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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生论文精选(九篇)

死亡医生论文

第1篇:死亡医生论文范文

急诊医学(emergencymedicine)是应社会需要和医学发展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跨专业的、跨学科的边缘学科,是研究和处理各种急性疾病、各种疾病的急危重阶段的临床医学,它涵盖了各临床科室的急症、危重病、危重症监护、院外各种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灾害和灾难医学、创伤及中毒医学、急诊医学管理等。急诊医学具有全科医学的性质,涵盖临床各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实践技能要求较高,专长于急、危、重症以及应急能力方面[2]。一个合格的急诊医生不但要有广博的医学知识和扎实的急救技能,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关系学、心理学和法律知识。因此,急诊医学教育必须适应急诊医学的发展,突出急、危、全的特点,着重培养急救理念,同时兼顾人文、社会心理学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急诊医学科不但要承担繁重的临床救治工作,还肩负着教学与科研的重要任务。教学的对象主要包括轮转的临床各专科医师、急诊住院医师、进修医师以及各级实习医师。由于他们知识水平不一,临床经验及社会背景不同,以致在基础理论和临床技能方面均表现出参差不齐。刚进临床的医师求之欲望强,动手积极性高,但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足够训练;而部分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师,则因知识更新滞后,陋习缠身,临床工作往往力不从心。因此,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培养均齐化的急诊临床医师,就必须设立专职的带教老师因材施教,根据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既往的教学常注重临床技能与操作方面的教育,而忽略了人文关怀方面的引导。由于急诊患者大多罹患病症而表现出痛苦、焦虑、不安、恐惧甚至精神异常,家属也有不同程度的焦躁甚至言行失控;此外,急诊医学科还常面对患者的“生、伤、死”,患者、家属甚至部分医护人员面对“生死抉择”、“生离死别”时,往往情绪失控、茫然无助,在这样特殊教学氛围中,医学人文教育就显得很有必要。而作为医学人文教育的一部分,常被忽略的生死观教育显得更加突出而重要。

2生死观教育在急诊医学中的重要性

2.1生死观教育可以提高医护人员的医学人文精神

医学人文关怀是指在医护过程中除了为患者提供必需的诊疗技术服务之外,还要为患者提供精神的、文化的、情感服务,以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3]。患者就诊时,往往承受着病痛的折磨,对伤痛往往顾虑重重,在诊疗过程中,医学人文关怀的重要性不亚于医疗技术的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医务人员不重视与病患的沟通交流,甚至过分考虑经济效益,医学人文关怀往往被忽略。尤其是在当今医疗领域市场化导向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患者往往被医院和医务人员当做“肉体物质”或“机器”,出现“重病轻人、重利轻义、重亲轻疏”的现象。在诊治过程中,往往不注重沟通交流,甚至出现未看病人,仅凭检查结果来判断、治疗的现象。医生和患者之间只有经济利益关系和权责明确的医疗关系,医学人文关怀几乎缺失。在这种关系下,医院和医生缺乏对患者医疗权利和生命、人格的尊重,“以患者为中心”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要切实培养医护人员的医学人文关怀精神,应当对医护人员进行补课教育,尤其是通过生死观教育,使他们将“生命价值论”、“生命神圣论”等观念根植于心底;教育和引导医护人员对生命的重视和理解,充分认识到患者首先是人,是有生命尊严和价值的人,而不仅仅看到疾病本身,从而真正践行“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医护工作者尤其是急诊医学科的医护工作者,要面对患者的“生、伤、死”,其中“死亡”是常有的事,如此频繁和近距离的接近“死亡”是任何职业的工作者都无法相比的。可以说,医务工作者既是人生开始的第一个见证者,也是人生结束的最后一个送别者;他们在治疗和护理临终患者中,一方面要自身树立科学、健康的死亡观,克服对死亡的恐惧;另一方面也要有意识的克服不利于临终患者的不恰当态度和行为,同时还要给予临终患者提供生理、心理、社会等全方位照护,并对家属进行悲伤辅导。对医护人员进行生死观教育的目的,就是让他们对死亡的本质有正确的认识,树立健康、科学的生命观和死亡观,同时掌握调适处理死亡事件的知识和技能,成为临终患者的照护者、指导者和教育者,担当起人类生命的指引者、守护者。此外,对医护人员进行生死观教育,也有助于他们自我调适,尤其是在临床实践中接触大量死亡病例后能自我缓解因此而造成的心理冲击和挫败感,减轻自身的心理压力。

2.2生死观教育可以让患者正确认识生命的自然规律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自然规律,人从一出生就开始走向死亡。但是,受传统观念影响,病人或家属常忌讳谈论死亡,面对即将到来或突然而至的“死亡”往往出现回避、忽视、冷漠或恐慌的态度[4]。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在当代社会,死亡的观念甚至被人们从头脑中驱逐出“境”:只有临终病人而没有临终者;只有逝去的病人,而没有老死者;无疾而终、自然而死已经被社会认为是不正常的、不存在的。这意味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已让人类产生了“生死的狂妄”(把正常死亡驱逐出人类视野了)。这种“狂妄”一方面造成了人们意识不到生命的脆弱,不思考死亡也不知道死亡,从而在人生当中迷失了方向,无法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和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这种“狂妄”也导致了人们对死亡的无知,而一旦真正面对死亡时,往往会表现出痛苦万分、惊慌失措,直至心有不甘、无法瞑目,更不用谈“超越生死”获得“不朽”与“永生”了。由于没有正确的生死观,临终者往往无法释怀,总纠结于诸如“当今医学科技如此发达,为什么自己的病就治不好呢”这种问题,甚至认为自己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死亡是不应该的,死亡的伤悲也就更大了;而临终者家属也往往觉得是自己没有照护好死者,没有及时发现亲人的病痛,没有让亲人接受最好的医院、最好的医师治疗,于是不管患者得到多好的治疗,只要没达到患者及家属的预期,患者不得不走向死途时,那绝对是心有不甘的,内心之愧疚和痛苦就更深;当患者死亡后,家属也往往把怒火集中投向医生、医院,根本无法接受“不治身亡”这一事实,医患关系也就空前地紧张起来。因此,一定要让世人(包括医生自己)明白医生可以治“病”,但不能治“命”。“生、老、病、死”乃自然之规律,任何人都改变不了,所谓“永生、不死”是任何医学科学都办不到的。通过对患者进行生死观教育,可使患者勇敢地正视死亡,加深对死亡的认识,使其意识到时间的有限,并逐渐接受死亡的现实,进而更加珍惜剩余的时光,采取积极的人生态度,使自己的余生过得更为健康和有意义,让家人、朋友及社会放心、安心。同时通过生死观教育,让患者树立健康、科学的生死观,了解医学的局限性,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2.3生死观教育可以让患者家属以及社会正确对待生命,从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人是社会之子,但首先是自然之子。人生最宝贵的财富是生命,生命的存在是智慧、力量和其他一切美好情感的基础,什么名利、地位、权势、金钱等,一旦生命逝去,将毫无意义。因此,要提高生命质量,维护生命的价值和尊严,体现生命的神圣。正如苏格拉底所说:“不是生命,而是善的生命,才有价值。”对于个体而言,生命显得如此弱小而单薄,极其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我们应该珍惜生命、珍爱生命、怜悯生命。但不可否认,生命终有一天会结束,只是人们在接受死亡这个问题上,是泰然处之,还是焦虑恐惧。人们接受这个问题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死亡的态度:是自然之死还是因疾而终。如果我们能够把“走向死亡”看作是自然的一个过程时,对死亡的接受也就能默然处之,焦虑与恐惧也就大大减轻,因为一切都是“自然而然”之必然。但若无法正视死亡,视所有临终皆因病所致,是因自己疏忽造成,是因医学科技不发达所致,那就难以接受死亡,强烈的恐惧与痛苦就会如影随形。因为无法接受死亡,也就视之为非自然,当然也就非必然,对此不必然的结局(尤其是死亡)不甘心、不安心,于是矛头都指向“没有尽心尽责”的医院和医生———这即是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深层根源。所以,解决紧张的医患关系仅靠技术医学是不行的,必须要从人文、宗教与哲学等角度来解决,要教育和引导患者及家属树立正确的生死观。而医师除了要有精湛的医疗技术之外,还应具备一流的人文医学素养;医院也不应仅是治病救人的地方,还应是生死观教育的基地。只有这样,才能让患者知道生命之可逝,让家属或社会明白死乃生命之自然。只有通过树立正确的生死观,世人才会理解死者应优逝、医疗有局限,和谐的医患关系才会真正建立。

