在相关税收处理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有三种不同处理方法:一是道道结转,二是道道结转、道道免税,三是道道“免、抵、退”税,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对上游企业各地目前主要采用前两种方法。政策执行不一,易导致企业间、地区间商业模式的差异,导致地方间税源和财政转移,造成不公。

(5)出口退税与进口保税叠加,保税区“一日游”模式盛行。“保税一日游”业务是出口复进口业务的俗称,“一日游”的低成本和便利性,成了热钱流入通道和骗税通道,既造成巨额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损失,又易形成“增值税转盘式骗税”,还会危及国家金融安全。2013年,海关总署、商务部、人民银行等中央政府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一日游”虚假贸易的得到一定的遏制,2013年5月全国出口同比仅增长1%,远低于4月的增速14.7%;进口同比下降0.3%,而4月为同比增长16.8%。

(6)利用境外母公司或设立的离岸公司高进低出。加工贸易企业外资依附性较高,境外关联交易占比突出,外资企业的加工贸易90%以上是在与境外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进行。江苏省2011年~2013年在45000多本手册中出现17本手册进口料件分配率超过100%,1486本手册分配率大于90%。高进低出主要目的是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但同时也影响了增值税税负。

3.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不完善,制约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区内外税收政策不平衡,增加区内采购成本。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置初衷是进区退税,确保区内企业加工用原材料不含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目前,对低退税率原材料,区外企业可按生产的最终产品获得更高退税率,区内企业却要负担低退税率所带来的不完全退税成本,不利于国内产业链的延伸。对低退税率中间产品进区的政策歧视,有违税收公平。

(2)区内外内销计税依据不一,影响区内企业内外销并进。进料加工,区外企业可选择保税后差额退税,也可选择进口料件保税后再改变用途内销征税,征税款抵扣,现行政策导向限制了区内企业内销业务,客观上造成在外需低迷、内需相对旺盛的背景下,区内企业难以兼顾国内、外两个市场来降低成本。

(3)委内加工税收存在盲区,区内外协作成本高。委内加工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区内企业委托国内的区外企业加工收回,二是区内企业接受国内的区外企业加工。第一种情况,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比照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基本上实行征税,征税的成本转嫁给了区内企业。第二种情况,海关总署尚未对此出台明确规定。政策盲区不利于加工贸易的区内外协作转型。

(4)区内企业“营改增”负担加重,间接税优势渐失。“营改增”经过3年多时间,从试点到全面推广,涉及行业已从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逐步推进到邮政、电信等行业。对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税,只有购进的水、电、气可以享受退税,实行“营改增”后,区内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接受的现代服务、运输物流、通讯等所承担的增值税不断增加且不能抵扣和退税,将不利于加工内企业和区外竞争。

(5)区内研发增值税政策导向不明,影响区域长远发展。区内具备研发功能的机构,未制定与区外相一致的配套政策,区域发展导向难以体现。区外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税,而区内研发机构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政策不明朗,区内设立研发中心较区外缺乏比较优势,不利于区域生产技术含量提高。

4.税收分配体系不利于兼顾央地利益。加工贸易企业众多的省市出口退税负担日益沉重,海关税收的增加也蚕食了国内增值税和地方税。这些因素影响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海关税收的关注度,以及协同管理的积极性。

三、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相关建议及对策

1.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

(1)逐步推行差别化进口保税。

①逐步取消进口保税。可通过设立时间表的方式实行差别化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政策,逐步取消进口保税。可通过适时动态地调整增加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范围,除对经济增长带动作用较大的列入加工贸易允许类目录实行保税并实施保证金“空转”,其他的取消保税政策。

②保税与加工贸易增值率相结合。对企业加工贸易计划进口与计划出口比例设定相关标准,对进口占比过大出口增值率低的取消保税政策,以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通过差别化进口保税提高加工贸易技术含量还可有效防止高进低出。

(2)鼓励国内原材料使用。

①恢复“以产顶进”政策。对技术含量高国内原材料或产品,能替代进口且价格不高于当时国际市场进口价格,对相应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实行“免、抵”税政策,对加工出口企业比照进料加工贸易实行“免、抵、退”税,以此来拉动国内原材料使用。②鼓励外商以国内购料方式开展加工贸易。对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出台政策鼓励其从境内企业购买料件委托境内企业来料加工,成品全部交由外商出口。

2.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1)统一各种贸易方式的退税政策。对来料加工和进料深加工与进料加工一样全部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减少筹划空间,平衡各种贸易方式税负。对其中的深加工结转实行道道“免抵退”税。

(2)统一不同纳税人的退税政策。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政策,无论是生产型还是外贸型都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想认定的实行“先征后退”,防止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出口规避税负和堵塞上道环节税收漏洞。

(3)取消征免退选择权。取消出口企业非全部出口业务的征免退选择权,对适用“免抵退”税应按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企业逾期申报造成免税或征税的,按税负从高的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进项税转出,且不得退税,提高企业退税遵从度。

(4)取消进口保税料件征退税率差优惠。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取消按征退税率差计算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优惠,平衡与同内产品的税负,同时也起到抑制“两高一资”等低退税率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进口。

3.完善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管理。

(1)优化整合特殊监管区域,实现功能一致。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要求,尽快整合现有区域类型、政策和管理资源,达到功能一致,政策一致。

(2)加强深加工管理,减少区内一日游漏洞。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企业和区外的企业实行电子联网监管,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

(3)将营改增税金列入区内企业退税。处于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由于实行免税政策,营改增实施后,实际增值税税负增加,而且随着营改增不断扩围,税负不断增加。应将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退税范围由水、电、气扩大到所有营改增范围,对区内购进的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营改增项目进行退税。

(4)明确委内加工等税收政策。鼓励区内外联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互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海关可通过加工贸易手册进行了监管,区外企业加工成品入区时海关出具出口报关单,区外企业加工费收入视同货物入区给予“免抵退”税。

(5)统一区内外加工贸易内销政策。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统一区内外加工贸易内销税负。一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并将申报范围扩大到非联网企业。二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成品或料件,之后再集中纳税。三在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的地区,商务和海关等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内销程序。四是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的完税价格办法做到与区外企业税负一致。

(6)明确区内企业研发退税政策。在研发机构范围上可比区外适当放宽,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

4.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完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制。

(1)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将海关税收的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对出口退税增量超过海关增值税、关税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未超过部分由中央全额负担,实现进出口税收的整体平衡。

第2篇: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电子商务中较为特殊的模式,不同的国家通过互联网和相关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跨境物流发运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行为,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形成了一条非常完整、顺畅的营销系统。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电子化的、新型的跨境进出口贸易模式,有着其特有的优势。他的出现不仅对传统贸易进出口和实体经济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发展历程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有三个特征:一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有的份额日趋提高;二是跨境电子商务以出口业务为主,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延续快速发展态势;三是跨境电商以B2B业务为主,B2C跨境模式逐渐兴起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2016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披露内容,2015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5万亿元,同比增长26%。如此规模的扩张,也滋生了偷税、漏税等税收风险。为了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给予法律约束,保证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规范行业发展、市场稳定需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向健康方向发展,我国正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

据调查2010年电子商务商家主动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基本没有,大多数电商从业者对此保持沉默。2013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税收征管政策,委托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行邮税相关实施细则。行邮税是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一种综合,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行邮税按照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行邮税税率。行邮税税率共设10%、20%、30%、50%四档。行邮税是进口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在海关规定数额和金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过关物品,免征行邮税;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过关物品,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通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该货物的行邮税。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新政

从2013年开始,我国按照《海关法》来实施对跨境物品征税,规定由海关进行征税,但并未涵盖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方式的税收征管问题,法律的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困难。从征税对象的角度看,我国《海关法》虽然对传统货物贸易的征税方法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跨境贸易有着质的区别,利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上的空白,逃避海关手续与相关税负就在所难免。个别企业将货物化整为零,划割成单件物品,通过物流公司转交给客户,将货物包装成物品或者将货物变成货样和广告品,利用货物、物品、货样、广告品的税率差异,最终实现了逃避税款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4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商进口物品取消按邮寄物品征收行邮税纳税方式,改为按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跨境电子商务彻底告别“免税时代”,使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税”代替了行邮税。最新政策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的临界值为人民币2 000元,个人一年的交易临界值为人民币20 000元。在规定的金额以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规定的金额、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规定的金额的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 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而按之前的行邮税标准,对低于1 000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收行邮税,根据进口物品种类,分别征收10%、20%、30%、50%的行邮税,大多数商品的行邮税在10%,且税额不超过50元时,海关还免征相关税费。虽然限制每笔1 000元,但是对消费笔数并无限制。

按照调整后计税方式,不同产品税率有升有降。以化妆品为例,增值税税率的70%是11.9%,再加上消费税税率的70%是21%,新税制之后,税率就比之前50%的行邮税税率要低。但食品、母婴类产品的税率就都提高了。因为按照现在行邮税的计税方式,因有50元的免税额度,这些产品基本都不用交税。但对100元钱以上化妆品,需要交50%的行邮税,执行新政之后就小于50%,消费者承担的税收成本其实是下降的。

下面用算例进行说明:

