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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老龄化;社会保障;保险;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S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368-01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乡居民养老问题日趋严重,这一问题必须得以重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这种现象。全覆盖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迈出了重要一步,它不仅促进了制度整合,使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同时也逐步缩小了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时期,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面应对其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探求合理有效的方法,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较早,有着一定的研究经验和牢固的制度基础,它体现出了城乡统筹规划的特色,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促成了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群体。另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制定的,最大程度地实现居民自愿参保,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 人们对政策认识不到位。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很多人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有些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一些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的保险、及其待遇状况了解甚少,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人们人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许多人尤其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但是还有些人持观望态度。

2、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尽完善,其中仍存在一些规定不是很合理,导致这一制度不能顺利实施。例如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还有尽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再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总量随着时间会逐渐增加,那么现有基金保值与增值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如何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将有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管怎样我们工作人员要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更多的宣传解释,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激励,更多地让他们投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我们可以采取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也就是使他们每月会多得一些基础养老金的办法对他们给予鼓励。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进行

1、提高认识,加大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给予高度重视,不断在落实期间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和对制度发展最新动向的掌握,政府还应积极采取一定办法促进制度的有效进行,如可以将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将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进行想尽报导,鼓励广大居民真正认识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优越性,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另外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乐于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积极参保。继续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

2、不断完善制度,使其更尽人意

各级政府可在自己承受范围内采取有效方法增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比如我们可以考虑把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充分将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调动起来,激励和引导他们及早参保、多缴费就会多受益,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使其更尽人意。

总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我们要妥善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使制度合理化,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社会养老保险》毕小龙著 ,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9年7月

第2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德政工程,特别是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步伐加快,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事关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今天,一个家庭养老问题是否能被合理妥善的处理,不仅影响着家庭的和睦,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自国家制定的相关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人们就开始意识到养老保险在国民的日常生活中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养老制度在其直观目的上,既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得其在年老后可以老有所养,减轻子女的养老压力。同时也解决了农村劳动力迁往城市障碍,缩小了城乡居民经济收入差距。其公平性理念更进一步的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了居民的安全感和与政府之间的凝聚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参加养老保险也促进居民的消费需求,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二、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工作还只刚开始,相关制度还有待不断完善,在其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发现了一些问题。

1.经办人员待遇低,工作量大,队伍不稳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点多面广,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走村串户,征缴相关费用工作量大,任务较为繁重。大部分乡镇基层经办人员力量不足、待遇过低、流动性过大等现象较为突出。待遇过低,队伍不稳定,也直接影响了政策的落实和管理服务的质量,这也对新农保的统计管理、基金安全和长远发展构成一定的挑战。解决办法:政府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增加相关编制,加强县乡村三级经办力量,稳定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队伍,提高经办人员待遇,明确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关补贴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村级经办力量建议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管理,将整个过程中登记、缴费、资金发放等全部交由服务人员管理,职能部门也要对其在流程监督上加强管理。

2.养老待遇离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

从一些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相比,新农保待遇还不够高,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对养老问题所真正起到的作用较小。比如目前六十岁以上的居民月领基本养老金80元,尽管比以前略高一些,但还远低于当地一个低保的月补助,离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尤其是那些当地经济发展比较滞后乡村,缴费就相对比较少,养老保险并不能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和解决基本问题,这样一来,也导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够强,热情也不高。解决办法:政府要逐年增加这方面的财力投入,提高保障水平,激励居民了解和办理相关养老保险的热情,在真正意义上解决居民养老压力大的问题。

3.衔接问题

新旧制度的衔接和转化一直是政府反复讨论和关注的一个难点,衔接是否合理关系着居民的切身利益,合理的利用转化不同制度和模式的优缺点,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而目前,由于对于一些零碎的相关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办法,有的则是重复和遗漏,因此也阻碍了该制度的推广和试点。解决办法:按照“制度并轨,账户统一,待遇叠加,平稳过渡”的原则,分类实施,稳步推进。需要政府根据相应的外部环境,在探索中寻找最优方案。同时加强相关机制的调节和完善,将零碎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有效的整合,在保证其基本的保障的前提下,也要广泛覆盖各个方面,并且能够持续性的发展下去,让居民没有后顾之忧。

