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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核污水的措施精选(九篇)

处理核污水的措施

第1篇:处理核污水的措施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 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 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 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 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 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 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 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 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 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 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 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 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 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 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2篇:处理核污水的措施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工作会议和市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分析总结前阶段工作,对下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以更强的信心、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全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意识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在当前节能减排大形势下,要加快发展必须腾出环境容量,没有足够的环境容量,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审批将会受到限制,加快发展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各镇、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把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与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来对待,确保所建污水处理厂尽快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环境支持和保障。

(二)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体现执政能力的有效载体。污水处理设施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省委、市委对我区污染减排、生态建设目标责任书的重要考核内容。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我们应尽职责,是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直接体现。我区2008年建成8个污水处理厂后,阶段性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经过两年的管理运行,仍然普遍存在运行负荷偏低,管网建设不快等问题。因此,我们要清醒认识当前的严峻形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提高各个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水平,否则就会严重影响政府形象。

(三)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优化人居环境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诉求越来越强烈。在加快经济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解决好污水处理问题,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就得不到保障,生活就无法幸福安康,社会就不会和谐稳定。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实现达标排放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期盼,是一项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公益事业、民生工程。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切实抓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个环节

污水处理厂建设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责任重于泰山。各镇、各部门一定要明确目标任务,全力推进。具体目标:一是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管网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全区管网建成比例达到90%以上;二是力争全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75%;三是到明年年底前,全区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做到出水达标达100%;四是明年3月份之前,各镇老镇区生活污水截污管网建设必须全面启动,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截污率达到80%。具体要抓好以下项主要工作:

(一)扎实推进管网建设。一是要启动并完成生活污水截污管网建设。由于老镇区的管网建设涉及道路开挖等因素,推进难度比较大,目前老镇区生活污水截污管网还没正式启动。因此,各镇要把老镇区截污管网建设作为重点,尽快制定出老镇区生活污水的接入方案,抓紧实施,确保在2011年底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到达60%以上。同时,各镇加强对原有污水管网破、裂、断等现象进行全面排查,防止出现雨污合流和污水渗漏现象,以确保管网的正常使用。二是要合理安排主、支干管建设。对于还未完成主干管网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推进主干管网的建设;对已完成主干管网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推进支线管网和毛细管网的建设,尽可能地接通纳污区域内的所有用户,不断提高纳管生活污水量,尽快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对生活污水纳管水量远低于设计水平的镇要将有条件的中心村和行政村生活污水就近接入截污管网,做到应纳尽纳。

(二)努力实现达标排放。一是要狠抓“一厂一策”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好省环科院专家的作用,继续不折不扣推进“一厂一策”整治工作,定期开展督查,积极做好技术报务工作。各厂要根据各自整治的实际情况,如实对照整改方案,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设备配备,优化工艺流程,按照企业规模严格配备专员人员,强化员工培训,提高职工技能,为污水处理厂的持续稳定达标运行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要加大联合监管。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实现监管工作常态化,同时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出水排放情况的监督力度。

(三)切实加强收费管理。一是要强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各镇要省政府最新污水费征收文件,明确生活污水0.5元/吨,工业污水1.8元/吨,重度污染企业2.2元/吨的收费标准,并将企业自备水纳入污水费征收范围,做到标准统一、应收尽收。严格执行高污染、高能耗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并从严从高收取,以确保污水费得征收到位。二是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资金的筹措力度。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多方筹措、加大投入,强化污水处理资金的科学支出,将污水处理费与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挂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落实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机制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镇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主要责任,把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放到重要的位置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污水厂抓好具体实施。同时,要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把素质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优秀干部、精兵强将充实到这项工作中去。

(二)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污水处理厂整改工作和管网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在于各镇是否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

(三)要进一步创新机制。一是建立“三员环保制度”,即重点企业内部设专职环保管理员,基层政府设兼职环保协管员,聘请人大、政协委员担任环保监督员,三方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起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系统的队伍;二是积极探索筹资机制,多措并举筹集建设资金,继续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注重管网项目包装,积极向上争取政策,不断优化完善污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多方筹措建设资金;三是不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持证上岗、轮换培训、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此来不断提升企业自生的运行管理水平。四是建立管网检修机制,各镇要成立专门的管网检修队伍,定期对全镇范围内的污水管网经行排查,同时建立群众监督反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以确保管网的正常使用。

第3篇:处理核污水的措施范文

今天,市委、市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暨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下称“两考”),进一步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这次会议,市委林少春书记、市政府魏宏广市长亲自出席了今天的会议。等一下,宏广市长将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签订考核工作责任书,少春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在,我先讲两点意见。

一、20xx年“两考”工作情况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保护水资源为重点,坚持污染预防,注重环境监管,强化生态保护,推进污染减排,全市环保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水平,局部还有所改善,为建设“和谐阳江”、“绿色阳江”提供了坚实的环境保障。在20xx年度全省环保责任考核中,我市考核总分达到86.79分,连续第五年获得优秀等级(全省仅有珠海、阳江、潮州三个市)。在20xx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中,cod、so2排放量为2.29、2.01万吨,完成了省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是全省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的9个地级市之一,受到上级的表扬。具体表现在“七个加强”: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两考”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两考”工作,制定了《阳江市20xx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方案》、《阳江市“十一五”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关于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两考”工作的领导;健全两考监督管理制度,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的督查小组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专门召开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市委主要领导讲话,市政府主要领导签订责任书,会议进一步明确责任考核方案,细化量化考核指标,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全市健全了“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人人参与,统一监管”的管理体制和“制定规划,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运行机制,促进了全市两考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还多次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有力地推进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