一款税前售价为120元人民币的纸尿裤,如果按行邮税征收,税费是12元(120×10%),50元内免征,实际税费为0元;如果按照综合税征收,税费是14.28元(120×11.9%),即税改后贵了14.28元。而低单价的进口化妆品以及服饰轻奢等商品还将承担更高的税费。

一款税前价格为99元的化妆水,如果按照行邮税征收,税费是49.5元(99×50%),符合50元内免征规定;如果按综合税征收,税费是32.57元(99×32.9%),即税改后贵了32.57元。但是,一款税前价格为200元的化妆水,如果按照行邮税征收,税费是100元(200×50%);如果按照综合税征收,税费是65.8元(200×32.9%),税改后反而是便宜34.2元。

若个人单次购买跨境商品价格超过限额2 000元,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例如,一款15000元的经典手包为例,按照旧政策,其需要的行邮税为10%,为1 500元;新政实施后则和普通过关商品相同,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5 000×1.13×0.17=2 881.5元,税负增加。

三、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旧政策和新政策的影响

(一)行邮税的弊端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行邮税的漏洞日趋显现出来,其影响到了国家税收及财政收入。“拆单”、“分包”等方式是规避正常税负的常用手段。以进口零食为例,假如进口零食金额为500元,按照旧政策的行邮税10%的税率需缴纳50元的税额,如果将订单化整为零如499元,就可以全额免税了。这时候行邮税的税收政策漏洞就显而易见了,部分外贸企业会利用这样的政策漏洞将一般货物贸易转移到网上交易,并按照规定限额进行分割、化整为零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另外行邮税也具有不公平性。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所负担的税收成本要低于传统货物贸易,导致其在价格上有了更大的空间,这样一般货物贸易就处于劣势,跨境电子商务成未来跨境贸易的必然趋势。二是销售商品受到增值税的影响,国内商品要交17%的增值税,而跨境电子商务却不用考虑这些。三是受到行邮税试点城市政策的影响,只有部分城市享受行邮税试点政策,使得地区间不公平竞争,从试点城市到非试点城市的物流调运往往增加了物流成本,使其价格上的竞争力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二)税收新政带来的影响

此次税收新政策对处于免征税额内的单价500元以下的商品影响最大,增加相关税负后这些商品的购物成本上升。对于一般贸易进口商来说,其缴纳的绝大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抵扣实现了税负转嫁。税收新政中明确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而又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或者物流企业可以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税收新政虽然在短时间内对跨境电子商务造成一定影响,主要会在价格方面丧失部分吸引力,缩短了与传统贸易形式的竞争力。但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中长期发展是绝对利好的。这次税改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属性,不断引导该行业进入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另外,税收新政的实施,使得之前行邮税的整体低税负水平变成了税负水平较高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税,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另外取消500元免征额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住了原先税收漏洞,使传统贸易方式与跨境电子商务方式之间、国内商品和国外商品之间的税负水平在同一起跑线上,更显公平性。使得由于行邮税政策漏洞产生的“拆单”“分包”等常用逃税手段难以实现,极大程度地减少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上的税收流失。另外,此次税收新政取消了在试点城市的税收优惠,改为在全国范围内试用。这一举措,国内各城市又趋于回归同一起点。

税收新政实施所引发的部分进境货物成本上涨,对大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总体影响不大,但对中小跨境进口电商则影响较大,可能致使他们退出市场。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他们要经过一个整合期,过去行邮税时代已经过去,跨境电子商务将进入另一个税制改革的发展轨道。

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之完善

(一)我国对待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应该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再对其征收新税或者附加的税种,尽量把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围约束在现有的税收体制内。只有让跨境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更好的发展,才能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扩大税基,否则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将会变成无源之水。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存在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于居民企业和居民自然人的监控难度,无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征税对象,都更容易逃避。因此,需要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系统。由于在税务登记时就可以对居民企业涉及税种、税率等进行统计,对居民企业的征管较为容易。但对于居民自然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等,个人转账行为与贸易之间转账行为很难识别,所以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系统,对居民自然人加以管控,防止税收流失。

(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国经济关系日益密切,再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税负的差异,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漏洞进行逃税、避税,尤其是电子商务新形势带来的新漏洞,使得各国税务机关更加难以监控和防范发生在其领土之外的逃税、避税问题。因此,各国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税务合作交流,通过分享最新税务政策,尽可能多地规避逃税、避税的行为。基于此,我国应结合国情,在尊重国际税收管理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协助相关组织制定出符合税收公平、效率、中性原则的国际税收协定,以此来维护国家,在全球税收协调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五、结束语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借助互联网在全球已经高速发展,不仅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也成为未来跨境贸易的必然趋势,对于中国急需转型的外贸企业来说这是一次机遇,但也充满了挑战。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挑战和影响也会是人们未来持续关注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第3篇: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地方外贸

[作者简介]张亚军,中共盐城市委党校讲师,江苏盐城224002

[中图分类号]F812.42;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1―0022―05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等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近几年进行过三次重大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新出口退税政策加快了退税速度和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有利于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和加快我国产业升级的步伐,有利于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缓解国家财政赤字的压力。另一方面,新出口退税政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1)企业出口成本提高,获利空间减少,影响了企业出口的积极性;(2)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改革,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一定的影响,将有可能产生新的地方保护主义;(3)鼓励出口贸易方式从一般贸易向加工贸易的转变,不利于我国整个出口贸易结构的调整。文章在分析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宏观影响的基础上,实证性地分析了出口退税新政策实施后对地方经济带来的影响。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原因

我国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退税问题突出,成为税务、外贸等部门和企业关注的热点。出现这样的局面背后有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本身存在的深层次的原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合理

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的货物在国内生产和交易中所缴纳的流转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它由国税局征收,而对于上缴中央国库的增值税,中央要对地方进行返还。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在增值税的征收环节,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75%:25%的大致比例进行分成。在出口环节,却是中央财政负担了全部退税,地方政府不承担任何退税责任。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既不对称又不合理。

(二)出口退税政策缺乏整体性和一致性。导致因原材料来源地不同而税负不同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同一政策体系下,出口货物的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应该不会导致税负不同。然而出口退税制度却未能做到这一点,如进料加工出口退税享受的不合理优惠,在降低税率后,实行“先征后退”的进料加工征税时按17%抵扣,而退税时按9%扣除,使企业无形中得到了优惠。如果使用国内原材料则没有这部分优惠。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导致税负不同的后果是,因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退税比较优惠,对进口料件的全额保税使出口企业在考虑使用原材料时,会首先选用进口料件。这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一是损失了外汇,二是从客观上限制了国内原材料市场的发展。

(三)退税率的不合理性

我国对出口商品确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曾经实行17%的退税率,但后来由于骗税猖獗及国家财力有限而将退税率两次下调(退税率为3%、6%和9%)。尽管政府在1998年和1999年为刺激经济增长又将退税率上调,但大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尚未达到17%的法定退税率。征退税率不一致,将使我国出口货物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在难以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化含税量的情况下,其结果将是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在国内收购环节,出口货物的税款流失严重

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改变了对出口货物按法定税率计算退税的办法。外贸企业征退税的差额进入成本,由企业负担。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的恢复使用,要求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附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这样,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要开具专用税票,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税款,缴纳入库。据测算,一般企业的实际税负均低于专用税票的预征税负。因此,一些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货物时,串通供货企业销售时不开具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不预缴税款。外贸企业放弃出口退税,而从供货企业偷逃的税款中得到补偿。

(五)自营出口不进行正常申报,偷逃国家税收现象严重

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容易造成出口企业偷漏税。首先是造成企业漏税。我国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附加税,“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进项税实行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企业被抵扣的这部分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形成漏税。其次是造成企业偷税。由于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的现行退税率都低于征税率,征退税间的税率差按规定进入成本,“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的审批,实质上成了对出口货物征退税间的差额作进项转出的审批,从而增加了企业应缴税金,导致少数企业不愿主动申报、缓报甚至隐蔽申报,不做征退差的增值税进项转出,进而造成偷税。

由此,由于我国出口退税结构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承受的能力,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必须从政策调整人手,实施出口退税的新政策。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的重大结构性调整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作出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内的资源,鼓励高附加值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将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国际资源的配置环境中。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改革。此次出口退税政策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 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2 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 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具体办法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4 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制,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5 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二)2005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自2004年起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一年多,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区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 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2 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3 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三)2006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为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属结构性调整。

我国取消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涉及商品包括进出口税则第253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此外,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

此次调整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包括将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将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同时明确,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2007年出口退税调整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税率。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五)2008年出口退税微调

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经过2004年重大调整和近几年的微调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在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下,我国出口商品退税率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体现了国家欲通过退税率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的意图。

三、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地方外贸出口影响的实证性分析――以盐城市为个案

到目前为止,出口退税新政策已运行4年多。其间地方和基层出现的种种问题,使得新政策的漏洞和不足毕现。现在,东南沿海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越是外贸出口增长快的地区,出口退税给地方财政尤其是市县一级的财政所带来的压力就越大。

