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

民事委托合同精选(九篇)

民事委托合同

第1篇:民事委托合同范文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原告)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诉讼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人

乙方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人

乙方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执行程序的人

乙方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其余费于___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工作和本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十二、因委托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 受托律师: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2篇:民事委托合同范文

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把权授予委托代表人的证明文书。它可分为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和民事的授权委托书。

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有以下特性:

(1)它是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一种文书,是委托人为被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依据。只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才有效。

(2)它是根据被人在诉讼中的授权而成立的文书,规定了委托人的权限。委托人有了诉讼权,才能在权的范围内为人行使诉讼行为。如查阅案卷、陈述辩论、审查证据等。被人授予的权限有多大,委托人就行使多大权限,受委托人无行使没有被授予的权限。委托人在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当事人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有同等效力。委托人根据权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其法律上的后果一概由被人承担。

(3)它是被人向人民法院送交的文书。委托人的权确定之后,就可书写授权委托书。被人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送交这种文书,以证明权的确定及其范围。如果变更或解除权时,被人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案件在审结、裁判或双方和解后,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即告终结,权也同时消失。

民事的授权委托书的特征:

(1)它是非诉讼性的委托文书,由被人委托人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他人出卖、管理房屋等。

(2)它同样是根据被人的授权而成立的文书。被人授予的权限有多大,委托代就行使多大权限。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出于被人的自愿,人不得强行要求。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应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含糊。

(3)被人授权之后,应给予人授权委托书,作为的凭据。

使用授权委托书的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他们有的还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有的是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有的虽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或因年迈多病,或因急事外出,或因卧病在床等,不能亲自诉讼;或者认为自己不懂法律,或者认为自己出庭说不清理由,或者法律知识不全等。在这些情况下,就要书写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这不仅可以使审判工作正常进行,而且在案件审理中能使事实摆得更清楚,理由说得更充分,案件的实质提示得更透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授权委托书进行委托,可以根据被人授权的范围,委托人出庭诉讼,以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还可以由两个人共同一个原告或一个被告,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

(3)民事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互助关系。公民或由于没有行为能力,或由于患病、年老,或有生理缺陷,或缺乏业务知识,或有急事外出等而不能或不便参加民事活动时,都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法人单位也可委托人进行活动,这对防范民事纠纷的发生和便利民事疏通,都有积极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由四个部分组成:

(1)名称。应写明“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被人)和受委托人(委托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受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是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未成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人;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售货员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能担任本案的人。

(3)诉讼委托的实质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a.委托的是什么案件。要写明案件的名称,如继承案或是经济合同纠纷案等。

b.根据法律规定,写明“委托人XXX自愿委托XXX,并经其同意为受委托人”。

c.必须具体说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而有所不同。诉讼委托书应说明是特别授权委托或一般委托。如果是特别授权委托,应说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讼诉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原诉或者上诉”。其目的是明确责任,以便受委托人按委托人明确的委托权限进行诉讼。如有超越权限的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按照诉讼委托书中所规定的权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诉讼委托书在具体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时,其法律用语的含义应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如“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和“部分诉讼”等含义不清的用语应当忌用。

(4)结尾。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民事的委托书,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1)名称。应写明“委托书”或“XXX委托书”。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人)各自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或单位名称。

(3)所规定的权限内容和范围。这是委托书的主体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表述。如果是一次性有效的委托书,应当规定实施某一特定行为的权限;如果是专门委托书,应当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如某企业委托某人出卖产品的委托书);如果是全权委托书,应当规定实施由于经营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如全权处理房产的委托书)。

(4)结尾。应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分别签名并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样本(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规定,现委托 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人。

委托事项:参与本人与 之间一案(案号: )的一审诉讼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人:

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受托人:

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授权委托书样本(二)

签订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信息。

第二、委托人应该写明哪些事项授予受托人办理,受托人的权限有哪些。

第三,双方约定的委托费用是多少、支付方式等。

第四、委托的期限、受托人是否有有转委托权。北京房屋买卖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______是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与受托人______均是房屋产权的共有人。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号 受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号 委托原因、事项、权限:

委托人______是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与受托人______是产权共有人。现我同意出售上述房产。因为我____________,不能亲自办理该房产的买卖及相关手续,故委托产权共有人__________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 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我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 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3、 代为办理与出售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交割手续;

4、相关售房款委托受托人亲自收取。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20**年7月1日起至20**年7月1日,两年内委托办理相关事宜。过期后无效。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样本(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

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

特此授权 (人姓名) 本人/本公司处理与之间因 (合同/交易/船舶碰撞)引起的争议案件。

该人的权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仲裁(提出答辩、反请求),选定仲裁员,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出庭陈述、辩论,与对方和解,收取有关法律文书。

人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人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特此授权。

委托人署名

第3篇:民事委托合同范文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诉讼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人

乙方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人

乙方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执行程序的人

乙方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费于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费人民币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费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甲方:  乙方:

代表人:受托律师: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民事诉讼委托合同样式为填充式文书。样式设计的条款已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只需在空白之处填上相应内容即可。

一、首部

1.标明,写明“民事诉讼委托合同”。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写明民事诉讼委托合同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受托人写明受托律师事务所的全称。

3.案由,案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的案件的名称,是委托事项的具体化。

二、正文

主要应把握以下两个条款:

1.委托权限

委托诉讼权限决定于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不同,委托诉讼权限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1)一般授权

通常情况下,授权委托书所表现的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表明委托诉讼人可以行使基本的诉讼权利,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供证据、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出庭辩论等。一般授权同时也表示委托诉讼人只能代为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

(2)特殊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委托人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授予诉讼人能够处分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或行使某些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和《适用意见》第69条的规定,诉讼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必须明确具体,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人无权为上述行为。

 委托诉讼权限虽然受制于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但人一旦取得诉讼权,就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与此相适应,委托诉讼人的诉讼地位也具有独立性。

委托诉讼人在权限内可以相对独立地为意思表示,而不是形式上的代言人。

人民法院不可以用被人来取代应对委托诉讼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如,人民法院向被人送达开庭传票后,还应向诉讼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诉讼人有自己独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诉讼人调查收集证据,就是其独立的诉讼权利;诉讼人遵守诉讼秩序,就是其独立的诉讼义务。

2.律师费

律师费是律师从事委托事务所取得的报酬,其数额应符合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灵活约定支付方式。

第4篇:民事委托合同范文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权利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12月,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审结,其大致案情如下:四川省成都市某花园的业主委员会于1999年成立,按规定到2002年4月任期届满。但任期届满后,业主大会并未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在新的业主委员会没有选举出来的情况下,原来的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1月30日同成都文石物业管理公司签约,双方约定将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0.24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并于1月1日起执行。2003年3月,该花园119名业主或住户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管公司一并告到了武侯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物业管理议无效。法院在经过了漫长的调查审理之后,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补充协议》无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理由是:该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及委员的任期已于2002年4月届满,因此其行使的代表权已于届满时终止;同时,由于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间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两者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或经业主大会特别授权的,因此该补充协议属无效协议(参见常江:《全国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案一审判决》,《中国房地产报》,2004-02-02.)。wwW.133229.Com

随着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案件最终以业主的胜诉而告终,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便浮现出来: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应该由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又称“物业管理委员会”(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早期著作中也称其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委员会”或简称其为“管理委员会”(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不同的表述。《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表述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业务的具体执行机关,如同管弦乐队的指挥,于管理制度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也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新建物业或物业群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4页。)以上各种表述都只是从某一特定的角度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局部把握,没有从整体上真正揭示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实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结合其他专家学者的研究结果,我认为可以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划分为内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两个部分。

