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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报告精选(九篇)

处理情况报告

第1篇: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3 4 5 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 2 3 4 5 6 7 8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3 14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2篇: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根据交通局转发20__年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处及时成立了自查小组,对我公路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全盟公路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查情况

我处专门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和行政执法督查领导小组,在路政支队设立了专职法制人员,制定了详细的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每年年初结合全年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下发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并对全盟公路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路政支队行政执法督查领导小组在平时工作中对各旗县市(区)公路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明查暗访。我处还根据全盟公路行政执法情况建立健全了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和执法奖惩制度,并将路政执法目标考核列为全盟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重点,对依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在依法行政的培训和教育方面,我处将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军警化集训列入目标化管理,加强职工岗位纪律,每年年初由处路政支队统一安排,组织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军警化集训,在严格培训各路政大队和检测站路政执法人员的同时,我处更加重视对检测站新增路政执法人员进行短期培训,经过培训,使所有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合格率为100%。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自查情况

公路行政执法工作是倍受社会关注的执法行业之一,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强化行政执法意识,塑造文明执法形象,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已经成为我处多年来重点主抓的工作。目前,我系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取得了公路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无一例无证上岗现象发生。自查过程中我盟全体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进行执法,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大方、语言和善、证徽齐全、不饮酒上路值勤。

随着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公路管养系统在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上有了明显的提高,社会满意度进一步上升,20__年底社会调查满意度达95%。在“百日治超”专项治理活动中将我盟超限运输车辆比例由原来的70%降到1.9%。两年来,共发生路政案件121起,查处115起,查处率为95%。

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方面,我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把关,认真执行,依法履行公路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职责,没有发生一起违反行政审批的违规现象。公路执法收费我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对实施公路行政审批和依法对超限车辆收取公路补偿费用均上缴锡盟财政,没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对公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按规定进行归档。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自查情况

我处根据现行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在逐步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等规章制度。全盟路政部门在公路显著位置和路政执法机构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方便群众投诉。实行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规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提高了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认真履行向社会公开承诺,积极推广路政执法规范用语和规范文书。

20__年开展了行风评议问卷调查活动,发放行风满意度调查问卷20__份,回收1600份,回收率达80%。通过调查问卷的统计,两年来全盟路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平均值为92%。为进一步加强我盟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管理考核,又成立锡盟公路路政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确定“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的工作机制。同时下发锡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执法奖惩的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各项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得我处内部考评和外部评议相结合,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辅相成、真正有机结合发挥效用。

全系统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

要求,立即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工作实际编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窗口公开两种形式,同时将本部门的程序、期限和具体办事机构、监督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向社会公开。

全盟路政部门还在公路显著位置和路政执法机构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方便群众投诉。加大互联网使用力度,实行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规范公开,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提高了路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认真履行向社会公开承诺,积极推广路政执法规范用语和规范文书。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自查情况

我处在路政支队设立了行政复议机构,设3名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全盟交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定期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以全面提升行政复议人员综合素质。同时建立了锡盟交通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内部办理流程,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在公路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成立交通行政督察领导小组,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督查规定》,对我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并向上级交通部门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上级交通部门的层级监督。同时建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活动。全盟公路行政执法未出现行政争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及应诉事件。

五、法制宣传教育自查情况

按照“依法治路、舆论先行”的工作宗旨,我处路政支队成立了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出台了“五五”普法和年度法制宣传计划,将法制宣传工作列入全年工作实绩考核目标。全盟公路行政执法单位把法制宣传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并有计划的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法律、法规培训班。在每年“路政宣传月”和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期间处领导与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一起上街对《公路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在宣传月和宣传日以外的时间,我处还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

第3篇: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一、关于施教区划分及东大街适龄儿童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原则以及城区小学施教区划分要求,d大街区域属于城区,其居民适龄儿童应该到fx入学;紫石花苑地处城郊,属于df小学施教区,其村民子女的小学义务教育任务应该由df小学完成。