2.4生死观教育是新医学模式的内在需求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交叉融合的综合性学科。医学的目的是预防疾病、控制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使医学集科学性、艺术性、道德性于一体的本来面目充分显现[1]。传统的医学模式在诊治过程中仅把病人当做一个生物体,而新医学模式的建立不但要考虑病人的生物因素,还要重视病人的心理、社会因素,全面分析把握,做到身、心兼治,内、外兼顾,这就要求在医学人才的培养中,必须教会医务人员既要懂得分析患者的病理生理,也要懂得分析患者的心理、生活工作的因素。而生死观教育是此项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有了正确的生死观,医护人员更容易对患者产生共情,更加注重与患者沟通、交流、深入了解,真正的病因也就更容易找到。医护人员在具体的医疗实践中要时刻遵循“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疗原则,既要运用自己精湛的医疗技术去解除患者的病痛,也要充分发挥人文关怀的精神去安慰、帮助患者,以尽量缓解、减轻患者的心理压力。新医学模式的转变,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接受生死观教育,也只有这样医务人员才会更尊重患者的生命,关注患者的心理,尽一切可能促进患者康复。由于医务人员职业特性,每天都要面对病患的病痛甚至死亡,如果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没有人文关怀的理念,没有正确的死亡观(尤其是优逝的意识),就会对临终病人漠然置之而没有共鸣(同情)沟通,或对临危前的处置机械傲慢而缺乏人文关怀,使病人在无望、恐惧和痛苦中死去,无法真正做到尊重生命、尊重死亡。因此,对医务工作者开展生死观教育及医学人文培养是新医学模式的内在需求,必将深远影响其医护职业生涯。

3生死观教育的教学方式

综上所述,生死观教育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有着深刻的意义,那么如何开展生死观教育呢。首先我们要结合医疗工作明确教育的对象,要对医护人员加强生死观教育。由于医护人员常面对“生、伤、死”,特别是经常近距离接触死亡,对死亡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正确的死亡观,是开展医疗救护和临终关怀的基础;其次还要在全社会开展生死观教育。生死观教育,尤其是临终关怀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仅局限于对医护人员进行生死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开展生死观尤其是临终关怀的知识普及、宣传教育,使生死观教育尤其是临终关怀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全社会了解、支持临终关怀事业[5]。结合急诊医学科的特点,生死观教育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1)坚持理论教育和临床实践相结合的周期性教育。在理论学习阶段,可以让医护人员学习、了解各种与死亡相关的文化与知识,包括死亡恐惧、类型、心理、禁忌等。而在临床实践阶段则侧重于教授临终关怀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与技巧,如病情告知技巧、与临终病人沟通技巧、丧亲心理调适、悲伤辅导、自杀干预、器官(遗体)捐献及与死亡相关的习俗、仪式等。

(2)坚持多学科融合教育。生死观的课题不仅涉及医学,同时涉及哲学、宗教、社会学、心理学、文学、艺术、法学、伦理学等,这就要求在开展生死观教育时,要广博开放、多学科融合贯通。

(3)坚持生死观教育的知行相长,在具体的情境中进行教育。如死亡人数较多的重大灾难发生、死亡标准界定、安乐死讨论、癌症终末期治疗的选择、临终关怀、濒死(或死亡)病例都是进行死亡教育的良好时机,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2篇:死亡医生论文范文

知情同意法医学属于医学和法学的交叉性学科,它是一门与社会科学密切相关的自然科学.在现有的法医学检验与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医学伦理学问题最多的还是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工作.也就是说,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也注定是与人文社会环境紧密联系的社会学工作.本文结合具体的司法鉴定实际案例,就司法鉴定鉴定纠纷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生的常见原因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纠纷问题作一阐述.

1典型案例

案例1:杨某,女,13岁,初中一年级学生.某日从学校放学回家,饭后不久出现腹部疼痛、言语困难等症状,继之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和意识丧失.杨某在当地卫生院抢救过程中死亡,医院根据死前症状考虑死者系“急性农药中毒死亡”.为明确死因、死亡性质及本例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家属委托当地卫生部门以及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和司法鉴定,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完成医疗事故鉴定.尸体检验结果,法医学尸体检验和司法鉴定结论是“心肌组织和肺组织局灶性出血(镜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因资料不全,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家属对司法鉴定过程提出疑义,希望司法鉴定人员能够明确本例是否有“急性农药中毒死亡”的情况存在.家属从鉴定人员处得到的答案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是“因为死者胃内空虚无胃内容物,无法进行毒物检验与鉴定”.本案尸体检验和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是“死亡原因未能确定、死亡性质未能确定、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未能确定”.至此为止,家属方已经花费相关费用3万余元,这对在农村以务农为生的农民家庭来说确实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未能明确本例死亡的相关问题,家属在杨某死亡并土葬2月余后决定聘请其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对其尸体进行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开棺验尸工作在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的协助下完成,尸体检验之日天气寒冷并阴雨绵绵.午夜12时许,司法鉴定人员在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的协助下开始开棺验尸.死者墓地在离村庄近3Km的后山上,墓地前立有墓碑.棺木外泥土松软潮湿,棺木完整,尸于棺内.棺内尸体由一条白底蓝花棉被包裹,棉被及衣着有多量褐色腐败血水浸染.尸体高度腐败,全身组织明显软化或呈液化状态,呈晦暗灰褐色.尸体检验结果,无法辨认个体容貌特征以及个体性别、发育状况、营养状况及其他身体特征;更无法辨别有无软组织损伤情况、机械性窒息情况或生前自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然疾病的尸体特征.毒物检验结果,除尸体高度腐败外,死者胃及胃内容物检材中检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呋喃丹的有效成分,考虑杨某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呋喃丹急性中毒死亡”.

由于其他相关问题无法明确,为此家属对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产生了鉴定纠纷,最终到了面对公堂的地步.案例2:赵某,男,23岁,高校一年级学生.某日凌晨5时许,赵某在家起床小便后自感胸闷和呼吸困难,其父母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120”急救中心医生来到后给予患者“吸氧及心电图检查”,同时给予其他相关的抢救治疗,但终因抢救无效于半小时后死亡.由于死亡迅速,家属对其死亡原因的鉴定以及120抢救过程提出了质疑.经进一步了解,本例否认外伤史,否认杀鼠剂、安眠镇静剂及农药急性中毒情况.为明确死因,家属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与鉴定.

本例尸体解剖结果,赵某存在严重的肺胸疾患,表现为自发性气胸并双肺重度萎陷;肺大泡破裂;双肺多发性肺大泡形成并灶性肺出血;支气管扩张症;间质性肺炎伴急性肺淤血、肺水肿;慢性支气管炎并慢性支气管周围炎;陈旧性胸膜炎伴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双肺上叶胸膜纤维性粘连.此外,本例还检见脑、心、肝、肾、脾等脏器的急性缺氧性改变、肾上腺的急性应激改变和慢性阑尾炎改变.本例死因分析,死者气胸所致的双肺萎陷程度严重,足以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本例未发现体表及内脏组织器官的中毒性改变以及暴力性因素致死改变和其他自然性疾病改变,因此本例的死亡原因应鉴定为“系在肺部疾患的基础上因肺大泡破裂导致自发性气胸以及由之所致的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结果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有疑义,多次上书书面材料.由于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服,本例最终也到了面对公堂的程度.案例3:张某,男,78岁,退休职工,死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由于家属与死者生前感情深厚,于是死者的尸体被存放于-8℃的冰柜中3月有余.又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死者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进行尸体检验,以明确尸体表面是否“存在有损伤”的情况.