(一)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法律地位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法律地位,是指业主委员会相对于产生其的全体业主(通常是通过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形式)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委员会内部法律地位的直接规定虽然只有第十五条一个条款,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在其他一些条文中也间接地体现出了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职责。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通过对于上述条文的综合分析和整体把握,参考其他学者的观点,我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存在着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是指人在权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人的法律制度(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在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法律关系中,全体业主基于对居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目的,由于其自身无法完成物业管理活动,故需要聘用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又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要由他人代自己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出适当的意思表示。所以全体业主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使其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代自己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一旦业主委员会被选举产生,且当选成员没有表示异议,即可视为其接受了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愿意为全体业主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虽然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人未明示本人(即被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者,应视为该人所自为;惟相对人明知其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称此为“隐名”(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四十八年版,第288页。)。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虽然使用的自己的名义,但是却是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之下,是在其权范围之内;并且物业管理企业对此也显然是明知的。所以尽管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使用的是自己名义,但其行为符合“隐名”的构成要件,仍然属于行为。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除了明确写明由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外,其他一切法律效果均归属于全体业主。上述这些内容,完全符合的特征(参见前引⑶,王利明书,第117-118页。),故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上述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系人,全体业主系被人,业主委员会所的民事法律行为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足以完全揭示或概括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的职责。第五十一条规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基于以上条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管理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扮演着一种类似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的角色,在管理关系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全体业主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是指业主委员会相对于除了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特定主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理论上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比较明确的表述。但是仔细分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划分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体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依据以上条文的规定,我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上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委托合同,1999年颁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其定义如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也有学者将委托合同称为“委任”,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任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年版,第359页。)。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其自身没有能力进行物业管理,故只能委托具有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代为自己进行管理。一旦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上签字,便意味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业主委员会实施物业管理的事务,而业主委员会则在全体业主及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报酬,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劳务给付关系。上述内容,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参见上引,史尚宽书,第359-365页。)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可以定性为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是委托人,物业管理企业是受托人,委托的内容是业主委员会所在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

业主委员会除了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以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上述条款表明: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还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所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能而与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8页。)。当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无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或是征得其同意,而可以直接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由裁量,单方面地选择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撤销其决定抑或给予其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相反,当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则必须无条件地强制性地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并接受其建议、指导和监督也是强制性的。如果其不为上述行为,就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以上内容符合行政法上行政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0页。),故可得出以下结论: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存在着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作为行政管理主体,业主委员会则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后,其权利和义务便显得十分明晰了。基于业主委员会内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的划分,其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内部权利义务和外部权利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权利义务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权利义务,是指业主委员会基于其内部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在与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法律关系中处于行为的人和管理行为的管理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内部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1.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包括业主大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人的地位。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人必须亲自实施行为。除非经被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2)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权。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事务,使被人设定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损失的,由人予以赔偿。(3)人应向被人忠实报告处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事务处理完毕后,人还应向被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4)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如使被人遭受损失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参见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基于以上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中选举产生的,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在权的行使范围之内。只有业主委员会在权行使范围之内代全体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才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效力。如业主委员会没有得到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或超越其权的行使范围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则该合同对于全体业主没有法律效力。此外,业主委员会在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非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追认,业主委员会以其他任何名义签订的一切合同,对全体业主都没有法律效力。(2)在业主大会上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作为全体业主的人,业主委员会在每年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进行年度总结,向大会作出工作报告,将一年中其所进行的各项物业管理活动向全体业主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对财务状况作出年终结算和新一年的预算。此外,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委员会还应当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各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当业主大会发现业主委员会超越权的行使范围从事行为,或者和物业管理企业串通、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可以拒绝承认业主委员会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对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及于业主委员会自身;如果全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还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3)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全体业主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而利用业主委员会为自己服务,希望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权时,必须从全体业主的利益出发,维护其权益,增进其福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所以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是业主之一,其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实际上也是在维护自己权益,故其在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时,都应该更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自己的权,为全体业主的利益服务。

