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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护理调查报告

第1篇:护理调查报告范文

一、对古建筑防火的必要性。

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高堂大厦、琼楼玉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火灾,顷刻之间化为乌有。近代就有天安门城楼遭雷击起火。秦代的阿房宫、始皇陵,楚人一炬,可怜焦土明清两朝的北京故宫,几百年间烧毁过多少次,现在真正的明代以前建筑,已经所剩无几了。古建筑古建筑起火,造成的火灾损失是无法以金钱来估量的。除建筑物本身的艺术价值以外,在建筑物内一般还保存着大量的历史雕塑、绘画、古代碑刻等具有极强欣赏价值的珍贵文物和艺术品。古建筑是祖先给我们留下来的珍贵遗产,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们都有可能成为历史的罪人。古建筑往往和当地的自然景观融为一体,成为当地的旅游资源。成为当地政府收入的一部分,一旦发生火灾,肯定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火灾扑救不及时,造成游客伤亡事件,会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1998年临汾市尧庙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广韵殿砖木结构建筑一座,尧王等泥塑9樽,直接经济损失450多万元,损毁的历史文化价值更为巨大。

二、引起古建筑火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木质建筑,极易燃烧。

因为大多数古建筑都是木质建筑,木材经过一百多年或几百年的干燥,成了极易燃烧物品,特别是一些枯朽的木材,火灾载荷远远高于现行的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火灾负荷量,火灾危险性极大。再加上古建筑一般都有油漆彩绘以及屏风、挂画垂帘等大量可燃装饰,一旦失火,室内散热差,温度升高快,很容易引起轰燃。

(二)人为火灾隐患较多。

(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古建筑火灾。

三、古建筑灭火的复杂性有以下几点来决定的。

(一)建筑部局决定了其灭火的复杂性。

古人基于空间和相互照应的初衷把古城内的建筑设计成了珠联璧合式的构造,形成一种:登上一户屋顶便可游万家灯火的奇观。这就决定了一旦起火,即有可能形成火烧连营的后果。如1964年,承德外八庙的普佑寺遭雷击烧毁,今仅存遗址;1985年4月坐落在甘南高原上的拉卜楞寺大经堂发生火灾,连同正在展出的1000多件珍贵文物,被无情大火毁于一旦。

(二)人口众多决定了其灭火的复杂性。

古建筑往往都是旅游胜地,游客往来众多,一旦发生火灾 ,现场混乱不堪,如果是在平常,工作人员如果疏散得当,会减少人员伤亡,如果是在大型宗教集会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很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三)交通不畅决定了其灭火的复杂性。

有的古建筑远离城镇,建于偏远的高山深谷之中,交通不便,有的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部队鞭长莫及,延误了灭火战机。有的古建筑还设有门槛、台阶,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只能望火兴叹。

(四)设备不足决定了其灭火的复杂性。

古建筑设计建造时并不像现代人设计楼房那样把消防设施都列在其中,大多数古建筑周围都缺乏灭火设备。后期为了保护古建筑原貌,不破坏建筑的完整性,很少在古建筑中增加现代建筑消防设施,这就造成古建筑一般无消防水源、无消防车救火或有车无路、有水无设施的尴尬局面,唯一能够用的多是一些轻便灭火器、消防桶等简单的灭火设施,对于燃烧猛烈、蔓延迅速的古建筑火灾真可谓是杯水车薪。

古建筑是历史文物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以及重要的纪念和教育意义。古建筑是珍贵的,其价值也是无法估量的。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我们非常明白,防火工作是主要工作,是第一位的。以上的情况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我们从事消防工作,应该忧天下之忧而忧,乐天下之乐而乐。那么我们怎么才能有效的预防其火灾的发生呢?我觉得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它。

首先,解决软件方面的原因,也就是古建筑在消防管理方面的原因。

应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认识到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其诸多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切实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责任,并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形成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议事决策机构,合理编制古建筑消防设计和城市消防规划,结合城市环境建设进行相应的消防改造,拆除存在火灾隐患的旧房,彻底整治古建筑周边的火灾隐患,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消防安全环境。

加强火源管理,从根本上切断古建筑火灾之源。古建筑内必须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划定烧香烧纸的专门活动区域,且必须做到专人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用电用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古建筑内用电用火,建立健全防火巡查制度,强化火源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古建筑物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在生活区的炊煮炉灶与烟囱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禁止在供游人参观和举行宗教等活动的地方吸烟。最大限度的降低人为引起的火灾。