(二)加强环保规划,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环境规划是环保工作龙头,是有序发展的保障。一是编制完成了《阳江市环境保护规划(20xx-2020)》和《阳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并将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进展顺利,进一步细化了阳江市环保规划提出的分区控制要求。二是在制定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大政方针时,将环保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做到统筹兼顾。三是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大力开展电镀、皮革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做到合理布局。目前,全市共有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园区、中山石岐(高新区)产业转移园区等4个产业转移园区和江城埠场电镀定点基地通过省环保局的审批,成为全省获批产业转移园区最多的地级市。

(三)加强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治污保洁民心工程。大力推进“江、湖、厂、场、中心”五大重点工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加快城市环境综合设施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污染问题,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为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继续推进漠阳江(春城-江城)综合整治工程。在上级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清淤、清障、截污、治污、绿化、美化及建设污水处理厂等措施进行整治,有效改善了漠阳江水质。我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河段水质达标。二是严格保护东湖水库、大河水库、连环水库等4个水源涵养区,大力整治市区河系及鸳鸯湖。三是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市第一净水厂扩建工程进展顺利,阳东县城、阳西县城、海陵区闸坡生活污水处理厂都相继启动,随着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对改善和保护漠阳江水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四是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市奕垌垃圾填埋场二期、阳春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等一批项目已先后动工建设。五是健全医疗废物收集、焚烧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了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系统,确保全市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解决了我市医疗废物的污染问题。

(四)加强环保执法,全面开展环保整治行动。一是严格环保准入,从源头防止污染产生。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把好新建项目的审批关和验收关,控制污染型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漠阳 江上游、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上马。二是促进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分别达91%和90%。各工业园区内的排污单位基本都按环保要求进行排污申报并依法缴交排污费、领取排污许可证,做到依法排污。三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污染源长效管理。推进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整治污染源排放口及安装在线监控设施,责令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限期治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四是以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威胁漠阳江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隐患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等三方面为重点,大力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据统计,一年来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共出动7000多人次,检查各类工业园区8个、集中式饮用水源4处、各类污染企业2100多家,涉及造纸、钢铁、电镀、水泥等8个行业,立案查处违法排污企业127家,罚没金额100多万元,关停企业59家,限期治理43家,限期整改400多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五)加强生态保护,全面建设“绿色阳江”。一是以保护漠阳江饮用水源为重点,加强水资源保护。组织省人大代表对漠阳江水资源保护进行专题视察,对漠阳江上游的水污染企业特别是钢铁、造纸等行业进行了全面整治,坚决打击违法排放废水行为,确保漠阳江母亲河碧水长流。二是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开展生态示范村(镇、场、园)创建,切实抓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和化肥、农药等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农业污水污物排放,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切实改善乡镇和农村的环境质量。据统计,全市创建各级生态示范村74个,其中省级生态示范村24个。通过开展生态示范村(镇、场、园)创建活动,全面推进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六)加强污染减排,全面实现总量控制目标。一是领导责任到位。为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印发了《阳江市“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关于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阳江市“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并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了责任书,将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市环保局还专门成立了总量办,充实了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责,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二是减排措施到位。积极落实三大减排措施,实现污染减排。以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大力削减污染存量,实现工程减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结构减排;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督促重点源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和设施,实现管理减排。通过污染减排工作,为全市经济发展腾出了环境容量。

(七)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保机构建设,设立了环境监测、监察、信息、技术、宣教、固废、核应急与辐射等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经费都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了人员经费来源。为提高环境监测能力,我市坚持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加大监测投入,购置环境监测用车和一批先进监测仪器设备等,各县(市)监测站也加强了能力建设,全面开展常规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监测网络。建成环保局域网、环保互联网网站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现了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环境管理等信息共享。同时,按照“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会管理”的要求,加强了队伍的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我市“两考”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污染减排形势相当严峻。省下达我市20xx年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为2.11万吨,比20xx年增加1千吨;化学需氧量2.29万吨,与20xx年持平。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城镇人口的快速发展,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的新增量大幅增加,给减排工作带来沉重压力。同时,我市污染减排缺乏重大项目,没有有效的减排规模,污染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二是环保监管能力差。环境监管能力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尤其县级监管能力薄弱;三是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生活污水处理率较低。阳东县城、阳西县城和海陵区闸坡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四是国控重点源在线监控工作进展缓慢。 全市4家国控重点源中虽有3家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但未能实现与省联网;五是污染减排机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个别地区和部门领导仍存在“重经济发展、轻保护环境”的发展理念,部分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部分企业偷排漏排等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二、20xx年“两考”工作意见

污染减排是国家的大政方针。省政府颁布的污染减排考核办法规定,对没有完成污染减排的地区,省政府将采取暂停建设项审批,撤销省授予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等六大措施加以惩处。这样严厉的措施是以往环保责任考核所没有的。新颁布的《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也把“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省的部署,我省从20xx年起正式实施污染减排责任考核办法,进行中期和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和问责制,并在媒体公布各地污染减排情况。由此可见,国家和省对污染减排工作是高度重视的,污染减排是极端重要的。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全面落实环保责任考核制度,认真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阳江市20xx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方案》、《阳江市“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方案》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签订的环境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核心,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严格环保准入,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全市环保责任考核任务顺利完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重点要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努力削减污染负荷。一是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责任考核。各地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阳江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建立污染物总量控制问责制度。二是严格环保准入,控制污染物增量。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和“三同时”验收关,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无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市第一净水厂扩建工程、阳东县、阳西县城污水处理厂须于今年底建成并进水试运行。四是加大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和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力度。市第一净水厂、阳春市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阳春市宏大钢铁有限公司、阳春市新春潭水泥有限公司金同水泥厂等4家国控重点源须在20xx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与省环保局联网并通过国家环保部验收。五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达标的,应予以关闭。加强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和污染减排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浓度、总量达标排放。

(二)加快污染综合治理,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继续推进治污保洁工程,强化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一是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依法取缔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依法整治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二是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要强化在用车排气的定期检测、道路抽检,整治钢铁、水泥等行业的颗粒物污染,强化城市建设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监管。三是以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为重点,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此外,加快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改造。