2.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管理关系,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管理者在管理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移交处理权、奖惩权以及依法管理、公开管理、对于非法管理给被管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参见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8-650页。)。落实到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具体的管理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有:(1)监督全体业主对于业主公约的实施。所谓业主公约,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由业主大会制定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全体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实施、遵守业主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可以在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处罚;对于严重违反业主公约且拒不改正的业主,业主委员会还可以移送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2)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所谓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属业主所有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还未正式出台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中,都将这部分资金划归业主委员会管理。但是,业主委员会在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时,只能用于符合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3)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管理活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召开期间,应就其管理活动及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作出详细的说明,并接受其质询。业主一旦发现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规定的职权范围,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变更或撤销其行为;如发现其上述管理行为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则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有非法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其退还;也可以直接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负责追回。

(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权利义务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权利义务,是指业主委员会基于其外部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在与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业主委员会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具有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外部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第5篇:民事委托合同范文

名称或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其_________事项。

第二条 甲方应就授权委托的事项,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三条 乙方在该委托事项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对甲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代为办理。

第四条 双方商定委托事项在_________天内完成。超过本约定时限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或自行办理,由此造成损失的可同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乙方索赔(但因登记管理部门或甲方的原因造成超时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同时支付委托费(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 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预付:

(1)代交应纳税、费(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

(2)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条约定费用在委托事项完成时结清,多退少补。

第七条 由于甲方原因使委托事项终止履行的,预交的委托费不予返还;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或已被查封、抵押、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情况),造成乙方名誉及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由于乙方当中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效力等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本合同所称房地产委托,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目前单独从业的经纪人接受房地产当事人委托,代为办理房地产各类交易手续的业务活动。

2、本合同所列条款未尽事宜,当事人需要另作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增加补充条款,经签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编号”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场或区市场编号、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资格证书号码、合同流水号等3部分号码构成,填写时不能缺项。

4、本合同要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第6篇:民事委托合同范文

    被告: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

    「案情

    南京某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986年11月15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1988年8月16日,南京某酒店向江苏省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南京某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同日投资公司扣除了2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南京某酒店提供的50.84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285万元人民币划入南京某酒店帐户。1990年3月29日,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以下简称南京分局)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对南京某酒店罚款4.9436万元。南京某酒店不服处罚,决定向国家某管理局江苏分局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南京某酒店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

    原告诉称:1988年8月16日,原告与投资公司签订20万元美元贷款合同后,便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人民币。被告在处罚决定中认定“委托无效”,原告认为,这样认定委托的性质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原告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外汇是合法的,原告并无过错。委托书中载明“按照有关规定代为调剂”。投资公司系金融机构,理应知道调剂程序,然而却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调剂。由此可见,“私自调剂外汇”是投资公司超越权所为的行为,而非原告之行为,因而不应由原告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其主要理由是:

    (1)原告与投资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后,原告已获得这笔20万美元贷款的所有权。原告如需将美元调剂成人民币,就必须到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原告没有到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而是委托无权进行外汇调剂业务的投资公司代为调剂,这事实上是变相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

    (2)有关文件规定,“外汇调剂中心为法定的外汇交易机构”,“除外汇调剂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外汇调剂业务”。由此可见,调剂外汇必须委托外汇调剂中心办理,除此以外的委托都是违法的。投资公司不能客户进行外汇调剂业务,因此,委托关系是违法的、无效的。

    (3)即使如原告诉状中所称,原告是民事关系中的被人,则因为投资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私自客户进行外汇调剂活动构成违法,被人也应负连带责任。