(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盐城市外贸出口的影响

根据海关统计,2008年1-6月份,盐城市累计出口96576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9.55%,高于江苏省24.3%的增幅。从上半年看,出口退税率下调并未带来预想中的抑制出口的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世界经济增长势头强劲,世界经济贸易总体进一步好转的带动;另一方面,随着出口退税的进度加快,极大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问题,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更加有利于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活动,为盐城市出口取得较大幅度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过去长期欠退税的情况下,企业的成本很高。因为资金不足,企业往往要向银行贷款,并承担5%的年利息。如今退税率下调4个百分点,可能会高于银行5%的利息,但是影响却不像想象中大,企业尚可承受。而且,由于退税拖欠时间过长,有的企业早已不再指望,出口定价时也没有考虑退税因素,所以当时有的价格甚至还会高于下调4个百分点之后的价格。因此,对企业来说,尽管需承担下调4个百分点的成本,但是由于清还欠退税到位,使得企业资本成本大幅下降,不用再向银行贷款。资金的充足与退税率下调的负面作用相互抵消,企业能够进一步扩大出口能力,增加了出口竞争力。其中,由于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带来的足额、及时退税,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企业的出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体上看,截至目前,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并未对盐城市外贸出口的增长之势产生大的不利的影响,但是,一项政策的影响并非立竿见影,因此,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进一步调整对外贸出口的影响要

到2008年底才能完全地显现出来。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盐城市外贸出口结构的影响

一方面由于出口商品退税率普遍下调,外贸行业的出口成本将会明显上升,行业整体效益和大多数企业效益将会下滑,但是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将有利于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新政策加快解决历史欠税问题,并同时增开中央和地方两条新的退税渠道,从机制上避免了新欠税问题的产生。这有助于规模大、营利能力强的外贸优势企业的发展,并使其在同业兼并中迅速壮大。不同商品出口退税率下调幅度的差异,使得经营不同出口商品的外贸企业具有不同的感受。服装、棉纺织品、玻璃制品和部分机电产品、塑料、橡胶由于出口退税率连年下调幅度大,以此为主营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所受影响相对较大;钢材及其制品、鞋帽、箱包、羽毛制品、部分化学品、皮革制品等出口商品退税率下调2个百分点,以这些商品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经营业绩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出口退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呈负相关效应。退税率的调整对出口增长的影响非常直接。根据有关机构计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1个百分点。若下调4个百分点的话,将使得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4%,对出口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从理论上看,此次调整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产品价格,无疑会削弱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此产生的部分企业转产或倒闭以及下岗失业等问题,将在所难免。

另一个方面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也能促使出口型企业和外向型经济居主导地位的一些地区调整产业结构,特别是产品的市场结构,以提高自身的出口竞争力。

第4篇: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30年前我国经济处于崩溃边沿,外贸事业更是无从谈起。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得益于改革开放,始终伴随着我国外贸发展的脚步。虽然起步较晚,但业绩骄人,为我国经济总量和进出口贸易总量双双步入世界前列,作出了令人瞩目的贡献。

一、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成功运用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外贸发展几乎为零,对国家经济发展促进作用微不足道。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推动我国外贸发展与国际接轨,出口退税应运而生,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1、外贸经营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不再由少数中央外贸企业独家经营,而是中央地方并举,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后又扩大到个人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出口商品也从配额管理到逐步放开。

2、出口退税从无到有,政策效应可谓四两拨千斤。过去进出口计划由中央集中控制,实行进口不征税,出口不减免税,导致进口获利大,出口亏损大,既影响出口创汇,又影响企业受益。改革开放以后为支持外贸发展,从出口免税到实行出口退税,从退税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又到中央、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大头,地方财政负担小头,从75%比25%到92.5%比7.5%,这些都在改革不断深化中完成,并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出口退税制度。

3、出口退税相关制度逐步健全完善。1980年国务院作出规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进口产品,予以征税,出口产品则根据产品出口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平微利的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直到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文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明确实行出口退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4年1月,我国开始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与此相适应的是对我国外贸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国务院[1994]134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退税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国务院[1994]135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由于不同税种税率设计原则不同,增值税涉及生产、流通各环节,可按零税率的原则退(免)税;消费税由于仅涉及到生产环节纳税,可就直接出口部分退(免)税,从而实现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中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负为零。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使我国出口退(免)税制度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外贸的发展,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力度,先后多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今年以来由于世界经济进入衰退状况,又连续三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出口退税已成为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

4、采取免税和免抵退税等不同政策,鼓励多种外贸出口方式共同开展,推动了我国外贸的做大做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积极鼓励“三来一补”,推动了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的共同发展,在税收政策上采取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对一般贸易出口先是实行先征后退,以后又改为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在出口退税率下调的情况下,由于有征退税率之差,导致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从而鼓励了加工贸易的加快发展。

二、改革开放让**外贸实现跨越式发展

1、进出口贸易总额成倍增长。1978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仅4.3亿美元,到20xx年已达3496.7亿美元,增长817倍,年均递增26%,其中出口总额突破20xx亿美元,达到2037.3亿美元,增长485.9倍,年均递增23.8%;进口总额达到1459.4亿美元。实现年均39.7%的高增长。

2、**外贸占全国外贸比重加大,地位提高。1978年全省进出口总额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比重为2.1%,到20xx年这一比重为16.1%,其中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提高到16.7%;进口比重由0.1%提高到15.3%;进出口总量由1978年位居全国第6位,升至20xx年的第二位,到目前为止,**进出口、出口、进口额已连续5年名列全国第二,仅次于广东,成为全国外贸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我省已是名符其实的经济大省和外贸大省。

3、出口退税推动外贸发展功不可没。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外贸出口退税政策,到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逐步完善,出口退税始终伴随外贸发展并逐步 加大力度。1994年全省外贸出口66.86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28.05亿元;1996年全省外贸出口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关口,达到116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77.02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200亿美元关口,达到257.7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113.8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300亿美元关口,达到384.71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160.19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500亿美元关口,达到591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260.9亿元;20xx年全身外贸出口突破800亿美元,达到875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637.81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229.82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510.9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20xx亿美元关口,达到2036.72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824.57亿元。从1994年开始算起,外贸出口突破100亿美元关口,用了3年时间,再到突破1000亿美元关口,用了12年时间,而从外贸出口1000亿美元到20xx亿美元,仅仅用了3年时间,从20xx年以来的4年,**外贸出口稳步增长,基数变大,增幅加快,20xx年前11个月外贸出口已经超过去年全年出口额,达到2208.03亿美元,出口退税也已超过900亿元大关,对外贸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

4、外贸市场由相对单一向多元化拓展。1978年**对外贸易进出口的国家(地区)不足30个,仅仅4.3亿美元的进出口总值。到20xx年,已与世界220个国家(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逐步形成了以欧盟、美国、日本、香港、韩国、东盟为主,以周边国家(地区)以及非洲、拉丁美洲为辅的外贸市场格局,位居**出口额前十位的贸易伙伴依次为:美国、日本、香港、荷兰、德国、韩国、英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合计出口额约占全部出口额的68.3%。

5、多种贸易方式引领外贸发展。改革开放推动**外贸从一般贸易出口到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及补偿贸易开展而逐步深化,1985年时一般贸易进出口额占全部外贸总额的93.3%,其他加工贸易仅占4.8%。到20xx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已达2152.2亿美元,比1985年增长2264倍,占全部贸易总额的比重达61.5%,远远超过一般贸易进出口1086.5亿美元,成为**最主要的对外贸易方式。近几年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也得到较快发展,20xx年仅保税仓库进出口达到128.7亿美元,约占全部进出口额的3.7%。目前我省已形成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等多种贸易方式,共同推动对外贸易不断发展的新格局。

第5篇: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关键词 出口企业 增值税筹划 内部转移价格

1 PHARMA公司增值税筹划的基础

1.1集团组织结构的简要介绍

PHARMA集团母公司成立于1997年,2000年以后公司先后收购了厦门某两家制药厂,江苏大丰市某制药企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具有生产抗艾滋病原料药资质的四个生产地之一,经营模式由过去的只从事原料药、成品药的进出口贸易及国内贸易,发展到现在以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料药出口为主的,分公司生产制造、母公司出口贸易的较大型集团公司,集团由6家公司组成,生产、贸易的主要成员为三家,PHARMA,LAB和DAFENG,集团总公司PHARMA,负责集团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下属的两家主要生产企业LAB和DAFENG,分别坐落于厦门和江苏,为集团出口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料药,是集团的两大主要生产基地,除了少部分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两家生产公司的产品大多数通过PHARMA公司出口到南非、欧美及世界各地。

1.2公司可以考虑增值税筹划的背景

1.2.1增值税税收负担成本偏高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未达到合理的较低水平,尚存在一定筹划空间。PHARMA公司的增值税负为3.59%,LAB公司为0.18%,DAFENG为0.9%(集团的综合税负未达到合理的较低水平,下文将有具体分析计算)

1.2.2PHARMA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的存在为筹划提供可能

三家公司的适用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不同,PHARMA公司适用’先征后退’的退税政策,即从下属两家子公司采购的成品,先按照17%的增值税率纳税,产品免税出口,单证齐全申报退税后,再按照13%的退税率返还已征的增值税,也就是说按照集团内部转移价格的13%退税,17%和13%的差异4%即为征退税率差。

DAFENG和LAB由于是生产型的企业,若产品由企业自己直接出口,适用‘免、抵、退’的退税政策,即出口环节免增值税,采购环节的进项可以抵扣,抵扣不完的进项可以申请退税,但在计算应退税额时,需要先行扣除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即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的征退税税率差部分。

