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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通知单精选(九篇)

死亡通知单

第1篇:死亡通知单范文

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

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四、遗属保险业务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遗属抚恤资格审查、验证、抚恤金发放等日常管理。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3、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每年要对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条件进行一次认证,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证情况,具体事宜由当地政府规定。

五、其他

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

第2篇:死亡通知单范文

关键词:生命教育;死亡教育;生死教育;生死哲学;大学生自杀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29-0171-03

近年来,国内大学生自杀事件被广泛关注和讨论。鉴于教育对大学生心理和行为的可控性,各个视角的教育类型成为应对大学生自杀的首选措施,这是教育界利用系统资源进行解答时代课题的努力。以生、死为核心范畴的常见教育类型有生命教育、死亡教育和生死教育,这些教育类型开展多年后,自杀事件仍继续发生,这迫使我们去反思教育与自杀的关系,去寻求通过教育应对自杀的更为恰当的开展方式,通过分析自杀与各教育的关系,来寻求应对自杀这个社会问题背景下的教育该如何作为的途径,为应对大学生自杀开拓一个理论视角。

一、对生命教育、死亡教育和生死教育的考察

当代语境下的“教育”,担负着构建人类内在客观知识结构和塑造人类外在理想行为的责任。“教育应明确自己在防御和干预自杀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1]关于生命、死亡及生死关系的知识及其行为塑造可以作为当代教育的内容,于是,生命教育、死亡教育及生死教育便呼之而出。生命教育、死亡教育及生死教育包含一个共同主题——珍爱生命,在国内出现多起大学生自杀事件后,促使“珍爱生命”的教育的呼声便响彻教育界,高校和中小学在呼声中有所行动,这是继性教育之后的又一次教育内容改革。生命教育、死亡教育及生死教育虽然具有共同的主题,但其内涵和社会功能各异,在澄清三者的异同的基础上,方可探讨其对自杀的社会作用。

1. 对生命教育的考察

生命教育是关于生命知识的教育,通过生命知识的认同进而塑造个体理想生命历程。

生命教育重在使得教育受体获得认识生命的理论知识,通过提升自身的生存能力和强化生命价值而达成时代意义下的健康生命观的塑造。生命教育的对象可以是懵懂少年也可以是耄耋老人,社会有机体需要对各个生命状态进行调试和维护,保证由个体构成的有机社会的正常、高效的运行。当代广泛开展起来的生命教育,折射出教育界对个体生命质量的关注。搜集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资料主要有如下突出表现:2004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辽宁、江苏把开展生命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湖南省也于2005年颁布了《湖南省中小学生命与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6年“第二届中华青少年生命教育论坛”在北京举办;大学生生命教育的开展形式多样,其中以开设生命教育的公共课为主要内容,以高覆盖率建立起的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为重要补充形式;社会各界对安乐死、临终关怀的广泛探讨和学术交流也具有生命教育的意义。当代生命教育形成了以中小学教育为主体,政府、民间共同协作的趋势。审视当代生命教育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当代生命教育关注个体生命外在感受,扬弃了对死亡的直观探讨,将死亡作为生命的背景去展现个体的存在进程,引发受教育者对生命的积极关注。

2. 对死亡教育的考察

死亡教育是关于死亡知识的教育,通过生死知识的认识进而塑造个体应对死亡的行为规则。

死亡教育重在使得教育受体获得认识死亡的理论知识,通过建立客观死亡知识和主观死亡态度而达成时代意义下的健康死亡观的塑造。死亡教育是人类将个体成长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研究目标,有意识地为个体死亡的现实和预期作出准备的努力。死亡教育的对象别于生命教育,无须面向所有人群,因为任何个体只存在于生命延续的当下,在现实意义上与死亡无直接关系。死亡教育的对象有必要进行限定,诸如医学专业学习者、军校学生等,因为这些受教育者需要认识死亡现象,需要将自身的非常态死亡纳入人生规划。其他人群是否需要死亡教育?回答是否定的,这并非对死亡视而不见,更不是逃避死亡的追问,而是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当代社会分工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对死亡教育内容的确认、死亡教育受体对象的区分,这并不代表坚持“未知生,焉知死”的态度,而是一种知生知死的智慧,这种智慧使我们明确关于死亡知识和态度应该如何影响所有存在者,明确这种影响如何发生、如何高效运作。死亡教育因其自身性质的限制而其无力解答这个课题,但“向死而生”的呼告试图让每个存在者完成生死超越,这需要其它途径来突破这种窘境,这便需要生死教育的出场。

3. 对生死教育的考察

生死教育是以个体的特殊存在为内容,以个体的一般存在为形式,力图引发个体对存在意义的思考,从而使得个体获得对生与死两种存在形式的肯定,这种努力运用了教育的手段。

第3篇:死亡通知单范文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逸致死;罪过形式

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一般构成要件

1.客体

我国的刑法按照行为所侵犯的相似范畴的客体(即同类客体)对犯罪加以分类与区分。交通肇事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的第二章一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其侵犯的客体自然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利益。肇事者在事故发生之前并不能具体预见肇事造成的结果,故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从刑法第132条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了三个层次:第一,犯罪者违反了交规;第二,肇事者驾车肇事造成特定结果,即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的三种特定结果的一种或多种;第三,“因而”二字表明违反交通法规与肇事结果之前必须具有因果关系,通俗来说即违反交规的行为导致的事故的发生。三者缺一不可,共同作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有已满16周岁的人均可构成此罪。在大多数的交通肇事罪罪中,主体是肇事司机,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司法实践中不乏车辆的主管人、所有人等亦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被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大概是最能体现交通肇事罪特征的构成要件,也因此决定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要普遍低于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大多数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对于肇事主观上是预见并轻信能够避免的一一之所以不是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是因为肇事者对于违反交规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知情的,而一个正常人在明知自己违反交规的情况下可能发生事故也是可以预见的,只是侥幸心理罢了。并且肇事者对于肇事结果的态度是反对的,即不希望事故发生。所以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倘若肇事者预见了肇事结果却不管不顾甚至希望此结果的发生,行为便超出了刑法第132条的范围。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概念

这七个字其实对于一般人来说并不难理解,但是由于“逃逸”和“人”两个词有着诸多歧义,理论界对此也有着分歧。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

关于这一条款,目前主要存在着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的结果加重犯、结合犯、另一个独立的犯罪三种观点。下面对这三种观点逐一进行说明与分析。

(一)结果加重犯

该条款表面上特别像是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的一个结果加重犯: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实施了一定行为,即逃逸,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结果,即导致被事故侵犯的人得不到迅速救助而死亡。好像一切都符合结果加重犯的定义和构成。但仔细想来便会发现其中的问题,而问题的根源在于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是过失犯罪。

(二)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刑法中将两种不同的犯罪明确结合为一种犯罪定罪处罚。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不同之处主要是,结合犯中的两个犯罪是一种并列,而结果加重犯中的两个结果更像是是主从。将这一条款作为结合犯的依据在于,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与之后的逃逸致死的行为本来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而法律将这两种犯罪结合成一罪。要分析这种观点,首先要看在这一情形下后一种行为原本构成的单独罪名是什么。我认为应该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即“因逃逸致人死亡”实际上是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犯。

关于这个观点,我认为比较合理。因为这一条款首先不应理解为情节或结果加重犯,理由同上。而且,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基于不履行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明知这一行为可能会引起被事故侵害的人的死亡却对这一结果不管不问,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三)单独构成犯罪

这一观点实质上与结合犯相差无几,即都是将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单独定罪,也就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只不过结合犯主张法律将二者合为一罪。有学者提出该条款从性质上来看是一个单独的犯罪。我认同这种观点,理由不再赘述。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仍旧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下,不适宜将其完全作为单独的犯罪,所以我认为结合犯更加贴近这一条款的本质。

三、主观罪过形式

(一)理论分歧

关于这一条款所规定的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理论界也未能形成一致结论。此处的罪过心理指的是肇事者在逃逸时对“致人死亡’,这一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此大致有三种看法,下面对这三种看法进行简要分析。

1.故意论

此观点认为,肇事者在逃逸时的主观心理为故意,而且是间接故意。首先,肇事者对于致人死亡的这一后果不会是希望其发生。其次,肇事者在逃逸r不能明确自己的逃逸行为一定会让被事故侵害的人的死亡。最后,一个正常人在面对重伤的受害者时也不会得出其一定不会死亡的结论。根据以上两点,肇事者的心理不应为过失。综上所述,肇事者在逃逸时的心理应当是间接故意。

2.故意兼过失论

本文中探讨的仅仅是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故该罪的基本犯中违反交规行为时的心理以及对于肇事结果心理不予讨论。

3.过失论

这种观点认为,肇事者在逃逸时的主观心理是过失。因为肇事者对被事故侵害的人的死亡结果是持排斥态度的,没有哪个肇事者在肇事之后且没有其它动机的情况下希望被事故侵害的人失去性命。肇事者并不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存有一种侥幸心理,希望被事故侵害的人不会死亡,再加上肇事后逃避责任的冲动,可能还不会预见到死亡的结果,这是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与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不符。

(二)主张故意论的理由

1.立法目的椭翁右

我国刑法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立法者在制定这一款时我认为充分考虑到了肇事者的主观恶性,所以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假如肇事者在逃逸时的心理是过失,即可以说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那么与普通的违反交规发生事故直接致人死亡的情形相差无几。二者都是违反交规发生了事故致人死亡,若二者都是过失致人死亡,那么为何法定刑会大相径庭?倘若二者的主观恶性相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同,却有着不同的法定刑,则会不会有着立法不公的嫌疑?