三、结束语

第3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1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青阳县及周边县的城乡居民养老保经办机构进行调研,发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内控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对内控的理解存在偏差、对经办各环节缺少风险防范意识;部分单位负责人和从事业务操作人员认为加强内控工作就是加强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重视财务忽视业务的错误认识。二是经办规程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目前国家和省主管理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控进行规范,但是由于相关人员不够重视,导致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造成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形同虚设。三是管理混乱等问题,目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多设置参保登记、财务、征收、待遇核定等科室,对养老保险进行登记、征缴、发放以及管理等工作,但是由于经办分散,相互制约和沟通不够,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

2建议与对策

2.1强化组织机构控制。我县居保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内设综合管理股、业务股、系统信息股、基金财务股四个股室。在股室内进行人员岗位细分,财务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上对业务受理、复核、待遇核定分设受理,对每个业务流程结束都需要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签字,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和实施信息通报制度。遵循“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明确业务权限,科学确定工作岗位和人员,建立了业务经办和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业务经办人员做好参保人登记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发和系统信息经办管理人员需要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工作,财务会计人员根据业务提供的材料和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等工作,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2.2加强业务运行控制。为加强单位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结合我县居保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另外县居保中心制定了详细的业务经办流程,参保登记、信息变更、转移接续的审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县居保中心按规定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录入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保日期等,按规定给每位参保人账户计息,并将缴费额与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为终止缴费人员办理注销登记,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以发放的形式退到其城乡专用存折中。居保中心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将经办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立卷、归档和保管,保证原始资料得到很好的保存。2.3完善和加强基金财务控制工作。我县居保中心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对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收入户存款当月全部划入基金财政专户,月末零余额管理,每月做好基金支付表,向财政申请拨付发放资金,确保城乡居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严格做到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立卷、归档、保管。根据县居保中心实际情况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对于银行票据的取得、使用、保管等由专人负责,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有单独的保管保险箱。票据的填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开。票据领用须登记登记簿,写明领用人、领用时间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居保中心实际,制订了《青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印章管理办法》。县居保中心的公章、财务章以及法人印鉴由专人分别保管,印章印鉴按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使用。印章印鉴有专门的保管设备。2.4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社保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系统控制。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保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社会保障卡管理、发放制度,并严格执行,使持卡人员方便使用社保卡享受养老金领取、保费缴纳、个人权益查询、银行金融服务等基本业务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计算机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信息与外部互联网实现安全隔离,互联网计算机中不保存信息。建立了信息系统和网路安全防护系统,对计算机病毒实时进行检测。对于接入专网的移动存储设备,都是先杀毒,再插入,确保计算机不被病毒感染。信息系统经办人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系统用户名,系统操作后会留下经办人员姓名,明确了各个操作人员的责任。对于已经离职的经办人员,已及时的将其系统用户名申报注销。2.5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为了提高内控执行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县结合城乡居保经办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单位内公开,由局基金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另外县居保中心还建立稽核制度,制定稽核计划,对城乡居保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待遇等情况重点稽查,发现的问题均已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要求县居保中心按规定定期向社会披露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和有关业务财务信息,定期向参保人发放权益告知单或者通知参保人到村(居)等服务大厅用社保卡自主查询个人帐户情况。

作者:胡再青 单位:安徽省青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杨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6,(20):74.

第4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养老保险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国家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它分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第三类是国家补贴和个人缴纳,它主要针对农村老人和城镇无业居民。第三类就是所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我国现在合并的就是这两种。

新农保制度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简称,它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开始试点,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1]

而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从2011年开始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包括居民缴费和政府补贴。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

对于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前面说的两种制度合二为一,它是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3]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说是碎片化。什么叫养老碎片化?就是社会上三教九流各色人等,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他们的养老政策都不一样,就是一个人一个样。有人机关退的三千多,有人企业退的一千多块钱,至于那些城镇的职工或者说干脆就没有工作的,他们的养老这方面,那和刚才的哪个阶层就更加千差万别了。

当前,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实际问题,不仅困扰着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

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呈上升趋势,其中,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4]

养老制度的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很多地方没有统一的文件,所以各地养老保险制度都因地而异,所以出现了碎片化现象。由于养老制度不统一,各地在缴费补贴以及享受待遇的标准上也就存在差异,从长远来看,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确实缺乏合理性,因此养老制度并轨势在必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是要着手解决养老碎片化问题,就是解决城乡不统一、各地区不统一、各阶层不统一问题,以前是有正式职业的有养老保险,没正式职业的没有。

社会保障必须向农村倾斜,才能照顾到更多困难群众,并使全体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在完善农村社保方面付出了持续而有效的努力,譬如建立健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但实际上保险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较低等难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针对这个难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

