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意见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律意见书

第1篇:法律意见书范文

什么是法律意见书

如何写法律意见书

几年前,当国务院将为国有企业改制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列为律师的法定业务时,我欢欣鼓舞,因为总算又有了一个律师的法定非诉讼业务了。在此之前,大型融资项目比如证券上市,发行债券等均需要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些业务,我至今都没有缘分接触过,虽然我在以前一段时期反反复复的研习它们的写作方法以及技巧,似乎这将是个屠龙之术了。实际上,法律意见书在被广泛的使用着,我的理解是,就是因为它的广泛使用,有重要的作用,才会被管理部门端上台面。

在我看来,法律意见书是唯一能最完整显示律师的法律家素质的实用法律文件。一位律师,在诉讼上无往不利,不见得就因为理论功底深厚。能够顺利完成一件大型的收购,很可能是因为善于运作经营,但要完成一件无可挑剔的法律意见书,那可能就要求其具备一个专业领域的专家级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了。

同样是律师的执业文件,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区别在于,1)前者大多发往客户,为客户解决特定问题,后者发往客户的对方,让对方为客户解决问题;2)前者长于说理,偏于务虚,后者长于实际,着眼务实;3)前者多有特定格式,后者不拘格式;4)前者多为一项业务的终结或者段落,后者即将展开一项业务。

法律意见书制作的目的在于专门为具体的客户解决某一个或者一系列法律问题而量身定做,会花费律师大量的人力成本,并且律师还必定会为亲笔签署的书面的文件而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不单纯是法律咨询,它比法律咨询更加严谨和高端,它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口头法律咨询能够解决的。所以,法律咨询可以免费,法律意见书决不能免费,大型项目的法律意见书绝对要造价昂贵。西方的一句法谚请牢记:“免费的法律意见一钱不值。”

如何写作法律意见书

我曾经在书市中见到过一本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方法的律师专著。我有幸拜读过,并用书中的一些原则去对照自己写过的法律意见书,让我学习到了很多方法技巧。

这些不是我今天想说的,我估计还没有哪个老师愿意让助理们独立去完成一件法律意见书并署名交给客户,除非他想丢掉自己的业务或者这个助理的能力已经让他觉得完全胜任了。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老师会将一叠资料交给助理,然后让助理们整理出一个线索,起草一个初步的轮廓就行。我还没有足够的本钱向你卖弄写作这份至关重要的文件的技巧,我大致向你描述下这个文件的写作方法就行,至于更高级的修炼,不是我这个文章能够解决得了的。

第一步:收集整理文件。

我收到的最多的一个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案卷材料有将近七百页,时间跨度有4年。你要在这样一堆文件中先理清头绪,整理出最初和最末的文件并将不同类别的文件归类。这个工作的方法,我记得曾经说到过。那就是运用工作底稿和索引。

你可以要求你的老师随时的向客户提出文件方面的缺陷,比如,复印不清,短缺页码、缺少某个类别的文件、缺少某个时间段的文件等等。文件的缺陷,将直接导致无法作出正确的法律意见。这需要不断的整理和补充。

同时,你应该将和出具法律意见无关的文件暂时放在一边,或者将它们作为参考或者退回客户。

第二步:罗列并研究文件。

法律意见书中,应该论述并详细罗列你收到的文件,这有点象判决文书中对证据的认证。这个段落可以为你减少风险,因为你仅仅对你掌握的事实进行分析并出具意见,你无法对没有掌握的情况负责任。

每一份文件,你都应该仔细阅读并详尽的研究。标识出该文件要说明的事项以及它的后续文件或者引申文件。

第三步:寻找法律依据并指出法律后果。

在研究事实的基础上,你需要寻找法律依据,并详细阐述该项目的法律后果。这其实就是法律意见书的最后一步,也是逻辑结构中最关键的环节。你收集并固定了事实,围绕这些事实又收集了相关法律规范,你最终的结论也只是一个推导过程的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部分的固定格式有,对项目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是对项目的可操作性作出规划和分析,还有的是为了论述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而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步:提笔写作。

第2篇:法律意见书范文

现《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62号)同时废止。

证券承销机构从事证券发行、配股承销业务,主承销商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验证笔录,并向我会备案,在报送我会的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

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师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不仅要表述结论性意见,而且应当说明得出上述结论性意见的依据。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规定。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作出适当修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应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九、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但无论有无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十、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律师应当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签署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上报后,不得对该文本进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经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一、发行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修改,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上述修改对法律意见有影响的,律师应当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二、本准则适用于A股发行和上市,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可参照本准则制作法律意见书。

十三、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8日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证监发字〔94〕162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