2.罪责刑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纵观我国刑法体系,有关过失致人死亡的罪最高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比如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第一档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达到了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高,倘若将此条款作为过失犯罪,其法定刑显然与刑法体系格格不入,有立法不公的嫌疑。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之所以达到了7年以上的法定刑,就是因为它实际上是一个故意犯罪,表现出了肇事者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性,不能单纯作为过失犯罪定罪处罚。

3.理性人的认知能力

在适用这一条款的场合,被事故侵害的人既然会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那必然是在事故发生时伤情就已经很重,而且在肇事者逃逸后也无法得到其他人的有效救助。作为一个理性人,肇事者对被事故侵害的人死亡结果所持态度不应该是过失。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适用范围

由于关于该条款的理解歧义较多,实际情况又相当复杂,于是本文在此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与相关行为的定性作讨论。

(一)一般适用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后,为了逃避法律义务,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肇事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致使被事故侵害的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适用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第三档法定刑。这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一般适用情形。“逃逸”指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此处的“人”指的是被事故侵害的人,且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使得被事故侵害的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为了避免抽象的理论,以下对相似的行为的定性作简要分析。

(二)肇事者未意识到发生事故

该种情形指肇事者违反交规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并没有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致使被事故侵害的人得不到立即救助而死亡。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此种行为的确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但由于肇事者对整个过程,包括肇事和逃逸都没有认识,因此应当以基本的交通肇事罪(即第一档法定刑)定罪处罚。而肇事者以过失的心理完成了全部行为,得到了刑法第132条规定之罪第一档法定刑的评价,这也恰恰符合了上述故意论。

(三)逃逸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该种情形指肇事者违反交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事故侵害的人事后死亡,但却不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致使被事故侵害的人死亡。

(四)逃逸且将被事故侵害的人转移到更恶劣的环境中

实践中不乏肇事者在肇事后为了掩人耳目而将被事故侵害的人转移到更恶劣的环境中,比如荒无人烟、天寒地冻等环境,致使被事故侵害的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被事故侵害的人在新的环境下必然会死亡,而肇事者此时对于被事故侵害的人死亡的结果是一定能预见的,并且是希望其发生的。换句话说,肇事者的转移被事故侵害的人的行为应当直接评价为(直接)故意杀人罪。与之前的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倘若之前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则单独成立(直接)故意杀人罪。

第4篇:死亡通知单范文

关键词:生死观;青少年;生命教育

一、我国青少年生命教育基本状况

(一)生命教育简述

生命教育是指对个体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中,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生存意识熏陶、生存能力培养、生命价值提升,最终使受教育者生命质量充分展现的活动过程。生命教育的宗旨是注重生命质量,凸现生命价值,提升生命境界

[1]。

(二)我国青少年生死教育的匮乏

青少年会面对死亡,青少年也渴望了解死亡,但大多人还是认为凡是涉及到死亡的课题都是消极的、灰暗的,应该让孩子远离这些东西[2]。于是,我国的青少年教育便把死亡课题尘封,把死亡与青少年远远的隔离起来,让他们偏离真相,甚至连教育者自己都不相信真相确实存在,好像是不让青少年接触,不跟他们谈论就可以避免其对死亡的恐惧,就可以消除死亡的负面影响了。正如索甲仁波切在《生死书》中所说的那样:“今日教育否定死亡,认为死亡就是毁灭和失掉一切。换句话说,大多数人不是否定死亡,就是恐惧死亡,连提到死亡都是一种忌讳,甚至相信一谈到死亡就会招来不幸”[3]。

不可否认的是,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触碰到与死亡相关的事件。如家人离世、同学死亡以及意外和自然灾害造成的群体性死亡事件等,有一些就发生在青少年身边或者自己身上,而有一些则通过媒体等途径非常直观地呈现给青少年。那些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事件如此地暴露,通常会给青少年带来非常大的心理震撼,让他们对死亡产生了极大困惑、焦虑和恐惧心理。然而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都缺少甚至缺乏对青少年进行生死教育的意识,那些尊崇生命的口号,没有实际的内容,只能让生命变得贫瘠。家庭和学校既没有给青少年提供足够的机会来进行引导,以缓解这些问题给青少年造成的困惑与恐惧,也没有抓住时机对青少年进行生死教育。青少年对死亡的困惑和焦虑得不到解决,要么憋在心里,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问题,要么寻求其他解决之道,获得一些被歪曲了的错误的生死认知。

经调查发现,青少年主要是通过自己的思考与探索以及大众传媒获得相关的生死知识。而作为青少年成长的两大主要场所,家庭和学校提供的生死知识竟然只占到了青少年获得生死知识途径的20 %[4]。如今,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是:死亡课题因为其特殊性是任何国家和民族的教育都不能回避的。正如江西师范大学的郑晓江教授曾在《穿透死亡》中指出的那样:“一个回避死亡问题的人,永远也不会真正地成熟;一个不能面对死亡问题的民族,永远也不能深刻,自然地就无法真正解决生存的问题。”

[5]

二、佛教生死观

(一)佛教与儒、道教生死观的区别

从三大教的生死观来看,儒家讲究“生死有命,富贵在天”,认为生命有限,但精神可以永存,只要道德学问的修养达到一定境界,并主张有一个外在的、超自然的力量实体来主宰人的命运;道家则提出“生死气化,顺应自然。”认为生、老、死都是自然而然的,死不过是安息,生是气之聚,死便是气之散,同时倡导由一个外在必然产生或依靠自我的修道而达到长生不老[6]。不难看出,儒家和道家都是在告诉人们不畏死亡。不畏死亡纵然是好事,但太过于忽视死亡,这对于现世懵懂地看待死亡的人,特别是青少年,或许会因为迷惘、猜疑以及好奇,反倒助长了其对死亡的一些憧憬。而作为在中国流传范围最广的教法,佛教以其不同于儒、道轮回的生死观,对死亡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揭示死亡的本质,督促人们在活着的时候思考死亡本身,以更好地反思活着应该做的事情,这似乎要比儒、道的生死观略胜一筹。

(二)佛教对生死的基本观点

佛教认为,人们因为未知的痴愚、盲目的贪爱等无明的缘故,将自己的安全感和生命寄托在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物质上,让自己躲在肉体之中备受折磨,无论是身体还是灵魂,而最后多是带着遗憾和悔恨投身到下一痛苦的有形生命轮回中。如果一个人能够洞彻自己的本心,了解安详的死亡会换来真正的解脱,了解真正的解脱是不用再加入痛苦的轮回,尔后在心中和日常生活中培养安详,便能从容地生活下去,最后带着了脱生死的安然投身于永恒的无形生命。这样看来,佛教生死观的着眼点并不是单纯地在于生前或死后,而是在于生命个体的永恒归宿,教导我们为了死得好而活得好,而死得好又是为了轮回被超越,不必不再进入痛苦的人世流转。

佛教有轮回观和超越轮回说。轮回观是告诉人们死亡不是生命的消亡和终止,而是一期生命的暂停和另一期生命的开始,是一种延续。这种延续,首先,放在科学社会主义社会来看,就不能再狭隘地理解为一个人的生命在来生还能继续,而应该看作是几代人不断地传承。其次,一旦重复这一期的无明(痴愚、贪爱、物欲横流等),那又将是几代人痛苦的轮回,所以产生了超越轮回说,即要求人们离开肉体轮回,用这一世优质的生命创造永恒的无形生命――不再轮回到有形生命(肉体)的生死流转之中。至于如何创造,便依赖于这一期如何死去,就是要让人们为了死时的安详,重新思考自己应当如何去活,如何在活着的时候培养安详。

(三)佛教的生死关怀

佛教的生命观不是只谈有形肉体的出生与死亡,还包含无形生命的存有。佛教最关注人的有形生命,致力于人的生命体验与生死关怀,指引人们洞察生命的本质与彻悟人生实相[7],体会到存有的苦迫纷乱与生死流转,都是身心五蕴和合下的我见与执着,而佛教的最大特色,就是要解脱众生一切存在之苦[8]。

三、佛教生死观对青少年生命教育的启示

佛教立于超越轮回的高度,从死亡的本质出发,对生命的价值进行了深刻的思考与探讨,并提出了如何面对生命、生活、死亡等人生重大问题的科学态度与原则,指出要依赖人类自身的特长:理性、意志力和进取心,才能得以自我解放,最终走出痛苦的轮回。佛教以独特而深邃的生死观为现代人思考和解决生死问题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对青少年生命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死亡教育能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生死认知观

佛教主张“缘起说”,认为世间一切造作而生的现象,都处于恒常的流转变化之中,没有湛然常驻、永恒不变的事物存在。人生也一样,荏苒数十年,弹指一挥间,生与死都在不断地变化中,人类要认真看待死亡,明白在生命的发展过程中死是无法逃避的,不必恐慌死亡的到来,把死亡当做生命的总结而非终结,从而为了总结时的圆满更加重视鲜活的生命。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时期,虽然具有独立人格,但并不完整,这种不完整就决定了其对于社会现象认识的简单与肤浅,尤其是死亡。曾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的教育不谈死亡是什么,会把事情变得更加糟糕。青少年对死缺乏正确的认知,将会导致其群体中出现越来越多的轻视生命的事件。所以当青少年与死亡信息接触、摩擦甚至碰撞,产生对死亡的好奇和疑惑时,他们所生存的环境就应该适时地辅以死亡教育进行引导,把死亡摊开来放在他们面前而不是尽可能地避讳谈及死亡,坦诚地和青少年谈论并解释死亡以解开他们对死亡的困惑和焦虑,使其明白死亡的真谛、原因和过程以及濒死的感受,能充分了解死亡的真相。