据调查,今年d大街区域小学适龄儿童共有10名。

二、d大街拆迁户小学适龄儿童入学问题处理办法

1.为服从d大街拆迁工作大局,从稳定和谐的角度出发,鉴于紫石花苑尚未建成、拆迁户目前仍处于居住过渡阶段的实际,今年,d大街拆迁户居民的小学适龄儿童仍可以到fx名入学,也可以自愿到df小学报名入学。

2.确认d大街拆迁安置户居民的凭据为《拆迁协议书》、原房产证复印件及户口簿等相关证件,适龄儿童报名时,必须提供《拆迁协议书》、原房产证复印件及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三、建议

第4篇: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月27日上午,根据局活动办《关于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情况开展交叉检查的通知》要求,规划发展处党支部由支部书记朱建伟同志带队,对监督管理处党支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监督管理处支部对此次交叉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监督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千利民同志首先向我们介绍了支部开展教育活动的总体情况,以及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和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环节的主要做法。从情况介绍中可以看出在教育活动中监管处高度重视,全体党员积极参与,学习态度端正,查摆问题到位,剖析原因深刻,整改措施得力有效。

我们查阅了教育活动开展以来监管处的有关文件资料。材料主要包括监督管理处支部学习记录和处级干部学习小结、全体参加教育人员的学习笔记;党支部负责人征求意见情况;群众对活动的评价;专题组织生活会方案主要负责人对照检查材料;专题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处级干部整改措施和建章立制相关材料等。上述材料项目齐全,内容详实,记录仔细。

按照要求,我们与监管处支部书记千利民同志和党员张洋同志进行了交流谈话。对监管处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活动情况,边学边改、边查边改情况,以及开展专项治理、建章立制等情况作了进一步了解。

朱建伟同志代表规划发展处支部对监管处教育活动给予高度评价,表示向监管处学习好的做法,扎实作好规划处的各项工作。在交谈中,监管处和规划处都认为,在下步活动中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把理论学习制度化;二是持续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有力武器;三是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我们认为,通过这次交叉检查,达到了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凝聚力以及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规划发展处支部向局活动办建议:建立局机关业务培训机制,每年举办1—2次业务培训班,通过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全局党员干部的业务水平。

 

 

第5篇: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据调查此次发生纠纷是由于省县乡村部分村民到镇修建房屋,抢占地属造成的。

发生争议地段的情况:在年勘界时,县麻疯院作为插花地插花在我区镇务子田村,目前人数约80余人,县管理,主要生活来源靠县救济。随着观音岩水电站的开发建设,麻疯院部分人员开始兴建门面对外出租,从而引发镇当地居民的不满,双方多次交涉未果。

据调查,县麻疯院部分人员修建门面是根据《省市区与省县行政区域界线协议》第四款的规定:“两县、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对于河口县麻疯院的关系及管理、使用权属不变。群众的生产、生活活动范围不变”。而镇居民认为现麻疯院的生产、生活范围已超出其范围。由于年在勘界过程中未就县麻疯院的生产、生活活动范围作出明确划分,双方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深化。

二、处理情况

根据镇政府和群众的要求,我局与县民政局组织技术人员对争议地段的省界走向进行了再次明确,并向村民作了详细走向说明,我们认为界线清晰,不存在界线争议问题。主要问题是对县麻疯院的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县认为的活动范围约为2.5平方公里,而镇认为的活动范围不到1平方公里。为了缓和纠纷,解决矛盾,在两区县政府领导的组织下,于4月2日中午在现场签署了不在争议地段施工的协议,现双方村民情绪基本得到缓和。

三、处理建议

为了共建平安边界,维护双方边民的权益,我局经研究提出以下三条处理建议:

一是从长远考虑,彻底解决纠纷,我们建议由市、区政府出面与市、县进行沟通,将现县麻疯院及人员关系、管理、使用权属划归区,组建一个村民小组,镇。这样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稳定,有利于边民的生产发展,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

第6篇: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我县严格按照中央、省、州决策部署,周密部署,扎实安排,积极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我县清查处“大棚房”问题15起,目前,清理整治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现将我县“大棚房”整治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