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企业改组设立公司发行

1、说明发行人的重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说明发起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或使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3、说明拟投入或已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隶属关系及将上述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若发起人以其全资附属企业的资产折价入股的,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若上述折价入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注册资本减少或偿债能力降低的,说明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若上述折价入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解散的,说明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

5、若发起人以其在合资或联营等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说明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

6、说明因发行人的设立而引起的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否已征得大额债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潜在债务纠纷;

7、说明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8、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1、说明发行人的设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依据《公司法》进行规范;

2、说明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无法增资扩股的法律障碍;

3、说明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4、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5、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增资发行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说明发行人的章程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公司无法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障碍;

3、说明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4、说明发行人是否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6、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增资发行

1、说明公司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资产置换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2、说明公司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3、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说明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果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授权董事会或筹委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说明上述授权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某些条件只有等到发行后才能明确的,律师可以不发表法律意见。

四、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

(一)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经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审议,是否合法有效通过。

(二)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或起草。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的,说明修改的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说明章程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说明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

(二)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三)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内容。

(四)若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六)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说明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数量及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二)说明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说明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说明上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三)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或拟变更为发行人,若未履行变更程序,是否已经获得合同他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说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说明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

(一)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二)说明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九、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说明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等)。

(三)说明上述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一)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然纳税,是否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说明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

(二)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合作方式及是否已订立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需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十三、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准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二)说明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三)说明上述收购兼并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十五、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作总结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经办律师  ×××  ×××(印刷体)

×××  ×××(签字)

××××年××月××日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XX年

配股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说明发行人章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二、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说明公司本次配股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配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

(二)说明本次配股已经依法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逐项说明本次配股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公司配股的具体规定。

(二)如股东以实物资产或者其他非现金资产作价抵作股款,说明此类资产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此种行为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说明各股东在配售过程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

四、说明本次配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说明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

(二)说明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在本次配股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三)说明这种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若关联交易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说明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配股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说明发行人本次配股涉及的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七)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

五、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说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二)说明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要求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者授权。

(三)如果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的,说明兼并、收购的方式及其法律性质,并说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六、本次配股所涉及到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审查本次配股涉及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

(二)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对本次配股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三)说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说明发行人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事项,并说明对本次配股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一)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八、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配股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十、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配股的意见,即对本次配股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配股的合法性作总括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配股的影响程度。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  ×××(印刷体)

×××  ×××(签字)

××××年××月××日

第三部分  关于制作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的说明

一、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制作股票发行、上市(含配股,以下同)的法律意见书时,必须同时制作工作底稿。

第3篇:法律意见书范文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 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 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3.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第5篇:法律意见书范文

自去年11月中基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征求意见稿之后,监管收紧的趋势愈加明朗。私募放养的任性时光一去不复返,大浪淘沙成为行业新的主旋律。

春节前两天,基金业协会再发重磅监管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一时刷爆朋友圈。开年仅仅一周,很多私募以及关联方根本没有机会表现“假期综合症”,便忙活着研究新规,为合规奔走。如何取得或保留合格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成为多数、尤其是小型以及新晋私募最为焦虑的问题。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按照私募机构管理新规,私募机构注册登记后,还没有发过产品的私募牌照将会被注销。最近一个时间节点是5月1日,如需“保壳”,未自主发行过产品的私募机构则需要尽快和相关机构联系解决。

根据公开信息,已登记但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超过1.7万家,占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总量的69%。也就是说,超过1.7万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最晚在今年8月1日前都需要发行产品才能保住现有的资质。目前,发行产品如何认定还存在争议,但不少私募认为壳没了再申请太难,无奈之下只能果断加入保壳大军。

如此一来,可是乐坏了相关服务提供方。目前券商PB业务竞争激烈,而券商在各路机构中却最受青睐。最近更是火力全开,推出各种优惠服务,甚至大幅调低托管费用。某些中小型证券公司开出的“保壳”托管费低至5000元,还推出加上其他项目的套餐,私募可灵活选择。

同时,和服务提供方一样受益于新规的,还有不少律师事务所。新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于是,很多律所也瞄准背后的商机,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务需求开展专项服务,单份法律意见书报价多在5万元左右。

目前,依据中基协给出的指引,并没有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的资格进行限定,只是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需要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了解监管规则。不过,中基协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也说明“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这意味着律师也会被纳入监管。

总而言之,从现在情况看,在几条明确规定的硬标准中,高管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如何取得法律意见书、怎样尽快发产品“保壳”是当前私募关心的热点。