无论城居保还是新农保,它的总额度都没那么大。农村根本没有多少老人指望这个过日子,城居保管的是生活无着落的残障人士和没儿女管的老年人,没正式就业单位,可见在城镇覆盖率很低,新农保有三亿多人,只要你满60岁就能领钱,城居保照顾的是残障人士和极端弱势群体,他两个在人员规模上不对等但发放方式基本一样就是国家补贴加上个人账户,所以在技术环节对接上没有任何障碍,两个基本就是一回事,所以说把两制度合一块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一)现有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整合的可能。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这就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阻力较小。同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很多方面极具相似性,制度的吻合为制度的整合统一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地方城市的探索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

城镇居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已有不少城市进行了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尝试。2008 年以后,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两个规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均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缴费区间内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居民达到法定条件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物品属性。

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提供,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整体上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不但不会出现居民个人在养老保险待遇的减损,反而使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更为便利。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还可以实现养老基金更大范围的统筹,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从而维护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三)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

第5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在我国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二十年的发展,已经覆盖城镇企业绝大部分职工。为做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实现“保基本、广覆盖”的政策目标。自2009年开始,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开始在我国农村建立针对农村居民的新农保制度;2011年,又《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开始在我国城镇建立针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上述指导意见的出台,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为建立覆盖全面的养老保险制度打下很好的基础。但另一方面,笔者在工作中也看到,国务院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统称城乡居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还停留在较低的立法层次上,不能完全解决各地具体政策规定不一、政出多门、地区分割管理的现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强制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还缺乏衔接等问题,具体而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滞后

纵观国外的农民养老金计划,如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一个颇为典型的事实就是立法先行,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和参保农民双方的责、权、利,并予以强制实施,确保养老保障制度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中,有为农村养老保险单独立法的,也有把农村养老保险纳入到《社会保险法》中统一规定的。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均以法律形式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但我国立法滞后,涉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立法只有3个,分别是《宪法》、《老年人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宪法》、《老年人保障法》不是专门针对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专门法,仅笼统提到国家要保障老人的养老权益。《社会保险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虽规定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但对参保范围、缴费流程、待遇领取条件、待遇支付方式、政府补贴拨付等缺乏具体规定,其中的社会保险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和监督等内容明显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设立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属于法律层次较低、法律意义并不完善的政策性制度,仅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做了原则性规定,法律约束力不强,法律制裁表现为空白。由于立法滞后,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贯彻实施中,部分地方经办部门公共服务不到位,甚至出现损害参保农民利益的行为。

(二)农村养老保险相关的制度规定政出多门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具有政出多门的特点,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制度,有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制定的规章,还有地方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就显现中央立法欠缺、地方立法畸形繁荣的问题。国务院指导意见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操作办法,造成各省制定不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模式。如浙江省、山东省、吉林省制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如何经办有不同的规定,补贴标准和养老金方法水平也不统一,不同的操作办法,造成立法混乱,形成新的地区分割管理体制。

(三)农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缺乏衔接,影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近年来,进城打工的农村居民逐年增多,城市居民也有先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后就业的情况。[ 阳俊雄:《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载自《调研世界》,2004年05期,第3页,载自中国知网。]农民进城打工后,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上面临着诸多难题。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保障水平、补贴方式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从待遇水平和政府责任较低的农村养老保险转移至待遇水平和政府责任较高的城镇养老保险,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成为地方政府消极对待处理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受政出多门因素的影响,立法主体多元化,地方立法数量过多,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难度。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但确定两个有较大差异的试点方案,允许各地、市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主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省级统筹。结果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选择不同的方案,同时又有不同的实施方案,造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形成2000多个统筹区。[ 韦樟清:《中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4月,第101页,载自中国知网。]上述问题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损害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权益。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强制力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无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缺陷的系统,难以有效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无法律责任的问题,一方违反责任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制裁措施,其结果必然是损害另一方的权利。如新农保基金筹集中,对参保人每年未及时缴费的行为,无明确的制裁措施,地方政府如果停保,也没有法律依据,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成本;反过来,法律对地方政府拨付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到位、经办机构养老金发放不及时等政府责任不到位问题,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和救济渠道,将容易损害参保人的应得利益。这种现象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政府与参保农民之间将互相失去信任,制度难以继续运行下去。

二、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接触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上居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经验,同时进行了法理思考;在立法时遵循生存权原则、社会平等原则、参保人风险分担原则、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原则、法律体系统一性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