1、***富贵山庄农家乐,占地1.3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违法建筑已拆除完毕,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2、***洮水缘生态旅游点,违法占地2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责令拆除部分违法建筑,改变为农业设施用地,目前违法建筑已拆除,未整改到位。

3、***兴旺达种植合作社,占地2.7亩,违规改变土地用途为铁器加工厂,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铁器加工设备和原材料,恢复种植合作社用途,已整改完成。

4、***牛头城种植合作社,占地10亩,违规改变土地用途为渗水砖加工场,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渗水砖加工设备和原材料,恢复种植合作社用途。渗水砖加工设备已拆除,原料等其他设施正在清理中,未整改到位。

5、***河北蓝天板业集团代办点,占地0.75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地上违法建筑物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6、***龙腾彩钢厂,占地1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7、***诚为彩钢厂,占地1.08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8、***金色家族休闲娱乐会所,占地1.6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9、***点顾园农家乐,占地1.4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10、***木材加工厂,占地0.89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非法建筑物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11、***金翔欢乐谷,占地30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和游乐设施,恢复耕地,违法建筑物已拆除完毕,正在复垦土地,未整改到位。

12、***恒丰汽修厂,占地1.5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和汽车修理设施,恢复耕地,违法建筑物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13、***闲置场地,占地3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围墙,恢复耕地,围墙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14、***预制厂,占地5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加工设备和原材料等,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15、***预制厂,占地5.74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加工设备和原材料等,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以上未整改到位的“大棚房”问题,目前正在积极整改中,责令3月9日必须全部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违法违规用地具体查处整改情况

我县***关街村金翔欢乐谷,违法占地30亩,被列为省级挂牌督办案件,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拆除游乐设施和其他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现已拆除完毕,正在复垦土地,责令3月9日全部整改到位。

第7篇: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一)情况报告的标题

一是由规范化的公文标题三要素组成,即发文机关、报告内容和文种(报告)组成。如果情况紧急,也可在报告二字前面加上“紧急”字样,以引起领导的重视如《林业部关于抢救大熊猫的紧急报告》。

二是由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省略发文机关。用介词“关于”引领。既然情况报告是以反映和说明清况为主,那么就应该把主要情况概括到标题中。一般是情况加文种,前面用介词“关于”领起。如《关于赴泰国参加“中国邮票展览”开幕式等情况的报告》。

(二)情况报告的签注

向大会所作的情况报告的签注包括三个内容:一是会议的名称;二是会议的时间;三是报告人姓名及职务。分两行写明。

第一行写会议的时间和名称。前用破折号标出,其顺序是:破折号、会议时间、会议名称;在破折号后,用“在”,在会议名称后用“上”字组成。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第二行写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如:

水利邵部长汪怒诚

如果是向上级机关报告晴况,则没有此项内容。情况工作报告的主送机关或称谓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情况,需要写明主送机关,一般是直接上级领导机关的简称。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或本部门工作情况的主送机关就写“国务院”。

向会议所作的清况报告,要写明称谓。如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题上作报告,其称谓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后加冒号。

(三)情况报告的正文

清况报告的正文可分三个部分:导语、主体、结语三个部分。

1、情况报告的导语

情况报告的导语是指先作概括交代。即先用极简要的语言全文的目的和结论,也就是说明报告的缘由。如:

我省自1978年开始,由省政府办公厅批办国务院文件(原由省委办公厅批办)。几年来,由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I的重视和具体指导,在对国务院文件的批办工作方面,初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了国务院文件能及时传达贯彻。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2、情况报告的主体

(1)报告情况。这部分要写清楚所办工作的主要过程、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还要写出经验、教训和下一步的打算或设想等。由于报告的侧重点不同,有的专题报告这几方面也不一定面面俱到。

(2)初步查明的原因,正在采取什么措施等。

(3)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对问题或事故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或对新情况采取的对策,以便取得上级的支持和指导

(4)情况报告的结语。有的情况工作报告在结语部分写上措施、奋斗目标和决心

(五)清况报告的结尾

情况报告在结尾处大多使用“特此报告”结束全文,也可使用“以上报告(意见)当否,请指示”或“当否,请示之。”或“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等。