佛教把生死看作一体,死只是另一期生的开始,是一面镜子,它反映着生命的整体意义。而在周围死亡事件不断增多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问题:年轻人接受各种各样的教育,却对于了解生命整体意义及与生存相关的主题茫然无知,导致了不少人特别是青少年轻视死亡的态度――认为每个人都会死,死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我死了也不会有什么问题[9]。更有甚者,把死亡当做一种炫耀。这些,都是源自于社会大环境潜移默化的感染,需要我们的教育发挥其导向作用,通过对死亡真相的剖析与答疑,透过他人的死亡来评述其一生,从中引申出生命的意义在于生命的有限性,而生命的质量决定着死亡的重量,所以当我们活着的时候,就必须熟悉生命及其意义――每一个生命的出现都不是偶然,我们活着是为了探索生与死。正如宗萨钦哲仁波切在《中阴教法》中所表达的观点,如果我们所了解的心,只是我们死亡时消散的心,我们就会对死后的事情一无所知,也无法了解比心性(历经净化后的心)更深的实相所呈现的新面向。

在这样的教育下,青少年既知生又知死,两相结合,使其获得正确的生死认知观,可以消除青少年对他人及自身死亡的恐惧,引导他们反思自己的生命应当如何继续,使他们正确认识并恰当处理身边发生的生死事件,在生死离别之际建立合理的情感模式。

(二)佛教生死观有助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生死价值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文化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明遍布祖国大地,众多社会现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正处于价值观形成关键阶段的青少年,性格和自身想法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由于居民家庭环境的改善和独生子女的教育误区,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物质条件丰富而精神食粮匮乏,致使不少孩子生活空虚、角色混乱,精神无处寄托,面对诱惑无从辨识,从而导致部分青少年沉迷于暴力网游和虚拟世界,并在其中迷失了自我。而将佛教生死观注入生命教育,能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

首先,佛家倡vf导“置一切忧喜于心外者,得大自在”的淡泊态度,这有利于在当前浮躁的社会中给青少年漂浮的心灵注上一针镇定剂。佛教认为有形色身(肉体)有生死,但是无形生命是永恒的,就是说肉体存在于这一世的时间流转中,一切都在改变,而我们所执着的东西,本质是执着不了的。一方面,荣华富贵与享乐拥有不过是过眼烟云,青少年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不应当过于追求眼花缭乱的物质和因爱生恨的情感,若是迷惑在虚假的暴力、希望与梦想中,只会让自己更痛苦。另一方面,要求教育要引导青少年科学认识并尊重自然、社会和人生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学会珍爱仁慈,顺其自然,以平和的心态对人,以不极端的心态对事,以淡泊的心态对待利益,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其次,佛教作为最关怀人体生命的宗教,以其独特的生命智慧和慈悲的临终关怀,给青少年生命教育以爱的启示。在青少年当中,大多数人与死亡没有直接接触,这就需要社会教育结合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死里逃生事件,利用濒死经验强调对别人的关怀,进一步突出要以慈悲之心对待众人与自身,让青少年发自肺腑地肯定爱的重要性,自觉降低追求物质的兴趣,更加相信生命的精神层面和精神意义。

(三)引入佛教生死观有助于培养青少年的生命责任意识

如今不少家庭都是三代甚至四代同堂,隔代教育的家庭充满溺爱,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习惯了优越,心理变得极为脆弱,经不起挫折和打击,学习负担的加重和父母的期望更是让青少年们不堪重负。精神生活的贫瘠和对生命的不负责任,让青少年产生焦虑和绝望的情绪,把死亡当儿戏,对于死亡感到绝望和陶醉,更有甚者相信死亡是美丽的事,也是对于生活压迫的解脱,而后走上绝路。

佛教不追求生死,也不反对生死,而是要以有形的生命去论证无限的生命[10],重点在于将永恒独立于有形肉身之外。这里说的永恒是无形生命,而我们正是需要对有形肉身的改变才能获得无形生命的永恒,中间就隐含了对生命的责任意识,唯有对生命负责,才能够追求永恒。大多数青少年涉世不深,对生命的认识主要来源于社会教育,这就需要社会教育对生命的责任意识予以足够的重视。有学者认为,接近死亡可以带来真正的觉醒和生命观的改变。而在没有直接的死亡触碰情况下,我们又如何通过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呢?在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有个人在一条街道上行走,人行道上有一个深洞,他掉了进去。

在洞里他迷失了,绝望了。但他想的却是这不是自己的错,然后费了好大的劲才爬出来。第二次他走上同一条街遇到同一个深洞,他假装没看到,然后又掉了进去。他简直不敢相信居然会掉在同样的地方。但他思索的依然是这不是自己的错,又花了很长的时间才爬出来。第三次遇到这个洞时,他看到它在那儿,但还是掉了进去。他已经把这当成一种习惯。这一次他的眼睛张开着,他知道自己在哪里,也开始明白是自己错了,然后他立刻爬了出来。第四次相遇深洞,他绕道而过。而第五次时,他终于选择了另一条街行走。故事中的人,在无数次掉落之后反省,先是避免掉落深洞,然后改变道路,这显然是培养责任意识的过程。而社会教育便可以将青少年生活中的死亡事件融入生命教育,引导青少年对死亡进行反思。反思死亡,是为了让青少年自身对死亡形成概念,懂得生命是多么脆弱,知道生命有多可贵,并在内心深处做出真正的改变,学会如何避免人行道上的洞,又如何走上另一条街。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真正睁开眼睛,认清应当如何对生命负责。

综上,佛教生死观让我们在对青少年进行生命教育的过程中,要关注精神生命的状态和质量,打破对生命外相的执着与死亡的恐惧,分析生命流转的规律与周期性的特征,相信生命本性的清净,提升生命品质,追求一种轻松而自在、洒脱而尊严、快乐而清净的生命状态[11]。

[参考文献]

[1]李厚刚.老子之生命观及其对大学生生命教育的启示[J].社科纵横.2010(03):157.

[2][4]牛国兴.我国青少年生死教育研究[D].河南:河南师范大学,2011.

[3][9]索甲仁波切.生死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前言.

[5]郑晓江.穿透死亡[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0:173.

[6]李统亚.走出痛苦的轮回――论佛教生死观[J].黑龙江史志.2009(14):93.

[7]郑晓江.宗教生死书[M].台北:华成图书出版公司,2004:44.

[8]印顺.佛法概论[M].台北:正闻出版社,1992:81.

[10]郑志明.佛教生死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6.

第5篇:死亡通知单范文

最后,引导儿童学习生的教育,不仅要让儿童认识到生与死的关系,了解生命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更要让儿童能够树立起欣赏生命、珍惜生命、积极生活的态度。相应地,面对震后灾区儿童的生命教育内容应该包括:有关死亡的本质及意义、面对死亡和濒死的情绪处理和调适、有关死别及哀悼仪式的意义、有关大众传媒及文化艺术中对死亡的描写、关于地震和天堂等主题的意义、有关生命教育课程的相关知识等。Nagy研究儿童死亡概念时,发现儿童对死亡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样无知,死亡乃是他们意识的一部分。

并且,儿童对死亡现象的认知、态度及其应对方式极大地影响着他们情绪的、心理的和智力的发展。如果儿童无法整合所遇到的死亡现象、无法处理由死亡而带来的悲伤,不仅可能造成他们学习能力的退化,更可能形成他们毕生的情绪困扰和人格障碍。因此,死亡教育对地震灾后儿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生命教育是震后灾区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必要一环。地震灾后,由于当地文化的禁忌以及成人避讳的影响,儿童关于死亡的概念和态度往往被严重歪曲,因此必须通过生命教育对其进行积极的引导。另一方面,生命教育作为灾后儿童及青少年心理重建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对儿童及青少年开展哀伤辅导,协助他们度过丧亲危机以及克服创伤后应激障碍。相关研究表明,儿童经历因地震带来的死亡事件后,无法了解死亡的真正含义,更容易产生无法抵御的感觉,其悲伤与失落时间会比成人更长,并且由于他们缺乏表达情绪的动机和技巧,因此严重影响了他们康复的情况。生命教育能够更好地协助儿童产生觉察并接纳自己的哀伤情绪的能力,并提供适当的情境支持让他们了解自己情绪是正常的,让儿童有能力完成心理复原的过程。另一方面,生命教育有利于改善地震灾区的社会、文化和教育环境,克服当地民众对死亡的忌讳、对地震的猜测以及生命教育的缺乏,引导他们树立健康、科学、积极的生命观,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震后灾区儿童生命教育的实施原则

震后灾区的儿童和大多数儿童一样对死亡的主题有强烈的兴趣,但除此之外他们还对死亡多了一些恐惧、阴影和悲伤的情绪,加上父母和成人禁止他们谈论死亡,因此他们往往将哀伤情绪压抑内心。从社会工作的人本主义以及优势视角出发,震后灾区儿童的生命教育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儿童为本与避免伤害的原则