(一)立法层次

我国人大应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法》,补充《社会保险法》,还要修改完善《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明确居民的养老权益,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国家在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基础上,国务院还应专门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主要方针、地方政府责任、保障对象及范围、基金筹集、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建立、基金的管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和待遇享受标准、经办管理制度、违法责任的处理处罚等进一步细化。除做好上述细化规定外,条例还要保证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协调统一,解决因“政出多门”造成养老保险立法混乱的问题,做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农村养老保险的衔接。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内容应包括立法目的、方针、保障对象及范围、资金负担、国家责任、与相关制度衔接、政府补贴拨付和业务经办等。立法目的是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主要方针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做到人人有保障,充分体现社会平等。保险主体及范围应规定参保人资格为年满16周岁、具有居民户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资金负担分为参保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补贴,地方政府也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程度的财政补贴。国家责任应体现在全国人大讨论建立该法,将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应:一是以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老农保的衔接,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与农村独女户养老保险的衔接,以及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府补贴的拨付应明确拨付的范围和标准、资金拨付程序及拨付时间要求,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经办管理应明确管理内容,可分为参保登记与缴费、待遇支付方式、基金管理、养老关系的转移接续等。

(三)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善

一是增加《宪法》中关于公民承担养老保障义务的规定。宪法中只强调了公民的权利,对公民应承担的义务缺乏明确规定;在以后宪法修正时,增加关于公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时应承担缴纳保险费等义务的规定。

二是完善《刑法》中第273条规定。目前刑法对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保人涉嫌骗取、套取社会保障基金和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等缺乏具体的罪名,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应加上社会保障资金。

三是完善《行政诉讼法》。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县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不适应新农保法律制度的要求:一是仅规定了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扩展到代为行使行政机关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新农保实施中,社保经办机构虽不是行政机关,但代行行政机关职能,行政诉讼法中应加上代为行使行政机关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未规定由于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导致公民应享受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赔偿。对新农保来说,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拨付政府补贴资金不到位、业务经办不及时等不作为影响农民享受权益的行为,应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明确对农民的赔偿方式和标准。

参考文献:

[1]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王广彬.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2009.

[4]章晓懿.社会保障制度与比较.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第6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TM7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297-01

近年来,时有媒体报道死亡或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障资格人员冒领社会保障待遇的事件,可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保障经办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中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日益扩大,目前全国约有1.24亿城乡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如何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提高城乡居民主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意识,尤其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本文着重分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指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审核和查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主要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领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如果按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居住地来分类,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以分为属地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异地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基本现状与面临的困难

1.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具雏形。 2009年9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6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到2012年9月底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部纳入国家两项试点,全国两项制度参保人数达到4.49亿人,其中,1.24亿城乡老年居民领取养老金,再加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总计覆盖人数已超过7亿,中国基本实现了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尚处起步初始阶段,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及队伍建设亟需充实与完善。作为国家普惠式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国全面施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不长,各地在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方面差异悬殊。

3.城乡差异及交通地理条件影响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开展。国务院规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55元,虽然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但较低的待遇标准影响了领取人认证的主动性,尤其是在中国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领取人对认证的重视程度不够,而西部偏远地区受地广人稀,居住相对分散,交通不方便,居民外出打工挣钱等因素影响,领取人认证往往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认证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与人们较快的生活节奏不相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技术和手段较落后,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认证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操作基础之上,验证效率往往“事倍功半”,离认证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精确化、专业化的要求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三、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的探索与建议

1.落实各项认证措施,规范操作流程,完善认证制度。中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广,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千差万别,应当因地制宜,采用集中认证与实时认证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2.建立岗位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社保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建设。对社保经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业务轮训,采用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提高经办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提高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心。对经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要责令其追回冒领的保障待遇,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明确界定各类保障待遇享受的资格与条件。中国社会保障政策管理政出多门,涉及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残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委部门,国家应统筹考虑各个部门、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明确界定哪些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同时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合并发放。保护领取人的正当权益,提高困难人员的保障待遇,减轻其生活困难,保证特殊领取人的保障待遇不降低,生活不受影响。

4.加大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主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意识,营造广大城乡居民主动参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每年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中认证之前,可以利用电台、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认证公告,在本地区各个街道(镇)、社区(村)及人口集中居住地张贴宣传告示,让认证对象充分了解掌握认证信息。