其次在解决硬件方面的原因。我们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方面来预防古建筑火灾的发生。

(一)对古建筑进行防火技术处理,降低发生火灾概率。对已建的柱、梁、枋、檩、椽和楼板等主要木质构件,在木材的表面涂刷或喷涂防火涂料,造成一层保护性的阻火膜,以降低木材表面燃烧性能,阻滞火灾迅速蔓延。尽可能地解决防火间距和分隔。扩建、改建、维修的古建筑,设计时要注意防火间距。原有的古建筑周围乱搭乱建的建筑物必须拆除,对确实无法解决的防火间距,可按具体情况建立防火墙,实行防火分隔。同时,在不影响古建筑整体景观的条件下,尽可能的修缮消防车道,以利于火灾扑救。

(二)改善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环境,做到有备无患。对于古建筑交通不畅的重大问题,首先要开辟消防通道,使消防车能靠近重要的古建筑。开辟消防通道要处理好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的关系,对于古建筑群在不破坏原布局的情况下,应考虑设置环形消防通道。搞好消防水源建设。地处城市的古建筑,应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在殿堂外、庭院内修建室外消火栓,确保每幢古建筑都在室外消防栓的保护半径以内。

第2篇:护理调查报告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系统回顾总结五年来《决议》的执行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城建环保工委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先后到市环保局、住建局、经信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民政局、卫生局和部分镇,听取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和部分人大代表、村级组织负责人的意见。同时,市人大代表各中心组通过视察、调研等形式组织代表开展检查活动;1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部分代表视察了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议》执行情况

五年来,市政府根据《决议》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采取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规划、细化目标任务、出台相关政策、强化督查考核等一系列工作措施,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决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照《决议》要求,我市的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实际工作进展与《决议》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环保工作保障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所有镇、街道,一些职能部门和部分镇、街道责任不清、监管不到位、协调配合意识缺乏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整体合力还需加强。由于环保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投资较大且见效较慢的工程,造成就事论事抓环境的多、一如既往抓环境的少,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还有待提高。市、镇(街道)环保机构人员不足,制约着环境现场执法的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村级组织由于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等因素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积极性还不够高,亟需政府财政的有效扶持。

(二)水环境整治工作任重道远。饮用水源地监管难度大,无证无照餐饮、禁养区畜禽养殖、非法开采滥挖矿山资源及乱搭乱建房屋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水质安全受周围环境和气候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湖库富营养化已成为饮用水源水质的主要问题。基层反映饮用水源上游村庄因规划控制,村民要求改善生活条件、创造经济来源的要求十分迫切。市域污水治理工程配套收集管线网络尚未完全建成,各镇生活污水治理施工难度大、成本高、推进速度不快,部分已纳管企业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地段管道沉降脱节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污水厂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仅达到设计规模的52%,工程日常运行管理机制尚需完善,市域污水治理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亟待建立。中心城区河道漾面宽度不一,河道贯通性和流动性差,河网水系普遍存在富营养化和蓝藻现象,偏黑偏臭现象在局部河道还有发生。村庄内部家庭作坊式企业直排现象还普遍存在,部分村级公厕和户厕污水处理设施达不到技术要求且改造推进速度不快,严重污染当地土质和河道水质。

(三)淘汰提升落后产能任务艰巨。七小产能属于传统产业,是当前淘汰提升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其地域特征明显,从业人员众多,且往往与当地产业结构相配套,大量小产能业主淘汰后的出路问题及市场需求、产业配套等因素阻碍着淘汰提升落后产能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同时,由于近期银行信贷紧缩,融资难度大,设备淘汰成本高,部分企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主动参与淘汰提升落后产能的积极性不高。

(四)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待全面加强。桥头、观海卫等地的废塑料加工行业仍面临着反弹的压力,横河轴承行业油污处理任务繁重。有些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污染处理设施不完善或运转不正常,偷排、漏排、不达标排放等现象还有发生。城区污染源面广量大,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城镇人均绿化面积增幅较慢,城区公厕、城区渣土中转站等基础环保设施落地困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机制还不完善,餐厨垃圾处理工作进展缓慢。区域性农业污染仍较严重,超标使用农药、化肥的现象仍然存在。