死亡及其相关的话题,对当前的社会文化传统而言仍然属于较为忌讳的话题,要充分考虑儿童及其家长的心理准备度,以减少直接谈论死亡对其造成的冲击和伤害。因此,开展震后灾区儿童的生命教育必须遵循儿童为本原则和避免伤害原则。所谓儿童为本原则就是生命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应该是促进儿童的心理健康和促进儿童产生积极的生活态度,具体来说就是要在生命教育过程中尊重儿童的人格,接纳他们的怀疑与质疑;注意儿童的个体差异,尊重不同儿童在性别、年龄、家庭背景、创伤经历以及情绪表达方面的不同,并因此而采取不同的教育策略;不论儿童对死亡和失落的反应是什么,都要能理解儿童的遭遇与感受,并要十分小心教育中的用词。所谓避免伤害原则,就是要尽量避免由于教师态度、能力、技术以及方法等问题而对儿童的心理产生“二次伤害”,尽量避免儿童幼小的心灵再次经历那种生离死别的痛苦。因此,对那些家庭中有亲友遇难的儿童,应在创伤半年或一年以后的适应和恢复阶段开展生命教育,并且要在开展生命教育之前对他们进行各方面的评估,以决定具体的教育策略。

(二)坦诚开放与团队辅导的原则

相关的研究表明,儿童从三岁开始就起对死亡有概念,三至五岁认为死亡不是最终结果,五至九岁将死亡拟人化为“鬼”或“死亡先生”等,九岁以后将死亡看做肉体生命的停止。但也有研究表明儿童的死亡概念和死亡态度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并且遭受过创伤的儿童具有抑郁和焦虑以及内隐和延迟的特征,不太愿意或者不太明确地表达他们对死亡、失落和哀伤的情绪。因此,震后灾区儿童的生命教育还必须遵循坦诚开放原则和团队辅导原则。所谓坦诚开放原则就是要求我们要真诚地面对儿童,积极主动地提供给儿童接触、谈论死亡的机会,而不是采取自以为是以及欺骗的态度。教育者要配合儿童的认知和情绪发展阶段,要以其能接受的方式温和而坦诚地告知其真相;要坦诚地表现出自己的悲伤,也允许儿童自然地表达出其感受;对儿童的疑惑和质问,要诚实以对,不搪塞敷衍,更不编造不实的谎言代替真实的事件,尤其不要说“死亡只是睡着了、死者是去旅行了、死者是被上帝带走了”之类的话。所谓团队辅导的原则,就是要充分利用儿童团队游戏的方式对灾区儿童开展生命教育,让儿童一起来表达对逝去亲人的哀悼或追思,鼓励儿童与别人讨论内心深处的恐惧和感受,让他们感觉到自己并不孤单。

(三)多元教学与文化考量的原则

由于儿童的认知发展阶段还没有达到形式运思期,他们对死亡的理解也还没有达到成人的科学认知阶段,因此针对儿童的生命教育必须遵循多元教学的原则,并充分考量当地的社会文化脉络。所谓多元教学原则,一方面是指生命教育的课程设计要以儿童为本位,最好先征询儿童及其家长的意见和需要,由儿童挑选自己感兴趣的主题,然后由教师按照先后次序进行安排。课程设计的时候要考虑到丰富性和严密性,丰富性要求课程具有适量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让儿童在学习过程中就彼此知识与经验相互交流、碰撞,产生多元观点,严密性要求课程议题不要规定一种标准答案,而是要让儿童探索各种可能性,接纳个别差异;另一方面是指生命教育要因应儿童的学习兴趣和重点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并注重内容与形式的兼容性。

(四)优势视角与能力为本的原则

生命教育的内涵是死亡教育,但其实施的基础是生命的本质,注重的是“从死论生,出死入生”,其最终的归属乃在于珍惜生命。特别是对震后灾区的儿童而言,由于其经历了地震灾害以及亲友死亡的重大创伤以及其认知发展阶段的特征,决定了面向儿童的生命教育必须坚持优势视角原则和能力为本原则。所谓优势视角原则就是要从正面的、积极的方面去看待生和死,要从对死亡知识的学习中领悟出生命的可贵,从对死者的追逝中升华出对生活的热爱。因此,生命教育不能停留在仅仅让儿童去认识死亡的普遍性、不可逆性和非肉体延续性,也不能仅仅让他们体会到生命的脆弱和无助,而要把教育的重点放在了解死亡的原因、死者精神的升华和延续性,放在体会生命的顽强和坚毅,让儿童更多的感受到爱的延续以及生命的伟大。所谓能力为本原则,就是要求生命教育从一开始就要坚持对日常生活的关联性和回归性。面对灾后儿童的生命教育内容和形式都要从灾区当地的日常生活经验中来,与当地的人文地貌、风土习俗相结合,让儿童能够通过熟悉的环境刺激而获得相关的应对死亡事件以及处理哀伤情绪的经验,并能够将之重复使用到具体情境中,透过觉察和反思达成对生死的了解,最终将学习的经验回归到现实生活中。通过这种“经验——觉察——了解”的过程达到儿童能力感的养成和提升,使儿童认识到自我生命的力量,真正摆脱丧亲的阴霾,珍惜自己宝贵的生命。

震后灾区儿童生命教育的实施策略

从社会工作的生态系统观出发,可以发现震后灾区儿童的生命教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教师、教育机构、家长、社区以及政府在教学环境、教学资源、课程设计、教学方法等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提高教师的关怀性伦理和专业素养,丰富教学方式和方法

Durlak认为死亡教育教师的经验、专业背景、介入技巧是影响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美国死亡教育与谘商协会为保证专业素质和提升专业认可,在1983年就开始推广死亡教育专业人员的证照制度。国内开展震后灾区儿童的生命教育尚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灾区家长非常忌讳儿童谈论死亡的话题,因此教师的角色就更显重要。教师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具备关于死亡及其相关主题的科学知识、对死亡没有过多的忌讳、并有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和娴熟的沟通与辅导的技能,最重要的是在和儿童谈论死亡相关的议题时比较自然和真诚。具体来说,教师应该具备以下的素养:首先,教师应该对灾区儿童生命教育有关怀性的伦理担当,要一方面能够对灾后儿童有更多的尊重、接纳和理解,对他们所经历的创伤事件有深刻的同理心,并将辅导他们成长作为个人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能够对生命教育有所领悟和承担,在教导幼儿看待生死的过程中,不去设定理想的行为和目标,而是根据不同的儿童身心特征以及过往经验采取不同的方法,协助儿童产生自我接纳、自我理解、自我激励的态度,促使他们在人际关系网络中成为积极生活的人;其次,教师应该对生死课程有自身修养和恰当态度,不仅要能够反思自己对死亡的感受,并坦诚地表达出来,才能真诚、自然地告诉儿童死亡是什么,也要能够了解并熟悉人生发展阶段中的一些重大事件,并对与其相关的死亡议题有相当的同理心,才能够接纳和同感不同的儿童境遇;再次,教师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除了要具备与死亡相关的知识,并了解社会变迁所带来的一些死亡议题,以及人们对这些死亡事件的认知、态度、风俗、以及应对等,还要具备关于儿童认知、情绪以及行为方面的知识,并熟练掌握适当的教学规律和方法,教导学生科学的知识,增进学生的见闻,澄清学生的疑惑和顾虑,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生死观;最后,一个合格的生命教育的教师还必须有专业的教学、沟通以及辅导能力,除了具备教学能力外,娴熟的情绪反应、态度引领、行为影响以及实际操作的技巧和能力是必备的,尤其当儿童陷于过往悲伤事件难以自拔,甚至产生心理创伤的时候,教师具备基本的谘商辅导的能力就十分重要,否则教师就需要进行服务的转介工作。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生命教育的教学方法,要因教学目标、对象以及教材不同而进行调整,并配合多样化的教学媒体设计教学活动。具体来说,除了随机教学法、讲授法、亲身体验法、阅读指导法以及自我教学法之外,教师必须着重掌握活动教学法和欣赏讨论法。

活动教学法是通过角色扮演、戏剧演出、绘画写作等方式引导儿童参与生命教育;欣赏讨论法主要利用团体讨论的方式,透过各种相关的主题影片、幻灯片、音乐、文学作品和实地游览的欣赏讨论,引导学生进行分享和交流。