(六)情况报告的落款及日期

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工作的情况报告,需要写明落款及日期。位置在正文后第三、第四行处,分两行写。署名要写全称或规范简称。联合行文的要依次写出单位的名称。有的姓名前面还要加上职务。

如果是向会议所作的专题工作报告,由于在专题工作报告的签注部分已经写明了日期和报告人,则在此省略该项。

写作情况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1、对内容集中、单一的报告,要突出重点,抓住事物本质的、关键性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反映清况,即或汇报工作的进程情况,或反映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提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论何种内容,都要抓住倾向性、动向性、关键性的问题,不能为写情况而写J清况。

2、在陈述情况时,既要把清况和问题讲清楚,把事清的经过、原委、结果、性质写明白,又要抓住工作情况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不要面面俱到。要注意由特殊到一般,揭示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正确处理好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主从关系、正反关系、纵横关系。在陈述清况的过程中,一般要交代八个“什么”,即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物、什么事清、什么原因、什么结果、什么问题、什么意见等。提高报告的信息价值,发挥报告的资政作用。

3、在写作情况报告时,必须明确写作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反映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认识矛盾,解决矛盾,如,建议报告的重点是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因此,要写得具体、明确、简要,尤其要注意提出意见、建议的角度、方式、语气。

4、要理顺报告的思路和结构,无论是纵深式结构还是横式结构,都要脉络清晰,层次分明。例如,情况报告如果是纵深式结构,就一定要陈述工作的进程。否则上级机关看不清工作的发展情况。但陈述情况时,一定要所阐述的问题长,过程短。为此,一定要抓住关键性的问题,如,成绩大,大到什么程度;成绩差,差到什么程度;有问题,是什么问题,具体表现在哪里;今后怎么办,要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这些都是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要具体写。至于成绩取得的过程,问题产生、发展的过程,一般不写,可以做一概括性的交代。

5、情况报告写作要及时,以便上级机关或有关机关和领导尽快了解重大、特殊、突发的新清况。国务院明确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送有关上级机关和部门。对特别重大的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于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还要及时续报。如果有意谎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情况报告范文(一)

一、旱情与灾情

我校有学生432人,教职工24名,自受旱灾以来,由于原自来水枯竭,加之附近水源缺乏,只得临时接用我镇xx片区饮水工程未经处理过的自来水。

二、面对灾情,经学校研究决定,目前采取的抗旱措施为:

(1)学生自带饮水。(要求所带饮水为高温加热冷却后方可饮用)

(2)教师饮用水来源:购买矿泉水。其他生活用水仍使用xx片区饮水工程未经处理过的自来水。

(3)做好师生教育工作,利用每天课间操时间教育师生节约用水,提高抗旱、节水、防火意识,确保校园稳定。

三、灾情恶化后的打算。

面对灾情的进一步恶化,我校师生的饮用水已经只能靠到外地买或到有水源的地方拉水来维持,其他生活用水仍使用xx片区饮水工程未经处理过的自来水。因此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以下建议,以便及时解决我校师生饮水难题为谢:

(1)提供蓄水工具。

(2)提供拉水费用。

(3)建议水务所及时对我镇xx片区饮水工程“xx水库”的水源进行净化处理,同时接通我校师生饮用水管道。

XX年4月9日

情况报告范文(二)

一、为了更好贯彻XXX关于考核工作的安排,做好20**年度考核工作,我厂召开会议,对本厂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本厂实际做了安排。在厂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了由厂领导及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厂考核组,按规定对全厂各类人员进行了考核。

三、20**年度考核结果及有关情况说明

(二)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人员115人四、关于我厂处级干部考核情况:经局考核组对我厂处级干部考核评定,**同志考核为优秀,其他4位处级干部考核为合格。

第8篇: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部落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9篇: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第二条受理广告举报工作应坚持保密的原则并对受理的举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第三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广告举报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受理广告举报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及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广告举报受理工作,调查处理或者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举报和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

第六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处理本地和调查处理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