第1次尸体检验后家属出现鉴定纠纷,原因在于家属认为“尸体检验时尸体衣服未能脱下,影响了鉴定结果”.第2次尸体检验后家属再次出现鉴定纠纷,原因在于家属认为“尸体检验时鉴定人员因违反鉴定程序导致死者肢体骨折”.

第3次尸体检验结果证实“肢体骨折情况存在”,家属要求高额赔偿.最终的鉴定纠纷结果,家属得到了一定额度的经济赔偿.尽管如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此,死者家属仍然不满足于目前的赔偿额度,本案例的鉴定纠纷仍在持续.

2分析讨论

2.1鉴定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近年来由于社会因素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与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相关的鉴定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如何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纠纷的产生,就成为了一个摆在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因司法鉴定人自身的原因而引发鉴定纠纷;

第二,尸体解剖造成尸体毁损或由于固有的尸体现象的发生而引发纠纷;

第三,因法医病理学学科的局限性而引发鉴定纠纷;第四,因司法鉴定体制不完善或因鉴定专家学术观点不同而产生鉴定纠纷;

第五,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当事人利益受损而引发鉴定纠纷.笔者认为除上述原因之外,司法鉴定人员技术操作不规范和鉴定工作不细致,也是引发鉴定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在尸体解剖和司法鉴定之前没有与家属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沟通和交流,也就是缺乏与家属之间完成“知情同意”工作,是引发鉴定纠纷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引发鉴定纠纷的常见原因分析如下.案例1的原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失误,最终导致鉴定纠纷的产生.

第一,尸体检验不规范,尸体检验过程中未提取相关的毒物检材进行毒化检验;本例所述“未提取毒物化验检材的原因是胃内空虚无物”,说明本例司法鉴定人员对法医学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的手段和方法认识不足.

第二,对于这样一个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都不明确的案件来说,司法鉴定人员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延误了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以明确死亡性质的最佳时机.本例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未能明确,而有关人员在完成尸体检验之后也没有考虑向公安机关报告,因而进一部延误了立案侦察和明确死亡性质的时机.第三,本例尸体检验的原始资料收集都不够全面.本例在医疗事故的鉴定过程中,因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和鉴定工作不够细致和熟练,他们在原始资料的收集过程中缺乏相关法医学专业的鉴定技能,导致本案死亡原因及死亡性质无法明确,最终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结果使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无法明确.第四,司法鉴定人员未能与死者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没有完成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工作中的“知情同意”,也未与公安机关进行可疑情况的汇报.上述原因种种,最终导致了司法鉴定纠纷的产生.案例2鉴定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尸体解剖与司法鉴定之前没有与家属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沟通和交流,也就是缺乏“知情同意”工作,导致家属误认为“只要尸体解剖就必然会得到解决一切问题的鉴定结论”.可以理解的是,在法医学实践中涉及鉴定的各方通常都期望通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来完全明确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性质、致伤原因、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等相关的鉴定问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仅仅就死亡原因而言,即使是再高明的法医病理学家,通过尸体检验也只能明确大约70%案件的死亡原因.至于死亡时间推断、案件性质判定、致伤原因确定、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关系的确定等问题,即使是综合了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后,有时也难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因此,因法医病理学学科的局限性造成鉴定结果达不到委托人预期目标时就会引发鉴定纠纷.案例3的鉴定纠纷主要原因在于,虽然本例有尸体冰冻时间过长和死者年迈骨质松脆等情况存在,但本例的确存在着鉴定工作不够规范的情况.超级秘书网

第一,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尸体检验之前,没有充分考虑到长期冰冻尸体的检验难度,没有进行充分的尸体化冻就进行尸体检验,结果导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致对死者脱衣困难,所以尸体检验时未能为死者脱去衣衫,因而引起家属的疑问.第二,尸体检验时没有充分思考尸体检验的程序和规范,结果尸体检验用力过大,导致肢体折断.第三,本例自始至终没有很好地与家属进行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的相关沟通和交流,是导致家属产生鉴定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2.2鉴定纠纷的防范意识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对尸体进行检验,结合案情调查、现场勘验、毒物检验、物证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检验结果,最终完成确定死亡原因、明确死亡性质、推断死亡时间、推断致伤物、明确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等工作任务.由于目前存在的种种原因,当今司法鉴定纠纷的案例日趋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司法鉴定人员不仅需要总结经验和教训,还要不断地进行生命科学伦理学方面的专业学习,尽量减少和避免鉴定纠纷的产生.法医病理学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司法鉴定人员与死者家属、办案人员、医护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员进行紧密的工作联系.司法鉴定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引起上述各方面的充分注意,而法医学鉴定结论性答案的出具也十分引人注目.

因此在进行上述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无论是鉴定程序有误,或是鉴定业务不熟或对于某些事物的处理不当甚至只是言语使用的不当,都有可能引发鉴定纠纷.为此,法医司法鉴定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还必须懂得与法医学司法鉴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定相关的医学伦理学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司法鉴定人所应该具备的鉴定保护意识.目前文献资料结果显示[1-4],虽然国外已经有一些关于医学伦理学的文献报导,但在国内尚缺乏法医病理学相关的医学伦理问题研究报道.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员应该对司法鉴定纠纷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积极将医学伦理学的理念引入到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的具体实践中来,更广泛深入地探讨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中的医学伦理学问题,如知情同意问题.司法鉴定纠纷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保证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对于保障鉴定人与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它对于今后司法鉴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桢,姜润生,AmnonCarmi.知情同意[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06:23-35

[2]王学文.法医工作与伦理[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1):38-50

第3篇:死亡医生论文范文

【关键词】生死观;和谐;医患关系;

【中图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5-0075-02

【Abstract】Life-death view is a fundamental viewpoint on life and death, which reflects the deepest, internal values of a nation, a society, and a country. The hospital is an organization often facing life and death. To build a correct outlook on life and deat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As for attitudes towards life and death, both parties have similarities as well as differences.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an objective overview of the conception of life and death,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on life-death view are analyzed, which reveals to build a correct outlook on life and death is a key to open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thus showing directions for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on how to face life and death, and enlightening on how to solve the medical reform puzzle.

【Keywords】life-death view; harmony;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生死观是人们关于生命存在和死亡的根本观点和看法,反映了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最内在、最深层的价值观[1]。对于生死的认识和理解是一种精神现象、文化现象,任何人都无法回避。具有什么样的生死观对于个人以及民族、社会、国家的一系列问题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于医院这个经常要面对生死的机构,构建正确的生死观对医患双方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我国生死观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人生问题的理论乐于谈“生”,忌讳谈“死”[2]。死亡观是人们对死亡的内容、本质、价值和意义的根本性的观点,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有机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死亡问题,例如:如何面对亲人朋友逝世所产生的死亡悲痛问题,如何面对自我之死的问题,如何看待安乐死等,都是一般的有关生死的问题。生死问题是每一个人在其生命之初与终结之时都将面临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对其思考的普遍性。我们需要从方法论的角度把死亡观与人生观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进行深入探讨,在帮助人们建构健康的人生观的同时,也要使人们拥有合理的死亡观。从而使理论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性、深刻性。

2 构建正确的生死观对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要用客观、辩证、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因此,首先要了解和认识医患双方生死观的现状。

生与死是对立的统一[3], 医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某种对立与统一。

一方面,医生可以通过自身的医学技术帮助产妇顺利分娩,迎接新的生命;医生可以应用医疗技术帮助患者解除病痛,大大的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这些都体现了医患双方生死观的完美统一。

另一方面,医患双方关于生死观的矛盾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客观现实性。纵使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比较发达,医生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高超的诊疗能力,仍然有些疾病是目前无法治愈的,仍然有些意外是客观上无法预料和防止的,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希望面对死亡却无法逃避。有些患者在临终终末期希望自己能够安乐死,而家属却因无限眷恋而要求医生使用一切能够使用的包括会使患者承受巨大痛苦的有创仪器去延长患者仅仅数小时乃至数分钟的生命。面对上述情境,如果没有正确的生死观,医患之间就容易出现矛盾,从而影响医院以及相关领域的和谐发展。

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当遇到自身或患者的生死问题时,每个人都需要构建正确的生死观,正确的生死观使人们更好的认识生命和死亡,是人类文明进程的重要标志,是一把开启和谐医患关系的钥匙。

3 如何构建正确的生死观:

我们每个人,不论处于什么身份或角色,死亡面前人人平等。面对生命与死亡,我们的生死哲学具有统一性。与此同时,由于每个人的信仰、成长环境、文化程度、习俗等因素不同,因此面对死亡的态度也很难雷同。那么医患双方应该如何构建正确的生死观呢?