(二)提升学校对儿童生命教育的重视,并完善相关的课程设计和教学安排

震后灾区儿童生命教育的最终落实必须依赖于各级学校,主要包括幼儿园和小学。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对生命教育的认识和态度、配套资源、支持力度以及实施环境,对儿童生命教育都有重要影响。首先,学校要在思想和态度上认识到儿童对死亡一定会形成相关的概念和态度,认识到对儿童遮掩、隐藏、淡化甚至禁止接触死亡议题只能歪曲和误导儿童的认知,导致儿童形成错误的生死观,还要认识到开展生命教育必定会促进儿童走出阴影,珍惜生命。其次,学校要加强教师在生命教育方面的在职训练和职前教育,鼓励教师外出参加生命教育的培训和进修,引导教师开展生命教育的教学研讨与交流,并将生命教育纳入师资培训课程之中。再次,在国内生命教育尚未取得成熟经验的情况下,学校需要开展生命教育课程的规划和落实。在课程设计方面可以按照教学需要设置为不同的单元,在课程方面可以采取教导式或者经验式两种形式。其中,教导式课程强调让儿童获得关于死亡的知识与信息,重点在于通过阅读、演讲、和讨论的方式,提升儿童对有关死亡议题的认知、觉察和了解。而经验式课程则更加切合儿童学习的特征,透过个人觉察、角色扮演、游戏、模仿等方式鼓励儿童讨论与分享他们对死亡的感觉和经验,最终希望帮助儿童接纳死亡所引起的失落,并能尝试自己处理死亡所带来的悲伤情绪。最后,学校在落实生命教育的教学过程中也担负着重要的角色。在没有专门的生命教育课程的情况下,学校可以通过将生命教育融入其他学科课程的方式开展生命教育,例如将生命教育课程作为健康教育一部分,或者作为课外活动的一种形式来开展;同时,学校需要落实专门的教学资源和教学环境,可以通过相关专家设计出适合地震灾区的主题式的套装教材,并安排适当的多媒体教室,最终将生命教育落实为教学环节。

(三)协助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并积极参与儿童生命教育

国外研究发现:国外儿童的死亡观念和态度主要来自于父母的教诲,家长对儿童期的悲伤、死亡或自杀等相关议题有高度认知,并能以泰然的态度与儿童谈论生死议题并对生命教育持正向的态度。但在国内某些地震灾区,人们对死亡非常忌讳,当附近有人死亡的时候,成人会将家中的儿童“遣送”出去,并且不准儿童谈论死亡,更勿论及对儿童进行生命教育了。因此,在改变儿童的生死观之前,要协助父母改变对死亡的认知和态度。首先,学校在面向灾后儿童开展生命教育的同时,可以邀请家长参加亲子教育,通过亲子平行小组、讲座、交流与讨论,协助父母对生死以及生命教育有积极的认识和态度。其次,家长应检视自己的生死观,以免因个人偏颇的态度,造成儿童发展上的障碍。因此建议父母参与生死相关话题的讨论与研习,透过彼此的分享讨论,抒发自我的情绪,重塑正确的生死观。再次,儿童愈是对死亡问题不了解愈容易牵强附会,而且可能将死亡的责任往自己身上承揽,让幼小的心灵纠结不清,最终还可能导致生活的障碍。因此,家长应掌握生活中可教育的机会,以“坦诚、接纳、简单”为基础,和儿童正向的沟通,不要推委搪塞。最后,绝大多数的家长认为儿童的自杀行为来自模仿,而大众媒体就是儿童获得死亡知识的最大来源。因此家长必须了解、关心儿童此方面的接触经验,要从旁辅导他们并参与其学习成长,尤其要协助儿童选择健康的节目或影片观赏,并通过随机教学增进孩子对生死的认识与了解,认同生命存在的意义,创造积极健康的人生。

(四)营造社区、政府、传媒以及社会共同参与儿童生命教育的良好氛围

第6篇:死亡通知单范文

【摘要】目的:通过对46例孕产妇产科出血死亡原因分析,提出降低长春地区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方法:长春地区13个县(市)、区(开发区),按国家统一要求,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死亡调查附卷、报表以及专家评审资料。结果:2002~2010年长春地区死亡孕产妇共144例。其中因产科出血死亡46例,占死亡的31.94%。而在产科出血死亡中,因产后宫缩乏力死亡的孕产妇29例,占产科出血死亡63.04%。因转院途中死亡孕产妇4例,占产科出血死亡8.7%。结论:①加强乡级保健网络建设,提高助产机构质量。②加强基层人员“三基”培训,提高产科急危重症的诊断、治疗水平,是减少产科出血的发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产科出血;孕产妇死亡 ;分析

2002~2010 year Changchun area 46 example obstetrics hemorrhage cause of death analysis

Teng Shuhua Shang Ruili

【Abstract】Objective:Through to 46 example pregnant women obstetrics hemorrhage cause of death analysis, proposed that cuts Changchun area pregnant woman mortality rate the intervention measure. Method: Changchun area 13 counties (city), area (development zone), according to national unification request, filling in a form pregnant woman death report card, death investigation attachment, report form as well as expert appraisal material. Finally: 2002~2010 year Changchun area death pregnant woman altogether 144 examples. And because obstetrics hemorrhage dies 46 examples, occupies the death 31.94%. But in obstetrics hemorrhage death, because produces the harem to shrink the asthenia death the pregnant woman 29 examples, occupies obstetrics hemorrhage to die 63.04%. Because transfers to another hospital dies on the way the pregnant woman 4 examples, occupies obstetrics hemorrhage to die 8.7%. Conclusion: 1st, strengthens the township level health care network construction, improves the midwifery organization quality. 2nd, strengthens the basic unit personnel “the three basics” training, enhances obstetrics dangerous critically ill diagnosis, the treatment level, is reduces obstetrics hemorrhage the occurrence, cuts the pregnant woman mortality rate the important measure.

【Keywords】Obstetrics hemorrhage, the pregnant woman die, the analysis 1 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于2002~2010年长春市13个县(市)区(开发区)妇幼保健院(所)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调查报告附卷。

1.2方法:组织相关人员对每个孕产妇死亡病历,到孕产妇家中、经治医院,了解孕产妇在孕前、孕期保健情况,产时、产后诊治情况及发病后抢救经过,并组织妇产科专家,以及相关各科专家,对死亡原因、影响死亡因素进行专家评审,明确死因,做出相关诊断,提出干预措施。

2结果

2.1 在 46例产科出血死亡原因中子宫缩乏力29例,占63.04%;软产道裂伤3例,占6.52%;胎盘黏连2例,占 4.34%;子宫破裂9例,占19.56%;子宫外孕3例,占6.52%。

2.2 分娩地点:省市医院8例,占17.39%;县区医院18例,占39.13%;区卫生院(乡)8例,占17.39%;在家生产4例,占8.69%。

2.3死亡地点:省市医院22例,占47.82%;县区医院15例,占32.6%;区卫生院(乡)3例,占6.52%;家中2例,占4.34%;途中4例,占8.69%。

2.4文化程度:大专以上2例,占4.34%;高中4例,占8.69%;初中23例,占50%;小学17例,占36.95%。

2.5职业:农民35例,占76.08%;无业11例,占23.91%。

2.6年龄:20~24岁8例,占17.39%;25~29岁17例,占36.95%;30~34岁15例,占32.6%;>35岁6例,占13.04%。

2.7经济状况:<1000元12例,占26.08%;1000~2000元12例,占26.08%;2000~4000元17例,占36.95%;4000~8000元2例,占4.34%;>8000元3例,占6.52%。

2.8孕产次:经产妇37例,初产妇9例。

3讨论

3.1 在 46例产科出血当中,子宫收缩乏力占首位,其次是子宫破裂。通过对46例产科出血的孕产妇死亡当中,说明妇产科技术以及妇产科质量还有待提高。同时应该指出,产妇分娩后常规观察2小时,是产科工作者必须坚决遵守的原则,特别是乡村产科医生。所以对基层医生的培训需要加强。

3.2长春地区孕妇在县区级医院分娩占首位,其次是乡(街)卫生院,在家中分娩也占一定比例。这种特殊的分娩方式,占分娩死亡人数8.69%。说明孕妇本人的保健意识淡漠对自己不负责任,对在家中分娩有一定危险系数认识不到,乡级(街)卫生院产科接生技术又有限,抢救设备比较落后、急救药品不全、无血源等,产科医生难以应付突然出现的产科并发症、产后出血等难题。所以一级助产医院,更应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要保证转诊畅通、快捷,保证危重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3.3 46例产科出血死亡孕妇中,多数是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初中及小学水平占首位。由于缺乏保健知识,不知道寻求保健服务,农村旧观念、旧意识较浓,不主动进行孕产妇保健及系统管理。这说明在农村“母婴保健法”还没有彻底贯彻执行,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不到位。

3.4 46例产科出血死亡孕妇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者12人,占46例产科出血死亡的26.08%。孕妇无钱就医,不能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而基础孕产妇救助工作又不能得到落实等,是造成不良后果主要因素。

3.5 46例产科出血死亡中,有37例经产妇死亡。说明孕产妇及家属轻视再次妊娠分娩,认为第一胎自然分娩,第二胎也应正常,不用孕检。医生忽视经产妇分娩期观察,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4干预措施

4.1政府职能部门科学规划助产机构数量,严格管理助产医疗市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处理超范围服务及非法接生。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加强基层网络建设,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及产科质量。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好坏,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期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长春地区级妇幼保健网,各别地方在走下坡路,部分网络无人管理,纠其原因是保健人员报酬得不到解决,一人身兼多职,设备落后,希望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基层保健及产科建设的同时,多考虑乡级卫生院产科质量和产科设备更新建设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多给予经济上、精神上的鼓励和关怀。

4.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宣传计划生育及孕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公布典型案例,即澄清事实,以引起领导重视,确保干预措施落实,又提高群众的保健意识。有条件的可开办孕妇学校,或编写孕期保健科普手册。在婚捡,孕捡时发放。使每一位孕产妇患者知道,早孕检查、孕期复查、住院分娩的重要性,知道出现何种症状时,需要及时就诊。提高孕产妇及家属自我保健知识和技能,主动接受保健服务。