第4篇:处理核污水的措施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资源、维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和主攻方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有力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减排目标和适用范围

(一)减排目标。依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584吨、2252吨和190吨以内,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分别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74%和48.9%截至2009年,县化学需氧量累计削减4053.4吨,今年至少完成削减442吨,其中南城污水生活污水处置厂完成削减180吨;2009年氨氮排放总量为179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90吨以内;二氧化硫累计削减2858.2吨,已提前完成减排目标任务。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县化学需氧量削减量缺乏以支持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情况下。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经济发展与污染减排相协调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相协调。对各乡镇、有关行业和相关企业采取有区别的处置方式,确保全县和完成减排目标难度大的重点企业完成目标,最大水平地降低紧急调控措施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既要保证减排目标的完成,又要考虑经济发展。预案的启动和紧急调控措施的实施,要在认真进行减排形势分析的基础上,严格依照规定的顺序进行。

(二)坚持挖掘调控项目措施有效可行的原则。挖掘备足补充调控减排项目。足以弥补计划减排量。

(三)坚持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强化日常督查。确保按期投入稳定运行,形成计划减排量。对已运行的减排项目,重点是城镇污水处置厂、脱硫设施、减排量大的工业治理项目等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核查,保证投运率和处理率,确保稳定运行,达到减排量。加大责令立即整改和处罚力度,将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四)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启动的原则。要对年度减排计划项目进行月调度。对减排形势及时客观分析评估,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及时预警。形势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要及时分阶段启动紧急调控措施。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其组成机构、人员和主要职责如下。污染减排预案实施的组织系统由预警调控指挥部和日常监管部门组成。

(一)指挥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安排布置全县污染减排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李宏斌任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水务局、县规建局、县城管办、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公安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县委宣传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日常监管部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预警调控工作方案;分析预测污染减排形势和目标完成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时间、等级、范围以及终止预案的意见;具体组织协调预警调控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任务;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监督预案执行情况;掌握并向领导小组演讲预案实施后各阶段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向上级部门汇报有关情况;负责信息和宣传工作;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

依照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工作。

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染减排方面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的监察、督办以及责令整改工作,县环保局:为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染减排工作负责部门。负责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减排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加强对中央投资乡村生活污水处置厂、垃圾填埋场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统筹调度中低硫煤炭生产。县经商局:负责制订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分解落实;对耗能、效益低的企业实施限产;完成全县20%重点工业污染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演讲》中工业工程项目验收相关工作;全力调控全县煤耗量和电力与非电所占比例。

督促南城生活污水处置厂实际处置能力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5%全面完成县本级180吨的生活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县水务局:负责县城生活污水处置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依照《减排责任书》要求。

县规建局:对乡村建设发展中涉及的环保基础设施要加大规划建设实施力度。

督促运行业主确保垃圾渗滤液处理达到规定的要求和国家排放规范。县城管办:负责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验收工作;加强对县城生活垃圾处置厂运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减排预案实施专项经费。

县统计局:负责与减排核查、核算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分析、预测和提供工作;提新行业(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在全县GDP中的比重;适度控制乡村非农业人口增长率。

县公安局:会同县统计局做好非农业人口统计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置费的调整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吊销淘汰落后产能和依法关停企业营业执照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污染减排专项监察和责任追究工作;会同县委县政府目标督查办、县环保局对各部门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纳入各部门目标绩效管理;会同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对各部门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负责对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导、信息和媒体曝光的领导组织工作。

五、应急预警机制

(一)定期预测分析。县环保局对减排计划项目进行月调度、月核查、月核算。

(二)日常监察预警。加强对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采取奖励措施。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的部门及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预警调控方案实施等级

分别为一级、二级,预案实施等级分为两级。二级于一级,实施等级、视情况启动和控制。

(一)一级预警调控方案。局部部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企业实施一级预案。

上半年减排措施落实滞后,1.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按计划时限应稳定投入运行或关停项目执行率低于80%

依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2.根据第三季度减排核算及形势分析。增量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投运率低,3.在国家、省、市或县环境维护主管部门核查中被发现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达不到计划处理负荷,影响我县稳定减排效果,未实现计划减排量或将会被扣罚监测与监察系数的

4.上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50%

(二)二级预警调控方案。局部部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企业实施二级预案。

上半年减排措施落实严重滞后,1.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按计划时限应稳定投入运行或关停项目执行率低于70%

依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2.根据第三季度减排核算及形势分析。增量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投运率和处置负荷低的情况严重,3.在国家、省、市或县环境维护主管部门核查中被发现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时间较长。严重影响我县稳定减排效果,计划减排量实现差别较大或将会被扣罚监测与监察系数的

4.上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40%

七、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措施

(一)一级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措施。立即启动补充调控治理项目。补足相差的减排量;从严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造纸、化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医药制造等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的以及电力等二氧化硫排放量大的行业和局部重点企业限产;当年拟竣工投产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局部投产或停止投产;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措施,石灰石和石膏脱硫电力机组优先满负荷安排发电量,循环流化床脱硫电力机组限制或停止发电。

(二)二级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措施。启动“区域限批”停止审批该区域、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造纸、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单位产品化学需氧量排放负荷的企业和电力等行业二氧化硫排放负荷的企业责令停产;当年拟竣工投产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停止投产;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发电调度措施实施力度。

八、应急响应顺序

(一)预警调控方案启动。10月15日前。县政府启动预案。

(二)预警调控方案实施。县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召开会议。明确措施任务,讨论并确定污染减排预警调控措施;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要加强督查,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污染减排预警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预警调控方案终止。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视预案实施情况。提出终止时间建议,由县政府或污染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指挥部批准并下达终止决定。

九、保证措施

(一)强化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县政府或污染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指挥部决定的措施落实到位。