(五)全社会环保意识亟待增强。市民环境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居民乱倒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踩踏绿地、随地便溺等不文明的陋习依然司空见惯,工业垃圾乱焚烧、建筑垃圾乱倾倒等现象仍比较突出。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还比较缺乏,宣传力度不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足够关注和自觉参与,氛围营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一项关系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切实解决《决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提出的十二五主要目标任务,采取更积极、更务实、更有效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努力把慈溪建设成为绿色生态、宜业乐居的一流幸福家园。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一是建立环保综合协调机制。增强对环保工作的调控协调能力,突破单一的职能部门权责限制,理顺各级各部门工作关系,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对需要多方联合执法的整治行动,要整合执法力量,强化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果。二是强化考核指导和行政监管。要提高对各镇(街道)的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分值,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镇、村环保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切实提高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水平。加强政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公正廉洁的环境执法队伍。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排污企业尤其是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环保提前介入和一票否决制度,坚决杜绝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推进排污总量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行。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加强检查、督查和巡查。三是加强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治污纳污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特别是增加水源地保护区居民的补助额度。减轻镇级区域性整治及村级环境整治、公厕户厕改建等带来的资金压力,夯实环保工作基层基础。关于龙山、观海卫、周巷财政体制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建议统筹考虑生态资金安排。

(二)继续突出抓好水环境整治,确保工程项目效益的有效发挥。一是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切实加强饮水水源地保护,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和旅游业发展行为,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周围无证无照餐饮、禁养区畜禽养殖及乱搭乱建房屋等行为的取缔打击力度。加强对水库水质的日常监测,采取有效举措努力遏制水质富营养化趋势。加强对外引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研究,保障市民饮用水安全。二是继续大力开展截污纳管和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加快支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率。加快推进污水接纳工作,强化镇、街道工作职责,加强对企业等用户纳管的技术指导,提高污水处理率。科学评估市域污水治理一期工程建设效果,强化对市域污水治理工程的管理,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机制,明确运行管理方式,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及时解决处理好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管网沉降破裂、主管支管衔接困难等问题,持续推进工程环境经济效益的有效发挥。及时总结非纳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验,优化工艺流程,制定后续管理养护政策措施,提高实际使用效果。全面摸清当前全市公厕现状,列出具体改造时间表,加快推进公厕改造,努力消除公厕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三是有序推进城河治理。加快推进大塘江入口整治工程、漾山路江综合整治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和中心城区引水环通工程建设,充分运用外引水加快推进城区水体流动,提高城河自净能力。健全城河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四是全面推进河道和水资源开发保护工程建设。继续大力实施三横十一纵骨干河道建设,持续推进镇村生态河道建设,增加河道自净、排涝能力,优化河道周边生态环境。切实抓好和推广河长制的成功做法,努力提高全市河道水质。推进郑徐水库和慈西水库建设,切实发挥好外引工程效用,进一步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

(三)有序开展淘汰提升落后产能工作,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加强服务指导,正确处理好淘汰落后和规范提升的关系,帮助各地解决落后产能认定、落后产能淘汰举措等相关实际难题,摸准、摸细全市淘汰提升落后产能情况。强化要素调控,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落后产能企业(项目)的经营成本。优化财政政策补助方式方法,切实发挥好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和绿色企业创建活动,推广节能技术,培养节能产业,加快节能改造。加强统筹谋划,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等措施,科学务实推进减排工作。

第3篇:护理调查报告范文

    一、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市有注册护士4000余名,实际在岗约3500名左右。长期以来,我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单位高度重视护理工作,不断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有力保障了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

    但是,从调研的情况看,护理人才队伍建设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严重影响到医疗与护理工作的协调发展,影响到医疗质量的提高。主要表现在:

    1、护理人员编制不足,护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在调研的11所医疗机构中,普遍存在护理人员配置不足问题。各医院床位与护士之比均小于1∶0.35,实际医护比例平均为1∶1.05。

    2、大量使用临时护士,护理队伍不稳定。近年来,所有医院均使用临时护士,部分医院临时护士比例占到全院护理人员的50%以上。由于临时护士中多数人员与医院没有合同关系,大多数人在自己技术水平熟练后即“跳槽”。

    3、护理人员待遇偏低,积极性难以充分以挥。一是学习培训机会少,业务素质提高困难。wWW.133229.COm医院在职护理人员每年能够外出参加进修学习和培训的人次仅占全院护士总数的5.7%,占全院外出培训学习人员的20%(护士占全院业务人员的40%左右),大多数护士都是通过业余时间自学或岗位练兵来提高业务能力。二是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一些医院对护士的10%的工资和护龄津贴根据本单位情况已被取消,县级医院护理人员的“三金”仍未办理,成为广大护理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三是职业防护不得力,健康状况受到威胁。在肿瘤、放疗等科室工作的护士由于长期接触化疗药物,致使身体抵抗力下降,近80%的护士感到护理执业风险大。四是护理职称设置不合理,高级职位偏少。