4.3提高各级医疗保健人员围产期保健知识及技能,及时转诊意识。同时孕产妇及家属自我保健意识也需加强,让孕妇及其家属了解孕期检查的必要性及疾病状态下妊娠及分娩的风险,按期检查。各级医疗单位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各级政府部门要保证急诊转诊畅通、快捷,保证危重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救助。

4.4建立健全各级妇幼保健网,各级人员定期培训,责任明确,村级防保员要求做到寻找、发现孕妇,随访、督导孕妇定期检查,接受治疗,产后访视及基本宣教[1]。县级医疗保健单位要求系统管理高危孕产妇,落实高危治疗原则。乡级保健人员要熟知高危评分标准,能够筛查出高危孕产妇,掌握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在孕晚期能正确指导选择分娩地点。

参考文献

第7篇:死亡通知单范文

关键词:儿童文学 成长 主题 死亡

儿童被认为是人间纯洁的天使,他们的心灵清澈而透明,性格率真而直爽。一代又一代的诗人歌咏他们那纯真的天性。儿童文学也因其特殊的潜在读者群――儿童,在内容和叙述上有了特定的要求和独特的特点。所以在儿童文学简洁的叙述下,基调大都明快而清新,尽管有些作品中会着上些许忧伤的底色。

但也存在一种悖论,人们常常习惯于以童年的不足来界定童年。“一种普遍的假设认为儿童是脆弱的。由于成人希望保护儿童,所以成人为儿童写的文学――以及重写的童话――往往会略去令人不安的观念和事件。”[1]513但是这并不表明儿童文学应该荡涤一切沉重的话题。“不让孩子阅读他们可能正在经历的困惑和痛苦,既会让孩子与文学绝缘,也会让他们觉得在思考和体验中孤立无援。同样,不让孩子了解他们尚未体验的困惑与痛苦,他们就无法为此做准备,当事情不可避免地发生时,他们也就无法以清醒而慎重的态度来对待。”[1]158其实看似柔软的儿童,他们的承受力远比狭隘的大人想象的要强。“就连幼儿也早已准备着并储备力量遇见危险的、可怕的事物”。[2]所以儿童文学不应该隔绝诸如死亡、暴力、战争等沉重的话题。而“一本书的好坏,不仅在题材的选择,其实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这个题材,是怎样表现的。”[3]73

另一方面,在很多国家,死亡对成人世界都是一个需要避讳的话题。在我国,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道:“未知生,焉知死?”我们连生都不明白,怎么能明白死呢?波兹曼认为童年这个概念的存在,是由于儿童禁忌的存在。而死亡一直就是儿童禁忌的一个话题,死亡无疑也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

孩子在生活中,常常会面对死亡现象:一朵花凋谢了;一只小鸟的死亡;相熟的人的去世;一片风景的消逝……每一次发展中都存在着死亡,而孩子比成人更渴望抱住自己拥有的一切。“根据‘幼儿的死亡概念’研究报告显示,其实孩子在很小的时候就已会观察‘死亡现象’,而这些现象不一定局限于人类的死亡。举凡动物(像小猫、小狗的死亡) 、植物的枯萎、甚至是电视节目、童书(白雪公主被巫婆害死了)……所接触到的死亡现象都会引起孩子们的注意。”“孩子们对死亡的概念往往不像大人们想的那么无知”。[4]于是随着儿童文学的发展,儿童文学的主题走向更广阔的天空。死亡,在儿童文学领域中,这个过去一直被认为不适合给孩子们言说的话题,也不再成为禁忌。

基于儿童的特殊性,在儿童文学中,关于死亡的描述,大都避开了悲恸的哭泣声和一些残忍的镜头。安徒生的童话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童话弥漫着温情,这种温情如同月光的碎片,撒在字里行间。安徒生在童话中告诉孩子,花朵的枯萎,那是因为它们晚上参加舞会太累了;美人鱼消失了,但她的灵魂还在,她依然生活在大海洋里,或许多少年以后又会复活;卖火柴的小姑娘倒在了雪地里,却在天堂里和奶奶相遇。孩子在感受这些“死亡”时,仍会忘记它本身,而怀揣着整个故事带给人的希望。“对他们来说,只要最后的结局是圆满的,那么途中遭遇任何不幸和灾难,都可以忍受。”[5]在王尔德的作品中,死亡就意味着一颗破碎的心。死亡在其中也只是一个尾声,而非主调。但我们不难发现,儿童文学中也有一些初看似乎有些残忍的死亡,比如《白雪公主》中写到王后飞行的扫帚被雷击中,“受到了上帝的惩罚,结束了生命”,便没有多余的描绘了;《小红帽》中,写到猎人用大剪刀剪开野狼的肚子,救出外婆和小红帽,“小红帽立刻捡一大堆大石头,将野狼的肚子填满。等它醒来试图逃跑时,肚子里的石头却重的害它立即倒地死亡。”《三只小猪》中,女巫掉到装满开水的锅里烫死了。在作者简洁讲述的死亡中,我们看不到鲜血流淌、伤口裂开,小读者感受到的都是正义战胜邪恶的大快人心,而不会联想到死亡的本身。因为“孩子们需要把事情简单化,需要一种即时的、毫不留情的正义,他们会强迫我们去惩罚那些被捉到的坏人。”“宽容,不在他能够理解的范畴之内。”也因为,“孩子们因此得以对他们即将度过的一生的这个世界产生信心。”[6]

因此如何更好地在儿童文学中表达死亡的主题,需要作者的智慧。以死亡为主题的优秀作品,体贴、细腻,但又循循善诱,带着几分稚气的童真。它会如同一个温柔的女子牵着孩子的手,穿透黑暗,走到阳光底下。“一本好书未必能找到最完美的解释,也未必能回答孩子的疑问。但它能提供一个‘体会的过程’,让孩子学会打开情感的出口和入口。”[7]英国希尔的《天蓝色的彼岸》是一部以死亡为主题的作品。作者向我们讲述了一个九岁男孩哈里因车祸去世后到达了另一个世界,又溜回了人间的故事。作品中有一系列哈里对于死亡之后的感受的细腻描写。变成幽灵后,哈里发现原来还有那么多的幽灵留在这个世界(即人间),那是因为他们还有没干完的事。哈里特别想念爸爸妈妈,甚至那个经常跟他吵架的姐姐,还有很多的朋友他也想去看,哈里想知道,没有了他,他们可怎么办。死后的他甚至怀念风吹在脸上的感觉。变成幽灵的哈里伸出小手去牵走在路上的爸爸的大手,可爸爸看不见他,所以并不知道。150年,阿瑟都拿着一颗纽扣在寻找他的母亲。50年里,年老的斯坦一直都坐在一盏路灯上孤独的等待他的小狗。一切的一切,在温暖单纯的文字下,哈里在回到原来的世界中逐渐成长,他开始学会宽恕和原谅,学会珍惜,学会爱,学会坦然地面对失去和死亡。成为幽灵后,一趟溜回人间的旅程,伴随着一次次的体验,让哈里慢慢地发现了生命的真相,生命在于珍惜和宽容,但也不必畏惧死。读者在阅读的遐想中也跟着实现了一次锐变。如果生命戛然而止,会怎么样?一种巨大的生之幸福和珍惜的暖流汇入我们的心田,完美依然牢牢地抓着生命的长藤。这是一部关于生命和死亡的寓言,它运用幻想的方式与童稚的语言直接呈现死亡的主题。它唤起了人心底最温柔的情感,心中那块最软的角落被充盈的满满的……

尤其在图画书中,“死亡”的话题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曾经还一度是图画书中的禁忌。从人性来看,死亡本身就是一个恐惧的话题,这使得这类描写很难把握,在图画结合的图画书中显得更是难上加难。写得过头了,让人感觉阴森恐怖,孩子难以消化,甚至会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上留下永远的创伤。

在图画书中,艾蜜丽・弗丽德和杰基・格莱希的《爷爷没有穿西装》就是一部直接描叙死亡的作品。作者和绘者让读者直接直面死亡,图画中甚至还出现了棺材和死者。但是作者让小男孩布鲁诺的一句天真的话语“爷爷穿西装了吗?”化解了孩子对死亡的恐惧。沉重的氛围一下子变得轻松起来。年幼的布鲁诺并不知道“死是什么”,他甚至在爷爷的葬礼上发出笑声。作品通过一个孩子的视角,描绘了对亲人死亡的体验。让他一次又一次提出了所有孩子关于死亡天真而难以回答的问题,“人死了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灵魂”。所以在另一部作品《爷爷变成了幽灵》中小男孩艾斯本在最爱的爷爷死后,他伤心极了。妈妈告诉他爷爷变成天使,爸爸告诉他爷爷变成泥土。艾斯本不相信妈妈的话,也不相信爸爸的话。但有一天他突然看见爷爷在自己的房中,省略了爷孙相见的悲伤和葬礼上的哭泣声,他直接而天真地问“爷爷你在做什么?你不是死了吗?”他以一个孩子的思维觉得爷爷是变成了幽灵。爷爷回来是因为他觉得忘记了什么事情没做,艾斯本知道后,就陪着爷爷去找回那忘记的事情。答案在最后揭晓,爷爷忘记的事情竟然是没有跟他说“再见”。文章在此达到了高潮,把祖孙二人的感情刻画得入木三分。一句简单的“再见”,爷爷却看得这么重要,以至于在死后一直放心不下。在孩子看来,死亡或许就像离别一样,是需要道别的。《爷爷没有穿西装》中的小男孩布鲁诺就很生气,爷爷没有跟他说再见就去了“天堂”。两部作品中一个新生婴儿的出生,一句“你要乖一点,但不要太乖。要不时地想着对方,但也不要太想。”又将对死亡的叙述转向了生。在阅读中,孩子感受了一次死亡的旅行,压抑的情感得到了释放。这无疑对于他们的成长是一次很大的促进,因为孩子的“发育要经过好几个阶段,每一次过渡都伴随着危险、困惑和胆怯。但是,危险被战胜了,发育畅通无阻。”“假若过渡平安无事,那么新的阶段就能够如鱼得水,顺利展开。”[3]70