第5篇:处理核污水的措施范文

年,我市计划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756.77吨以内,比年的2938.37吨下降.40%;计划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628.03吨以内,比年的3705.02吨下降2.39%;计划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763.94吨以内,比年的2784.53吨下降0.74%;计划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8260.77吨以内,比年828.吨下降0.25%。

前8个月,列入今年我市污染减排的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不正常,脱氮除磷升级改造工程尚未实施;污水处理厂灾后重建工程建设明显滞后,没有达到年度计划进度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减排项目刚刚起步;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尚未开展;全市污染物减排项目数量严重不足,污染减排任务欠账严重。

随着我市水泥、有色金属等主要耗能行业产量、城镇人口数、畜禽养殖数量和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全市4项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将进一步增加,污染减排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后4个月,既要消化前8个月的欠账,又要完成当期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重大意义,切实统一思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全年减排目标任务。

二、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工作重点

(一)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抓紧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及运营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发挥减排效益,抓紧实施脱氮除磷升级改造工程,年2月3日前实现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8-2002)一级B要求。确保污水处理厂2月底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同时,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市发展改革委要争取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所需中央预算内资金尽快到位;市建设局要做好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测和监管。今年0月份,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联合督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建设进度滞后、运行不稳定的减排项目所属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在2月底前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二)加快实施畜禽养殖业减排。全市纳入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范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共8家。“十二五”期间,至少需要65家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才能完成减排任务。按照减排计划,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2月底前完成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项目建设任务,达到国家减排核查要求。市农牧局要抓紧搞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划。

(三)努力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务必在2月底前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资质委托和环保标志核发及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机动车辆注销牌照证明、报废拆解数量证明和环保标志作废证明等国家机动车减排核查核算所需材料,为机动车减排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完成今年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配合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重点工业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将污染减排预警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对长期超标的企业和重点项目实施限期治理和挂牌督办,对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治或直接关停。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重点工业减排项目环保设施和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特别要加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察力度,确保发挥减排效益。切实加快污水处理厂重建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严防已关停的造纸、淀粉、铁合金等高污染企业重新开工生产。

三、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基本方式

(一)预警监控范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年上半年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86号)确定的年第一批预警监控项目、整改目标及要求,涉及我市2户企业。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甘政发〔〕89号)确定的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任务、报废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不达标城镇污水处理厂限期改造任务等。

(二)预警警示分类

.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预警警示方式。对建设进展缓慢、已建成但运行不正常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对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行黄色预警警示;对已实行黄色预警警示但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橙色预警;对已实行橙色预警警示仍然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行红色预警警示。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任务预警方式。自9月份开始,对不能完成月度减排任务的,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对连续2个月超月度监控指标的,实行黄色预警警示;对连续3个月超月度监控指标的,实行橙色预警警示;到2月底仍完不成年度监控指标的,实行红色预警警示。

3.报废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预警警示方式。自9月份开始,未启动实施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委托和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任务的,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到2月底未全面完成上述任务的,实行黄色预警警示。

4.不达标城镇污水处理厂限期改造任务预警警示方式。自9月份开始,对月底未启动实施不达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升级改造建设任务的,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到2月底未开工建设的,实行黄色预警警示。

(三)实施分类惩处措施

根据预警警示级别,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受警示项目所属单位和所在县区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受双重预警警示的县区,按较高级别警示并采取相应惩处措施。

.蓝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由所在县区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结束后,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向市环保局报送整改报告,经市政府检查确认后,解除蓝色预警。

2.黄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项目所属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项目所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各县区政府须在警示后5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对警示项目进行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结束后,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向市环保局、市监察局报送整改报告,提出解除预警申请,经市政府上报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确认后,解除黄色预警警示。

3.橙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各县区政府须在警示后5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项目所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对警示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停止项目所在县区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公益性项目以外所有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并进行行政问责。

4.红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除采取橙色预警警示惩处措施外,对项目所在县区所有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四、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预警监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建立健全专门的工作机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预警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逐个企业抓推进,逐个项目抓落实,确保预警监控措施取得实效。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项目所属单位要针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抓紧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要求,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要切实加快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成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任务、报废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按期完成。

(三)强化调度分析。按照“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的总体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在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预警监控的污染减排项目和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加强调度和形势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6篇:处理核污水的措施范文

一、高度统一思想,切实抓好污染减排工作

会后,请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将会议精神,立即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怎么认识这项工作,市长刚才讲话,已经站的很高,看得很远,这里我强调几个方面的事情。第一,要注意“”和“十二五”的不同。刚才,在参观现场时谈到,“”减排工作,我们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十二五”时期,特别是今年开局之年,一年之隔、区别很大。“”的基数很低,以COD为例,“”的基数才2万多吨,这是在没有进行污染源普查,上级给的基数,因此减排的压力是较轻的。当时减排措施很少,以上马污水处理厂为重要减排工程措施。在这几年我们全面完成了减排任务,市里面没有给县市区分具体的减排任务。但是到了“十二五”,减排指标增加了氮氧化物和氨氮两项。另外整个基数大幅攀升,经过、、年污染源普查,把我们污染物的总量基数大幅度提升。COD从2万多吨提高到11万吨,减排任务骤然加大,而且考核更严格。在“”期间,国家考虑到安徽的实际,环保部给安徽的减排任务是打了折扣的,“十二五”期间将和全国拉平,省里把任务分到市,市里要把任务再分到县市区。因此,现在的任务更重,考核更加严格,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形势。第二,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各个县市区减排任务、存在的问题,要抓的重点工作,汇总成一张明白纸,分别印发给各县市区,请大家认真地分析,强化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形势实际上是非常严峻的,如果我们不紧紧抓好,不加大力度抓好,今年减排任务的完成就会有问题,这是县市区给党委汇报时要注意和强调的。第三,减排和节能一样,是为数不多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省政府考核的意见已经明确,在四项减排指标里面,只要有两项指标没有完成,或者作为以市为单位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以县市区为单位出现较大环保事件,将实行“一票否决制”,然后要进行问责,并视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还有其他问责的措施。第四,环保部门对没有能完成减排任务或者完成减排任务有突出问题的,可以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这是环保部门可以行使的硬约束、硬措施。省里发现的、市里发现的,或者环保部发现的,可以对点上的企业、对面上的市及县市区都可以采取这些措施。因此,减排和节能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硬举措、硬任务、硬约束,既要完成今年的减排任务,还要抓紧准备完成明年的任务,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减排任务