    「审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外汇调剂中心是办理外汇调剂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外汇调剂业务。投资公司既无权直接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也无权接受委托代客户办理外汇调剂。南京某酒店明知国家调剂外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也明知投资公司无直接办理调剂外汇业务的权力,却将贷款所得美元委托投资公司进行调剂,造成投资公司以自己的人民币购买南京某酒店美元的事实,实属私自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调剂外汇只能自己亲自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因此,南京某酒店委托投资公司调剂外汇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作出判决:维持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南京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没有私自买卖外汇的故意,向投资公司申请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急需支付的工程费用,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才贷款美元的。上诉人不想贷美元,因此,根本谈不上私自买卖外汇的故意。(2)上诉人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人民币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委托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无调剂外汇不能的特殊规定,因此,委托关系是合法的。(3)投资公司超越权限私自买卖外汇,其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南京分局以原答辩理由答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某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20万元的贷款合同后,即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代为调剂人民币。委托书载明:“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其调剂价每美元人民币6.25元”(未超过外汇调剂中心的比价)。此委托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是合法的。被上诉人坚持认为调剂外汇不能,原告委托不合法,但未能提供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关于调剂外汇不能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关于委托是不合法的观点站不住脚。投资公司没有按委托书要求,到调剂中心调剂外汇,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买下这20万美元外汇,这是超越权限的行为,应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处罚投资公司是合法的,处罚状元楼是错误的。该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一、南京某酒店的外汇可以进入调剂中心进行调剂。国务院1988年2月26日的《关于加快和深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和经国家某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均可通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10月1日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国家某管理局1988年3月9日的《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国家某管理局或其分局审核,下列外汇可以向调剂中心申请卖出: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国家某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根据上述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可以通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南京某酒店系中外合作企业,其向投资公司贷的20万美元,属于其他外汇,这笔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

第7篇:民事委托合同范文

委托书公证所需材料如下:

国内委托书公证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 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 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 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 委托的原因;

4.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 委托期限;

6.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国外委托书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人亦称被人,受托人又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总体而言,委托人须亲自向中国领事公证人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委托人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或者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2、与房产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以及产权是否与他人共有的证明材料等;

3、由委托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4、由委托人和中国领事公证人共同完成的《公证认证接谈笔录》;

5、由委托人草拟的《委托书》;

6、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二)《公证认证申请表》及《公证认证接谈笔录》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及其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委托书公证的事项及其用途;

3、申请房产委托书公证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

6、申请公证的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委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2、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受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3、委托原因。其是指委托人不能亲自到中国内地处理有关房产事宜的原因;

4、委托事项。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的具体事项;

5、委托权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的权利限度,即:是“个项委托”或“全权委托”;

6、委托期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的时间限度,即:写明“起止日期”或“办妥为止”;

7、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其是指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在过程中,根据需要将受托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是,其转让委托的权限、期限不得超过原始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8、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其是指委托人须在其《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并写明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北京市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址:_______ 。

委托人: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 。

受委托人:___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电话:______ 。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人。委托权限为: 项。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第8篇:民事委托合同范文

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有以下特性:

(1)它是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一种文书,是委托人为被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依据。只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才有效。

(2)它是根据被人在诉讼中的授权而成立的文书,规定了委托人的权限。委托人有了诉讼权,才能在权的范围内为人行使诉讼行为。如查阅案卷、陈述辩论、审查证据等。被人授予的权限有多大,委托人就行使多大权限,受委托人无行使没有被授予的权限。委托人在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当事人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有同等效力。委托人根据权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其法律上的后果一概由被人承担。

(3)它是被人向人民法院送交的文书。委托人的权确定之后,就可书写授权委托书。被人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送交这种文书,以证明权的确定及其范围。如果变更或解除权时,被人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案件在审结、裁判或双方和解后,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即告终结,权也同时消失。

民事的授权委托书的特征:

(1)它是非诉讼性的委托文书,由被人委托人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他人出卖、管理房屋等。

(2)它同样是根据被人的授权而成立的文书。被人授予的权限有多大,委托代就行使多大权限。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出于被人的自愿,人不得强行要求。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应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含糊。

(3)被人授权之后,应给予人授权委托书,作为的凭据。

使用授权委托书的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他们有的还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有的是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有的虽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或因年迈多病,或因急事外出,或因卧病在床等,不能亲自诉讼;或者认为自己不懂法律,或者认为自己出庭说不清理由,或者法律知识不全等。在这些情况下,就要书写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这不仅可以使审判工作正常进行,而且在案件审理中能使事实摆得更清楚,理由说得更充分,案件的实质提示得更透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授权委托书进行委托,可以根据被人授权的范围,委托人出庭诉讼,以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还可以由两个人共同一个原告或一个被告,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