2 公司增值税的税负分析

2.1关于增值税税负的计算,有几种不同的计算口径,本文采用的计算口径说明如下:

2.1.1对于出口型企业而言,因为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还退还部分原来采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所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最终为征退税率差部分损失的增值税,所以

(1)贸易型出口企业适用‘先征后返’退税政策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产品采购价格×征退税率差/产品销售收入=(1-产品销售毛利率)×征退税率差

(2)生产型的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退税政策的企业增值税税负=产品出口离岸价×征退税率差/产品销售收入=征退税率差

2.1.2对于内销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与产品的毛利率的大小相关,即内销缴纳的增值税是按照产品销售毛利的17%征税,所以内销产品的增值税税负=产品销售毛利×17%/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毛利率×17%

2.2采用上述计算公式,对集团内三家主要的企业进行增值税税负的计算(国家退税政策的多次调整,出于计算分析方便,本文统一采用4%的征退税率差):

2.2.1PHARMA公司适用’先征后返’政策,增值税税负=(1-10.3%)×4%=3.59%

2.2.2LAB产品内销给PHARMA,增值税税负=1.04%×17%=0.18%

2.2.3DAFENG产品内销给PHARMA,增值税税负=5.31%×17%=0.9%

3 公司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3.1两种退税政策的对比及税负分析

集团两家主要的生产企业LAB和DAFENG即适用‘免、抵、退’的退税政策,若自产货物直接出口,出口免税,出口产品耗用的原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允许抵减内销销项,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予以退税。根据上述的增值税负分析公式,由LAB和DAFENG直接出口的增值税税负为征退税率差4%。

PHARMA公司出口适用‘先征后退’的退税政策,收购货物先支付17%的增值税,货物出口后按采购成本的13%退回,征退税率差4%计入企业成本。根据上述的增值税负分析公式,PHARMA公司出口的增值税负=4%×(1-产品销售毛利率)=4%×(1-10.3%)=3.59%,公司毛利率越高,税负越小。

3.2两种退税政策对比分析结论

通过上面对两种退税政策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通过PHARMA公司出口比由LAB和DAFENG公司直接出口的增值税税负更低,而且PHARMA公司的毛利率越高,其对应的增值税负越低。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通过PHARMA公司出口,在生产企业还需要按照内销的增值率交纳一次内销的增值税,总体的增值税负应该是两部分税负的加总,从下面的计算分析可以看出,当生产企业的毛利率到达一定水平时,两部分税负之和可能超过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税负,分析计算过程如下,

LAB公司产品出口的税负=3.59%+0.18%×(1-10.3%)=3.75%

DAFENG公司产品出口的税负=3.59%+0.9%×(1-10.3%)=4.4%>4%

3.3现状存在的不足和筹划建议

集团公司现行的出口模式,即生产型企业通过外贸型企业出口的模式是合理的,对降低集团整体的增值税税负是有利的。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也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DAFENG公司的产品2007年实际税负大于其直接自营出口税负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留存于生产企业的毛利太高了,从而造成了额外的内销增值税税负。

所以从增值税筹划的角度,应该严格控制生产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在贸易公司PHARMA10%左右毛利的情况下,生产企业的毛利率经测算不应超过2.68%,否则总体税负将超过制造企业自营出口的税负。对于集团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总体的定价原则是,尽量降低内部转移价格,生产企业尽量平价或微利转让,扩大贸易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对降低集团整体的增值税税负是有利的。

第6篇: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销售收入确认的滞后也是造成钢铁商贸企业税负低的又一原因。有的企业将销售钢材的货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的货方,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把货物发出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还有的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在签定销售合同时规定了收款时间,而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则要收资金占用费,这就造成了销售的货款金额无法确定,按会计制度规定就无法确认收入,而将销售的钢材长期挂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借方,人为地调节销售收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从而造成当期税负较低。比如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的主要客户是某铁西南公司和华北公司,而这两家公司在2011年内都基本没有按合同付款。这家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就一直没有将这些销售确认收入,当然该企业的税负就比较低了。

收取各种价外费用没有申报纳税又是影响税负的又一因素。比如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采用应收票据的形式进行结算,大量的票据由于未到期而采用背书转让,按金额收取一定的贴现息,此费用一般都是用收据收取,进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而未按时申报纳增值税而造成税负低。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一笔销售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大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销售。由于客户大多存在资金周转问题,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在2011年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就高达15万之多,该企业就只按3%交纳了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一律需交纳增值税。故企业应补增值税15/1.17*0.17万元。

大量的进项税额违规抵扣直接影响当期税负。企业充当中间商角色,往来款项目长期挂账,对冲情况严重,开票方、收款方与付款方不一至的情况存在,此类发票违法抵扣也是影响税负的又一因素。以上因素的存在,造成了钢铁贸易企业税负偏低,而税务稽查又暂时无法发现问题,有的税务专管员则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直接给企业一个税负标准,这就造成成了钢铁贸易企业不按税法交税,而人为的确定所交税款金额的原因,这严重的违背了税法和税收征管法。

加强钢铁贸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公平负税

1.钢铁贸易企业税收征管对策

大量钢铁贸易企业税负率偏低的现象长期存在,无疑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影响了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而由此引起的税收不公平性,严重破坏了以公平竞争为基石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寻求对钢铁贸易企业的管理对策,减少税款流失,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已成为当前增值税征管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争对钢铁贸易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企业税负偏低可归结为四类。其中第一类为显性违法类,第二类为隐性违法类,第三类为规避税收类,第四类为经营需要类。对于这四类情况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对于显性违法的“三无”企业,要严厉打击,从各个方面消除其生存根基,直至彻底消灭这一群体。对于隐性违法的企业,要严加控管,尽量压缩其违法空间,因为从企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载体进行偷骗税的行为来说,这类企业是第一类企业潜在的“客户群”,也是其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于经营需要类企业,可以在税率上增加一档,对于采取各类手法规避税收引起低税负的第三类企业要严格监视,以防其性质转变。

(2)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改进并完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堵塞税收漏洞。从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得知,目前大多数钢铁贸易企业都是利用高库存来规避增值税,应该说造成这样一个普遍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不够严密;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够严密、有关假发票的罚则不够明确等等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给增值税的征管造成困难。由此可见,重新审视、改进并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已经成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堵塞税收漏洞的一个重要议题。以存货问题为例,谈谈对现行法规的修正建议。

存货问题牵涉到成千上万家商业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理确定存货可以消除这一类问题对增值税税基造成的侵蚀。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1)本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末库存*增值税税率-当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增值税税率)

2)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购进销项税额-本期购进税额)+(本期购进库存销出税额-本期购进库存进项税额)

3)本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期末全部进项总和-期末库存进项税-分期收款累计*增值税税率)

第7篇: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关键词:东南亚,贸易自由化,经济增长

一、东南亚国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二战以后,随着东南亚国家工业化的进程,各国的贸易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50-60年代末,实施以进口替代为主的贸易政策;70-80年代,主要实施面向出口的贸易政策;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各国加快了贸易自由化的步伐。

(一)20世纪50-60年代末的进口替代工业化时期

50年代开始,东南亚国家相继选择和实施了时间长短不一的内向型进口替代战略,其中主要的措施就是实行关税保护,采取关税壁垒和进口许可证、配额制度、信用证押金、繁杂的海关程序等非关税壁垒来限制一些有可能对本国产业造成冲击的商品的进口,尤其是一些消费的进口,以利用国内市场支持本国工业的发展,促进新兴工业的成长。

这一时期,印尼的平均名义关税率高达85%,直到70年代初消费品的平均名义关税率仍有52.3%,中间产品和生产设备分别为22.5%和18.9%;马来西亚采取了较低水平的保护政策,工业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率较低;菲律宾50年代中期受到管制的制成品约占所有进口制成品的99%,60年代末平均名义关税率达84%;新加坡在60年代上半期实行进口配额制,到1965年中共有230种商品受到进口配额限制。1965年脱离马来西亚后,新加坡继续推行进口替代政策,但贸易政策有所调整,由进口税取代配额制。它规定除88项商品(到1967年为72项)外,其他商品的进口限制一律废除,同时扩大进口商品的征税范围。1965—1967年,征税商品分别为183项、199项和229项。不过,新加坡制造业的保护率相对较低,1967年制造业部门的平均名义保护率为5%,平均实际保护率为6%;泰国1960年平均名义关税率为非耐用消费品34.3%、耐用消费品42%、中间产品32.6%、生产设备19.3%。

(二)20世纪70-80年代的面向出口工业化时期

60年代末起,东南亚国家逐步转向面向出口工业化发展战略。为了促进出口,各国积极采取放宽关税保护,调整汇率政策,提供出口奖励。同时,设立出口加工区,大力吸引外国投资。这一时期,由于各国关税政策的调整,使得整体关税结构呈现阶梯型,即对工业制成品的保护水平较高,中间产品和初级产品、原材料的关税则逐级下降。

从1968年开始,新加坡率先实行面向出口工业的关税政策。在提供出口奖励的同时,缩小进口商品的征税与限额范围。1967—1973年,征税的商品项目由295项减至197项,进口限额商品项目由72项减至3项。到80年代初,新加坡的工业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率降至0.4%,农产品的平均关税率降至0.1%,所有产品的平均关税率已降至0.3%。