减排责任书和今年的任务都已分解,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于市长要求,统筹兼顾,强化责任,加强协调,确保完成任务。

(一)要狠抓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今年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加强督查、调度,狠抓重点减排项目、重点工程的实施,全力组织推进。抓什么重点?倪发科副省长在月日的会上,概括和强调了“四厂(场)一车”,刚才,于市长对抓重点工作也进行了强调。一是污水处理厂。运营方面,阜阳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达9万多吨污水,今年要确保达到10万吨以上。颍上、临泉和阜南县污水处理厂要提高污水处理率。建设方面,今年列入省里对市县考核的,有阜阳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项目,要确保今年9月份开工,年底建成;临泉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项目,也是月开工,年底完成。还有颍上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另外还有泉北污水处理厂,10月份手续要完备,管网要开工。年底前开工的,时间要往前赶,不然,明年来不及。同时,所有污水处理厂的二期要抓紧时间上,乡镇的污水处理厂要抓紧申报。按照规定,“十二五”期间,每个县市要建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三个区每个区每两年要建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现在不抓紧申报的话,后面就会存在问题。二是规模养殖厂。责任单位是市、县畜牧局或农委,要把项目扎扎实实落实。三是电厂。全市700多万吨的燃煤,华润电厂用了一大半,今年在中能化工、昊源化工脱硫设施运行比较良好基础上,现在全市上半年二氧化硫减排指标不降反升,主要因为华润电厂发电量增加15%,燃煤含硫率提高13%,环评的要求是0.4,现在大概0.6,还有脱硝任务,除了淘汰黄标车外,完成全市减排任务的关键在华润电厂,要借鉴其他电厂的措施和经验,加快建设脱硝工程,希望不要有侥幸心理,不要等待观望,专题研究,认真落实。四是化工厂、造纸厂等高耗能的污染大户。五是黄标车。这是氮氧化物一个减排重要措施,也是我们很焦虑的一个问题。上半年净增7万多台车辆,却只淘汰了7000多辆,而一辆淘汰的黄标车抵上好几辆绿标车。要从统计、监测、检测、报废、销号报废、拆解等方面,把一整套工作和完整的制度建立起来,真正使这项工作成为减排的重要措施。

(二)要做好污染减排基础工作。减排工作要抓好两件事,一是把该做的减排工作做好,二是把相关数据、资料搞完整,符合减排核查的要求。如果我们仅仅把该干的工作做完了,没有数据、资料支撑,国家环保部是不予认定的。所以这两项工作都要做。包括完成较好的农业规模养殖污染治理,也存在数据不全的问题;黄标车淘汰过程中,虽然把它销号了,但是车辆报废等相关资料不全,制度不建立,也不予认定。因此,请大家把这两项工作做好。在技术工作里面和数据工作里面,我提醒大家两点:一方面数据一定要真实。不能因为人为因素,报了一些虚数,使我们本来可以完成的减排任务,变成不能完成。另一方面不能因为我们的工作不扎实,数据资料不完整,导致我们完成的减排任务不被认可。数据的真实问题牵涉到统计部门,县市区统计局跟这项工作有很大关系。第一个要注意是畜禽养殖。举个例子,省环保厅在一个通报这样讲,在污染源普查中,出现某些市上报的规模化养殖场的数量高于实际的数量。督查中,特别提醒各市在2011年规模化畜禽养殖量上要慎重把关,防止出现畜禽养殖虚假增量,导致污染减排任务无法完成。第二个要注意的是燃煤。燃煤华润电厂占了一半,剩下一半是社会的,主要在有关企业,要注意不能只有燃煤数,没有GDP的数,导致我们燃煤总量数据虚高。请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把好关,企业报来得数据既关系节能,又关系减排。第三个要注意的是人口数。我市今年上半年的COD、氨氮减排,本来是我们的强项,但在COD、氨氮的核算当中,可能因为城镇人口数的增加,带来问题。“十二五”的核算与“”不一样。去年认定减排时,人口统计量是阜城加上县城人口数。今年的核算,还要加上集镇人口,用的数据是2006—年四年的城镇化率,刚才我讲,阜阳5.75高居全省水平,这就造成新的问题。在计算中,把这四种减排数据增量,先换算成一个数,从减排量的绝对数中先把它减掉,再减我们的存量。在调度会上也发现这个问题,减排是先减去增量,再减去存量。因此,务必把好这几个数据的关口,把关第一位的还是基础数据,一定要搞准,数据问题不解决,我们花了很大气力完成的减排任务也不被认可。重庆前年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请环保局到国家统计局把人口数据找回来,才把相关减排数据找平。

(三)要进一步加强环评和源头管理工作。现在我们经济发展遇到了环保、节能以及土地等制约瓶颈。环保瓶颈告诉我们,环境容量是有限的,要求我们尽力节省,于市长刚才也强调,一定处理好发展和减排的关系。怎么解决环保瓶颈?第一,这要倒逼我们进行结构调整,坚决淘汰高耗能、高耗物、高耗水的产业。在招商引资方面,一定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氮肥、煤电、钢铁、水泥等项目,按照环境容量来讲,少引进一个重污染项目,就可以多引进其他很多个项目。想发展,要算好环境总量的帐,把有限的总量指标充分利用好,因此,要做好招商选资。第二,环评等审批同意的项目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今天会议,减排重点企业代表也来了,你们的社会责任就是在发展的同时,不能给周边环境带来环境污染,如华润电厂的燃煤含硫率超过环评要求,环保部门就可能采取硬措施,既可能要停产整改,后面的扩能扩产还会限批。因此,脱销设施一定要上,脱硫设施中烟道旁路封闭,在环保部核查时,可提高5个点。省里会议也要求,严控发电量和燃煤入炉硫份,加快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关于严控发电量的问题,要处理好发展和减排的关系,不能仅仅为了减排就不要发展了,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运营发电的同时,一定要控制燃煤的硫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必须跟上去,这是没有商量余地的。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7篇:处理核污水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水环境;容量计算;整治措施