私募江湖大洗牌

除了新规之后的“保壳”行动,私募基金的“悲剧”并未停止。

从去年6月股灾以来,A股市场的三波大跌,几乎每一场都成为私募的“大考”。围绕着产品净值、业绩的波动,从人员流动、产品发行,再到江湖地位等多个方面,都在发生剧烈变化,重新调整私募江湖的格局,迫在眉睫。

不过,影响确实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原因或许也是在于投资经理们的是否具有“眼力劲儿”。在去年市场大跌开始前夕,有做私募的投资经理高位减仓到10%以内,便躲过了大跌,产品基本没受损。而且到去年年底,该私募旗下产品2015年的平均业绩高达70%以上。据了解,目前这家私募资产管理规模已超过200亿元,人员也在逐步跟上,他们的目标是打造一个团结奢华的团队。然而,并不是所有做私募都有这么好的“运气”。有的私募公司没有及时意识到危机,做好准备,便只能面临严重的人员流失。

现在,有许多曾经“奔私”的人员,开始“回流”,或转投别家。此种情况,也不禁令人感叹。研究、销售人员尚有回头路,但对于私募基金经理来说,“奔私”应该说是一条不归路。即便路再怎么难走,日子再怎么煎熬,都要坚持走下去。

“业绩为王”

现在的私募公司,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销时,首先就要先把股灾后的业绩拿出来看看。股灾后业绩不好,基本上就不用谈了,排不上号;股灾后表现好的,则是资金追着找,他们还要挑一挑。由此可见,在“业绩为王”的私募江湖中,资金的流向、私募产品的销售格局也在发生重大变化。

据了解,某家商业银行私行部按照股灾业绩,重新梳理了一遍它的投顾“白名单”。一些大型券商则主动四处挖掘在这次股灾中表现好、有规模扩张需求的私募,对小私募、业绩一般者则不屑一顾。

从第三方私募销售平台来看,股灾后一批号称“逃顶”的私募纷纷亮相、叫卖产品,多者发行十几只。另外,一些财力雄厚的金主,也在四处打听股灾后声名大噪的新锐私募。

同时,私募们对于销售渠道的态度,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例如,有些在股灾后大赚的私募公司,态度变得非常高傲,对外便称“基本不用找渠道,都是渠道主动来找”,或者就说“现在不是什么钱都要,而是要对自己有意义的钱,比如对品牌的打造、后续规模扩张有意义的资金,才会要”等等诸如此类的狂妄之词,尽显“王者风范”。

单单从北京私募的格局来看,股灾以后有3-4家私募在各大券商四处发行产品,规模迅速扩张,同时在京城名声大噪。另外,让大家瞠目结舌的是,曾经含着“金汤勺”,志高气场,出来闯荡私募江湖的一批公募精英们,如今也变得十分低调。反而是擅长择时、操作灵活的私募人士,引起了市场更多的关注。

第6篇:法律意见书范文

二0××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县××镇潘××拖欠货款案,二是廖××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县何××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农药行业管理方面,我们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对中国××行业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文,供公司参考。

四、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一)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对公司历年的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完善,制定了《担保工作操作规程》、《保证合同》、《内部销售承包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表》、《担保财产清单》等。

(二)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20××年3月份,分别到桂林、玉林、贵港、柳州等地,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三)、为维护公司利益,挽回经济损失,继续对李××等人拖欠公司款项纠纷一案的申诉、抗诉。李××等人与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决为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自行解决。我们认为,法院裁决依法无据。现案子已申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至××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将做出抗诉。

五、举办法律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

20××年12月29日,我所在夏威夷国际大酒店举办新公司法法律培训讲座,出函邀请李××总经理等公司领导参加,因临近年终,公司事务多不能出席。鉴此,我们向公司呈送了此次讲座资料供公司及时参阅,并附送律师事务所的第五期《同望法律参考》供公司存阅,以了解法律知识和当前的法律动态。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尽管有些货款得不到及时回笼,已结的案子亦执行不回,但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公司的运行有序规范,诉讼事项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对于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我们深表歉意,并真诚希望在未来的20××年内,我们能通力合作,尽心尽力地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市场经济当中运用法律知识这个武器,共同把贵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更好,确实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努力地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使公司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7篇:法律意见书范文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在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甲方为申请改组及上市发行股票,为使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项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甲方特委托乙方办理该项工作的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的改制及上市发行股票之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中国注册律师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二、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三、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收取的费用不子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双倍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事务如下:

1.订公司上市采取的方式及出具意见;

2.审查或草拟发起人协议及有关董事会决议;

3.审查或草拟上市申请报告;

4.审查或草拟上市公司章程;

5.与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就重大问题进行磋商,若有必要得签署一项备忘录;

6.出具上市法律意见书;