70年代初,马来西亚、泰国开始转向面向出口工业化发展阶段,政府降低了关税保护水平,减少进口配额限制。到80年代初,马来西亚的工业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率降至12.7%,农产品的平均关税率降至4.3%,所有产品的平均关税率已降至10.9%;泰国工业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率降至34.6%,农产品的平均关税率降至26.3%,所有产品的平均关税率已降至32.3%。

80年代初,世界石油市场价格暴跌,使得长期倚重石油天然气的印尼经济深陷困境,迫使印尼在80年代中期转向面向出口工业化发展阶段。印尼开始推行以发展非石油产品生产与出口的工业化战略,促进轻纺工业的迅速发展。80年代中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经济自由化政策与措施,其中关税制度的改革成为重要的内容。1985年3月,印尼对关税结构进行了调整,最高关税从225%下调到60%,绝大多数的税率调整到5%—35%,关税等级的数量也由25个减少到11个。随后,政府取消或放宽了约占进口37%的商品的进口限制,1200种进口商品中的半数几乎消除了非关税壁垒。到90年代初,印尼的工业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率降至18.3%,农产品的平均关税率降至13.6%,所有产品的平均关税率已降至17%。

(三)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贸易自由化的扩展时期

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球性和区域性的贸易自由化迅速兴起。世界贸易组织的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90年代初以来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的一再加速,大大推进了东南亚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各国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战略,逐步放宽贸易管制,大幅降低关税水平。东南亚6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均为WTO成员国Q),在乌拉圭回合中均承诺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1996年11月,为实现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目标,东南亚6国还曾确定了各自的单边行动计划,并于1997年1月起实施。

印尼在80年代中期关税水平与结构调整的基础上,1995年5月政府提出一项为期9年的削减关税计划,其目标是在2000年前将进口关税及附加税合计为20%或以下的制成品,均取消附加税,并分阶段削减进口税,最高税率为5%;进口关税及附加税合计超过20%的制成品,取消附加税,并在1998年前和2003年分别将税率减至20%和10%;2004年前取消98项非关税壁垒。

菲律宾1991年政府颁布了第470号总统行政令,全面调整关税政策和改革贸易体制。它规定,到1995年,除某些敏感性农产品和幼稚工业中间成品的关税率仍为50%外,其余商品的关税税率分别降至3%、10%、20%和30%。1995年7月,政府颁布了第264号总统行政令,继续推行关税结构的调整。1995年8月至2003年,菲律宾的关税结构进一步简化为两重关税结构,取消中间产品与制成品之间的关税差别。从2004年起,菲律宾实行统一关税税率,除某些敏感性农产品外,所有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均降至5%。

泰国在1995年1月开始实施关税改革,大幅降低关税水平。政府逐步削减了资本货物和原材料的进口关税税率,将23种农产品由非关税措施转为关税措施。改革后,泰国的实际平均关税税率由1994年的30%降至1997年的17%。同时,政府还设立了专门机构,研究和修订关税减让的时间表,进一步开放农产品市场,逐步规范进口税和降低非关税壁垒。

二、东南亚贸易自由化的新进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性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东南亚国家加快贸易自由化的步伐。各国大幅降低关税水平,减少非关税壁垒,使之关税水平和结构呈现新的变化。

(一)东南亚的总体关税水平与结构

1997年金融危机以后,东南亚国家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经济发展战略,对关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目前,各国的关税水平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接近零关税的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菲律宾的关税相对较低,而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仍然维持较高关税水平。

在东南亚,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最高,其关税水平则最低。至2001年,新加坡99.9%的产品都已实现了零关税,含酒精的进口货物成为新加坡唯一的征税对象,而且除口香糖,武器等少数商品外,新加坡也一直不设进口限制。新加坡的目标就是到2010年时将所有税目的关税税率降到0%,其关税削减的进度超过了乌拉圭回合的承诺。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新加坡也在WTO协议下制定了约束税率,但是约束比率仍然较低(仅有70.5%的征税项目被纳入约束税率),而且约束税率也远远高于实际现行税率,所以其作用并不明显。同时,新加坡的非关税壁垒也最低,没有任何的自愿出口、进口限制安排、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

文莱对外奉行自由贸易政策,进口关税普遍较低。2000年,文莱的80%商品进口关税已为0%,简单算术平均关税率为1.98%。某些商品征收5%—30%关税,但机动车的进口要征收40%-200%的关税。有些商品也征收从量税,其中包括香烟、石油产品以及酒类等。政府还承诺,到2020年将废除关税和实现贸易自由化。由于文莱国内的大部分僻求来自进口,它的非关税措施保留了有关保障卫生、安全、环境、宗教等要求,其他方面没有任何措施。

马来西亚长期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关税保护水平二直相对较低。2000年,马来西亚的简单算术平均关税率为9/18%,按贸易额加权的算术平均关税率为2.99%。目前;马来西亚60%以上的商品已不再征收进口税,农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60%的税目已经免税。同时,马来西亚还放宽了进口原料和零部件的进口税,对生产所需要的设备和用于环保、维护、质量控制、水处理等设备免征进口税和销售税,非从价税在所有征税项目中实施的比重由1997年的4.5%下降到2001年的0.7%。马来西亚的非关税壁垒也相对较低,只有少数商品实施酌情进口许可,农产品的非关税已按WTO农业协定的有关要求予以关税化。

金融危机后,泰国加快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不断降低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政府规定,从1997年10月起实际进口关税在5%以上的进口商品项目的最高税率不得超过10%。泰国政府还分别在1998年的8月、2000年的7月10月和2001年1月降低了国内不能生产的一些资本类商品、原材料、机械和化学产品的进口关税。1999年末泰国的实际平均税率为3.8%,2000年末为3.6%,2001年末已降至2.5%。不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截至2003年泰国仍然有26.1%未实行约束税率,主要包括食盐、燃料、化肥、木浆、交通工具、橡胶制品和钢铁产品。泰国对多数农产品进口没有数量限制,但对一些制成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

印尼政府在金融危机后对国内经济政策进行了大规模调整,一系列关税减让措施的实施使其关税水平和关税结构都发生了较大改变。1998-2000年,印尼的实际平均税率分别降至为9.34%、8.64%、7.27%,2002年再降至7.2%。2003年1月新的税则分类实行后,在总共7540个征税项目中,实际税率水平在0—10%的商品占83.85%,大于25%的仅占0.99%。目前,印尼93.2%的征税项目都已在乌拉圭回合协议和1997年信息技术协议下实行了约束,内容包括了农产品的全部和制造业的94.6%,农产品约束税率浮动范围为0—210%,制造业为0-150%。印尼还计划到2005年将其简均约束税率降至37.6%。此外,政府还增加了关税政策的透明度,公开征税范围和标准,但对一些敏感性商品(如大米和糖)则采取以从量税代替从价税,达到对此类产品的保护。印尼在10多个领域采取非关税措施管理,但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已承诺在2004年前取消98种非关税壁垒。

近年来,菲律宾加快了关税与非关税制度改革的步伐。尽管1999年初菲律宾曾一度提高了714个征税项目的税率(同时承诺将于2001年恢复到1997年的水平)而导致了整体关税水平的上升,但只是暂时性调整政策。1999年末,菲律宾的实际平均税率虽达10%,但其中一半以上征税商品的实际关税已降至3%,总体浮动范围在0-65%。2002年和2003年菲律宾政府进一步推行其未完成的关税改革计划,目的就是逐步削减实际关税税率,实现到2004年1月前除某些敏感性农产品外,其所有征税产品税率统一于5%的目标(波动范围不超过5%)。虽然菲律宾取消了对部分产品的非关税壁垒,但有些非关税措施仍然存在,如大米的数量限制等。

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内保护水平也高,平均进口关税率都在15%以上。除柬埔寨刚刚加入WTO外,其余国家均尚未成为WTO成员国。多数国家的关税结构尚不健全,分类也不明确,进口税率偏高,仍采取进口限制安排、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不过,加入东盟自由贸易区以后,4国均加快了消减关税的步伐。2000年,越南的简均关税率已降为15.95%,并开始实施WTO的关税估价协定。

(二)农产品的关税调整

除新加坡外,东南亚国家均为传统的农业国,因而农业部门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也是各国不愿意开放的领域。不过,近年来东南亚国家对农业部门的关税政策进行了调整,逐步较低农产品的进口税率。

在泰国的农业部门,1999年的实际平均税率达32.7%,2003年已降至25.4%。实行较高关税保护的农产品主要涉及一些肉类、新鲜水果、蔬菜以及豆制品,保护程度最高的成品食物实际进口关税达40%—50%。

马来西亚在1997年后的农产品进口中做出了较为明显的关税减让,尤其是对于某些敏感性农产品。2000年,除了将136种食品(鲜、干和加工食品)的实际进口关税从5%-20%降低到2%—12%外,还大幅降低了精细粮食、蔬菜、精致/腌制水果、坚果、果汁、意大利面食和各种海产品的进口关税。但是,仍有一些高价值产品维持较高关税,如水果罐头、快餐食品等的关税达20%—30%。

与前两国相比,印尼的农业及相关产品的进口关税较之1998年只是略有降低。2002年农业原料的实际平均税率仅由4.2%降至4.0%,浮动范围在0—20%;食品部门的实际平均税率由4.4%降至4.2%,浮动范围在0-15%;饮料仍是征收高关税的对象,实际平均关税达108.9%,浮动范围也在0—170%。