水环境容量指设定河段满足一定水质量要求的,天然消纳某种污染物的能力。水环境容量包括稀释容量和自净容量[1]。水环境容量是制定地方性、专业性水域排放标准的依据之一,环境管理部门还利用它确定在固定水域到底允许排入多少污染物。水环境容量与水量和自净能力有关。水环境容量是一种资源,它也应该和使用功能无关。使用功能是人为的设定,功能区的设定和水环境容量分配有关,与水环境容量计算无关。这样就可以使用统一的水质标准计算水环境容量,既方便比较,又坚持了公平和公正性,也避免了有水资源而无水环境容量(水质标准为I类和II类的水体)的矛盾现象。设定功能引起的水环境容量的改变是对资源的重新分配。低功能区的高环境容量,所多利用的环境容量等于高功能区环境容量的减少。

1 水环境容量计算模型及参数确定

1.1 稀释容量

M1=Q1j(Ci-Ci0)/100

式中:M1为污染物i的环境稀释容量,万吨/年;Q1j为j段控制单元自产水资源量,亿吨/年;Ci为污染物的环境标准值,CODⅡ、III、IV级标准值分别为15mg/L、20mg/L和30mg/L;NH3-NⅡ、III、IV级标准值分别为0.5mg/L、1.0mg/L和1.5mg/L;Ci0为污染物i的环境背景值,一般COD取10mg/L,NH3-N取0.15mg/L。

1.2 自净容量

M2=0.5?浊M1[1-exp(-KiXj/Uj)]

式中:M2为污染物i的水环境自净容量,万吨/年;η为j段控制单元内自净容量的利用率,取80%;Ki为污染物i的综合降解系数,KCOD取0.25/d KNH■-N 0.15/d;Xj为控制河段的河长,km;Uj为控制河段的流速,km/d[2]。

2 计算结果

根据对相关河流水环境容量的核算,江都区水体环境中COD容量为8482.5吨,NH3-N为597.9吨。江都区水环境容量总量的核算结果见表1。

表1 江都区水环境容量总量核算结果

根据江都区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结合江都区环境统计资料水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江都区环境容量的盈亏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江都区环境容量盈亏计算结果

通过江都区环境容量核算的结果如下:(1)水环境中的COD和NH3-N环境容量分别亏损5090.61吨和982.26吨,水污染排放量占环境容量的160%和264.3%;因有众多小河流及清水通道等未纳入水环境容量计算,因此水环境容量偏小。(2)水环境污染排放量仅计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此本研究污染排放总量核算可能偏小。

3 水环境整治措施分析

针对江都区目前的水环境现状,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以改善水质、营造良好的水环境。

3.1 截污减排

重点处理好点源污染,通过园区排查,对全区企业没有治污设施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实现污水达标排放或接污水管网进行深度处理,最大限度的实现污水资源化和截污减排,减少污水排放量[3]。

3.2 建设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实施雨污分流

根据各镇的相关规划,对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已建设的需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将未收集处理的污水提高污水收集率,确保污水集中统一处理,污水不进入河道[4]。

3.3 进行水资源调度,确保水系畅通

俗话说“流水不腐,户枢终蠹”,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乡镇河道的清淤整治工作,将各水体串联起来,形成水网畅通,使水处于流到状态,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改善水环境[5]。

3.4 水生态修复措施

随着江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许多河流,特别是小河流水体功能退化,不能行使应有的环境功能。为使水生态、水环境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应有针对性的开展生态修复。可采取如下措施:(1)河道清淤。河道清淤可以将底泥中的污染物从水域系统中分离,可降低内源污染。(2)生态调水。对无来水,或来水少的河流,通过水利设施的调控引入新鲜水对河道水体进行稀释,改善水环境。对河道进行生态修复。在河道两岸采用植树种草,减少水土流失,增加对地表径流中污染物的吸附吸收。

4 结束语

水环境整治工程改善了水环境,营造了水景观,使河流不再是死水,不再是臭河。计算水环境容量,了解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科学规划水环境整治工程,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张永良,等.环境容量手册[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

[2]司全印,高榕.水环境容量的测算方法[J].水资源保护,2006.

[3]郑司伟.关于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路径分析[J].人民论坛,2011.

[4]卢伯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探索[J].江苏水利,2004.

第8篇:处理核污水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分析;控制措施

Abstract: to study the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operation cost and control measures. Running costs including electricity, labor costs, equipment maintenance maintenance fee, agent fee, sludge ChuZhiFei and other running costs. Combined with example analysis of the cost. And put forward concrete measures of cost control.