7.起草招股说明书中准备披露的事件的说明等。

六、如乙方在办理上述事项中违反事实作出明显错误的结论,致第三人对甲方提出索赔,乙方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方赔偿额度不超过乙方依本合同收取甲方律师费的叁倍。如在办理该事务中出现的错误是因甲方的原因所致,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七、乙方完成本合同事项,甲方须于合同订立后30天内支付律师费,律师费按_________标准收取。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订立之日起至招股说明书见报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8篇:法律意见书范文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1)北京_________,2)巴黎的法国银行,3)纽约_________,和4)伦敦_________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第9篇:法律意见书范文

项目建议书 一、 目前概况 “九润绿色生态谷”项目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西部的九渡河镇四渡河村,南离怀柔城区20公里,北距延庆县龙庆峡80公里,东距慕田峪长城20公里,西临昌平区十三陵40公里,项目建设区沿“怀四路”北上至小西湖和即将开发的黄花城长城景区16公里,平均海拔高度201米,四面山石奇特,“怀九”河水四季长流,有4公里的河道环抱该村,植被面积达80%,拥有宜人的温带半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9-11摄氏度,平均降水600-700毫米,年均日照2980小时,年平均湿度42.8%,无霜期150-180天,四季分明,具有优于国家一级空气质量标准的清新空气,该地区现仍存有古时的尼姑庵、寺庙、道观旧址,村域所属总面积 26415亩,现有人口380户1100人,2004年人均收入为4900元,农作物收入的产值占人均收入的25%,主产板栗,农、林品种单一,相当多的果木面临更新换代,粮食产量不够全村人的口粮,荒山、荒滩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利用。 二、 项目规划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 1、

符合镇域总体规划 随着九渡河镇党委、政府努力打造“怀柔西部生态绿色富民长廊”进程及镇域总体规划的快速进行,新型九渡河、富民九渡河即将呈现在世人的面前:党委、政府为充分挖掘资源优势,充分在山水资源上做文章,以发展板栗作为主导产业,搞绿色养殖业和生态旅游业,以产业的集聚带动人口的集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建设环保九渡河:集中体现在开展治村、治路和治河“三治”活动,实施怀四路美化工程,加大怀九河的整治力度,提升全镇环境水平,结合黄花城长城的人文底蕴和地区特色文化,加快黄花城长城开发进度。位于四渡河村的九润绿色生态谷工程正是符合这一发展战略的特点,在治河、开通旅游路方面先行,实现治村,农民致富思路明确。 2、

符合农村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无论是经济可持续发展还是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内,都涉及农村城市化问题,因为农村城市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走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拓宽市场经济,为农民提供新的就业机会,走环保的路子,发展便利交通模式,提高能源效率实现节能,发展第三产业,合理使用土地,以尽快消除贫困,建立防治自然灾害的系统。为了推进农村经济向农村城市化方向前进,我们在综合治理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从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尽快适应推进农村城市化的需要;我们为了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从保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入手,尽量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使发展建立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基础上来发展我们的经济,这是与当前的大气候相适应的,符合城市化建设的需要。 三、 项目开发的深远意义 项目开发是在“三治”的框架下进行的,不仅符合农村城市化发展要求,更切合镇域发展实际,对推动镇整体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 、项目建成后,可极大地提高该村整体生态环境标准,提高民俗旅游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的双重目标。 2、通过项目的全面实施,可以有效地整合项目区内的旅游资源,提高现有旅游资源质量,可以把荒滩治理成林地500余亩,整合零散土地200余亩,优化更新果树品种5000余棵,搞规模经营,规范项目区内各种旅游接待项目的开发行为,使项目区内旅游资源得到有效和可持续开发利用,达到珍惜保护利用资源的目标。 3、该项目的实施,将有利地推动民俗接待的规模和数量,进一步改善提高该村民俗旅游业的档次、规模,促进本村农民就地由一产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起到重要的作用,可实现民俗旅游户再增加70户,达到110户。 4、项目建成后,可解除“怀四路”上的交通压力,由于自一渡河至四渡河路段,路窄、坡陡、弯急,是交通事故易发区,特别是主要因该路段的原因,使这条路雪天不能通车,鉴于该段频频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在项目开发中,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考虑,在沿河道开通一条安全系数高、便于农产品运输、可实现观光旅游具有多用途的旅游公路,既可以缓解该段公路的交通压力,又可以开通四渡河地区的致富路。 四、 项目建设思路及内容 1、

采取生态治河,保证河道宽90米,形成1.5米深的水面,即涵养了水源,且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 2、

在河道北岸,沿河道开通一条适合发展要求的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公路,沿途绿化,栽种优质品种树木,即缓解赶路交通,又形成集旅游观赏、采摘为一体的综合区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