    4、护理的专业性未得到认可,年龄偏大的护士在“二次择业”时多数被安排在非护理岗位。在医院管理中,40多岁的老护士多数被安排到行政、后勤、医技科室,医院没有建立结构合理的护理专业人才梯队,极不利于护理事业的发展和人才队伍的稳定。

    5、护士整体素质偏低,不能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全市护理队伍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仅占护士总数的0.34%,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占70.3%,个别医院达83%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占护士总数的0.5%.中级职称占18.6%,其余均为初级职称。

    二、影响护理人才队伍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

    1、医院管理层“重医轻护”,对护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多年来,医院在工资、奖金、住房、工作条件、发展前景等方面向临床医疗和医技人员倾斜,不少人认为护理工作缺乏技术含量,把护理等同于普通服务工作,护理人员未能按职称上岗,无论年资高低都承担同样的工作。减人首先减在编护士,造成护理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护理队伍的不稳定。

    2、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扶持力度不到位。近年来财政对医院均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数量少还经常不到位,这种趋势越到基层医院越明显。大量使用廉价的临时护士,从客观上讲也是医院为了降低医疗成本。

    3、护士毕业后就业困难。护士毕业后,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没有形成向基层医疗单位流动的机制,造成城镇医疗机构大量使用聘用临时护士。聘用的临时护士在医院护士队伍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成为医院护士队伍重要组成部分。

    三、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

    1、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护理工作与医疗工作的和谐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应结合护理人才队伍培养的实际制定准入标准,合理确定护理人员学历准入门槛,按照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规定,医院护士编制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要克服“重医轻护”倾向,定期分析护理队伍的现状以及制约护理队伍学科发展的因素,重视护理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着力稳定并发展护理队伍。要充分考虑临床对人力资源的调配使用是否合理,考虑为护士构建“从一般到专业、从专业到专家”的职业阶梯;要根据岗位的不同,向护士提出要求,建立引导护士发展的机制,让护士踏实在临床工作。充分认识护理人才在医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培养、使用好护理人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以促进医疗与护理的协调发展,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2、完善聘任制度,建立一支稳定的护理人才队伍。一是各级政府应深入贯彻《陕西省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在卫生系统全行业认真落实全员聘用制,建立新型的选人用人机制。二是制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单位工作的措施,由县区政府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注册执业护士按编制数量予以工资保障。三是人事、卫生部门指导医疗单位严格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人、以条件进人、以岗定薪、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护士聘用管理机制,在有编制情况下,应尽量和医生一样,引进高素质的护理人才。医疗单位根据护理人员的职业特点,积极落实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落实“三金”,建立必备的防护设施,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四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监督医院落实对护理人员待遇,落实汉中市最低工资的规定,确保广大护士的合法权益。

    3、改善护理队伍的学历、职称结构。加强培养专科护士工作,培养造就基础理论扎实、素质技能好、能在紧急条件下应战的护理人才。三级医院大专以上学历的护士必须达40%以上,护理管理者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定期接受管理培训。把护理人员继续教育与护士注册、职称晋升、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4、 加强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护理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多规格的成人教育,为护理人员在职广开学路。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继续教育的学分与晋升职称、护士执业注册、年度考核挂钩,达不到学分要求的人员,不得晋升职称,不能执业注册,年度不能考核“合格”以上格次。

第4篇:护理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变电站;线路保护;自动装置异常运行;异常的处理

中图分类号: TM4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电力设备的维护及其操作是变电站运行中很重要的任务,变电运行涉及的设备很多,万一出现变电事故,如果不能进行及时的处理,不仅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还会给人类带来生命安全。当问题出现的时候,就应该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应程序对设备进行检修并排除故障,以保证变电工作有序进行。

1.概况

城北变电站是一座110kV电压等级的农网变电站,目前设有2台容量为40000kVA、1台容量为63000kVA的有载调压主变压器。全站所有继电保护装置均采用微机保护,变电站为综合自动化站,站用直流电源采用微机控制全封闭免维护酸蓄电池组直流电源柜。

2.110kV自动保护装置异常运行

保护装置引接的CT二次回路开路或PT短路。保护装置插件冒烟。保护装置直流电源消失。保护装置进行检修、试验、更改定值工作之前。在保护装置的电压、电流回路上进行工作之前。保护装置告警,确实存在故障而故障没消除之前。保护装置有直流接地现象。保护装置告警。保护装置直流电压消失。保护装置交流电压消失。保护装置插件、连接片、切换把手损坏。