菲律宾实施了对农业投入物的进口免征关税,其他农产品的税率也不断下调。2000年,鲜牛肉和冷藏牛肉的实际税率由1999年的20%降至10%;玉米、卷心菜、咖啡的配额内和配额外税率也在2004年降至30%,其他非敏感产品降至5%。但总体来看,菲律宾对农业的保护程度仍然较高,各种;配额和复杂的管理程序被应用于谷物、牲畜、肉类产品、糖、咖啡和蔬菜等敏感性产品,而且为防止进口激增对本国农产品市场的破坏,2000年8月10日生效的《保障措施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产品的一般和特别的保障措施。

(三)工业产品的关税调整

由于东南亚4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的工业结构大致相同,出口商品也很相似,它们在电子产品、纺织品、成衣、木材制品等的进出口上存在较大竞争。因此,为保护本国制造业的发展,近年来东南亚4国在工业产品的减税幅度并不十分明显,其中机动车、纺织品和成衣等均为实施保护的重点。

在这些国家,泰国1998--2002年纺织类产品的实际平均关税仅由24%降至22%,运输设备的平均实际税率还由26%升至27.5%。到2003年末,工业产品的平均实际税率仍有12.9%;印尼2002年工业部门实际平均税率水平有所下降,但某些化学制品和运输设备仍维持了60%-70%的高关税。其中,化学产品最高关税可达170%,运输设备的实际平均税率虽由1998年的33.1%降至15.2%,但总体浮动范围仍在0-80%;马来西亚关税保护在机动车方面体现的较为突出,2001年马来西亚整装轿车的实际税率达到140%—300%,组装轿车为80%;整装货车的实际税率为42%—140%,组装货车为40%;整装摩托车的实际税率为80%—120%,组装摩托车为30%。

菲律宾从90年代起全面降低工业部门的关税保护,简化工业部门的关税结构。1995年8月至2003年,菲律宾的关税结构进一步简化为两重关税结构,取消中间产品与制成品之间的关税差别。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将分阶段降至3%,制成品与零部件进口降至10%。

(四)东盟“共同有效特惠关税”

1992年,东盟6国正式签署了《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AgreementontheCommonEffectivePref-erentialTariffSchemeforAFTA,简称CEPTScheme),标志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东盟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确立了各成员国降低关3税的商品范围和时间表,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最主要的运行机制。自1993年1月1日起,《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减税计划分快速减税和正常减税两种方式实施。

由于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的一再加速,实施的CEPT减税计划中,要求列入CEPT清单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也进一步下降。同时,把未加工农矿产品纳入CEPT,将其划分为立即加入、暂时除外和敏感产品三类,并不断减少例外清单和敏感清单的税目以扩大CEPT列入清单的税目。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最终目标是,原有6个成员国在2010年前实现零关税,新成员国的最后期限为2015年。作为过渡措施,各成员国要求在2003年之前把60%的产品关税降为0%。到2003年9月,东盟10国实施的CEPT减税清单中87.85%的产品关税已降至0—5%。其中,东盟原有6个成员国实施的CEPT减税清单中99.6%的产品关税已降至0~5%,平均关税税率降至2.39%;东盟新成员国纳入CEPT降税清单的产品增至77.22%,CEPT减税清单中60.64%的产品关税已降至0—5%,平均关税税率降至6.22%。

三、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增长:实证研究

20多年来,世界性和区域性的贸易自由化浪潮此起彼伏,东南亚国家深受当今贸易自由化巨浪的影响而为浪潮所裹挟。这些年,国际经济机构和学者十分重视对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东南亚的贸易开放与经济增长也成为关注的一个热点。

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国际经济机构和一些学者就对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近年来,关于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取得新的进展,主要涉及跨国计量经济研究、国别案例研究和产业水平及公司水平的分析。它们的研究综合起来表明,贸易开放对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贸易自由化有助于经济增长。

1978年,克鲁格尔(Kmeger)在《自由化的尝试与后果》(LiberalizationAttemptsandConsequences)一书中,考察了多个国家贸易自由化与经济稳定化之间的关系。80年代中期,世界银行考察了阿根廷、智利和乌拉圭在经济稳定条件下实行贸易自由化的经验。1986年世界银行进行了另一个考察贸易自由化政策的时间和顺序安排的研究项目,该项目对19个国家或地区的37段自由化时期进行了研究,建立了贸易自由化指标,以对各时期贸易政策的变化进行综合性衡量。1987年,世界银行考察了1963-1985年期间41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战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它按贸易战略性质分类,将各国或地区分为坚定外向型、一般外向型、一般内向型和坚定内向型。其中,新加坡属于坚定外向型国家,马来西亚、泰国属于一般外向型国家,印尼在1963-1973年期间属于一般外向型,而1973—1985年属于一般内向型,菲律宾则属于一般内向型国家。该项研究表明,实行外向型贸易战略的国家或地区经济增长率大大高于实行内向型贸易战略的国家或地区。

近年,许多跨国计量经济研究认为,贸易开放度是人均实际GDP水平和增长率的重要解析变量,不同国家在人均收入的差异性与其开放度密切相关。”根据Dollar和Kraay的研究结果所作的附图揭示,对于那些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贸易份额增长最快的发展中国家(所谓的“全球化国家”),其中包括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它们的人均收入在90年代的平均增幅大大高于那些非全球化国家。(见图1)既便在考虑了决定经济增长的一系列其他因素,以及考虑了经济增长促进贸易增长的可能性(逆因果关系)之后,贸易量的变化仍是经济增长变化的重要决定因素。

从国别案例的研究表明,贸易自由化能带来重要的收益。对20世纪70-80年代贸易自由化进行的多国研究表明,在贸易自由化之前实行的进口替代体制产生了高度扭曲性。与此相反,强劲和持续的贸易自由化促进了出口和实际GDP的快速增长。

从产业和公司层次上的研究说明,贸易开放通过不同渠道促进出口、劳动生产率和最终收入的增长。新兴产业需要保护的论点一直未得到实证支持,但被保护的产业往往比其他产业成长得更慢。使用进口资本货物有利于知识的传播,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进口竞争不仅增加了国内公司的退出数量,也增加公司的进入数量,从而刺激了创新的发展。

尽管贸易自由化并不是一颗“魔弹”,但各国的实践表明贸易开放是一国改革的一项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改革的相关性证明,贸易开放对改革的其他方面会产生重要而积极的扩散效应。例如,与跨国公司的竞争将会使低效率的产业政策暴露出来,贸易还可以提高其他改革的边际产出(较好的基础设施会使出口部门的表现更好)。贸易自由化通过进一步的改革赢得更广泛的支持,激励机构改革和减少腐败。

从国际比较研究看,一国贸易自由化推动了进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而对外贸易的增长又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东南亚国家贸易开放推动了进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提升了货物与服务的世界市场占有率,促进了产业部门尤其是制造业的出口贸易、劳动生产率和最终收入的增长。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东南亚国家加快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使得各国的进出口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对外贸易的依存度不断提高,1980-2~2年东南亚10国的进出口总额从1376.05亿美元增至76~.73亿美元,增长4.5倍。目前,各国的进出口贸易额与GDP的比重分别为:印尼77%,马来西亚218.1%,菲律宾101.1%,新加坡345%,泰国124.5%,越南112.5%。2002年,各国的人均贸易额分别为:印尼570美元,马来西亚8341美元,菲律宾973美元,新加坡73785美元,泰国2478美元,越南467美元。因此,进出口贸易增长成为推动国内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因素,而贸易开放度则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之一。

东南亚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带动了各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它们在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升。2002年,东南亚10国货物的出口、进口贸易分别占世界总额的6.3%和5.3%,服务的出口、进口贸易分别占世界总额的4%和4.5%。东南亚6国的货物和服务贸易相继被列入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前50位、前40位,有多种商品列入世界农产品和工业制成品贸易前15位。据统计,1980-2002年期间,东南亚的农产品在世界农产品出口的比重从4.8%上升至5%,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重从1.1%上升至4.9%,其中办公设备和通讯器材从5.5%上升至18.5%,化工产品从0.6%上升至2.5%,纺织品从0.7%上升至3.2%,成衣从2.3%上升至5%。东南亚的货物与服务在世界市场的占有率的上升,也意味着各国经济的竞争力的增强。

再从产业部门看,东南亚的贸易自由化通过不同渠道促进了产业部门的出口贸易、劳动生产率和最终收入的增长。例如,各国的贸易开放大大推动了制造业的出口规模、劳动生产率和增加值的增长。据统计,1980-2000年期间,东南亚5国的人均制造业出口额,印尼从42美元增至224美元,增长4.3倍;马来西亚从413美元增至4121美元,增长约9倍;菲律宾从69美元增至482美元,增长约6倍;新加坡从6971美元增至33106美元,增长3.7倍;泰国从101美元增至956美元,增长8.5倍。人均制造业增值额,除菲律宾从210美元降至188美元外,印尼从51美元增至216美元,增长3.2倍;马来西亚从338美元增至1369美元,增长3.1倍;新加坡从2277美元增至5498美元,增长1.4倍;泰国从197美元增至715美元,增长2.6倍。