3.1 医生应该构建科学的、人道的生死观。

当代著名的妇产科专家郎景和院士曾说:“医生应心地善良、心路清晰、心灵平静”,这充满哲学的感悟象征着医生所应该构建的科学又富有人道的生死观。

人是具有生物、心理、社会属性的整体,因此要求医生应具备较全面的职业素质,这是医务工作者构建正确的生死观的必要前提和责任。良好的职业素质一方面要求医生具备精湛的医术,与此同时要具有深厚的人文医学素养。

精湛的医术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长期以来,由于医学的专业性突出,卫生系统一直非常重视医学人才的持久培养,医学继续教育工作得到了广泛普及。与此同时,医生自身也非常重视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因为医生希望每个患者经过治疗都可以获得健康,希望每次手术都可以成功,希望每次抢救都可以使患者远离死亡,没有医生愿意看到死亡。

深厚的人文医学素养使医生在面对死亡时,能够正确理解死亡并及时有效的与患者进行沟通,从而促进医患关系乃至医疗环境的和谐发展[4]。每个人都要面对死亡,即使医生本人也会成为面对死亡的角色,因而适当的角色转换有助于更好的认识和理解问题[5]。在直面生死时,医生应该成为充满智慧的健康使者[6],要给予患者足够的人文关怀和适度的心理疏导,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是关心患者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传统的医学教育较少关注医患之间的信息反馈与交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围绕着医患之间的沟通现状和沟通技巧在展开[7],一项医患沟通的临床随机试验与分析研究证实了有质量的沟通对健康有积极的影响[8],并指出在医患沟通领域的持续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成功的医患沟通能够使患者在医生的帮助下客观的认识死亡、坦然的面对生死。第一步,医生需要了解患者主要的关注点,这些关注点包括对死亡的恐惧、对疼痛的恐惧、拒绝接受当前医学上无法治愈自身病痛的残酷现实等问题。医生需要理解患者心理和行为的变化,从而根据患者的情况进行评估、建议、宣教、劝导,从而使患者形成理性的判断和认识,最终与医生共同作出一致的合理的决策,在医患双方直面生死时,应以此作为目标框架。

适时地对患者及家属进行死亡观教育,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和文化背景,结合他们的信仰、理念和习俗,采用适宜的教育手段,帮助其正确认识生死规律,承认死亡的不可避免性和不可抗拒性。同时,还要宣传医学知识,帮助其认识医学的局限性,最终引导其树立一个理念,即在生命即将走向尽头,医学无能为力的时候,与其在恐惧中折磨自己,被动地承受死亡,不如在医生和家属的帮助下,从容面对死亡,平静且有尊严地度过人生的最后阶段[9]。医学源于对生命的关爱,我们应该认真善待终末期患者,科学、理性的面对死亡,同时我们需要仁爱之心,而不是冷漠和麻木。这样医护人员的尊严才能得到升华[10]。

3.2 患者要构建理性、豁达的生死观。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发展过程,新陈代谢规律是宇宙的普遍规律,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有生必有死,有死必有生,不存在不死之人。经过人的主观努力,只能延长寿命,推迟死亡,但终究不能避免死亡。

承认生与死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乐观地面对人生,保持生命的质量;当医学存在着局限性,当医生尽了最大努力却无法挽救患者的生命时,坦然的接受死亡,保持死亡的尊严。患者家属也应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念,尊重每一个医生的尊严,而不是盲目的归咎于医生的无能,甚至对医生进行谴责。

综上,每个人一生中都会经历生与死的问题,对于医院这个经常直面生死的机构,构建正确的生死观是一把开启和谐医患关系的钥匙,它为医患双方塑造科学、理性、人道、豁达的生死观指明了方向,乐观面对生命,坦然面对死亡,并为破解医改难题提供重要启示。

参考文献:

[1] 罗超,罗源.走向快乐、自由、诗意的人生――中西传统生死观比较及其启示[J].学术论坛.2011(6):1-5.

[2] 鲍中义.医学生生死观教育初探[J].遵义医学院学报.2011,34(2):219-222.

[3] 彭玮丹,王成济.从分子水平认识生与死的统一[J].医学与哲学.1999(6):48-49.

[4] 郑晓江.生死哲学与人文医学――关于医患关系紧张的一种解释与解决途径[J].赣南医学院学报.2009,29(5):655-658.

[5] Shaker H, Iraji S, Naini AE, Jouibari MA, Nasibehvatankhah, Ghavami Y. Effect of shift work on patient-doctor relationship in emergency department. J Res Med Sci. 2011,16(11):1495-1499.

[6] Mulder J. Transforming experience into wisdom: healing amidst suffering. J Palliat Care 2000,16:25-29.

[7] Stewart M, Brown JB, Boon H, Galajda J, Meredith L, Sangster M: Evidence on patient-doctor communication. Cancer prevention & Control 1999, 3:25-30.

[8] Teutsch C. Patient-doctor communication. Med Clin North Am. 2003, 87(5): 1115-1145.

第4篇:死亡医生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临终关怀,一种理性照护生命终端的方式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开展,而在中国推广却是步履维艰。传统孝道观以及医务人员的现有医道观等是阻碍其推广的主要因素,由此社偿日仑理环境的改变足破解临终关怀开展困境的必由之路。

临终关怀是一种舶来品,是一种处置终极生命的方式,提倡对生命不可逆转的患者,转变延长无谓“生命”长度的治疗,转向关注患者在有限时序里生命质量的提高,使患者在最后的短暂时间里身心幸福并且有尊严地走完余生。

面对生命即将走到终端的老人、艾滋病人以及恶性肿瘤患者等,照护他们的终期生命,临终关怀应该成为一种理性和道德的选择方式。在西方很多国家,临终关怀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能得到普遍支持,并且也被认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在中国,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由于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剧,临终关怀逐渐被人们关注,但在现实推行中,却表现出“冰火两重天”的境况。笔者近期走访了上海、南京、武汉以及合肥等多家开展了临终关怀的医院或科室,这些地方确实是门庭冷落,甚至有的地方已经转变了临终关怀的服务方式,临终关怀的开展处于尴尬和窘迫的境地。

1临终关怀开展受阻的重要因素:传统伦理思想

我国推行临终关怀步履维艰,是移植过程中理论理解的偏差还是技术操作层面出了问题,还是我国根本就不需要临终关怀这种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其实,我国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以及普遍存在着过度治疗终期患者的现实,无不强烈呼求一种更为理性的对待方式出场。二十多年来,内地志向于临终关怀的学者也大量介绍了西方有关这方面的情况,理论上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展临终关怀的条件,但是临终关J坏被移植到我国后,它与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适应度决定了它的生存状态。解决临终关怀推行艰难的难题,必须探求其与传统伦理思想的抵触点所在。