3. 保护装置异常的处理:

3.1RCS-941装置异常时的检查处理:

运行灯不亮

可能原因:CPU自检有故障。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将对应保护出口连接片退出。检查对应装置液晶显示是否正常,若液晶显示消失,则可能属于装置失电情况。检查保护屏背对应的装置电源空气开关是否脱扣,有无异常,用高内阻万用表直流电压250V档测量该空气开关两端电压,并可将该空气开关断开后再合上,检查装置“运行”灯是否恢复正常,若属于装置失电且无法恢复,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变电管理所,并作好记录。若装置电源正常,按下屏上复归按钮,检查“运行”灯是否恢复正常。如“运行”灯已恢复正常,则重新申请将原退出的保护出口连接片投入。如“运行”灯未恢复正常,应立即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变电管理所,按照地调值班调度员指令进行处理,并做好自检报告和液晶显示内容的记录(打印)。

“TV断线”灯亮

可能原因:PT断线。检查电压采样值,到屏背检查对应的ZKK交流电压空气开关是否处于合上位置,如脱扣则可在确认保护装置无动作信号后合上,按下屏上复归按钮,检查告警信号是否消失。如告警没有消失,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将对应1LP5投距离连接片退出。检查后台监控机上110kVⅠ、Ⅱ段母线电压指示是否正常;若该段母线上的所有开关均发该报警信息,则检查该段母线电压互感器端子箱内交流电压空气开关是否脱扣,如脱扣则应在确认各保护装置无动作信号后合上;交流电压空气开关无异常,应测量该空气开关两端电压,如告警信号已消失,装置液晶显示正常,无其他异常信号,则重新申请将1LP5投距离保护连接片投入。如告警信号无法消失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和变电管理所,并作好相关记录。

3.2110kV线路保护发报警信息的处理步骤

1)后台监控机发出“重合闸动作”报警信息时的处理步骤:

检查并记录时间和后台监控机及该线路保护装置上出现的信号灯及显示信息,并打印保护装置相关报告;在后台监控机上检查该开关的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的指示情况,检查开关及保护的动作情况,检合闸是否动作成功;检查开关三相有无异常等。

2)后台监控机发出“保护动作”或“开关跳闸”报警信息时的处理步骤:

检查并记录时间和后台监控机及该线路保护装置上出现的信号灯及显示信息,打印保护装置相关报告;检查相关参数的指示情况,检查该线路开关动作情况,检查开关三相有无异常;

3)后台监控机发出“装置故障”报警信息时的处理步骤:

发出“装置故障”报警信息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距离保护异常、零序保护异常、重合闸异常、总告警、巡检中断、失电告警;检查并记录后台监控机和保护装置上出现的信号灯及显示信息,打印保护装置相关报告;

如是距离保护异常、零序保护异常、重合闸异常和巡检中断情况,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变电管理所,申请退出相关保护或自动装置功能或出口连接片;如是总告警,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按其指令进行处理;如是失电告警情况,“DC”、“OP”灯不亮,表示装置+5V或+24V电源消失了,应检查:保护屏背直流电源空气开关是否跳开;保护装置上的电源空气开关是否合上;稳压电源组件是否发生异常;如不能处理的将检查情况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变电管理所,并作好记录。

4)后台监控机发出“直流消失”报警信息时的处理步骤:

检查保护屏背的直流电源空气开关是否完好并处于合上位置,其端子是否导通良好;空气开关是否脱扣,是否已烧坏,空气开关两侧是否有短路,如果检查都正常,应向地调值班调度员申请退出该保护装置所有的出口连接片(跳闸、重合闸),将该空气开关断开后再合上,检查装置上电正常后,再依次投入原退出的出口连接片。检查稳压插件上的电源开关是否打在“OFF”位置,正常时应打至“ON”位若装置电源空气开关无异常,应测量该空气开关两端电压;将检查及处理情况汇报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和变电管理所,并作好记录。

5)后台监控机发出“控制回路断线”报警信息时的处理步骤:

检查该线路保护屏背控制电源空气开关是否脱扣, 如脱扣应合上。操作电源空气开关正常,应测量该空气开关两端电压。将检查测量结果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变电管理所,并作好记录。

6)后台监控机发“PT失压”报警信息时的检查及处理:

检查对应保护装置是否发PT断线告警及电压采样值是否正常,线路保护屏背ZKK交流电压空气开关是否脱扣,将情况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申请退出该线路的距离保护(可能误动);如ZKK交流电压空气开关脱扣则重新合上,若“PT失压”信号消失,则确认保护无其他异常信号后,向地调值班调度员申请恢复原退出的距离保护;若ZKK空气开关无异常,检查后台监控机上110kVⅠ(Ⅱ)段母线电压指示是否正常,110kVⅠ(Ⅱ)段各保护屏上的装置信号指示是否正常;若该段母线上多个回路的保护装置均发该信号,则检查该段母线的电压互感器端子箱内交流电压空气开关是否脱扣,如脱扣则申请退出该段母线上所有线路的距离保护,之后合上电压互感器交流电压空气开关,同时测量该空气开关两端电压,并到保护装置处查看采样值,确认110kV线路保护装置无其他异常信号后,向地调值班调度员申请恢复原退出的距离保护,作好相关记录。

7)后台监控机发“SF6低气压报警”信息时的处理:

现场检查SF6断路器气压表指示是否降至补气报警压力;用检漏仪检查SF6气体是否漏气;将检查情况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和变电管理所,并作好记录。

第5篇:护理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呼吸道传染病 病原体 传染源 控制对策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3.597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3-0385-01

呼吸道传染病会对患者造成严重身心健康影响,基于此,本文针对呼吸道传染病的控制对策展开了探讨,现陈述如下。

1 呼吸道传染病的流行特征

呼吸道传染病指的是从人体咽喉、鼻腔、支气管与气道等呼吸道感染而侵入造成的具有传染性的一类疾病。本病致病病原体包括病毒、细菌、支原体及衣原体等;其传染源主要有患者本身、隐性感染者、动物传染及病原携带者等;其传播途径有飞沫传播(近距离传播,包括猩红热、流感等)、飞沫核传播(可远距离传播,比如白喉与结核等)、经尘土传播(传染源飞沫落到平面干燥后进入空气传播,比如说炭疽杆菌芽孢与结核所致疾病等)及气溶胶传播(病毒与细菌通过空气传播,比如禽流感、SARS等)等;其易感人群十分广泛,基本上所有人都易感;其流行的特征具体包括流行性、季节性、地方性及周期性[1]。

2 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策略

2.1 原则。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应有序、科学且合理,并且应按照以下的原则进行:第一,应统一指挥。当分级部分在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各个部门则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领导及指挥下有条不紊的展开各项本职工作。第二,迅速确定传染源。为了尽快控制呼吸道传染病的迅速蔓延,就应在第一时间确定病因及传染源,尽快将患者及病原携带者隔离并治疗,从而将传染源的传播状态消除。此外,还应对潜伏期进行估计,提出相关的人群隔离标准,并对隔离人群展开试验(取得病人同意),进行相关医学观察与监测等。第三,进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当传染病的流行特征确定后,就应迅速进行流行病学研究与分析,针对疫情划分区域,比如说疫点与疫区,然后对疫源进行彻底的消毒,尽量将传播途径完全切断。第四,易感人群保护。利用生物制品与预防性用品,对易感人群进行保护,并且加强民众相关健康知识宣教,督促群众保护好环境及做好个人卫生,尽量提高整个人群抗病的能力。

2.2 基本程序。一旦发生疫情后,首先要将疫情报告通过相关报告程序告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则应迅速组织人力与物物力,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源尽快奔赴现场,展开相关的研究与调查及处理。

2.3 基本方法与对策。

2.3.1 详细记录报告内容: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到相关的疫情报告后应详细记录报告的内容,然后报告给本部门责任人,具体而言记录的内容应包括:①报告者的详细资料,比如说姓名、单位、性别、联系方式及报告时间等。②事件的基本概况,比如说疫情发生时间、类型、地点、性质,以及发生经过、发病人数、死亡人数、患者主要症状、当地检验结果、采取的措施等等。③询问报告者是否已经报告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同等部门,若没有则要求报告者尽快告知。④询问报告者患者是否被送入就近医院就诊,以及是否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同时要报告是否需要相关技术支持等。⑤初步处理情况应告知责任部门与领导,同时报告给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⑥记录者的姓名与接报时间等。

2.3.2 流行病学调查前准备:现场的流行病学调查前准备工作包括:第一,现场调查的措施组织、疫情的分级调查与处理及协调等工作。第二,做好物品准备,比如说个案调查、采样登记及暴发调查等所需的调查表格,采样所需要的器材与设备、消毒药品及车辆等,调查物品的准备完备与否是调查的保障。第三,调查人员卫生防护物品准备和应用,卫生防护措施主要有事先接种相关传染病疫苗、执行工作时穿防护服装、建立操作隔离制度与安全操作制度、污染物消毒制度与定期体格检查等。基于本病为呼吸道传染疾病,现场调查人员就应加强呼吸道、鼻腔黏膜及口腔等的卫生与保护,避免感染。