5.逐步推广领取待遇资格实时认证,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绩效。完善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建立本地区、本省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比对系统。首先要制定实施统一的数据比对标准和比对措施,提高采集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人口信息的精准度,建立本地区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比对系统;其次要加强与本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比对系统跨地区联网建设,强化跨部门技术协作;最终要加快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服务系统联网工作。

6.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待遇资格认证措施和技术手段。一是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领取人员享受一次性丧葬费待遇的政策,。二是利用现代化设备和科学手段做好认证服务工作,可以开发建立“指纹认证”、“视频认证”应用系统。三是研究探索与发放保障待遇的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利用金融机构的网点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开展待遇资格认证,为认证服务对象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综上所述,中国建立城乡居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改善城乡生活、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举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不会一蹴而就,只有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流程与认证标准,改进认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认证管理和监督力度,才能杜绝社会保障待遇的冒领和骗保现象,才能有效维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构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实现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富裕”、“老有所养”的目标,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国家改革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参考文献

第7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试点以来的工作成效

莆田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经过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及不懈的努力,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表现在:

(一)政策制度有所创新。一是全市政策在全国、全省制定的制度框架下,结合莆田的实际,在政策制度设计上有所创新,全市政策实现统一,而且在制度的设计上吸取了城乡居民医保的教训,实现城乡制度统一,既给基层的实际操作带来方便,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攀比心态,给工作带来麻烦;二是对特困群体给予全额代缴最低标准100元保险费,体现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爱,是全省唯一地市,经验已在全省推广并实施;三是对计生对象每个月加发25元,手术并发症及子女死亡的每个月加发100元基础养老金,充分说明莆田市各级政府对计生国策的重视,为全省唯一地市;四是在缴费档次上根据莆田的实际情况与群众的要求增设了16个档次,方便了群众的更多自由选择权,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

(二)便民服务措施有力。在全国首创新农保领取养老金及缴纳保险费服务“足不出村”的运作模式,为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提供便利,轻松实现居民“足不出户、足不出村”就可办理业务的目的,既实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提出的把好事办好,方便群众的工作要求,又得到参保对象的一致肯定。2011年11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以“家门口的‘新农保’”报道了莆田市新农保服务老百姓的情况。截至2012年12月全市972个村(居)已布设了996个便民服务点,村均一个,覆盖全市所有建制村,并且进行了有效运作。至2012年12月全市的便民点已受理了缴费和领取业务455.19万笔,查询业务339.38万笔。为全省便民点布设与服务质量最为完善的地市。2011年初全省现场会议在莆田市召开。

(三)居民参保积极性高。自2009年12月以来,全市共分三批推进了居民保工作试点,从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看,该项制度还是为大家所接受,表现在参保率与续缴率两个指标的体现上。首批试点单位荔城已开展了三年时间,每年的绩效考核指标(参保率与续保率)都在90%以上,目前总参保率在95.5%(应保人数为215277人,已参保人数为206689人)。第二批试点单位城厢区运行二年来,每年的两个指标也都在90%以上,目前总参保率达91.2%,(应保人数为172039人,已参保人数156910人)。第三批开展居民保工作的仙游、涵江、秀屿、北岸、湄洲岛,截至2012年12月参保率分别为:86.38%、84.64%、93.69%、86.13%、82.77%,目前全市参保率达89.64%(应参保人数1528988人,已参保人数1370622人),由此说明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是比较高的。

(四)养老金百分百发放。养老金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广大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同时也体现在对该项制度的支持与认可。自2009年12月试点以来,我们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抓,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作为莆田市民生工程进行考核,确保每一位参保对象能够按月领到养老金。至2012年12月已累计发放养老金36780.56万元,为全市已参保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31.15万人通过社会化发放,发放率达100%。实实在在为全市普通百姓增加了家庭经济收入,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与肯定。广大人民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基本实现了莆田市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三年来,取得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几个困难与问题:

(一)制度设计尚有不完善之处。一是对长缴、多缴的参保人没有鼓励政策,影响了部分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二是丧葬补助政策缺失,造成参保人员死亡后仍然在领取养老金,使政府基金存在流失。三是待遇调整没有有效机制,新制度运行已三年,基础养老金仍为每月55元,待遇偏低。四是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无法有效衔接,造成一部分亦工亦农,特别是年龄较轻的人员存在观望思想。