1. 1传统死亡伦理观的影响

临终关怀在我国实践中受阻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大众固守的传统死亡伦理观。在中国,一谈到“临终”二字,往往认为是生命即将消失,死亡的降临是对人的彻底毁灭,死亡是极力回避和忌讳的字眼,伦理观念上把死亡看作是最大的“恶”,所以面对临终关怀活动,国人从概念上就会拒斥,这其实反映出中国大众整体死亡态度为“重生忌死”。笔者在安徽中医学院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组对此问题设计过问卷,其中对问题“您酬尺遥远的死亡问题一A有过思考;B从未思考过;C不愿思考;D忌讳思考”进行随树由取568人调查时,数据显示选择B, C. D的答案占到52%,之所以有这种情况,折射出把死亡价值看作是最大的“恶”仍然左右我们的思想,也就是传统“忌死”文化观还在起着强大的作用,因而临终关坏受到排斥。

1. 2传统“孝”道观的影响

临终关怀在我国推行艰难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人认为它是违背“孝”道观的。临终关怀在西方操作上一般是把临终患者送到专门的医院或科室,进行舒缓治疗和关爱,使患者在医院或临终关怀科室里走完人生最后时一光。这样给人的印象仿佛是当老人即将临终时,家人或亲属把老人送到外面,然后撒手不管,在中国人看来这是违背了传统“孝”道观的。传统“孝”道观要求子女在老人即将谢世时必须床前守护,方可显示孝心。

1. 3传统医道观的影响

临终关怀在现实推广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医护人员面对临终患者的无意识。这种无意识表现为医护人员对生命无法逆转患者的救治还是按照传统的救治方式来进行,总是设法使用现代医学技术和药物来延缓患者的无谓生命,至于用“关注护理而非治疗”的临终关怀理念来指导医疗实践,医护人员往往是措手不及,认为这样做是与医学坚持的传统医道观一一救死扶伤有悖的。

2临终关怀顺利开展的路径:传统伦理思想的突破

临终关怀在我国实施与我们固守的一些传统伦理思想有诸多抵触,所以顺利开展临终关怀必须放弃、拓展或突破不利于临终关怀“生长”的伦理思想,营造出适合临终关怀“生长”的伦理环境。

2. 1颠覆死亡是最大“恶”的观念

开展临终关怀首先要颠覆死亡是最大“恶”的观念,而这种观念受着深层伦理文化影响,认识死亡必须回归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来解读。一般来说,生死是自然生理现象,本没有伦理评价的意义。但由于它关涉人生的两个终极问题,对它们的考量反映了人们对生命意义的把握以及形成行动的指导,这时人们对其探求就赋予了伦理意义。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占据主流趋势的是儒家文化思想,儒家文化对待生死考量上,由于一味重视“生”的价值,忽略了对“死”的价值认识,甚至是排斥思考死亡的意义,以至于形成一种民族心理文化定式一一“重生忌死”。儒家思想发展脉络清晰呈现出这一点,我们知道自从孔子提出“未知生,焉知死”开始,就奠定了传统思想中“重生忌死”的生死文化基调,“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更把“生”的意义规约在“仁”的范畴之下,“生”的意义变成了对道德的追求。孟子也有“夭寿不贰,修身以侯之,所以立命也。”就是看到了生死有别,强调通过道德修养来延长“生”的长度。其实都反映出传统思想着重于“生”的价值探讨,赋予“生”有积极意义,而缺少了对死亡价值意义的探求。这在现实中也确实是这样,因为死亡给人的表象就是一切现实的消逝,是对所有现存的彻底毁灭,“生死两茫茫|”、“死去元知万事空”等都是对死亡价值的消极认识表现,因而死亡被认为是最大的“恶”,人们因此过分贪恋生而不愿去思考死。这种生死观对临终关怀的推行产生了巨大的阻碍。

改变这种现状,要对死亡价值进行再认识,也就是对死亡是最大的“恶”的观念进行颠覆。伦理学上的“恶”其实就是对行为或事物存在的价值以否定的评价,或称为其与客观“应然”的相悖,按照黑格尔的意思就是“恶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不同。”按照这种思路来看待死亡的存在可以发现,死亡其实不能被看作最大的恶,因为它是与自然的符合并且也有着终极的价值意义。首先死亡是自然安排而无法逃越的现象,以自然观来看这是符合自然伦理的,也就是死亡是自然规律,顺其自然发生的事物不应从恶的角度来评价。相反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要积极看待死亡的价值,比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早就有这样的思想,“老年时的死亡是成熟后的自然现象。我认为,接近死亡的‘成熟’阶段非常可爱。越接近死亡,我越觉得,我好像是经历了一段很长的旅程,最后见到了陆地,我乘坐的船就要在我的故乡的港口靠岸了”其次死亡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发展的机制是新陈代谢,也就是新的事物的出生必然有陈旧事物的消亡,社会以此来达到平衡,才能发展。死亡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社会的动力系统,丧失了死亡也就无所谓发展,因此死亡现象具有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再次死亡的存在是人完善的需要。人的一生包括生死两端,生与死是人生必须思考的两大问题,有死亡的存在,它会时刻警醒着人们对“生”的珍视,所以人们才会在有限的生存时间里奋进。丧失了死亡存在的人生,也就是对死亡不去思考的人生其实是麻木的存在,也就会没有目的意义的生存。只有死亡才是敲打人前进的最好武器,死亡在促进人完善方面也有最高价值。当然改变死亡观认识不是简单的说教可以完成的,但理论认识上的准备是必须的,接下去的任务是我们国家应该像西方一样,尽快开展全民死亡观教育,营造积极看待死亡价值的氛围,更应该宣传儒家文化思想外的一些超越认识死亡的思想,消解对死亡恐惧的心理。死亡价值观的改变才能使大众接受临终关怀这一事物。

2. 2摒弃临终关怀有悖“孝道”的观念

我们知道中国几千年来就是一个伦理型文化国度,伦理在维系国家发展和家庭延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孝”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孝”一开始就是作为至要德性被认知的,《孝经》有“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把“孝”上升为衍生一切善性的根基。孔子更有“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从而把“孝”凝固为贯通天地的要德以及人间的道德法则,“孝”成为检视和评判行为的标准。传统社会中,“孝”主要以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的功能来表现,它是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中不可随意违背的天理。众所周知,传统中国是农耕文化为主,这就要求形成以血缘关系的家庭单位来协作劳动,为了维系家庭的延续,使劳作不至于因缺乏劳动力而停止,生育后代来传宗接代成为晚辈必须尽的责任,并且上升为“孝”的要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当然,孝道观在家庭伦理中的意义要求作为晚辈不仅仅完成族的延续,更重要的是必须服从长辈和奉养长辈,因为晚辈“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并且“三年而免于父母之怀”,这就要求晚辈在长辈老年时要在跟前赡养老人直到老人去世,甚至在老人去世后也要在坟前守上三年,《论语》中即有“父母在,不能远游”、“孝始于事亲”等,以此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情而显示“孝道”。“孝”成为传统中国人在家庭以及社会生活中最核心的伦理基础。

那么临终关怀是不是违背孝道观呢?其实要把临终关怀要义理解清楚,临终关怀在西方最早产生的原因是临终关怀先行者看到临终患者要么是受到过度的医疗救治,要么是在家庭里不能得到应有的护理,患者不仅要忍受躯体的折磨,更主要是心灵的痛苦不能去除,从而不能有尊严、幸福地走完人生,对待临终患者往往是过多关注“生”的救治而忽视了“死”的照护,所以提倡成立专门的临终护理机构,用伦理关怀来对患者短暂的最后时光进行“身、心、灵”的关爱。这其实是不违背孝道的,孔子曾有“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十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这就把传统“孝道”内涵表征为不仅仅是能给亲人吃好穿好就是“孝”了,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亲人的挂念和尊重,考虑如何使老年人在精神上感到幸福和尊严,“孝”应是一种心里的敬仰反映。那么现在我们在老年人面前怎么才算上“孝”呢?现在中国家庭结构正在发生改变,即“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形成,传统尽“孝”基础的丧失要求我们对“孝”的观念进行重新认识,不是说把老人放在眼前亲自照护,能够吃好、住好就是“孝”。现实中对于一对夫妇要供养四位或更多的老人,为每位老人的去世而在床前尽“孝”或老人去世后要守“孝”三年现在己经不大现实,家庭照护老人的方式可以说己经呈现出不能承载现实状况的重压。把临终老年送入临终关怀的医疗机构,让他们在那里得到充分的照护,其实对老人可以接受到家庭中不能完成的照护,这并不与“孝道”相悖。其实质只不过是把家庭照护转移到社会机构来进行的方式上的转变。

2. 3去除医“死”违背“医道”的观念

顺利开展临终关怀,作为临终关怀主要实施者医护人员的认识观念也要澄清,也就是面对临终患者,医护人员采取的舒缓照护方式违背医道吗?