第七条涉及省际间有争议的举报,应报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省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举报,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或建议举报人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广告,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一)损坏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广告;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广告;

(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

(四)内容虚假的广告;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广告。

第十条下列内容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

(二)无法调查核实的匿名举报;

(三)举报事实不清又无法查证的;

(四)广告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对同一地区内的同一广告举报案件进行了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第十一条广告举报类型包括:来电、来信、来人、传真、互联网,以及由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移交的举报等方式。为保证广告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一般应采用来人和书面信函的形式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举报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涉嫌违法广告的基本事实和举报理由;

(二)有涉嫌违法广告的媒介、版面、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三)有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资料或相关复印件;

(四)有涉嫌违法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电话、地址、邮编、网址等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在对举报线索的主体、事实、行为、证据、性质和受理权限做出初审判断后,做如下处理;

(一)属需补证受理的,应退回举报材料;

(二)属不予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属不在管辖范围的,转相关部门处理;

(四)属重大典型举报线索的,报领导批示后办理;

(五)属一般举报线索的,视情留处或转办。第十四条属于重大举报案件,应附上有关材料及时报分管局长或领导批示,并按指示内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举报案件:

(一)已经影响到市场秩序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有影响的涉外(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

(三)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国家工商总局、省局领导批办有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广告;

(五)严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并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的;

(六)利用广告损害竞争对手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的;

(七)对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进行歧视,侵犯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民族习俗情节较恶劣的;

(八)损害国家民族尊严的;

(九)宣传反动、、迷信、荒诞内容的;

(十)伪劣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虚假广告已造成千亩以上农民绝产绝收的广告;以及因种禽、种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虚假广告,造成农民损失达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的广告。

第十五条收到广告举报后的转办、查处,应按下列时间办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在管辖权限内的举报,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转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的应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逐级在十个工作日内转出;

(三)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根据书面举报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违法广告,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立案查处;

(五)对调查核实六个月仍难以认定的举报,应当书面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需查处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广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反映异地广告主、广告者在本地进行违法广告活动的举报,可以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委托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核实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调查、核实清楚所委托的事项,函复原发文机关。发出委托函一个月后仍未收到复函的,原发文机关可以请求广告主所在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举报案件处理的情况或结果,应按下列要求报送上级机关:

(一)对上级机关转办的重大举报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处理情况,结案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二)对上级工商机关转办的一般举报案件应当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作出书面答复;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做具体要求的,结案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报送处理情况;

(三)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上级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未处理完结或未予答复和报送处理情况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发出催办、督办通知,并在办理记录中予以登记。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广告举报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告知举报当事人,无法联系的,应当注明原因。(一)广告举报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广告举报受理机构对需补证方可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需补证的事项;

(三)广告举报受理机构将广告举报信函、信息转出时,告知举报当事人转出的去向;

(四)有权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转办函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举报当事人是否决定受理;(五)查处举报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六)对涉及侵害举报人民事权益的违法广告,查处举报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做出处理后,可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广告举报案件的结案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属不予受理范围的,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完毕后视为结案;

(二)需补证后方可受理的,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完毕后视为结案;

(三)属申(投)诉的,转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申诉举报中心后视为结案;

(四)需转其它相关部门处理的,转出后视为结案;

(五)转下级机关处理的,转出后视为结案(要求下级答复或报送处理情况的,应将答复意见填写在处理结果栏目中);

(六)自查自办的举报案件,以处理结果作为结案的条件;

(七)符合第十五条第(五)项条件的,查处单位应以写出书面报告作为结案的条件;

(八)符合结案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广告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应将处理结果书面转告转办单位;

(二)对需告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转告;

(三)构成犯罪行为的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广告举报受理机构对不属于举报范围的情况反映、工作建议等材料,可作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或收集、整理成有关资料上报;

(五)广告举报受理机构要作好登记统计和分析工作,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可编写成案例、简报进行交流,或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以扩大教育面;

(六)广告举报查处单位应将案卷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装订归档,一般档案保存一年以上,典型重大案件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违法广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依法行政。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内容,如遇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