哈里特别怀念生前的事、艾斯本和布鲁诺在爷爷死后,想起很多很美好的事情。一切都成枉然,但生活在继续。这是孩子成长中的一道坎,跨过它,才能走向远方。只要你踮起脚尖,就可以抓紧那漂浮着的希望。这是作家对孩子最温柔的关照。李利安・H・史密斯在《欢欣岁月》中认为对孩子有用的书,“那是阅读的孩子从中获得了宝贵的经验的时候,阅读好书感到快乐的孩子,会进一步的成长,也就是在他的人格形成了当中,增添了些益处,也因此那孩子读书时会感受从来没有过的,新鲜的事物,新奇的思考”。[3]23而成长是儿童的天性,儿童是不能静止不成长的。儿童必须不断有身心的变化和活动。童书中死亡的展现,对孩子来说,是一种历练,是一种不需要经历现实痛苦的体验。而这种虚拟的体验无疑又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激发孩子“新奇的思考”;能够在作者的引领下理解生命,带来“身心的变化”似的成长。

也有一类通过动物的视角来阐释死亡的主题的作品。在《獾的礼物》中就是通过动物在獾去世以后想到它的种种好处来折射死亡和体现生的意义。《歌唱的小鸟》中则是用小鸟的突然死亡,动物们为它举行葬礼,直面死亡,让人感受死亡的突然和必然。这类作品以童话特有的表达方式释放了死亡的恐惧和压抑。

以死亡为主题的儿童文学,散发着淡淡的忧伤,但是又丝毫不绝望,秉承了儿童文学一贯的风格――给人以希望。它如同一种玻璃球游戏,在现实中复杂又棘手的事情在童话中一概变得轻松简单、一目了然。刘绪源将儿童文学分为“爱”、“顽童”和“自然”三大母题。以死亡为主题的儿童文学作品,让小读者在阅读中亲历死亡,作品中又沉淀着一种深沉的爱,小至对逝者的爱,大至对生命本身的爱。所以死亡主题在笔者看来其实是源于爱这一母题,它是爱的母题下一个珍藏的枝蔓。

“爱和死是文学永恒的主题死亡”,“写死,其实就是写生”。[8]它既是生命的结束,也是成长的开始。

参考文献

[1] 佩里・诺德曼 梅维丝・雷默,著.儿童文学的乐趣[M].第一版.陈中美,译. 少年儿童出版社,2008.12:513.

[2] 麦克斯・吕蒂,著.童话的魅力[M].张田英,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3:77.

[3] 李利安・H・史密斯,著.欢欣岁月[M].傅林统,译.富春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

[4] 黄乃毓.童书是童书[M].二十一世纪出版社,2009.3:228.

[5] 保罗・亚哲尔,著.书・儿童・成人[M].傅林统,译.富春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3:291.

[6] 艾姿碧塔,著.艺术的童年[M].林徵玲,译.安徽教育出版社,2005.11:237.

第8篇:死亡通知单范文

一、基本概况:

*区下辖4个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118个行政村和12个居委会,现有总人口48.32万人,外来暂住人口11046人。XX年全区共出生4635人,目前全区常住育龄妇女131869人,暂住流动育龄妇女5260人。6个镇(街)分布情况是:西天尾镇、新度镇、黄石镇位于平原地带,北高镇位于沿海地带,镇海、拱辰2个街道办事处位于市、郊区。市区内有2家三级乙等医院,1家驻军综合医院和1家市妇幼保健院。全区卫生院共有27名产科人员,其中中级技术职称9人,初级技术职称18人,产科器械设备基本齐全。辖区内大部分育龄妇女居住在农村,受教育程度不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不强,基层产科孕妇筛查管理质量和产科急救能力较为薄弱,XX年孕产妇死亡率为21.25/10万人。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区委、区政府对项目工作十分重视,切实将项目作为提高我区妇女保健质量和居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妇联、工会、民政、计生、经贸、劳动、卫生、广电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的督促协调和具体落实工作。5月15日召开了*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不仅要各负其责,认真按照《XX年*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抓紧信息沟通协作配合,建立良性互动的协作机制,真正把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工作做实做好。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工作氛围

为了提高全社会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区妇儿工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妇幼卫生知识宣教活动,尤其是着重宣传进行孕产妇规范管理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性,以取得社会、家庭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各医疗保健单位门诊部设立产前宣教室,通过发放小册子、张挂宣传画、面授讲课、电化教育、模拟操作、知识测试、上街义诊和下乡巡回诊疗等方式,加强对孕产妇进行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母乳喂养、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要求每位孕妇在整个孕期接受三次以上的孕期卫生宣教。区妇儿工委印发了8000多张给外来人口的一封信,以不断提高外来人员孕妇的自我保健意识,还制作了8期孕产期健康教育广播稿,由广电局定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广播宣传,为全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注重队伍培养,提高产科质量

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产科人员技术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产科质量,是切实做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工作的保证。7月29日至30日,区卫生部门组织30名基层妇幼人员参加市助产技术的知识培训,8月19日至23日又组织8个人参加级在我市举办的母婴安全十项适宜技术培训班。同时,市妇幼保健院有关人员对妇幼业务人员进行以“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分析近5年来本地区孕产妇死亡原因、危险因素警戒和防范要点,组织学习《福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提高产前检查质量,高危的筛查处理和产程观察处理能力,推广母婴安全十项适宜技术的应用。各乡镇卫生院也先后举办村妇保人员培训班4期,参训人数168人次,学习《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实施方案》和《福建孕产妇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知识。进一步明确村级妇保人员的任务和职责,要求相关人员掌握本村、本街道、工厂早孕情况,宣传孕产期保健知识,督促孕妇定期到辖区医院、卫生院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根据高危情况帮助选择分娩地点,负责产妇出院后的产后访视,并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分娩单位进行健康检查。通过不断的强化培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乡级产科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了了产科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降低全区的孕产妇死亡率,杜绝孕产妇可避免死亡提供了技术保证。

(四)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机制

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有效的合力机制。区公安分局每月5日提供15-49岁外来育龄妇女花名册及居住地或工作地点;区计生局每月向卫生部门提供孕情情况,以便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流向。流动人口较多的4个镇,镇卫生院同镇妇联一起深入到工厂了解孕情,发现孕情卫生院就为其建立保健卡,进行系统的孕产妇保健管理;2个城区办事处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流动人口流动性强,经过有关部门的协调,由居委会计生协管员负责了解孕情,将掌握的孕妇名单及具体情况填写在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统计表上,定期上报*区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科,以进一步加强对孕产妇保健管理。

(五)加强督促检查,科学规范管理

市妇幼保健院加强了对项目工作的指导,数次深入我区各卫生院,对产科质量进行检查,了解落实产科人员、房屋、设备及产科门诊“三卡”使用情况、院感管理、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及出生证管理等情况,发现问题一一给予提出,及时反馈给各医疗保健单位的领导,限期整改。要求各卫生院产科门诊应做好“五卡”使用登记,提高产检、高危筛查管理和转诊质量,产前静止使用宫缩剂,高危妊娠评分10分以上者应转送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和分娩,并做好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并要求各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网,举办村级妇保人员培训班,定期召开村级例会,下村检查,督促指导村级开展工作。区卫生局等部门先后两次召开“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工作”汇报会,交流经验,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XX年底,区卫生局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年终工作综合考评,通过考评检查,促进基层产科工作更规范,项目工作更落实。今年4月,区妇儿工委、区卫生局又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6家医疗单位产科质量及项目工作实施情况再次进

第9篇:死亡通知单范文

应该说,接受脑死亡概念并在我国医疗实践中推行脑死亡操作可以避免对那些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恢复生命的患者继续救治,有利于节约我国极其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也有利于人们更为科学和理性地看待死亡,并有利于使脑死者捐献器官合法化从而提高器官移植的成功率。然而,由于还没有明确的脑死亡法来加以规范,我们很难保证医疗操作中的脑死亡操作不会被滥用。例如,为了救治急需供体器官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医生可能会偷取事实上并非脑死者的植物人的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甚至可能会在精神病人家属的同意下强制摘取精神病人的器官用于救治该精神病人的亲属……。这就需要立法尤其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最具有威慑与防范功能的刑法介入对脑死亡医疗操作的规制。目前,由于我国立法还没有从整体上认同并确立脑死亡,因此,我国现行刑法中还没有关于脑死亡问题的直接规定,但现行刑法对某些犯罪的规定却可以直接适用于脑死亡。例如,现行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对杀人罪的规定以及关于侮辱、盗窃尸体罪的规定等等。在当前我国医疗操作实践中已经出现脑死亡判定操作而刑法又没有规定专门的脑死亡犯罪的情况下,现行刑法可以以何种罪名介入对脑死亡医疗操作的规范呢?这显然是司法实务界应当关心和重视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适用于脑死亡的几种主要犯罪加以介绍和分析,以便为司法部门具体从事脑死亡司法提供建议参考。