(二)经办能力严重不足。目前市、县(区)两级经办机构共编制98名,实有86人,到2012年12月实际参保对象137万多人,经办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为1:15930。乡镇经办多存在临时指定人员负责,而且经常变动,使工作职责很难落实到人,影响了城乡居民保在乡镇的日常管理服务。特别是村级经办能力严重薄弱,因待遇偏低,工作量又大,存在有事无人干的状况。

(三)地方财政资金保障能力尚欠不够。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在县区级。中央、省、市级配套大部分资金,但因莆田市县区财力较为紧张,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一次补助到位比较困难,存在挪用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支付基础养老金现象,给基金管理造成安全隐患。二是基金保值增值尚欠不足,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大多滞留账户,没有进行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给基金造成亏空。

三、对策与建议

对以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几点建议:

(一)加强制度创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持续性发展。

几千年来养儿防老、家庭养老是普通百姓唯一的选择,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推行,改变了他们的养老模式。为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够可持续性发展,应针对制度施行以来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加以创新。特别是要结合莆田市作为全省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单位的契机,在全省制定的制度总体框架之下,一要对长缴、多缴的激励机制以及丧葬补助制度加以完善。目前全市参保缴费人员按缴费档次分布,多选择最低缴费标准100元,比例占93.8%,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仅占1.71%;按参保年龄分布30岁以下占14.96%、30~40岁占19.02%、40~59岁占41.54%、60岁及以上占24.48%,说明年轻参保对象也就是需要长期缴费的人员较少。如果长期存在这种状况,将不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也违背了国家出台该制度的初衷。二要对基础养老金的待遇进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从无到有的社会保险政策安排,目前的养老金每个月55元。但随着制度全覆盖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政府应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在现阶段地方政府财力还不是非常富裕的情况下,每年调整幅度少一点,每人每月增加5~10元,既让地方政府财力可承受,同时又给广大老百姓有一个很好的心理预期,吸引大家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使城乡居民保可持续性发展。三要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使亦工亦农特别是年轻人不因职业不同而对参加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而心存疑虑。在操作上应允许缴费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选择性参保,在达到领取年龄时再由参保人员决定往哪一种制度衔接并领取待遇,这样两种制度都可以良性发展。

(二)加强组织力量,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的对象主要在农村地区。点多面广、人员分散、交通不便是其工作的特点。为了让老百姓认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新生事物,服务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是关键。而要达此目的:一要加强组织力量,在县区级无法增加编制情况下,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针对性专业培训,努力做到人尽其才,特别是向技术服务要人,通过信息技术解决人手不足引起的服务不到位问题。但对乡镇、村级经办机构,则至少应配备一名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有人干。对于村级协理员应确保必要的劳动报酬,让他们有工作的积极性。可从两种渠道解决:一种通过财政途径明确每个月给予的待遇补贴;另一种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招聘一些责任心强、稍有文化、热爱该项事业的当地村民充当协理员,资金可从就业专项经费中给予考虑。这样,县区、乡镇、村三级形成合力必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得到百姓认可。二要在创新服务方式上提升水平,服务质量的好坏,是否方便群众,关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的成败。莆田市为使广大老百姓参保缴费与领取养老金就地可办理,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推出了新农保金融服务“不出村”模式,极大方便了群众缴费,特别是老年人在本村就可领到每个月养老金,受到所有参保人员的一致肯定。接下来将在原有基础上将便民服务点布设到全市所有行政村,并按照统一标准对便民点进行布置,确保服务到家,真正把好事办好。

(三)加强财政投入,不断增强社会保障资金能力。

第8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7.020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7-0053-03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

(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差异大

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很不健全。2008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1891万人,参保率为36.06%,基金累计结余9931亿元,而农村养老保险年末参保人数仅5595万人,参保率为7.83%。当年领取养老金农民人数仅512万人。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大

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已达13933元,同年,农村人均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为1109元,城镇水平约为农村水平的12.56倍。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不公平

2003年,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总额为2595亿元,加上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4亿元,共有资金3139亿元,国家、企业、个人筹资比例分别为17.3%、59.1%、23.6%。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职工尚未参加个人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即这部分人的养老费用仍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或单位来提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按照“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政策支持”的方式进行,自1992年试点以来,积累资金仅为259亿元,2003年养老保险收入仅为38亿元,政府、集体、个人筹资的比例分别为3.3%、14.7%、82%。

不可否认,农村家庭养老仍以老年保障为主要形式,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农民的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在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背景下,对农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逐步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二、城乡养老保险的逐步统筹实施――基于芜湖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已经逐步实施,本文就以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安徽省芜湖市的城乡养老保险为例来说明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实施。