我们知道,现代医学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能够对生命终极的两端“生、死”进行干预,或制造“生”(代孕、克隆人)、或延迟“死”(当然很多状况下,是以过度医疗延缓无价值生命的长度)。不可否认,医学的发展为人类生命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医道的问题更显突出。临终关怀的首倡者桑德斯就曾说过:“垂死病人往往被迫在医院病床卜度过最后一段日子,身上插满了管子,并与家人隔绝。他们亦很少得到医务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罗斯博士也曾说:“他(垂死病人)可能迫切需要得到休息、宁静、尊严。但他得到的是输血、输液、心脏机或气管切口术。”这都是医务人员在传统医道坚守下把医学使命狭窄化的结果。

第5篇:死亡医生论文范文

[关键词]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临沧市

[中图分类号] R195.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12-88-02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群众健康教育知晓程度和基础健康保健服务状况的一个主要指标。为了解近几年本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状况及主要死亡原因变化趋势,并提出有效干预措施,对临沧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情况统计分析如下。

1资料和方法

资料源于临沧市2003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全市七县一区妇幼保健院逐级汇总上报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表、死亡报告卡及个案调查表。市级在区、县每年两次质控基础上,进行半年一次死亡评审、质量控制与督导,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稳定、真实可靠。儿童死因诊断和分类采用国际疾病分类ICD-10标准。

2结果

2.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临沧市2004~2009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3.2‰~30.9‰,2004年最高为30.9‰,2008年最低为13.2‰,目前低于2007年全国的18.1‰、2008年云南省的19.2‰[1],比南京秦淮区2008年的6.6‰明显高出[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前5年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年稍有反弹,2009年比2004年下降了44%(P均

2.2死亡原因顺位

2004~2009年临沧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顺位为肺炎、出生窒息、早产低体重、腹泻、意外、其他疾病,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以肺炎为代表的感染因素居第一位,出生窒息为第二位,2004~2008年早产低体重为第三位,2009年降至第四位,腹泻上升为第三位,意外、其他疾病呈逐年上升趋势。

2.3死亡前治疗情况

有35.4%~48%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前未做任何正规治疗,5%~10%曾在门诊接受过治疗,1%~7%曾在村级卫生室接受治疗,16.7%~27%曾在乡、镇级卫生院接受治疗,15.9%~21%曾在县、区级医院接受治疗,4%~5.9%曾在省、市级医院接受过治疗。

2.4死亡地点

49%~61% 5岁以下儿童死于家中,3%~10.9%死于就诊或转诊途中,16%~21%死于乡、镇级卫生院,15.9%~21%死于县、区级医院,1%~4%死于省、市级医院。

2.5死前未就诊原因

35%~41%儿童的家长认为病情不重不需要送医院治疗,20%~30%因病情进展快家长来不及送医院,5%~8%因经济困难、交通不便、风俗习惯因素不送医院,7%~10%的家长认为病情危重、治愈希望不大不送医院或放弃治疗,5%~9%未就诊原因不愿说明,分析存在弃婴、计划外生育情况。

2.6患儿家到医疗机构的距离

患儿家到各级医疗机构的平均距离10km以内为35%,10~20km为14%,20km以上占51%;由家到村级卫生室10km以内为70%,由家到乡、镇级卫生院10~20km为60%,由家到县、区级医院20km以上占52%。

3讨论

3.1死亡率

通过对2004~2009年的临沧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资料分析,临沧市新生儿死亡、婴儿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除2009年稍有反弹外,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可避免死亡及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占87%,不可避免死亡仅占13%。临沧处于云南的西南边陲,为经济、文化、交通、医疗欠发达地区,仍有49%的5岁以下儿童在死亡前未接受任何治疗,表明本市随着经济发展、交通便利、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儿童保健水平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住院分娩率、患病儿童就诊率提高,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仍有逐年下降的空间。

3.2死亡年龄构成

通过分析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构成比明确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关键,而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关键是降低早期新生儿的死亡率,应做好围产期保健,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和管理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分析资料表明住院分娩率由2003年的33.3%提高到2009年的75.65%,随着住院分娩人数增多和医院的诊疗水平的提高,有效地减少了新生儿死亡,特别是早产儿的死亡。同时也发现新生儿死亡趋势由家中死亡转向医院内死亡,因此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提高胎儿宫内监护技术和水平,积极预防和治疗相关疾病,及时住院分娩,提高产科、儿科的临床诊疗水平、高危急救技能,不具备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做到及时转诊,均可以让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

3.3死因构成

3.3.1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死亡中新生儿出生窒息占第一位,新生儿肺炎占第二位,先天畸形及其他疾病所占比例大多数不到10%;死亡新生儿中早产儿占30%~40%,其中70%~76%的早产儿死于合并肺炎、窒息,所以降低本市的新生儿死亡率必须从减少早产、减少新生儿窒息和新生儿肺炎为切入点,加强产科、儿科对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培训[3],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做好产科和儿科合作。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儿科医生缺乏也是后继治疗失败的主要原因,加强儿科医生的培养也是一项重要措施。

3.3.2肺炎、腹泻、意外肺炎、腹泻、意外是造成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重要原因。由于小婴儿肺炎、腹泻起病急,病情进展快,多数家长缺乏危重症识别能力,就诊不及时往往错失抢救良机。故应加强群众健康教育知识的普及,提高健康保健意识,做到早期识别、诊治;提高乡、村级基层医务人员防治肺炎、腹泻病的水平,早期识别高危,及时做好诊治工作,使村、乡级所覆盖的20km以内的70%患儿得到及时救治,不具备抢救条件时做到及时帮助危重儿童转诊,使他们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治,减少死亡。随着农村经济、卫生状况改善,因早产低体重、腹泻导致5岁以下儿童死亡逐年减少,但儿童意外死亡呈上升趋势,儿童意外已被国际学术界确认为本世纪儿童期重要的健康问题。由于5岁以下儿童好动、好奇心强、自控能力及平衡能力差,同时家长安全意识差,对儿童的安全意识培养不够,疏于照看,常因意外窒息、意外跌落、意外中毒、交通意外、淹溺、烫烧伤致死,因此,要加强家长、儿童的安全意识培养,加强对儿童的监护和管理,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以最大的限度降低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随着诊疗水平的提高。其他疾病确诊率也逐年提高,但由于经济状况、当地医疗条件的限制仍让一部分儿童失去生存的机会。

[参考文献]

[1] 张瑛,杨力. 2008年云南省妇幼卫生工作主要指标汇编[J]. 云南省妇幼保健,2009,1:21-23.

[2] 顾灵惠,李忠. 2000~2008年秦淮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分析[J]. 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9,20(4):303-304.

[3] 黄小伟. “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对降低出生窒息及窒息死亡发生率的作用分析[J]. 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8,16(2):238.