2.3.3 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主要步骤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初步调查。核实临床的诊断与判断暴发,比如说询问接诊医生详细情况及查阅相应临床检查结果等。第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判断。结合患病个体的职业及所在的环境与接触人群等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第三,暴发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判断暴发后进一步进行调查,包括暴发日期、发病人数、地区、单位等,同时查清并将暴发人群与疑似患者或者亲密接触者登记在册。第四,病例对照调查。采取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将危险因素筛查出来,不过在具体的操作中应先参照个案调查同卷,然后根据调查的方案来进行资料的收集及统计分析,最终确定危险因素。第五,追踪调查。对接触暴发疫情的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密切观察他们的生活、工作及学习,尤其是同室人员及密闭舱与室2米中的人员等,一旦发现疑似症状则应及时督促其来院就诊。第六,现场采样与运送。主要针对患者早期咽拭子、鼻咽拭子、漱口液及急性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进行采样,而死亡患者则应采集其肺部组织等样本,然后送往相关部门检验。第七,资料分析。将相关资料全部录入数据库并保存好,整理完整上报,并归档在同类调查卷中存档便于日后查阅。

2.4 控制措施。疫情的控制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传染源控制。及时隔离患者与疑似患者,要求他们戴上口罩,同时接受相应治疗,临床加强治疗的观察与监测;暴发疫情期,与患者密切接触的人群中可能有隐性感染者或者潜伏期病原携带者[2],此时应加强他们的追踪调查;染病动物应及时采样分析,并采取杀灭的策略与妥善处理尸体,避免病原微生物扩散。第二,传播途径的切断。疫源分成疫点与疫区,其中前者范围较小,而后者范围较广,但都必须及时做好隔离策略。第三,加强易感人群保护。追踪随访与患者密切接触的人群,发现病例要及时隔离与治疗;普通人群要做好宣教,或者采取监测的方式,若疫情过于严重,可以考虑接种疫苗的方式,尽量减少易感人群染病,达到控制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刘隆平,张晓均,张余等.新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感染控制及护理[J].护士进修杂志,2010,25(6):540-542

第6篇:护理调查报告范文

1一般资料

按照《全国传染病监测系统漏报调查方案》要求进行调查。每年由市、区防疫部门组织人员(省防疫部门不定期)对我院进行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调查范围是在我院就诊的38种(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0种)的法定传染病。检查门诊日志和出院病例及化验室的细菌培养及特异性检查结果登记。将查出的传染病例与网络直报病例核对,然后计算漏报率。2004年至2009年我院法定传染病的报告在各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中漏报率始终为零。

2传染病报告的实施

2.1 建立健全疫报领导体系。医院专门成立疫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医务科长、保健科、儿科和内科等有关临床科室成员组成,并建立以保健科为中心的医院疫情报告网。各临床科室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医务人员为科室疫报员。保健科一名专职护士负责全院的疫情管理及报告工作,健全疫报组织、强化疫报工作领导,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2.2 定期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培训与考核。疫报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新进人员开展学习。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的专业培训,注重培训内容的更新,及时学习上级卫生部门下发有关传染病诊断、报告、防治管理方面的文件。并注意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要求全院各科室了解疫报工作的重要性,并列为科室目标管理,制定奖罚分明的具体措施。

2.3 健全完善疫报实施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传染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2.3.1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实现电子化管理。根据卫生部1996年印发的《全国法定传染病医院报告管理检查与居民回顾性调查方案》相关要求以及医疗机构诊疗登记的有关规定,全院各科室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实现电子化管理,以确保不漏登和缺项。

2.3.2检验科、放射科是传染病报告工作管理的重要环节,检验科、放射科将阳性结果进行登记。由专职护士定期到检验科、放射科进行核对。

2.3.3 保健科统一收集疫情报告卡,并网络直报。渠道一是通过内网邮箱,由临床医生将疫情报告卡将发至保健科;渠道二是由医院服务中心将报告卡统一收集,送至保健科。保健科专职护士每天,将电子版报告卡、纸质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接到烈性传染病,如AFP病例或乙脑等病例,即到病区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电话报告发病所在地区疾控中心,然后立即网络直报。专职护士定期检查门诊日志、出院病历,检验科阳性登记,凡传染病病例一一登记,发现有漏报病例,专职护士及时与经管医生联系督促补报。每季度专职护士将平时检查核对的疫情情况及各科漏报情况统计制表、上报分管院长、医务科长,与季度医疗质量评比挂钩,落实奖惩措施。