《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办法》于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其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易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引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参保范围是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不包括政策性安置、区划调整和婚姻等原因迁入的人员),未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

(一)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基金筹集

1.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芜湖市市区城乡养老保险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缴费费率为10%或15%。

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在2年内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中年龄每超过一年减缴一年费用(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1年计),但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45―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正常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养老保险实施后的2年内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或者2年后参保以及未经许可中断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期缴满15年后享受待遇,对不愿延期缴费的,一次性返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贴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元。

2.城乡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

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其来源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利息、其它收入。财政补贴资金作为统筹基金。财政补贴的标准为:市财政以市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区财政以本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县和乡镇以本县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来定。越是人均收入低的补助金越多,具体标准由政府确定。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要于当年内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资金要于当年内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照当年个人账户划转额的30%记入补贴账户,个人账户按照规定计息,补贴账户不计息。

另外,芜湖市范围内农村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适当缴费补助,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优先用于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城乡养老保险的领取

已经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满60周岁的参保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芜湖市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并且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养老保险费可依法继承;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享受待遇,如有结余可依法继承,同时享受丧葬费800元。

(二)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已经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待遇的人员,自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积累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转入金额的30%记入补贴账户。并且按照选定缴费标准计算缴费年限。对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退还本人,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已经享受待遇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

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实施后,已经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原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停止办理,达到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统筹。

2.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

因土地被征用、职业变动等原因,居民可以申请经批准可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申请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规定转移的统筹基金分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且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之内。

总的来说,芜湖市的城乡养老保险得到了比较好的实施,乡镇居民特别是农民的老年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一次性缴费11000元的年满70周岁的老人可以每月享受300元的待遇,这对于农村地区的老人来说已经能够基本保障生活了。由于实施不久,因此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改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的关键主要在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完善和改进。鉴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和教训,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在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建立。

1.改造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个人积累制改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这种制度设计既可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养老收入分配的互济性,保险共同分担风险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人员的流动和转移,为城乡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扫除客观障碍。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完全依赖保费收入,但社会统筹部分则可以由国家通过财政补贴获得,即通过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在财政资金中专项列支,也是国家以工补农的重要措施。

2.按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办理保险。按行政区划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存在区域内一部分可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而相当多的人口由于收入水平低难以加入保险体系的问题。按收入水平划分群体,可以强制要求农村的高收入群体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只能维持温饱水平的,鼓励继续实行家庭养老或土地保障制度,对贫困群体,主要实行社会救助制度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城乡的区分界线已不是很明显,完全有条件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整合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设计与城镇企业相同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以土地换保障,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农民,可以根据其自愿,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政府有关部门,从而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当水平的基本养老金。

另外,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失业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配合,合理处理好养老保障和其他保障水平的关系,形成密切联系的社会安全网络。

(二)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省级以下的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两个系统,即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当地县市社保部门既负责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活动,保管个人资金账户,也负责农村社保工作,管理个人账户。不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是分开的,各自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只实行县级统筹,在县级调剂资金余缺。

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看齐,把两个分隔的系统合并成一个系统,甚至在有些方面重点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倾斜,在统筹层次上至少现在就应该提高到省级层次,能实现省级农村统筹的资金调剂余缺。县市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分管个人账户,乡级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县市级社保部门的派出机构经办具体业务,从事宣传市场推广。重视城市行政区划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直接并轨到城市养老保险的工作范围。

(三) 建立完善的利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的法律体系

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承认、保护和实现。这是由社会保障的本质、特点和法律的性质及特性决定的。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史上,几乎都经历过城乡非均衡发展的历史阶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从城乡非均衡发展到城乡均衡发展的过程是整个国家资源,尤其是经济资源调整的过程,是资源向农业倾斜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要依法进行。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潘育萍.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J].政策望, 2009,(07) .

[2] 戴卫东.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十个关键问题[J].现代经济探讨, 2009,(07) .

[3] 崔力夫.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J].劳动保障世界, 2009,(05) .

[4] 童广印、 薛兴利.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路径与战略布置[J].特区经济,2009,(01).

[5] 岳宗福. 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J].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9,(03).

[6] 贾纪磊.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J].沧桑, 2009,(03) .