一、脑死亡与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由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构成:(1)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即卫生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经各级卫生部门培训后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人员,这是一类特殊主体。(2)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有过失一种情况,故意不构成本罪。这一点,无论是在医务界还是在刑法学界都已经得到了认同。(3)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如用错药物、擅离职守、报错病情等;其二是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行为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结果;其三是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医疗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医疗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

(二)脑死亡操作中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导致的事故,其后果是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医疗事故并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但医疗事故罪却需要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要件。医疗实践中,并不是任何有关脑死亡的医疗失误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医疗事故的。一种脑死亡操作的失误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考虑。具体来说:

首先,应看医师或医疗单位有无过错。具体来说,应看医师或医疗单位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是否在技术等方面存在过失。进行脑死亡判定操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国外脑死亡法的规定来看,脑死亡判定操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1)脑死亡判定操作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一般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进行脑死亡判定的表示。在本人不具备行为能力而不能为意思表示时,如接受脑死亡判定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可以由其最近亲属用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在无法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口头表示,但应有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2)脑死亡判定操作必须在法律或医疗操作规章规定的症状出现之后进行。具体而言,脑死亡判定操作必须在患者已经陷入深度昏迷,长时间未苏醒,而脑功能已呈现出明显的不可逆转的衰退症状时,才可以进行。任何医师不得提前对患者进行脑死亡判定操作。(3)实施脑死亡判定操作的医师必须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而组织实施脑死亡判定操作的医疗单位也须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通常,如果医师及当事医疗单位遵循了脑死亡判定操作的法定条件,也不存在其他过失,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而要求医疗单位负责。但如果医师及当事医疗单位存在过错,如:不征求病人意见而擅自进行脑死亡判定操作,不具备相应资格而实施脑死亡判定以及在患者脑功能还相对较好的情况下提前进行脑死亡判定等等,因此而导致病人死亡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当事的医疗单位与医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还要看医师及医疗单位的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时候,医师的过失是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例如,由于医疗单位未很好地保管脑死亡判定的仪器设备,导致医师在脑死亡判定操作过程中,因仪器发生故障而引发错误判定的,就极有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但在很多情况下,医师可能只存在轻微的过错甚或根本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医师或当事医疗单位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更不能对相关责任人定以医疗事故罪。

(三)与脑死亡有关的医疗事故罪

与脑死亡有关的医疗事故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表现:(1)违反医疗诊治技术操作常规,造成脑伤病就诊者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坏的。(2)脑伤病人需要进行必要的化验和病理检查,但工作人员推诿搪塞,以致严重影响临床救治,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3)在救治脑伤病患者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定错血型,手术过程中输血时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其健康的不良后果的。(4)在救治脑伤病患者的手术进行后不久,尚需特别护理期间,护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观察病情不细致,不按时巡视病房,病情发生变化时发现不及时,造成脑伤病患者脑死亡的。(5)护理人员擅离职守,工作失职,直接影响对脑伤病患者的治疗与护理,造成其脑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6)在进行救治脑伤病患者的手术过程中,误将纱布、医疗器械等遗留在受术者体内或伤口内,造成其死亡或健康受到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的。(7)在对脑伤病患者施行救治手术过程中,抢救药品准备有误,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脑死亡的。(8)进行救治脑伤病患者的手术过程中错用麻醉药物,造成患者脑死亡或严重伤害的。

以上行为都是医疗事故罪在脑死亡方面的具体体现。对于这些行为,只要危害后果一经产生,即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加以定罪处刑。

二、脑死亡与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

非法行医罪,就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因此,未必只有医师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依旧开业行医。(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别人诊治,延误治疗的;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又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行制订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等等。(4)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它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同时,它还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与脑死亡有关的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在医疗实践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涉及脑死亡的非法行医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没有掌握基本的脑死亡知识与判定技术的医生,违法为他人实施脑死亡判定,宣布他人脑死亡,因此而造成他人真死亡的,如被火化、埋葬等。(2)在明知医疗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情况下,医生违规为他人实施脑死亡判定操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3)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冒充医师为他人实施脑死亡判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4)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违法为他人实施脑死亡判定,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5)以为他人实施脑死亡判定为名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

医疗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上几种行为,都应当视其行为情节的轻重,依照我国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加以定罪处罚。

三、脑死亡与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概念与构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可能是一种作为,如枪杀、刀砍等;也可能是一种不作为,例如,在脑伤病患者尚存救治希望和技术可行性的情况下,医生不予诊断即判定患者已经脑死亡而放弃救治,导致患者真正死亡的,就是一种不作为故意杀人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为:(1)与故意杀人罪一样,本罪的客体也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人死亡的行为。(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

(二)脑死亡操作中的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脑死亡操作中,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1)负责实施脑死亡判定的医师明知患者还没有真正脑死亡而出于各种目的(如为获取其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等)提前对其进行脑死亡判定,故意宣布患者已经脑死亡,造成患者被火化、埋葬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2)负责实施脑死亡判定操作的医师明知自己或其所在的医疗单位不具备为患者实施脑死亡判定操作的条件,可能会导致误判,而依旧非法实施脑死亡判定操作,导致误判或者本还有救治可能的脑伤病患者死亡的。例如,医师本人没有掌握脑死亡判定技术,想借机在患者身上进行脑死亡判定实验导致患者真正死亡的;或者,医师所在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实施脑死亡判定操作所需要的设备,但医师擅自在本单位为他人实施脑死亡判定的。(3)强制采摘或偷取脑伤病患者器官造成他人死亡的。例如,强制采摘植物人的器官用于器官移植或贩卖造成植物人死亡的;偷取严重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器官用于贩卖或移植造成患者死亡的;等等。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感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凡是实施以上所列举的与脑死亡有关的行为的,都应分别情况,依照上述规定加以定罪处刑。

四、脑死亡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一)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概念与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即对他人完整的人体组织或者正常器官功能的非法损害。(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而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1)与故意伤害罪一样,本罪的客体也是他人的身体健康。(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已经实际造成了他人伤害的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达到重伤的程度,否则,只可能是民事侵权,而不构成犯罪。(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二)脑死亡操作中的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实践中,与脑死亡操作有关的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要表现为偷取或强制摘取类脑死者的器官用于器官移植以致造成其身体伤害。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偷取或强制摘取植物人、严重老年痴呆症患者、严重的低能儿或精神病人等的器官用于器官移植造成其身体伤害的。(2)因报复或出于其他目的而故意伤害植物人等类脑死者身体的。(3)在患者被判定为脑死亡后,负责摘取其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医生发现供体依旧具有生命体征,可能属于误判为脑死亡者的情形,而依旧摘取其器官用于器官移植,造成供体身体伤害的。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行为人实施涉及脑死亡的上述行为而造成他人伤害时,应依据以上规定并结合伤害结果等因素,酌情对其判处刑罚。

五、脑死亡与刑法中的盗窃、侮辱尸体罪

(一)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概念与特征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用秘密窃取等方法,或者采用猥亵、破坏、抛弃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尸体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为:(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盗窃、侮辱尸体向来被人们视为对死者灵魂的亵渎和不敬,死者家属也往往会因为亲人的尸体被盗窃、侮辱而受到巨大的精神伤害。(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人的尸体。这里的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尸体(包括尸体器官或组织)的行为;而侮辱则指行为人以言语辱骂、毁谤、贬损尸体,或者对尸体以污物加以玷污,或者对尸体加以猥亵、毁损、破坏,或者出卖尸体或尸体的部分,或者抛弃尸体、或者打开棺木鞭尸、使尸体敞露等行为。(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加以侵害。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是多样的,例如出于报复泄愤、出于封建迷信或者出于窃取尸体器官用于器官移植,但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有脑死亡有关的盗窃、侮辱尸体罪

在脑死亡方面,盗窃、侮辱尸体罪的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未经死者生前同意而死者死后又未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而擅自从其遗体上摘取器官用于器官移植或者用于贩卖的。(2)未经脑死者本人生前同意而在脑死者死亡后又未征得其家属同意而擅自将其遗体用于医学教学或科研的。(3)以脑伤病患者死后摘取其器官用于移植或其他正当用途为由征得了患者本人同意捐献其器官或在患者脑死亡后征得了其家属同意捐献器官,但实际上将脑死亡者的器官用于出卖等不正当用途的。(4)以脑伤病患者死后摘取其器官用于移植或其他正当用途为由征得了患者本人同意捐献其遗体用于器官移植或医学科研或教学,或在患者脑死亡后征得了其家属同意捐献脑死者的遗体用于医学科研或教学,但实际上将脑死亡者的遗体用于商业用途或其他非原先约定用途的(如用于制造木乃伊、用于展览或用于医学解剖等)。(5)其他盗窃脑死者遗体或侮辱脑死者遗体的情形。如对脑死者进行鞭尸、将脑死者的尸体非法肢解等。

根据刑法第302条,犯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以上盗窃、侮辱脑死者遗体的行为,应当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主要参考资料:

1.吴崇其、达庆东 主编:《卫生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肖扬 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