Key words: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Operating costs; Analysis;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随着我国水务行业逐步市场化,越来越多的污水处理厂采用了以BOT、TOT模式为代表的特许经营模式建设、运营;或者采用托管运营的模式,由专业化的团队运营污水厂。同时也有一批污水处理厂虽未市场化运作,也逐渐转变成了企业化运行。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运行,使得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者们越来越重视运行成本的控制。现就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进行系统分析,同时找到适当的降低运行成本的方式、方法。

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特点

城镇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可生化性较好,水质相对稳定;水量随每天不同的时段、每年不同的月份有一定波动,但其波动一般有规律可循。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艺已经非常成熟,基本以活性污泥法为核心处理工艺。目前主流工艺为A2/O,氧化沟和SBR工艺等。各种工艺各有特点,设备选择、选型各有不同。成本控制方法要与污水厂的工艺、水质、设备等自身特点向结合。

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构成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是指不考虑折旧、摊销和财务费用的成本,包括:电费、人工成本、设备维护维修费、药剂费、污泥处置费和其它运行成本。

由于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情况和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和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设备选型、当地物价和工资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各厂各项成本存在差异。

现选取三个有代表性的城镇污水厂,对运行成本构成进行分析。

表一污水处理厂一成本构成表

表二污水处理厂二成本构成表

表三污水处理厂三成本构成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电费、人工费、药剂费是运行成本中最大的三项费用。其中电费在运行成本中占的比例约为50%;人工费占得比例约为20%;药剂费占得比例约为10~15%。

3、主要运行成本分析

(1)电费

电费是城镇污水厂运行成本中的一项最大支出,是运行成本控制的重点。曝气设备、泵及推进器、污泥脱水设备在污水厂电耗中所占的比例最大。

以某10万m3/d污水处理厂为例,该厂单方电耗为0.3109kW*h/m3,其中,鼓风机电耗为0.1224kW*h/m3,提升泵、回流泵、剩余泵、推进器电耗为0.082kW*h/m3,污泥脱水单元为0.0216kW*h/m3。

(2)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包括污水处理厂职工的工资、福利、津贴、补助和管理费,以及其他如保洁、绿化保安等辅助人员工资。相近规模、工艺的污水厂人员配置基本相同,在工资水平接近的情况下,人工费用基本相同。

(3)药剂费

药剂费包括各种化学试剂、絮凝剂、消毒费。

污水厂的絮凝剂主要是两种,一是用在污泥脱水系统的聚丙烯酰胺(PAM),一是用在滤池的聚合氯化铝(PAC)。其中用带机脱水时PAM的消耗量比离心脱水的消耗量略低。PAM在药剂费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为50%以上。

城镇污水消毒的方法有:消毒一般选用紫外消毒、液氯、二氧化氯、臭氧、次氯酸钠(成品或现场制备)等方式。以上各种消毒工艺相对比较成熟,均能满足达标要求。但运行成本、安全性、管理难度上相差较大。采用成品次氯酸钠消毒,由于其运行成本较低(0.015元/m3左右)、设备简单、投资省、安全、便于管理等特点越来越为广大运营商所接受。

(4)维护维修费

设备维护维修费主要包括设备保养费、日常维修费用和设备大修费等。维护维修费用的高低与设备状况有直接关系。

(5)污泥处置费

污泥处置费方面,污水厂一般只承污泥运费,即脱水后的污泥运至政府指定处理、处置场地的费用。多数污水处理厂将污泥运输业务进行了外包。

4、成本控制措施

(1)设计、设备采购阶段充分考虑成本控制。设计工艺、参数、设备选型、设备选择是影响运行成本的根本因素,是运行成本控制的基础。应综合考虑投资和运行成本,选择运行成本低、便于维护管理的工艺及设备。同时,应在设计阶段考虑保证便于工艺调整,控制运行成本。设备的选型,特别是主要能耗设备的选型应计算精确,避免设计保守而造成的浪费。同时,应该考虑选择较成熟新型设备。例如,近年来新兴的磁悬浮风机以及空气悬浮风机,在投资、变频控制、维护成本等方面具备明显优势。在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设备的质价比和性价比以及后期的维护维修成本。。

(2)健全组织机构,合理配备人员。污水厂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在满足运行的前提下,应尽量优化、精简。人员配备应与各工段、岗位的工作量相适应,避免人员浪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工成本。

(3)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成本控制,完善考核体系。应建立切实可行的成本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建立考核体系,把水质达标率、能耗、药耗以及设备完好率等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挂钩,通过考核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4)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运行控制方法,精细化运营管理,发掘降低成本潜力。工艺工况的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在运行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与数据,在保证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运行成本。如:通过实践发现,在低溶氧的情况下运行仍然可以达到较好的处理效果,可以有效降低能耗;在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曝气量和回流量;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峰平谷电价,主要能耗设备错峰运行,有效降低电费;根据季节、温度、水质、水量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絮凝剂、消毒剂等药剂的投加量,控制药耗;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降低维修费用。

(5)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外包辅助工作。对辅助工作,如绿化、保洁、污泥运输、垃圾清运、重大设备维修采用外包的方式,可以达到降低人工成本、设备及车辆配备和维护费用的目的。

5、结论

城镇污水厂运行成本主要为电费、药剂费、人工费三项,其中电费占到了运行成本的50%左右。运行过程中要结合本厂实际情况,抓住成本控制的关键点,加强管理,开拓思路,从多途径不断探索降低运行成本的措施。具体措施有:设计阶段优化;加强管理和考核,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运行过程中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精细化管理,探索切实可行的节约成本方法。

参考文献:

[1]张建峰.活性污泥法工艺控制.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

第9篇:处理核污水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新政;污水处理企业;财务管理

2015年7月1日起,《增值税优惠目录》正式施行,其中将污水处理劳务收入在计缴增值税前减免的优惠政策改为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50%~7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污水处理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发生了变化,极大地增加了其自身的税收负担。因此,如何准确认识新政策并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采取应对措施,在增值税新政策的实施下谋得企业的发展、壮大,成了污水处理企业需要探索的问题。