第9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路径研究

我国“十二五”计划中明确提出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

一、统筹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内涵

在目前的研究中,学者们针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基金筹集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和保障水平及社会互济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无法满足当前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背景下,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把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城市与乡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规划,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童广印,2007)。在制度设计过程中,要有“城乡整合”的意识和做法(黄英军,2010)。同时,不能把它与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完全等同起来(曹信邦,2006)。具体来说,城乡统筹是手段,城乡一体化是目标;城乡统筹是过程,城乡一体化是最终结果;城乡统筹体现在制度的安排和设计上,城乡一体化体现在制度设计的宗旨中(杨珂,2013)。

总之,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是打破城乡二元化的格局,在覆盖范围、管理模式、资金筹集、管理与服务系统的统筹协调,而不是保障水平、保障项目与保障范围的统一。

二、关于“多步走”实现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路径研究

由于我国当今国情的复杂性,众多学者认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分成多个步骤逐步实现,其主要观点可归纳为“两步走”和“三步走”。

(一)“两步走”战略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两个阶段的逐步实现,但是这两个阶段的实现方案并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应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情况下逐步实现,而有的学者则表示只有先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建立起来,并进行有效衔接,才能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

袁彦东(2007年)认为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过渡阶段和目标阶段逐步实现。这两个阶段在涵盖的范围、待遇的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则、管理服务和个人账户管理五项内容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在统一的制度下,对全体公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同时针对城乡和地区的差别,实行差别费率、费基和差别待遇制。在过渡阶段,可能存在财力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在统筹基金筹集方式、渠道和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两个方面与目标阶段不同,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保障投入比重的不断加大,国家财力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解决。

刘昌平(2009)指出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发展路径可以分为以下三步:第一步,在创建新农保和进一步完善城居保的基础上,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第二步,通过城乡两类制度的合并从而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此外在整合过程中还应坚持四个原则,即保持基本模式一致,合理划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各自的责任,保持财务的可持续性与规划城乡统筹的推进策略。

(二)“三步走”战略

戴卫东(2009)从全国性层面提出实现城乡统筹分三步推进。第一步:建立起多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且和其它养老保障制度一同建立起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安全网”。第二步:逐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起来,推行城乡老年津贴制度,并将具有养老性质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进行合并。第三步:将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成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提高城乡老年津贴水平的同时扩大其覆盖面。

米红、王丽郦(2010)建议从区域到全国层面进行社会保障体系“三步建”战略。第一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步:基本建立起以东、中、西部为划分的“大区域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步:社会保障体系应最终走向东、中、西部全面衔接而成的全国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三、关于“差异化”实现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路径研究

(一)统筹模式“差异化”

在总体规划方面,刘苓玲、李培( 2012) 根据保障水平的不同将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层次”。第一层次是非缴费型( DB) 最低保障。该层次中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来源于社会的福利以及社会救助,无需个人缴费; 第二层次是确定缴费型( DC) 公共养老金;第三层次是强制性补充保障层次。这部分的资金由职业年金计划提供;第四层次是自愿性补充保障层次。主要通过鼓励居民参加商业保险,从而实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有效结合。

在具体实施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条件实行不同制度安排: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能不完全具备开展养老保险的条件,则应将社会养老保险与社区养老、家庭养老结合起来,并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的水平,最终实现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并向城乡一体的制度过渡;对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应继续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伴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杨翠迎,2004)。

(二)统筹人员“差异化”

很多学者选择将农民工作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突破口。寇国明、邱长溶(2008)指出当前的养老制度格局下农村、农民工、城镇等三元条块分割,改革应将实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放在首位,再努力实现全国统筹,从而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加以推进。

而对于失地农民,学者也多有关注。樊小钢(2004)指出,农民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政府的相关部门,从而获得和城镇居民同等水平的基本养老金,并将所得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彭凤萍、靳环宇(2009)建议,对于尚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居民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居民则按照不同的年龄段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处于老龄段的居民则按照不同的年龄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费用,以此享受养老金待遇。

四、 评述与展望

我国目前还处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分别实施的阶段,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是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必要一环,因此,我们应找出一条合理的路径,实现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

在“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路径”研究方面,首先,应当逐步由定性研究转向定量研究,制定出具体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其次,应当逐步由规范研究转向实证研究,对已实施城乡统筹的北京、嘉兴、无锡等地区进行实地调研,总结经验,推广到全国;最后,加强新农保、城居保与城职保合并的研究。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秉承合并的意识,在将应保人员充分分别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之后的合并工作执行起来比较容易,而对于与运行模式差距较大的城职保如何合并,还需要多加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案。(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珂:《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研究》[D].河南大学,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