(3)民事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互助关系。公民或由于没有行为能力,或由于患病、年老,或有生理缺陷,或缺乏业务知识,或有急事外出等而不能或不便参加民事活动时,都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法人单位也可委托人进行活动,这对防范民事纠纷的发生和便利民事疏通,都有积极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由四个部分组成:

(1)名称。应写明“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被人)和受委托人(委托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受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是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未成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人;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售货员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能担任本案的人。

(3)诉讼委托的实质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a.委托的是什么案件。要写明案件的名称,如继承案或是经济合同纠纷案等。

b.根据法律规定,写明“委托人XXX自愿委托XXX,并经其同意为受委托人”。

c.必须具体说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而有所不同。诉讼委托书应说明是特别授权委托或一般委托。如果是特别授权委托,应说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讼诉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原诉或者上诉”。其目的是明确责任,以便受委托人按委托人明确的委托权限进行诉讼。如有超越权限的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按照诉讼委托书中所规定的权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诉讼委托书在具体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时,其法律用语的含义应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如“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和“部分诉讼”等含义不清的用语应当忌用。

(4)结尾。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民事的委托书,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1)名称。应写明“委托书”或“XXX委托书”。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人)各自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或单位名称。

(3)所规定的权限内容和范围。这是委托书的主体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表述。如果是一次性有效的委托书,应当规定实施某一特定行为的权限;如果是专门委托书,应当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如某企业委托某人出卖产品的委托书);如果是全权委托书,应当规定实施由于经营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如全权处理房产的委托书)。

(4)结尾。应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分别签名并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样本(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规定,现委托 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人。

委托事项:参与本人与 之间一案(案号: )的一审诉讼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人:

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受托人:

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授权委托书样本(二)

签订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信息。

第二、委托人应该写明哪些事项授予受托人办理,受托人的权限有哪些。

第三,双方约定的委托费用是多少、支付方式等。

第四、委托的期限、受托人是否有有转委托权。北京房屋买卖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______是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与受托人______均是房屋产权的共有人。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号 受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号 委托原因、事项、权限: 委托人______是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与受托人______是产权共有人。现我同意出售上述房产。因为我____________,不能亲自办理该房产的买卖及相关手续,故委托产权共有人__________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 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我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 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3、 代为办理与出售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交割手续;

4、相关售房款委托受托人亲自收取。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20**年7月1日起至20**年7月1日,两年内委托办理相关事宜。过期后无效。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样本(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

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

特此授权 (人姓名) 本人/本公司处理与之间因 (合同/交易/船舶碰撞)引起的争议案件。

该人的权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仲裁(提出答辩、反请求),选定仲裁员,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出庭陈述、辩论,与对方和解,收取有关法律文书。

人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人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特此授权。

委托人署名

第9篇:民事委托合同范文

二手房卖房委托书样本一委托人:XXX, 男 ,19XX年04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X0319XX042821X

委托人:XXX ,女 ,1955年03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X03195XX315X29

受托人:XXX ,男 , 1988年09年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X105198X092X01X7

委托事项:

我们,李强、杨玉环夫妻拥有一套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泉宗路2号万柳XX家园X号楼XXX号的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37平方米,该房屋房产证号码为: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XXXXX号。现就出售该房屋事宜,我们夫妇委托XXX为我们的合法人代表本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签署有关本人出售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二、代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应支付的费用;

三、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交纳相关税费、资金监管,交易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相关手续;

四、购房人如贷款购房,代为协助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五、代为办理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更名手续;

六、代为在物业管理处办理相关物业更名手续;

七、代为办理该房屋出售的其它相关的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们均予以承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

委托人:

20XX年X月X日

二手房卖房委托书样本二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愿将其位于平南公路管理局大院内的XX栋XX楼,房号XX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付给甲方,同时甲方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乙方。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上述房产交付乙方。

第四条 税费分担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目前由于政策限制,暂不能办理过户手

续,日后政策允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费所需缴纳的税费、手续费及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结清房屋交接前的水费、电费等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上述房产风险责任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该房产日后所产生的一切收益一并转移给乙方,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房产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