当然,东南亚贸易自由化对国内经济增长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各国对外贸易的依存度较高,易于受世界市场波动的冲击,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性;贸易开放使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降低,对国内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形成较大冲击;国内服务部门的开放,增加了潜在的金融风险,导致跨国公司垄断国内一些服务行业等。

四、东南亚贸易自由化的趋势

尽管东南亚国家的工业化水平和发展战略不尽相同,但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福利增加仍成为各国的共识。在世界性和区域性贸易自由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东南亚国家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步伐将有所加快,各国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会继续降低,尤其是区域自由贸易区部的关税减让相对于区外则要快得多。

(一)东南亚贸易自由化进程将有所加快

近年来,东南亚国家对贸易体制和关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与调整,进一步推动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作为WTO成员国的东南亚6国,在实施乌拉圭回合中承诺的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同时,也进行了各自单边的关税减让行动;在加快经济开放的条件下,越南等后进国家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大幅降低。目前,新加坡的简单算术平均关税率和按贸易额加权的算术平均关税率均为0%,2000年文莱的简单算术平均关税率为1.98%;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和印尼的简单算术平均关税率普遍低于10%,按贸易额加权的算术平均关税率也都低于5%;越南、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的平均关税率都在15%以上。在取消非关税壁垒取得较快进展,许多国家逐步消除进口许可证、配额制度等非关税壁垒措施。

东南亚国家已经认识到,贸易自由化对国内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的促进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低和不加保护的贸易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会威胁新兴产业的发展;而过高的关税保护则造成一个缺乏竞争的环境,同样不利于新兴工业成长产业技术升级。尽管某些时期一些国家实施了某些贸易保护措施,但这不影响东南亚贸易自由化的总体发展趋势。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时。菲律宾曾采取了特别关税措施,提高了720种进口商品的税率,但到2001年就恢复到1997年的水平。马来西亚为避免危机对国内汽车工业的不利影响,将在东盟自由贸易区降低汽车部门关税的承诺延迟到2005年实施。不过,从2004年起,马来西亚开始将东盟组装车的进口税调低至25%,非东盟组装车的进口税调低至35%;将东盟整装车的进口税调低至70-190%,非东盟整装车的进口税调低至80-200%。因此,东盟组装车的降税幅度在0-10%,整装车的降税幅度在40-120%;非东盟组装车的降税幅度在5-20%,整装车的降税幅度在60-130%。

(二)各国的关税水平和结构的不平衡发展

由于东南亚国家处于工业化的不同阶段,经济开放的时间和程度也不相同,各国关税水平和关税结构呈现明显的不平衡性,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发展水平使得各国间关税的绝对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一般说,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与其关税水平直接相关。目前,新加坡、文莱的税率水平几乎为零,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菲律宾的关税相对较低,而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仍然维持较高关税;(2)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和关税初始水平的差异导致关税削减速度不尽相同。近年来,除新加坡和文莱外,印尼、菲律宾的关税削减速度相对较快,马来西亚因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使平均关税水平不降反升,越南等后进国家关税削减速度相对较慢些;(3)各产业之间和具体产品之间关税水平的不平衡。现阶段,各国农产品,尤其是像大米等敏感性商品的保护程度明显高于其他商品;工业产品中运输设备、化学制品的关税水平也居高不下,纺织品和成衣也是各国关税倾斜的重点。

(三)区域性自由贸易区的关税减让相对较快

东南亚区域性自由贸易区的关税减让相对于区外要快,所承诺开放的程度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不过,在各种区域性自由贸易区中,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关税减让速度最快,各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速度次之,东盟与中国、印度、日本的自由贸易区的关税减让速度较慢些。

由于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的一再加速,区内的平均关税税率已降至较低水平,明显低于对其他WTO成员国的最惠国税率。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最终目标为零关税,原有6个成员国实现零关税的最后期限为2010年,新成员国的最后期限为2015年。目前,在CEPT减税计划中的商品税目已占东盟总税目的90%以上,已有近90%的CEPT产品关税降至0—5%,平均关税率降至3.11%。

东南亚国家已签署了多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已与新西兰、日本、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澳大利亚、美国、约旦正式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泰国也与印度、澳大利亚正式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随之,各国双边的关税减让进展较快,所承诺开放的程度超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协议范围。例如,在新加坡与日本自由贸易协定下,能享有免税优待的产品占双边贸易的98.5%,而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只须覆盖65%左右;在世贸组织的协定下,新加坡和日本所承诺的免税产品比率分别为70%和34%,而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下的承诺分别提高到100%和77%。

相对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东盟与中国、印度、日本的自由贸易区的进程要慢得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印度—东盟自由贸易区、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时间均为10年,建成时间分别是2010年、2011年、2012年。由于3个自由贸易区涉及的成员国较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所得利益不尽相同,因而它们关税减让的谈判与实施过程将相对较长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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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目标的选择

纵观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承担了四个方面的政策目标:贸易目标、产业结构目标、财政目标和汇率目标。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由于政治、经济、国际贸易环境的不同,出口退税政策会承担不同的职能。自1985年我国恢复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以2003年为界线,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调整以总量调整为主;第二个阶段是从2003年以来,国家开始注重结构调整。

(一)1985年-2002年:以总量调整为主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服务于对外经济流量和存量均衡的调整,实行了无差别或差别不大的出口退税制度。

由于1985年进口增长过快,我国经常账户出现了高达114亿美元的逆差,接近gdp的4%。为了鼓励出口,政府推出了从1973年就已经取消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治理当年我国对外经济严重的流量失衡是政府恢复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因。1994~1996年,我国连续3年经常账户出现顺差,而且顺差还大幅度增长,这直接导致了我国1996年出口退税率的下调。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年我国再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

从我国对外经济存量即对外净债权债务头寸的状况来看,1985年我国的外汇储备只有26亿美元,同期外债余额却在快速增长,达到了158亿美元。外汇储备/外债余额比率只有16.64%,而按照国际公认标准,这一比率应该大于100%,小于80%就进入警戒状态。因此,1985年我国的对外债务实际上已经进入“超紧急状态”,这是我国政府当年以高退税率和大范围退税恢复出口退税政策的直接原因。从1994开始,我国的对外净债务快速收缩,到1996年只剩下了净债务112.2亿美元,因此,当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下调。1997年我国首度出现了近20年没有出现过的89.3亿美元的对外净债权,但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1998年我国又出现了10.8亿美元的对外债务,导致了出口退税率再次上调。

(二)2003年至今:开始注重结构调整

在这一时期,我国对外经济中的流量和存量失衡问题已得到解决,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逐步转向通过差别出口退税率设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从1994年开始,我国的经常账户出现了持续的顺差。2001年到2003年,经常账户顺差快速扩大,显示了我国经常账户顺差的可持续性。同时,我国的对外净债权也出现了持续增长的态势,2003年我国的对外净债权接近2000亿美元,因此政府适当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同时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具体表现为针对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基于经常账户顺差和对外净债权的快速增长,2006年我国又进一步下调了出口退税率,同时扩大了退税率的差别幅度。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提高了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的出口退税率,降低或取消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功能再定位的必要性

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我国出口退税重新关注总量调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导致的出口急剧下降,我国从2008年8月起又多次上调了出口退税率。如从纺织品来看,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自2008年11月1日起,又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从2009年4月1日起,再次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从以上的出口退税实践可以清楚地看到出口退税的政策性特征,出口退税会因为扩大出口创汇、财政因素、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无论是从贸易视角还是从财政视角,中国现行的普遍出口退税运行模式都面临极大的挑战。

(一)加剧了对外贸易失衡

在我国以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下,由于出口退税的力度大,在我国生产并出口的商品税收含量较低,因而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因此,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和出口退税政策对扩大出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1994年起,我国外贸出现持续顺差。尤其是2005年外贸顺差突破千亿美元之后,增长迅速,2008年更是高达2954.59亿美元。中国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导致外汇储备持续增加,不仅存在巨大的外汇风险和管理压力,央行货币对冲流动性过剩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同时,外贸顺差的扩大使中国对外贸易环境趋紧,遭受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二)不利于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2009年中国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但出口产品却多为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国民收益低。尽管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已占整个货物出口的90%以上,但出口仍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制造环节上。而且我国出口总量的5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90%靠加工贸易,国内附加值低。目前,我国对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原因在于,出口退税已经成为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因此企业没有对出口商品进行升级换代的动力,使出口商品长期沦落于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商品结构中。而且,低附加值产品的低价格竞争还经常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

(三)引发对外贸易摩擦

中国在成为贸易大国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的贸易摩擦。中国在近年的贸易摩擦中受指责最多的便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普遍性导致的倾销行为。中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其中虽然不乏贸易保护的原因,但也与中国许多商品竞相压价导致价格太低有很大关系。出口商之所以能压价,主要是基于国家的退税支持。许多企业利用退税优惠,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将退税当成正常的利润,以致很多企业耗费大量资源却反靠出口退税来维持生计,没有赚到外国的钱反而变相地吃国家财政。

(四)增加了财政负担

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巨额出口退税对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产生了极大的压力。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而出口退税涉及的是流转税。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相比,我国出口退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2008年和2009年我国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高达5865.93亿元和6486.61亿元,分别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0.8%和10.9%,占国内增值税收入32.6%和35.1%。我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75:25的增值税分享体制和中央负担出口退税基数和增量92.5%的出口退税体制,更是加大了中央财政的退税压力。