第6篇:死亡医生论文范文

【关键词】自杀死亡 突发疾病死亡 心理创伤

心理疾病被认为是自杀的最强危险因素[1][2]。自杀死亡对于每日看护他的医护人员是一个严重事件,医护人员会责怪自己或是感到自己没能力阻止病人的死亡[3][4]。因此,我们展开本研究,藉此来探讨自杀死亡与突发疾病死亡对看护他的医护人员的心理创伤的影响。

1 研究对象及方法

1.1 对象

选取辽宁省三家精神专科医院在2006年到2011年内的自杀死亡病人和突发疾病死亡病人共6人。其中3例自杀死亡病人,分别是1例男性,42岁,因抑郁症入院,自杀方式为上吊,距离死亡时间为32个月。1例男性,47岁,因酒精依赖所患精神疾病入院,自杀方式为上吊。距离死亡时间为13个月。1例女性,51岁,因精神分裂症入院,自杀方式为上吊。距离死亡时间为7个月。按照时间,年龄,性别匹配,突发疾病死亡病人对照为3例,分别为1例男性,48岁,因精神分裂症入院,死于突发心肌梗死,距离死亡时间为34个月。1例男性,52岁,因精神分裂症入院,死于急性脑出血,距离死亡时间为11个月。1例女性,53岁,因精神分裂症入院,死于突发心肌梗死,距离死亡时间为5个月,每例病人的看护护士5人,主治医师1人,经治医师1人,每名患者的看护医护人员总共有7人,自杀死亡病人的看护医护人员为21例,匹配突发疾病死亡看护医护人员21例。

1.2方法

自编人口统计学问卷及IES-R(事件影响量表-修订版)的中文版。该量表22道题目,在女性犯人中做过信度效度的检验,信度效度较好。划界分为35分时,量表对PTSD及部分PTSD有一定的预测力[5]。

所有数据应用SPSS10.0软件进行t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死亡病例的医护人员的IES-R 评分

自杀死亡病人的看护医护人员的IES-R得分显著高于突发疾病死亡病人的看护医护人员的IES-R得分,结果见表1。

表1 21例自杀死亡病人的看护医护人员与21例突发疾病死亡的看护医护人员的IES-R对照评分

2.2 人口统计资料结果

结果显示,21名自杀死亡看护医护人员中,15名女护士,2名女医生,4名男医生,与21名突发疾病看护医护人员中,15名护士,3名女医生,3名男医生,其中有两名护士IES-R分值高于35分,可以认为已经有明显的PTSD症状,需要治疗。

3 讨论

本研究选取辽宁省内三家精神专科医院近5年的自杀死亡病人的看护医护人员,被试数量只有21人,有待于联合更多家精神专科医院,进行大样本研究。由于男女性别比例,医生与护士比例较小,有待于扩充样本数量,继续探讨性别,职业对医护工作人员的心理影响。被试5年间自杀死亡病人的自杀方式都为上吊,在自杀方式上只检验了一种自杀方式对医护人员的心理创伤的影响,比较单一,有待于扩充。

本研究旨在呼吁重视精神专科医院的医护人员的精神健康问题,他们长期为精神障碍病人服务,频繁遭遇创伤事件,需要极力重视自己的精神健康问题。在国外针对医护人员的自杀预防教育的实践活动已被报道[5][6]。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亟需扩展这项意义重大的工作。

参 考 文 献

[1] Takahashi Y: Suicide Postvention Tokyo, Japan: Igaku-shoi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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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himozono S: How Should Nurses Overcome Patients’ Unexpected Suicide? Expert Nurse 2003, 19(10):14-17.

[4]Fukuyama N: Role of Nurses in Suicide Prevention. Kokoro no Kagaku (Human Mind) 2004, 51-55.

第7篇:死亡医生论文范文

1 资料来源

2005年和2007年荆州市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市围产协作组专家评审资料。

2 结果

2.1 孕产妇死亡率比较 2007年孕产妇死亡率虽然低于2005年,下降了27.46%,但经统计学检验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孕产妇死因比较 孕产妇死因顺位没有明显变化,产科出血稳居首位,见表2。

2.3 孕产妇死亡相关情况比较 从分娩地点、死亡地点等相关情况来看,孕产妇的转运能够基本完成,导致县级以上医院的救治压力明显加大。见表3。

3.4 影响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因素比较 孕产妇因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和态度问题而导致死亡的构成比在降低,而受个人和家庭的原因、医疗保健机构的资源与管理问题的影响在加大。见表4。

2.5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及调查结果构成比对比 除疾病问题降低外,产科问题、交通问题和医疗延误问题的构成比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见表5。

3 讨论

第8篇:死亡医生论文范文

临终关怀(hispice care)是指由社会各层次(护士、医生、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政府和慈善团体人士等人员)组成的团队向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的包括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在内的一种全面性支持和照料。临终关怀护理是对那些已不能治愈的病人在生命即将结束时所实施的一种积极的身心整体护理。其护理目的是以整个人为对象,提供精心照料,解除躯体痛苦,缓解对死亡的恐惧,维护其做人的尊严,提高其尚存生命质量,并给予家属心理关怀、最终使逝者死而无憾,生者问心无愧。

1 临终护理的发展

临终关怀组织是桑得斯博士1967年在伦敦首创的“圣克斯多弗临终机构”。1988年天津医学院建立了我国大陆第一所临终关怀研究机构,随后在上海、北京、西安、沈阳等地相继展开,1992在北京成立我国第一所民办临终关怀医院――松堂医院。1998年由香港著名企业家李嘉诚先生捐资在汕头大学医学院建立了临终关怀医院,开始了国内临终医疗服务。从2001年开始,李先生又每年捐资2000万元给国内20家重点医院,创立了临终关怀病房。据资料报道,至2003年3月,全国接受临终医疗服务的病例已超过了800例。为关爱生命,造福社会,启迪人类爱心,促进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 临终关怀的困惑

临终关怀措施很难在短期内见到效果。在我国,由于受传统观念中生命神圣论、死亡观的影响,死亡一直是人们忌讳谈论的问题。对死亡和濒死持否认、不接受的态度。从崔以泰等对大陆居民调查中也进一步证实,因人们对死亡有很高的排斥性,人们基于心理的防卫系统,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对他人的死亡表现出漠然的忽视。不少人误将临终关怀认为是“安乐死”,所以临终关怀在国人中难以推行。

3 影响临床开展临终关怀护理的因素

3.1 传统死亡观的影响

“生死荣衰”是中国传统的社会习俗,人们用逃避的心理,非理性地对待生命的终结。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人认为死亡是不幸和恐惧的,对死亡始终采取躲避的负面态度,甚至忌讳谈论死亡。一些医护人员也受此传统观的影响,也忌讳谈论死亡,对临终关怀的哲理原则知之甚少,甚至有对临终关怀产生错误的理解。在对我国三甲医院护理的调查中发现,64.7%的调查对象表示从没听说多姑息护理这个概念,更不了解临终关怀的哲理与原则。试想,医护人员本身就没有树立正确的死亡观,对临终关怀护理的理念知之甚少,又何谈对临终者、国人提供死亡教育,给以精神抚慰,实施全方位、高质量的临终关怀护理呢。

3.2 传统孝道观的影响

“百善孝为先”传统的孝道观早已深深融入了中国人的价值观中,使国人对临终关怀尚没有做好足够的心理和情感上的准备。他们在情感上无法接受临终关怀,在现实中排斥临终关怀。在现实生活中,如子女想对亲人进行临终关怀,他们通常将要承受来自两方面的压力,一是来自于自己内心世界的自我良心谴责;二是来自于社会的评价,比如“久病床前无孝子”、“养儿防老”等。因此,国人普遍认为:父母临终时子女只要守在老人身边就是孝道,反之则视为不孝,不愿将老人送到专门的医疗机构接受临终关怀服务;不惜一切代价地延长患者的生命是为孝道,这往往忽略了患者的意愿,造成患者的身心痛苦。实际上,临终关怀的原则是“不以延长生命为唯一目的,而以减轻临终患者的身心痛苦和提高生活质量为宗旨。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满足临终患者的个体需求才是真正的孝道。