另外,医院为传染病报告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医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部门目前拥有网络直报设备(包括网络直报专用计算机、上网设备、报告专用电话),操作系统齐全(有防病毒软件),由保健科专职护士专人负责管理网络直报密码。

第7篇:护理调查报告范文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调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第8篇:护理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 未成年 刑事 调查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一)实行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二)社会调查的对象与主体。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社会调查的对象一般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随着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上升,在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同时,可以考虑将18至25周岁的青少年也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内。

在社会调查员主体的确定上,该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人员实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自行指派内部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2)委托相关社会团体如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承担该项工作;(3)聘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作为专职社会调查员;(4)由法律援助律师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开展社会调查。

二、贯彻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难。

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加剧,在这些地区,外来人员犯罪率居高不下。如果一味要求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需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会导致诉讼成本过高,且受时间限制,导致外地户籍和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困难重重。

(二)社会调查主体资源短缺。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在办案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比如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案多人少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开展社会调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长期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也需要进一步的部门沟通和制度完善。此外,社会调查员基本上都是跨行作业,难免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社会调查的深入性和结论的可靠性,专业化社会调查员极度稀缺。

(三)社会调查报告质量有待提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仍处于摸索阶段,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良莠不齐。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社会调查报告过于形式化,仅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粗略询问,没有做深入调查和分析,内容简略,流于形式。还有一些社会调查报告个人倾向性较为严重,没有以中立、客观的态度进行调查,此类社会调查报告当然无法为法院审判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

(四)社会调查报告性质不清。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理论上没有明确定性,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要求,并且能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加以印证,从而影响量刑。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得出的结论具有主观性,且社会调查报告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故不能称之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

三、关于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一)如何明确社会调查的范围。

社会调查范围的确定,一方面应当让社会调查冲破地域限制;另一方面应当摆脱可能判处刑期的束缚。

对于外地户籍与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如果因为诉讼的高成本和不方便而将他们排除在外,难免会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异地委托的形式展开社会调查。即委托未成年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社会调查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这样,就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之内,确保公平。

但是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应该进行社会调查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有些观点认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才应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目的应当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犯罪成因、一贯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从而为法院量刑提供一定的依据,而非一味要求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到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不的目的。且鉴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注,将社会调查制度束缚在刑期里实属错误,我们应当对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对未成年人的品性作出准确的评判。

(二)如何培育专业社会调查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现阶段的社会调查员大多数是跨行作业,社会调查也成为了临时性工作,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长远发展看,相关部门应当着手建立或扶植专业的社会调查员培训机构,进行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如有必要,可以设立社会调查员专业资格证书,让社会调查员拥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这样无论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还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可靠性甚至是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都是大有裨益的。

在培育出专业化社会调查员的以后,或者是仍由临时社会调查员担当重任的现在,对社会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的监督一定是个重要的话题。鉴于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影响,充分关注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要求我们完善监督制约机制。(1)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制约。明确公检法对相应各阶段的社会调查工作有监督义务。(2)回避制度。明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社会调查员应当回避。(3)两人以上调查制度。明确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4)法庭质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控辩双方提出意见。

(三)如何提升社会调查报告质量。

要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首先必须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其次必须加强监督,最后应当规范调查报告内容。

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和加强监督在第二点中有所体现,主要是培育专业化社会调查员和完善各方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调查报告内容不应死板地确定一个模板,将各项内容往里套,这样容易使社会调查流于形式。调查方式和内容都可以灵活机动,但主要内容仍然要完善、有深度。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含两部分,一是个人情况,二是据此提出的意见。调查报告应当附有证明调查报告内容的材料,提出的意见要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悔罪态度、人格品性论证分析。内容应当客观、中立,既要收集对其有利的材料,也不可选择性忽视对其不利的材料。

(四)如何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于实践中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议,笔者较为认同第一种观点,即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

首先,社会调查报告虽然是由个人撰写,并提出意见,但是调查员提出的意见是基于前期的社会调查所得,在做好调查员培训和监督制约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相信调查情况及结论是能够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的,可以作为特殊证人证言使用。如果今后社会调查员具有专业资质,亦可以作为鉴定意见。

第9篇:护理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