三、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功能应该如何再定位

基于以上分析,随着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应将出口退税政策明确定位为产业政策工具,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对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引导作用。从长远来看,出口退税应以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收益和退税的经济效率为导向,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并以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实际效果。

(一)实行差别出口退税率,优化出口结构

出口退税率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核心工具。差别退税率设计可传达出政府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信号,实现我国出口结构的优化升级。在设置出口退税率时,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按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有差别、有层次地对不同商品设计阶梯型退税率,以体现出口退税政策导向。

一方面,最优出口退税率应与商品结构调整相适应。对于低附加值产品,应尽量采取低的出口退税率;而对于附加价值较高的产品,适合采取较高的出口退税率,保护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最优出口退税率结构应与出口商品性质和出口商品市场竞争结构相一致。根据最优出口退税理论,为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应根据出口产品的国外需求弹性或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程度确定出口产品的退税率。根据次优出口退税理论,对具有出口负外部性的产品应不退税或少退税。具体来讲,对于出口产品的国外需求弹性较小、出口产品占国际市场份额较大的产品以及出口负外部性较强的产品如“两高一资”产品实行不完全退税或不退税政策,甚至可以征收出口税。

(二)调整不同贸易方式的税负,引导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换

目前,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税收负担也是不一致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税收负担最重,其次为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的税负相对较轻。因此,应尽快调整不同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政策不公平状况,提高一般贸易在贸易格局中的比重,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水平。出口退税率调整应充分考虑出口和内销之间、出口贸易方式之间的税负平衡,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按国产同类产品征退税率差征收增值税且不予抵扣,并将来料加工业务改为对加工费先按征税率征税,再按退税率退税,对来料加工免税政策和进料加工的“免、抵、退”政策只允许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内进行,对非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外开展的来料加工贸易将现行免税政策改为“免、抵、退”政策,与进料加工贸易政策相一致。

(三)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由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较为狭窄,而且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出口退税仅适用于外贸企业购进并用于出口的消费税应税商品,因此出口退税主要涉及的还是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增值税转型,这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彻底退税”。但由于大部分劳务,尤其是生产性劳务还没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征收营业税),这会产生无法抵扣的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随着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市场的渐趋饱和以及我国在劳动力成本方面优势的弱化,今后应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服务贸易,增值税转型和扩大范围改革将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的完善。另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产生少征多退现象,形成事实上的“出口补贴”,因此还要进一步清理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为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9篇: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关键词】环境税;对外贸易;竞争力

一、环境税的内涵及其征收依据

在当代,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备受各国的关注。当开始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时,人们就会努力寻找一些能有效保护环境的,以维持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常用的且比较有效的是在特定的生态或环境问题中使用税收手段,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税”。环境税一般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其范畴较广,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其他能够对环境起到保护作用的税收。环境税的设计和征收能够很好的保护环境,遏制环境的恶化。故环境税作为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在发达国家倍受青睐。

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是征收环境税的主要依据。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但由于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使得环境资源的价格不能反映其生产和消费过程过度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效率。因此,通过环境税这一经济杠杆,可以实现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促使环境资源利用开发和社会发展的协调。这一观点来自于福利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对污染行为以及自然资源的消费利用行为征税,来克服边际私人净产出与边际社会净产出之间的差异,从而使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能够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基于该理论,设计和征收环境税就是基于此理论来征收的目的,就是要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纳入外部性生产者的决策中,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消除生产或消费过程中的负外部效应,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

二、我国目前的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

鉴于本文中的环境税作最广义的理解,因此归纳各国环境税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污染物征税:主要有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臭氧损害化学品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汽油税等。(2)对污染行为征税;包括开采税(即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征收的税种,它通过影响自然资源开采的速率拉控制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土壤保护税(即对实施从土壤中直接获益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3)对资源能源征税:包括燃料税(对汽油、重油、液化气、煤、天然气、石油等燃料征收的一种税);能源税(对不同能源征收的税,如对电力能源征收的税等)。(4)特别税的相关税种:主要有机动车特别税和其他相关税、固体废弃物处置税等。(5)环境关税:主要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我国的税种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由原先的37个缩减到目前的20个。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主要在消费税和资源税领域。消费税中与环境相关的税目有成品油、小汽车、汽车轮胎和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及实木地板。其中成品油是直接能源产品,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及实木地板是资源产品,它们的消费量直接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而小汽车、汽车轮胎和摩托车可以看作为能源产品的互补产品,他们的消费量对环境会产生间接影响。而我国目前所征收的能源税的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矿产、盐等,这主要是一种级差资源税,即运用资源税手段对资源在开采条件、资源本身优劣和地理位置等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所导致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在进行这种级差收入调节时,资源税同时起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

三、环境税的征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分析

在研究环境税与我国对外贸易关系方面,本文主要侧重于论述环境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这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出口贸易的贡献率比进口贸易的贡献率高。

(一)我国传统出口优势行业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

根据历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出口贸易额最大的工业行业依次是:机械电子设备制造业(包括精密仪器设备),纺织原料及纺织品制造业,金属制造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塑料及制品,采矿业,皮革皮毛羽绒及制品,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以及造纸业。这些主要出口行业的出口总额已经占到了我国出口总额的绝对份额(超过80%)。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这些行业恰恰又是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行业。按我国统计局的统计,我国废水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依次是: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金属制造业,造纸业,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采矿业,机械电子设备制造业。废气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依次是: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金属制造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机械电子设备制造业,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以及造纸业。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依次是:采矿业,金属制造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这些主要出口行业的“三废”排放量在行业总额中也占了非常明显的份额:废水排放量为65.1%,固体废物排放量为73%,废气排放量41%。由此可见,我国具有出口优势的行业大多是污染密集性行业,我国出口优势行业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而且,根据叶继革和余道先的《我国出口贸易与环境污染的实证分析》(见《国际贸易问题》2007,5)中的定量分析,随着我国出口贸易量的增大,我国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贸易量的扩大加剧了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

(二)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环境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不明显

环境税作为调节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重要经济手段,许多学者认为环境税对贸易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这是因为,征收环境税,会使企业在一定的期间内,对开征环境税的反应是要么减少产品产量供应,要么改变原材料结构。而那些能提供替代品或替代方法的国内企业的产品需求会增加,或国内供需之间的差距将由国外供应填补,这样环境税就会影响到贸易的流量了。此外,环境税的实施也会使消费者的一定的时期内改变消费结构,即通过进口替代对国内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一国的进出口结构。但实际上,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环境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不明显。正如表一所示,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能够对我国环境保护发挥明显影响的主要是对某些商品征收的消费税和能源税。这些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其范围比较小,它所涉及的商品主要包括某些能源产品、矿产品以及汽车和其互补产品。但这些产品并不是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部分。所以,从微观上看,对这些产品征收环境税,企业可能会基于成本方面考虑而对产品的生产作相应的调整,但是从出口总体来看,由于目前我国涉及环境税的产品范围较窄,故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不明显。

(三)环境税的征收对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实施环境税有可能使出口企业丧失国际竞争力。因为如果将环境税作为生产性税收,则会影响到生产成本,或直接抬高成本或间接迫使生产者为减少污染排放而使用成本更高的技术。如果该产品参加国际竞争,则由于该产品的成本增加而使其失去国际竞争力,从而使该产品失去一部分国际份额。但笔者认为,竞争力是一个多层面的复杂概念,我们应该明确区分个体企业、各经济部门的竞争力与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不同层次的竞争力有不同的定义。竞争力最简单的表述是指创造附加价值的能力。就环境税对竞争力的影响,通常来说,要考虑到许多因素,诸如环境税可选择方案的可行性、经济部门的性质、技术革新的可能性以及环境税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等。在同一经济部门中,其实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受到环境税同样的影响:一般来说,环境税对老旧企业的影响比较大,而对新的或技术先进的企业来说,则影响不大。这是因为面对某一项环境税,新的企业或先进的生产线的效率比老旧的企业的或落后的生产线的效率要高。当竞争主要以产品的差异性(例如,药品)为基础时,环境税对企业的竞争力影响比较小;如果竞争主要以产品的价格性(如矿物燃料)为基础的,则环境税对竞争力的影响就比较明显。而且,环境税对竞争力的影响还应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来考虑。当一个企业面临新的环境税收或提高环境税收时,其短期的反应可以是减少供应或改变原料投入的结构组合。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可能改变消费结构或者使用进口的替代品(假设进口商没有被完全课税)。而企业典型的长期反应一般是技术革新和资本输出。通常认为,环境税对竞争力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实际上是生产要素为适应环境税而在部门之间流动的能力的一个函数。从长期来看,环境税的征收会使生产要素由纳税部门流向非纳税部门。而且在这种流动范围内,通过使用革新的末端治理技术或减少污染的生产工艺,将会降低生产成本和税收支付。环境税的长期影响与其短期影响相比,能更大幅度的减少污染排放。总的来说,不可否认,环境税在短期内会对产品和经济的竞争力有负面的影响。但就长期而言,环境税作为纠正市场对环境外部性失灵的工具或手段,一方面它可以优化经济结构,使资源流向环境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或部门,从而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另一方面环境税的实施可以促进环保技术、环保产业的发展。可以说,环境税在长期内能提高整个国家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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