1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本次增值税新政的主要内容为:将污水处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以前的“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三种方式统一成了“即征即退”一种方式,明确了新政策下污水处理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模式,便于政府利用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进行环保处理,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将企业的环保达标与增值税优惠政策关联在一起,使环保达标成为了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是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指导思路,是政府利用财税手段来引导企业加强减排工作,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一次重要尝试;将合格的纳税信用等级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促使企业诚信纳税。以一家年收入5000万元处理含油污水及有机废水的污水处理企业来测算,假设在税改之前企业免征的增值税税额为700万,但在税改之后它的退税比例为70%,即该企业要先缴纳700万税款,待税收部门审核流程完成手续完备后再退还给企业490万。增值税新政策出台后该企业由原先的不交增值税变为了要缴纳210万元的增值税,还要承担缴纳税款至收到退税款这一段时间产生的490万元资金占用费用,企业的财务费用及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也同时增加,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新优惠政策下污水处理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对措施

新政策的出台实施给污水处理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必然使得污水处理行业进行重新洗牌,改变以往环保企业盲目扩张、恶性竞争的经营发展模式,促进环保企业努力完善自身,适应新的行业形势。从本次新政策的出台也可以预见国家对污水处理等一系列环保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减少甚至撤销。所以,污水处理企业要牢牢把握现有的优惠政策,加强对企业自身的完善改造,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将企业做大做强。笔者对我国污水处理企业的具体运营情况及状态进行了了解,结合本次新优惠政策内容及享受要求,对增值税新政下污水处理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进行了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2.1详细研究增值税新政要求,争取享受优惠政策

既然增值税新政已经实施,那么污水处理企业目前所要做的事情就是争取享受退税的50%~70%的优惠。企业要对新政策进行全面详细的了解,在经营上做到企业加工处理后的水质达到排放标准,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在财务方面要全面排查企业各分公司、分厂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统一的登记备案,准备好相关的证明资料,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去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以及优惠政策申请手续。

2.2引进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污水处理企业在新政策实施之前一直享受着全部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在对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和认证工作不够重视,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对这方面也不太熟悉。在增值税新政出台实施后,污水处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加,企业需要引进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对企业各个分部的财务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加强内部控制力度,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体系来降低企业的成本。同时企业还需组织各分公司、分厂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新政策解读培训,学习新的政策下企业财务处理的变化。例如原先污水处理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按照含税价计算确认的,在新的政策实施后,增值税是价外税,污水处理的营业收入为不含税金额,这些内容需要在培训会上进行讲解。

2.3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管理,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预警体系

对于污水处理企业来讲,其主要经营内容决定了其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工艺处理方式,其主要成本始终包括固定成本以及变动成本两种。固定成本是指企业污水处理设备及厂房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污水处理工艺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以及企业运营人工薪酬等。变动成本主要包括企业电力、燃气等能量消耗、聚丙烯酰胺等污水处理药剂消耗、设备维修费用、污泥运输及处置费等。在增值税新政下,企业的税费支出必定会增加,那么企业要想达到以往的营业利润或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必须要根据自身实际的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体系,坚持“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成本控制理念,构建完善的成本控制预警体系,加强对企业成本的控制力度,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2.3.1加强预算管理工作

预算管理是企业成本控制的有力保障。污水处理企业要充分解读新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各部门、各分厂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预算计划,建立全面预算管理控制体系来进行预算管理。在年初还没有制定好预算计划前尤其要严格控制企业的成本支出,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对超年度预算的支出要进行必要性分析,为企业实现全年的经营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2.3.2积极进行技术及制度创新,降低企业成本

污水处理企业要积极引进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及管理制度,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同时还要鼓励企业全体员工进行技术、制度创新,划拨专门的创新专用资金,调动员工的创新积极性及配合实施主动性。加大对企业技术部门的创新研究投入,让各部门积极配合技术部的研发工作,为技术部提供精准的实际运行数据,配合技术部门完成各项实验,在实践中寻找优化污水处理工艺的方法,从污水处理流程设计、处理设备的选择、流程运行管理、设备维护升级等方面考虑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以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目的。

2.3.3将互联网技术与企业财务管理相结合

因为污水处理企业经营业务的原因,企业在各地存在着许多分厂。企业要依托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通过财务会计学软件以及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对分厂的财务管理进行控制,及时将各分厂的财务会计信息数据通过互联网传送到企业总部,方便企业进行统一的核算安排,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3.4对指标过高的成本内容进行监控,建立成本预警系统

污水处理企业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不仅要关注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等常用的财务指标,还应该关注企业污水处理单价、一定时间段内的污水处理量、药剂单耗、电力单耗、人工费、维修费等成本费用与去年同期对比、与年初预算对比的差异变化。对于变动异常的成本费用,要了解分析其变化原因,及时进行预警,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2.3.5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的管理工作,做好税收筹划

在本次增值税新政实施前,污水处理企业一直享受的是增值税免税优惠,因此企业不重视进行税发票的取得与认证工作。现行的新政下,企业的增值税实行部分退还政策,企业的税负增加,所以企业要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的管理工作,做好税收筹划。例如对现有的设备、药剂、电力等供应商进行梳理排查,尽量与不能开具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解除购买合同,保证成本支出发票的顺利取得,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降低企业的税负。

2.3.6构建完善的成本考核制度

污水处理企业要注重对成本的考核制度。实行分层分级考核,总公司考核各片区的运营部,片区运营部考核管辖下的分公司,分公司考核员工,层层控制考核,构建完善的成本控制考核,将成本控制责任落实到人。

2.3.7有计划的调整污水处理价格收费

污水处理企业在签订污水处理合同时大多有相应的价格调整条款,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价格调整。企业要将现有的污水处理合同进行梳理,选出有与现有情况相符的调价条款合同,与合作商进行沟通交流,对增值税新政实施后的污水处理收费价格进行调整。对还未签订合同的合作单位,要积极与对方沟通,选取合适的价格签订合同,以免企业出现亏损情况。

3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税负增加的现实,污水处理企业要从增加收入、减少成本、税务筹划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并确保措施的顺利有效实施,将增值税新政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增值税新政的实施,促使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变革,增强成本管理力度,有利于整个污水处理行业的组成结构调整,适时淘汰掉环保不达标的污水处理企业,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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