3.3 传统生命观的影响

临终关怀、尊重死亡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不加速也不延迟死亡。重视生命的质量必然就要放弃一些无效的救治,这与传统的护理观存在差异。传统的护理观轻视临终关怀,认为放弃一些治疗是对患者的不负责,而过分期望和过度给予根治性治疗。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只有治疗才是负责任的表现。

4 发展临终关怀事业需树立正确的临终关怀理念

尽管临终关怀护理在我国刚刚起步不久,发展较为缓慢,存在许多因素的制约,但它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这些影响我国临终关怀发展的伦理因素,引导国人及医护人员树立正确的临终关怀理念。

4.1 加强正确的生死观教育

在死亡观教育中,引导人们正确看待死亡,并理性接受死亡,取代迷信、愚昧、落后的观念,使人们认识到生命结束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学会坦然的面对、接纳死亡;使人们认识到一个人的寿命长短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如何珍惜现有的生命质量,生活的更加健康、快乐,对社会更有价值。对于开展临终关怀护理的护理人员来说,更要树立正确的死亡观,需要开展死亡知识毕业后教育,纳入医学继续教育范畴,并进行死亡知识的定期培训、考核与资格认定,以保证临终关怀在实践中有效推行。

4.2 要树立现代的医疗观

医学一直以来就被人们认为是救人性命的,医护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救死扶伤。人们也一直信奉哪怕已经没有生存的希望,也要尽100% 的抢救及治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且不说是对医疗资源的过度浪费外,一旦医护人员做出对病人放弃治疗、终止治疗的决定,反而会被家属所不容,会被传统生命观推崇的医德原则“审判”,面临道德及社会的谴责。

4.3 明确护理人员在临终关怀护理中的主导地位

对于医护人员来说,服务的对象是濒临死亡的患者,进行临终关怀的护理人员角色较为复杂,他们主要为照护者、健康教育者、心理疏导者、丧葬咨询者等,因此护理人员要具备娴熟的护理操作能力、广博的知识、高度的职业道德、正确的死亡观、现代医疗观,明确自己在临终关怀护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及主导地位,才能更好地为临终患者服务。

4.4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临终关怀伦理观

临终关怀具有很强的文化和伦理特色,不同的文化、伦理观对临终关怀产生不同的认知、解释和关怀模式。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千差万别,但是一些较为成熟的临终关怀理念和服务内容值得我们借鉴。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丧亲的家属会有专业的团队,包括医生、护士、神职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为其提供居丧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协助家属处理后事、心灵抚慰与疏导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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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玲君, 赵继军. 癌症儿童的临终关怀[J]. 现代护理,2006,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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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黄艳琼.OREM自力学说在临终关怀中的应用[J].当代护士,2000,2:27.

第9篇:死亡医生论文范文

关键词:预约死亡;法学;生命

一批由政府工作人员,医学界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志愿者在北京创建了首家倡导“尊严死”的公益网站,其发起人是已故大将罗瑞卿的女儿罗峪平和元帅的儿子陈小鲁等人。自2011年6月10日起,公民可以登录“选择与尊严”网站,自愿填写“生前预嘱”,并随时修改或撤销。这是率先在全国推出的首个“生前预嘱”的民间文本,旨在通过“我的五个愿望”,即,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支持生命医疗系统、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想让我家人朋友知道什么和我希望让谁帮助我”,其中再细细分小条目,以打钩方式填写。

生命是偶然的邂逅,死亡是必然的分手。既然死亡无法避免,则以优雅有尊严的方式预约死亡,似乎是更明智的选择。伦理学、哲学、医学在尊严死的问题上争论的喋喋不休、面红耳赤。作为一个法学人,又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作出理性合理的思考呢?

一、尊严死的法律正当性

人格尊严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现实中,很多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住住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心脏按压起搏、上呼吸机、24小时补液、气管插管,躺在重症监护室里意志渐失脏器衰竭。这些惊心动魄的治疗急救措施即使急救成功,也难也摆脱真正的死亡,很可能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没有生命质量与尊严的呼吸状态。对这种毫无尊严权的生存状态来讲,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是法律所允许支持的。故而,尊严死存在的法律与现实意义则毋庸质疑。

尊严死不同于安乐死。安乐死又被人称作“无痛苦致死术”。从这个别名即可看出两者的差别。即,安乐死是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医生在其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而尊严死则是特定情况下医学措施的消极被动不作为,是对病人人格精神上的“临终关怀”。法理上,安乐死的合法化本质上是对人是否享有死亡权的探讨,即人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然而,尊严死却绕开了这个法学大家著书立作的厚重理论问题,搁置争议,不涉及积极致死行为的合法性,而是从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寻得了出路。

二、生前预嘱的合法性

不同于美国已具有《生前预嘱》这一法律文件,其在我们国家正处于民间推广阶,并未有明确入法。对这种提前预先设定处分自己生命权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古谚可知,生前预嘱是不违法的。另一方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按照法律的文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若经过了利害关系人不采取相关医疗措施的意见,则医疗机构则应尊重其意愿。获得医疗不危及、强迫个人的权利,这同时是医疗正当性的体现。生前预嘱的推广并最终写进法律,对公民权利的拓展和保护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然而,生前预嘱的实际执行人,往往是医疗机构,在执行预嘱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我国《执业律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整治。在法律空白地带下,生前预嘱这样一个新鲜事物与“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职业要求该如何取舍,是应当谨慎思考的问题。

三、对尊严死权利滥用现象的质疑

很多人发出了反对尊严死的声音。他们认为一旦放任生前预嘱的漫延普及,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一些别有所图的患者亲属或医生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借助尊严死达到非法的目的,伤害一些不情愿的受害者。

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会有利弊两面。尊严死的福祉所在,就是能让挣扎在病痛与医疗器械双重折磨下的病人,自决走向死亡之路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避免甚至安然的享受生命最后一刻应有的尊严和精神自由。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可能存在且我们可以努力控制的弊端就放弃我们可以获得的利益。在考虑个人权利、人格尊严被社会所珍视的情况下,尊严死作为可以决定大多数人想要的一种死亡的方式,要克制或拒绝这种普遍要求,仅仅说因为有滥用的可能,绝不是充分的理由。相反,如果存在有力的法律保障,这种权利滥用的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四、尊严死的制度构想

美国是对尊严死立法最早的国家。1976年美国加里福利尼亚州《自然死亡法》的制订,成为世界上最早关于尊严死的法律。自然死亡法着重对尊严死的适用进行了规定“任何成人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预先留下一份《生前预嘱》”,目的是为了让一些复苏无望的患者,在判断力丧失之前,事先用文件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在符合特定情形时,由委托人按其生前意愿依法实施,其中包括放弃治疗了指示。1990年美国危重症医学会和胸科学会先后发表了两个标志性文件:一是当ICU医生确认无益时,应当允许停止全部治疗;二是病人和病人的人有权决定是否治疗。如何最大化发挥积极作用,规避权利行使带来的弊端正是立法者应当考虑的。当需求的呼声势不可挡起来,建立一个具体可行的尊严死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应当是在清醒的时候提出的申请。其次,有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生前预嘱或尊严死意愿登记书面意思表示。再次,由医疗机构遇到特定情形时给予医学认定并实施尊严死。最后,设定明确的监督体系。由司法监督、行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并行的方式,保障尊严死的权利行使。

五、结论

总之,尊严死制度的入法是在公众心理普遍接受之后、伦理、道德与法律达成共识之时,社会文明民主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选择。面对生死这样一个不可逆的单行道,笔者期待可以用法律工具向死亡发个要约这一天的到来。

参考文献:

[1]王岳.论尊严死.法学理论研究.2012年5月,第81-88页.